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收政策

2024-10-21

建筑企业税收政策(精选8篇)

1.建筑企业税收政策 篇一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税率为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额。与营业税比较,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很大可能会造成税负增加的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行业自身特点造成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产品固定、分散、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多,建筑企业流动性大,上下游的产业链长,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极其复杂,物资采购、接受劳务一般是就地取材,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很难百分之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多缴增值税。

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之后,商品混凝土、地方材料征收率降至3%,与建筑施工企业适用税率11%之差,造成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的征税率由6%调整为3%。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这种税率的差异就会使建筑业的税负增加。

三、甲供材料的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种经济合同模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甲供材料业务,建筑企业很难取得这部分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无进项税额为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四、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计算问题

建筑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生产用存量资产,其净值或摊余价值还要在营改增以后的若干年内通过使用而转移为建筑施工产值,同时产生销项税额。但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已经无法取得。造成了“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匹配,增加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这个问题涉及建筑业中的大多数企业,量大且面广。针对以上涉税问题分析,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进程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改变观念。建筑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过程中,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实,营改增采取以票抵扣防止偷漏税是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长期以来,建筑企业流行一句话,叫做“买货不要发票便宜”。从采购方来说,采购货物不要发票你是便宜了,殊不知,销售方会因为你占了税收的便宜而偷逃了税款。建筑企业好大一块利润就是由于不要发票而获得的。堵塞这块税收漏洞是所有纳税人的义务,建筑企业必须改变观念,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时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第二、通过过渡期政策解决“营改增”的改革阵痛 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营改增时企业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经过测算,如果对这些在建工程采取按简易办法计税,征收率按3%计算,这些老项目的税负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比交营业时有所下降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三、对经营模式、组织架构的改造

财税[2014]57号文将商品混凝土的征收率调整为3%,对搅拌站来讲降低了税负,享受到了降税清费的好处。为此,建议建筑企业可以考虑自已在施工现场建立搅拌站,采购水泥增值税率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砂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获得3%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样,降税清费的好处就转移给了建筑企业,可以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第四、甲供材料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计税的销售额中必须包含材料价值,缴纳增值税。为了使收入与成本配比,建筑企业必须取得建材的发票,因此,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甲供材料,在甲方向乙方移送建材时应当按购买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是平价开具发票,甲方不会多交税,建筑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再有一个处理办法就是由甲方指定供货商和建材的品牌,由建筑企业直接采购。

第五、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

{[S/(1+11%)-S×(1-R)/(1+11%)] ×11% }/S

=[S/(1+3%)×3%]/S

R=29.39%

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般纳税人合适。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同时还要考虑以下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六、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

大部分建筑企业除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同时劳务公司还向建筑企业工程提供模板、管架等机具租赁服务,并且这部分支出在成本中也占有较大的份额。根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而租赁企业利润率大部分低于17%,这样很多租赁企业只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企业实际应纳税额并增加建筑业的税负。

因此,要求建筑企业在选择租赁对象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其可以提供税率是17%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第七、选择供货单位的纳税人身份。

因为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在选择供货或提供劳务对象时,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才可以取得四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或是采购砂土石料、砖瓦白灰等地方材料,也不要向自然人采购,而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然人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申请代开的发票只能是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工程款拖欠支付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实践中工程完工后甲方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则无法进行抵扣。因此,实务中企业应防止因为工程款的拖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要及时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回款则应及时补充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

第九、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此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而施工企业本身在取得不动产发票时相关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允许一次全额抵扣。

2016 年4月25日星期一

2.建筑企业税收政策 篇二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日

引言

施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税收问题, 这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决定的, 并且税收问题不是静止不变, 它随着企业的发展也在发生着变化。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 为了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实现减轻或是规避税负, 对企业的近期与长远发展都有极其现实性的意义。

一、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迅猛发展, 各种工程建设在全国各地紧锣密鼓的开展着。但是近期建筑施工企业逐步陷入发展缓慢的境地, 主要是由于拖欠、压价、让利和垫资等问题造成的。施工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揽到工程, 垫资、压低报价现象非常普遍, 从而致使施工企业资金捉襟见肘、利润微薄。施工企业为了筹措资金, 不得不采取企业间拆借资金、银行贷款、通过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 因此缩小了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 加剧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此种状况下, 税收筹划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为企业缓解压力, 扩大利润空间。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遵循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和前提, 必须在合法的条件下为企业增加利润, 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

2、稳健性原则。

由于受到利润的驱使, 企业希望尽可能节约税负, 但是各种节税、减税预期方案都存在一定风险, 并且节约税负越大, 承担相应的风险也就越大, 例如税制风险、市场风险等。因此, 应当在税收筹划时, 权衡风险和利益的大小, 从而保证企业真正取得应有的利益。

3、财务最大化原则。

财务利润得到最大化, 也就是企业财务利润最大化, 是企业税收筹划最主要的目的。企业需要考虑的是企业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 不仅仅只是考虑企业节税这一个方面。

4、节约资源原则。

物资节约、人力资源节约都是企业资源节约的目标。但是在此需要指出的是, 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谋求不法利益, 出现扣发职工工资、偷工减料等行为是不属于节约资源的范围。节约资源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例如在节约物资方面:应当尽量减少间接费用的过大开支, 减少资金的浪费, 按照能减少的一定要减少, 能免的毫不留情免掉的原则执行;在人力节约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努力降低人力资源的成本, 注重培养和使用综合性的人才。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营业税的筹划

1、筹划好建筑业营业税与服务业营业税。

不同性质的合同使用的营业税率各不相同, 施工企业应当给予充分考虑。例如, 当施工项目施工任务短缺时, 可以利用闲置设备分包给其他企业, 此时合同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还是机械租赁合同需要酌情、慎重考虑。

2、尽量避免签订甲供材料合同。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 甲方业主供应材料设备来抵付工程款的现象普遍存在, 此种情况如果甲供设备不计入施工产值, 那么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在投标报价和结算时, 为了减轻企业税负, 施工企业应当掌握并可以熟练应用这些规定。

3、营业税纳税时间的筹划。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方法, 如果对其可以可靠估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费用和合同收入,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 因此需要及时、准确计算出营业税及附加, 并明确缴纳时间, 避免出现提前纳税的现象, 从而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

另外, 需要对总机构的管理费用进行合理分配, 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标。在我国税法中规定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服务, 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将有关的管理费用分摊给下属公司, 因此总公司可以少分配管理费用给处于亏损状态的子公司, 多分配管理费用给盈利多或是税率高的子公司, 降低福利负担和经营风险, 从而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不应采用高于税法的年限, 应当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得到及时实现, 从而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不仅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 缩短了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 同时还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另外, 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普遍采用的模式, 因此针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等, 项目经理出于效益的考虑, 为了虚增当期利润, 可能将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推迟, 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因此, 施工企业应当将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 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 从而可以避免施工企业放弃折旧费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2、对分期预缴、年终汇算的纳税筹划。

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及时入库的一种手段,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广泛被应用。但是根据我国税务总局规定, 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并且在《建造合同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具体规定, 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与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的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延缓支付所得税, 从而达到节约资金成本的目的。

3、利用集团优势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可以分摊给下属公司。因此, 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当利用集团优势, 合理分配总机构的管理费用。因为对于不同的合同, 其利润空间有很大差异, 施工企业可以利用子公司不同利润或是税率弥补亏损的政策, 将利润高的施工任务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子公司, 从而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标。

五、建筑施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目前, 目标责任成本管理是我国施工企业采用最多的管理办法, 在完工后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考核, 然后按照相应的奖惩办法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奖惩;对于公司总部来说, 年终奖金需要通过公司年度经济效益、安全质量、施工产值、任务开发等指标完成情况决定。按照此种方法, 职工收入的不均衡现象比较容易发生, 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进行必要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1、采用分摊筹划法。

为了在项目经营期使职工收入尽量趋于均衡, 应当对项目成本利润情况进行随时监控, 并提前预支奖金。

2、异地施工项目尽量申请查账征收或尽早在所在地办理纳税。

对异地建安施工企业, 根据国家相关的税法政策, 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不同的地区, 所收的比例有所不同, 但是如果回所在地缴税肯定要少得多。

3、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可以考虑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教育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基金等统筹基金, 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 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限额降低职工名义工资等, 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 与此同时也能减少税赋, 调动员工积极性, 降低福利负担和经营风险。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受多种因素影响, 企业应当做一个主动的纳税人, 在此过程中应当努力学习和研究我国宏观税收政策和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特点, 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广阔, 因此应当立足于长远发展, 采取多种措施, 对影响企业税负水平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 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资金良性循环和经济效益增长。

摘要:本文对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必要性进行简单扼要的介绍和说明, 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进行全面的剖析, 并从营业税筹划、所得税筹划和个人所得税筹划等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减轻税负

参考文献

[1]样林峰.融资租赁业务的涉税问题处理[J].税收征纳, 2010.

3.建筑企业中会计税收筹划要点探究 篇三

【关键词】建筑企业 会计税收 筹划 要点

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中,经济体制也在不断深入,税收在体现我国宏观调控的作用上,其地位越来越重要。税收是经济主体的外部成本,其数量对企业以及个人的实际经济效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建筑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化利益,必须对税收政策展开深入的研究,在不违背税收的有关法律的情况下,采取合适的措施和手段科学安排税负水平,將其控制在最佳状态,进而是建筑企业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这就需要用到税收筹划的策略,建筑企业需要认真了解和掌握税收的有关政策导向。同时,为了实现建筑企业自身的长久发展,使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降低,企业要结合自身和市场的实际特点,对影响税收的众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通过对多种方式的使用,尽量做到节税增收,从而实现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和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特点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目的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而对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要从建筑企业自身的特点来分析。与一般的企业有所不同,建筑企业的工程施工周期比较长,普遍存在异地施工的情况、贷款利息大,而其业务流程相对较简单,所涉及的纳税项目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建筑企业相应于其自身的企业特点,其税收特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营业税的刚性比较大。根据现阶段我国的税法规定,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无论其与合作方有怎样的合作结算方式,其营业额都包括工程所用到的所有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及动力。

第二,征收面较广。在建筑企业中,存在一些企业,其财务核算的能力不足,且只有混乱的评定标准,很难掌握,由于这些原因,在实际的征税过程中,其基层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源,会更多地倾向于对大部分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法。

二、建筑企业中会计税收的方法

(一)确认企业收入

在工程中,建筑企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是由企业的收入高低决定的,而且企业的收入还会对企业的获利总额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决定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数量。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当前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工程的进度分期来确定收入,但是由于施工项目的时间跨度比较大,很难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所以,建筑企业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个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推迟工程结算的收入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纳税期限,充分利用无息交税资金。

(二)扣除不用计算赋税的费用

费用扣除对企业所得税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建筑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需要对费用进行列支、预先估算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从而实现对税基的缩小,同时减小企业所得税。首先,要充分列支国家允许的自身企业的列支费用,这样,就可以减少账目上的企业利润,同时需要对要缴纳的税务费用要合法减少。其次,对某些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以及费用,需要进行计算和记录。最后,不能超过税法所规定的有列支限额的费用的限额。

(三)改变建筑企业的组织形式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建筑企业可以对自身的组织形式进行适当的改变,从而实现其税收的筹划。通过改变这种形式实施的税收筹划,能够分为三种。

第一,通过组织集团股份公司来平衡税负。其主要的优点就是集团公司可以整体调整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注册地点以及财务管理方式,以企业的整体发展为中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对集团子公司之间的税负关系的平衡和协调,而达到减少集团公司的缴纳税款的量的目的,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税后利润。

第二,建筑企业通过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来享受税收的相应补助以及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其创新,对于这样的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应该充分利用,重新整合集团公司内部的建筑材料,对相关的新型技术材料等技术资源进行重新整合,申报高新接受企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将税负降到最低。

第三,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亏损企业进行兼并和收购之后,可以合并报表,其将来5年内的亏损都可以通过对盈利企业的盈利来抵消。因此,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充分掌握和分析,对亏损企业进行兼并或收购,另外,要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对被兼并企业的亏损部分进行税收弥补,从而实现对企业税负的降低。

(四)认真对待合同内容

建筑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会与其他一些企业进行合作,因此就需要与之签订一定的经济合同。合同中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因此,建筑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需要对合同中所涉及的价格条款严格考虑,因为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对合同中的经济因素都需要谨慎斟酌,仔细考虑和分析,防止税负支出,这些税负支出是由合同漏洞所造成的,从而合法维护建筑企业的根本经济利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策划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即遵纪守法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权衡风险利益的原则。在严格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的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三、总结

总之,建筑企业的会计税收筹划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在具体的筹划中,需要对影响税收的因素进行慎重考虑。在进行会计税收筹划时,需要对国家的有关税法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在合法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方式,比如确认企业收入、除不用计算赋税的费用、改变建筑企业的组织形式、认真对待合同内容等,从而使建筑企业按照合法渠道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杨小菊,余霞.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的策划要点分析[J].财经纵览,2013,9(6):60.

[2]丘兆波.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研究[J].时代经贸,2013,9(22):133.

[3]陈晓春.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8,8(2):107-108.

[4]高凤勤.税收筹划技术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J].社会科学辑刊,2009,6(3):105-108.

4.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篇四

一、建筑业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二)税目及税率

1.税目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

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

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如何鉴别

(1)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①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②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③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④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2)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允许扣除的设备价值、数量分别以销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设备,应以设备制造厂文件上列明的清单项目确定设备范围。

3.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如何确定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并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 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4.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后,方可在计算当期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款项。

纳税人应将工程分包项目单独设置明细帐,分项目单独核算。纳税人将建筑业项目进行分包时,如果当期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如最终清算或办理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负数,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退税数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已纳税款。

5.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装饰劳务的计税营业额应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 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应用示例:2011年12月,甲工业企业与乙建筑企业签订厂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金额2000万元。另外,合同约定通风空调系统及部分建筑材料由甲工业企业提供,价值分别是200万元和100万元。乙建筑企业营业税应该如何计算?

分析:乙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2000+100=2100万元。无论建设方、施工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结算,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即建设方甲工业企业提供的建筑材料100万元应计入乙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提供的价值200万元的通风空调系统不计入乙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因此,乙建筑企业应按2100×3%=63万元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二、建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3.《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227号)

(二)纳税义务人

境内所有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建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

建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三、建筑业印花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

(二)税目税率

建筑安装业适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目,合同双方各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其他税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筑业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计税依据及税率

对建筑企业的房产,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式:房屋自用的以房产原值(含地价款)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五、建筑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3.《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而征收的一种税。自2007年1月1日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建筑业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5号)

(二)基本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在江苏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1.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2.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0.8%。

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

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8号)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

1.基本规定(详见下表)经营主体 总机构

纳税地点

预缴办法

总机构所在地 国税发〔2008〕28号、苏国税发〔2008〕42号、国税函〔2010〕156号、苏国税发〔2010〕108号 二级分支机构 8号 省内跨地区 由总机构统一预缴 苏国税发〔2008〕42号

跨省

就地预缴 国税发〔2008〕2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跨省 就地预缴 国税函〔2010〕156号

2.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特殊规定 省内跨地区 由总机构统一预缴 苏国税发〔2010〕108

(1)跨省

省外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省内跨地区

省内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附送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证明管理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征收方式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应用示例:某建筑企业总机构A所在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在南京市承揽一建筑工程,该南京工程项目部B系总机构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无锡市成立一分公司C;在浙江省某市承揽一建筑工程,该工程由总机构A在该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D负责。

分析:项目部B系总机构A在江苏省内跨市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根据苏国税发〔2010〕108号规定,江苏省内跨市项目部B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A统一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内分公司C,省内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苏国税发〔2008〕42号规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浙江省项目部D,系总机构A设立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项目部D应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就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A,在预缴所得税时,可先扣除已由项目部D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八、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4.《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二)项目登记

纳税人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揽的建筑业工程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一般登记和简易登记。

1.一般登记

(1)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江苏省范围内且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

(2)纳税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工程项目。

2.简易登记

纳税人承揽的在江苏省范围内且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申报征收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发票管理

纳税人取得项目工程款项并符合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应分别按工程项目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已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具发票。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后可自行按规定开具。

代开票纳税人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代开票纳税人每次申请开票时,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后方可予以开票。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在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作已缴税款处理。

2.发票开具规定

下列情形所涉金额不得在建筑业发票上开具:

(1)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价款;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3)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项目清算

1.清算分类

建筑业项目清算包括预清算和最终清算。

(1)进行一般登记的建筑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预清算:

①外来施工方承揽本地的建筑业项目;

②本地纳税人承揽本地建筑业项目,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③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预清算的。

除进行项目预清算外,还需按规定进行项目最终清算。工程涉及总分包的,由总包方办理预清算和清算。项目预清算只进行一次。

(2)进行一般登记的建筑业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项目最终清算:

①工程项目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完全发生的;

②合同终止或解除的;

③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

④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建筑业项目清算手续的;

⑤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内容

在办理项目预清算和最终清算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工程决算价款、历史开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纳税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建筑工程项目(预)清算表》,并清缴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各项税款。

(六)项目注销

办理项目最终清算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送《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和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经审核确认工程项目应履行的清算义务和纳税义务已全部完成的,应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应在相关分包方已全部办妥注销登记手续后,总包方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总包方取得分包方的确认授权书,并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包工程项目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已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总包方可代分包方办理注销登记。

对完成最终清算且纳税义务已完全履行的建筑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办理项目注销。

建筑业税收常见问题

1、问:计算营业税时,建筑业再分包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不再强调是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可以差额征税,但不包括个人。建筑安装工程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在计算营业税时,不能按扣除支付给个人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即对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2、问: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何税率征收?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227号)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城建税适用税率以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为准。

3、问:总包方已缴过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分包方的分包合同为什么还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因此,分包方的分包合同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4、问:2009年以后新办的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征管还是地税征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5.建筑业税收自查指南 篇五

第一部分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是一个结构比较复杂的行业,在营业税税目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定的行业税制。现将相关税收政策汇总如下:

一、营业税

(一)营业税条例

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 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

2.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税目注释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也属于其他工程作业子税目。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也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税率

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

二、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三、个人所所得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正确计算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

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业适用印花税13个税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五、房产税

1、房产税以坐落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为征税对象,由房产所有人缴纳。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 围内使用的土地为征税对象,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计税标准计算缴纳。

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凡有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各地也可按当年上述收入实绩分期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一税两费均按建筑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 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

第二部分建筑业税务自查的一般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营业税

1、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所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收入,附属工程收入、优质工程奖励款及其他附加费用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有二:

(1)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在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先确定工程的完工程度,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收入。

(2)采用预收帐款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收取工程款的时间(实际操作中,以实际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工程款项凭据的时间)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3.自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2)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款计入计税依据;

(3)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4)发包方以物尝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5)转包、分包工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6)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1、建筑业收入总额范围的自查:

(1)经营收入:包括主营工程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

(2)财产转让收入、资金转贷业务的利息收入和其他利息收入、设备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2、建筑业税前不得扣除项目的自查:

(1)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滞纳金、罚款、罚金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2)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范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贿赂支出。

(3)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各种准备金,以及预提的成本费用。

(4)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而发生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为投资人或工作人员投保的商业保险;不能提供证明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等。

总之,对建筑业的收入总额及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均以税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市的建筑业企业表面上都达到了一定规模、但实际上都以挂靠为主,账证很不健全,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带征征收。因此自查时要重点核实其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与实际营业额一致;但对建账的一些大型的建筑公司要注意其资金的来往状况,尤其是向社会上有大量借款的企业,认真自查其利息支付情况,看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按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进行贴花。对于施工单位将自己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外贴花。

五、其他各税

6.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六

熊敏

摘要: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税源控管缺位、征纳秩序混乱、税收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施工环节多、生产周期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能力不强以及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低。提出了加强部门联动、前置税源监控、突出项目管理、强化纳税评估、加大税收宣传和稽查处罚力度等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项目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金额越来越大,逐步成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税源。但是,在建筑业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本文对建筑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税源控管缺位

1.部门配合机制缺位,管理措施乏力。税务部门与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机制,对建设工程的情况未及时沟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隐患。第一,在竞招标过程中税务部门未及时介入。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色。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而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但税务部门却不参加竞招标过程,导致不能从源头上把握建筑工程的施工计划,难以对纳税人的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第二,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协调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从而确定最终应缴税金,不能及时清缴税款,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建筑工程项目分散,挂靠、分包、转包项目多,控管难度大。由于建筑项目开发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工程在立项时,虽然在建委、计委、税务等部门均有登记,但是承建单位并未登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工程项目开工、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而且一个外来经营建筑企业往往有多个工程项目,但是这些工程项目大部分都是挂靠经营的,工程承包者向建筑企业支付一定管理费,利用建筑企业的名称开展建筑业务,开具建筑业发票。还有一些异地工程,工程的分包、转包不规范,甚至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造成了税收控管难度大。

(二)征纳秩序混乱

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业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和行业特点,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偷逃国家税款。尤其是建筑企业往往利用“甲方供料”延迟缴纳税款或偷税。现在有一些建设单位(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自己提供建筑材料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约定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建筑业中的“甲方供料”现象。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

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周期长,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才办理“甲方供料”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然而这些建筑材料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已经竣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却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滞纳国家税款。甚者更有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纳税,偷逃国家税款。从税务稽查部门了解的数据显示:每年税务查补的偷、漏税款中有近30%与建筑业有关。

2.不同辖区行政争税造成建筑业税收大量流失。在部分地区,由于财政收入较为紧张,同级行政存在相互之间争抢税源的情况。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少数财政部门许诺对不应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而在本级财政入库的外来税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俗称“引税”。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数建筑安装企业通过注册假建筑企业、签订假分包合同、转开建筑安装发票等形式,在各级税收预算级次之间相互转换财政收入。“引税”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财政税收经济秩序,造成各级财政名义收入很高,实际可用财力却非常有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入了私人的口袋,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无形中助长了偷税行为的产生。少部分建筑单位利用分包工程,在总包单位转出工程收入减少利润,在分包单位采用税款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等形式偷逃国家税款。也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业发票,在享受“转、引税”返成的同时,同时也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

(三)税收管理手段不足

1.税收管理员素质有待提高。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国土、劳动等管理部门,要核实建筑企业成本,获取建筑业的外部信息,就需要广泛的行业、管理知识。因此,要管好建筑企业,就要求税收管理员既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又有广泛的综合行业知识和扎实的税费专业知识。而目前税务部门征管一线人员专业单一,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工程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而且相当部分管理人员根本不懂工程。

2.税收征管模式粗放。随着依法治税的要求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从客观上占用税收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税收管理员的大部分时间是用来迎接考核检查、统计上报数据等,用到征收管理的时间占的比例减少,对企业情况不熟。再加上税务机关一线管理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薄弱,管理流程设置尚待完善,各级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征管信息的获取往往主要是从纳税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上,对纳税人的具体工程项目、税款缴纳情况难以及时准确把握。不少企业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财务状况,给工程的税收监控造成困扰,致使税款滞后或流失现象严重。

3.税务稽查难以开展。由于建筑行业涉及水泥、钢铁、木材等行业,一些建安企业就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加上各地执行税收政策不一致,不少建筑商到税负较低的地方申请代开发票,还有些建筑商干脆使用假发票。建安的材料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由国税部门管理,而建筑业税收主要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国、地税部门工作协同性欠缺,给地税部门的稽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此外,税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欠税、偷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难以实施。在实施冻结、扣缴银行存款流程时,通常会发现大部分建筑安装业企业在本地银行只设了一个临时账户,一般而言,工程款在这个户头上停留的时间很短,税务机关很难扣到大笔的存款;在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流程时,在建筑施工现场,属于承建方的往往只有一些简单的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很多是“甲方供料”,产权不属于承建方,在建的工程、完工的工程也不能查封、无法扣,如果到承建单位的注册地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异地执行冻结、扣缴、查封、扣押的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执法成本高,风险大。

二、加强我国建筑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建立与建委、审计、财政、监察、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国税、工商、城建、银行、国土、房管、建设、规划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健全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齐抓共管,及时从不同的部门,获得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合同等相关信息,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发挥信息管税的重要作用,提高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效率。

(二)树立人本思想,加强建筑业税收日常管理

近几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但是无论税收信息化进化到何地步,税收管理软件如何先进,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加强一线征管力量,让税收管理人员把大部分时间用来从事税法宣传、调查研究、抓登记申报入库、纳税评估、税收检查、采取税收措施等等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安排重点力量抓重点税源,同时强化税收管理员职责,严格推行片区责任制,使税收管理员主动联系,巡视管理,建立工程作业信息连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和基本的资料,及时做好税法的宣传与咨询,督促纳税人及时的办理各项纳税事宜,做好建筑业税收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三)建立税源监控前置机制,实行专业化项目管理

及时介入工程招标、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从项目工程中标、开工之日起及时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相关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并按月提供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表、预收帐款收取等情况。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加强实地稽核,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对完工项目及时督促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款的结算。

(四)实行双向监督,加强异地施工管理

加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协作,提高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要定期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沟通,结合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各项资料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清算。对外出经营活动已结束的纳税人,核实纳税人各项已纳税款凭证,对发现未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及时追缴入库,有效防止税款流失。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要求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必须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强续批管理,对施工期限超过180天的建筑工程项目,要求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到期后及时办理缴销和申报手续,然后开具新的管理证明,避免税款流失。

(五)加强纳税评估,实施行业税收预警

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的宏观分析,从企业日常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影响税源的减免税、税前扣除、政策变动因素等微观指标入手进行纳税评估分析,选取建筑业中部分具有典型性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剖析,确定建筑业的税收负担率,实行行业税收预警。纳税评估中把建筑业内长期零申报及在预警值以下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通过个案剖析、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分析,从中探索建筑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路子,促使企业增强税法遵从度,提高建筑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一方面有针对性开展税收宣传,提高建筑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既要提高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建筑业的偷税行为,又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税收稽查行为,增大纳税人包括经济成本和信誉损失成本在内的偷税成本,从而促进建筑业税收的良性管理。

参考文献:

[1] 岳远相,建筑业税收征管现状的分析城市建设CHENGSHI JIANSHE YU SHANGYE WANGDIAN 2009年第31期

[2]孙明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财经界Money China 2011年第20期

[3] 孙德利, 周桂权山东工商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2007年第21卷第5期

7.建筑企业税收政策 篇七

1“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1.1 部分成本支出项目无法抵扣

增值税是在企业针对在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抵扣后的增值部分所缴纳的税款,国家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有严格的规定。建筑行业中存在的一批小规模纳税人,他们虽然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他们的征收率仅为3%,即下游企业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同时,建筑企业往往是通过当地小材料商以及本土农民来购买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沙、石等原材料,小材料商和农民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建筑企业的一部分成本支出无法用来抵扣其销项税额,增加了其赋税负担。

1.2 现存部分资产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税改之前购进物资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税改之后新开项目的销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税改之前购进的、提供有形租赁服务的设备器械,在试点期间可以自主选择纳税方式,缴税方式一经确定,则3年之内不可以更改。在税制改革之前,承租方无需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因此,企业内部的设备租赁单位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缴纳税负较低的简易计税方式。但在税制改革后,根据相关规定,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相关项目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其销项税额的。

1.3 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销不平衡

一般而言,关联交易大量存在于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内部,其交易类型非常广泛,包括建筑工程的总包、分包、采购、租赁及提供各类劳务和服务等,交易主体一般涉及材料物资供应商、设备租赁公司、施工单位等,其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成本和收入构成都存在很大差异,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税款也各不相同。企业内部的各个子单位之间存在大量进销不平衡的现象:一方面,一些单位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形成进项税留抵额;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的进项税额远小于销项税额,需要缴纳额度较大的增值税。各个单位之间的进销情况不平衡,加大了建筑企业整体的税负。

1.4“甲供材”结算方式的影响

“甲供材”这种结算方式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行业中,即甲方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材料和设备的货款,以抵扣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在原有的营业税制下,这些货款是包含在建筑单位的项目合同中的。而实施“营改增”后,上游企业提供的发票上写的是货款支付方的名字,乙方无法使用这些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因此,这种结算方式给建筑单位带来了较大的税收负担。

2 建筑企业应对税负增加的税收筹划

2.1 合理分配物资资源

在“营改增”后,若原有的项目与新开的项目采用的是不同的缴税方式,即原有项目的缴税方式是依据原有的政策缴纳营业税或者是依照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则用于原有项目的材料或者设备等物资的进项税额是无法用来抵扣新开项目的销项税额的。

所以,尽量合理分配物资资源,使存量物资用于存量项目,新购资源用于新开项目,并尽可能地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或者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单位进行合作,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开项目的税负压力。

2.2 合理选择现存设备租赁计税办法

建筑企业应该在为提供有形租赁服务的现有设备选择计税方式之前,结合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例如:针对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设备租赁的情况、现存设备租赁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等,合理选择计税方式。具体原则如下。

第一,若租赁设备的客户主要源于企业内部,且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部抵扣,那么建筑企业应为设备租赁单位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在下游单位进行抵扣,从而使企业总税负得到降低。

案例:建筑企业Z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属于设备租赁单位,A公司为Z公司的所有下属子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假设A公司每年针对现存设备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并且税制改革之前,Z公司对于现存设备的缴税方式选择的是简易计税方式。若将改为一般的计税方式,则其1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下游单位进行抵扣。因此,在企业总税负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额外抵扣其100万元的进项税额,即等同于利润增加了100万元。

第二,若租赁设备的客户源为企业内外部均有,那么建筑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测算,从而选择一种使总税负最低的计税方式。

2.3 合理调整关联交易价格

建筑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进销不平衡往往会造成企业总税负增加,为降低赋税压力,企业内部应该遵循正当交易原则,合理地调整交易关联的上下游单位的进销价格。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若建筑企业内部的材料供应、提供设备和劳务服务的单位有着较大的进项税额,则会存在进项税留抵额,下游单位有着较大销项税额,则应适量增加下游单位的进项税额,以加大进项税额抵扣程度,达到其降税的目的。此举实现了税负从下游单位向上游单位的转移,由于上游单位有着大量的留抵额,不会增加其赋税负担,而建筑企业的总增值税税负也得到了降低。

案例:建筑企业Z的子公司B为设备供应单位,由于B公司的进项税额很大且向内部提供租赁服务时的销项税额较小,因此B公司无须缴纳增值税且具有进项税额留抵额。Z的子公司C为施工单位,有较大的销项税额。假设B公司在为C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的时候提高100万元的销售价格,B公司需多缴纳17万元(机械设备租赁增值税率为17%)的销项税,然而在原留抵额抵扣后仍无须缴纳增值税;C公司的进项税额多了17万元,可以用来抵扣其销项税额。因此Z公司的总税负降低17万元。

第二,若上游单位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相关联的下游单位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则应降低关联的交易价格,使税负上游单位转移至下游单位,从而降低总税负。案例与上例反方向进行,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在调整关联交易的价格后,增值税税负的转移的同时也会带来所得税税负的转移,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税负转移情况,测算集团整体税负,选择一个使集团整体税负最低的调整办法,避免此消彼长造成集团整体税负的升高。

2.4“甲供材”结算方式的筹划对策

由于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甲供材”结算方式广泛存在,因此,杜绝这种结算方式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所以建筑行业必须对此结算方式形成相关对策,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建筑企业实行差额计税,将以“甲供材”方式抵扣的货款从自身的营业额中去掉,降低自身的销项税额,降低企业税负。

第二,建筑企业与甲方单位本着税负合理、平等的态度进行协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材料采购的细节达成一致。例如,甲方可以作为出售方,将其购得的物资以一定的价格销售给乙方,增加乙方的进项税,从而降低乙方的税负。

3 结语

从建筑行业的产值利润率来看,建筑行业一直是属于利润微薄的行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行,给目前的建筑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税负压力。因此,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应对税负增加的情况,通过合理分配物资资源、合理选择现存设备租赁计税办法、合理调节关联交易价格和针对“甲供材”结算方式的一系列税收筹划办法来合理避税,以尽快适应税制改革。同时,也希望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以及相应税收筹划的研究中来,为促进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摘要: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实行新型税制改革会对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长久以来的粗放型管理等特点,税制改革后的建筑业税负不减反增。本文先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然后提出了4种税收筹划办法,并且运用小案例来证明相关筹划办法实施的可行性。希望建筑企业可以积极正确地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合理降低自身税负压力,谋求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王梅.“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5.

8.试析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 篇八

关键词:绿色建筑 非绿色建筑 激励政策

绿色建筑就是在建筑的生命周期中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以及工作和活动的空间,这里的生命周期包括建筑材料的生产、建筑的设计规划、建筑施工以及维护拆除等等过程。其目的在于在对环境影响的最低标准下,对土地资源、水资源、建筑资源的合理并且高效的利用,因此,这种绿色建筑还被成为生态建筑或者是可持续建筑。一般来说,绿色建筑所产生的外部经济效益都是在建筑的生命周期之内的。然而问题就出在生命周期中,以经济外部性问题最为显著,也就是说,经济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原因就是建筑生产者的内部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差距过大造成的,同时也是其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的差距加大的后果。这种后果就是我们所常说的外部收益和外部成本。用公式表示这种关系就是:外部收益=社会收益-内部收益;可以表示为:外部成本=社会成本-内部成本。正是由于这种内部收益或者是内部成本反应在了建筑生产者身上,所以,决定建筑产量的根本原因就是建筑生产者的内部收益和内部成本,如此一来,社会收益就无法保证,就会出现建筑市场的不和谐现象。一旦出现这种状态,政府就成了最佳的解决单位,它对市场不和谐现象进行了社会干预,其社会干预的方法就是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

1、政策绿色建筑推广政策

一般来说,传统政策可以分为强制性政策和经济激励政策。为了达到一定目标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些行业的标准来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方法就是强制性政策。这种政策一般都具有高效性并且目标明确,管理直接,也适用于绿色建筑的推广。然而这种强制性的政策有着一定的确定,最显著的就是灵活性不够,不能灵活地处理出现的各种状况,此外,强制性政策还具有单一性,对于不同的生产者都实行统一标准,这就会造成政策不适用现象,如不同生产者之间的差异性并没有得到充分考虑。这时如果一定要进行强制性政策时,对绿色建筑的推广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而经济激励政策,它所强调的是市场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市场是解决绿色建筑问题的大环境,也是重要媒介,这种政策就是肯定了市场信号对于绿色建筑的影响力度,并且利用这些影响作出相应的行为措施。它不同于强制性政策,它具有强制性政策所没有的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特点,另外对于绿色建筑的推广和创新给予很大的支持。从理论上看,在设计得当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并实施经济激励政策会更容易实现绿色建筑的推广,并且可以大大降低推广的社会成本。

2、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根据经济学原理所描述,如果过度使用自然资源,而且在出现自然垄断以及经济外部性问题等市场失灵的前提下,市场机制就无法把社会资源配置的利用率达到最高。相反地,在所有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当采用一定的政府干预时,就可以提高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利用率。经济激励政策在绿色建筑上的应用就采用了这种原理,以求提高绿色建筑的推广。我们所说的经济外部性问题无外乎就两种,一种是外部经济,另一种就是外部不经济。市场生产过度的一般都是外部不经济的产品,换句话说,外部经济的产品由有可能会造成市场的生产量不足,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我们所认识的绿色建筑就是外部经济产品的一种,那么非绿色建筑则就是外部不经济产品的一种,为了防止出现市场过量或者是不足的现象,现在就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激励政策来运用与绿色建筑的推广中,并且对其外部经济性一起非绿色建筑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详尽剖析。

3、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的提出

非绿色建筑不经济性的存在,造成了非绿色建筑的市场生产量大大增多,以至于超出了社会最优产量;同样的,正是由于存在绿色建筑的外部经济性,才使得绿色建筑的市场产量不高于社会最优产量。现价段,绿色建筑市场亟需解决的就是建筑的外部经济效应问题,这是解决社会最优产量过低、推进绿色建筑推广的主要措施。要想解决建筑的外部效应问题,首要解决的就是外部效应如何内部化,这种方法就是把外部效应生产者需要的外部收益和外部成本向其能承受的内部收益和内部成本转变。笔者认为,在经济激励政策应用于绿色建筑时,要考虑两个问题,即:非绿色建筑不经济性的消除以及绿色建筑经济性的发挥问题。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利用到经济学家庇古的观点,这个观点在于对生产非绿色建筑的企业进行征税,这种方式被称为庇古税,其目的在于减少非绿色建筑生产的产量;另一种,就是对生产绿色建筑产品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鼓励其增加产量。因此,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可以说有补贴政策和税收政策两种组成。

归纳起来,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措施很多,本文中我们提出的政府的经济激励政策只是其中的一种,是利用外部性理论中的庇古方法对绿色建筑和非绿色建筑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但是每种政策都有其不足之处,各种不同的政策都有其自身发挥的空间,在实际情况中,采用哪种政策,需要综合考虑现实中具体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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