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入伙协议(共10篇)
1.合伙企业入伙协议 篇一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地
1、合伙企业的名称:
2、合伙企业经营场地:
第二条 合伙人情况
1、合伙企业原合伙人情况
(1)合伙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2)合伙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出资金额:
2、入伙人情况及出资金额、方式
(1)入伙人名称: ; 身份证号码
(2)出资方式: ;
(3)出资金额:
第三条 合伙企业权利义务分配
1、入伙人完成出资后,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正式合伙人;
2、合伙企业债务分担:
3、入伙人完成出资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为 ;出资比例为 ;
4、入伙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即表明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入伙出资义务;
6、合伙人应当在入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后 日内办理完毕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事宜。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
(2)负责对外签订合同;
2、合伙企业的重要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五条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之日起,每 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后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以银行转账、汇款方式方式(或者现金支付方式)进行;
4、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合伙债务,先由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偿还时,再由 偿还;
第六条 入伙、退伙及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要承认本合伙协议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③执行合伙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不利合伙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 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伙时退伙或者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给合伙造成损失的,由退货人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合伙人转让出资的,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七条 争议解决办法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现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后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的,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当事人各方签字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 附件
第十条 当事人各方均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未约定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由 各执一份。
入伙人签章: 原合伙人签章:
签章时间: 签章时间:
本协议签订地点:
2.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范文模版] 篇二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退伙:
(一)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2.3.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执行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事务,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1.2.3.4.5.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合伙企业
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____为合伙法人代表及院长。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医院进行日常管理;
③全面负责医院工作;
④支付医院债务;
______为业务院长。其权限是:分管全院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
———为行政院长。其权限是:分管全院行政和总务工作。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财务管理:所有费用开支均需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法人代表、院长、副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签字盖章)
(略)
3.合伙企业协议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住所 身份证号码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数额 出资比例(%)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4.合伙企业协议书 篇四
第二条家族的姓和伙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留
第三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___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国)年。
第四条QiYeMing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栖息:
第五条本企业共同出资,由全体合伙人的伙伴关系,共享收益、风险、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债务的非营利组织。
第二章合伙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目的、宗旨:一起工作,合伙企业协议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条
第三章路、金额、期限资本利润分红,方法
第八条各合作伙伴贡献的模式和金额
(1)(国)出资方式,像往常一样(或实际的)]货币出资,为人民币(国)元,占(国)%。
(2)(国)出资,为人民币(国)元,占(国)%。
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这里签署了协议,注册申请依照前条规定,约定的金额前各自的出资比例全额付清。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投资的比例,由合伙人依照各自的分布与分享。
第四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企业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 2条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出资人对事务执行人、大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要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协议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合伙企业的管理现状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书籍。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证明问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物业;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地方知识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5)合伙企业名称为他人提供担保;
(6)被任命为合伙人以外的人合伙企业管理人才;
(7)新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人退伙;
(8)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作伙伴;
(9)伙伴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损失。
第五章入学通知书和伙伴关系
第十五条入学
(1)入学,新紧密的伙伴关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为新合伙人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6条的伙伴关系。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企业协议,合伙人可以合作伙伴关系
(1)合伙协议期满的业务;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撤回;
(3)合伙企业很难继续出现的由于合伙企业;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时候不公平的行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由于撤军,约瑟,合伙协议约定的变化和发生改变或登记事项应当重新登记,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 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会被取消
(1)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合伙企业协议业务合作伙伴将不会继续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除;
(3)合作伙伴有不有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的伙伴关系;
(5)吊销营业执照,依照法律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解散的伙伴还有另一个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后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在 9日,合作伙伴或指定为清算、或第三人的,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结算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 5天内,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伙伴关系。
第7章的违约责任合伙人争议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没有违反合伙协议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体帮派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决议将代言费。
第25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本协议双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始得执行的事务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没有事务执行权未经批准,由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伙伴履行合伙协议的,合伙企业协议合伙人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章的话
第28条本签署了一项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的拷贝,工商局一份。
合作伙伴(签名): 活下来的伙伴(签名): 主要命题
5.合伙企业入伙协议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遵守。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及经营范围
1.1 企业名称:(有限合伙)1.2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1.3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成长企业的股权投融资,股权托管及相关咨询 第二条 合伙的目的
2.1 为了响应中央提出全国支持新疆的号召,依法合伙成立基金公司募集资金专对新疆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2.2 通过有限合伙制度充分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增强专业理财人士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者和投资专家的最佳结合,通过对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基金财产的最大化增值。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普通合伙人
名 称 : 住 所:
3.1.1(发起人)
3.1.2(发起人)3.1.3(有限合伙)
3.2 有限合伙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认缴金额
3.2.1 货币 万元(出资期两年)
3.2.2 货币 万元(出资期两年)
3.2.3 货币 万元(出资期两年)„„„„„„„„„„„„„„
有限合伙人及出资数额出现新的增加,在到资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3 出资的缴付
3.3.1 合伙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缴付出资:(1)一次性缴清。
(2)本基金成立时,先支付认缴出资额的 2 %作为保证金。其余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缴纳。合伙人有义务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交付通知时,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本基金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
3.4 认缴期限届满合伙人未缴清出资的处理
3.4.1 普通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丧失基金收益的分配资格,其应得的基金收益由其余所有基金合伙人平均分享。
3.4.2 有限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已缴付的保证金予以没收,作为基金财产,不予退还。扣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按实际缴付金额分享投资收益。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1 普通合伙人
4.1.1 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4.1.2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4.1.3 在基金存续期间,未经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资份额,亦不得将出资份额出质。4.1.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报酬和收益。
4.1.5 有权督促有限合伙人及时缴纳出资。4.2 有限合伙人
4.2.1 有权了解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询、抄录基金账目及处理基金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了解的基金所有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4.2.2 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2.3 有权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同本基金进行交易。4.2.4 可以转让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4.2.5 有权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2.6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2.7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付认缴金额,获取基金收益。第五条 经营管理机构
5.1 管理人
5.1.1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
5.1.2 管理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和本协议规定执行。
5.2 基金顾问:是由基金管理团队聘请的、在股权投资基金业界享有高度声誉的资本运作专家。基金顾问仅对基金管理、运用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不参与基金日常事务,不属于基金合伙人范围,基金顾问以领取顾问津贴的方式取酬。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
5.3.1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如下其中符合一项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担任:(1)认缴基金出资的普通合伙人。
(2)具有法定受托管理股权基金的专业机构。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3.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与管理人一致。
5.4 执行事务小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设立执行事务小组作为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执行事务小组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5.4.1 执行事务小组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确立基金业务理念、基金业务原则和基金业务目标。
(2)制定基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金的各项重大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项目的开展。
(3)监督、检查基金执行事务人、基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4)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范围许可的各项业务,全权代表基金对外订立合同。
(5)审议与核准基金投资或退出、转让等事项,审议与批准基金挂牌方案。
(6)合伙人向本基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退伙、以及对未实际认缴出资的合伙人进行除名、增加新的合伙人等合伙人变更事项。
(7)改变基金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动议并决定是否延迟基金期限,动议并决定是否修改合伙协议。
(8)决定执行事务小组成员、执行事务人的薪酬待遇。
(9)提名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0)聘任基金执行事务人以外的基金高级经理、基金顾问、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其薪酬待遇。
(11)组织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严格按照规章披露基金信息。
(12)基金经营管理的其他事务。
执行事务小组对以上事宜作出决定,须经执行事务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由执行事务小组全体成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5.4.2 执行事务小组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小组必须保存处理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必须依据基金文件规定,于基金管理计划终止时将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所有合伙人及其收益人。
(3)执行事务小组对合伙人及其受益人的情况,以及处理基金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4)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
基金事务不当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辞任的,必须征得过半数合伙人的同意,并在新执行事务小组成员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基金事务的职责。
5.4.3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小组成员及执行事务人应当审慎、诚信、有效地履行义务,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处理基金事务,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自营或者参与经营与本基金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不得同本基金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5.4.4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入选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第六条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变
6.1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6.1.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转变之前形成的基金债务仍需负无限责任。6.1.2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变为有限合伙人,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变更为有限合伙人。6.2 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或者已经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转变前后基金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第七条 基金入伙、退伙及除名
7.1 入伙
7.1.1 新合伙人申请入伙的,在承认本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是否接纳并办理相关手续。
7.1.2 新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
7.1.3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2 退伙
7.2.1 除非有本条第7.2.2款约定的情形,在本基金存续期限内,合伙人不得退伙,要求分割基金财产。但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出资。
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2)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基金合伙人或者其继承人不符合基金合伙人的条件和资格。
(3)自然人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4)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其在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6)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不愿意成为基金合伙人,或者没有成为基金合伙人的资格。
上述情形的退伙以合伙人作出允许退伙决议之日或者退伙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7.3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小组有权决定将其从基金合伙人中除名:
(1)出资期限届满,合伙人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者。
(2)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事务小组同意,以基金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给基金造成名誉或财产损失的。
(3)因泄漏基金商业秘密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4)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被除名人在基金备案的地址错误或者发生变更导致除名通知被退回的,自除名通知发出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4 财产的退还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生效日/除名生效日的基金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直接从该退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直接扣减应当赔偿的数额。第八条 基金的继承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自然人的继承人或法人(组织)的权力承受人可以选择继承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非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7.2、7.3)款约定的情形。第九条 基金收益的分配
9.1 一般原则
本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本基金期限届满时结算,并按照本条第9.2款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9.2 存续期间分配
9.2.1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当基金财产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分配:
(1)在每个会计,经核算,基金增值产生现金收益时;
(2)基金投资的某一项目,在项目完成时,经核算,基金收益大于100% 9.2.2 当出现上述应当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形时,分配基金收益的全部还是部分配,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
9.3 本基金所获收益按照以下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9.3.1 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比例由普通合伙人会议和执行事务小组自行决定。9.3.2 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基金收益。本条所称出资比例,是指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实际的出资比例。若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没有实际缴付出资,则无权要求收益分配。第十条 基金终止和清算
10.1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本基金终止: 10.1.1 基金期限届满。
10.1.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基金。
10.1.3 基金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0.1.4 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且没有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10.1.5 基金财产净值连续12个月低于 万元,执行事务小组有权决定解散基金。
10.2 基金终止后的清算
基金解散或终止,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小组、基金托管人以及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共同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本条第10.1款第10.1.4项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执行事务小组负责组建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2.1 执行事务小组应当自基金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所有合伙人。10.2.2 执行事务小组应当自基金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组建清算小组。10.2.3 清算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基金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两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10.2.4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10.2.5 清算小组自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财产状况向全体合伙人说明,编制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送达合伙人。合伙人对清算小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伙人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资料和文件。10.2.6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送达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对清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报告。10.2.7 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报基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基金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10.3 清算财产的分配
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支付: 10.3.1 支付清算费用。
10.3.2 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的经济补偿金。10.3.3 缴纳应缴税款。10.3.4 清偿债务。
10.3.5 合伙人之间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11.2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协议合伙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变更、终止本协议。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4.1 相关信息的变更通知
合伙人在本基金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处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电话为基金合伙人保证可以联系到其本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合伙人的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基金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14.2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协议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本基金所有文件对合伙人的送达均采用邮寄送达及网站公布的方式。合伙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因合伙人联系方式方式发生变化,邮寄被退回的,邮件退回日视为送达日,因此使合伙人遭受损失的,由合伙人自行承担。
邮寄送达的同时,本基金的重大事项均在执行事务合伙人网站上公布,合伙人可以随时查询。
第十五条 基金期限、类型与规模
本基金经营期限为 3 年,自在有关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算。3 年期限届满,执行事务小组根据基金具体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延长。但是延长基金期限不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 本协议组成
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规定的,以基金管理计划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如果本协议与基金管理计划和托管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基金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同时签署该风险申明书。
16.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16.3 各合伙人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基金文件,对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基金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基金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合伙人之间的基金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执行事务小组一致的理解。16.4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持一份,基金存档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 签署
普通合伙人签署及日期:
6.有限合伙企业合作协议(最终版) 篇六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投资合伙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合作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待定;企业经营场所:待定
第四条 合伙经营范围:从事投资业务。合伙期限:年。
第五条 合伙人共3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姓名: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2、有限合伙人姓名: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3、有限合伙人姓名: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以上普通合伙人均为自然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共出资人民币600万元,每人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均占注册资本33.33%,于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自行商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或本金亏损,由实际参与投资的合伙人承担、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企业债务,应先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合伙人均应按约缴纳出资,执行合伙人应合法合理执行合伙事务,维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
第十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全体合伙人可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未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按《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字:
7.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 篇七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在**市 ****厂的财产份额10万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自愿出资10万元,将甲方在**市 ****厂的财产份额10万元,一次性全部买断。
三、乙方已于200*年**月**日将1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款交付给甲方。
四、财产份额转让后,甲方在**市 ****厂的财产份额消失,在该企业的所任职务自行免除。
五、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的财产份额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财产份额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财产份额未被查封,保证财产份额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 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乙方对甲方在**市 ****厂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市 ****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8.合伙企业入伙协议 篇八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商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义务、权利、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缴纳乙方应收费用、维护乙方信誉和利益、每季度向乙方提交一份合理化建议及当地供求信息的义务。
2、如乙方需在甲方所在地种植苗木,甲方应无偿提供土地并与之诚实合作。
3、甲方的各类优良苗木品种每年3月须理一份清单,将各品种规格、最低价格、总数量等寄给乙方,供乙方协销时参与。
(二)甲方的权利:
1、甲方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并达成协议后,为甲方提供必要的设施保障。
2、协议期内,乙方许可甲方使用乙方名称和商标,以及共享市场信息的乙方和生产指导、苗木协植。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不得打着乙方的招牌干违纪之事,未经乙方许可。
2、不得汇露乙方商业的、技术性的秘密,不得损害乙方形象和利益。
3、如违反以上原则,轻则警告,重则通过法律手段索赔。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可将甲方的育苗场所视为乙方的试验示范基地。
2、乙方承接的苗木加工需转给甲方完成的,甲方不得推辞,加工所得报酬乙方只从中收取10%的管理费。
3、乙方开展的各类活动通知甲方参加的,甲方应积极参加。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并对甲方种植的苗木进行维护,提供技术指导。
2、对甲方提出的问题,有及时告知的义务,并为甲方保密。
(三)乙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有大量的苗木出现问题时,如技术力量不足,甲方可要求乙方协
助技术指导,乙方不得推辞(材料费用另议)。
三、付款方式:签定本协议时,甲方须一次性付给乙方技术使用、培训、注册等费用共4600元整。需其它物品按各自的标价给付。甲方每年需向乙方续交技术费用、管理等费用3200元,直到协议终止。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除另有约定外),均应向守约方按本协议的额定10%支付违约金。
五、本协议的履行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协调解决,协议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在备注中注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备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9.合伙企业入伙协议 篇九
合伙各方: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丙方:身份证:
本合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合作各方友好协商,就合伙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性质:在职合作(合伙各方共同劳动、经营。若合伙各方中一方或几方不参与劳动或管理或被辞退,视为退出合伙,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进行合伙清算。)
第二条: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美容美发。
第四条:合伙各方同意共同出资以___________名义申办个体工商户,由合伙实际经营,并推举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但甲方不得私自转让和变卖该合作项目;
第五条:
合作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______年内有效,期满后若需继续合作,需提前一年续约。
第六条:出资方式、金额、比例:
本合作项目原始总投资为___________元,其中:(1)、固定装修、设备设施、转让费、(以下简称为投资A)投资额为:___________元;(2)、房租、房租保证金、产品(以下简称为投资B)投资额为:___________元;(3)、学习费、品牌使用费等杂项开支(以下简称投资C)投资额为:___________元;甲方投资现金总额___________元,占投资的___________%;乙方投资现金总额___________元,占出资的___________%;丙方投资现金总额___________元,占出资的___________%;
第七条;出资期限:合伙各方出资必须于本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
第八条: 收入分配,1、每月可供分配的利润按合作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计算方法为:(每月营业收入----当月折旧费----各项成本及其他合理性开支)X出资比例,第四个月28日分前三个月红利。
2、折旧费=投资A÷36个月。
第九条;财务管理:
1、甲方负责财务日常管理。
2、除甲方外其他合伙各方负责财务审查。
第十条:债务承担:在合伙期内因合作项目产生的债务,由合伙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承担。
第十一条:财产清算:
当合伙项目经各方协商一致解散或被依法终止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缴纳所欠税款;
2、员工工资及劳动社会保险费用;
3、清偿或备足卡金余额;
4、其他债务。
当合作经营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时,由各合伙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承担。第十二条:分工,1、经合伙各方同意,由甲方担任合伙业务的全面负责人,行使注册个体工商户业务的全面管理的权利。合伙各方同意并委托授权甲方行使本合伙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2、合伙各方同意并授权由甲方决定是否接纳其他第三人为合伙人,若甲方依据本条规
定决定接纳其他第三人为合伙人时,新入伙人所持投资股份额由本协议_______方按其比例进行出让。
3、合伙各方授权甲方决定,甲方可以其个人名义代表本原始合伙与第三人签订入股协
议,新入股人所持股份额由本协议______方按其比例进行出让。
4、合伙项目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品配送、经营决策由甲方统一负责管理。第十三条:关于退伙:
1、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年内,合伙各方不得退伙;若有强行退伙,其投资金额及
可分配的其他利益作为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而不予返还和支付;已获分配的卡金余额须如数反还甲方;并由甲方提供对持卡金顾客服务。
2、若退伙时处于亏损状态,应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承担。
3、合伙各方友好协商共同转让所得金额,由合伙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本协议生效______年后要求退伙的,一律按该退伙人投资A部分的20%进行返还,同时该退伙人投资B部分按实际剩余价值进行返还,并且该退伙人投资C部分不予退还。其余可享有的其他可分配利益作为赔偿合伙因此受到的损失而不予返还和支付;同时已获分配的卡金金额如数返还给合伙组织。具体计算方法为:(投资AX出资比例X20%+投资B剩余价值部分X出资比例+折旧费X出资比例-已分卡金额-第十一条所属部分)。
第十四条:
1、新合伙人入伙及投资份额转让,均须由甲方研究决定后书面同意。否则视为强行
退伙,并按强行退伙约定进行处理。
2、在合伙期间,合伙各方共同另行设立新店时,新店只有在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以
_________________名义或标志对外进行经营,并且,甲方同意后,只能以_________________名义或标志对外进行经营。
第十五条:本合伙终止或解散后,除甲方外,其它合伙方均不得使用________________字号和图案作为其另行经营的商号或商标、标志,如有违反,每家店需向甲方赔偿伍拾万元。
第十六条:合伙期间,若甲方决定另行投资设立直营店经营同类业务,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方享有优先出资入股的权利(具体比例另行商定)。除甲方同意外,合伙各方不得另行设立经营同类业务的机构,或与其他第三人合伙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同类业务的投资或经营。否则,视为强行退伙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对违约方进行清算,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
第十七条:合伙双方一致同意:
1、本合伙期满不续及未期满退伙的,在一年内不得在本合作项目所在地两千米范围
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同类业务的投资或工作,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
2、当本协议期满不续时,原合伙项目经营权及物资(包括场地使用权及个体工商户
经营权)归合伙甲方。其他合伙各方按本协议第十三条之约定处理。但其他合伙方愿继续合伙经营,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损失。
2、合伙各方严守本协议,若因其过错导致按本协议当解除合伙时,还需对违约方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清算。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合伙期间,合伙各方产生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伙项目所在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其它事项:
1、经合伙各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协议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内容为准。
2、本协议经各合伙方签名、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10.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篇十
转让方(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合伙企业名称)的财产份额转让事宜,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同意把(合伙企业名称)的财产份额,以 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财产份额,并在本协议订立 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财产份额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其在(合伙企业名称)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财产份额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四,本协议经(合伙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同意后生效。(本条适用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此条款)
五,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乙方签名:
年月日
注:本范本适用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和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申请办理合伙人变更的,应提交《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应当经转让双方签字;签字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字;
本协议如需公证或鉴证,应在条款中定明;
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下划线上文字有括号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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