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024-11-10

水库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精选9篇)

1.水库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篇一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投资或由公司代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以外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工程签证,应进行现场签证,不允许出现事后签证。

第二章 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 工程技术变更相关经济签证办理:

1、凡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失误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而引起的变更等事项,均应填写《工程技术变更单》并按以下程序流程处理解决:

⑴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设计院意见 →建设单位确定意见 →施工单位实施; ⑵建设(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意见 →监理(建设)单位意见 →设计院意见 →建设单位确定意见 →施工单位实施;

《工程技术变更单》是施工图的补充,与施工图有同等作用,但不作为决算依据。

2、建设单位主要审批《工程技术变更单》中的内容为: ⑴工程变更的真实原因。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事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申请工程设计变更。

⑵工程变更内容对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以及质量、经济、工期各方面的影响。

⑶工程变更内容是否超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范围。

3、《工程技术变更单》引起的投资增减,由施工单位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建设单位在《经济签证申请表》中明确计费方法或协议单价。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附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待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原因,明确出资人,明确计费方法,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在《工程经济签证单》审批中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用。

4、《工程技术变更单》应在实施变更前审批签章,不得后补,不允许出现造成即成事实后再补办洽商的情况,不允许迁就施工单位失误造成变更。特殊情况下(如应急、抢险工程和重大活动)由经办人和工程部说明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补办。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认可补办的《工程技术变更单》及费用。重大技术变更涉及投资金额大幅增减的,由工程部向公司领导进行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参照以上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零星工程量增减,所需确认的工程费用参照以上规定办理《工程经济签证单》。

6、在施工过程中需进行技术处理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处理方法,参照《工程技术变更单》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7、临时性的施工技术处理需使用建筑机械,事先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根据事由,双方洽商明确建筑机械的型号及数量,确定机械使用的台班费,双方对机械使用的台班数及时签证,不得后补,否则一律不计费用。

8、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程量和计价方式等签证内容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执行招标文件。

第八条 建筑材料相关经济签证办理:

1、施工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在使用前除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报审外,以下建筑材料还需向建设单位申报相应《经济签证申请表》和《工程经济签证单》:

⑴根据设计要求需在砼及砂浆内添加的各种“添加剂”; ⑵设计图纸中没有明确,但施工操作规程、规范中有明确要求的做法及附加材料,而预算定额中缺项的建筑材料;

⑶施工用水泥和钢筋必须按进场时间如实进行申报,否则在工程计量和决算时将按施工期间相同材料最低价格或建设单位寻访价格进行价差调整;

⑷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未确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如弱电、强电、消防、给排水、空调、通风类材料;装饰类材料;园林绿化及配套类材料;

⑸建设单位要求报审的其他材料。

2、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材料进行有关技术资料审核,认定品牌、确定价格、确定工作范围。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采购,材料进场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进行书面报验,审批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得先使用后报验,否则不计任何费用。

3、投标报价外的配套设备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配套费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另行商定。

第三章 经济签证的管理

第九条 经济签证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⑴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如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方能进行经济签证。

⑵施工单位在实施设计变更或采购定价材料前,按程序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施工单位在施工工作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附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以保证隐蔽工程及工序交叉作业的单项工程的客观数据资料的真实性。签证申请仅作为经济签证的依据,《经济签证单》为工程决算依据。

⑶经济签证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程序。

⑷签证涉及工程量增减需要实地丈量、计量的,必须由业主单位指派两名签证人员(其中一人为业主代表)到现场勘察、测量、清点,勘察后对符合签证条件的由业主代表审核并提交工程部总监认定,签证人员对经济签证的工作内容描述要客观、准确,对隐蔽工程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工程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并对签证内容负全责,审核人对签证的合理性负责。⑸对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并附上简图,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

⑹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施工项目,经济签证时应注意同工程量清单的比较,如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不可重复签证。对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的签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同时还要做好图象、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归档。

⑺《经济签证单》在建设单位总经理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用,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现场签证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 ⑴现场签证变更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或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办理经济签证;

②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请监理和建设单位办理经济签证。

⑵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投资增减,由施工单位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管理人员复核后,再由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建设单位在《经济签证申请表》中明确计费方法或协议单价。⑶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附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待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原因,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在《工程经济签证单》审批中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以建设单位总经理签字盖章为准),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用。

⑷施工单位在申报经济签证单(申请)时,应申报书面材料一式4份,提交监理单位,按流程办理。

⑸造价工程师应随时到施工现场了解实际工作情况,对涉及造价或费用改变较大的经济签证进行抽查,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抽查中若发现申报的经济签证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将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的处罚。

⑹工程实际使用材料的质量、价格如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需办理经济签证时,由工程监理、工程部、造价工程师共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招标确定。

⑺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建设单位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第四章 变更签证公司审批程序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工程量造价估算表等相关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后,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单项工程造价增加1万元(含1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报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单项工程造价增加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论证通过后,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3、单项工程造价增加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论证通过后,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4、单项工程造价增加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纪检、招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八条 项目设计、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经批准发生变化的,应由业主(专指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证,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依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价。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不予认可,责任自负。

第九条 签证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权限审批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按合同档案管理要求报公司财务部统一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签证应及时办理,补办签证单无效。第十一条 在变更及签证过程中,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审核把关,若审查不严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假签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效签证单是工程决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决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责任由施工方自负。

第十三条 零星基建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此前发布的关于签证管理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本管理办法未规定部分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水库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篇二

变更, 是指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下, 从项目立项跟踪直至竣工审计全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范围、实施时间或价款调整的任何行为, 通过主动地、有目的性地依据项目实际与合同约定进行总体策划进行工程变更, 达到优化设计、增收节支、便于施工、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行为。

索赔, 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 对非自方的过错且应由业主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凭有关证据向业主或工程师或第三方提出的赔偿, 包括变更、补差、其他索赔事项。

二、管理

1、管理体系的建立

(1) 公司体系:成立工程变更索赔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三总师任副组长;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办公室设在公司经营合同部门。

(2) 项目经理部体系:项目部组建后, 相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 总工程师为副组长, 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项目变更设计、索赔工作等日常工作。

2、变更索赔业务分工公司变更索赔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经营合同部, 实施主体是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

(1) 公司经营合同部负责全公司变更索赔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 分解下达公司变更索赔计划, 审批变更索赔奖励基金的分配方案, 建立变更索赔管理台账, 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

(2) 项目经理部负责变更索赔方案的策划和上报、并按公司下达的变更索赔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提出变更索赔奖励基金的分配和奖励方案等。

(3) 项目经理是变更索赔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为项目变更索赔业务负责人, 计划合同部、工程部是变更索赔业务主办部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 细化责任到具体人员。

(4) 在实施变更索赔的过程中, 涉及工程量的签证资料应由项目总工牵头, 工程部门负责完成;涉及费用的资料由计划合同部牵头, 相关部门或人员配合完成;按项目职责分工及索赔发生的范围, 由其他部门签证的资料, 应指定其他部门按期完成签证。所有签证完成的资料应及时移交计划合同部门处理, 主办部门留存备案。

3、变更索赔类别及统计

(1) 变更是指修正设计图纸中的错误、漏项、增减工程以及为优化设计、方便施工发生的变更。工程变更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工程变更包含合同变更的全部内容, 如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变更, 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 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的变动, 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调整, 政府行政法规的调整, 合同条款的修改以及合同主体的变更等等;而狭义的工程变更只包括以工程变更令形式变更的内容, 如建筑物尺寸的变动, 桥梁基础型式的调整, 施工条件的变化等等。

变更主要有:现场实际施工环境与设计图纸不符, 主要表现为地质情况的差异、地面横断面变化、分项工程数量差等;业主基于质量、安全、造价、竣工后使用等原因, 要求增减的工程项目, 以及为满足环保等要求需增设的工程;应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要求需增设的工程。

(2) 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 索赔主要分以下六种情况:

1) 外部环境:由于业主供图、供料、征地移民干扰等原因造成停工、赶工费用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2) 不可抗力:因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以及地震、洪涝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 工期变化: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施工费用增加。

4) 价格变化:物价上涨超过一定幅度、物资运输价格或方案发生变化等增加的费用。

5) 工程保险:施工单位在遭受损失时, 根据投保的内容, 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6) 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条款。

4、变更索赔考核及奖惩

3.水库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篇三

一、抓好设计方案优化与完善,减少工程变更与返工

设计是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实施的前提,也是项目施工的依据。平时所说的按图施工,就是要求严格执行各类设计文件。所以重视设计、抓好设计过程的各个环节,对控制工程变更是非常重要的。

(一)编制设计任委托务书,明确设计任务与目标

设计任务委托书是设计的依据,只有任务书的内容全面、切实反映了建设方的意图,设计人员才能准确提交设计成果。为了能使任务书真正体现总体要求,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参照同类型的在建、已建项目,并咨询相关专家,然后综合形成书面意见。总之,只有认真做好设计的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形成明确的思路,提出明确的设计目标,才能保证设计质量,使得后期施工阶段少变更、少浪费、少支出。如在某工程设计之初,项目部指定专人编制《设计任务委托书》,在编制过程充分考虑四所现有场地环境实际情况和工艺现状及需求,对工艺流程、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人物流走向、建筑效果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认真讨论和深入分析,并且多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设计任务委托书》进行了审查,经过几次修改完善后,最后提出了书面意见书,提供给设计单位,设计任务委托书得到设计单位认可。避免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大的方案调整,为概算控制、变更增加的控制创造了前提条件。

(二)加强与设计单位沟通,抓好设计方案优化工作

建设单位必须经常、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使设计人员及时了解建设单位意图,同时建设方可直接知道设计的深度和消化设计任务书的情况。我们在实践中充分注重了双方的沟通作用,在某工程初步设计中,为了使设计单位充分了解建设单位的工艺需求及设计要求,项目部组织相关工艺室的技术人员与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深层次沟通与交流,明确了工艺具体要求,优化原有了设计方案。为及时出图,保证设计的综合质量,减少修改而造成的投资损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在加强与设计单位沟通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抓好设计的优化工作,重要环节及时组织专家论证,将要产生隐性的投资增加表现出来,即从结构形式,建筑效果,规范设计标准方面配合设计人员做好简单的基础分析,从而达到最优设计模式,以降低整体成本的投入。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不仅优化了设计方案,论证了设计的适宜性和充分性,还减少了设计变更的产生,节约了投资。

(四)同步进行二次装饰设计,减少设计变更与返工

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由于幕墙设计、钢结构设计等二次装饰设计一般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二次设计,因此何时着手二次装饰设计是直接关系到工程变更的多少。在通常情况下,有许多项目的二次装饰设计一般都是在工程施工到一定的程度才开始,有的甚至到主体工程快完工时才开始进行装饰设计,而此时的装饰设计容易与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及各类安装预埋发生冲突,导致大量的工程变更,增加了投资,延误了工期。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和建筑施工规律,项目部在某工程的建筑设计阶段就开始着手二次装饰的设计,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项目的水、风、电及消防等设计,有利于控制工程变更。因此,将建筑项目的二次装饰设计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既可以完全避免建筑与装饰的矛盾,大大减少工程变更,也是优化设计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抓好工程施工建管理,增强工程变更的效用

控制工程变更以及控制由于变更所造成的投资增加,施工阶段是关键。因此施工管理必須全面、系统、发挥协调功能,做好施工图会审、联系单签发、完善施工方案、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图纸会审工作,深入理解设计意图

建设单位在接到设计图纸文件后,要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认真消化、熟悉图纸,提出问题,并在会审中或会审后加以解决。熟悉、消化施工图的工作,实际上就是提前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减少工程变更的一种重要手段。消化的深度如何,将直接影响今后施工中产生变更的程度。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要深入研究设计,尽可能将存在的问题消灭在图纸会审阶段,为今后的顺利施工,减少“错”、“碰”、“返”等不利现象的发生,为控制工程变更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加强图纸会审的组织工作,使施工单位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将不施工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但可以减少设计变更和节约投资,还可以减少返工和确保工期。

(二)严格工程联系单的管理,严把工程量核定质量关

工程联系单的签发,一方面是工程实施修改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工程决算的依据,它是除投标文件外最原始的决算凭据,对工程的最终造价起到相关的决定作用。因此在处理联系单的工作中必须要有章可循,按一定的程序执行,并一个口子对外,切不随意、随人签发联系单,而造成管理混乱,无法控制变更造成的投资增加。在某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现场办公室的具体做法是:工程变更时,首先由施工单位根据变更的具体要求,明确需变更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提出变更联系单,经监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部工程造价人员对该联系单的内容确定变更所增加或减少的投资金额进行核算,报项目部主任签字批准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要特别注意的是,变更内容涉及到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或是在招投标时已做出承诺的,应按合同及相关承诺执行。对投标时少项、漏项的,不应纳入工程量增加的范围,不计算费用。

(三)完善施工方案审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在工程施工中“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先装什么,后装什么”,这些都是在工程施工方案中所要明确的问题。施工方案的优劣,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变更的多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审查、论证施工方案是必不可少的,要在重要的分部工程实施前会同设计、监理和有关专家一起会诊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分析其优劣。运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合理的工艺流程、适用的机械设备,先进的施工方法避免在工程施工中“碰”、“撞”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减少工程变更。

(四)强化合同管理与执行,统筹考虑项目投资与效益

投资目标管理始终体现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此,在每一阶段的分部、分项实施中,都要对照概、预算进行分步骤控制,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材料的选型、定价都须围绕投资目标来进行控制。尤其是某工程建的总投资已经框定,根据项目性质及要求,框定的总投资有一定的缺口,但我们始终按照确定的投资额进行投资目标管理,按项目的各个分项工程即主体工程、安装工程、外装修工程、内装修工程、室外配套工程以及前期费用等进行计划投资分析,在分析中每一分项又列出诸多小项,然后对应进行调整、变更,使整个工程费用的投入皆在投资目标内运行。由此可见,只要将工程变更与投资目标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项目投资与效益,工程变更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4.水库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篇四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管理;变更管理;策略

1工程变更管理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概述

1.1工程变更管理含义

工程变更指的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计价方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模式允许的条件下,监理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下达指令对已通过批准的施工方案或原招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工艺、尺寸、材料、功能、施工方法、工程数量等任一内容的改变。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建设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任何设计方案或工程合同都无法对未来出现的变化做出准确的预测,因此工程变更在所难免,而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的变更管理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2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

5.水库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篇五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四、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五、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六、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七、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八、设计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需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2、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召集财务总监(若设)、财政局、监察局(若需要)等单位人员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3、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 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十、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

十一、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十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

十三、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

十四、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行为,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办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第三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作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且必须由原设计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院图章。

第四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现场签证必须同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七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且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

第八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单位作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按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九条 现场签证由承包人提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 4 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十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计价的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行办理现场签证,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6.水库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篇六

准确定义EPC工作范围

变更的一部分形成原因是工作范围变更造成的。准确定义EPC工作范围在项目的初始阶段尤为重要。EPC承包商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要对EPC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合同中的工作范围描述尽可能做到全面和准确,避免出现错误和遗漏,这样承包商才能够充分理解业主的要求,尽量避免或减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合同变更。EPC承包商也要对非EPC工作范围内又可能做的事情提前以书面方式正式告知业主,将问题暴露在前头。

EPC虽然已实行多年,但在实施过程中仍会出现业主及承包商对EPC合同的工作范围的理解的模糊。由于EPC合同条款订立的不严谨造成了双方对EPC工作范围的理解有偏差,双方互相推诿,造成了项目实施中不必要的变更的产生,造成费用的增加,严重时造成项目的延误。再一个就是EPC承包商在承揽EPC总承包项目时以拿到工程为目的,缺乏对工作范围的合理评估,特别是承接超出自己能力的工作,造成后期项目实施时很多工作难以开展。

加强变更技巧,善于转嫁变更

EPC承包商要注意分包商变更与业主变更的转化关系,从总包的立场出发,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自己所面对的变更转化为业主变更。及时将分包商提出的由于业主原因产生的变更索赔提交给业主,形成对业主的索赔,为费用解决创造条件。另外,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要将与业主的合同条件反馈到与分包商的合同中,让分包商也承受业主的前期条件变化。当然,前提是一定要有科学严谨的分析和翔实的支持材料包括地质资料、工程图纸、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等。

设计变更对控制工程成本的重要性

EPC承包商的优势在于设计,设计的好坏直接决定项目的质量高低、成本是否超支,优良的设计会产生较少的后续变更。当分包商提出由于设计变化造成的变更申请时,EPC承包商一般是无法向业主进行索赔,只能自己消化。EPC承包商经常为了赶进度压缩设计周期,让设计提前出图或边出图边干,看似提高了速度实则欲速则不达,造成后期整改工作量大,费用超支。

加强对设计的管理力度

EPC承包商的优势在设计控制中,设计的节约将会带来项目运行的节约。能否抓住设计变更是重中之重。EPC承包商应精心准备、周密筹划,全面、细致、扎实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设计创造良好工作前提。用设计价格来控制设计质量,将设计质量的优劣与投资的节约挂钩,促使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深度、改善设计质量,将设计变更降到最低。现场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对设计变更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规范化。

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

通常,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推迟提交业主应提交的项目包括文件;总说明书的缺陷,包括差错或遗漏、工作范围变更;计划调整指示;加速施工指示;工程暂停;有歧义的或相互冲突的合同条款;合同终止。工作范围变更是最普遍的工程变更,通常表现为工作范围的增减,是变更控制的主要对象。实践中,工作范围变更主要表现为新增工程,分为附加工程及额外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商应严格按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范围、业主要求实施工程,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参与人员认真学习合同系列文件的条款,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特殊要求,了解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及法律责任。

EPC总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

EPC总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涉及对合同有利和不利两方面,一般包括:设计变更;材料设备变更;设备供应商变更;未能按计划开工;施工措施变更;分包商履行合同的失败;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失败;有缺陷的工序和低劣的工程;工期延误。设计管理是EPC项目的重中之重,设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承包商的项目效益。我国应用EPC总承包模式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通常在招标前负责部分设计工作,其设计深度也因项目而异。一般,业主给出的设计深度只到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EPC承包商需要完善初步设计并完成详细设计。在EPC承包商的设计过程中,承包商设计部可能对业主原来的设计提出了优化建议书(设计变更不影响原工程的各类技术指标),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后做出接受、拒绝或修改建议书的决定。按照国际惯例,EPC承包商提出设计优化给项目带来的利益应由合同双方分享。EPC承包商设计部在提出设计优化前应咨询合同部的意见,充分考虑如何从设计优化中获得最大利益。对于设计优化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EPC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就应当提出来,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利益分配方式。

其他方引起的工程变更

其他方引起的工程变更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不可预见的工地地质条件及其他自然条件的改变;管理机构的变更;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变动;劳动纠纷,当这些发生时EPC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业主变更申请。

分包商的变更索赔

在分包商向EPC承包商的索赔中涉及前期业主需要完成的工作如:厂区平整、地下复杂情况等应该由业主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资料。当承包商接到分包商的变更索赔时,发现这些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自身原因而是业主原因造成的,而在项目运行前期并没有与业主及时沟通,造成解决问题时难以处理,使得EPC承包商无力解决或解决后费用大幅度超支。

分包商变更申请依据混乱

7.建筑工程施工变更管理探讨 篇七

1 建筑工程施工变更面临的主要难题

首先在建筑工程施工变更中程序较为复杂, 主要涉及开发商、建筑商、管理方、承包商、政府管理部门等多个方面, 其中前期工程申请和准备时间较长, 整个过程缓慢而艰难。其次建筑工程施工变更的主要单位责任意识薄弱, 法律意识淡薄, 结算的进度和工作效率十分低下。最后建筑工程施工变更得过程极其复杂, 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行为, 比如开发商过分注重经济效率而忽略了实际的工作质量, 还有一些审计资料和价款增加项目经不起推敲, 实际说服力较弱。

2 工程变更中价款的控制

2.1 相关的概念

建筑工程施工变更主要是由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费用三个主要部分构成。其中合同价款只要包括开发商和工程承包者双方的合同协定, 其中主要包括甲乙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时间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签订合同价款, 双方都不得违背协约中的的任何一条规定。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在双方协定的前提下, 对某一个部分增加合同价款的工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改。最后费用主要指的是不在合同价款之中的其它经济支出, 主要的承担对象是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2.2 施工方提出价款增加的费用构成

首先是人工费用, 所谓的人工费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工人的必须工资、基本津贴、福利保障等。其次是材料费用, 所谓的材料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购买的各项材料的支出经费。最后是机械使用用费, 所谓的机械使用费用, 顾名思义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租用或者购买设备所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

2.3 施工方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法则

首先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按照原先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行事。比如合同中规定的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照原先已有的价格进行相关的计算。因此在此过程中为了使承包方和开发方都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约行事能从根本上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 若某项变更工程的价格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但是具有相似的工程价款, 可以将合同中的工程价款作为参照对象, 根据一定的换算比例和相应的价款计算, 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价款更变。最后如果变更工程不存在于之前签订的合同内, 并且也没有找到相似的变更价格, 可以在权威专家或者工程核算师的建议下合作双方协定变更价款。

3 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

3.1 自然条件所致

建筑工程不同于其它的施工工程, 该工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建筑场地往往受自然环境和周围可利用的条件限制。因此当出现某些人力不可抗拒的恶劣自然条件往往会导致工程变更。由于地质勘测和地基的计算往往不够精确, 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则会对相关的设计和计算结果进行相应的变更。

3.2 建筑单位引起变更

建筑单位主要是指施工方, 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 施工方往往会因为业主的要求变化而随之产生工程变更。比如业主原本要求将建筑楼层设计成适宜三口之家居住, 但是后来由于某些家庭成员的变化, 现在要求施工方设计出适宜祖孙三代人居住的房屋, 为了满足业主的住房需求, 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施工方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将原本适合三人居住的房屋设计成适合五到六人居住的环境, 并且充分保护三代人的住房需求。再比如某高校原本的宿舍楼是设计底层为空架层, 或者地下室来放置学生的自行车等, 但是由于该校不断扩大招生的规模, 学生数量开始不断增长, 为了最大程度上保障学生的住宿需求, 就需要将原本的架空层变成宿舍公寓, 但是由于底层光线较差, 并且自然环境较恶劣, 这就需要施工方运用多种设计手段设计出既适宜学生居住, 又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的优良公寓。因此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会造成最后的工程变更。

3.3 设计方案不完善所致

任何一个项目实施以前都需要相关的文件和设计图纸, 这是前期基本的准备工作。但是建筑单位在工程实施以前的建筑材料、工业用料等多个方面都是暂时拟定的, 在最后的实施过程中会因为一些自然条件或者业主的需求而重新确定新的材料和新的价格等等, 由于最初的设计方案不完善, 会导致最后的工程变更。

3.4 勘测设计的不确定性

在相关的社会调查中我们发现建筑工程在施工前都需要进行地质勘测, 只有勘测结果符合建筑施工要求才能进行最后的施工工作。比如某地的土壤较为粘稠, 并不适合楼层的架空, 因此该土地并不适合建高层。所以由于勘测设计的不确定性会造成最后的工程变更。

3.5 设计人员的疏漏

工程师或者造价师需要对建筑工程的实施进行前期的设计, 但是由于设计人员的综合水平和专业素质不同, 最后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错误和疏漏, 设计师往往会忽略一些细节性的问题, 有时会忽略了业主或者施工方的需求, 因此最终会导致工程变更。

4 设计变更的主要方法

4.1 完善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 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以人为本。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管理体制, 打破原来涣散、责任不明的工作状态。在工程实施以前就进行相应的计划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领导这和决策者一定要赏罚分明, 责任到人, 规定下层每一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力度, 并且提高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 定期考察工程实施的进度, 对于那些表现优秀的员工和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以此来激发工作者的主动性, 最大程度的挖掘员工的潜能。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培养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 在面对突发情况时, 能够以不变应万变, 能够较好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的各种问题。

4.2 健全规章制度

任何一个优秀企业的发展, 都离不开健全的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行业更是如此。设计变更无论是合作双方中的哪一方提出, 都应该由相应的政府机关部门、建筑单位和房屋业主进行洽谈商量, 然后由管理者计算出与之相应的数据, 由工程鉴定师签发办理[2]。首先, 在建筑工程施工变更中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保证工程按时按量完成, 对于合同变更中出现的错误和缺点需要双方协商才能更改, 否则不予更改, 并且对于一些价款变更一定要慎重决定, 在权衡利弊之后才可作出改变。其次, 设计变更中涉及的主要工作人员和参与单位都需要进行简单的说明或者阐述, 对于背景也应该有一定的介绍, 另外涉及变更中的原因一定要详细说明, 比如设备不当、工艺要求提高等, 设计师和工程师一定要最大程度的降低成本, 但同时不影响施工质量。最后, 对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一些不明确的资料和内容应该予以剔除, 或者予以详细说明之后才可以进行变更[2]。综上所述, 健全规章制度是工程设计变更中的主要方法。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 工程施工变更管理是企业重要的构成因素, 更是双方合同签订的重要内容。相关的专家和企业管理者都认为工程变更极其重要。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和注意方式方法, 首先要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尽量减少工作失误;其次要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使之变更管理的合同环境透明化、公开化, 最大程度上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要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通过系统的管理软件, 目前, 工程变更管理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因此效率较低, 为此应该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提高管理水平, 从而实现工程变更管理的信息透明化和公开化。我们相信在多方的努力下, 建筑施工工程变更管理一定会有一个更加光明的前景。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 各行各业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尤其是建筑工程市场的竞争尤为激烈。近年来, 根据相关的实际调查我们发现建筑市场的材料、场地、工人费用等不断升高, 这些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企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开始改进管理办法。笔者主要针对现下建筑工程施工变更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并且着重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变革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张燕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研究与实践[D].华南理工大学, 2013.

[2]梁福生.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东北石油大学, 2012.

8.浅谈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 篇八

【关键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变更

引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发展迅速,各地高速公路建设逐渐延伸进入山区,其跨越地域广,路線地貌复杂,地质条件变化大,对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项目实施期间因工程量增减、施工项目、施工内容、施工条件等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工程变更和索赔。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工程变更几乎完全是不可避免的。作为承包人,由于变更工程总会或多或少地打乱其原来的进度计划,给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带来程度不同的困难,所以总是希望以此为由向发包人索要比变更工程实际费用大得多的金额,以获取较高的额外利润。同时工程变更也为承包人摆脱合同价款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很多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投标价一压再压,目的就是力争中标,实施中期望通过变更弥补亏损甚至赢得更高的利润。这样就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作为建设单位,如何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工程建设期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1 把握好建设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的定位

项目中为控制变更费用和处理周期,往往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者的经验等制定了具体的变更程序和变更管理办法,建设单位错位或越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全部代劳,监理工程师处于尴尬局面,形同虚设。甚至建设单位“大权独揽”,以审批表或文件对费用直接批复。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繁重,变更决策、处理周期长,控制效果差,费用反倒失控等诸多问题。

必须建立一个正确而有效的变更受理程序,必须明确工程变更的有权发出人。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在第51.2款明确规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目前国内建设项目均通用此原则。只有监理工程师才有权发出工程变更令。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是进行工程变更的唯一正式依据,是必不可少的。其他的所谓“现场考察纪要”、《变更设计备忘单》、建设单位的文件、监理工程师的文件、甚至某个领导的签字或表态,这些都只能作为参考资料或支持资料,绝不能直接作为变更依据,也不能作为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的依据。但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必须按照《监理规范》中的要求,对变更的依据、理由、金额等准确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签发,不得滥发。建设单位发现其签发的《工程变更令》存在问题的,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工程建设中一方提出工程变更要求,监理工程师调查工程变更事由,并与建设单位协商,如不产生工程变更则书面通知下发变更提出方;如产生工程变更,则编制工程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上级部门审批后发布工程变更令,抄送有关各方。

审批变更应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建设单位不可代劳。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工程变更设计经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复下达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应按变更令及批准下达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并相应增减有关工程费用。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变更时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人进行适当的协商,尤其是一些费用增加较多的工程变更项目,更要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才能批准。

2 规定严格的工程变更审批时间周期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人员对变更要尽快处理,如决策、等待时间过长或程序太慢,不仅对工程有严重影响,也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索赔。因变更往往是索赔的机会,故监理/建设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对变更的处理,有时变更是与索赔同时进行,伴随着谈判,就变更费用(单价)/工期达成一致后,才能开始合同变更。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有效的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的审批应规定严格的时间周期,一般在7天~15天内批复。

3 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

第一,对原合同清单中已含有的工程项目,应直接取用原清单中的项目单价;对类似工程项目,也应尽可能地参照原清单中的项目单价,或在原单价基础上作合理的计算调整。这主要是基于原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双方在工程施工前就已相互认可且被双方所接受,处理起来较为简单、容易。例如在工程变更实施中出现C20、C25两个砼细目,而原清单中含有同一结构部位的C20砼细目,并有几个位于其他不同结构部位的 C25砼细目(即类似细目)单价,这时,C20砼细目应直接取用原细目单价,C25砼细目则可选用类似细目中与新增细目最接近的工程细目单价,或以原清单中的所有C25砼类似细目单价的平均值作为新增细目单价。这些做法均较为合理,工作也简单,容易被合同双方接受。

第二,对原合同清单中没有可参考的工程项目单价,或若采用原合同清单细目单价明显不合理时,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合理单价。该单价应参照现行的各有关工程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规定计算确定,并附计算过程及相应说明。因为部颁工程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等文件具有权威性、代表性,据此计算比较合理科学,应考虑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降幅,也较容易得到当事各方认可、接受。

4 严格的职能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使合同更加完善,更加合理。应是技术上可行、可靠;费用合理;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一般不应影响工期。面对内容繁多的各类工程变更,由于缺少对其技术、经济、工期、安全、质量、工艺性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评定,在没有制定完善的工程项目变更控制指标体系的情况下,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受理、评估、确认及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和变更价款的商定都缺乏规范明确的组织职责、岗位职责和处理程序。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变更处理的效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反馈,也不能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有效的价值分析和多方案的比较,将使一些没有意义的工程变更得以发生,或者是工程变更方案并非是最好的方案,发生不必要的费用,更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对工程变更的有效评审,甚至会出现一些错误的变更。由此可见,要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能够通用的做法和程序,是很难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

参考文献:

[1]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

[2] 帅文姜. 浅议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J].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 2010,(08)

[3] 翁春颖. 提升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成效初探[J]. 建筑 , 2010,(12)

[4] 梁师树. 建设单位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理[J]. 广州建筑 , 2010,(04)

[5] 万治华. 论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控制与管理[J]. 湖北教育学院学报 , 2006,(08)

9.水库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篇九

信息来源:招监室 阅读数:2261 次 发布日期:2013/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第三条 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工程变更按拟变更金额的大小分别由项目业主、联席会议和市政府实施审批。

成立由财政、发改、审计作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召开由财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是否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也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变更会议,监察局可派员对联席会议实施的审批开展行政监察。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联席会议(专家费用计入项目待摊费用)。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当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工程变更未审批前,项目业主(含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活动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结构完善、投资节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目标。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原则。凡是由项目业主和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事项,必须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审批同意的理由。

凡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事项,经联席会议部门审核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的,建议中必须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初审意见。

经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同意的工程变更,责任主体明确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追查责任主体的意

见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均由联席会议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和职能职责确定应移送调查处理的部门。被确定为调查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部门,无法定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回复联席会议。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

(一)提出的主体。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属项目业主自行审批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直接向项目业主提出;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由项目业主向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提出。

工程变更审批前,项目业主须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二)工程变更应单次单项提出。工程变更提出主体应在工程变更提出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变更基本情况”提交项目业主初审(项目为代建的,应先提交代建单位审查)。经初审合格的,由项目业主进行审批(属项目业主审批的)或由项目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变更的依据; 2.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及拟变更金额;

3.为审查所需提供的附图及计算稿等相关资料。

凡提出的工程变更事项无法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必须作

出书面说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提出工程变更:

1.工程建设时遇到需要保护文物、古迹等情况发生;

2.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建设标准发生改变;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

4.设计、地勘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或工程量清单漏项,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5.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设计标准质量,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6.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7.公路、水利建设沿线需增设农田灌溉,农村道路或机耕道接道口民生工程,由沿线当地政府提出的;

8.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因征地拆迁安臵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府要求提前完工导致建设费用发生变化的,造成整个项目投资额发生变更的,由市政府单项研究决定。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受理

(一)受理主体。工程变更的受理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单位受理,并由受理单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栏。

属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先报联席会议初审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栏,提出变更受理的初审意见。

(二)受理条件。工程变更的受理遵循“一事一受理”的原则,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工程变更申请的内容必须完整,且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否则,工程变更的受理单位不得受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

各审批单位要严禁超工程预算的工程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一)暂列金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1.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若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项目业主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变更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备案,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报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结算审查依据。若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不同意变更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向施工单位下达不同意变更通知。

2.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以内(含)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是否变更的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若联席会议同意变更的,由市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向项目业主下达同意变更通知。项目业主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报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结算审查依据。若联席会议不同意变更的,市财政局1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并说明理由,向项目业主下达不同意变更通知书。

3.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且累计变

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的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中提出是否变更的初审意见。项目业主根据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工程变更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政府批准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批复文件报财政评审,作为结算审查依据;市政府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按照市政府的批件执行。

(二)工程变更累计超暂列金的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本合同段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

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的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中提出是否变更的初审意见。项目业主根据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工程变更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政府批准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批复文件报财政评审,作为结算审查依据;市政府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按照市政府的批件执行。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工程变更的处理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1.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不及时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并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3.其他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量、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等发生变化;

5、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同意采用特殊情况处理的。

(二)特殊情况的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1.现场确认程序:当项目业主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时,在组织施工单位实施的同时,应在当天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通知1日内负责召集发改、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召开项目现场联席会议,对工程变更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是否初步同意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内容的会议纪要,监察应派员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如联席会议不同意,项目业主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如联席会议同意,项目业主可组织实施经联席会议同意实施的部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工程资料、全过程影像资料。

2.后期手续办理流程:按本办法第十条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工程结算时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若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以下方法计价:

原投标清单已有的项目按原投标清单报价执行。

(二)若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以下方法计价:

1.新增工程。结算单价=财政评审预算单价×中标人评标价/

招标人评标价。新增工程中涉及新设备的,结算价以实行政府采购或参考《德阳造价信息》确定价格。

2.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部分的结算单价=财政评审预算单价×中标人评标价/招标人评标价。工程变更中涉及新设备的,结算价以实行政府采购或参考《德阳造价信息》确定价格。

3.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三)经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对变更预算价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如财政评审预算与按相关规定的编制结果存在差异较大的,审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资质的,经项目业主同意,由原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予以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实施,原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审批表》、财政评审报告、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证、影像资料,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须有联席会议纪要及相关审批手续,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

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否则,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实施公告制。经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将调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工程变更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第十七条 建立移送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移送:

(一)未批先建设的工程变更,由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凡市财政局在评审或市审计局在审计时,发现涉嫌虚假签证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监理单位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情形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经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审查工程变更申请,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移交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五)上述四类情况,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凡工程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高于20%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将自动提醒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在对该工程所涉及的工程变更审批时从严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市监察局每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当年实施的工程变更的提出、受理、审批、实施、结

算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对重大、疑点问题要予以调查。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变更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项目业主、工程变更审批单位、工程变更监督单位在工程变更的提出、受理、审批、组织实施、监督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二)因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上述单位的违约责任。

项目业主在与上述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在项目交(竣)工前(预算编制单位在出具财评报告后),服务费的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0%(可研除外)且必须将以下条款纳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可研编制单位。若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的,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的50%追究可研编制单位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勘察单位。钻探点所在位臵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直到扣完所有服务费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因地勘报告提出的地基处理意见不经济、不合理,致使基础工程增加投资超5%的,或因勘察原因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在财政预算价5%以内(含)的,不支付30%的勘察费,等额赔偿损失;因勘察原因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的,或出具虚假地勘报告和虚假处理意见的,不支付30%的勘察费,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设计单位。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评预算价5%以上的,不支付30%的设计费,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政评审价误差超过5%(含)以上的,不支付预算编制费30%;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政评审价误差超过10%(含)以上的,不支付30%费用,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造成损失的,不支付30%费用,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监理单位。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的,增加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不支付30%监理费,等额赔偿损失;监理单位虚假签证的,或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提出的工程变更不严格审查的,不支付30%监理费,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因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实际不符,或因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等额赔偿。

(四)凡本条第(二)款中由项目业主抄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相关中介机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高限处理,并通报全市。凡被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属须招标、比选确定的,3年内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投标或比选申请;属项目业主可直接

签订服务合同确定的,3年内项目业主不得接受上述中介机构的相关服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提供的资料不全、工作失误或无故强行要求提前提交勘察、设计等文件,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工程变更或增加投资的;

(二)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未根据建安投资金额实行限额设计的;

(三)违规提出工程变更事项的;或将一般工程变更事项以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变更事项提出的;

(四)提出工程变更事项未找明引起工程变更原因的或未分清引起工程变更责任主体不能说明理由和后续处理意见的;

(五)对自行审批的工程变更,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的;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报批工程变更的;

(七)未批先建的(含应自行审批的工程变更);

(八)不按本办法规定,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的;

(九)擅自变更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的;

(十)不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填报工程变更相关信息的;

(十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将有关条款写入与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监理签订的合同的;或者将有关条款写入合同,但不按合同约定追究勘察、预算编制单位,设计、监理违约责任的;

(十二)对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行为,该移送不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

(十三)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需重新组织招标、比选或政府采购的,违规采用直接发包等方式发包的;

(十四)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二条 财政、发改、审计工程变更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可研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而通过评审,发改委未追究评审专家或咨询机构责任的;

(二)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财评时发现超概不予退回的,或者本合同段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必须在施工中明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除外),受理并出具财评报告的;

(三)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审查把关不严,致使工程清单与施工图不符或工程量清单漏项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财政部门对不应受理的工程变更予以受理的;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无故缺席或无故拖延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的;

(六)联席会议在没弄清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或者能够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不提具体处理意见等不按本办法要求违规同意工程变更的;

(七)联席会议无法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又不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八)财政部门在项目财评审查时,不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查,致使财政评价畸高或畸低的;

(九)财政、审计部门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

(十)财政、审计部门对该移送而不予移送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部门,对项目业主移送上述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或应当发现上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不严肃查处的,或不按本办法处理到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等资金来源渠道以市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适用于本办法。以上级资金投资为主的,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无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应急抢险造成的工程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施工招标(或比选)时应将本办法相关

内容列入招标文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明确如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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