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九项制度

2024-07-23

消防安全九项制度(精选8篇)

1.消防安全九项制度 篇一

港口区

安全生产监管

九项制度

目录

一、港口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二、港口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港口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港口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五、港口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六、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

七、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八、港口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九、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 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港口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及时、到位,建立合理的多元化、多渠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投入保障

第一条 我区境内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配臵,应按有关文件的规定,配足配齐。

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人员配备,应设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每个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交通协管员,500户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应聘请2至3名交通协管员,负责协助公安交警做好本村民

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整治工作。

第二章 资金投入保障

第四条 根据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投入,并将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应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加,以确保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存在的重大隐患整改资金,应按其管理权限,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财会制度,应建立“安全措施经费”科目,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一)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通风工程等;

(二)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等及设备的维修维护;

(三)按照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单位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本企业的安全投入。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的贷款支持,帮助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更新,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产品公益化,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传,鼓励各种机构参与安全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创作。

第十一条 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政府监管的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改;

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港口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直行政机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以及团体、学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程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

(一)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完工后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服从于安全生产,出现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生产。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在一年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参加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管辖范围内发生特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出现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在一年期限内不应提拔任用。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港口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法人,必须负责设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负责

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即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和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特别是“三违”现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专项或综合性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组织有关人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确保隐患消除。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实施监控,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及监控责任,做好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将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保证本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卫生安全保护;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轻伤或1—2人重伤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事故,应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挠。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章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一条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三)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全社会安全生产素质。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每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保障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经费和公共设施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四)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查;区级每月不少于一次,乡镇每月至少两次。

(五)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机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职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与否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统一奖惩。

(六)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本辖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向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议精神以及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

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五)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第五条 其他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好所分管行业、领域中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主要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

(四)负责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五)加强协调沟通,支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工作。第二章 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包括由政府任命的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集团公司),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落实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本部门(行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或计划,研究确定工作目标、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

(三)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安全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四)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中(含招商引资项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五)组织本部门(行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六)对本部门(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指导,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检查、处理,查处失职、违章和违纪行为;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八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行业)和下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组织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行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

(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和多人重伤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六)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具体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

项整治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重点隐患清查整治情况。

(四)督促本部门(行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能划分,在各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内,严格履职,依法行使其行政执法权力,并对行政执法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领导未能严格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大理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

移交处理。

第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 “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倒查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构成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行政责任追究事项。

第六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检查有关区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或10人以上(含10人)外出考察活动时计划、组织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臵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一年内凡发生一次特大、二次重大、三次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属地人民政府,必须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臵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九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

关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成立事故调查领导组,对事故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

对上一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致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没有落实监控责任、措施的,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凡镇街发现1处侵占国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对镇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进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其他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旅游、交通、触电、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春游活动,以及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事先报告审批,并落实

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严禁中小学生乘坐农用车、拖拉机回家返校以及组织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资格: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事发单位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

(二)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应当作出书面检讨的个人;

(三)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责任单位以及对本辖区事故单位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

(四)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港口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臵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

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招聘等集会活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10人以上外出参观考察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安监、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消防、文化、体育、经贸、教育、民宗、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重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我区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办重大活动,应在举办重大活动2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许举办活动的批复,并抄送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审批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重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一)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主办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三)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重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就所组织的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主办单位要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举办的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车辆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重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

全工作人员。

(四)为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接受公安、安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安全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八)外出参观考察需要包用车辆的,应严格按照客运管理包租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提供者以及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以及安全通道设臵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重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必须具备经营包车业务的资格、条件,并严格执行包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从事客运包车的车辆,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营运客车,应在每次出车前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例保检查,例检合格后方能出车。

从事客运包车的驾驶员,除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外,还必须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责任记录。

客运包车的线路应符合车辆通行安全条件,等外乡村公路、危险路段禁止通行客运包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重大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四)在重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臵;

(七)依法查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十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重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内容举办活动;

(三)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二条 主办者在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

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臵,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重大活动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重大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进入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企业违反客运包车规定,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的,严格依法处罚,直致吊销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

策十九条 重大活动主办者因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举办重大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2.消防安全九项制度 篇二

为了进一步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堵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漏洞, 澄城县出台九项措施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一是领导重视, 机构健全。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 所有业务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 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 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二是完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对财政资金拨付一律实行请拨单制, 由局属单位、业务股室按预算、按项目进度提请计划。三是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对没有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 全部予以撤销;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 合并到一个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四是建立严格的对账制度。定期进行指标对账, 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五是加强印鉴管理。印鉴使用、临时代管实行登记制度, 资金拨付做到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六是加强对代理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开户文件要求选择代理银行, 并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七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 确保所有一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八是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制度。对财政开设、撤销、归并账户实行审批制度, 并建立台账登记, 动态管理。九是实行资金安全内审制度。内审组织机构定期对财政内部资金安全进行内审, 出具内审意见, 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3.常见运动九项推荐 篇三

人们普遍认为跑步是最好的健身方法。跑步是一种全身运动,能全面改善身体各项机能。

独到之处

它能增强心肺功能,对于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有很大益处。心脏是全身血液供应的总枢纽,生命的动力。长期坚持跑步,会使您心肌强壮有力,蛋白和肌红蛋白量增加,增强心脏的耐受力。

青少年坚持跑步锻炼,可发展速度耐力,促进心肺的正常生长发育。中老年人坚持慢跑,可保证对心脏的血液、营养物质和氧的充分供给,使心脏的功能得以保持和提高。实践证明,有的坚持长跑的中老年人,其心脏功能相当于比他年轻25岁的不经常锻炼的人的心脏。

另外,跑步能促进新陈代谢。超重和肥胖往往是患病的危险因素。跑步锻炼既促进新陈代谢,又消耗大量能量,减少脂肪存积。对于那些消化吸收功能较差而体重不足的体弱者,适量的跑步能活跃新陈代谢,改善消化吸收,增进食欲,起到了适当增加体重的作用。

方法点拨

有句话说,“跑步百利,唯害一膝”。膝盖损伤是跑步运动的最主要伤害。而预防膝盖损伤最重要的是跑步姿势。跑步姿势是一切跑步技巧的基础,要点有以下:

胳膊放松,向后摆;大腿、小腿放松;呼吸自然放松,一切以放松为前提。

上半身正直,头部挺拔。

身体前倾,身体的重量压在腹部上。

主要靠背部,特别是腰部在摆动中提起臀屈肌,进而提起大腿、小腿、脚前进;每次前进都是依靠身体向前倾斜的力量提腿前进,而不是蹬地前进。

中脚掌落地,并且落地点应该不超前于身体重心,然后用腰臀、大腿的力量提起。这样能把蹬地的动作减到最小,从而减少对膝盖的压力。跑起来轻松自然,而且跑步后没有太多僵硬的肌肉。缺点是缺少了蹬地的动作,跑不快。但是很适合平时健身跑、减肥跑和长跑。

特别注意

跑步要遵循由慢到快再到慢的原则,即最开始慢速跑,然后逐渐加速,直到最高点,再逐渐减速,最后回到最初慢速跑的速度。这样的方式可以减轻心脏负担,一般的锻炼者,一次跑三十到四十分钟就差不多了。

有膝关节炎的老年人,不建议跑步,会加重关节负担,使病情加重。

乒乓球

与羽毛球一样,乒乓球属于小球运动,所以两者有很多地方类似。但乒乓球运动强度比较小,不需要大范围跑动,安全系数高,更适合中老年人。

独到之处

乒乓球是最佳的大脑运动。大脑在短时间内,要对来自眼睛、耳朵的信息进行思考分析与综合,调动视觉、听觉各感觉器官、运动中枢及全身肌肉快速工作,选择最佳击球点,进行恰如其分的回击,长期练习,可大大提高神经系统反应速度和综合协调能力。

另外,乒乓球运动能使人体循环和呼吸系统的功能大大加强,使心肌变得发达有力,血管壁弹性增加,这些变化对中老年人十分有益,可减少心血管疾病的不良影响。同时使呼吸肌得到锻炼,可增加肺活量,改善呼吸功能。

特别注意

运动前做好热身运动,充分活动全身关节。对于中老年人应控制运动负荷,避免进行竞技性的比赛,避免过度疲劳。一般每次练习30~40分钟,就能达到锻炼效果。

游泳

游泳是夏天人们最喜爱的运动,不仅孩子们特别喜欢玩水,成人也非常享受全身心被水流抚摸的感觉,就算是不会游泳,只是套个游泳圈泡在水里也是非常有益的。

独到之处

经常游泳能改善心血管系统功能,使心肌收缩有力,血管弹性加大,同时不给心脏造成负担。

游泳还能预防疾病,由于冷水的刺激,长期进行游泳锻炼能增强机体抵御寒冷,适应环境的能力,可以预防感冒等疾病,使身体日益强壮。

游泳是一项全身参与的运动,可以比其它运动有更多的肌肉群参与代谢功能,形成圆润、修长、比例适当的肌肉和健美的身材,是女性塑身的理想运动之一。

游泳还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即柔韧性的改善。由于游泳时身体活动的范围较大,而且正确的游泳技术要求肌肉在收缩用力前先伸长,有利于不断地提高柔韧性和力量。

游泳是调节情绪的好手段。人们在紧张的工作、学习之际,情绪经常处于焦虑、忧郁、浮躁不安等状态之中,只要到水中游上几趟,通过水流对身体的按摩和冲击,形成一种特殊的按摩方式,这种自然的按摩,不仅使肌肉得到放松,还会使紧张神经顿时松弛下来,把那些消极的,对身体产生副作用的心理因素排泄散发出来,恢复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

适宜人群

游泳适合所有年龄阶段的锻炼者。它负荷强度比较低,水的阻力使肌肉难以像陆地上那样进行爆发式用力,非常适合中老年人进行锻炼,既能增强体质,又不容易因运动过于激烈而发生意外。同时,水中运动对老人慢性病的治疗和身体的恢复都有好处。

游泳还可以作为运动处方,治疗一些慢性疾病,如慢性肠胃病或慢性支气管哮喘等等。特别是患了脊椎病的人,做其他运动时,由于人体自身的重量,脊椎都需要承受一定的压力,而游泳则因为水的浮力承托,加上运动时人体有采用卧姿,让脊椎在无重压状态下运动,有利于恢复原位。所以许多医生会建议脊椎病患者适当参加游泳,辅助康复。

对于一些不适合直立锻炼的人群,如过度肥胖症患者等,如果采取跑步等方式,由于重力作用,腿脚部负担过重,容易导致受伤。这时,游泳是很好的替代锻炼方式。

游泳也很适合关节炎患者,包括风湿性、类风湿性、外伤性等类型的关节炎,均很适合参加游泳体疗。

太极拳

太极拳是一项非常科学的运动,适应性非常强,从十几岁的年轻人到七八十岁的老人,都可以练习。

独到之处

太极拳与跑步一样,可以带动血液循环。只是,跑步给膝关节的损害是步行的4倍。而太极的动作及速度均匀,又有舒展大方及刚柔相济的优点,缓慢连续的关节活动带动肌肉,进而提升全身血液循环,相比其他运动主要借刺激心脏来带动循环,给心脏的负荷较少,心脏病人也可以练。曾有研究指出,除了游泳外,太极就是另一种不会增加心脏负荷的运动。

太极的慢,亦对心理健康有益。太极拳的锻炼过程就是调节心性的过程,行功走架求规矩时,身心各部位讲究松、静、空、灵。想把太极练得好,还须先调整心态;亦有人反过来,借太极缓慢的速度去影响心态,令自己集中精神,放下压力。

延缓骨质、关节、韧带的老化。太极所有招式动作,无不在划弧走圆中完成。这种螺旋运动的内涵,其实就在于强化周身筋、骨、皮及其内脏各部器官的弹性,亦即柔韧性。

长年修习太极拳能对各种慢性病,如:神经衰弱、高血压、心脏病、消化不良、风湿关节炎、糖尿病等等有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

特别注意

虽然太极拳节奏缓慢力道柔和,适合老年人练习,但是也要注意练习方式,比如马步选择对膝关节磨损较小的高架势,派别选择舒缓大气的杨氏太极。但原本已经患骨关节炎或腰腿痛的老人不能练,因为太极拳的马步蹲裆使膝关节负重加大,会引起膝关节疼痛,加速关节软骨的磨损。

爬行

不少医学专家认为,人类许多疾病,比如冠心病、高血压、脊椎病、关节炎、内脏下垂等,都与直立行走有关,于是出现了一种“爬行健身”的方法。

独到之处

爬行健身可将全身重量分散到四肢,以减轻身体各部位,尤其是腰椎的负荷,故对防治腰椎部疾病、腰肌劳损以及多种颈、肩、脊柱病有一定的疗效。还可以使骨骼受益,减少骨质疏松,同时使关节变得较柔软。

4.统战工作九项制度 篇四

一、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统战工作例会,专题研究统战工作,确定统战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活动。

二、统战联络员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统战对象的思想、生活等情况,突出“双向服务”,研究统战具体工作。

三、传达学习统战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不断增强班子成员的统战意识。

四、交流做好统战工作经验体会,不断推动统战工作向纵深发展。

统战信息反馈制度

一、统战工作人员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思想反映、实际困难、意见建议,准确掌握其思想动态,每月调查统计一次统战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各界人士反映的社情民意以及各界人士发挥积极作用的典型事例,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二、统战工作协调小组、统战工作人员每季汇报一次统战对象的思想等信息。

三、支部对掌握的统战对象的思想等信息,及时认真地进行分析研究,搞好反馈,有针对性地做好统战对象的思想等方面的工作。

通报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支部向统战对象和党外人士通报林场经济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遇有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随时召开通报会议。

二、每月由统战委员向本场统战对象通报林场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统战工作人员运用通报制度,征求统战对象、特别是重点统战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统战学习制度

一、由支部统战委员组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遇有重大问题、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随时组织学习。

二、学习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党的统战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际国内形势的最新发展,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统战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

三、建立统战学习记录本,认真搞好学习登记。

四、适时举办学习座谈、研讨,交流学习体会。

联系交友制度

一、支部班子成员和统战干部分别与1-2名重点统战对象结对子、交朋友,积极参加统战对象的联谊会活动,及时了解统战对象的思想反映,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二、支部统战委员主动与统战对象联系,积极开展交友谈心活动,及时为他们解决困难、搞好服务,沟通情况,交流感情,促进共识。

三、统战工作人员,把联系、交友作为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思想互助、困难互帮等活动。

四、做好“三胞”的接待工作,鼓励引资 建设家乡。

慰问走访制度

一、由支部组织安排,统战干部经常到统战对象家中走访慰问。

二、落实“四访”制度。重大节日必访,各类统战对象习俗庆典、传统节日必访,统战对象家庭发生重大问题必访,统战对象生病住院必访。

三、通过走访,听取统战对象对林场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他们的实际困难,主动为其排忧解难,对林场能办到的及时解决,对林场办不到的及时反映,协调解决。

四、建立访问登记,对统战对象突出问题实行回访,抓好落实。

统战对象服务制度

一、统战对象要积极开展“双向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为林场建设服务。

二、统战对象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服务要求,要做到主动、热情。

三、服务人员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着装整洁、干净,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开展“双向服务”,主动为统战对象特别是各界代表人士搞好服务,充分调动有专长的统战成员为社区建设服务的积极性。

宗教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团结爱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同邪恶势力作坚决斗争,维护安定团结,维护稳定。

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法制教育,引导宗教界在党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三、推动宗教界人士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林场经济建设服务。

四、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宗教方面的管理,开展有关宗教政策的宣传工作。

民族工作制度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处理民族方面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做好民族政策理论学习,组织开展民族问题调研,做好有关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

三、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四、积极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引导他们为民族团结和林场经济建设服务。

5.合订本(防治水九项制度) 篇五

长治县西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防 治 水 九 项 制 度

二O一O年

防治水九项制度

目录

一、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3

二、防治水相关规程审签制度.......................4

三、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5

(一)矿长岗位责任制.................................5

(二)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6

(三)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7

(四)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8

(五)地测科长岗位责任制..............................9

(六)技术科科长岗位责任制...........................10

(七)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11

(八)探防队人员岗位责任制...........................12

(九)相关科室人员岗位责任制.........................13

四、水害预测、预报制度..........................14

五、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16

六、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17

七、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

八、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22

九、考核奖励制度................................25

防治水九项制度

一、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

探放水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配备齐全专业探放水人员及设备,并在现场组织人员验收探放水工作,收集探放水资料,地测科组织分析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再由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总工程师审核是否继续掘进。

1、探放水资料的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填写要及时、收集要认真,要能如实反映工作面现场的探放水作业情况和前方的实际情况,为掘进创造安全条件。

2、探防水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由探放水队负责。

3、资料收集完毕后,地测科根据现场探放水观察和探放水资料组织分析掘进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若分析掘进工作面存在或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上报安全指挥中心进行处理。

4、探放水队结合探放水人员的报告及探放水“日报表”及时填写《工作面探放水验收表》,并要安全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总工程师审核。

5、安全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总工程师在审核《工作面探放水验收表》时要结合地测科分析情况进行审核,若存在不安全因素时,要组织解决问题后方可同意工作面继续掘进。

6、审核探放水资料时,禁止出现一人多签或代签情况,一经发现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追究责任。

防治水九项制度

二、防治水相关规程审签制度

防治水相关规程、措施、设计在编制期间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制度、法律法规执行编制。

1、防治水相关规程、措施、设计编制完成后执行审批签字。

2、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有不妥、不正确或不科学的问题时,审批人员应主动提出,并不得签字。

3、若在防治水相关规程、措施、设计编制完成后审批人员针对编制的内容存在争议,应组织相关人员开会商讨,带问题解决后,更改编制内容,并重新审批签字。

4、对编制内容存在争议,开会商讨时,应遵循:结合本矿井下实际情,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制定。

5、审批签字不得有代审或代签现象,一经发现对代审或代签者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或审批手续不能完全签完时,探放水队必须经主管副矿长同意方可对工作面进行探放水。探放水作业期间主管副矿长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指挥人。

7、根据本矿井下实际情况,若规程、措施、设计需要更改,重新审批签字。

8、探放水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设计中的要求施工。

防治水九项制度

三、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防治水负全面责任。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经常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夏季的矿井水灾演习。

5、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防治水九项制度

(二)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颁发的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全矿安全思想教育负总责。

2、把防治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分析水害处理办法、措施,研究决定防治水工作管理人员考核任免和井下所有职工水害培训等事项。

3、负责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负责安全法规、遵章守纪方面教育的宣传,不断增加职工的安全生产意思,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劳动理念。

4、经常性地参加防治水专项会议,及时解决会议提出的有关防治水物质、资金出现的问题。

5、及时掌握防治水技术人员和防治水治理施工人员思想动态,解决其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难题。

防治水九项制度

(三)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初相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7、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失控和漏管。

8、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

防治水九项制度

(四)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分管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2、负责学习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并做工程的验收和防治水工程的验收工作。

4、分管机电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机电科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并保证防治水资金的落实,督促供应科对排水设备与探放水设备的购置工作,同时督促并监督好防治水方面人员的奖金决算工作。

5、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防地测科及技术科对矿井各掘进头和回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和防治水专项设计、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负责督促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防治水九项制度

(五)地测科长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组织全科职工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全矿防治水长远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水会议,定期组织全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6、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7、组织本矿防治水相关方面技术竞赛,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8、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防治水九项制度

(六)技术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组织防治水办公室成员全面完成防治水日常任务。

2、参加编制全矿防治水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分析防治水工作情况与技术情况,制定技术措施,解决技术业务问题。

4、协助地测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5、督促防治水技术人员做好防治水月度预测预报、月度矿井涌水量测量和其他防治水工作。

6、完成矿有关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防治水九项制度

(七)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质技术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规程,执行本矿技术管理规范和防治水工作条例细则,分担全矿水文地质技术或管理工作。

3、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4、协助科长组织每月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矿领导及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矿井安全正常生产。

5、负责对矿井各采掘生产头面进行水害分析的预测预报,对存在水害威胁的头面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工作。

8、负责矿井充水性图等各种图表的填汇工作,及时绘制地下水等水位曲线动态图,掌握地下水的水位变化。

9、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变化规律,积极探索矿井防治水的有效办法。

10、负责提供本矿季度、半年、达标检查所需的各种防治水资料。

11、积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防治水九项制度

(八)探防队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探防队长岗位责任制

1、探防队长在主管科长的领导下,对探放水方面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编制钻探生产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搞好钻探衔接。熟悉本专业的各种施工设备性能和工作程序,能够协调组织生产,按时完成任务。

3、搞好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探防队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在主管科长和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探防队的技术工作。

2、根据施工设计编制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3、深入现场,及时解决钻探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保证钻孔施工质量,预防孔内事故。

4、做好职工的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

5、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做好业务保安,防止出现重大工程事故。

(三)探水工岗位责任制

1、在探防队队长和技术员的领导下,完成各项探水任务。

2、详细做好钻探进尺、涌水、岩心的记录工作。

3、努力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

4、做好设备的正常维护修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

5、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进效率。

防治水九项制度

(九)相关科室人员岗位责任制

1、机电科负责矿井各排水点、水平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及主要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测试等工作。负责对各水平变配电、泵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水泵正常运转。

2、生产技术科负责防治水工程如水仓、水沟及泄水通道的设计。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根据煤矿设计规程要求综合考虑防治水工程及地测科提供的各采掘工作面的涌水量对水沟的断面积及流水坡度进行优化设计,并根据涌水量大小在采掘巷道设计一定数量的沉淀池,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预留防治水工程施工时间及有突水危险采面防突水预案的制定。

3、调度室负责协调井下生产运输,保证防治水设备、材料运输畅通,负责全矿公共区域内的水沟、沉淀池责任区的划分,制定清仓计划,并按时安排清仓队伍,保证水仓的空仓容量经常保持在有效容量的50%以上,督促水沟的清理工作。

4、供应科负责防治水排水设备的购置,并配合机电科做好购置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

防治水九项制度

四、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1、在各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制定各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预测预报,标明该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空区和该区域的可能充水区域及大概含水情况。

(1)、与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2)、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

(3)、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导水性等。

(4)、遇褶皱时,应当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

(5)、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

2、矿井充水性图是综合记录井下实测水文地质资料的图纸,是分析矿井充水规律、开展水害预测及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矿井水害防治的必备图纸,其主要内容有:

(1)、各种类型的出水点应统一编号,并注明出水日期、涌水量水位、水温及涌水特征。

(2)、古井、废气井巷、采空区、老硐等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3)、标明井下防隔水煤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4)、井下输水路线。

防治水九项制度

(5)、井下涌水量观测点的位置。

(6)、图纸应随井下各工作面变化而随时填绘。

3、抢险救援中水文地质工作

(1)、预测突水量及预测变化,矿井突水量测定要快并力求准确;要加强观测,掌握突水量的发展变化规律,对可能变大或变小的情况要做出必要的预测协助有关抢险部门划定危险区域,为抢险救灾的措施制定提供依据。

(2)、加强资料分析,根据历史和突水后的有关资料,对突水构造和突水原因做出初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对突水的治理方案。

防治水九项制度

五、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

为保证探放水施工质量,在探放水作业完工后,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探放水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1.探放水设计编制人员要根据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实际编制探放水设计,做到设计科学、合理。

2.探放水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探放设计施工。3.现场探放水作业期间,跟班矿长、地测科人员和驻矿安检员到现场监督作业。

4.不合格的钻孔需要重新探钻,地测科人员结合工作面情况制定探钻位置。

5.探放水作业完毕后,探放水作业人员填写工作面探放水排版,跟班矿长、地测科人员及驻矿安检员验收,符合实际情况签字,不符合可拒绝签字。

6.探放水作业完毕后,探放水人员认真填写探放水日报表,要求字迹工整,数据符合现场作业。

7.日报表填写完毕后,由跟班矿长和施工单位班长签字,不符合实际钻探情况可拒绝签字。

8.最后结合现场实际钻探情况探放水队填写《工作面探放水验收表》报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和总工程师审查后存档。

防治水九项制度

六、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一、地面防治水管理制度

1、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水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2、当井口附近、塌陷区(裂隙)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渗入到井下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掌握矿井的水文地质资料,水文地质资料是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依据。因此必须查明矿井水源和可能涌水的通道,从而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1)、收集地面气象、降水量水文资料;查明地表水体的分布、水量和补给、排泄等情况;查明洪水对矿井的影响程度。

(2)、掌握断层和裂隙的分布情况。

(3)、调查相邻矿井的开采范围、采空区的积水和分布状况。(4)、掌握采动后顶板破碎及地表陷落情况。

二、井下探水

1、坚决执行“有水必排,有掘必探,有疑先停,有兆必报,先报后探,专人探放”的探放水原则。

2、矿井在对有水害怀疑的巷道掘进时,必须按照局规定的“探六掘三”的原则进行探水作业。必须保证有30米防水煤柱。

3、若钻进60米后未出水,则可向前掘进30米。然后再钻进60米,掘进30米,依此循环掘进。若钻进60米后出水,则应及时排放积水至排干后方可继续掘进。

防治水九项制度

4、探放水钻孔的布置方式规定如下:

(1)、根据本煤矿的实际情况,在掘进工作面探水时,按半个扇形布置钻孔,巷道中间布置2个钻孔,一个向顶部探(终孔位置在煤层上端),另一个向前方探钻;其余两帮各有一钻孔布置,共计4各钻孔为一组。

(2)、在沿底(顶)板掘进的工作面,每组钻孔中必须有一个钻孔平行于底(顶)板,一个钻孔能探到顶(底)板。

(3)、各钻孔布置间距,必须有技术负责人根据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4)、在遇到特殊地质构造或钻探后仍不明确是否安全时必须增加钻孔个数,钻孔个数及位置有技术人员集合现场情况具体安排。

5、掌握和探明矿井下水源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有计划的将威胁性水源全部或部分放出,并通过排水管路排出地面。

6、井底水泵房必须保证工作水泵、备用水泵、检修水泵三泵齐全,保证排水管路和供电系统完善。

三、探放水工程设计内容

探放水设计,必须有说明书、安全措施、工程图纸

1、探放水巷道推进工作面及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2、探水巷道的开拓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保护形式

3、探水钻孔个数、方向、角度、深度和施工技术要求及采用的超前距和帮距。

4、探水施工与掘进工作的安全规定。

防治水九项制度

5、受水威胁地区的信号联系和避灾路线的确定。

6、通风设施和瓦斯检查制度。

7、水仓、水泵、管路和排水沟等排水系统和能力的具体安排。

四、发生突水事故主要应急措施

1、出现突水事故,水泵工要沉着冷静,切勿惊慌。

2、按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开停水泵;按水量大小情况,确定开动水泵台数。

3、随时掌握水泵运转及水位变化情况并及时汇报,4、利用可靠联络方式,及时向其他可能受水害威胁区域人员发出警报通知。

5、在图水迅速、水流急速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应立即撤出至安全地点。

6、如果老空涌水,并嗅到臭鸡蛋味时,应立即戴好自救器,撤出至安全地点。

防治水九项制度

七、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矿井中存在的水害隐患,杜绝突水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0]13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认真吸取华晋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煤办明电[2010]第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

一、成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 长: 矿 长

成 员: 安全指挥中心主任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地测科长

探放水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指挥中心。联系电话:8277118 办公室主任:安全指挥中心主任 成 员:主管矿长、各有关科室科长

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领导组职责

矿长对全矿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水害隐患排查;组织制定水害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单位等并组织实施。

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井水害的隐患排查,并把分管范围内的矿井水害隐患提交安全指挥中心会议研究解决。

3、各有关科室负责向领导、安全指挥中心办公室书面汇报本科

防治水九项制度

室涉及到得井下水害隐患排查情况;安全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全矿存在的水害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建档登记。

4、安全科负责抓好本矿水害隐患治理的具体实施,并将整改结果按时报安全指挥中心办公室;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复查,并将治理结果建档登记。

三、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严格执行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发现各作业工作面有滴水、淋水、渗水、煤壁挂汗等突水预兆时,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水害威胁人员,并向安全指挥中心汇报工作面详细情况。

2、水害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3、采取措施,消除水患后方可进入工作面继续作业。

4、安全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对全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和总结,并登记建档。

四、其他事项

1、该矿与山西省长治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签定了煤矿企业矿山救护协议。

2、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防范透水事故的意识。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透水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4、一旦发生透水事故要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都要服从指挥,不得应付差事,不得推委扯皮,不得影响和拖延抢险。

防治水九项制度

八、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为改善安全管理,提高作业效能,防止和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不正确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矿井主要负责人(含矿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是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是技术负责人,其他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一、编制人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1、防治水规程、措施、设计等编制人的职责:

(1)、结合本矿工作面实际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编制规程、措施、设计等。

(2)、编制的规程、措施、设计中涉及探放水部分要有文字结合图纸标明探放水钻孔的组数、个数、角度、钻孔深度等准确数据。

(3)、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改规程、措施、设计时,要及时根据工作面现场情矿更改。

(4)、防治水有关规程、措施、设计编制完成后,及时找有关领导审批签字。

2、编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追究:(1)、违反以上四条职责中任意一条的。

(2)、对上级和领导在防治水问题上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的。(3)、对防治水规程、措施、设计等编制中同一问题受到2次以上警告的。

防治水九项制度

二、审批签字人员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1、审批人员的职责

(1)、认真审批编制好的防治水规程、措施、设计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不得签字。

(2)、审批期间,审批人的意见不统一时不得签字。

(3)、审批意见不统一时,审批人员需全部参加商讨会议,会议通过方可签字。

2、编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追究:(1)、违反以上三条职责的。(2)、审批存在代签的。

三、探放水作业人员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1、探放水人员的职责

(1)、在探放水作业期间要严格按照探放水规程、措施、设计等规定的要求完成各项探水任务。

(2)、详细做好钻探进尺、角的、孔数和涌水的记录工作。(3)、努力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4)、做好设备的正常维护修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5)、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进效率。

2、探放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追究:(1)、违反以上五条职责的。

(2)、探放水作业后没有认真填写工作面探放水排版或填写不正确的。

防治水九项制度

(3)、不正确履行本矿的各项制度的。

(4)、探放水作业完毕后向上级谎报钻孔深度、组数、个数的。

防治水九项制度

九、考核奖励制度

为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各项探放水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公司员工搞好本矿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生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制度。

探放水队长应确保本队劳动者行为安全、装备完整、工作程序符合规定、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部门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

一、奖励

前提: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1.针对全年作业按规定探够米数、汇报真实、无错探和漏探现象的班组由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奖金并随工资发放。

2.由公司对安全生产作业过程中成绩特别突出的班组或个人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或个人称号。

3.按本矿有关规定兑现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金。

4.遵守本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作业过程中改进作业技术的班组或个人,参照本矿有关奖惩制度给予奖励。

5.本矿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二、处罚

防治水九项制度

1.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给予50~100元处罚。2.未按照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者,视情节严重分为通报批评、罚款、降低工资、开除矿籍等处罚。

6.门卫值班制度、消防安全制度 篇六

一、门卫工作人员按学校的管理要求尽心尽责做好门卫工作,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能离开岗位。

二、学生进校后,无特殊情况不准出校。必须出校的学生,应由班主任开具证明,其他情况一律不准学生外出。

三、坚持出入登记制度,学校上课后,外来人员不能随意入内,来访者门卫须问清事由,经许可、登记方可入校。

四、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找人顶替,有事请假。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准私自放行人和车辆。(转载自第一范文

五、在无学校批准的情况下,门卫值班人员要制止任何人将任何学校公物带出校门。

六、门卫值班人员要保证值班室及校门内外卫生区域整洁卫生

七、学校门卫人员负责执行以上所有规定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领导。

八、门卫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校园安全。

九、若因门卫工作失职,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保福小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学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安排专人做到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

5、图书馆、实验室、微机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6、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7、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学校安排专人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8、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接任何家用电器。

7.齐齐哈尔:九项康复项目入医保 篇七

康复医疗旨在恢复患者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对于患有中风等疾病的病人非常重要。但是由于过去很多康复项目费用需要患者自己负担,使一些患者不得不放弃治疗。将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不但有助于让精神疾病、中风、神经系统疾病、骨折等患者及时主动接受康复治疗,也极大地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齐齐哈尔市此次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康复项目包括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语言训练、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共9项。

8.九项举措,强化公共卫生服务 篇八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764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793-02

龙都卫生院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我院公共卫生科在辖区内开展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我院在诸城市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的正确领导和技术指导下,按照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操作手册和指导意见,在辖区内积极探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工作。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龙都卫生院辖区内73个行政村,常住服务人口71984人,结合妇女查病,居民健康体检,日常诊疗活动,累计建立健康档案58382人,建档率达81.1%,规范建档率达95.6%,更新宣传栏6期,开展健康咨询活动9次,开展健康知识讲座12次,播放音像资料652次,累计管理65以上老年人5949人,免费查空腹血糖5944人,筛查高血压患者6017人,随访24068人次,筛查管理糖尿病患者1183人,随访4141人次,排查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432人,随访1728次。

龙都卫生院采取十大举措,在本辖区内深入开展居民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1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一支合格的公共卫生队伍

我院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加强认识,重视医疗服务向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服务意识转变。为此,我院成立了公共卫生科,现有工作人员5名,副院长兼公共卫生科科长1名,实行院长亲自抓,副院长具体抓,公共卫生科专人做。成立了公共卫生体检中心,做到辖区居民随时可来院免费体检。

2 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提高辖区居民健康知晓率

我院从以下五个方面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居民进行健康知识宣传。

2.1 印刷33种健教处方和各种宣教资料发放到村到组到人,利用DVD在门诊候诊大厅每周5次循环播放健康知识音像资料。

2.2 按上级要求设立宣传栏,每季度更换一次内容。

2.3 结合“结核病日”等重大宣传日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

2.4 在居民集中的地方主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和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

2.5 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进行广泛健康知识宣传,开展了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限酒、戒烟、控制药物依赖等健康方式和健康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大大提高了本辖区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

3 强化业务学习,提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管理服务水平

今年,我院组织辖区所有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进行了4次业务知识培训。每次培训后,公共卫生科将公共卫生管务规出试题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进行打分。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了我院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管理服务整体服务水平。

4 强化工作职责,实行分村包干,任务分解,责任到人

我院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分工如下:公共卫生科主任(副院长)负责分管公共卫生工作。

慢性病、精神病、老年人健康管理组负责:①健康档案的建立;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③高血压管理服务;④2型糖尿病管理服务;⑤重性精神病管理服务。

疾病控制组负责:①预防接种服务;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③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妇幼保健组负责:①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教育组负责:健康知识宣传和开展健教活动。

资料档案室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录入、保管。

辖区73个村公共卫生组8人,每人包9个村,负责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健康档案的建立、健康教育、“三人三病”的体检、管理、随访、督导。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5 突出工作重点,重点对“三人三病”进行规范管理

“三人三病”的规范管理,既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难点也是重点。我院狠抓“三人三病”规范管理工作,具体做法是: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排查摸底,建立“三人三病”信息台账,工作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在辖区开展工作。重点宣传,走村入户,认真随访,积极筛查,发现和规范管理“三人三病”,按要求开展健康体检和体检项目,逐步提高“三人三病”的管理率、规范管理率。

6 抓住薄弱环节,做到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无死角

我院有几个村没有卫生室,公共卫生工作这几个村是我辖区的这项工作的薄弱环节。如何把这几个村的公共卫生工作做好,关系到我院公共卫生工作的服务质量。因此,我院这几个村由公共卫生科副主任负责这几个村的公共卫生工作。争取政府重视,村委会协助,院方支持,公卫人员下乡,走村入户,开展公共卫生各项工作。

7 发扬协作精神,全院一盘棋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公共卫生服务

我院就公共卫生工作召开多次职工会议,会上强调全院职工团结协作,共同投入到公共卫生规范服务中去,完成好任务。公共卫生工作没有科室之分,院各科室医生在日常诊疗活动中,积极填写接诊单,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资料,筛查发现慢性病病人,对病人进行健康指导和生活方式指导和干预。院辅助科室免费为辖区服务对象进行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慢性病人,及时报告公共卫生科,纳入慢性病进行管理。

8 统筹计划安排,在辖区内认真開展公共卫生管理规范服务

我院公共卫生科在年初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公共卫生工作各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每月就辖区公共卫生工作制定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实施。在工作中查找问题,反馈问题,解决问题;了解辖区公共卫生工作完成情况,督导总结,召开一次公共卫生会议,对卫生室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和服务质量情况会上进行评价公布,纳入乡医考核内容,与乡医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绩效挂钩。

9 建立信息台账,完善信息资料,为公共卫生信息化打基础

今年,我院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信息资料,重新建立辖区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台账以及慢病信息台账,做到村村有台账,慢病有管理,信息有录入,资料有更新。通过建立居民信息台账,为下一步建立公共卫生信息化平台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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