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10篇)
1.关于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 篇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
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逐步完善,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和原国家商检局于1985年发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中个别条款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经研究,现就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管相关规定做如下调整:
一、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抽样标准抽取样品送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贸易关系人应持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直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须再经省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
二、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须经当地检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后,准许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2.关于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 篇二
1 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的工作体系
1.1 加速推进法制化建设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部门应该推进法制体系的建设,推进法律层面上相关制度的建立,并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改,使其适应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需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部门也要加速工作中法制观念的建设,要将观念上的认知切实转变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点,在确保法制化成果的基础上,实现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1.2 推动监管体系的建设
要充分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部门的规章建设和规范制定工作,要对部门规章和业务指导文件提高修订的速度,尽快出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监管制度,通过有效、科学、全面的监管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纳入全面监督的范围内,以体系化的力量确保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
2 健全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的工作机制
2.1 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机制建设
要依靠地方,推动地方政府把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质量奖,树立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和标杆,引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与其他质量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各负其责、配合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紧密衔接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完善计量体系、标准化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
2.2 改革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要深化风险分析工作,使其覆盖到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工作的科学性。要统一规划信息化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提升综合管理效能。要充分重视诚信管理工作,与海关、商务、银行等部门实现企业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参考企业诚信状况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2.3 创新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应该对现有的商品监督抽查制度进行创新。我们可以参考欧盟食品监督抽查的模式,根据经费情况;结合风险分析,突出重点,制订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范围覆盖口岸、仓储、市场各个环节,然后每季度汇总发布一次,这样会使监督抽查更具动态性和整体性。第二,设置进出口重点敏感商品监管目录。以《法检目录》为主,目录外的大量进出口商品虽然是涉及安全、卫生、健康和环保的高风险商品,但依据其HS编码却无法纳入《法检目录》,导致国外通报、退运等情况频频发生,影响“中国制造”的声誉,也给检验检疫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笔者建议针对这部分商品设置重点敏感商品监管目录,实施商品生产企业全备案和商品流向全申报,从而实现对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的有效监管,提升整个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3 夯实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基础
3.1 加速高等级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应该将标准化、信息化作为主要方向,力求实验室在计量、检验、检测方面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这对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准确评定进出口商品质量、抵御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建设标准型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有着支撑和保障作用,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从传统走向现代、从低端走向高端、从粗放走向精细的重要支撑和保证。
3.2 发挥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的辅助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可以把具体的检测认证职能下放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只对第三方机构的报检、日常检验等工作进行认证和考核,对关键的环节展开管理和监督,以市场准入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源,共同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这样不但可以激活社会的资源,而且可以降低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构的负担,取得“多赢”的效果。
3.3 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的人才素质建设
建立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专家团队,通过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的素质,使他们真正成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人才。同时对于关键工作和岗位实行在岗培训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家型检验监管队伍,确保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水平。
4 结语
综上所述,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应该在工作基础、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上着眼,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的新体方法在基平衡贸易的收支,实现国民经济整体、迅速、全面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漪.“风险管理”对检验监管工作有效性的提升[J].中国检验检疫,2011,(04):15-16.
3.关于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 篇三
《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出口食品声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销售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见附件。
二、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
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
四、有关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其他事宜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0年第23号)执行。
附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
4.关于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 篇四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97号 【发布日期】2007-09-15 【生效日期】2007-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外贸进出口工
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9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外贸进出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外贸进出口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及国家质检总局与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促进湖北成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合作备忘录》的精神,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我省外贸进出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对出口商品以质取胜战略的认识。产品质量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企业的信誉,关系国家形象。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行开放先导战略,对外贸易有了较快增长,一批产品走向世界,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不断扩大。要保持这种良好的势头,坚持以质取胜战略显得尤为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全方位全过程地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创造更多的质量过得硬的名牌产品,不断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促进我省外贸进出口工作持继、健康、快速发展。
二、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企业产品必须坚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对进出口商品严格实施检验检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完善责任体制,协调解决进出口产品质量方面遇到的重大问题,严肃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尤其是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产品,确保进出口商品和食品安全。
三、加强进口监管,确保国门安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依法施检,所有进口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进一步完善进口查验制度,建立积极主动、科学有效的口岸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体系,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境内,防止有害生物入侵。要突出抓好进口成套设备、棉花、旧机电、废物原料、医疗器械、钢材等大宗敏感商品的检验监管工作,防范欺诈和风险。对进口食品要实施批批检验,并规范进口食品后续监管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能源、原材料的进口,促进我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四、制定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评价体系。建立对进出口产业整体质量状况分析评估、通报制度、进出口商品后续质量跟踪调查及质量信息反馈处理机制,为企业、行业协会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支持我省企业培育、创建世界名牌产品。对自主出口品牌、科技含量高、特色优势产品、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给予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加强地理标记保护工作。广泛宣传普惠制规则,引导企业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五、推进检验检疫通关创新。以企业诚信管理和货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推进合格评定模式改革,扩大电子监管范围,完善电子申报方式,提高检验检疫信息政策透明度。实行分类管理检验检疫通关模式,与长三角、珠三角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保证我省主要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进出境货物通报通签业务,在重点进出口企业推行无纸化报检试点,在口岸办事处实行“5+2”工作制和全天候24小时无节假日预约服务制度。
六、健全认证认可制度。引导和鼓励进出口企业推行ISO9000、ISO14000、GAP等质量体系认证,加快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计量体系和检测体系。全面推进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制度,对良好企业名单在媒体网络上予以公示。对所有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全面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在诚信评估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严格企业分类管理,使诚信守法企业得到最大的通关便利。
七、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扶持和服务力度。积极实施扶优扶强的方针。按照科学分类和等级评估原则,将出口数量大、企业信誉好、生产规模大、产品质量优的进出口企业作为“重点工程”给予重点扶持。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重点企业通报政策法规。加快研究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开发区进出口企业的服务措施,为东风、武钢、富士康、中芯国际等大型企业集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重点进出口企业进入绿色通道和实施出口免验。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创建武汉国际卫生机场的各项工作,提升我省对外开放形象和质量。
八、协同作战,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进出口商品政策规定严,质量要求高,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要主动与商务、海关、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源头监管工作体系,完善重点出口产品从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到出口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重点出口产品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九、整合技术资源,积极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和技术优势,对我省主要目标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对进口国技术标准分析等风险预警通报机制,指导企业应用好技术性贸易措施。根据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食品及饮料安全管理法规》、《欧盟化学品备案管理》等技术措施的需要,积极开发新的检测方法。针对涉外环境,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加快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定中心、工业品检测中心和农产品安全卫生监控中心的建设步伐,为我省主要出口产品出口提供技术支撑。
十、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严格执法。各级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高度责任感和责任意识,规范执法体系,扩大行政管辖的覆盖面和深度,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素养,为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更高效优质的服务。
5.关于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 篇五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
(商贸函[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息保险公司各营业机构:
今年以来,日本、欧盟相继实施食品安全新法规,大幅提高了食品、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我农产品出口面临严峻形势。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是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体现。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加强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推动农产品出口企业加强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提高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现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农产品出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支持农产品出口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当地农产品出口企业情况,采取针对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产品出口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扶持措施,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这一金融工具,规避出口收汇风险,提升自身信用等级,扩大出口规模,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三、缓解农产品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中国信保将继续通过保险项下融资等产品积极协助农产品出口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加强信贸、信银合作,逐步形成对农产品出口的配套融资支持体系,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贸易融资的力度,不断提升企业信用等级。
四、为农产品企业提供与信用险相关的增值服务。中国信保将在为农产品出口企业继续提供传统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出运前风险保障、与出口相关的国内信用险、与出口信用险配套的担保产品等一揽子组合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买家管理机制,开通“信保通”网上业务操作系统,优先提供国家风险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书等各项增值服务。
五、为中小型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便捷服务。中国信保对中小农产品出口企业取消投保门槛,简化投保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针对本地区中小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产品,并根据其适保出口额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对企业实行优先承保、灵活费率、快速理赔、预赔等优惠服务。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落实相关工作,并及时跟踪、了解农产品出口信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情况可随时向商务部(外贸司)和中国信保(业务发展部)反馈。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6.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 篇六
局
长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
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
第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
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 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
第十三条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四条 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五条 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但不符合A、B、C 3种生产企业分类类别的,自动列入D类企业。
第十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专项抽查检测,并通报抽查检测结果。对A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5% 至15%;对B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16%至45%;对C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46%至100%;对D类企业的抽查比例为100%。
专项抽查检测内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可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检验检疫机构经核查确认准确无误后,可将相应批次《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续延3个月。
第十九条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卸货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提供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出口配煤报检时,应当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
第二十条
出口煤炭由产地运抵口岸后,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对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数量进行核销。
第二十二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出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进行有效处理的,不准出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企业质量诚信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情况及运行状况;
(五)生产加工工艺情况;
(六)专项抽查检测;
(七)质量问题调查;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每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考核结果、监管档案信息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反馈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升级或者降级。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向该企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一)发现有不诚信行为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故意逃避监管的;
(三)发现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不齐全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四)发生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五)专项抽查检测不合格批次超过其所申报批次5%的。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查,对整改后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的企业恢复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第二十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诚信意识,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三十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除杂、质量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煤炭报检和检验监管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实施信息电子化传递方式。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每3个月就出口煤炭检验监管互相通报情况,并就检验监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沟通。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出口煤炭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应当抄送相关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国内外反映强烈的进出口煤炭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问题严重的情况发布预警通报。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伪造、涂改、冒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其他违反商检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商检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违反商检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产地装运、未更换运输工具,原运输工具直接运输出口的煤炭,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检验监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仍按照原分类管理监管类别对该企业实施监管。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7.《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四条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第五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
第七条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第十条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第三章出口玩具的检验
第十二条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
(三)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应当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四条出口玩具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货证不符的,不得出口。
未能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且检验要求不同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购的玩具应当来自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十六条出口玩具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经营的出口玩具应当是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玩具。
第十七条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内的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第二十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六)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三)项所列资料有变化的,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2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企业使用原料情况;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等。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一)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二)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三)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四)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玩具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资质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现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暂停其检测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已经出口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通报或者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其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玩具的,由检
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出口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我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三)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第四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首件产品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抽批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对报检的出口产品按照规定的比例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8.关于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 篇八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3号局令,颁布新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在新形势下将更好的开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国内收发货方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新《办法》包括总则、报检、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六条。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港丰注册香港公司象我们介绍:
一是与原《办法》不同,新《办法》中涉及具体检验鉴定技术的条款对具体的检验鉴定技术未作详细规定,该部分内容将在今后予以明确规定。
二是新《办法》明确了数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者的联系和具体的处理方式方法。
三是新《办法》不仅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国内收发货人和代理人的责任,还明确了在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是新《办法》明确了在现场检验过程中,为确保检验标准规定的检验技术条件的落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义务。
五是新《办法》明确在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其它检验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
六是新《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各条款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验证中需要进行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
9.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的重要性 篇九
商品检验,又称货物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或拟交付的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同时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检疫。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证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
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买卖双方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彼此相隔千山万水,难以当面交接货;并且商品要经过长途运输,途中可能还会多次装卸,难免会发生货物短损残缺甚至灭失等问题,尤其是在凭单证交接货物的象征性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问题更容易产生争议,而这也会涉及发货人、运输部门、装卸部门、保险公司等多方面的责任。因此,为了明确责任的归属,查明货损的原因和程度,避免纠纷或出现争议后能够妥善解决,就需要一个有资格的、公正的第三方即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以维护国际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
在进出口贸易中,一国需要从其他国家及地区进口多种商品或生产要素,此时本国的检验机构就应当对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检疫,把好质量关,以防止有些不法商人以旧充新、以次充好,避免和防止品质低下的商品进入国内,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还可以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保障农林渔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三、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
在进出口贸易中,一国通过对出口商品的检验,能够及时发现出口商品的不足,促使生产企业采取措施改进技术水平和工艺流程,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包装等问题,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知名度,也可有效避免外国进口商的索赔及退货,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增长。
10.关于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 篇十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1929年,工商部()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A、北京
B.南京
C.上海
D.广州
2、()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A.1986
B.1988
C.1989
D.19913、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年4月成立,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A.1997
B.1998
C.1999
D.20004、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对相关的国外生产企业的(),是采用符合国外通行的技术贸易壁垒的做法,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
A.注册登记
B.监督管理
C.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
D.既不用注册登记,也不用监督管理
5、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对外信誉,只有对重要的出口商品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才能保证质量、规格、包装等符合进口国法规要求。
A.强制性
B.一般性
C.集中性
D.服务性
6、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A.装运前
B.装运后
C.报关时
D.加工时
7、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A.许可
B.登记
C.卫生注册
D.卫生登记
8、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A.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B.危险品
C.《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D.《食品卫生法》
9、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由()
A.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B.国家发改委
C.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
D、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10、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A.基本功能
B.相同用途
C.本质特征
D、核心组成部件
11、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随附单据。
A.实施检验检疫前
B.实施检验检疫时
C.通关放行时
D.通关放行后
12、下列不属于H.S编码设立品目依据的是()。
A.产品的用途
B.产品的基本特征
C.产品的加工程度
D.产品的加工工艺
13、进口涂料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累计()不合格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
A.2次
B.3次
C.4次
D.一般项目3次、有害物质含量2次
14、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
A.1个月
B.3个月
C.半年
D.一年
15、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
A.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B.分类管理制度
C.备案登记制度
D.审批认证制度
16、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由()负责。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认监委
C、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检疫机构
D.食品卫生监督所
17、携带用于人体的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事先向()申请办理检疫审批。
A.国家质检总局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局
C.出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D.出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
18、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境邮寄物清单,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现场检疫时,对需拆验的邮寄物,由检验检疫人员和()双方共同拆包。
A.海关人员
B.公安人员
C.邮政人员
D.收件人
19、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实施检验检疫。
A、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B.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C.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D.合同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
20、进口供拆船用的废旧钢船、入境修理的船舶以及我国淘汰的远洋废旧钢船,不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一律由()实施检疫。
A.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B.地方检疫部门
C.当地环保部门
D.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21、以下关于预报检表述正确的是()。
A.需要分批装运出口的货物,不得申请整批货物的预报检
B.为便于易腐烂变质货物的及时出口,可以申请预报检
C.出口货物预报检时,可不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D.检验检疫机构对预报检的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22、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
A.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B.使用鉴定,性能检验
C.性能检验,性能鉴定
D.使用检验,使用鉴定
23、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和()专项检测制度。
A.审批,铅含量
B.备案,汞含量
C、备案,铅含量
D.审批,汞含量
24、已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出口货物,因故需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
A,应重新报检
B.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应重新报检
C.无须重新报检
D.不能再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
25、为提高我国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行()。
A.抽查检验
B.凭货主申请检验
C.法定检验
D.以上三者视情况不同而定
26、出口小家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首次登记的企业应将随机抽取并封存的样品送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认监委
C.国家环保总局
D.外经贸委
2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A.农业部
B.商务部
C.卫生部
D.国家质检总局
28、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办理正式牌证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A.《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B.《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C.《入境货物通关单》
D.《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9、报检单填写货物用途有9个选项,以下哪一个不是()
A.种用
B;食用
C.奶用
D.工业用
30、进口商品需对外索赔出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A.7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等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
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A.消毒
B.灭菌
C.杀虫
D.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B.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C.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D.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4、下列属于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的有()
A.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B.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C.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和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D.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5、安徽合肥某公司第一次出口花露水,拟从宁波港启运,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A.报检时应提交《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申请标签审核
B.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应提供产品配方
C.其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必须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D.该公司应在安徽检验检疫局取得通关单后,到宁波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6、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持原报检商品的()完好,并保证其质量、重量、数量符合检验或复验时的状态。
A.检疫物
B.封识
C.标志
D.包装
7、下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免验申请的有()
A.食品
B.动植物及其产品
C.散装运输的商品
D.危险品包装
8、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A.向监察机关举报
B.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C.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控告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A.抽样、检验和检查
B.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C.注册、认可和批准
D.复验、审批和备案
10、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下列()可以免予检验。
A.样品
B.礼品
C.物品
D.暂准进出境的货物
附: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B 4C 5A 6A 7A 8A 9D 10C 11B 12D 13B 14B 15C 16A 17C 18C 19B 20D 21D 22A 23B 24B 25C 26A 27D 28A 29D 30D
二、多项选择题:
【关于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推荐阅读:
关于出口发票开具问题的业务提醒(出口企业)201512001-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01-31
关于加强车辆进出检查的通知06-25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参考资料以及试题答案 2004-10-8 (answer)11-10
进出口公司简介范文09-17
进出口公司注册流程11-13
开办进出口公司全流程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