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租赁合同

2024-06-30

房产中介租赁合同(精选15篇)

1.房产中介租赁合同 篇一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

2、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及非法经营。

3、爱护承租房屋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乙方因特殊情况须终止合同时、须在15天内通知甲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6、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转租该房屋,转租后乙方应通知甲方。

第七条 续租:

如果乙方未要求续租,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壹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接到通知 十五 日内向乙方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 因甲方责任终止合同的:

租赁期间因房屋自身质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由甲方负责出资维修,但该房屋相同部位经两次维修仍不能为乙方正常经营所使用的,乙方有权利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终止。甲方自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返还乙方已经交付的当期尚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

第九条 租赁期间,如果遇到政府拆迁规划,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视为不可抗力,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自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返还乙方已经交付的当期尚未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租期总租金的作为违约金。租赁期间如甲方增加房租或单方解除合同,除承担本条第一款之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乙方营业损失及装修损失,营业损失为乙方上月收入的4倍,装修损失为 万元。(或有票据的以票据为准)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中介房产租赁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座落于安顺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单元____楼的房屋_____套(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户型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使用。房屋装修及设施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共计_____个月(年),甲方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注: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分租、转借、转让、改变租赁用途、与他人调剂交换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议定每月(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由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租金交纳方式按_____月(年)交纳。

第四条 租赁期内房屋修缮:甲方对所出租房屋设施及设备应在交付给乙方使用前检查清楚,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入住该房屋后,房屋内的设施及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及修缮。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1)租赁期间,如甲方依照法定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3)在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4)若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燃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相关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在租期届满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七条 甲方收取乙方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 元整,乙方中途退租(或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甲方租金)甲方有权不退还,若甲方中途拒租按乙方所付定金金额壹倍额度赔偿给乙方(合同履行,乙方所付定金则转为租金)。甲方收取乙方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 元整,乙方退房时,房屋主体无损坏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并结清水、电及其他相关费用,交还该房屋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清欠租外还需按原日租金____倍以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转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租赁期满乙方若逾期归还房屋,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倍的滞纳金。(6)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以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为准),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 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如下: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期满自动作废。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2.房产中介租赁合同 篇二

例:广东盈业公司有60 000m2厂房对外出租, 厂房造价为2 000元/m2, 按20年折旧。在协商中, 承租企业提出了以下两种不同的方案:

甲方案:盈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全部为厂房租赁服务, 租金为14元/m2 (按月计, 以下同) , 年营业收入=60 000×14×12=10 080 000 (元) 。

乙方案:盈业公司提供40 000 m2厂房租赁服务, 另外承租方把20 000 m2仓储业务外包给盈业公司, 要求提供24小时仓储服务, 人员和相关设备均由盈业公司负责, 盈业公司估计每年需增加专属固定成本240 000元。在营业收入方面, 租赁业务为11.5元/m2, 年营业收入5 520 000元;仓储业务为20元/m2, 年营业收入为4 800 000元, 共计10 320 000元。

1.计算税费, 用差量分析法对两个方案进行决策。

(1) 甲方案的税费计算 (不含所得税, 以下同) :营业税=10 080 000×5%=504 000 (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04 000× (7%+3%) =50 400 (元) , 房产税=10 080 000×12%=1 209 600 (元) , 税费总额=504 000+50 400+1 209 600=1 764 000 (元) 。

(2) 乙方案的税费计算:营业税=5 520 000×5%=276 000 (元) , 增值税=4 800 000×3%÷ (1+3%) =139 806 (元) (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率3%, 进项不可抵扣)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76 000+139806) × (7%+3%) =41 581 (元) , 房产税 (从租部分) =5 520000×12%=662 400 (元) , 房产税 (从价部分) =20 000×2 000× (1-30%) ×1.2%=336 000 (元) , 税费总额=276 000+139 806+41 581+662 400+336 000=1 455 787 (元) 。

(3) 用差量分析法对乙方案和甲方案进行优选:差量收入=10 320 000-10 080 000=240 000 (元) , 差量成本=1 455787+240 000-1 764 000=-68 213 (元) , 差量收益=240 000- (-68 213) =308 213 (元) 。

由此可见, 盈业公司应该选择乙方案, 可以增加营业利润308 213元。

2.乙方案的进一步优化。由于工业园区内公共部分的建设和绿化、卫生等服务都是由盈业公司来承担的, 但盈业公司并没有另外收取承租方的物业管理费, 如果把11.5元/m2的租金进行分解, 物业管理费3元/m2, 租金变成8.5元/m2 (丙方案) , 这样处理不增加承租方的成本, 但对于盈业公司来说, 营业总收入不变, 税费将进一步下降。

(1) 丙方案的税费计算 (不含所得税) :营业税 (租赁部分) =40 000×8.5×12×5%=204 000 (元) , 营业税 (物业管理部分) =40 000×3×12×5%=72 000 (元) , 增值税=4 800 000×3%÷ (1+3%) =139 806 (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04 000+72 000+139 806) × (7%+3%) =41 581 (元) , 房产税 (从租部分) =40 000×8.5×12×12%=489 600 (元) , 房产税 (从价部分) =20 000×2 000× (1-30%) ×1.2%=33 6000 (元) , 税费总额=204 000+72 000+139 806+41 581+489 600+336 000=1 282 987 (元) 。

(2) 用差量分析法对丙方案和甲方案进行优选:差量收入=10 320 000-10 080 000=240 000 (元) , 差量成本=1 282 987+240 000-1 764 000=-241 013 (元) , 差量收益=240 000- (-241 013) =481 013元。

因此丙方案可增加营业利润481 013元, 优于乙方案。

3.拾 中介合同陷阱何其多 篇三

项先生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佣金。

一年前,项先生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表示愿意接受对方服务并支付佣金。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项先生看到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比较简单,尤其是服务内容方面,涉及甚少。项先生当时还曾提出异议,认为应该补充一些与服务有关的内容进去,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无从对证。但该公司经办人员表示,公司墙上贴有工作流程,从看房到协助办理贷款、过户等手续,直到最后交房,这就相当于具体服务内容。而且工作人员还拍着胸脯向他保证,如果没有过户,中介公司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但事情的发展却大大出乎项先生的意料。在卖家交房之后项先生却发现,对方并未把户口迁出。于是项先生要求中介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对方以暂时找不到落户的地方为由对他的要求不予理睬。于是项先生拒绝支付最后一笔1万元的佣金,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但中介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就应该支付佣金,因此认为是项先生违约在先,故把他告上了法庭。

分析

中介合同本来就是约束中介公司自己和买卖双方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但由于合同文本均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隐藏着许多陷阱,对买方和卖方来说,可谓是毫无公平可言。

最常见的陷阱是,中介公司出具的合同中,绝大部分是针对买卖双方的责任,比如列明买家、卖家违约之后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等。而对于自己需要提供哪些服务项目,自己违约之后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则只字不提。

更加让人无法接受的是,中介合同中往往还设定了许多规避责任的条款。比如,中介有义务告知购房者房屋的状况,诸如房屋是否存在漏水等瑕疵。但有的中介合同中却写明“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但问题是有些瑕疵只有等到入住之后才能发现,比如漏雨、下水堵塞等。但此时发现问题再回头找中介,已经为时晚矣。

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一辈子也仅仅只有一两次购房经历,跟中介打交道的机会少之又少,因此根本无法摸清中介合同中的门道。而中介公司在要求买方和卖方签字时,也表现得很随意,似乎只是走个过场而已。但一旦发生纠纷,这份协议便对买卖双方很不利了。

点评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把和中介有关的条款写入合同中,同时还要注意合同中隐藏的陷阱。在购房过程中,千万不能急躁,也不要忙于签字,一定要将各个条款看清楚了再签字,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预先指出来,并进行修改,避免日后的麻烦。买方和卖方不应只注重房屋本身的价格,还要设定条款就中介的责任和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一旦中介违约,买方可据此来主张权利,要求赔偿。鉴于一般购房者对法律不是完全了解,建议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谈判、沟通和把关,避免日后纷繁复杂的纠纷。

4.房产租赁合同 篇四

出租方:经办人:

承租方: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出租方愿意将房产出租,承租方已看过出租方的房产并且自愿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保证房产产权清楚,必须向承租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水表:电表:天然气:、二、房产位置。室厅,面积:房内主要设施:有。

三、租赁期共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月租金(大写)元整,每次交个月租金,每次租金提前天交情,交租地点,租赁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负责。每月的物业管理费、水费、天然费、电费、暖气费、卫生费、有线收视费有承租方承担。

五、签订本合同时,承租方即时向出租方交租房押金元整。合同终止承租方已交清租金及其它费用迁出时,出租方应将押金退回给承租方。如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承租方如对房和设施故意或过失损坏,必须负责修缮或赔偿经济损失,租赁终止时承租方须保持室内各项设施齐全、处于良好状态,墙面、地面无污损、灶具无油污,否则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保洁费500元。其它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六、租赁期间,如出租方确需收回自用,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承租方,并退回押金,另补偿承租方迁让的损失,补偿标准为元整。如承租方确需退房,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出租方,在通知期间租金照交,并付给出租方违约损失。

七、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五天或拖欠水电暖等费用累计达五天的。

4、承租方应保持室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大音量播放音响。

出租方在收房时,如承租方不交回租赁房产的钥匙,出租方有权进入出租房的房产内,将承租方存放在房内的物品清点变卖,并用以抵偿欠租和其他有关费用。承租方保证履得合同规定,如有违约,完全自愿接受出租方作出的上述处理,同时保证绝对不提出任何异议。

八、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须互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办理相关手续(暂住证等)。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应及时到此房所辖区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备案手续》,承租方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此房搞非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有义务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承租期间承租方安全自负;

2、签订合同后,承租方、出租方如再遇到其他问题自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租赁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中介服务即告终止,中介费不再退还。

出租方签字:承租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分证号码:

5.房产租赁合同 篇五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相关房产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产

房产位于zz市 ,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对外招商转租或自用。

二、 协议涉及时间约定

租用年限:首期租赁期限为 陆 年,房产租用期限自公元 20xx年 10 月 01 日至 20xx年 09 月 30 日止。关于租赁期的延续,参见协议相关条款。

三、 租金的支付

按条款“一”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赁 年总租金为人 元整,折算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四、房产的使用:

在前三个协议年度,乙方对外出租协议房产需征得甲方同意;在房产空置期间,甲方可与乙方协商暂借自用。

除上述情况及协议另行约定外,乙方可自主选择该房产的用途作自用或对第三方转租。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和乙方的权利

1、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表(380伏)。

2、甲方在交付房产时,应保证水、电等设备能正常使用。

3、在租用年限内,甲方如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当年租金总额的 40% 作为损失补偿,同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租金。

4、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时将房产交还甲方,乙方对房产的装修也一并交付甲方,甲方对此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向甲方归还房产,不得故意损坏房产原状,也不得有损房产结构及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一切损失。在本合同租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该房产,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用的权利,但应在租赁届满前三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与甲方协商后,另定租赁合同。

5、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手续的有关资料。

6、甲方提供现状房产供乙方使用,若因房产本身建筑结构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义务和甲方的权利:

1、乙方所缴交的租金含租赁税收,甲方应开具租赁税收发票。

2、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产,加强对经营人员的安全、治安管理,并及时对雇佣的外来人员进行申报暂住登记。乙方不得在承租房产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在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在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前提下,对房产进行分隔使用。

4、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之日起,至甲方收回出租的房产并终止本合同之前,凡因使用出租的房产所产生之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闭路电视收视费、煤气费、停车场费等费用。

六、 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双方愿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七、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预付租金后协议立即生效。

甲方:zz 公司(盖章)

乙方:zz 公司(盖章)

6.中介房屋租赁合同 篇六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电话: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电话:

以下简称甲乙方。

甲乙方经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房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暂定(月、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每月元。每一付。合计人民币:元。先付后租,租金到月后,提前三十日付月的租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缴纳租金,到期不交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甲方不得随意收回房屋,也不得以其他理由改变租金。如需收回房屋应经乙方同意方可,如强行收回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承租期满后有权收回房屋。

五、乙方入住后不得随意改造房屋结构,不得私自转租或抵押卖出,如一旦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租金不退。

六、乙方在租期内应遵纪守法,不能违法乱纪,一旦发现,后果自负。

七、乙方在租期未满的情况下,中途可退房,但租金不退。乙方如不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八、乙方期满后,应将房屋钥匙交给甲方。如果到期不交钥匙、不打招呼,三天后甲方有权撬门而入,并不负法律责任。

九、如遇国家政策性拆迁,合同终止。乙方无条件搬出,租金按天计算。并且乙方不享受任何拆迁待遇。

十、出租房屋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经营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检查房屋结构及家俱、家用电器、水电费、有线电视、电话费等使用及交费情况。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也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房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续租优先,但须提前一个月告之甲方,并补交租房款。

十三、中介方一旦促成本合同订立,不论甲乙双方是否违约,甲乙双方均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中介方支付该房屋年租金的 5%作为中介费,如不按时、不按约定支付,则违约方应向中介方支付房屋年租金20%的违约金。

十四、租期终止,乙方应将房屋设施等物件完好交给甲方。如有损坏财产行为,应照价赔偿。

注:

1、甲方房内设施:

2、有线电视费不在租金内,乙方自付。乙方付甲方水电费、租房保证金等人民币元(以上条款乙方如有违约,保证金不退)

电表:(度)水表(度)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证明人(签字):

7.房产中介租赁合同 篇七

一、案情简介和法院判决

蔡枝滔等村民诉广州溪头风景名胜区规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由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7月10日,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规划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划公司盖章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约定鉴于蔡氏古堡原租户违约拖欠租金多年, 已造成甲方(村委会)重大经济损失,甲方决定终止原租约,并委托乙方收回蔡氏古堡的使用权,并将位于从化市良口镇溪头村的蔡氏古堡及附属庭院房舍出租给规划公司,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租金为4000元/年,以及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蔡枝滔等村民得知后,认为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议,该合同将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遂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与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蔡枝滔等106个村民认为村委会、规划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存在主体资格不适的问题;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因上述合同违反了该民主程序, 故对蔡枝滔等106个村民提出确认村委会、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规划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如何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只是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合同效力。

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3号湛江市东海岛实验区东简镇某村村民小组与吴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村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林地给吴某经营,依法属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而在本案中,法院却认为,“规划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本院不予采信”。同样是有关处置集体财产合同效力的案件,同样为广东省法院审理, 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对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我们应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笔者提供参考方法如下:第一,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如果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则属于管理性规定;第四,效力性规定主要针对行为内容,而管理性规定主要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等,均属于管理性规定。但是对上述判断标准要综合运用,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关于营业范围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调整对象主要是主体资格,但由于此类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 因此应认为是效力性规定。

三、未经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效力定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不予认可, 笔者认为该法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理由将在下文中予以解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很明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未经过村民会议程序的合同无效。然而本案中法院却直接适用该法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有失妥当。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本案中所涉村民的利益,则为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划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也并没有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结合到本案中,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大程度着重国家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属于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的调整规范,并不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更未涉及到村民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该法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笔者随机抽取了广东省内部分法院审理的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而处置集体财产的合同效力的案件,从2004年到2014年的55个案件样本中, 只有3个案件是认定合同有效(且为农业承包合同而非租赁合同),即94%的该类案件在广东省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是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包括本案。

笔者分析,司法实践与理论出现上述悖论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村民集体财产处分案件多为金额大、人员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稍有不慎,社会影响就非常大,进而使得法院的维稳压力较大。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基于实际社会效果、对更多利益体的保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多认定没有经过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无效。

四、小结

承租人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事宜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村委会处分 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 承租人在承租农村集体物业时,对该物业的出租是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村委会是否有权处分集体财产保持应有的谨慎,确保合同有效。

对尚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措施。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农村集体物业尚未履行民主程序,则其面临着合同无效的风险。此时,可对无效合同予以补正。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就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农村集体物业租赁事宜;第二,根据村委会的议事规则或章程规定的补正手续进行补正;第三,让村民代表在村委会的资产报告或财务报表上签字;第四,由村委会出具承诺函,书面明确由其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应确保能够取得的证据都已在举证期限前提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那么,何为“新证据”呢?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中,规划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交接备忘录》、《公证书》、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因该证据均可在一审期间取得,故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法院不予接纳。

8.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违法建筑; 租赁合同效力 ;立法完善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上,有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

(一)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认定无效合同的其中一个情形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标的是否合法为标准对合同效力所做出的判断。标的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即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在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而不是依据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来直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以收取租金。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行为,至于出租的是合法建筑房屋还是违法建筑房屋,均不影响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违法建筑物。司法解释中以租赁标的物违法为依据,把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显然是把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二)与已有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这里规定,认定抵押无效,要求违法建筑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这一具体限定有利于减少无效合同。但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里把未取得两证进行施工的建筑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没有要求以“法定程序”确认,而直接由审判机关进行司法确认。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法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无权僭越。两个司法解释,对待同一类问题却是不同态度和不同要求,这不仅不利司法统一,也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对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判定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的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法建筑的存在并不妨碍出租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只要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这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同时,私法自治所赋予的自由也是相对的,它受到公法一定的限制。因此,违法建筑合同要获得有效性,必须具备“取得法律认可”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或者在因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并没有受到行政机关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增加对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租赁合同效力的判定情形

司法解释对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房屋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规定了事后可以通过补办相关许可证而承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但对因实体违法而导致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却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实体性违法的建筑并不一定存在现实的危害性,所以对于因实体违法的建筑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对于该违法建筑的处分而对租赁合同作出效力的认定。如果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建筑行为,在处罚时做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才能认定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设计,此时,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条件而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做出了其他处罚,但没有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建筑物与规划设计并不冲突,无需拆除,此时应当承认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明确审查房屋建筑合法性的法定程序

对建筑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民事审判权不应介入,否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僭越。根据上述观点,为了维护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的体制,同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司法统一,我建议在判断房屋建筑的合法性时,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題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

[2]朱宝.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3]应仕海.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4]杨文杰.违法建筑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J].载于社科纵横.2011年9月

9.房屋租赁合同中介版 篇九

出租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中介方(丙方): 无锡昊程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委托丙方负责房屋承租方(乙方)的寻找及初步洽谈事宜,并见证甲、乙双方本合同的署过程。丙方收取乙方现金大写)______(小写:____元)作为中介服务费。

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下房屋租赁合同,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遵守:

第一条、前提,面积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价格

1.房屋租赁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此租金不含税金、物业管理

费、有线电视、水电和宽带费用,仅包括房屋使用费)

3.租金支付方式:个月支付一次,即每次支付租金为元整。

4.租赁期满,乙方若需要续约,则需在租赁期满30天通知甲方;

5.乙方须准时支付房东房屋租金,下次付款需提前30天支付给房东,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须按每月租金的5%支付滞纳金,若拖欠1个月,则房东有权收回房屋,乙方须按照实际居住日缴纳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房屋押金

为确保乙方合理并善意的使用该房屋及其它配套设施,乙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并缴纳首期租金时支付房东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作为押金。乙方若无违约,且乙方交纳清使用的所有电话费,税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且家具没有损坏,房东应全部归还乙方所交纳的押金。

第四条、租赁条件

1.房东须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有权利决定该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明。

2.未经房东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房东有权利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房东的违约责任。

3.甲方需为乙方开通水、电设施,甲方不提供任何设施。

4.因乙方使用过程中,若有任何设施需要维修,由乙方自行维修,甲方不处理。

第五条、房屋产权变更

如房东依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

第六条、本合同的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乙方及房东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该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房屋配套设施交给房东。房屋置留的一切物

品均视为放弃,房东有权处理。

3.若乙方或房东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违约的处理

1.房东违约的处理

① 房东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功能完好及附属设施完好的房屋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

天,房东应按月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7天仍不履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房

东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可据实追索房东责任。

② 租赁期内若非乙方过失房东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

2.乙方的违约处理

① 未经房东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

② 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的,乙方应向房东支付相当于年租金

8%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房东可据实追索乙方责任,房东有权终止本合同。

③ 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8%向房东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免责条款

1.房屋及其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乙方即房东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乙方与房东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

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已经签名,立即生效。

2.本合同所带附件具有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应。

3.乙方与房东履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争议由乙方与房东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有第三方仲裁机构进

行仲裁。

水费指数电费指数钥匙

甲方(签名及盖章):乙方(签名及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名及盖章):

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经纪人:

10.房屋租赁中介合同标准格式 篇十

现经甲乙双方自愿达成租房协议。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房屋座落地点: 面积 ,户型 ,起租时水 度,电 度,燃气 度及房屋装修。

二、本次租赁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无条件交回房屋。如乙方提前结束合同,则押金不予退还。

三、经商定租金为每月 元,租金按每 月付一次款,签合同日先付首次租金 元整。第二次付款提前 天付清,即付房租日期为 年 月 日(以后依此类推)。

四、为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按期支付水、电、有线、物业等费用,并考虑到甲方投入的装修设施等因素,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支付甲方使用保证金 元,待租期满双方结清帐务后,由甲方退回给乙方,不计利息。

五、①甲方保证房权清楚,租期内如发生产权、债务纠纷,影响本合同履行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补偿;②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房屋破损及设施损耗由乙方负责维修;③甲方有按期收取房租的权利,在乙方拖欠房租或水、电等费用1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①乙方租期内应爱护房屋装修、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②租期内水、电(物业每月 元)、(有线每月 元)(网络每月 元)等费用由使用方(乙方)承担;③乙方必须遵纪守法,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转租、转借、抵押、出租房屋,不得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影响邻里关系。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甲方所有,甲方所收款项不予返还。④如需续租,乙方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双方同意后另签续租合同。⑤如不续租,也未通知甲方而自行锁门离去,甲方有权入室清理,乙方遗留物品不受保护。

七、①违约责任:②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中途违约,应赔偿乙方一个月房租;如乙方中途违约,应赔偿甲方一个月房租,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提供的设施::电视 台,空调 台,冰箱 台,洗衣机 台,热水器 台,

餐桌 张,椅子 把,沙发 套,床垫 张,备注: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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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十一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注意问题;分析

在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十的频繁,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从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合同鉴定的实际情况来看,出租人在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由于人们对自身的权责不够明确,因此这就容易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存在着许多的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述

在我国《合同法》中,人们并没有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概述,只是将其作为租凭合同中的一种进行介绍,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凭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就开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进行相应的研究分析。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是指房屋出租人们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载人必须定期给付出租人租金所签订的合同,并且在合同终止时,租出人必须要将房屋完好的归还给出租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监督的过程中,就对其相关问题予以重视,从而减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其中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性质和产权问题

在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当中,房屋的性质问题是经常出现的,这就使得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所谓的房屋性质的问题其实就是指的土地性质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对土地性质进行划分时,主要可以将其划分成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以及商业用地这几种类型。然而,在早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房屋并不重视,这就使得房屋性质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对房屋的性质问题进行考虑,这就使得人们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遭受严重的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所有权入)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是拆除恢复原状,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甚至没有凭证,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及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明文规定企业法人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于租赁合同來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租赁经营权,只有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确定了财产租赁经营范围的企业才有权从事财产租赁业务。在实践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承租方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查出租方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财产租赁这一项。

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及确认

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对方无履约能力,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不但不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反而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具有履约能力,还要看其商业信誉如何。只有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合同履行较有保障,才能与之签约。在实践中,要搞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主要是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问题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造成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频繁发生,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除了注意这些问题以外,还要对房屋租赁管理机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以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解决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着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尹中立.解读新一轮房地产调控[J].当代经济管理. 2013(04)

[2]陈光华,李红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拟[J].河南科学.2013(05)

12.浅析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篇十二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94 条规定了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解除条件, 即该条文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等情形均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在《合同法》的“租赁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租赁合同的若干情形,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也有特殊规定 (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既有任意性解除权, 也有非任意性解除权。解除条件既包括出租人单方拥有的、承租人单方拥有的, 也包括双方均有的解除权。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在我国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再具体操作实务中, 仍有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明确的问题。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但在房租租赁合同中, 赋予当事人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无疑给了出租人滥用出租权的机会, 承租人的住房利益得不到保障。另外, 在生产经营房租赁关系中, 出租人如果任意解除租赁合同, 会导致承租人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营业收入损失。另一方面, 由于《合同法》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导致实践中承租人无法主张出租人给予赔偿, 出租人坐享租房增值收益, 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 产生纠纷。因此对于现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有必要加以补充和完善。以下是笔者的观点与完善建议。

( 一) 对于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实体限制

由于上述提到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对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限制。在定期租赁中, 出租人并没有任意解除权, 解除合同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在实践中出租人多以违约作为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但是应当在实践中明确并非承租人的所有违约行为都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承租人的违约属于非实质性违约 (2) , 那么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不应当要求解除合同。只有承租人的违约构成实质性违约, 出租人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 二) 明确“预告期限”

虽然我国在《合同法》232 条中有所规定, 但合理期限即提前通知的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容易导致纠纷。所以笔者认为, 对“合理期限”应当加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多是将此交予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判决不公正, 未给与承租人足够期限等问题。但是关于房屋租赁解除的案件情况千变万化, 直接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也是不切实际的。所以笔者主张, 规定最低期限为一个月, 这样较为灵活也明确了预告期限便于解决问题。

( 三) 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 条规定, 可以看出在我国采用通知解除立法模式, 兼具判决解除立法模式。由此可知在我国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分为协商解除的协商之日解除, 单方解除的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判决解除的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解除时间三种情况 (3)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未依法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但在起诉中明确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一情况的解除时间确定, 笔者认为应该确定为起诉状送达之日。除此之外,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是否应该在判决书中作出表述以及如何表述也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应该在判决书中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更利于处理相关纠纷。

( 四) 出租人任意解除权生产经营房租赁合同的赔偿

我国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对生产经营房做出单独的规定, 更是欠缺关于其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笔者认为出租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承租方进行赔偿, 至于赔偿范围, 应当以履行利益的损失为范围, 包括因为出租人解除合同导致的利益损失, 也包括延展租约可能会带来的利益。明确赔偿金额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可以规定计算标准明确, 以及规定赔偿金的数额上限。既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也降低出租人的解约成本, 以此平衡双方利益解决纠纷。

三、结语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 其解除在法律性质、解除的原因及后果方面, 既具备普通合同解除的共同点, 也有与普通合同解除不同的特点。在如今房地产经济日益发展, 房屋租赁关系随着形势不断发展变化, 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 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进行分析, 在其中发现问题并加以完善是十分有意义的。

关键词:房屋租赁 (rental housing) ,合同解除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解除权 (right of rescission) ,解除条件 (condition subsequent)

注释

1周孟炎.略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修投入的处理[J].法学杂志, 2004 (5) :81.

2何为实质性违约与非实质性违约, 在各国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 主要由法院在具体个案中进行个案认定.

13.房产中介租赁合同 篇十三

甲方(委托人): 山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受委托人):科加斯商业运营管理公司

第一条 总则 1.1序言

为使甲方持有的山海天世纪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物业”)得以合理的利用,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有效整合资源,实现项目的成功运作,以取得良好的出租收益并促进保值增值,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照《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提供专业化租务管理服务,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作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甲方兹保证并声明愿意签定本合同,甲方在购买山海天世纪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物业)后,委托乙方提供专业化租务管理代理服务。

乙方兹保证并声明,以提供专业化租务管理代理服务的方式管理该项目,并以全方位的管理和诚意履行本合同。

1.2定义

在本合同中所有术语的意义,明确阐述如下: A、“月”系指公历月

B、“季”系指起始日后三(3)个月为一季,以此类推 C、“年”系指起始日期后十二(12)个月为一年,以此类推 D、“房屋所有权证书”系指由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甲方签发的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E、“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禁令或法令、暴动、战争、敌对行动、公共骚乱、罢工、公共运输工具或其他公用设施的停顿或中断、时疫(如非典)、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或其他自然灾害。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性质:商业用房

坐落位置:山海天世纪项目购物中心4层

建筑面积:3652.37平方米(以房管局核定的最终产权面积为准)

第三条 委托管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承租人,就甲方物业由乙方以出租人名义与承租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商户支付乙方的租金标准不应低于税前55元/月.平方米(指建筑面积)。

2、甲方委托乙方执行租赁合同,负责卖场营运管理,补位招商,并向承租人足额收取租金。

第四条 商铺出租条件

商铺经营须符合乙方对业态统一的规划和定位,承租方的经营须遵守物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商场经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委托期限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就该物业委托其他代理商代理租赁事宜或自行租赁、自行经营,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六条 租金收入 第七条 相关费用

1、物业由乙方交付给承租人的交付时间前产生的水、电、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由甲方承担,交付后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租务委托管理费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与承租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两个月的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租务委托管理费,甲方在承租方租赁物业后三个月内出售物业的,该租务委托管理费由购买该物业的新业主支付。承租方在租赁该物业后三个月内解除租赁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租务委托管理费。该租务委托管理费在甲方与承租方签定完租赁合同后第四个月内

向乙方支付。甲方逾期支付的,乙方有权按租务委托管理费每日3%违约金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照第八条的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收益的,甲方可拒绝支付租务委托管理费。

3、应缴税金:乙方作为合同代为执行方在返回给甲方租金收入时,应扣除租金收入应缴的各项税费后, 足额返还剩余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但税金合计不超过当年税前租金的20%。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a)权利

1、甲方有依照《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收益的权利。

2、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其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乙方应尽快寻找新的承租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充性招商,若前一承租户解除合同后超过15日乙方仍未寻找到新的承租人,甲方有权自行经营该物业或自行出租。b)

1、义务

甲方保证具有产权所有证书以及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报告。若发生产权纠纷,影响乙方正常租务委托工作,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保证物业如为共有物业,则物业其他共有人已同意本合同所有条款,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委托期内,除本合同第七条a)款第2项约定的情况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经营该物业或另行出租;

4、5、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支付租务委托管理费,并在收到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该房屋租金后,开具相关的发票。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a)权利

1、乙方有权同意承租方根据经营需要,在符合业态的情况下,合理选择承租人,安排物业的功能和用途,但不得违背该房屋用途类型,不得违背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因装修改造影响其他租户正常营业。

2、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其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则乙方须重新招租。

3、商户缴纳的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作为租金收入,由乙方专户管理,在合同结束时由乙方退还给商户。b)义务

1、乙方为甲方物业提供招租服务;

2、根据《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每个租金缴纳期到来前的25日向乙方缴纳租金,前两个租约年,承租人以半年为壹个缴纳期向乙方交付租金,从第三个租约年开始,承租人以壹年为壹个缴纳期向乙方缴纳租金,乙方应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最晚在每个缴纳期开始后贰拾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所指房屋的全部租

金,乙方应将收取的税后租金并于每三个月之后的10 日内交付甲方;

3、乙方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文本内容包括租金金额等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第十条 支付方式 指定账号:

开户行:

账号: 收款人:

第十一条 商铺产权的转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租赁期内,若甲方将该物业所有权转移第三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告知购房人。甲方有义务保证购房人无条件接受本合同所约定的甲方全部权利与义务,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将该房屋转让的,无需通知承租人,乙方及承租人均无优先购买权,乙方有告知承租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装修

1.甲方授权乙方和承租商户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时在保障房屋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或承租商户可根据经营需要,对该房屋的布局、结构进行必要改动,有关费用由乙方或承租商户负担。

2.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按照附件一所示的结构、布局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对于装修,在乙方或下一届承租商户确认接收的前提下,乙方及本届承租商户无需恢复该房屋原状,否则,应恢复原状,承租商户

不恢复原状的,乙方负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发生本合同上述违约事项时,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等于当年十二个月的违约金人民币,并在甲方违约之日起第三日支付给乙方。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时,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等于当年十二个月的违约金人民币¥,并在乙方违约之日起第三日支付给甲方。

3、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百分之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除按百分之叁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签订与该房屋有关的合同等全部文件,未经过甲方的确认,并同意的,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拾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因其他原因,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与承租人签订的《山海天世纪购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有权直接以出租人的名义履行义务,行使权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与续约

1、除协议另有约定外,若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需在委托期前终止合同,应提前6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终止,否则视为单方违约。违约处罚同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项、第二项的规定。

2、合同期满,若甲方需继续委托乙方代为出租,须提前 30 天向乙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合同。

甲方将该房屋转移所有权时,乙方已将该房屋租出去的,受让人接受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与乙方重新签署租务委托合同;甲方将该房屋转移所有权时,乙方还未将该房屋租出去的,由受让人与乙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以确保本商业项目的稳定性。受让人与乙方签署租务委托合同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但在甲方与受让人办理完毕该物业交付手续之日前(办理完毕该物业交付手续之日以甲方出具的入住证明为准),乙方仍应将该物业租金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使房屋、设施设备或租赁业务遭受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与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及其附件自甲、乙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或符合其他终止条件时自然失效。

本合同壹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14.房产中介租赁合同 篇十四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证件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现 住 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产符合国家对租赁房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产为 市 区 路 号 号楼 单

元 户,建筑面积为 ㎡,权属证件号为。

第三条 该房产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产仅作为 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产,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重新协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该房屋租金为¥ 元/月,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房产租金的支付方式:□月付 □季付 □半年付 □年付 □其他 ;

第五条 租赁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产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交纳租赁期间的 □水电费□煤气费 □暖气费 □物业管理费 □电话费及。

第六条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产的使用安全。该房产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前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

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并在接到乙方请求后,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七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产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及设置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对乙方装饰装修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义务。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行使以下权利之一:□依附于房产的装修归甲方所有;□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租赁期间,甲方转让该出租房产,乙方享有优行购买权。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甲方出售房产,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该房产交接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向对方主张。乙方交还甲方房屋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产或甲方因房产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产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应按照本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本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如本合同不再履行,则乙方应在 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甲方将已收取的但尚未履行期限的租金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甲方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或拆改变动房产结构或损坏房产;

(2)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产进行违法活动的;(3)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交房或乙方逾期还房,每逾期壹日应向对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滞纳金,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甲方收取乙方租赁押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待租赁期满物业交接之时,乙方结清年有应缴费用,甲方退还乙方押金;如乙方未结清费用或造成设施损坏的,由该押金进行折抵,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甲、乙两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15.房产中介租赁合同 篇十五

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林某于2006年5月4日同被告B数码公司签订了《店面柜位租赁合同》及《柜位经营管理协议》, 租赁被告的柜位经营数码业务,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金和管理费每年合计105000元, 租赁期满后林某可以继续免费使用2个月, 租金和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三月一付, 在2006年5月14日前原告一次性支付前三个月租金和管理费, 后期费用于每个付款周期提前一个月支付;原告明确拒绝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达十天的, 被告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等, 合同签订后, 林某按照约定向B数码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和管理费共35000元, B数码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将柜位交付林某。林某在征得B数码公司的同意后, 对租赁柜位进行了装修, 并于2006年6月8日开始正式经营。由于招租率不够, B数码公司在开业不久即在商场门口显著位置打出广告, 要整体出售或者出租, 并且于8月份拆除了中央电梯, 进行改造施工。林某于8月11日前往B数码公司交纳2006年8月20日至2006年11月19日期间的经营管理费用和租金时, B数码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收取。林某于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内, B数码公司将该款于2006年8月16日退回, 并于2006年8月31日停止给林某的租赁柜位供电, 致使林某无法经营, 林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B数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给林某租赁的柜位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

被告答辩称原告应于2006年7月20日前支付租金, 即使原告已经交纳租金和经营管理费, 也系逾期交纳, 被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另外, 被告系非法经营, 被告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本案, 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原告仅能够证明其于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 该时间较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迟延十天以上, 被告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 被告可以解除合同, 故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 虽然原告迟延支付租金, 但原告2006年8月14日通过银行将管理费用和租金26250元汇至B数码公司账号, 期间尚在租金期限内, 足以证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不存在明确拒绝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十天以上的情况, 被告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 双方应积极配合, 相互协助, 相互提醒,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合同顺利履行, 本案中, 即使原告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或者有其他轻微违约行为, 被告也不能搞突然袭击直接解除合同, 而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原告催要, 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限, 如果原告拒绝交纳或者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然没交纳, 以至根本违约, 被告才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虽然被告拒绝收取原告的租金, 但至今为止, 原被告也没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产生了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形, 权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通知, 只有通知到达对方时, 才能发生解除的后果。而且, 这种通知, 并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因为相对方还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权利。本案中, 被告并未通知原告解除合同, 所以, 双方的合同未解除。

本案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时, 即违反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遵循什么程序

二、诚实信用原则相关问题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无欺、恪守信用, 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不得规避法律义务。[1]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在大陆法系, 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2]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任何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都是违法的, 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 是对欺诈、恶意等不诚实行为的制约。在我国市场规则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 为防止社会道德滑坡、信用失重, 弘扬和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三)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 只有在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约;第二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违反各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构成违约, 此种义务既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 也包括依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因为合同义务或者说合同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除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 还应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忠诚、说明、注意、保密等附随义务。

从当代合同立法的情况来看, 违约概念的扩大已成为当代合同责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例如, 根据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判例, 即使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规定出卖人所负有的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而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某种产品的使用方法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 出卖人也应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立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和附随义务,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行为, 应承担等同于违反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因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规定这些义务, 一旦合同成立, 这些义务就自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违反这些义务就构成违约。

当事人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与直接违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责任后果上是否存在区别有一种观点认为, 尽管诚信原则十分重要, 但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 因而违反这些义务, 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较之于直接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要轻一些。此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因为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相比较, 很难说二者孰重孰轻。在某些合同关系中, 附随义务可能比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更为重要,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要比违反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要在具体案情中, 通过具体确定义务的内容及违反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等来合理确定违约的当事人的责任。

三、合同的解除权及其行使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方式

合同解除,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基于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两种方式。

(二)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前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 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 行使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 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 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 也不必经对方同意, 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 合同便告解除,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

但是, 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 以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运用。当事人异议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个方面, 一是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二是虽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时, 也要着重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审理, 看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 能否继续履行, 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 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 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如果这三个方面不同时具备, 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 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继续有效。

四、对案例的观点

案例中所列第一种观点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首先, 该观点混淆了“可以解除合同”和“已经解除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仅仅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未规定条件成就时合同必然解除。在合同解除之前, 林某要求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其次, 林某与B数码公司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 要求合同双方积极配合, 相互协助, 相互提醒,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合同顺利全面履行, 而不是时刻寻找对方过错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本案中, 即使上诉人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或者有其他轻微违约行为, 即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款有效, 只要没根本违约, 就不能以解除合同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而且, 上诉人已经穷尽各种方式向被上诉人履行合同, 但被上诉人的目的不是履行合同, 而是为了达到整体转租的目的,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未通知、未提醒更未催要的情况下, 在上诉人交纳租金的期限内擅自停水停电。因此, 即使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解除合同, 法庭亦不能支持被上诉人。因为只有在上诉人拒绝交纳或者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然没交纳租金, 以至根本违约, 使被上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被上诉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种、第三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 B数码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没有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在林某发现已届租金交纳期限后, 及时向B数码公司缴纳, 甚至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缴纳, 虽然汇款时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租金交纳时间, 但林某履行合同的态度是积极的, 并没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 也没有迟延履行的故意。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 租赁合同中, 出租方的目的是收取租金, 承租方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使用租赁物实现经营或者其他目标, 所以, 林某迟延支付租金, 并没有产生根本违约的后果, 也没有损害B数码公司的利益, 更何况, 作为出租方的B数码公司, 并没有在临届租金交纳期限时通知林某, 而且, 在林某主动交纳租金时还拒绝收取, 结合其整体向外出租或者出售的行为, 可以断定, B数码公司的行为, 完全是为了转嫁经营风险, 逃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 B数码公司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另外,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通知, 只有通知到达对方时, 才能发生解除的后果。而B数码公司虽然拒绝收取租金, 并停止给林某租赁的柜位供电, 但是, 其并未明确通知林某解除租赁合同, 所以, 合同至诉讼时也未解除。

五、结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帝王规则, 在调整民事关系和解决纠纷过程中, 起着重要作用, 尤其在合同领域, 从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前契约义务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契约义务, 均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亦不例外。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伦理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任何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都是违法的, 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原则体现在订立合同期间、合同履行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包括合同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候, 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解除权

参考文献

[1]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7:9.

[2]尹忠显.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7.

[3]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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