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2024-10-27

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精选8篇)

1.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篇一

第八章 第八章 税收法制

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1、BC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A.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C.加处罚款获知滞纳金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何种行政处罚(2、BCD)。

A.行政拘留B.暂扣企业营业执照

C.罚款D.没收违法所得

E.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3、下列属于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有(3、AD

【解析】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

A.罚款B.罚金 C.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D.停止出口退税权

4、下列表述中符合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的有(4、ABDE)。

A.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均不受处罚

B.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处罚无效

C.当事人强词狡辩的,行政机关可以给予其加重处罚

D.在作出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E.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5、2012年2月份,李某购买中巴车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A市某县地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后因李某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地税局将李某的中巴车扣押,李某不服。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5、ABD)。

A.对缴纳税款和罚款决定,李某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李某对上述三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向某县B.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地税局的上一级地税局申请

复议权利的C.对扣押行为不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C.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先诉讼

于本机关受理的D.李某对上述三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可以向AD.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市人民政府申请

政复议的E.对限期缴纳税款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10、东山市国税局发现甲公司偷税漏税,进行行政诉讼,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调查后,冻结了银行账户,查封了办公室,扣押了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电脑、账簿、会计报表。调查结果证实甲公司确实

6、王某不服税务局查封财物的决定向上级机关存在偷税漏税行为,遂作出罚款处罚;甲公司拒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履行义务,国税局通知银行从账户上划拨了10万元。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违法,复议机关应当(6、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有CE

(10、AD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措施的种类)。A.决定撤销该查封行为,同时要求被申请人赔A.冻结银行账户B.作出罚款偿损失

决定

B.决定撤销该查封行为,同时告知申请人就赔C.划拨账户存款10万元D.扣押电脑、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账簿、会计报表

C.决定撤销该查封行为,同时要求被申请人解E.查封办公室

除对财产的查封

11、根据《行政强制法》,在(11、BC D.直接解除对财产的查封,若被扣押财产已经【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执行终结的情毁损的,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价款

形。)的情形下,行政强制执行终结。

E.决定撤销该查封行为,若被扣押财产已经毁A.公民死亡

损的,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价款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7、下列各项中,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定的有(7、ABC

C.执行标的灭失的)。

D.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A.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力的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B.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中止执行满二年未恢复执行的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12、依据《行政强制法》,下列有关行政机关申C.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遵循的规定包括(12、ABCD

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解析】本题考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A.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复议管辖另有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规定的,规定无效

B.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8、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可能出现的情形是(8、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ABCD

制执行

【解析】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C.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过调查、收集证据)。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维持判决B.撤销判决C.履行判D.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决D.变更判决

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9、行政复议期间,有(9、AD 【解析】选项BCE.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须缴纳申请费 属于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情形的,行政复议

13、依据《行政强制法》,下列有关金钱给付义中止。

务的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有(13、ABE

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A.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

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C.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15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D.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可以适当返还

E.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14、下列哪些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14、ABCD)。

A.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B.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D.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5、行政机关调查终结,负责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5、ABC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A.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6、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说法正确的有(16、ACE)。

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的,应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E.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17、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定机关有(17、AD

【解析】行政强制执行()。

A.税务机关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

18、下列做法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的是(18、ABC)。

A.纳税人小王拒不履行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决定在夜间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B.纳税人小李拒不履行加处罚款的税务决定,税务机关决定联合电业局采取停止供电的方式强制其履行

C.市民张先生违规搭建建筑物,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城管部门决定立即强制拆除

D.甲造纸厂违规排放污染物导致河道堵塞,为保护环境须立即清除河道内的污染物,环保局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且代履行的费用由甲造纸厂承担

19、A市B区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甲企业有偷税行为,依法对甲企业作出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并且对甲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于2008年6月1日向甲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甲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甲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但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19、CE)。

A.税务机关可以在2009年5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划拨甲企业的银行账户,以冲抵税款

C.税务机关自己可以强制执行

D.税务机关应当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税务机关若申请强制执行,应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20、下列关于逃税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BDE

【解析】本题考核逃税罪)。

A.因不了解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造成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B.对多次犯有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积的数额计算

C.只要符合逃税罪构成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D.犯逃税罪,被判处罚金的,应在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执行财产刑之前先由税务机关

追缴税款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扣缴义务人可以成为逃税罪的主体

C.执行标的灭失的,终结执行

21、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D.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21、BD

设施或者财务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解析】《立法法》部门规章)。

重复查封

A.国务院办公厅B.国家体育

27、对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理解,表述正确的是总局

27、BCE

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D.审计署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

22、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下,主办人应当A.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种行符合(22、ABCDE

政处罚

【解析】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B.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人制度(试行)第五条:)。

以上的行政处罚

A.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C.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两年以上

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B.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D.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种以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上的行政处罚

C.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E.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D.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E.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身体健康

2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28、ACD

23、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是指全省各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地方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本机关或其所属的有A.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的行政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并提出拟处罚意见后,进行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的内部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执法监督制度。

23、AC

D.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解析】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预先E.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审核办法(试行)第二条

29、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正A.适当性B.公正性C.合法性确的有(29、ABD

D.公开性

【解析】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行政机关告

24、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24、AB 知)。)等名称。

A.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A.办法、规定B.规程、规B.当事人要求听证时,组织听证是行政处罚实则

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C.通知、批复D.条例、实C.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施细则

后3日内提出

25、对下列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D.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可以达成和解,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25、ABCD

E.听证一律公开进行)

30、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30、A.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CE

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

【解析】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B.行政赔偿C.行政奖励 A.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或对D.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26、以下说法错误的是:(26、ABD 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A.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听证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C.当事人对于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权要B.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求举行听证

D.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该应当在收到要求后10日内举行听证

E.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31、下列各项中,符合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的有(31、ABC

【解析】 A项说法正确。)。

A.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B.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审查,体现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

C.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允许以口头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D.行政复议公开原则要求复议的过程公开、行政复议依据公开、复议的结果公开,而作出决定的理由不便公开

E.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处理过轻,可以加重处罚

3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32、A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

A.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B.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5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C.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5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D.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E.对该规定进行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包括(33、ABCE

【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A.法律B.法规

C.规章D.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通知

E.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4、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和审理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有(34、ACE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A.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B.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D.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

E.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35、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35、ABDE

【解析】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情形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36、行政复议中,属于申请人应当负责举证的事项是(36、AC

【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A.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B.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相关证明

C.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D.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授权,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合法授权的依据

E.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7、下列选项中,属于复议机关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是

37、ACDE

()。

A.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

B.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未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

C.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D.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但却维(43、ABCD 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定性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四条)。E.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A.权限B.范围C.条件证据

D.程序

38、可以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有(38、44、违法行为(44、AC ABCE)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情节显著轻微B.未造成严A.各级税务局B.税务分局

重结果C.税务所D.各级税务机关下属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D.未侵害公的事业单位

共利益 E.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45、下列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不符

39、行政机关不得在(39、BCD 合《行政强制法》 规定的有(45、AB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解析】《行政强制法》)。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A.甲机关扣押公民张三的货车过两个月尚未处外。

理A.工作日B.夜间B.乙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午休期间将所扣押的公C.法定节日D.法定假日

民李四的摩托车骑出去吃午饭40、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C.丙机关将查封的涉嫌聚赌的棋牌室委托给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保管并载明下列事项(40、ABCD

D.王五在取回被扣押的车辆时被要求支付车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保管费 800 元人民币A.履行义务的期限B.履行义务

4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的方式

规定:(46、ABCDC.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解析】《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方式

A.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B.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1、依照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在下列哪C.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41、ACD

签名或者盖章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情D.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形)。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B.依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强制中止执行: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的(47、ABCDC.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解析】《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D.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能力的

42、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42、ABD

C.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解析】《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D.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48、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C.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的权利:(48、ABCD为)。D.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E.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等决定

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3制措施的C.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D.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9、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9、ABCD)。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

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50、下列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50、BCD)。

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

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B.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

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的C.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

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D.逃避缴纳税款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1、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终止适用于(51、D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A.作为申请人的法人进入破产程序 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死亡

C.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要求调解 D.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

构准予撤回 E.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52、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52、ABCD)。

A.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B.行政许可、行政审批C.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D.行政事业性收费

5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53、ABCD)。

A.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B.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C.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D.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4、甲企业对乙地方税务局对其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丙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关于该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54、ACD)。

A.丙法院组成合议庭负责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B.丙法院对甲和乙进行了调解

C.乙地方税务局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D.丙法院判决变更乙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55、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有(55、ABCD)。

A.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B.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 C、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

D.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不服

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56、ABCD)。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7、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57、ABC

【解析】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A.法定原则B.适当原则

C.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D.信赖保护原则

58、下列选项中,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应符合的要求有(58、ABD)。

A.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B.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C.尊重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愿D.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9、下列项目中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有(59、ABCD)。

A.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B.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C.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D.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0、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60、BD

【解析】A选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

A.可以由税务机关内设的本案调查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

B.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调查机构负责

C.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税务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D.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2.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篇二

一、网络交易的内涵及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法律意义

(一) 网络交易的内涵

1、网络交易的定义。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暂行) 》 (2007-19号) 中对网络交易的定义所做的表述是:网络交易就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商务活动。

2、网络交易的特点。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商贸方式, 其很好的利用了电子信息技术完成了商业活动中资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流的电子化, 所以其具备传统贸易方式不可能拥有的优势和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跨国性和全球化。网络交易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开放性, 从而打破了传统贸易方式中店铺式销售的地域限制, 实现了跨区域销售和服务, 大大拓展了交易活动的空间。 (2) 网络化与虚拟化。网络交易基本上都是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的空间里完成的, 交易双方从开始洽谈、然后签约、购买以及支付全程都通过互联网来完成, 这就使得整个交易完全的虚拟化。甚至于交易的双方都可以匿名, 制造商也可以隐匿其经营场所, 就连贸易活动进行的地点都难以明确, 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 数字化与无纸化。传统贸易活动中的合同、票据、各项凭证以及账单在网络交易中都被电子信息留所代替, 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纸质单据货凭证, 信息的贮存方式也由网络数据库来替代;交易的无纸化虽然节省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但是也使得税收征管失去了纸质原始凭证。 (4) 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支付方式是交易得以实现的根本所在, 毕竟任何一项交易都要归纳到资金的支付与结算中来。网络交易所采用的电子支付方式或者是与资金有关的信息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换的, 经常采用的主要有银行卡网上支付、电子支票等等。

3、网络交易的主要模式。

(1) B2B模式。B2B (business to business) , 即企业与企业间通过互联网所完成的商品或服务的订购、交易、结算等贸易活动。主要包括企业间直接进行的网络交易活动, 比如说制造商的在线采购、企业的直接供货等行为。B2B模式可以说是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的主流, 最具有代表性有阿里巴巴、慧聪网等。

(2) B2C模式。B2C (business to customer) , 即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网络交易模式。具体点来讲, 就是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虚拟化的网络商城, 提供图书、食品、汽车以及服饰鞋帽等各种商品以及就业、婚介、租房等各种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有当当网、58同城、京东商城、亚马逊等。

(3) C2C模式。C2C (customer to customer) , 即消费者之通过间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一种模式。这一交易模式最早起源于网上的二手市场交易, 比如说淘宝、易趣等等。现如今这种交易方式已经成为了网络交易的中坚力量, 也是当前我国投机性最大的一种交易方式。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 由于这种模式的交易主体存在很大的不确定, 所以成为了税收流失最大的区域。

(二) 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法律意义

1、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

税收主权作为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常体现在国家税收管辖冲突以及税收利益分享这两个方面, 基本上包括税收立法权、执法权以及司法权。由于网络交易跨国性、全球化、无纸化和支付电子化等特征必然致使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立法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哪一国家率先完成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立法就能在世界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中取得先机, 因此说抓紧网络税收征管的法制建设问题, 对于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有助于财政收入的征收。

税收既是国家的经济杠杆, 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若长期对网络交易免税, 从当前网络交易的发展趋势来看, 势必会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进而减少财政收入。因此,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3、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有助于完善传统税收体系, 规范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新的税源, 同时也促使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出转变与优化。目前, 由于相关法规的缺位, 对我国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从而使的一些违法问题层出不穷;长此以往下去, 如若网络交易偷逃税款成为了行业潜规则, 将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 我们必须根据当前法律法规的现状, 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 加快修订现行税收征管法、监督监管法, 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将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内, 以保障网络交易规范、健康的发展。

二、我国网络交易立法及规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 国家高度重视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的发展, 并先后出台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暂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部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出台的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法规不仅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经营者的概念以及它们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也对网络商品和服务贸易行为的监督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法律位阶问题以及实际执行力不足等问题的存在, 致使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章制度。”而诸多网络交易平台基于相关部门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的经营需求、特点, 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 比较具有代表性有淘宝网的《淘宝规则》共计五章六十条, 腾讯拍拍网的《拍拍规则》共计八章七十一条, 具体的内容囊括了交易规则、违规行为及相对应的处理以及市场管理、索赔等等内容, 基本上可以说是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规则体制, 但是国内大部分平台经营者尚且没有制定出完整的管理、交易规则, 可见网络交易法律法规问题仍然存在于各个环节和诸多方面。

三、完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措施与建议

在网络交易方式下, 网络交易各相关纳税主体的税务登记制度尚且不够完善, 而网络交易的特征和特点也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核查税务征收信息, 所以说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是立法关键所在。具体的措施有:

(一) 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虚拟纳税主体的产生使得当前税收征管无法应对, 所以说解决网络交易纳税登记问题, 将会是完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根本前提。国家工商总局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明文规定所有网络经营者必须进行登记之后才可以进行交易, 大额交易者应当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而小额交易则应当在交易平台登记备案, 并且还应当将所有交易记录保存两年以上以供法律机关监督检查。与此同时, 伴随着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正式推广, 国内不少地方也在引导与规范网络经营中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以兰州市为例, 兰州市工商局于20011年4月正式开通了“网络交易监管网”平台, 同时为14名网店经营者发放了营业执照, 从而正式将网络交易行为纳入到了工商行政管理体系。所以说税务机关应当尽快修订与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尽快将网络交易纳入到税收征管体制中来。

(二) 完善电子申报制度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电子数据方式实施纳税申报, 而《税收征管实施细则》也对电子数据申报的方式做出了明确界定。但是, 电子数据申报的具体操作规范和运行流程方面的法律法规依然是一片空白, 所以说完善电子申报制度是非常迫切和有必要的。具体的措施有:由国家税务总局建立起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平台, 在税收征管平台上设立统一的电子申报系统, 同时将这一系统认定为税控装置嵌入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商的服务器上, 明确规定只要是申请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就必须安装此装置, 并给予他们独立的用户名和密码, 这样就可以完成对纳税人每一笔交易的跟踪和监控, 以此保障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

(三) 建立健全电子发表制度

电子发表制度也是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关键内容, 其不仅能够极大地推动网络交易的发展, 同时还将在很大程度上给整个税收征管体制带来质的转变。广东省于20011年9月在全国首次推出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其在地税系统全面应用电子发票, 这也标志着实行网络发票监控网络交易的方式已经实现了。在2012年7月份, 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并且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在此, 笔者建议税收征管部门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电子发票具有与纸质发票同样的法律效力, 同时将电子发票的申领、使用、传递和缴销等各相关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四) 加强网络交易税务征收管理

当前加强网络交易税务征收的具体办法有:对自建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络经营的, 将征税环节设置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 之后通过金融机构结算记录由开户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这就需要银行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税收代扣代缴工作, 并定期将网络交易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对于在统一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 应当由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于在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服务器中都加装了税控装置, 因此可以实现在买方确认付款之后, 交易运行系统将会自动计算出应缴的税款, 同时由网络交易运营商代扣代缴, 这一方不仅大大提高了征税效率, 同时还节约了征税成本。在这一环中, 为了保障网络交易税务征收的有效性, 就需要税务部门给予银行和网络运营商一定的权利, 并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 当然还应当对它们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以保障这一税收征收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 完善网络交易税收法律责任制度

想要从制度上对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体制进行完善, 我们就必须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处罚制度, 将违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下来, 这一规定不仅包括纳税人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应包括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说, 对纳税人故意隐瞒网络交易信息或者是修改电子数据、提供虚假交易信息的行为, 我们应认定为偷税行为, 应当对其处于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应吊销其经营资格并追究其形式责任;代扣代缴的网络运营商或者是银行若出现隐瞒、篡改或者漏报等行为也视同偷税行为, 并且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普及与应用, 各种各样的新型网络贸易方式也不断涌现, 网络交易活动日益活跃。从事物发展的两面性来看, 新型贸易方式的出现在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给我们的经济体制、金融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而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和监管者, 其在各项贸易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也正是由于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 使得当前网络交易因为缺少完善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而矛盾重重。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通过参阅大量的相关研究文献、资料, 并结合自身的浅薄见解, 主要从网络交易的内涵及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法律意义、网络交易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法制法规的措施这三个方面展开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挑战,措施

参考文献

[1]贾绍华, 梁晓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2 (03)

3.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旅游法制;旅游产业;立法现状;法律规制现时期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旅游业是服务业的龙头产业,对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国家的软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旅游业发展进程中和旅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凸显,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发展、规范发展。

一、探讨健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旅游行业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实现了由新的经济增长点到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大转变。在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和旅游市场不断繁荣的表象下,许多问题也渐渐出现并且日益严重。基于推动我国旅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旅游行业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等目的,国家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管理、监督旅游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我国旅游法制体系建设仍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因此有必要进行探讨。

二、我国旅游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

旅游法采取了综合立法的模式,实现了在旅游行业领域立法位阶的提升,并针对“零负团费”、“强制购物”、“一日游”等人民群众关注度比较高、反映问题比较多的一些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范。在平衡各方的利益基础上,旅游法加强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遵循了旅游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吸收借鉴了国外旅游立法的先进经验,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然而,《旅游法》及其相关法律体系,在立法和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之处。

(一)旅游基本法存在问题。《旅游法》无法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例如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政府不应当对“旅游形象宣传”这一市场自发行为实行过多的管束,应该以引导为主。还有旅游法中的一些行政处罚相对较轻,如第九章第九十五条“旅游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里违法的成本相对于违法行为来说就比较低廉了。

(二)现有旅游相关立法的层次较低。虽然目前已出台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投诉管理暂行规定》来规范和管理旅游业相关领域的行为,但是大多只是条例、通知、暂行规定之类,甚至有的还只是政策性文件,显而易见是不具有普遍和强有力的约束力的。

(三)部分旅游行政法律制度内容已经过时且缺乏稳定性。我国在保障旅游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制定了许多旅游法规以及规章,具有明显的暂时性和应急性,不能适应旅游业和旅游部门的实际需求。这些旅游法律制度刚制定的时候是符合当时的旅游业实际情况的,但是当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起来后,这些法律制度无疑已经成为了现代旅游行业发展的桎梏。

(四)旅游法律法规中某些内容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制定旅游法律制度,是为了利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旅游活动和对旅游产业加强约束管理,所以旅游法律要具备技术上的操作性,不然就会变得空洞和不切实际。我国很多旅游法律制度的规定都比较宏观,不注重落实到具体的细节,一味依靠具体实施细则的颁布,这一切无疑会影响到行政部门执法的公正公平和执法的效率。

三、完善我国旅游法制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旅游立法的理论性研究。旅游立法活动是一个协调的统一整体,要有一个坚固详实的理论基础提供理论支持。我国旅游法出台的时间毕竟较短,以旅游基本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还有待修改和完善,所以必须加强旅游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旅游基本法,用上位法来支持旅游法律的制定和实行。旅游基本法应该不是管理法,而应该是行业法。要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用司法、媒体、舆论全方面监督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并定期把行政部门关于旅游工作项目的执行进度及实际效果向社会公布。《旅游法》中的许多行政处罚都存在相对较轻的情况,应适当加重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加重违法成本,树立法律权威。

(二)明确旅游法律制度中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首先,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旅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理念,不能生搬硬套国外旅游法律制度。其次,在旅游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旅游行业的发展原则和旅游市场的发展规律,建立起一个统一、具体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最后,还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中国旅游产业是世界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际相关旅游法律和惯例,有利于中国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进一步增强我国旅游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三)出台旅游专项法律制度。旅游专项法律制度能够对旅游产业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监督约束,但是现有的旅游专项法律制度还不够全面,一些旅游产业的方面仍然存在法律空白。应制定如《饭店法》《旅游运输法》《旅行社法》等旅游经营类专项法律,明确旅游车船公司、旅行社、饭店的注册、评级等程序,促进旅游投资多元化发展,细化服务标准。

(四)协调好从中央到地方上的旅游立法。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协调统一的旅游立法体系,不论是立法的数量还是质量,中央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已经大大落后于地方,这一情况说明了我国上层的旅游法律制定落后于旅游产业的实际发展,显然不能满足旅游行业迅猛的发展势头。地方上的旅游法律制度的大量涌现,诚然对于规范当地的旅游产业市场是有极大作用的,但是由于各地方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在立法的内容上如果不协调一致,就会造成了旅游行政法律方面适用的困难。只有不断完善旅游基本法,让其发挥在旅游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指导协调好众多的地方旅游法律制度,才能消除中央与地方旅游立法发展不协调的现象,避免产生冲突。

(五)注重旅游行政法律制度的具体可操作性。在讨论制定旅游法律的时候,要尽量注重细节与实际,出台之后有发现过于宏观和宽泛以致于影响实施的规定的,应当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来作出解释,使旅游法律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中国现阶段的旅游法律制度中,出现了十分多的不合理的不确定性用语,这些不确定性用语,不但会给旅游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创造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便利,最重要的是还会使旅游审批标准变得模糊不清,耽误旅游主体进入市场的良好时机。要减少不确定用语在旅游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有利于增强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杨丰璟.我国旅游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2014

[2]王玉松.旅游法:促进和保障我国旅游发展的“宪法”[J].旅游学刊.2012(11)

[3]熊文钊,吴旸.《旅游法(草案)》几个热点问题[J].旅游学刊.2012(12)

[4]渠涛.对《旅游法(草案)》的评价与建议[J].旅游学刊.2012(12)

4.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问题思考 篇四

任志庚

[摘要] 当前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存在观念和意识淡薄,人才匮乏,信息共享利用水平低等问题,文章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提出了一些见解与看法,如加速完善税务网络一体化建设,优化资源利用环境,狠抓基础征管数据质量。

[关键词] 税收征管信息化 计算机专业人才 信息共享征管数据 税务网络一体化 数据质量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加速税收信息化的进程是大势所趋。曾有高层领导和专家坦言,税收征管信息化是税收工作的生产力,是税收征管的一场革命。这场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和前提的征管革命,是税务工作的生命线,是加强“两权监督”、杜绝执法随意性,促进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有力保障。因此,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已是当前提高税收工作水平的根本出路。

一、当前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纵观近几年来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进程,应该说是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在税收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现实中仍有许多主客因素困扰着全市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程,成了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的“瓶颈”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观念和意识还很淡薄

由于受传统观念、手工操作习惯等方面的束缚,相当一部分税务干部包括不少领导干部对实施“科技加管理”的战略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或存有误区,思想观念仍停留在传统的“人管人”、“人海战术”和传统的手工传递信息及领导协调上;

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渝中区国税局1

片面强调硬件配置和设备更新,而忽视了设备和信息的利用程度和使用效益,片面地把征管改革理解为外在机构和人员的重新组合,而忽视了信息化对税收管理从形式、内容到管理制度上的作用,认为信息化只是对手工劳动的简单替代,特别是对信息化应用规律的认识模糊。

(二)计算机专业人才匮乏,复合型人才欠缺

目前,各级税务机关能够熟练地掌握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处理日常税收工作的干部还很少,屈指可数的计算机人才彼于应付日常维护工作,专业才能得不到有效利用和发挥,深层次的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受到制约,能够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的专业人才更显紧张,如对大型数据库、网络管理人才奇缺。特别是缺乏那些既懂计算机,又懂税收业务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一句话,人才紧缺问题,已成为严重制肘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进程的“瓶颈”。

(三)信息共享利用水平低

这些年,计算机网络建设日新月异。就我市国税而言,市局、区局都设置自已的网页,并已实现网络联通,但计算机网络的应用,特别是广域网的应用相对滞后,缺乏一个基于广域网的大型数据库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内部的各专业化管理,如税收征管系列、出口退税系列、稽查系列等这些系统的信息之间,缺乏沟通,互联互通,形成“信息割据”,每一割据区信息往往不能很好共享,形成了许多“信息孤岛”,造成信息资源在系统内无法有效充分利用的局面;目前,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存在计算机操作与人工操作并存的局面,计算机的应用却只停留在简单的录入纳税人基本情况、打印报表、开票征收等初级阶段上,计算机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应用,一方面配机数量不足,另一方面利用率又不高。同时有个不良倾向就是信息化建设与整个社会环境的信息化不“接轨”,横向联合滞后,与外部网络如金库、工商、银行、地税、商检及政府等至今不能取得信息联网、数据共享。对纳税人征管信息的掌握也缺乏主动权。因此社会信息化程度也成了影响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和效能的的一大问题。

(四)整体计算机的应用水平不高

体现在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税务人员对计算机操作、应用水平偏低,有的甚至是“机盲”。从我局情况看,35岁至45岁这一年龄段的人居多,这些人系80年代参加工作,原先与计算机没打过交道,之后也学得不系统,许多人是“赶鸭子上阵”,对计算机一知半解的很多,这与信息化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使征管信息化的推行效果大打折扣。

(五)计算机基础征管数据信息失真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计算机中基础征管数据不准确、不真实问题,存在“数据垃圾”,真假混杂使大家对数据都不敢用。究其原因,一是基层数据录入人员素质不高,产生误操作;二是工作责任心差,不认真审核把关,马虎应付;三是明知故犯,为某种目的而擅自改动数据;四是对计算机数据采集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考核措施,数据采集的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存在“机外监控”,如违规操作和有意篡改数据等。

(六)管理工作弱化和管理手段落后

当前,税收管理水平同税收信息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主要是管理工作弱化和管理手段落后,突出反映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表现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权力分散,人浮于事,推萎、扯皮;“两权”监督制约乏力;行政执法中仍存在随意性;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某些还不尽人意等。以上现状和问题表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信息形势逼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步伐已迫在眉睫、时不我待,不少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一)当务之急要在认识、观念上“开刀”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观念不转变,认识不到位,信息化建设就无从谈起。信息技术永远只是管理手段,它只有与先进的管理思想、科学的管理理念、管理体系相结合才能产生巨大的效益。因而,当务之急是要实现思想观念和理念上的根本性转变。要让系统上下人人都认识到,现在我们所面对的是个变革的时代,要充分认识到,“科技加管理”代表着税收管理的方向,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加强税收管理的实际需要,今后税收工作的发展,必须走“科技兴税、管理强税”之路。因此要通过强化教育引导,促使每一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彻底转变观念,更新思路,增强信息化建设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因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融现代科技、税收业务、组织管理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只有领导重视、指挥得力,才能确保信息化建设的成功。

(二)千方百计提高人员的素质

人才是最宝贵的第一资源。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取得成功,必须要有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因此,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提高人员素质问题。必须千方百计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构筑宝塔型的人力资源配备。一方面,要想方设法加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另一方面,要全力以赴抓好现有人员的素质提高,磨刀不误砍柴工。加大技术培训的投入,重点加大管理型、应用型人才的培训力度,除了要注意抓好岗前培训、知识更新等培训外,要特别注意加大对基层班子领导、35-45年龄段干部的强化培训,切实提高这些人员的计算机应用的整体水平,营造一个人人重视信息化的浓厚氛围。

(三)加速完善税务网络一体化建设,优化资源利用环境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并不意味着仅仅依靠税务部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而应“借水行船”、“借桥渡河”。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开放的信息网络,才能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充分共享。在网络建设上,应当遵循一体化、兼容性和共享性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综合应用、注重管理”的要求实施,具体说要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上下贯通的业务网(内网);第二,在税务部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

通的协作网(公网);第三,在内网贯通、公网沟通的基础上建立面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服务网(外网)。保证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上下贯通、税务部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信息沟通。

开放的信息网络为网上申报纳税、网上政策咨询、网上税收宣传、网上税收信息的发布等开放式管理和服务创造便利的条件。要充分利用社会的网络资源,有计划地与地税、银行、国库、工商、财政、审计、统计、公安、经贸、海关、标准、技术监督、劳动等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化的完整的税收监控网络体系。

(四)狠抓基础征管数据质量

5.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篇五

2008-08-10 09:48:37|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贾 成]

摘要 监狱法制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其执法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和正义,关系到能否发挥监狱惩罚罪犯、惩戒犯罪、确保全社会的平安和稳定的社会功能,关系到能否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实现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笔者不揣冒昧,对监狱法制化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作一下探

讨。

关键词 法制化建设 必然性 问题 对策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背景下,在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监狱机关的执法工作日益受到关注。在2003年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党组提出要“推行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努力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监狱工作法制化是对监狱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狱“三化”建设的首位。

一、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必然性

(一)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实行依法治监,正是监狱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组成部分和具体运作。监狱机关依法治监、依法行刑、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之一,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需要通过监狱行刑才能实现。因此,能否依法治监,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应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活动,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依法治监是党和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

职责,监狱工作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是行刑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罪犯权利不仅表现为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命题,而且在国际人权斗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政府 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我国又正式加入了WTO,此外,我国还先后签署了包括诸如《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17个国际性文件。在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人权方面,我国政府在签署的国际条约中做出了庄重的承诺,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不与世界接轨,我们的承诺与言行不一致,不依法办事,那么我们在国际人权斗争等很多方面都会处于被动局面,并因此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和

形象。

(三)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是监狱自身职能的要求

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它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活动的最终效益,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监狱作为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能就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保障国家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依法正确执行刑罚,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提高改造罪犯质量,才能实现这一职能。

(四)监狱工作法制化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根本保证

《监狱法》明确地把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作为行刑的最终目的。监狱工作法制化是提高改造质量的根本保证,通过监狱工作法制化,建立确保监管安全的运作机制,改造质量管理的基本模式和考核评价系统,让罪犯认识到在对其进行监管和改造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管秩序持续安全稳定,提高改造质量,顺利实现罪犯的重新社会化。

二、目前监狱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立法还不尽完善

依法治监必须有法可依,完备的法律法规结构是依法治监的前提。1994年《监狱法》的颁布,标志着监狱立法迈向规范化、法制化,但我们仍然能看出,现有的立法还不很完备,还不能全面满足监狱工作法制化的要求。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缺乏“法典”型法律。目前监狱的各项工作,罪犯的入监、改造和出监,各个环节上的具体执行,所依据的多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比较零散。而上述法律法规和解释中,由于立法层次不一样,立法的具体目的各有差异,使它们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如《刑事诉讼法》第 136条与《监狱法》第60条关于“免予起诉”规定的冲突;《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与《监狱法》第25条关于“监外执行”规定的冲突;《刑法》第86条第3款与《监狱法》第33条第2款关于“撤销假释”规定的差异等等。而且,《监狱法》虽然是一部兼有实体、程序和组织内容的部门法律,但其有些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线

条比较粗,不能成为“法典”。

(二)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监狱法制化建设的关键。然而,在监狱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民警受传统的管理模式影响较大,对依法治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形成,从而导致法律意识淡泊,法律水平差,在刑罚执行和监狱的内部管理中,不能做到严格执法。一线警察在日常管理中还部分存在经验型、粗放型的管理模式,监狱之间、监区之间警察在执法、管理、教育的程序和要求上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这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

(三)缺乏罪犯权利保障系统

《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力不受侵犯”。1994年《监狱法》颁布以来,罪犯人权保障作为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监狱工作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罪犯的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生活权利等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保障。然而,罪犯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不能得到保障。要保障罪犯合法权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设置法律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从制度上、程序上、法律上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目前尚存在欠缺。如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处分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得当,结果错误如何补偿,罪犯缺少法律申诉权;对罪犯的减刑裁定,没有设置罪犯的上诉权等。

(四)对执法的监督体系还不完善

不受制约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必然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

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总体上讲,监狱的执法监督体系是比较完备的,内有纪检、监察,外有检察院等社会监督。但是,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对外开放,外界对监狱的监督力度还不能到位,加上一些民警在惩罚和改造罪犯时受旧思想的影响,不能自觉地做到狱务公开,故目前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还需要完善。

三、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独立、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以及与之相协调的管理制度

建立独立、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是实行依法治监的首要标志。《刑法》、《刑事诉讼法》颁行之后,一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刑事执行法典。1994年《监狱法》的颁布和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与前者共同组成国家刑事法律的三个主要法律部门。然而,《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属于基本法;而《监狱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一般法。由于立法层次和立法目的不一样,《监狱法》与前者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冲突,《监狱法》的这种法律地位直接影响着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的构筑,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刑事执行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配合,势在必行。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是监狱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更是为提高改造罪犯质量的需要。完备的监狱法律体系包括四个层次:一是法律,以《监狱法》为核心,与相关的法律组成;二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如即将出台的《监狱法实施条例》;三是有关监狱法的司法解释;四是司法部颁布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法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监狱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在监狱法制化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狱法》明确赋予监狱人民警察在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一支作风过硬、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依法治监的重要条件之一。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越高,监狱的法制化程度提高愈快;而监狱法制化程度的提高,又对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从制度上保证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素质和水平,那么即使其他制度再完善,依法治监,推进监狱法制化建设工作也无从谈起。

“一次不公正的执法足以摧毁千百次的说教”。为适应监狱法制化建设的要求,全面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素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深入开展法制教育,不仅要让民警学习法律知识,更要使他们牢固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观念;二是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包括依法行刑的能力、依法行政管理能力、依法协调监狱外部执法环境的能力;三是依法从严治警,做到严格任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法纪;四是加强道德建设,教育引导民警廉洁、公正、文明执法;五是逐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地位和待遇,增强

其爱岗敬业意识。

(三)依法行刑,做好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工作

罪犯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一项基本内容。监狱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罪犯被剥夺人身自由权利,但罪犯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的重要价值体现在对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保护罪犯权利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提高改造质量的需要,也是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如果罪犯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或者受到随意侵犯,那依法治监将徒有虚名。

首先,监狱机关要根据监狱法规定,对罪犯分管分押、警戒、通信、生活卫生、考核奖惩、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特许探亲、亲情会见等方面作详细可行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罪犯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制度”。其次,监狱警察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要通过依法行刑保障罪犯权利,凡是罪犯没有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监狱都要依法予以保障。第三,要加强对罪犯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罪犯明白自己在服刑期间享有哪些合法权利,明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执法纪律和监督投诉方法。四是改善条件,在衣食住等物质层面上加大罪犯权利保障,使其安心改造。五是抓好对罪犯的教育,受教育权是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对其认罪服法、回归社会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有积极的作用。

(四)坚持依法狱务公开,采取各种形式和措施,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纵观古今中外,理论和事实都充分表明:权力是腐败的根源,腐败是权力的伴生物,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监督执法者,形成权力制约,防止权力失控而滥用,是预防腐败,依法治监的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善的监督机制,比立法更重要,其能使任何形式的滥用权力、渎职和权力无为都无从逃避监督,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现象受到制约。

依法狱务公开是指监狱为了准确执行刑罚,将罪犯权利与义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劳动保护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纪律等内容,向社会、向罪犯及其亲属公开,让全社会了解和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狱务公开在给罪犯合法权利尊

重的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监狱管理的暗箱操作与腐败。

加强监狱执法监督,要在狱务公开、提高执法过程透明度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一是主动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协的监督,并形成制度;二是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三是发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四是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五是聘请执法监督员,并形成定时汇报制度;六是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四、对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前景的展望

法制完备、执法公正文明是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一个显著标志,监狱法制工作是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看到,监狱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是在过去“人治”的基础上进行的,必然伴随着人们思想价值体系的变革,所以,这个过程也必然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限制,工作也可能会出现反复。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大方向是前进的,不可逆的,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在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共同努力下,新世纪中国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必将

取得丰硕的成果!

参考文献:

⑴吴宗宪.中国现代化监狱研究,警察教育出版社,1996.⑵张秀夫主编.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⑶张晶.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海潮出版社,2001.⑷辛国恩.二十一世纪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⑸葛炳瑶.依法治监论,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⑹武延平主编.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时间:2005-09-01 17:34:21

6.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篇六

2009级社会体育 崔文君 200905074030

摘要:学校体育法制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建国60年来我国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情况,从学校体育的立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与救济环节四个方面提出了学校体育法规与政策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加快立法步伐,完善学校体育制度,学校领导教师加强自身体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的同时,提出法律要规范学校体育外部环境为学校体育法制建设保驾护航等建议。旨在为我国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为我国体育法规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建议

前言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既要与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相协调,又要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学校体育法制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各级各类学校顺利地完成学校教育和学校体育工作任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学校体育法制体系,使我国学校体育有法可依,依法治体。但是,学校体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从侧面反映出了法制建设中的不足之处。为了学校体育在今后更好的发展,有必要对建国六十年的学校体育法制工作进行总结,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保障。

一学校体育法制的解释

有学者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是法律所规范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执法制度,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制度的表现形态———法律,法律制度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1][2]笔者同意这一观点。那么体育法制则为是法制在体育领域中的运用和体现,是由负责管理学校体育的领导机构和组织用以调整、确立体育活动的法律和制度。包括体育立法、体育执法、体育司法、体育守法和对体育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还指体育活动中依法办事的原则。而学校体育法制则又给体育法制限定了空间,是法制在学校体育活动中的应用与体现。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是进行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伴随着社会和体育本身的需要,“依法治体”的呼声越来越高。要实行“依法治体”,必须具有完备的学校体育法制。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为了确保学校体育参与者的体育权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学校体育是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基础,故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小而言之对学校体育参与者体育权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大而言之,对整个社会环境的起到一定的净化作用。

二学校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建国60年学校体育法制的建设,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日益科学化,法制化。尽管学校体育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还存着不足之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方面

建国前后整整60年中从计划经济时代步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在我国的体育法系还不完善的时期,在当时只能以国家的与教育相关的政策以及学校为完成教育和体育教育目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来指导当时的学校体育工作。当时法律文本主要以会议摘要、领导人讲话、通知、领导人“指示”、“暂行条例”、“草案”等形式出现,并且在不断规范化。这些政策性文件起到了法律法规的作用,保障了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现行有效的学校体育法规的名称还是不规范,沿用着“条例”的名称,这样降低了学校体育法规应有的效力和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对学校体育的规定独设一章,但是对学校体育的指导具有宏观性,法的内容不完善,不能全面的触到方方面面,要达到依法管理学校体育工作的目的有些困难。例如学生体育权的问题,在体育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宣言性、原则性、概括性的条款内容占很大的比例,我们只能从其法律原则和精神理念上理解,而可操作性不强。学生的体育参与权就是《体育法》的第二条“参与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体现出来的。使得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依据不足。我国的《体育法》在第七章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中,只对正在进行的体育活动作了如下的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未对有关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方面进行规定和立法。法律的薄弱直接影响到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3]同时,也影响了学校体育事业的开拓性进展。故需进一步修订并设立配套法规。

(二)执法方面

这里的执法是指学校对现有法律、法规等有关学校体育的规定的执行情况。学校体育包括各类大、中、小学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各种级别的学校体育竞赛等形式。在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时发现,文章反映学校对现有法律、法规等有关学校体育的规定的执行情况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学生的体育课开展和课堂质量得不到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体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体育器材设施是保证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检查、督导、评估、规范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4]但是挤占体育课时间的现象时有发生(多发生在中学),全校性的活动占用体育课似乎是应该的(但如果文化课被占了,却可用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去补);学校的公益劳动可以占用体育课;复习考试可以占用体育课等等。课堂质量不高主要的原因是场地器材的缺乏,并且有的学校的器材配备的有很大问题。而在体育法的第二十二条有明文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而上述现象的发生,从侧面也体现了学校有法不依,依法不严。

2.2.2 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不能得到充分享用。课外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学校体育目的任务的重要途径。早在1955年,教育部已经注意到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性,发出了《关于小学课外活动的规定的通知》。1982年,教育部又专门发出《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但是场地设施的不标准甚至缺乏,这就不能使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得到保证。事实说明,相当一部分学校在课外体育活动上没有按法规执行,另一方面,也说明学校体育经费投入不足,进一步说明对有关于体育经费的明确规定执行不足。

2.2.3 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学校课余体育训练政策法规的重心已经从单一的竞技目标向教育与竞技并重的复合目标转变。[5]但是,部分学校在执行学校体育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依然相对重视金牌战略,并没有完全的依法行事,做到教育与竞技目标相结合。且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开展不足。

2.2.4 体育师资配备水平梯度不和谐。《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对体育教师的配备和教师待遇问题都有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有调查表明,相对于整个师资的学历结构来讲,部分学校里的体育教师的学历水平不符合国家教委对中小学师资水平的要求,高学历的比例偏低,甚至有的学校没有女教师。这将严重影响到学校体育的教学水平和竞争实力。近年来,随着对体育教师学历达标要求及职称评定工作开展,越来越多的体育教师进行函授、进修、脱产等形式的学习,但各级学校仍有差距。

(三)监督和救济方面

法律监督不完善。法律监督是实现学校体育法制的根本保障,是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监督、纠正和审查。没有惩罚和监督机制的制度是不完善的制度。对学校体育法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渠道、途径可以多层次、多方位,但仍需成立专门的机构,有专门人员负责,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对学校体育的评价体系应纳入学校领导政绩的考核评价指标。[6]

现行学生法律救济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虽对维护学校管理秩序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4]首先,“教育法”及实施细则对学生申述制度做出的规定过于笼统、简约,仅仅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7]。其次,民事诉讼没有把受教育权列入其管辖范围,且行政诉讼所依据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把侵犯受教育权列入其受案范围,导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伤害时,诉求无助。第三,各项救济制度之间没有建立合理的联系从而影响了学生申诉制度功能的发挥。第四,体育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体育保险是一个新兴产业,是保险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将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效途径。但起步较晚,在我国保险业中体育保险还只占有很小的比例。体育保险法规、制度还不健全,保险的对象也很单一,国家只对有奥运项目的运动员承保,并且也只对国家运动员制定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等级标准》。[8]

(四)普法方面

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普及情况可以从学校体育教师、学生的法律意识中体现出来。有调查显示,广大学生、体育教师及学生家长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中赋予自己的权利、义务缺乏了解,他们了解体育法律法规的知识主要是通过网络等途径。维权意识的缺乏,他们就可能

充分运用各项体育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会自觉地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的管理者们的执法、守法状况进行监督。这说明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淡薄,学校教育这一主渠道还有待进一步开发和拓展。

三建议

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关系到学校体育发展的环境问题,关系到学校体育参与者的体育权利的实现与否,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学校体育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完备的学校体育法规体系。学校体育是我国教育和体育的战略重点,应制定特别法律对各项基本制度和原则予以确立,学校体育法应将以前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近年来新的制度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加快我国学校体育立法速度。[9]立法时,考虑周全;执法时要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同时,有必要在现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以《宪法》为依据,以《体育法》为核心,制定专门的学校体育法,以提高立法的层次,进而提高学校体育法规的整体效力。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体育法》的学校体育内容中明确体育权概念、明确各教育水平层面学生的健康标准等内容,也为迅速建立起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提供强制保障。完善体育法,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使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从而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

(二)学校领导和体育教师加强自身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学校领导和体育教师是国家体育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执行者,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直接决定着体育法律法规在日常的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中能否贯彻执行、如何贯彻执行的实际效果。学校体育法制建设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质,进一步加强体育法制研究,要用高瞻远瞩、顾全大局的的眼光和法制意识,使得学校体育体育师资配备水平梯度更加和谐。

(三)建立学校体育执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及加强学校体育司法建设。建立学校体育保险法规、制度,可以使学校体育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出现责任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学校体育改革向健康、快速的方向发展;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8]

(四)做好宣传普法工作。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学校体育法制深入民心,增强学校体育法制观念。目前,体育法学课程主要在高等学校开展,笔者认为应该普及体育法学课程,使之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上这门课,使之不仅是体育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成为学校学生的选修课,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体育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另外,大众媒体是个很好的学习的平台,应加大力度做好开发这方面的资源。

(五)学校体育法制建设需要法律规范外部环境治理行为主体行为,使之发挥正向功能;需要法律惩戒外部环境行为主体不良行为;需要法律保障学校体育现代化外部环境有序运行的良好秩序;需要法律引导外部环境行为主体发挥其正向功能。[10]法律要规范学校体育外部环境为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依法治体”的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和日趋完善,其法制建设要体现“以人为本”,以教育法、体育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构建结构合理、层次衔接有序的学校体

育法规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学校体育执法监督及法律服务体系,做好学校体育法制工作的立法、执法、监督与救济、普及工作,使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更完整、更严谨,使学校体育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7.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篇七

1 食品安全立法要细致化,有针对性和预见性

在立法方面,尽快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立法要有完整性,这一点对于食品安全立法更加重要,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我国正在努力达成这一目标,《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法还不够细致和完善,在这一历史时期,我国应该建立适应现在国情的食品安全立法,有针对性地做好立法工作,从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为我国未来食品安全提供良好保障。

笔者认为立法细致化和有针对性很重要,这是一个发展阶段,更重要的还需要有预见性,预见性是法律很重要的特性,《食品安全法》也应该有这一特性,并且更加全面,必须从法律上和实际国情上着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发挥其应有的预见性功能,保障我国食品安全事业有序发展。

2 构建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现阶段我国主要是政府监管,这种监督管理模式是集中性的,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总局,来管理食品安全问题,地方建立各级食品安全监督分局,实行上级领导并监督下级,同级之间相互监督。同时利用各大学的科研成果,建立卫生、环境、食品多方面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专家小组,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进行正确指导。建立适合国情的、有实效作用的监管模式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

2. 1 政府监管

食品安全监督是政府保证民生的重中之重。从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难看出企业的一系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政府监管不利,监管存在缝隙,使得很多不法分子从中谋利。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分散的监管部门构成了今天食品安全“九龙治水,水患难除”的现状,所以监管整合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当务之急,建立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分层建立监管部门,并明晰监管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共同落实好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事项,同时除去不必要的监管环节,将监督管理作为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2]。

其次,提高食品安全监督能力。监督能力薄弱也是我国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从现在的社会现实来看,我国应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培养有技术、有责任心、能吃苦耐劳的监管队伍,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研究调查能力,增加经费投入,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运用科学的方法,不断壮大我国食品安全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能力,更好地完成监管任务。

最后,改变原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真正做到以预防为主的监管。建立一个市场调查部门,深入实践,运用以预防为主的思维去综合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之所在,从预防的角度规划整体食品安全的监管,有针对性地预防问题的发生,将违法犯罪扼杀在萌芽期。

2. 2 企业自律

食品安全仅仅依靠监管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企业的自律。企业的自我约束是企业对人民和政府应负的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保证食品安全,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行为。

食品企业应担起社会责任。生产企业应该在不损害社会公德、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谋求自我发展,一味地惟利是图,最终不止害了自己,更对不起人民的支持和政府的帮扶。比如在生产环节中把好质量关,拒绝掺假和以次充好的行为; 在经营过程中拒绝出售过期、不合格产品,提供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等,保证人民吃的健康。企业应该有这样的自律准则,回馈社会、人民。

长期效益是每个企业所向往的目标,是一个企业生存的根本,只顾眼前利益的企业很难做大。食品生产企业应该把好每个环节的质量关,兢兢业业做事,让质量和信誉为企业的明天保驾护航。

2. 3 人民群众监督

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督一直都在强调政府的职责,笔者认为国家监督固然重要,但绝对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监督。无论是政府,还是食品企业都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 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首先是制度上监督。在当前情况下,政府应该广泛听取民众意见,让民众参与到制度的制定中,接受人民的监督,并不断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次是监管上监督。笔者认为加强人民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提供多渠道、更便捷的人民监督方式将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人民有权力了解监管人员的工作情况,政府可以开通网络信息平台,增加监管人员和民众的对话交流。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举报制度,增加接受民众检举的平台、网络检举中心等。

2) 人民对企业的监督。食品安全企业发生问题时往往利用各种关系和金钱解决问题,并没有从实质上去解决问题,要改变食品企业这种行为,人民的监督必不可少。人民是消费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拥有知悉权,从生产过程到我们的餐桌每一个环节,食品企业都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不应该欺骗消费者。食品安全企业一旦出现问题,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对损害人民利益的食品企业进行举报,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问题情况,监管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惩处。通过人民的监督,政府的监管,将食品安全企业纳入到规范经营的正常轨道。

3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3. 1 信息覆盖面广

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牵动着每个人的心,食品安全信息对于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相关机构等都非常重要,所以信息公开必须具有最大程度的覆盖面,让所有人都了解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食品安全信息应该包括产品质量检测信息、产品质量抽查信息、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国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食品安全常识和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教育信息等。

3. 2 信息发布的统一平台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是多部门管理,虽然现阶段正在整合,但是各部门权责并未落实清晰,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正是由于多部门的监管,造成了食品安全部门分割或重叠管理的现状,这样的现状必然导致信息的分散与重叠,所以做好信息的统一、分析与整合,才能打破当前食品安全的“信息散乱”壁垒。建立信息公开的统一平台,将信息直接汇总到统一平台,由统一平台检索信息是否矛盾,决定是否发布[3]。加强统一平台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建立统一的信息汇总与共享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构,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核,统一发布权威信息等,解决多头发布信息、乱发信息导致的相互矛盾的现状,给消费者带来便利。

3. 3 信息及时公开

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是保证人民群众不受损害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公开方面做得很好,如一旦出现重大事故,网络及时公开、媒体的及时报道等,体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应该继续努力完善及时公开制度,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给人民群众,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人民群众遭受损失,起到预防效果。

4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及召回制度

4. 1 建立完善的食品可追溯制度

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在此基础上,通过信息的汇总、综合和分析,使食品追溯机制反应迅速、功能强大、跟踪管理到位。在全国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信息平台,便于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情况,同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控制。

4. 2 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适用于那些违反国家或行业食品安全标准、被证实存在或可能存在相当风险的问题食品。我国应该尽早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防御系统开始启动。由发生事故所在地监管部门开始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过及时信息公开,对存在问题的食品进行披露,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监管部门,以便考虑在全国层面上采取适当的统筹工作,尽早控制事态,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5 执法上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准则

从法律上保障食品安全,应该坚持严打、严抓。一旦违法就追究到底,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一旦违法终身不得从事本行业,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现状。执行部门加强震慑力,广泛检查,重点打击,坚决不给违法犯罪留一点机会。

5. 1 集中排查,重点打击

食品安全领域很容易出现问题,而且经过多年的观察,问题反复重演,对于执行来说很艰难,但是无论怎样艰难,都必须以严厉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去整治。对于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集中排查,打击重点领域犯罪,“杀一儆百”的模式是当前可取的做法,这样不仅能够增加执法部门的威慑力,还能惩治犯罪。针对人们反响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事件,执法部门应该集中排查,扫清犯罪窝点; 对于反复发生事件重点打击,并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让人们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5. 2 建立企业账簿,实施企业退出制度

食品安全企业容不得一丝马虎,关系人民的身体健康,应该严格执行企业退出制度。在上海,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若干意见已经通过网上征求意见,11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被列入上海市食品“黑名单”,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和准入限制。2013 年实施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有明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账簿,将拥有不良信誉的企业给予记录,并警告,如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必须依法给予重罚,并令其终身退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严厉的制度需要强有力的执行,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5. 3 明确责任分配,严格惩处监管失职

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不仅仅要追究企业的问题,也要严格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为何有问题食品一路绿灯进入市场,这与公务人员监管不利有很大关联。近年来,大批公务人员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避免食品安全公务人员权力寻租,将食品安全责任细化,分配到相关责任人,谁监管出现问题谁负责任,谁失职谁就要接受惩罚。

6 增强全民食品安全法制意识

十八大报告将“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部分,可见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近年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对食品安全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体现出人民食品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现阶段我国全民食品安全法制意识仍然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建设,如何增强人民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成为关键,那么寻找具体、有效的途径还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6. 1 教育抓重点群体

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教育应该从儿童抓起,从小培养我国少年儿童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将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体系化,将食品安全知识融入孩子们平时生活学习之中,渐进式地培养我国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这是一项长期的工程,不能急于求成,要让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成为社会生活的常识。培养人们学习关注食品安全现状的能力,能够积极参与到维护食品安全的事业中去,保障自身生命健康的同时为维护社会食品安全做出贡献。

对从事食品安全领域相关职业的领导干部进行重点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不仅关系到全社会食品安全的发展,同时为社会做出表率,并领导员工走上维护食品安全的道路,为建设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做出努力。

6. 2 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

利用电视传媒进行公益宣传; 政府可以提供网络平台,加强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建设; 建立民间食品安全组织,组织民间食品安全公益活动; 树立榜样,打击违法犯罪。开展以大学为单位的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以大学生为先导,通过举办保障食品安全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让即将走上社会的年轻力量了解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以此带动全民族关注食品安全领域,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法制意识。

6. 3 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督意识

8.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法律监督;问题对策

一、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目的

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被庸俗化,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关键标准。促进经济增长的途径很多,其中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亦能达到。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靠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的所谓“经济发展”和“繁荣”是虚幻的,最终是得不偿失的。基于对人类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的深切关注,“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被提出了。迄今,可持续发展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同,不少国家相继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规范和政策。可见,“可持续发展”应成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立法目的。

二、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转型滞后。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在立法上并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虽然环境基本法第2条、第7条和第三章都有广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缺乏操作性规范,只相当于一种宣示。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能只是负责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属于各经济主管部门的职责,这些主管部门缺乏自己的执法队伍,实际上职责留给了司法机关,这是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

(二)执法行政主导问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一直强调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决定性作用。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这使环保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在管理体制上将其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林业、海洋、矿产、水利等诸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行政部门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必然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反而导致行政主导的削弱。

(三)司法功能偏差。我国现行环境司法主要分为五个领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破坏自然资源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案件、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和环境行政赔偿案件。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规定了14种罪,其中只有3项是关于环境污染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这些犯罪在所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对人的生命健康侵害最直接,性质最恶劣,最应当受到刑法的严惩。事实上这类犯罪仅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很有限的民事责任。

(四)法律监督力度不够。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资委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能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一块基本上是空白。

三、加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转变立法思想。宪法规定“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提高法律效力等级,使其成为一部协调发展与环境关系、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原则与方法的国家基本法律,体现其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主要地位,起到统领作用。立法思想是立法者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是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理论依据,立法思想应具备一定的时代性和前瞻性,才能发挥在社会中的作用。我国很多地区迄今为止还在走着“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建设”老路。在全国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日趋严重的今天,转变生态环境立法思想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实现跨越式转型.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实现了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跨越式发展,目前正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的跨越式发展阶段,笔者提出如下初步设想:我国的环境法(亦可称为生态环境法)应包括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法(亦可称为生态保育法)两大部分,前者包括现行的各污染要素防治的立法,也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臭氧层保护立法。生态保育法包括生态保护法和生态建设法两部分,前者可分为生物资源保护法、非生物资源保护法和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三部分;后者包括水土保持、植树造林、生态区域建设、国土整治、流域治理、自然灾害防治等方面的立法。

(三)执法与司法逐步重整。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次,自然资源保护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再次,生态建设的执法和司法要加强,我国生态建设立法一般号召性的宣示性规范多,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少,执法环节薄弱,而司法更为欠缺。

(四)行政与司法要各归其位。生态建设的执法和司法要加强,我国生态建设立法号召性的宣示性规范多,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少,执法环节薄弱,而司法更为欠缺。由于生态建设立法是我国环境法制的新课题,如何加强执法和司法有待深入探索。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未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想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的方法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激化矛盾,为生态环境法制的长治久安埋下隐患。

(五)让刑法在保护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在法律手段中,刑事制裁手段被公认为是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手段。环境刑事制裁手段不仅可以直接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条件和能力,还对其他潜在的环境犯罪人具有威吓慑止作用。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罪刑关系确定下来,通过刑法规定各种应受刑罚惩罚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具体列举各种环境犯罪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可以使潜在环境犯罪人所追求的利益与可能受到的惩罚有一个可供对比的尺度。这就迫使知法欲犯者望而却步,悬崖勒马,从而达到预防环境犯罪的目的。

(六)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保公众的环境参与权与监督权。司法作为一种手段用来保护生态环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也有利于对环境侵害进行有效的救济和补偿。我国当前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手段主要表现为对环境侵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诉讼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能力,今后应重点完善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针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环境诉讼的专业性,可考虑在公、检、法内部设立专门负责环境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部门,专门负责环境案件诉讼。另一方面,发展环境公益诉讼,除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外,还应当赋予环保组织和公民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确保公众的环境参与权与监督权。”

【参考文献】

[1]陈仁.环境执法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J],教学与研究,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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