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约谈记录

2024-09-06

工程安全约谈记录(共8篇)

1.矿山环境治理约谈记录 篇一

约谈时间:2016年8月24日(星期三)上午9:00 约谈地点:xxx1107会议室

约谈事由:xxx公司石灰石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不力 参加人员:xxx董事长、党委书记xxx xxx董事长、总经理xxx 记录人员: 约谈内容:

一、xxx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xxx重申省长xxxx月20日在xxx公司石灰石矿山督查时指出的山坡石子随意倾倒、矿山运输车辆不达标,以及露天作业除尘抑尘设施建设不足的问题。

二、xxx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xxx要求,xxx公司务必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对存在的每项问题分别研究制定周密的整改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快速高效、保质保量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定期向xxx公司汇报,做到不整改到位不复工。同时,xxx公司要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不认真履职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xxx公司要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认真履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xxx公司董事长、总经理xxx表示,xxx省长指出的问题是客观的,xxx公司目前正在紧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整改要求,一定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xxx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和环境保护责任,继续加强环境保护的投入和管理,严格环境保护考核,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四、xxx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的有关情况报xxx公司计划部。

2.安全投入工程项目验收记录 篇二

一、关于对安全教育培训的验收记录

二、对质量标准化项目的验收记录

三、关于对避灾峒室项目的验收记录

四、关于对安全监测监控项目的验收记录

五、关于对火药库、雷管库的验收记录

一、关于对矿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项目完成验收记录

时间:2013年9月3日

项目:矿201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内容:项目完成进行验收

2013年9月3日,在矿长于金焕的主持下、对矿2013年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项目完成验收

2013,我矿与辽源矿务局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安全教育培训协议。

2013年,我矿与辽源矿务局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共同对矿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具体时间:3月5日—3月7日。培训从业人员217人,每人110元,合计23.870.00元。

特殊工种人员培训106人,每人培训费为330.00元合计费用计34.980.00元。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为6人,每人费用为3.500.00元合计费用计21.000.00元

1.安全教育经费按计划完成。2.组织机构健全。

3.管理人员配备齐全。4.有培训制度。5.有培训计划。6.有培训教案。7.有培训档案。8.有学习点名册。9.有学员考试卷。

10.有教学器材,电视、VCD、教科书等。参加验收人员:

德隆煤矿

2013年9月2日

二、对质量标准化达标项目完成情况验收记录 时间:2013年9月22日 项目:质量标准化达标 内容:项目完成验收

在矿长于金焕主持下,矿有关领导人员于9月22日对全矿质量标准化达标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项目中之

一、粉刷:为地面办公楼、厂房、井下巷道美化、机械穿衣等用油漆、涂料:

1、各色油漆:70元/桶×180桶=13.500.00元

2、黄色涂料:350元×15桶 =5.250.00元

3、白色涂料:180元×60桶 =10.800.00元

4、印刷装订费用约计 27.000.00元

5、做宣传牌板:

(1)、大板30块×830元= 24.900.00元(2)、中板15块×400元= 6.000.00元(3)、小板41块×100元= 4.100.00元 合计所有宣传牌板共花人民币35.000.00元。项目中之

二、更换铁轨、枕木;

更换铁轨30根18公斤/米、4.900.00元/吨 7米×30根 折合人民币 18.522.00元。

更换枕木240块×1.2米×37元/块=8.800.00元。项目中之

三、吊挂电缆;

1)、212区 400米 勾200个×4元=800元 2)、216区 160米 勾80个×4元=320元

3)、主 绞 1200米; 勾2400个×4元=9.600.00元

项目中之

四、隔爆水袋;

1)、六组×40个×45元/个=10.800.00元 2)、一组×60个×45元/个=2.700.00元 项目中之

五、新安设风筒;

(1)、385风筒:385元/节×(300米÷10)=11.550.00元。(2)、485风筒:450元/节×(150米÷10)= 6.750.00元。项目中之

六、消防火管路更换:(1)、副井更换新水管:

600米×(170元/米÷6米)×28.4元/米=17.000.00元。(2)、主井更换新水管:

400米×(170元/米÷6米)×28.4元/米=11.360.00元。项目中之

七、地面排水:

(1)、6寸泵22千瓦 7.200元/台×2台=14.400.00元。(2)、3寸泵11千瓦 2.800元/台×2台= 5.600.00元。(3)、6平方电缆 30/米×400米= 12.000.00元。π

项目中之八、五路排水:

(1)、潜水泵 15千瓦 4.000元×2台= 8.000.00元。π

(2)、6平方电缆 30元 /m× 60米=1.800.00元.π(3)、2寸凤管 170元/根÷6米×400米=11.360.00元。(4)、6寸排水管8公斤/m×24元/KG×260米=49.920.00元。(5)、80开关 9.300元×2台=18.600.00元。项目中之

九、新做宣传画廊:

(1)、工字钢 3.2米/根×10根×900元=9.000.00元。(2)、π钢 3.2米/根×27根×280元=7.560.00元。(3)、角钢 70元/根×16根=1.120.00元。(4)、方钢 240元/根×27根=6.480.00元。(5)、小方钢 30元/钢×10根=300.00元。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德隆煤矿

2013年9月20日

三、关于对避灾峒室工程进展情况项目验收记录 时间:2013年9月26日

项目:井下避灾峒室建设情况 内容:组织验收

2013年9月26日,在矿长于金焕主持下,有关领导人员参加对矿井下避灾峒室建设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矿井下避灾峒室由辽宁天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总体投入为49.54万元。

经上级领导部门批准于2013年8月12日开始施工,于2013年9月26日竣工。

峒室位置+38主副井之间。

到目前投入:

信号综保 一台 价格 49000元 80开关 二台 9300元×2=18600元 6平方电缆 30元/米×180=5400元 监控线 7元/米×240米=1680元 电话线 6元/米×180米=1080元 塑料串线管 2寸 3元/米×60米=180元 1寸 1.5元/米×150米=225元 铁水管 2寸 28.4元/米×60米=1704元 铁水管 6分 30元/根×7根=210元 火药 4.7吨×15000元=70500元 雷管 1万发×2.8元/发=2.8万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德隆煤矿 2013年9月26日

四、关于对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投入

情况验收记录 时间:2013年9月20日

项目;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投入情况 内容:项目完成进行验收

2013年9月20日,在矿长于金焕主持下对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投入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1、便携式甲烷监测仪 20个×680元=13600元

2、co检测器 2台×780元=1560元

3、甲烷探头校正仪 1台 1800元

4、监测探头 30个×1300元=39000元

5、人员定位增加 1个主机 5000元

6、人员定位显示器 1台 2000元

7、探头线 9元/米×7000米=63000元

8、工业监控加主机 1台 5000元

9、工业监控加显示器 1台 2000元

10、防雷器 20个×2000元=40000元

以上为今年新增加的安全监测监控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德隆煤矿

2013年9月26日

五、关于对火药库、雷管库的工程项目

建设情况检查验收记录 时间:2013年9月3日 项目:建火药库、雷管库 内容:项目完成进行验收

火药库、雷管库工程系我矿对外承包的工程项目,从设计到竣工,从每项材料的购买、使用,从每项工程的开始到结束,对外全面承包,全部费用50万元。

工程结束后,由法人代表许董有主持,矿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项目完成验收,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德隆煤矿 2013年9月3日

2012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2013年1月

2012年胜利的过去了,回顾一年来,我矿的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培训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总结起来,我们的工作是,领导重视、管理得力、计划实施、效果显著。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总结我们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领导重视、加强管理。今年,我们加强了组织力量,由矿总工程师刘平天和法人代表许董有分别担任教育培训的讲课老师,并与辽源矿务局三级资质教育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协议,由他们担任主讲。矿成立安全教育培训办公室,由安全矿长周敏亲自主抓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由矿安办主任做具体实施工作。2012年我们全员培训247人,由上级培训安全管理人员6人,班组长10人,特殊工种72人。所有参训人员完全脱产学习,建立培训制度,制度培训计划,建立学员档案。学习完毕参加考试,都有考试卷,考试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安全教育工作做得有声有色。

二、制定制度计划、准备教案教材。今年的培训工作进行的有条不紊,按计划培训,提前三天给全矿各段段长发下培训的通知。所有应参加培训的员工,到时全来参加培训,效果非常显著。所有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没有无故旷课的,没有迟到早退的,没有中途请假的,参加考试的人员都认真答卷,成绩上单,给于发放培训合格证。对于没有参加培训、没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规定时间重新补培重新补考。

三、坚持按计划进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我们重视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计划安排工作,在计划实施的前几天甚至前十几天,就要把即将实行的计划与矿领导班子提出来,所以,保证计划的实施,是我们2012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全员教育培训从开始到现定结束时日,都受到领导的关怀个和重视。全员培训工作期间,矿长许董有、于金焕、工程师刘平天等领导都来现场看望,并询问工作情况,安全矿长从培训开始到结束,始终参与,并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参加培训的员工,都十分珍惜自己的学习机会,学习非常认真,能积极发言,认真做笔记,都把这次培训当做最值得纪念的日月。

四、做好培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2012年的培训工作之所以能这么顺利,这么成功,除了有矿领导的支持和参与外,还与我们安全教育培训办的人员的努力也是分不开的。安全矿长周敏上夜班白天不休息,去培训中心请老师,取教材、印制培训证、印制考试卷,十分劳累辛苦。我们的安办主任闫树山从头至尾都在忙碌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方案、制定档案、点名、维护秩序、组织复习、组织考试、评分判卷、整理归档,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

五、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制定措施,认真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我们定期召开职工教育安全工作会议,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在下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上改正不足,以利再战。2012年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我们虽然做的很具体,很到位,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1、集中学习全员培训,也有漏培漏训之人,比如,有的工种不到岗,直接交接班;

2、有的工人休假,上班后培训已经结束;

3.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篇三

1、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指我局各业务股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本制度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各办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4、各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1)、发生安全事故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云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5、约谈要听取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6、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

内组织进行。

7、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地点、时间、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因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相关部门;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4.岑巩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篇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多次发生一般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一个月发生2起、或一个季度发生2起、或一年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的乡镇;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拒不执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指令的;乡镇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约谈人员包括: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指出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约谈分级。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主持对乡镇政府、县内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对辖区内各村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五条约谈由人民政府或安委会、监察、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人员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相关部门对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四)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5.在安全生产约谈会上的讲话 篇五

今天召开这个约谈会的目的,一是为了让“XX”事故悲剧不再重演;二是为了不让已经被约谈过的XX县,一而再、再而三的再被约谈;三是通过这次约谈,反思全省XX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全省XX安全生产的篱笆,守住全省XX不再发生较大事故的底线。刚才,XX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反思,省直有关部门和XX市政府负责同志作了发言。下面,我把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特别是应对当前XX安全生产要采取的措施,以及前天省政府常务会上达哲省长的指示精神和今天上午陈飞副省长在省安监局座谈会上提出的要求,结合XX县暴露的这些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要红脸出汗,直面问题

刚才,XX同志代表XX就明查暗访XX县XX个XX存在的五个方面、二十多个具体问题,逐一作了意见反馈、深刻剖析和严格要求,很专业、很严厉、很到位。我从大安全这个角度来看,至少还有四个方面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如果我们XX县的同志、全省的同志不从中吸取深刻教训,还会在同样的问题上反复,甚至可能重蹈覆辙。

(一)唯利是图,胆大妄为。

刚才反馈的问题反映出有些XX老板要煤不要法、要钱不要命,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如新坠冲XX打开密闭到已关闭的XX回收支架,这不是送死吗?简直就是拿矿工的生命当儿戏,眼里只有钱,丧心病狂、不顾一切。这样的XX老板,即使没出事也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二)藐视法律,挑战底线。

超深越界、证照造假、擅自复工复产、瓦斯防治不到位,等等。这些XX藐视法律,随意超越、践踏、违反安全生产法和XX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红线、底线和高压线,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根本就没有法制可言。

(三)作风败坏,管理混乱。

不但XX管理混乱,驻矿盯守形同虚设,而且属地管理空缺,监管执法松软,甚至对XX非法违法生产视而不见。这不仅仅是作风不严不实的问题,简直就是作风败坏,这样的地方党委政府、这样的党员干部,能够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吗?

(四)官商勾结,沆瀣一气。

这些问题,为什么我们省里的同志千里迢迢一到现场检查就发现了,而我们驻矿盯守的同志没有发现,当地党委政府没有发现,他们干什么去了?我看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弱智得不可救药,这么简单的问题也看不出;二是“猫鼠一家”,与XX勾结到一起了。特别是“XX”事故发生后,全省拉响了警报,召开了警示教育会议XX,出台了史上最严厉的XX安全管理措施,为什么到XX就走了过场、还没有警觉?这不是失职渎职、贪赃枉法、沆瀣一气、助纣为虐吗?

中办国办下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省领导要求我们把XX县县委书记也叫过来一起约谈,后来我们考虑已经发了通知,时间来不及,这次就没有让县委书记来了。但他要求我们必须检查该县书记、县长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看是否到XX进行了暗访检查?是否研究部署了工作?回去后,县长要把今天约谈会的情况向县委书记汇报,开好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书记、县长要带头对照检查、查摆问题。

二、要深刻反思,刻骨铭心

X书记强调,安全生产的这个问题那个问题,核心问题还是政治站位不到位的问题;陈飞副省长强调,什么“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没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实际上是第一粒扣子没扣牢、安全发展的意识出了问题。我看XX县存在的这些问题,关键还是“四个意识”方面出了大问题。

(一)安全生产的政治意识不明。

没有牢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没有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没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认为安全生产就是行政工作,就是死伤几个人而已,没有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来看问题,没有真正做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利益高于一切。

(二)安全生产的大局意识不清。

XX安全生产现在是什么形势?从全国而言,不允许发生重特大事故;就全省而言,不允许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就市县而言,不能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就XX而言,要实现“零死亡”,这是底线、是带电的高压线。上次“XX”XX较大事故发生后就通了天,国务院领导都作了批示,省部级领导打来的电话是一个接一个。现在XX一出事故,省委省政府领导都很紧张和担忧,井下那么多人,搞不好就弄出个重特大来。如果现在还停留在以前的老思维方式、***惯定式上,认为出个XX事故无所谓、习以为常,这不是大局意识不清吗?

(三)安全生产的核心意识不强。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作出了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对安全生产,从红线意识、到责任落实,从依法治理、到改革创新、再到严肃追责问责等,都作了非常明确的指示和要求,应该成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但从刚才XX县的表态发言来看,还没有落实总书记的要求,在问题的反思和处理上还有点得过且过、避重就轻,还是按上次约谈会的老思路、老办法、老套路来处理。

(四)安全生产的看齐意识不牢。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抓安全生产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从不含糊、绝不迁就。在安全生产问题上,X书记反复强调,要做到“三个坚决”,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我们XX县的同志是不是看齐了?是不是对标了?是不是到位了?我看差距很大。

三、要壮士断腕,痛下狠手

不要等到再搞个XXXX的“XX”事故,再搞个去年XX的XX事故,才采取措施。今天话讲这么重,就是要倒逼XX县痛下狠手,就我看来,当务之急必须做到“一停、二关、三盯、四严”。

(一)先停下来再说。

要把辖区内所有合法的、非法的、拟退出的、拟保留的、技改的XX都统统停下来,先守住、管住,安全一家、验收一家、再恢复生产一家。

(二)坚决关闭到位。

对这次检查发现顶风作案的珍珠岭、新坠冲、定里三个XX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要杀一儆百,形成震慑,让非法违法者付出惨痛代价,让准备继续蛮干的闻风丧胆。

(三)必须盯住看牢。

合法的保留XX要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技改XX要重新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非突矿井能够实现正规开采、突出矿井能够实现机械化开采的才能予以保留,不能实现正规开采、机械化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绝对不能弄虚作假、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我们矿工群众的生命和县委书记、县长的帽子绝不能挂在几个唯利是图的小XX主的裤腰带上。要与公安、电力、税务等部门联动,对XX的火工品、用电、税收情况实行一月一统计、一月一通报,全面掌握XX的真实生产建设情况。

(四)必须严厉问责。

对发现的问题千万不能轻轻放过,要立即启动先期问责程序,不能等出了事故后再来处理人。所属乡镇党政一把手要先停职,分管领导、驻矿盯守等人员要先免职,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治乱用重典、去疴用猛药,一定要让法律、制度、规矩成为长牙齿的老虎。

四、要忠于职守,固本强基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地方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执政根基。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强化“四个意识”,做到“三个坚决”,确保履行“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一)对照“论述”武装头脑。

XX县的所有领导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十大重要论述”,并且要组织考试,新时代不能老思维,首先要用安全发展的新思想、新理念把头脑武装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学懂弄通做实”。

(二)对照“文件”专项整治。

要对标省安委办《关于切实抓好当前XX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政府即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XX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执行落实好文件各项规定动作,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三)对照“问题”立案查处。

省安委办对此次省煤炭局、湖南煤监局查处的问题进行再交办,XX县除了先期问责以外,该立案查处的要坚决立案查处,查处情况要上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要向省领导报告。要把隐患当作事故对待,让大家都知道安全生产红线是带电的高压线,不可肆意践踏。

(四)对照“规定”落实责任。

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XX县可以先行先试,拿出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把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做到责任落细落小落到位。

(五)对照“行动”严格执法。

省安委在X月X日部署开展了“强执法、防事故”行动。XX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很多,是执法的重中之重,要对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正在开展的XX防治水等专项整治,狠抓监管执法,省级层面将通过“四不两直”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管理,还XX安全生产的朗朗乾坤。

(六)对照“要求”从严治安。

XX县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安,带出一支对党忠诚、业务精良、作风顽强、敢于担当的干部队伍。要与监委、公安部门加强衔接,按照全省前期已经部署开展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开展XX领域违规参股入股专项清理行动,对涉嫌在XX领域的黑恶势力要坚决予以扫除和打击,坚决斩断XX整顿关闭背后黑色利益链。

6.工程安全约谈记录 篇六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根据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是指校领导对事故发生地的各科室或班主任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科室或班级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1.发生安全事故的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三、下列情形有校长或书记主持约谈: 1.一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四、约谈要听取各科室(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五、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 织进行。

六、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7.工程安全约谈记录 篇七

同志们:

按照市委要求,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安全生产责任集体约谈会,主要是通报近期安全生产大楂查发现的诸多事故隐患,进一步夯实责任,抓好问题整改工作。

天津港8 12事故发生后,中央、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前不久,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全市上下总动员,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橙查和一系列专项检查,排查整治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刚才海云同志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通报,从中就能充分说明,我们在责任落实中还存在缺位和不到位的情况,思想重视不够,整改力度不够,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一旦发生血和泪的惨痛教训,大家的心里会是什么感受,对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何对待。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为我们提出的要求很明确、也更严格。

8.工程安全约谈记录 篇八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强力推进安全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区队主要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二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由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或其委托人主持约谈:

1.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精神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督促仍未见明显改观的;

2.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或消极应敷的;

3.一月内单位出现10人次以上违章或发生严重“三违” 行为的;

4.一月内出现两起人身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不认真履行跟班职责,连续两个月跟班或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或带班下井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6.安全质量标准化计划不能按时完成,影响上级检查验收的;

7.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1.发生大面积冒顶、大范围停电、严重瓦斯、水害事故和绞车坡提升运输事故等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2.一月内发生两起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一起两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的;

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严重滑坡,被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公司纪委、安检科负责组织安排,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公司分管领导主持,人力资源部、纪 委、安检科等科室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安检科、纪委负责将约谈通知张贴在矿区显著位臵。

(二)约谈时,安检科、纪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在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检科、纪委将被约谈单位落实约谈要求情况张贴于矿区显著位臵,并跟踪被约谈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纪委等部门要将约谈纪要记入考核档案,凡是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义安矿业安全工作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公开透明度,畅通安全信息渠道,促进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通报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通报应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正确导向的原则,通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大胆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到客观公正、突出实效。

第二条 各职能、业务科室应定期、不定期对矿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对安全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职工关注度较高的事项应定期进行通报说明;对安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阶段性进行通报表彰;对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于每月末由各职能、业务科室定期进行通报说明:

(1)各单位当月安全计划落实情况;(2)各单位当月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各单位当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处罚情况;

(5)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双基”考核情况;(6)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由下列情形的应进行阶段性通 报表彰:

(1)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安全成绩突出,安全周期超500天的单位;

(2)安全质量标准化进步幅度较大和经常保持动态达标的单位;

(3)安全“双基”考核连续四季度保持领先的单位;(4)在上级检查中,受到河南能源集团和省级领导点名表扬的单位和个人;

(5)积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或抢救事故有功人员;

(6)认为有必要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通报批评:(1)单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包括各类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2)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严重滑坡,达不到规划等级的;

(3)严重“三违”人员;

(4)单位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缓慢,消极应敷的;

(5)跟值班班数、质量达不到公司规定的;(6)其他认为有必要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六条 通报起草单位必须保证通报内容详实准确,符 合上级及公司各项规定要求,通报起草完毕后,必须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在全公司范围内发布的通报,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同意。

第七条 通报可以通过各类大型会议、OA办公系统和橱窗公开张贴等形式进行公布,凡是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通报,通报内容必须及时送达本人。

第八条 通报批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批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第九条 对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月底单位安全“双基”考核和单位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

第十条 被通报批评单位应在七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安检科。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双基考核扣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义安矿业所有。

义安矿业安全分析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矿安全管理水平,增加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及时总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经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各科室及区队必须于每月结束前,对本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详细总结,重点分析本专业系统和单位当 月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严格制定防范措施,确定下月的安全工作重点。

第二条 安检科在安全副总经理的指导下对矿当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重点分析本月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研究部署下月安全工作重点。

第三条 安检科对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专业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分析,指出各专业系统及各单位下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四条 公司每月最后一个安全办公会上,各系统要汇报本系统及本系统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安检科汇报当月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当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部署下一月安全工作重点,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及公司安全文件精神。

第五条 安检科负责会议组织、监督、考核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义安矿业安全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安检科和专业职能科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完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专业重大隐患统计台帐和重大隐患整改跟踪落实台帐,实时监控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条 重大隐患认定依据

(一)国家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三)《义煤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第四条 总经理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公司领导为重大隐患治理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参与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所有重大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五定”原则整改闭环,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隐患的可控和整改到位。

第六条 专业科室要做好隐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将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及时报到安检科。安检科对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和考核。第七条 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和公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公示实施办法

(一)调度室醒目位臵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内容应明确专业主管部门督办人;

(二)重大隐患督办内容要明确事故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或措施、整改负责人、限期时间、督办人、落实人等内容。

第八条 严格重大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工作,专业科室应按照隐患整改期限定时进行跟踪落实,并做好跟踪落实记录。

第九条 各专业科室要把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报安检科进行登记,安检科安排专人负责对隐患整改工程安排节点实时跟踪落实。

第十条 重大隐患整改的验收、评价和销号管理

(一)重大隐患整改到期或结束后,先由隐患系统科室组织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由公司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对隐患治理安全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安检科进行摘牌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形成闭环。

第十一条 安检科在每月最后一个安全办公会上对本月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义安矿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义安矿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分级

(一)伤害事故性质分类

(1)顶板事故:矿井冒顶、片帮、冲击地压等事故。(2)瓦斯事故: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等事故。

(3)机电事故:触电、机械伤人等事故。

(4)运输事故:运输工具造成伤害,如车辆撞人、轧人、跑车、蹲罐、皮带伤人等事故。

(5)放炮(火工品)事故:爆破崩人、熏人,火药、雷管爆炸等事故。

(6)水灾事故:老空透水、洪水灌井下、井下渗地面水等事故。

(7)火灾事故:矿井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8)其他事故:除上述7类事故以外的事故。

(二)人身伤害事故程度分级

(1)轻微伤:指负伤后,休息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伤害。(2)轻伤:指负伤后,休息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伤害。

(3)重伤:指负伤后,造成的人员伤害其中某个人需要休息相当于损失工作日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三)非伤亡事故程度分级

矿井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b.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h.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i.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j.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m.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n.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o.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

p.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q.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r.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s.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t.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b.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c.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d.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e.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f.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积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h.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i.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

j.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k.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l.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

m.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n.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o.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b.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d.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e.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f.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h.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i.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j.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m.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四)人身未遂事故分级

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a.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有3人及以上。b.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c.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d.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聚积仍进行爆破作业。

e.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f.斜井跑车事故。

g.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人车事故。h.人员上下罐笼时突然走罐事故。i.提升设备:过卷0.5m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j.乘人罐笼运行中,上井口坠物事故,有穿透罐笼的物体。

k.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l.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m.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n.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o.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p.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未遂事故。(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a.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b.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c.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d.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e.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f.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g.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h.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i.水或煤水冲人事故。j.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或指定专人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和简单事故经过等)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室汇报。重点要汇报事故影响范围是否有扩大的可能性,以便调度室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2、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安排机运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通知医疗站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如果情况紧急、事故影响范围大、有扩大的征兆,调度室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公司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援工作并决定向总经理、党委书记及上级部门汇报。

4、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调度室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查看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5、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再汇报的,则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瞒报事故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事故单位承担。

6、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3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由伤者本人承担医疗费用。

7、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的,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肺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医疗站接到急救通知后,应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及生命的伤员,应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上井。

3、在急救过程中公司医疗站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和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向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四、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帐。

2、生产科负责组织对顶板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地测科负责组织对防治水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通风科、双防科负责组织对“一通三防”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6、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他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 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五、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事故发生当班出班后4小时内提交事故初步报告。

1、顶板、防治水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生产科、安检科、劳资科、调度室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 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劳资科等科室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总经理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值班矿领导、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公司领导、生产科、调度室、劳资科、通风队、监测队等科室(区队)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非人身伤害事故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及通风队组织、记录,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

4、其他非人身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并编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有关矿领导、相关科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事故后,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组织追查。发生轻伤事故,值班领导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检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臵。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4)当事人材料。事故发生后,安检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作记录和考证),调查全过程要做好录音。

2、由人力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主要是机电运输事故):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 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采掘、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支柱、支架质量情况。(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臵)。

5、由供应科、武保科、通风区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放炮、火工品)有:

(1)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

(2)事故当班火药、雷管运输、登记、发放、贮存情况。(3)事故当班爆破装药量、“一炮三检”及爆破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6、党群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安检科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照相。

7、由事故单位、公司医疗站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害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六、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将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执行。

2、经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七、事故责任追究及责任者处理

(一)事故责任分类

事故责任分类是根据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责任的类别,通常情况下有如下几类:

直接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间接责任:指与事故之间有间接联系,是造成事故的条件,起重要作用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直接领导责任:指领导错误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主要领导责任:指领导过于疏忽而导致事故发生。领导责任:对安全管理不严致使下属出现事故。

(二)事故责任者处理原则 根据事故责任者、事故类别及严重程度差异,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是党员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党纪处分。

1、矿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细则(附件1)。

2、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流程(附件3)。

3、对事故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因安全责任而被免职者1年之内不再起用;被撤职者2年内不再起用。三级非伤亡事故罚款按轻伤事故的60%执行;二级非伤亡事故罚款按重伤事故的60%执行。对其他人员处理,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其他处罚

1、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5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公司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3、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 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4、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公司医疗站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八、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公司业务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通报,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检科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帐和非伤亡事故台帐,各系统科室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安检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帐要包括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双防科等五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帐的内容。

九、轻微伤管理规定

1、单位内发生轻微伤事故后,队长、支部书记或当天值班队干应在1个小时内向安检科进行汇报,安检科负责登记备案。

2、需要进行治疗的,由事故单位出具详细的轻微伤事故经过,主要包括:人员单位、人员姓名、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部位、受伤原因、区队队长或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但必须有安检科值班领导签字确认,方可 生效。

3、安检科依据事故单位出具轻微伤事故证明,对发生轻微伤事故的单位,公司不纳入当月“双基”考核。

十、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据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公司培训中心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义安矿业。

义安矿业安全处罚仲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执法行为,加强安管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公司安全罚款仲裁制度,健全安全管理监督监察体系,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安全罚款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由工会主席任主任,副主席任副主任;仲裁委由工会委员5 人、班组长3人、职工代表3人组成(班组长及职工代表人员由工会根据仲裁事项确定),仲裁委下设办公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王小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仲裁委职责:受理各单位及个人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处罚的申诉并进行仲裁。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类安全处罚有异议的,都有权利到公司仲裁委进行申诉,并提请公司仲裁委对处罚结果进行仲裁。

三、仲裁委每周五集中工作1次,对上周五至本周以来各单位及员工各类安全处罚情况进行仲裁。各单位及个人在申请仲裁时,应至少提前1日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未提前进行申请的,仲裁委一律不予受理。

四、仲裁委收到单位及个人仲裁申请书后,应根据事项内容,指定熟悉相关事项工作程序的人员担任本次仲裁成员,并确保仲裁成员和申诉单位及个人之间不能有任何利益关系。同时仲裁委应及时通知被申诉单位负责人、涉事人按时参加仲裁会议。

五、仲裁开始之前,申诉单位或个人和被申诉单位负责人双方必须到场(申诉对象和被申诉单位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者可以委托相关人员到场申辨,但必须向仲裁委出示委托说明书),未及时到场者按缺席进行仲裁,缺席者仲裁结果以对方主张权利为准。

六、进行仲裁时,先由申诉单位或个人陈述理由,再有被申诉单位负责人陈述理由。一般事项仲裁委应根据双方陈述理由,经合议后当场做出减免或维持原处罚的决定,特殊事项当场不能做出仲裁结果的,仲裁委必须在下周集中仲裁之前做出仲裁结果。同时形成书面裁决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拒不签字的,仲裁委有权强制执行。

七、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仲裁委组长提出复议,组长接到复议后,两日内重新组织仲裁工作,最后裁决结果为最终仲裁结果。

八、仲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员工利益,能够减免的尽力减免,能减轻的尽力从轻,该纠正的立即纠正。

九、在仲裁未作出决定之前,所有处罚有效,经仲裁而减免的罚款,原处罚已由财务科所扣的罚款可以退回,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办理相关领退手续。

十、凡经仲裁委裁定给予免罚的,对执罚单位当月“双基”考核给予每次扣1分,由党群部督查到位。

十一、如经查实申诉单位及个人,无理取闹、申诉严重失实,申诉失败的,对申诉单位及个人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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