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申请书

2024-07-21

退税申请书(精选14篇)

1.退税申请书 篇一

退税申请书

锦屏县地方税务局:

本公司在2017年3月30日到锦屏县办税大厅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2张,开票金额分别为¥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700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合计为¥1000000.00(大写:壹佰万元整)。因在国税系统已申报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1456.31元,地税系统重复征收此项税种合计金额为¥1456.31元。兹本公司向贵单位申请退税金额为1456.31元(大写:壹仟肆佰伍拾陆元叁角壹分)。

申请单位(签章):

间:

2.退税申请书 篇二

第一, 观念加剧问题。对于政府税务方面和与出口退税相关方面的工作人员而言, 他们一直把出口退税当作一种对相应出口企业的恩赐, 当作一种自身税收的损失;而对于出口企业而言, 他们把出口退税认定为政府给予他们的一种权利。当然, 从短期受益对象来看, 这对出口企业而言确实是一项权利。但从长期来看, 政府也是获益的一方:一方面, 出口退税会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带动出口这驾马车, 从而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 增加外汇收入;另一方面, 它也有利于引导对外贸易的方向,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这种“我损失, 你获益”的观念之下, 政府相关的工作人员和与此项业务的办理相关的机构人员办事效率低下, 甚至存在不愿办理或是借故不办理的现象, 有些地方政府还故意拖拉抑或是谎称无钱而拖欠出口退税款。

第二, 指标制度加剧出口企业风险, 价格优势不明显。对于出口企业而言, 出口退税本来为一项他们享有的既定的权利, 只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是都可以享有的。然而, 在指标化的出口退税制度下, 国家制定相应的出口退税指标, 并且往往是与现实情况不符, 低于现实的出口退税额的, 导致一部分出口企业不能享有应有的权利, 致使出口企业在出口时仍要承担巨大的税收支出, 抑或是被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由于这项制度而使得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不确定性, 使得出口企业不能合理地制定产品的价格及相应的发展计划。这些都加重了出口企业的风险, 所以有许多的出口企业把价格定高, 使得这一政策失去原有的效果, 导致出口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价格优势并不显著。

第三, 中央地方退税负担重影响出口企业所得出口退税额及获取时间。现在虽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呈现下降的趋势, 地方所承担的出口退税负担减少, 但由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出口企业的数量日益增多, 市场日益扩大, 交易量日益加大, 即使在较低的出口退税率下, 政府所要负担的出口退税仍是一笔很大的支出。由于出口退税金的紧张, 使得一些出口企业不能享有应有的出口退税权利, 致使政府对出口企业欠债, 不能及时地支付预定的出口退税额, 而相应的出口企业不能及时获得出口退税, 导致流动资金长期被占用, 严重影响资金的周转和流动。

第四, “先征后退”的退税方法占用企业资金。这种方式致使征退脱节, 出现时间差, 致使出口企业先要把出口或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支付, 先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 而之后经过申请、审核, 再把应退的税款退给出口企业, 严重影响出口企业的流动资金, 甚至影响出口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对出口企业的发展壮大产生巨大不利影响。

二、应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对策

第一, 转变观念:由权利向义务转变。转变观念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一方面, 对政府相关税收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相关的其他机构进行宣传教育, 使此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办理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 自觉自愿甚至自主的去提高办事效率, 完善服务;另一方面, 出口企业要切实把享受此种权利列入日常行为, 积极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 要据理力争, 把此种权利逐渐转变成应该而且必须享有的权利, 充分享有并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 建立一个健全完整全面的数据系统, 使出口退税的各项工作纳入网络化管理。由于出口退税审核批准所涉及的得机构部门众多, 且相互间的联系不强, 网络化管理欠缺, 而导致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效率低下, 因此可以通过出口企业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和所申请出口退税的相关产品的基本信息, 建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专项数据系统, 为每一个出口企业建立电子档案, 并将此数据系统与出口退税可能涉及的机构进行联网, 并编入国家和地方的出口退税制度和政策调整, 形成一个健全完整全面的数据系统, 提高网络化管理, 精简出口退税业务的办理程序, 以此缩短业务办理时间, 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此外, 定期对此数据系统进行更新、维护、完善以及监督, 增加网络的透明度。

第三, 银行为出口企业提供专项贷款。鼓励银行设立专项出口退税贷款, 并根据应退的税额对出口企业进行贷款, 而贷款利息由中央政府支付。同时, 取消硬性的指标化管理制度, 使之具有弹性。中央财政部根据电子档案中企业对贷款的申请情况, 先进行大体初步的计算, 制定有浮动空间的指标, 但这并不是确定的指标和出口退税额, 还要根据实际的出口退税额来进行多退少补, 定期对实际取得银行贷款且海关等机构最终确定核对相符的出口退税贷款进行结算还款。由此, 一方面解决了出口企业的税收由于征退脱节, 而导致的资金被占用, 流动资金不足, 周转出现问题的现象;另一方面面对现今的金融风暴对银行业的影响, 也可以相应地带动银行业的发展。

第四, 设立专项的综合性出口退税机构。设立兼申请办理查询服务咨询等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的出口退税机构。并每天更新出口退税相关信息, 和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的调整, 及各地方的出口退税制度和政策。以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获取相应的信息, 及时调整自己的计划。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出口货物退 (免) 税概论与实务[M].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0.

3.转账退税申请书 篇三

致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根据你关签发的税款专用缴款书(编号:(1212)02***18270-L01),本纳税人已按规定缴纳税款。按照有关规定,现申请退税(及由此产生的银行利息),请予核准。

1.已缴税款金额:

关税_____________元,增值税_____________元,消费税____________元。

2.申请退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申请退还金额:

关税_____________元,增值税_____________元,消费税____________元。

4.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转账退税申请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随原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第二联海关留存。说明:

1.此申请书适用于以银行划转方式退还税款的情况。

2.“申请退还金额”中所涉及的税种应与原税款专用缴款书上所列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或其他实际项目一致。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此申请书需附原税款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各一份。

4.个人退税申请书 篇四

2、“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的15位或18位号码。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中的“纳税人代码”栏填写。

3、“纳税人编码”——是纳税人12位电脑编码。若没有该号码,则可以不填写。

4、“开户银行名称”——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银行名称。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中的“收款银行”栏。

5、“开户银行行号”——是对应填写缴纳税款银行名称的行号(8位号码)。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中的“收款银行”栏。

6、“收款帐号”——是填写纳税人缴纳税款的银行账号。

7、“税款所属期”——指纳税人发生该笔应交税款的所属期。

8、“税票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右上角红色的8位号码来填写。

9、“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上的“税种(品目名称)”栏的内容填写。

10、“已入库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上标明的税款金额。

11、“申请退税金额”——纳税人申请的退税额。“合计”栏小写金额前必须有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不得留有空白。

12、“申请退税原因”——必须填写,一式四联均要加盖公章!公章内容要与申请单位一致。若无公章的个体户,必须由法定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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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怎样补办出口退税单证 篇五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 出口企业须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 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 (市) 国家税务局签发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 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 (补办报关单证明) 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 相关规定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

1. 出口企业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的, 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报, 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 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申明作废, 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负担。

2. 出口企业报关后将核销单遗失的, 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然后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 出口企业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遗失后申请补办的, 外汇管理局必须凭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 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二) 补办程序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后, 应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向主管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时,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关于申请出具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的报告》。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

3. 出口发票。

4.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补办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 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 的, 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 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链接

出口商品退运如何补税

(一) 税法规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 因故发生退运情况, 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 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 (市) 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 可在下期用红字 (或负数) 从简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或在年终清算时调整)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 应补缴原出口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 则无须补缴税款。

(二) 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 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

3.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

4.出口收汇划销单。

6.所得税退税申请书 篇六

1、办理退税的纳税人除需报送涉税管理系统要求的相关资料外,还需要报送《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纳税人没有《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可凭《银行电子缴税回单》原件前往办税窗口换开《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2、个体工商户在报送退税资料时必须另附银行存折的首页复印件(即有开户名称和银行帐号)。

3、纳税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所退的税款必须已入库而且以前未办理退库。

三、《退税申请书》上的签名、印章必须齐全、清晰。

四、《退税申请书》各项要素填写正确、完整。

1、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等。

2、《退税申请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3、原缴税凭证资料的票证字号必须填写《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税票号码。

4、申请单位(人)、地址、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填写正确、齐全,《退税申请书》上的银行帐号必须要和征管软件上企业登记银行帐号一致,否则不得受理。

5、小写金额前必须有人民币符号。

6、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不得留有空白。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属于XX企业,根据财税XX号文件,我公司符合退税要求,XX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共计XX元,应退所得税XX元,特申请退税。

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书中,提退类型:1.先征后退 2.减免退税 3.结算退税 4.误收退税 5.出口退税,每项的区别是?

看你是那种情况的退税,比如

1、先征后退,就是按你公司收入先交税后退还给你。(比如做饲料企业先要申请减免才能减免增值税,如果你们没申请那就先按销项一进项,该交什么税交什么税,等你们申请到了减免在退还给你们。

7.退税申请书 篇七

离境退税政策下如何申请增值税退税

核心内容:全国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之后,哪些人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哪些东西能够退税?离境退税怎么办?谁能做退税代理?哪些能成为退税商品等问题,法律快车为您详细解读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希望能够帮助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自公布之日(16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地区的备案。

中国游客到境外旅游,很多人对“离境退税”并不陌生:在国外商店购买的手表、衣物等一些个人消费品,乘飞机回国时可以在当地机场办理退税。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谁能退税?

根据财政部公告,在我国内地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境外旅客在政策实施地区购买物品,可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率为11%。

哪些东西能退税?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退税物品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离境退税怎么办?

“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退税代理机构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谁能做退税代理?

选择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

哪些能成为退税商店?

退税商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制定,符合条件的商店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备案即可。

8.406个产品出口退税取消 篇八

P53 6位专家为您解读:

新一轮出口退税调整意味着什么

P55各行业对本轮调整反应如何

P58边贸人民币结算有何税收优惠

P60如何申请边贸出口退税

P64怎样利用出口退税降低出口成本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6月22日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从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钢材、医药、化工产品等406个税号的产品出口退税。这是继2009年6月份第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后, 财税部门首度反向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9.退税申请 篇九

**市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是河北华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在贵处开具一张发票,发票号码为:00223830,金额:**元,完税凭证号为:**,缴纳税款:7016.37元,其中:营业税:3905.19元;企业所得税:2603.46元;印花税:39.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3.36元;教育费附加:117.16元;地方教育附加:78.10元,由于付款证明开具错误,多开具0.3元,使发票开错无法使用,需缴销发票,申请退税。特些申请

退税人名称:**有限公司 开户行:**银行

账号:******************

单位名称

10.申请退税报告 篇十

**市地方税务局**分局:

我公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为:******,经营范围:****;房屋租赁,房屋清洗,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销售,物业管理,水电安装;管道维修。

我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缴纳2013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元,2014年3月13日汇算清缴2013年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零。

现向贵局申请退税,退回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为****元。

希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有限公司

11.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篇十一

税法依据:

1. 自2002年1月1日起,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

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2)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 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额退还给外贸企业, 征、退税额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3.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

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分别按规定的税 (费) 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筹划思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可以改变出口方式, 变自营出口为先销售货物给关联外贸公司, 后由外贸公司出口, 很有可能获取多退税的节税效益。

例1:某内资生产企业甲, 2011年购进原材料8 000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360万元, 其他成本5 000万元, 经深加工后, 以18 000万元的离岸价格直接出口货物。该公司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征税率为17%, 退税率为13%,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 教育费附加为3%, 上期留抵税额为0。

方案一:该生产企业直接出口货物。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 000× (17%-13%) =720 (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 (1 360-720) -0=-640 (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8 000×13%=2 340 (万元)

当期应退增值税=min (|当期应纳增值税|, 免抵退税额) =min (|-640|, 2 340) =640 (万元)

免抵税额=2 340-640=1 700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 700× (7%+3%) =170 (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出口货物离岸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其他成本-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即进项税额转出额, 需计入成本)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18 000-8 000-5 000-720-170=4 110 (万元)

方案二:若内资生产企业设立关联外贸公司, 生产企业先将货物以15 000万元 (不含增值税) 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 外贸公司再以18 000万元出口, 此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率为13%。

该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15 000×17%-1 360=1 190 (万元)

该生产企业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 190× (7%+3%) =119 (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出口货物离岸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其他成本-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15 000-8 000-5 000-119=1 881 (万元)

外贸公司应退增值税=15 000×13%=1 950 (万元)

外贸公司进项税额转出额 (需计入成本) =15 000× (17%-13%) =600 (万元)

外贸公司利润=出口货物离岸价-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价格-进项税额转出额=18 000-15 000-600=2 400 (万元)

集团公司利润合计额=1 881+2 400=4 281 (万元)

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退税1 310万元 (1 950-640) , 多交增值税1 190万元, 实际多退税120万元 (1 310-1 190) , 多获取利润171万元 (4 281-4 110)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生产企业降低出口价格销售给关联方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 (1)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同上。 (2)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 (含) 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以下简称“三税”)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筹划思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出口离岸价格, 在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情况下, 若出口给关联方公司, 可以合理降低出口价格, 这样可多退增值税。

例2:A国母公司在中国设立子公司, 该子公司属于生产企业, 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该子公司国内购进原材料价格为4 000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80万元, 其他成本3 000万元, 经深加工后, 以10 000万元的离岸价格销售给A国母公司。该子公司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征税率为17%, 退税率为13%,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 教育费附加为3%, 上期留抵税额为0。

方案一:该子公司以10 000万元直接出口货物。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 000× (17%-13%) =400 (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 (680-400) -0=-280 (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 000×13%=1 300 (万元)

当期应退增值税=min (|当期应纳增值税|, 免抵退税额) =min (|-280|, 1 300) =280 (万元)

免抵税额=1 300-280=1 020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 020× (7%+3%) =102 (万元)

方案二:若该子公司将出口价格降为8 00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 000× (17%-13%) =320 (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 (680-320) -0=-360 (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8 000×13%=1 040 (万元)

当期应退增值税=min (|当期应纳增值税|, 免抵退税额) =min (|-360|, 1 040) =360 (万元)

免抵税额=1 040-360=680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80× (7%+3%) =68 (万元)

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退税80万元 (360-280) , 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元 (102-68)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选择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等料件, 委托国内企业进行加工、装配, 成品由国外厂商负责销售, 国内企业按照合同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它实质上属于受托加工, 其税务上应作如下处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设备, 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企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也不予退税, 计入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是指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材料, 经加工生产成货物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它实质上属于自营生产, 其税务上应作如下处理:除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的进料加工业务外, 一般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其进口料件根据规定按85%、95%的比例免征关税、增值税等, 加工出口后按“免、抵、退”税的规定办理 (免) 退税。

筹划思路:企业可以比较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利润大小, 来选择利润大的加工方式。

例3:某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现为国外某企业加工一批货物, 为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成本为500万元, 相关进项税额为85万元, 同时其他成本为800万元。现有两种加工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加工后出口价格为3 000万元, 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 000万元;二是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可收取加工费收入2 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退税率为13%,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 教育费附加为3%, 上期留抵税额为0。

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 000× (17%-13%) -1 000× (17%-13%) =80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 (85-80) =-5 (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 000×13%-1 000×13%=260 (万元)

当期应退增值税=min (|当期应纳增值税|, 免抵退税额) =min (|-5|, 260) =5 (万元)

免抵税额=260-5=255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5× (7%+3%) =25.5 (万元)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 (出口价格) -销售成本=销售收入 (出口价格) - (进口材料成本+国内原材料成本+国内其他成本+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 000- (1 000+500+800+25.5+80) =594.5 (万元)

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企业进口和出口货物都是免增值税的。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也不退税, 需转出计入成本。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收入- (国内原材料成本+国内其他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2 000- (500+800+85) =615 (万元)

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取利润20.5万元 (615-594.5)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注】本文系山东省二○一一年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软科学部分) 项目“基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企业税收政策应用研究” (项目编号:2011RKGA5044)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庄粉荣.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0

12.退税申请须知 篇十二

1、通汇货币在收到万事达卡持卡人退税单据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通汇货币认定合格的退税单据进行退税操作。退税操作由通汇货币通过双方认可的渠道发起。

2、万事达卡持卡人应确保其提供予通汇货币之所有信息完整无误,并就其所提供之信息负相关法律责任;通汇货币就因万事达卡持卡人提供之不完整或错误信息所造成之任何退税款项迟延或无法到账不负责任。

3、如万事达卡持卡人退税申请单标明退税金额为非人民币时,其退税款项将由通汇货币按照相应汇率将其转换为美金,产生的汇兑损益及手续费由万事达卡持卡人承担。通汇货币理解并同意,万事达卡持卡人之发卡银行有权选择向持卡人账户记入人民币或美金。

13.增值税退税申请书 篇十三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报告

XXXX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87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规定,并于2014年S月S日通过XX市区国家税务局免税资格认定并备案(XX国税税通【XXXX】XXXX号),免征期限为2013年X月X日至2017年XX月XX日。由于国家相关文件出台相对滞后,我单位2013应免征的增值税已缴纳入库,2013年销售额为XXXX元,其中免税商品图书的销售额XXXX元,实际缴纳的2013增值税XXXX元,其中应予免征的图书商品增值税XXXX元。根据财税[2013]87号文的规定,申请退付已缴纳的2013的增值税XXXX元。以上报告当否,望给予审批。

XXXX公司

1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探讨 篇十四

一、再生资源退税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成因

(一) 地方之间的优惠政策竞争问题

有些地方对再生资源退税的态度非常积极。如X市X区政府专门设立500万元财政周转资金, 作为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先征后退专项资金, 再生资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 区国税部门核实, 报区财政审查同意, 经区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区财政给予资金周转, 待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后, 退税企业返款抵还周转资金。又如X物资有限公司2009年3月16日缴纳的2009年2月增值税626.33万元, 附件是缴款书和银行承兑汇票, 实际是由财政贴现垫款入库;X再生资源总公司鄂东分公司设在X县, 收购的废旧物资销售给总公司, 再由总公司销售给全国各大利废企业。鄂东分公司的业务遍及全国各地, 销货时各地将磅单汇总表和磅单传回蕲春, 统一在X县向总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 但在本地业务很少, 其物流主要在外地。部分地方极力支持再生资源退税, 究其原因:一是再生资源企业属“短平快”项目, 毋须大量基本建设和设备投入, 建设周期较短, 在短期内对地方GDP和财政收入规模贡献较大。二是再生资源企业在利益驱动下, 倾向于流向优惠政策多、“门槛低”的地区, 导致地方想方设法给予企业退税便利或提供其他优惠政策, 以期留住“税源”。地方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扶持,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发展, 有些还成长为地方的支柱产业, 但各地政策“竞争”和短期行为, 导致当地产废量与实际回收量及消化能力不匹配, 出现大量异地交易、异地开票行为, 增加了税收监管难度。而企业因政策差异流动, 扭曲了市场自身的有效资源配置, 影响了再生资源产业长远的健康发展。

(二) 场地租赁虚拟化问题

政策规定, 享受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申报退税时应提交“……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从抽查企业看, “前店后厂”的一对一企业, 回收企业基本上都属于从利废企业原供应部门 (或车间) 分离出来单独成立的公司, 利废企业将原内设机构法人化。回收企业和利废企业一起办公、分账核算, “租用”场地, 有租赁合同却未付款或象征性付款。如X物资有限公司与X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 租赁其办公室 (150平方米) 及货场 (12000平方米) 作为办公地点和仓库, 租金为36万元/年, 实际未付款也未挂账;X废纸回收有限公司租用X纸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和货场, 协议租金21.6万元/年, 实际未付款也未挂账。关联企业之间, 回收企业和利废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当年经营好坏决定是否交纳和收取租金, 人为调控企业经营效益, 从而偷逃税收。

(三) 收购手续漏洞问题

调查发现大多数回收企业通过现金直接收购再生资源, 无运输发票 (运费已包含在采购价格中) , 并且存在供货方直接送货到回收企业的下游企业过磅销售, 回收企业以下游企业磅单和自己开具的收购发票作为付款的入账依据的情况。如:X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年底无库存商品, 主要是采用以销定购的经营模式, 购入的废旧金属直接送到下游单位过磅销售;无运输发票, 运输费由供货方承担, 包含在价款内, 且都是现金结算;只有第三方的过磅记录和自己开具的湖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X公司收购时就是直接由下游公司过磅, 也是以下游企业磅单和自己开具的收购发票作为付款的入账依据;X公司只要求供货企业提供业务员签字的领条, 即可付款并做相应账务处理。作为付款依据的磅单大多是第三方关联企业开具的, 收购发票是回收企业自己开具的, 甚至回收企业业务员直接签字领款, 没有销售方的任何手续, 一方面其种类、数量、单价等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存在回收企业从收购环节就作假, 销售时将非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混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进项抵扣的隐患;另一方面收购发票不能作进项抵扣依据, 销售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逃税加重了回收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 基础工作薄弱问题

调查发现, 再生资源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一般都比较薄弱, 在一定程度上隐藏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一是大额现金收付现象普遍。如X物资回收站、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企业均全部用现金直接支付采购废旧物资, 但无收款人的签收手续, 仅凭过磅单作付款依据;X公司在2009年3月31日收现金141.67万元, 没有任何的收款或取现凭证, 大额现金收款未存入银行有“坐支”现金的问题;X公司在2009年多次将资金从基本户直接转账至出纳个人的银行卡上, 仅2009年2月23日一天就分4笔取款200万元;二是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如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收到的商业票据不通过“应收票据”核算, 全部放在“现金”科目的借方, 背书和贴现时计贷方, 导致账面全年的现金科目借方发生额虚增989.07万元;X物资有限公司应付账款未设置明细账及备查账, 涉及几十个供货商的期末余额达5153万元, 无法提供余额明细;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收购废铁全部是现金当场支付且凭证每月只做一笔会计分录 (十一月份金额达8864万元) ;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库存商品未设置数量账;三是业务基础资料工作薄弱。集中体现在购销货物的计量工作上, 有的公司磅单是手工填开、有的字迹不清、有的缺少印鉴等要件, 个别交易甚至没有货物计量证明。如X公司2009年9月27日一张净重33吨的出库单, 所附磅单的出具单位为“XX”, “XX”具体地址、资质不详, 该公司财务账中也未发现向“XX”支付过磅费用的记录。

(五) 税制“低征高抵”问题

退税政策对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破坏是其固有缺陷, 这一缺陷在再生资源企业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再生资源企业一般处在产业链的较前端, 上游是大量规模小而散乱的再生资源收购企业, 下游是可以全额抵扣购进再生资源的利废企业, 一些再生资源企业利用上游企业不要发票而低价 (不含增值税) 购进, 使上游税款大量流失:尽管没有进项抵扣税负17%, 但退税后实际税负2009年只有5.1% (2010年为8.5%) , 而向下游利废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 其专票却可以由利废企业按17%抵税, 再生资源企业可以通过人为提高售价虚增销售的方式, 使下游企业多抵扣进项税款, 少交增值税, 同时导致下游企业的所得税减少。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 更有可能为利益最大化而恶意策划税收。

二、再生资源退税工作的改进建议

(一) 适当延长政策, 进行平稳过渡

从调查企业反映看, 大多数企业希望退税政策能够延续, 地方财政部门倾向于政策延续。鉴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实施中暴露的诸多问题, 如申报审批环节多, 涉及部门多, 行政成本高, 潜在风险大;退税时间长, 影响了企业资金回笼;退税造成的实际税率差给企业提供了作弊空间, 企业可能利用关联交易钻政策空子, 恶意策划税收;某些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 扭曲了市场机制, 不利于地方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导致税收流失等等。从长远看, 若取消退税政策, 增值税的税负增加可能通过价格的方式转移至下游利废企业, 也可能成为再生资源企业的沉重包袱, 其关键点在于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及再生资源企业对产品是否有定价权。从这个意义上说, 取消退税政策有利于再生资源企业的整合和产业集中度的提高, 进而提高该行业在废旧物资回收和加工整理两个方面的效率。从短期看, 突然停止退税政策可能会因大量中、小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停业或破产, 造成回收能力的短时间真空, 并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因此, 建议适当延长退税政策, 同时适当降低退税比例, 可以考虑70%~50%~30%的梯度递减退税率, 逐步过渡到取消税收优惠, 实行正常征税。

(二) 前移监管关口, 堵塞制度漏洞

先征后退的政策模式决定了监管者看到的都是“过去情况和历史数据”, 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申报增值税退税时, 再生资源已进入利废企业的生产环节, 存放地点甚至实物形态都已经改变。建议把退税监管的关口前移, 变单一的财政部门事后审批为财税联动配合的全过程监管, 通过加强对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以及加工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监管, 尽可能堵塞偷逃税款和恶意策划的漏洞, 确保增值税链条的有效运转。具体而言, 建议税务机关加大对再生资源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的监管力度, 税收专管员要经常到回收企业实地核查, 特别是大额再生资源购进与销售, 同时还要监管其下游企业 (尤其是关联企业) , 防止串通作弊;对于异地交易, 各地税务部门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 掌握情况。发现问题, 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受理退税申请直至取消退税资格。

(三) 提高准入标准, 防止鱼目混珠

鉴于场地租赁 (特别是关联企业) 流于形式, 建议不把场地作为退税的必要条件, 而把实物流在当地作为退税条件, 防止利用地方政府政策差异, 异地开票转移甚至偷逃税收的行为, 这样既可以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也便于当地财税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监管, 同时为了保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质量, 建议公司注册时, 增加或提高相关准入条件, 如注册资金数量、管理人员素质、财务人员资格和职业操守等等, 从而使再生资源产业队伍建立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 避免回收企业出生时就出现鱼目混珠的现象。同时对于骗取退税、偷逃税收的回收企业, 除追缴税款和按相关条例处罚外, 除取消其退税资格。

(四) 取消收购发票, 完善收购手续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增值税条例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达到起征点但没有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作为回收企业付款的入账凭证和进项税抵扣依据。取消收购发票, 完善购销双方签字盖章等手续, 堵塞回收企业在再生资源收购环节造假漏洞, 确保购进的真实性, 同时避免销售再生资源单位和个人逃税, 减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

(五) 注重现场审核, 确保退税质量

初审是退税审批程序的第一关, 是重中之重, 初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退税的真实性, 要加强力量, 以现场审核为主, 配合税务机关, 提前介入, 除了审核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退税政策的基本条件查验相关资料外, 还要重点核查企业进、销、存等情况, 必要时延伸核查了下游企业的供、产、销及能耗情况, 通过生产要素配比情况验证再生资源销售的真实性。同时还要审核企业基础工作。如查看其过磅手续是否完善, 磅单载明的种类、数量、单价等信息是否真实可信, 是否签字盖章;查看其结算方式是否合规, 销售额金融机构结算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是否有大额现金违规收付行为;查看其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是否按制度规定设置完整的账薄和会计科目, 真实、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等。对回收企业实行考核制度, 对于基础工作差的企业可以暂停其退税资格。专员办和省财政厅应加强全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监督和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参考文献

[1]周长益:《推进循环经济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经济日报》2010年1月14日。

[2]湖北省广水市国税局:《从征退两环节完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中国税务报》201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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