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 款 承 诺 保 证 书

2024-08-12

借款还 款 承 诺 保 证 书(9篇)

1.借款还 款 承 诺 保 证 书 篇一

承 诺 书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向出借人(先生)郑重承诺:

1、本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归还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若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归还借款,本人同意按借款合同约定承受罚息;

2、若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归还借款或出借人发现借款人有任何不利于出借人的异常情况,本人承诺按借款合同约定对出借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自愿接受:按借款总额每日10%计收罚息,给出借人 造成的除罚息以外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邮寄费、催款人工资,车费,电话费,饮食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借款人自愿全部承担。借款人无条件地配合出借人的上述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3、补充内容: 上述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并书面确认。

承诺人:

年 月 日

2.借款还款协议 篇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丙方系甲方员工,乙方因特殊原因向甲方提出申请救助,经甲方落实确认后,甲方同意以借款形式给予乙方经济帮扶,并由丙方作为乙方的借款担保人,为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经三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借款、还款规定:

1、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小写:元;大写: 元整。

2、乙方按□月□年偿还借款,自月份起执行,每□月□年还款数额:小写:元,大写:元整。

二、甲乙丙三方协议规定:

1、甲方必须落实确认乙方借款原因是否属实,确认属实后甲方确定借款数额,办理借款手续,履行借款协议。

2、乙方同意甲方借款金额,并按借款、还款规定执行;

3)作为借款抵押,办理房权证、土地使用证后抵押在甲方,待借款全部还清后,甲方方可将房权证、土地使用证返还乙方。

4、丙方同意为乙方作为借款担保人,如乙方不能按借款还款规定按时还款丙

方有权催促乙方还款,并同意为甲方协调处理乙方抵押房屋手续,如乙方

未能还清甲方借款,丙方自愿为乙方还清。

5、乙方因个人原因在未还清甲方借款前离职,或服务期未满离职的,承诺按以下方式处置:

5.1.个人还清甲方借款本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算起,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后,甲方返还乙方的房产证、土地证,房屋由乙方处置。

5.2.乙方无法还清甲方本息的,同意将房屋出售给甲方认可的新的购房人。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财务中心、人力中心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手印):丙方(签字/手印):

3.银行借款客户还款事项提醒函 篇三

为了您方便、快捷的进行还款,同时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在此,请您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还款账户:在借款协议里列示的专用账号是您每次用于还款的账户,请妥善保管好用于还款的银行卡。如发生该银行卡丢失、损坏的情况,请您第一时间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协助您安排按时还款事宜,以避免产生罚息和违约金。如您需要变更还款账户,请向我们提出申请(还款日当天及节假日不受理),我们的相关工作人员将协助您,进行变更借款协议中专用账号的事项的办理。

2.还款账户最低余额为15元:为确保您的还款成功划扣,请确保您的还款账户余额在划扣当月还款额后,还有至少15元的余额存在您的还款账户里。此金额可能用于支付您还款账户所属银行的“年费”或其他费用。关于此“年费”或“其他费用”,请致电该银行咨询。同时为了保证扣款日能够成功划扣,请您保持专用账户中有充足资金,避免因其他未知或遗忘的代扣等业务造成违约。

3.还款时间:请您在每月15日或30日18点之前,将每月还款额足额存到您的银行卡里,逾期将产生罚息和违约金,并会影响您的个人信用记录。请您务必牢记此还款日,此还款日期不因节假日顺延,如果您的还款日为每月30日,那么2月还款日为2月末最后一天。

若您采用跨行转账方式汇入还款账户,请提前一周进行划转。我们将以成功划扣还款账户的还款金额时间为准,记录还款时间。

4.违约:如果您在还款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 6893)。特别需要

您注意的是:如果您违约时长超过15天,根据借款协议,出借人有权终止借款协议,您须在出借人提出终止借款协议要求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罚息和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1)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5%计算,不低于50元,每月单独计算。

2)罚息:每日支付所有未还本息总和的0.05%,每月单独计算,每月的未还本息总和为当期及以后各期的未还本息总和。

3)如当月部分还款,则当月用以计算罚息的未还本息总和不变,直至您把当月所有款项结清(包括本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

5.提前还款:根据借款协议您可在剩余还款期数为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情况下,提出提前一次性还款。如果您有这种需要,务必请在规定还款日的前5个工作日与我们沟通(节假日及还款日期间不办理),我们将帮助您安排预约一次性还款的相关事宜。提前还款咨询电话(010 6893)。同时提前还款需要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协议约定的尚未支付的预期利息和服务费总额的50%收取。

6.联系方式变更:为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如果您需要变更还款账号,或者您或共同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居住或工作地址发生变化,请在第一时间拨打0 6893通知我们。注:还款日当天不予变更还款账号。

7.循环贷:在您积累了一定的良好信用记录后,比如您已经按时还满一定期数后,如果您有新的借款需求,我们将接受您的再次申请,我们会根据您的信用级别、还款情况和还款额提供循环贷的帮助。循环贷咨询电话:010-660。

8.指定用途借款特别提示:若出借人已经按照您在《转账授权委托书》要求,将您的借款支付给您指定的产品提供商,出借人完成付款责任后,对于您选择的产品

或服务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您对购买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您自行与产品提供商联系。同时应按照《借款协议》及本《借款客户告知书》的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中断或终止还款。

4.借款还 款 承 诺 保 证 书 篇四

一、国家助学贷款如何还本付息?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60日前,应与银行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借款人所在学校必须在借款人与银行办理完还款协议的签定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人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月、足额将每月应还款额存入已授权我行扣划的帐户,我行在每月的1日由系统自动扣收。

二、银行是如何计算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的?

每月还款额包括:宽限期内不还本,只还利息的月付息额和开始偿还本金后的月还本付息额。对于月付息额:由于新政策下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借款人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时间有最长24个月的宽限期,我行根据借款人借款总期限的长短并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压力给予借款人12个月或24个月的宽限期,具体为:借款期限在60个月以内(含60个月)的,宽限期为12个月;借款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宽限期为24个月。宽限期内不还本,只还利息。计算公式为:月付息=贷款金额×月利率 对于月还本付息额:我行采用的还款方式是滞后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供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

每月还本付息额=—————————————————————————×贷款金额

(1+月利率)供款总期数-1

(注:)供款总期数:以月为单位,指开始还本付息的时间至贷款到期日这一期间的月份总数。

三、如何办理提前还款?有何规定?

由于受助学贷款业务的特殊性,目前系统不接受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内,可以办理全额还款。原则上提前还款必须由本人带上身份证亲自到我行办理,但现在我行已专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开通了便捷还款方式,即不在南宁市的借款毕业学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提前还款(我行提供固定内容和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由我行零贷客服柜台受理此项业务(咨询电话:0771-2831527)。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

四、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如何办理贷款的展期?

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可以向我行提出贷款展期,毕业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先与银行签定《过渡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待新学年开学取得相应的在读证明(即:学校直接开出的证明或经学校盖章的学生证复印件均可),再与我行正式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原所在学校按在校生实施财政贴息,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新学位毕业当年重新签定还款协议。

五、借款人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针对在校生);

2、借款人未按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归还贷款;

3、借款人在取得毕业证书(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未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送回经办银行;

4、借款人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银行;

5、当发生如下事件时,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2)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3)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6、借款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7、借款人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8、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9、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我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

10、借款人在毕业时未与我行签订还款协议。

六、毕业借款人违约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有哪些?

1、借款人未按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如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协议》所指定的扣款账户时(注:受目前系统限制,新开帐户必须是南宁市辖区中行内的帐户),应及时通知我行,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我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供我行扣划,否则造成我行扣划失败时,我行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我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七、国家助学贷款有哪些违约追究措施?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追究措施包括:

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中规定的情况之一的,我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取贷款本息;

2、公安部门配合经办银行核查违约借款人的身份,经办银行可向违约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3、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人,银行有权将借款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八、特别提示

1、银行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合同与还款协议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2、在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银行将按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关注电视、报纸等信息的报道,主动联系银行了解国家利率调整后自己新的月还款金额。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于2005年5月全面启动,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包括:个人基础资料、还款信息及其负面信息(即违约信息)将被记入该数据库,成为每一位借款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信用记录将被广泛应用于留学、创业、购车、购房、信用卡等贷款申请的审核中,对借款人的生活及事业将产生重要影响。这里提醒借款人按约还本付息,如因特殊原因难以按约还款,请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慎防发生拖欠等违约行为。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全国各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

中国银行南宁市邕州支行个金部(零贷)

5.还款保证书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我厅(局)愿为下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国别:

项目名称:

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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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贷款金额:(币种)(数额大写)

我厅(局)愿为借款人因与贷款人签署的关于上述项目的转贷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国外银行费用,转贷手续费,罚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费用)的偿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未能根据转贷协议按期如数偿付转贷协议项下的到期债务,我厅(局)保证在收到你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我厅(局)将以足额的贷款币种或与之等额的人民币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国外银行费用.在全部债务未清偿之前,本保证不因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法人代表变更,法人组织机构变动及隶属关系变化而失效.保证期间自本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我厅(局)不能有效履行上述保证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对外还款时,贷款人应当先行予以对外垫付.贷款人应当将对外垫付的本息及国外银行费用的明细清单在对外垫款后及时报我厅(局).我厅(局)审核无误后,将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确认,贷款人据此向中央财政申请对我厅(局)采取扣款等措施,并按双方确认的金额以人民币拨付贷款人.保证人:(盖章)

年 月 日

抄:财政部附件2

还款承诺函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我厅(局)愿为下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承诺:

贷款国别:

项目名称:

贷款金额:(币种)(数额大写)

我厅(局)负责按时偿还转贷协议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如我厅(局)不能按期有效履行上述承诺,我厅(局)同意财政部对我厅(局)采取财政扣款的方式偿还全部债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接受转贷项目委托的确认书

财政部:

你部《关于 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等事项的通知》(财办金[ ] 号)收悉.经研究,我行同意接受你部关于转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和金额)项目的委托,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银行

(盖章)

6.还款保证书 篇六

我公司我自愿用信誉、公司全部财产、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___签定供需合同的货款本息、费用及违约金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我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产清单、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一套,内容均真实有效,且企业资产无抵押、查封,且在借款本息未还清之前不抵押、查封、不转让,否则为诈骗行为,我公司承担一切刑事和民事责任。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7.个人还款保证书 篇七

我叫×××,男(或女),××年××月出生,是夏津县××镇××村人,今年考入××大学。但是由于 ,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特向县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在此,我郑重承诺:我坚决严格履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做到:

1、诚实守信,遵规守约,积极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保证于毕业后每年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前按时主动交纳贷款利息;

3、保证在还款规定期限年内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4、保证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如本人住所、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保证及时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进行更新。

5、如违背以上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追讨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特此承诺!

贷 款 人:(签字、按手印)

共同借款人:(签字、按手印)

8.还款承诺书 篇八

致出借人: 本人: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

签署的《汽车质押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

(大写:)。双方协议证月利息及其他费用合计总额为: 元。现本人承诺 年 月 日准时偿还本金、利息及主合同产生的所有费用,相关款项到期时,本人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全部家庭财产)、或名下持有的汽车、房产、公司股份等主动交由出借人进行变买,在变卖财过程本人愿无条件协助出借人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款项用作还款处置。如有不足则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对不足部分维续追索。

特此承诺

附注:

1、承诺人已核实还款承诺书情况,并保证本《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

2、《还款承诺书》项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项具有同等效力。

3、《还款承诺书》由承诺人签名,不得代签。

4、《还款承诺书》的填写准确完整,不得除改,否则无效。

5、承诺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6、承诺人对本页内容已明确。

7、履行本《还款承诺书》期间如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诉讼解决。

8、承诺人同意本《还款承诺书》保讼期间所产生的: 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送达费、登报费、鉴定费、差 旅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所有费用由承诺人全额支付。(以下无文)

————承诺人同意并理解以上条款————

承诺人:

9.借款还 款 承 诺 保 证 书 篇九

案例说法:借款人死亡要求继承人还款案例

素材来源/网络

编辑制作/荷花小女子

原告南宁某银行某支行与温某于2006年9月27日签订一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贷款7万元给温某用于住房装修,温某以自有产权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10年,温某每月应还本息844.3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温某放贷7万元。温某于2006年10月17日在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至2008年12月31日止,温某拖欠原告本金63153.47元、利息4430.13元未还。2008年2月15日温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在向原告贷款前温某已离异,温某的三个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温父、温母、温女。原告遂以温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温父、温母、温女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温某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要求三被告在继承温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温某尚欠借款本息67583.6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3115元,确认原告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温女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所提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表示放弃对温某遗产的继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温女的诉讼请求。

被告温父、温母均未作书面答辩,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裁判】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温某所签《个人消费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温某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了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抵押房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温某在收取款项后未按期偿还,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温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

温女明确表示放弃对温某遗产的继承,温女对温某应承担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温父、温母未明确放弃继承,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属于“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本息及相关追偿费用,原告有权以登记的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对原告要求赔偿为实现债权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主张,因温某与原告所签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解除原告与温某所签《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被告温父、温母在继承温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67583.6元及律师费3115元,确认原告对上述债权有权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对温女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在一审阶段生效。

【评析】

本案涉及对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一是关于原告与温某的合同关系问题;二是由于温某死亡而引发的合同之债继承问题。

一、关于原告与温某的合同关系

在原告与温某的合同关系中,双方所签《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系原告南宁某支行与温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温某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了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抵押房产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温某在收款后本应依约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本应承担违约责任或承受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二、温某死亡引发的合同之债继承问题

1、债权合同的成立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债权合同并非身份关系的合同。温某在债权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不可能当然地因温某死亡而取代其成为债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从而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追偿费用等合同义务。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温某的继承人与原告并没有债权合同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温某与温某的继承人达成三方协议或温某的继承人与原告达成双方协议或温某的继承人向原告单方承诺由其履行温某的债务以构成债务加入,也没有证据表明温某的继承人愿意与原告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2、债权的设定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也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之债和因继承所生法定之债虽同属债发生的根据,但毕竟性质不同。本案中,原告虽不能依据原合同向温某的继承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违约责任请求权,但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温某的继承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则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

三、关于本案的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自然终止。终止了的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但是,债务人的死亡并不能导致债务的消灭,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因为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概括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据此,因被告温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温某遗产的继承,故温女对温某应当承担的本案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告温父、温母没有明确放弃继承,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属于“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向原告偿还温某尚欠借款本息及追偿费用的法定义务。原告南宁某银行某支行有权以登记的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对原告要求赔偿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主张,因温某与原告所签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原告也履行了格式合同使用人对格式条款应进行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提交了足以证明该律师费收费合理且已实际发生的收费办法和票据,故法院予以支持。

借款人的继承人是否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案情】2006年4月8日,张某向胡某借款1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3分计算,并向胡某出具借条一份,龚某在该借条“今借人:张某”右下方签名。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要求龚某和张某还款,未果。现胡某起诉要求龚某偿还借款及及其利息。另查明,在胡某起诉前张某已经去世。现龚某主张其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补充签名,仅凭该借条认定其为债务人与常理不符;本借款是张某与其妻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张某去世后其妻何某应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何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分歧】借款人的继承人是否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龚某对在张某于2006年4月8日向胡某出具的借条上予以签名认可,该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知道签名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虽然其签名在“今借人:张某”的右下方,但龚某在借条上没有特别注明其是“保证人”、“见证人”或“居间人”,又未向法院提交足以证明其不是借款人的证据,所以,应认定龚某为共同借款人,对上述借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因此,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有权选择主张权利对象,即在张某去世后胡某既可向张某的义务承受人主张权利,也可向龚某主张权利,或向张某的义务承受人及龚某共同主张权利,张某的继承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此,在胡某不同意追加何某为被告人的情况下,不应追加何某为被告,不追加并不违反法定程序。龚某在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张某的继承人追偿,也可以起诉张某的继承人,但这应属另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为共同借款人,对上述借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但在2006年4月8日,张某向胡某借款时,张某与何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何某系张某妻子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借款人张某去世后作为其妻子何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不同意追加何某为被告参加诉讼,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虽然我国现行的共同诉讼规则非常简约,共同诉讼制度在理论认识上也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和片面性,但该案龚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理由如下:

第一,龚某主张“其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补充签名,仅凭该借条认定其为债务人与常理不符”,不追加何某为被告,客观上无法彻底查清案件事实;

第二,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合一确定的,且无法区分债务人的责任大小。

第三,张某的义务承受人和龚某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权利和承担共同义务,其存在共同诉讼的牵连性基础。该案不能采取多次分别诉讼的方式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被告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明确承认了被告和人民法院诉的主观的追加权。

第五,何某是否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属于实体问题,但是否追加其为被告,则属于程序问题。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不需要征得胡某的同意。

第六,具有共同诉讼标的数人成为共同诉讼人,并不是当事人个人意志的结果,而是法律意志的结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主张权利和放弃权利的自由,但这并不能作为否定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理由。所谓的“放弃权利”是指放弃共同起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该案胡某主张有权选择主张权利对象,实际上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行使权利的妨碍,如果依法必须由数人共同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而原告只起诉其中一部分,其结果只能有两种:一是法院判决被诉的人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以被告在实体上不适格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前者对被告显然不公,而后者则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导致诉累;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同意追加何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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