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购房的合同

2024-11-19

合资购房的合同(精选10篇)

1.合资购房的合同 篇一

合资购房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丁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四方共同投资购买房产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一套位于的房产,是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投资购买。房产总价为万元人民币。

二、首付款为万元人民币,由甲乙丙丁四方各自出资%,为每份金额万元人民币,剩余房款万元人民币,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均担按揭还款。经协商以甲方为主贷款人,分年偿还,每月月供四方各承担%,乙丙丁三方于每月还款日前天以现金形式交于甲方。相关条款见与银行签订的按揭协议。

三、甲乙丙丁四方各享有该房产% 产权。并经协商产权登记在甲方、乙方名下,房地产权证由甲方、乙方依法办理并由甲方妥善保管。

四、该房产的行使权需经四方决定,包括但不限定于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四方书面同意。

五、协议期间,房产的所有收益、债权等由甲乙丙丁四方平均分配,房产的所有费用、债务(包括但不限定于购置税万元人民币)由四方平均分担。偿还债务超过一方应当承担份额的,该方有权向其他方追偿。

六、如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丙丁四方各自享有或承担。如一方决定出售自己所占房产的产权,需书面通知另三方,未经另三方同意不得转让他人,如另三方中有不同意者,应书面告知,不同意出售的一方应按公平价格(市场价或评估价)购买同意出售一方的房产份额。

七、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未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背另三方意志脱离本协议约定做出的决策视为无效。

九、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次性的,甲乙丙丁四方均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十、甲乙丙丁四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十二、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丙丁四方各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丙方:

乙方:丁方:

年月日

2.合资购房的合同 篇二

关键词:商品房,合同纠纷,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及住房制度的深化改革, 商品房交易市场也相当活跃。自八十年代起房地产产业就得到了充足的发展, 并逐渐成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 极大的带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 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也极大的改善了我国人民的生活环境。

但是, 随着房地产产业的发展, 相应而来的弊端也逐渐显露。比如说, 房价的持续走高, 使得很多普通百姓根本买不起房, 这也是当前对房地产产业讨论最多的问题。或者是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种种纠纷也是目前暴露较多的问题之一。其中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对于不动产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 市场自动调节机制还不够健全, 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不遵守城市信用原则等。因此而来的买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加。

在目前所有案件数量排名中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位列榜首。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 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是指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合同权利义务而引起的争议。我国目前对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协商、行政处理等。但是, 因为商品房市场受经济规律的影响会出现很多自发性、随机性的问题, 所以, 目前对于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还需要政府调节及法律条文的建立健全, 只有这样, 才能大大降低商品房交易市场出现的大量的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定义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房人, 买房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由此可见, 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所以在两种合同类型下发生的纠纷也会因为各自的不同的特点而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包含三个要素:

1、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即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 即作为房屋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和作为房屋买受人的法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体。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体即买卖合同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一般来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即客体。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 除了房屋以外, 商品房的权属确认、变更、终止及等级发证行为等均是合同的客体。

3、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律关系是指作为合同关系主体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因素。

(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统称出卖人) 与作为买受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各类纠纷的总称。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点

(一) 纠纷主体主要集中在商品房出售方及买受人之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涉及的范围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买受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以一般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一般发生在这些主体之间。

(二) 纠纷发生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商品房预售领域

商品房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时出现的纠纷以及商品房出售过程中因费用交付引发的纠纷。其中又以商品房预售时出现的合同纠纷居多。这些纠纷主要原因有:房屋面积差异、房屋瑕疵以及预付款等。引发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预售阶段出售的商品房主要是尚未建成的商品房, 其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就成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难以界定或者不明确标定的问题, 这就极易引发纠纷

(三) 涉及纠纷的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对等

由于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商品房开发公司及作为买受人的个人。所以极易产生在社会地位、经济实力、法律等悬殊的差距。因为作为商品房开发公司的法人是订立合同的主体, 它有很大的自主权和知悉权, 而往往作为买受人的个体在面对合同制定、签订时的相对弱势, 再因为经济实力等悬殊的差距, 导致在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现纠纷时使得买受人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 导致二者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对等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 纠纷原因主要在于商品房出售人的不诚实行为

商品房在预售时出售的是“协议上的房屋”, 也就是房屋还在开发过程中, 实质上的房屋还不存在。一些开发公司为了能尽快融资, 并以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将房屋出售出去, 因而采取隐瞒房屋建设基本信息、打出房屋虚假广告等方式故意隐瞒房屋信息造成消费者误解或者直接、间接地欺骗消费者, 这些都对消费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误导, 那么由于买受人与出售者之间信息掌握量上的不对等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就习以为常。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

(一)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纠纷

1、商品房预售广告与实物不符。

很多商品房开发商为了能尽快以高价将预计开发的商品房卖出去, 便想方设法将所售房屋的建筑规格、建筑质量等虚构化。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利用一些虚假广告来蒙骗消费者, 使得消费者认为所购房屋物超所值, 心甘情愿的花钱买下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

因为预售主要是出售还未开发好的商品房, 所以消费者只能从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口中或者是广告宣传来了解商品房。为了利益, 一些开发公司往往会扩大所售商品房的质量等。例如开发公司往往在宣传的时候会承诺, 修好的商品房是豪华设计、小区内有高档健身设施等, 但真正的商品房却与开发商广告宣传严重不符。

所以在房屋交付时, 因不满开发公司广告宣传与实际标的物不符引发的合同纠纷不在少数。

2、内部认购引起的纠纷。

“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并且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以签订预售合同、收取定金的方式出售给房屋买受人的行为。其最普遍的表现方式就是承诺给买受人以最低的价格出售最优质的房屋。如:VIP认证、排号等。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房屋不得进行出售, 否则既是违法行为。

虽然如此, 但是这种内部认购行为还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 无非是在融资困难的商品房交易市场, 这样做能使得开发商尽快融资, 而迫于买房贵买房难压力的买受人也能得到一些实惠, 所以才会形成这样一个局面。

但是, 因为买受人在买房时无法看到所有房源交易信息, 对与自己买到的房子是否是最优质的也无从知晓。所以在房屋签订预售合同交完定金以后, 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款, 主动权却不在自己手中, 而是掌握在开发商手中。当初承诺的不满意如数退还认购定金也成为空头协议, 不予兑现。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价款的纠纷

1、贷款办理过程中的纠纷。

因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还涉及到第三方, 即银行。而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直接的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银行是代替买受人支付房屋款项, 即银行是代履行的义务, 而不是直接的支付的义务。

而因为银行方面而使得买受人未能偿还买房款项而引发的纠纷也是时有发生。但因为银行是第三方, 对买卖合同并不受直接的法律约束, 所以并没有必须付款给开发商的义务。而此时因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其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所以房屋买受人一方面要接受开发公司的违约追究, 还要单独追究银行的延迟付款的责任。而此时, 多数购房者因自身处于劣势地位多会自取自行承担的方式来解决。

所以, 为了避免因银行方面延迟付款而引发的种种问题和纠纷, 笔者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需要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尽量与银行单独签订合同并约定好因银行方面延迟付款引发的问题要由银行方面来承担责任和进行相当赔偿的责任等, 以免在发生纠纷时, 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2、因其中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而引发的价款纠纷。

一般情况下,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 才能保证共同协商的目的达成。而现实中往往存在一种情况就是, 当买受人交付了一部分约定的房款之后, 以销售方存在经营等问题的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所以双方就会因为一方不满另一方而拒绝履行买卖合同规定的内容。这样就会产生因履行义务而引发的价款纠纷。

但在法律上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合法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证据。如果买受人认为销售方存在违背合同规定的行为, 那么就要拿出有力证据来。但在这种情况下, 因为举证困难, 买受人一般还是会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往往以失败收场。

由商品房销售方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

1、“一房多卖”引发的纠纷。“一房多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一套商品房分别出售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的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市场中, 这种将一套商品房卖给多个买主的行为屡见不鲜。因为在预售的过程中, 并没有实现房屋的真正交付, 而是签订的预售合同。在签订合同以后, 由于市场变化较大, 房子价格上升等原因, 一些不诚信的开发商在利益的驱动下又将商品房卖给出价更高的买主, 并签订合同, 这样就出现了一套商品房有多个买主, 并且都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情况。

这样“一房多卖”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就不难理解了。而在法律上如何判定商品房的归属问题却一直备受争议, 却没有一套明确的法律来对其进行限定, 这样商品房的归属问题就无法进行判定。于是, 很多商品房开发商便以工作人员疏忽或者不可抗力等种种理由对买受人进行搪塞推卸, 使得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因商品房一房多卖引发的合同纠纷就必须诉诸法律途径来进行解决。但这其中受害最大的还是消费者。

2、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出售商品房。商品房交易中的最后环节是商品房的交付问题, 而往往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全款交了所有费用以后, 却被告知商品房现在还不能交付给买受人。这种问题出现的原因一般是由于商品房开发公司在进行开发或者开发以后没有得到相应的许可证。其中包括:建筑商自身主体资格的欠缺;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未得到质量验收合格证等。因为根据现行法律, 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开发商是不能获准进行房产开发事业和房屋出售事业的。

如果开发商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商品房, 那么即使是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那么在后续的时间内也并未取得相应证照的情况下国家会依法查处这种违法行为。那么在这个过程中, 受害最大的也依然是房屋买受人。

3、出售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商品房。

有一些房屋开发商在利益的驱动下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出售一些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商品房也是十分普遍的。我们不能排除一些商品房开发商是怀着良好的初衷去预售商品房的。但是在商品房预售以后直到商品房交付这个时限内, 也并未取得商品房验收合格证书, 那么这种房屋出售行为就是违法的。

所以买受人与商品房出售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是有待法律考究的。如果在法律上认定出售人所出售的商品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也就意味着买受人所买到的商品房是不合法的, 即使这种后果的罪魁祸首是开发公司, 那么风险和危害买受人也是承担者之一。

所以因开发公司出售了未取得质量验证证照的商品房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是十分普遍的, 这就要求我们的买受人要擦亮双眼, 验齐证照之后再签订协议, 这样才能大大降低购房风险。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立法不足, 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足, 导致买卖双方权利及法律地位的不对等, 形成对买受人的不利地位。

四、有关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现状

在现行法律中, 对商品房买卖等规定的主要有《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 在一些部门规章中也略有涉及。

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改革进程的加快, 城市住房制度的神话改革, 住房日益商品化, 随之而来的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但是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还有待建立健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法律, 逐渐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不足, 如: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良, 立法冲突, , 在立法之初的价值取向上也存在着行政色彩严重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我国对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的法律权益保护等已经基本初具雏形, 但是并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一系列的法律漏洞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问题。所以, 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找出问题所在, 建立健全相关立法。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 加强对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监督

这主要是指对商品房质量的监督。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的资质审查等都有所规定, 但这些规定往往流于形式, 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目前商品房交易市场中还是存在很多开发商出售质量不合格甚至没有取到相关资格证的商品房, 导致没有法律控制权的买受人无法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所以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强对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监督, 最直接最有效力的方法就是加强对商品房开发、出售等买卖行为的相关立法, 细化已有法律, 建立缺失的法律, 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如:加强对施工及建筑单位资质审查的力度, 建立和晚上建筑及施工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 设立处于中立位置的审批设计图机构, 实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审查和抽查等, 从源头上杜绝商家出售质量不过关的商品房, 以法律形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 商品房买受人自身在进行商品房交易的过程中要谨慎并增强警惕心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品房交易市场的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但不能完全将这种违法行为消灭。这就要求消费者要在进行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要提高警惕, 在签订合同时, 要自习审查开发商所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其所购商品房的结构等重要信息要审查清楚, 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 要将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局盖章的平面图等于开发商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 查看是否有出入。最后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是否已经将违约责任等认定清楚等, 以免因自己一时疏忽而签字, 一旦出现纠纷受损害的将是消费者。

(三) 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律的建立健全

完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立法, 切实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 对商品房交易行为进行法律限定加大商品房市场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商品房开发环节,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审查力度, 对于不符合开发标准的房地产公司坚决不授予质量审核合格证书, 在源头上杜绝不合法标的物的建设。而在商品房出售环节也要严加把关, 要严格审查房屋销售相关证件, 对于证照不全者, 坚决杜绝其销售。只有这二者有效结合起来, 才能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耀东著:《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专论》,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陈耀东著:《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专论》,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吴清旧, 贺丹青著:《房地产开发中利益冲突与平衡》, 法律出版社2 () () 5年版;2.吴清旧, 贺丹青著:《房地产开发中利益冲突与平衡》, 法律出版社2 () () 5年版;

[3]、程信和刘国臻《房地产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3、程信和刘国臻《房地产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4]、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房产交易指导手册》, 2004年出版。4、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房产交易指导手册》, 2004年出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颁布。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颁布。

[6]、陈小平《房地产金融理论与实务手册》,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1998年出版。6、陈小平《房地产金融理论与实务手册》,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1998年出版。

[7]、赵旭东《合同法学》—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2年出版。7、赵旭东《合同法学》—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2年出版。

3.老人与子女合资购房如何保护自己 篇三

我儿子儿媳准备购买新房,可现在买房压力很大,他们的钱款又不足,就动员我把现有的房子卖掉,所得价款和他们的钱款一道购买一套新房,以后我也以共同出资名义和他们共同居住。考虑到我就这么一个儿子,财产迟早也是由他继承,能在有生之年帮上他们也是件好事,我便爽快答应了。老年大学的一位同学听我一说这事,劝我决定时再慎重些,谨防今后连个窝都没有。我开始略有担心,与儿子共同买房,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读者 虞文川

虞文川:

如今,老人与子女合资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现象很普遍,但因为发生变故而致使老人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例也不少见,例如:在子女夫妻俩离婚时,老人所出的资金部分很可能就被认定为子女夫妻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受赠财产,属共同财产,由子女夫妻分割享有,甚至还可能出现房子全部判归儿媳或女婿的情况,老人最终弄得自己财、房两空。因此,避免财产被他人分割以及居住权受侵犯等风险老人要格外注意,不妨通过以下列出的一些防范措施加以防范:

1.老人参与出资购房时,务必与子女夫妻双方订立书面出资协议,写明各自的出资份额,明确自己对房产拥有的权利,协议应有子女夫妻双方的签字,最好办上公证手续。

2.老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明确将自己出资部分赠与自己的子女,而不包括其配偶。即使子女夫妻离婚,子女的配偶也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

3.要求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证上,由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并注明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切忌草率将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的名下。

4.若认为选择上述方法有损子女与自己的感情,那么在出资购房时,还可以与子女夫妻订立赡养、共有、长期居住等附加条件的赠与协议,该种协议也一定要有子女及其配偶的签字,最好办个公证手续,使诉讼风险降到最低。

4.全款购房的合同 篇四

乙方:

甲方把______________卖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情况,并自愿买此房。具体条款如下:

一、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最后以房产处核定面积为准),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二、地下仓库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最后以房产处核定面积为准),地下仓库价格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三、全部房款为(大写)____________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预交订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余款自协议日起________内交清,如到期乙方不能交清房款甲方将收取一定滞纳金_____________。如乙方购房款过限定日期_________以上还为交清,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不退还所交订金,乙方承担所有后果。

五、签订协议后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签订协议后乙方要求退房,甲方将不退还乙方订金。

六、后期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七、购房款全部交齐给甲方后,甲方负责把此房手续转给乙方。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订后立刻生效。

备注:

甲方:

乙方:

5.购房合同签订的六大陷阱 篇五

·陷阱一· “计价方式与价款提示:合同第五条已经明确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费用,那么在合同中由开发商填写的内容上,凡是要求再另交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通费、配套费的,我们都理直气壮要求划去。关于另交款项的·陷阱一· “计价方式与价款

提示:合同第五条已经明确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费用,那么在合同中由开发商填写的内容上,凡是要求再另交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通费、配套费的,我们都理直气壮要求划去。

关于另交款项的,开发商一般放在第六条或者附件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陷阱二· 付款方式及期限

提示:一般实行按揭都是由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由开发商具体办理贷款手续。那么,就要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同时要明确因按揭手续迟延办理导致逾期付款的,买受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揭迟延一定时间(具体以能否超过自己承受限度为准)不能办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经付的款项返还给买受人,并支付相应利息,按双方约定的百分比赔偿给买受人。如果不这样约定,即使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按揭手续不能按时办理下来,因没有约定按揭由谁负责,那么必然会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了。即使开发商有严重违约行为,你也将因理亏而不好去维权。追究别人违约,首先要自己没违约。

同时在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 的违约责任中,要注意数据与第十条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致,这样才对等。买房人既然准备买房,一般就不怕在付款期限上违约,那么就大胆把这里的违约金数额约定高一些。建议把逾期付款按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万分之十,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10%。

·陷阱三·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提示:不良开发商一般会在最终面积核算中,和面积测绘单位串通一气,增加你的公摊面积,让套内建筑面积缩水,最终的总面积增加且增加的幅度往往不突破3%。

业主可以拒绝3%内的据实结算,并要求约定: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无论是否在3%以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均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陷阱四· 交房期限和条件

提示:注意两点,一是交房日期最好用数字的大写形式。

另外,开发商往往会利用后面的空格约定“由于供水、供电等部门或政府因素导致的延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业主要坚决要求划去这样的约定,不然,开发商只要延期交房,就会扯这个方面的理由。·陷阱五·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提示:开发商惯用手法就是约定低得惊人的违约金,让其违约成本远低于其守约成本。

解决的办法就是增加其违约成本,把违约金比例提高到他不敢违约的地步。建议把逾期交房按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万分之十,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10%。

交房时,为防止质量存在瑕疵的房屋进行交付,如裂缝、渗水、漏水、墙面脱皮等,最好补充约定:买受人有权拒绝房屋的质量瑕疵交付,出卖人应当对质量瑕疵整改完毕后,另行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陷阱六· 关于争议的解决

6.成立合资公司合同 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具有丰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优势。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具有很强的资金实力。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调研,一致同意(什么方面),合资成立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为此,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公司性质和经营范围

1.合资公司的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注册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3.合资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对资本、技术、管理、营销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资本

1.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甲乙丙方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管理技术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_______%的股权。

(2)乙方以货币资金__________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________%的股权。3.待公司成立后,公司向出资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三、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2.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乙方的责任

1.负责建立合资公司的全部资金。

三、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3.各方代表要严守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单位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再将与公司相关的技术项目转让与透露给他方。

4.保证出资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

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7.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9.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乙各方承诺,在甲方意欲将相关产业进行整合发展时,一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四、股权的转让

1.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

2.股东向股东方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股权。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所持有的股权,须经董事会同意。

五、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股东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

2.禁止各股东经营和参与同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以技术入股的股东再将其所投技术投入第三方。

4.禁止技术股东方私自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禁止技术股东方以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优势对公司进行要挟。

6.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严重者经董事会讨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可减少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弥补其他股东的损失。

六、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将涉及的所有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合同规范,并于签定关联交易的合同前将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取得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后方能签定相关合同。董事会在讨论关联交易时,关联方须回避。

七、董事会

1.公司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科大总公司推荐______名董事候选人,__________公司推荐______名董事候选人,__________公司推荐_______名董事候选人。

2.公司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长由__________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公司各派一名

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1)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2)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6.董事会应当确定总经理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八、监事会

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__名监事组成,甲方推荐_______名,乙方推荐_______名,丙方推荐_______名,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_____方推荐。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___名,由_______方推荐。)

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营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人,总经理由________公司委派,副总经理由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公司各派一人,甲方委派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2.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十、税务、财务、审计、劳动管理

1.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2.公司的会计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4.公司应在会计内,每月终结十天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股东方及各董事。公司应在会计终结后三十天内编制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方股东及各董事。财务报表需经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每一会计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5.各股东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终结后三个月内派会计事物所审查公司的经营账目及记录。所需费用由各股东方自己负责。

6.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公司集体或分别的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违约责任

1.资金提供方:任何一股东方未按合同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付应缴出资额的5%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15%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技术提供方:在合同存续期内,如果任何一方发现技术提供方有违本合同的行为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违约方以其所持股本的15%作为违约金赔偿守约方。

3.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过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三、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有关法律解决,各股东方均可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7.合资代理合同 篇七

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合资兴办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如下合同: 公司名称

第1条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

第3条 经营有关船用设备(以下简称船用设备):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系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船舶专用设备项目,为取得优惠价格及售后服务及时方便的条件以加强竞争。

经营代理工业设备(以下简称非船用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业务范围除船用设备外,还代理非船用设备。注册资本

第4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金额为u.s.d.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美元,实收资本为u.s.d.________(大写______)美元。股权分配

第5条 甲方拥有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乙方拥有的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董事会

第6条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二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委派。

第7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必要时经一方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在20天前通知。董事会议拟选择代理厂家中,经营代理业务成交额高的地点举行,以总结经验,增加代理项目并检查执行合同书的情况。每次董事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董事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存查。

第8条 董事会需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代表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原则是以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办法来处理。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总经理的职权由“聘请总经理任职书”中规定,详见附件。(略)

第9条 董事会成员不在公 ???司领取薪金、津贴。在会议期间或受公司委托在国外考察,联系业务期间,所需的交通、住宿、膳食、办公等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0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委派方推荐,董事会聘请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薪俸由董事会决定。若总经理、经理不能胜任或不愿意继续任职或委派方调离时,其职位的空缺由委派方向董事会另外推荐,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第11条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别的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公司的营业进行竞争。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和严重失职,董事会随时有权辞退他们。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可在其他公司担任同样的职务,而其任职的公司不能与该公司竞争。甲、乙方的责任

第12条 乙方负责开辟__________代理的渠道,但须经筛选确认,凡取得代理业务需承担义务时,需经双方确认。

凡取得_______________设备代理权,因项目订单、售后服务条件有别,取得相应优惠价格有差异,力争做到有订货有优惠(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无代理权也可接订单,双方按用户要求广辟货源,共同努力多接订单。

第13条 甲方应介绍推荐__________________设备的适合项目于国内订货单位,可采用公司与用户直接签署订货合同。甲方将公司代理船用设备名称、样本及售后服务的措施等送至__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由设计者推荐给造船厂或船主在造新船中采用。甲方协助公司办理凡有代理业务需前往中国的签证及有关事宜。会计与审计

第14条 公司的财政会计年度系为日历年度。第1会计年度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结。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船用产品项目和非船用产品项目分别记帐核算。经营所用的货币,以港币为记帐单位。财政年度终结收入(毛利)扣除营业成本、税金、福利等后为纯利润,纯利润的分配按双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1)按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所占毛利总额的百分比予以分别计算纯利润的分配额。

(2)甲、乙双方对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的纯利润各占50%。

(3)甲方主要负责船用产品项目,而乙方则主要负责非船用产品项目,凡各自负责项目的纯利超过__________________港币时,予以提取超额部分总金额______%的款额授予超 ???额项目的一方,余额部份按第14条(2)办法予以分配。

(4)公司会计制度、格式、编制会计报表,月报在各日历月结束后30天,季报应在日历季后45天,年度决算应在日历年结束后60天编报。决算明细表,以反映经营的全部情况。

(5)公司所得利润总金额的50%作为无形贸易费开支,一切开支按发票报销。年终结算时总开支超过总收入的50%须由总经理书面报告。

第15条 在收到一个会计年度的年终报告后60天内,甲、乙双方各派一人组成审计小组,对上1个年度的报告(包括资金表、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开展审计工作,写出审计报告,报董事会批准。

第16条 双方派出的年度审计人员的工资由各方承担,但膳食、交通、办公费用由公司开支。开支费用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17条 总经理在收到审计小组对财务开支提出的异议通知后,最迟不得超过20天内予以解决。

第18条 公司文件、会计帐目和财务情况表用中、英文为工作文字。生效、期限与终止

第19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20条 经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21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以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合资期满前半年,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可延长其合同期限,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决定。

第22条 本合同的修订应得到董事会一致通过。若有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第23条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宣布退出或终止,而终止合同必须取得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24条 合同期满,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

第25条 由于一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出自愿终止。清算

第26条 公司合同期满终止时,由董事会担任“清算委员会”任务,直到清算结束,宣布公司解散。

第27条 清算后,甲、乙方的全部投资的本息均可完全收回。若固定资产予以拍卖后,其金额仍不足部分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担亏损。筹建工作

第28条 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甲、乙方应于第30个日历日17时前将投资的50%资金金额汇入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的公司帐户,而余下的总金额之50%应于90个日历日17时前汇入上述银行的公司帐户。

第29条 本合同签 ???署后,甲、乙方提出委派董事会成员,并召开第一次董事会。

第30条 董事会成立后,按合同推荐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工作日程表并聘请工作人员。适用的法律及仲裁

第31条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仲裁,均以______________法律为准。

第32条 合资的双方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执,应以友好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30天内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可经甲方与乙方的任一方推荐第三方进行调解。

第33条 若调解于30天内仍无法解决时,其争执由仲裁作最终裁决。

第34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或按照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支付。不可抗力

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凡属下述情况,将不视为该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第35条 任一方出现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或几个相结合的事件引起妨碍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第36条 在第35条所述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对方对妨碍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各种因素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与措施予以及时解决。

第37条 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早通知公司的另一方,通过友好协商,继续执行本合同。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第38条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9条 双方同意以汉语、英语作为工作语言。通知

第40条 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电报、电传应按下列地址发出并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电报: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本

第41条 本合同英文及中文本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公司存档备查一份。

甲 ???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

见证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合资代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组织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按照合资代理公司法定地址的适用法律所建立的企业,为代理世界各国厂商不同类型的具有竞争性的产品,以取得委托厂商的“产品折扣”和“佣金”为利润。合资代理经营的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共担风险。

8.购房人的合同解除权 篇八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以上法律规定的含义有三点:

1、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

2、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房;第二经过催告;第三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交房。

3、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购房者取得解除权后,开发商有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以上规定中,两个催告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应当区分清楚,一为购房者催告开发商交房,一为开发商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一为购房者催告后经过三个月取得解除权,一为开发商催告后购房者的解除权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鉴于以上的规定,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

9.中外合资合同样本 篇九

中国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国_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 资 双 方

第一条 合资合同双方

合同双方如下:

1.1.“中国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中国注册,持有编号为__________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1.2.“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个按__________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__________注册,持有编号为__________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1.3.各方均表明自己是按中国法律或__________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效法人,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法人权限。

第三章 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 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建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

合资公司的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活动。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双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合资公司的利润按双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双方分享。

第四章 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目的

合资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第七条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写),为投资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生产和经营范围(略)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略)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外贸合同样本 ·维修合同样本 ·购房合同样本 ·合资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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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总投资

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为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第十条 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人民币,其中:

甲方__________元,占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元,占__________%。(如乙方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一条 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11.1.甲方:现金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__元

工地使用费__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_元 共__________元

11.2.乙方:现金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_元 共_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略)

第十三条 贷款

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可首先考虑向合资公司所在的国内银行或其它渠道借贷。甲、乙方按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

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投资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

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方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同双方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双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再增加注册资本成为第三方借贷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如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原则上同意再适当增加注册资本,即按经营发展状况和稳妥的股本筹措原则使用积累的储备基金。

第十四条 资本转让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一方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则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的条件不得苛刻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另一方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

第十五条 抵押和担保

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六章 合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6.1 甲方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棗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棗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棗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棗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棗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棗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棗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

棗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棗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棗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16.2 乙方责任:

棗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棗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棗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棗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棗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棗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 术 转 让

第十七条 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

合资公司和____公司的“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应与本合同同时草签。

第八章 商标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和____公司就使用____公司的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所有同商标有关的事宜均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办理。

或 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_____%,内销部分占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_________%。由合资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_____%。由合资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_________%。

第九章 董 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

2.终止或解散合资公司;

3.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5.采纳、更改或终止集体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制度和集体福利计划等;

6.分红;

7.批准财务报表,……(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全体董事的多数表决方能通过,但第二十四条__________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方能通过。

10.不通过中介签购房合同的程序 篇十

篇一:不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的程序

一、方法/步骤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买方需要有购房资格。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

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如何预防二手房买卖签约后房子反悔等问题。一般来讲,预防二手房买卖签约后房主反悔,作为购房者,应该采取的对策可以有以下几方面:

1、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必须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考虑相关的可能结果,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为避免因为房主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而最后被判定合同无效,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3、为了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书面约定。

4、购房者要了解待购的房屋是否属于不能上市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如果是的话,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

第一步,买卖双方在市房管局房产交易大厅网上签约窗口办理二手房网上签约,并到设置在房产交易大厅的地税窗口办理完税凭证;

第二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房产交易大厅设立的“契税征收窗口”交纳契税,并将申报材料递交到区房管局受理窗口进行受理;

第三步,对于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后,过户手续办结,买方会接收到一条领证短信,此时买方即可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房管局房产交易大厅领证窗口领取房屋权

属证书。若购买的二手房是房改房的,按规定,网上签约之前还需要对房屋进行重新测绘,拿到新的测绘图纸后才能按照普通二手房的交易程序进行,并且交完契税,买卖双方需要到市房管局房产交易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在二手房交易过户时,有几点问题一定要注意,不然可能会让你买房置业的喜悦心情大打折扣。

核实房屋情况:谨慎看房,了解房屋自然情况,注重细节,多观察房屋瑕疵是否在可接受范围。

核实产权是否清晰:首先卖方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以避免纠纷。对于持有军官证的房主应该格外谨慎,必须核实身份,对夫妻共有的或不是只有一个产权人的房屋,在签买卖合同时应所有产权人都到场验人签字。

明确交易流程:明确合同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按合同规定交易过户,如房屋涉及抵押,必须明确由哪一方解除抵押。

明确违约责任:与卖方明确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保障。如在中介购房,推荐让卖方委托中介代收定金,以免发生纠纷时,缺乏主动。

该房屋产生的费用是否结清: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费、采暖费、煤气费、电费、水费等因长期拖欠,并

已经欠下数额不小的费用。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此房,很有可能要为此买单。建议将这些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落实到合同中去,并留有尾款,本着谁消费谁清零的原则做以制约。

尽量委托正规中介机构或经纪事务所来代理房屋买卖交易,让其将风险规避最小,也给购房者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篇二:如何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买房过程中最棘手的事情之一就是和房地产开发商签合同。大家都知道,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常了解,都曾精心研究过,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高手”,而购房者对此却比较生疏,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开发商布下的文字陷阱里。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经过严谨缜密的思维和谈判,尽可能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公平的购房合同。我们在此将罗列出其中的重要条款,希望大家能够详细阅读、体会,相信会对购房者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解释作用。

(1)认准签约主体

仔细验证房地产开发商的基本资料,确认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都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自己的楼盘。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其委托的销售公司,都应认准签约主体(《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在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也都应由签约主体出具。这样才能避免“一房多售”或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发生。此外,还需要验证合同中的建设项目依据和商品房销售依据是否与原件相同。

(2)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先不要签约,而应该首先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如果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及专业术语不理解或者概念比较模糊,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在自己全部理解之后才开始签约。

(3)不要漏项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所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坐落位置、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和土地来源情况及年限都应当逐项填写,以免出现漏项,因为这些条款关系到所购房屋的合法性。

在现实中,很多购房者对此并不重视,以为房子在那摆着不会出错,当发现对方没有销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就很难证明对方欺诈,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进去。

(4)寻找谈判的机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许多相关条款

都是空白的,这需要买卖双方协商后填写或补充约定。

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有权利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房地产商往往提前将空白行划去或填上于己有利的内容,使得购房者失去了平等谈判的机会。这时候,购房者需要头脑清醒地据理力争,如果自己不同意合同中的某项约定,就应该将自己的意见写进补充约定中。否则,签订认购书就视为你同意了合同中的条款。

(5)对于双方违约的处理应平等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明了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的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是空白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填写完毕,购房者就需要仔细对比,以达到双方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都平等。

(6)关于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关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我们在前面已经有所交代。但是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予以详解: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都有明确条款: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如果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此部分所有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卖方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购房者。

此外,购房者还须重视的就是我们所购买的房子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这就有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之分(套内建筑面积是独立产权,公用建筑分如何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摊面积是共有产权)。如果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因为核对公用建筑分摊面积非常困难,不良开发商就有可能通过虚增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来获得高额利润,也由此损害购房者的权益。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公用建筑面积的米数或计算比例。当然,这一条款成立的前提是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7)产权登记要明确

按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因此,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履行了按期提交相应资料的义务,就对房屋权属证书的取得和取得时间不负责任。

在现今的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往往承诺由其代办权属证书,所以,开发商不但有在60日内提交资料备案的义务,同时还有房屋交付使用(预售)90天内或者合同签订后(现售)90天内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上述时间期限。

(8)配套设施要明确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上水、下水、供电、燃气、暖气的运行日期都是空白,这也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

如今的很多开发商都在这方面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填写“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看上去这句话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就会发现其中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就能开通。因此,在这些条款中,需要明确注明具体的开通时间。虽然煤气的开

通受入住率的限制,暖气的开通也受季节限制,但合同中都应对此有尽量明确的约定。同时,还应有对违约责任的处理方法。

(9)不可轻视设计变更

很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对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没有太大影响。事实却并非如此,任何的设计变更都是有原因的,这种变更往往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但同时却又有可能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此条款时更应审慎对待。

(10)明确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中应附上商品房平面图,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等,而且还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或签字。此外,还应附上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的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将此项空下,空下就是以实际环境为准。

(11)注明商品房的抵押和租赁情况

在写明此点的时候,应当标明出现抵押或租赁情况时,房地产开发商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赔偿的具体事项。此外,还应详细填写商品房的质量及设备情况。

现如今,购房者需要购买住房的时候,都需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是建设部颁布的格式化文本。此外,购房者还可以将开发商承诺或双方协商一致的

内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补充条款可多可少,因此,购房者应该提前考虑清楚,将自己想到的需要约定的问题添加进去。当然,也可以没有此项。由于补充协议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因此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当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明确地写进补充协议里

购房者在购置商品房,尤其是购置期房的时候,往往是在看了开发商印制的售楼书后才决定购买的。售楼书中有该楼盘的特点、交通、规划设计、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

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份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是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最好还是将这些内容写到《商品房

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最为稳妥。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获得时间产权证是认定房屋权属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购房者在支付完房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拿不到产权证的情况,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就必须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产权证取得的最后期限,并且标明如果到期购房者仍得不到产权证,有权退房及索取赔偿。

(3)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责任应当怎样分担如今,人们在购房的时候往往选择按揭贷款,但也有按揭办不下来的时候,办不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还有银行方面的原因。

因此,在付款方式的附件中就需要写明:如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责任应当由买、卖双方承担。但现实中,开发商往往在这方面大做手脚,合同中写着: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几天内付清余额。而购房者往往因为粗心而忽略这一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应当将其明确标明。

(4)明确公摊建筑面积

目前,在所有的购房纠纷中,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部分

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故意大做文章,从而使购房者的权

益受损。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与开发商约定清楚,确定公摊面积的数字,此外,还要约定公摊面积包括哪一部分及其位置,并将其写在《补充协议》中。

(5)应该明确装修的标准

如今,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打出了粗装修和精装修的牌子,但并没有写明怎样算粗装修,怎样算精装修,这时,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如果装修的标准太笼统,粗装修可能就会没有室内门和不粉刷,这可是需要很大花费的;而精装修就可能用国产材料代替进口材料、用普通材料代替品牌材料等。

(6)明确违约责任

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写明,如果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且由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或者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如果无法达成共识,购房者有权退房。

(7)明确退房责任

购房者入住时,通常装修房屋,这需要很大一部分投入,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涉及到退房,你的装修费用就会白白丢掉,因此,必须写明退房后的处理办法: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的退房,开发商应在确定的日期内退还购房款,并按

一定的计算方法支付给购房者赔偿金(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

(8)关于商品房交付时的约定

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交房屋入住通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测面积、钥匙收条。而这些都需要在《补充协议》中写明,以免事后出现纠纷。

(9)明确房屋质量

房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购房者的居住质量,也是购房者入住后最容易与开发商产生争议的地方。因此,应在《补充协议》中标明房屋质量的具体内容。比如:墙体平直的标准;房间的防水标准(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管线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现象等);表面裂缝的标准(内部无任何裂缝,墙壁表面平整);管线安装与室内表面的平整标准;所用的建筑材料应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10)明确收房入住时须交的费用

购房者入住时,还需要交一部分的费用,其中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煤气开户费等等,如果购房者没有记录清楚,很可能被开发商以其他名目索要相关的其他费用。

(11)明确配套设施

房屋的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信报箱、宽带网络等)是入住时就必须用到的,因此,在房屋交

付的同时应当具备使用条件。但是,有些时候,其中的部分设施却没能达到使用的要求,现行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因此,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应当将相关的条款写在补充协议中。

(12)明确物业

现实中,业主往往与物业产生很多纠纷,为保证自己入住后的权益,购房者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物业的有关情况,包括物业权利的限制、物业费、环境卫生、保安、绿化等。

总之,购房者应当时刻谨慎、小心,秉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当然,如果你能聘请律师帮你办理相关事情,那是最好的,因为在商品房买卖中涉及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聘请律师能预防买卖合同中的陷阱,虽然这需要支付部分费用,但却可以降低购房的风险。

虽然在前面我们曾经针对房屋建筑面积的问题有过相关说明,但是我们在这里还需要进行具体的阐述,因为这是最容易让购房者吃亏的环节,稍一不慎就有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可是因为合同上的漏洞,我们还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在签订具体合同的时候,我们在建筑面积方面应该具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购房者要考虑到套内建筑面积包含着套内的墙体面

积,虽然外墙的一半厚度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但砖结构的房子底层墙体都厚,越往上墙体越薄,所以,同单元、不同楼层的套内使用面积(外墙米数)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即便是同一楼层,楼两侧单元的套内使用面积也要比中间的单元套内使用面积小一些。

(2)购房者要记住,套内的使用面积即大家俗称的“地毯面积”,并不是真的按地毯面积计算,房间内的管道井所占的面积也是被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由于现在多数的楼宇都采用户外查表,暖气也实行分户计量,往往共用的管道井从房屋中通过,因此,在买房的时候,要让房地产商标明你所购买房屋的管道井所占面积究竟有多大,以免你的套内建筑面积里记入公用的竖管井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包括阳台的建筑面积。我们都知道,封闭式阳台的面积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非封闭式阳台的面积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因此,购房者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必须了解所购商品房的阳台是不是封闭式的,因为封闭式阳台是需要报批的,这在商品房规划设计图上有所标注,但有些房地产商往往将非封闭阳台改成封闭式阳台,以赚取其中的差额。

(4)现今商品房的辅助建筑越来越多,比如:“飘窗”、室内的楼梯、阁楼、分体空调机位等,按规定,这些辅助建筑有些可以计算面积,有些不可以计算面积,但购房者在不

清楚的情况下,开发商往往将其全部算入购房面积中,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最好在买房

时向房地产商问清楚哪些辅助建筑算套内建筑面积,哪些辅助建筑不算套内建筑面积。

(5)如今的购房者在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忽略对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的约定,从而导致开发商有条件随意增加公摊面积,使购房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在签订预售商品房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标明,分摊面积应该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及其分摊情况:被分摊的公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不分摊的公用部位。”这些全部都应该写清楚。

(6)我们都知道,房屋使用率是套内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也就是说,房屋使用率越高,建筑面积就越小,购房者所使用的空间就越大,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购房者不太了解房屋使用率的具体数值,在签订商品房合同的时候,只能接受开发商提出的房屋使用率,实际上,设计合理的住宅楼使用率为:高层塔楼约在72%~7

5%;高层板楼约在78%~80%;多层住宅建筑在85%左右。了解了这些数值,购房者便可以事先计算出所购房屋的使用率,并以此判断开发商所说的使用率是否准确,以及房地产

开发商的信誉如何,从而考虑是否签订购房合同。

篇三: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一般情况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违规行为主要有三方面:

①是对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天,如继续履行合同,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五;而出售方逾期交房超过60天,则只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

②是对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出卖方逾期交房90日需承担违约责任。

③是对定金的约定违法违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实际上,很多房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都规定,只要买受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方都要没收定金。

④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含有模糊性词语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⑤对房屋及小区内的描述要清楚不可使用模糊字眼

有时合同中还会进行如下描述: “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所以对于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有时还会出现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

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所以对于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再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⑥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

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⑧合同陷阱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

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

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永远觉得不舒畅。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①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②未注明因何种原因可以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需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但在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

所以买家最好与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③擅自扩大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政府交通管制竟也在列

《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某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出卖方无过错的前提下,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包括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等。”合同条款明显违法。

④损害共有权益,将共有场地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混为一谈

《物权法》 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

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在实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经常通过明示或者混淆概念等方式,对买受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行限制或者排除。

如在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商业用房的外墙面外立面、屋顶使用权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的单位统一管理,自行使用或授权使用,产生受益归出卖人。”明确排除了买受人的共有和共管权利。

此外,采用混淆概念对买受人共有权进行限制和排除也很普遍。如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或规划车库混为一谈,明确排除买受人对这部分车位的共有权利。⑤某房产公司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屋内出卖方提供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若因该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人生损害或财产损失,买受方或受害方应直接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违法

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⑥登记手续约定违规,办“两证”大大超过法定期限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但有些《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约定大大超过了法定期限。⑧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⑨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

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

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图,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个图纸要用坐标来确认这个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标注面积,或者是面积的标尺。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①、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②、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③、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④、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

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⑤、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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