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标题如何确定(共9篇)
1.公文的标题如何确定 篇一
公文标题的撰制
1、公文标题主要特征、结构形式或撰制要求
公文标题是标明公文主旨或事由的概括性题目名称,除会议纪要外,一般由发文机关(即行文单位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也可称作公文标题的“三要素”。公文标题是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而不是句子。其一般构成形式可表示为: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这样组合后,其语法结构的特点是:文种为中心词,发文机关和事由共同充当文种的限制成分。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眉目”,它不仅要揭示公文的主要内容,而且要便于阅读、管理和使用。拟写公文标题应该做到:结构完整,事由明确,文种恰当,语言规范,文字简洁,文题相符。
(1)公文标题中的“三要素”能否省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省略?撰制时应如何把握?
新《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据此,对发文机关来说,“一般应当标明”则意味着有时可以不标明即可以省略;而在什么情况下省略,法规并未作明确规定。从写作实践来看,带有公文版头的上行文可以省略发文机关,而下行文则应保留。
撰制公文标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a)尽量避免省略而撰制完整的“标准式”标题;
(b)下行文的发文机关不省略为好,以利于公文的管理和利用;
(c)即便省略也不宜省略两项;
(d)文种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省略。
(2)、无文种的公文标题主要病误有几种情况?
(a)一般常用公文被误作法定公文,致使标题无文种。
如《……关于……的规划》、《……关于……的计划》、《……关于……的总结》、《……关于……的要点》、《……关于……的安排》、《……关于……的制度》等等。冠以一般法定公文的版头,编排发文字号,直接上报或下发。这类
公文标题,实际上没有法定公文文种,不合乎要求,也不伦不类。
(a)一般常用公文被误作法定公文,致使标题无文种。如《……关于……的规划》、《……关于……的计划》、《……关于……的总结》、《……关于……的要点》、《……关于……的安排》、《……关于……的制度》等等。冠以一般法定公文的版头,编排发文字号,直接上报或下发。这类公文标题,实际上没有法定公文文种,不合乎要求,也不伦不类。
(b)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文种被无故舍弃,致使标题无文种。
如:将被批转、转发、印发的某公文文种视为本公文的文种;将无“通知”文种的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视为省略;将“批转”、“转发”等视为新文种。
(c)连一般常用公文文种也没有而随意乱造,致使标题无文种。如《关于……的说明》、《关于……的解释》、《关于……的问题》、《关于……的工作重点》等等。此类标题,实际上也等于无文种。关于前面应有发文机关名称,未一一注明;若无发文机关名称,则属于无行文单位和文种的情况。
2、文种不伦不类的公文标题主要类型
(1)并用文种
a、“请示”和“报告”两种文种并使用。如《关于……的请示报告》。这是最典型也较普遍的情况。
b、其他两个文种同时使用。《关于XX年XX的决定的通知》、《关于XXX同志任职批复的通知》、《关于对机关档案管理的决定和转发的通知》等。
(2)混用文种
不分类别,一般常用公文代替法定公文行文;或者区分不好具体文种,将法定公文文种错用。个别的还有将“请示”错用成“申请”的。向上级请求批准,不用“请示”却用“申请”,属于文种运用中“大类不分”和“混用文种”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3)生造文种
即连一般常用公文文种也没有,随意乱造。
另外,有的把“批复”改成“批示”、“批文”等,“批示”曾提出过,但在公文管理法规中从未正式规定。“批文”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批文”文种。
3、“关于”使用不当公文标题的常见情况
介词“关于”使用不当大体有两种情况:
(1)放错位臵。“关于”的正确位臵应在发文机关之后,而有的公文却放在了发文机关前面。如关于XX医院向XX大学联系临时用房问题的函》,规范的标题应为《XX医院关于向XX大学联系临时用房问题的函》。还有的将“关于
”放在了事由述宾词组中间,如《XX医院召开关于转制会议》(此标题还有一个毛病是无文种),规范的标题应为《XX医院关于召开转制会议的通知》。
(1)放错位臵。“关于”的正确位臵应在发文机关之后,而有的公文却放在了发文机关前面。如关于XX医院向XX大学联系临时用房问题的函》,规范的标题应为《XX医院关于向XX大学联系临时用房问题的函》。还有的将“关于”放在了事由述宾词组中间,如《XX医院召开关于转制会议》(此标题还有一个毛病是无文种),规范的标题应为《XX医院关于召开转制会议的通知》。
(2)过度使用。多表现在转发性通知上。
4、公文标题文种前的结构助词“的”的使用,缺少必要助词“的”公文标题的常见类型
有公文标题中助词“的”也不可有可无的,它是中心词文种前面定语成分的标志,有时又可避免产生歧义或其他语病,因此也不可以随意不用。缺少助词“的”,大体上也有两种情况:
(1)文种前不用“的”的一般形式。例如《XX局职业考试报名通告》;再如《XX局关于上半年工作总结报告》、《XX市公开选聘学校校长通告》(缺少“关于”更不规范),均应在文种前加“的”。
(2)“的”不在文种前面在事由某中心词前。例如:《……的情况报告》,应为《……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规章的备案报告》,“的”应移至“备案”后。(事由是“报送规章备案”,而不是“报送规章”;文种是“报告”,而不是“备案报告”)。
有些情况下,《……的调查报告》、《……的检讨报告》、《……的处理决定》、《……的嘉奖令》等属约定俗成,除此之外“的”字最好臵于事由和文种中间。
从汉语组合特点来看,定语和中心语的组合有些是直接的,不必加“的”;有些是间接的,必须加“的”;有些则可加可不加。一般来讲,词组做定语要加“的”,这也是公文标题文种前面加“的”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应强调:动词做定语,一般要加“的”。公文标题事由中的中心词如果是既可做名词又可做动词的兼类词,“的”字更不可少。如《……工作安排的通知》,不可写成《……工作安排通知》。如《关于二OO六年工作总结和二OO七年工作安排报告》,文种“报告”前应加“的”。
5、乱用标点符号的公文标题主要表现
原《办法》和新《办法》都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什么情况下使用,有几种情况:一是书刊名称可使用书名号;二是某些表示特定意义的缩略语、专用词语可使用引号;三是须加注释或补充词语的地方可使用括号等。
公文标题中乱用标点符号的问题一直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
(1)批转、转发、颁发(颁布、发布、公布)法规、规章,不用书名号而用引号;
(2)
批转、转发或批复非法规性公文(如通知、报告、意见、请示等)使用书名号;
(3)不必使用其他标点符号而随意使用;
(4)标点符号标错位臵。
2.公文的标题如何确定 篇二
误区一:公文有版头可省略发文机关
正确观点:下行文和泛行文一般不可以省略发文机关。下行文和泛行文标题有发文机关,不仅符合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而且比较庄重,更主要的是有利于公文的管理和利用。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为例,若不标发文机关,就变成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引用时就会造成标题无发文机关的情况;而如果加上发文机关,就要把“国务院”几个字放在标题之外,很显然这不符合规范化要求。
上行文中的请示和平行文中的致函(相对于复函而言),标题可省略发文机关。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该标题除对方批复或函复外,不大可能再有其他公文引用;二是可为对方批复或函复时提供方便。以《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17号)为例,主送“湖南省人民政府”,正文开头语是:“你省《关于……的请示》(湘政[200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如果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加在请示标题中,正文开头就要与主送机关重复。
误区二:转发性通知可省略文种
正确观点:转发性通知不可以省略文种,《×××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不可以简作《×××关于转发……的通知》。这是因为公文标题绝对不能没有文种,亦即文种任何时候都不宜省略。《×××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的通知”是事由,最后的“通知”是文种。《X X X关于转发……的通知》,如果将“转发……的通知”视为事由的话,则标题无文种;如果将“通知”视为文种,“转发”后多没有相搭配的宾语,因而存在语病。公文学界主张如此拟制标题的人也不认可标题无文种,而往往将被转文的“通知”视为本标题的文种,但却忽略了事由词语怎样合理搭配。至于《X X X关于转发……的通报》,则更是错误的。
笔者一贯主张,拟制转发性通知标题时,应运用语法修辞技巧避免“通知”文种的重复,而不应以牺牲公文规范化为代价。笔者历来提倡,用“自拟摘要法”和“适当修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前者是不拘囿原标题结构而通过高度概括表达原意的方法,后者是发挥结构助词“的”的作用而达到减少“关于”和“的通知”的目的且可体现出转发环节的方法(可参见《系列谈之四》病例剖解)。
误区三:介词“关于”可有可无
正确观点:不可一概而论,狭义法定公文标题一般不可以没有介词“关于”。因为没有介词“关于”,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发生联系,不仅会改变标题的结构,而且往往产生歧义。这在事由中的动词所表示的动作主体即施事者不是发文机关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从广义公文来说,标题事由前(发文机关后)可以不用介词“关于”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标题,如前文所述;二是省略事由的特殊公文标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等;三是批准、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省略“关于”主要是为避免“关于”重复)。第三种情况的标题,实际上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偏正结构,但实践中从上到下的机关公文多将“关于”省略。这是因为发文机关是批转(或转发、印发)这一动作的施事者,它和事由直接发生联系,也不会产生歧义,基本不影响表达。
误区四:助词“的”可有可无
正确观点:必要的结构助词“的”不可缺少,语气助词“的”不用为好。
(一)狭义法定公文标题文种前一般不可以不用结构助词“的”。这是因为文种前面充当定语的事由大多由词组构成,而根据汉语特点充当定语的词组后面一般应加结构助词“的”,否则不通顺。当文种前面相邻的词是动词时,“的”更不可少,如《×××关于……工作安排通知》,“通知”前须加“的”。个别情形下的特殊公文标题省略事由,自然不用“的”。
(二)事由中充当定语的动词后不可以不用结构助词“的”。如《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动词“聚集”后应加“的”,不然和后面词语组成述宾结构词组则产生歧义。
(三)事由中间短语后最好不用语气助词“的”。事由中间短语后使用语气助词“的”的情形,多表现在司法公文标题中。由于公文标题一般不加标点符号,语气助词“的”和结构助词“的”的混用往往造成层次上的不清晰和表意上的不明确。修改此类型标题,须运用语法修辞技巧,主要是发挥介词“对”的作用而改变原标题结构(参见《系列谈之四》病例剖解)。
误区五:介词“对”可以替代“关于”
正确观点:介词“对”不可以替代“关于”。
(一)用“对”替代“关于”有时会产生歧义性语病。如《××市人民政府对×××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放松教育和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予以撤销的决定》,存在“市政府对……放松教育和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之歧义。
(二)即使没有歧义性语病也不提倡用“对”替代“关于”。这是因为“对”虽然也是介词,但在发文机关后仅起引进对象的作用,不能像“关于”那样起到关涉作用和提示标题的作用。如《×××对<……的请示>的批复》,在表达上似没有什么毛病,但还是宜将“对”改成“关于”,“关于”后面则应准确概括事由,而不必用“对……的请示”的结构形式。《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经)函[1989]53号),则宜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答复劳动部所询问的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或按惯例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误区六:介词“关于”不可以有两个
正确观点:只要需要,且词语结构合理,就可以有两个介词“关于”。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5]62号),后一个“关于”是引用文中领起事由的介词,不能去掉;前面的“关于”,联结发文机关和事由“做好……工作”而使它们分别充当文种“通知”的定语,也不可缺少,否则会造成发文机关自己“做好……工作”之歧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7]22号),拟制得相当规范,两个“关于”无论去掉哪一个都会造成错误语意。
当然,公文标题应尽量避免“关于”连用导致的拗口之弊。主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如前所述,转文性通知标题在两个“关于”近距离而拗口时,“批转”、“转发”、“印发”前面的“关于”可省略。二是转文性通知标题在被转文不是法规规章时,书名号可去掉,后一个“关于”可省略。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三是条件允许时,可将第二个“关于”改成“有关”(后面涉及,此处举例略)。
误区七:“关于”和“对”“在”等介词不可以同时使用
正确观点:可以同时使用,但必须词语搭配得当。事由需要有“对”表示引进对象而组成“对……”这样的介词结构时,“关于”后的“对”不可少。总的来说,公文标题应避免“关于”和“对”的不当使用,但需要连用时又不宜省略其一。有的标题用“关于对……”的结构形式能准确表达,否则很可能造成错误语意。如《关于对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纪办[1994]178号),“关于”后面的“对”引进的对象是“反腐败工作”,介词结构“对反腐败工作”充当事由动词“进行”的状语,可见它和“关于”组成的介词结构不处于同一层次。“关于”和“对”各有其用,也就不存在连用不当问题。此标题尚缺少发文机关,若改成完整标题则是《中纪委办公厅关于对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如果去掉“关于”而只用介词“对”,标题成为《中纪委办公厅对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则产生了中纪委办公厅自己进行专项检查之歧义。“关于”和“在”同时使用的例子,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在……”表示实行制度的范围,充当述语“实行”的状语成分,和“关于……制度”不在同一层次,两个介词也是各有其用。三个介词都使用的例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8号)。此标题语序不当,宜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怀孕妇女审判时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其中三个介词均各有其用,处于三个不同层次,第一层次组成的介词结构是“关于……问题”,第二层次组成的介词结构是“对……怀孕妇女”,第三层次组成的介词结构是“在羁押期间”。如此多的介词连用,词语关系明确,并无不当。倘若去掉“对”,反倒不妥,因为“……怀孕妇女”是被审判的对象,不应成为审判行为的主体。
顺便指出,“关于”和“对”连用可以,但和“对于”连用则不可取。介词“对”和“对于”都表示引进对象或事物的关系者,用法差不多。区别在于“对”所保留的动词性较强,后面所提示的表示对象的词语较具体。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将“关于对于……”改成“关于对……”不仅语意确切,而且避免了文字的重复和拗口,读起来则顺畅得多。
误区八:“关于”和“有关”不可以同时使用
正确观点:公文标题可以“关于”和“有关”同时使用。
(一)“关于……有关问题”和“关于……有关……问题”,是公文标题事由常用的结构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是个述宾词组,其前面表示范围的方位词组“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系“涉及”的状语。据此,“办理……制品”和“有关”都是“问题”的定语,而介词结构“关于……问题”则是文种“批复”的定语,完全符合公文标题规范的结构形式。“关于”和“有关”也可谓各有其用。前面举过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7]22号文件标题,虽然用了两个“关于”和一个“有关”,却没有丝毫不当。
(二)改用“关于……有关……”的句式,可有效解决《关于……<关于……的通知>的通知》标题拗口之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发[2004]11号),则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有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问题的文件的通知》。
误区九:事由不可以没有动词
正确观点:也不尽然,由名词充当(或组合)或者由名词性固定词组构成的事由,标题没有动词。
(一)有的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事由无动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二)有的法规规章事由无动词。如《教师资格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暂行”一词虽系动词,但它不属于“事由”部分,而是表示文种不可或缺的词语。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暂行条例”可视作文种。
(三)个别狭义法定公文标题中的“静态型”事由无动词。即使偏正词组中有动词,其词性也已弱化,而词组所体现的词性是名词性的。如《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8]44号)、《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国函[2008]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等。
误区十:事由不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动词
正确观点:公文标题事由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动词。
有人曾撰文指出:“一份公文只能有一个事由,也就只能有一个动词,一旦发现有两个动词就可以很肯定地判断它是错误的。”此论是错谬的。公文标题事由不可能千篇一律,结构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在公文写作实践中,事由有两个甚至多个动词的公文标题是经常出现的。此类标题,体现的是一个事由,并非多事由。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3号),事由中有两个充当述语的动词,即“加强”和“实施”。从前后两个述宾词组来看,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因而不能认为标题有两个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法复[1995]3号),事由中也有两个充当述语的动词,分别是“审理”和“认定”。前一个述宾词组“审理……案件”表示案件范围,等于“在审理……案件中”,相当于“认定”的状语,事由仍然是一个而不是两个。至于非主干(第二层次)的几个动词如“生产”、“销售”和“违法”等更和事由数量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主要动词有四个,即“持”、“申请”、“认可”和“受理”。前三个动词,前面的主语是“当事人”;最后一个动词,前面的主语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持……申请认可”,实际上是连动结构的主谓词组,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前提和条件,也不存在两个事由问题。如果将原标题变成单一主语的结构形式,则更能说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申请认可应否受理的批复》,事由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对当事人……申请认可”充当“受理”的状语,整个事由所表述的正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认可一事应不应当受理”。
误区十一:事由用词和文种重复是公文标题中规范的结构形式
正确观点:标题事由用词和文种重复不仅不是规范的结构形式,而且是公文写作之大忌。
针对实践中和理论研究中的主要错误认识,须明确以下三点:
(一)虽然有些动词名词化后成为文种,进而改变了词性,但其依然保留了原动作、行为的基本涵义,事由用词和文种重复并无必要。以“关于请求……的请示”为例,“请示”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由中无须再用请求类动词。
(二)当现有动词不是发文机关实施的行为时,也不必用与文种文字、词义重复的动词,而可以通过语法修辞手段消除歧义,达到词法和句法“戒重出”并确切表达之目的。
3.公文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篇三
一、顿号
因为它主要用在并列的词或并列的较短的词组中间,所以就公文标题而言,可以用“和”来代替,或者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变通处理:
(一)顿号改“和”
当公文标题中是两个词或两个词组并列时,可以将顿号改为“和”。
例1:关于商请安排玉米、小麦出口计划的函 例2:××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上述两例中的顿号都可以用“和”置换。
(二)删除顿号
当并列的词或词组各自的字面意义明晰,不会被误认作一个词或词组时,可直接将它们之间的顿号删去。
3:××省人事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例中“省委、省政府”之间的顿号可以用“和”代替,也可以直接删除,“鼓励、扶持、引导”之间的顿号则用删除的办法解决。同理,例
1、例2两个标题也可以考虑采用直接删除顿号的办法解决。因为直接删除顿号后,“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玉米小麦”、“劳动厅财政厅”的意思还是明白无误的。这里,会不会导致误解,是区别运用办法(一)和办法(二)的关键。也就是说,当这些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的顿号被删除后,有导致误解的可能时,就不能一删了之,而要采用办法(一),或另想他法。
(三)“等”而言之
当批转或转发的文件是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则应当考虑简化部门名称。
例4:××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教委、人事厅、劳动厅、编办、物价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这类标题一是需要解决顿号的问题,二是需要解决因罗列所有部门名称致使公文标题过长的问题。用“牵头部门的名称+等×(部门的个数)部门”的办法,就可以同时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例4可改成“××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6
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从此例可以看出,这个办法之所以能够成立,原因在于其后被批转方案的标题下,这些联合行文的部门还会被一一罗列出来,受文者仍然会从中知道这个文件所有的作者。
(四)概而言之
当一个公文标题中同时并列出现两个以上的词或词组,且它们的意义相近或相关,而又不能用“和”来解决顿号的问题时,可以考虑用一个能够代表这些词或词组共同意义的词或词组来置换。
例5:××省人民政府印发《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 》和《台胞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这个标题中的书名号、顿号都应删除。但是,当去掉书名号、将顿号改为“和”之后,标题中却出现了“印发……政策”的搭配错误。对这类标题,如果用概括的办法解决,可改成“××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三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按照这个思路,例3也可以做类似的修改。因为不论是“鼓励”政策,还是“扶持”,抑或“引导”,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政策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所以,3可改为“××省人事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五)改变角度
当用常规的办法不能避开顿号时,可以尝试改变标题的拟写角度。
例6:××省人民政府关于××师范大学与××教育学院合并办学、××财经学院与××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选取“合并”事宜这个角度撰写这个标题,恐怕很难避开这个顿号。这样一来删除顿号行不通,使用其他并列连词也不行。但是,如果变换一下角度,选取“组建”新校的角度,就可以解决顿号的问题。因为这两组院校的合并撤销原学校建制,分别组建新的××师范大学和新的××财经学院,故可将这个标题改写成“××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新的××师范大学和××财经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样改是符合文件主题的。如此经过角度的变换,顿号的问题也便迎刃而解。
(六)增补成份
对于两个具有同样成份的专有名词或特定词组,一般不宜省略其中的共同成份,以免制 造不必要的麻烦。
7:关于鹿王、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
“鹿王”、“鄂尔多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羊绒集团公司,即使在公文标题中也应当使用两个集团公司的全称。并且,当使用全称后,顿号的问题也可顺利得到解决。即“关于鹿王羊绒集团(和)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其中的“和” 可要可不要。
公文标题中遇到顿号的机率相对较高,但只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动脑筋,主动研究摸索,这个问题还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
二、书名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省人民政府批转××部门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部门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内蒙古自治区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三、括号
文件标题中遇到括号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有些情况却值得注意。
例1: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的议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标题中使用书名号和括号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书名号和括号二者的位置关系需要商榷。我认为,“(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注脚,即提请审议的这个“商标法”在严格意义上说还不是成文“法”,而是一个“草案”,“(草案)”作为“商标法”的注脚不但必须标注在标题中,而且由于这里的“(草案)”是属于“ 商标法”的一部分应该放在书名号之内,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
同理,“关于印发《×××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审查修改《×××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等标题中,由于
(试行)”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认定办法”各为一个整体,应当分别将括号以及括号内的文字置于书名号之内,写成“关于印发《×××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审查修改《×××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例2:×××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此例中的问题是:其一,“(试行草案)”属于守则的一部分,应置于书名号内;其二,两个《学生守则》都是“试行草案”,应当分别加注“(试行草案)”。另外,在标题中出现顿号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错误。笔者认为,这个标题可以考虑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写成“× ××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二是写成“×××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两个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第二种写法既避免了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又避免了书名号与括号的关系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例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居民点规划的通知
“牧区”是相对独立的概念,可与“农村”并列存在,不必用括号括起来。
例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旗县(市、区)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
此例中的“(市、区)”完全可以删除。因为使用“(市、区)”的本意虽然是想明确表达“旗县也包括旗县级的市、区”这样一个意思,但是,孰不知我们所说的旗县,一般应指旗县级行政区划,因此,没有必要再加一个括号来特别注明。如果非要刻意追求完全的话,那么不妨将这个标题写成“关于做好旗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也比加一个括号好些。
四、引号
正如有些书名号、括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
必须使用引号。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三〃八”妇女节、“七〃七”事变、“ 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 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
4.公文标题常见问题 篇四
“看书先看皮,看文先看题”。公文标题直观反映公文内容,要求一目了然,让人一看就知道是什么机关关于什么问题的哪类公文。如果标题不准确,或者文大题小,或者文小题大,甚至文题不符,就令人费解、无所适从,进而给公文处理带来困难。
拟好公文标题的关键,在于简明地概括出公文的主要内容、准确地标出文种,同时要注明发文机关名称。常见的问题有:
1.文种选用不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了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个文种,应根据公文内容、具体需要、主送机关的不同,合理确定文种,不能错用文种或杜撰文种。如《关于对××××予以表彰的通知》,文种应为“决定”或“通报”;《关于解决××××的请示报告》,就是杜撰了“请示报告”这一文种。
2.关系不清。如公文标题中对上级或平级机关的来文通常用“转发”;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通常用“报告”;和平级机关互通情况通常用“函”。如果随意使用,就会使人感到关系不清。
3.繁简失衡。公文标题与文艺作品不同,一方面,它要求用最简洁的语言反映公文主旨;另一方面,又不能单纯为减少字数而致要点表达不清楚。例如,《关于××县政府来文请示审定移民搬迁规划的批复》应精简为《关于××县移民搬迁规划的批复》;《关于核桃节的函》就过于简单,没有反映出主要内容。
4.搭配不当。撰写标题要注意前后词语的搭配,如《关于将××列入各县区年终考核的通知》,“列入”和“考核”就不搭配,应将“考核”改为“考核范围”;《关于调整××分管业务的函》,“调整”与“分管业务”就不搭配,应将“分管业务”改为“分管工作”或简洁为“分工”。
5.公文小标题拟制的要求和方法 篇五
[作者:张南平来源:yyxz 点击数:208 更新时间:2014-8-8 10:16:16 文章录入:yyxz]
小标题,就是给文章中各部分(层次)设置的局部性的标题,它是概括文章层次内容的一种表达手段。因为公文是实用性文体,表达主旨要明白显露,结构布局要简单实用,而小标题有使公文主旨显明和优化结构的作用,所以小标题在公文写作中使用非常普遍,它是公文写作很常见的一种表达手段。但也不是所有的公文都要用到小标题,小标题一般多用在内容相对比较复杂、篇幅稍长的公文主体部分,它是公文主体部分层次内容要素的名称和重要提示。
公文小标题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便于作者将复杂的公文内容理出头绪,有利于优化思路和谋篇布局,可从多个方面或角度分步骤地表达主旨,纲举目张,使行文条理清楚;二是便于读者掌握公文内容,能更快更准确地抓住公文内容要点和理清公文的思路结构,读者看了小标题,就能大体知道标题下的段落都写了什么内容,全文写了哪几个方面内容,给人以层次清晰之感,阅文后能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既然小标题在公文中有这么重要的作用,那么怎么样才能拟制出准确简明、合适恰当的小标题呢?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这也是拟制公文小标题的四点要求:
一、紧扣大标题,围绕主旨展开
拟制小标题还要注意与全文大标题相呼应,要紧扣大标题,围绕全文主旨展开,小标题应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来表现、烘托公文的主旨。
大标题是对全文内容的总概括,是“总纲”,而各个小标题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大标题(主旨)的展开,是“分目”,它们共同服务于大标题,呈现一种“轮辐向心”、“众星捧月”的态势。大标题与小标题的关系,可以用一句成语概括,即“纲举目张”。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全文主旨为“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主体部分分设四个小标题:“
一、广泛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
二、强化塑料购物袋生产环节的管理”、“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
四、切实抓好废塑料回收利用工作”。这四个小标题分别从宣传工作、生产环节、销售使用环节和回收利用四个方面对“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可谓构思严谨、考虑全面。这四个小标题其实就是紧扣大标题围绕主旨展开,从四个方面来落实主旨的。从这个例文分析可以得知,小标题的设置要从主旨的需要出发,涉及的方面、角度要尽可能完备,不能有重要内容的缺漏。
二、概括层次、段落内容准确、恰当 在这一点上,拟制小标题与拟制大标题的要求是一致的,都要“题文相符”。小标题应当能准确、恰当地概括出所辖层次、段落的主要内容,既不能太大,超出所辖层次、段落的内容范围,也不能太小而导致概括不全,要恰到好处,要让读者一看,就能确知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例如某部队公文《关于开展军服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其主体部分分设五个小标题“
一、主要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三、整治内容”、“
四、行动安排”、“
五、几点要求”;其中第五个小标题“几点要求”之下除了要求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行动,加强宣传教育,认真开展自查清点统计工作外,还写了这么一条“各单位总结材料于6月22日前报××部(上级机关)”,这一条明显不属于“要求”范围,而应该是“行动安排”的有关内容,这样就导致了题小文大概括不全的问题。对于“题小文大概括不全”,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两种修改方法:一种方法是把不属于小标题范围的内容材料移至他处或删除,使题文相符。如这篇通知就可以这样修改。但如果不是内容材料的摆放问题,而是小标题概括有问题,那就要考虑修改或重新拟制小标题。如果倒过来,是题大文小的毛病,可以通过充实材料或缩小标题范围的方法进行修改,使题文趋于一致。
三、独立、合理,符合一定的逻辑关系 拟制小标题要讲究逻辑性,要表现文章各部分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使这些部分能互为依存,协调配合,共同服务于全文主旨。
第一,各个小标题之间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彼此包容或者相互交叉。例如某高校发布的一篇会议通知,小标题是这样设置的:“
一、会议日程”、“
二、参加人员”、“
三、会议报到的时间地点”、“
四、其它事项”。其实,“会议日程”里已经包含了会议报到的时间地点,而第三个小标题又重写一遍,这样就导致了这两个小标题的内容出现了交叉重合,表现出明显的纰漏。
第二,各小标题之间要有合理的逻辑顺序,或并列,或递进,或时间顺序,或空间布局,按照性质、轻重、主次等编排,要条理清晰,不可杂乱无章。例如,上述例文《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中的四个小标题就具有合理的逻辑顺序。首先,由于前些年塑料购物袋无节制地广泛使用,才使得我国“白色污染”愈演愈烈,要想扭转这种局面,就需要让全体百姓都认识到“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从自我做起,积极参与、配合,才能将这项工作做好,因此宣传教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管理工作也要跟上,要抓两头,一是生产环节,二是销售使用环节,从经济活动的程序上看,当然生产要排在销售使用的前面。最后,即使再严格的管理也还会有“漏网之鱼”,而且这次限产限售的并不是所有的塑料购物袋,针对的只是超薄塑料购物袋,所以废塑料的回收利用工作也很重要,它可以变废为宝,有利于遏制、消除“白色污染”的危害性,起到一种最后把关的作用。
四、醒目、简洁、协调,有一定的艺术性
公文小标题的语言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词或词组的形式,一种是句子的形式。词或词组的形式,一般采用小标题所辖语段的内容要素的名称来构成小标题。例如有一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召开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表彰大会的通知》,小标题设置为:“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出席人员”、“
三、会议报到时间地点”、“
四、其他注意事项”。句子的形式,则一般采用完整的一句话来构成小标题。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主体部分设置了三个小标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树立文明祭扫新风尚”。
用词或词组的形式构成的小标题,其特点是朴实、简洁、醒目。而用句子形式构成的小标题,其特点是可以表达更为复杂的完整语意,可以采用多种修辞手法,使标题具有一定的艺术性。
使小标题具有艺术性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运用形象化的修辞手段。例如有一篇某机关《“反四风”座谈会纪要》,其中有一个小标题就引用了上级文件中的一个比喻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语言幽默风趣、生动形象、耐人寻味。
二是运用对仗式语句。对仗可使语句在形式上和意义上显得整齐、匀称,给人以美感。但公文小标题的这种对仗一般只是讲求字数的大体对称整齐,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对仗。例如有一篇政府工作报告设置了这样五个小标题:“头脑清醒,在把握全局形势上着力”、“围绕中心,在推动科学发展上发力”、“牢记责任,在促进和谐稳定上助力”、“关注民生,在维护群众利益上出力”、“改进方法,在协调各方关系上尽力”。这五个小标题对仗工整、匀称美观,极具感染力。
三是运用排比式语句。排比不仅可以使语句整齐、匀称,还可以增强语言的气势。例如某机关单位写工作报告,在汇报经验做法时设置了五个小标题就恰当地运用了排比句:“
(一)抓力度,领导重视到位”、“
(二)抓指标,目标考核到位”、“
(三)抓合力,综合协调到位”、“
(四)抓制度,责任追查到位”、“
(五)抓素质,队伍建设到位”。这“五抓”既把机关单位一年来工作的主要措施比较完整、全面地介绍清楚,同时又增强了语言气势,读起来朗朗上口,具有很好的表达效果。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文学院)
6.公文的标题如何确定 篇六
一、关于“问题”一词的规范使用
前文曾指出过, “……问题”式的公文标题事由是偏正结构中的一种常见形式, 它也有一个正确与否和如何规范的问题。以前我们还曾举例, 分析过转文性通知标题中被转文文种前面的助词“的”省略后事由规范与否的问题。“……问题”式的公文标题事由与之有点类似, 它是否符合语法规范和事由词组长短、结构类型、复杂程度以及“问题”前面的词语性质和语法功能等因素有关, 关键看语感怎样、能否产生歧义或歧义性的句法结构。此类标题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问题”前面的词为名词;二是“问题”前面的词为动词。从“问题”前面的词组来看, 其句法结构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类公文中, “……问题”式的标题事由占较大比例。笔者以为, 不区分情况将批复标题习惯性地拟制成“……问题”式事由的做法有待改进。下面, 按批复事由的几种不同情形举例分析。
(一) “问题”前面的词为名词的情形
此种情形, “问题”和前面的名词不构成述宾关系, 不能产生歧义性结构, 读时没有不通顺的语感, 可视作规范类型。如前文分析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7号) , “问题”前面的词分别是名词“法律”“刑期”“行为”“效力”, 不存在歧义性的词语组合, 读时感到很顺畅。
此类型标题, 多可去掉“问题”, 尽管事由结构改变了, 但仍然是规范类型, 有的甚至比原来还好些。以法释[2003]17号批复标题为例, 如去掉“问题”并将“能否”改成“可以”则简明而确切。句法结构如前文分析的那样: (房地产管理) 机关[可以]撤销 (错误) 的 (注销抵押登记) 行为。这时, 事由已由原来的偏正结!构!!变成了主述宾结构。有鉴于此, “动态型”事由在表意明确的情况下, 不必再加上“问题”一词硬变成“静态型”事由。
“……问题”式事由, 并非都可以去掉“问题”一词, 应具体标题具体分析。现举例说明:
【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 (法[2005]270号)
很明显,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的有关问题发通知, 而不是发通知让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如果不用“问题”一词, 整个标题语意就变了, 而且和公文内容也不符合。
(二) “问题”前面的词为动词的情形
是否规范, 主要看动词性质。一般来讲, 是不及物动词而不能和“问题”构成述宾词组的, 可视作规范类型;是及物动词而有可能和“问题”构成述宾词组的, 可视作不规范类型。
1. 可视作规范类型的。
如前文举的例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39号) , “处罚”虽然是动词, 但和“问题”不能组成述宾词组 (当然去掉“问题”也是规范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5]12号) , “有关问题”即“有关的问题”, 是常见的毋庸置疑的偏正词组。
2. 可视作不规范类型的。
多数可去掉“问题”, 但有的却不可。另举例分析:
【例1】法释[200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此标题事由中“问题”前面的定语较长、较复杂, 共两个短语 (如果加上语调就是主谓语齐全的两个句子) , 前者是主述宾结构, 后者是主谓结构。先按句子结构分析法分析前一个短语: (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 的 (再审) 申请超出 (原审诉讼) 请求。主干是“申请超出请求”。此!句!!施事主语实际上应当是“当事人”, 通过语法学中的变换分析法可将原句变换成两种突出施事主语的句式。一是将助词“的”改成“提出”, 可分析为: (民事损害赔偿案件) 当事人提出 (再审) 申请超出 (原审诉讼) 请求。主语“!当!!事人”后面两个述宾!词!组!, 相当于单句中的连动句式。二是去掉助词“的”, 变成主谓谓语句的句式, 主谓两部分可分析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再进一步分析, 大主语是“当事人”, 小主语是“申请”。谓语部分可分析为: (再审) 申请超出 (原审诉讼) 请求。再按句子结构分析法分析后一!!个!短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这是个主谓结构句式。前后这样两个句式组合一起, 事由前面的介词“关于”又远离“问题”,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难免让人产生“主述宾结构”的语感。结构则变成了: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根据公文内容, 可将标题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批复》。这样, 既简明又确切。
【例2】法释[2002]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此标题事由中“问题”前面的定语也较长、较复杂, 也是两个短语。前一个短语: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与上例不同的是, “当事人”!充!当!主语, 谓语部分是连动句式。后一个短语: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样的两个句式组合一起, 加之及物动词“处理”充当述语的语法功能很强,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更会让人产生“主述宾结构”的语感。此标题去掉“问题”即可, 去掉后也比原来简明、确切。
【例3】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 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法民[1990]8号)
“如何列当事人”表意已经明确, “问题”不仅多余, 而且存在“把当事人问题列出来”之歧义。另有其他毛病, 除缺少发文机关和赘加标点符号外, 事由因缺少介词“在”而未能组成完整的介词结构, 故表意不明。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或更换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的批复》或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二审追加或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的批复》。
【例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高检会[2005]1号)
此例有所不同。“确定问题”有歧义, 但却不能简单去掉“问题”了事。可将标题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文种前不带“问题”一词的情形
如前文举的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法释[20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法释[200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释[2008]10号) 等。这些标题都是很规范的。若在事由后硬加上“问题”, 就显得累赘, 而且后一个标题还会产生歧义, “处理问题”可组合成述宾词组。
二、关于司法公文标点符号的矫正
公文处理法规规定,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长期以来, 公文标题错用书名号、逗号、顿号、引号等比较普遍。矫正的原则是执行公文处理法规规定, 不符合规定而赘加的标点符号坚决删掉, 可用可不用则尽量不用。
(一) 书名号的矫正
书名号的矫正, 一直是实现公文标题规范化的难点所在。司法公文标题错用书名号的情况尤为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文标题中, 标点符号的使用有规范的也有不规范的, 既和历史因素有关, 又和《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与国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不尽一致有关。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印发的《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转发公文加书名号外,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实践证明, 转发公文加书名号存在严重的弊端, 不加书名号可以避免“关于”等词语重复使用而使事由概括得简洁明了。笔者以为,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修订时和公文处理法规规定精神相一致为好。举例说明:
【例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 》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3]6号)
此标题书名号和引号均多余, 应删掉。书名号的使用主要毛病有三:一是导致标题冗长;二是导致三个“关于”重复使用, 且造成两个“关于”近距离拗口之弊;三是书名号中被印发文件不是完整标题, 若将缺失补上又势必和前面的发文机关重复。被印发的两份文件标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很明显, 倘若将这两个完整标题加在原标题“关于印发”后面, 就更冗赘而别扭了。
此标题不用书名号, 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 (试行) 和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意见的通知》。
【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3]20号)
此标题应删去书名号, 同时删去第二个“关于”。通过修改, 可避免“关于”连用拗口之病。具体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 逗号的矫正
人民法院公文标题中, 还较多错用逗号。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标题表现比较明显, 这在以前举例中足以证明。矫正逗号的方法, 主要是通过语法修辞手段保证不用逗号而表意明确, 有时可通过换行解决层次不清问题。在前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文标题的赏析中, 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往往改变下级请示标题赘加逗号的做法, 而将批复标题拟制得相当规范。当然, 最高人民法院公文标题也有不当使用逗号的时候。举例说明:
【例1】法释[200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此标题逗号宜删去, 为确切表示语音停顿, 避免歧义, 可将“人民法院”移至下一行。另, “问题”也删掉为宜。
【例2】法发[2008]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此标题本来拟制得很好, 但美中不足赘加了逗号。逗号在一行末尾, 则更没有存在之必要。
(三) 顿号的矫正
1. 联合行文发文机关之间可空格不加顿号
【例】公通字[2006]2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可修改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将顿号改成并列关系或者选择关系连词
【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法[2003]72号)
【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法[2008]164号)
例1中的顿号宜改为并列关系连词“和”。例2当属规范类型。
前面举的例子《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 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顿号则应改成选择关系连词“或”。 (另, 逗号和“问题”应删去, 前面已作修改。)
3. 不存在歧义可用可不用顿号时尽量不用
【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法[2004]121号)
此标题如去掉顿号则更好, 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规章性公文标题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章性公文如“办法”“规定”“规则”等, 在标题拟制上也不尽相同, 有的仅事由加文种, 有的在事由前加发文机关和“关于”, 有的不加发文机关而只加“关于”, 有的加发文机关而不加“关于”等等。在发布形式上也不一样, 有的直接行文, 有的用公告发布, 用的用通知印发。在用通知印发时, 标题也往往呈现出不同的结构类型。到底哪种类型是规范的, 还需通过实例分析来说明。
根据发文机关和文种“通知”中间部分的不同结构形式, 可确定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一) 关于印发《……》式
【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发[1996]9号)
【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1号)
【例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6号)
【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法发[2008]17号)
此类型标题为规范类型。主要特点是:发文机关和事由中间有介词“关于”联结;被印发文标题仅事由加文种构成, 和法律、法规标题结构相一致。
(二) 印发《关于……》式
【例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7]11号)
【例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6]35号)
【例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发[2006]11号)
此类型标题发文机关和事由中间没有介词“关于”联结, 由于“印发……”是发文机关自己的行为, 因而不会产生歧义, 可不视为病误, 但在结构上不属于规范类型。例1被印发文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例2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很显然, 通知标题书名号中不是被印发文的完整标题, 若补上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复使用将使标题显得更加冗赘。因此, 法院规章性公文标题拟制时就应当符合规范, 不加发文机关和“关于”。这样, 用通知印发时则可避免发文机关和“关于”的重复, 便于公文标题的拟制。例3被印发文 (三项执行工作制度) 标题分别为《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 (试行)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试行) 》和《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试行) 》。一并印发, 三个标题结构竟然不同。前两个标题中的“关于”宜去掉, 也可以和第三个标题一致, 将“关于”改成“人民法院”。通知标题则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 (试行) 〉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 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式
【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7]12号)
被印发文标题当时可拟制成《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通知标题则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的通知》, 从而避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复。
(四) 关于印发《关于……》式
【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2005]55号)
被印发文宜去掉“关于”, 从而避免“关于”重复。另, “帐”应改为“账”。标题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关于介词“关于”的不当省略
发文机关后面的介词“关于”, 一般是不能省略的。否则, 往往衔接不当或表意不明, 甚至会造成歧义。
【例1】 (法发[200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4~2008)
读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成什么话?应在第二行“人民法院”前面加上“关于”。另外, 需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文中, 除办法外还有纲要、规划、方案等非法定公文直接行文的, 应该说这是不规范的, 一般应当用狭义法定公文中的通知文种印发。此例标题则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4~2008) 的通知》。
【例2】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2004]241号)
【例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2007]81号)
例2、例3发文机关和事由动词中间均缺少必要介词“关于”, 不仅改变了标题结构, 而且造成了仅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或执行之歧义。“实施”和“执行”前均应加“关于” (引文标题拟制时前面不用“关于”则可避免“关于”重复) 。
五、关于事由中主语的合理省略
最高人民法院公文标题事由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后面大多不加“人民法院”字样, 但也有例外。举例说明:
【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 (法[2005]270号)
【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所形成的案件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通知 (法[2006]298号)
7.写公文小标题经典汇总 篇七
公文小标题也叫撮要句,在公文中恰当使用小标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增强公文主旨的显明性,使其突出醒目;它可以增强公文的层次性,使其条理清楚;它可以增强公文的易读性,使其易于阅读。小标题既然有这么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提炼出一些符合公文主旨、准确简明的小标题呢?笔者通过案例分析法,阐述提炼小标题的常见角度及句式。
一、小标题常见提炼角度
(一)围绕“措施”提炼小标题。当本单位在做某专项工作或日常工作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有特色的、创新的举措,这时在写总结、报告、经验材料、工作研究等文章时就可以从这个角度去提炼小标题。
如:【例一】
(一)抓力度,领导重视到位。
(二)抓指标,目标考核到位。
(三)抓合力,综合协调到位。
(四)抓制度,责任追查到位。
(五)抓素质,队伍建设到位。
这篇公文的小标题就是围绕措施展开提炼,通过这“五抓”就能鲜明地把本单位一年来工作的主要措施呈现在受众面前。
(二)围绕“措施+目的”提炼小标题。每项工作都有不同的目的,目的不同,也就决定了措施的不同。此时就可 将二者结合起来提炼小标题。这种方法较适用于讲话稿、总结、报告等大型材料写作。
如:
(一)全面调查摸清底数,确保重点工作对象。
(二)认真开展学习教育,奠定政治思想基础。
(三)全面组织考察验收,确保评议党员质量。这篇总结从措施和目的入手,提炼出了三个小标题,每个小标题中,前半句是措施,后半句是实施措施的目的,这样一写,很容易让上级领导知道该单位采取的措施以及采取此项措施的目的。
再如: 【例三】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夯实国土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基础。
二、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确保国土专项资金自查工作成效。
三、强化整改,重在落实,推进国土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发展。
这篇公文也是围绕措施和目的展开提炼,值得强调的是,这个小标题形式可以概括出一个模式:“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是加大力度,突出重点……。三是强化整改,重在落实……。”对于这个形式,如果没有“夯实国土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基础”、“确保国土专项资金自查工作成效”等补充内容就是空话、套话,但是加上后文就显得充实、实在。
(三)围绕“措施+成效”提炼小标题。在工作中,由于措施得当,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这时在经验性的总结、调查报告、讲话及汇报材料等文章中就可以从这个角度去提炼 小标题。
如:【例四】
一、以干部“三讲”为龙头,搞好党性党风教育,形成了“率先示范”效应。
二、以师生员工多层面“三讲”为主体,抓住关键性环节,形成了“同频共振”效应。
三、以“系列三讲”教育为动力,推进各级党组织的建设,形成了“核心辐射”效应。
这篇公文就是将措施和成效结合起来提炼小标题,使措施和成效相互照应,彼此印证,给人的印象是该单位的措施有效,成效显著。
(四)围绕“成效”提炼小标题。获得成效是一个单位工作的主要目的,也是完成工作的最好体现。所以在一些材料诸如成绩总结、报告等文章中就可以从这个角度去提炼小标题,用以突出成效。
如:
一、齐抓共管,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新突破。
二、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
三、规范执法,依法治育实现新突破。
四、注重特色,生育文化建设实现新突破。
五、强基固本,基层基础工作实现新突破。
六、奖扶并举,计生利益导向实现新突破。
七、爱岗敬业,计生队伍整体素质实现新突破。
八、创新载体,计生协会工作实现新突破。
该文小标题虽然也有措施的阐述,但以突出成效为主,连续用了八个“新突破”,使上级领导一看小标题就知晓了 下级单位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
(五)围绕“问题”提炼小标题。公文是为事而做,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是公文的本质体现,而及时发现和认识问题也是干好工作的前提。在工作中,随着形势政策的变化、工作的深化,问题也逐渐出现,这时可以将问题归类拉条列举出来作为小标题。
【例六】批评自己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批评他人拐弯抹角,浮光掠影。批评领导巧言粉饰,阿谀奉承。批评中讲成绩多,摆实际问题少。
该文就是从工作中分析和挖掘问题,并将问题作为小标题置于显要的位置,直曝问题,针对性强。
二、小标题常用句式
(一)“抓”字句。常见句型有:(1)抓××,在××××上实现新突破(措施目的)。(2)抓××,在××××方面下功夫(措施)。(3)抓××,××××(措施成效/目的)。“抓”字句常用于围绕“措施、目的、成效”中的任意组合为对象提炼小标题。
如:【例七】一抓认识统一,使师生员工都能从相应的“三讲”中找到“思想道德坐标”。二抓方案实施,把全局性活动化为全体性“积极创意行动”。三抓阶段督导,使各层面活动产生“联动互促作用”。四抓典型引路,发挥身边榜样的“可比可学效能”。五抓成效巩固,以“系列三讲” 活动促进“全员素质优化”。
该文小标题的形式是“抓+措施,目的”。工作中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获得预期的目的,作者将措施和目的结合起来提炼小标题,给人的感觉是措施不是凭空而设,提出的目的也不是空喊口号。
再如:【例八】抓学习培训,在“活”字上下功夫。抓工作保障,在“实”字上下功夫。抓接访活动,在“深”字上下功夫。抓“事要解决”,在“情”字上下功夫。抓宣传引导,在“正”字上下功 夫。
该文的小标题紧密围绕措施的内容再针对措施的特点,提炼出了五个小标题。这种小标题的突出之处在于将每条措施的特点用一个字概括出来。
(二)“以××为××”句。常见句型有:(1)以××为××,××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新成绩(措施成效)。(2)以××促进(带动)××工作开展(措施)。(3)以××为××,在××上下功夫(措施)。
如:【例九】一是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在抓落实上下功夫。二是以教育培训为突破口,在提高干部素质上下功夫。三是以加强基础组织建设为目标,在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上下功夫。四是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在推进干部监督工作上下功夫。五是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下功夫。六是以实施“五个一百” 工程为基础,在抓好人才工作上下功夫。
该公文主要围绕工作任务和措施提炼小标题。“抓落实”、“提高干部素质”、“推进干部监督工作”等都是该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的,要想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达到预期目的,就需要采取一些手段。所以针对工作任务、目的和措施提炼小标题,让受众一看,就知道该单位今年都做了什么,是怎么做的。
再如:【例十】1.以稳定为中心,带着感情解决好灾民的生产生活问题。2.以节水挖潜为重点,不断提高抗旱能力。3.以优结构、促增收为核心,努力增强综合抗灾实力。4.以多元筹集为手段,切实解决好抗旱救灾资金问题。
该公文是以目的为主、以措施为辅来提炼小标题的。在写这种小标题时一定要注意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核心工作的区别与联系,否则容易犯都是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的毛病。
(三)“正确把握××与××的关系,着力于……”。常见的句型有:(1)做好××工作,需正确处理××与××的关系。(2)正确把握××与××的关系,在××上搞突破/搞创新。(3)围绕××,在××上下功夫。(4)着眼于××,××。
如:
【例十一】
一、正确把握统与分的关系,着力坚持服务 发展。
二、正确把握纠与建的关系,着力坚持关注民生。
三、正确把握惩与防的关系,着力坚持统筹推进。
四、正确把握点与面的关系,着力坚持突出重点。
五、正确把握破与立的关系,着力坚持改革创新。
哲学上的辩证统一思想适用于各个部门和各项工作,在写作时,如果能从哲学层面上去概括文章小标题则可以增加公文的深度和高度。上例就是从这个角度去提炼小标题,既看到主流,又不忽视支流,使认识不陷入形而上学,使工作开展不发生偏差。
再如:【例十二】第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正确把握党的领导和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第二,围绕全市大局履行职责,正确处理服务中心工作和行使法定职权的关系。第三,监督与支持有机结合,正确处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第四,在传承中发展,在创新中继承,正确处理继承好传统和开创新局面的关系。第五,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正确处理 发挥常委会职能作用与发挥代表和人民群众作用的关系。
这篇公文的小标题也是基于对工作的辩证分析,使受众的认识趋向辩证和科学。在提炼这种小标题时需要作者首先要选择和确定需要辩证思考的内容。
(四)“在××上,力求(实现了)××××”。常见句型有:(1)在××上,力求××××。(2)在××上,实现 了××新突破(新发展、新成就、新成效、新成绩、新进展、新步伐、新提高、新台阶、新局面等)。
如:【例十三】
一、在经营环境上,力求新格调。
二、在经营模式上,力求新品味。
三、在经营成效上,力求新亮点。这种句型多用于提炼成效,围绕工作的几个大方向(如例文中的“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去总结工作成效或目标,如“新格调”、“新品味”等。
(五)“数字+文字”组合。有时在提炼小标题时,一些秘书人员愿意从“数字”和“文字”相结合的角度提炼。在提炼时,往往需要针对工作的特点、措施以及成效的共性进行。这种小标题容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明快好记。但是提炼时要注意内容概括得准确适用,不能为了追求这种效果而一味硬靠强编。
如:【例十四】(1)坚持“三心”、狠抓“三力”、突出“三要”。(2)坚持“一个中心”,完善“两个市场”,建立“三个体系”。(3)提供“四个服务”,采取“三项措施”,突出“两个重点”,实现“一个目标”。
【例十五】(1)突出“三建”,加强信访基础工作。(2)注重“三多”,广泛收集信访信息。(3)抓住“三点”,提高信访信息质量。
8.公文的标题如何确定 篇八
公文标题标点符号的应用.........................................................2 发文字号的应用.......................................................................4 正文标题结构层次的应用.........................................................5 附件说明的应用.......................................................................6 发文机关署名、签章要求.........................................................8 版记.........................................................................................9
发文字号的应用
1.定义
又称发文编号、文号,是发文机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
2.组成结构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如:新亚办〔2018〕10号
年份(本年度年份)由六角括号〔2018〕(【2018】错误)括入,年份后面不加“年”字。
序号由本年度1号开始顺延,不可用虚位(如,01、001等),序号前面不加“第”字,如新亚办〔2018年〕第012号即为错误。
3.位置
顶左格,空一个汉字位置。
正文标题结构层次的应用
1.结构层次构成:
“
一、”、“
(一)”、“1.”、“(1)”,一般可分为四级标题结构。如:
一、公文种类
(一)上行文 1.请示
(1)请示的要求 2.字体要求:
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一般的公文正文标题均使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体;对外行文时第一层为黑体,第二层为楷体,第三、四层为仿宋_GB2312。
3.注意事项:
在标题中涉及到阿拉伯数字时,如1时,后面用.;带括号的标题,后面不加任何标点。
附件说明的应用
附件内容另页排版,如下:
“附件”版心第一行顶左格,无须空格,字体为三号黑体 附件标题下两行居中,字体为二号小标宋,加粗 附件正文以标题为准下空两行开始,字体为三号仿送GB2312,其他要求与公文正文要求相同
9.军用公文标题写作错误辨析 篇九
一、事由不准确
主要表现在主要内容的概括不准确。如某武警部队向其上级写了一份报告, 标题是《关于参与劫持人质事件的情况报告》, 这个标题的意思是武警官兵参与了劫持人质, 并且还公然向上级报告, 这显然与武警部队的职责使命相悖。看了正文内容方知, 他们是参与处置了劫持人质的事件。写作者在拟制标题时少了“处置”二字, 而导致意思相反。又如某部队对其所属人员陈某私自存储涉密文件一事发通报, 其标题却写作为《关于陈某存储涉密文件的通报》, 这个标题, 对事由概括不准确, 因为存储涉密文件和私自存储涉密文件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 该标题没有准确地反映通报真正的内容, 应改为《关于陈某私自存储涉密文件的通报》。
二、事由不简要
在公文标题的拟制上, 过长或繁琐。主要表现为:一是事由概括不简要。如《××学院关于建立实验室, 需购买仪器设备, 拟在科研经费中开支的请示》。此标题的事由部分有三件事, 即“建立实验室”、“购买仪器设备”、“在科研经费中开支”, 由于事由太长, 不易表述, 使人弄不清楚到底要说什么。所以, 必须突出中心事项, 可改为《××学院关于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请示》, 其具体内容可在正文中作详细的阐述。二是转发文件或批转文件时标题繁琐冗长。如《关于转发总队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从批语性通知的写作形式来看, 它似乎是正确的, 但是从标题的简洁明晰来看, 它又是不符合要求的, 此标题三次重复“的通知”, 显得繁赘而冗长, 读起来也特别费劲儿。像此类多次转发的, 为了让标题简洁、清晰, 在写作时应省略中间的转发环节, 还可省略标题中的“关于”和“的通知”, 使整个标题成为一个动宾结构, 此标题可改为《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这样就让标题的主题“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凸现了出来, 使标题既简洁又明晰。
三、事由不清楚
主要表现在因过分追求事由的简练而造成语意不清、令人费解。如某支队《关于食品问题的请示》, “关于食品问题”是食品的什么问题?是生产、价格、供应, 还是调运、储备、出口?光看标题不能明确其真正意思。此标题中的中心词“问题”缺乏限定成分, 造成事由过于笼统, 不能准确表达公文的主要内容。应根据正文内容在“问题”前加上相应的限定词, 以使表意准确。
军用公文标题中除事由写作存在问题外, 其文种错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关于表彰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通令》, 此标题的文种“通令”为错用。通令虽具有表扬先进、批评错误的作用, 但它适用于按《纪律条令》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奖励和处分 (除荣誉称号用命令外) , 而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不属于《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 故不能用通令。《纪律条令》以外的奖励和处分用通报。此标题应为《关于表彰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通报》。又如某总队后勤部向上级要钱的公文标题为《关于解决直属二支队营房建设经费的报告》, 此标题的文种“报告”为错用, 应改为“请示”。请示和报告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12种文种中仅有的两种上行文, 加之在公文法规的改革过程中请示与报告时分时合, 造成了请示与报告使用的混乱。凡对上级有所请求且需上级回复的均用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答复询问且无需上级回复的用报告。再如, 某部队政治部为协调干部家属调动问题向某市监狱管理局行文, 标题是《关于×××调入市监狱管理局的请示》, 市监狱管理局给部队政治部回文, 标题是《同意×××调入市监狱管理局的批复》, 这两份文件的标题, 对文种均属错用。市监狱管理局与部队政治部是无隶属关系的单位, 相互之间商洽事宜应用“函”。用请示与批复, 行文单位必须是上下级关系。
本文只是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军用公文标题错误加以分析, 实际存在的问题远不止这些, 造成这些错误的原因很多。从公文写作者的角度看, 有重视程度不够、办文能力不强以及一贯的不良文风影响等等。为提高军用公文标题的质量, 使军用公文标题达到准确、简明、清楚的要求, 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二是加强公文写作者责任感事业心教育;三是培养公文写作者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四是严格审核把关;五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一个好的公文标题可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它能使阅文者通过标题迅速了解公文的基本精神和中心思想, 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作为公文写作者只要用心体会, 循序渐进, 不断积累和提高, 就一定能够提高提炼标题的水平。
摘要:标题是公文的眉目, 给阅文者以“第一印象”。它的作用在于揭示公文的主要内容及行文目的, 便于公文的登记、处理和查询。公文标题不规范直接影响公文的效用, 甚至是本单位的形象。本文对标题中两个重点问题——事由和文种的一些常见错误作具体的分析并概略地提出其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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