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精选4篇)
1.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 篇一
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以及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15‟11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重病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三)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在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
2、特困供养人员患病后,不论在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四)对低保对象的救助:
1、对农村低保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对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可适度降低起付标准。
2、视情实施医前救助或“一站式”即时结算。
3、低保对象如因家庭非常困难,造成暂时没钱住院治疗的,可按病种享受医前救助。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大病病种,给予一次性4000—6000元定额医疗救助;属于重症慢性病病种,给予一次性2000元定额医疗救助。
4、对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不设病种限制,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各项保险补偿后,按照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的70%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五)对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
1、所患必须为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2、视情实施医中或医后救助。
3、医中救助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大病病种,给予一次性2000元定额医疗救助。
4、医后救助按照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各项保险补偿后,根据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额多少、分段救助:个人自付额1万元—2万元(含1万元),给予2000—3000元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额2万元—3万元(含2万元),给予3000—5000元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8000元医疗救助。
(六)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患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可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七)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救助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确定调整标准后执行。
(四)坚持“量入为出,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县区,省、市将调减下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六、部门职责
(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相互免费提供数据接口,稳步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同时,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并负责落实各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资金的在院结算先行垫付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落实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七)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的网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直接将补助金额扣除、先行垫付,确定专人按月与县区民政部门对账,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垫付资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级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规范的统计报告制度,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民政部门按时对本辖区救助人员、救助资金、账户结余等重要救助数据统计上报市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
2.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 篇二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营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区城乡户籍的常住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手术、急性心肌梗塞、强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症肝炎、血液病、脑中风(急性期)、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的意外创伤或经省一级医院核定 1的重大疾病)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存在就医困难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四)在职职工、下岗职工以及失业人员,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领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又无其他收入,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未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因生活贫困造成子女求学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
(六)农村困难居民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或长年失修造成房屋倒塌、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住房困难的;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因负担高额学费致贫的;
(六)因干旱、洪涝、地震、低温冷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内遭遇环境污染等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不予救助;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为500-5000元。临时救助每年每户不超过两次,每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5000元。按照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执行。具体分为:
(一)生活救助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因天灾人祸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给予500-2000元的救助。
(二)医疗救助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城乡居民,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医疗花费数额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
(三)突发性意外灾害救助
1、因家庭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元-6000元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500元-1000元的救助;
2、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在6000元-10000元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0元-2000元的救助;
3、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4000元的救助;
4、对意外交通事故、火灾等突发性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0-5000元救助。
(三)助学救助
1、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就读的,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
2、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给予500-1000元的救助。
(四)住房救助
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500-3000元的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七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营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急重病医疗诊断书、医
疗费用收据和病史材料以及其他遭受突发性重大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村(居)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没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民政专职助理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镇(街道)民政部门。
第九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予以公示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第十条区民政局在接到救助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区民政政局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一周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因突发性事件或患有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可直接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的对象建立档案。将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和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各类人员有效证件和患重大疾病人员病历证明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
(一)区财政每年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援助。慈善等公益性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可吸收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取消当年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八条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3.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篇三
一、主要目的
聚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困难群众,重点帮扶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群众,深入了解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情况,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帮助群众共克疫情难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坚决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各项任务。
二、主要措施
组织各县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全市974个村居进行全面走访、排查,重点关注88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453户不稳定脱贫或存在返贫风险建档立卡贫困户,深入了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走访20__年4月底在册的19226户44164名城乡低保对象、3705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581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8933户28154名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组织一次排查、进行一轮走访、开展一场慰问、解决一些困难、保障一批群众,落实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爱,帮助困难群众渡过疫情难关,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补尽补、应帮尽帮。
(一)组织一次排查
动员各村(居)“两委”、民政(综治)协管员、网格员等力量,对困难群众组织一次全面大排查,以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三级、四级残疾)、重病患者、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近年退出低保对象、近年申请低保未通过对象、因疫情无法外出就业导致生活困难群众、家庭出现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等群体为主要对象,重点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对象,深入了解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受疫情影响状况。对疑似符合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对象,主动上门服务,指导其按程序申请社会救助,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村(居)委会
(二)进行一轮走访
结合大排查,对已纳入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进行一轮大走访,重点走访20__年4月底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群体,深入了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情况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妇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村(居)委会
(三)开展一场慰问
开展“爱心助学”、“舒心生活”、“暖心慰问”活动,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给困难群众生活带来的冲击,着力改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学习条件。开展“爱心助学”活动,为全市581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爱心书包、文具等学习用品,改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习条件,鼓励儿童勤奋学习,长大后报效祖国,传递社会正能量。开展“舒心生活”活动,为全市3705户特困供养人员发放床铺、床上用品等生活物资或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特困供养人员居住条件,增强特困供养人员幸福感,让特困供养人员共享全面小康社会福利。开展“暖心慰问”活动,为全市19226户44164名城乡低保对象、8933户28154名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发放食用油、大米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妇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市慈善总会,市县部分社会组织
(四)解决一些困难
各级各单位在走访排查活动中,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要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能协调解决的按程序给予办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其他部门办理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暂时无法解决的做好政策释疑解惑,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妇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村(居)委会
(五)保障一批群众
对排查发现符合且有意愿纳入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政策保障的困难群众,及时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畴,对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覆盖后仍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助,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已纳入社会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众生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通过提高低保补助水平、临时救助、挂钩帮扶等方式及时给予帮助。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外来流动人口,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按急难型直接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将困难群众帮扶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村(居)委会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村(居)委会要建立困难群众帮扶挂钩机制,按照每名村(居)干部挂钩不少于两户原则,加强困难群众走访、排查、慰问、帮扶,及时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并建立详实台账,确保困难群众帮扶“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排查、走访、慰问等工作于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二)强化工作分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帮扶体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市民政局负责走访帮扶;特困供养人员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走访帮扶;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走访帮扶。
(三)强化物资保障。充分发挥市慈善总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筹措一批资金用于困难群众帮扶。省级财政下达20__年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资金,用于购买适老化床铺等,改善散居特困、低保老年人家庭居住环境。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对现有资金进行统筹,用于物资采购,不足资金由市财政局承担。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所需物资统一由市振兴乡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供货。
4.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4)以及去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云民„2004‟l号)和云南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04‟204号)精神,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是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缓解农村特困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确保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家庭能够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四条各县(区)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首先要从特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第二章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主要是经县(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救助对象为以下人员:
(一)“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主要是五保户和孤儿);
(二)因主要劳动力常年生病或残疾导致贫困的农村家庭成员;
(三)符合条件的革命伤残军冬、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家庭成员。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合作医疗资金,保证其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第七条因患大病住院治疗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助,内救助标准不得超过800元。
第八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实行单项救助,即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住院医疗费用适当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单次救助不超过1000元,内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年5月9日376号令)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条对特殊大病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l万元(含1万元)的,在救助金宽松的条件下,经县(区)民政局办公会议集体决定可给予特殊救助,但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户主)向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
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社区(村民委员会)核实后,将初定救助对象张榜公示5天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办)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方式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并在《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上载明救助金额。
第五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六条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十九条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各种诊疗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并尽可能将各种诊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和降低其他药物费用及管理费用。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
第二十条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拨歃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各县(区)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二)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县(区),中央、省、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及按规定可以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
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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