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2024-09-24

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共11篇)(共11篇)

1.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篇一

一、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职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 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现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相关文件,制订本制度。

二、此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 加班认定原则及操作程序:

(一) 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允许职工加班:

(1)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 作业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 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 为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二)加班审批程序

1、要求职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职工自愿提出 加班,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2、加班前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1),写明加班时间、地 点、事由,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章,月底随考勤表 汇总至处劳动人事科。

(三)不认定加班的情形:

1、如已发生加班情况,但在当月考勤中未见《加班申请单》的;

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四)每位职工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

三、 加班补休及加班费支付

(一)休息日加班的职工各部门首先在加班发生当月内安排补休,各部门负责人需填写《加班补休单》(见附件2),并与《加班申请单》一同在当月内报送到处劳动人事科。

(二)如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要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加班费支付标准如下:

(1)安排职工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 对我单位职工的加班情况,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受理职工 提出的加班申请,判断是否属于加班范畴;并对职工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随每月考勤报至处劳动人事科。

五、本制度即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处劳动人事科。如本制度与上 级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抵触部分,依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2.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篇二

申诉人:裴某, 女, 22岁, 某县服装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县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女, 某县服装厂厂长。

1994年7月, 申诉人裴某从某县职业高中服装班毕业, 通过劳动力市场被某县服装厂 (以下简称服装厂) 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3年, 试用期10个月。被诉人服装厂是某省纺织品进出口 (集团) 公司的紧密型企业之一, 主要是按合同规定完成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分配的外贸服装来料加工任务。

1995年9月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将一批日本西服来料加工合同交给服装厂。按合同要求, 2000件西服必须在两个月内加工完毕, 并经委托方最后验收。合同规定的时间是1995年9月8日至11月8日。9月9日至16日, 服装加工进度比较缓慢, 厂领导感到照此进度在合同期内难以完成任务, 厂长办公室提出三条加快进度意见: (1) 将一部分加工任务承包给个体服装店; (2) 购买新缝纫机和码边机, 替换不能正常工作的旧机器; (从9月18日起全厂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 周日不休息, 国庆节不放假。

申诉人裴某从9月18日至10月5日一直按厂方要求加班加点。10月6日裴某由于连续加班加点, 休息不好, 身体不适, 向车间领导提出能不能少加点班的建议, 车间领导答复, “全厂都在加班, 不管是谁都不能例外。加班对厂子对大家都有好处, 现在是完成合同任务抢进度阶段, 请假只能找厂长。”裴某又找到厂长, 厂长明确表示不能搞特殊化, 大家都在加班, 厂子效益好了, 大家日子才好过, 况且每天给大家10元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 裴某说:“这样加班加点都把人累垮了, 不管是什么情况, 反正从明天开始我不加班了。”厂长也很生气地对裴某说:“你不顾厂子的大局, 我要处理你, 明天不来加班我就扣你全月的工资。”10月7日裴某上完日班就回家了, 10月8日是周日, 裴某没到厂上班。10月9日, 厂劳资科找裴某谈话, 将厂里停职检查的决定通知了裴某。10月10日至10月20日, 裴某多次到县信访办上访, 10月25日工厂在得知裴某私自上访消息后做出决定, 认为裴某不服从厂里的安排, 停职检查抵触情绪强烈, 对自己的错误认识不深刻, 为了教育本人, 限裴某10月30日之前调出本厂, 逾期即予以除名。申诉人裴某对被诉人的处理决定不服, 认为被诉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1995年10月25日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求依法裁决: (1) 撤销除名决定; (2)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处理结果】

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后裁定:

(1) 撤销某县服装厂《关于限期裴某调出并予以除名的决定》;

(2) 由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1995年9月18日至10月5日加班工资40元, 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64元, 支付国庆节加班工资94元, 合计198元;

(3) 仲裁费60元, 由被诉人某县服装厂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职工是否有权拒绝单位的加班加点要求, 以及用人单位加班加点要求在什么情况下是合法, 什么情况下是非法的问题。

根据1982年4月8日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第 (二) 项规定:“各企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 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才可以加班加点: (1) 在法定节日和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 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 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 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 必须进行抢修的; (4) 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 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 需要进行抢救的; (5) 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 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 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延长工作时间做出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将1982年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规定了三项情况下允许延长工作时间。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其内容与1982年国务院的通知大同小异。

3.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篇三

单身女孩深夜加班,

黝黑小巷危机四伏

2012年7月,23岁的河北保定女孩张青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来到北京闯荡。父母觉得一个女孩子在外不安全,原本不同意她去北京求职,可张青铁了心要出去闯闯。来到北京后不久,她应聘成为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月薪3200元。

刚参加工作的张青没有积蓄,只好在东城区一处城中村租了间十几平方米的小黑屋,一个月房租800元,每天上下班都要转好几趟公交车,来回得三个小时。虽然辛苦,但张青咬牙坚持了下来。

张青所在公司专门从事产品外包装制造,每到月底,公司都要进行一次仓库大盘点。所以上半个月还好,到了下半个月,几乎天天晚上要加班。夏天天黑得晚,张青回去的时候,隐约还能看见路,再加上天热,巷子里经常有人坐在门口纳凉,这让她胆子大了很多。

此后半年,张青的工作搭档换了五个,同事辞职的原因都是因为加班太频繁,大家都在外租房,下班太晚,公司也不安排厂车接送,很多时候只能打车,长此以往,工资都不够打车的。同事陆续走了之后,工作努力勤奋的张青便被提拔为仓库副主管,工资涨到4000元。虽然过了试用期,但为了规避给张青购买保险,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张青原本以为自己成了小领导,便不用继续加班,哪知道老板每次都亲自点名让她在场守着,甚至比其他员工走得还要迟。眼见着冬天到了,天黑得越来越早,张青下了公交车之后回家的那段路没有路灯,黑得吓人。她曾跟领导提过,自己住得远,加班不方便。哪知因为这事,老板很长时间都没给她好脸色,之后张青不敢再提。

2012年11月12日,张青和往常一样加班,下了公交车已快十点半。走着走着,张青突然觉得身后好像有人在跟着。果然路过一个巷口时,猛然从角落里蹿出来一个黑影,抢过张青身上的挎包就跑。等张青反应过来喊人,对方已经跑得无影无踪。

张青吓得半天没回过神来。报完警后,还是民警送她回家的。跟家人说起这事,母亲心疼极了:“你一个人走那段路我实在不放心,要不你就跟公司反映,加班后派车送你们回去。”“老板哪有这么好心,专车送我就不指望了,我只希望能少加点班,特别是现在,天好冷,真想窝在被窝里美美地睡一觉。”

抢包事件后,每次下班穿过那条漆黑幽深的小巷,张青都是心惊胆战。很快到了深冬,每天加班后往家赶,张青都冷得直哆嗦。同事们都抱怨太冷了不想加班。张青向领导反映过同事的意见,可领导却冷冷地说:“又不是没给你们加班费,不想加班随时可以走人。”

回家路上无辜被害,

安全保障义务引争议

2012年12月9日,张青加班到9:40。下班后,张青跟一位女同事一起走到了公交车站,然后两人各自上了不同的公交车。

第二天,张青没来上班。有几个单子需要她审核签字,同事打她电话一直没人接。跟张青十分要好的女同事李薇觉得不对劲,上班以来除了生病偶尔请假外,张青从不会无缘无故缺勤,更不会不接电话。下班后,李薇去了张青住的地方。透过窗户往里一看,床上的被子整整齐齐。她忙问房东张青昨晚回来没有。房东说:“没回来。以前她天天晚上加班回来,我都能听到她开门的声音,昨天没有。”李薇把张青可能去的地方都找遍了,可是没有人知道她的去向。李薇忙向公司领导汇报了这个情况。

整整过去了48小时,张青还未出现,手机也从原先的无人接听到无法接通。公司领导忙给张青父母打去电话,让他们来北京一趟,并向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派出所报了警。

接到电话,母亲王秀芬整个人瘫在地上,哭成泪人,女儿到底去哪了?是否已遭遇不测?在亲友的陪同下,老两口当晚就赶到了北京。

三天过去了,张青就像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一般。王秀芬夫妇打印了上千张寻人启事,在街头散发。同事们也都自发前来帮忙。每个人心里都很焦灼,一个年轻女孩深夜失踪,她是否还活在人世,大家心里都没底。

东华门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民警调取了张青加班后乘坐的那辆公交车的监控视频。视频上显示,当天晚上22:03,张青上了公交车。投币之后,她的前面站着一个青年男子,站在投币机那里接电话。被堵在门口,张青便说了一句:“师傅,麻烦让让路,让我进去一下。”谁知那男人回过头来看着张青,语气不好地抱怨道:“挤什么挤,赶着投胎啊!”对方说话太难听,张青忍不住跟他辩驳了几句。两人差点吵了起来,一旁的乘客连忙劝解。

后来,张青坐在了一个靠窗的位置,玩起了手机。那个年轻男子坐在她前面,时不时看张青一眼,眼神很不友善。

23:12,张青下了公交车。那名与她争执的男子也跟着下了车。警方怀疑,张青的失踪跟这个男人有关。

在张青居住地周边,民警展开了地毯式的搜查,可始终没有任何消息。张青的父母住在女儿租的房子里,日复一日地等待消息,他们安慰自己,没有消息也许就是好消息,或许女儿被人拉去做传销,或者被人控制在什么地方,夫妻俩只有一个心愿,只要女儿活着就行。

2013年3月7日,路人在东华门附近的一条河沟里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当时尸体在草丛中,不注意根本看不见。后经辨认,死者正是张青。王秀芬当时就晕了,醒来后,一头撞向墙。老伴哭着劝她:“女儿走的不明不白,你就不想给她讨个公道?咱们走了谁管孩子的后事。”

随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建。他正是与张青在公交车上发生口角的年轻男子。

今年35岁的王建,家住北京市东城区,无业,喜欢赌博。因为这事,妻子跟他离了婚。没人管束的他更变本加厉,欠了不少赌债。案发前两天,王建接到朋友的催债电话,说再不还钱就要他好受。被逼无奈,王建借了一万元的高利贷,希望在牌桌上赢笔钱回来还账,哪知那天晚上运气极差,不仅把身上钱输光了,还欠下了不少新账。

2012年12月9日晚,王建坐车时接到了朋友的要他还钱的电话。王建心情原本就不好,正巧当时张青站在他后面,还跟他起了争执,这让他十分郁闷。张青下车时,他鬼使神差地跟了上去。后来见张青下车后一个人走进了一条小巷,他突生歹念,觉得可以抢点钱来花花。

张青下车后走得很快,路上鞋子还掉了一次。在一个拐弯处,王建冲上去一把捂住了张青的嘴巴,让她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张青拼命的挣扎,死死地抓着自己的包。王建见张青反抗的厉害,就用力将她打晕。抢了张青身上的钱之后,王建背着张青,把她丢到了不远处的一个河沟里。后来经法医鉴定,张青当时只是昏迷,她是之后溺水身亡的。

女儿死后,王秀芬夫妇一直在奔波,他们希望法院能重判王建,给女儿讨个公道。得知张青死讯,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曾给付张青的父母2万余元,其中包括张青未结算的工资及对家属的补助。2013年2月19日,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核准注销。根据工商档案记载,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股东于斌和卞勇承担。

2013年6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建无期徒刑,并赔偿张青父母71万元。但王建亲属只代其交纳了4万元。

女儿无辜丧生,母亲王秀芳整天以泪洗面,她总是在想,如果早点把女儿叫回来,又或者公司在加班后把员工护送到家,女儿就不会死。王建被判刑后,老夫妻俩找到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于斌和卞勇,希望他们就女儿的死给个说法。老两口认为,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让自己的女儿加班到晚上十点,加班结束后没有派车送其回家,也没有让她打车回家,而是让一个女孩自己坐车回去,在员工人身安全上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加上自己的女儿是在从公司回住处这个特殊的时间段发生的意外,所以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公司已经注销,但女儿的死是发生在公司注销之前,他们不能推卸责任。

股东于斌给王秀芬的回答是:“员工加班我们支付了加班费,我们没有义务把每个人员工都安全送到家,作为成年人,她完全有能力自保。再说,张青还在试用期,我们双方根本没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赔偿的事我们也无能为力。”

用人单位难逃责,

两股东共同赔偿13万

2013年12月3日,王秀芬夫妇将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两名股东于斌和卞勇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女儿张青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7万元。

开庭之前,亲戚朋友一直劝王秀芬跟沃金公司和解算了,人走了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来,闹来闹去最伤人心。王秀芬却说:“这不是钱的事,是要对方给个说法,我女儿是在加班后回家路上被杀的,为什么不算工伤?凭什么不赔偿?”

2014年3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斌和卞勇的代理律师认为:张青自从到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以来,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并没有形成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再说加班并不属于正常上班时间范围,所以对于张青的死他们不负任何责任。

王秀芳夫妇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虽未与张青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已支付张青劳动工资,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加上该公司在张青加班行为中已经获得利益,张青在公司加班到晚上近10点才下班,在回家途中被人杀害,该公司应就张青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国的法律对员工出现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在张青加班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而且张青加班后离开公司,中途转车时已近11点,冬天11点已属深夜,公司有义务为张青提供安全保障,但实际上没有提供任何安全保障,张青的死亡与加班确有关联性,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其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故于斌和卞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于斌和卞勇承担10%的责任,判处他们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13.4万余元。

针对此案,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采峰表示:一般而言,上下班途中摔死摔伤、被车撞死撞伤等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而被杀、被殴等因他人主观犯罪而导致伤害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法院没有直接认定为工伤,但判定公司作为死者加班的直接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更符合实际情况。

(文中所涉公司及当事人为化名)

4.员工加班费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明确加班费给付条件、流程和标准,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员工加班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加班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18:00之后,或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司假日工作。

第三条 员工加班分为两种,指定加班和非指定加班。

一、因公司需要,调集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工作,为指定加班。

二、因工作需要,由员工申请并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工作,为非指定加班。第四条 加班费是指公司为员工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所给付的报酬。第五条 公司倡导高质、高效的工作模式,严格控制各类加班。

第六条 高级主任(一般专业人员三级)及以下职级员工加班,符合本规定其他条件及按照相关流程申请加班的,可付给加班费。

第七条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参加公司内外会议、活动或培训的,不视为加班。第八条 加班须事先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需要加班者,须在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并经本部门主管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总经理室分管领导批准。

二、如因工作需要,部门有三人以上同时加班,可以在当日下班前统一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单》。

三、指定加班的员工,由所在部门或组织者在当日下班前统一填写《加班申请单》,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九条 加班审批职责。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班的真实性与必要性,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加班的条件规定。第十条 加班费计算。

一、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

二、加班费以员工的时薪为基础计算,加班费=加班时数*时薪*给付倍数,其中,时薪=岗位工资/月法定工作小时数(目前为167.4),给付倍数标准如下:

三、在正常工作日或公司假日加班,付给1.5倍;

四、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付给3倍。第十一条 加班费与当月工资一起发放。第十二条 加班餐费补贴。

一、加班人员可申请误加班餐费补贴。

二、加班餐费补贴为10元/餐,可申请的餐数标准如下:

(一)在正常工作日18:00之后加班,超过2小时,可申请1餐;

(二)在国家法定假日连续工作3.5小时以上,可申请1餐;

(三)在国家法定假日连续工作7小时以上,可申请2餐。

5.加班管理规定 篇五

为健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完善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特对员工加班

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日薪制员工,平时晚上加班实行先申请,后加班的原则。不可以先加班

后补加班单,特殊情况,如临时性加班或出差人员除外。

二、各部门主管或班组长,根据当日生产计划达成率、物料状况需要安排加

班,先填写加班申请单,交计划审核、厂长批准生效。方可加班。

三、四、加班单于每天下午17:00前提交。中午连班,需在加班单上注明。加班单上需注明加班人员、工时、加班理由等,不可以写 “生产需要”

4个字。例如贴合站人员加班,需分别写上XX人贴OCA,XX人贴盖板,XXX型号,预计多少产能等。超过2人以上可以共用一张加班单。

五、未申请加班,而实际加班或实际加班与申请加班工时不符的,应于第二

天由部门主管来前台文员处更正。逾期不受理或超过3日视为无效。

六、前台文员计算考勤注意以下几点:

(1)有申请加班,而没考勤记录、视为无效加班。

(2)无申请加班单,有考勤记录,前台文员需向部门主管求证核实,如果

确定有加班,由部门主管补加班单,如果未加班,则按六条3项处理。

(3)有申请加班单,员工并未来加班,又有考勤记录,属于打假卡,一经

查出,视为盗取公司资源,扣除3天工资,开除处理。

(4)各部门应制定考勤记录表,给每位员工看到自己加班工时和出勤状

况,接受大家的监督,并随时与前台文员对照。

七、加班工时以半小时为单位,超出或不足半小时以整点为准,例如:XX

人 21:18下班,加班工时只能算21:00,XX人 20:50分下班,加班工

时只能算到20:30。

八、九、周六、周日以PMC安排通知为准,节假日加班以公司通知为准。月薪制机手、技术员、主管或班组长加班必须跟着生产走,包括晚上或

周日,特殊情况,需请假经厂长批准,并找到代理人。月薪制职员(办公室

人员,工程师等)当日工作未完成,晚上需要加班。

以上规定从5月15号期执行实施。

6.公司加班管理规定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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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加班工资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

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安排加班:

1.遇正常工作时间外(晚上或节假日)有活动的。

2.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而又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3.工作时间外突发事件,必须及时抢修或作应急处理的。

二、加班费标准

1.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均按10元/班/人执行。

2.国家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上岗的,根据工作情况由中心统一计发加班费。

三、加班时间核算标准

1.加班时间原则上按4小时/班(不累计合并)计算,晚间及周末加班时间按活动场次计算,每场(≥3小时≤4小时)均按1个班次核算。

2.午间、晚间加班人员(≥2小时≤3小时)如享受误餐补助,则不再计加班费。

3.加班时间在2小时以下的,不计发加班费,但可由部门经理记录,冲抵当月临时(小于2小时的)的病事假。

4.如遇晚上接待活动在岗超过22时以后,且次日早无活动外,加班人员次日早可9时到岗。

四、加班时间换休说明

1.各部室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后,原则上应安排补休;确无法安排补休者,方可按本规定申请报领加班费。

2.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按照层级管理权限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并由主管领导签发换休单,换休单可抵病、事假。

3.晚上和周末加班的,以主管领导签发的换休单注明时间为准,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部门经理负责合理安排调休,原则上不发加班费。如果确因工作任务密集无法调休的,按本规定计发加班费,原则上按月结清。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累计。

五、加班费报领统一使用公司印制的加班费报领单填报,部室负责人签批,每月26日交由办公室审核计发。

六、各部室对加班费报领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经查实虚报者,扣发部室负责人当月考绩分10分/例。

七、本规定自发文次月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7.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七

1、每周一、三、五晚上加班的规定不变。

2、晚上加班由部门主管在每天下午17:30下班前书面提报《加班申请》交部门经

理审批后才可,《加班申请》需注明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名单、工作内容等。部门主管在每天下午17:30下班前通知当晚需要加班的人员或在部门公告。《加班申请》于第二天上午09:30交行政部备查。

3、凡没有经过书面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晚上擅自加班的,不计考勤。

4、根据工作需要,凡要求加班而擅自不加班的,按旷工处罚;如安排晚上加班但

因个人特殊原因无法加班的,要事先写书面《请假条》交部门主管签批,不允许口头请假、事后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罚。部门主管要对人员加班监督到位。注:按厂规,旷工1小时处罚2小时工资。

5、行政部每天要查核前一天晚上加班出勤情况,对加班旷工人员有权责直接作出

处罚。

二、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要在公休日白天加班的,需提前一天由部门主管书面提

报《加班申请》交部门经理审批,《加班申请》需注明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名单、工作内容等。《加班申请》交行政部备查。凡没有经过书面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而擅自加班的,不计考勤。

三、因机加、安装车间另有加班管理制度,本制度不再针对机加、安装车间。

8.加班、换休管理规定 篇八

一、总则

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日常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规范日常加班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此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三、加班安排

1、因工作原因需加班的员工,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直接领导同意后,方可加班,员工加班后可安排等量的时间休假;

2、员工加班应正常打卡,否则不计加班时间(领导特殊安排除外),行政部按照部门审批加班时间和打卡时间综合统计加班时间,以少着为准;

3、公司周日值班也算属于加班,值班后第二天需补写加班申请单,并在三个月内换休。

4、员工当天加班超过4小时,可以填写加班申请单,累计8小时可调休一天。

5、调休时间由各部门安排,报行政部备查,原则上在三个月内调休完,否则逾期作废,特殊情况需副总经理批准。

四、加班要求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培训或其他娱乐活动;

2、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3、非公司指派,未填写加班申请的,不属于加班范畴。

五、附则

1、本制度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2、本制度由行政部附则解释。

行政部

9.加班管理规定3篇 篇九

对加班进行管理规定,可以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加班管理条例,欢迎参阅。

加班管理规定

1一、主要内容及范围

本文规定了公司员工加班的种类、加班的申请以及加班的补偿。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4.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请及记录

1.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2.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3.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公司统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由行政人事部统一汇总。

为了更好地培养员工做计划的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原则上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5.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6.领导出差: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审批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得领导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把未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回来时补签。7.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四、统计

行政人事部在每月末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补偿的依据。

五、加班补偿

1.员工平时零星加班以及周末加班或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强制性加班,原则上都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2.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采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3.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由于公司的原因加班后在一年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5.加班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支付,调休时间对应加班时长来安排。

6.加班调休原则上一年内必须调休完,一年内未调休完的算作自愿放弃,公司不再给予加班调休。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附:《加班申请单》

加班管理规定2

为规范医院员工的加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医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加班含义

加班指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由医院依据其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安排的相应工作。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双休日加班、平时加班(包括医院安排临时性加班)。

除医院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认可的加班,均属于员工个人行为。

医院员工的指纹考勤记录只能证明员工进出医院的时间,不能作为加班考勤的依据。

二、加班范围

(一)法定节假日加班:

1.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国庆节。

2.凡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者不再计存休(调休)。

(二)双休日、平时加班:

1、医院对加班采用从严控制原则。

2、各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应安排补休;确定无法安排补休者,可按本规定申请加班。

3、特殊情况需上报加班的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加班事由),由科主任签字后报行政人事部及主管院领导。

三、加班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1、各类加班在加班的次日应详细记载在加班明细表上,科室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2、各类加班均按院办下发统一表格由科主任、护士长或负责人填写,报送分管院长审批。

3、加班表格在月初二号之前报行政人事部,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财务科。

4、财务科主任应对全院加班表格进行全面审核、确立无误后,将加班补助随下月工资发放。

5、医院因突发应急事件临时安排的加班,由科室主任签字后上报人事部及主管院领导。

四、各相关科室加班规定

1、院部负责人及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履行本职工作的加班,除正常审批程序确认的加班外,其他上班时间均属正常工作时间。

2、采购员、仓库保管员、药库保管员、药品会计、物资会计、水电工、司机、保安、财务、收费员为履行本职工作的加班,除正常审批程序确认的加班外,其他上班时间均属正常工作时间。

3、食堂人员、清洁员的加班,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五、其它:

1、医院的行政各科室的加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医院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XX医院

20xx年1月1日

确认回执

(请填妥交行政人事部归档)

致:XX医院行政人事部:

兹收到XX医院加班管理规定,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其内容,在任职期间,本人愿意遵守各项条款规定。

所在部门:

员工姓名:

日期:

加班管理规定

3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管理的审批程序及有关加班工资计算,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班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个小时,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3.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4.加班部门如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二、加班分类

加班包括工作日(即周一到周五)延点加班、双休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公司统一安排加班、紧急任务加班、出差加班等。

三、加班手续的申请 1.加班申请的提报

所有加班申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加班申请单》提报,逐级经工段/科室、部门、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并于下班前将已审批的《加班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签收人应签名及注明签收时间。

具体加班情况分类列表如下:

2.加班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配合的,需在申请单备注栏项中注明。3.除公司统一加班外,所有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否则实际加班时间视为无效。

4.审批人出差时,可由上一级或下一级代为审批。

四、加班检查及统计

1.员工所有出勤,均应如实打卡,记录上班时间;加班时间未打卡且未办理补签手续的,人力资源部审核时有权利不予计算。

2.各部门、工段对所提报的加班人员情况最终如实上报,每月末在考勤表中汇总加班情况。

3.人力资源部应对申报的《加班申请单》结合出勤打卡数据,月末在考勤表中予以审核。

4.非生产员工加班时间以1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以次累计。

5.计件生产员工因为生产任务所产生的延点或上大班(即日加班在4小时以内的),仅计算当日出勤,不计加班;但可当月内进行申请办理调休。

6.因工作需要连续性加班8小时以上的,在工作安排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第二天调休,但正常上班后当日下班前必须补办调休手续,视为正常出勤;不计加班。

7.因公出差期间,出勤仅计算出行及出差时间,不计加班。

五、加班换休

1.员工加班或公司统一加班原则上采取1:1的比例进行调休。2.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五

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加班,采取1:2的比例发放加班工资进行补偿。

3.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员工加班后当月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按规定发放加班费。5.加班调休的原则上当年内必须调休完,年内未调休完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司不再给予加班调休。

六、加班费计算

1.加班费日标准为以个人基本工资除以当月标准工作日计;其他加班补助(夜班餐补等)参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2.公司副部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统一不计加班费。

七、罚则

1.未依照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计加班。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论处。3.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依照正常工作时间迟到、早退处罚。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的,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限期或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5.为获取加班费,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降低劳动效率”、“虚增工作任务”、“加班时间未从事加班工作”)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费,对相关责任人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罚款。

八、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附表:《加班/换休申请单》

加班申请单

10.劳动法加班时间规定 篇十

但部分企业总是用订单多任务重为由,要求劳动者加班,即使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既加大了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因此,企业主动限制加班时间不超过80个小时(10个工作日)的做法,体现出企业在遵章守纪和维护劳动者休息权以及身心健康方面的积极态度,还是应该肯定的。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关于加班的规定(4)-(7)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6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1.加班管理规定 篇十一

一、加班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个小时,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4.加班部门如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二、加班分类

加班包括工作日(即周一到周五)延点加班、双休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公司统一安排加班、紧急任务加班、出差加班等。

三、加班手续的申请 1.加班申请的提报

所有加班申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加班申请单》提报,逐级经工段/科室、部门、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并于下班前将已审批的《加班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签收人应签名及注明签收时间。

具体加班情况分类列表如下:

2.加班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配合的,需在申请单备注栏项中注明。 3.除公司统一加班外,所有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否则实际加班时间视为无效。

4.审批人出差时,可由上一级或下一级代为审批。 四、加班检查及统计

1.员工所有出勤,均应如实打卡,记录上班时间;加班时间未打卡且未办理补签手续的,人力资源部审核时有权利不予计算。

2.各部门、工段对所提报的加班人员情况最终如实上报,每月末在考勤表中汇总加班情况。

3.人力资源部应对申报的《加班申请单》结合出勤打卡数据,月末在考勤表中予以审核。

4.非生产员工加班时间以1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以次累计。

5.计件生产员工因为生产任务所产生的延点或上大班(即日加班在4小时以内的),仅计算当日出勤,不计加班;但可当月内进行申请办理调休。

6.因工作需要连续性加班8小时以上的,在工作安排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第二天调休,但正常上班后当日下班前必须补办调休手续,视为正常出勤;不计加班。

7.因公出差期间,出勤仅计算出行及出差时间,不计加班。

五、加班换休

1.员工加班或公司统一加班原则上采取1:1的比例进行调休。 2.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加班,采取1:2的比例发放加班工资进行补偿。

3.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员工加班后当月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按规定发放加班费。 5.加班调休的原则上当年内必须调休完,年内未调休完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司不再给予加班调休。

六、加班费计算

1.加班费日标准为以个人基本工资除以当月标准工作日计;其他加班补助(夜班餐补等)参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2.公司副部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统一不计加班费。 七、罚则

1.未依照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计加班。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论处。 3.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依照正常工作时间迟到、早退处罚。 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的,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限期或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5.为获取加班费,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降低劳动效率”、“虚增工作任务”、“加班时间未从事加班工作”)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费,对相关责任人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罚款。

八、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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