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题目(11篇)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题目 篇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少数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如结核杆菌),符合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适合于从未知病原的人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进行微生物学检验,因此主要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安全标准。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感染性材料的偶然的皮肤或粘膜破损、或吞食感染性食物。必须强调对污染的针头或利器的使用要非常谨慎。对未知的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增加工作人员暴露的可能气溶胶或高度飞溅物的防护程序:
1、用布或纸巾覆盖并吸收溢出物;
2、向纸巾上倾倒适当的消毒剂,并覆盖周围区域;
3、作用30分钟后清理处理物质;
4、如有必要重复以上步骤。
第四条 设立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检验科主任、微生物实验室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科主任和实验室组长,为全科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由高年资微生物检验人员任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第五条 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六条 实验室要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七条 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第八条 实验室感染控制。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配合医院,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第九条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未执行本制度的,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实验室运行基本规范 第一条 实验室的进入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儿童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可能增加获得性感染的危险性或感染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
• BSL-2实验室门上应标有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标志,包括通用的生物危险性标志,标明传染因子、实验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姓名、电话、以及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 实验室的门应保持关闭。
•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动物不得带入实验室。第二条 个人防护要求
• 在实验室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外加罩衫或穿防护服,戴帽子、口罩。
• 在进行可能接触到血液、体液以及其他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材料的操作时,应戴上合适的手套。手套用完后,应先消毒再摘除,随后必须洗手。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 在处理完感染性实验材料和动物后,以及在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前,都必须洗手。• 当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时,为了防止眼睛或面部受到感染性材料喷溅物或雾化危害、或防止碰撞或人工紫外线辐射的伤害,必须戴合适的安全眼镜、面罩(面具)或其他防护设备。
• 严禁穿着实验室防护服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 不得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 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处理隐形眼镜。• 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储存食品和饮料。
• 在实验室内用过的防护服不得和日常服装放在同一柜子内。
第三条 有关操作的指导原则
• 严禁用口吸移液管, 严禁将实验材料置于口内。严禁舔标签。• 所有的实验操作要按尽量减少气溶胶和微小液滴形成的方式来进行。
• 应限制使用注射针头和注射器。除了进行肠道外注射或抽取实验动物体液外,注射针头和注射器不能用于移液或用作其他用途。
• 实验室应制订并执行处理溢出物的标准操作程序。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验室应如实记录有关暴露和处理的情况,保存相关记录。
• 污染的液体在排放到生活污水管道以前必须清除污染(采用化学或物理学方法)。根据所处理的微生物因子的危险度评估结果准备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
• 只有保证在实验室内没有受到污染的文件纸张才能带出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区的管理原则
•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摆放和实验无关的物品。•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清除工作台面的污染。若发生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材料溢出应立即清除污染。• 所有受到污染的材料、标本和培养物在废弃或清洁再利用之前,必须先清除污染。
• 感染性材料的包装和运输应遵循国家和∕或国际的相关规定《感染性物质运输指南》。
•如果窗户可以打开,则应安装防止节肢动物进入的纱窗。
第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原则
•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以及实验室安全或/和操作手册。
• 实验室应能提供常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建立制度。• 实验室负责人(或生物安全负责人)要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殊危害告知实验室人员,同时要求他们阅读生物安全或/和操作手册,并遵循标准的操作程序。实验室内应备有可供取阅的安全或/或操作手册。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掌握有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通过考核后方可从事相关实验室工作。
• 应当制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的控制方案。
• 如有必要,应为所有实验室人员提供适宜的医学评估、监测和治疗,并建立健康档案。实验室人员应接受与所操作生物因子或实验室内潜在的因子相关的免疫接种或检测。第六条 污染物与废物的处理 实验室和医疗废物的处理要遵守国家标准《医院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的废物。
--及时用专用包装物、容器收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实验废物应置于实验室指定的安全地方,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密闭包装容器的中,定期安全运出实验室。在运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在设计和执行关于生物危害性废弃物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参考《医院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高压蒸汽灭菌过的废物可以在其他地方焚烧后处理,或在指定垃圾场掩埋处理。第七条 个人防护装备
要求工作人员应掌握的要点:
1、必须十分了解和掌握自己工作性质和特点。
2、所涉及的实验工作需要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类型。
3、正确的使用方法。
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
1、工作人员在实验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
2、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3、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用过的工作服应先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题目 篇二
1.1 调查对象
阿拉善盟卫生系统医疗机构及各级疾控共14家单位, 其中3家疾控中心, 1家二甲级综合医院, 1家二甲级专科医院, 1家二甲级蒙医院, 2家二级一等医院, 5家一级医院及1个血站。
1.2 调查依据
《微生物和生物安全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1.3 调查内容
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和样本运送管理、废弃物处理管理、生物安全实验室人员管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设备、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进行调查。
1.4 调查方法与统计分析
采用现场问答和实地查看的方式, 统计分析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 查找目前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 结果 (表1~4)
3 讨论
3.1 实验室建设、设施及防护用品配备方面
没有一家完全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要求, 50%以上的实验室建筑布局不合理、无三区划分。主要问题:⑴无应急照明装置。⑵实验区无门禁系统。⑶实验室入口处无洗手池, 水龙头不是感应或脚踏操作, 无洗眼设施和紧急喷淋装置。⑷实验人员不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储备不足。⑸消毒用品不能定期更换。
3.2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方面
主要问题:没有设立以法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委员会, 制度不健全, 相关部门没有定期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记录。
3.3 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和样本运送管理方面
主要问题是:菌 (毒) 种及样品无专人管理, 无菌 (毒) 种运送设备, 菌 (毒) 种和样本没有严格管理制度。
3.4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方面
从实验室运出的废弃物和容器外没有警示标示。调查结果显示:各医疗卫生单位生物安全管理情况不容乐观, 申请备案的实验室, 特别是民营及旗县级医院, 几家缺乏实验室必备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条件, 生物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 管理制度不完善, 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淡漠, 有些单位领导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与监管力度不够。
4 建议
强化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的落实;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开展对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定期对实验室进行督导检查, 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加强对菌 (毒) 种及样本管理。领导首先重视, 投入资金, 购买菌毒保存和运送的设备,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S].国务院第424号, 2004.
[2]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安全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S].
[3]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卫生部第36号, 2003.
[4]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S].
[5]GB50346-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S].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题目 篇三
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 2008年04月11日 16时02分 967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公安安全
“病原微生物”
“生物安全”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卫办字[2008]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相关实验室设立单位:
为加强奥运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保障奥运会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科教处 司雪峰
联系电话:83970726 83560339(FAX)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奥运期间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奥运期间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奥运期间的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的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监测、诊断、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违规操作,发生病原微生物意外泄漏造成人员暴露、环境污染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涉及生物恐怖的事件(以下简称“涉恐事件“)是指在实验室发生的,以蓄意破坏实验室设施、利用实验室菌(毒)种设施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为手段,存在以达到引起社会恐慌、威胁社会安全与安定为目的的可能,对人员、财产、生态环境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在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成立奥运期间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北京市卫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是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根据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行情况,研究决定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
办公室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办公室职责是定期汇总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组织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的调查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组织进行全市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的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咨询机构,由微生物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生物安全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为领导小组生物安全的情报信息、技术、装备、资料库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负责针对现场紧急救援、检疫鉴定、区域划分、洗消防护、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负责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科学研究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六条 各区县要成立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健全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并演练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和实验室涉恐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逐级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落实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和完善实验室环境设施、设备条件,明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技术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四章 实验活动管理
第十条 奥运会“百日“期间(2008年7月1日至10月8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要按照“一类停、二类限、非必须、不开展“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
在此期间,凡在北京地区进行的涉及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一律停止;涉及《名录》中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临床检测除外)一律停止(包括所有科研活动)。如疫情控制需要必须开展的实验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报北京市卫生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严禁各种违规行为。任何实验室均不得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特别是严禁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应在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活动。
第五章 人员培训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卫生局将针对奥运会“百日“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骨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文件,操作技能,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实验室信息保密等。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全市培训的骨干力量,组织开展本单位奥运会“百日“期间生物安全管理的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充分发挥生物安全委员会的作用,会同安全保卫、人事、党团组织及后勤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奥运会“百日“期间的生物安全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对接触病原微生物人员的姓名、岗位等信息、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和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详细登记,实验室人员信息和实验室活动情况登记应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在2008年3月底前,对实验室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动员,务必使全体人员提高认识,以做好奥运会保障工作的总要求,认真履行生物安全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奥运会“百日“期间,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和菌(毒)种库及样本库。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进行岗位责任外的实验活动。
第六章 菌(毒)种的保藏和运输
第十六条 2008年7月1日前,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单位须将本单位内保藏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进行清点,在专库集中封存,并将本单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性质、数量、保卫措施等封存信息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七条 奥运会“百日“期间各实验室不得接收来自外省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
第十八条 因疫情需要,需在市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车辆须提前上报市卫生局批准,由专业人员和保安人员联合押运。运输非高致病性菌(毒)种,应事先得到接收单位的同意,运输物品过程应参照《名录》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包装,并由接受过生物安全培训的专人进行运输。
第七章 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规完善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及市卫生局有关要求采取人防和技防措施,切实加强奥运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八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加强并切实落实奥运期间生物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有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建立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活动和菌(毒)种保藏和实验室人员情况“日报告“制度。奥运会“百日“期间,各BSL-3实验室设立单位和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要每日向北京市卫生局上报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使用、销毁等动态情况、BSL-3实验室实验活动情况及实验室人员健康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如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并由区县卫生局立即向市卫生局及当地区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涉恐事件时,实验室设立单位要立即向市及区县卫生局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实验室涉恐事件发生时,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实验室人员安全,控制病原微生物扩散,尽可能将事件危害性降到最低。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建立生物安全自查报告制度。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实验室须每周至少自查一次生物安全隐患,要求详细记录,并报单位主管领导。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须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将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应及时向区县卫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县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落实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在奥运会前和奥运会“百日“期间,市卫生局将会同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局、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各实验室奥运期间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生物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督查意见,限期整改,由区县卫生局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仍不合格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进行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事件危险性分析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BSL-3实验室设立单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库的保藏机构应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报警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储备与风险水平相应、充足的洁净个体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服、实验用鞋、口罩、帽子和面部防护用品等。并配备其他安全设备,如生物安全高压灭菌器、喷溅罩、移液辅助器、一次性接种环或接种环加热器、螺口盖瓶子或管子、微生物样本及废弃物的运送容器运输工具等。
第十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将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要督促各级各类实验室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行为。
第三十条 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代表为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卫生局与各区县卫生局和北京地区有关实验室设立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区县卫生局与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教学、研究、生产等领域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设立单位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违规操作的行为依法处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至2008年10月8日实施。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题目 篇四
抓好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为构建和谐城市保驾护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4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后,我市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卫生部的有关指示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06年对市医疗卫生系统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基本掌握了全市卫生系统的本地情况;2006年下半年,为了进一步了解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杜绝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352号)和今年9月份召开的全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卫生局组织市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部分专家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进行了现场抽样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过程及总体情况如下:
(一)督导检查表的编制
本次督导检查表的编制主要参考《条例》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共分六个检查大项,即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规范操作应用情况、消毒与灭菌、人员及培训、应急体系与预案等。每个大项又细化为若干小项,共57个小项。
(二)督导检查抽样原则、督导单位分类
本次督导工作的范围覆盖全市医学院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共督导了16家单位,包括:1所医学院校、5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6家市级医院、3家区县医院、1家乡镇卫生院。这些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全市疾控、医疗、教学和科研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检查结果能初步反映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硬件条件和管理的基本状况。
(三)督导检查结果
1、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单位均比较重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单位的主要工作中,正在着手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93.8%的实验室建立了生物危险、消防、电气安全、化学品安全、辐射、危险废物处置和样本采集、运输、保藏、使用和管理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87.5%的实验室制定了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程序并能按照国家或卫生部颁布的标准方法开展实验;43.8%的实验室制定了生物安全柜等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50%的实验室建立了人员培训制度。
2、设施设备
所有单位均设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但均未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除镇卫生院的实验室属BSL-1实验室外,其余均为BSL-2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均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81.2%的单位能做到实验区与办公区分开;80%以上的实验室配备有Ⅱ级生物安全柜、高压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管、放置生物废弃物的专用容器等实验设施;
90%以上的实验室配备有隔离衣、帽、口罩、鞋套、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仅有50%的实验室配有防护眼镜);15%的实验室有火灾自动报警器和灭火器材;18.8%的实验室在出口处安装了洗手池和自动洗手设备;25%的实验室安装了自动门;60%左右的实验室内务保持良好、整洁有序。
3、规范操作应用情况
87.5%的实验室贴有生物危害警告标志;40%的实验室对实验人员进行了适宜的医学评估、接种了疫苗、建立了健康档案; 43.8%的实验室对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灭菌设备定期进行了灭菌效果检查;60%的实验室对实验用容器、试剂、废弃物等进行了标识,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采集、检验、感染性废弃物的处理作了相应记录;仅有一个单位定期对生物安全柜的运行性能和完整性进行了验证;菌(毒)种保存档案均比较完善。
4、消毒与灭菌
所有实验室均配有消毒器械或化学消毒剂,绝大部分产品有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消毒产品均在有效期内。使用的化学消毒剂主要以含氯制剂为主,采用的物理消毒灭菌方法主要有压力蒸汽灭菌、紫外线消毒和干热灭菌等。93.8%的实验室在试验结束后对实验室及时进行了消毒处理,其中68.8%的实验室消毒处理比较规范。
5、人员及培训
所有单位均选派了部分实验室人员参加国家、市或区县组织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素质和实验技能有所
提高。43.8%的实验室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考核获得上岗证,56.2%的单位建立了人员培训档案。
6、应急体系与预案
93.8%的实验室制定了应急操作规范;87.5%的实验室建立了意外事故处理程序;81.2%的实验室建立了事故报告制度;仅有一个单位制定了微生物实验室应急预案。
(四)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实验室硬件设施不能很好地满足实验要求。大部分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装饰不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的要求,有的单位实验室十分陈旧;有的单位实验室面积狭小,显得十分拥挤,甚至有个别单位配备了好几个生物安全柜但因无安装场地而长期闲置;有的单位缺乏基本的实验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如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自动洗手装置、预防啮齿类动物的设施、防护眼镜等;大部分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实验区域没有配备灭火器材。
2、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制定了一些制度,但这些制度还没有形成体系。有的制度(如记录制度)还是空白,有的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部分单位实验室操作人员不能方便地获取这些制度。
3、实验操作欠规范。部分实验室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生物安全柜的运行性能和完整性进行验证,没有定期对灭菌设备进行灭菌效果检查,无法掌握这些设备运行的有效性。有的实验室对样本采集、检测过程、感染性废物的处理等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详细的记录。
4、人员培训力度不大。多数单位的人员培训缺乏计划,随意性较大。培训的主要方式是外出培训,内部开展的培训很少。培训的内容也主要限于专业方面,在制度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较少。培训后几乎没有进行考核和评估。人员培训档案也不健全,没有培训计划、课件、考核记录和效果评价等内容。
5、其他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2006年度没有将质监、检疫、农业、环保、企业、教学科研等卫生系统以外的微生物实验室纳入调查和督导检查范围。但是,笔者最近几年参加过这类系统的多家实验室的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看,这些机构的微生物实验室硬件条件更差,绝大多数实验室连起码的生物安全柜都没有,单位领导不够重视,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也非常淡薄,操作也极不规范,存在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原因分析
1、从总体上看,我市的经济条件与东部和沿海地区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导致政府对实验室的投入长期不足。虽然近几年加大了投入的力度,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短期内仍然不能满足要求;另一方面,不同地区、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实验室,政府的投入力度也明显不同。这就导致了许多基层实验室的硬件设施严重缺乏。
2、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近两年颁布实施的,许多实验室的操作人员乃至负责人都不熟悉,甚至不知道有哪些法规要求。
因此,这些实验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都比较淡薄,没有从思想上重视生物安全的问题。
3、目前,我市没有统一的生物安全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也没有经常性地开展能力培训。多数实验室操作人员都不能判断自己的操作方法规范与否,也不知道怎样操作才规范。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评估程序-定稿 篇五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
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评估论证、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资格审批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
第七条
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1份。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 1 应当完整、清楚。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第九条
卫生部收到申报资料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评估论证工作。
第三章
现场评估论证
第十条
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论证,有关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由卫生部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组长由卫生部指定,为现场评估论证工作技术总负责人。
卫生部可指派1~2名管理或专业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现场评估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论证时间一般为2~3天。在现场评估论证前,专家组长应当提前制定现场技术考核初步计划。
第十三条
卫生部应当在专家组到达评估地前3天将其人员组成情况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对专家组成员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 后24小时内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由卫生部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程序包括:专家组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资料审查、实验室考察、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理论知识测试、专家组内部会议、末次会议等。
专家组依据计划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协助。
第十五条
专家组在现场评估论证工作开始前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专家组长重申评估论证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要求,专家组全体人员签署公正性声明和保密协议;
(二)明确评估范围、内容、依据和要求;
(三)明确评估日程和专家组成员分工,确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准备现场评估和论证所需考核试题等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六条
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介绍专家组成员和分工;
(二)宣布现场评估论证工作安排、要求和时间表;
(三)明确评估的方法、程序和评定原则;
(四)向申请单位做公正和保密的承诺;
(五)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六)与申请单位确认现场评估所需现场操作和面试考核项目以及被考核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资料审查。专家组审查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程序文件、危害评估报告、标准操作程序、相关记录表格以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格现场检查表》涉及的其他资料,并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实验室考察。由专家组根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格现场检查表》的内容对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并对考察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由专家组从实验室操作人员名单中抽取30%的人员(不少于4人)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记录。
现场模拟操作考核题目由专家组制订,现场操作应涉及申请范围的主要项目,应当覆盖主要仪器设备、主要人员和主要操作技术。
由每名参试人员抽取1个题目进行现场操作,由2位专家组成员进行评判。评判标准依据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理论知识测试。采取面试形式,全体实验室人员均应参加,参加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的人员除外。由2位专家组成员组成考核组,对每名被考核人员进行单独面试并进行评判。
面试考核内容及评判标准依据为《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本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程序(SOP)以及WHO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等相关内容。
接受现场操作及面试考核的人员中,未合格者应当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内部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会议程序及内容:
(一)专家组成员分别报告资料审查、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理论和知识测试、实验室检查等结果,讨论并提出评估论证意见;
(二)编写并通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格现场评估论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末次会议。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程序及内容:
(一)专家组组长宣读评估论证报告及审查结论;
(二)专家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专家组与申请单位人员沟通交流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长应在现场评估论证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评估论证报告、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移交卫生部。评估论证报告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
申请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卫生部提交整改报告。卫生部在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整改复核工作。整改复核工作由原现场评估论证专家组成员完成。
第四章
批
准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在收到专家组评估论证报告或者整改复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由卫生部颁 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对不予批准的,由卫生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对卫生部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卫生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未通过资格审批的单位,6个月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实验室需要继续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程序规定,重新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五章
评估论证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否则应主动提出回避;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到达和离开现场评估目的地。评审期间,专家组成员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联系和接触、传递评审相关信息;专家组各项费用由卫生部负责。专家组在评审地的接待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严禁申请单位参加接待工作。专家组不得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评估过程中,严禁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对评审施加压力,严禁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或拒绝检查。如果出现上述问题,专家组有权终止评审,卫生部也将不予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题目 篇六
1 现场和方法
1.1 现场调查
在上海市虹口区医疗机构内的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指实验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应于操作我国的生物危害第三类以下的致病微生物或少量第二类致病微生物某些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5]) 开展调查, 对上述实验室内的所有92台非储血冰箱进行采样。 (表1)
1.2 调查内容
(1) 冰箱的生物学检测。对虹口区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正常使用的临床非储血冰箱 (以下简称冰箱) 全覆盖采样检测, 在冰箱冷藏层内任取一格, 对其台面、侧面及背面进行物体表面采样, 依据GB15982-1995, 被采表面<100cm2, 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 取100cm2。采样由区卫生监督员经过统一培训后实施, 采样方法均按照GB15982-1995、WS233-2002进行, 采样过程按照无菌操作方法。样品采集后2小时内送虹口区CDC检测。 (2) 冰箱的使用、维护、清洁情况。在医疗机构后勤处查看资料以获得冰箱的使用年限。在实验室内查看各类制度、记录获取冰箱的消毒周期;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的棉拭子在非采样的冰箱冷藏层内擦拭100cm2后观察冰箱的清洁情况。
1.3 统计学处理
资料经过手工校对和计算机逻辑校对, 用STATA7.0建立数据库并录入, 并用STATA7.0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采用方差分析等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冰箱的使用现况
2.1.1 病原微生物冰箱使用时长现况
本次调查2家三级医院, 7家二级医院, 6家一级医院, 10家民营医院及虹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正常使用中的冰箱共92台。其中使用在5年及5年以内的占68.48%, 5年至10年的占17.39%, 10年及以上的占14.13%。 (表2)
2.1.2 主要用途
本次调查发现, 虹口区的实验室冰箱主要用于贮存标本、质控菌毒种、药品与试剂。贮存的阳性标本、质控菌毒种都单独用带锁的密封装置放置于冰箱内。阳性标本主要包括肝功能两对半阳性血、结核杆菌阳性痰, 艾滋病病毒快速检测阳性血 (仅在医疗机构内做短暂存储后即送至区疾控中心) 、痢疾杆菌阳性粪便、金葡菌阳性等标本。
χ2值=19.268, P=0.013
2.1.3 使用中冰箱生物检测情况
依据GB15982-1995、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2002) , 对92台正常使用的冰箱冷藏柜的底面、侧面及背面进行了采样、检测, 细菌菌落总数合格率为97.83%, 其中一级医院、使用时间大于等于10年、仅存放试剂、药品和从不消毒的冰箱合格率最低, 分别为94.12%、92.31%、98.39%和96%。真菌合格率为91.30%, 二级医院、使用时长小于等于5年、仅存放试剂、药品和每周消毒的冰箱的合格率较低, 分别为87.10%、91.30%、87.30%、88.71%和82.86%。而消毒频次的与真菌合格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6.208, P=0.036) , 每周消毒一次的真菌合格率最低。医院类别、使用时长、储存物品与生物学检测结果之间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表3) 。冰箱内部每周消毒的占36.95%, 每月消毒的占34.78%, 从不消毒的占27.17% (表4) 。6台每周消毒但真菌不合格的冰箱分别来自三级 (1台) 和二级医院 (5台) , 主要为贮存待处理标本及药品的冰箱, 2台从不消毒且真菌不合格的冰箱来自民营医院。使用时长5年内的冰箱真菌合格率最低, 可能与实验人员消毒不当有关。
2.2 临床检验冰箱的维护现况
目前很多医疗机构尚未重视, 临床非储血冰箱的消毒管理, 仅在每天采用消毒液擦拭表面及把手, 对冰箱内部进行消毒的不多。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的棉拭子在非采样的冰箱冷藏层内擦拭100cm2后参照国际标准色观察表面清洁度。结果显示, 无色的占6.52%, 灰色的占58.70%, 黑色的占34.78%。其中, 三级医疗机构内无黑色现象。二级医院内黑色为35.48%;一级医院内黑色为41.18%;民营医院内黑色占48.28%, 疾控中心内均为灰色。 (表5)
2.3 实验室用冰箱的管理现况
目前, 卫生行政部门也仅对临床储血冰箱以年度抽检的形式进行监管, 各医疗机构尚未将临床检验科内非储血冰箱纳入管理范畴, 存在一定的漏洞。为了满足阳性标本及质控菌毒种的“双人双锁”要求, 有些医院在冰箱门壁打上铰链上锁, 有时造成冰箱门封条的损坏, 造成了经济损失, 也降低了冰箱的低温保存能力。很多实验室用冰箱内虽然有温度计, 但限于贮存物品过多, 一般都被挤到某个角落, 或是有的已经损坏, 无法及时了解冰箱内的实际温度。大部分医疗机构目前仅对冰箱外表面进行擦拭, 内部从不消毒的占32.26%, 即使有部分医院做了消毒工作, 也都未作消毒记录及消毒效果监测。在调查时还发现个别医院, 尤其是民营医院的冰箱内还放置了工作午餐、酸奶等食品, 使检验科内的院感防控面临极大威胁。
注:阳性标本指放置有阳性标本的冰箱, 该冰箱可能同时还放置了试剂、药品;质控菌毒种指放置有质控菌毒种的冰箱, 该类冰箱同时还放置了试剂、药品及各类标本;标本指冰箱内放置有待处理标本, 包括未检测标本及待销毁的标本;试剂、药品指该冰箱内仅放置了试剂、药品。
注:χ2=33.381, P=0.000
注:参照国际标准色Cartella colori RAL-classic, 颜色浅于或为RAL7040的为无色, 浅于或为RAL 7013的为灰色, 深于RALL 7013的为黑色。χ2=11.796, P=0.161。
3 讨论
目前, 临床检验用冰箱的管理外尚未普遍引起重视, 国内已有医院冰箱污染所致院内感染的报道[6]。本次调查显示, 很多医疗机构都、重视临检冰箱的消毒工作, 从不消毒的占27.17%。从结果来看, 冰箱内部的清洁状况不容乐观, 棉拭子擦拭无色的占6.52%, 灰色的占58.70%, 黑色的占34.78%。虽然目前仅从细菌菌落总数的总合格率看较为满意, 可能与样本量不够大造成有关 (虹口区医疗机构类别呈金字塔分布, 三级医院仅2家, 二级医院7家, 一级医院6家, 民营医院10家) 。从检测结果来看, 一、二级医疗机构内临床用冰箱的细菌菌落总数合格率相对较低, 可能与该两类医疗机构内实验室的实验项目繁多而硬件条件未得到相应改善有关, 三级、二级和民营医院冰箱的真菌合格率相对较低。从使用时长来看, 细菌菌落总数不合格主要集中在使用10年以上冰箱, 而仅放置试剂药品的冰箱的细菌菌落总数合格率相对较低。
卡方检验未发现日常使用的影响因素有明显差别 (细菌合格率χ2=0.846, P=0.838, 真菌合格率χ2=1.171, P=0.760) , 虽然调查的仅是虹口区内的冰箱, 样本量不够大, 其分布的差别还是反映出存放试剂、药品冰箱的细菌菌落总数合格率最低。这可能与频繁的取放使用过程中受到的污染有关。由于试剂药品的危险性相对较低, 操作人员往往不重视其消毒工作。阳性标本与质控菌毒种通常锁于特定带锁容器内, 再放入冰箱中。由于其危险性高, 实验人员经常对其存储的容器进行消毒处理, 这两类物品的贮存冰箱细菌菌落总数合格率较高, 均为100%。从日常维护的影响因素来看, 三种消毒周期的真菌合格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6.208, P=0.036) 。每周消毒与从不消毒的细菌菌落总数合格率及真菌合格率较低。实验室人员在消毒时通常采用配置的消毒液擦拭, 擦拭后直接使用, 这使冰箱内湿度增大, 药品外包装盒潮湿, 降低了真菌合格率, 也可能是每周消毒但真菌合格率低主要的原因。
目前, 临床用储血冰箱备受关注, 而一般实验室冰箱则处于卫生监管的盲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未建立实验室冰箱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尚未形成有效的操作、管理制度。有很多单位从不消毒所使用的冰箱, 或者消毒措施不恰当, 造成冰箱内真菌合格率较低。
为做好院内感染防控, 建议严密关注冰箱的低温保存能力。为了防止冰箱内温度计被挤到角落内无法掌握冰箱温度, 可将温度计固定在冰箱内肉眼易见的部位, 记录冰箱温度, 定期检查温度计是否正常工作。规范冰箱贮存制度, 加强宣传管理, 杜绝在工作冰箱内放置私人物品及食品以防止发生冰箱内的交叉污染。对于阳性标本或质控菌种较多的医院, 建议选择有双拉门或自身带锁的冰箱放置, 而保存标本数量较少的医院可选择带密码锁和物理锁的小盒放置, 即能满足“双人双锁”的要求, 也不用冒着损坏冰箱性能的危险另打铰链。采用恰当的消毒方法适时消毒。目前通常采用消毒液擦拭的方法进行消毒, 但有些消毒液如过氧乙酸、酒精、84消毒液等擦拭均会不同程度的腐蚀冰箱内壁及支架, 且残留气味、使冰箱内潮湿状态更加严重[7], 使真菌合格率降低。可借鉴储血冰箱的先进消毒方法对临床实验室用冰箱进行消毒, 比如运用紫外线照射消毒方法等[7]。
有研究发现, 医院冰箱存在药品未分类包装、混放, 冰箱内放有日常用品及食品, 无专人保管, 未定期除霜潮湿, 致药品外包装和潮湿发霉, 未定期消毒及进行卫生学检查等问题[8], 与本次研究结果基本一致。因此, 应尽快督促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将临床非储血冰箱的使用及维护写入书面规范, 确保各项措施都能落实到位, 便于监管。
参考文献
[1]王远杰, 刘家瑞, 魏容.血库专用储血冰箱消毒效果评价[J]四川医学.2004, 25 (11) ;1219-1220
[2]李宗慧.临床科室贮药用冰箱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对策[J]当代护士 (学术版) .2010, (5) , 105-106
[3]刘田妹, 张素娟.医院冰箱消毒状况分析与对策[J]中国社区医师 (医学专业半月刊) .2009, 11 (23) , 272
[4]于晓波, 姜梅, 韩峰.医院冰箱微生物监测与消毒方法[J]2008, 18 (5) , 733
[5]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6]王萍, 白丽雯.医院冰箱污染情况调查报告[J].包头医学, 2006, 30 (1) ;35
[7]杨洪.储血冰箱紫外线照射消毒方法探讨[J]临床输血与检验, 2001, 6 (3)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题目 篇七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为加强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确保微生物实验室不发生生物安全事件,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晋中市卫生局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对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工作,检查结果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具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有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制度,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所有实验活动均有实验记录并进行归档。
二、实验室布局设施及环境
微生物实验室分区明确,分为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不同区域之间无交叉分布,实验室门有可视窗,并标示有生物安全标识和生物安全危害警告,工作人员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及物品分开存放,实验室台面、墙壁、天花板和地面易清洁、无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实验室配备有生物安全柜并储备有足够的实验防护用品和器材,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实验室的出口处配备有洗手消毒设施,二级实验室在工作区配备有洗眼装置等,有高压蒸汽灭菌器,实验室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实验室所有设备功能正常,状态良好,并进行定期维护,每天早晨均监测室内环境参数,且参数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相关要求。
三、人员与管理
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均经过职业技术的职称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资质,HIV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所有实验室的活动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非实验有关物品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防护水平符合相关规定。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制定了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实验室污染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规范了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 1 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五、菌(毒)种及样本管理
本实验室不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六、废物处置
8.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一、人员准入条件
1、实验室人员、辅助人员和外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受过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潜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工作。
2、未成年人、孕妇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处于易受感染状态或感染后果严重的额人员也不得进入实验室。
3、实验室人员必须在身体状况良好、穿戴好防护服(白大衣)的情况下,方能进入实验室的污染区域工作。但当身体出现较大的开放性损伤、处于较重的疾病感染状态或呈重度疲劳状态时不得进入。
4、外来参观人员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一)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1. 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机器或可随人传染性物质的饰物。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白大衣)。大白衣应定期清洗、更换,清洗时应使用具有杀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应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质、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镜、面罩或护目镜。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4、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5、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6、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传播疾病样品室,要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口罩。
(二)操作准则
1、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带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必须要戴上合适的手套,脱手套后必须洗手。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4、严格禁止用嘴操作实验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灯等。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标签。
5、尽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损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必须用机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夹子、镊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应丢弃在有专门标记的、单独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7、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和尽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8、所有溅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显或潜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应存档。
9、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被假定有传染性,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10、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必须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毕,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需关好水、电、门、窗。
(三)监督与检查
1、涉及病原体的科室负责人要经常对各项实验的生物安全性进行检查和监督。
2、各实验项目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所开展的实验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事件。
三、常见实验室废弃品处理
9.医学病原生物学实验教学改革探讨 篇九
关键词:病原生物学,实验教学,教学改革
医学病原生物学是医学基础课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为学生学习临床各科传染性疾病、超敏反应性疾病奠定重要的理论基础。而病原生物学实验教学对病原生物学又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实验教学不仅可以验证理论, 还要学习一些基本操作技术等。病原生物学实验教学必须着重学生学习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要力求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思维、独立操作能力, 敏锐的观察能力及科学的分析、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 培养出高素质人才。这是实验教学的最根本的目的所在。为了适应这种教学的需要, 在病原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以期实验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并可合理地评定学生综合实验能力。
1改革实验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必须对过去的试验进行改革和调整。
过去, 传统的实验内容多属于验证性, 即以验证已知的基本理论为主。例如:培养基制备、分段画线、细菌的基本形态观察、消毒灭菌、革兰氏染色、细菌的药物敏感性试验等等。内容分散, 每个试验之间似乎都没有联系, 而孤立存在。学生对这样的实验不感兴趣, 激发不出学习热情。
现在将这几个实验综合设计为病原性球菌和病原性肠道杆菌系列试验。从制备培养基开始, 用标本 (如脓汁和粪便) 进行细菌的分离培养, 革兰氏染色, 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将其中原本分开单独进行的消毒灭菌、培养基制备、分段画线接种及分离培养、革兰氏染色、细菌的基本形态观察、细菌的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紧密地结合成一个系列试验。实验开设的时间可稍靠后进行, 以保证其能与细菌各论的理论学习的协调, 以及系列试验的连续性。先将教学班分成几个实验小组, 由教师给出这一系列试验的流程、时间安排、实验目的等, 每个实验小组在教师指导下据此制定相应的试验计划。完成实验的时间除了实验课也可以灵活利用课余时间, 按学生事先制定的试验计划进行。当然, 这要求实验室及有关人员尽一切可能创造条件, 保证材料和标本的供应, 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自己操作, 自己观察试验结果。这样就大大地增强了实验的系统性、趣味性、实用性, 提高了学生对实验的能动性、自主性等, 不但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掌握微生物学试验的基本操作技术, 加强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还着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独立操作、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2改革实验的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
实验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教学方法上, 过去的传统做法:上课时, 教师首先把试验内容、方法、步骤全写在黑板上, 然后再给学生联系理论课内容详详细细地来一次小讲课, 有的还要做操作示教, 等教师讲完了, 实验课的时间也过去了一大半, 这时学生机械地按照教师的要求做一遍试验。试验结果是千篇一律。学生根本不需要预习, 也不需要去对实验的原理、方法步骤、结果及可能出现问题等, 进行思考、分析、归纳和总结。不利于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因此, 造成学生做试验、完成实验报告不认真。留在头脑中真正的东西太少了, 结果上几次实验课后, 学生仍不能独立操作和分析试验结果, 更不能进行相关实验的设计, 客观上限制了学生主动猎取知识的积极性, 激发不出学生学习的兴趣, 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针对存在的问题, 实验课取消了小讲课, 采取启发式教学, 要求学生在每次实验课前要进行预习, 学生必须做到胸中有数, 上实验课时, 教师首先提问学生, 让学生自己讲出试验的原理和目的。然后教师把试验的重点及注意事项告诉学生, 或以提出疑问的方式提出学生本次试验课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最后学生以讨论的方式分析、总结自己的试验结果。这样, 学生每次试验都积极主动参与, 感受到实验的乐趣, 会非常认真地准备、思考、操作。
有关微生物的基本操作技术, 过去是采取教师做示教, 几十名学生全围在教师身边看, 要看清楚教师的正规操作方法是很困难的。现在利用实验室配备了多媒体教学设备, 基本操作方法通过多媒体重复演示, 学生看得非常清楚。另外, 微生物的形态、结构和染色性也可以通过多媒体屏幕展示出来, 既生动又形象, 教学效果非常好, 既节省了时间又提高了教学质量。
3改革实验报告的考核
最后完成实验报告是实验教学的一个主要环节, 是学生展开思维活动、理论联系实际的反映。它不仅是对学生思考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能力的一种训练, 而且是一种教学反馈。因此, 每次实验后要求学生对该实验的目的、原理、材料与方法、结果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总结实验成功的经验与实验失败的原因, 写成书面形式的报告。对每次的实验结果要先让每个实验小组充分讨论, 查找相关资料, 不管是正确的结果还是有失误的结果, 都对其给出合理的解释。然后教师应利用相关的实验结果, 对试验操作进行讲评, 这一过程中要有意识加强对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对实验结果不正确的, 要引导学生分析失败的原因并纠正错误。例如:病原生物学实验中, 对细菌的接种纯培时, 因学生“无菌操作”观念树立的不牢, 无菌技术不过关, 试验材料很容易出现被空气中的杂菌等污染, 很难得到正确的实验结果。教师不仅要及时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而且还利用这一试验结果, 结合实验室和临床无菌技术的要求来阐明无菌观念、无菌操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学生操作技能。最后按各小组的实验结果完成实验报告。对实验报告的考核不依实验结果的正确与否作为惟一标准, 对因实验失误导致实验失败的同学, 只要能仔细分析、找出失败原因, 仍应给予肯定。主要应考核学生能否用学过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验过程中的问题, 有无全面系统地分析整个实验过程。这样, 在病原生物学实验课中, 将传授知识与学生学习与创新能力培养的紧密结合起来, 拓展了学生的思路, 引导学生在主动获取知识的同时增强学习兴趣, 在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生愿意动手操作, 积极参加实验课, 学习态度也认真起来了, 同时学生逐渐养成了严谨的科学作风。
10.医院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十
1.目的:有效地针对科室进行全面的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科室各专业实验室。3.工作程序
3.1 生物安全小组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安排; 3.2 生物安全小组负责科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4.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维护和检查
4.1生物安全小组制定安全操作和安全装备的检验方案,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4.2生物安全小组建立安全清单,为回顾性检查提供资料并进行记录,形成《安全记录》;
4.3对危险品,危险区进行鉴定并加以标志; 4.4实验室按规定及时报告所有的潜在的危险因素
4.5安全小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对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进行培训;
4.6若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报告科主任和生物安全小组人员。5.警告标记和标签的建立
5.1 对不同危险程度的试验工作区进行标志; 5.2 对高度危险的区域要张贴危险公告;
5.3 装存危险物品的容器必须贴上标签,其内容要详细。6.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制度 6.1 在实验工作区禁止吸烟;
6.2 禁止在实验室放置食物、饮料和类似的存在有潜在的从手到口的接触途径的其它物质,禁止用实验室的冰箱储存食物;
6.3 处理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必须做好防护工作,应使用安全镜、面罩或其它的眼睛和面部防护用品; 6.4 在实验工作区,病区应穿工作服或隔离衣,服装应符合实验室设备要求;
6.5 应穿着舒适,防滑并能保护整个脚面的鞋子。
6.6 在实验工作区头发不可下垂,避免与污染物质接触或影响实验操作,有些危险的饰物应避免带入工作区。不可留长胡须。6.7 由实验工作区进入非污染区要洗手。
6.8 实验室禁止堆积过多的垃圾,至少应每日清理一次。6.9 禁止在实验工作区存放个人物品。
6.10 在实验室指定清洁区和非清洁区,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工作区。
6.11 从移液器吸取液体、禁止口吸。
6.12 按照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降低溅出和气溶胶产生。6.13 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活性物质溅出后要随时消毒。6.14 所有培养物,废弃物在运出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灭活。需运出实验室的灭活动物品必须放在专用密闭容器内。6.15 生活垃圾和医用垃圾一定要分开装放。
6.16 实验室入口贴有生物危险标志,内部显著位置须贴上有关的生物危险信息,注明危险因子,生物安全级别,负责人姓名。6.17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或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6.18 工作人员应接受必须得免疫接种和检测(如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建立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
6.19 必要时收集从事危险性工作人员的基本血清留底,并根据需要定期收集血清样本,应有检测报告,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6.20 将生物安全程序纳入标准操作规范或生物安全手册,由实验室负责人专门保管,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要阅读规范并按照规范要求操作。
6.21 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的潜在危险知道的培训,掌握预防职业暴露后的处理程序。每年要接受一次最新培训。6.22 尽可能使用塑料器材代替玻璃器材。
6.23 应用一次性注射器,用过的针头禁止折弯,剪断,折断,重新盖帽,从注射器取下,禁止用手直接操作。用过的针头、注射器必须直接分开放入防穿透的容器中,消毒浸泡。由医院专门负责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6.24 禁止用手处理玻璃器具,装有污染针、利器及破碎玻璃的容器在丢弃之前必须消毒。
6.25 实验设备在运出修理或维护前必须进行消毒。
6.26 人员暴露感染性物质时,及时向科主任或安全管理小组人员汇报,并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方案。7.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记录 7.1 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记录。7.2 实验室消毒记录。7.3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记录。
实验室标本处理、消毒和卫生防护制度
实验室标本采集制度
临床标本采集要求
检验作为疾病诊疗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备受医生和患者关注。近年来,随着检验医学的快速发展和检验方法的不断改进,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的针对性与可靠性大大增强,从而极大地丰富和满足了临床诊断与治疗评估对检验的需要,检验医学在临床的作用也日益突出。由于检验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检验方法日益完善,自动化仪器的大量应用,以及检验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分析检测过程中的各类影响或干扰因素的明显降低,而分析检测前的各类影响或干扰因素相对增多。现代检验医学对检测标本的留取与收集提出较高的要求,而广大就诊患者和临床也急需了解标本留取的基本知识,以使检测更准确地反映患者的实际状况。
常规化验常见的标本一般包括血液(指血和静脉血)、尿、粪便、脑脊液、胸腹水、前列腺液、尿道分泌物、阴道分泌物等,这些标本收集的时间、方法和保存都有一定的要求。
一、血液标本
有些生理因素,如吸烟、进食、运动、情绪波动、妊娠、体位等均可影响血液中某些成分的变化,有些甚至还有昼夜变化。因此血液标本的采集应尽量避免生理因素干扰,以条件一致为宜,如无法避免,应在标本上注明该因素。1.外周血
一般选取左手无名指内侧采血,该部位应无冻疮,炎症,水肿,破损。如该部位不符合要求,以其他手指部位代替。对烧伤病人,可选择皮肤完整处采血。由于部分血液常规检测(如白细胞计数、分类等)受生理因素影响波动过大,比较时宜使条件尽量一致。涉及到体内出、凝血功能的检测项目(如血小板计数、出血时间或凝血时间等)的检测,一定要注意了解患者是否用过抗凝、促凝药物,以便在减少或避免干扰因素的影响。2.静脉血
除涉及各种止血和血栓检测等项目需采用抗凝静脉血血浆外,目前绝大多数检测项目的分析检测可直接采用静脉血的血清。在血清检测项目中,有些(如血糖,血脂等)受饮食及昼夜因素影响较大,一般以清晨空腹血标本为宜;有些在血中衰变较快(血清酶活性测定如ACP活性等),0~4℃贮存活性减弱也不一,这些项目的检测必须及时而快速;有些(如肌酸激酶等)受运动等因素影响较大。抽血时避免溶血的发生也十分重要,尤其涉及血钾,LDH等的测定。
二、尿液标本
同血标本一样,尿液标本受饮食、运动、药物量等因素的影响也较大,特别是饮食的影响,故一般来说晨尿优于随机尿。晨尿是指清晨起床后的第一次尿标本,较浓缩和酸化,有形成分(如血细胞,上皮细胞,管形)相对集中便于观察。随机尿即随意一次尿,留取方便,但受饮食、运动、药物影响较甚,易于出现假阳性和假阴性结果,如饮食性蛋白尿、饮食性糖尿、维生素C干扰潜血结果等。餐后尿(午餐后2小时收集的患者尿液)适用于尿糖、尿蛋白和尿胆原的检查,此时的尿标本可增加试验敏感性,检出较轻微的病变。12小时尿细胞计数即Addis计数(前晚8时排空膀胱后留取至次日晨8时的所有尿液),因时间较长,细菌易繁殖,须加入防腐剂甲醛。24小时尿(第一天晨8时排空膀胱后留取至次日晨8时的所有尿液)中化学物质的定量,包括蛋白、糖、Ca等,检测不同的物质,选择不同的防腐剂防腐。清洁中段尿多用于尿细菌培养,要求无菌,冲洗外阴后留取标本。所有尿标本的收集都应足量,最少12 ml,最好50 ml,定时尿须全部收集,对女性患者应避免阴道分泌物、经血污染尿标本。
三、粪便标本
2+ 粪便标本的检测对判断消化系统疾病有重要参考价值。采集时要求用干净的竹签选取含有粘液、脓血等异常病变成分的粪便,对外观无异常的粪便须从表面、深处及粪端多处取材。找寄生虫虫体及作虫卵计数应收集24小时粪便。查痢疾阿米巴滋养体应于排便后立即检查,从有脓血和稀软处取材,保温送检。查日本血吸虫虫卵时应取粘液、脓血部分,孵化毛蚴时至少留取30g粪便,且需尽快处理。检查蛲虫卵须用透明薄膜拭子于晚12时或清晨排便前自肛门周围皱襞处拭取并立即镜检。隐血试验(化学法),试验前3日禁食肉类及含动物血食物并禁服铁剂,维生素C等。所有粪便标本采集后1小时内应检查完毕,以防止有形成分受消化酶及pH的破坏。
四、脑脊液标本
脑脊液标本采集后立即送检,放置过久将影响检验结果:如细胞变性、破坏,导致计数和分类不准;有些化学物质如葡萄糖等将分解含量减少;细菌发生自溶影响细菌的检出率。脑脊液抽取后一般分装三个无菌管,第一管作细菌培养,第二管作化学分析和免疫学检查,第三管作一般性状及显微镜检查,三管的顺序不宜颠倒。因标本采集较难,全部送检和检测过程应注意安全。
五、胸腹水标本
与脑脊液标本一样,采集后的标本注意安全,及时送检。一般也分装三管,一管作常规细胞学检查,一管生化检查,一管细菌培养,顺序以与脑脊液相同为宜。
六、前列腺液标本
前列腺液标本由前列腺按摩后采集,液量少时直接滴在载玻片上及时送检,须注意防止标本蒸干,量多时收集在洁净干燥的试管中。若按摩不出前列腺液,可检查按摩后的尿液沉渣。
七、尿道分泌物标本
尿道分泌物标本采集前应禁欲3~7天,排净尿液后可由医师采集放入干净的试管中,保温并及时送检。
八、阴道分泌物标本 阴道标本采集前24小时应禁止房事、盆浴、阴道检查、阴道灌洗及局部上药等,取材所用器械需清洁。一般用盐水浸湿的棉拭子自阴道深部或阴道穹后部、宫颈管口等处取材,制成生理盐水涂片后观察阴道分泌物标本,经期的女性患者不宜检查阴道分泌物标本。免疫标本采集要求
免疫检验的项目分为常规检测项目和特定时间检测项目。常规检测项目包括: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甲型肝炎抗体、戊型肝炎抗体、肿瘤系列(甲胎蛋白、癌胚抗原、CA125、CA153、CA199、CA72-4)、甲状腺系列(TSH、TT3、TT4、FT3、FRT4)、胰岛素、HCG、TP、HIV、TPPA、肥达氏外斐氏反应、冷凝集试验等,常规检测项目每天测定。特定时间检测项目包括:周一、四做甲状腺系列、肿瘤系列和胰岛素。
空腹抽血。生化标本采集要求
1、血糖、血脂应空腹抽血,因为进食后可增加而影响测定结果; 喝酒会引起GGT升高。
2、葡萄糖耐量试验:
(1).试验前三天每日碳水化合物进量不得少于300g,(2).试验前一天晚餐后禁食至试验完毕
(3).试验日抽空腹血2ml,将100g葡萄糖溶于300ml水中,让病人服下,服后0.5h,1h,2h.3h各抽血2ml测血糖即可。及时送检。
3、高蛋白、高脂及饮食可引起血中蛋白、血脂、尿酸增高。
4、异菸肼、庆大毒素、氨芐青毒素等药物可使谷丙转氨酶活性增高,咖啡因可使胆红素增加。因此,建议检查前几天就停止使用有干扰的药物,且申请单最好能注明近期用药情况。
5、进食、运动、妊娠、情绪波动、体位、吸烟、昼夜变化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进食可显著影响血GLU、TG的结果;运动可增加血中肌酸激酶的含量;妊娠可影响血生化、血常规等多个项目。因此采集标本时尽可能避免这些干扰,尽可能在清晨病人空腹的条件下采集,保持条件一致。微生物标本采集要求 一、一般细菌培养标本的采集注意事项.明确掌握好取材时机及部位。注意无菌操作。
标本应尽快送检或妥善保存。使用药物前与使用后可使结果不同。
二、细菌培养标本的采集.血液、骨髓 :发热初期1~2天内或高峰期采血。血量:成人10mL,儿童1~5mL.尿液 :导尿法、中段尿采集法、肾盂尿采集法、膀胱穿刺尿采集法。
粪便 : 棉拭子采集。
痰液及支气管分泌物 : 棉拭子采集。
化脓创伤标本 :棉拭子采集。
鼻咽分泌物 :棉拭子采集。
脑脊液、穿刺液 : 用无菌管采集。
生殖道分泌物 :棉拭子采集。
组织标本 :用无菌管采集。
三、细菌结果发出时间.一般标本的培养+药敏时间:3-4天。
血液标本:5天(有菌生长即电话报告).解脲和人型支原体培养:2天.念珠菌培养+药敏:3天 消毒隔离制度与生物安全防护
(一)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医学微生物学检验技术与应用尽可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及《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执行。每类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根据所处理的微生物及其毒素的危害程度各分为四级。各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要求依次为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1)一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已知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如用于教学的普通微生物实验室等。
(2)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人或环境具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
(3)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感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通常已有预防感染的疫苗。艾滋病病毒的研究(血清学实验室除外)应在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4)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或治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与上述情况类似的不明微生物,也必须在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待有充分数据后再决定此种微生物或毒素应在四级还是在较低级别的实验室中处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细则详见本章附录。
(二)人员与机构
(1)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人员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3)疾病控制中心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试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健全防止致病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②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③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检验相关器材与环境 1.适用范围
本节规范适用于检验科工作场所的空气、表面、器材、废弃标本及工作人员(含临时工和参观学习人员)的消毒。检验科的工作场所可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储藏室、培养基室和试剂室; 半污染区指卫生间、通道室;污染区包括标本存放室、临床生化检验室、临床微生物学检验室、临床免疫检验室、门诊及病房检验室等,或根据所研究或检验内容确定其属清洁区或污染区。清洁区和污染区的消毒要求、方法和重点有所不同,若分工不细,清洁区和污染区无明显界限,此时则按污染区处理。2.污染区的消毒
(1)表面消毒:每天开始工作前用湿布抹擦1 次,地面用湿拖把拖擦1 次,禁用干抹布干扫,抹布和拖把等清洁工具各室专用,不得混用,用后洗净晾干。工作结束后用0.25 ~0.50g/L 有效氯溶液抹擦1 次。地面的消毒用2 倍浓度上述消毒液体拖擦;各种表面也可用便携式高强度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表面照射消毒;若被明显污染,如具传染性的标本或培养物外溢、溅泼或器皿打破,洒落于表面,应立即用消毒液消毒,用1000 ~2000 mg/L 有效氯溶液洒于污染表面,并使消毒液浸过污染物表面,保持30 ~60 min,再擦,拖把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内60 min ; 若已知被肝炎病毒或结核杆菌污染,应用2000 mg/L有效氯溶液擦拭消毒30min;对结核杆菌污染表面也可用5 % 煤酚皂溶液擦拭,作用1 ~2h。
(2)空气消毒:空气消毒按常规处理;对明显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搅拌、研磨、离心等),特别是可通过呼吸道传播又含有高度传染性微生物(炭疽杆菌、结核杆菌、球孢子菌、组织胞浆菌、军团菌等)的操作,要求严格无菌的操作如倾倒培养基、菌种转移等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使柜内空气经细菌滤器或热力杀菌通道排出室外,柜内形成负压,极大限度地减少污染。但应注意及时更换滤器,定时检测过滤效果。(3)器材消毒:除已知无传染性的器材外,凡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过临床检验标本的器材(包括临床生化检验时)均视为具有传染性,应进行消毒处理;小的金属器材如接种环,可用酒精灯烧灼灭菌。当接种环上有较多物品,尤其是液体时,应先在火焰上方,把接种环拷干后再缓慢伸入火焰烧灼,以免发生爆裂或溅泼而污染环境;较大的金属器材或有锋刃的刀剪受污染后不宜烧灼灭菌,可煮沸10 ~30 min或用2 % 戊二醛溶液浸泡3h 后,清洗、沥干,再高压蒸汽灭菌;接种培养过的琼脂平板应高压蒸汽灭菌30 min,趁热将琼脂倒弃,再刷洗。用于微生物检验者,吸管一端应塞少量棉花,管或瓶应有塞,再用牛皮纸包好,不宜用报纸包,因油墨气味可能影响细胞或细菌生长,包好后用高压蒸汽121 ℃15 ~30 min 灭菌,吸管应直放,空试管和空瓶口应朝下,且不能完全密闭。带螺旋帽的管瓶,灭菌时应将螺旋帽放松,玻璃容器灭菌时应在塞子与容器间填一纸条以利气体流通,灭菌后再塞紧。
(4)手的消毒:工作前、工作后、检验同类标本后再检验另一类标本前,均须用肥皂流水洗手1 ~2 min,搓手使泡沫布满手掌、手背及指间至少10s,再用流水冲洗,若手上有伤口,应戴手套接触标本。水龙头应用脚踏式或自动开关;肥皂应保持干燥或用瓶装液体肥皂,每次用时压出;洗手后用消毒纸巾、纱布或手巾擦干,不宜设置公用擦手巾;检验室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当明显受致病菌污染,或从事高致病菌检验后,应立即用1000 mg/L 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 min,然后用清水冲洗。
(5)废弃标本及其容器消毒:采集检验标本的容器或接触装有检验标本的容器,特别是接触装有肝炎和结核病患者检验标本,应戴手套,一次性使用的手套使用后放入收集袋内,集中高压灭菌;可反复使用者用后放消毒液内集中消毒;无手套时可用纸套使皮肤不直接与容器表面接触,用后将纸放人污物袋内烧毁;取标本的工具,如钳、镊、接种环、吸管等,用后均应消毒清洁,进行微生物学检验时,应重新灭菌,金属工具可烧灼灭菌或消毒液浸泡;玻璃制品可干热或高压蒸汽灭菌;废弃标本如尿、胸水、腹水、脑脊液、唾液、胃液、肠液、关节腔液等每100 ml 加漂白粉5g,作用2 ~4h h 倒人厕所;痰、脓、血、粪及其他固形标本,焚烧或加2 倍量25 ~50g/L 有效氯的漂白粉作用2 ~4h ;若为肝炎或结核病者则作用时间应延长至6h 后倒厕所; 若为一次性使用的纸质容器及其外面包被的废纸,应焚烧;对可再次使用的玻璃、塑料或搪瓷容器,可煮沸15 min,也可用1g/L 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 ~6h,消毒液每日更换,消毒后用洗涤剂及流水刷洗,沥干;用于微生物培养采样者,用高压蒸汽灭菌后备用;废弃标本及其容器应用专门密闭不漏水的污物袋或箱中存放,专人集中烧毁或消毒,每天至少处理1 次。3.半污染区消毒
(1)空气、桌、椅、门、窗消毒同清洁区,地面消毒同污染区。(2)鞋每天用250 ~500 mg/L 有氯效溶液浸泡或擦抹1 次。工作衣和帽每周换洗两次;微生物专业检验室工作人员佩戴口罩不得超过4h,每次用后放入密闭污物袋(箱)内,待高压蒸汽灭菌,工作衣若有明显致病菌污染或从事烈性菌标本检验后,应随时更换,并高压蒸汽灭菌。4.清洁区消毒
(1)清洁区若无明显污染,每天开窗通风换气数次,湿抹擦桌面、椅面及地面1次,保持清洁;每周(或有明显微生物污染时)应用消毒液如0.25 ~0.50g/L 有效氯溶液抹擦桌、椅、门、窗及地面,地面消毒浓度应加倍; 所有清洁消毒器材(抹布、拖把、容器)不得与污染区或半污染区共用。
(2)工作人员每次下班前应用肥皂流水洗手1 ~2 min。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室设立生物安全小组,其职责是:
㈠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㈡负责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生物样品保管;
㈢组织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培训;
㈣其它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管理
第五条 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类进行。
第六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储存条件。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其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一级、二级实验室为基础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第九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其职责是:
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单位的生物安全工作。
㈡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㈢对本实验室所操作生物因子的生物危险程度评估,审查和批准在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
㈣审查操作程序,监督和检查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㈤审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实验室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
㈥对实验室人员实施医务监督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必须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内容包括:生物危险、消防设施、电气安全、化学品安全和危险废物处理等。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健康医疗监督制度、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防盗、防火制度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验室消毒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尖锐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
实验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所有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常规现场检测,在移动、检修和更换高效过滤器后也要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五章 实验室感染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七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的专门部门或人员来负责实验室感染预防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为接触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危害的病毒或细菌等病原体的实验室人员确定一家传染病专科医院或具有传染病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防护等诊疗条件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收治医院。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处理
事故处理原则
当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1.采取紧急个人处理措施,按规定要求立即处理污染工作台面,并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
2.实验室主任和生物安全委员会成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3.由特定实验室人员对实验室环境进行净化处理,并调查事故原因。
4.对受污染人员进行治疗,并进行临床治疗评估。
5.生物安全委员会对污染环境进行安全评估,经批准后,实验室人员方可进入。
6.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意外情况处理
1.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意外
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验室污染,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实验室事故,由实验室负责人按规程指导处理。并检查处理效果,记录事故过程和处理经过。2.气溶胶污染
一旦发生压力(包括正压和负压)容器或管道爆裂、离心机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气溶胶污染的事故,应立即关闭实验室,由实验室负责人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记录事故过程和处理经过。3.实验室意外损伤
(1)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处理。应令受到伤害的人员立即停止工作,派人迅速着装进入实验室,紧急消毒处理后,帮助受到伤害的人员紧急处理并撤出实验室。受到伤害的人员应进行治疗并休息。
由专业人员查找原因,消毒清理现场,回收已经取出的菌种与感染性实验材料,实验室在经过整理、消除造成伤害的故障之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要详细记录事故过程和处理经过。(2)伤害事故可能导致细菌培养物的感染,如操作过程中发生培养物或污染材料溅落在身体表面、意外接种等情况,实验室负责人应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受伤害者进行隔离观察,记录事故过程和处理经过。4.疑似感染
工作人员进行细胞培养物操作后,怀疑感染,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隔离治疗。5.仪器设备故障
(1)实验过程中,如发现生物安全柜或其他防护设备的技术指标偏离正常范围,不符合实验要求,应立即停止实验。报告实验室主任,通报有关部门修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2)停电。停电时实验室应急灯会自动打开,此时应立即停止实验,按撤离规程离开实验室。并封好实验室门。电力恢复后,至少等30分钟才能再次进入实验室工作。
(3)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并报有关部门修理。仪器运出修理前应彻底消毒。
若维修人员必须进入实验区,则应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维修工作结束,所有工具在带出实验室前应严格消毒。实验室人员必须帮助和监控维修过程。6.菌种容器破损。
放置在冰柜(-20°c)内,实行双人管理。如发现菌种丢失或容器破损,应立即报告。7.意外接种
实验室应尽量避免使用玻璃等易碎品。如发生玻璃器具破碎,应用扫帚、簸箕、镊子等工具处理,禁止用手。一旦不小心发生意外接种时,应及时按规程处理。8.皮肤粘膜被污染
实验操作过程中如果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皮肤粘膜被菌液污染,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缓冲区或半污染区。按教材中消毒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发现相关症状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被操作病原微生物导致疾病类似的症状,应根据具体情况,就地隔离或到指定医院就诊,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以免疾病传播。事故的评估和改进
对安全事故进行评估由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后,实验室主任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的落实。事故报告制度
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向科主任及生物安全小组报告。
唐山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科 《质量控制实施方案》
一.目的:满足检验科自身及其服务对象的质量要求,其体现控制过程并排除质量环节的所有阶段导致不符合、不满意的原因,以取得社会与经济效益。
二.目标:实现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三.控制程序
内部控制:为保证检验结果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1.组织结构
1)检验科人员组成 2)检验科室质控小组组成 1.质控小组工作制度 2.质控小组工作内容:
室内质控的检查督导 室间质控的分析、处理 改进措施的建立与反馈
3)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临床医疗机构检验项目目录》要求 2.质量控制相关措施及制度 1)检验科质量管理制度
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临床医疗机构检验项目目录》 2)检验科技术人员档案 ①.执业资格 ②.业务培训考核情况 ③.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情况 ④.健康体检
3)检验科防止院内感染制度 ①.实验室消毒、照射制度及记录 ②.医源性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③.检验人员的生物防护制度 ④.消毒剂的正确使用 4)检验科标本接收及处理制度 ①.患者检验前的准备
②.末梢血常规、血型的采集操作规程 ③.病房常规检验标本的收集程序 ④.急诊标本的接收、分送程序。⑤.门诊平诊标本的接收程序 ⑥.标本的储存程序 ⑦.检验后标本的程序保存 ⑧.危急值、传染性标本的保存程序 5)检验科急诊工作制度 ①.急诊第一负责者认定 ②.急诊检验工作内容
③.急诊抢救支援小组组成及职责 6)检验科报告审核制度 7)检验科结果登记制度 ①.LIS的使用程序 ②.LIS的维护程序 ③.检验数据的备份 ④.各项检验结果回报规定 8)超生命警戒值报告及登记制度 9)报告发放管理制度 ①.普通检验报告发放制度 ②.特殊检验报告发放制度 ③.超危急值报告发放制度 10)仪器使用校准及维护保养制度 ①.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②.故障消除措施及校准记录 3.各种检验设备的SOP文件 4.各种实验的SOP文件
外部控制:有效的检查督导,获取持续的质量改进 1.组织结构
1)职能科室的督导
①.来自医教科执业能力的培训 ②.来自感染科的技术指导 ③.来自质管科的合格检查 ④.来自外部实验室的评价 ⑤.来自器械科的合作支持 ⑥.来自总务科的合作支持 2)科室自身的不断完善 2.质量控制相关制度
1)差错事故的登记处理制度
①
科室差错事故处理紧急预案 ②
科室差错事故的处理意见 ③
差错事故的登记 2)试剂管理制度 ①.试剂采购程序 ②.政府试剂招标目录 ③.不在政府招标目录外的清单 ④.特殊检验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 ⑤.试剂供应的资质材料
⑥.各实验室试剂的出入库管理记录 3)教育培训记录
①.三基培训记录
②.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记录 ③.实习教研培训记录 4)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5)信息反馈制度
①.临床信息反馈记录 ②.门诊患者反馈记录 ③.抱怨处理记录
6)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①.生物安全管理 ②.消防安全管理
1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题目 篇十一
1准入制度
2设施设备检测维护制度
3健康监护制度
4生物安全自查制度
5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6生物安全管理及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制度
7意外事件处理及报告制度
8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9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
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1目的
明确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进入检验科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3.1检验科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实验室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3.2进入检验科实验室所有人员所有必须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制度要求
4.1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关生物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并考试合格。
4.2从事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体检,由单位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准备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
4.3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4.4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检验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检验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4.5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6实验室人员在下列情况进入实验室特殊工作区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
4.6.1身体出现开放性损伤;
4.6.2患发热性疾病;
4.6.3呼吸道感染或其它导致抵抗力下降的情况;
4.6.4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耐受;
4.6.5妊娠;
4.7实验活动辅助人员;(废气物管理人员、洗刷人员等)应掌握责任区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接受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8外单位来检验科参观、学习、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控制区域应有相关领导批准并遵守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相关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般申请由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一个月及以上的准入需到医务处备案。
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各类检验仪器的安全使用,维护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内的各种检验仪器。
3、职责
3.1本中心检验科人员必须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3.2检验科负责人负责检查和监督。
4、制度要求
4.1检验科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所有仪器应经过安全使用认证。检验科供电线路中必须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4.2科内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仪器设备的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4.3科内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按规定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
4.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必须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4.5仪器设备所用的电源,必须满足仪器设备的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必须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必须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如漏电、电源插座破损、接地不良、绝缘不好等)。
4.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4.7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按日常保养进行检查清理,保持良好状态。
4.8所有仪器设备应加贴唯一性标识及准用、限用、禁用标志。
4.9长期用电设备(如冰箱、培养箱)应定期检查,并记录运行情况。
4.10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4.11使用直接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前,必须确认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能正常启用。实验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消毒。
4.12科内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仪器设备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定期通电、除湿。有记录,保持设备清洁干燥。(例如每年应对生物安全柜进行一次常规检测,须特别关注高效过滤器。定期对离心机的离心桶和转子进行检查)。
4.13高压灭菌器使用时,定期进行生物学指示剂检测。
4.14冰箱应定期化冰、清洗,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实验区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的物品。
4.15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和维护保养前运出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健康医疗监护制度
1目的
规范实验室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预防、控制实验室感染。
2、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检验科负责人负责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4、制度要求
4.1实验室人员体检制度
4.1.1对新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的上岗前体检,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准备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4.1.2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发生发热、呼吸道感染、开放性损伤、怀孕等或因工作造成疲劳状态免疫耐受及使用免疫抑制剂等情况时,需由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从事相关工作,但不宜再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工作。
4.1.3检验科负责人在批准外来学习、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了解其健康状况,必要是可先行安排进行临时性体检,档案保留。
4.2实验室人员免疫预防制度
4.2.1实验室人员应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免疫接种时,应考虑适应症、禁忌症、过敏反映等情况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2.2检验科应制定免疫接种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组织实施。免疫接种情况应记入健康监护档案。4.2.3检验科实验室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类人员进行必要的临时性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2.4对体检结果异常的人员应随时进行必要的免疫接种或采取其他预防手段,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2.5发生实验室意外事件或生物安全事故后应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应急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3发生事故后的人员管理
4.3.1发生实验室意外事件或一般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医务科/检验科确定相关人员救治、免疫接种和医学观察方案,发现异常,由医务科/人事科/检验科决定人员临时性或永久性调离岗位。临时调离岗位的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达到岗位健康要求后由医务科/检验科批准其上岗。
4.3.2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医务科/检验科制定并上报相关人员救治、免疫接种和医学观察方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控制人员感染范围,主管领导对方案进行审批。医学观察发现异常,由医务科/人事科/检验科决定人员临时性或永久性调离岗位,临时调离岗位的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达到岗位健康要求后由医务科/检验科批准其上岗。
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自查制度
为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1、主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物安全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实、实验室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状态、应急装备、报警体系和撤离程序功能及状态是否正常、可燃易燃性、传染性、放射性以及有毒物质的防护、控制情况、废物处置情况等。
2、科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全面管理,检查、督促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每季度进行科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记录、菌(毒)株、样本的运输、保存、使用、销毁情况、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消毒和灭菌情况以及感染性废物的处理情况、生物安全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防护物资的储备情况。
3、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个人防护要求执行情况、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操作是否规范等,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避免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或实施整改,并进行跟踪验证。
5、按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检查记录,及时归档。
6、将自查发现的问题作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计划解决。
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为确保生物安全实验室各类活动记录、资料按要求归档、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各类活动的记录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记录、资料保存不得少于20年。
3、生物安全实验室记录、资料应至少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生物安全检查记录、健康监护档案、事故报告、分析处理记录、废物处置记录、实验记录、菌(毒)种和样本收集、运输、保存、领用、销毁等记录、生物危害评估记录、生物安全柜现场检测记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记录等。
4、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料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5、因工作需要复制档案资料者需经批准。
6、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记录,应通过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的讨论、鉴定,批准是否实施销毁,销毁应至少两人实施,做好销毁记录。
生物安全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确保实验室全体员工熟悉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建立生物安全意识,保证相关工作人员掌握开展工作必需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避免实验室感染,防止实验室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1、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考核计划,报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培训内容: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本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紧急事件的上报和处置程序、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菌(毒)株及样本的收集、运输、保藏、使用、销毁、实验室的消毒与灭菌、感染性废物的处置、急救等。
3、每年组织全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样本运送人员、保洁员等)的生物安全培训、考核。
4、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生物安全培训。
5、培训应该由取得北京地区实验室生物安全师资培训合格证的人员进行。
6、培训后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样化,如笔试、口试、实操等。
7、对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颁发相关岗位的上岗证。
8、建立并保存生物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9、做好生物安全培训需求和效果的评估工作,为制定培训、考核计划提供依据。
10、对新上岗、转岗的员工进行生物安全相关知识、生物安全手册等的培训,明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
11、进入实验室的外单位人员(包括进修、实习等工作人员)的由所在科室,根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必要的生物安全培训,所有工作均在带教教师指导下进行,学习期间不得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
12、当有关部门新颁发、修订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进行修改后应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13、按照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保存与人员培训、考核相关的记录。
意外事件处理及报告制度
1.目的:
规定实验室职业暴露处理程序,规范发生职业暴露时处理原则、报告和登记流程。
2.范围: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涉及处理职业暴露的有关人员。
3.职责:
3.1实验室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程序;
3.2实验室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和控制职业暴露发生后的控制实施;
3.3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试验人员职业暴露处理的培训和考核,并保存有关记录;
3.4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督察日常工作中生物安全工作的执行和医学应急样品的检查。
4.步骤:
4.1实验室发生职业暴露后按照既往进行的该种污染物的生物安全危害度评估结果,快速有效的对意外暴露人员进行紧急医学处置;对污染区域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清除和控制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扩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暴露人员的医学观察等原则和步骤进行处理; 4.1.1根据既往进行的生物安全危害度的评估和暴露的程度即时进行现场紧急医学处置,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病原微生物对暴露人员的伤害;同时,有效的污染区域进行防控,最大限度的防止污染物对周围人员和环境的污染。
4.1.2一般性的小型事故可在紧急医学处置后,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方法,以及时发现处理中的疏漏之处,使处理尽量完善妥当。
4.1.3当重大事故发生时,在进行紧急医学处置的同时,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理小组要立即协调现场紧急处理和周围环境污染防控;协调医学专家评估职业暴露的危害性和对暴露人员的伤害程度;对药物可以治疗和预防该污染物感染的,力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开始预防性用药;留取暴露人员相应的标本备检,并同时进行医学观察。
4.1.4评估暴露级别(见下表)
4.1.4建立意外事故登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和含有HIV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包括赴现场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专家);是否采用药物预防疗法,若是,则详细记录治疗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暴露后几小时或几天)、药物毒副作用情况(包括肝、肾功能化验结果);定期检测的日期、检测项目和结果。
4.1.5根据评估结果建议育龄妇女发生职业暴露和职业暴露后和进行预防性用药期间,是否需要避免或终止妊娠。
4.1.6记录对暴露现场和周围环境防控污染的方法,实施形式,人员、范围,评估防控处理的效果;总结和评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程序中是否存在不当,发生暴露人员试验操作等过程是否存在失误,整改措施和实行。
4.2意外事故现场处理方法:工作人员发生意外事故时,如针刺损伤、感染性标本溅及体表或口鼻眼内,或污染实验台面等均视为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紧急医学处置(根据事故情况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生物安全危害度和暴露程度,现场初步评估职业暴露危害程度和选择处理方式。
一、化学污染
1.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被污染部位。
2.立即到急诊室就诊,根据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的不同性质用药。
3.在发生事件后的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汇报(医生报告医务处,护士报告护理部),并报告感染管理科。
二、针刺伤 1.被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或其他锐器刺伤后,应立即用力捏住受伤部位,向离心方向挤出伤口的血液,不可来回挤压,同时用流动水冲洗伤口;
2.用75%酒精或安尔碘消毒伤口,并用防水敷料覆盖;
3.意外受伤后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医生报告医务处,护士报告护理部),并报告感染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医疗锐器伤登记表》,必须在72小时内作HIV、HBV等的基础水平检查;
4.可疑被HB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尽快注射抗乙肝病毒高效价抗体和乙肝疫苗;
5.可疑被HC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尽快于被刺伤后做HCV抗体检查,并于4-6周后检测HCV的RNA;
6.可疑被HI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及时找相关专家就诊,根据专家意见预防性用药,并尽快检测HIV抗体,然后根据专科医生建议行周期性复查(如6周、12周、6个月等)。在跟踪期间,特别是在最初的6-12周,绝大部分感染者会出现症状,因此在此期间必须注意不要献血、捐赠器官及母乳喂养,过性生活时要用避孕套。
三、皮肤、粘膜、角膜被污染
1.皮肤若意外接触到血液或体液或其他化学物质时,应立即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
2.若患者的血液、体液意外进入眼睛、口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3.及时到急诊室就诊,请专科医生诊治;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医生报告医务处,护士报告护理部),并报告感染管理科领取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四、标本污染
1.棉质工作服、衣物有明显污染时,可随时用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60分钟,然后冲洗干净。
2.各种表面若被明显污染,用1000-2000mg/l有效氯溶液撒于污染表面,并使消毒液浸过污染表面,保持30-60分钟,再擦除,拖把或抹布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内1小时。
3.仪器污染应考虑消毒方法对仪器的损伤,和对检测项目的影响,选用适当的方法。
5.支持性文件:
5.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职业暴露登记表
5.2消毒技术规范 5.3职业暴露危害评估表
5.5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1、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责任制,并制定应急预案。
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应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相适应。
3、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须经实验室工作人员批准。
4、菌(毒)株、样本等感染性物质、剧毒物质等实行专人负责,并建立保存清单和领用、销毁记录。当发生上述物质的遗失、被抢等意外情况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5、定期对生物安全实验室高压蒸汽灭菌器进行校验,确保消毒效果、计量检定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6、保证生物安全实验室自动烟雾和热量探测及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消防器材位于固定位置并能正常使用。
7、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重点防火部位、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定期进行火灾紧急事件处置的培训和演练。
8、实验室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
9、定期对实验室电气安全、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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