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精选15篇)
1.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一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批量增员表》填表说明
学生处、研究生处、各学院:
按湛江市社保局要求我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需以学院为单位详细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批量增员表》,因临时增加此项工作,请各学院积极给予配合。
一、电子表头要求:
1、表格为电子表格形式,缴费档次:分20元和50元,需各建一表;
2、居民户类型:选择学校;
3、户主身份证号码(单位编号):不填;
4、缴费方式:直接缴费;
5、户口性质:非农业户口;
6、户主姓名(单位名称):广东海洋大学××学院;
7、通讯地址、户口所在地、缴费开户银行行号、缴费银行户名、缴费银行基本帐号:不用填;
8、户籍人数:实际参保学生人数。
二、表子表格要求
1、序号:自然序号排列;
2、增减员类型:增员;
3、姓名:字符间不得有空格;
4、身份证号码: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5、与户主关系:其它;
6、人员类别:大学生;
7、特殊人员标志:如果是困难学生或残疾学生,填是;其余为否;
8、特殊人员类别:困难学生或残疾学生选择最低生活保障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
9、个人变更原因:新参保;
10、联系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
三、电子表格填写后,请尽快将电子表格发到校医院邮箱(qinyh@gdou.edu.cn),校医院汇总后上交湛江市社保局。参保学生电子信息将纳入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系统。
四、9月1日至办理好参保手续之前所发生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校医院除外),学校报销20%。医疗发票经校医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领取报销费用。
9月1日至办理好参保手续之前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同异地住院。
五、特殊门诊(湛劳社[2009]83号文)一年申请两次:即在每年的4-5月份和10-11月份。申请获批后,在定点医院门诊自动报销。
六、从2011年1月1日起,学生到定点医院(包括校医院)看病,必需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就诊。
附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批量增员表》
广东海洋大学校医院 二0一0年十月十日
2.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二
1 改革方案分析
1.1 基本原则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时坚持自愿的原则,学校日常的医疗工作继续进行。根据中央确定的主要政策和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2 主要政策
1.2.1 覆盖范围
此方案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习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都纳入参保范围。
1.2.2 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也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2.3 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同时国家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的资助方式,切实减轻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2 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现状
2.1 医疗经费来源
山西省高校及全国大多地区沿用的还是从1953年开始实行的全国高校学生医疗保障体制:财政给计划内招生的部委所属院校学生每年每人拨60元,省属院校学生40元作为医疗费用(高职高专和后来建立的二级学院的学生则没有国家拨款)[1]。各个高校建有校医院或校医室,其服务对象主要限于在校学生和教职工。某些高校还根据自身情况引入了商业医疗保险,让学生自愿参保,以获得最大幅度的医疗保障。
2.2 医疗管理体制
高校通过校医院或校医室进行医疗工作,有的院校也让学生处等管理部门协同管理。各个高校都基本制定了针对学生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2]。在校学生生病后,一般先到本校的医疗机构就诊(某些医科院校因有其附属医院所以不归为此类),常见多发病就在校内进行处理,其费用直接由学校垫付报销,学生本人支付10%~20%。但遇到大病时,各个高校便捉襟见肘,力不从心[3]。一个重病学生花掉全年级学生医疗费用的情况在山西省乃至全国都屡见不鲜。
3 大学生纳入医疗保险的问题及建议
不少学校的专家认为,以自愿为参保原则充分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和公平性。然而,广大学生中不乏经济条件差和自我健康保健意识薄弱者,如果这些人群不积极参保,将直接影响到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也为今后医疗费用的负担埋下隐患。因此,针对此类人群进行适当的健康教育和参保公益宣传也是十分必要的。
现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为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帐户,而在校大学生人数庞大且面临着再就业的问题。如只针对在校期间建立个人帐户和IC卡信息,必将导致财政负担的加重。倘若建立长效机制,在大学生毕业后参保基金的缴纳得以顺利衔接,并过渡至用人单位,不但节约了资源,而且为大学生健康保障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校的部分大学生参加了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其他医疗保障体系,此类人群在纳入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时应如何对待也是十分重要的。要避免各类医疗保障体系不相冲突,就必须统筹安排、以发展的眼光理顺各类参保基金的关系,达到卫生资源不被重复利用,避免浪费。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虽为其健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仍不能忽视对大学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各高校应引入健康管理机制,对学生的健康进行全面的监测、分析、评估,并提供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指导,对于健康危险因素还需进行全程干预[4]。笔者认为,能否将大学生的体检也纳入医疗保障的范围,以及早发现疾病隐患,防患于未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不仅节约了可能耗费的卫生资源,还能为进一步开展健康管理打下基础。
关键词:卫生保健改革,组织和管理,保险,健康,学生
参考文献
[1]肖俊辉.我国高校学生医疗保障现状分析与改革初探.中国卫生资源,2008,11(4):188-190.
[2]杨辉.高校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探讨.中国学校卫生,2007,28(2):188.
[3]汪丹萍.高校学生医疗保险势在必行.中国学校卫生,2005,26(8):703-704.
3.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三
【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R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8-0028-02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自2007年实施至今,在保障人们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在长期的实践检验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保险的覆盖面低、保障对象界定不明确等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医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分析
1. 保险对象界定不明确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当前没有涵盖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的少年儿童、中小学学生以及非从业的城镇居民等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的,且人群定位很明确。但是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其实保险界定的对象是非常模糊的:没有对非从业的城镇居民进行统一界定,特别是没有对当前城镇中存在的一大批灵活就业者与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进行明确的界定。
2. 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低
自2007年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后,覆盖面确实不断增大,同时居民医保参保率也显著提升,但是从整体来看,该保险制度的实际受益人群还远远没有达标,基本维持在百分之三十左右,省会城市如山东省济南市的居民保险受益率只有21.6%,近百分之八十的城镇居民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保险待遇。当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同大病医疗相挂钩,而实际情况却是接受住院治疗的病人只占很少一部分,但是这一小部分人却对当前城镇基本医保的参保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不合理性由此可见一斑。[1]
3. 参保可持续性较差
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自2007年的试点运行到现在的全国推广,其覆盖率与居民参保率逐年稳步提升,但是在可持续性方面却较差,具体有以下几个原因:① 受自愿性原则的影响。自愿性参保就是说居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保,这种自愿性就很容易导致一种现象的出现,年老易病人群积极选择参保,而年轻健康的群体则抗拒参保,这是一种逆向选择的体现。此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也导致很多居民放弃了参保的权利,上述特殊情况导致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参与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来。② 政策宣传工作没有做好。由于相关部门不重视城镇基本医保的宣传工作,直接导致部分城镇居民由于不清楚相关保险政策而放弃了参保。③ 存在部分城镇居民在参保后又申请退保,如因忘记缴纳保险费用而退保的;因保险费用增加,再加上之前没有受益而不愿意继续参保的等情况,没有激励居民继续参保的相关措施。这些情况都会对居民参保可持续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4.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措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三种医保制度构成了全面覆盖我国社会公民的医疗保险体系,但是当前三种医疗制度单独运行,相互之间没有形成合理的衔接,这就导致了参保人员不能在不同区域进行正常的流动。当前,全面范围内的人口流动性较大,部分公民的个人身份不斷变化,可能今天是某一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明天就变成了失业人员;今天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工,明天就成了个体经营者。此外,这三种医疗保险制度分别由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分管,相关参保人员在身份出现变动的情况下继续通过同一账户参保其他保险项目是无法实现的。[2]所以,难以使参保的连续性得到充分的保障,也给这一群体的参保积极性造成了巨大打击。
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主要措施
1. 明确界定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对象
需要建立起面向全体民众的医保制度,因此,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所涵盖的群体不能只有非从业城镇居民,还要面向当前无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没有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等都可以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这样就对参保对象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全部能够享受到城镇基本医保待遇,同时居民也不会再因户籍制度而受到参保条款的限制。
2. 把自愿参保改为强制参保
在居民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时有着逆向选择的情况,解决该问题的目的就是保证全部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能够参保,并且是一种终身参保,在这种要求下,自愿参保的原则显然很难实现。如果把自愿参保改为强制参保,就能很好的解决退保以及逆向选择等问题。此外,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可以提出申请减免参保费,防止出现因病导致的生活更加困难的情况。
3. 提高政府补助标准
在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资金筹集过程中,政府的资金补助非常重要。为了使参保率得到有效提升,可以适当降低参保缴费标准,特别是成年人,因此非常需要提高政府补助标准,此外还要重视医保待遇的提升,如提高门诊报销的额度及报销上限等。城镇费非从业居民很多都属于低收入群体,通过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方法,能够有效提升其参保积极性。再者,需要不断完善政府补助的相关标准,依照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等级标准的划分,合理进行补助的划拨,通过平衡中央补助与地方补助之间的关系,使两者有效结合。
4. 完善三种医保制度的整合与衔接
当前,我国三大基本医保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并且由不同政府部门分管,因此完善制度之间的整合以及衔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卫生部门之间要建立起完善的整合制度与协调机制,以尽快与城镇居民身份多变的特点相适应。需要尽快建立起可以实现跨区域转帐功能的个人保险账户,如果参保者的个人身份、工作地点出现变化,个人保险账户能够随个人转移,一旦缴费成功就会随人流动,并且是终身拥有、一卡通用。
总结:医保制度关系到国计民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5]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建立至今,在长期的实践检验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问题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对问题的完善也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相信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所享受到的保险待遇也将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 李翔.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道德风险的控制与防范[J]. 经济问题探索. 2011(04)
[2] 阚福华. 试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现代经济信息. 2009(12)
4.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四
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
2010年04月23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五
呼和浩特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知识问答
一、为什么将大学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从2009年起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再享受原有的大学生公费医疗待遇。此举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这次改革将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的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减轻大学生家庭和学校的经济负担,为大学生的健康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每人每年135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4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5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20 元(自愿)。大学生毕业后,如暂时没有工作,可继续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后自动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三、参保大学生住院如何报销?
大学生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医院等级不同,报销比例也不同,医院级别高报销比例低,医院等级低报销比例高,平均能报销总额的50%左右,以后将逐年提高,一个参保(每年的9月1日——下一年的8月31日)最高报销金额为8万。
四、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如何报销?
医保结算后,持医保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到保险公司理赔,最终两项保险共计能报销医疗费总额的80%左右。
五、大额医疗保险的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参保报销上限为8万元。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额医疗,报销比例为70%,每增加一个比例上调5%,最高可报8万元,两项合并全年可报销16万元。
六、大学生因意外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大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实习或放假期间,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90%,一个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因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七、大学生门诊医疗如何报销?
大学生在本校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100元(含100元)以上按50%报销,一个参保上限为300元。
八、门诊慢性病的待遇:
6.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六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五、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⑸、肾移植术后; ⑹、精神病; ⑺、慢性重症肝炎; ⑻、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⑼、肝炎肝硬变; ⑽、帕金森综合症; ⑾、红斑狼疮;
以上病种需达到政策规定的具体标准才能办理门诊重症。
十、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定额结算。在一个保险内,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总额不超过当年全市住院医疗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2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的比例支付,余下部分由职工、退休人员自付。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应与当年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费用合并计算,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由大额医保基金解决。
十一、门诊药品使用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主要控制每门诊处方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癌肿、慢性肾病、慢性肝炎、消化系统溃疡等慢性病用药量控制在15天内,慢性病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不超过30天量。
十二、在中药、自制制剂的使用上有何限制?
单张医保处方不允许同时使用不具治疗效果的调理性中药材。医保目录中没有的自制制剂须报武汉市劳动局审批后,方可使用于医保患者。住院收容管理
十三、收治医保病人应掌握那些原则?
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不收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人员,严禁推诿医保病人,不拒收符合入院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在门诊检查确诊后再收入院。
十四、如何指导医保患者办理入院手续?
确因病情需住院的,各诊室医生嘱其带齐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明,按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因急病未带医疗保险卡、声明自己的医保身份者,收治科室负责提醒患者必须在三日内到带齐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明完善有关手续。否则本次费用按自费病人处理。
十五、医保病人是否可以无限制使用目录中的药品?
我院医保病人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费用的45%,其中乙类药品使用不得超过药品费用的70%。请各科室严格执行。
十六、手术中用药及诊疗项目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在手术中因病情需要使用的乙类药品、自费药品或目录外的诊疗项目,手术室、麻醉科医护人员必须在术前谈话告知,在记录中作记载,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十七、使用血液制品和白蛋白有何规定?
按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的血液制品、白蛋白药品全部自费;
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重大手术必须使用的血液制品、白蛋白等特殊情况需到医保办履行审批手续,血液制品费用由个人先自付30%,白蛋白费用由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比例支付;凡未经院医保办审核同意,擅自执行适当放宽标准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治医生自付赔偿。
十八、医保病人使用体内置换材料如何规定?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需要使用置换材料的,经治医生必须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医保政策规定,国产材料自付35%,进口材料自付50%,并取得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同时填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能实施;患者出院后应将材料的进价发票复印件交医保办,由医院医保办到武汉市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申报工作。
十九、怎么区别自费、自付和个人负担?
自费费用是指医保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医保“三大目录”外的项目(药品、耗材、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我院的自费比例规定不得超过8%;自付费用是指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医保统筹范围内的项目需要病人个人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包括门槛费,我院的自付比例规定不得超过25%;个人负担是指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个人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即自费部分加上自付部分,我院的个人负担比例规定不得超过33%。
二十、出院带药、出院带检查治疗有何规定? 出院不得带检查。
出院带药有关规定:参保病人出院时,只能根据病情需要和规定限量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天量,且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必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
二十一、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应符合哪些条件,怎样办理?
转出条件: 我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如精神病、结核等),可转往同级专科医院治疗;经我院治疗后好转达到可转往二级或以下医院康复的病症,要及时转院或出院。转院的手续流程为,经治医生提出转诊转院理由,填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科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报医保办审核,加盖医院医保专用章,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武汉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确认,方可实施结算、办理出院等手续。
转入条件:
1、我院具备救治该病人条件;
2、原则上不接受同级别医院转入;
3、下级医院因费用原因转院不得接收。二
十二、何为二次返院?有何要求?如何办理?
二次返院是指医保病人经治愈出院后,因病情复发,以同一诊断或相似诊断在十五天内再次入住同一家医院治疗。
要求:
1、严禁病情未愈而推诿病人出院再申请二次返院;
2、严禁当日出院当日申请二次返院;
3、住院时间连续但发生相关并发症或因另一疾病转科治疗,不能以二次返院或再次入院方式办理。
十五天内因不同疾病住院者,可不需办理二次返院手续直接入院。
办理流程:经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诊断需办理二次返院的医保患者,报医务部对外医疗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能以医保方式办理有关入院手续。入院登记处应仔细核查该患者的住院记录,正确录入医保信息内容。
二十三、达到出院标准的医保病人不愿意出院,应当怎么处理?
严格执行出入院有关规定,经治医生应根据病情需要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者,经治医生应在医嘱或病程记录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并向医院医保办书面报告,医保办应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备案,并通知更改该医保患者费别为“自费”。科室注意催收押金。
结算管理
二十四、医保中心与医院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以医疗保险金支付能力为前提,以收支平衡为原则,按下列付费方式与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一)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凭个人账户的划卡记账记录与医保中心结算。
(二)一般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人次平均费用定额方式;目前,我院医保病人的平均定额为3650元。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不包括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内结算住院人员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拨付。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高于月度内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结算定额×月度内结算出院人次来计算。
(三)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属于《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病规定》的重症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定额结算,在一个保险内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全市住院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2倍。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职工、退休人员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紧急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视同一次住院,紧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十五、参保人发生伤病后,是不是医疗保险金都可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二)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四)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五)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十六、目前我院结算标准是多少?
武汉医保患者在我院的住院基本医疗费平均定额费用为每人次3650元。平均费用定额中不含自费项目部分、不含目录规定由个人先自付部分。
平均定额标准是一个社保下,医院所有医保病人的年终总统筹医疗费用的平均值,不是某一个参保患者一次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
二十七、医保病人单次住院只能以一人次计算定额吗?
一般病种单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计算一个住院人次,二次返院未获批准或违规重复出入院,核减定额人次且合并计算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计一个住院人次结算。
二十八、什么是非常规病案?非常规病案有哪些?
非常规病案是指医保病员在一次住院费用结账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1大于定点医疗机构2个月度的定额结算指标(我院为7300元),并符合九大病种条件之一的,即为一次非常规病案。非常规病案的9个病种包括:1.大手术(单纯手术费>1500元);2.恶性肿瘤(血液系统肿瘤);3.脑血管意外;4.重症胰腺炎;5.慢性重症肝炎;6.急、慢性肾功能衰竭;7.门脉高压;8.肝内胆管、胆总管结石;9.慢性阻塞性肺病并肺部感染。
二十九、非常规病案如何结算?
“非常规病案”实行按月预付,年终清算的结算办法。
“非常规病案”单次费用中统筹支付,在两个月度结算指标额以上的住院费,按50%结算,余额部分视执行政策和基金结余情况纳入年终结算。
三
十、如何申报非常规病案?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10日将“非常规病案”费用申报表及相关单据(原始发票复印件,汇总清单、长期、临时医嘱、大型检查单)交医保中心审核科。医保中心审核科视费用单据情况采取抽样项目审核、同比放大扣减,于次月10日产生《应付账》,并按50%结算,余额部分视执行政策和基金结余情况纳入年终结算。
三
十一、参保病人住院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我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目前在职职工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即医保患者入住我院治疗,医疗费用以800元为起点,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纳入医保统筹;医疗费用在起点以内的,由患者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同一个保险内两次(含二次)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
一、二级医院转往我院的医保患者应补交起付线差额;我院转入一、二级医院的患者不需再交起付金额。
三
十二、医院与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一)普通门急诊结算。持医保卡的医保患者在医院门诊、急诊治疗普通疾病,可由病人现金支付或医疗保险卡刷卡支付,医疗保险卡金额支付时不足部分由病人现金支付。无有效就医凭证的门、急诊患者交费一律现金结算。
(二)出入院结算。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催交押金,优先安排出院结算,按医保信息系统自动结算数据交纳自费部分金额;因故在入院时办理医保手续不全的,经治科室负责提醒患者在三日内必须完善有关手续,否则,此次住院治疗所有医疗费以自费形式结算;因患者或家属拒绝出院的,从通知出院之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
三
十三、目前医保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哪些方面加强了监管?
医保中心逐步对医院加强了监督管理力度。主要采取了政策宏观指导调控、医疗信息适时监控、费用结算审核清算、大额病历专家审查、社会监督员暗访抽查、全面检查考核等形式,对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费用等多层次监督管理。
三
十四、医保中心审核结算罚扣有哪几种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相应医疗服务;
(二)不按医疗保险限定的剂量开药、出院带药或不按医嘱或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检查、治疗及配药,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或药品情形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非病情需要重复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或不根据病情进行治疗、用药、选择医用材料的;
(四)将参保人员个人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将非住院参保人员办理虚假住院、挂名住院或在院期间挂床等;
(五)采取分解住院、重复住院等违规手段骗取住院人次或费用、增加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的;
7.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七
一、湖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一) 参保对象
湖北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 (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上述人员外,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一般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家属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 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校大学生按照学生的参保标准参加当地居民医疗保险。
(二) 筹资水平
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 合理确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成年人筹资标准一般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2008年, 武汉市成年人筹资标准为440元, 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120元。其他试点城市成年人筹资标准为220—280元, 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110—120元。
(三) 财政补助标准
1、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2007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所有参保居民按照人均20元的标准给予普惠制补助;在普惠制基础上,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按人均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其他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30元。2008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所有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人均提高了20元。即对普通城镇居民补助40元,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补助45元, 对其他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70元。
2、省级财政补助标准。
2008年, 湖北省省级财政对各地普通参保居民人均补助20元,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人均补助100元, 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人均补助50元。2009年, 湖北省省级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维持2008年标准不变。
3、市 (县) 财政补助标准。
2008年, 各统筹区财政对普通参保居民补助标准人均不低于30元, 对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 补助标准为50-135元, 对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参保补助30-135元。2009年, 各统筹区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维持2008年标准不变。
(四) 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 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总体报销比例在60%左右, 筹资总额的10%左右用于普通门诊费用统筹。
二、城镇居民医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的制度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也是统筹城乡医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在当前制度运行中, 由于没有实行统一的制度规范, 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财政补助对象种类划分过多, 标准不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对象分为普通城镇居民、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补助对象种类划分过多, 补助标准各不相同, 在实际操作中对某些对象 (如低保家庭的60岁以上老人) 不好界定。同时由于分类不严格, 在人数申报时, 可能会出现重复、交叉申报, 不利于对参保人数的核定和监管。
二是参保时限没有作统一规定。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相关文件中对参保缴费时限没有做出统一规定, 各地出台的实施办法中对参保时限的要求差异很大。有的地方按预算年度, 有的地方采取跨年度, 有的地方集中一段时间缴费, 有的地方全年都可以缴费。对全年都可以缴费的地方, 缴费人数是动态的, 没有“关门”的概念, 导致监管部门很难准确核定登记缴费人数。而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是按参保时间和参保人数确定的, 因此不统一规定缴费时限就难以确定和核实财政补助资金。
(二) 医保基金结余过大, 补偿水平不能满足居民的医疗支出需求
医保基金结余过大, 是近年来医保基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也是湖北省试点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出现大量基金结余与湖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时间不长有关, 但更为重要的是从制度层面寻找原因。医保基金结余过大, 说明医保补偿水平太低, 参保居民的自付比例较高。医保补偿水平不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报销比例不高。按照中央要求, 为保证试点阶段不出现收支缺口, 湖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设计支付待遇水平时, 采取了从紧的支付办法。全省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为60%左右, 但由于药物限制、审核严格等多种因素, 最终报销的比例达不到制度设计的水平。过低的报销水平与老百姓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 影响了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是最高支付限额过低。湖北省规定当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左右。在具体实施时, 很多统筹区规定参保3年以下的, 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很显然这种报销“封顶线”满足不了很多大病重症患者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是医保目录范围过窄。相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限制太严, 很多常用药被排除在目录之外。据有关资料显示, 国家批准上市的药品中有78.9%不在现行医保药品目录中, 患者选用这些药品就无法报销, 人们用药和医生处方自由受到医保药品目录的限制。
四是报销重视住院、忽视门诊。城镇居民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 很多门诊慢性病得不到足额报销。比如有些地方规定普通门诊报销每年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 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有待完善
根据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列账, 专款专用,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从试点的情况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环节存在一些问题。在基金征收环节, 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收入没有按时、足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影响了医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基金支付环节, 未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不利于社会对医保基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在基金管理环节, 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过大, 沉淀过多,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
(四) 统筹层次不高导致基金抗风险能力不强
从湖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施情况看, 绝大部分统筹地区都采用县级统筹的模式, 医保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统收统支。对于经济实力薄弱和城镇人口比较少的县市, 自身医保基金规模不大, 一旦当地重大疾病人群增多, 必然会给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带来重大冲击, 甚至出现支付危机。
(五) 相关配套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险形式, 是一项复杂、综合的系统性工程。它的高效、有序运转, 需要经办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网络系统等配套设施的整体联动。但从试点情况看, 经办机构资源、基层医疗服务资源还没有完全跟进, 客观上影响了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运行的效率。从经办机构运行现状看, 经办机构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现有的三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归属于劳动保障部门, 这种体制模式导致网络重复建设, 机构重叠, 经办机构维护运转的行政成本高。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看, 现有的惠民医院和社区医疗资源不能满足参保城镇居民的就医需要。目前惠民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存在资源短缺、分布不均、利用不够、技术力量不强等问题, 从而导致很多参保居民不愿选择到惠民医院和社区医院就医。
三、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 重视医保制度的整体设计, 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
要按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 完善和规范制度设计, 改变制度碎片化倾向。应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成功经验, 在补助对象分类、参保缴费时限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统一, 建立更加高效、便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由陕西省财政厅社保处支持开办
一是科学划分参保人群, 减少补助对象的分类。为避免参保人数的交叉、重复申报, 便于对参保人数核定和监管, 建议对补助对象进行归并, 统一为普通城镇居民和特殊对象两类, 并明确各级财政对两类人群的补助标准。
二是统一参保缴费时限。个人缴费时间的设定, 不仅可以避免民众的趋利取向, 也是确定参加保险人数的有效办法, 而参保人数是财政补助的唯一计算基数。为便于核算每年的实际参保人数, 建议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时间。
(二) 降低医保基金结余, 提高参保待遇水平
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过大显然偏离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是为参保人看病服务的, 在制度设计上如果一味追求基金的结余, 就会加重城镇居民个人医药费的负担。为切实解决好“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应通过采用提高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调整医保目录范围等手段提高参保居民的待遇水平。
一是提高报销比例。建议在不影响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结余的前提下, 对符合医保目录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减少医保基金的结余, 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当期的医疗消费, 提高患者的保障水平。
二是提高支付限额。建议根据新的医改方案将现有的支付限额提高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
三是调整医保目录范围。建议按照国家建立基本药物目录制度要求,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合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扩大药品目录外用药的比例。
四是改变医保基金报销重住院、轻门诊的做法, 提高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和额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社区门诊统筹和按实际门诊消费定额补助等办法。
(三)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命线, 是制度运行的基础。医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 一方面要加强医保基金管理, 增强约束力, 形成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基金平衡和安全。另一方面要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适当控制医保基金的结余, 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建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保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 保证城镇居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四)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 提高统筹层次
当前, 国家已经出台《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目标, 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统筹层次, 积极推进地级统筹。因为, 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县级统筹模式, 一方面降低了医保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 另一方面造成了不同统筹区之间的医保水平差异, 不利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为扩大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规模, 真正体现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 保证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自求平衡, 确保参保居民能按时足额享受到医保待遇, 建议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 逐步实行市 (地) 级统筹。
(五) 整合资源, 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一是打破行政壁垒, 整合经办机构资源。经办机构的建设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顺利实施的保证。根据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发展趋势, 建议打破现有的行政部门壁垒, 整合现有的服务管理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首先建议将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合并, 采取“两块牌子, 一套班子”的办法, 降低运行成本。待条件成熟后, 再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是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整合现有医疗资源,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特别强调要加强基层卫生设施建设, 改善乡镇、社区卫生院的医疗服务环境。因此, 要在政府主导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 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使用效率。要进一步完善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医院的运行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惠民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偿机制;要努力加强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院的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同时推行“双向转诊制度”, 建立大中医院与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院之间的帮带关系, 鼓励推动大医院专家下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院坐诊, 让居民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大医院专家的技术与服务;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惠民医院相衔接的制度, 让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充分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 .
[2]孙文基, 蒋大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8 (4) .
[3]王华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试验和完善建议[J].社保财务理论与实践, 2009 (1) .
8.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八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目前,生育保险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和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自《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推动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在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31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参保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2014年全年基金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累计结余593亿元。2014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613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92万人次,增长率17.6%。虽然生育保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存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近期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适当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方案,要求两项保险进行费率调整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聚焦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下决心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降费清费,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两部颁发的《通知》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通知》对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范围、测算依据以及防范风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明确2015年10月1日实施。这项工作将会加快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步伐,推动生育保险经办精细化管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记者: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在什么范围内开展?
负责人: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不均衡,有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也有的地区基金存量可支付一年半以上。针对这种情况,《通知》要求降费率工作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合理区间的统筹地区进行。在《通知》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测算,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调整后将会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促进良性运行。
记者:这次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否有风险?费率能降低多少个点?
负责人:据上年生育保险统计数据显示,部分地区基金结余可支付一年半以上,生育保险基金有下调费率的空间。另外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比较,预见性强,风险相对小,可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测算,高风险支出相对比较少,基金运行相对稳定。
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通知》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结存留有6~9个月支付额的区间,并要求地方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及时了解生育保险动态变化,防范风险。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时候,就要制定预警方案,同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结余额继续下行,就要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如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等方式,力求基金平衡。这次调整之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估计一年可减轻单位负担120亿元左右。
记者:调整生育保险费率之后,如何保障生育保险待遇?
负责人:这次调整费率工作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问题。《通知》要求地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也就是说,统筹地区要依据国家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当地出生人口情况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测算,如果不够支付9个月的生育待遇,就不用调整费率。因此,这次调整费率不会影响待遇支付。
记者: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负责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产假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负担医疗费用。
记者: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能否适应各地的差异,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负责人: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资源分布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这次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已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要求地方根据上一年基金收入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将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基金存量在合理区间的地区,不进行费率调整。
记者: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工作什么时候开始进行?
负责人:《通知》要求地方尽快开展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摸底、测算及调查研究工作。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9.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九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险专项调查的通知》(渝劳社办发[XX]160号)文件要求,我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XX年以来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于XX年起开始施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截止XX年6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6023人,其中在职职工11536人,退休职工4487人。XX年7月,我县启动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正在参保过程中,估计参保人数共计33万人(其中城镇居民4万人,农村居民29万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很大(为便于分析,我们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因为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上不能用于统筹支付,所以只分析可以统筹支付的基金,在本报告中称为统筹基金)。
我县基金收入的基本稳定与基金支出的大幅度上升的矛盾十分尖锐。从XX年至XX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为6%,而基金支出的平均增长速度为33%。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的突出矛盾从XX年开始表现出来,XX年全年统筹基金收入446.29万元,支出423.93万元,当年余额仅为22.36万元,表示当年收支已经达到失衡的边缘。XX年,统筹基金收入597万元,支出667万元,当期余额-70万元。XX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77万元,支出465万元,当年结余112万元,结余数额很小。按此趋势发展,预测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到XX年,收支平衡压力将很大。从全国、全市、全县的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看,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这种趋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甚微,除非进行政策的有效调整。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通过对运行以来的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出现这一突出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我县特殊政策形成的特殊原因。以下是我县与其他区县相比较具有的特殊政策形成的风险,属于个性原因。
(1)参保规模和征缴基数的影响,使基金收入总量小。
①参保规模小,形成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固有风险。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只有1.6万人,比其他许多县都少。保险这个特殊的行业遵循其固有的“大数法则”,即规模越大,风险越小,所以,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本身较大。
②基金征缴基数使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进一步扩大。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单基数征缴,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基数为在职职工工资,退休职工工资不计入缴费基数;同时在职职工个人要缴纳一定费用,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除大额医疗基金人月均缴2元外)。与其他一些区县有所不同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单基数与双基数的问题,南川、梁平等县实行双基数缴费,就是退休职工个人虽不缴费,但所在单位要以退休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费。如果按双基数征收,以我县目前6.5%的比例,每年应对退休职工征收基金约230万元。二是工资基数的不高。我县参保职工平均工资较低。
以上两个原因,致使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总量不足以支撑支出的增长。(2)报销政策的影响,使基金支出增大。
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报销政策较为优惠。我县XX年平均报销率为医疗总费用的78.1%(包括医疗补助),在全市处于高位。据考察,其他区县在65%左右,主要原因是其他区县均未实行医疗补助政策。我县优惠的报销政策对参保职工是有利的。但是,部分政策在实践中被参保职工“过分合理化”运用,增加了基金平衡的难度。
①基本医疗补助政策影响。(按政策,只有公务员才实行医疗补助,但我县的作法是将医疗补
助政策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筹集医疗补助资金,目前按2%左右,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解决;补助办法是对报销比例较低的情况进行补助,提高总体报销水平)。我县基本医疗补助政策在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减弱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政策(暂行办法)中对住院“门槛费”和转外就医的控制,使职工普遍小病住院,住院人次大幅度上升,转外就医成风。可以说,对起付线和转院自付部分的补助促进了小病住院和盲目转院的发生。
a、小病住院使住院人次率陡增。我县XX年住院人次率6.6%、XX年13.65%、XX年20.1%、XX年19.7%、XX年17.8%。XX年小病住院(此处指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在800元以下的;此种情况在医疗补助政策实行前由于个人支付比重高,一般情况不住院治疗)159人次,XX年小病住院478人次,比XX年增加319人次。XX年小病住院607人次,XX年687次。XX年小病住院占同期总住院人次的20%左右。据了解,其他区县的住院人次率在10%——15%。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医疗补助是重要因素之一。实行医疗补助政策后,住院费用报销的起付点实际上大幅度下降(我县暂行办法中设置的起付线为一级医院509元、二级医院727.4元、三级医院872.88元;实行补助后,实际支付的起付线仅有设置起付线的20%左右)。设置起付线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控制小病住院,进行补助后的起付线基本上失去了控制小病住院的作用。几年来,住院一次的最低费用为14 1.29元,远远低于起付线,但由于有补助,职工仍去住院,这不仅浪费了医疗基金,同时这种经常性的小病住院,对职工个人身体状况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我县住院人次增长快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报销比例高,部分职工生病后首选住院。
b、转往统筹区外的高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人次增加、费用大增。由于交通方便,再加上医疗补助政策的实施,使转外就医的自付部分由10%降低为实际自付2%左右,根本起
不到控制一般疾病转往大医院就医的问题。XX年、XX年、XX年三年分别为转外就医分别为74人次、159人次、267人次,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总额分别为56.2万元、147.1万元、383.4万元,两项指标均逐年大幅上升。XX年、XX年转外就医人次占总住院人次分别达到20.7%和22%。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占总住院费用比重XX年为55.8%,XX年为57.5%。这在医疗补助政策出台以前多数参保职工是不会选择转外就医的,因为首先要自付10%的医疗费。从其他区县的情况看,为控制盲目转外,转院自付的实际负担比例均在10%左右,其中梁平县高达15%。
②特殊疾病报销政策的影响。XX、XX年、XX、XX年全县特殊疾病人数分别达到为540人、675人、755人、909人。XX年特殊疾病辩证门诊费用支出83.5万元,为当年统筹基金支出的170%。通过与其他区县政策的比较,我们认为主要问题出在我县对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没有实行最高限额报账。我县特殊疾病一人最高己报至1.3万元。同时,我县医疗补助政策对特殊疾病取消了“门槛”费,这样,特殊疾病的报销平均比例很高,这是其他区县无法望我之项背的。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管理比住院就医管理更难,所以费用控制更加困难,一人持卡、全家吃药的情况难免发生。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的增长成了我县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最凸出的增长点。
③个人账户政策的影响。按现行政策,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占用了基金总额近一半。XX年1月至XX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收入3866.99万元,累计划入个入账户1867.76万元,占总额的48.3%,主要原因是退休职工不缴费,但要按较高的比例为其划入个人账户。南川、梁平等区县由于实行了双基数,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来源并不占用或者不完全占用在职职工的基金收入,个人账户(退休和在职工)占统筹基金的比例比我县低。
b、④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的影响。我县统筹基金的支付最高限额为2.8万元,在全
市比较居高。南川等县的平均最高限额为2.5万元,其中万州为2.2万元。由于我县的最高限额偏高,在统筹基金中支付额度相对就较大。
(3)医疗管理需要加强。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改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今年以来更是加大力度,先后查处了多起违规事件,并严处了违规医疗机构,一定程度上遏了违规行为。但由于医疗保险管理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小病大养、弄虚作假等行为仍然是基金流失的重要原因。仍需要进一步切实加强管理。
2、共性原因。以下情况是全市乃至全国都存在的,属于共性原因。
(1)药品及诊疗项目的更新、滥用好药等因素导致医药费的增长。这是每个县都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从纵向比较费用增长的重要原因。医疗保险施行以为,重庆市多次调整了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扩大了可报销药品范围和新增了先进的可报销医疗项目,使医疗费用呈自然增长。同时,也有个别医疗机构蓄意推荐、部分参保职工盲目选择费用昂贵的进口材料、先进诊疗技术。医务人员随意使用好药贵药也是费用增长的原因,例如,以前医生治病总是用价格比较低廉的药物,如抗生素一般用青霉素、氨苄青霉素、庆大霉素等价格较低廉的药物,而现在,或是受效益的驱动或是为求速效,医生治病普遍采用头孢他定、左氧氟沙星等瓶价格昂贵的药物。
(2)还有一个带有根本性质的原因。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是基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的目的出发的,因此对退休职工、大龄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缴费问题作了特殊的优惠的规定,对这部分人群参加医疗保险的风险,从政策出台的时候起就已经暗示由政府来承担。换句话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一出台就隐含着特殊人群不缴纳或者少缴纳费用给基金运行带来的风险,这个风险由于是政府没有从该部分人群就业之日起就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原因而形成的,所以其确定的但目前尚属潜
在的风险应该由政府承担。这个风险表现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就是基金的支出缺乏相应的收入来源。我县大龄下岗出“中心”的参保职工120人,“军转干”参保职工42人,其医疗费用由财政兜底。
综上,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大政策体系的原因,也有本县政策上的原因,还有管理上的原因。是否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县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报销水平是建立在高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水平和基金本身的承受能力之上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深得民心,但基金运行压力很大。
(三)解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一是目前医疗保险除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外,均以用人单位为参保单位,企业解体后,职工的医疗保险接续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二是医疗保险运行前的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按以前的政策,我县于1993年开始运行车有企业大病统筹。按相关文件,国有企业改制时,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了余命医疗费用清算,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没有解决好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
(四)医疗保险信息建设的全市化没有解决。由于各地医疗保险政策不同,大多数以区县为单位统筹的医疗保险进行了与县内医疗机构进行了联网,但与市级医疗机构没有联网,不利于医疗费用的监管,也增大了县外医疗费用报销的工作量。
(五)医疗保险统筹区域过小,基金运行风险较大。
三、建议
(一)医疗保险报销水平提高需要小步进行。
(二)建议通过调整政策,减少个人账户的比例。
(三)对解体企业和以前破产企业未达退休年龄的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作出明确处理办法。
(四)建议加快全市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设,解决区县不能与重庆的医疗机构联网的问
题。
10.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十
这里有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脱保,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9月1日起,凯里市社保局启动了2018年度凯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
近日不少的听众朋友给FM89.8打电话咨询关于社保的一些问题,帮忙记者整合了听众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工伤生育待遇审理科副科长杨琼接受了帮忙记者的采访,并对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听众问题1:社保和医保有什么区别,问什么要缴纳社保和医保?杨琼副科长:医保是社保其中的一个险种。社保全称是社会保险,他主要包括的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听众问题2:在网上看到城镇居民从9月1号起缴纳的医保费用是180元?杨琼副科长:居民医疗保险180元的收费是根据贵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113号)要求定的。由于《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文件要求,坚持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简称“六统一”)。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是120元/人,为此,黔东南州人局已经州医改办申请,州医改办行成文件向省医改办上级部门请示,建议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统一按120元/人标准执行,此事正在办理中,具体的业务办理在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办理。
听众问题3;有单位的是否可以自己缴纳社保?如果单位不缴纳怎么办?杨琼副科长:有就业单位的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这是就业者自身的权利。可以自己缴纳的人群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就业的人群)可以自行缴纳。如果遇到单位不为单位职工缴纳社保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就业者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应该享有的权利。温馨提示:(一)缴费时间:
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参保群众,实行6个月待遇等待期)。
(二)缴费地点:
所属街道(社区)。898帮忙记者还给大家了解了一些关于医保的问题哦!
一、住院起付线,有调整吗?答:有,根据医院等级进行调整的。一级医院原来住院起付线:60元,现在调整为:200元;二级医院原来住院起付线:200元,现在调整为:300元;三级医院原来住院起付线;30元,现在调整为:600元;
二、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住院报销比例有调整吗?答:没有。与调整前一样,根据医院等级不同,报销比例也不同。一级医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7%,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6.5%;二级医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4.4%;二级医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1.9%;不论在哪级医院发生大额医疗报销比例都是95%。
三、转诊转院时,与原来住院待遇有改变吗?答:有,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我州参保人员在州内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都按调整后相应医院的等级标准执行。第二种是:州内二级医院转州内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按调整后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调整前报销比例没有下降,调整后下降10个百分点。第三种是:州内参保人员转往州外医院(属就医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调整前起付线按当地医院等级收取,调整后按1200元。
四、没有转诊转院手续的,可以报销医药费吗?答:政策调整前不能报,调整后可以。但是必须是在就医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是多少?答:起付线是1500元,报销比例是50%。不论是州内、州外都一样执行这个标准。
六、如果因为病情属急诊急救、突发疾病,没有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报销吗?答:可以,应当在入院后10天内将住院证及医院提供的首次入院记录等材料到参保地补办手续,然后按相关规定享受待遇,没有补办理转院手续的,按未转院的标准执行。
七、转诊转院的程序怎样办理?答:由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提供协议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通知单(有主诊医师和分管院长签字)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八、转诊转院后,医疗费用怎样报销?答:通过转诊转院,尽量选择全国已联网开通的协议医院(省内、省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医院直接结算,如转往未开通全国联网的省外医院,发生医疗费用全额现金垫付后,按要求提供材料,到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九、以上报销比例是指发生的总费用吗?答:不是。是指符合医疗保险支付项目规定范围内的费用(自费、自付的费用除外)。
十、调整政策后全年的最高支付标准是多少?答:调整后的最高支付标准与之前一样,全年都是20万元。但是,基本医疗保险段与大额医疗段有改变,调整前基本医疗保险是5万元,大额医疗15万元;现在调整基本医疗保险8万元,大额医疗保险12万元。
另外对于工伤保险有一个需要提醒特别大家注意的问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怎么办?答: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须积级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或电传等方式向登记参保的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同时报送《贵州省工伤事故信息快报》,以保障工伤人员的就医治疗。
记者:刘芳塬责任编辑: 蒋丽薇、晶晶媒体编辑:晨熙 路况、新闻热线:0855-8234898赞 是一种
11.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十一
【关键词】 城镇职工 医保基金 支付
医疗保险作为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证参保者最大限度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是政策制定者的理想。然而目前的医保政策却与人们想像的大相径庭,“收入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在医保政策上表现的淋漓尽致。
根据不同的参保人群,可以将医疗保险划分为城区居民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待遇支付标准的不同分为两类人群:一种是普通参保者,另一种是公务员。本文我们只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行剖析,探索在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职工医疗保险如何缩小普通人员与公务员的待遇差。
1.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类人群待遇差的现状分析
首先,让我们通过门诊、住院两个实例说明一下吉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同参保人群基金支付的现状:
1.1门诊实例
张某和李某系在职职工,张某是长春市普通参保患者,李某是长春市公务员参保患者,2012年两人同时到某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总额均是9,000元,其中两人医保卡中均有余额1,200元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总额中不含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通过计算,我们进行一下待遇分析:
解析:根据市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政策的有关规定,针对公务员的参保患者,自负现金1,000元以上0-10,000元,实行分段补助:0-6,000元,医保基金支付70%;6,000-10,000元,医保基金支付80%。而对于普通患者没有类似的规定。这样的政策形成了两者的待遇差。
第一、张某应负担门诊医疗费总额=9,000元(包括现金、卡中余额);
第二、李某应负担门诊医疗费总额
1,200+1,000+(9,000-1,000-1,200)*30%
=4,240元。
第三、两者待遇差;9,000-4,240=4,760元
这种待遇差是双刃剑:一方面,公务员持卡人套现或变相套现的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务员参保患者住院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实现了小病门诊治疗大病住院治疗的初衷;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参保患者来说,情况正好相反。
由于参保政策的限制,不是说任何单位只要缴纳了费用就可以享受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的医保待遇。这种医保政策大大的挫伤了企业单位参保人群的积极性,对待遇一致性的呼声越来越高。
1.2住院实例
我们还以张某和李某为例:两人在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30,000元,假定住院费用中没有乙类、丙类药品或服务项目。通过计算,我们比较一下两个人的待遇差别:
第一、两人在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都是1,000元,针对公务员患者,起付线医保统筹基金给予60%的补助。
第二、张某个人承担医疗费总额=
(30,000-1,000)*12%+1,000=4,480
李某个人承担医疗费总额=4,480*40%=1,792元
解析:
张某医保基金支付金额(报销金额)=30,000-4,480=25,520
李某医保基金支付金额(报销金额)=30,000-1,792=28,208
报销差异=28,208-25,520=2,688元
个人负担差异倍数=4,480/1,792=2.5
本例里,我们是以最理想化的情形进行分析的,一个患者住院期间不可能單纯用甲类项目。实际情况是医疗费用的构成中乙类项目占的比重至少要50%。换句话说,在现实情况下,公务员住院和普通参保人群住院的差距会更大。
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模式存在的问题
总结一下上面的实例,我们不难发现如下问题:
第一、 普通参保人群缴费金额略低于公务员参保人群。
根据吉林省的相关规定:普通参保人群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9%,如果再考虑工伤险、生育险缴费比例约为11%;公务员参保人群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12.5%。从总的缴费金额上看,这种差距是微不足道的。
第二、待遇支付差距是惊人的。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知道在最理想状态下,公务员参保者是普通参保者医保待遇的3倍左右。如果在一般状态下,这个比例会增大。
医保政策其实质上就是用大多数参保者的钱给少数患者看病,大病患者可以抓往医疗保险这棵救命稻草。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同样病症的患者应该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但是,理想和现实差距很大。从目前各大医院患者收治情况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一方面是医院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医保政策不完善造成的。
公务员无论从社会地位,还是工薪收入上看都比普通参保者有优势。医保政策应当向弱势群体倾斜,但是事实上正好相反!当前的政策将继续延续“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现象。
普通参保人群自嘲自己不是亲生的。“同样是一家人,差距咋就那么大呢?”
正是因为这种差距的存在,门诊就医时冒名利用公务员卡套现或变相套现的情况屡禁不止;住院患者利用公务员卡冒名挂床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十分严重。究其根源就是因为普通参保患者和公务员参保者的支付待遇差距大。如果大家待遇一致,就不会存在冒名的情形了。
3. 缩小待遇差的途径
和谐社会是时代的召唤,医保待遇的和谐是广大参保患者的共同期盼。我们认为待遇完全相同是“大锅饭”,但是应当适当的调整一下支付模式,达到缩小差距的效果:
3.1普通参保患者就医采用累进制支付模式,并适当调整支付比例。
此支付模式就是分段对普通参保患者的自负费用进行补助。例如0—3,000元补助30%,3,000—20,000元补助40%等等。建议医保管理部门,利用历年数据进行科学测算,提出一个积极地、富有开拓性的累进制支付模式。
3.2普通参保患者就医采用调整系数法进行基金支付。
简单地说,就是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赋予普通患者的医疗费用调整系数,提高普通参保患者的报销比例,尽量缩小与公务员参保患者的待遇差。
还以上面的张某为例,假定调系数为1.02么张某住院费用报销金额为:25,520×1.02=26,030.40元。
3.3允许企事单位在缴纳相应费用的前提下,享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的待遇。这是一个体制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要实现尚有诸多阻碍,可能需要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相配套。
3.4对现存的医保政策进行修正,平衡各方利益,寻找一个适当地利益平衡点。理性的对待名义亏损额,利用边际收益理论解释决策的依据。
3.5进一步扩大采用DRGS或单病种支付模式,从整体上控制费用,真正地实现降低“看病难、看病贵”的大难题。截止2012年8月,长春市医保已推出30个单病种,对于医疗费用进行了有效地控制。尤其是针对尿毒症患者推出的单病种结算方式,更是开我国之先河—患者只需支付700元钱,可以享受年度内免费透析,免费使用与尿毒症相关药物的医保待遇。另外,长春市医保又相继推出了门诊慢病、中医特色门诊等结算方式,最大限度让利于普通就诊患者,进而缩小公务员参保患者与普通参保患者之间的待遇差。
社会在发展中建立和谐,医保政策在修订中不断完善,我们希望未来的支付模式更加科学、均衡。未来的医、保、患三者的关系应该是和谐的,而不是矛盾的,让我们拭目以待医保政策的完善,我们更期待一个崭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模式的诞生,从根本上解决医保违规现象,尽可能把医保基金的支付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最终实现国家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伟大构想。
参考文献:
[1] 长春市医疗保险中心的相关保险文件政策.
12.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十二
一、基金运行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1. 基本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70%用于建立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部分已经确诊并在门诊治疗的长期慢性病的医疗费;个人账户基金用于门诊医疗和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医疗费按照就医类别分比例报销。
目前, 鹤壁市已经形成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 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医药费用的有效运行模式。近三年, 全市新增参保人数1.6万人、增收医疗保险基金9179万元, 年增长率分别为5.4%、19.9%, 有效地降低了地方财政的支出, 保证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2016年6月底,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6.32万人, 基金收入20479万元, 支出17762万元, 当期结余2717万元、累计结余32336万元, 月均支付额2960万元。其中, 统筹基金收入11463万元, 支出10695万元, 当期结余768万元、期末累计结余8421万元;个人账户收入9016万元, 支出7067万元, 当期结余1949万元、累计结余23915万元。
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保年度,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超6万元进入大病救助保险支付范围, 最高支付限额34万元,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90%。
2. 存在问题。
近年来, 统筹基金支付压力明显加大, 基金“穿底”风险日益凸显。2011年至2015年统筹基金支出年均增幅为41.23%, 但收入年均增长率仅为34.29%, 2012年、2013年、2015年均出现当期基金透支。面对日益增大的支付压力, 市人社局先后通过改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限额结算办法、住院医疗费付费方式以及基金保值增值等一系列措施, 控制统筹基金支出过快增长, 但透支状况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据2009年人社部、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研结果显示, 医疗保险要健康持续运行, 必须保证有6至9个月支付需求的水平。截至2015年底,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7653万元, 基金支撑能力仅为4.68个月。与全国相比, 全省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支撑能力平均为14.7个月, 全国平均为16个月。从周边地市来看, 安阳为12.3个月、新乡为19.1个月、濮阳为9.2个月、焦作为12.2个月, 支付压力均远远小于鹤壁市。
二、原因分析
1. 医疗保险扩面、征缴难度较大, 基金收入增长困难。一是鹤壁市就业人口数量有限, 医保扩面工作难有突破性进展。二是部分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意识不强, 片面追求更高的到账工资而不愿意参保缴费。三是部分私营企业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为职工参保, 通过漏报、瞒报工资基数等方式, 来逃避缴费。四是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强制力不够。目前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合作征缴, 受职能所限对个别恶意拖欠社保费的企业或法人缺乏有效制约措施。据2 0 15年河南省医保中心统计, 2 0 13年全省医疗保险基金平均征缴率为98.1%, 2 0 1 4年为97.4%, 2 0 15年预计与2 0 1 4 年相当。2 0 13年基金征缴率为90.6%, 2 0 1 4 年为90.9%, 2 0 15年为9 1.8%, 均低于全省征缴平均水平。截至2016年6月底, 职工医保基金期末累计欠费9598万元, 其中企业累计欠费8968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 住院起付标准过低, 无法有效分流门诊与住院。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要求, 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 以有效发挥调控作用。目前, 执行的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市外转诊起付标准2000元, 分别占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 (37504元) 的1.3%和5.3%。由于起付标准过低, 部分可以进行门诊治疗的患者选择住院治疗, 部分可以在本地医院治疗的患者选择转诊到外地三甲医院治疗, 一方面增加了治疗成本, 浪费了医疗资源, 另一方面造成个人账户挤压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累计结余不断增大但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截至2016年上半年底,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2.39亿元,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8421万元, 统筹基金保障效力明显过低。
3. 参保人员集中就医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过度医疗现象较为严重。由于鹤壁市基层医疗机构及社区医院水平相对较差, 群众更为相信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市二级医疗机构。以单次住院医疗费用低于3000元的轻微患病住院为例, 鹤壁市63%的轻微住院患者会直接选择到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由于鹤壁市尚未建立起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一级及社区医疗机构收治轻微住院患者的比例较低, 且二三级医院不会将轻微患者转回下级医院, 造成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紧张, 过度医疗现象难以遏制, 医疗资源浪费严重。
4. 人口老龄化现象导致在职与退休人员比例持续下降, 影响基金平稳运行。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 参保人员中在职与退休人员比例持续下降, 截至2 0 1 6 年6月底, 参保退休人员达4.6 8 万人, 在职退休比为2.49∶1。根据现行政策, 退休人员不需缴纳医保费用, 其医疗待遇全部依靠单位缴费来承担, 加之退休人员发病率为在职职工的3.8倍, 基金使用率较高,
加大了医保基金的压力。据有关数据显示, 一个地区参保群体的在职退休比达到2.8∶1时, 方可实现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目前, 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在职退休比为2.61∶1, 比例不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也低于济源、许昌、濮阳、新乡等周边省辖市。
5. 监控手段单一, 难以有效监管定点医院医疗服务行为。
目前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的控费监管主要采取“事中检查”“事后抽审”“违规处罚”等模式, 无法预防不合理医疗行为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中或事后处罚, 难以有效监管少数定点医院挂床住院、乱收费、小病大治、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三、对策及建议
1. 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扩大医保制度保障范围。
门诊统筹是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实行门诊统筹, 把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由住院和门诊大病扩展到普通门诊, 可以扩大医保制度的保障广度, 促进职工医保参保人群的增加, 缓解职工门诊负担, 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有助于推动医疗服务提供体系的结构调整, 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同时改善大量个人账户基金沉淀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局面。一是研究出台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方案, 适当降低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扩大统筹基金盘子, 用于建立门诊统筹, 扩大医保保障范围和受益人群范围。科学设定参保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及市级、省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对在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 提高报销比例, 缓解职工门诊负担, 促进居民参保积极性;对不符合转诊要求直接到上级医院住院的患者, 降低报销比例或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引导患者就近合理就医, 缓解就医难的问题。二是参考广州市医保模式, 对目前只有统筹账户但未设立个人账户的5100余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进行分流, 依照其个人意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为其设立个人账户, 确保全市参保人员统一缴费比例, 统一待遇标准。
2. 引入医疗服务智能监控审核信息系统。
使用医疗服务智能监控审核信息系统, 可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优势, 根据医保政策定制相应监控审核规则和参数, 实现对就医数据的即时反馈, 快速、全面审核。此外, 智能监控审核信息系统审核标准、扣款尺度一致, 通过对参保人员的医疗单据进行智能化核查, 其核查项目包括住院天数异常、就诊次数超限、重复用药等几十项内容, 若有医疗单据被查出符合某项违规行为描述, 将作为问题单据交由人工复核, 全面、全程和实时监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对于参保人来说, 相当于安装了一个电子眼, 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让老百姓可以放心就医, 成为解决医、保、患三方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 成都、上海、天津、杭州、青岛等城市均已引入运用, 我省开封市正在调试使用。
3. 逐步建立逐级转诊与双向转诊制度, 减少医疗资源浪费。
从长远来看, 完善社区医疗机构, 建立逐级转诊制度与双向转诊制度, 将有效改善缓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紧张局面, 减少医疗资源浪费, 减轻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建议政府鼓励公立医院加强社区医疗服务网点的建设, 鼓励私立卫生机构建设全科社区医院, 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 大病在医院”的医疗格局, 合理有效分流患者。在鹤壁市社区医疗服务网点较为完善的基础上, 可逐步建立逐级转诊与双向转诊制度, 有效引导就医行为。
4. 依法加大征缴力度, 确保应收尽收。
13.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十三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1、参保人员2012年缴费基数上、下限
唐山市201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2元,参保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101.2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0506元。
2、在职人员:按2011 统计口径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
退休人员:按2011年底社保局核发的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
注:统计工资总额,由计时、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即扣除一孩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后的各项收入之和。
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否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不论是否列入“应付职工薪酬”账簿中,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单位缴费基数=2011单位统计口径工资总额月平均数+退休人员缴费基数
口径与往年相比有两点不同:
1、范围比往年宽。参保和未在本单位参保的全部人员的劳动报酬。
2、取消了缴费基数上限。不再受个人缴费基数上限的控制。
三、2012.8~2013.7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本次核定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当月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月减少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四、调整审核基数依据资料
1、劳动统计年报
参保单位向统计局填报的2011《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2、财务帐
2011财务总账、“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明细账。账簿必须是用来财务归档的套打格式的已装订成册的正式账簿。
3、会计凭证
2011.12记录职工工资奖金收入的会计记账凭证。必须是装订成册的正式凭证。
4、参保人员工资表
在职人员提供2012.6工资表,退休人员提供社保局核定的2011退休人员养老金清册,2011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审批表(未发放可套用标准)。
5、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须经2011年检过,且与本单位开设的医保名称一致。
6、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名册 300~800人签字确认率不低于70%,未签字的职工在备注栏注明原因。7、2011个人账户对账表 盖章后交医保局技术部门。
五、时间安排
2012.6.27~7.10到医保局拷贝新单位端信息采集软件、缴费基数调整说明、新的《缴费基数调整情况表》、新《缴费申报表》、参保单位人员信息。
14.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十四
人社部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基本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二、开展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三、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
四、建立门诊统筹可以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起步,也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多发病、慢性病做起。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
五、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起步阶段,门诊统筹原则上用于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随着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完善,逐步将支付范围扩大到符合规定的转诊费用。同时,要通过制定优惠的偿付政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转诊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探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及转诊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索首诊和转诊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办法,促进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六、探索适合门诊统筹费用控制机制和结算管理的方式。根据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支出特点,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充分发挥医疗保险集团购买的优势,采取定服务机构、定服务项目、定考核指标、定结算标准、定支付办法等方式,探索就医、支付、结算一体化的门诊统筹综合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门诊医疗费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决策,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管理需要的经办方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促进参保人员健康管理。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15.关于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卡的相关问题说明 篇十五
在校学生是一个充满希望的群体, 是未来国家建设事业的生力军,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实施之前, 在校学生并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 医疗保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学生的医疗费用主要来源于学生商业保险。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后, 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在内。
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 对参保学生实行属地管理。
保障方式: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按照参保地规定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 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鼓励学生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 按自愿的原则, 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资金筹集: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共同缴纳, 合理分担的资金筹集模式。
2 调查的目的
通过在学校开展书面调查, 以全面了解呼和浩特市学生医保制度的实施现状, 调查在校学生对于医疗保险的认识和想法, 试图发现学生医保存在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观点和建议。
3 调查的方法和对象
调查采用抽样调查, 对呼市6所中学的200名初高中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并采用问卷调查和现场采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0份问卷全部回收, 同时到学生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和统计机关等政府部门收集数据, 以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4 调查的时间和内容
利用各学校暑期期末考试结束和学生返校领取成绩单及假期作业的几个时段, 对学生参保率情况、学生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学生医保门诊和住院支付率等内容进行调查。
5 调查数据分析
5.1 覆盖人群不断扩大
(1) 截至2014年末呼和浩特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55.6万人, 其中成年人8.47万人, 占15%, 中小学生儿童25.3万人, 占45.5%, 大学生21.83万人, 占39.5%。
(2) 2014年居民医疗参保情况
(3) 以何种方式参加居民医保
在参保方式调查中, 通过学校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占80%, 自己购买商业保险的占16%, 没有参加的人数占4%, 在未参保原因调查中发现, 主要是由于户籍的原因, 不知如何参加。
进一步调查显示, 有96%的同学对学生医疗保险不了解, 只有4%的同学对此一般了解。这一方面说明大部分学生对学生医保政策不甚了解, 缺乏自主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学校在参保方面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 加强对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
5.2 医疗资源利用和享受待遇情况
(1) 2014年呼和浩特市居民医保享受待遇人数36574人, 比2013年减少6047人, 占参保人数的6.6%。其中:普通门急诊14177人, 占待遇人数的38.6%;门诊大病3885人, 占待遇人数的10.6%;住院18512人, 占待遇人数的50.8%。
(2) 学生儿童享受待遇人数6220人, 比2013年减少3人, 占学生参保人数的2.5%。其中:普通门急诊869人, 占待遇人数的14%;门诊大病32人, 占待遇人数的0.5%;住院5319人, 占待遇人数的85.5%。
(3) 医疗费用略有增长
2014年学生医保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4649万元, 比上年增加57万元, 增长1.2%。其中:普通门急诊费用支出68万元, 比上年增长15%;门诊大病费用支出6万元, 比上年降低84%;住院费用支出4575万元, 比上年增长1.8%。三项占医疗费用比例分别为2.2%、0.1%、97.7%。与上年构成相比, 住院费用占比略降, 门诊费用占比提高。
4) 住院医疗费用中项目占比略有变化
学生医保住院医疗费用中, 药品费、检查治疗费、服务设施费占住院费用比例分别为38%、52%和10%, 较上年的49%、46%和5%, 药品费的比例比上年略降, 检查治疗费和服务设施费的比例比上年略升。
(5) 医疗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2014年呼和浩特市学生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3.2%, 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
5.3 参保学生对学生医保制度的评价
在对学生医保制度做出评价时, 有71%的同学认为医疗保险有意义, 29%的学生认为没有意义, 这可能是由于学生年轻, 自认为身体健康, 患病率低的缘故, 大多数同学认为学生医保可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认为这是一项社会福利, 公民都应享有, 体现社会公平, 对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6 调查发现的问题
在调查中, 发现医保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 如学校宣传不到位, 致使部分学生不了解学生医保的详细情况;多数学校在没有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 学生被保险;报销程序复杂, 使得家长和学生报账不知所措;许多疾病或意外伤害不予报销, 报销政策限制较多。
7 调查的结果
从调查数据及发现问题总结出, 学生渴望保障全面, 方便的医疗保障制度, 但由于学生急病发生率低, 对医保报销制度不了解及报销过程复杂等原因, 造成学生使用医保卡和医保证的比率非常低, 因而需制定相关政策予以完善, 以保证学生医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8 对调查结果的建议
(1) 大力开展学校教育, 增强学生的保险意识。学校可通过举办讲座, 置放展板、开展知识竞赛等方式, 增强学生的保险意识。
(2) 加强报销结算工作, 提高学生医保报销的满意度。学生参加居民医保, 做好服务工作是关键。学校可以派专人负责学生医保的报销工作, 随时接受学生的报销申请、讲解报销政策、协助学生办理报销手续并及时将报销费用发放给学生。
(3)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提高学生医保的医疗保障水平, 政府应当重视大病保障以及社会医疗求助对学生的政策倾斜。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切实解决好学生群体“看病难, 看病贵”的问题。
摘要:2007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7〕8号) , 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试点推开, 居民医保启动实施后, 各级政府补助资金逐步提高, 参保扩面工作稳步推进, 医保待遇水平稳中有升, 政策效应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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