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章程(8篇)
1.华东理工大学章程 篇一
序 言
北京理工大学(下称学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历经晋察冀边区工业专门学校、华北大学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学校本部和数理化三个系,1952年定名为北京工业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理工大学。
学校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一切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出发、一切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一切从奉献伟大祖国出发,践行“德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教育科技发展前沿,促进国防科技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英译名: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理工,英文缩写:BIT。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办学场所包括北京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西山实验区,河北秦皇岛校区,广东珠海校区等。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实施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和第一价值追求,以“高远的理想、精深的学术、强健的体魄、恬美的心境”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术为基、育人为本,科学制定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产出水平。
第八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国防现代化重大需求,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强地、扬信、拓天”的学科特色,实施“学科优化、强师兴校、教育创新、科研提升、开放发展、深化改革”等战略,促进理工并重、理工融合、工理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与交叉融合,建设“特色鲜明、理工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九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十条 学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与文化交流。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
(四)聘用和使用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薪酬标准及分配方式,依法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给予考评、奖励和惩处;
(五)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办学标准;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帮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按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责,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按规定使用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学校的奖励和资助;
(三)按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四)按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学校教育和管理,修德践行,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八)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员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并向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长作为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对会议研究事项享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按照自身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校党委批准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由校长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决定。
学院作为学校内设的办学实体,依据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由院长、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议),按照校党委审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民主管理及其他工作。学院直属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批准备案。
第五章 组织和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学术组织和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设置教育基金会、校友会;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科分类设置若干学部。学部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与学术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机构同步建立。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代表和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章 资产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争取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成本核算,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七章 标识
第四十二条 校徽、校标。校徽为圆形,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内图案组成。圈内中部图案整体造型呈树状,由下而上表现为雄鹰展翅高飞,到顶端演变成口衔橄榄枝的白鸽;圈内底部图案由延安宝塔和“1940”组成;校徽主色调为绿色,辅助色为墨绿色和褐色。校标为校徽中部的树状造型。
第四十三条 校旗。校旗为长方形,白色旗面,正中为校标,校标下方为赵朴初题写的“北京理工大学”及英译名大写字母;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0.618。
第四十四条 校庆日为每年9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会审定,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在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办学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章程的修订应由校长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活动必须遵循本章程;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及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予以修改或废除。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华东理工大学章程 篇二
一、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章程的解读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章程包括大学的结构、师资队伍的管理、科研管理政策、学生行为规范及纪律惩戒程序、学术道德准则、电子资源使用政策等内容。
(一) 教师的责任
在宾夕法尼亚大学, 知识的传授和发展是大学的主要功能, 教学和科研有着同样的地位并且相互依存。教师的责任体现在教学、科研、服务等三个方面。
在教学方面, 教师有意愿去适应课程、实验、教师会议和委员会工作的合理时间安排。学生被分配给教师时不考虑教师的级别和资历, 基础课程既不被认为是资历浅教师的专门职权, 也不是高资历教师所独有的高级课程。本科生都有机会得到杰出学者的授课。资历浅的教师不会被要求去承受不合比例的繁重的基础水平课程的责任。这不是说教学安排与研究领域或师资力量没有关联, 而是体现教学与科研的结合可以使得两方面都大大提高。再者, 在分配教学职责时会适当考虑教师教学的相对优势, 比如, 教师擅长教小班而不是较大的班, 是擅长于引导讨论而不是讲课, 或者能够在教学中提供狭窄专业化领域以外的内容等。在科研方面, 教师的教学任务通常反映了教师时间的重要部分应该奉献给研究。在服务工作方面, 教师参与课程设置、学位授予和晋升的所有决定, 参与学校建设和各式各样学校活动, 作为管理者和委员会成员是教师生活的重要一部分。
教学、科研和服务等三个方面的活动相当重要, 在决定教师收入水平和职称晋升方面会被考虑, 但如果教师承担特别繁重的管理职责, 通常通过减少教学任务来平衡。
(二) 教师请假制度
宾夕法尼亚大学教师请假有两种主要类型, 即学术休假和请假到其他地方就职。所有的请假需要相关系主任、院长和教务长的同意, 但是, 这种安排有一定的原则, 那就是教师不能在任意六年时间请假超过四学期。
1.学术休假
教师被定期给予学术假期去学习和研究。学术休假意味着承认一名教师在学校高的学术成就、大的发展空间和为知识界做出贡献的可能。其意图延伸和加速智力的发展, 使教师没有干扰地从事推进人类知识进步或在专业领域具有竞争力的项目。学术休假通常只给予那些结束休假还继续回学校就职的教师和那些在得到休假批准通知之时、就承诺会回到学校的教师。同样, 在学术休假结束后就计划退休的教师的申请也会满足。
学术休假仅仅给予那些有恰当的学习机会或研究项目的教师。学术休假申请的批准, 视能否有充足的人、财资源满足教学分配和其他部门的职责而定, 如果出现紧急需要, 可能会推迟休假。学术休假通常不会授予给有学期任务的教师。
学术休假又分为带薪学术休假和不带薪学术休假。通常, 带薪学术休假会被定期给予那些连续工作六年或者六年以上的副教授或者教授。每全职工作六个学期, 一学期的休假可拿到半额的学术薪酬 (见下表) 。
学校鼓励教师去寻找外部的支持, 尽可能使他们能够学术休假而不损失任何收入。学术休假的申请者有责任告诉学校与休假全部有关的资金情况, 包括在休假期间收到的任何授予、奖学金、定期津贴或其他的补助, 以便于学校可以安排合适的财政支持。教员在带薪学术休假期间不能够接受有付费的雇佣, 除了在学校政策认可的校外活动范围内提供的报酬。在带薪休假期间, 教师继续享受常规的福利分配。
2.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休假
这种休假的授予依据教师从休假得到的学术机会或专业发展以及对大学活动的支持等直接的利益, 同时, 只有当大学的人力资源足够去维持涉及休假教师缺席的项目。通常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休假将在一年的某个时期。如果有充分的理由, 第二年的休假可能被批准。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休假将不会超过两年, 除了一个唯一的理由, 就是在联邦政府接受总统任命这样高水平的职位, 在这种情况下, 休假可能会延长到四年。任命的教员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休假结束后, 不能回到在大学的原职位的, 将被终止其休假时期。在通常情况下, 大学不会提供薪酬和福利给在其他地方工作而休假的教员。
(三) 教师成为父母的政策
依据大学病休/短期伤残政策, 刚生育小孩的教员通常被给予八周的带薪休息, 如果医生证明需要休息更长的时间, 她也可以休息更长时间。
新孩子进入家庭 (孩子的出生或收养) , 都需要父母一方牺牲大量的时间去照料小孩, 担任照顾孩子职责所需大量时间是与教师承担大学职责所需要的时间相冲突的。有鉴于此, 作为家庭新生命诞生的主要照料者的教师一员, 不用减少收入, 可以减少给定的一学年50%的教学任务。孩子诞生或收养的日期和教师教学的进度安排将决定教师免于教学任务的恰当的时间。这种教学任务的免除不是休假, 这期间教师也需要完成其他的大学的相关责任, 包括科学研究及作为学校相关委员会会员进行工作和提出建议。如果父母双方都是大学的教员, 只有一方父母可以减少50%的教学任务。如果父母双方都想分享教学任务的减少, 并且父母的主管部门能够调节这种请求, 就可以允许按比例减少。
(四) 教师退休政策
1.教师退休的过渡计划
那些希望轻松地从全职工作过渡到退休的教师, 有两个计划是可行的:
(1) 教师收入津贴计划 (FIAP) 。收入津贴计划提供过渡收入津贴给有资格加入计划的教师, 此津贴在教师退休最初的24个月期间支付, 稍微高于教师退休前月收入的80%。
(2) 阶段性退休 (过渡性退休) 。阶段性退休适合于那些希望逐步从全职工作转为退休的教师。在阶段性退休期间 (时间可能延长到六年) , 教师的责任和薪水最高被减少50%, 在阶段性退休期间任何福利会持续, 但是那些与薪水相关的福利会成比例地减少。计划的参加者一是需要得到教师和教师部门领导的同意;二是同意在阶段性退休期间的最后期限转为彻底退休。在阶段性退休的最后, 满足了FIAP需要的教师将完全退休, 享受FIAP的福利。
2.退休人员继续享受的大学福利
大学一般提供给教师退休人员医疗补助和持续的家属学费等福利。得到这些福利的资格需达到学校的“75规则”:教师的年龄和服务的年限总合必须达到75年, 同时也需要达到55岁的年龄加上15年的工作或者65岁的年龄加上10的工作, 并且这种工作必须是全职的、不间断的。
3.退休教师的权利和特权
大学鼓励退休的教师仍旧参与到大学、学院和部门中去, 尽管没有教师因为退休获得新的权利和特权, 但是也确保了教师在退休之前被赋予的权利。教师可以继续使用教授的名称或者选择使用名誉退休教授的名称。名称使用的选择应该在退休的时候告知给教师所在部门, 然后部门告知教务长办公室。
学院会提供给退休教师开展学术研究所需要的办公室、研究场所和辅助人员。
退休教师可以提出研究和考察的经费申请。此申请项目必须有意义, 并且有可用的办公室和研究场所 (场所优先考虑在职教师) 。如果被邀请, 退休教师可以参加学院教师的会议, 参加教师委员会的工作。
依据教授代表的条例, 退休教师是教授代表的成员, 与其他的成员有着同样的权利和特权, 但是不能投票。退休教师还可以享有使用图书馆, 用大学作为邮件地址等权利。
4.资深和退休教师协会
宾夕法尼亚大学资深和退休教师协会 (PASEF) 对大学内所有的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教师和已经退休的教师成员开放。
PASEF的目标是发起活动, 鼓励退休的教师和资深的教师保持相互之间以及与学校的联系。这些活动包括讲座、小组讨论、晚餐和社会服务, 提供成员之间和校园学术团体的互动;了解成员, 特别是那些计划退休, 有着关于退休和退休生活方面的问题的成员;创造机会给成员为大学和周围的社区提供志愿服务。
二、我国大学教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过程中, 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 教师队伍建设也取得很大进步, 但随着我国高校连年扩招, 学校规模迅速膨胀, 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在教师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五个主要问题:
(一) 大学章程的缺失
大学章程缺失不直接体现教师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 但大学章程的缺失可导致教师管理等一系列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出现漏洞。章程是大学的“宪法”, 学校没有章程, 不仅使依法治校成为空喊口号, 而且高等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也无从谈起, 更不符合国际高等教育的通行做法。“我国1600 余所公立高等学校中, 至今仅有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延边大学、南昌大学等不到30 所高校制定了章程, 绝大多数高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著名的高校都未制定章程。况且, 就是这为数不多的20 多部高等学校章程中, 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不科学、制定程序不合法、没有得到很好实施等问题”。
(二) 大学职能的失衡
教学、科研都是高校的功能。教学是教师首要的任务, 是大学教师始终无法逃避的责任;科研是提高研究性大学教师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 能促使教师掌握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 将科学研究的成果渗透在教学内容中, 不断丰富教学内容, 提升教学水平;同时大学教师也应当完成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现在很多大学片面重视科研, 大学教师评职称主要是以论文数量作为指标, 导致教师不安心教学, 产出质量不高的论文以充斥科研工作量, 有些大学教师, 教授、博导过分以科研为导向, 成了“不教书”的教授, 不上讲台的名师。
(三) 教师资源的流失
在大学, 教师是学校发展最重要的智力因素, 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整体水平。近年来, 有些学校骨干教师 (如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等) 、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 (如博士、教授等) 流失比例较大。另外, 教师从事第二职业、校外兼职、投身股市的现象也日渐增多, 相对于教师跳槽改行, 这种“隐性流失”同样给学校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这就对用好的政策规范以提高学校吸引力提出了新的课题。
(四) 教师培养缺乏科学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 我国大学教师长期处于一种静态的、封闭式的管理制度环境中, 教师管理方面普遍存在重视学历职称、轻视能力、忽视教师的终身教育, 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的现象。在人才培养上缺乏长远策略, 因缺乏教育培养经费和教学任务重, 造成人才引进后, 重使用轻培养, 使教师在对外交流、知识更新、自我发展等方面都受到极大影响, 从而出现既不能吸引人才、也不能留住人才的局面。
(五) 退休教师缺乏关注
退休教师对于每一所大学来说, 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他们用大学的精神、广博的专业知识素养、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的教学能力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社会的栋梁, 见证了学校的进步发展。他们有丰富的人生阅历、人生感悟, 对学校而言是一笔宝贵的资源。因此, 合理地制定大学教师退休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同时, 大学教师退休政策的制定, 还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教师队伍中, 解决教师职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激发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 推动学校的成长、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对于大学教师退休政策方面的研究还比较欠缺, 对退休教师普遍缺乏关注。
三、对我国大学教师管理的启示
对教师的管理不仅体现在教学中, 也体现在科研和社会服务中, 不仅体现在人才引进中, 也体现在培养中, 不仅体现在在职教师中, 也体现在退休教师中。我国大学对教师的管理普遍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如何制定章程管理教师, 是大学管理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 建立合理、规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明确提出,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要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 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大学章程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立法体系以外的且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 对于现代大学治理, 其价值不言而喻。目前, 我国高校在内部管理上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其中很大程度就是因为学校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 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并严格依照章程治理, 既是法律对每一所高校的基本要求, 也是大学设立、运行、发展合法性的前提。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和大学行为的总规范, 实际上是法的治理模式、法的精神和法律条规在一所大学的进一步延伸和具体化、个性化”。
(二) 大学职能的均衡
大学具有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三大职能, 教学是其首要任务, 科学研究是其灵魂, 社会服务是其责任。在宾夕法尼亚大学, 在教学方面, 各种水平的学生被分配给教师时不考虑教师的级别和资历, 基础课程既不被认为是资历浅教师的专门职权, 也不是高资历教师所独有的高级课程。本科生, 包括大一、大二的新生都有机会得到杰出的学者的授课。资历浅教师不会被要求去承受不合比例的繁重的基础水平课程的责任。这其实也体现了教学与科研的结合可以使得两方面都大大提高。同时, 宾夕法尼亚大学也非常重视科研, 某些科研任务可以相应地减少教师的教学任务。
(三) 完善教师师资培养措施
重视对教师的培养, 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 通过完善师资培养措施使教师增长知识, 提高技能, 激发创造力和潜力, 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使每个教师体会到知识投资是学校对教师个人的最大福利。在对待人才流动问题上, 大学应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态度, 只有人才流动, 学术才会有生命力, 长期静止、困守一隅, 只能造成视野局限、近亲繁殖与学术停滞的后果。例如, 宾夕法尼亚大学在这方面就采取了一些措施, 采用学术带薪休假和在其他地方就职的休假的形式, 给教师提供进修机会、进修时间和资助相应的经费。
(四) 退休教师的安置
关注大学退休教师的安置, 能够使退休教师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带动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发展, 并确保大学和谐稳定发展。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章程可以看出, 对于退休教师政策的制定可以从退休的过渡计划、退休后继续享受的大学福利以及退休教师的相关权利和特权、参与协会等方面予以考虑。
摘要: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现代大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章程进行文字解读, 阐述其章程中有关教师管理方面有特色的部分, 如教师的责任——教学、科研和服务, 教师的请假制度以及教师成为父母的休假, 教师的退休等, 并进而结合我国教师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探讨我国大学在教师管理方面相应的借鉴之道。
关键词:大学教师,宾夕法尼亚大学,管理章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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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高校教师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EB/OL].ht-tp://www.dianliang.com/lunwen/jjgl/rlzy/201203/lunwen_200083.html, 2012年3月30日8:41:51.
3.华东理工大学章程 篇三
一是由学校自己制订的大学章程难以界定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的关系。人事权和财权是影响高校自主权的两大基本权利,这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而要明确人事权和财权,显然就不是学校一家所能完成的任务,甚至也不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所能决定的。不仅如此,大学章程由高校自身制订,这就让学校很难规定举办者的具体权力和责任,也无法对举办者越权干涉学校办学的行为纠责。
二是由行政系统主导的大学章程难以实现校内行政权和学术权、教育权的分离。按照《暂行办法》制订出来的大学章程,可能成为学校现有制度规范的集合和汇编,或者现有体制的重复描述,即便是制订得较好,也只是内部行政规章,很难真正管用,更无法成为高等学校改革的一部分,无法成为改革的切入点和系统载体。
在国外,大多数大学章程的制订,是要提交学校举办者所在地区的立法机构进行讨论、审议的,经过立法程序制订的大学章程,就是一部法律,是社会各界必须遵守的。鉴于此,建议将大学章程的制订提交给立法机关。比如,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进而颁布;省属高校的章程,则应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或者通过人大授权各级政府制订,让其真正成为法律。
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各方利益充分博弈,最后规定大学的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的或培养目标、大学的名称与校址、内部管理体制、大学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举办者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校长的权利与义务等重大事项,促使教育行政部门把相关权力下放给高校,使之真正成为规范大学运作的纲领和法则。同时,一旦相关方违反了大学章程,也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由此制订出来的大学章程,才有可能成为具有真正实际意义的大学宪章。
4.华东理工大学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文译为East China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ECUST。学校网址是http:/// 招生办电子信箱:zsb@ecust.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1-64252763 招生监督电话:021-64252688
七、招生章程的解释
23、本章程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5.重庆大学章程 篇五
序言
重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29年。1942年,学校成为一所文理工商法医诸学科俱备的综合性大学。1952年调整为以工科为主的多科性大学。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改革开放后,学校进行了全面的恢复调整和改革建设,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校。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1999年列入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5月,原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重庆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重庆大学,学校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并全力向研究型综合性的高水平大学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登记名称为重庆大学,简称重大;英文译名为ChongqingUniversity,英文缩写CQ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学校有A校区、B校区、C校区和虎溪校区。学校互联网主页为(略)。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依据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研究学术,造就人才,佑启乡邦,振导社会”,校训是“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
第七条 学校办学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建设“完备弘深之大学”、造就“行业精英、国家栋梁”为使命,培养能够适应和引领未来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第二章 基本功能及权利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首要目标,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基本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九条 学校依法开展下列教育教学工作:
(一)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并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和社会需求,自主制定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办学层次与类型结构;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生教育,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传播中国文化;
(三)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及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十条 学校学科以工科为优势,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多学科协调发展,涵盖主要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和学科发展需求,统筹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自主开展招生和录取工作,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校友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质量评价机制,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树立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理念,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以下有关事项,并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二)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根据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三)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照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节 学术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把学术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把学术研究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用高水平的研究和成果支撑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有组织的协同创新与教师自由探索研究相结合的学术研究机制,鼓励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学术研究,提升学术研究质量和效益。
学生科研与创新是学校学术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支撑体系。第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知识源、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二十条 学校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成果转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民族振兴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普及科学知识、彰显科学精神,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奉献文学艺术精品,传承创新民族文化。
第二十四 条学校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社会特点和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 条学校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决策与领导体制,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会和常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应工作机构和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学校党委可批准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其增设和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研究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主要依据设置学院,也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或研究院,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其增设及调整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学术委员会组织咨询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职能的需要,设置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
学校承建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学校可以与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设置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学术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体系。学校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需要,设立重庆大学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党代会代表、纪委委员、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学生代表等组成,对学校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理事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等;
(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的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
全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四十一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党委日常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干部推荐、任免、党内奖惩等的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表决,必须有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教育、制度、纠风、监督、惩处”等重要关口,着力关键部门、重点岗位的风险防范,整合校内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设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其行政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任免。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其职责及任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学校行政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和解决学校重要行政事项,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相应议事规程开展工作。校长办公会须一半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举行。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他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设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是学校的办事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相应的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和保障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由现任校领导、卸任校领导代表、资深教授代表等组成,按照其相关规程对学校重大事务进行咨询评议。
第四节 学院
第四十九条 学院(研究院,下同)是学校履行学校各项办学职能的主要实施机构。学院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若干系及内设机构。
第五十条 学院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学校赋予学院履行职能所需的自主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学生教育与管理;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负责学院人事聘任和管理;
(四)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规定召开。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负责决定、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并依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节 学术体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独立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知晓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学校在就上述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听取其咨询意见。
(七)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校内终局裁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具体人员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别委员。
第五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基层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其章程独立统筹行使对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每届任期三年,不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开展学位培养与授予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规则、学位教育招生标准、培养方案及授位标准等。
(二)审定授予及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名单;负责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提议名单。
(三)审定教师招收和指导研究生资格标准。
(四)制定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及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标准;审定学位点新增调整方案。
(五)审议和审定与学位培养和授予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十条 学校主要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建设与评价关联性等标准设置学部。学部是受学校委托进行学术事务分类管理的平台。学部可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发挥其在交叉学科规划、跨学科平台建设、新兴学科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改革等方面的统筹、组织和监督作用。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和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本部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进行讨论,通过后本部门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
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分工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工会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两会合一的组织形式。分工会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两会合一的组织形式。
第六十六条 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通过其书记参加学校校务委员会或列席学校党委的有关会议及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十八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其他群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职责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个人可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节 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七十二条 教师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人员担任。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以知识传递、科学创新和优良学风教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坚持以教师为办学主体,为教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员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在部门职能和岗位赋予的职责范围内,遵循规范、高效、创新的原则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十五条 工勤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辅助和保障。第七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学校有关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节 职业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制度。顺应发展改革要求,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构建灵活、多元化的聘任制度,建立退出机制。鼓励和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展其长。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人力资源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学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符合学术研究规律、与国家和学校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研评价与考核体系;完善面向服务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评价与考核体系。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各支队伍不断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第五章 学生
第一节 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第八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获得就业指导服务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学生组织
第九十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各自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九十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发组成的学生群众组织。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建设,提倡和鼓励学生及学生社团依法并依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内部保障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
第九十三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积极稳妥地组织各项资金收入,明确收入分配导向、体现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十四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学校各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九十五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是开展社会筹资的平台,通过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九十六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财务工作。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学校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一百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产业经营,代表学校经营和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依法行使学校授予的各项权利。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设仪器设备、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资源,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数据共享制度,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建设便利的体育健身设施,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关怀学生健康成长。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与保障。
第四节 校园建设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科学规划与合理利用校园土地与资源,确定校园建设规划,建设并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加强校园综合治理,为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绿色校园。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保护地域性、历史性、文化性、艺术性校园景观,结合时代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形象,提升学校软实力。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国内合作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积极推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合作,建立健全与重庆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拓展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全面促进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发展。
学校积极争取重庆市人民政府为学校提供更为广泛的公共支持,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参与和资助学校办学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积极发展与其他地方政府的战略性合作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发展改革的咨询协调机构。
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其它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广泛的联盟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建立与对口支援高校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监督办学行为。
第二节 国际合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战略,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开展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的学生互换、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实质性合作。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开展深度合作,联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第三节 校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凡在重庆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重庆大学的校友。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对捐赠设施设标志纪念。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八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
学校校标边沿为正圆型线条,内部中间为倒三角图形,其内中下部为水波纹背景及两层共五个山形图样,上部为“1929”数字;三角形外上方为齿轮,左右方各一束弧形橄榄枝图案;正上方为毛泽东书法手稿字体“重庆大学”,正下方为弧形英文“CHONGQINGUNIVERSITY”(如下图)。
学校徽章为题有毛泽东书法手稿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规格为450*150mm。教职工的徽章为红底金字,学生的徽章为白底金字。
学校实行校徽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1936年由胡庶华作词、许可经作曲创作,2009年经集体修改定稿的《重庆大学校歌》。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2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依法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6.中北大学章程 篇六
2014年5月
程
中
中北大学章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一节
举办者的主要职责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学校的基层组织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章
学生 第七章
校友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中北大学。
英文名称为: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NUC。
学校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学院路3号。学校网址为:http://。
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社会发展;高职、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历教育;成人教育;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相关社会服务。
第二条
学校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在国防特色相关学科专业、科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
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五)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国外先进思想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育人氛围。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0 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师、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的会议。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
教授、专家代表组成,依照其章程,主要对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履行教学督导、教学研究、日常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提出教学工作咨询意见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中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校党委领导的由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
展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社会服务活动;
(三)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四)提出招生计划建议,实施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其权利和义务与学院相同。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第四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职级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理念,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管理学生事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申报专利和发表学术论文等,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等活动。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程序,鼓励学生通过座谈会、信箱等方式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0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学校设立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事项,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利。
第七章
校
友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现任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一条
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其理事会为各级校友会的领导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部门,负责校友总会的日常工作。第七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用管结合,确保资源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率。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等。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校训是“致知于行”,源自荀子的《儒效》,意喻知行合一,强调“知”与“行”的高度统一,亦为成人、成才之渐进、逻辑过程。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的整体外观为“圆”型,主要部分为“贵”字造型,以“中北”二字为主要图案。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校旗为印有校徽和“中北大学”字样的长方形旗帜,有蓝底白字和白底蓝字两种。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萧忠良作词、杨立岗作曲的《再铸辉煌》。
第八十七条
学校确定9月8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附件:
校训:致知于行
提出者:萧忠良
“致知于行”,指如何做人、做事、做学问。荀子曰: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儒效》)。“知”,指读书学习,延伸为博学广知;“行”,指实践、身体力行,延伸为不断实践创新;“致知于行”意喻知行合一,强调“知”与“行”的高度统一;同时,“致知于行”为成人、成才之渐进、逻辑过程,符合大学教育的客观规律。
校徽:
设计者:付航(中北大学工业设计专业01级学生)
7.大学章程的法治思维 篇七
一、大学章程定位的法治思维
大学章程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首要载体,规定了校内外的权利主体关系,规范了学校办学的自主权,理顺了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是对大学章程自身定位的表述。从一定意义上讲,章程是大学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是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而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来看,章程的合法性定位已成为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大学章程的制定主要包括功能定位、属性定位和自我定位。
1. 大学章程的功能定位
首先,章程是保障大学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大学章程为高校明确了办学方向和定位,并为自主思考发展预留了空间。在政府角色逐渐向“大学发展的指导者、宏观布局的调控者、教育质量的监督者”转变时,政府放权也成为大势所趋,章程已成为高校“获权”后的自主办学总纲,在大学依法治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第二,章程是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载体。在高等学校综合改革进程中,学校必然要理顺内部治理结构,这就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就权力运行结构达成原则性的共识,而制定章程就是凝聚共识的过程。第三,章程是明确内外主体权责的重要依据。对外而言,章程明确政府如何介入大学治理,社会如何参与大学治理等问题; 对内而言,章程明确内部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与相互联系,建立权力载体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的治理网格。
2. 大学章程的属性定位
大学章程是各利益主体主张自身权力,进行相互博弈的结果,是各利益主体权力斗争的法定依据与规则。大学章程既是大学自治权的象征,也是外部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对内部而言是学校的一个组织规程,对外部而言是学校和政府间的法定契约。大学章程经教育部核准以后即属于行政规章范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政府、高校、社会都需要遵守。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基本法”,同时也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
3. 大学章程的自我定位
由于我国大学章程建设还处在初步建设阶段,高等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还处在逐步深化的过程,根据大学发展与大学章程建设的规律,大学章程有三项自我定位: 第一,大学章程是法定的基本规范,不是法律的具体细则。也就是说,大学章程统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大学组织的法定依据,具有界定大学与外部主体权责边界的作用。第二,大学章程是治理架构,而不是运行条款。随着高等教育参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大学治理的主体也将多元化,这是改革必然经历的过程,因此需要明确法制加以规制,大学章程正是面向高教领域的改革趋势应运而生的,要明确学校治理架构,规范权力运行,保障主体权利。第三,大学章程是目标共识,不是矛盾固化。章程的形成应是利益相关方相互博弈的过程,是大学面向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经之路,只有在法治范畴内为化解办学治校矛盾采取的措施,才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学章程建设内容的法治思维
章程是一所高校办学的根本宗旨,符合“法律最高”的法治思维,而最高的法律首先是“良法”,即具有正当性与合目的性,符合一所高校的发展思路,这就对章程自身的内容提出了较高要求。
良法的首要标准是具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在我国高校章程制定实践中,《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是章程制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高等教育法》是我国公立大学制定章程的主要法律依据,与章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由于《高等教育法》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其只能就高等教育中基本和重大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不可能也不必要关照每所大学的特殊性。而作为个体的大学章程,其制定应该具有规定明确、注重细节、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充分考虑本校实际与办学特色,具体而细致地规定各方主体的权、责、利。相对于《高等教育法》,处于“下位法”位阶的大学章程如果过于笼统和宽泛,将会使实际操作缺少有力抓手,章程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对学校“依法办学”起到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故而遵循法治思维的大学章程建设应一方面纳入法定内容,同时也应不拘一格,将学校特色、发展使命等融入章程的“血肉”,将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款转化为鲜活生动的章程表述。
对于内部主体权利和权力的合理规范是良法的又一标准。章程是对社会的公示与宣言,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地位,界定内部利益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处理同外部关系的准则,具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一所高校章程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的设计,有序治理要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为基础。以章程为制度载体的大学治理模式,应明确界定高校的权力实施和权利实现。在内部治理结构中,大学章程调整的目标是权力的分配、约束和权利保障。在内容层面,合理规制各方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在执行层面,保障各方主体都按照章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并努力为这种行为营造相应的制度环境,即章程必须对高校办学的宏观制度规则建设和动态程序运行予以重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学制度、办学模式、管理改革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共识,但我们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一些很好的理念没有真正转化为制度。大学章程就是要努力把好的理念转化为治理结构。外部治理包括学校和政府、社会的关系,内部治理重点体现在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的权利划定上,包括机构间的运作程序,各机构及重要岗位的职责、义务等。总之,大学章程要明确和赋予学校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和权力,一方面明确自我治理的“自治力”,同时也要将自主办学制约在一定范围之内,即“自制力”,这是大学章程作为“良法”的基本特征。
章程对于学校与外部主体权利边界的明确界定,也是以法治思维进行学校治理的重要标准。在当前的高校外部治理范围内,“管办评分离”成为政府简政放权的焦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 简称《纲要》) 中提出了“促进管办评分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这使得政府、学校、社会三者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更明晰,实质上是以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府的角色转变引领了大学的角色转变,大学章程的内容要集中反映这种变化,从强调一元、单向度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执行的“管理”,向强调“利益相关方”的多元互动和尊重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利的“治理”转变。
三、大学章程制定程序的法治思维
“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的效力等级如何,取决其制定的机构和程序,而不取决其规定的内容”。章程在高校中的“宪法”地位不仅需要法律加以确认,更应以制定机构和程序加以确立,这既是按法定程序制定章程的基本逻辑,也是依“良法”而“治”的法治思维。
大学章程的效力既可以来源于“上位法”的法律授权( 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也可以来源于制定主体本身的法律威权( 如享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 。前者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大学章程以法律效力,后者以制定主体本身的公( 私) 法权力赋予大学章程以强制性的约束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仅对章程制定主体做了笼统规定: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校友代表等参加”,作为章程制定主体的高校举办者却不在此列,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章程的法治威权。
在已经核准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中,章程的制定主体仍不统一,有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委会讨论通过,如北京师范大学; 有的是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上海交通大学; 有的是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代会讨论通过,如吉林大学。多数高校的章程仅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而非法律程序予以通过,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效力仅是大学内部规章,而非大学“自治宪章”。
为确保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需在实践中规范章程的制定主体,使大学章程制定权的取得拥有法律依据。美国各州公立大学的章程一般都来源于州教育法,由州的议会以法案形式批准并成为州法律的一部分,以此来保障大学章程法律效力及其稳定性。对“宪法”效力的诉求要求章程本身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稳定性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大学章程的“宪法”效力。应通过制定章程和修改程序,将章程的地位提升到源于学校而又高于学校的层面,不因高校一时一事而随意变更章程,如此才能确立大学章程的“宪章”地位。此外,章程的制定需要利益主体广泛参与,充分协商。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充分协商,是一个形成共识、凝聚力量的过程。只有在构思未来发展时容纳了更多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施才能得到较好配合,章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章程的制定必须有充分协商的过程,反映改革和认识的进程,但结果应是严谨和规范的,要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法治思维在章程制定层面的反映。它的作用是促进改革而不是限制改革,因此,在许多改革难点尚未突破的情况下,期待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章程制定是不可靠的,此时的章程还很难具备“大学宪法”之效力。从目前的情况看,章程需要与高校综合改革的实践探索相互检验,并将各项改革已取得的基本成果吸纳进来,最终形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章程,真正实现依法治教、按章办学。
四、结束语
8.论大学章程建设的现状研究 篇八
关键词:依法治校;大学章程建设
大学章程是实现大学自治的“根本大法”。在我国高度重视大学教育的今天,大学章程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学者米俊魁则认为:“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遵照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程序的规定,制定出章程的文本,而且必须是大学设立之初就存在的,对涉及高等学校重大的、基本的事项做出全面规定规范性文件。”作为学校的“基本法”,大学章程是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统领大学内部的全部管理制度,是构成完备的系统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纲领性制度。大学章程的地位也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播文明等方面使大学充分发挥出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二,能更有效地促进法制建设的进程,大学必须依法治校,依法治校也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促使整个社会和谐、有效、有秩序的发展。
我国在1995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在此两法中明确规定:大学章程是大学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随后教育部又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也要求各类高校尽快制定、完善章程。2010年,教育部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加强章程建设,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这些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令大学章程的制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但是,目前在我国高校中大学章程建设并未全面进行,现状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首先,现今制定章程的学校很少,大学章程只存在于我国少数几所高校中,而多数高校仍未制定章程,据调查,只有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几所高校制定了大学章程,有数据显示,具备章程的高校仍不足全国2600余所高校的50%,可见大学章程的建设还仍需大力推进。其次,少数高校虽然制定了章程,但是所制定的章程形同虚设,对于高校的运行并没有起到重要的影响。同时,有些章程内容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内容并没有结合各高校自身的办学特色,照搬其他高校的大学章程;有些内容规定过于简洁或者没有明确界定权利义务等,导致高校在执行中出现困难。第三,从大学章程的决策主体来看,不难发现在制定大学章程过程中存在3种决策主体:第一种是章程起草委员会。学校会首先建立一个章程起草委员会,由章程起草委员会制定一份草案,比如兰大、合肥工大等在制定主体方面是如此规定的。第二种也是先成立一个章程起草委员会,然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起草委员会提交的草案章程进行讨论、修改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拥有最终决定权,所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真正的决策主体。比如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的章程等。第三种真正的决策主体是校长办公室,比如《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吉林师范大学章程》等。我们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制定大学章程的主体各有不同,没有明确统一章程的制定主体,但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章程都是由大学办学者内部起草、讨论、通过,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来参与制定决策上,特别忽视了政府和社会成员的参与,所以说,大学内部的各个管理机构是决策主体,忽视了对大学建设同样有重要作用的政府和外部相关教育部门。并且,从分析一些大学章程的内容来看,决策主体对章程制定的认识也不一致,这也就反映了制定主体亟待进一步规范。
大学究竟应该采用何种领导体制、教职工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等重大问题都对学校的发展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也再次证明了制定大学章程势在必行。究竟应该如何科学制定大学章程,如何保障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令大学章程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等,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大学章程建设应重视评议会或教授会制的规定。借鉴国外一些大学的章程内容,我们发现国外大学治理学术的体系是評议会制。中世纪巴黎大学就已经有了教授会,当时教师按照所教学科组成行会性质的教授会,而教授会负责管理大学,表现出学术组织特有的自治特征。在我国大学的发展历史上评议会制度也曾得到一定程度的推进。从现有大学实行评议会制度的做法来看,党总支担负思想政治上的保证监督责任,同时也参与院(系)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机构是教授会或者是评议会,院长(系主任)负责行使行政管理权。教授会或评议会在我国大部分高校里发挥了应有的权力。我国评议会或者教授会制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还没有健全的组织制度,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在大学章程中设立学术管理机构的规程及组织制度,重视评议会或者教授会制。
其次,大学章程建设应当重视“三力”平衡。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是受到大学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市场力量的三方面的共同制约,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力量围绕着大学组织在互相作用,因此也就形成了“三力制衡”的现状。我国大学现行组织结构是这三种力量之间不断协调和制衡的结果。所以,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大学章程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这三种力量之间的平衡,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不能失去制衡。我们应当探索出最佳平衡点,在最理想的状态下,建设好大学章程。
总之,在“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时代潮流下,“依法治校”的理念愈来愈得到重视。大学章程的建设也是“依法治校”的基石,我们应该汇集各方智慧和力量,努力寻求到解决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基本思路和方法,积极建设好大学的“母法”—大学章程,大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现代高职院校体系!(作者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赵磊. 大学章程的软法性思考[D].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3(4).
[2] 徐先凤. 大学章程建设研究[D].鲁东大学硕士论文,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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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方文晖.论大学章程的现实意义——基于法律和文化的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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