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12篇)
1.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篇一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之比较(董华磊 075110204)
摘要:随着时代、经济的变化,2008年始,《城乡规划法》正式替代了《城市规划法》,成为指导城乡规划的新法律。首先看当下的背景,讨论《城市规划法》的局限性,进而探讨《城乡规划法》的进步。关键词:城市规划;城乡统筹;公众参与
一、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2.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
3.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4.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 5.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6.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 7.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二、《城市规划法》的历史局限 1.立法理念滞后、法治化程度较低
《城市规划法》产生于“国家本位”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年代,城市规划被看成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延伸”,这在《城市规划法》的第一条就有所体现——“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在当时条件下,政府是城市建设活动的主要主体,各级地方政府都拥有很大的发展自主权和资源配置能力,具有极强的经济职能:而《城市规划法》也没有明确“成文规划”与规划管理的羁束关系,“一书两证”的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实施上赋予了政府在规划审批和实施等各个阶段的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限、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限使得城市建设极易受到各种干扰,且易于滋生腐败,法治化程度难免低下。2.技术理性色彩浓烈,但政策意义较为模
城市规划不仅是单纯的工程技术性工作,更是城市政府表述其空间发展政策的工具和手段。从公共行政的角度看,城市规划是政府针对市场失灵而进行公共干预的具体手段之一,这种干预涉及社会利益的调节及效率和公平的权衡,因而既要有基于价值判断的“公共政策”导向,也要有法律的授权和约束。在《城市规划法》的制定时期,各地的规划技术力量相当薄弱,并且发展十分不均衡。基于强烈的技术理性原则,为了确保规划编制的技术底线,《城市规划法》用了大量的篇幅来明确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包含了过多的技术说明,如第十九条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论及了“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的要求。总体而言,《城市规划法》的技术色彩浓烈而政策意义模糊,没有很好体现公共政策的导向。3.“公众参与规划”的制度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力。城市规划涉及到公民的切实利益,因此规划立法理应对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做出明文规定。但在《城市规划法》的制定中,对此没有给予重视,仅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4.4.落后于城乡统筹发展的时代精神
5.《城市规划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第二条),而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局限于当时的背景,《城市规划法》没有明确规划中的城市与乡村关系问题,也没有设置针对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条款。但事实上,我国很多乡村地区的发展非常迅猛,乡村城镇化的速度很快,与城市的关系日益密切,但处在城乡分离的制度框架之中。这种城乡二元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城市和乡村的发展,也导致了当前城郊结合部建设活动的严重无序和混乱,这已经成为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难以医治的肿瘤。6.三、新法较旧法的改进之处
7.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8.《城乡规划法》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二条)。《城乡规划法》中涉及统筹城乡建设的制度设计体现在空间布局、土地使用、交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利用等多方面的规定中。城乡规划不仅可以指导城市健康、合理地发展,同时也能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引导农村地区的良好发展,从而有利于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城乡统筹目标,形成城乡相互依托、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的新型城乡关系。这也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相一致,适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9.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10.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11.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12.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该法明确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公众的知情权力以及表达意见的途径,如:“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 14.第2/3页
15.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第四十三条)。《城乡规划法》也同时规定了违反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律后果:“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对公众参与过程中公众提出的意见的合理采纳和恰当处理,是公众参与工作成效的关键。对此,《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六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六条)。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实效。
16.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从而有望改变相关部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
17.第七,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规划必须充满弹性,才能动态地适应城市的快速变化。为此,新法同时也重视了规划的修改,专门设立一章,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修改审批的程序。18.四、结语
19.《城乡规划法》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理念的深刻变化,对我国的未来的建设发展有重大意义。在这种制度框架下,相应的制度也应该建设起来,使得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参 考 文 献
21.[1] 孙艺敏,赵民.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的历史性解读——经济社会背景与
22.规划法制[J].上海城市规划,2008(2):55-60.23.[2] 仇保兴.从法治的原则来看《城市规划法》的缺陷[J].城市规划,2002,26(4):11-14.24.[3] 《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 25.[EB/OL].http://.29.[6] 百度
百
科
.城
市
规
划
法[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780470.htm.30.
2.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篇二
1 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共性角度。固然, 《征管法》与 《刑法》从不同角度约束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但是二者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首先,调整对象方面,后者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做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而相关内容在前者内容中也有所体现,无论是界定还是法律责任上都有所明确。其次,针对税收犯罪的刑罚。虽然,就体系及内容层面而言,税法中有所涉及,而就解释与执行层面而言,更多的是根据后者实现对税收犯罪的刑罚。[1]最后,具有强制性。就某种程度而言,二者作为部门法,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为法律执行提供充分的保证。
另一方面,区别角度。首先,对象差别性,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前者主要是针对税收义务及权利的调整; 后者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及惩罚措施的法律制度; 其次,性质差别性,前者具有义务性,而后者更多地倾向于禁止性、强制性方面,其主要目标是明确犯罪行为后,并对犯罪者进行惩罚; 最后,负责形式差别性,前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多重性,而后者仅追求犯罪者自由刑与财产刑。
2 二者之间衔接存在的问题
2. 1 衔接方式存在不合理
现阶段,对我国立法形式研究能够发现,依附性的散在型方式为主,简而言之,将刑法条例置于行政法律当中,并依附于 《刑法》,才是具备意义的一种立法形式。也就是说,《征管法》在列举税务行政管理相关规定后,会在其后赘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对 《刑法》内容的有效补充,以此来缓解修改 《刑法》的巨大压力。[2]事物两面性决定该种立法方式存在一定缺陷,如刑事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 “以罚代刑”的不良情况; 加之经济发展的影响下,各类新型犯罪手段的出现,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对此二者衔接方式并不合理。
2. 2 行政处罚与刑法之间的竞合问题
所谓竞合,是指一个行为产生后果触犯了不同的法律,与此同时,针对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结果的一种现象。税收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竞合现象。同时违反两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二者衔接难度。[3]如在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本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给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条款能够证明行为人已经犯罪,但是税务机关不能够以罚代刑,需要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但是税务机关是在处罚后移交,还是不处罚直接移交并未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难以为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3 条款规定不一致
条款不一致体现在很多方面,如 《刑法》 “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九条规定了十二个罪名,但是 《税收征管法》中仅有四条,在实践中,无法做具体判断。诸如此类案例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3 实现二者有效衔接的措施
经济快速发展,税收征管背后的问题也随之凸显,新问题及新要求的出现,迫切要求两种法律有机衔接,更好地应对各类问题。
3. 1 灵活调整立法形式,为二者衔接奠定基础
依附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原则性、援引性及比照性。第一种已经在上文提到; 第二种是指直接援引刑法中的某条款; 第三种是对行为比照刑法条款,以追求刑责。相比较来看,采取援引性方式更具有优势,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会存在法律法规不明确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选择独立性的散在立法方式更好,也就是行政刑罚方式,能够为二者有机衔接奠定坚实的基础。
行政刑罚主要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时,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相应判决,促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立法形式,不但能够实现二者有机衔接,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3. 2 有效解决竞合问题,为二者衔接提供保障
针对二者之间的竞合问题,笔者建议应该坚持 “选择适用且刑罚优先”原则,简而言之,税务机关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发现了涉税犯罪行为,可以先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制裁,然后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交给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这种形式,行政机关不会对行为人做出重复处罚。[4]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处罚效率,且能够有效避免二者之间衔接的竞合问题。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有可能遇到已经执行了行政惩罚的现象。对此可以采取两种手段加以调整: 一方面以人身罚折抵相应的刑期; 另一方面,以罚款折抵相应的罚金。而就理论角度而言,如果法院判处的罚金远高于行政罚款金额,行为人需要补充相应的罚金。反之,要将多出的罚金还给行为人。在两个部门相互沟通及合作影响下,能够明确各部门职责,且避免竞合问题产生的混乱问题,为二者有机衔接提供足够的保障,进而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3. 3 统一条款表述形式,为二者衔接提供依据
对于二者相关条款规定不一致问题,笔者认为要统一二者的具体表述形式,如对于相关发票的条款,可以借鉴 《刑法》中的制造和虚开发票的条款,适当增加涉税条款,并将其添加到第六十七条之后,为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依据。或者利用逃避税替代偷税。通常情况下, “偷”是将别人的东西变为自己的东西,而就本质而言,税收是国家无偿使用的,用 “偷” 并不恰当。对此可以利用 “逃避” 代替“偷”,更具规范性,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 《刑法》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衔接在一起。[5]除此之外,对表述方式的统一而言,还可以结合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和优化,如对于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行为人,只要没有造成欠税结果,将不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事实上,只要行为人将财产转移,税务机关将难以做出判决。对此可以坚持刑法相应原则,修改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将致使改成妨碍。
4 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征管法》与 《刑法》作为部门法,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对于二者衔接问题,我们应加强对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和研究,并明确二者衔接存在的阻碍,采取针对性措施,统一表述方式等,实现二者有机衔接,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及发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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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篇三
内容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辩方的证据披露义务,但并未规定责任内容,属于典型的“有条无法”。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混淆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不同部门法的内容,故破解之道在于回到部门法的本质,借“刑法之石”攻“刑事诉讼法之玉”,即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衔接为基础,兼及其他部门法,构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多维性责任体系,同时关注责任之间的位制性。在刑事法学科内部,在既有的法律文本和理论框架之下,通过解释论工具,实现归责机能。
关键词:刑法 刑事诉讼法 披露义务 衔接机制 责任体系
一、困惑: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0条之检视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辩护人必须及时向指定机关披露三类特定证据,是为辩方之证据披露义务。三类证据皆关乎当事人的切身权益,且为辩方获取的概率较大,对之施加披露义务,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及时终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究程序,借此达到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之目的,是为设置该义务的初衷。然而理想总是过于丰满,而现实却趋于骨感,仔细检视之下,不难发现该条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典型的“有条无法”,使法条沦为空壳。与主张或确定事实的陈述语句不同,法条具有规范性意义,即法条之于行为人具有拘束力之行为要求;之于裁判者具有拘束力之判断标准。[1]既然法条设置了辩方的告知义务,以期达到约束辩护人之要求,也应该附随违背该义务的制裁措施,否则便失去了规范性意义。纵观该条,满是对义务内容的具体规定,并未具体的制裁内容,甚至很难探知适用其他法条的任何指向性意图,使裁判者在居中裁决时因无据可依而束手无策。
第二,对辩护人的告知义务仅作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辩护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例如辩护人在得知义务内容的多长时间之内,应该告知指定机关?如果出现突发状况耽误了告知时间如何处理?告知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告知义务是否需要辩护人本人亲自履行,是否可以代为告知?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
第三,证据内容的判断主体是谁?判断标准为何?告知义务为“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这里涉及到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双重判断,因为某一证据是否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是否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综合考量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某些比较明显的直接性证据可能不存在争议,而有些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综合进行考量,某些证据在辩护人看来属于义务内容,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则反对;反之,有些证据虽为辩护人所掌握,但在其看来不属于义务内容,故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两机关则认为不然,如若发生分歧,应该依据何种裁判标准?由哪一主体进行认定?这里便涉及到对证据的具体认定标准和主体问题。
二、破解:回归部门法的本质
我国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精辟地指出,“有一种法律,它规定了何种行为该被干涉,叫做‘实体法’。另一种法律,它规定如何干涉这类行为,叫做‘程序法’。”[2]更简而言之,刑事实体法告诉我们“是什么”,刑事程序法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办”。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0条来看,规定了告知义务的内容、履行主体、告知对象,即告诉人们告知义务是什么,并未规定违反了告知义务应该怎么办,显然混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特征,使得该法条“误入歧途”,由此引发诸多问题,这是为其症结所在。既然根本原因在于《刑法》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纠葛,且短期内期冀通过立法修正不太现实,那么,理顺两者的关系,做好《刑法》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在既有的法律文本与理论框架之内来化解谜题,或许会觅出一条坦途。
论及《刑法》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需要先阐明以下三个前提:
首先,应以刑事一体化为指导。事物的发展总是遵循着一定规律,刑事法也不例外,在经历了从孕育诞生→逐步成型→高度分化后,呈现了整体融合的趋势。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宣告了刑事法的诞生,其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监狱法学等学科纷纷自立门户,[3]而后,随着社会学的深入发展,人们发现犯罪原因具有多样性,传统的行刑方式也难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犯罪问题,各个刑事法学科在犯罪面前都遭遇了共性障碍——学科瓶颈,作为刑事法学大师的李斯特提出了构建整体刑法学的思想,即融合犯罪学、刑事政策学、行刑学等诸多学科,共同应对犯罪问题。[4]与之不谋而合,储槐植先生在国内首倡“刑事一体化”,认为刑法与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方能实现最佳效果。[5]对《刑法》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的研究,本身就是在践行刑事一体化理念。
其次,应置之于大刑事政策学的框架内。由刑事一体化延展开来的是宏观的刑事政策学,它是一个相对宏大的叙事,是指应对犯罪的一切手段、方法,这里的犯罪不仅包括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包括越轨行为等。[6]因此,对责任问题的应对,不仅局限于主刑、附加刑等刑罚种类,也应该发挥禁止令、社区矫正等保安处分措施的作用,同时《刑法》第37条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价值也应得以发挥,这里就需要区分具体情节,进行类型化的探讨。
再次,应充分发挥解释论的功能。解释是指,将“已包含于文字之中,但被掩饰住的意义‘分解’、摊开并且予以说明。”[7]因为法律经常使用日常用语来表达,不同于数理逻辑,它们并非外延明确的概念,且可能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即便是较为明确的概念,也可能包含着非明确性要素,故有必要通过解释来探知其文字意义。倘若说解释是一种工具,毋宁说它是沟通刑法与刑诉法的桥梁,通过解释的合理沟通,实体与程序之间可以相得益彰,应然规定与实然操作之间可以浑然天成,关键在于如何在衔接点上充分展示解释的活力。
三、剖析:以部门法衔接为视角
明确了上述三个前提,我们便把握了基本方向,可以有的放矢地剖析问题:
(一)责任内容剖析
第一,就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来看,个案的事实情况、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客观行为以及危害结果等各不相同,单一的责任认定显然不利于实现个案正义,需要构建多层次的责任体系。固然该义务被规定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但并非意味着都是用刑事处罚措施,任何责任程度均应与其罪责大小相适应,即便在刑事领域的疆土内,《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也全然适用,更毋用论及行政、民事等责任领域。实践中,辩护人违反义务的情形错综复杂,例如辩护人在山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幸坠入山谷,致其与外界失去联系,未能及时递交证据,此时便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辩护人基于过失、认识错误等,主观恶性较小,未达到入刑门槛,可以适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例如辩护人粗心大意丢失了相关证据,使其难以向专门机关递交,或者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基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错误,认为不属于义务内容,因而延误递交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责令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经济赔偿等,甚至可以吊销其职业资格等。
第二,重视责任之间的位阶性。谦抑性是刑法的特性之一,只有在其他手段难以奏效时,刑法才被允许使用。所以在多层次的责任体系中,需要强调位阶关系。笔者认为,民事责任属于第一梯层,主要包括道歉、经济赔偿等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辩护人有过失等轻微责任的情形,既与辩护人的责任程度相适应,又能弥补犯罪嫌疑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公权力也能最小程度介入,节省司法资源;行政责任当属第二梯层,如果辩护方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疏忽懈怠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将特定证据披露给特定机关的,可予以行政处罚,例如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作为保障法益的最后手段,刑事责任居于最后梯层,在其他责任方式均不能奏效时,刑罚便开始施展拳脚。
(二)入刑标准剖析
违反披露义务的入罪标准是刑事责任适用难题的核心,而究其责任根据来看,主要在于行为人具有证据披露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定义。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法律义务。辩护人的披露义务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且需具备两个必要条件,即身份条件与行为条件。身份条件是指,辩护人在某一案件中受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辩护,它是履行披露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此身份,根本谈不上违反披露义务;行为条件是指,辩护人搜集到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只有这三项特定证据才属于辩护人的告知范围,该范围之外辩护人不负相应责任。只有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才属于披露义务的规制范畴,缺一不可。证据搜集的方式并不限于辩护人直接实施,如果其他人搜集并为其间接获知的,也属于这里的证据范围。同时笔者认为,辩护人对证据的种类和性质具有明确认识,即辩护人根据法律知识和职业经验,明确认识到搜集的证据属于三种特定证据类型,方才产生后续披露义务。之所以强调证据属性的明确性,是因为在实践中,对同一证据的性质可能产生不同认识,如果辩护人虽然搜集了证据,但在其看来不属于特定类型的,也就欠缺义务构成中的行为条件。
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行为人具备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必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笔者认为这里履行义务的能力不仅指刑事责任能力,还包括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例如妥善保全了证据,并能够及时将证据反馈给被告知机关等。如果行为人在搜集到证据后,不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例如遭到非法拘禁,缺乏行动自由,或者搜集到的证据丢失等,即使行为人想履行义务,但缺乏必要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此时应属于免责情形。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这里的履行是指实质上将具有特定证据的情形告知给相应机关,即不论是否行为人亲自履行,履行的方式不论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只要能够使相应机关获知的,便属于履行了义务。同时,履行的特定对象应做实质性界定,根据法条的规定,三项特定证据均与“犯罪嫌疑人”有关,因此主要处于侦查、起诉阶段,此时辩护人告知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但如果辩护人基于特殊情况,只能告知给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并由这些机关代为转达,与告知给特定机关并无多大差异,所以不应仅将被告知机关限定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
(三)适用罪名剖析
第一,非法拘禁罪,即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该罪的本质在于通过强制性方法,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辩护人搜集到了特定证据,并且明知在告知特定机关后,将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也会回归自由,但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被羁押,故意隐瞒事实证据,使得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虽然公安司法机关具有采取法定羁押措施的权力,但应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及时解除羁押,辩护人故意隐瞒特定证据,正是间接利用了这一合法权力,达到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类似于间接正犯的性质。当然仅有故意拖延、隐瞒尚不足以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等价性,辩护人对获取的证据还需具有“独占性”,即除非辩护人对外告知,否则很难为外人获知;或者虽然证据能够为外人获知,但辩护人故意加以隐瞒,使得证据处于其支配之下,形成排他性支配,便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等价性。而利用公安司法机关的合法权力变相剥夺他人自由,属于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自由的情形,应以以非法拘禁罪(不作为)论处。
第二,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或者非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实践中,辩护人拒不履行告知义务,多是因为收取了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费,如果告知特定机关,在终止诉讼程序后,辩护人须退还部分代理费用或者将损失“预期收益”。辩护人此举的目的正是通过拒不履行义务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充足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与非法拘禁罪相似,辩护人对所掌握的证据同样具有排他性的支配。
注释: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页。
[2]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页。
[3]李卫红、程国栋:《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青少年犯罪及其矫治——基于一部犯罪题材电影之启示》,载《政法学刊》2013年第3期。
[4]高维俭:《刑事一体化思想若干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
[5]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6]李卫红:《刑事政策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4.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篇四
一 重新认识两个规划的地位和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协调土地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确定、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其目的是协调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用地的需求,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利用规划的部分内容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但是,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远远超出了土地利用,城市规划除了土地利用外,还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城市发展空间结构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就我国现有的规划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均是属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下一层次的规划,在国土规划的指导下,两个规划应相互协调和衔接。
二 明确两个规划的衔接的重点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主要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协调,确定区域的土地利用结构等: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在城市或村镇建设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上进行协调,划定重点城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如果城市规划区是整个行政区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出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其它用地区。规划一经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不能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前提是把两个规划的规划年限统一。两个规划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两者共同遵循的原则主要有:①发展区域社会和经济;②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③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④促进城乡协调发展;⑤发挥城市区域的竞争优势,协调区域间、城镇间的矛盾。
三 规划建设用地内涵和标准协调一致
对建设用地的内涵,两个规划必须协调一致。在两个规划的用地分类上,对建设用地的分类必须尽可能地保持内涵上的一致,至少在建设用地这一大类下的各中类的名称和内涵应一致,才能保证城市用地的内涵的一致性,保证两个规划在用地指标上的协调一致性。两个规划的编制所依据的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不同,要使两个规划在用地发展规模上相协调,就必须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上协调一致。
四 建立同步编制制度
建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协调、相互沟通,将编制期限规范化、制度化,并对需要衔接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做到同步编制。
五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两个规划在会审阶段不仅要请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衔接,还应邀请规划和土地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同时,规划成果应向社会公示,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增强规划编制的开放性。
5.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调查 篇五
班级:城乡10-1姓名:姜鑫学号:15
专业调查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它涉及地球自然科学、资源环境科学、人文科学、经济学、城乡建设规划、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是一个新兴的专业。其目的是为了适应近来城市建设、房地产业、旅游业等方面飞速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
本专业要求学生学习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训练,具有较好的科学素养及初步的教学、研究和资源开发、规划管理的基本技能。主要学习地质学、自然地理学、城市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国土规划、地图学、遥感应用、环境科学、土地评价与土地管理、水资源计算与管理、生态环境规划、环境化学、地理信息系统、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等。在我国,如何解决人口、资源、环境的问题,已经被作为基本国策提出。三者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纲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三者的联系又十分紧密。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解决资源的使用,环境的保护。所以出现一个将三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专业是非常必要的。本专业有很好的发展和就业前景。
养的毕业生具有制图、建筑设计、计算机应用等基本技能,掌握对城乡空间组织进行研究和规划设计,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的方法和技术,熟悉有关城乡资源与环境、城镇建设及规划管理的政策法规的专门人才。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到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工作,还可以到国土局、环保或其他政府部门工作。
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具备必要的地理科学、生态环境科学、区域经济学、城乡区域规划和规划管理学的理论基础,能在地方(区、县)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城乡区域规划部门及工矿企业与事业单位,从事国土资源整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生态环境规划以及城市规划与管理等方面的科研及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
要求掌握地理学、资源与生态环境科学、规划学和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制图等方面的基本技能与方法;了解相近专业如地理科学、生态学、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受到良好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基本训练,具有从事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城市与区域问题以及城乡区域规划工作的初步能力。对本学科的发展动向有所了解,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解决一般实际问题的能力。
有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组织管理能力和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和创新的基本能力,熟悉文献检索和其它获取科技信息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验设计,创造实验条件,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农村一直都是传统规划的盲点。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搞好乡村建设规划。乡村的背景是以自然环境为主,所以乡村规划除了传统规划涉及的内容外,还涉及农业资源合理开发、生态环境科学等问题,而这些都是资城专业的特色和优势所在。
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石油危机的爆发,全球进入了新一轮能源危机的周期。中国经济发展的模式是一个高耗能的模式,能源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尤为重大。中国经济连续几十年的高速增长,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取得的。
传统的城市规划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所以造成今天城市环境不断恶化。我国现在和将来迫切需要的是把环境效益放在首位的注重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绿色规划师。而建立在地理学、环境学基础上以资源可持续开发和环境保护作为其根本规划理念的资环专业正顺应了这种需求。城市规划学作为一门学科脱胎于建筑学,我国城市规划教育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前全部是以建筑学为学科基础。国内规划领域的人才亦以工科类的城市规划专业居多。工科类的城市规划专业在形体规划、详细规划领域,它的建筑学的学科背景,手绘制图功底,景观设计等方面有它明显的优势;但在总体规划领域以及更宏观规划领域,掌握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环境学、管理学知识的资城专业不论是学科基础还是技术手段都具有明显的优势。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优势领域是区域规划、村镇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我们国家的规划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从区域规划到城市规划再到村镇规划,门类齐全,特别是区域规划和村镇规划刚刚起步,这些工作需要各学科人才参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和城市规划专业各有侧重,各有优势,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携手合作定能为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
6.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培养方案 篇六
根据教育部最新的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原“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需分解为“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两个本科专业。本次教学计划的编制按照云南大学的综合部署与建设要求进行,在编制过程中,参考、借鉴了国内多所名牌大学相同(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多年来的教学经验与成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总结;在学校地理学一级学科本科专业设置中,基于尽力打通与“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地理信息科学”专业一、二学年课程,继承与创新相结合、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着力打造区域性特色专业的原则编制完成。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接受严格科学思维的训练和良好的专业技能训练,立足于宏观、中观区域规划和土地管理,从事城乡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教学、开发或应用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
三、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并掌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人文地理学的理论与前沿发展、应用前景,了解相近专业如城市规划、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了解城市规划、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政策和法规,了解城乡规划管理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和最新发展;
2.掌握人文地理、城乡规划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技术,具有较熟悉的遥感、遥测和GIS技术的运用能力,掌握资料调查与收集、文献检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得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分析、归纳、整理相关数据和撰写论文的能力;
3.掌握高等数学基本知识与应用技能,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技能,达到规定的等级;
4.接受良好的科学思维和科学方法的基本训练,具有创新意识、协同攸关能力及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5.具备丰富的人文科学素养,具备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身心,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四、主干学科地理学、规划类。
核心知识领域:地理学类、规划类、环境类、遥感与地理信息类、数理基础类。
五、主要课程
本专业必修课程突出专业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选修课程主要体现专业特色(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发展规划),在地理学、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地图学、土地与区域规划等课程中单列实验实习内容。
1、数理基础课:高等数学1-2、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
2、专业基础课:地质与地貌学、气象气候与水文学、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学、产业布局与产业规划、交通运输布局与规划、遥感概论、数据库原理、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地理信息系统原理、计量地理学、计算机辅助设计、城镇体系规划方法及应用、区域分析与规划、土地利用评价与规划、城乡规划原理。
3、专业选修课:土壤与植物地理、环境科学概论、地图学、地图学实验、生态学基础、制图、文化地理导论、农业地理与农业规划、社区发展与乡村规划、资源环境经济学、环境规划、城市地理学、旅游地理与旅游规划、自然地理学方法、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政策与管理、高等数学(四)(上)、高等数学(四)(下)、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政策与管理、县域发展规划、地学英语。
六、主要专业实验
自然地理学综合实习、遥感概论实验、数据库原理实验、人文地理学综合实习、地理信息系统原理实验、计量地理学实验、城乡规划综合实习、土地利用评价与规划实验、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模拟实验、地图学实验。
七、修业年限
四年。八、授予学位
理学学士。九、相近专业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地理信息科学专业、地理科学专业。十、专业课程设置和学分、学时分配表
7.浅谈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衔接 篇七
1 我国电网规划和城市化规划衔接中不平衡问题
1.1 信息不均衡导致的衔接问题
在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实现统一的规划调整,因此各个企业在对信息的建设和编制上都有独立的体系和特点,这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各个电力企业对信息的利用和保密工作,但是在对全国性的电网进行规划的时候就需要信息的整合,这又给整体的电网规划带来了困难,由于各个企业独立的信息编制导致了信息的极度不均衡现象。这个问题让我国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衔接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同时也阻碍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实际的信息编制过程中,一定要将理论和实践结合在一起,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科学高效的规划,让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问题得到顺利的解决。信息不均衡是主要的问题,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实现电力企业信息的均衡,这样才能很好的解决衔接问题。
1.2 我国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都没有相互渗透
在长久以来的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中,两者都是分开进行的,在规划时没有考虑到对方的规划安排,因此没有很好的融合到一起,实现两者的平衡。我国电网规划属于电力公司,这是电力公司获得经济收入的基础设施,因此在进行电网规划的时候电力企业更多的是从本身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出发来进行规划的,没有过多的考虑到城市的经济和发展问题。这种电网规划只是单方向的输出,没有实现和城市规划的相互渗透作用,因此不利于两者之间的衔接。同时,由于电网规划的单方向输出也促使了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矛盾产生。
1.3 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没有做好很好的信息交流工作
由于电网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工作都是独立进行的,两者没有过多的交集,这都导致了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中的问题。双方都是以自己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和主要进行的规划,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因此在规划工作的制定上肯定存在很多冲突。此外,在独立规划发展过程中,电网企业和城市化建设都有自己独立的信息编制系统,这样更加剧了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矛盾。信息不能够很好的进行互相沟通是城市规划和电网规划不能很好融合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的衔接,就需要政府和电力企业进行合作关系,进行很好的沟通合作,并且根据实际的情况从双方的最大利益化出发制定科学高效的决策,这样才能实现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共赢。
1.4 我国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的衔接时间还不够久,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科学性的指导,并且在两者的规划实施中没有很好地衔接,这是主要的导致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矛盾的原因。实际上导致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不好的主要原因还是城市政府部门和电力企业管理部门没有很好的沟通,因为双方都是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因此在制定决策的时候往往失去了科学性。我国电网规划时电力企业建设发展中的一个项目,其规划特点往往更多的体现了企业经营的特点,没有体现城市规划的特点。在当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中两者融合性很差劲,其中有很多问题,但是在实际的规划过程中还是以城市规划为主,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力企业的发展。城市政府在对待城市规划和电网规划的衔接问题时应该公平对待,能够更好地的实现两者的平等利用,实现两者的协调关系。
2 做好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衔接工作
2.1 科学的设立一套完整的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和电网规划的有效衔接是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必经之路,为了实现规划的协调和两者之间的衔接,就需要科学的设立一套完整的规划体系。在实际的规划工作中,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摩擦和冲突,但是如果两者没有很好的协调又会严重的制约城市的发展和电力企业的发展。因此在协调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时一定要充分的考虑到两者的利益和城市企业共同的发展,每一个规划都要进行很好的衔接工作。在规划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整合单项规划和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做好两者之间的链接。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是在完整规划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完美衔接。在电网规划和建设中,要注意好地区和城市,城市和国家的规划衔接,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城市和电网规划的快速发展。
2.2 协调好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促进节约社会的建设
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双方共同的利益,并且能够让两者很好的融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发展。在我国电网规划中,为了促进城市和乡村经济的协同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就需要对整个电网规划体系设立科学高效的网络体系,在建设之前要制定科学的规划方案,根据城市和乡村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划体系,同时尽可能的实现对土地的节约利用。此外在进行城市规划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要能够和电网规划很好的融合衔接到一起。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两者是互相关联的,同时在利益上两者也是互相制约的,为了充分的利用资源就需要采用独特的布局方式,实现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最大程度的融合。总而言之,做好对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的衔接工作就是做好了节约资源的工作。资源节约是满足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是我国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必然条件。
3 结论
城市的发展和进步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发展状况和经济状况,任何城市的发展都离不开电力企业的支持,因此做好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衔接工作对促进城市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城市规划和电网规划的衔接不仅能够更好的促进城市的发展和经济进步,还能够促进电力企业很好的发展,两者是互补密不可分的,因此政府和电力企业管理部门应该做好衔接工作,做好信息交流和统筹工作,这样才能更好的让城市规划和电网规划很好的衔接到一起。
参考文献
[1]刘振宇.人口空间集聚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分离——城市总体规划中人口、产业专题编制的误区小议[J].规划师.2014(02):144-148.
8.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篇八
高标准建设 着力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
——城乡规划与新农村建设培训心得体会
楼子营镇党委书记
李步成
我于9月24日至30日参加了我市组织的在清华大学举办的城市规划建设专题培训,几天来,认真聆听了各位专家教授的讲课,同时与其他乡镇领导的研讨交流,使我进一步拓宽了视野、更新了观念、提升了理论水平,对城市管理有了新的理念,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结合我镇的新农村建设工作,确实受益匪浅、感触颇深,对于今后的工作开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在培训期间,我们还实地参观了北京市规划展览馆、韩村河,这里完善的基础设施,时尚的建筑群,优美的都市环境,融合科学的城市管理以及先进的服务理念,让人赞叹不已,通过这几天的培训与实地参观,启发颇深。
小城镇规划建设、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科教、文化、交通和社会保障等涉及农村工作方面的有机统一体,是农村社会综合开发程度的标志。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是定位要准,要有新的发展观念和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路子。综合分析我镇状况,我认为,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上,我镇新农村建设要按照“一市二区三增四基”的思路开展。“一市”指的是楼子营集贸市场;“二区”指的是重振楼子营工业园区,开发娘娘滩旅游区;“三增”指的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财政增强;“四基”指的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发展,农民基本素质提高,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镇村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以规划为龙头,以产业为支撑,以示范村为带动,以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做强富民产业,壮大新经济组织,创建好班子,塑造新风貌,为建设经济发展、农民富裕、文化繁荣、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打好坚实的基础。
在村庄规划的编制中应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规划的原则。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严把编制主体关,程序关。二是因地制宜,体现特色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村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建设情况、地形地貌和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逐步推开,多层次推进环境综合整治、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特色村建设等。三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的原则。在小城镇规划中对人口300人以下,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农业设施和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村庄进行规划整合,为村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进入“十一五”向全党提出的新任务,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楼子营镇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着力把握好三个原则和注重处理好三个关系。
着力把握的三个原则
1、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我们要牢固树立“打基础、谋长远”的思想,把总体规划与阶段性的目标结合起来,做到既有中长远的规划目标,又有近期工作安排。要有所侧重,分步实施,逐步完善。要坚持从农民最关心,要求最紧迫、收益最直接的事情做起,从农民最积极,条件成熟的村子抓起,一步一个脚印,见到实效,既让农民充满信心,又要让农民得到实惠。
2、掌握节奏,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通过搞好试点,逐步积累经验,完善政策,然后全面推广,常常是解决很多难题的有效方法。因此,可以先办有条件办的事,从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做起。脚踏实地、稳步推进。注意多方学习,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
3、强化政府引导职责,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一方面党委政府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给予引导和扶持,重点在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技术、资金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切实为农民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抓好新农村建设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依靠农民、教育农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发动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地拥护和参与新农村建设。
着重处理的三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农业和工业的关系,实现新农村建设平稳发展。发展工业,引导农民向第二、三产业迈进是大势所趋,是必由之路。但首先要对自身条件和所处环境有个清醒的认识。我镇是沿川乡镇,全镇总面积56平方公里,耕地17500亩。农业户数2565户,农业人口8520人。境内有民营企业20多家,从业人员2000多人。这些民营企业大部分属于资源粗加工和高耗能企业,受政策和市场制约的程度很大,规避市场风险能力不强。在当下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镇境内企业开工率不足10%,2000多名从业人员的失业下岗已经对我镇的社会民生造成了巨大冲击。一直以来,我县工业基础薄弱,人少地贫,在第三产业难有起色的情况下,第一产业始终是农民保吃饭、保稳定的不二之选。第二、三产业是发展方向,是奋斗目标,但一产始终不能丢,不能一提工业强镇就不顾实际,梦想着使多数农民就地向二、三产转移。在现阶段,我认为这是不现实的。楼子营镇的大棚养鸡已初具规模,圈养绒山羊项目也初见成效,结合今年全县大力扶持推广脱毒马铃薯项目的机遇,着力引导农民在农业上下功夫,既符合客观实际,对我镇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说也为更稳妥。
二、正确处理提质和扩量的关系,实现新农村建设有效发展。做功要做有用功,吃力不讨好的事不要去傻干。发展也是一样,我们所需要的是有效益的发展,不论是发展工业还是发展农业都是一样。引进企业,需要的是高税收的企业,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在以资源粗加工为主的企业一段时间内依然是我县民营企业主流的现状下,积极争取引进煤矸石电厂上马,并预先做好协调、宣传、服务的先期工作,应该是我镇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否则,可能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农业产业,要依托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扩大农产品销路,从而提高农产品的比较效益。如脱毒马铃薯的栽种,就很符合我镇的半山区和山区的地质条件,一、二级薯可以实现增产60%以上。如果能在我镇天洼片、南山片八个村大面积推广的话,一定会成为山区农民创收致富的又一条新路。此外,在新农村建设的选择上,也有一个提质扩量的关系。我们财力有限,不能追求多铺点,搞全面开花,而是要搞一个成一个。楼子营村、辛家坪村的住宅小区、道路硬化已经很具规模,也投入巨大,下一步的工作是如何进一步完善,使这两个村成为我镇新农村建设的样板村、精品村,能对全镇的新农村建设起一个模范带动作用。
三、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但我们所要追求的发展绝不能是偏面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是经济的发展,而是要使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均衡发展。楼子营镇文化底蕴深厚,自古民风质朴,村风纯正,社会治安在全县首屈一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保持这一良好的社会风气,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不可掉以轻心。我认为,一要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农村医保、社保、养老保险,财产保险等体系建设。特别是配合国家刚出台的农村医药服务体制改革,做好相应配套服务工作,使农民逐步能享受到县城居民一样的保障待遇。二要重视关心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低保制度、救灾救济制度、残疾人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要做到日益完善。三要重视社会公平。要通过信访、法律、舆论等多种渠道的监督,倾听群众呼声,解决各类矛盾,尽量保证社会公正,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怀有仇视心理的群体,维护社会稳定。
9.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篇九
1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哪些人员适用?
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同一种制度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该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
何时办理转移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手续。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前,不办理两种制度的衔接手续。
3
转移衔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考虑到两个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要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因此暂行办法规定,优先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
资金转移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两个制度间转移,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额较高,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剩余的月份,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5
重复参保缴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时,若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6
重复领取待遇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7
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人员何时办理转移接续?
对于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待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8
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条件,且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是否可以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又不愿意继续延长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和计发相应待遇。
9
对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办理转移手续的,个人可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其转移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0
办理转移衔接的程序有哪些?
10.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篇十
一、城乡规划管理现有的问题
1.项目规划的审批流程繁琐,办事效率较低
目前,一些城市的规划审批流程较为繁琐,并且材料报送以及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办事效率较低,严重影响了规划项目的正常推进。同时,就国内机构设置的体制来看, 规划部门在与其他管理部门协调业务时易受到体制的制约。此外,一些单位仍在采用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使得规划项目的审批效率难以提高。
2.规划的批后管理力度不足
(1)个别规划主管部门未能将规划监管(批后管理)作为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2)有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监管的过程中未能细化监管内容,并错误地认为只要“大面”能够达到审批要求就能做好批后管理工作,而这种自降标准的态度也严重影响了批后管理质量。
(3)还有部分规划主管部门疏于管理,只是对一些违章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而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3.规划的执法效果不佳
(1)执法代价较大
现阶段,部分建设单位为了能够尽快完成规划项目的建设,通过未批先建的手段来达到缩短施工周期的目的。 但目前主管部门的执法效率较低,查处程序较为繁杂,不能严厉打击这种“未批先建”的行为。
(2)执法体系不成熟
现阶段,许多城市违规行为的查处联动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供水部门、建设部门、交警部门、工商部门、供电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管理机构无法协作执法,这就造成一些违法建设依然能够照常得到供水以及供电。
二、做好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统一
1.拓展土地规划深度
拓展土地规划深度是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间关联性的体现,即不合理土地管理问题的凸显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乡建设策略的实施,且致使城乡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受土地利用问题的影响将无法达成建设目标,为此,各地区政府部门在实施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同时应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土地规划深度的拓展,最终由此推动城乡规划实施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能依据土地规划管理现状构建相应的土地规划方案,且在方案内容完善过程中明晰土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并以功能区划分的方式提升土地规划管理水平,最终为城乡规划实施提供有利的基础保障。另外,在拓展土地规划深度的过程中完善相应政策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政府部门应提高对其的重视度。
2.基于土地管理,推动城乡规划发展
基于土地管理,推动城乡规划发展的相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乡建设规划的发展,且促使部分农村地区在土地使用的过程中能严格遵从增减挂钩政策需求,继而提升土地使用效率,并达成集中式土地使用目标,最终推动城乡结构布局能逐渐趋于规范化;第二,基于土地管理,推动城乡管理发展的关联性特征亦体现在政府部门在实施增减挂钩政策的过程中为了避免违背农民意愿问题的凸显,有效结合了土地利用管理需求及城乡规划实施条件,最终有效协调了二者间的关系,并确保在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即满足农民生活需求,带动城乡规划实施。
3.实行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联性亦体现在二者实现了统一管理形式。即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我国政府部门在实施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了现代化信息技术,并在此背景下结合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现状构建了相应的管理体系,继而确保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能依据体系管理需求开展相应的管理环节,由此提升管理执行力,达到最佳的管理状态。
此外,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形式亦有助于管理成本的降低,因而在此背景下相关管理人员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且将其落实到实践管理中,提高管理水平。 另外,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统一管理措施的实施对土地规划方案的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应对其进行合理协调,最终统一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实施间的关系。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可行策略
1.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管理
规划编制是城市规划的第一环节,规划主管部门应重视对规划编制的管理,确保编制的规划能够符合城市的发展需求。同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城市规划项目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能够认识到规划的重要性,以此营造一种理解规划、支持规划、遵守规划以及监督规划的氛围。 此外,市政府应将规划编制以及规划执法管理所需的经费统一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并为规划编制以及规划执法管理等事务的正常进行提供支持。
2.加强对规划调整程序的管理
规划调整是城市规划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调整程序的管理。
(1)将现有的规划编制市场进一步放开,增加公平竞争制度,并采用招标的形式来选择编制单位。
(2)以开门论证的新模式来取代闭门论证的旧模式,进一步增加公众的参与度。
(3)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阳光规划的原则对项目论证结果进行严格评审。如果论证结果能够满足规划要求, 便可将全部的规划编制内容以及规划调整内容向外界进行公示。
(4)加大对编制资料的整合力度,并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例如,在规划编制前公开征求社会群众的意见,在规划编制中可增加听证环节。
3.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管理
首先,构建专业的评审机制。城市规划管理属于一项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实践性强的管理事项,要求管理工作者具备高水平的专业能力。基于这一点,审批机构应对重大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必要时聘请权威专家进行指导,确保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其次,构建可行的联合审批体系。在新形势下应打破审批机构的各自为政的不良习俗,进一步缩短材料报送周期、审核步骤、方案修改时间以及审核发证时间等,并使规划部门能与发改、国土、住建、园林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等单位形成项目审批的系统联动机制。最后,限定各部门的审批时间,并规范收件以及发证的标准,以此增加审批效率。
4.加大批后管理力度
(1)提高对规划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监管工作上升到是保证一切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的重要步骤的高度来对待。只有做好批后管理的各项工作,才能确保主管部门对规划项目的编制以及审核等把关成果能够得到延续。如果批后管理力度不足,就会使得前期工作大打折扣甚至前功尽弃。同时,随意破坏规划的违规做法会引起其他单位的效仿,并会对城市规划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加大规划批后管理动态巡查力度,将被动管理转化为主动靠前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规划的相关行为, 力争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做好规划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验收部门应将规划审批内容以及约定事项等作为验收依据,并对施工项目的整体布局、主体建筑以及基础配套设施进行严格统一的规划验收。例如,某市在官网上增设一个网上办事、政务公开以及规划项目进度等版块,及时更新规划项目的实际进度,以便让市民能够了解规划项目的实时开展进度。
四、结语
11.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篇十一
1.中文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
修学年限:4年,地理
授予学位:工学或管理学学士
一级学科:理学
2.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原专业名称: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它涉及地理科学、人文科学、城乡建设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城市建设、房地产业、旅游业等方面飞速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在我国,如何解决人口、资源、环境的问题,已经被作为基本国策提出,三者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纲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研究的内容就是通过城乡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和环境,促进城乡人口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该专业的社会需求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旺盛势头
3.学科要求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以素质教育为宗旨,以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根本,为学生公共素质拓展与专业素质拓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培养掌握地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城乡规划等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城乡规划设计、土地资源利用和规划、旅游资源规划等专业基本技能,熟悉资源与环境、城乡规划有关政策和法规,了解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发展动态,能够从事城乡规划设计、城建管理、土地规划和管理、旅游规划和开发及相关领域工作中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二、主要课程
1.主干课程
自然地理学,地图学与现代测量、高等数学、线性代数与概率统计、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学,
管理学、区域分析与规划,城市规划原理,GIS原理与应用,遥感导论、遥感图像处理与专题地图编制、土地估价,土地利用规划学,乡村规划、城市详细规划 ,
经济地理学,环境演变与全球变化,房地产经营与开发,人居环境,能源地理学,城镇体系规划,规划科学思想史。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文化地理学,城市地理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土地整治设计,科技论文写作,人口地理学,区域经济学,旅游地理学。
2.相关学科
地理科学、城市规划、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述
学科所属:理学门类-地理科学类-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
授予学位:理学或管理学学士
学习要求:要求地理成绩好;兴趣要求:研究型、现实型、企业型;要求计算能力、动手能力强。
专业概说: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由自然资源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拆分而来的,以人文现象为研究主体,侧重于揭示人类活动的空间结构及其他地域分布的规律性,其核心是人地关系,而城乡规划旨在运用一系列科学手段合理安排利用土地为人类创造出赖以生存的良好生活空间与条件。
本专业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化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它涉及地理科学、人文科学、经济学、城乡建设规划、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适应目前城市建设、国土规划、旅游业等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
核心课程
区域分析与规划、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概论、土地评价与土地管理、遥感图像理解与分析、定量遥感、城市美学等
相近专业
地理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等
代表院校
重点院校:中山大学、西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西南大学、兰州大学、云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吉林大学、新疆大学
普通院校:北京联合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池州学院、山西大学、河南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浙江林学院、山东理工大学、西南工业大学、云南农业大学
考研导读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考研主要是人文地理方向,城乡规划也包含在人文地理中,而且人文地理学的城乡规划主要侧重地理、区域和管理方向。在不同的院校和科研院所具体的方向不同。
北京大学的研究方向有理论与计量地理学、城市地理与城市规划、经济地理与产业规划、社会与人口地理、城市与区域经济。北京师范大学的研究方向有城市与房地产研究、区域分析与规划、资源与环境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发展。南京大学的研究方向有城市地理与城市研究、经济地理与区域发展、旅游资源规划与管理、人文地理学研究方法。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研究方向有经济地理、城市地理、旅游与社会文化、农业与乡村发展、区域发展模拟。
职业发展
由于测量和图纸的绘制是该专业毕业生一项基本的技能,可以从事图纸勘绘师工作。也可以报考公务员,到国土局、城建局、地税局等与城乡规划有关的部门工作。还可以到房地产以及相关领域从事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工作。具体有土地及房产评估方向;测量、测量学、地图学、航测等相关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方向,一般和考古以及地质勘探合作;房地产公司土地专员。
就业分析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毕业后首选进入国土局、地税局、城建局等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政府部门,但该专业开设院校比较多,加之人才趋于饱和,且公务员考试难度越来越大,所以进入难度大。目前大部分该专业毕业生进入房地产、土地开发行业从事测绘、勘查工作。但其对于一般管理人员需求较少,对经验丰富的中高层管理人才需求较大。本科毕业生很难胜任此类工作,学生需要在本科阶段争取多一些的实习经验,会对求职有所帮助。
专家点评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是两个不同的专业。前者属于理论研究范畴,特别是从人文地理的角度去研究城市的发展与规划问题,从而研究城市发展的环境限制因素。而后者属于工学领域,偏重于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对城市发展进行规划与设计,设计各种城市规划项目,绘制设计图是这个专业的主要任务。一个是培养理论人才,一个是培养设计人才。
12.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篇十二
一、2011年7月-2011年11月:长沙地腾土地规划与咨询有限公司
在长沙地腾土地规划公司主要从事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开发等前期可行性研究及相关文本撰写工作。主要参与了:增城正果、小楼腊圃村农田整治工作;从化市太平镇、良口镇、鳌头镇农田整治工程。主要技术工作如下:
(1)项目前期调查:主要采用现场了解土地利用现状,灌溉情况、土壤、植被、土地农作物生产情况,形成初步的土地现状调查,利用CAD、南方cass制图软件制作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规划等布局图。
(2)项目研究方案:采用Arcgis信息系统、CAD、Photoshop进行项目范围各项地类面积统计、分析土地利用实际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评估土地整治、开发利用的潜力分析,制定初步的道路规划方案、沟渠规划、土地整治、开发方案,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后期设计:可行性研究通过后,主要对土地整治方案进行细化、对农田水利、沟渠、水源、机耕路、土方量进行规划设计工作。
二、2011年12月-至今:
2011年12月进入工作,工作主要从事测绘、土地资源管理及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1)测绘工作:参与项目的实际测绘放桩,利用CAD进行相关的绘图工作,制作后期房屋测绘图、清场图、清点图,实地调查村的土地利用现状,制定用地地类图、权属图及相关审核工作,主要有地铁四号线南延段沿线地类、权属的调查、中心医院三期项目权属、地类的调查等等。
(2)土地资源管理:利用Arcgis信息系统对土地进行数字化管理,对全区征地拆迁情况工作进行信息管理。根据南沙区规划发展的要求,对南沙区的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分类,同时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对南沙区有序开展土地收储工作,利用遥感技术配合镇街开展国有管理监察工作。
(3)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土部门收地计划,开展对收回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调查,了解评估范围及对象的详细情况,制定估价目的、估价期日、价格类型。对项目涉及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主要完成了番禺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评估、地铁四号线南延段各站点土地、资产评估、广州亚山电子有限公司土地评估、广州南沙区高技食品厂土地评估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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