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信息服务

2024-06-11

合同信息服务(精选8篇)

1.合同信息服务 篇一

甲方(客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对有偿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在_________所属的网站或刊物上发布有偿信息服务。本合同所指的有偿信息服务包括:文字、图片及其他多媒体形式。

二、样稿来源:□甲方提供;□乙方设计后经甲方确认(需要额外收费)。

三、乙方有权审查信息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要求甲方作出修改。

四、甲方对委托乙方发布的经济信息的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并承诺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偿信息服务单价及报价

1.首页通栏图文信息:_________swf/gif□_________元/月;

2.标准横幅图文信息:_________swf/gif□_________元/月;

3.首页图标图文信息:_________swf/gif□_________元/月;

4.文字连接_________个字以内文本□_________元/月;

5._________招聘频道广告_________字以内文本□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篇,送招聘栏目图标广告_________月。

六、甲方应在双方签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付给乙方,付款方式:□电汇(市外)□转帐(市内)。乙方收款后,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据正式发票。

七、甲方在投放有偿信息服务期间可以修改其内容,修改频率不得超过_________次/月。如超过此限制,甲方需另外支付修改费用,金额由双方约定。

八、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双方约定赔偿金额以付款总额_________%为准。

九、因不可抗力导致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作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和影响期限内中止,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系指由于政府或主管单位管制、电信部门中止互联网服务等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

十、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在_________进行终局裁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合同信息服务 篇二

一、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

正因中医与西医的分野, 决定了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类型, 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达成的, 旨在为患者治病保健, 由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 患者支付相应医疗服务费用的有偿服务合同。以实现治病保健为目标的医疗服务, 由于思维方式及哲学根底的差异, 中医通过调节人体藏象系统五行场的动态平衡, 其彻头彻尾为一生命观念, 而西医通过几近修理病变部位的方式消除不良症状。较之西医医疗机构配备复杂的仪器设备, 中医医疗机构主要采取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方式, 服务相对简便。因诊疗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不同, 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双务以及有偿合同, 在分析其缔约、选择相对人、内容与形式、变更以及解除等方面是否自由的问题上, 不可无区分。缔约自由, 即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法律不加干预。谓医疗服务合同缔结的不自由:其一, 从医疗保障制度出发, 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医保覆盖地域差距以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不统一等因素限制了患者选择诊疗服务机构的自由, 当然, 患者不考虑经济因素而自费医疗的除外;其二, 基于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职业使命, 其负有缔约的道德义务, 此外, 在遇有危急病人时, 医疗机构须采取必要急救措施,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医疗保障不均衡的现实下, 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受到限制。医疗服务合同以医疗服务行为为内容, 非以病症的治愈结果为内容, 因此, 医疗机构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范围。就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而言, 作为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对价的诊疗行为具有阶段性特点, 先采取一定诊断手段确定病情病因, 后依不同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 检查、治疗措施的采取得由医疗机构向患者作出适当说明后, 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因此, 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的诉求作出建议后, 由患者最终决定, 医疗机构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 并由此带来医疗服务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在合同的形式方面,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医疗单据作为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及医保报销凭证, 其本身并不表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须采取书面形式。基于医疗服务的特点, 合同成立后履行前, 患者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是为医疗机构在确定合同内容上的主导地位之矫正, 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诊疗选择权。

订约自由作为产生竞争的前提条件, 对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医医师根据中医药理论, 结合自身实践经验, 对病症加以辩证分析, 并运用药物或非药物治疗方法, 祛除病症。就诊中医的患者大多有选择中医医师的倾向, 经验丰富、医术水平高、服务到位的中医, 自然更具有竞争优势。中医诊疗疾病具有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特点, 因此, 对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具有更多的选择, 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在确定合同内容上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医药立法上的体现, 如对中医诊所设立的限制, 有代表建议放开其准入, 由中医诊所提供竞争性服务, 能赢得患者信任的中医诊所会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反之则淘汰。另外, 赋予中医诊所平等的地位, 对于扩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以及中医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作为医疗服务合同之一方当事人, 享有诊疗知情权、诊疗选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对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权利, 同时, 负担支付医疗费、配合诊疗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就患者的病情、拟将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方, 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应及时准确地解答, 同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应将拟采取的检查措施、治疗方案向患者说明, 患者得自愿选择具体检查治疗技术。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 患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同时对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依法负担举证责任。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其内容的确立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 同时对合同的履行具有及时性特点, 因此, 已经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 在合同尚未履行前, 可依患者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变更、解除。这是非常必要的, 不同于一般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事实上并不平等, 赋予患者对合同有限的形成权实为对不平等状态的矫正, 同时, 基于对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尊重, 应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 因此, 在患者已经挂号或支付某项目医疗费用后, 医疗机构不可强制其履行合同。作为有偿服务合同, 患者应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支付方式及数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医疗服务合同以治病保健为目的, 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适当诊疗活动, 如实告知病情、遵医嘱等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因患方的原因不能配合诊疗时, 并由此导致医疗纠纷的, 医疗机构可援引为责任抗辩事由。

(二) 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机构依法享有收取医疗费用的权利、请求患者配合诊疗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医疗机构享有治疗主导权, 笔者并不赞同此说。医疗机构要求患者做各项检查、治疗时, 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 医疗机构对检查手段、治疗措施的范围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 且中医与西医的检查、治疗各具特色, 不宜由单方确定合同的此种内容。

医疗机构依据合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给付义务、告知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 医疗机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取得患者有效的承诺, 医疗机构应将患者的病情、检查手段、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等事宜如实告知患者, 并及时准确解答其疑问, 同时, 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遇有患者的病情超出医疗机构所能诊治的能力范围时, 医疗机构负有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转诊运送义务。医疗机构对其实施诊疗活动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患者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负有制作、妥善保管的义务, 病例资料的记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病例资料必须由医师亲自制作, 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封存保管, 并应患者的要求提供相关查阅、复制服务。此外,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 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安全、安静、舒适的医疗服务空间。

三、医疗侵权责任与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患者病情的差异以及诊疗措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立原理, 医疗机构未将已经采取的相关诊疗活动提前告知患者, 而致使患者遭受损害时,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伦理损害的侵权责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以患者的知情与选择为要件, 当患者未对拟将采用的诊疗行为作出认可与选择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不明确, 医疗机构擅自采取未加约定的诊疗活动时, 实为一种侵权行为, 因医患双方的约定并不存在, 违约责任无从谈起。

当患者对诊疗活动的内容作出选择时, 医患双方无需就诊疗服务的水准加以约定。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服务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即一般医务人员负有的合理的谨慎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 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规范的要求, 但诊疗义务的要求明显不能被诊疗规范所完全体现。在学理上, 将医师未尽到诊疗义务致使患者遭受损害称为医疗技术损害。由此观之, 可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分为诊疗义务服务与诊疗能力服务, 违反诊疗义务致损时, 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具诊疗能力时, 不承担侵权以及违约责任。因此, 具有较高较好的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 自然会备受患者青睐。

在中医诊疗服务中, 因其服务的“激烈”程度较西医轻, 对患者产生损害的主要因素为中医药物致害, 医师对药物的药理药性的把握, 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医医师的临床实践经验, 因而中医诊疗的医疗水平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目前, 我国存在大量通过师承方式或自学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 医术水平参差不齐, 但其从事医疗活动须遵守基本的诊疗义务, 并应努力展现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以求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医疗服务合同缔结后, 患者应享有随时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患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源于医疗服务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对患者人身自主权的尊重, 如挂号后, 患者可以要求退号, 即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 患者仍可单方决定合同的存续, 而医疗机构却不可享有此种权利。基于医疗服务的及时性特点, 患者未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 医疗机构可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患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则上限于继续履行, 一般不涉及赔偿损失以及违约金问题。

摘要: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运用、合同内容的确定、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等方面具有其独立的特点。因中医诊疗方式的特殊性, 患者享有更多的合同自由。中医诊疗服务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 违约责任的存在范围受到限制。在司法实践中, 患者可依其单方意思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

关键词: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西医

参考文献

[1]刘世峰.从“心”论中西医融合[J].家庭中医药, 2009, 16 (2) :19.

[2]卢青山.周易五行场生命密码:创新中医[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4:431.

[3]梁漱溟.中西学术之不同[M].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5:128.

[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32.

[5]张跃铭.试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 (02) :127-133.

3.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行政权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简易版信息服务合同 篇四

信息服务合同范文1

甲方:中山伊莲丽姿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东路三十八号二楼

乙方:

地址:

甲方因开展网上商务活动,委托乙方在其经营的时尚门户网站“__”账号(其余账号请看附件,以下简称“平台”)上为甲方发布通讯稿内容,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声明及保证

双方均声明及保证,各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1)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并保证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2)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3)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书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4)已向另一方披露行政及司法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

第二条 费用

甲方须在发布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作为发布信息服务的合作费用。

开户行:

账号:

第三条 内容投放

3.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款项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收据,根据约定在网站平台

完成内容的一次性投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案、音频、视频)、版幅均由甲方确定并提供,乙方有权审查发布内容。

推送时间:

有效期限:

第四条 双方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甲方是指定客户的合法代理者或经营者。

(2)甲方自行编辑、制作发布的内容,乙方有权审查甲方通讯稿内容以及提出修改建议,并在通讯稿内容投放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内容发布文件。

(3)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通讯稿内容文件不包含下述内容:

a.中国法律认为是反动、诽谤、色情、淫秽或诬蔑等违法性内容;

b.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的内容;

c.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d.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链接图片文件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e.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包含的内容。

(4)甲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乙方是时尚网站“__”账号的合法经营者。

(2)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甲方所提供的通讯稿内容在其上述平台,按照本合同的3.1项指定的时间进行稳定可靠的内容投放。

(3)在通讯稿内容投放之前甲方如需更换内容的,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更换通讯稿内容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应的更换。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通讯稿内容。

(5)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本合同依法终止后,乙方仍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技术情报、资料秘密;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失效而无效。

(6)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该通讯稿图文的真实数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一般性违约

(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2)乙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发布的账号、内容,或超过通讯稿发布期限发布内容服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费用。

(3)甲方如果不能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乙方支付费用的,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的百分之一支付给乙方滞纳金。

2、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以及移动运营商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政策调整、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电信技术故障、黑客攻击、病毒入侵、非因人为原因导致的电力系统中断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一小时内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30日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法定的减损义务使不可抗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

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则双方相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终止

本合同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守约方依据第五条的相关条款终止本协议。

(2)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况。

第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争议解决

(1)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或协商未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可将有关争议提交至双方所在地法院。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各条款具有独立性,若本协议中的某一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因为何种原因而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中山伊莲丽姿服饰有限公司

电话:0760-89820361

日期:20_年12月_9_日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日期:20_年12月_9_日

信息服务合同范文2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第二条 合同要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此合同。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按乙方要求在指定网站位置发布乙方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具体安排如下:

网站名称:

位置 规格 发布时间 价格(元/月)实价(元/月)总额(元)

付款方式 □支票 □现金 □转帐 □电汇 □邮汇 合计金额(元)¥:

付款日期 备注 大写:

备注

3.2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文字与图片稿件、广告图标及链接)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3乙方提供的信息内容稿件需乙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最后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交付时请用乙方注明使用的电子邮箱并由负责人签名。

3.4 乙方需在发布前2天交付刊登稿件、广告图标(自备广告图标用户)及链接交给我公司确认。

3.5 乙方需要甲方制作广告图标或网页时请在刊登/发布前3天提交制作素材内容(委托我公司制作广告图标用户)。

3.6 乙方须在合同终止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是否继续发布(如继续发布则续签合同)。

第四条 合同变更

一方如欲中止或变更本合同(包括发布位置、规格、发布时间等)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变更后合同总金额大于本合同总额,可将已付费尚未发布使用的时间段按整月折合成金额计入新合同中。(超过15天计一个整月,小于15天不计,特别赠送时间不计)

如果是属于服务内容中列明的可替换内容乙方需在更换前2天提前通知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在合同生效期内如属甲方idc机房故障、服务器故障导致乙方内容无法正常显示和访问的,甲方将对故障时间进行累计,并补偿给乙方同等发布时间。甲方对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所造成乙方信息不能如期发布,不承担责任。

5.2因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信息内容、信息费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所造成乙方信息不能如期发布或修改,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其它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如有未尽事项,用附件补充,经双方签字备案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联系地址: 通信地址:

经办人: 邮编: 经办人: 邮编:

联系电子邮箱: 联系电子邮箱: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服务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中国锂电工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选定并经乙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内容。

锂电池行业及相关行业专题分析、2、锂电池新产品、新技术、3、市场统计信息 5、产量统计信息 6、政策法规、产业动向 7、科技文献、8研究报告9、研究报告(新能源正极材料、锂动力电池、储能电池、新能源汽车)

第二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 1、为了便于联络与沟通,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2、甲方对于乙方所提供的信息不得转供给第三者(即甲乙双方法人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并不得代第三者向乙方提供需在网上发布的信息;

3、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人复制、散布、出售、出版、广播、转播来自乙方的信息资源;由此造成的争议、诉讼及其他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 1、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商定的信息服务;

2、信息内容及方式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如发现甲方违反“甲方权利与义务第二条”,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满后,若甲方未能及时续费,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第四条 费用和结算

1、本协议涉及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

2、付款时间及方式:

① 付款: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将信息服务费 元整一次性支付给乙方。② 甲方可以选择以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3、用途:服务费

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乙方足额支付信息服务费,乙方有权暂时中止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直至甲方按约定支付全额信息服务费。由此造成的延迟提供信息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如发现甲方将所提供的内容转载第三方使用时,有权暂停或终止其服务,并保留追

究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相互联系的确认

(一)甲方联系人:

第一联系人: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地址: 邮编:

第二联系人: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地址: 邮编:

(二)乙方联系人:

姓名: 性别: 电话: E-mail:

传真:

地址:

邮编:

双方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已经支付的信息服务费不再退还。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八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传真件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搜索引擎信息服务合同 篇五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搜索引擎信息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服务具体安排如下:

1.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自愿选择_________搜索引擎信息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后,甲方信息将会按合同约定在_________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的搜索引擎相应页面中予以发布;同时,甲方将得到一个专有帐号和登陆密码,甲方可通过该帐号和登陆密码对其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在线修改。甲方对其专有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甲方若发现任何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使用该专有帐号或其他有关帐号安全问题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

2.鉴于可能会存在多个客户选择同一目录位置或同一关键词的情况,因此甲方选择的目录位置或关键词应以_________的搜索引擎系统能正式确认为准。如甲方确定的目录排名或关键词在_________的搜索引擎系统中已经有第三方选择,则甲方就该目录排名位置、关键词予以调整;如甲方不愿意再调整的,乙方退还甲方相应的款项。

3.甲方对其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其信息内容不含有任何属于国家机密、涉及国家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内容;因甲方提供虚假的、非法的信息内容,致使_________搜索引擎系统发布该等信息而引起的任何人对乙方及其关联企业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而产生的费用及遭受的损失,甲方同意补偿乙方。

4.甲方保证遵守所有由_________搜索系统提供该信息服务的规定、程序和惯例,对于任何非法的、中伤他人的、或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的信息资料,乙方将保留不通知甲方即予以删除的权利。

5.在合同履行中,如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黑客攻击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约定服务不能完全履行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另一方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而致的损失。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6.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篇六

甲方:北京中康华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中电万网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 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甲方聘请乙方进行咨询 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咨询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利用其在客户网络、信息渠道、市场操作、专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下列咨询服务:

1.1咨询内容:关于在中以财政合作绿色能源清洁技术项目中电厂建设和脱硫脱硝工程的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

1.2咨询形式:乙方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全面完善的技术支持及服务合作。

1.3咨询要求:乙方应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直到项目最终全面落实。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2018年1月11日在北京开始履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阐明咨询的问题,向乙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3.2根据乙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

3.3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参与甲方工程立项工作,讨论项目方案、可行性分析,给出技术上的意见。

4.2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补充、修改。

4.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的相关资料,并负责完成客户的对接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5.1咨询服务报酬:项目总金额的1%。

5.2 支付方式:项目顺利实施,验收合格并通过相关认证审查,甲方收到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 免责条款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原因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问题,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北京。

委托方(甲方): 地址:

受托方(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7.合同信息服务 篇七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公共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居家养老成为继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后的又一新型养老模式。在某些城市的试点中, 居家养老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 但这一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境, 本文从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定位及模式的分析, 从而界定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进而为政府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

一、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1]

目前,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者是政府, 而承接者是社会组织或者企业, 社会组织中一般包括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所谓“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服务的社会职能, 通过政府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 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的行为, 它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2]

二、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概述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它是指政府以直接拨款或向社会公开招标后, 与接受拨款或者中标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或民间组织签订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合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居家养老服务合同, 其不同于其他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表现形式的特征有:

(一)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政府, 另一方是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政府, 虽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发挥社会保障的公共职能, 但在合同中扮演民事主体的角色。而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一方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 也需要相应的主体资格, 而这需要政府一方发挥公权力职能进行评估确认。

(二) 合同的利益接受者是第三方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由政府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签订, 但其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有养老需求的老人, 其并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

(三)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针对特殊主体制定的

由于政府购买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 因此, 其合同的服务对象也是针对较为特殊的有养老需求的老人, 主要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子女不在身边的困难“空巢”老人。

三、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一)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性质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向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与公共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关于公共服务合同是由行政合同规制还是由民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 公共服务合同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属性。首先, 从政府的地位分析, 政府因行使社会保障职能而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对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是在行使行政审批权, 且所需资金是来自于财政计划, 这体现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的特性;但在公共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 其地位在合同中与另一方主体即服务提供机构是平等的, 双方互有权利, 互负义务, 政府在合同中属于机关法人这一民事主体。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地位兼具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特征。

其次, 从合同目的分析,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 这类合同理应受到行政合同相关理论和规则的规制, 但是公共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公民的自身权益密切相关, 如果我们将公共服务合同定义为单纯的行政合同, 那么这类合同只在政府和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发生法律效力, 而作为合同真正受益方即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却不能直接在合同享有权益, 从而增大了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维护其权益的难度。因此, 从更好实现和合同目的考虑, 不能割裂公共服务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

因此,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的性质, 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混合契约。

(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

首先, 政府购买式养老服务本身就存在委托关系。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具有多层级特征的间接委托代理模式。老年人是养老服务的需求者, 也是初始委托人, 他们将养老服务委托给各级政府, 政府部门又将其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是养老服务的具体提供者, 也是最终代理人。[3]

其次, 从合同法视角来分析,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 委托合同实际上就是约定关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委托合同, 合同订立后,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作为受托人在政府这个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因而办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要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的事务, 处理事务中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所不问, 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并未明确要求, 因此,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是以政府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并不影响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委托性质的判断。

(三)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肯定了债务人向第三人的给付义务,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这种给付而至少涉及三方主体, 并在他们之间形成三方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 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为执行关系。补偿关系与对价关系两个称谓来自德国法, 也得到台湾学者的认可[4] 。

在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 合同的受益人直接属于服务的受领人——老年人, 因此老人成为了合同利益的承受方取得了第三人的地位, 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和受托人的民间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系列变化:政府与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 这种补偿关系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即由政府支付报酬采购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的养老服务的关系;而政府与老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对价关系, 即民间组织向老人提供服务的关系, 对于合同的存在并没有决定作用, 而是从属于前者的, 也就是说即使作为服务对象的老年人变更, 也不影响其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继续履行其服务的义务。

依照瑞士、德国等国的理论, 一般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给付请求权, 分为简单型和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前者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承受合同利益, 仅仅作为债务人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第三人并没有特殊的意义。而后者中, 第三人享有直接的给付请求权, 因此, 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变化。赋权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 第三人不仅有给付受领权能, 而且有对立约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赋权性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这实际上赋予了老人接近于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 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力的保障了老人作为弱势方的各项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任炽越.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思路[J].社会福利, 2005 (1) .

[2]吴玉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7 (2) .

[3]贺文慧, 高山.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分析[J].技术经济, 2007 (9) .

8.合同信息服务 篇八

该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特点:一是融合家政服务三方法律关系,方便当事人签约。本次推出的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首次融合了家政服务员与雇主的家政服务关系,家政服务员、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的中介服务关系。

二是明确“服务要求”条款,规范家政服务。不同的雇主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要求各有不同,合同设置了家政服务具体要求的条款,避免了双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而带来的纠纷。

三是充分考虑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权利,该示范文本除了在服务方式与期限中约定服务时间外,还在雇主的权利义务中设定了雇主应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安全、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休憩条件,对家政服务员从事家政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要求雇主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四是明确家政服务机构核验身份及督促体检的义务。合同明确要求家政服务机构应对家政服务员身份进行核查验证,并保留相关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同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督促家政服务员办理健康体检,并提交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五是关注隐私保护,维护雇主合法权益。合同在第七条家政服务员义务中,设定了家政服务员不得向他人泄露雇主隐私,以及未经雇主同意不得带任何人进入服务场所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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