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2024-11-24

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12篇)

1.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篇一

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税收自查重点问题清单

(一)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款项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隐匿收入。

2.销售开发产品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推迟实现销售,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3.向特殊客户销售开发产品收取价款低于正常销售价款未做纳税调整,例如某房地产企业以六折优惠向当地某领导亲戚销售商品房,某房地产企业老板以子女名义购本公司商品房只象征性支付购房款。

4.以自建开发产品作为拆迁补偿或以房抵债等应视同销售行为的,未按规定做纳税调整及正确申报纳税。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未按规定确认计税收入。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未按规定确认计税收入,例如合同约定12月1日收款,实际1月1日收款,12月1日未计收入。再如合同约定12月31日收款50万元,但客户到期破产无力支付房款等情形。

7.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产品完工后未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8.收到政府土地返还款未正确计算收入少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9.售后回租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或不按规定取得租金可扣除凭证直接冲减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10.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11.编造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12.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开发产品成本,减少转为自用的或出租的开发产品成本或提前结转成本等人为地造成利润向后推迟,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3.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的列支范围,扩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成本。

14.采取预估成本、预转成本、按计划成本结算、按比例法结算等手段增大商品房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5.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例如虚构绿化成本、虚构劳务

成本,找地方代开发票套现弥补非正常开支等。

16.不按规定确认清算项目和清算单位,造成成本混淆少清算土地增值税。

17.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区分不同产品类型核算的未按规定核算,减少清算税额。

18.对于售价较高、毛利较高及成本不足的项目,以较低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以较低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9.不同融资渠道融资所支付融资成本未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凭证或虚增融资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增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成本。

20.电视、家具等可移动设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成本少清算土地增值税。

21.不合理工资列支和三项经费超过规定标准未作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应计入期间费用工资、福利费计入开发间接费用调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成本,少清算土地增值税。

22.采用不同会计科目列支实际业务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或赞助费、礼品支出未按规定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23.借给关联方的资金不收取利息,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24.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

25.报销企业股东的个人和家庭生活费用。如个人的电话费、水电费、交通费、餐饮费、家用电器、服装、高档消费品等。

26.发生的办公用品、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没有明细清单或相应记录,存在虚列行为。

(二)营业税

1.预收售房款、定金、押金、保证金等不及时入账或挂“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未按时申报缴纳营业税。

2.商品房抵建筑工程款,以房抵债,直接减少“开发产品”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3.代收代付的价外费用、手续费、管理费等挂“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未申报营业税。

4.出租房屋、车位、商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

5.转让土地使用权,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6.销售给内部职工和关联方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7.关联方之间将商品房无偿赠与、无租使用,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8.取得非金融单位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精装房)将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费用冲减安装成本,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10.售后返租等销售行为,冲减租金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11.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售房款不开发票,隐匿收入。

12.按揭销售,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作“短期借款”。

13.在包销过程中,采用开发商按实收开票,包销商再开收据收现金,造成三方偷税。

14.地下车库、仓库、地面停车位等,对外销售时,不开发票,隐匿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1.发放工资、奖金,支付集资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东分红或利润分配增加股东个人投资额,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在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中支付给个人的应税项目,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公司管理人员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合并申报。

6.员工的旅游费未并入个人收入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应付工资”等科目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未按含税金额计算。

8.私车公用发放的交通补贴未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9.职工低价购房未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10.楼盘促销活动赠送礼品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1.股东股权转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2.报销企业股东的个人和家庭生活费用。如个人的电话费、水电费、交通费、餐饮费、家用电器、服装、高档消费品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

1.建筑安装合同、租赁合同、广告合同、设计合同、保险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缴少缴印花税。

3.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期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公司自用房及出租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篇二

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 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 (费用) 、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就是围绕如何有效使用资金, 合理摊销及降低成本 (费用) , 从而实现企业的目标利润而开展的。税收筹划就是实现资金、成本 (费用) 、利润的最优效果, 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 税收筹划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税基与税率的差别, 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进行投资、筹资、企业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 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 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3. 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税务计划只是财务计划、企业计划的一部分, 税收筹划的目标必须服从于纳税人整个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目标。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 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 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所得增加, 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 而且还要尽量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税收筹划不但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 还可以防止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而缴更多的税款和罚款, 有利于纳税人实现财务利益的最大化。

4. 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和缓缴税, 但这一目的达到是通过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实现的。企业对筹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正是利用国家的税收调控杠杆取得成效的有力证明。现在, 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多是一些大、中型企业或三资企业, 这些企业的纳税一般比较规范, 相当一部分还是纳税先进单位。也就是说进行税收筹划或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往往纳税意识也比较强。

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过程中经济业务类型非常多, 所涉及的税种也很多, 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应主要对涉及上述多税种的事项进行筹划以获得税收利益。

1.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 不同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不同, 计入成本的费用也不同, 最终影响到利润的大小。一般来说, 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 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 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比较有利;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 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比较有利。

2. 存货计价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企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 这几种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存在着一定差异, 影响着销售成本。当物价上涨时, 采用后进先出法, 期末存货量低, 销售成本最高, 可将净利递延至次年度, 达到延缓缴税的目的。而当物价下降时, 则采用先进先出法, 期末存货为最近成本, 而销售成本则较高价计算, 同样可以将净利递延至次年度, 达到延缓缴税的效果。

3. 费用分摊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费用分摊方法是指一笔费用如何分摊才能使企业利益最大。费用分摊方法很多, 有直接计入法、分期平均分摊法、净值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企业应根据各项费用的特点, 恰当选择分摊方法。

4. 包装物的处理方法选择。

消费税作为特别调节的税种, 税率较高, 税负较重, 而实际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如果和包装物一起销售, 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 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 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因此, 包装物与消费品可分离, 包装物数量和金额较大的纳税人如果改包装物同消费品一起销售、出借, 则销售额会因此大幅下降, 消费税也会因此大幅减少, 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5. 销售过程的税收筹划。

销售过程税收筹划主要涉及到销售收入的确认和混合销售行为对税收的影响。不同付款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企业可以通过最可能地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把纳税义务往后退, 减少当期现金流出量, 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而对于混合销售行为, 税法规定以增值税为主的混合销售一并交增值税, 以营业税为主的混合销售一并交营业税。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确定税负最轻的纳税方案[3]。例:设X为不含税进货额, Y为不含税销售额, 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销项税率均为17%, 营业税税率为3%, 则当 (Y-X) ×17%>Y× (1+17%) ×3%, 即当X/Y<79.35%时, 选择营业税可以减轻税负。因此, 应采取能加大营业额的比重, 使其超过增值税销售额。具体 (见下表) :

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 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 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 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并承担法律责任, 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还要求企业依法取得并保存会计凭证或记录, 使其完整、正确, 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 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样就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 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

2. 税收筹划必须考虑风险与受益的关系。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决策时都要考虑风险与收益, 同样, 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要考虑风险的大小, 充分衡量税收筹划的受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税收筹划与其他的财务工作又不同, 它时刻受到税法的约束, 如果企业税收筹划的某个环节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就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要追究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

3. 税收筹划要综合考虑企业各个方面。

财务管理活动本身涉及到经济、法律、战略管理等各方面, 税收筹划的结果也会影响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所以,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不能把着眼点仅仅放到财务上来, 而要把税收筹划与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相结合, 综合筹划、合理选择, 不能顾此失彼, 舍远求近。

摘要:税收筹划作为财务工作的重要一部分, 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考虑风险与受益的关系;要综合考虑企业各个方面。

关键词:税收筹划,经营管理,税负

参考文献

[1]闫本宗, 王雪.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理论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 2009, (10) .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法I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1.

3.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探究 篇三

关键词: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税收筹划概述

从历史上看,税收筹划的概念众说纷纭,有不尽相同的描述。简单来说,税收筹划就是指纳税人为了降低自身税负,在合法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对企业各种涉税事项做出事先的安排,使企业少缴税或者递延纳税的筹划活动。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一)降低企业税负

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帮助企业降低税负。通过对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节省税费开支,进而提升企业经营业绩,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

(二)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税收筹划的最本质特征便是合法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一系列科学的方法降低企业税负。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就必须要认真研究税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以保障其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在此过程中,无疑会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进而推动企业遵法守法,依法纳税,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实现国家政策方针的导向作用

我国先后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而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导向作用。比如说国家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体现了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只有满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才有资格享受此优惠税率。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能够享受政策带来的税收优惠。对于国家来说,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企业发展进步,引导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进而改善我国经济结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

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所面临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

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税收筹划意识淡薄。通常情况下,企业只是进行会计核算中涉税问题的处理,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忽略了税收筹划能够为企业带来的好处。此外,一些企业为了少纳税而铤而走险,偷税、漏税行为时有发生,更加体现了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不足,不懂得如何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税负。

(二)人才缺乏

处理会计核算中的涉税问题,会计人员只需按照会计准则与税法之规定进行正确的核算便可。税收筹划则需要专业人才进行事前控制,通过合理的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其对人才的要求较高,要求税收筹划人员要熟悉税法等法律法规,具备会计学、财务管理、运筹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并能够熟练的运用。企业原有的会计人员很难满足税收筹划工作的要求,人才的缺乏直接限制了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筹划目标单一,忽略了与企业整体利益的协调

企业税收筹划往往单纯追求税负最低,忽略了同企业整体利益相协调。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负最轻的方案很可能并不是令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方案。因此,单纯追求税负最低过于片面,不利于企业整体协调发展。

(四)法律环境变化带来风险

市场环境瞬息万变,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法律体系也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法律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企业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不适用于新的法律环境,企业若不能时刻关注法律变化,了解法律的内涵,及时的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则很容易使企业触犯法律底线,导致税收筹划失败。

四、提升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水平的方法

(一)加强认识,依法纳税,合理降低税负

企业应该加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明白其对企业发展的巨大作用,进而大力推进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降低企业税负。同时,企业应当知法守法,提升依法纳税意识,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现象。

(二)注重人才培养

1.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持,企业应当注重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为会计人员提供充足的培训机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升企业原有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具备税收筹划的能力,能够为企业降低税负、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出谋划策。

2.人才的培养还应充分发挥高校的作用。高校应当合理制定大学生培养方案,使课程设置合理化。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学习会计核算中的涉税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高校应当开设税收筹划课程,通过教学来提升学生的税收筹划意识,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使会计专业学生能够满足未来工作岗位的需要。

(三)同企业整体利益相协调

局部利益应当服从企业整理利益。税收筹划涉及诸多税种,单一方面的税收筹划使企业降低税负并不能保证企业整体利益上升。因此,税收筹划目标应当始终与企业整体目标相结合,通过税收筹划工作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动态管理税收筹划方案

经济在不断发展,法律在不断完善。因此,企业应当时刻关注法律变化,掌握最新的政策信息,对税收筹划方案实行动态管理。一旦法律变化使得原有的筹划方案不再适用,应当迅速做出调整或者重新制定筹划方案,使税收筹划方案能够始终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五、结语

总而言之,实施好税收筹划工作能够使企业降低税负,提升经营业绩,进而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应当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并且动态的管理税收筹划方案,提升税收筹划工作水平,为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奠定基础。(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金爱卿 王东青.我国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7).

[2]刘芳.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及问题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08).

4.浅析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及解决途径 篇四

摘要:税收筹划有助于中小企业改善经营方式现代企业制度是管理科学的制度,它要求对以往的经营目标、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进行改革、改进、完善和创新。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以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实现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为目的。本文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进展缓慢问题进行分析及提出有效措施。

关键词:税收筹划;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进展缓慢的原因探析

在我国,税收筹划概念虽然已经引进了十多年,税收筹划的研究也日渐深入,但真正在实践中成为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内容的还很少。这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

(一)外部环境的因素

1.税收征管不规范

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征收的方式方法,没有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在执行过程中给中小企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对中小企业税收的主要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带率附征等,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为图简便,不论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真实,也不论企业盈亏状况,规定凡营业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一律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

2.税收制度环境欠佳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虽然不乏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目标不太明确,更缺乏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针对性强且较为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制度;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主要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支持力度也不够。这样的税收制度环境,限制了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3.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在税收筹划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里,不仅征管方法较科学、征管手段较先进,而且对偷漏税的处罚力度相当大。如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对偷逃税行为普遍实行重罚。因此,许多纳税人因惧怕违法受罚又不愿放弃正当的税收利益,而纷纷求助于税务专家或委托税务咨询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的市场需求较大。而我国目前的情况,首先是税收法律还不够健全,对违法处罚的力度不足。如果企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进行税收筹划。在这种纳税环境下,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往往造成偷逃税行为的产生。其次,由于征管意识、征管技术和征管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偏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收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判断识别能力较低,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加之执法不够严格,政策缺乏刚性,人为的随意性因素等问题,造成税收筹划市场需求的缺乏。这都成为阻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中小企业自身的不足

1.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观念淡薄人们习惯上认为经营规模大,资金雄厚,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专业水平高的企业,税收筹划有用武之地。相反,私营企业规模小,资金短缺,财务力量不强,税收筹划就显得没有必要。

2.企业对税法政策把握不足

不少企业经营规模很小,如家庭作坊式企业,有的甚至还是夫妻店。这些企业往往对经营之道并不熟悉,对税收法律法规更不了解。面对繁多的税收法规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纳税人往往因为缺乏专业知识感到很难掌握,因而缺乏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3.财务力量薄弱,守法意识淡薄

大多数规模较小的企业,出于对聘用费的承受能力的考虑,聘用的会计人员往往都是兼职的,有的是已退休人员,有的是不很熟悉会计核算的出纳人员。有的企业甚至老板自己编制流水帐,敷衍了事。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做账往往不规范,存在着建账建制不规范,纳税遵从度偏低等问题。税务机关因缺少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实际掌握的渠道,而导致税收征管简单化,反过来又制约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税收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税收筹划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不能违背立法意图。节税与逃税是不同的,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了解本国的税收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要付出一定甚至很大的代价,这就与财务管理的目标相违背了。

(二)财务规范化是税收筹划的前提

账簿、凭证、报表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载体,任何形式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借助它才能实现。因此,一项正确、有效的税收筹划必须具备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规范、健全的会计账簿,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企业账证不健全,税务机关在征收其所得税时只能采取核定征收,那么,即便企业当年严重亏损,并聘请经济专家精心筹划,也不得不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税额缴纳所得税。同样,如果一个企业财务不规范,大量采用现金交易,“白条”列支,即便交易是真实的,因事后无法查证,必然不准予税前扣除,只得被调增所得额,多缴所得税,同时还会因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这样,再好的税收筹划也无济于事。

(三)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节税金额最大化。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以下就可以了,但这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合理的吗?当然不是。这位个体户的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方案自然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所以,笔者认为,真正的税收筹划是为了让企业做大做强,而不是谋求缺斤少两。

(四)税收筹划应全面系统地进行考虑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另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节税的目的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让路。毕竟相对于增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而言,节税只是一个途径、一种方法。

三、中小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一)国家要完善税收征管

在税收的征管中,国家要规范执法行为,确立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杜绝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收的严肃和公正,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外部环境。积极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对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的中小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并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期达到既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引导中小企业规范会计核算的作用。

(二)企业对税收筹划予以足够的重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将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企业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企业都有利。因此,政府应对税收筹划持鼓励态度。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既然如此,企业就应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各种经营、决策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增加企业经济利益,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提高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

我国税收筹划的开展起步较晚,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客观地讲,目前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还很欠缺,因此,必须加大对这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一方面,在高等院校开设税收筹划专业,或在税收、财会类专业开设税收筹划课程,为税收筹划培养较高层次人才;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税收筹划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税收筹划的实践能力。此外,完善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培养更多从业人员,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筹划人员的业务考评,例如,要求达到一定量的后续教育学时等等,以此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

5.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篇五

国税函[2009]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

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

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

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

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

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

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

有关税收规定,在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6.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篇六

企便函〔200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定点

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安排

1.2009年3月27日至5月21日,税务总局对11家定点联系企业进行了风险调查和评估,针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

2.2009年5月22日至7月17日,企业将按照税务总局发放的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开展税收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3.2009年7月18日开始,税务总局将对各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开展下户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工作预计于2009年10月31日结束。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2009年度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成立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指导本地区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和重点检查工作。

2.企业开展税收自查期间,各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跟踪企业自查进度,解答企业遇到的问题,走访企业税务或财务部门,及时传达总局督导意见,对无法解答的问题可上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3.对于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问题,要督促企业填写相关工作底稿或制作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4.2009年6月2日,各地要及时登录总局FTP服务器下载企业自查软件和相关资料,并组织工作小组人员认真研究,对自查提纲未列入的税收政策和税收风险点提出补充意见,于2009年6月15日前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修订自查提纲,各地不得自行要求企业调整自查内容。

5.2009年6月9日上午10:00,税务总局将举办视频培训,就自查软件的使用、自查提纲和相关税收政策、如何督导企业开展自查等内容进行讲解,请各地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6.2009年7月30日前,各地要将督导工作情况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将对各地督导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

— 2 — 7.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抽调部分税务干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核,以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8.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重点检查工作,不再自行组织对各企业的税收评估或检查工作。

7.我国企业并购的税收问题 篇七

一、并购的基本问题

并购是指企业间的合并与收购, 具体说来, 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 从而影响、控制被收购的企业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合并与收购两者在概念上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各自的特点, 人们常常将其连在一起使用, 简称并购。

(一) 并购的概念

合并通常是指一个公司吞并其它公司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的行为。合并包括两种法定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合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合并后消灭的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自然成为存续或者新设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

2、因为合并而消灭的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企业继承;

3、合并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收购是指一家公司 (收购方) 用现金、股票或债券买另一家公司 (目标公司) 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股票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交易, 其目的通常是重组目标公司的运营。收购可以分为收购资产和收购股份 (股权) 两种方式。

(二) 并购种类

并购的形式有很多种, 正如上面提到的, 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企业会选择不同的并购方式来满足其目标。

并购可分为: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应税并购和免税并购。本文着重讨论应税并购和免税并购。

从税法的角度并购可分为应税并购和免税并购。因为在并购中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转让, 即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 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财产转让的收入理应纳入应税所得额的计算, 因此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将公司的并购本身视为应税事项, 而免税并购仅仅是各国政府出于鼓励投资等政策上的考虑给予的特殊待遇。在应税并购中, 并购交易的各方及其股东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税, 并无任何税收优惠。在免税并购中, 各国税法处于政策上的考虑给予特定类型的并购以税收优惠, 即免去并购交易当事人的特定纳税义务。

(三) 并购支付方式

公司进行并购的支付方式有货币性支付方式、非货币性支付方式、债务承担方式和综合并购。

1、货币性支付方式:主要指现金支付。即并购方以现金为对价获得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者股权。此外, 货币性支付方式还包括并购方向目标公司支付可流动的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具体来讲可以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和现金购买股份两种。现金收购带来的税收效应主要有:第一, 并购企业可享受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折旧的税收抵免。第二, 目标企业股东虽然必须迅速确认因此获得的资本收益并交纳资本利得税, 但如果采用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 既可以减轻并购一次性支付大量现金的负担, 也可以是目标企业股东获得延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好处。第三, 目标企业的净经营亏损将消失, 相关方都无法获得其税收抵免。

2、非货币性支付方式:即并购方以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为并购的对价支付给目标公司的交易方式, 这些非货币性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票等等, 其中以股票支付方式最为常见。

3、债务承担方式:即收购方不支付目标公司或其股东任何现金或有价证券, 而是通过替代目标公司承担所有债务而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在我国, 对于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 尤其是资不抵债、净资产为零甚至为负的企业, 通常采用这种收购方式。

4、综合并购:指把现金、股票或者其他支付工具 (如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 混合在一起作为支付手段进行的并购。在现代的并购中, 一般都要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给目标公司的股东, 然后辅之以其它各种支付手段。这样可以为收购方节省一笔税收支出, 因为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夏宗华, 2006) 。股东持有这些债券的资本收益, 一般要到这些债券转化为普通股之后才能兑现。由于资本收益延期偿付, 这样可以少付资本收益税 (蒋泽中, 2003) 。

三、税收对并购行为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 亏损企业不仅在亏损期内不必缴纳所得税, 并且可以用以后5年内的税前盈利填补前期的亏损数额。因此, 盈利潜力较大的企业往往希望通过并购一个具有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来减免所得税的目的。这样对于收购方, 就可以利用被收购方的免税指标, 从而降低纳税。

即使两个都盈利的企业发生兼并, 也可能产生所得税规避的效果。因为从长远看, 企业的受益是波动的, 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处于盈亏交替状态中, 所以, 一个企业的收益会因另一个企业的亏损而抵消或降低, 这将带来税收的节省。

并购作为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它所掀起的浪潮可以引起经济的波动。而此时国家通过对税制的变动会使由并购引起的经济波动得到一定的缓解, 即当因并购规模扩大引起经济增长时, 通过税收政策的变化可以使得经济增长的速度得到延缓, 稳定经济的发展;当因并购规模减少引起经济衰退时, 通过税收政策的变动可以减小经济下滑的幅度。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对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不同选择, 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结构的调整, 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意向。所以对于符合政策意向的企业并购行为, 一般是积极鼓励的, 不符合政策意向的企业并购行为, 是国家所限制或者是禁止的。比如国家对于注册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可以在一定时期减半征收;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可免税两年等等。并购公司可以利用现行税法中的大量地区性优惠政策, 将目标公司选择在能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地区, 这样就可以通过并购行为将集团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 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从企业并购的财务动因来看, 通过形成财务协同效应来获得税收收益是企业并购的重要目的之一。并购的财务协同效应表现在:一方面通过并购扩大企业规模与企业自身投资扩大规模相比较, 可以节省投资收入税;另一方面, 由于并购是企业的规模扩大, 合并后企业的负债能力要比合并前单个企业负债能力之和大, 而债务利息是税前支付的, 适当扩大企业债务可以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受益,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个企业的资金成本。

不过最多的还是利用税法中的亏损递延节税。如果企业在一年中出现亏损, 该企业不但可以免负当年的所得税, 它的亏损还能向后递延, 以抵消以后几年的盈余, 企业根据抵消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

同时还可以利用可折旧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节税。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是并购行为发生的一个强有力的推动力量。根据会计惯例, 企业资产负债表反映其资产的历史成本, 折旧的计提仍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但是税法规定如果并购交易采用现金支付方式, 并购方可以按公允价值入账, 如果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其历史成本, 那么通过买进交易将资产重新估值就可以产生更大的折旧避税额。而采用现金支付方式, 在理论上转让方实现了资本利得, 但我国对实际资本利得不征税, 所以还能省去这部分税收, 于是出现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的支付方式多采用现金的现象。另外对于股权买卖, 如果采用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支付方式, 由于转让方没有实现利得, 因此各国都对其进行免税。

从外资企业角度来看,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 对外资企业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 可以调整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促进传统行业升级等。不过某外资投资企业通过收购国内公司, 或通过将国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做亏”, 或通过将利润集中在享有优惠的外资企业中, 利用我国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这种做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带来不利影响。而对于国内企业则会选择在港、澳、台、新加坡等周边地区和一些国际的避税港设立一些“壳公司”, 再通过国内收购、兼并或重组内资企业, 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专门为了享受国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四、总结

我国的税法税制还不完整, 在结构上, 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公司并购税法法律;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 我国税法的规定还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 缺乏细致严密的实施细则。更重要的是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 在并购中众多新的交易形式和支付方式等并没有体现在我国的税法中。从而导致了其缺乏体系性, 法律效力偏低且内容不完备。所以, 一方面应将目前的并购税法制度进行归纳总结, 统一概念。另一方面应由有关机关组织调研, 认真研究不断涌现的新的并购交易方式、融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等新的因素, 调整现有的不合理的制度, 填补立法空白。

总之, 我国税制的建立和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政府要综合考虑和平衡各个方面的影响, 同时加快促进外资在我国的投资以及加大我国对外资收购的力度。在这种情况下, 只有加快我国并购重组的立法才能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完善外资并购规范。以此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使得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情况下竞争, 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

摘要:通过分析并购的基本问题、支付方式及税收对并购行为的影响, 指出我国企业并购的税收问题, 并提出相应建议。

8.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问题 篇八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贸易激增,跨国经营企业若要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赢利就必须寻求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和费用的方法,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即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为便捷,这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国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我国还是个新概念。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摒弃偷、漏税等短期行为,利用国际税法规则,对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稅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設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己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四)要有长远观念

9.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篇九

一、企业单位食堂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大多部内部食堂由个人承租(包)经营,基本上是利用企事业单位自身房产,招揽八方食客,每年除上交单位房租或管理费外,余下的均为归承包(租)人自有,这些内部食堂收入颇丰,由于按照税法规定内部食堂不纳税,不少承包人也就借着这块招牌来模糊和混淆征免界限,逃避纳税义务,使其成为目前餐饮业税收征管的死角。

2、内部食堂大多在企业厂区内部或者在单位院落里面,地点相对隐蔽,不易引起注意,造成了税收征管上的“真空”。

2、一部分内部食堂因挂靠行政执法和有权单位,自恃后台硬,即使税务部门催缴,也不主动配合申报缴纳税款。当进行税收检查时,部分单位领导甚至会出面说情或证实是内部食堂,以此来阻碍和干扰税收检查,纵容偷逃国家税款。

3、由于内部食堂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且大多为私人用餐或来源挂靠单位,基本不用发票,在与挂靠单位结账时通常不使用规定的饮食业定额发票,而用自制内部收据或仅凭挂靠单位的进餐通知单结账,有无税务发票不影响其经营活动,从而造成偷逃税。甚至利用内部食堂使用餐饮发票混乱之机,把送礼、送红包甚至私分公款等违法违纪的开支变作餐费列支,滋生腐败发生。

二、加强食堂税收管理的工作举措

1、科学界定其食堂经营性质,对个人承包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的,要视同独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要求其申报纳税。

2、扩大税务登记面,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一律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税务机关管理之中,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余的则按规定缴税,分不清免税和应税项目的,一律视同应税项目进行征税。

3、要求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对这些内部食堂对外承包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把已实行承包的食堂推向市场,并与之完全脱钩,对故意充当此类内部食堂保护伞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4、加大对内部食堂的发票使用管理力度,对内部就餐也必须开具发票,依法享受减免税的开具的发票可不予征税。

5、增强公民索要发票意识,鼓励消费者对不开具发票行为进行举报。

6、改变现行高校食堂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内部食堂也应全额征税,征收上来的税款,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形式统筹拨付给学校,由学校定额发放给学生。

10.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篇十

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一直呈现高速增长势头,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也呈现出方兴未艾的蓬勃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着眼于国际市场的拓展,实行跨国经营,寻求新的发展机遇,2013年对外直接投资达到901.7亿美元,同期外商直接投资为1175.86亿美元,两者差额正在不断缩小。但随着“走出去”企业的增多,由此带来的跨国纳税事务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必须切实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工作。

一、XXXX“走出去”企业整体情况及经营现状

截至目前为止,XXXX现有“走出去”企业10户,同比减少下降3户(新增1户,注销转非4户)。2013年无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仅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10户企业中境外机构亏损倒闭的3户,均为境外投资经营;其他7户均系建筑企业,主要是境外工程作业,针对项目来看,也是亏损项目较多。具体如下:

目前,XXXX“走出去”企业的发展业务主要集中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承包工程等方面,“走出去”企业的发展则比较滞后,截至2013累计对外投资仅105万美元,大多数上都是亏损、倒闭。主要原因有四:

1、缺乏对拟投资国家税收政策环境、税负水平的研究和分析,使生产经营面临东道国税收制度的严格限制,甚至某些权益受到东道国税务机关不规范、不透明执法的侵害。

2、缺乏对“走出去”企业有关境外投资国投资环境和风险的辅导,缺乏投资产业导向和投资地区导向的指引,缺乏境外投资的跟踪法律援助。

3、企业对外投资的最大顾虑在于缺乏对境外的政治文化环境、投资环境以及包括税法、会计制度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的了解,直接影响企业境外投资的开展。

4、银行提供的贷款门槛太高而相当困难。即使部分来自私人借款,但这种渠道获取的资金不稳定,难以支持企业进入国际市场。

二、XXXX“走出去”日常征管服务存在问题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通过在海外建立子公司、分公司、承接工程等方式,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也在世界市场上改写了“中国制造”的概念。无论以何种形式开展境外业务,“走出去”企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征管服务问题。

1、在我国实行的企业纳税申报制度中,有所得税申报制度、汇算清缴制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制度,却没有境外投资业务申报管理办法。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外所得要与境内所得汇总纳税,但境外所得如何申报、如何管理、如何进行征收,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和定论,还只是处于摸索阶段,无法给企业提供法定的、规范的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境外投资行为管理与服务的有效性。

2、“走出去”企业在我国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生产和经营,一般很少主动向XXXX申报涉税情况,一些企业财务核算隐蔽性较强,再加上语言、管辖权等因素的制约,使XXXX很难详细掌握企业在境

外投资活动过程及其涉税信息,很难分清其投资和正常业务往来,不便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服务,增强了“走出去”企业的涉税风险。

3、由于缺乏收集企业境外投资信息的渠道,并不掌握企业境外投资信息,难以主动提供辅导服务。另外,“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的税收问题和争议争端都各不相同,解决涉税问题还须结合东道国的税收环境来综合考虑,简单的、表面的法规条文宣传远远达不到走出去企业的个性化需求,而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顾虑,也不愿意主动上门咨询寻求协助,因此得不到个性化的辅导。

4、由于税务机关的宣传辅导、信息搜集、协商情况反馈、协商成果通报等工作还不够细致和深入,“走出去”企业即使受到东道国不合理、不合法的税收检查和严厉的反避税调查,税收权益受到伤害和承担不合理税负等情况,也缺乏主动向XXXX寻求政策支持和解决国际税务问题争端的意识,我们也就难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境外税务问题。

5、我国现行的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具体操作非常复杂,要求企业分别计算出各国的抵免限额再汇总纳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财会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也要求税务人员具有较强的征管水平,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在计算境外所得的政策上,目前的要求是境外所得要依照我国税法规定摊计成本、费用及损失,确定境外所得额,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财务会计税收制度很难核实,企业计算起来难度很大,XXXX基本上只能是被动认可。

三、对“走出去”企业管理服务应对建议

为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征管,更好地服务境外企业发展,我们应顺势而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XXXX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掌握涉税信息是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税收征管的关键,而境外投资企业的大量信息主要掌握在外经、财政、外事和公安等部门。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牵头定期召开由外经委、财政、外事、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建立“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档案,随时掌握涉外企业各方面情况。

2、遵循法律优位原则,充分发挥“税收协定”国际效能,为“走出去”企业做好纳税服务的同时,针对境外投资政策执行不统一、申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制定完善针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加强税源控管。比如:建立针对“走出去”企业个性化需求的响应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引,帮助企业降低纳税成本和风险;为企业提供前端咨询保障和涉税风险分析保障机制等等。

3、加强对“走出去”企业进行维护国家主权,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使企业自觉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重要位置,鼓励企业把投资收益汇回国内依法纳税。同时,应明确“走出去”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本着管理从简的原则,统一标准,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杜绝鱼目混珠问题的发生。

4、由于国际税法知识的缺失,导致“走出去”企业不能享受到

11.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篇十一

关键词: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对策探析

中图分类号:F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075-02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国家也随之将扩大内需的经济方针进行一定的扩展,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当前,工业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同时,经济也在不断地增长,而在此基础上,物流企业的发展空间会越来越大。如此,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现实意义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当前出现的问题,找出与之相适应的对策建议,已经成为物流企业税收管理需要面临的主要课题。

一、我国物流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物流企业在票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在相关规定的促使下,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有了比较硬性的规定,这条规定只针对那些自备运输工具以及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条件,也就是说,对于物流企业而言,购置自有车船进行货物运输的才能够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因为物流企业需要准备的运输工具数量十分庞大,所以它的运输工具大部分都会选择租赁的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只有一小部分会选择自购方式运输。

(二)物流企业的物流设施不足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物流企业都拥有物流设施。在1998年的时候,美国有68%的物流企业是非资产性的。我国的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和工商企业之间,都需要在协议、合作、联盟等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协作,而政府则应该通过税收政策,给予其充分的支持和帮助。例如,低税率比较适用于合资合作的物流企业所得税税率,提供代理服务的物流企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鼓励仓库的租赁使用,可以减征或免征租赁收入的营业税,房产税采用按房产余值的1.5%计税,租用仓库的物流企业的租赁支出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降低所得税税基等。

(三)国、地税信息交换渠道单一

当前,国、地税部门信息交换是比较单行的传输方式,就是通过地税部门将运输发票数量向国税部门进行单向传递,对传递的数据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国税部门没有信息反馈,国、地税部门之间在货运政策执行、纳税人意见等方面交流甚少,造成了政策执行不一和工作效率的降低。

(四)部门配合机制不足

在物流企业的前期管理中,在相关法律中对于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力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样的话,针对物流企业的相关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就不能有全面的掌握,从而税务机关职能作用也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

二、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对物流企业进行界定并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付款方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所涉及到的范围是在省或者市的区域内,当纳税人的经营跨地区进行的时候,并且付款方也没有在所在地区办理临时的税务登记或者税务登记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由付款方代替其进行抵扣和缴纳相关税费,这样不仅可以使纳税人更加方便,而且在源泉管控的基础上,使异地分散税收的征管力度得以加强。

2.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相关部门针对物流业进行了相应的界定,这样的话,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在建立的过程中就会有更多的依据。而国家发改委以及交通部等九部委的文件可以在税收部门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从而使物流业的界定更有依据。

3.当前,物流企业的经营大部分都是在网络化的前提下开展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地预缴”的政策是不能够再出现的,从而使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统一化。站在总部领导的立场上进行分析,不管是在经营、管理,还是在核算过程中,都应该实行统一化的方式,并且那些与总部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分支机构,也应该通过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与辅导

为便于税务机关能够随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经营情况,一方面,应从《税收征管法》和货运税收管理规程方面入手,着重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辅导,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在各类信息发生变化时,要求纳税人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或通知其税收管理员。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应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掌握自开票纳税人的动态信息,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补充、修正,确保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有效。

(三)加强物流企业的物流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物流业现有設施闲置率高的问题,政府应加大存量设施的盘活和整合的税收优惠力度,如对进行技术改造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在增值税方面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允许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法,从而降低计税依据的数额。对企业处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提足折旧,允许报废时一次性提足折旧,计入税前利润。允许用新增所得税额抵免一定数额的投资额,从而降低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在营业税方面,为了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物流企业之间租赁设施时,免征营业税,若是房产设施,免征房产税。

(四)规范税收政策,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物流业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是需要物流企业税负的减轻来得以实现的,在此基础上,使整个物流企业都可以穿插营业税差额纳税,并且在仓储业范围内进行广泛的推广,因为仓储业有过高的租赁成本,可以抵扣租赁费用,这样的话,那些利润本身比较薄弱的仓储业就会得到更大程度的帮助,使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出现减少的趋势。而政府对于物流企业用于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应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允许税前扣除,对软件研发人员的工薪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技术和通信技术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允许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物流企业积极利用EDI、互联网等技术,促进企业内部资源配置优化。

站在信息化建设的角度上进行分析,物流企业信息采集、服务以及处理的共享机制应该在相关部门中重点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才能够针对税控管理系统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从而使税控系统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的数据实现对接,这样的话,企业数据就可以直接穿插到货运税控系统中,不仅可以使人工录入的工作量得以降低,而且也会降低因手工操作所产生问题的几率,从而使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与此同时,国税和地税部门应该在交流和监督上加大力度,而在执行税收政策最终所获得的成效也会得以提升。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物流企业的成本项目中,税费支出占有着极为重要的位置,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必须有国家政策的支撑和保护,而对于物流企业而言税收政策也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站在相关部门的角度上来看,千万不要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从而进一步使物流企业的负担有所减轻,使物流企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陈喜保.铁路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J].铁道运输与经济. 2007,(8).

[2] 沈彤.物流业适用哪些税收政策[J].中国税务,2007,(3).

[3] 谭筱.物流业税政之痛[J].市场周刊(新物流),2009,(6).

[4] 贺登才.关于物流企业税收政策的几个问题[J].中国流通经济,2006,(8).

[5] 邓高权.对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思考[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7,(2).

[6] 夏杰长,李小热.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问题与完善机制[J].税务研究,2008,(6).

12.制药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篇十二

一、制药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大

尽管从理论上来讲,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但是当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小,企业的经营业务比较简单有限,因而企业的纳税有限,这样税收筹划的利润空间非常有限,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而对于制药企业来讲,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大规模,自动化程度高的工业制造企业,从我国制药企业的经营规模、营业额、纳税情况来进行综合考量,税收筹划的提升空间相当之大。

(二)制药企业新药品利润普遍偏高

新药品的研发和销售是制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和力量根源。一种药效可观,并具有市场开拓力的新药品可以有力的促进制药企业的发展。根据医药行业药品价格与成本的统计数据研究而得,医药行业新产品具有很大的利润。与之相反,医药行业的某些老一代药品利润率非常之低,甚至存在某几种老产品的利润率是负数的情况。医药行业这种特殊状况的存在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比较大的利用空间。在生产能力不改变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新药品和老药品的产量比例和销售比例,这样就会对制药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产生极大的影响。但是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该在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引导下,不能单纯的追求税收的最小化,还应该考虑药品的市场占有情况以及制药企业的实际情况。

(三)制药企业研发资金所占比重大

按照国家的规定《关于技术创新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研究开发新药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的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一般来讲,制药企业从药品理论、立项再到研发和临床试验,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并且研发周期长。因此制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合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

二、优化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笔者结合我国制药企业税收筹划的实际情况,并针对问题进行分析,对于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提出以下建议:

(一)改进完善制药企业现有的财务组织结构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是由企业财务部进行监管,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显示根本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负责和跟踪。这样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就存在职责交叉和权限不清的问题。

针对这种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制药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税收筹划部门,可以由财务部进行主管。税收筹划部门合理合法、有目的、有计划的规划制药企业所有的税收事宜。随着税收筹划部的专门设立和运营,公司在出台重大的战略策略和财务政策时,都应该和税收筹划部门进行研究讨论,并综合分析相关的税收筹划可行性评估,全面综合分析,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二)积极关注行业相关的税法变化

目前由于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我国税法类别丰富,并且内涵丰富。而且随着经济的深度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优化改革,我国的税法制度也相应进行着频繁的变化。因此目前我国制药企业经常出现按照已经过时的法规进行税收的筹划。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制药企业需要在税收筹划部下专门安排专人进行对税法的整理和研究,并且集中关注和医药行业相关的国家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的变化,并进行深入研究,进而能够结合制药企业自身的情况灵活巧妙运用相应的政策规定来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三、制药企业税收筹划的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制药企业税收筹划的短期目标主要包括:减轻制药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在不损害企业整体发展规划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制药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收归结到季度或者年度,争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制药企业的总体战略是指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相关的策略。总体战略和税收筹划是全局性规划和局部性经营的关系,是企业经营目标和经营手段之间的关系。企业的局部性经营行为应该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全局性规划。因此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当服从并且服务于制药企业的总体战略。

四、结束语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制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税收筹划的直接目标应该和制药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以及整体财务目标相一致。与此同时可以考虑将经济附加值即经济利润作为税收筹划的短期目标。其次,制药企业税收筹划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制药企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由于制药企业产品是和人们身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关系。因此制药企业的社会价值以及社会责任对于国家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制药企业的社会价值主要包括承担起维护人们身体健康,解除人们身体疾病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叶德斌.税收策划与企业战略互动性研究[N].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2]周平芳.浅析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性安排[N].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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