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精选6篇)
1.0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篇一
刘华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汉川刑初字第0021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退休职工。系被害人郑某乙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系被害人郑某乙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丙,汉族。系被害人郑某乙之父。委托代理人林顺心。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系被害人谭某乙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退休职工。系被害人谭某乙之妻。委托代理人徐彩琴。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人刘华字,司机。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蔡甸公司)。代表人王雄。委托代理人蔡继军,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丙、黄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荔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顺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彩琴,被告人刘华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继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4日19时5分,被告人刘华字驾驶鄂A×××××号货车沿1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马口镇星光加油站门前路段,不慎将路上修理摩托车的谭某乙、郑某乙撞倒受伤,谭某乙当场死亡,郑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华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驾驶员信息,驾驶车辆信息,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丙、郑某甲、黄某某、王某某诉称,被告人刘华字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郑某乙、谭某乙死亡,故要求被告人刘华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赔偿郑某乙的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458120元、丧葬费19360元、被抚养人郑某丙的生活费37680元,被抚养人郑某甲的生活费157500元。被抚养人刘某某的生活费130464元,摩托车损失5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精神损失费50000元,财产损失3000元,死亡赔偿金458120元,丧葬费19360元,其他损失20000元。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丙、黄某某、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医疗费收据,保险单等证据。被告人刘华字辩称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损失,已赔偿了20000元,余款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辩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同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19时5分,被告人刘华字驾驶鄂A×××××号货车沿1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马口镇星光加油站门前路段,不慎将路上修理摩托车的谭某乙、郑某乙撞倒,致谭某乙当场死亡,郑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华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郑某乙用去抢救费7220.11元,被告人刘华字已向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付了赔偿款20000元;被告人刘华字驾驶的鄂A×××××号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刘华字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丙造成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7220.11元,死亡赔偿金458120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年×20年),丧葬费19360元(湖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720元/年÷2),郑某甲的生活费15750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50元/年×2年÷2人),郑某丙的生活费37680元(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280元/年×12年÷2人),共计人民币538130.11元;被告人刘华字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458120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年×20年),丧葬费19360元(湖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720元/年÷2),共计人民币47748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华字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丙、王某某、黄某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详见本院(2014)鄂汉川刑初字第002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梁某某、谭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刘华字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供述,交强险保险单,医疗费收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丙、黄某某、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汉川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刘华字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接受被告人刘华字为社区矫正对象,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该意见书,经庭审宣读、质询,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华字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华字的犯罪行为给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被告人刘华字驾驶的肇事车鄂A×××××号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且肇事时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7220.11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超出了保险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华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蔡甸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62220.11元(包括医疗费7220.1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款汇至本院账户,账号18×××42,户名:汉川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汉川市支行。);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郑某丙、郑某甲、黄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丁先凡审 判 员
卢炬明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伤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伤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2.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用) 篇二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自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控告和请求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本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篇三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庭审规则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宣布开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到庭(分别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审判长直接询问查明,询问内容按如下顺序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和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
4、是否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
5、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甘肃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
×××、×××(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公安处(局)法医×××出庭为本案技术问题提供鉴定结论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无理的,应根据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说明并驳回;若回避申请有理且对象是审判人员或公诉人的,应宣布休庭,将被告人带到法庭候审室,并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分别报院长或检察长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再行开庭。)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有几位被告人则一一询问)?
审:请鉴定人暂退庭到休息室等候传唤。
[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多个被告的应一一询问)?
审: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审: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有多个被告人应一一询问,此时审判长应宣布将第一被告人×××留审,将其余被告人带到法庭候审室候审)?
审:被告人×××,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罪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审:
1、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2、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
3、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
4、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5、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问清有关问题时,可以自行讯问。
审:现在由被害人陈述案件经过情况。
审:被告人×××,你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无意见?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无询问的?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对证人证言应当庭宣读,对视听资料当庭播放,对物证当庭展示并让被告人辨认,对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予以传唤。举证质证把握的原则是:①要一事一证、一证一质;②两个以上互不关联、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分别举证、质证;③两个以上行为连续实施,构成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犯罪如杀人后抢劫的,应同时举证、质证;④多起性质相同的犯罪应同时举证、质证;⑤对前一犯罪行为举证、质证完毕后,再按时间顺序对下一犯罪行为进行举证、质证;⑥公诉人出示物证,让被告人辨认时,可以自行向被告人询问是否是其作案工具或现场遗留物)。审:(当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后)被告人×××,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审:法警,将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交付法庭。
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吗(如有证言,请宣读,如有物证,请出示。)?
审:(当公诉人出示物证时)法警,将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让被告人辨认。审:(或公诉人询问):①被告人×××,这是你作案时所用的工具吗(根据物证要证明的问题来讯问被告人)?②(如是凶器,还应问被告人×××这是不是被告人×××当时作案所用的凶器?)
审: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法警,请将物证交付法庭(置证据台上)。
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或证人提供(如有证人时,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审:传证人×××到庭(证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证人身份:应询问证人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告知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证人×××,请你把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证。
审:①公诉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证人发问;②(被害人)原告人是否向证人发问?③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有无发问的?④辩护人有无发问?⑤请证人退庭(如对有关鉴定问题予以说明时,公诉人还应主动提请法庭传鉴定人到庭。)
公:对×××的问题,有鉴定结论加以证明。现提请法庭传鉴定人×××到庭说明情况。
审:同意,传鉴定人×××到庭(鉴定人到庭后,审判长应查明鉴定人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职业,与当事人及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要如实提供鉴定结论,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审:请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书)。
审:①公诉人还有无向鉴定人发问的?②被害人及原告人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有无对鉴定人发问的?③被告人×××,对鉴定结论听清楚没有?有无意见?是否对鉴定人发问?④辩护人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审:请鉴定人退庭。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当庭宣读、出示?
审:被害人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审: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审: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被告人,辩护人如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应准予传其证人到庭作证,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如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在证人作证后按辩护人、公诉人顺序发问被告方证人后让证人退庭。)
(在庭审中,如是多被告人的,当第一被告人审完后,审判长应让法警将其带到法庭羁押室暂押,再传第二被告人到庭审讯,依次类推,其庭审均按第一被告人的规范进行;待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将同案被告人全部传至法庭,再审理民事部分)。
审: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审:被告人×××、×××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①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②由被害人发言;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④由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自行辩
护;⑤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⑥现在由被告人×××(第二被告)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接着再进行第二轮答辩)。
审: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审: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
1、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进行民事辩论发言;
2、由原告代理人发言;
3、由被告人×××答辩。
(接着再进行第二轮答辩)
审:原告或代理人发表意见或代理词。
审:法庭辩论结束。
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①被告×××(多个被告人的一一询쫎)你是否愿意赔偿?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能否全部赔偿?②原告人(代理人)有什么意见?
(若原、被告人均同意调解,则由审判人员依法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时)。审:鉴于原、被告人同意就民事部分予以调解,法庭根据本案事实,法律规定和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责任,进行了当庭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略)。上述协议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本庭予以认可,并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当庭履行完毕的可记入笔录,不另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为)。
审: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赔偿将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由多个被告的依次作最后陈述)。
现在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
(若当庭不能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另行公告)。
审:法警将被告人×××、×××带到法庭羁押室看押(合议庭合议后或经审委会讨论后)。
[当庭宣判]
审:(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审:对被告人×××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地考虑了公诉人、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宣判(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判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各项依据和判决的结果:①刑事部分理由及结果;②民事部分理由及结果敲击法槌)。
审: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被告人×××、×××对以上判决是否听清?
审:法警将被告人×××、×××羁押看守所。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4.0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篇四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441-1464号
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光路147号丽苑三村三栋106、107、108。
法定代表人王荣友。
委托代理人洪伟、吴卓奇,该公司员工。
1441-1464号案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一。
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莹,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总工会指派。
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洪伟、吴卓奇,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莹,1441号案被告侯廷选,1442号案被告梁仕秀,1443号案被告康丹壤到庭参加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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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离职时间、月平均工资详见附表一。
二、工作岗位:道路清洁工。
三、离职原因及经济补偿金:各被告主张,原告与政府签订的《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承包合同》于2015年3月到期,原告未能再次中标,无法给各被告提供工作岗位,原告遂于2015年3月初口头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则主张,其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向各被告发出了调令,通知各被告到其他路段工作,但各被告不服从安排,且部分被告去了其他公司工作,原告没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为此,原告提交了《工作调令书》、视频光盘、视频文字材料等证据。其中,《工作调令书》记载原告决定将包括本系列案部分被告在内的北环片区的五十名员工调往松岗片区工作。该调令书仅加盖了原告的公章,没有所列员工的签名。原告称视频内容为该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宣读工作调令的场景,但该视频中声音嘈杂,无法辨清该管理人员宣读的内容,且原告自行整理的文字材料中也没有关于调整本系列案各被告工作地点的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作调令书》没有各被告的签名,视频中也没有关于对各被告进行工作调动的内容,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已通知各被告调整工作地点而各被告拒不服从。鉴于各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口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向各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详见附表二)。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原告主张其已安排各被告休2013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原告未提交其安排本系列案被告梁仕秀、袁成蓉、陈树均、郑显芬、李洪芳、郭晓红、李玉霞、龙少红、陈作英、周会芳、周琨芳休年休假的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未安排上述被告休年休假。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一)未超出法定标准,上述被告亦未起诉,故原告应按照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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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裁决的数额向上述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关于其他被告的年休假情况,原告提交了《北环西员工年休表》和《入职超过一年以上人员年休假安排表》。其中,《北环西员工年休表》系手写,其中记载了包括本系列案部分被告在内的十八名员工的休假时间,但没有员工的签名确认。《入职超过一年以上人员年休假安排表》记载了包括本系列案部分被告在内的十九名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入职年限、年休假天数等内容,其大部分内容系打印,年休假天数系用铅笔填写,“员工签名”一栏有本系列案被告侯廷选、康丹壤、连凤娥、刘国霞、刘国凤、郑显英、赵文敏、梁英、余天琼、钟清炳、夏连娥、胡华容、李玉英的签名,但该十三名被告陈述签名时“年休假天数”一栏系空白,且签名并非确认已休过年休假。本院认为,《北环西员工年休表》系原告自行制作,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入职超过一年以上人员年休假安排表》仅记载了十三名被告的基本情况和年休假天数,关于具体是哪几天休假、休假计划是否落实等问题,该证据并未反映,而且年休假天数系用铅笔填写,易于修改,因此,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此表不足以认定原告确已依法安排该十三名被告休年休假。原告应向该十三名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一)未超出法定标准,该十三名被告亦未起诉,故原告应按照仲裁委裁决的数额向该十三名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
五、劳动仲裁情况:各被告分别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案号详见附表一),请求原告支付2012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3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一)。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5)2490-2513号仲裁裁决:
1、原告支付各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一);
2、原告支付各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一);
3、驳回各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诉讼请求:
1、原告无须支付各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二);
2、原告无须支付各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
3、各被告承担本系列案的诉讼费用。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二);
二、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魏 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运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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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仲裁 案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入职时间 月均工资 离职时间 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加班工资 赔偿金 年休假工资 补偿金 年休假工资 侯廷选
***016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梁仕秀
511***0826 2012.2.10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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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康丹壤
***564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袁成蓉
51***52248 2014.8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2,250 620.68 连凤娥
***020 201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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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陈树均
511***082x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刘国霞
511***0820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刘国凤
511***08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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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郑显芬
511***3828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郑显英
511***0828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赵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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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梁英
511***1628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余天琼
511***2028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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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芳
511***322x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郭晓红
511***0820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钟清炳
***037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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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97 夏连娥
***081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胡华容
***822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李玉英
511***1248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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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5 2,068.97 李玉霞
511***1226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龙少红
***860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陈作英
511***3883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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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97 7,875 2,068.97 周会芳
***541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周琨芳
***54x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附表一: 附表二: 案号 姓名 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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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 年休假工资差额 补偿金 年休假工资差额 侯廷选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梁仕秀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康丹壤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袁成蓉 2,250 620.68 2,250 620.68 连凤娥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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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均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刘国霞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刘国凤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郑显芬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郑显英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赵文敏 7,875 2,068.97 7,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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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97 梁英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余天琼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李洪芳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郭晓红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钟清炳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夏连娥 7,875 2,0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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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5 2,068.97 胡华容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李玉英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李玉霞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龙少红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陈作英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周会芳 7,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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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篇五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唐青林
案件要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上通过赋予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被害人以同时提出刑事和民事诉讼的权利,以获得司法保护的特殊诉讼形式。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3月,广东省深圳市兴锦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投资人为刘强)、汤衡军与被告人汤华远共同出资成立重庆CS协力化工有限公司,专业研发和生产橡胶助剂,199月公司更名为原告重庆CS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新协力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汤衡军。新协力公司自成立以来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研制成功了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工艺,以及针对该工艺的干燥器、射硫器等关键设备。该生产工艺研发成功后具有实用性并为新协力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新协力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保密规则、发放保密费等方式,要求员工对公司的技术、设备等信息终身保守秘密,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该公司关联的职业。
2月5日,被告人胡XT代表重庆东荣化工有限公司与新协力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同年4月,因胡XT提出转让改为租赁,遭到新协力公司拒绝。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进行公证,合同没有生效。
208、9月间,胡XT邀请被告人汤华远到广州进行商谈,并确定另行建厂合作生产不溶性硫磺,由汤华远负责技术,许诺在年产1500吨以内的税后利润里给予汤华远8%的技术红利。同年12月,汤华远从新协力公司离职。
年底,被告人汤华远、黄万应被告人胡XT的邀请参与了筹建被告广西贵港东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荣公司),被告人胡XT、汤华远以给予优厚待遇为诱惑联系了原新协力公司的技术人员魏良、周强到东荣公司工作。1月东荣公司在广西设立,经营范围为橡(塑)胶助剂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公司董事有被告人胡XT以及连荣强、叶维明(该三人原为重庆东荣公司的董事),魏良任厂长,周强从事技术工作。汤华远作为技术顾问负责为东荣公司提供技术。黄万任东荣公司副厂长,负责产品研发等技术工作,并为该公司绘制了干燥罐和射硫器的设备结构草图,定做了相关设备。同年12月,东荣公司开始批量生产不溶性硫磺。经鉴定,新协力公司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与东荣公司采用的不溶性硫磺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的主要特征相同。该鉴定同时分析认为,东荣公司生产不溶性硫磺的干燥器,射硫器和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的改进。
另查明,新协力公司在工商年检后未继续进行年检,因技术人员流失,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银行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经刘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8月23日公告该制备方法为发明专利。
新协力公司于月29日在华龙网公开律师函,申明东荣公司侵犯新协力公司商业秘密,并要求购买者停止购买东荣公司不溶性硫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未果,201月,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胡XT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2、被告人汤华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3、被告人黄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胡XT、汤华远、黄万对前述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15日作出渝高法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一、二原告的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在年12月31日前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关于该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在(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中进行了详尽阐述,被告汤华远、黄万、东荣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用以证明其观点的证据并未超出前述刑事案件的证据范围,故法院直接认定二原告的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在2007年12月31日前属于商业秘密。故法院对于二原告要求的四被告赔偿其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损失,且其已放弃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东荣公司生产、销售不溶性硫磺的获利金额。
关于该问题,法院(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已经作出认定,即东荣公司生产、销售不溶性硫磺的获利金额为10358512.58元。被告汤华远、黄万、东荣公司坚持认为前述金额有误,但未提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直接认定前述事实。
三、责任承担。
被告汤华远、黄万违反原告新协力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其在原告新协力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技术和工艺等商业秘密,被告胡XT、东荣公司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前述商业秘密,给二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四被告共同侵犯了二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四被告应当赔偿的金额问题。法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侵权赔偿额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权利人的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二原告要求以其损失与被告获利之和确定赔偿额无法律依据;2、尽管二原告声称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为1580.2万元,但诚如法院在证据分析部分所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二原告的前述损失与四被告的涉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二原告的前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就本案而言,四被告的侵权故意明显,被告东荣公司完全以侵权为业,故可以以其销售利润计算其获利金额。被告汤华远、黄万、东荣公司关于不能以销售利润(毛利)计算获利金额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4、二原告主张结晶硫系生产不溶性硫的副产品而被告汤华远、黄万、东荣公司予以否认,对此,二原告负有举证义务。鉴于二原告未能证明结晶硫是生产不溶性硫的副产品,故法院对二原告要求将东荣公司销售结晶硫的利润纳入其侵权获利金额的请求不予支持;5、关于二原告的律师费,尽管二原告未举示其支付律师费的相关凭证,但根据其已聘请律师出庭的事实,至少可以确定二原告需为本案支付律师费。至于律师费的合理金额,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主张15万元。基于前述理由,法院依法确定四被告应当赔偿的金额为10508512.58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XT、汤华远、黄万、广西贵港东荣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重庆CS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508512.58元(包括二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专家点评
本案中,原告新协力公司和海因斯公司通过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后,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经过漫长的诉讼旅程,最终获得民事赔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殊的诉讼形式进行了规定,赋予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当事人以同时提出刑事和民事诉讼的权利以获得司法保护。那么,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是否也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一并提出赔偿主张呢?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两大救济制度,但两者存在本质的不同:前者是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而创造的典型公权救济制度,而后者则是为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而设计的一种私权救济制度。两种制度并存于社会生活且相互独立。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程序。一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要得出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首先应当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谈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简称“最高院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见,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请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认定的同时,到达获得民事赔偿的目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理由;(4)原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害,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并不属于上述最高院规定第一条中“人身权利或财物受损害”的情形,因而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一次性寻求司法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见,因犯罪分子非法窃取、使用被害人的商业秘密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如果被害人需要解决的纠纷包含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被控侵权人是否能以在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为由,抗辩商业秘密的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是无权使用商业秘密的第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均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被控侵权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主要应当以其是否行使了损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是否造成权利人客观上的损失为标准。对于没有实施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被控侵权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构成要件方面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提出抗辩:1、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是公开的信息;2、该信息对于权利人来说不具有价值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权利人未对该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至于被控侵权人认为,其在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有很大的改进的主张,则不应成为其抗辩商业秘密侵权的理由。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东荣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涉案商业秘密,不管其是直接实施还是略加改进后再实施,其行为的侵权本质并未改变。侵权人东荣公司非法获取并实施商业秘密是侵权行为,对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改进同样是侵权行为,如果法院因被告有改进行为而对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否认或减少其赔偿金额,将使被告东荣公司因侵权而获得利益,无异于鼓励四被告的侵权行为。故法院对四被告提出的其对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改进后再实施的事实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2、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侵权赔偿额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权利人的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因此,本案中,被告东荣公司完全以侵权为业,可以以其销售利润计算其获利金额;至于律师费的合理金额,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主张1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重庆CS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508512.58元。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篇六
××××人民法院
刑事调解书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等)。
被
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开庭的写为公开或不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概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写明双方对事实
没有异议,或者基本上没有意见的情况)。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写明被告人知罪认错和双方互相谅解的简要情况)。
双方当事人愿意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条款)。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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