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监督执纪(精选7篇)
1.扶贫监督执纪 篇一
北海市坚持挺纪在前,把严查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中之重,以正风反腐新成效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
注重宣传发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经常性深入宣传,印制发放2万多份《扶贫惠民宣传手册》,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出版宣传专栏,设立户外广告,在小扇子、环保袋上印刷宣传内容,编印宣传漫画等形式深入宣传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宣传中央、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以及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动态、经验做法和成效,做到报纸有专栏,电视新闻有专题报道,门户网站有经验介绍,有力推进正面引导。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扶贫领域中的违纪违法典型问题坚决曝光,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形成持续震摄。
注重线索筛查。针对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多、涉及部门广,从全面排查群众举报的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着手,综合运用全新打造的党风廉政建设大数据分析平台,对全市交通、住建、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涉农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重点查找农村危房改造、低保等领域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扶贫资金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征兆精准发力,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进行集中核查,并按县(区)、行业进行归口,分类督办,一般性的问题线索,交由乡镇(街道)、部门等基层纪委主办,上级纪委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较为复杂的问题,由市纪委直接立案审查,切实快查严处。今年1到10月,全市共立案查处扶贫领域违纪问题25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4人,挽回经济损失535.75万元。
注重巡查调研。整合监督资源,建立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对扶贫领域有关情况进行巡查调研,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目前已对6个乡镇进行了巡查调研。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成立了5个督查组,由市纪委领导带队对10个乡镇20个行政村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行巡察,有效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同时,针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清查梳理力度,认真整改,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注重业务培训。为推动纪检干部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中尽快转变角色,结合专项工作巡查调研、检查考评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邀请自治区纪委、市检察院的相关同志,重点就信访处置、规范执纪流程、反贪污贿赂、执纪审理、党风政风监督等业务知识,对全市28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为期三天的集中培训,进一步解决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查什么”、“怎么查”、“如何用”等问题,切实做到了在履职过程中懂程序、会操作,把实实在在的工作措施和成效体现到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之中。
2.扶贫监督执纪 篇二
一、高职院校监督执纪现状
目前, 高职院校占高等学校半壁江山。绝大多数高职院校是从中专或职业中专升格而来, 经过十多年高速发展, 腐败案件层出不穷, 其主要原因是, 在发展的过程中, 相应的制度建设不健全、制度执行打折扣、监督人员配备不足。根据中纪委网站公布数据, 2015年通报了53名高校领导违纪情况, 高职院校就占了7名。高校腐败案件多发于学校基建项目、大宗物资采购、招生就业、财务管理、科研等领域。虽然高职院校所掌握的资源不及一本、二本院校, 但是由于高职院校近年来大力扩张, 规范权力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 导致了重大腐败案件发生。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在“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办案人才库骨干人员培训班”专题座谈会上指出, 当前, 教育领域绝非一片净土, 教育部门也非清水衙门, 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和比较严重。
二、高职院校如何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 重学习, 转变思想观念
成都中医药大学原校长范昕建在被查处后忏悔书写到, “由于不加强学习, 贪财、恋财之心渐渐滋生, 久而久之对党章、党纪、党规等的神圣和庄严性、威严性失去了入党宣誓时的那种敬畏之心。”党的观念淡漠, 必然导致责任担当缺失。从中纪委公布的案件来看, 他所言非常具有代表性。高职院校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首先要加强学习, 要学习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 要学习中纪委十八大以来出台的各项政策, 唤醒高职院校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2016年,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展“两学一做”活动中, 给每一位党员干部发放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等原著读本, 采取专题辅导、各支部集中学、党员自学等多种方式, 使所有党员在自觉遵守党纪党规方面得到了明显加强。学院党委书记通过集体廉政谈话、重点岗位个别谈话, 对干部提出了六点基本要求:善于学习、勤于工作、慎于用权、慎于交友、乐于修身、严于律己。学院上下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举措, 以及“四种形态”有了更深的理解。
(二) 重制度, 转变干部办事方式
2008年,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意见中指出, 要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对高校领导班子决策、基建、财务管理、组织人事等领域提出了具体要求。高职院校要真正践行“四种形态”, 从根本上来说要依靠制度。根据党中央的要求, 结合院校实际, 要将财务管理、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程验收、大宗物资采购、招生就业、公开招聘等方面制度建设落地, 使得高职院校各项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让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从而建立起健全高职院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2016年对学院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新出台了财务管理新制度、人事改革制度等, 并于2016年9月, 引入第三方建设学院内部控制体系, 对提升今后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 重监督执纪, 落实纪检监察“三转”
根据学者调查,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过去涉及“7项22内容细目”, 导致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泛泛而抓。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中要求, 进一步深化“三转”, 努力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副业不除, 主业难以聚焦。为此,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处2016年为进一步落实“三转”做出了大量工作, 如全面检查了二级院系党务、政务公开情况、“三重一大” (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集体决策实施情况、重要事项向纪委报告制度等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了对各二级学院、系、部等各项内部制度及校务公开建立健全以及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学院招投标工作执行全过程进行了监督, 并及时将各类事项计划、过程情况及结果在学院教育阳光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今年共监督招投标、验收工作24项。
结语
目前, 高职院校处于大发展过程中, 在国家经费、权力进一步下放的同时, 规范权力运行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只有通过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和“阳光治校”, 才能有效防范高职院校腐败。
摘要:近年来, 随着高职教育深入发展, 相应的制度建设没有完善, 高职院校腐败案件层出不穷。通过对新形势下高职院校监督执纪现状进行分析, 以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实际做法为例就高职院校如何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了基本观点。
关键词:高职院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参考文献
[1]新华网:教育部建立90余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办案人才库.2014年06月02日.
[2]人民网:高校腐败问题扫描——“净土”不“净”, 源自党的观念淡漠.2015年12月7日.
[3]周玲玲.新形势下高职院校纪检监察工作优化思考[J].文化与探索, 2016 (10) .
[4]陈范华.高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运用的实践性思考[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 (9) .
3.扶贫监督执纪 篇三
关键词:“三严三实”;监督;执纪;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严三实”,重在“严”,要在“实”。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深刻领会“三严三实”本质和涵义,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以实际行动,立足岗位,践行好职责。
一、“三严三实”是党员领导干部灵魂之基
“三严三实”贯穿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要求,体现着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和政治品格,是一个党员领导干部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
“三严三实”是党性集中体现。党性就是共产党员的信仰和精神,也就是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共产党员精神之“钙”,是思想和行动“总开关”、“总阀门”。共产党员的党性修养就是把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作为自身之习性,现阶段就是要坚持“三个自信”,用理想信念凝聚全党,实现“中国梦”。
“三严三实”是德性集中体现。德性就是道德修养。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知“礼义廉耻”是做人基本准则。作为共产党员更应把道德修养作为人生必修课,自觉立德、修德、践德,净化朋友圈、生活圈、工作圈,守住做人、处事、交友底线。
“三严三实”是客观规律性集中体现。客观规律性就是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科学精神,实事求是,不脱离实际。谋事就是要让决策符合实际,符合规律,创业就是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干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首先要调查研究不能蛮干,做到心中有数,“胸中有丘壑”。其次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让老百姓叫好。“群众眼睛是雪亮的”,身处一线群众,“内行”专家学者,都是我们谋事创业要汲取的营养,就是要符合群众意愿。
“三严三实”是规矩纪律性集中体现。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是关键。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面前,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管住大多数,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纪律和规矩是不可触碰底线,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和规范自己言行。党员领导干部“严”和“实”,都必须无条件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矩。
二、“不严不实”是党员领导干部贪腐之根
“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贪腐案例,细究严剖,“果”在党员干部的“不严不实”,“因”在四个缺失。
思想失教。党是什么?入党为什么?目的不明,动机不纯。党的信仰缺失,理想淡化。不信马列信鬼神,大事大非面前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党性弱化,在党不言党,在党不忧党,在党不爱党,在党不为党。理论欠缺,不学不问,思想僵化保守。
权利失控。不知“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视权利为珍宝,视权利为己有。凌驾党规党纪之上,凌驾法律之上。公器私用,如脱缰野马把以权谋私渗透到干部任用、工程建设、采购、安全环保、土地征用、项目审批等方面,为所欲为。
自律失严。高官厚禄,高高在上。当官就是为了享受,当官就是图安逸。心中无法,心中无规。缺乏道德约束自觉性,经不起不当利益的诱惑。“官本位”思想严重,特权意识根深蒂固。在上级三令五申下,仍然心存侥幸,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违规违德。
干事失真。好高骛远,好大喜功,好讲面子。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接地气。急功近利,追名逐利。不愿扎扎实实打基础,而是浮浮跨跨作秀摘花。有的还走向另一个极端,因循守旧,四平八稳,“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归根结底就是不干实事。
三、“三严三实”是党员干部立业之要
党员领导干部的“不严不实”,危害党、危害群众、危害改革、危害发展。党员领导干部只有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才能兴党、兴国、兴业。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纪检干部,要始终按照忠诚、干净、担当要求,信守“三严三实”,自觉履好职,担好责,服好务,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监督。首先应“盯违纪”。党纪党规是共产党员底线,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抓党的纪律全面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尺子”来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规矩这条红线管住大多数。其次“盯违法”。国有企业与党政机关不一样,资金多,项目多,诱惑多,必须时刻强化法律意识,筑牢法律思想防线。第三是“盯关键”。对关键部门、关键工作、关键人物、关键时间,要把监督关口前移,严管重防,避免“脱管”,杜绝“破纪违法”现象出现。
执纪。首先要当好“守门员”。要抓早抓小,既严格要求又保护干部。对党员干部一些习以为常的轻微违纪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对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经常拉拉袖子,拍拍肩膀。其次是要当好“啄木鸟”。要啄木抓虫,治病正树。要重点对国有企业执行“三重一大”、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防止“四风”、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敲打,发现病灶,早早根治。第三是要当好“护林员”。一木不存,何以成林。要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要从一个一个事情做起,要从一个一个党员抓起,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保持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4.扶贫监督执纪 篇四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精准扶贫稳步推进,扶贫资金点多面广、对象分散,资金监管难度大,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强占掠夺、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问题比较严重,“雁过拔毛”、优亲厚友等人情扶贫、关系扶贫屡禁不止。
一、当前扶贫领域存在的主要违纪问题及表现
从近年来查处涉及扶贫领域件的件案件来看,扶贫领域违纪问题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欺上瞒下伸黑手”。一些基层干部采取多报、虚报村民人数、种植面积等手段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再用虚假账户或伪造签名来据为己有,面上手续齐全、到户到人,面下张冠李戴、大有文章。有的以合法形式作掩盖,在招投标中废标、串标、泄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工程量、虚报项目、虚列工程支出等,从中套取挪用扶贫资金。少数基层干部索取、收受困难户好处费,甚至将建房补助款等扶贫资金装入自己的腰包。个别干部与群众互相勾结,伪造贫困身份,骗取国家扶贫款物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二是“掩耳盗铃擦边球”。各项惠农资金成为部分基层干部有利可图的“香饽饽”。为捞取利益专“钻”政策漏洞,在缺乏政策执行细则、操作弹性大的情况下,歪曲政策、大打“擦边球”,只执行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无益的则束之高阁,对群众利益置若罔闻。如在农村土地征偿上,以低价甚至无偿强占掠夺农民土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三是“公器私用讲人情”。少数基层干部凭关系、凭感情办事,在贫困户申报、农村低保评选、困难户资金补助、资金物资发放等工作中优亲厚友,搞“人情保”“关系保”,极大地损害了群众利益。
四是为官不为不担当。部分基层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担当精神不足,对扶贫工作不上心,纪律涣散。一些驻村第一书记、扶贫专干、驻村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以本单位工作繁重为理由,进村入户开展工作不按时不认真;有的长期不入户,对贫困户家庭情况不了解不熟悉,对贫困户的帮扶措施不到位等。一些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村干部对扶贫政策一知半解;有的履职不力,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件频发;有的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二、扶贫领域存在违纪问题的原因分析
1.村民素质不高,认知偏低。农村贫困户以老、弱、病、残群体居多,文化程度较低,对扶贫政策关注度、认识度不够。基层干部对扶贫政策宣传不到位,大多数村民对扶贫政策不知情、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对基层干部的监督难以实现,让一些私心作祟、想打歪主意的基层干部钻了空子。
2.法纪意识淡漠,底线缺失。部分基层干部缺乏法纪意识,无视群众疾苦,道德底线缺失。一些村干部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干部,踩点红线违点小纪无所谓,不在乎纪律处分,认为即便是“出了事”最多就是不当村干部,问责对那些想当“一阵子官”捞够“一辈子财”的基层干部起不到伤筋动骨的效果。
3.方式方法不多,监督不全。扶贫开发涉及领域宽,涵盖资金、资产、资源等各个方面;涉及主体广,遍及多个行政机关和权力岗位,渗透各个环节,有些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实现动态监管,对涉农资金运行的具体情况缺乏有效监督,给权力滥用留下了较大空间。同时,普遍存在资金使用、项目开支和工程建设信息不公开,政务村务更新不及时、公示事项不全面等问题。仅仅依靠纪检等部门监管,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监督。特别是在产业、工程项目上,很容易成为“苍蝇”下手的目标。
4.制度机制滞后,约束不力。扶贫领域参与部门较多,涉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对涉农资金的监督不全面。如财政专项资金审批、下拨、流转、使用缺乏细化性规则,监管不严,漏洞频发。职能部门普遍重下拨、轻监管,资金使用是否确有其事,分配对象是否确有其人,资金、物资是否如数到人到户等都缺乏后续跟踪管理。乡镇纪委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组织,更多地放手给村级自我管理,一些基层纪检委员和村级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滞后,没有健全的制度来保障监督。同时,村级组织管理不严,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村民监督难以落实也是“蝇贪”多发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扶贫领域存在违纪问题的对策
1.强化教育不松懈。持之以恒开展廉政教育,坚持组织基层党员干部认真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平台开设学习专栏,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向全体党员干部发送廉政短信,组织干部集体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结合党性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和扶贫开发各项工作,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政治觉悟,增强纪律法治意识,从根本上树立“不想腐”的廉洁意识。
2.聚焦主责不发散。各级纪委要着力起底扶贫领域的要害症结,严肃执纪、精准监督、精准发力。一是督促强化基层政务村务公开透明。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贫困退出、脱贫成效等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扶贫工作公告公示制度,账目开支明细、政策通知公示必须进村进组,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同时,搭建社会扶贫信息平台,及时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充分发挥基层纪检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扎实做好“三重一大”监督,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二是重点配齐配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纪检力量,县乡纪委成立扶贫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形成“三级联查联管”的精准扶贫监管机制。三是抓住重点时段开展专项监督。在扶贫资金下拨前后等重点时段,通过不打招呼现场检查、不听汇报直接入户的形式,结合日常督促、重点抽查、检查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人、财、物的有效监管,确保专项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3.部门联动聚合力。建立审计、财政、信访、扶贫等职能部门发现问题线索的报送机制。充分运用信访举报平台、“四风”随手拍等新技术手段,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渠道。建立督办交办制度。聚焦扶贫领域的重点人、重点事。在人员上,重点交办反映乡、村两级党员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在问题上,重点交办套取、冒领、截留私分扶贫资金、违反专项使用资金规定等问题。开列违规违纪问题负面清单,为基层对照排查、自查自纠提供有效遵循。针对扶贫领域易发多发环节,开列“任务清单”,加大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开列“责任清单”。明确涉及扶贫领域的部门及乡镇、省级贫困村的责任主体,层层实行“签字背书”,分类明确各个责任主体在工作任务、具体措施、时限要求及具体责任人员,推动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主动担当。
5.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篇五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内容解读
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 ,全会一致认为,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2]
6.高举监督执纪的旗帜 篇六
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提出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忠实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提高履职能力,逐步实现反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
反腐败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形成了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良好局面。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同时,反腐败工作中又存在着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等突出问题。更加有力地惩治和预防腐败,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就必须坚持求真务实,勇于探索实践,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职能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每个方面又有很多具体任务。可以说,这些改革力度很大,具有突破性意义。比如,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我们的工作就有了具体的依据和抓手。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方面,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推动了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重要举措,为各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在派驻机构方面,要求“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在巡视制度方面,要求“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使我们的工作面更广更宽了,也意味着监督执纪不再有真空地带,党员领导干部都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范围之内。
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既显示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职尽责、维护党纪政纪的殷切期望,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加强监督执纪、建设廉洁政治的热切呼声。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的重大责任,满怀信心地落实好这些重要措施,突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主业。要强化对党风政风的监督执纪,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坚决惩治腐败。深刻认识及时有效揭露比严厉惩处更重要,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扯扯袖子甚至大喝一声。要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要持之以恒,切实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不断坚持、深化、巩固纠正“四风”的成果。
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靠党坚强有力的领导,靠高度的组织化和铁的纪律。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清当前形势与我国国情,坚守责任担当,常怀戒惧之心,牢记“两个务必”,切实改进作风,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坚决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以此向党和人民交上合格的答卷。
7.扶贫监督执纪 篇七
一要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内涵。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全”,就是要把从严治党要求覆盖到党的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体现为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紧密结合、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的有机统一、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治”,就是要坚持全面治理,注重发挥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三道防线的作用,注重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管党治党、严抓严管的合力,做到一以贯之、持久发力、久久为功。“严”,就是要把严的标准、严的要求贯穿始终,教育要严、标准要严、执纪要严、惩治要严、制度要严,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做到党纪遵从国法、党纪严于国法、党纪先于国法。管党治党建设党,必须遵循党的建设规律,在“全”上布局、在“治”上用力、在“严”上铆劲,一着不让抓常抓细抓长。
二要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要求。从严治党的重点是从严管理干部,努力做到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严管干部要用好纪律这把戒尺,既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让他们严格在纪律的约束下用权履职;也要用纪律管住管好大多数,让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养成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习惯。严管干部要下决心整治吏治腐败,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中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为好干部打开广阔成长空间,为从严治党夯实干部队伍基础。严管干部要健全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干部中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大治庸治懒力度,狠刹歪风邪气,切实解决为官不为问题。
三要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担当。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收缩阵线、聚焦主业,适应纪委职能定位的重新调整和工作重点的重大转变,对新形势下纪委工作职责进行再度聚焦、对“三转”工作继续深化,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提供有力支撑。具体要在“六个严”上下功夫:一是严明纪律。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切实加强对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关口前移、强化纪律刚性约束,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纪律真正成为各级党组织和每位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二是严密制度。按照习总书记多次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注重用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把制度的笼子编得更密、扎得更紧,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突出严肃党的纪律和规矩要求,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意识。三是严抓作风。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思想,做到抓常、抓细、抓长。坚持严查严管,抓节点、抓具体、抓深入,发现问题露头就打,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公开曝光力度,谁以身试法就要坚决纠正和查处,越往后执纪越严。四是严惩腐败。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治病树、拔烂树,努力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五是严格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巡视工作“一个中心”、“四个着力”的方针,创新巡视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巡视震慑遏制治本作用。逐步深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着力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建立健全廉政谈话、约谈、巡察等制度,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六是严厉问责。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严格问责追究。坚持抓早抓小,做到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及时纠偏,防止小错误酿成大问题,从而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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