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2024-07-18

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精选17篇)

1.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篇一

关于XXXXXX

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调研的报告

XXXXXXX:

近年来,我行将代理保险业务作为重点中间业务来抓,代理保险业务也由此成为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代理保险业务是扩大经营收入、提升自身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一)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通过调研,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以下的风险:

一、宣传广告风险。保险产品的宣传与广告不仅关系到代理人推销的效果,更直接影响到购买人对产品及其风险的正确认识。在具体实践中,保险代理公司会存在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广告词往往存在被扭曲、被夸大的风险。尤其是所谓的“联合推出”、“银保理财业务”等,引发了购买人对保险产品的误解,也使我行容易陷入购买人与保险人之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

二、角色混同风险。“银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于“银保”产品的雷同。大部分寿险产品套用银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这种套用使寿险产品与金融机构存款产品极其雷同,容易使客户混淆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的区别。由于产品雷同、客户认知不高及银行人员宣传模糊,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并不明白自己就变成了保险公司客户,而认为自己还是金融机构的客户。

三、不当承诺的风险。一些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在向客户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过于强调保险的分红增值功能,疏忽对

保单条款的介绍,甚至可能出现不实的口头承诺,这使得一些客户误认为买的是金融机构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可以找银行,这些都为金融机构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清理代理保险中的不正当宣传,将违背金融法规、误导客户、容易引发风险的宣传一律禁止。加强正规宣传,促使社会公众对银行代理保险工作的认同,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对代理保险工作的信心和理解。

二、完善银保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从长远来看,金融一体化是银行保险发展的要求和结果,应逐渐突破现行分业监管的模式,实行功能型监管制度。可以根据金融产品的功能即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这个业务由哪个金融机构从事,即由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变为针对金融产品的监管。一方面在出现金融业务交叉现象时,可以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整体监管,使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关注视野放大,另一方面鉴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据此建立的监管体系和规则更有连续性和统一性,从而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

特此报告。

XXXXXX

2012年6月12日

2.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篇二

一、两当县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现状

两当县商业银行主要的国库代理业务有经收业务、实拨资金支出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等。2016年6月末,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5家,其中代理国库业务的机构有4家,代理国库业务的网点18家,占全县银行机构网点的90%。2014~2016年,两当县银行机构代理国库业务量取得大幅度增长。2014年代理国库收缴业务9531.10万元,拨付业务62563.62万元,2015年,代理国库收缴业务10327.91万元,拨付业务66696.38万元,收支业务量分别增长8.4%、6.6%。商业银行国库代理业务无论是在机构网点数量还是代理业务量均发展迅速。

二、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不高

在市场化经济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也进行着市场化改革,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促使其逐利性和成本意识不断增强,加之,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成本大、利润小,盈利空间有限,这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业务盈利性考核目标相背离,导致商业银行对代理国库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二)商业银行为代理国库业务所配置的人力资源不足

给国库资金埋下一定的风险隐患。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人力资源配置不足与国库日益增长的业务量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商业银行在代理国库普遍存代理国库业务的人员身兼数职且在人员上岗前未经过任何国库业务系统化培训,国库相关知识了解较少,对国库资金的收纳不重视,形成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经办人员随商业银行自身需要随意的进行调整,调动频繁流动性较大,使代理国库业务人员对国库业务不熟悉国库知识不掌握,岗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这些无疑埋下了国库资金的风险隐患。

(三)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操作管理不规范现象

一是商业银行在逐利性的驱使下,划款不及时甚至延解、占压税款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税款跨月未入库现象,给国库及税务机关带来重大影响。二是国库有关制度贯彻落实难度大,基层人行为国库有关制度所转发的文件不被商业银行领导重视导致石沉大海,导致文件相关制度很难在代理网点得到贯彻落实。三是代理银行国库业务经办处在对柜面凭证的审核不严,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漏洞百出,税票、纸质缴款书凭证要素填写不规范以及错划、漏划预算收入,集中支付拨款书打印不清晰,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促进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有序健康发展的建议

就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而言,新的财政、税收政策以及新预算法的出台更多的增加了人民银行对管理国库的职责,从代理国库到经理国库,人民银行作为大国央行经理国库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日益增大。如何更好的发挥国库监管能力、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助推国库更好的为政府和人民利益服务,将成为国库工作的突破口。对此,提出相关建议:

(一)基层人行应提高对代理行的监测频率,通过检查整改进一步规范代理银行国库业务,更好的发挥人行对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一是加大对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召开联席会议或由央行对国库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直接培训等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对所代理国库业务;二是加强国库制度建设,用制度管理商业银行,把管理书面化,从而更好的督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不断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二)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国库代理业务人力资源配置

一方面,人民银行必须督促商业银行按照《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充实国库经办人员,至少配备A、B岗专门从事国库代理业务的人员,保证人员配置充足。另一方面,在充实国库人员数量的同时,必须努力提高国库工作人员的整体质量,高标准把好国库人员素质关。一要不断优化代理国库工作的用人机制。启用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经办员实行聘任制,由本级的人民银行根据各行业务量的多少核定国库经办人员数量,同时联系银行以及地方政府、财政、税务等相关机构,结合陇南市三支一扶、进村进企业等用人制度,通过联合用人的方式,由人行聘请业务经办人员在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并由人行和商业银行同时进行考核的新的用人机制。国库经办人员的更换由人民银行管理批准,从而保证代理国库业务的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和人行用人的主动性。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及经办人员国库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代理国库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素质,为国库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力保障。三要加强对国库业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国库经办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爱岗敬业,以高度的责任性和荣誉感投入到自身的国库事业中。

(三)严格落实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市场准入与退出长效管理机制

一方面,针对新申请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把好资格审核关。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审核,遵循“审慎批准,优中选优”原则,严格对其进行综合评定,从源头上提高国库业务代理行的质量;另一方面,执行国库业务代理资格竞争退出机制,要求全辖银行竞争代理,坚持每年与代理行签订代理协议,使商业银行清楚代理权不是一劳永逸的,促使其不断优化升级更好的珍惜代理资格。对辖内国库业务不规范、监督不力,经屡次通报批评不改的代理行进行处罚或撤销其代理资格,重新委托有条件的其他商业银行代理,改变原有凡是商业银行都能办理国库业务的习惯做法。

参考文献

[1]赵丽莉.如何促进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健康发展之研究[J].经济纵横经济篇.2006年05期.

3.基于移动代理的网络业务体系结构 篇三

文章从灵活提供业务的角度,在分析传统业务体系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介绍了移动代理的技术特征,重点探讨了如何利用移动代理技术构建下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的业务提供体系结构。

关键词:

下一代网络;移动代理;移动通信网络;业务体系结构

ABSTRACT:

The mobile agent technology can be used to flexibly provide telecom services. Following the analyse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of traditional communication network service architecture, the technical features of the mobile agent technology is presented and a discussion is made with emphasi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next generation network service architecture by using the mobile agent technology.

KEY WORDS:

NGN; Mobile agent; Mobile communication network; Service architecture

传统通信网业务体系结构是面向过程的。其业务控制采用集中控制方式,业务的分层结构和底层连接控制功能紧密关联。随着移动网的迅猛发展和个人通信需求的日益高涨,现有通信网络体系结构在用户个人业务的灵活提供和配置、智能化以及网络融合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传统的业务体系结构已经不能满足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下一代网络是可以提供包括话音、数据和多媒体等各种业务的综合开放的网络,其架构应能支持移动和固定网络的融合。任何新的网络结构和技术必须能为用户提供高质量、丰富多彩的业务,网络的发展需要更加灵活方便的业务提供方式。虽然我们正在把面向对象业务建模、分布对象技术和开放业务体系结构(OSA)等新技术逐步引入业务提供领域,但还不能满足未来通信系统对业务提供的灵活性需要。

移动代理技术作为第3代分布计算技术,在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关注。利用移动代理的移动性和智能性,可以构造出系统管理和配置方便、业务提供灵活、移动管理简单的新的网络业务体系结构。

1 网络业务体系结构的演进

在传统的智能网体系结构中,新业务的设计、开发、生成和部署都是基于业务无关构造块(SIB)模式的。SIB是标准化的可重用的功能块,在创建新业务时只需将所涉及到的SIB按照一定逻辑顺序组合起来,因此创建新业务时,可以在尽可能少地修改软件的前提下快速、灵活地创建新业务。然而SIB并不是采用面向对象技术构建的,而是面向过程的,它们虽然也能被重复利用和开发,但是由于它们自身的模块颗粒度过大,代码的重用率和可扩展性无法满足现在的业务设计和开发需要,新业务的生成周期比较长[1]。因此,业务体系结构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引入对象技术,使用面向对象的业务建模取代基于SIB的业务生成方式,这样开发出来的业务代码重用性比较高,而且也比较容易维护。

传统的智能网业务控制高度集中,业务控制逻辑驻留在少数业务控制点(SCP)上,所有业务都必须在SCP的控制下执行,SCP容易成为整个系统的“瓶颈”。而且,SCP和业务交换点(SSP)之间的通信均须通过七号信令网(SS7),一旦信令网出现故障,用户将无法使用智能网业务[2]。因此,业务体系结构的另一个发展趋势是在网络中引入分布计算技术,由集中控制转化为分散控制。对象管理组织(OMG)制订的公共对象请求代理体系结构(CORBA)规范作为分布对象的一个典型技术,在分布式环境中引入一种分布的、可互操作的对象机制,允许对对象的透明访问,从而使通信网具有异构网络环境互通、并发处理、负载平衡、故障恢复以及系统可扩展性等分布式系统服务机制。

传统网络业务大多是以垂直的综合方式开发的。在这种开发方式中,业务的分层结构是和底层连接控制功能缠绕在一起的。当要对这样的业务性能和可靠性进行优化时,往往相当复杂并且难以扩展和重用。未来网络,特别是移动网络运营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构建面向终端用户的、具有开放性和扩展性的业务平台,如何在各个网络发展阶段平滑地将各种业务快速引入到自己的网络中。因此,业务体系结构第3个发展趋势是在现有网络层和业务层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网络控制接口,以促进独立的第3方业务提供商的形成,提供丰富多彩的网络业务。

下一代软交换网络和第3代移动通信网都十分重视业务体系结构的上述发展趋势,提出了分布式的开放架构。图1所示为3GPP提出的开放业务体系结构,它是第3代移动网络用于快速部署业务的开放业务平台,采用开放、分层的结构模型,实现业务与会话控制分离,以及会话控制与承载分离。OSA着眼于为移动通信用户提供个性化业务,希望通过将业务部署与底层网络的分离,使第3方业务提供商有机会参与竞争,有利于多厂商互通和快速地部署新业务。OSA实现方式是向业务提供商提供一种开放、标准、统一的网络应用编程接口(API),通过这些API,业务应用程序可以方便地利用承载网络的业务能力,如呼叫控制能力、用户信息查询能力等,而又不必了解承载网络信令细节,从而形成灵活的业务加载手段。移动运营者可以和其他机构合作,在网络提供的开放业务平台上开发出各种各样的灵活业务,从而满足移动用户的更高要求。

2 移动代理技术

代理指信息世界中具有一定程度智能、能够代表用户自治地完成特定任务的软件实体,而移动代理指具有跨地址空间持续运行机制的代理,它能够在需要的时候自主地从异构网络的一台主机迁移到另一台主机,并与其他代理或资源交互以完成其任务。移动代理技术是分布对象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体[3,4]

CORBA中的对象是静止的,并且缺乏足够的智能,不利于动态多变的分布式环境。CORBA对象不能进行迁移,当我们需要一个CORBA对象服务时,必须建立连接,这将增加网络流量,在长时间对象交互时尤为如此。因此,单纯的CORBA技术在业务提供的灵活性和个性化业务配置方面尚无法满足通信运营商和移动用户的需求。而移动代理技术作为支持移动、拥有智能的第3代分布计算技术,可以为网络添加动态分布性能,更加方便地支持移动性管理和业务控制的动态按需部署,从而进一步提高移动通信网的服务性能[5]

移动代理技术改善了传统的对象技术和分布计算技术,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移动代理的自治性、智能性和移动性,构建能够灵活提供业务、个性化定制的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业务提供体系结构。

由于CORBA在电信界的广泛应用,因此在现有的CORBA为代表的分布处理环境(DPE)上架构移动代理环境(MAE),就可以为MAE上的代理传输、代理之间以及代理与非代理成分之间交互提供通信支持,这样可以综合利用这两种技术的优势。

如图2所示,在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的用户终端、归属地网络、访问地网络和业务提供系统中都构建起移动代理环境,从而建立分布代理环境(DAE)后,就可以在全网中部署移动代理了。通过业务提供系统生成的新业务用移动代理的形式部署到网络中,用户也可以用移动代理的形式个性化自己的业务,以便按需下载新业务。

3 基于移动代理的下一代移动业务提供体系结构

根据上述思路,适用于移动通信网应用的基于移动代理的业务提供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

网络模型各部分的移动代理环境内都运行着一套代理,这些代理按照功能可以分为终端代理(TA)、用户代理(UA)、提供者代理(PA)、业务代理(SA)、位置管理代理(LMA)、网络能力代理(NCA)。另外,在归属地网络还有用户文档数据库。

用户文档数据库提供用户业务文档,如其所定制业务的业务属性描述、对每个业务的使用策略。用户文档数据还可以部分下载到TA或者UA内,从而在用户终端、访问地网络和归属地网络之间分配,建立起分布式用户轮廓。

TA位于用户终端,是用户与终端的一个接口。用户通过与驻留在终端上的TA交互,预览、定制新业务,发起、中止业务。TA描述终端设备的软硬件环境特征,用户及UA可以与TA交互以获取当前终端的能力,这样在业务定制阶段,可以根据终端的具体能力个性化用户所定制的业务。TA一般都可以有图形或文本界面,可以与UA通信或者加载某一具体业务的用户界面代理(UIA),从而能根据该业务的具体属性,动态调整对用户的界面。另外,用户经常使用并且不需要复杂网络资源来运行的SA也可以下载并封装到TA内。

UA代表用户在网络侧的实体,每一个用户都有且仅有一个与之对应的UA。当用户从一个区域漫游到另一个区域时,UA也跟随用户迁移到该区域。UA可以部分地存储用户轮廓数据,缓存当前终端的能力和设置,还可以保存经常使用的SA,以及一些业务的引用。当用户通过终端发起一个业务时,业务请求通过TA转发到UA,UA检测自身是否含有该业务的SA或者SA的引用,如果找不到,就向本地PA发送业务请求,由PA搜索本地网络,以定位用户所需业务。如果在本地网络还是找不到所需SA,则UA向归属地网络、业务提供系统的PA发起请求,让它们的PA搜索本地,以找到目标SA。找到该SA后,就可以把该SA的地址写入UA的引用中,通过远端执行或者代理下载执行。当用户从一个网络漫游到另外一个网络时,UA需要更新对SA的引用。用户修改、定制业务后,其UA所包含的SA或者SA引用也可能需要更改。

PA包括访问地提供者代理(VPA)、归属地提供者代理(HPA)、业务提供系统提供者代理(SPPA)。每个区域的PA含本区域所能提供的业务列表和功能描述,并对本地的SA进行管理。同时,每个区域内的PA还能和其他区域的PA进行协商,从而可以实现业务提供系统内的PA将新生成的业务向访问地网络、归属地网络进行广告或发布,以及访问地网络内的PA向归属地网络或者业务提供系统进行业务点播,这样就可以完成新业务在全网的部署以及业务的按需下载。

SA代表所提供的业务,可以被用户或者其他SA所调用。SA可以是一个完整的业务,也可以是一个业务的组成部分。多个SA根据一定的规则,可以组成一个新业务。SA是由业务提供系统所提供,并且可以通过下载分布到归属地网络和访问地网络。而经常使用的SA可以下载并驻留在终端移动代理系统,甚至可以装载入UA。其业务类型大致有两种:

(1)一般业务。这些业务的功能和可用性在全网都是相同的。

(2)其他业务。这些业务具有某些特性,或者其功能以及执行方式对于不同的业务提供商或者不同的网络而言是不同的。

LMA实现用户移动性管理。LMA提供精确定位用户的所有信息,通过对用户标识与UA所在访问地网络标识、用户代理标识之间的映射管理来定位用户。

NCA描述底层承载网络,提供在一定服务质量保证下的网络连接控制和业务交换控制。NCA向UA、PA、SA等上层实体封装底层网络具体实现技术,即可以是基于电路交换或者分组交换,并且可以是不同网络提供商的产品。NCA提供对网络资源的监视和接入,协商网络资源以建立连接,向上层实体提示网络的失败或者拥塞状态。

这样,多种代理密切协作,可以给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业务提供商提供灵活而又方便的业务提供体系结构,同时移动性管理也更加简单、方便了。

4 结束语

在利用移动代理技术构建的下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的业务提供体系结构中,用户无论漫游到何种网络,使用何种终端,都可以在线预览新业务,定购新业务,修改正在使用的业务,在需要的时候动态下载新业务,甚至用一些基本SA动态组装新业务。然而,移动代理技术给移动通信带来新的使能技术的同时,也给安全问题带来新的挑战。UA或者SA从一个网络迁移到另一个网络后,可能会滥用本地网络资源,甚至会对本地网络或者用户进行恶意攻击[6]。因此,只有健全移动代理的安全机制后,才能更好地在该业务体系结构上进行灵活业务控制。□

参考文献

1 Fang Fang, Mi Zhengkun. Strategy of Evolution Towards Mobile Agent-Based Distributed Intelligent Network. Proc ICII‘2001, 2001: 747—752

2 Chai Yawei, Mi Zhengkun. An Agent-Based Distributed Service Architecture for Next Generation Network. Proc ICT‘2002, 2002: 889—892

3 Hartmann Jens, Song Wei. Agent Technology for Future Mobile Networks. Second Annual UCSD Conference 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IEEE Communications Society. San Diego, 1999

4 Hartmann Jens, G*9觟rg Carmelita, Farjami Peyman. Agent Technology for the UMTS VHE Concept. ACM/IEEE MobiCom‘98, Workshop on Wireless Mobile Multimedia. Dallas, 1998

5 André Leichsenring. The Mobile Agent Technology Applied to 3rd Generation Communication Systems. MTM‘99 Workshop. Heidelberg, 1999 Feb 25

6 Uskela Sami, Sivalingam Kengatharam, Ratschunas Kalevi, et al. Service Portability Across Mobile Networks. ACTS Mobile Communications Summit ‘99. Sorrento, 1999 June 8-11

(收稿日期:2002-08-04)

作者简介

陈金方,南京邮电学院通信工程系硕士研究生。目前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移动代理的可编程智能网关键技术研究”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柴亚伟,南京邮电学院通信工程系硕士研究生。目前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移动代理的可编程智能网关键技术研究”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4.代理金融业务调研报告 篇四

近期,代理业务部走访各网点,主要针对我局金融业务发展滞后、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进行调研,寻找网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营业员在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结合网点自身环境及与随机客户的交流,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见。另外,通过近几年来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对比、市场份额及客户群体的变动,跳出常规,转变观念寻求积极的发展策略,从细节着手对代理储蓄业务、保险业务、基金理财类业务等方面重点分析,找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代理储蓄业务

储蓄业务是邮政代理金融各项业务的基础,利差收入是代理金融收入的主要来源,如何扩大储蓄存款规模,巩固市场份额,增加企业效益,是代理金融业务发展的关键。总体上看,1-4月份,储蓄业务保持了较为平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储额呈现下降趋势、相应储蓄增额同期比也逐年下滑。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揽收时期,其他商业银行出台的相应揽储政策要好与我局,给用户的报酬也高于我局30%-100%,部分客户受利益驱使转向其他银行。)由此看出,我局平时的客户维护中,客户忠诚度与其他银行相比较低。

2、我局储额中存在部分代发工资,代发款入局后无滞留,形成有效收入较少。

3、近两年,基金理财类业务市场火热,各金融机构争相抢占理财类业务市场份额,今年我局也加大了理财类业务的发展力度,导致资金分流。

4、今年我局先后三处网点停业装修改造,导致网点用户分散,用户普遍服务受到临时制约,部分用户在邮储银行

办理储蓄业务时将存款转出,致使我局余额受到影响。于此同时,其他商业银行部分网点已完成改造,软硬件条件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对我局的储额方面有所影响。

5、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我局营业网点员工服务水平和服务热情急需提高,部分客户反映部分网点营业员在与客户的交流中服务态度不够好。另外,忽略了网点内卫生及用品摆放等诸多细节的重要性。好的环境和对客户亲善的态度更有助于我们发觉潜在客户。

6、大客户维护政策不健全,与大客户的交流大多局限在存款、揽收等利我的角度,缺乏日常生活、节假日等给予客户的问候、关怀,对大客户难免有忽视的表现,长期以来致使客户流失。

储蓄业务发展措施

在以储额增长为核心,大力发展结算类业务的基础上,重视网点经营的细微环节,立足网点客户、立足营销业务种类对储蓄发展存在的问题层层剖析。

1、网点支局长时时关注网点余额情况,发现大额存款流失及时查询原因,对于开发商、农户(农村网点)生产使用的资金做到心中有数,并提早沟通攻关采取措施将资金回流,即存款用完之后尽量保证还存回我局,这样避免了大额资金的流失。

2、重点加大对客户的管理维护力度。正准备在我局朝阳支局试点使用的“大客户营销管理系统”应该得到充分利用,通过系统的“客户生日提醒”等功能,主动向客户投去慰问、赠送小礼品等,合理维护原有大客户。通过系统提供的大客户资料制定合理营销方案,通过电话、短信等访问形式努力发掘潜在客户。另外,提高网点绿卡VIP金卡使用率,予以用户方便的同时提高用户忠诚度。

3、与我局所有代发单位沟通,本着统一标准、统一时

间的原则,提出将代发款制定日期上账,制定时间统一发放。(建议在我局滞留几天,隔天向客户发放)。

4、关注“储蓄竞赛方案”各单位营销情况,定期以短信、文件的形式通报,进度快的部门做经验介绍,较慢的分析原因,提出营销过程中的困难,及时解决。营造火热的工作氛围。

5、加强网点管理力度,要求支局长了解网点周边客户群,注意收集有价值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资金运用结构,对客户群体进行细分,有针对性的对客户进行维护。

二、代理保险业务

存在问题

1、保险业务营销过程中网点开口率过低、缺少灵活性,大多营业员主要以定期存款客户为目标,营销范围狭窄。不能准确把握用户的需要并针对产品特点适当满足用户的需要。另外,营业员存在为难情绪,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受阻便失去信心,失去营销积极性。

2、未能合理有效的安排分流窗口用户,导致在保险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客户拥挤现象,让客户感到不满。

3、有理财经理的网点很少向理财经理引荐客户,没有充分发挥理财经理的作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单的成功率。

4、在业务营销的方式方法上缺少创新,只是一味的套用传统模式,每个客户都有他自身的需求,能够准确把握用户的需求可能不用我们多费口舌也能成功营销,对营业员的综合能力要提出更高的要求。

发展措施

1、做好网点综合管理工作。所长每日组织早会,做到

有内容、有计划,如本日计划增多少保额,出多少张保单等以保险竞赛为契机,同时由所长、营业员进行角色演练,在一问一答的对话中学会展业技巧。

2、要用心揣摩客户心理,这样往往营销成功率很高。注意观察老营业员或经验丰富的营业在与客户交谈中的一言一行,并细心分析揣摩客户的不同心理变化,逐渐学会从客户的需求角度去引导

3、扩大宣传,全员营销。网点将原有宣传单据整理分类,摆放在宣传架上,以制作条幅、定期发放传单等形式扩大产品知名度。另外,对于有投保意向但有疑虑情绪的客户进行记录,积累客户资料,利用轮班的时间上门或电话营销,实现“二次挖掘”。

4、客户对保险的理解接受程度偏低,客户拒绝保险营销和投保后反悔的行为经常发生。这就要求营业员要总是能够自我调节,用笑容面对拒绝,并把每次拒绝当成下一次成功的开始。

5、提高业务办理水平,在出单速度等方面加大改进措施,要求网点营业员将储蓄、保险、中间业务等系统界面同时开启登录,便于业务随时随地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网点业务繁忙时注意有效分流客户,如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及时分流待办业务客户,避免客户产生不必要的焦虑。

6、经常性的邀请保险公司专业讲师在支局开展业务培训,现场指导和推介产品。不定期的举办“保险特训营”、“产品说明会”。

三、代理基金理财类业务

存在问题

1、我局理财类业务起步较晚,网点理财类业务前台水

平急需提高,很多网点人员对此类业务的办理不够熟练。

2、对基金理财类业务学习不重视。营业员在参加业务培训时态度不够端正,课堂所讲的知识也不能够完成体会,对相关业务的发展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

5、许多理财用户对理财产品有很大的认识度。对相关产品的了解也很深,很多时候在选择上趋向专业银行。除此之外,其他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理财产品,产品具有广泛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导致我们宣传理财业务的压力很大。

发展措施

1、做好网点阵地营销工作。各局要在网点营业大厅显著位置张贴、布放理财产品海报、宣传折页、单册等。有电子显示屏支局,要滚动显示产品特点,营业员有针对性选择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营销,将此作为提高老客户忠诚度的一种手段。

2、选定“准客户”进行目标营销。要求各网点要每个月上报一定数量非邮政储蓄的客户名单,将 “日日升”、“月月升”及其他理财产品作为桥梁,通过有效营销使其成为邮政储蓄客户,将其作为争夺客户和吸引更多的中高端客户的有利手段。

3、启动通讯工具进行销售。各网点要利用好已掌握的储蓄客户、基金客户、理财客户,对其进行手机短信营销,要求每个网点在财富日日升和月月升俩款产品及其他理财产品的销售中,每周都向不少于20名目标客户发送手机宣传短信。

5.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篇五

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

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

(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

(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业务推动费、办公费用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严禁以虚假的会议费、印刷费等形式套取费用支付给银行网点和经办人员,严禁向银行网点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行为。

(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要修改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鼓励通过合法手段与途径对银行网点柜面销售人员进行业务推动激励。银行网点及经办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

(五)广东保监局负责对银保业务手续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与广东银监局就银保业务手续费收付情况适时开展联合专项检查。保险机构违反手续费支付有关规定,除“大账”外另行以“小账”支付手续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保险机构停止接受银保新业务的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包括上级机构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业银行及其经办人员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代理合作协议规定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关于销售管理问题

(一)商业银行可与两家或以上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但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鼓励银保双方开展深层次合作,探索银保代理新模式。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销售保险产品。

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专管员和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参加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销售。保险行业协会应尽快研究组织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统一考试;在保险行业协会未开展统一考试前,可由保险公司先自行组织考试。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关于规范产品销售的有关要求,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时数。

保险公司应为合作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提供销售保险产品的相关培训,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商业银行的培训工作由地市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统筹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

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费用支持,培训费用必须据实列支。保险机构应建立详细的培训档案,至少应包括培训内容、受训人员名单、时间和地点等,以便核查培训费用时提供证据支持。

(四)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至少向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提供一套加盖省级分公司业务印章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复印件亦可),供其作内容核查和资料存档。

商业银行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并作存档管理。银行网点摆放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确保与保险公司提供的已加盖省级分公司业务印章的宣传资料内容一致。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建立对代理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销毁,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严禁保险公司省级以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擅自印制保险宣传资料或变更宣传材料内容,一经查实,监管机关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五)银保业务的产品说明会,包括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答谢会等活动,应由保险公司支公司或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征求相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举办,并由保险机构事先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备。产品说明会要如实介绍产品特性、风险状况、费用扣除以及投保注意事项,不得出现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迫或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引导客户正确地进行保险消费。同时,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重要资料,特别是客户地址和通讯方式等信息。

(七)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可以在银行规定的理财专区与银行销售人员共同对客户进行保险宣传和营销活动,但应佩戴明显标示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标识。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不同于银行销售人员的身份。

(八)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强投保单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审核工作,确保客户投保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严禁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写资料以及代签名。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完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商业银行应根据代理合作协议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留存投保客户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对隐瞒客户完整信息、代签名的银行网点,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省级分公司报告,省级分公司统一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报告,由两家协会(公会)定期联合向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通报情况。情节严重或通报后不整改的,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向广东保监局报告,广东保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严禁将客户资料用于其它商业用途;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售后服务和客户投诉处理问题

(一)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银行保险新单,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的回访。回访可以电话回访为主,辅以上门、书面等回访形式。回访的录音资料和其它书面资料应妥善保管至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回访工作进行检查并总结,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跟踪处理。

(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客户投诉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严禁相互推诿、无故拖延、故意刁难客户投诉。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投诉要热情接待、冷静应对,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关于银保业务的行业自律问题

(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共同制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银保代理双方行为,设定银行代理保险手续费标准和培训费用标准,并负责监督落实。对不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的保险公司与银行,要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在全行业通报。

(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应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及时研究和掌握银保合作中出现的苗头性、方向性问题,并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

农村信用社代理的银保业务,应参照以上要求办理。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6.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篇六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库[2008]62号)

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财库[2006]4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代理业务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综合考评业务范围的界定

纳入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范围的,除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外,还包括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和公务卡相关业务。

二、关于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和公务卡相关业务的考评

(一)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的考评包括:代理银行是否及时、规范、准确地向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反馈专项资金指定账户支付信息;相关信息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要求与监控系统对账等。

(二)公务卡相关业务的考评是对代理银行作为公务卡发卡银行,在公务卡业务的组织管理、资金支付和信息反馈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包括:

1.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定制公务卡,并及时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

2.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付、还款等有关业务。

3.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的划款信息和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4.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要求,及时开发公务卡支持系统,并通过及时对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维护、升级等措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高效、便捷。

5.其他违反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于代理银行违反上述考评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对照《办法》相应条款,实行扣分处理。

三、关于业务规模大小标准的划分

《办法》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代理银行违规行为,区分业务规模大小按次扣分。其中,业务规模大小的划分标准是:银行代理业务规模占总规模的比重高于平均水平的代理银行为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的代理银行,低于平均水平的代理银行为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代理银行。业务规模较大的代理银行按下限扣分;业务规模较小的代理银行按上限扣分。

银行代理业务规模占总规模的比重,由银行代理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金额占财政部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总金额的比重与代理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笔数占财政部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总笔数的比重,算术平均后得出。

四、关于代理银行协议履行问题的收集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问题的收集工作机制:

(一)建立业务检查制度。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对代理银行业务处理能力、内控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等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走访中央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协议履行问题实施考评。

(二)设立意见反映电话和意见箱。中央预算单位可拨打010-68552297,6855204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YHWT@mof.gov.cn,向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反映或投诉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题。

五、关于综合考评结果的运用

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对代理业务水平等级为优或良的代理银行进行通报表扬。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将综合考评结果、有关扣分情况、业务代理手续费浮动情况、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的意见和有关管理建议反馈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对综合考评揭示和反映的问题,予以关注和改进,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工作改进情况。

财政部

二○○八年九月二日

7.商业银行代理债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篇七

一、代理发行债券业务的核算

(一)代销方式。

代销,是指商业银行受客户委托,代理销售一级市场上发行的债券。银行售出债券后将筹集的款项交给客户,然后向客户收取手续费,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新会计准则下,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没有变化。

(二)余额包销方式。

余额包销,是商业银行受客户委托代理发行债券,并约定如果在规定的发行期限结束时,仍有债券未售完的,则剩余的债券由银行自行认购的发行方式。新会计准则下,余额包销方式的会计处理有很大变化。

余额包销方式发行债券,在发行期内的会计处理与代销方式相同。对于未售出部分,银行应该根据约定,作为自己的一项投资进行确认和计量。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 购入剩余债券作为投资:

同时,冲销表外科目:

付出:代理发行库存债券——××债券

然后,将购入的债券在表外科目核算:

收入:有价单证——债券

此后,银行将此项投资根据实际利率法采用摊余价值计价。具体为:支付价款=每期收到利息的现值+到期收回本金的现值,从而计算出债券的实际利率。

2. 持有期间的收益:

债券持有期间,债券的发行方可采用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和一次还本付息两种方式支付债券本息。商业银行根据两种方式分别核算:

(1)债券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利息核算:

实际收到支付利息时:

(2)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核算:

实际收到利息时:

3. 期末计量:

期末考察债券是否有减值的迹象,如果减值的证据确凿,应计提减值准备。

4. 购入债券到期的处理:

(三)全额承购包销方式。

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是商业银行以约定的价格全部购进债券,并按合同规定的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发行期结束,以购进价结转债券发售成本,并计算代发行债券的差价,收入计入利润的一种代发行债券的方式。新会计准则下,全额承购包销方式的会计处理有所变化。

1. 银行与客户签约全额承购包销代理发行债券时,以承购价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2. 银行以规定的价格或市价销售代理发行债券,视同自己发行债券,会计处理为:

3. 按期结转已售代理发行债券的成本,会计分录为:

4. 按期结转代发行债券业务的差价收入,按月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若“债券发行”账户为借方余额,表示亏损,则会计分录为:

5. 发行期结束后,若还有剩余的代理发行债券,应确认为银行自己的投资,其会计处理为:

购入债券的后续确认和计量同余额包销方式。

二、代理兑付债券业务的会计核算

代理兑付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进行兑付的业务。通常,银行代理兑付债券业务时,委托人应提前将待兑付的款项拨交银行,兑付期满,银行要按代理兑付的总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核算代理兑付债券业务,会涉及到“代理兑付债券”和“代理兑付债券款”等账户。

“代理兑付债券”账户。该账户核算银行代国家或企业兑付到期的债券。收到代兑付的债券记入该账户的借方;向委托单位交付已兑付的债券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期末借方余额为已经兑付但未转交委托方的债券。该账户应按委托单位和兑付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代理兑付债券款”账户核算银行代理国家或企业单位,兑付到期的债券而收到的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债券资金。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资金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向委托兑付单位交付已兑付的债券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期末贷方余额为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债券资金尚未使用数。该账户应接委托单位和兑付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具体分录如下:

收到委托发行债券方的兑付资金,银行会计处理为:

收到代兑付的债券,支付兑付款时会计处理为:

8.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篇八

对已的行为定性,存在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第四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本案中,乙在支取这4万元存款前,甲的账户内款项属于乙代为保管的财物,但银行卡本身不等同于存款,只是记载财产内容的一种载体,对银行卡的控制支配不等于对存款的控制支配,乙代为保管的仅仅是银行卡,这4万元是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下的,而不属于乙代为保管的财物,故不构成侵占罪。

(二)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最主要的特征是“秘密窃取”,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对于其窃取行为没有察觉,是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无意识的情况下由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完成的,是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在整个窃取行为过程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参与、配合问题,是一种单方行为。本案中,已以甲的名义用甲的信用卡到银行取款,此时甲的钱财是在银行的占有之下的,已得以顺利取钱,必须有银行的参与才能完成,已取钱的行为银行是知情的,因此,已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诈骗罪最主要的特征“骗取”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信假为真,有意识地处分财产的结果,需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参与、配合才能完成的,是一种双方行为。本案中,乙取得存款是凭借银行的信任,通过财物保管人——银行的“配合”,“自愿”交付得以实现的,而银行的信任是由于乙隐瞒真相,冒用甲的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合法取款资格,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即“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信用卡诈骗罪实际上是诈骗罪的特别类型。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不论是支取代为保管的银行卡上的存款,还是支取拾得的银行卡上的存款,其本质都在于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凭借银行或银行“电子代理人”(ATM机)的信任,骗取财物。此类行为都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构成特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陷入错误后作出财物处分行为→行为人取得财物。因此,乙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侵占罪的特征,而构成诈骗罪中的特别类型信用卡诈骗罪。

9.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篇九

合规销售与风险办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群众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群众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中华群众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划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办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然、公允、公道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划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银行房屋抵押贷款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二)向客户申明保险产品的谋划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减、退保费用等重要事变。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什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羁系机构划定的其它事变。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保持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合适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地区范围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坎,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农业银行信用卡办理险测评表明合适购买投资保持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供给完备的保险条款、产品申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面所开列语句并具名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申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成果表明不合适购买投资保持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职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保持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申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夷由期和退保事变、利益演习、费用扣减中国农业银行存款查询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五)羁系机构的其它相关划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羁系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划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供给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切合羁系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遏制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浦发银行还款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私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种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羁系机构的相关划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瓜葛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责查询拜访,审慎选择合作伙伴。查询拜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沛状况、内节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羁系机构惩罚环境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环境。对查询拜访成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应当连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谋划、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余额查询后服务、产品宣传、培养训练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遏制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拟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连续性合作的相关划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办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职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职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职员;商业银行不得许可保险公司职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谋划,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陈诉。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羁系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保持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交通银行跨行取钱手续费地区范围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风纪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办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羁系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电流通过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职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职员资格的银行职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电流通过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赞成,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历程应当全部路程录音并妥善生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和谈划定交来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交来和谈划定之外的其它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羁系划定在保险合同夷由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招商银行信用卡网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生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环境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拟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署代理和谈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务。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务、重大投诉或其它重大风险事务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实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陈诉。二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办理体系,连续要求保险公司供给每一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沛状况、内节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羁系机构惩罚环境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环境。

二十二、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额查询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陈诉。陈诉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环境。(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环境。(三)与保险公司合作环境。(四)内控及风险办理的变化环境。(五)其它需要报送的环境。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拟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谋划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羁系。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羁系办法,究查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惩罚。羁系机构依据《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等相关划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反复惩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环境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划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

10.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篇十

发布日期:2010-07-12 14:54 共26人浏览[大] [中] [小]

一、接受货主询价

1、海运询价:

①需掌握发货港至各大洲,各大航线常用的,及货主常需服务的港口,价格;

②主要船公司船期信息;

③需要时应向询价货主问明一些类别信息,如货名,危险级别等。(水路危规)

2、陆运询价:(人民币费用)

①需掌握各大主要城市公里数和拖箱价格;

②各港区装箱价格;

③报关费、商检、动植检收费标准。

3、不能及时提供的,需请顾客留下电话、姓氏等联系要素,以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回复货主。

二、接单(接受货主委托)

接受货主委托后(一般为传真件)需明确的重点信息:

1、船期、件数

2、箱型、箱量

3、毛重

4、体积

各项型最大体积为:(长×宽×高)

(注:GP general purpose 普通箱;CBM cubic meter 立方米;MT metric ton 公吨;HC high cubic 高箱)

5、付费条款、货主联系方法

6、做箱情况,门到门还是内装

三、订舱

1、缮制委托书(十联单):

制单时应最大程度保证原始托单的数据正确、相符性,以减少后续过程的频繁更改。

2、加盖公司订舱章订舱:

需提供订舱附件的(如船公司价格确认件),应一并备齐方能去订舱。

3、取得配舱回单,摘取船名、航次、提单号信息。

四、做箱

1、门到门:

填妥装箱计划中:做箱时间、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门点、联系人、电话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2、内装:

填妥装箱计划中:船期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进舱编号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3、取得两种做箱方法所得的装箱单(CLP)

五、报关(有时同时、有时先于做箱)

1、了解常出口货物报关所需资料。

①需商检

②需配额

③需许可证

④需产地证

⑤需提供商标授权、商标品名

⑥出口香港地区货值超过$10万,其他地区超过$50万,核销时需提供结汇水单(复印件)

⑦需提供商会核价章

2、填妥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装箱单(packing list),发票,所显示的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金额,体积,审核报关单的正确性(单证一致)。

3、显示报关单所在货物的

”中文品名”,对照海关编码大全,查阅商品编码,审核两者是否相符,按编码确定计量单位,并根据海关所列之监管条件点阅所缺乏报关要件。

11.你是代理商,还是业务员? 篇十一

业务员和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承担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在这些事情上的糊里糊涂,只会把自己陷入极其危险的境地。本案,就是一个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天降巨额债务

今年已经56岁的梁军,在企业工作了一辈子,感到身心疲惫的他,决定放弃在外面奔波的生活,回到家里安享晚年。但是,一件事情击碎了梁军的美好愿望。

今年三月的一天,梁军突然接到一份南宁市永新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这让他感到很意外,自己平时为人和善,从来没有和别人结怨,谁会起诉自己呢?他打开传票一看,更是大吃一惊。一个叫韩芳的人称他欠130万元,一直未还。梁军觉得非常奇怪,韩芳这个人自己根本就不认识,又怎么会欠她钱呢?梁军的第一反应是韩芳告错了人。

韩芳是一位71岁的老人。令人惊讶的是,韩芳也不认识梁军。那么,她为什么要说梁军欠她130万元,而且还要告上法庭呢?韩芳拿出一份债权转移协议书。原来2007年6月,成才饲料公司向韩芳借款130万元,始终没有还。于是2008年12月,韩芳与成才饲料公司签定了债权转移协议书,把梁军欠成才饲料公司的130万元欠款转给了韩芳。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以后,韩芳并没有直接向梁军要钱,而是直接向南宁市永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军给付欠款130万元。

真假百万欠条

虽然梁军不认识韩芳,但成才饲料公司他太熟悉了,因为他刚刚离开公司。“我当时一愣,没有欠公司的钱啊!而且离开公司将近一年了,也没有哪个人来跟我说欠公司的钱。”梁军觉得太不可思议了。

130万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是不是成才饲料公司弄错了呢?董事长兼总经理石芳说:梁军欠公司的钱确有其事。在石芳拿出的两张还款协议上,分别写有梁军赊购饲料公司鸡饲料80万元及50万元的字样,欠款人签名处也的确有梁军的签名!

石芳说:梁军在2000年成为公司的销售商,但是经常拖欠公司的饲料款,怎么催要都始终不还。2007年,公司加大了对欠款的追缴力度,要求经销商签订还款协议书,限期还款。梁军的这两张还款协议就是那时签下的。石芳说:当时梁军写了还款协议后,一分钱都没有还。在2008年的时候,饲料厂欠韩芳的钱到期了,她就把梁军欠的130万转给了韩芳。

知道自己就是因为这些还款协议书被起诉后,梁军非常气愤。他说还款协议书是自己写的没有错,但自己实际上并没有欠钱。“感觉我被人耍了”!

可是,老粱怎么会在没有欠钱的情况下写还款协议呢?

“打工”多年,负债130万!

梁军回忆起这些还款协议的来历。

2000年,梁军在酒桌上认识了成才饲料公司的董事长石芳。由于是同乡,谈得很是投缘,随后梁军来到了石芳的饲料公司,开始销售鸡饲料,而且初战告捷。

然而他很快就遇到了一个难题:由于养殖户的鸡鸭生长有一个周期,大部分养殖户是在卖了鸡鸭之后,才给付饲料款。因此,短短三个月,梁军经手的饲料款已经有100多万没有收回。要不回饲料款就拿不到提成,于是,梁军更加勤快地工作,希望能够尽快拿回提成。但事情往往就是这样,欲速则不达,辛辛苦苦催要欠款的时候,却发生了件意想不到的事情——不小心把养鸡厂老板写的欠款单据丢掉了!

养殖户的欠条不慎丢失之后,有些养殖户就不再认账,导致50多万元欠款无法追回。这让梁军感到很对不起饲料公司和自己的老乡石芳。丢了欠条以后,董事长石芳并没有深究,而是让他继续销售饲料。这让梁军更感到愧疚,于是更加卖力地工作。但是销售情况却越来越不好,养殖户欠的钱越来越多。除了已经无法追回的50万以外,多年积累下来的欠款,到2007年时已经高达130多万!

梁军说:2007年6月的一天,石芳突然把他叫到办公室,让他把130万欠款以个人名义写还款协议,并且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两份还款协议书让他签字。梁军一开始不同意。明明是养殖户欠饲料公司的钱,现在却要以自己的名义签署还款协议,一旦签署后患无穷。

但是,石芳近乎哀求地和他说:现在有人到公司追债,写欠条就是为了对付债主,让债主知道厂里确实有钱。

虽然知道这个还款协议会有后患,可是梁军还是签了。“因为我的过失,把公司几十万的欠条弄丢了,我确确实实想通过写这个欠条补偿他。”梁军说。这就是还款协议的来历。但是,他万万也想不到,这会成为自己被告上法庭的证据:“我认为被耍了,感觉老板已经不讲信用了,非常气愤!”

但是石芳却觉得梁军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他怎么能这样说呢?本来你欠了我那么多钱,明明是写了欠条,有理由说不欠钱吗?”

症结:是业务员还是经销商?

对于丢了欠款单据,梁军一直很愧疚。但是,梁军认为:这笔债务不应该自己来还。“这个钱应该是谁用饲料谁还,应该是养殖户还!我是业务员,在中间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应该说我有责任帮催这一笔钱回来,并不是我要不回来了,由我来付”。

梁军说自己是业务员,这个说法遭到了石芳的强烈反对:“明明是经销商,怎么是推销员呢?”

显然二人争论的真正焦点,并不是还款协议的来历,而是梁军的身份问题。那么,两个人为什么会在梁军是业务员还是经销商的身份上纠缠呢?

虽然经销商和业务员都在推销产品,但是他们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经销商是代理关系,业务员是雇佣关系。最重要的是,他们各自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如果梁军是经销商,那么,饲料公司就可以向梁军追要货款。但如果梁军是业务员,饲料公司只能向养殖户要钱,与梁军无关。

梁军的身份,决定着他需不需要承担130万元的欠款。

按理说,只要看看梁军和饲料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代销合同,就很容易分清梁军是业务员还是经销商。但遗憾的是,他们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一句话梁军就到公司来销售饲料了。

而石芳也大呼冤枉:“当初梁军来求我的时候,要求自己拿饲料去卖,那要求自己拿饲料出去的肯定是经销商!”

约定俗成的区分方式

不过,在业内也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区分方式,主要看养殖户和谁交易,交易后把饲料款交给谁,如果交给公司,那么就是业务员;如果交给梁军,那么就是经销商了。

在公司的来往账目中,凡是梁军收取的货款,写的都是梁军的名字,而不是饲料公司。从这一点来看,饲料应该是梁军以销售商的身份卖出的。

梁军说:在饲料厂当业务员期间,他一直都是这样做,也没觉得不妥,也没有人告诉他应该写公司的名字。可是,成才饲料公司其他业务员的说法和梁军的不同。业务员小何说:“我跟梁军是不一样的,我作为一个业务员,养殖户张三、李四交钱,我就写公司的名字,然后交到财务去,不会写我的名字。”

面对这样一笔“飞来横债”,现在回头想想,梁军的一些做法确实和其他业务员不同,反而和经销商的做法非常相近。可是,在当时他根本就不清楚公司的经销商和业务员还有这样的区别。开庭在即,梁军如果再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是业务员,就要偿还这130万元欠款。

“救兵”无望

就在他感到绝望的时候,出现的一个叫刘兵的人,表示愿意给他作证。

“刘兵曾是饲料厂主管经营的副厂长,所以他肯定了解各个业务员的情况,可以证明我是业务员。”刘兵的出现让梁军很兴奋。

“梁军本身就是一个业务员,早先我听说他和老板因为是老乡关系,所以请到厂里做的业务员。”刘兵说。

可是,石芳说刘兵的话并不可信:“刘兵这个人,干了一年多以后,对这个公司不太负责,我们已经把他辞退了,这样他是对公司有一种怨气地来说这种话的,他没有什么根据。”

为了证明刘兵是出于报复说了假话,石芳拿出了一份文件。这份文件是刘兵本人在2006年制作的一份饲料公司所有业务员2005-2006年应收货款的统计。“刘兵说梁军是业务员,为什么现在做这个表没有梁军的名字呢?这是很明显的,不是业务员了吧”。

为了弄清自己的身份到底是业务员还是经销商,梁军几乎找遍了他能找到的所有证人,也没有放弃任何一点蛛丝马迹。

疏忽的代价!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梁军在成才饲料厂销售饲料的时候,没有明确约定是雇佣关系还是经销代理,梁军又不能证明在饲料厂领过工资,而证人证实的情况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证人的证言法院不采纳,梁军和饲料厂没有形成雇佣关系,不是公司的业务员。同时,梁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知道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的后果。

南宁市永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军向韩芳支付货款130万元!

法院判决以后,梁军并没有上诉,而是接受了这个结果。因为他实在找不到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业务员。此时的梁军后悔不已,如果当初在销售的时候能够明确自己的身份,哪怕是签署一纸最简单的协议,也不会让自己今天如此被动。

目前,类似本案这种没有约定的推销行为,在商业活动中非常普遍。很多人和梁军一样,觉得业务员和经销商仅仅是一个名称的区别,微不足道。但实际上,它们代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的责任更是有着天壤之别。一旦发生问题,打起官司,这个被忽视的细节,也许就会成为决定整个局面的关键。如果到那个时候才后悔,真是悔之晚矣。管理

(本文出现的人名、公司名全部为化名)

12.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篇十二

一、我国代理报关业发展现状

1. 报关市场仍然以代理报关形式为主

根据中国报关协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目前报关单位共有632114个,其中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收发货人)有625659人,代理报关企业有6455个。目前,我国从事代理报关的报关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另一类是报关公司或报关行。虽然报关企业仅占报关单位的1%左右,但其代理报关量占到了报关单总量的80%以上。以2008年上半年为例,报关单总量为2601.69万份,其中由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有2187.66万份,占报关总量的84%,在有的口岸,代理报关的业务量甚至达到了当地总量的96%~97%,这反映出目前整个报关市场仍然以代理报关形式为主,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报关市场中占主体地位。这代表着中国报关业专业化的水平和发展方向,伴随着进出口总量的增长,对报关行业服务专业化和精细化的要求将逐渐增强。

2. 报关业务集中在东部和东南沿海发达地区

受区位优势、历史渊源、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一直以东部和东南沿海发达地区为主。其中广东、江苏、上海这三省市位列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前三名,全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海空口岸大部分聚集在这些地区,报关需求量大,全国代理报关企业绝大部分分布在这些地区。

现阶段,报关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报关、查验、换单、代办理海关征税及加工贸易手册和核销。相对来说,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货物报关手续相对简单,比较复杂的是以加工贸易为代表的海关特殊监管贸易方式的报关。中国的加工贸易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位于全国进出口总额第一、第二名的广东、江苏两省对外贸易中加工贸易比例高达60%,加工贸易报关程序相对复杂,技术难度较大,对报关服务的专业性要求高。报关量大且需求相对集中,这是报关业务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代理报关业存在的问题

1. 报关企业专业化服务水平低

不仅一些新成立的报关企业和一些大型的报关行服务水平低,而且整个报关行业的专业化水平也比较低,表现在组织结构、客户细分、经营规模等方面,同国外同行差距较大,而且同报关服务本身所包含的专业化要求相去甚远。

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只需有5名报关员就可以在海关注册登记。注册后,多数企业不能对报关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客观上造成部分企业资质差,规模小,管理水平低、报关业务少,致使申报过程中删退改单率大幅上升,通关效率受到较大影响。据海关2008年统计,报关单量在1~985单/半年的报关企业有55家,他们都是报关业务少的企业,且删退改单率都在100%以上,因此,海关单证审核任务量加大,企业经营管理成本同步上升,并给申报质量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2. 报关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

报关员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对提高通关效率和报关企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目前能真正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并持证上岗的报关人员比例很小。据统计,近年来,报关员报考人数每年保持在14000人左右部分,而全国通过率只有10%左右。报关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较低,从调查来看,文化程度以大专毕业居多,大专(含)以下的占81%,五年(含五年)以下的占72%,经验型居多、知识型与经验型相结合的较少。部分报关员办理业务往往凭经验或照抄其他类似企业,少数报关员有不诚信行为,欺骗本公司及货主,法律观念和自律意识比较淡薄。报关企业本可通过培训提高报关员素质,但人员跳槽频繁,流动性大,成为企业心病,造成企业在培训方面不愿意多投入,难以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3. 报关市场竞争加剧并出现低价恶性竞争

海关总署在2005年下放报关经营单位审批前,全国代理报关企业仅有1900多家,截止到2008年月,已发展到6455家,增加3倍多,而报关量同期只增加了30%。现有报关企业数量已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这是报关市场出现恶性竞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调查了解,部分报关企业靠不规范经营方式及回扣、互相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来拉拢客源,致使报关质量下降、服务水平低,进而引发报关企业效益变差、客户不满意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报关行业正常的经营环境,既增加了海关的执法成本,恶化了海关外部执法环境,同时也严重阻碍了报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代理报关业发展对策

如上所述,现阶段,中国报关行业经营发展中普遍存着低价恶性竞争、报关员综合素质偏低、部分企业诚信丧失、专业化水平低等突出问题。为提升现有报关服务的水平,从根本上减少报关行业的低价竞争局面,未来中国报关行业的发展要走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特色经营之路。

1. 加强报关同报检、国际物流等业务的融合和协同

近些年来,为保障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中国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加大通关改革力度,使检验检疫等部门职能“关口前移”,监管力度加大。而现阶段,一些报关企业的报关和报检业务脱节,优势分割,这有悖于通关便利化的要求,不利于客户一体化物流需求的满足。因此,要大力加强报关同报检业务的融合,同时,在加工贸易、工程项目、保税物流进口配送等物流需求中,高效、便利的通关能力是客户选择物流商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横向多元发展的思路,一些有条件的报关行应该融入到国际物流中,协助国际物流加快货物通关流转速度,利用强大的主业专业优势,在加工贸易、工程项目物流、保税物流等方面发挥整合力量,加强同其他国际货代业务的协同,向多元国际物流商迈进。

2. 营销模式要实现由营销服务向客户关系管理的转变

现阶段,老客户和朋友间介绍是报关公司现阶段寻找客户的主要途径,大多数报关企业采用的是直接的电话交流与拜访的销售模式。为了防范报关服务本省内在的各种风险,报关企业必须要认真了解客户的背景、信用程度,以及产品的功能和发展趋势,全面研究客户需求,帮助客户缩短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适当运用广告媒体,积极推行顾问式销售,通过销售人员和报关员的专业性服务实现报关业营销模式的转变。

3. 机构设置要遵循由业务流程向服务产品的转变

目前,中国报关企业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多数是按照服务区域和业务流程来划分的。这种模式对通关环境的适应性差,不利于专业性报关服务的形成。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报关行的成功经验,按照现阶段中国报关量比较集中的电子、纺织服装、塑料橡胶、机电、食品、化工等产品行业特点,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就涉及的领域看,加工贸易、工程承包出口、保税物流等都是报关企业可以进行市场和客户细分,适合专业化经营的领域。

4. 全面提升报关员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一名优秀的报关员不但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报关企业要加大对报关员有关国家法律、海关法规、国际惯例、报关业务、营销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报关员队伍综合素质和待遇,使企业逐步建立一支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素质较高,能够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报关员队伍。

5. 充分发挥报关协会的主导作用

报关行业协会作为报关服务市场的主要行业自律管理力量,是海关与企业沟通的桥梁。新形势下,政府对行业组织的定位及报关服务专业性强等特点决定了中国报关协会等行业组织在协调解决报关行业经营发展问题中要发挥主导作用。为此,中国报关协会和全国各地方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下,对报关行业进行统一、规范、有效的管理,广泛通过组织奖优罚劣、强化行业培训、实施行业自律公约等活动和举措,大力加强行业自律,着力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和谐发展环境,这对推动和促进未来中国报关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同样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委会.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

[2]梅赞宾.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10.

[3]全毅文.我国报关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9).

[4]姜维.深圳报关服务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特区经济,2004,(8).

13.关于联通3G业务的调查问卷 篇十三

您好:

我们是河南理工大学的大三学生,目前在做一个关于联通3G卡的调查问卷,特此希望您能抽出一点时间做几道选择题,不胜感激。

1.您的年龄是:()

A、18岁---25岁B、26岁---35岁C、36岁---45岁D、45岁以上

2.您的职业是:()

A、学生B、公司人员C、个体户D、其他

3.您的月收入是:()

A、1000以下B、1000-2000C、2000-3000D、3000以上

4、您是否在使用联通3G业务:()

A、正在使用B、考虑中,打算使用C、未使用

5、假如您选择了联通3G业务,每月愿意为该业务花费多少:()

A、20元以下B、20-40元C、40-60元D、60-80元E、80元以上

6、对于中国联通的3G服务,您最关心的是?()

A、信号覆盖情况B、上网速度相比2G提升程度

C、服务资费D、业务是否实用E、其它

7、哪项3G业务对你最有吸引力?()

A、视频通话B、高速移动上网

C、手机电视、视频播放等多媒体业务D、其它都不感兴趣

8、您近期打算更换3G手机吗?()

A、已经在使用B、还在观望中C、不准备更换D、不了解

9、你能接受的3G手机的价格是多少?()

A、1000元以下B、1000-2000元C、2000-3000元D、3000元以上

10、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你使用联通3G业务?()

A、资费水平高B、现有手机不支持C、周围很少人使用

D、信号不好E、没有优惠政策F、其他

14.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篇十四

合同编号:

甲方:

中文全称:

英文名称:

办公地址:

公司负责人:业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传真: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1)美元开户银行及账号:

(2)人民币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中文全称:

英文名称:

总经理:业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传真: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1)美元开户银行及账号:

(2)人民币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1、业务:具体业务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同意将该起货运代理业务全权委托乙方代理。

2、乙方将按甲方委托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 1

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检、内陆运输、装船、文件交接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职责范围

2.1甲方应填制内容完整、真实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传真或交由乙方订舱。委托书应列明甲方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注明所托运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

2.2甲方应及时提供委托代理事项所需合法、有效的文件、单证。

2.3若甲方实际出运货物与委托书内容不符,或夹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之物品,甲方必须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处理该风险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2.4如甲方需更改或取消委托事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确认,同时,依据乙方提供的费用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票据,甲方支付乙方已产生的实际费用。

2.5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中发生的相关单据及时书面确认。

2.6当甲方为货运代理企业时,甲方同意承担其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等相关运输事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而不论该货物的实际托运人是否为甲方。甲方亦不得以实际托运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

2.7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书及时订舱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并根据甲方委托安排订舱、拖车、仓储、装箱、报关、报验、签单等工作。凡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船公司舱位已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上船出运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有关各方,力争货物能装船或安排下航次出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2.8根据美国海关舱单预报制度, 甲方及时提供正确完整的舱单资料, 并委托乙方在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直接申报, 或通过船公司申报。乙方不承担因所申报资料不能通过美国海关查阅而导致货物延期出运或无法出运的后果。同时甲方同意承担因申报资料与实际货物不符, 或装船后更改舱单而导致的货物在目的港无法卸船, 海关查验扣货等一切风险、费用及责任, 包括美国海关罚金。

三、费用与结算

3.1运杂费按双方确认的费率计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费用确认单后立即进行书面确认并及时结清。同时,甲方同意将运费或杂费差价作为委托乙方的代理费,该差价的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海运、陆路运输等。

3.2协议期间,如承运船公司调整运费水平或增收附加费,乙方将按新调整后运价或

在协议费率基础上加收附加费后与甲方结算。

3.3甲方订舱发生的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国内操作费按种方式结算:

A)付款买单,即乙方在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前,有权留置甲方的所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和核销单,甲方承担留置期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B)备用金结帐:甲方先汇付备用金至乙方帐户,乙方根据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应付费用进行销帐,并签发提单。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将不足部分汇付至乙方帐户,否则,乙方有权留置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

C)航次结帐: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天内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

D)月度结算:次月日前结清上一月全部运杂费。

3.4当甲方欠乙方运费及其他费用折成美金达到时,甲方必须立即与乙方进行结算,而不论是否到了结算期。

一般乙方不接受甲方将美金运费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如甲方确有困难,则经乙方同意后,可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汇率支付人民币。

3.5甲方对乙方处理委托事项发生的费用确认前,乙方有权留置相关单据。

3.6无论甲方是否为提单上载明的或实际的托运人,若收货人迟延提货的,因此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或拒绝提取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3.7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提单更改费、重签费、电放费、船公司滞箱费、提箱费、还箱费以及单独征收的订舱费、港务局征收的移箱费、转船费、堆存费、海关商检查验费等额外费用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因结算时间原因, 乙方可在事后按实际凭证或相关证明单独开具发票向甲方收取。甲方应于收到上述发票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3.8甲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运杂费,乙方有权通知承运人/目的港代理暂缓交付货物,或留置提单或货物,或留置外汇核销单等相关单据,或留置甲方其他委托出口货物相应的运输单据,直至甲方付款。留置期间发生的额外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支付。

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欠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若连续三周以上未委托乙方订舱,需付清在此之前所有已发生的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甲方单证。

3.9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及第三人代为收转任何费用,甲方自行承担此类的支付风险。

3.10如甲、乙双方约定由收货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支付上述费用,在收货人或者该第三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不得以该约定为理由拒绝支付。

四、协议终止

4.1如遇甲方未按本协议条款准时付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4.2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4.3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之义务与责任。

五、协议修改及生效

5.1本协议生效后可经双方共同协商修改并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对乙方有未履行的债务的,甲方应结清所有费用,本协议方生效。

5.3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以一年为限。

六、法律与仲裁

6.1本协议签章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为凭。

6.2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3协议双方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大连。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财产损失。

本协议于年月日于签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15.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篇十五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场地、人员、设备以及财务成本等因素影响,不断尝试现金后台业务社会化代理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西安市有现金业务代理机构1家,主要从事ATM机加钞业务和现金清分代理业务,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等13家商业银行的2 174台ATM机代理加钞业务,为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代理现金清分业务。

二、现金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1. 现金代理机构专业化程度不统一

现金后台业务代理是一项新型的社会化业务,对这类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尚属空白。目前,从全国范围看,从事代理业务的机构较为繁杂,有主营票据递送的机构,也有主营银行机具销售的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组织。这些机构的注册资本、硬件设施、管理制度、人员构成等差异性很大,风险防范能力、应对风险的偿付能力、业务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

2. 现金代理机构的综合评定机制不健全

社会化代理模式由商业银行与代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商业银行通过外包的形式将业务差错风险、质量风险、管理风险等全部转移至外包机构,从而导致代理机构业务风险聚集。目前,人民银行尚未针对社会化代理机构出台相应的综合评定和考核约束机制,代理机构的资质、风险防范能力和业务处理过程得不到有效监管,导致代理机构市场较为混乱。部分代理机构业务能力难以满足业务需求,工作质量达不到人民银行相关标准要求。

3. 现金代理业务风险规避措施不完善

现金业务存在着非常高的业务风险,对作业场地和存放场地的封闭性、保密性、安全性等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对业务操作流程有严格的程序规范。目前,受资金、技术、意识等方面的限制,代理机构很难按照对银行机构的要求配备作业场地,制定并执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代理机构的风险偿付、风险分散等措施还不到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4. 现金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管理不规范

现金代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操守都有很高的要求。而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为临聘人员,素质不一、流动性大; 代理机构也缺少相应的工作能力考查和综合素质审查,部分业务人员对现金业务相关制度的及时性、准确性难以把握,业务操作随意性很大。目前,人民银行对从事现金业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还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

三、降低现金代理业务风险的对策

1. 建立现金代理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由于业务性质的特殊性,应建立现金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准入许可制度。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社会化代理机构的统一从业标准框架,省会中心支行或地市中支根据辖区内实际,制定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防范要求等制度。制度应对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内部管理、从业人员、作业设备、作业场地及安全设施等制定严格规范的政策标准。同时,建立合理的代理机构退出机制,对存在擅自变更营业场所、降低安防标准、差错率较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等问题的代理机构,应取消其从业资格。

2. 建立对现金代理机构的风险监测与评估机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对辖区内现金代理机构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代理机构实施风险监测与评估。现场检查应包括监督检查清分服务商硬件设施、业务操作规范性、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情况等。应定期对外包机构的安防设备、场地环境、人员配置、操作流程、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等进行考核,对潜在的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非现场监测应包括对清分服务商资质、风险状况的动态评估等。

3. 建立现金代理机构风险应急和补偿机制

建立完善、科学的代理机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推行代理机构强制性保险制度,协调保险业推出规范的现金代理业务责任保险,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分散风险; 建立风险补偿救助基金,由商业银行和清分服务商根据业务比重出资设立风险救助基金,并对补偿救助基金进行托管,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4. 建立现金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备案制度

16.关于业务员招聘的总结报告 篇十六

本人从9月17日正式开始负责人员招聘工作,因销售公司目前的存在的人员严重缺少;人力储备资源严重缺乏等原因,工作的重点是放在业务员招聘这块。除节假日外,平均每天大约在20~30个电话邀请业务员过来面试,至今约有近五百个电话,为什么还是招不到预期的人数。据本人分析有以下原因:

一、大的方面

A.目前盐城这样的发展中的小城市,城市的生活节奏相对比较慢,经济相对苏南落后了许多,很多优秀的业务员不愿意留在本市工作.好的业务员本身少之又少.城市所吸纳的人才呈漏斗型.综合素质悬殊太大,导致目前这种情况“业务员供不应求”.B.咱们的行业领域签单的周期比较长往往一个十分优秀的业务员刚进入我们这个领域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能成功的签一笔单子,这样就很大的打击了这些人的积极性,从而造成业务人员的流失。而且业务上也存在着很大一部分的潜规则,1)需要一定的关系网;2)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

C.很多的业务员急功近利眼高手低,对于市场所要求的回报率远远的高于了自身的能力。

二、从年龄层次上来分析

A.70后的业务员。优点:经验比较丰富、关系网相对比较开阔、成熟可信、对客户的说服力要强些。缺点:人员比较少、很难服从公司管理、薪资要求较高基本工资都在3000左右。岗位大部分要求做经理或者主管等职位。

B.80后的人员由于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个性化较强。优点:销售经验较

丰富、激情比较足、营销理论知识丰富,对客户的说服力较强。缺点:耐心比较差、工作的认证程度有时值得怀疑、部分人存在眼高手低很难服从公司管理、薪资大部分人要求较高基本工资都在2000左右。岗位大部分要求做经理或者主管等职位。

C.90后的比较稚嫩。优点:容易管理、薪资待遇要求不高。缺点:人心很难固定流失比较快、无经验前期需要培训、给客户的说服力差。

三、结合招聘以及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析

A.通过这么多天的应聘总结:

1)大部分人找工作基本工资比较看重基本工资这块,部分人反应实习时间过长,工资增长慢。

2)很多人想一口吃个胖子,非他想要的那个职位和待遇就不干。

3)有的住的远的要求提供食宿。

4)部分人来面试的形象不过关。

5)部分是无任何经验,对本销售领域不信任或者说本人不自信,部分年龄过小,很有信心的样子,但是问他怎么去做他毫无思绪,信心全无。

6)也有一小部分接到我们的电话就挂的,估计是最近保险公司打给他电话多了。

以上是我对最近一段时间招聘工作的总结。

谢为荣

17.关于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调查报告 篇十七

([1998] 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外经贸厅(委、局),各地方、各部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探圳分局;各部委直属公司,各贸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Ht理业务,打击和防范各种走私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行为,坚决杜绝“四白三不见”(自带客户、白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进口代理方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即将《规定》转发至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各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附件:《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打击和防范各种走私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行为,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许可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贸企业(指各类经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均同)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进出口代理业务。

第三条 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代理业务。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投资企业(以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和合资外贸公司除外)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第四条 代理人要加强对代理合同、进出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核、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单证的登记、备案、保存制度和代理进口购汇、付汇内部审批制度,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代理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代理人要加强对外商资信情况(如注册情况、经营能力、信誉等)进行调查。对由委托人联系的外商,资信调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可以预收。对经调查资信不良的外商,代理人有权停止代理业务。

第七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以下项目(栏目),均必须为代理人:

(一)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

(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商或出口商;

(三)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四)海关报关单:经营单位;

(五)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

第八条 对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按规定办理许可证,不得交由委托人(包括配额持有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代办。

对国家实行进口证明、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由委托人或由代理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办理进口证明、登记表。

第九条 海关报送和纳税手续,由代理人或由代理人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专业报关单位(凭代理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代办。

对违反上述规定办理报关的,海关不予受理。对构成走私和违规的,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管理办法,给予暂停或取消其报关权。

第十条 海关查验货物时,代理人应到场,或通知委托人到场,接受海关查验。

第十一条 代理人、委托人的外汇收支活动必须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进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对外付汇,不得由委托人对外付汇。进口货款由委托人及时向代理人支付。

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委托人为经批准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凭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将原币划转给委托人;委托人为不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结汇后将货款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二条 代理人要全过程参与和跟踪进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

对在执行进出口合同中所出现的问题,代理人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涉及对外索赔、理赔,代理人和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处理。

在对外索赔过程中,如委托人拒绝预付索赔所需费用(指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代理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索赔所得归代理人所有。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发证、售付汇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套汇和骗税、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的,由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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