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工商)

2024-09-20

证明(工商)(精选3篇)

1.工商银行收入证明 篇一

兹证明_____________(女士/先生)证件名称及号码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系本单位________ (1.正式员工 2.合同工 3. 临时工)。已连续在本单位工作 ______年,目前在本单位担任________职务。目前该职工的`最高学历为________,近一年内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单位承诺提供的以上情况属实,如因上述情况与事实不符而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或有权部门章:

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

552号)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2.证明(工商) 篇二

案件进入办案调查的证明阶段后,需要调查什么、证明哪些内容,是办案工作中首先需要从总体上搞清楚,同时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仔细研究的问题。

一、证明的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工作中的证明,是指办案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其程度、后果如何,违法主体以及其他有关案件事实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证明又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立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二、证明的对象

总体来讲,办案工作的证明任务,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事实。证明任务完成的标准是,所调查的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讲,证明的具体内容和对象,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人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违法事实、违法主体、程序事实及证据事实四个方面。

(一)违法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应抓住其主要的核心内容,即“五何”要素予以证明。“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活动,其危害后果如何。搞清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涉及的违法财物品种、数量、价格、金额、获利等违法活动的方式、手段及重要情节、直接危害后果。同时,对于当事人主观方面应知或明知的动机、目的,以及有无应当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样必须搞清楚。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办案人员忽视对重要情节和具体手段的调查证明和运用证据进行描述。不少案件,特别是较大案件,对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手段、相关情节是否查明,直接关系到办案工作的成败。如某工商局查处新都火车站强制保险案,查明该站利用货主提取到站货物之机,强制收取“铁路转公路运输”保险费。其手段是,将空白的定额保险费收据夹带于其他所有铁路装卸搬运等单据之中,订成一叠,算出总金额后,要求提货人一并交款,方可提货,货主要想拒交任何一项费用,都不可能办理提货手续。这一手段充分反映了该站强制提货人交纳“保险费”的客观真实,成为本案致胜的关键,证明保险公司一年来收取的保费,事实上已经衍变为滥收费用。同时,办案人员没有忽视保险公司曾经有过一起赔付3000多元的情节,简单地从违法所得中剔除,而是做了专门调查,最后查明是所运拖拉机途中因急刹车受挤撞损伤后,货主又重新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补交保费才获得的赔付。由此可见,货主原来被强制交付的定额保费,并没有起到真正意义的保险费的作用。因此,这一赔付情节不足以否定滥收费的事实。这一重要情节的证明,更加坚定了执法人员的信心,对本案的全胜同样起着重要作用。可见,办案中,对重要手段、重要情节的证明,决不可掉以轻心。

(二)违法主体。包括确定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违法主体是谁,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谁违法,谁负责”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其中的“谁”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具体从事违法行为的人,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企业职工为企业办理违法业务,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内部部门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个体户的从业人员违法,应由个体户承担责任;有能力承担行政责任的企业分支机构违法,该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等等。在证明违法主体之时,切忌粗心大意,应有足够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该主体应当承担责任。某工商局曾查办一起王某倒卖涉嫌走私的进口手表案。王某于案发的第二天跑掉,留下的陈述中声称他是为某公司承包的部门办理业务,而该公司已濒临倒闭,其当时的负责人口头告之,王某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对其负责。由于办案人员的疏忽,未对上述陈述取得书证。这一案件以王某为主体,按遗弃物品的处理原则,将20万元变价款上缴财政。两年之后,上述公司的后任负责人突然声称,王某是其聘用人员,负责部门工作,并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扣留财物提出权属要求。本案诉至法院,由于缺乏当时该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书证,最后由财政将20万元退还了该公司,事实上认定本案的行政责任不应由王某个人承担。这里,如果办案人员早已取得了该公司不对王某个人行为负责的书证,情况就会完全不同。在个体户的家庭经营中,也可能出现取证及分析不周全,责任难以分清的情况。如,李某有零售卷烟执照,摆摊卖零烟。其丈夫周某和儿子在屋内搞批发并兼有倒卖走私卷烟行为。证据证明周某在从事违法活动,李某没有参与。本案应由谁承担行政责任?曾有不同意见。经大家仔细分析,一致意见是应由执照持有者李某承担。理由如下:第一,李、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财产(含经营资产)共有,事实也是如此;第二,李某零售的卷烟也是周一起买进的,说明其经营活动不能严格分开;第三,周某违法经营的地点就是李执照填写的经营地址。事实证明,如果李某没有这张营业执照,周某是不敢公开批量倒烟的。因此,应由经营户(即执照持有者)承担行政责任。此外,对于为了一个牟利目的,共同实施某一违法行为的同案人的认定,也应十分谨慎。违法主体一经确定,基本情况就成为必须证明的事实。是单位违法的,有营业执照者,应当查明执照内容。没有核准经营的,应查明单位确实名称、地址、资金、人员、负责人以及主管单位等情况。个人违法的,查明其基本情况的最简便办法,是复制其身份证、暂住证、护照等个人身份证件。对于违法主体的认错态度及事后表现,也应纳入证明范围,它虽然与违法事实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但对于促使当事人知错改过,很有意义,同时,对执法部门掌握处罚尺度方面,是可用的参考因素。值得一提的是,涉及经营主体违反注册登记事项方面的违法问题,办案机构应及时与登记注册机构通气,以避免造成工作被动。

(三)程序事实。这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违法和解

决如何处罚等问题,但对证明办案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能否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法律规定,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那么相应的办案文书中应当有清楚的记录;结案时应告之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就应有告知文书,反映执行了这一程序规定;所扣留的物品,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作无主财物上缴财政,就应有证据证明执法机关尽可能寻找了三个月;所有文件、文书送达,应有送达回证、邮寄证明,或公告根据中之一种,以证明已经送达,等等。总之,《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章对办案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办案人员的执法活动必须依程序进行,同时,还必须以证据证明办案工作步步遵循程序规定办事的事实,以保障所进行的执法活动有效、合法。

(四)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材料中反映的实质内容。获取的证据应是已知事实,但就办案工作而言,任何证据事实未经查证核实之前,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自古就有“孤证不立”之说。办案工作中获取的任何证据,都需要其他的证据证明它所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可见,证据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审查判断证据,使用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的过程,也就是证明证据事实的过程。经过查证核实的证据事实,才是定案的、证明要求证明要求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需要依据。

3.中国工商银行收入证明 篇三

中国工商银行某某支行:

兹有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正式/临时员工,职务为_____________,职称为_______________,学历

为_______________。该职工每月收入情况详列如下:

1、基本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奖金及福利__________________元;

3、其它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合计(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事(劳资)部门填表人签名:__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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