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情况说明

2024-10-18

律师收费情况说明(精选9篇)

1.**合同律师**合同收费 篇一

信法网律师专门提供各类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担保合同、合伙协议、联营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投资协议、矿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合同、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专利权许可使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代书。信法网律师**合同的收费299-599元。信法网,为急需请人**文书的人提供有偿的网上法律服务,所有文书绝对保证均由专业法律人员书写,格式正确,表达准确完整,符合要求。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离婚协议书或者**,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

一、非诉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信访材料,仲裁、听证、调解书协议书申请书答辩书代理词代理思路,告状信,举报信,报案信,检举信,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及其它各种非诉法律文书;

二、诉讼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抗诉书、代理词、代理思路等,代理书写刑事案件被告辩护词、辩护思路、上诉状、申诉状。离婚协议书** 律师** **离婚协议书 文书** **起诉书 **起诉状 **遗嘱 **遗书 律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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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法网**法律文书类别:

一、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再审申诉书;

二、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抚养协议书、离婚起诉书、收养协议书、赠与合同、遗嘱;

三、公司类:各类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合伙协议、法律意见书、出资协议、各类规章制度、公司章

程、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管理办法、律师函、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劳动类:劳动合同书、竞业禁止协议、劳动仲裁申诉书:

四、刑事诉讼类: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诉书、再审申诉书;

五、行政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

六、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等;

七、其他类型的文书。

信法网**流程

一、**法律文书流程

1.注册会员→2.律师接受委托→3.委托人付款→4.律师撰写文书→5.提交法律文书

1.委托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QQ说明委托的内容和文书提交的时间,并留下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电子邮箱等。

2.律师了解委托的具体内容决定接受委托的,根据文书的种类、文书撰写的难易程度和提交时间,确定**文书的费用。

3.确定**文书的费用后,委托人应一次性将该项费用汇至指定帐户。

4.收到**文书的费用后,律师开始撰写法律文书。

5.法律文书完成后,律师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将法律文书发送至委托人的QQ或电子邮箱,10日内可以不限次数的修改内容,委托事项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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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维护公民权益,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打造人人都用得起的法律服务平台,网上帮您轻松审核、**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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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公证收费自查报告 篇二

一、我县目前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公证处,共两家法律服务

收费单位。该两家收费单位,均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领取收费许可证,并自觉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两家单位均将收费标准公示上墙,使收费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广大当事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经检查,两家单位在收费管理方面,均制定了一整套从立案到结案的收费管理和分配方案。严格收费制度,做到了依法收费、统一收费、专人收费和按标准收费。在收费中,两单位均严格按照规定向交费当事人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杜绝白纸条收费和非收费人员收费的现象。基本理顺了单位内部的收费管理秩序。

三、在检查中,我们在查档案、看材料、听汇报的同时,也有选择地走访了部分案件当事人,征询当事人两单位收费方面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结果没有发现一起乱收费、私收费和收费不给正式票据的情况。

3.西安市律师收费标准 篇三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2月1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西安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10日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肆意压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费起,但最高不能超过30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9%;(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6%;(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5%;(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4%;(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2%。

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本标准下浮10%—20%范围内适当优惠。

五、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或投资主体)的案件;

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六、行政诉讼、仲裁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七、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调2至3倍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在3000元基础收费上按财产标的的4%—9%累计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2.5%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2.7%;(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4%;(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1%;(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0%;(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8)1亿元以上为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费。

八、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小时10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分别计算各自的工作价值后予以累计,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人以上律师服务的,仅计算计时单价较高的两位律师的工作价值。

九、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20%—30%范围内议定;特殊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协商另议具体比例。

十、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2、担任微创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3、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1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4、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5、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300000元-10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5倍。

6、对微创企业的法律顾问费可优惠10-30%;对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活动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标准可下浮10—20%收费。

7、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的具体数额。

十一、其他

1、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证人出庭补贴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2、本指导意见由西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西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修改本指导意见。

3、本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2月1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5日起公布实施。

4.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篇四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500-30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500-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5%-4%

100001至500000元4%-3%

500001至1000000元3%-2%

1000001至10000000元2%-1%

10000001元以上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3000元;

3、一审阶段1000-4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4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七、上述各类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收费;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3倍。

八、实行财政补贴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

5.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严格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收费。

第三条 本所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所由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分管收费和财务工作。第五条 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分设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完善财务流程。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本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本所公示律师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八条 律师服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物。特殊情况确需由承办律师代收费用的,应当经过主任(或主管合伙人)批准,承办律师并应当及时向财务人员交接。

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由财务人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第九条 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本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由本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承办律师可以在出差前于本所财务处预领开支费用,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本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与财务人员结算。

第十条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本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费用外,本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对确有经济困难或要求进行风险代理的委托人,经承办人申请、本所批准后,可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决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事宜。

第十二条 本所禁止采用非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予回扣或者支付介绍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所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

会计、出纳各自建帐,分工明确,互相监督。保证所内现金往来及帐目准确无误,保证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

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所内资金。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因自身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所依法开设银行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帐户,不得违规出借帐户或为他人违规套现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本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并设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所设专人保管财务印章。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经本所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批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以保存备查。第十七条 本所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负责财务支出的报销签字。

会计凭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报帐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编制的凭证付款,同时审核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本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行政办公室经办人员签字,再经分管行政办公室的副主任(或合伙人)审核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后予以报销。

本所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须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决定后交行政办公室执行,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予以安排和监督,核实票据,签批入帐。

第十九条 本所公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须遵守所内相关规定,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批后报销入帐。

第二十条 会计应按本所的分配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核算律师应得工资数额,并统一造表,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进行业务报销时,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持有关合法有效的业务支出票据交会计审查,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予以单列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所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交纳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律师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本所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发展、奖励和福利等基金制度,按有关规定提取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所财务向全体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公开,允许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帐册。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或负责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所的财务情况向合伙人会议进行通报,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所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所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审核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6.律师收费情况说明 篇六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律师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我们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

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所需律师人数;

3、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委托人事先不支付律师服务费,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不得同时采用其他收费方式。

第十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一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计时、计件、按标的额比例、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及收费计算方法,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裁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并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律师服务费概算,因案情变化导致工作量增加需要超过律师服务费概算时,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律师服务费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财产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仲裁案件,按计时收取的律师费或计件收取的费用达到争议标的额时,应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律师服务费,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以及双方无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对预收的律师服务费按照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接受境外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可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服务实行价格登记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并在业务接待处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计费方法、与收费有关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检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不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年度检审的;(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4]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代理申诉、诉讼前):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15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100-4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O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O-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

(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8000元/件

3、一审阶段:2000-12000元/件 二审阶段:2000-1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O―1OOO0元/件。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四)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O0-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

500-1500元/件 1-10万元(含10万元)

4-5%;10-50万元(含50万元)

3-4%;5O-1O0万元(含100万元)

2-3%;10O-500万元(含500万元)

1-2%;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1%;1000万元以上

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五)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计时收费: 50-1000元/小时。

7.律师收费情况说明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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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根据2017年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消息,《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从2017年6月16日起开始实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2017年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有哪些新的变化吧!

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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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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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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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 3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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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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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8.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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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1.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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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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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若采用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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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五)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六)以下类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3.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三、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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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符合本行业指导标准的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2.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行业指导标准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对该律师事务所采取约谈其负责人、进行内部通报等监督管理措施。

3.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4.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5.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6.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经四川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6月16日起试行。

  仲裁代理人 http://s.yingle.com/fl/666263.html 军婚诉

http://s.yingle.com/fl/666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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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fl/666261.html

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优点

http://s.yingle.com/fl/666260.html

    劳动仲裁由谁来裁决 http://s.yingle.com/fl/666259.html 法院调解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8.html 法庭规则 http://s.yingle.com/fl/666257.html 二审诉讼中的新证据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6.html

 收到起诉书应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55.html

 老年人被侵权起诉的诉讼费有哪些照顾 http://s.yingle.com/fl/666254.html

 以奖券抵债,奖券中奖所得应归谁所有 http://s.yingle.com/fl/666253.html

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是否应该解除保全措施 http://s.yingle.com/fl/666252.html

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1.html

 我想要起诉,可是法院那么多,我该找哪个 http://s.yingle.com/fl/666250.html

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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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诉 http://s.yingle.com/fl/666248.html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fl/666247.html

 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 http://s.yingle.com/fl/666246.html

 打医疗官司诉讼有技巧

http://s.yingle.com/fl/666245.html

  对起诉的审查 http://s.yingle.com/fl/666244.html 债务

http://s.yingle.com/fl/666243.html

 几种常见纠纷案件的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42.html

  移送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41.html

债务人失踪的执行案件应怎样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40.html

 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http://s.yingle.com/fl/666239.html

 双方均在外地,离婚应如何起诉

http://s.yingle.com/fl/666238.html

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 http://s.yingle.com/fl/666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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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

http://s.yingle.com/fl/666236.html

    公告送达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35.html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234.html 上诉状的书写方法 http://s.yingle.com/fl/666233.html 不知是

购,损

http://s.yingle.com/fl/666232.html

 买卖合同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31.html

 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http://s.yingle.com/fl/666230.html

 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29.html

 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应主动强制执行 http://s.yingle.com/fl/666228.html

  如何写答辩书 http://s.yingle.com/fl/666227.html 承包经营合同

纠纷案件

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fl/666226.html

  举证责任的分担 http://s.yingle.com/fl/666225.html 怎样委

http://s.yingle.com/fl/666224.html

 送达的方式 http://s.yingle.com/fl/666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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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的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222.html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21.html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20.html

 法院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fl/666219.html

  诉的分离 http://s.yingle.com/fl/666218.html

哪些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217.html

   起诉的期限 http://s.yingle.com/fl/666216.html 再审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15.html 仲裁委

备的条

http://s.yingle.com/fl/666214.html

  执行的主体 http://s.yingle.com/fl/666213.html 私下

http://s.yingle.com/fl/666212.html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11.html

 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http://s.yingle.com/fl/666210.html

 案件受理费 http://s.yingle.com/fl/666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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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举证常识 http://s.yingle.com/fl/666208.html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07.html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http://s.yingle.com/fl/666206.html

 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如何上诉

http://s.yingle.com/fl/666205.html

 审判公开原则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04.html

 报案后司法机关不立案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03.html

 留置盘问超过12小时合法吗

http://s.yingle.com/fl/666202.html

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01.html

 怎样书写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书

http://s.yingle.com/fl/666200.html

     合并审理 http://s.yingle.com/fl/666199.html 巧用视听资料证据 http://s.yingle.com/fl/666198.html 指定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197.html

哪些案件由被告举证 http://s.yingle.com/fl/666196.html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需提交那些附件 http://s.yingle.com/fl/666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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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http://s.yingle.com/fl/666194.html 录音可以成为证据吗 http://s.yingle.com/fl/666193.html 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http://s.yingle.com/fl/666192.html 取证

成证

http://s.yingle.com/fl/666191.html

 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190.html

   辩护人的权利 http://s.yingle.com/fl/666189.html 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188.html 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上诉费是否退回 http://s.yingle.com/fl/666187.html

  管辖权转移 http://s.yingle.com/fl/666186.html 债务

http://s.yingle.com/fl/666185.html

 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http://s.yingle.com/fl/666184.html

 诉讼官司中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fl/666183.html

   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http://s.yingle.com/fl/666182.html 合议制度 http://s.yingle.com/fl/666181.html 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费

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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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官司要交诉讼费 http://s.yingle.com/fl/666179.html 由于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178.html

  审判监督程序 http://s.yingle.com/fl/666177.html 具有司法精神鉴定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176.html

  诉的合并 http://s.yingle.com/fl/666175.html

当事人应在什么时候提出回避申请 http://s.yingle.com/fl/666174.html

    追诉时效的例外 http://s.yingle.com/fl/666173.html 协议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172.html 延期审理的情形 http://s.yingle.com/fl/666171.html 法院在先予执

行中应注

意的问题

http://s.yingle.com/fl/666170.html

   未经审判 http://s.yingle.com/fl/666169.html 法律监督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168.html 怎样向

http://s.yingle.com/fl/666167.html

 借条与欠条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异同 http://s.yingle.com/fl/666166.html

  哪些案件告诉才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165.html 我国(仲裁法)的简介 http://s.yingle.com/fl/666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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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物业收费管理说明文档 篇八

整个系统分为五大模块:基础数据,水电气管理、物业报表管理、应收实收管理、查询与预警。

(1)单元信息:

单元信息的设置是整个收费管理的关键点。在【单元信息】模板下设定了两个工作表,工作表一保存着单元的基本信息,像单元资料,住户资料和业主资料。其中,输入“合同开始”和“合同到期”日期后,excel公式自动计算出合同的年份长度,月份长度和日期长度。

工作表二保存着该单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等细节。输入每种收费相符的“收费方式”、“计算方式”、“收费单价”和“收费周期”后,系统自动算出“实际单价”和“应交费用”。“实际单价”:与“收费单价”不同,“实际单价”与“收费方式”和“计算方式”有关,收费方式有四种:周期性、一次性、临时性、季节性。计算方式有三种:个数、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当收费方式= 一次性,那么实际单价=收费单价,否则,如果计算方式=建筑面积,那么实际单价=收费单价×建筑面积,剩下的其他情况就是实际单价=收费单价×套内面积。“应交费用”是由excel函数自动计算得出的。如果“收费方式”= 一次性,那么应交费用=收费单价,对于剩余的收费方式,“应交费用”与“计算单位”有关。计算单位有三种选择:按年收费、按月收费、按天收费。与之对应的应交费用分别等于“间隔年”×实际单价,“间隔月”×实际单价,“间隔天”×实际单价。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表二还有个字段“应交次数”也很关键,它决定了收费日期。“应交次数”和“收费方式”与“收费周期”有关。当收费方式= 一次性,那么收费日期就是合同开始的日期。对于收费方式的其他情况,如果收费周期=年,那么应交次数=间隔年/收费周期,同样的道理,收费周期=月时,应交次数=间隔月/收费周期,收费周期=日时,应交次数=间隔天/收费周期。

把收费项目明细都填写后了后,点击“生成收费日期”按钮。收费项目和应收日期系统就自动计算出来了,以后对于收款员来说,在相应的月份中就能自动提取出某个单元的收费项目和应收日期。

保存【单元信息】报表的同时,该单元的住户信息被插入到【历史住户信息】报表中。方便后期对历史住户进行查询和统计。

(2)收费项目:利用模板独立保存着各种收费项目的信息,方便后期维护。

(3)【水电费抄表】:新建一张【水电费抄表】,所有的单元信息被提取过来,系统默认的月份为当前新建表单的月份,例如:每个月的月底抄表,那么2010年1月30号新建表单时,标题显示的是“2010年1月水电抄表”,如果是2月底抄表的话,标题自动显示的是“2010年2月水电抄表”。水表和电表的最后表数都是提取上个月抄表中的“本次表数”。所以对于抄表员来说,只需填的内容是水表和电表的本次表数(4)【收款单】:对于收款员来说,填写一张【收款单】,通过列表方式选择“单元编号”和“住户名称”,那么对于该住户来说,系统自动提取该住户本月应该交纳的费用。

(5)【退款单】与【收款单】类似,这里不再赘述。(6)【物业收费月报表】:新建一张报表,系统从【收款单】里把本月的收款信息提取出来。技巧:

对于年报、月报和日报,有时候我们希望年报一年只能做一次,月报是一个月做一次、日报是一天做一次,那么如何限制某些模板在一定时间下的报表张数呢?这里举了一个例子,限制月报在当月只能填一张。展开19:21行,可以看到增加了两个字段,这两个字段的配合就确保了报表的张数能和我们预期的一样。

(8)【物业收费年报表】:该模板定义了一个交叉表,从【收款单】里提取各个月份的收入金额,从【退款单】中提取各个月份的退款金额。

技巧:为了能够正确的按行列匹配,这里用到了一个函数:条件取值(),详细用法见表间公式。(7)【应收实收汇总表一】:统计一年的十二个月各种类型的单元应收和实收的费用。应收费用是从【单元信息】模板下的报表提取出来的,实收是从【收款单】提取出来的。

(8)【应收实收汇总表二】:统计各种类型单元的“物业管理费”、“租金”、“欠费”情况。包括本年应收、本月应收、累计应收、本月实收、累计实收。

(9)【应收实收汇总表三】:统计收费项目的“应收”、“实收”、“欠费”情况。

(10)【应收实收明细表】:利用该明细表统计不同单元类型下的各个住户的收费情况,以及不同单元类型下的住户个数。

(11)【历史到期预警】:该报表可与“定时填报”功能结合起来。每天系统自动生成一张【历史到期预警】报表,统计的是,合同到期日期距当前日期小于30天的那些合同情况。当然,具体是小于多少天可以自己来设定。设定方法就是在表间公式里面运用了一个“间隔时间()”函数。

(12)【历史住户查询】:初始化时,新建一张【历史住户信息】空白表,保存。之后该表中的数据是【单元信息】报表保存时插入进来的,插入规则就是:每次保存【单元信息】时,凡是单元信息里住户姓名在【历史住户信息】没有的,就插入进来,如果是重复的,则不插入到历史住户信息表中。

(13)【投诉单】:该表单存在一个工作流转,“填单”->“处理”。

9.律师收费情况说明 篇九

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取得房地产权证,购房者才对所购房屋拥有所有权,才能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每个购房者来说,没有房产证的商品房都是名义上的所有人,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

目前相当一部分购房者只关心房屋的价格、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质量、户型、物业管理等问题,对《房产证》的重要性不了解,另外一部分已购房者由于已经使用房屋,认为即使《房产证》没有办理也没有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对《房产证》的办理所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样不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有可能纵容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需要准备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和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等资料。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如下: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3月,是由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除深圳总所外还拥有广州、武汉、汕头、茂名、大连、深圳龙岗、深圳前海及江西景德镇8个分所,共200多名执业律师,综合业务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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