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内容

2025-01-24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内容(精选12篇)

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内容 篇一

规章制度

一、考勤暂行制度

1、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5:00 中午值班时间12:00—14:00。

每天上下班时间要在公司规定位置签到。作为人事部的当月考勤记录备案,每周每人轮休一天,周六、周日不安排轮休。

2、迟到5分钟以上至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10元,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薪金20元,1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每月累计5次以上迟到者按每次罚款50元计,严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无故不上班者作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扣除当月薪金的20%,旷工1天扣除当月薪金30%,旷工2天扣除当月薪金总额,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月内累计旷工5天者作除名处理,公司不负责其一切善后工作。

4、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职员层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经理层由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请假条》应交人事部备案。请假者如无法到公司请假,必须在每天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经理,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返回公司应及时补填《请假条》交人事部备案,请事假者扣除当日薪金。

5、请病假一天者,不扣当日薪金,但须出具医院有效诊断书,请病假累计两天以上者,当月薪金按实际有效工作日发放。

6、因外出公干,参加社会活动而请假,需经主管经理批准给予公假,薪金照发。

二、违纪处罚制度

第一条:公司本着加强对营销中心人员的管理,严格规范置业顾问工作行为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营销中心所有置业顾问,对置业顾问违反工作规定按情节轻重划分为甲、乙两大类过失。

(一)、乙类过失(情节较轻):

1、连续三次迟到5分钟以上或不按规定提前下班。

2、经培训后,工作多次出现不应有的错误或失误,未造成较大损失。

3、个人仪容、仪表不符合公司要求。

4、在公共场合、工作场地不恰当的行为如:化妆、打闹、吃口香糖、吸烟、聊天、大声喧哗、打私人电话超过3分钟以上等。

5、不及时完成上司安排的每日工作。

6、类似以上各类不恰当行为及过失。

(二)、甲类过失(情节较重)

1、未事先获准请假,无故缺席一天。

2、在员工中散谣言,影响团结,毁坏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后果。

3、员工之间发生争执,并且不服从上司的调解,使现场无法运作。

4、现场不服从上司的一切工作安排(如有异议事后可向上司申诉仍有异议可越级申诉)。

5、确实因个人失误引起客人投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

6、类似以上各条之不恰当行为及过失。

第三条:处罚制度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自动离职三级

1、口头警告:犯乙类过失扣除工资50元,予以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犯甲类过失或第二次犯乙类过失,扣除工资100元,予以书面警告处罚。

3、自动离职:正式置业顾问连续三个月的销售业绩为倒数第一时,须自动离职,不作扣除佣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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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章贿赂处罚

1、公司绝不允许置业顾问的行贿及受贿或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任何利益。

2、如有发现置业顾问有行贿及受贿行为,将即时解职,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如有出现不可推卸之利益馈赠时,置业顾问需事前填写《收取个人利益申报表》并呈主管副总,审批及指引。

四、置业顾问工作职责

1、保持售楼现场环境干净整齐、接待台资料物品摆放有序。

2、公司内部所发文件要认真读阅、收好、放好,不可随意乱放或给客户、外人取阅。

3、工作时间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用电话聊天、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擅离岗位。

4、当发现售楼资料有不清楚或错误时,应及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更正,决不能当着客户的面前提出错误。

5、置业顾问要诚恳、热情、专业的接待每一位客户,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如有发现即刻辞退。

6、销售中发现难题或其他事情应当天记载,在每周例会时五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由销售经理集中反馈回公司研究、解决。

7、已经优惠的客户认购书,不能让别的客户知道,不得泄露客户资料。

8、置业顾问要每天认真填写《客户接待登记表》、《置业顾问工作日报》及建立《客户档案》。

9、置业顾问应了解每位客户楼款的交付情况,及时提醒客户有关楼款交付事宜。

10、协助客户顺利完成(如交款、签合同)手续。

11、未按期交款的应协助财务部门催收。

12、置业顾问要对已购客户提供积极、热情的售后服务。

五、统计要求

1、客户来电、来访后,置业顾问应立即如实、详细、全面地填写《客户来电登记表》、《客户来访登记表》。

2、客户来电、来访信息于当日下班前登录至《客户处理单》,业务员将处理客户的全过程悉数登录《客户处理单》,并按经理要求定期上报《客户处理单》,结案时,上交《客户处理单》。

3、每一客户成交时,均应如实、全面填写《成交客户档案》。

4、上述填写的来电、来访登记表,成交客户档案及客户处理单,作为原始资料,并按要求定期如数上交。如发现表格内容失实,篡改资料者,首次发现,罚款100元,第二次发现予以开除。

六、销售会议管理制度

(一)会议必须遵循“高效、高质量”原则。

(二)开会时,参会人员必须纪律严明,参会时必须携带笔记本和笔,不得无故缺席、中途退席或迟到。

(三)一般性例会时间必须控制在1个小时内。

(四)所有会议如无特殊条件必须要有会议纪要,会后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五)会议种类:

1、每日早例会

(1)招集主持、销售经理。

(2)参会人员:营销部全体员工

(3)开会时间:早会时间 早8:30—9:00(4)开会内容:安排当日工作、传达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

2、每日晚例会

(1)招集主持、销售经理。

(2)参会人员:营销部全体员工

(3)开会时间:晚会时间 晚5:00—5:30(4)开会内容:当日工作总结、汇总分析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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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周工作例会

(1)招集主持、销售经理。

(2)参会人员:营销部全体员工(3)开会时间:每周一下午5:30(4)开会内容:上周考勤,业绩情况公布、上周工作情况总结、本周销售管理工作内容、解答上周销售人员提出的疑问、本周策划推广工作介绍、组织进行阶段性培训。

4、销售分析会(月例会)(1)招集主持、销售经理

(2)参会人员:营销部全体人员

(3)开会时间:每月统计截止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4)开会内容:销售情况,延期签约的通报及分析,结果及意见汇总至本月销售统计分析报告中;下月销售计划和销售重点;公布下月销售任务,客户群及竞争对手,树立本项目的知名度,品牌;与业务员进行思想沟通。

七、客户管理条例

1、客户登记以当天来访客户为准,并于客户来访登记表上留名。

2、客户登记不得涂改和销毁。

3、客户登记有冲突,以原登记为准。如:(1)同一个客户,多人接待。

(2)以家庭单位式有血缘关系之客户,以成员中第一位登记为准。

(3)老客户带新客户,该新客户属原置业顾问接待,并算一次客户接待;

(4)电话客户及新客户介绍的新客户,以“客户接待顺序安排”为准。

4、客户登记必须有客户联系电话为确认及追访记录为依据,否则无效。

5、若出现客户的登记与签单者为不同的置业顾问,首名登记与签单的置业顾问的提成各占50%。最终以经理签字为准。

6、如成交客户有争议,需在三日内提出,否则过期无效。

八、营销中心管理制度

1、作息制度

2、节假日:依据销售状态,采取轮休及假期相结合

3、病、事假除按公司制度执行外(一天以内需提前1天报销售经理审批,一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

4、售楼电话呼三声以上无人接听时,视轮值员工违规。若全体置业顾问都在忙而前台无人时,在电话响时由离电话最近置 业顾问接听,否则超过五声以上违规。每接听电话时应冠以“您好,**中心”。

5、置业顾问应做当日的业务登记,过期不予登补。

6、置业顾问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业务报表及布置的工作完成,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直属领导。对职务之外提出好建议者予以奖励。

7、置业顾问在任职期间遇有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业务提成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置业顾问有义务保持工作场所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环境卫生。对屡教不改者视同违规。

9、对惹事生非、拉帮结派、无中生有、明知故犯、人为破坏业务工作的置业顾问以警告、除名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0、置业顾问的业务范围为联系客户、谈判、签认购书、带客户交定金、催交房款、签合同、协助办理按揭、通知交余款、等,并在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计算业务提成(未拿到预售许可证提前发售的特殊处理)。

11、由置业顾问个人原因导致签错认购书、合同、卖重房型、房号,计算错误及未给客户讲明楼盘要点等而导致客户吵闹、退房、赔偿等,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300元以上相应处罚,并承担连带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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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每月进行业务排名及综合考评,对于当月第1名者给予奖励,若连续三个月排名最后者予以警告或除名。

13、规定如下:

A: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穿着公司制服,佩带统一工作卡(按规定位置佩带)及遵守相关规定。(不准涂鲜艳颜色指甲、穿凉鞋,发型整齐大方,工装干净、整洁)

B: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酗酒、赌博、打扑克、下棋、吃东西、化妆、闲聊、议论客户及不文明

言谈举止等一切有损公司形象、影响正常工作、办公秩序的行为。

C:上班时间,要求员工精神饱满,不准在营销中心睡觉,违例者每次罚款100元。

D: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接听私人电话,若有要事,接听电话不超过五分钟。

E:置业顾问不准收取任何款项,否则即行辞退,并追究共相关责任,对代客户垫定金而被罚没的概不退还。

F: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置业顾问之间或置业顾问与客户之间发生争吵即行辞退。

G:置业顾问辞工或被解聘,业绩有效期限为离开工作岗位之日前已签《认购书》并交足定金的房号为准。

H:置业顾问不准私自“让单”,否则加倍处罚。

14、本规定未涉及部分按公司制度执行。

15、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九、营销部卫生制度

卫生分区设置表

1、卫生打扫标准

A:每日早晨上班清扫一次;每周星期五下午4:00大扫除,星期一至星期五,责任人每日按责任分区打扫卫生,轮休时找同事替换。

B:墙面(含墙上附着物)及办公区隔断无灰尘、污垢,地面拖净无污物。C:窗户玻璃、窗框每周五大扫除彻底打扫一次,平日保持干净、明亮。D:责任区所有物品、用具必须彻底、干净地打扫、不得敷衍了事。

2、各自办公区域(电话、楼面)桌面、地面(半径2米内)卫生由当日各岗位人员共同负责,洽谈桌、椅及周围地面(半径2米内)由使用人即时负责。公共区域卫生由责任人负责,各部门做到桌面、地面干净、无物(即用文件、固定用水杯除外),文件收放整齐,座椅整齐,客人用水杯、烟缸、散乱宣传资料等立即清理,垃圾倾倒完毕,每人下班前按卫生标准完成各自负责区域卫生,且收集全部个人物品并存放好。销售经理有权对散乱物品进行处理。

3、每日最后离开售楼处人员,应关好门窗,关灯、闭空调,切断电源。

十、工作形象

(一)仪容、仪表

1、服装干净、整洁,工作期间统一着装。

(1)男士工作时着统一公装,浅色衬衫、领带、深色皮鞋、袜子、西服衬衫之间不套毛衣。保证西装、衬衣领、袖整洁,领带平整,衬衣外穿时须熨烫,皮鞋光亮无尘。

(2)女士工作时着统一工装,浅色衬衫、领带等佩饰,深色皮鞋工装与衬衫之间不穿毛衣,保证服装平整,清洁,衬衫外穿时须轻烫。

2、员工须做到身体清洁,无异味,无头屑,保持口腔无异味,工作时间忌烟、酒及食异味食品,用餐后须做口腔清洁、补妆。

3、男士不留胡须,保持颜面洁净,发型露耳、露领,不留长发,手指干净无长甲。女士着淡妆上岗,忌留长甲、彩色指甲及佩带多余三件的饰物,不佩带怪异饰物,女士工作时发型露耳露颈,长及肩的头发扎起,不留怪异发型,不漂染浅色、鲜艳发色。

4、坐姿端庄,接待客户或与领导对坐时,上体不靠椅背,不做手指频繁敲桌面,把玩办公用品,翘 4 / 7

二郎腿、抖腿、踮脚等紧张动作。女士坐姿应保持大腿合拢。不用口咬手指、笔等物。指示物品时应用笔,不用手指;指人时应用全掌。

5、站姿挺拔,不依靠物品,单手抱持资料,不做双手抱胸动作与人交谈。男女站立时双手合握举于腰间偏下。

6、行走姿态从容,于行进方向右前1—1.5米引领客人,身体向左前转30度,电梯先上,后下,楼梯先上、先下。路上障碍对客人予以提示或帮扶,对行动不便客人主动提携物品。

7、讲话面带微笑,注视对方,亲切坦诚,语速适中,抑扬顿挫,音调、音量控制自如。

8、生活方式健康,工作态度精神饱满,无不良嗜好。有不当举止、言谈者,同事和经理有义务进行提醒,必要情况下须进行指导和培训。

(二)礼节礼貌

1、客人及公司内经理次级以上领导找员工询问时,员工应起立回答,路遇上领导应主动问好并立定让路。

2、客人及公司内经理级以上领导到访,应在第一时间起立问候,并打招呼,敬水、让座、陪同参观。

3、送客时,应送出大门外,使用礼貌用语,如“再见”、“谢谢您”、“欢迎您下次再来”等。

(三)工作场合要求

1、不在办公场所抽烟、吃东西(含口香糖)。

2、不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谈笑、打闹。

3、不在前台闲坐、聊天、用餐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在前台看书、报,不在工作时间内看报纸、小说或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4、不用热线电话接听私人电话,不长时间占用热线电话。

5、不因任何原因与客户发生争吵或对客户有不尊重的言行。

6、在组织内不私下传闲话或背后底毁他人,提倡透明,公开地沟通。

十一、形象环境

1、营销中心及办公室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公共地方不可存放纸箱,柜台上切勿放置凌乱报章,纸杯饭盒,毛巾化妆品等杂物。

2、接待室必须保持清洁,切勿堆放垃圾,台上只可摆放电话、电脑、日记本、笔架、名片册、计算机、物业资料等。

3、切勿在营销中心的工作位置化妆及睡觉。

4、每位置业顾问都要清楚知道楼书、平面图、价单、付款办法等,资料应放在显眼处或文件柜里。而每人应有供使用详细资料(尤其介绍可售房号),但资料要保持最新及第一手准备。

十二、客户接待顺序安排

1、每个置业顾问均按销售经理安排顺序来接待客户,并应互相知会下一位接待客户者,轮到接待的应准备好工作资料等候;客户到来应主动迎上,不得坐在值班台等候。

2、严禁在有客户在场的情况下争客户。

3、无论客人是否实在,不得挑客式故意怠慢,必须热情接待至亲身送客出门。

4、若轮到的置业顾问正接待客户或不在场,则跳过,后面再补;轮到的置业顾问当见到有客户进来时不得借故走开或打电话。若违反有关规定者当作弃权,需重新轮候;若屡次违规者,需接受行政处分。

5、轮到的置业顾问亦不得委托他人代其接待。

6、若出现突然间客户人数众多,置业顾问应接不暇导致轮候次序出现混乱,在忙过后则以原来的顺序较先的置业顾问开始重新轮候。

7、换班、轮休要提前向销售经理申请、报批。

8、面对客人必须随时保持笑容,严禁在销售现场表面出懒散、爱理不理的态度。

十、接待客户的标准

1、客户接待以介绍楼盘基本情况,并给客户资料为依据,视为一个有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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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只要进来就算一次有效接待。公司人员及找人客户除外,市调者除非自己说是市调者否则就算有效接待。

3、每个置业顾问都有义务做电话咨询,但不得以电话咨询来争抢电话客户,除非客户到营销中心直接找该置业顾问,否则均需顺序接待。

4、客户营销中心,置业顾问应先问客户“您以前是否来看过“以免无意接待他人客户。

5、若客户表明要找的置业顾问不在,其他置业顾问需立即通知该置业顾问回来接待,在客户等其指定的置业顾问期间,按顺序接待的最后一名置业顾问暂接待,但不计算一次客户接待;若客户指定的置业顾问正在接待其他客户,其正接待之新客户(指第一次到访营销中心者),则需完全交由当时下一轮候的置业顾问接待,并详细向接待的置业顾问交代与新客户之主要洽谈情况;若同时有两组式以上客户到营销中心并指定某一置业顾问,该置业顾问可选择同时接待相关客户或把个别客户闪出,如属后者,则视该客户是否曾由其它置业顾问接待过,若有,则由上一次接待的置业顾问负责接待。如此类推,否则按顺序接待,不得指定某置业顾问接待。提成办法按客户管理条例为准。来电客户无跟踪、回访记录,不属个人客户。

6、任何置业顾问都不得主动给其他置业顾问的客户递名片和联系业务,除非得到该置业顾问的同意。

7、在他人接待客户时,其他置业顾问不得主动插话或帮助介绍,除非得到邀请。

8、除非客户自己提出不想由原置业顾问接待的情况下,由销售经理或销售主管安排其他置业顾问接待外,其老客户一律由原置业顾问接待。

9、每个置业顾问接待客户必须有始有终,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正在接待的客户而转接其他客户。

10、置业顾问不得在客户面前争抢客户,否则取消其现场销售权力。

11、成交客户有争议的,以客户管理条例为准,若解释不通,原则上得以恰当理由要求分明,除非置业顾问之间达成协议。

12、置业顾问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客户落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十一、接待客户时注意的问题

1、迎接客户:见到客户问好,提醒其他人注意。

2、热情接待,灿烂的微笑。

3、服务到位体现购房者的尊贵感满足其心理。

4、如果天气恶劣,帮客人收雨具。

5、主动推介介绍自己。

6、通过随口的问题探客户意向。

7、客户走时应尽量把客户送到大门口。

十二、客 户 追 踪

(一)、填写客户资料表

1、基本动作

(1)无论成交与否,每接待完一组客户后,立刻填写客户资料表。

(2)填写的重点: A、客户的联络方式和个人资讯;B、客户对产品的要求条件;C、成交或未成交的真正原因。

(3)根据客户成交的可能性,将其分类为:A、很有希望、B、有希望、C、一般、D、希望渺茫,这四个等级,以便日后有重点的追踪询访。

(4)一联送交现场经理检查并备案建档,一联自己留存,以便日后追踪客户。

2、注意事项

(1)客户资料表应认真填写,越详尽越好。

(2)客户资料表是销售人员的聚宝盆,应妥善保存。(3)客户等级应视具体情况,进行阶段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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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天或每周,应由现场销售经理定时召开工作会议,依客户资料表检查销售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追踪客户保持阶段性、连续性;连续4周没有跟踪记录,客户再来销售中心按新客户计,后客户被其他置业顾问成交,业绩计入第二者;

二、客户追踪

1、基本动作

(1)繁忙间隙,依客户等级与之联系,并随时向现场经理口头报告。

(2)对于A、B等级的客户,销售人员应列为重点对象,保持密切联系,尽一切可能,努力说服。(3)将每一次追踪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日后分析判断。(4)无论最后是否成交,都要婉转要求客户帮忙介绍客户。

2、注意事项

(1)追踪客户要注意切入话题的选择,勿给客户造成销售不畅、死硬推销的印象。(2)追踪客户要注意时间的间隔,一般以二三天为宜。

(3)注意追踪方式的变化:如可以打电话,寄资料,上门拜访,邀请参加促销活动等。(4)二人或二人以上与同一客户有联系时,应该相互通气,统一立场,协调行动。(5)追踪客户详细记录跟踪情况、问题、处理意见,下次追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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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内容 篇二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 掌握法律专业知识, 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而对于我国而言, 政府法律顾问通常是由政府部门聘用或配备的, 专门为政府机关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或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意见的人员。

在美国、加拿大等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凡是政府涉及的法律事务, 一般都通过指派、委托法律顾问或政府律师进行专业代理的方法加以处理。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 深圳地区是最早拥有政府法律顾问的城市, 但在当时这些法律顾问仅负责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方面的法律咨询。到了1989年, 我国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 在这个规定中允许律师担任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顾问。四年之后, 国务院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拥有专职的法律顾问, 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进行试点观察。进入1999年, 吉林省率先组建了一支15人构成的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队, 其中专业律师占到一半以上, 这些人员的身份也从单纯担任政府代理人逐渐覆盖政府的各个方面工作, 这些法律工作者对于政府依法治国起到了极大的帮助。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优势和意义

政府法律顾问在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与具体事务的运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由于律师是法律领域中的专业人士, 在长期的工作经验中拥有超过其他人群处理各项诉讼的能力。聘请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 能够运用它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广泛的社会关系, 为政府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尤其是在项目谈判、招商引资等领域, 专业的律师建议可以帮助政府能够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能够推动政府依法执政

由于行政事务具有繁杂性和紧迫性, 行政机关必须要求强调行政效率, 从而导致政府忽视行使权利过程中的法律准则。也正是由于这一点的存在, 依法治国长期难以得到良好执行。随着社会的发展, 政府行政力度不断增强, 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也越来越丰富, 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争端逐渐增多。当政府面临大量资本投入或政府采购活动时, 政府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提供建议, 帮助政府进行合同起草、项目商谈, 以保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不被侵害。一旦发生民事争端, 相关法律人士也可以帮助政府高效解决纠纷。由此可见, 律师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可以加强政府依法执政, 并提高这种执政的效率和力度。

(三)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能够最大程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发期, 很多矛盾纠纷表现为一触即发、一点即燃的特点, 如果处理不当, 无疑会对政府行使国家管理权产生重大影响。随着法律宣传的逐步推广,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在面对政府无意侵权之时, 我国公民选择的不再是默默接受, 而是选择依法维权。律师掌握着专业的法律知识, 具有非常高的法律素养, 律师在工作的过程中, 与社会各个层级均有着广泛的接触, 对于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以及各个层面的利益冲突能够更加快速的把握, 同时律师具备相当丰富的调解经验, 由于职业习惯拥有高超的洞察力和思辨力, 这些职业习惯都决定了由律师参与政府决策将更利于解决各方面矛盾, 满足各个层级的利益需求, 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解决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对于政府律师顾问的规定之下, 担任政府律师顾问在处理重大法律事务时能够运用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作出公正判断, 但因律师不是行政官员, 没有行政权力, 在触及政府或部门利益时, 不得不放弃“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不得不服从政府或部门的意志, 很难为行政机关管理决策层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但为了保持律师执业的自由性, 如果贸然地将政府的具体法律事务交由社会执业律师来处理, 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会执业律师在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时, 少数领导干部对律师缺乏应有的重视, 律师根本不能全程介入政府日常工作之中, 没有发挥律师应有的重要作用, 律师对于政府事务, 政府的运作程序和规则、政府的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 难以全面理解政府在具体法律事务中的立场, 从而无法为政府提供高效的服务;二是社会律师并不是公务员, 工资收入得不到保障, 法律顾问经费得不到落实, 同时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 尤其是政府律师并不是终身聘用制, 一旦与政府之间接触了聘用关系, 其在帮助政府进行法律工作期间知悉、获得的信息很容易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人谋利, 可能产生对行政机关不利的局面, 或为政府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带来不良的影响, 如何解决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问题及具体操作的方式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使其最大程度保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的合法权益, 解决律师的后顾之忧, 确保律师能够和政府真正融为一体, 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更好地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四、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完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一) 转变观念, 依法行政, 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参政议政的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不仅仅是法律顾问的提倡者, 也是法律顾问的管理者, 更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决策者”。但是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 我们要尊重律师, 在涉及法律实务的处理方面和政府事务方面多同律师沟通与合作, 增强律师在处理相关法律工作问题的权限, 要扭转过去仅仅从事法律事务咨询、陪同领导下访等初级事务, 要从更全方位参与到政府的日常工作之中, 切实帮助政府解决相关法律事务。充分保障律师在工作中的独立性, 不要以权压人, 以免影响律师为政府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 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律师选拔、管理制度,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激励考核机制

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选拔优秀律师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队伍, 建立政府专职律师管理制度, 与选定律师签订《专职顾问合同》, 规定律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后, 不得再以社会律师的身份为他人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同时也要限制政府律师顾问不得乱用职权, 不得违背自身职业道德, 更不能泄露相关国家机密或政府严格保密的相关信息。明确律师依法办事、服务政府的专项职责, 明确律师劳动报酬及其福利待遇, 让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没有后顾之忧。

在对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过程中, 应该引入相关激励考核制度, 充分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的积极性。同时也需要科学合理的对政府法律顾问给予真实客观的评价, 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专业水平、道德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 对“优秀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律师, 应当解除聘用。

律师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所在, 律师可以有效的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作为享受最高公权利的政府机构, 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可以帮助政府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处理日常事务, 用法律思维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都有利于我国建设发展成法制国家奠定扎实的基础, 因此政府律师顾问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摘要: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 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也为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来,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队伍中的一员, 在参与政府决策论证, 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促进政府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 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意义,完善

参考文献

[1]杨继光.基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困惑及其解决措施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5.1.

3.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转移支付;财政平衡;对策

一、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转移支付的规模偏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小财政大金融的策略,国家致力于促进市场的自由化发展,支持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又要考虑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所以整体政策上受其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能力也就非常小。我国的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不到11%,不足发达国家平均的1/3。财政收入的减少,必然使财政能力收到一定的限制,中央政府也就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转移支付。而与之同时,我国的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西区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为了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加大中央宏观调控力度,就需要有一定的较大的转移支付规模。但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却无法达到这一规模,转移支付能力的不足,地区经济的平衡很难凭借地区自身的发展来弥补和缩小差距,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而成为当前应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二、 我国缺乏专门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法。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规范使得在实践中,临时性决定或者是存在“熟人”带动地区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转移支付形式不合理。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很小,而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非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大,从而难以达到通过转移支付缩小区域差距、实现各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均等化的目标。最后,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的安排和管理,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三,接受财政转移支付地区的法律配套措施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地方政府缺乏统一的管理和使用该资金的法律规范和统一明确的财政支付的程序运行机制。往往在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到达地方后,只是政府部门出面接受,对于资金的流向和具体使用都带有很强的随意性。而地方财政,尤其是省级一下的政府财政,多依赖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谋求发展,资金使用的浪费和盲目,就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支出,很大程度上给国家财政带来负担,并且减少真正贫困地区的政府财政需求取得的机会,不利于平衡发展地区经济。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对策

(一)加强对充分利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我国的转移支付规模较小,根本原因是国家经济的发展,那么促进国家的快速发展是首要的。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不足,一时是难以改变的,在没有办法改变部分地区对国家财政支付的依赖的情况下,就要充分利用转移支付的资金,现实中存在的“随意性”的支付和“盲目性”的转移支付,需要建立严谨的转移支付问责机制和监管制度,保障有需求的地区,财政紧张的地区及时有效的利用中央财政补助来促进自身的经济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的充分利用等同于最大化最优化的促进资源配置,一定程度的扩大了转移支付的规模。

(二)建立系统的实体性法律规范体系。一方面需要规范分配依据,引入人口数量、辖区范围、人口密度、自然环境等不易被人为控制的客观因素,设置权重和比例,用科学的公式取代认为分配。另一方面需要设置专门的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负责转移支付方案的设计、修订、相关因素数据的收集和计算,统筹管理中央各部委对下的各项转移支付,避免资金安排的随意、分散、交叉和浪费。调整优化转移支付模式,政府间转移支付有两种形式,上下级的纵向转移支付和同级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采用的事纵向转移支付模式,稳定性不够,也是中央财政负担较大,所以我们可以学习部分西方国家的经验,逐步加大横向转移支付的力度,让地区之间相互帮扶发展,用横向转移支付解决经济落后地区财力不足的问题。这样有助于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同时也有助于简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

(三)完善地方转移支付配套措施。配合国家财政转移的立法规范,地方政府也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便更好的接受和使用转移支付的资金。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转移支付管理机构,专门处理财政转移事宜。负责申报中央财政款项的全过程,材料的整理收集、财政资金的接收使用等等一些列的管理安排工作,同时确立制衡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使部门之间相互牵制,达到转移支付资金最大化最有效的利用,以此来减少地方对财政资金的滥用和随意性,也能够有效的抑制腐败现象。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M]. 法律出版社, 2014

4.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内容 篇四

二、地方政府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取向

电子政务实施后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在信息管理中面临的上述矛盾问题的确会给其自身带来“阵痛”与“振荡”,可喜的是,这些问题的彼此冲突、相互作用和逐渐解决,非但不会阻碍政府信息化发展的步伐,相反却可以引发政府管理的变革和创新。也正因如此,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规划安排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以保障政府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和安全运作.那么,电子政府需要哪些信息管理制度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信息基础设施保障制度。

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信息化的基础平台,为了保障它的安全性,政府应该对国家使用的所有信息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统筹规划、统_标准,以此约束各级政府对安全信息产品的选购和使用,避免国家蒙受因投资浪费和标准不一致带来的损失,从根源上减少信息安全隐患。

其二,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

政府应对从事信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签发不同安全等级的数码证书,以认证企业的身份及提供一个清晰及支持电子交易进行的政策环境,保证信息安全产品的质量,保证其销售渠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加大对此类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产品质量,以保证国家信息产品的先进性、优质性和安全性。

其三,信息管理制度。

政府应该明确行政信息流程,科学、合理地规范信息管理程序,实现对信息收集、信息存储、信息加工处理、信息过滤、信息传播、信息发布等的有效控制,即实现政府对电子政府管理服务体系的全程管理和干预,以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简化行政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加快服务速度,提高效率,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当然,其中还可进璨较晗傅刂贫ㄐ畔⒐开制度和信息监督、审核制度。其中,信息公开制度是要利用技术规则制约政府,使之通过正规渠道公开所有应公开的信息,保证使全社会能够平等、公平地共享政府资源,更好地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信息监督、审核制度是要政府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网上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监控,动态更新内容,规范电子政府运作,并对有害信息进行及时过滤,以保证网上信息的时效性、可控性和可审核性。此外,还要对政府发布的信息进行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测、事后归档,以保证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可靠性、完整性、可跟踪性和责任追究。

其四,信息问题汇报制度。

规定政府工作人员研究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责任,使他们把电子政府运作中出现的与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相关的重要问题研究汇总,及时上报并将分析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决策,采取应对措施,提高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决策效率,迅速排除电子政府的安全隐患。

其五,信息人员培训制度。

对政府中使用、管理或控制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强化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信息意识、安全观念、科技素质和实际能力,为电子政府的安全运作提供人员保障。

其六,信息安全制度。

由于各机构的业务千差万别,不可能都采取千篇 一律的信息安全措施,所以,有必要规定一个“最低限度”要求,以保证行政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最起码的信息安全。这样做的好处是能使整个信息安全措施统一规范,有利于监督检查和贯彻落实。当然,“最低限度”要求允许各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制定信息安全措施,因此,体现出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便于激发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此外,可以建立信息系统授权制度,对使用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权限划分,规定系统在何种情况下由何人作重大修改或变动,并规定这种权限的使用期限。这项制度可把信息安全提高到系统总体管理的高度,可有效地保证系统的安全性。还有,可以建立电子政府服务保障制度,设计出最好的管理和服务流程,建立一整套“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以确保电子政府的优质服务效果,规避网上管理的风险。还有“一把手”责任制度,规定在信息安全方面每个机构的“一把手”必须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以保证在出现安全问题时能够有人负责和实施责任追究。

最后,电子政府组织制度。

在网络时代,政府应以顾客为导向,在基本规则内为顾客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灵敏地对付来自外界的冲击,分担政府的决策。这使得传统的集权组织无法应对如此的复杂性,因此,必须由集权体制走向分权体制,建立一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决策权力适当分享的新型组织体制。

5.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篇五

1、答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咨询;

2、审查合同;

3、草拟公司投资经营中所需合同。

4、制定公司相关制度,并修改、创新;

5、出具非诉讼事务法律意见;

6、参与公司投资中所需对相关单位的法务尽调。

7、收集、研究、宣传新的法律、法规;

8、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能力:

1.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

2、精通相关法律知识,例如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3.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及应变能力;

4.具有一定的文案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

6.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篇六

我觉得做好政府或者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如何做好?个人有以下体会。

一、当好一个法律人 这是首要的。因为政府领导的行政经验比律师丰富的多,且有庞大的行政队伍,政府不需要我们律师是一个行政人,需要的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支持的法律人。那么怎么样做好一个法律人呢?我觉得: 第一、做一个熟悉法律的人。政府领导寻求律师支持往往是很急的事,需要你马上给出意见。如果我们对法律并不熟悉,不能让领导及时决策或者安排工作,那么是有损律师形象的,政府也可能不再聘请你做顾问了。尽管一般律师不可能对各类法律通熟,但是对政府顾问律师要求就不一样了。所以,作为政府顾问律师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及刑事的法律知识都应当全面熟悉。第二、做一个运用法律的人。熟悉法律知识是前提,关键是要运用,要能够把自己所熟悉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政府可能涉及到的各项工作中或者具体事务中去。有时候政府在处理某些问题时需要并用行政、经济、法律的多种手段。那么作为政府顾问律师就应当能够把法律的规定信手拈来,要把法律知识用活,把法律手段用足。如果茶壶煮饺子——倒不出,是一件很可悲的事。第三、做一个善于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当遇到政府或者领导的决定有法律上的障碍时,作为政府的顾问律师是有义务提出意见的。可是敢于提出意见还不行,还要善于提出意见。政府领导每天处理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很疲劳,有时候还会心情不好。如果我们提意见时不讲究方式方法,很可能会弄巧成拙。如果我们直来直去,只顾我们自己的意见提了,采纳与否我们置之不问的话,一是与我们的职业道德与纪律相背,二是这样的律师事后绝对会从政府法律顾问的名单中出局。

二、处理好二个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府领导往往思考政策的问题多些,花很多的经历考虑上级政策如何在本地落实,考虑如何充分争取政策、利用政策促进本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律师恰恰相反,往往是考虑法律的问题多些,遇到事情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在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中,有些事情如果仅仅从法律角度出发,虽然可以从法律上解决一个问题,但是却会产生其它的几个问题。政府在处理政务的过程中,不希望用一个矛盾换成另一个矛盾,更不愿意换成另几个矛盾。所以,政府顾问律师必须要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永康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是高屋见瓴的,我们要深刻领会。第二、要处理好个人业务与顾问工作的关系。律师业务范围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其中之一,甚至还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就重要性来讲,有时候政府的某一个项业务比其他许多业务都要重要的多。再加上领导的时间很有限,活动安排的也很紧。出现了一些突发事件,可以还会临时通知顾问律师参加。这就要我们权衡并灵活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及时参加政府的活动。如果一个律师因为自己的某一个业务而置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不顾,我敢断言,这个律师是做不起来的。政府的律师顾问需要在某一方面作一点牺牲,何况“舍”与“得”并不完全分离。

三、把握好三个理念

第一、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荣誉。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不能否认的现实是,中国还是一个身份社会、一个关系社会、一个权力社会。一个县只有那么几个县长副县长,一个省也只有那么几个省长副省长,我们能够为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应该首先看成一种荣誉。有的律师把经济收看得过重,往往还没有做一件事就先提出了经济报酬,甚至有的不愿意做奉献的事。我敢说,一个渺视荣誉的律师,一心钻到钱眼里去的律师绝对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第二、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责任。把事当事,把人当人,这是有辩证关系的。你把事当事,就会把你当人;你把事不当事,就会把你不当人。作为政府顾问律师要有一种比处理个人业务更厚重的责任感,这个道理我们很清楚。现实中,我们有些顾问律师对政府的顾问业务仅仅只是”顾而问之“,并不潜心研究;对待政府的案件,仅仅出庭应付,把胜诉与否并不当回事。甚至还有的认为政府的“公家”,输了官司也不要紧。这既违背职业道德,又是完全没有责任心的。

第三、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使命。这是比责任更高的要求了。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我认为就是二个方面: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政府顾问律师。一方面我们要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要帮助政府依法行政。这与前述敢于提意见和善于提意见有同意之处。作为政府顾问律师,我们不能对不起社会对律师的期望,也不能对不起“政府法律顾问”的荣誉。如果我们一方面在追求社会法治和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放纵践踏权利和违法行政,那么,律师还称得上是法律人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明确了‘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日前,在接受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媒体访谈时,姜有育结合全会精神阐述应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今年,全市32家重要行政执法部门和事业单位均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县(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立近两年来,在协助两级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地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今年,市司法局通过构建法律顾问体系,整合了法律服务资源,实现了普法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使司法行政机关的多项职能得到了有效落实和充分发挥。通过法律顾问的“中介”角色,架起了政府和群众、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推动了法律服务行业自身发展。

7.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内容 篇七

关键词:政企关系,回旋之门,责任,基金

引言

在2006年一种商品名为“欣弗”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 成为了举国瞩目的焦点。这种由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液, 获得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得以合法的生产流通, 截止2006年8月17日, 它在我国已造成了99例不良反应事件以及10人死亡。2006年8月15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 (欣弗) 引发的药品不良事件调查结果, 认定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生产是导致这起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 并责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制药企业需要政府的监管。面对转型时期快速增长的药品市场, 一个高效权威的、具有导向性的药品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 是必不可少的。以下就是由欣弗事件引发的对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改革几点不成熟浅见。

1 药品监管与政企关系

药品监管为什么出现如此宽严失据的局面呢?从管制的公共利益出发, 政府监管部门往往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但实际上监管机构有着自己的利益板块, 而且它的利益又和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药品监管机构及其人员, 在今天依然和制药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原因有二:

其一, 在各级药品监管系统中, 大量的中高级公务员有着在医药企业曾供职多年乃至出任领导职务的经历, 这些监管官员之前所更多思考的是如何让国有医药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而对人民用药健康缺少考虑。

其二, 在我国客观存在着药品监管机构和制药企业之间的“回旋之门”。从公开的报道中, 可以看到一些药品监管官员在退休之后, 利用自己的关系资源, 到和自己过去有工作关系的企业工作, 出任独立董事等高级职位。因此在药品监管中“只打苍蝇, 不打老虎”的现象, 也时有发生。

制药产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 也是一个科学和利益交错的领域。无独有偶, 在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中同样存在着药品监管中的“回旋之门”。例如在美国1980~1992年间, 农业部的部长依次分别为养猪厂主、肉制品贸易协会总裁、养牛厂主出身, 他们所更关心的是肉制品生产者的利益而非公众安全。[1]

2 药品监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2.1 健全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3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阿拉木图宣言》中明确指出“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公众应该有接近和获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权利。在美国,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主要依赖于两大报告体系, 即企业的强制报告系统和Med Watch的自愿报告系统。此外, 任何批准的新药品和生物制品, 在上市后前三年的每个季度都要向FDA提交定期报告 (periodic reports) , 并且可以提交跟进报告 (follow-up reports) , 以提供对不良反应的最新认识。[3]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这些报告和数据的整合基础上, 通过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告的方式, 来发布药品安全信息, 提示药品生产企业、医务工作者以及公众来注意这些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1条规定,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 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004年3月4日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 第2条规定,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因此这些规定确立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

根据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框架, 一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应该由企业、医疗机构或个人向省级药品监督、卫生管理部门或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然后这些省级机构再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有必要建立覆盖全国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监控网络, 健全不良反应信息常规发布机制以及严重事态的发布机制, 通过及时全面完整的信息公开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克服他们所处的信息劣势地位。

2.2 建构以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 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这确立了我国的药品许可制度, 同时在2005年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 规定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和补充申请, 规定药物临床前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简称为GLP) , 药物临床研究应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简称为GCP) 。

与美国类似, 在我国的药品审评过程中, 也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两个环节, 由药品审评官员来负责形式审查, 去审查申报资料项目是否齐备, 格式是否正确, 有无表面瑕疵;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省的药品审评中心以及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的专家, 对技术问题进行审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我国制药企业在申报过程中, 炮制数据伪造原始材料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所以在未来应当引入对申报企业和品种的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 从而让药品许可制度真正发挥实效。

3 药品不良反应责任的分担与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的引入

当药品不良反应出现后, 由于涉及到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政府等多重机构;由于很难证明服用某种特定药物与所致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都增大了这类事件诉讼与赔偿的难度。面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怠于行使自己的裁量权, 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作为, 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是位于第二位的, 并且是监督性的补充责任。

从制度变革面的角度来看, 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未来可以考虑通过设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的形式, 从而建立药物责任的“灯塔”, 分散药品不良反应的风险, 减轻某一的负担。在未来我国可以在药品监督或者卫生部门内设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委员会, 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救济以及不良反应基金支付的救济事项, 从而让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得以及时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美]玛丽恩·内斯特尔著, 程池等译.食品安全:令人震惊的食品行业真相[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32.

[2][英]约翰·亚伯拉罕著, 宋华琳译.渐进式变迁——美英两国药品政府规制的百年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614.

8.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篇八

我们提供的服务内容:

1、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所涉法律事务,就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或重要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建议方案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等;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有关合同、公告、债务催讨等法律文书,协助聘请方与第三方进行经济谈判、调解;建立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种经济、合同、等纠纷,与有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4、清理企业历年债权债务及资产负债结构,并提出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相关行业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如名称、商标、专利等的保护;

7、公司内部股东纠纷处理;参与公司法人治理建设,提供法律意见。

8、调查公司资信及对方财务信息如帐号、存款、土地、房屋等财产产权状况;

9、公司集团化与集团内部产权结构与管理机构的调整;

10、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公司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

11、协助用户对本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强化员工法制教育;参与起草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并提供制度的法律审查;

12、办理聘请方要求的其它相关法律事务;

常年法律顾问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2、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我们的收费标准

根据企业规模和法律事务的多少,协商收取3000-10000顾问年费;

对于诉讼、仲裁案件需另外收费,收费标准一律在行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限度里,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并在此基础上可另行商定优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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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

10000000元以上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

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

一、律师费用说明

律师收费标准根据政府指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确定。同时参考案件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综合确定。除特别书面约定外,律师费用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全额支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协会的规定,为避免不正当竞争,律师有最低收费标准(依法从事法律援助的除外)。

“律师费”是指律师服务费,不包括其它实际支出的费用。诉讼费(法院审理费用)、仲裁费(仲裁委仲裁案件的费用)及为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要的鉴定、差旅、调查、通讯、翻译、查询、复制、规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二、诉讼、仲裁收费标准

1、诉讼、仲裁案件设最低起点收费标准:代理诉讼、仲裁 :3000元

2、刑事案件律师代理费收费标准:

刑事案件代理费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代理并收费。三阶段一并委托的,按审查起诉、审判两阶段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1)侦查阶段:2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3000-10000元。

(3)审判阶段:5000-20000元。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按上列标准执行。

3、民事、商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50000元(含5万)以内的,每件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下列各段比例标准累计另加收费:5万-10万元(含10万元):4%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3%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2%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1.5%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

1000万以上:0.5%

上列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代理刑事辩护和附带民事代理人的,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说明:

1、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也可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一般在争议利益的10-30%。但下列情况不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2、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

三、咨询收费标准:

1、网络咨询---免费

咨询方式有:网站留言板咨询、法律论坛发帖咨询。

2、电话咨询---免费

电话咨询一般不超过10分钟。

3、约见咨询---收费

(1)前来办公地点面谈咨询:收费 200 元 / 次(不超过一小时),超过一小时的部分每小时加收 100 元。建议前来咨询前最好提前预约并拟好咨询提纲,以节省您宝贵的时间。

每周五下午(13:00—17:30)为免费咨询时间。

(2)约定地点面谈咨询(限本市六区):400元/次(不超过一小时),超过一小时的部分每小时加收200元。注:您与律师一旦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期咨询费可折抵相应律师费用。

四、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一)协商收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按企业投资额、注册资金、营业额或销售额、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由客户与律师协商在0.1~1%之间确定常年法律顾问年费。

(二)分类收费:

1、机关、团体10000元~50000元/年;

2、公民个人2000元~5000元/年;

3、个体工商2000元~10000元/年;

4、小型企事业5000元~20000元/年;

5、中型企事业10000元~30000元/年;6、7、8、9、大型企事业20000元~50000元/年;集团型企业30000元~100000元/年;港澳台企业10000元~500000元/年;外资企业10000元~100000元/年;

五、办理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组建、公司清算、企业改制、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1、组建股份公司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收费:不低于5000-10000元/件;

4、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不低于2000元/件。

六、按比例的非诉讼收费

1、涉及财产风险代理的,协商收费不得低于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10-30%;

2、设立公司企业,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

3、公司企业委托清算,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

4、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1亿人民币的,不低于0.2%;

(2)总投资1亿元~10亿元人民币部分,不低于0.1%;

(3)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05%。

七、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见证、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法律业务等,可根据所涉财产金额、事件重要程度、事务复杂程度,由客户与律师协商在相关数额0.1~3.5%之间确定咨询或代理费用。

1、计时收费:100元~2500元/小时;

2、计件收费:不低于1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见证:不低于3000元/件;

说明:

1、上述费用,如果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代为垫付或作出承担的承诺,应由客户及时补交。

2、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数额以委托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声明: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行业规定,本律师不对客户所代理的仲裁或诉讼事项作任何形式的胜诉保证。保证:

9.政府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书1 篇九

甲方:兴坪镇人民政府

乙方:兴坪法律服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甲方与乙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聘请兴坪法律服务所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可提供以下服务工作:

1、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咨询;

2、应甲方要求,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可提交法律意见书;

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建议;

4、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法律审查重大的经济(合作)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6、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可配合甲方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出对全民所有(集体)资产或国有(乡镇)企业进行风险防范管理的建议或意见;

8、乙方另行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法律诉讼;

9、乙方另行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

10、乙方另行接受委托,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合并(整合)等工作。

第三条 聘请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叁年,自2009年1月10日开始至2012年1月9日止。

第四条乙方律师的工作方式及要求:

1、乙方律师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等工作方式,自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地点,及时完成甲方要求的服务工作。

2、如因甲方要求的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及紧急性需要,乙方律师可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合适地点为甲方工作,但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及安全的工作环境,甲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 费用承担及支付:

1、乙方律师办理本协议第二条第1、2、3、4、5、6、7项业务的法律顾问费用为叁万元人民币/年,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首次一次性支付法律顾问费用贰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初一次性支付贰万元人民币。

鉴于乙方律师是“应甲方要求”而提供工作服务,故甲方不得以

乙方律师未提供工作服务为由而少付或不付法律顾问费用。

2、乙方律师办理本协议第二条第8、9、10项业务,另行与乙方约定收费。

3、以上本条1、2项乙方收取的费用是指律师的法律顾问费和代理费,不包括办理业务时由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收取的费用。

4、乙方律师为办理甲方业务发生的必要的招待费用和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大额招待费用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可向甲方预借必要的工作费用;乙方律师须及时持票报销。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为乙方律师履行义务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

2、乙方律师应当积极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研究,按照公认的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标准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

3、乙方律师必须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工作秘密。

4、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供甲方决策参考,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甲、乙双方盖章签字时间:年月日

10.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内容 篇十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县政府的工作布署,我办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听取法律专家、学者的建设,多方搜集相关的信息,经过认真的研究和综合分析,认为海南省今年3月28日起实行的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值得我县借鉴、参考。现作如下报告:

一、海南省建立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概况

(一)现实需要:一是依法行政的客观必然要求。随着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已成共识,但同于政府职能部门受专业化、知识而等的限制,尤其在一些涉法问题上,即使是比较有水平的公务员也不可能全部了解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其行政行为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出现大失误,在这时候让法律顾问参与其中,将法律作为一种重要考量,一切按程序办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是有利于公务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公务员在处理问题时常涉及法律问题,在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向法律顾问请教,久而久之,有利于其法律意识和习惯的养成。三是法律已融入现代经济、社会的每个角落,某种程度上讲,法律顾问就是一部“活的法律词典”,政府在制定文件时让法律顾问参与其中,先行“过滤”,发现与国家政策法律打驾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这样制定出的文件才更规范与科学,才更符合人民的意志。

(二)职责权利

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为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政府负责人签署的省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

2、受省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省政府委托参与或协调政府投资采购合同谈判和对外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

3、省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受省政府指派。

4、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处理省属国有企业。

5、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协调省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6、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公职律师工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还给予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以下权利: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规则》还明确规定,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省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监督检查证件申报、审验、管理;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认定及组织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考评工作;调查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二)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股负责承办属县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受县长委托办理并出庭应诉行政、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由县政府承担赔偿义务的赔偿案件;收集、统计填报全县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承办、协调与仲裁业务相关的工作;负责拟定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及安排,审核、协调、修改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草拟审核说明;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工作;承办上级发送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修改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协调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之间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监督纠正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经费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目前行政编制为2名,与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合署办公室,拟在乡镇和县部门中选聘3—4名法律大专以上或其他本科毕业生作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将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经费与行政复议、应诉、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等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11.课程顾问聘用合同的内容 篇十一

甲方(用人单位):超越教育

地址: 大东区滂江街179号

法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一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 自月 至月

二 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超越教育课程顾问一职,乙方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履行主任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1、超越教育招生宣传工作;

2、做好排课以及学生后期维护工作(包括学生催费收费,接待家长,学生成绩意见反馈,);

3、协助机构进行家长会宣传工作;

4、协助校长下发的其他相关工作;

5、每天上课之前打扫好教室卫生,提前整理好教师用笔等教学辅助工作。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提供给乙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场所、设备、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 薪资及福利

1.乙方的薪资由基本工资+提成+年终奖金二部分组成

1.1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为10元/小时,试用期后工资为10元/小时,提成为新生第一次交费的2%;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和提成,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1.2奖金在年终进行一次性发放。

五 劳动纪律

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护甲方的名誉。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1.工作日08:00—16:00,周六周日08:00—17:00,中午午休12:00—12:

30

2.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突发任务可以适当的自行调整工作时间。

关于严重违背劳动纪律的解释

1、私自扣留、挪用或者侵占甲方公款或者财物的。

2、未经甲方许可将生源介绍到其他单位的。

3、由于乙方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健意识而造成直接后果,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甲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

六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终止

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 双方应该在合同失效之前的一个月内提出关于续约与否的决定,如双方均未提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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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七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2.1、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2.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侵害的;

2.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2.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机构工作的(须有劳动部门鉴定报告)。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3.1、甲方以暴力、要挟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3.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供给劳动条件的;

3.3、甲方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 违背劳动合同的义务

甲乙双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九 其他

1.本合同依法订立,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束缚力,双方必须履行。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起仲裁和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

4.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法人:(签字)

12.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篇十二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作加以回顾检查并分析评价的书面材料,它能帮我们理顺知识结构,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因此好好准备一份总结吧。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1

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法治的进程必然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进而影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的步伐。加强法治建设已成为广大政法部门的一项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在面临着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同样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如何履行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是当前我们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普法教育的职能推进法治建设,就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依法行政中,要知法懂法,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各项事务,始终做法律实践者的表率。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的提高给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因此,司法行政在履行普法教育的职能中,要始终把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积极研究和探索出一条普法教育的新路子。在普法教育的实施上,力求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把普法教育真正纳入经常化轨道,做到年初有计划,月月有安排,年终有考核。要坚持把自学与培训相结合,把举专家法制讲座与组织集体讨论相结合,把学法与考试相结合,时刻用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来衡量普法教育的效果,使普法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由过去的软指标变为硬指标,更能适应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同时,还要抓好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建设水平,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全体公民都学法、懂法、守法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就会加快。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送法进万家活动、举法制讲座和报告会以案释法讲解等方式,深化广大公民的普法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确保广大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使广大公民都能积极投入到法治建设之中。

二、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法律服务的职能在法治化建设中,如何为各级政府的依法决策及依法行政当好顾问和参谋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有一批长期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这三支队伍共同构成了法律服务的精英骨干。只有发挥好他们的智囊团、顾问团、参谋团作用,才能充分彰显法律服务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功能。首先,要为政府的依法决策当好顾问和参谋。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从律师、公证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选出强兵强将,组成一支精英骨干队伍,为政府决策层提供最佳的顾问和参谋。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需要对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参与决策的本领,使法律服务精英骨干队伍为政府的决策播种一片绿荫。其次,搞好依法论证和调查考证工作。法律顾问队伍要始终参与政府的重大决策,从决策草案的制定、修改、听证到组织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决策调整等诸方面给予法律指导和规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再次,组织精英骨干队伍参与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行政要组织法律顾问团参与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规范和依法监督政府机关的仲裁行为和行政复议工作,在法治建设中真正把政府机关建成法治机关、服务型机关、廉洁高效的便民型机关,为法制化建设树立标杆。

三、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人民调解的职能由于司法行政长期担负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积累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法治建设中,司法行政部门要搞好在矛盾化解工作中的指导、示范作用。

一是要搞好依法调解中的业务指导。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各种矛盾不断上升。在法治建设中,司法行政机关要灵活形式,采取组织现场观摩、查阅调解协议书等方法,认真组织调解人员学习《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使广大调解员熟练掌握调解技能,提高调解素质。

二是做好社会矛盾的调处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机关矛盾的调解中,要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组织骨干小组介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在调解中,要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要规范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要督促履行义务,确保矛盾化解工作真正做到社会满意、群众满意。

三是要着力构建新的社会大调解机制。当前,社会大调解机制正在各地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是法治建设的需要,是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总结经验,挖掘典型,探索社会大调解的新路子,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作出应有贡献。

四、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依法治理的职能司法行政部门长期担任着普法依法治理的职责,履行着一个地区的法治建设职能。

一是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列入普法依法治理的规划来落实,定期组织检查考评、组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同时,注意总结经验,挖掘与宣传先进典型。以普法依法治理的开展,提高社会化法治水平,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是要发挥检查监督的作用。司法行政要充分发挥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公室的协调作用,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检查监督,要加强与人大部门、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协调沟通,联合力量对政府机关的依法管理、依法案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特别是要对案人员的案情况进行调查和考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和了解,掌握和了解案人员是否公正案、依法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检查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法,依法案。

三是要发挥考核考评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纳入考核考评的范畴,并根据法治建设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考核,以考核考评推进各部门的依法行政,确保法治建设取得实效,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2

1.承办集团及公司诉讼案件16件(其中调解结案10件,判决2件,等待一审判决3件,等待再审1件),非诉讼法律事务4件。

2.为出具律师催告函5份;审查合同230余份;诉讼文书12份;其它文书2份。

3.为集团、分子公司及员工解答法律咨询50余次。

4.为集团、分子公司合同30余份。

5.跟随分子公司工作人员实地催款5人次。

意见或建议:

1.起草合同时要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细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有合同不尽之处要及时协商处理或是起草补充合同加以明确。

2.公司要慎做保证人,避免在标的额大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加强会计财务制度,及时跟踪员工以办理公司事务借款的用途;

4.起草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要充分考虑合同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尽力罗列出合同相对方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况,制定加以补救措施或是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加强员工入职离职管理,慎用福利性补贴、借款、培训等,避免离职后追讨的诉累。

6.在公司作出重大事务(如土地的出让、抵押、租赁、处分等)决定前,积极听取集体或相关业务专业人士意见,尽力规避违法性事务,避免出现行政、民事、刑事的诉讼纠纷。

法务专员:王其

20xx年12月10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3

今年以来,法律顾问团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发挥职能和作用,为市政府及时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我办作为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的工作机构,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领导,精心部署,突出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任务,作出了“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和考核标准”。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从中央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看,对政府法制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要求和部署,市法制办作为具体承担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精心谋划全年工作。一是年初有计划,将法律顾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列入市法制办重点工作目标,年初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专题研究讨论,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二是年中有督查,通过不定期工作小组沟通交流,动态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密切关注限时完成的`工作任务。三是年末有回顾,对全年工作进行“回头看”,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找出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来年工作进行谋划,以此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成效。

二、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加强规范性

今年以来,立足于加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性建设,市法制办一着不让抓好基础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组织和服务。

一是制定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注重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大胆创新工作机制,在制定出台《关于成立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深化完善工作机制,市法制办结合我市实际,在借鉴周边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并发至顾问团各成员、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征求意见、专题讨论、内部会审等环节,目前工作规则已形成定稿草案,并提交市领导审阅签发。《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团工作的具体运作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法律顾问团及其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规定了法律顾问团成员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流程,同时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予以了明确。

二是做好法律顾问团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市法制办坚持把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放到社会稳定大局和法治政府建设中去考量,放到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去考量,把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的组织和服务、法律顾问团工作的有效开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为让法律顾问团成员更好地了解我市基本情况,为顾问团成员寄送了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等材料,供他们参阅并征求意见;不定期将市法制办工作简报寄送至顾问团成员处,为其全面了解政府法制工作、监督政府法制工作提供便捷的渠道;在征求顾问团成员对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的基础上,收集、汇总法律顾问团工作情况。

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针对工作实际,按部门需求,和相关业务的法律顾问团成员沟通协商,为部门介绍法律顾问团成员为其开展相关法律咨询和服务活动;加强与市司法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沟通,不断完善法律顾问的考核、激励等制度和日常工作管理与服务,进一步为政府法律顾问团正常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此外,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工作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因此,今年以来,市法制办注重通过工作网站等渠道加大对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宣传,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能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在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时,选准时机,及时撰写工作信息,充分利用网络阵地的优势,将工作动态及时展现在全社会面前,此举也是使法律顾问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

三、搭建平台,深化职能,凸显多样性

今年是法律顾问团成立的第三年,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着重深化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搭建工作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丰富我市法律顾问工作内涵。

一是邀请顾问团成员对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咨询论证意见。在《XX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和《XX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分别邀请法律顾问团成员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主任钱技平、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佳文以及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等,对文稿(征求意见稿)参与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并对他们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等政府文件制定过程中,向顾问团全体成员征求意见,经认真研究,顾问团成员对文件予以了充分肯定,并结合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精神以及政社互动等方面对文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意见。

二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谋划重大项目法律顾问工作。认真办理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第0027号建议,对周坚等10名代表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市重大项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建议会商研究,经过多次与代表联系沟通,对代表建议提出了答复意见,并得到了代表的肯定与赞赏。通过办理代表建议,结合政府重大项目法律顾问工作,对法律顾问团工作进行了认真思考,与有关部门达成共识,并明确今后的工作重点:一是在市政府重大项目立项环节和决策环节,分别邀请相关律师等顾问团成员参与审查、论证;二是适时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选聘工作,吸纳更多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到我市重大项目决策中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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