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制度

2024-07-18

委派制度(共10篇)

1.委派制度 篇一

委派会计暂行管理条例(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司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和会计统一委派的决定,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职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公司的全资单位以及公司投资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第三条

委派会计的设置、职权、职责、任免、管理和奖惩,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委派会计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委派会计列席所在单位有关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管理及相关会议,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公司和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职责

第六条

委派会计负责配合单位组织实施以下工作:

(一)编制和监督执行财务预算、收支计划、投资项目计划、拟定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投资项目的运行,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提高效益。

(三)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外部单位及本系统会计资料传递及帐务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会计数据。

(五)定期向公司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财务工作,按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六)负责组织落实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七)承办公司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权限

第七条

委派会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领导处理。

第八条

根据公司和单位负责人的授权,组织本单位会计核算、财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对超预算的重大财务收支,委派会计有权提出意见并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

对涉及财务收支的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须经委派会计会签。

第十一条

定期向公司汇报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情况,反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任免、管理和奖惩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被委派单位的经济规模,委派会计分为主管会计和会计。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经济法律、财经法规、政策、制度。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或从事会计主管工作3年以上者。

(四)具备本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统一由财务部集中管理,享受公司制定的薪金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分为定期和任期,以考核结果作为对委派会计奖惩和评聘依据。

第十六条

对委派会计执行回避制度,即公司各级领导班子的成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委派会计或现金出纳工作。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公司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增收节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成绩的。

(三)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事迹突出的。

(四)有其他方面做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公司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偷税漏税、截留应上缴国家的税费和公司收入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出现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委派会计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法律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风险控制内部管理制度(草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公司在融资以及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公司资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二条

项目投资前期调查。

对于拟定的投资项目方案,由投资项目部、工程部、财务部及法律人员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前期调查,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后再由股东会审定。

第三条

专业机构评估调查。

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向专业机构咨询,由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股东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建立人员选派聘用程序和考核奖惩机制。

根据投资项目的专业要求从公司内部或外部聘用投资项目管理人员,制定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建立投资项目执行程序。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一套投资项目执行程序,确定各程序执行责任人,并与其预算、业绩考评相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总公司实时监督项目运作情况,及时提出问题解决方案。

第六条

投资规模应与公司的融资能力、负债承受能力、盈利能力、市场前景的预测结合考核。

第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第三章

融资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拆借等方式进行融资时,要加强由此产生的风险控制。

第九条

加强资金流量动态平衡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速度,以减少融资额。

第十条

资金集中调度使用,避免分散使用而增加不必要的资金成本。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业务规范执行融资程序,明确确定责任人。

第十二条

加强应收款回收及税务筹划方案,尽可能地盘活各项资产,尽最大可能提高公司内部融资能力。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得为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担保,不得为个人和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第十四条

担保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人的注册资本的1/3。第十五条

在不对等及无制约措施的条件下,公司不得单方面为任何其他单位进行担保,否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日常经营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应收账款风险控制。

(一)建立应收账款责任人的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权、利。

(二)加强应收账款的监控,督促责任人按期回收账款。如发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人和经办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建立其他应收款催收制度,避免出现坏账。

第十七条

对公司主要的生产设备、房产建筑、车辆等进行财产保险。

对公司全体员工统一实行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因公出差时加上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机动车等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日常现金管理控制。

(一)明确公司现金使用范围,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凡是能通过转账结算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二)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于当日如数送存银行。根据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的实际情况,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三)建立现金流量日报表制度。第六条

政策法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及时取得、认真理解国家产业政策、财务政策、税务政策等法律规范并提出解决办法。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草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包括重大财务收支、大额资金调度、对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利润分配、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各所属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是重大财务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在重大财务事项发生后立即向公司财务部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形式。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大额回款、大额支出、大额调度。

(二)每周上报资金流量状况及超过万元以上的合同付款。

(三)对外筹资融资。

(四)对外担保。

(五)法律诉讼事项。

(六)利润分配方案。

(七)其他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收集、整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上报内容而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作细则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条例,特将工作具体如下:

一、公章的管理:

1、公章管理人必须意识到公章的重要性、严肃性,必须要严格公章的管理。

2、公章的使用必须经由公司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

二、材料的验收及付款:

1、督促和抽检材料的验收

材料的验收需由材料员根据送料单位送来的实际货物量及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填写材料收料单,收料单一式三份,两名材料员签字后再经主管领导签字生效。一份交给送料单位,一份材料员留存,一份交给财务部以备付款之用。

2、财务部门根据购销合同及实际供货数量,每月制定付款计划表,报请公司批准。

三、日常用款申请:

1、用款申请人必须先填写用款申请单,注明用款事由及用款金额,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财务部门方可给予使用。

2、项目部领导的审批金额度在壹仟元以下,超过壹仟元的必须经由公司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四、日常费用报销

1、费用报销人必须先填写费用报销单,写明所报费用的原因及金额,经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财务部门方能给予报销。

2、项目部领导的审批权限在壹仟元以下,超过壹仟元的必须经由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销。

2.委派制度 篇二

一、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1.会计委派制是所有者委派制, 即由资产所有者委派企业主要会计人员。目前国家对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 应理解为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国家”对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而不能将“国家”理解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从这一点出发, 向国有企业派出会计人员的单位应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而不应是财政部门。

2.随着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经营者作为受托者, 应对委托者负责, 其经营目标应是使委托者的利益最大化。但由于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经营者有可能背离所有者的利益, 表现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个方面。而这种背离是以信息不对称为条件的。因而作为记录和提供企业财务信息的会计人员, 其地位和立场问题也就显得很重要、突出。这样看来, 企业主要会计人员由委托者即企业所有者直接委派是理顺会计人员、所有者、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最佳途径, 并且代理成本较小。

3.在债权人、国家、社会等各方利益关系中都要求会计系统体现出这些主体的利益。经过多方主体之间的不断“博奕”, 逐渐形成公认的会计理论和准则, 使各方都普遍接受, 会计工作便要受这些理论、准则的指导。只不过被派会计人员不是完全站在企业所有者的立场上, 而是站在使各利益相关方普遍接受的立场上, 提供满足公认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信息, 完成自己的受托责任。

二、会计委派制的模式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 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一般由产权部门选派, 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 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 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 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委派部门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定期考核和轮岗。

(二) 会计负责人委派制。会计负责人委派制的委派对象主要是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委派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 统一委派, 分职任免”的办法, 对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 但工资福利等的负担形式各地有所不同, 大多是按“谁用人, 谁负担”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

(三) “会计楼”形式。“会计楼”形式是把企业会计从内部分离出去, 统一在“会计楼”办公, 会计人员编制根据所属企业规模大小确定, 一般为3-5人。“会计楼”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会计楼”负责统一管理发放, 类似于代理记账的会计委派制形式, 或叫会计结算中心。三种形式的优点中伴随着突出的缺点:1.片面追求会计监督的职能, 忽视了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2.三种模式均在不同程度上干涉了企业自主权中的人事权, 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三、会计委派制需要协调的问题

(一) 委派会计与被派驻单位关系问题。委派会计很难像单位会计那样积极主动地为单位发展与繁荣倾心出力。同时委派会计实施财务监督职能, 这对于长期违规截留和占取国家利益的企事业单位来说, 无疑是一种心疾, 在思想意识上对委派会计产生某些戒备心理也是自然而然的, 使委派会计与单位领导、单位会计之间埋下了先天性关系危机隐患。

(二) 委派会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适应性问题。由于行业的不同, 特别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报表的填列和对本行业内部经济部门实施会计管理与监督等方面, 委派会计缺乏对所服务行业或单位基本业务情况及特性的了解, 没有对相应行业会计知识和行业会计特殊操作技能的切实把握, 欲发挥委派会计作用和实现委派会计管理体制的初衷是绝对不可能的。

(三) 委派会计的稳定性与人员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问题。对服务单位生产经营底数的切实把握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行业熏陶, 要求委派会计人员在同一单位 (行业) 的熟练性, 会计服务时间必须予以保证, 即委派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从保障委派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出发, 实施委派会计干部岗位流动性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各地之所以用会计委派制办法做为规范会计行为和保障国家利益实现的手段, 正是基于委派会计具有区别于单位会计的超脱性出发的, 而超脱性的实现, 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委派会计人员的定期流动为基础的。

(四) 单位收支“决口”问题。当委派会计进入单位并依法直接切入单位生产经营的时候, 外部监督力度加大了, 单位小集体或个人私利的活动范围便自然受到遏制。极有可能就此将资金暗渡陈仓。“小金库”资金的加速膨胀和“两套账”的兴起便是首当其冲。如果监督不力, 这些资金就会超出委派会计人员的视野, 而客观游离于其管理与控制之外;如果这些资金长期失控, 就会客观影响单位主体经营效益的下降, 无疑也会直接降低委派会计工作效果, 对于委派会计工作的长期健康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影响。

(五) 委派会计对单位经营效益的关注问题。要使委派会计真正地像单位会计一样倾心关注单位经营和经济效益提高, 从情理上来说是不现实的。从业务能力方面分析, 委派会计相对于单位会计来说其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较短, 因而在业务熟练程度和管理水平上也受到了限制, 所以即便委派会计人员有心帮助单位提高经营效益, 也是力不从心的。

四、完善会计委派制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 明确会计委派制的主体和客体。会计委派以所有权为依据, 对不同的单位应分清不同的主体, 这是保证会计委派制实施的关键。我认为应区分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和委派机构。管理机构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工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一般由财政部门控制, 财政部门应作为预算单位的所有者代表而成为其会计委派的主体;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因此,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的主体;对于国家参股的企业, 则由其董事会负责委派会计人员。

会计委派制的客体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至于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宜采用会计委派制。

(二) 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对于行政事业单位, 委派会计的职责主要侧重于: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 防止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国有企业, 其主要职责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 建立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1.建立会计人才市场, 形成会计人员自我约束机制。

2.建立对会计人员的激励、监督机制。首先必须确保委派会计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和级次的公平合理。其次要利用社会审计的力量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 对缺乏职业道德, 违反会计准则的委派会计人员分级处理, 公布于众。

3.委派制度 篇三

[关键词] 委派制管理体制监督

一、前言

会计人员是执法人员,会计部门是具体的执法部门,担负着贯彻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的任务,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大势所趋。明确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为了保证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取得实效,委派部门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跟及与被委派单位,要大胆创新,处理好工作原则与方法策略的关系,在具体操作时要认真仔细,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指出“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但《会计法》未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包括主管业务制度建设和会计人员人事归属。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人事任免、管理权在用人单位、业务指导和制度建设权在财政部门,这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易造成弊端。具体表现为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不利于按统一的标准和价值观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的自主确定,不利于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保护,财政部门管理会计人员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与方式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达到“五个确保”,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确保委托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计主体负责人的正当权益、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益)和确保会计人员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此基础上,改革应遵循确定性、适应性原则、间接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和合规性原则。当前,应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界定会计人员委派制的范围、委派会计人员和派出单位及会计主体负责人的责权利,使改革在法律的护驾下运行。针对目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顺,理论界提出了改革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诸多设想,归纳起来大体有:会计人员委派制、会计人员适度管理体制、会计社会团体的自律管理、会计人员回归企业。

三、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消除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

采用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可行的,会计委派制是由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的会计管理部门,向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行使职权,派出的会计人员对派出机构负责,派出机构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考核、奖惩、任免及工作过程实施管理的一种制度,它具有权威性。

1.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形式,会计委派制大体上可归纳为三大类

(1)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具体分为:①“直接管理”形式。②“财会集中制”形式。

(2)对国有企业委派,具体分为:①对国有大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②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委派会计负责人。③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

(3)对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委派,具体分为:①由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委派会计主管人员。②实行账目集中核算管理。

2.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积极意义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会计受财产所有者委派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同时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者的不良行为,由此可带来许多积极作用和影响,具体表现为:

(1)会计委派制能为企业财产所有者提供最佳的监督者。(2)会计委派制使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更为及时和有效。(3)会计委派制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和监督他们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4)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加强对会计队伍的统一管理,促进会计工作的职业化和社会化。实行会计委派制能够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委派制存在的不足表现为:容易忽略会计的管理职能、委派会计的工作易受企业经营者控制、难以建立会计人员的有效激励机制、有可能挫伤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四、会计人员委派制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明确会计委派制的实施范围,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再监督机制,明确界定委派会计的职权范围,既要做好监督,又要搞好管理,使委派会计人员能站在企业的经营角度来处理各方面关系,建立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1.建立健全会计委派制的法律法规

各级地方政府在委派制的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委派制的总体要求,制定切合实际的法规及管理办法,规范委派程序;规定委派会计的条件及任职资格,明确其职责和权利义务;建立委派会计的定期考核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实行委派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和奖惩制度等。

2.坚持分类灵活委派

对于那些业务简单、内部机构分工少或经济规模小的小型企业不宜实行委派制,而对那些财务业务量大、单位内部机构分工多或经济规模大的大、中型企业、国家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等,以及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

3.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要通过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凭证上岗,同时要按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开录用,这样有利于培养和选拔会计人才,广泛地吸收会计人才。深入开展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每年组织至次培训活动,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識、政治思想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委派会计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4.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会涉及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税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会涉及到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人员、稽查特派员、注册会计师等。在这其中,委派会计人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求委派人员严格自律,认真处理好各种关系,尤其要注意处理好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

五、总结语

4.委派制度 篇四

会计管理漏洞,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会计委派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一些存在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需要加强研究和进一步改进。

一、我市开展会计委派制度改革情况综述

目前,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度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向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派驻单位履行整体财务活动监督职责的人员,派驻财务总监的对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我市从1999年11月开始探索向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工作以来,至目前为止,全市共成立7个派驻财务总监管理专职机构,共向60个市(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派驻专(兼)职财务总监40人。根据《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2]23号),财务总监行使的职权主要有:监督单位是否按照《会计法》设置会计帐簿、记录会计凭证、形成会计报告,监督单位财务管理,监督单位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监督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其二次分配方案;监督单位预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监督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单位依法取得、使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和国家专项资金、监督单位国家财产的占用和使用,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督国有资产使用费的收取、缴交和管理。

二是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其具体做法是“集中核算,统一帐户,分户管理,权属不变”,即统一使用核算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一个帐户,注销镇属各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各个帐户;取消各个部门的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每个部门重新选任一名报帐员;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变独立核算为统一核算,变统收统支为报帐制。目前全市共有32个乡镇试行了乡镇集中核算的改革模式。

三是村帐镇管。xx从2002年8月份起试行村帐镇管。该镇做到“统一一个帐户”,即注销各村在信用社开设的12个帐户,统一使用镇开设的一个帐户;“取消一个岗位”,即取消12个村的会计岗位;“转变三个职能”,是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变独立核算为统一核算,变统收统支为“收支两条线”。在此基础上,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管理范围,12个村的所有收支均列入统管范围;二是明确资金的权属。凡纳入统管的各村资金,其资金的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仍归属各村不变;三是明确统一会计核算。各村所有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资金的监督,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均由镇办理和承担。

二、我市会计委派制度改革的成效与不足

我市试行的三种会计委派制度改革模式,是深化财政改革的产物,在其运行这段时间以来,取得了如下成效:

1、向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后,较好地加强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保证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入库,有力地履行了监督职能,防止贪污、挪用、转移资金,公款私存等不法行为及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了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会计报表,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财经法纪得到较好贯彻,同时,派驻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得到显著增强。

2、乡镇会计进行集中核算和实行村帐镇管后,一是健全了帐务,堵塞了漏洞。实行集中核算后,由乡镇所属部门(村)都有帐户变成只有一个收支总帐户;由分散管理、独立核算变成集中核算、统一管理,这就有利于贯彻落实《会计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效地解决了过去财务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乱收滥支等问题,克服了干部与干部之间互相猜疑、闹不团结的问题。二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滋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业务后,通过日常会计核算,对各部门(村)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地堵塞了不合理的开支。三是保证了乡镇和村委正常运转和人员工资及时发放。

我市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改革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财务总监的监督权力较难得到有效落实。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以及部分单位存在有较大的抵触情绪,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很好地行使正常的监督权力。

5.委派制度 篇五

一、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依据《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工作暂行办法》、《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工作报告暂行规定》、《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分片协作暂行规定》、《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纪律审查有关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派驻纪检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通过建立和完善派驻纪检组内部工作制度,促进派驻纪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

三、本制度适用于派驻纪检组内部纪检监察事务。本制度有五章:工作职责和措施、内部管理、工作规则、公文信息管理、附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工作职责

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科级干部的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三)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工作。负责承办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科级以下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事项。

(四)受理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六)协助配合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协助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七)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派驻纪检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工作措施

(一)参加会议和活动

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和行政会议,以及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参加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其他会议和相关活动。

派驻机构的其他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和活动。

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事先向派驻机构告知会议、活动的议题、议程和时间安排等基本内容,派驻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二)通报工作情况

派驻机构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派驻机构定期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交流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定期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机构的工作情况。

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主动向派驻机构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抄报工作计划、总结及印发的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定期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等重要工作情况。

(三)开展监督检查 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需要查阅、复制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以外部门和单位有关材料的,应当经市纪委批准。

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纪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市纪委决定。或经市纪委批准,在立案后予以通报。

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四)开展谈话和约谈

派驻机构负责人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情况,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科级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经核实,如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做出党政纪处分的,派驻机构应当视情对其谈话提醒或进行诫勉处理等。

(五)实施签字背书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签字背书制度。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向市委、市纪委报送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报告,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六)依纪依规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内部管理

一、工作责任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

1.AB岗工作制度是指工作日内,组长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副组长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2.组长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副组长要主动顶岗。副组长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对组长的工作认真负责。因特殊情况,组长、副组长均缺位时,应安排其他组员顶岗。

3.组长、副组长之间要互相传授业务知识,确保能互相顶岗,顺畅运作。实行AB岗工作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任务跟踪制度

1.年初制定派驻纪检组工作要点,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2.每月月底前,总结当月工作开展情况,研究下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安排由组长提出,经组务会议讨论确定。3.每月每项工作明确1名组员作为责任人。每月工作不少于三项重点工作。

4.派驻纪检组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

二、组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传达、讨论上级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2.讨论报请市纪委的重大事项。3.讨论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工作。

4.讨论函告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的重大事项。5.讨论决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涉及的重大问题。6.研究制定派驻纪检组各项规章制度。

7.研究处理派驻纪检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派驻纪检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9.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时间安排

组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也可以视情况临时举行。

(三)会议落实

组务会议的议题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主持。

(四)参会对象

全体组员。当组长出席时,2人即可召开会议。

三、学习培训制度

(一)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以及市委、市纪委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2.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和一系列指示精神;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3.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业务知识和相关工作流程。

(二)学习方式

主要采取自学、参加培训和集中学习。主要包括: 1.参加上级纪检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交流轮岗。2.参加驻在部门的各类学习。全体组员应当积极参加驻在部门的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讲座以及其他主题学习活动。3.组内每周学习工作例会。每周定期召开学习工作例会,开展专题学习教育,讨论交流监督执纪心得,研究纪检组下一步工作安排。学习采取专题学习、案例解读、讨论发言等多种形式,注重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成效。

4.个人自学。平时以自学为主。科级及以上干部要积极参加丽水市领导干部网络学院学习,每年取得学分应当高于考核要求。

(三)学习要求

全体组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按要求规定做好学习笔记,积极撰写个人学习体会。

四、考勤与请假制度

(一)出勤要求

1.全体组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必须向同处室人员打招呼。

(二)公务外出审批制度

1.公务外出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由组长批准。组员因公离市外出,应严格按照制度向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报告。

2.组长公务外出,按《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值班工作、外出请假和保持通讯畅通制度的通知》(丽委办发[2014]59号)文件要求办理手续。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告知其他组员。3.全体组员公务外出,应向驻在部门办公室说明情况。4.公务外出需要派车的、报销差旅费用,按照驻在部门相关制度执行。

(三)请销假制度

1.组员因私因事不能上班者,须事先请假,填写请假表,组长批准。组长请假须按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口头向组长请假,回补假条。

2.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日志制度

(一)工作日志坚持写实原则,主要记录本人当天的工作安排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体现当天的工作总量。记录实行一日一记,根据事件的详略情况分条目记录。涉密事项可不写具体人和事。

(二)工作日志分A、B两本,交替使用,每半月一轮换。

(三)纪检组负责人要督促本组工作人员认真记好工作日志,定期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工作日志进行检查点评。

(四)按要求送第五纪检监察室备查。

(五)工作日志要妥善保管,按工作秘密严肃对待,不失密泄密。

第四章

工作规则

一、约谈制度

(一)约谈原则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 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原则; 预防为先、教育为主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保密原则。

(二)约谈种类、对象和形式

1.廉政谈话。对象是新任职干部、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形式是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2.教育提醒谈话。经反映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

3.信访谈话。对象是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

4.函询谈话。对象是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形式是发函请作说明、个别谈话。

5.诫勉谈话。对象是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6.调查谈话。对象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形式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人员与其个别谈话。

(三)约谈的内容

1.廉政谈话。领导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本人履行“一岗双责”和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等。2.教育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进行谈话。

3.信访谈话。就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进行适当教育。

4.函询谈话。主要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方法之一。

5.诫勉谈话。是对“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等7种情形进行的谈话。谈话中,将听取谈话对象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通过谈话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6.调查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要求涉嫌违纪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这是经过初核、立案,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

(四)相关要求

1.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1次廉政谈话。

2.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廉政谈话、教育提醒谈话由组长批准后实施。信访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调查谈话要经市纪委同意后实施。

3.每次谈话至少有2名以上组员参加。谈话的过程及内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填写谈话记录。谈话材料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诫勉谈话和调查谈话应当有保密措施。

二、信访处置制度

(一)受理登记

1.组内指定一名组员受理登记所有的信访人向派驻纪检组提出的和上级交由派驻纪检组处理的信访事项。其他组员收到的信访件要及时转送该组员统一受理登记。对于采用电话形式向派驻纪检组提出信访事项,接听电话人员应做详细的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对于当面向派驻纪检组提出信访事项的,最初接访人应及时告知纪检组负责人,纪检组负责人要安排两位以上组员进行接访,并做好记录。2.负责受理登记的组员在拆阅信件时要注意保持原信的完整性(信封、邮票、邮戳、信纸完好无缺),如有缺损应注明。3.来信登记要在当日完成,对反映重要问题的信件,负责受理登记的组员应及时摘录,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呈派驻纪检组组长阅批。

(二)处置程序

1.组长对登记好的信访事项进行批示。

2.对于信访事项,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提交组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纪委审批。

3.信访事项内容每项都要进行核实,采取谈话函询、外围取证等方式进行。参加信访核实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4.在核实其反映问题的属实程度后,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种方式进行处置,形成初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组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纪委审批。5.对署名的群众来信,按照程序处理后,须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向反映人进行反馈。

6.信访处置过程中,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程序要求、时限要求向市纪委报告。

(三)办理时间要求

1.简单易办的信访事项要立即办理;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转立案审查的6个月内办结。2.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领导批示要求核查和报结件,在收信后3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报结的,要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并递交延时报告。

(四)案卷归档

1.材料齐全,科学组卷。将信访案卷、文书资料按规定程序整理齐全,立卷归档,保持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2.内容完整,排列有序。对于卷内内容要编目完备,排列合理,装订牢固,裱糊齐全;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材料上加批注,不得任意涂改卷内材料内容。3.建立信访举报档案清册,以便查阅。

三、保密制度

(一)加强保密意识

派驻纪检组组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不断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二)文件保密要求

1.收文管理。接收密级文件要履行接收手续,核对文件的编号、级别、页码、份数等,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密级文件保管必须放在保险柜内,严禁外出携带,如工作需要须经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批准,做到卷不离身,并采取安全措施。文件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2.发文管理。拟定密级文件在酝酿、讨论、起草、修改、定稿过程中,要严守保密规定,做到内容不外传,草稿不乱放,并确定发送范围及印制份数。密级文件印制过程中,要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打印设备。密级文件印制后,其草稿、重要修改及印制清样必须放保险柜妥善保管。

(三)信访保密要求

1.对信访人的有关信息、信访内容要严格保密。

2.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四)纪律审查保密要求

1.对纪律审查的批示、检举揭发材料、案件调查、分析报告、审理结果报告等材料,要严格保密,必须放在保险柜内。2.对与自己无关的纪律审查要做到不问、不看、不外传。自己查办的案件不与无关人员谈论,不在私人信件中涉及案件内容。

3.不携带案件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不在公共场所或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里谈论案件情况。

4.对案件的通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个人在宣传报道中不经批准随意涉及案情。第五章

公文信息管理

一、廉政档案和档案管理办法

(一)廉政档案制度

1.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科级干部建立廉政档案。

2.廉政档案应包括干部个人基本情况表、重大事项报告表、廉政谈话记录、信访举报件及相应处置材料、受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决定等材料,实时更新。

3.廉政档案应当一人一档,保管期限为永久,放入保险柜保存。

(二)档案管理制度

1.凡派驻纪检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需整理、立卷。文书材料可运用六个特征(作者、问题、名称、地区、时间、通讯者)组卷。案件材料应以案件为单位组卷。

2.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文书档案、群众信访件处置及纪律审查案卷的收发、登记、办理、归档等工作。每年建立的档案,必须编制案卷目录,为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3.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派驻纪检组负责人领导下进行。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经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审核批准,由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4.派驻纪检组档案原则上不准借出使用。

二、公文处理办法

(一)发文办理

1.坚持精简实效的原则。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2.根据职权范围行文。派驻纪检组应当以“函”的形式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行文。除以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的处室、下属单位直接行文。

3.审核签字。凡以派驻纪检组名义对外行文,由组长审核签字,重要事项发文需经组务会议研究决定。

4.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二)收文办理

1.签收登记。派驻纪检组设置登记薄,对各种来文进行分类登记、编号,贴上收文处理单,注明收文日期、份数、标题。2.拟办。市纪委、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一般性阅知性公文,全组传阅。对涉及派驻纪检组工作需要研究办理的,由副组长提出拟办意见,组长审批。3.承办。办理文件要做到件件有着落。

(三)公文归档

定期对公文进行整理、归档。

三、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派驻纪检组印章的使用管理采取“专人管理,领导审批,使用登记”的原则。

(二)印章使用的原则:派驻纪检组的公文、调查证明材料以及规定要盖章的其他资料。

(三)派驻纪检组印章由专人管理,需经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盖章。

(四)妥善保管印章,平时锁入保险柜内,严禁携带印章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同意。

(五)印章长期使用后,存在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情况及时向市纪委申请更换。

第六章

附则

6.委派函 篇六

兹委派郑××、郭××、陈××先生为福州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郑××先生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特此委派

投资者(中方): 法定代表:

2008年4月11日

篇二:委派函

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在中国设立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仅章程)的规定,兹委派XXX 代表我方出任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义务,委任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四年。

所有应由该被委任人签署的文件以下列被委任人签字形式签署方为有效:

(被委任人签字样式)

在委任期间,若被委任人不能胜任或无法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时,我方有权随时通知更换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投资者签字或盖章)

7.委派制度 篇七

一、集团公司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度的意义及作用

(一) 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度之后, 一方面, 集团公司就会按照规则制度来严格考核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 并将其工作业绩与薪酬收入直接关联, 这样一来, 必然能够大幅度地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促进其在进行会计信息监督及核算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财务制度, 且能够在第一时间向集团公司总部报送财务报表。另外一方面, 受派单位与委派会计人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这样就能够防止出现“领导定调子, 会计填数字”的问题出现, 也能够让委派会计人员能够相对独立开展会计工作, 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完善性、准确性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 有利于加强管理, 防止资金风险

由于委派会计人员均来自于集团公司总部, 他们的业务素质、工作视野明显要更强、更广阔一些。他们往往会站在集团公司总部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待问题, 那么必然会突破部门的限制, 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此外, 由于集团公司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度之后, 会计人员的地位也得到了明显提升, 有利于他们主动去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主动去监督所派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 这样一来, 资金风险在无形之中就得到了降低。

(三) 有利于发挥会计监督作用

众所周知, 监督和反映是会计的两项基本职能。从目前来看, 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没有采取内部会计委派制度, 单位领导与会计人员之间是上下级关系, 会计人员的薪酬收入、人事关系、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都与单位密切相关, 这样的会计制度是很难将会计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 并且也很难反映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独立性, 而集团公司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度则可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四) 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集团公司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度之后, 委派会计人员的薪酬收入、人事关系、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都全部由集团公司决定, 而与受派单位无半点瓜葛, 明显提高了会计人员在受派单位中的话语权。与此同时, 委派会计人员都是通过集团公司所出台的相关考核或者考试来竞争上岗, 这就要求委派会计人员既要综合协调能力强, 又要业务技能高。

二、内部会计委派制度如何在集团公司中得以顺利实施

(一) 选择合适的委派方式和范围

不同形式的集团公司应该采取不同的会计委派制, 若盲目跟风、不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 即便采取了会计委派形式, 也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 甚至适得其反。若集团公司是由国有控股、其它资本参股, 那么为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冲突, 集团公司在向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时, 要注意与其他股东的沟通交流;若集团公司是国有独资, 那么可以直接采取财务总监负责制等。总之,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的会计委派, 应该结合集团实际, 通过会计委派人员来实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 加强法制建设, 加大执法力度

内部会计委派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开法制的建设, 在当前的形式下, 务必要进一步严格执行《会计法》, 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及单位领导的会计责任都予以了强化, 例如:会计人员若违法出具虚假会计信息, 那么可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若已经触犯刑法, 那么还可以由国家相应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应该由企业负责人来直接负责。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给委派会计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 既能够提高他们的监督积极性, 又能够对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予以约束, 由此可见, 在集团公司中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新《会计法》”是较为适宜的, 也是相得益彰的。

(三) 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地激励

委派会计人员是集团公司能否顺利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度的关键, 务必要为委派会计人员搭建事业成功的平台。集团公司应该秉承着“公正、公平”的原则来为委派会计人员建立完善各种激励机制, 具体而言,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对薪酬制度进行改革, 务必要让每位委派会计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其实际工作成绩相互匹配, 进一步将待遇留人的激励作用发挥出来。第二, 应该逐渐实行竞争淘汰机制, 将原有的“工作终身制”打破, 实践证明:“工作终身制”容易让人懈怠, 工作上不求上进、得过且过, 而竞争淘汰机制则有利于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激情, 激发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第三, 对原有的绩效评估方法予以改革, 科学化建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同时, 要严格执行绩效评估结果, 让绩效评估结果与委派会计人员的晋升机制、薪酬待遇挂钩。

(四) 从细节入手加强制度建设

第一, 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会计委派制在集团公司中的应用, 除了要进一步完善委派会计任用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工资福利制度、考核制度等外, 还应该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受派单位领导的要求和义务予以明确, 便于双方都能够更好地在日后开展工作。第二, 集团公司应该要从内部抓起, 要积极、主动地来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予以提高, 这样既可以实现集团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也可以督促会计人员发挥出会计监督作用。此外, 还要注重动态分析方法, 委派会计人员应该要动态地分析所拍单位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 而不是静态地看问题。如果该投资项目具有较为良好的发展前景, 行业成长性明显, 财务基础良好, 即便其财务指标暂时性不良好, 但也不能否定这个投资项目不是一个具有较强发展力的项目;如果投资项目发展前景黯淡, 行业成长性不强, 财务基础较差, 即便其财务指标良好, 但也不能说这个投资项目是一个具有较强发展力的项目, 这样无疑有利于集团公司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第三, 为了有效地避免集团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出现贪污舞弊的情况, 务必要建立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 特别是要注意对出纳的岗位进行明确, 出纳人员不能兼任债务明细分类账登记、总分类账和收入分类账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稽核等岗位。与此同时, 务必不能出现由某一人来全部办理资金业务的情况, 务必要体现出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分离。

三、结语

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财务监督和管理, 能够减少会计信息失真, 避免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刘丹.会计委派制在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J].成功 (教育) , 2013, 12 (08) :130-133.

[2]蒋桂桃.浅谈会计委派制下的单位财务管理的利与弊[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下旬刊) , 2009, 15 (02) :143-145.

8.浅议村级会计委派制 篇八

摘要:推行村级会计委派制是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本文分析了当前村级会计委派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村级组织;会计委派制;问题;建议

近年来,为了整顿农村会计工作秩序,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治理腐败现象,各地农村纷纷实行会计委派制,较好地解决了农村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改善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了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成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但由于部分村组干部认识不到位,法制化建设滞后,农村会计人员素质低等,农村财务管理混乱仍是引发干群关系紧张及农民集体上访的重要原因。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派制,构建规范完善的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农村会计管理体制的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当前我国农村会计管理水平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村级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行政村作为若干农户和村民的一个集体组织,应当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反映和监督村集体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但是,在我国农村,不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是会计机构名存实亡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其次,会计人员的选用大都局限在本村范围,并且选用的随意性较大,往往是根据村领导的喜好或是近疏关系来选用,因此造成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第三,农村会计制度不健全或是流于形式。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制定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其保障。但在一些地方,根本没有财务会计制度,更多的是,财务会计制度往往成了应付各种检查的标签,大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农村会计管理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管理松弛混乱。

农村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不少地方,已经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一是财务、会计、统计信息严重失真。在农村,会计人员既是财务管理者,又是会计核算者,还是信息统计员,往往根据村领导及上级领导的意图进行报告,迎上瞒下,给数据信息的层层汇总带来很大水分。二是农村财务管理的混乱,使村干部有机可乘,乱收费,挪用提留款、扶贫款甚至贪污集体财产,在一些地方屡见不鲜。三是村干部公然违反财务制度,失信于民,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和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我国农村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各级组织对农村会计的管理重视不够,听之任之,习以为常,缺乏改革和解决问题的决心。第二,农村会计信息失真不会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直接的不利影响,因而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农民群众在包产到户之后,客观上与村集体的经济联系减少了,他们关心村集体财务会计信息也不如以前那么强烈了。第三,农村财务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走过场,无法起到应有的外部监督作用。第四,农村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改革不到位,造成制度性空缺。第五,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形成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与现代管理要求之间的极不协调,有关各方颇有无所适从之感。

从分析来看,当前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根源上来讲主要取决于监管和农村会计人员的素质,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大力推选农村会计委派制。

二、农村推行会计委派制的重要意义

农村会计委派制是指由乡镇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经择优录取、集中培训后委派到辖区内村级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管理体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被委派单位领导,按制度独立处理村级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参与被委派村的内部管理。

实行农村会计委派制,使农村财务内部会计监督转变为刚性较强的外部监督,摆脱了农村会计与村干部的利益或情感方面的纠缠,保证了农村财务公开的及时、真实、完整,这样村民就能及时了解本村真实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及村级重大项目的投资、承包等情况。它不仅可以促进农村干群关系,维护所有村民和村集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村财务队伍素质,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村民参与对村事务的监督和管理,真正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管理。

1.有利于提高农村财会队伍的素质

按照一贯的农村财会制度,每个村乃至社都配备了专职会计,但农村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财会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二是农村财会人员业务知识不强,既没有获得会计工作的相关资格证书,也没有进行系统的财会知识学习;三是农村财会人员年龄结构偏高。如果推行会计委派制度,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会计人员将具有较好的会计专业知识,合理的年龄结构,逐渐形成一支为农村财务管理服务的专职的财会队伍。

2.有利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

长期以来,农村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一是银行账户多,货币资金管理混乱;二是违规账目多,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混乱;三是违规问题多,财务收支混乱。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有利于建立“五个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账簿、统一会计凭证、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将切实扭转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状况,促进农村会计工作走向规范化。

3.有利于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近年来,农村村社干部因涉及经济问题的职务犯罪也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多,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农村财会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会计不能履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裙带关系严重。在选择村组干部时更多的是依靠亲戚关系,造成个别村出现担任村社干部的都是亲戚,甚至是父子或兄弟姐妹,从而使会计监督得不到落实;二是由于有的干部素质低,在工作只管记账,不管监督,认为“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造成监督工作得不到开展;三是由于村会计属于村干部编制,工作上要服从村书记或主任的领导,被领导者对直接领导者进行监督,存在很大的压力。而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将通过公开招考、选聘一批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的会计人员委派到村任职。由于受委派人员是在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下,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工作中将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会计人员与村分离,不拿村上的工资,不分享村里的收益,从体制上保障了会计人员能够严格执法,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所以农村会计委派制度的实行,将从财务上约束村干部的以权谋私,使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大大增强,减少违纪违法行为。

三、当前村级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村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作为新生事物,从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1.缺少法律依据,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会计委派制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推行会计委派制缺少法律依据。同时,村级会计委派制缺乏相关制度及其配套措施的支持,各种制度还不健全。有关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任(聘)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业务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还未具体化,委派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力度缺少政策支持和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委派部门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等也缺乏一套完整的管理措施。

2.村级会计委派制的适用范围有待完善

对于经济条件差异较大的两类地区:即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郊村和与乡镇政府所在地较远的偏远村需视具其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委派制。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郊村,由于其经济业务量较大,实行会计委派制,会造成会计核算与村集体经济活动的脱节,无法满足村集体经济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工作对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反馈及时性的实际要求。而在交通不便的偏远村,实施会计委派制,存在着两难选择,即要求票据报送期间过短,不符合当地实际经济与交通状况,确实难以做到;要求报送期间过长,又无法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并有可能由于会计凭证在村出纳手中保存时间过长,而导致新的“包包账、疙瘩账”即坐收坐支现象发生,造成村级财务新的混乱。因此,在实施村级会计委派制时,必须对核算单位是否适合实行农村会计委派制作出判断,要看其是否能够确保会计核算与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原则的实现。

3.会计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实行会计委派制,由于委派会计的经济利益与受派单位的经济效益无关,其主要目标是如实反映并监督企业的各项活动,因而参与集体事务意识不强,向集体提出合理化建议比较少,忽视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这就造成强化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却弱化了会计的核算职能。另一方面,被委派会计如果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必然造成他和村镇之间的一种 “敌对”关系,他虽然可以行使“监督”职能,但村镇领导者会尽可能地对他封锁有关预算外资金使用,私设“小金库”等不合法不合规的内容。这样,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根本无法深人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不了真实而全面的资料。为村镇领导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提供了可能,使得会计人员的核算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更是无从谈起。

4.委派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实行农村会计委派制后,乡镇委派会计的业务素质高低,将决定一个乡范围内的农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改革目标的实现。在村镇现有会计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会计虽然持有会计上岗证但未接受过继续教育的专业培训,专业知识已陈旧老化。而近几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改革,也使传统的会计知识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这就造成了村镇委派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相对较差。虽然选派会计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并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录用条件,但由于乡镇行政的部分干预,还是难免会产生委派会计素质不够高的问题。正如调查中部分乡村干部所说:“以前一个会计素质低,乱的只是一个村;现在一个会计素质低,乱的就是几个村甚至一个乡。”

四、完善村级会计委派制的建议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可以先出台《会计委派制试行条例》,规定会计委派制的有关试行办法。财政部门可以统管委派会计工作并享有对村镇委派会计人员行使人事任免权。在规定各村镇负责人享有财务自主权的同时,还应突出村镇必须无条件接受会计委派机构所派遣的会计人员。同时,对相关的会计职责、权限重新界定与划分。以法的形式,对会计委派的法律操作及兼管的职责权限以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全面规范,确保村级委派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依法进行会计处理。

2.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管理措施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村镇领导的监督约束。镇(村)长离任要进行审计,对有贪污、受贿、挪用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建立村镇内部牵制制度,钱、帐、物分管,不相容职务严格分工,这样可以相互制约,避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制订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定期考核委派会计的工作,促使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发挥应有的作用;健全委派会计定期轮岗制度。村级委派会计全面实行异地委派、定期轮岗;建立委派会计的离任审计制度。委派会计在被委派单位任职期满时,须进行离任审计。委派会计在任期间,如果有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以确保会计委派制工作的连续性。这些制度是保证村级会计委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措施,必须要切实可行,并长期坚持不懈。

3.坚持“五权不变原则”

施行村级会计委派制,必须坚持以下“五权不变原则”,即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独立核算权不变、现金管理权不变、债权债务由村管理不变、扩大再生产和基本建设的自主权不变。委派会计制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对村社财务的指导和监管权力,而不能干涉村社集体财务的独立决策和管理

4.明确农村会计委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凡本乡镇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均要由委派会计进行财务核算。具体管理的内容应包括:农业税附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与核算;集体财产的管理与核算;集体内部往来,应收应付款项和各项债权债务的管理与核算等。统而言之,凡村组核算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事项和会计业务,都要由委派会计统一管理。

5.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进行农村会计制度的改革,实行会计委派制,目的是把农村集体财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其成败与否取决于被委派人员的素质。因此对会计人员的招聘要从文化程度、专业技能、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上进行严格考核,择优录用,从而建立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的委派会计人员队伍。

同时还要完善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一是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要充分保障会计人员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从人事档案、职务任免、工作调动、专业职务、工资福利等方面解决委派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二是要做好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继续培训工作。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服务领域广,知识更新快,这就需要加强会计人员上岗后的再教育工作,通过加强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满足不断发展的农村财务工作的需要;同时还必须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培训,帮助他们全面掌握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规法纪,以准确地把握好工作尺度,正确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总之,我国的会计委派代理服务还处于试行阶段,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复杂工作,应该继续加强管理,也因为村级组织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广泛性,财务管理方面还有很多漏洞。所以,在农村推行会计委派代理服务,更需要各级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其配套设施,重视各项制度建设,明确有关部门在会计人员委派工作中的责任,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这样才能使农村会计委派代理服务推广下去,真正起到监督村级组织的经济活动,确保农村会计管理逐步步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吴立峰 王明君:对会计委派制的探讨[J].财会月刊.2004,B2.

[2]李兴文:对会计委派制的质疑[J] 财会月刊.200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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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 灵:会计委派制的若千问题【M].上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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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立群:完善农村会计委派制 [J].南方农村.2008,4.

9.委派会计年终总结 篇九

二年来,在联社及社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现将我二年来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年来,在工作实践中,我深深地认识到,会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制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的业务知识非常全面、才能保证工作质量。因此,我坚持用理论武装头脑,用理论指导工作。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我克服只有基层网点业务的不足、以最快的速度适应岗位的要求。忙而不乱,科学安排。

1、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信贷通则》、《农村信用社会计》、《会计法》等有关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职业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我积极参加信用社组织的各项会议、培训、2014年以积极份子的身份多次参加党的群众实践活动并每次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3、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遇到疑点和难点我及时请示联社财务部、稽核部及社主任,或其他委派会计,做到不耻下问,取人之长补已之短;特别是还兼任稽核员身份,2013年至2014年期间参加联社和市稽核大队检查达10多次,每次我都提前学习、做好检查准备,遵守检查纪律、高质量的拿出稽核报告。通过学习,我提高了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从而为把工作做得更好做足保障。

二、踏踏实实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我严格按照内部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内部管

理工作。

1、建立健全各种帐薄。每月及时核对对公帐户,保证对帐率98%以上。对联社稽核部上报每月底目标任务真实性稽核报告,安排专人各类报表的及时上报、及月底、年底各项损益帐务处理。

2、在工作中,我严格大额现金管理制度。个人单笔转帐50万以上做预警工作时我会逐笔落实收款人付款人,3041上级清处上存下介我会逐所落实,严格库存限额管理。

3、费用实行“一支笔”。我在办理费用入帐时,严格实行三签制度,每张发票必须经主任审批、内勤主任复核、经办、证明人员签字且发票合格后方可受理,做好柜台2241应付费用传票,带附件、带帐本另一套费用明细帐,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两套帐帐帐相符、帐目定期换人核对;

4、做好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我保证凭证帐实相符,每月对储蓄会计、监测会计凭证检查核对一次;每旬对三个所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清点一次;并且做到使用销号规范、作废上交合规;

5、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2013年底我具体负责档案清理工作,我先将2007年2008年两年的传票、各种登记簿全部运至联社洛王信用社档案室、并将近20年的档案清理实物具体分类、摆放整齐、按年编号、并建立电子表格、做到了近20年实物与帐簿一致,也进一步清楚了会计档案交接。

6、尽职尽责,加强核算,当好领导助手。在工作中,我及时向主任提供正确数据,为领导的各项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并且按照各项考核制度严格进行考核。还兼了信用社食堂费用管理和办公用品的采购,每项工作我都具体落实、认真对待。

三、取得一些小小成绩。

在2017年2月刚接手委派会计时,洛王社刚发生金奇私下客户存款案,我负责整个查案过程,并详细写好查案报告。我很为综合系统的缺陷表示担优、担心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后来我接合每天都做预警回复工作,心想综合系统我们没有办法改进,但无密码户取现可以增加预警。后来,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省联社采纳了我的预警建议,也为此类案件再次发生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2017年底联社评为“金点子”第二名、联社委派会议第一名。2017年底通过考试拿到了省稽核员证书。另两次联社年终评为“五好家庭”。

10.港口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制 篇十

【关键词】港口;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激励机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母公司)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强化对下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向下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最大效果集中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有利于加强母公司对下属企业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保障下属企业资产安全、保值增值有积极的作用;其二是有利于确保下属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约束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基于此,财务总监委派制为众多的集团企业特别是母子控股企业所广泛采用。

1实施现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港口业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和巨大的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出台以后,外资、民营资本对港口业的投资热情空前高涨,港口企业逐渐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国内外一些大型航运企业和码头运营商如中远、中海、马士基、和记黄埔、新加坡港等纷纷投资港口行业,成立相应的港口营运合资或独资企业,并由控股股东委派财务总监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从实务看,在不同的港口企业,财务总监扮演不同的角色,相应的职务称谓也纷繁各异,诸如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CFO)、财务总经理等。从职务定位和履行职责范围来看,基本体现为财务决策支持型,即子公司财务总监由控股股东(母公司)委派,经子公司董事会任命,母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属于子公司高管人员,接受母公司和子公司双重管理和考核奖罚。在这种模式下,委派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及时传达并执行母公司相关财务政策、方针,并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使子公司的财务政策与母公司的总体政策、目标相一致,确保子公司财务制度的健全建立和有效贯彻;

(2)主持子公司日常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子公司自身财务监控体系,积极配合、支持子公司总经理做好各项重大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事宜;

(3)主持制订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监督检查子公司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4)主持拟订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

(5)制订子公司资金运营计划,监督资金管理报告,筹措子公司项目投资和运营活动所需资金,保证子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

(6)建立和完善财务架构系统,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监控体系,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主持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

从理论上讲,在此模式下的财务总监同时兼有母公司代表与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和职责,不仅可以缩短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信息沟通时间,提高信息决策的价值与效率,而且能强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决策机制,促使母公司的管理政策、管理目标以及制度章程得以贯彻落实并严格遵守。另外,由于财务总监直接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因此也为母公司对其工作业绩的考核提供较为合理、准确的依据。但在实际运营中,这一模式的缺点也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

(1)定位不清晰。财务总监面对两种职能和接受双层考核的体制,经常陷入“左右为难”的局面。如果定位为母公司的代表,财务总监需要对子公司经营者的管理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容易凭借母公司的名义独断专行,从而妨碍子公司决策管理的正常实施;如果定位为子公司决策管理高层之一,以总经理的副手身份对子公司的经营者管理决策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监督的有效性显然值得怀疑,在利益的驱动下,其较容易与子公司总经理“串通一气”,有悖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初衷。

(2)激励不到位。如果财务总监的个人利益与子公司的业绩不直接挂钩,显然难以充分激发其参与子公司决策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倘若直接联系子公司的业绩对财务总监实施考核和奖罚的话,也会出现问题,即财务总监可能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竭力谋求子公司管理目标的最大化,忽略甚至不惜舍弃母公司整体利益,从而产生管理目标逆向选择等问题。

2完善建议

基于此,可以认为,财务总监委派制从本质上属于公司的治理层面问题。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即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委派财务总监主要应该实行监督权。因此,建议从以下5方面来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

2.1强化委派财务总监的独立地位

为充分贯彻母公司意图,必须从形式和实质上保证财务总监在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威地位。财务总监只对母公司相应委派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不隶属于子公司管理层,但进入子公司董事会担任财务方面的董事。只有从组织结构上予以保障,才能让财务总监放开手脚,不受外来因素干扰,从而较好地实现其委派目的。

2.2引入联席总裁(总经理)职位

为确保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权限得以顺利实施,必须改变财务总监作为子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手的传统身份。建议引入联席总裁(总经理)一职,由委派财务总监兼任,涉及大额的财务支出以及投资决策项目,必须由联席总裁(总经理)与总裁(总经理)共同联签后方可执行。这样可以从身份上确保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地位,避免其合理权限被缩小。在其他行业中类似的职务近年来也多有采用,如搜狐公司、惠普公司均设立联席总裁一职,并在企业运营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2.3加强财务总监的再管理

母公司的委派管理中心(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总监进行再管理:一方面,定期(一般为每月)审核财务总监上报的子公司财务情况分析报告,确认子公司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母公司更好地通过财务总监监控子公司的财务情况,从而实现其委派目的;另一方面,不定期深入子公司了解实际经营情况,通过与其他股东以及管理层交流和沟通,不仅可以更清楚了解子公司状况,还可以督促、指导和帮助财务总监更加顺利地开展工作。

2.4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为防范委派财务总监与子公司总经理的“合谋”行为,应实行财务总监定期轮岗制度。规定其任期最多为两届,每届任期年限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期年限规定,即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2.5完善激励机制

合理的激励机制能提高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使母公司有效地监控子公司财务状况,实现委派财务总监的目的,而不合理的评价和奖罚则会严重打击财务总监的积极性,因此,激励机制的设计至关重要。完善的激励机制涉及多方面,但重中之重在于考核指标的量化。即针对财务总监业绩的考核,可以通过各种港口企业具体运营指标的细化来进行。结合行业特点,这些指标主要可参考港口吞吐量、营业收入、安全事故发生率、管理费用增长率和净利润等5项,并辅以与历史数据的纵向比较、与其他同行业企业业绩的横向比较。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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