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11篇)
1.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一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一、为了增强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效益,确保双方实现的各自的经济效益、安全等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合同事项:
第二条:
1、施工地点:
2、工程名称:
3、施工单位:
第三条:
1、塔机租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期满,甲方继续使用塔机,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机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四条:租赁费结算方式:塔机租赁执行月包干:每月租赁费 万元台,结账日期为用塔机之日,年前付60%;年后按每月进度款比例支付。
第五条:塔机进出场费为 80塔2.6万,65塔2.2万 。出市区外进出场费应在合同时预付 万元,进场后进场费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如不按时支付租赁费,乙方有权停塔,造成任何损失、费用合部出甲方承担。
第七条:塔机报停后,一次性结清全部租赁费,否则乙方拒绝退场,租费照付,按天计算租赁费每天 元。
第八条:租用期间如遇天气变化,四级风以上、下雨天和停工等,塔机不能使用的情况,租赁费照付。
第九条:甲方义务:
1、按图纸施工选择位置、安装方向,具备拆装运输现场,并负责处理好地上、地下障碍物及高压线、地下通迅设施等,保证机械安全顺利进出场,否则延误时间每天按 元执行付给乙方损失费。
2、负责提供机械用电及路基、地基资料、试块报告,和建委备案检验等手续,保证塔机承重要求,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停塔租赁费照付。
3、免费负责安排好司食宿,塔机保管工作,如塔机配件丢失,甲方负责赔偿。负责配备熟练有证信号工,如信号不明造成的损失费用,及责任全由甲方承担,负责提供吊钩以下的用具。
5、如基础发生变化,和非单位人员登机开塔、信号工无证指挥造成任何责任事故的全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在施工作业发生抢钩和打骂塔司的甲方赔偿乙方20_元人民币以上,并且乙方有权停塔,在停塔整顿期间租赁费照付。
6、全面管理,安全检查、安全学习教育、操作交底并有权考核塔司、辞退塔司。
7、配备单独的配电箱,保证用电正常。
第十条:乙方义务:
1、保证塔机在合理范围内正常使用,积极配合甲方施工,早日安全任务。
2、塔机每月例保不少于48小时,超出部份扣除当天租赁费。接到甲方塔机出现故障通知,维修人员应在最快时间内进行处理。
3、加班提前通知机组人员,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4、若机组人员故意刁难甲方,甲方可以提出调换机组人员。
5、塔司不准从工地上借款或借与本单位无关的用具,如出现责任与乙方无关。
6、因塔机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7、因塔司无证上岗、非法操作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双方责任:
1、安全运转,必须遵守有关部门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塔机“十不准”执行,因违章指挥或无证人员指挥造成事故的,甲方负全部责任。
2、在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时,乙方不承担村料费、延误工期费和人工费(但在处理事故时可以扣除当天台班租赁费)
3、吊具应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因吊具出现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4、塔机在租赁期间所有的产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转让或押及迁移地方,否则按经济合同诈骗执行。
5、在履行合同中,有一方需要变更,应双方协商解决,不得单方撤消,有争议无法调解的,可由法院解决。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2.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二
一、案情简介和法院判决
蔡枝滔等村民诉广州溪头风景名胜区规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由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7月10日,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规划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划公司盖章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约定鉴于蔡氏古堡原租户违约拖欠租金多年, 已造成甲方(村委会)重大经济损失,甲方决定终止原租约,并委托乙方收回蔡氏古堡的使用权,并将位于从化市良口镇溪头村的蔡氏古堡及附属庭院房舍出租给规划公司,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租金为4000元/年,以及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蔡枝滔等村民得知后,认为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议,该合同将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遂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与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蔡枝滔等106个村民认为村委会、规划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存在主体资格不适的问题;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因上述合同违反了该民主程序, 故对蔡枝滔等106个村民提出确认村委会、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规划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如何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只是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合同效力。
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3号湛江市东海岛实验区东简镇某村村民小组与吴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村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林地给吴某经营,依法属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而在本案中,法院却认为,“规划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本院不予采信”。同样是有关处置集体财产合同效力的案件,同样为广东省法院审理, 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对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我们应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笔者提供参考方法如下:第一,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如果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则属于管理性规定;第四,效力性规定主要针对行为内容,而管理性规定主要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等,均属于管理性规定。但是对上述判断标准要综合运用,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关于营业范围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调整对象主要是主体资格,但由于此类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 因此应认为是效力性规定。
三、未经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效力定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不予认可, 笔者认为该法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理由将在下文中予以解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很明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未经过村民会议程序的合同无效。然而本案中法院却直接适用该法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有失妥当。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本案中所涉村民的利益,则为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划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也并没有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结合到本案中,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大程度着重国家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属于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的调整规范,并不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更未涉及到村民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该法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笔者随机抽取了广东省内部分法院审理的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而处置集体财产的合同效力的案件,从2004年到2014年的55个案件样本中, 只有3个案件是认定合同有效(且为农业承包合同而非租赁合同),即94%的该类案件在广东省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是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包括本案。
笔者分析,司法实践与理论出现上述悖论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村民集体财产处分案件多为金额大、人员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稍有不慎,社会影响就非常大,进而使得法院的维稳压力较大。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基于实际社会效果、对更多利益体的保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多认定没有经过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无效。
四、小结
承租人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事宜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村委会处分 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 承租人在承租农村集体物业时,对该物业的出租是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村委会是否有权处分集体财产保持应有的谨慎,确保合同有效。
对尚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措施。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农村集体物业尚未履行民主程序,则其面临着合同无效的风险。此时,可对无效合同予以补正。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就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农村集体物业租赁事宜;第二,根据村委会的议事规则或章程规定的补正手续进行补正;第三,让村民代表在村委会的资产报告或财务报表上签字;第四,由村委会出具承诺函,书面明确由其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应确保能够取得的证据都已在举证期限前提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那么,何为“新证据”呢?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中,规划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交接备忘录》、《公证书》、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因该证据均可在一审期间取得,故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法院不予接纳。
3.机械与电气设备 篇三
230亿元
总排名 25三一集团
男 58 出生于湖南涟源 中南矿冶学院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建筑及起重机械
上市公司:三一重工(600031),2003年6月IPO;
??三一国际(00631.HK),2009年11月IPO
2013年,三一重工的国际化布局收益凸显,中东、亚太、俄罗斯、南非、北非等海外五大区全部实现盈利,三一美国亦首次实现盈利,在巴西、中东等战略新兴市场,三一产品也逐渐站稳了脚跟。此外,三一资本国际化亦有重大举动,三一重工与全球领先起重机制造商奥地利帕尔菲格集团合资后,2013年再次宣布交叉持股。三一重工将持帕尔菲格10%的股份,帕尔菲格则通过增资方式获得三一重工起重板块业务10%的股权。
2孙伟杰家族
219.2亿元
总排名28杰瑞股份
男 51 出生于山东烟台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大专
公司总部:山东烟台
主要行业:油田、矿山设备制造
上市公司:杰瑞股份(002353),
??2010年2月IPO
受益于美国页岩气高景气对压裂设备的需求,杰瑞股份屡获大单,成为沪深两市近年来的大牛股之一。2013年杰瑞股份实现营业收入37亿元,同比增长55.2%;实现净利润9.85亿元, 同比增长53.2%。公司钻井设备产业链日趋完整,一体化服务能力正在形成,仍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孙伟杰为杰瑞股份第一大股东,截至2014年3月底,他持有公司23.23%的股份。
3张静章家族
145.1亿元
总排名66海天国际控股
男 77 出生于浙江 大专
公司总部:浙江宁波
主要行业:注塑机
上市公司:海天国际(01882.HK),
??2006年12月IPO
2013年,海天国际营收及利润均创历史新高,收入增长14%至72.01亿元,净利润增长22%至12.06亿元。其内销增长更高达19%,占总收入的69%。注塑机行业增速正在放缓,但海天国际凭借其在技术、生产和财务方面的优势,弥补市场弱势,进一步确定了行业领导地位。这家1966年以100元资本创立的老牌企业,已成长为国内最大的注塑机生产商。
4黄立
101.7亿元
总排名106高德电气
男 51 出生于陕西西安
华中理工大学电信系硕士
公司总部:湖北武汉
主要行业:红外热像仪
上市公司:高德红外(002414),
??2010年7月 IPO
具备军工产品生产资质的高德红外,由黄立于1999年创办。2013年6月,高德红外公告称,其控股股东高德电气拟将持有的高德红外750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黄立。高德电气持有高德红外68.37%股权,而黄立持有高德电气97%的股权。这一“左手倒右手”的公告发布后,高德红外股票逆势走出一波上涨行情,引发市场猜测和质疑。
5姚新义家族
100亿元
总排名108盾安集团
男 50 出生于浙江诸暨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公司总部:浙江杭州
主要行业: 制冷设备及配件、民爆化工、房地产、新能源
上市公司:盾安环境(002011),
??2004年6月IPO
盾安环境2013年实现营收64.67亿元,同比下降14.68%。受国家投资放缓影响,其风机业务亏损加大。此前盾安光伏资产大额亏损,2013年6月,盾安环境将其所持4家公司的光伏资产及其延伸权益转让,完成光伏资产的剥离。剥离后,公司主营业务为传统的制冷设备及配件制造、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业务。通过转让资产获得的可观现金流,将主要投入可再生能源业务。
6曹克坚
87.2亿元
总排名146开山集团
男 52 出生于浙江衢州
浙江工业大学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公司总部:浙江衢州
主要行业:机械制造
上市公司:开山股份(300257),
??2011年8月IPO
开山股份是国内最大的空气压缩机制造企业,其压缩机产品的节能水平处于行业前列。受益于节能产品补贴推广等政策,2013年公司生产的空气压缩机销量实现正增长,新产品膨胀机进入快速成长期,工艺压缩机和冷媒压缩机的推广也取得初步成功。
7王坤晓
85.8亿元
总排名148杰瑞股份
男 45 华东冶金学院
公司总部:山东烟台
主要行业:油田、矿山设备制造
上市公司:杰瑞股份(002353),
??2010年2月IPO
王坤晓担任杰瑞股份副董事长,截至2014年3月底,他持有公司16.03%的股份,为第二大股东。
8南存辉
80亿元
总排名153正泰集团
男 51 出生于浙江乐清
北京工商大学企业管理硕士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
公司总部:浙江乐清
主要行业:低压电器、太阳能
上市公司:正泰电器(601877),
??2010年1月IPO
南存辉少年时曾是鞋匠,1984年与胡成中合办求精开关厂,1991年成立中美合资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正泰电器已发展为中国低压电器行业产销量最大的企业,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119.57亿元,同比增长17.08%;净利润15.42亿元,同比增长22.21%。截至2014年3月,南存辉及其亲属直接持有正泰电器8.22%股份,同时通过持有正泰集团44%的股份,控制正泰电器65.17%的股份。
9刘贞峰
70亿元
总排名182杰瑞股份
男 53 北京科技大学
公司总部:山东烟台
主要行业:油田、矿山设备制造
上市公司:杰瑞股份(002353),
??2010年2月IPO
截至2014年3月底,刘贞峰持有杰瑞股份13.18%的股份,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9张跃
70亿元
总排名182远大空调
男 54 出生于湖南郴州
郴州师专美术专业
公司总部:湖南长沙
主要行业:中央空调
张跃曾是美术教师,1984年辞职下海,1988年与弟弟张剑一起研制出无压锅炉,并获得专利,在湖南郴州注册了郴州温泉采暖设备厂。几年后,张氏兄弟研制出国内中央空调行业第一台直燃机,1992年创办远大空调。近些年,张跃关注的话题拓展到绿色节能、可持续城市建设规划。远大也把可持续建筑列为新业务,但其计划在长沙投建的世界第一高楼天空城市至今仍未建成。
11柳长庆家族
63亿元
总排名216科大聚龙集团
男 62
出生于黑龙江齐齐哈尔
辽宁大学经济管理专业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公司总部:辽宁鞍山
主要行业:金融办公自动化设备制造
上市公司:聚龙股份(300202),
??2011年4月IPO
除担任聚龙股份董事长外,柳长庆还是国家金融安全装备及系统研究中心主任。他曾先后研制出中国第一台微电脑自动扎把机、世界第一台全自动捆钞机器人。2013年聚龙股份实现营收超过8.6亿元,同比增长71.46%;净利润2.7亿元,同比增长89.28%,公司主导产品纸币清分机、人民币鉴别仪、金融物联网—人民币流通管理系统等均大幅增长。
12仇建平家族
56.1亿元
总排名268巨星投资
男 52 出生于浙江奉化
西安交通大学机械铸造专业硕士
公司总部:浙江杭州
主要行业:五金产品
上市公司:巨星科技(002444),
??2010年7月IPO
上世纪90年代初,仇建平辞掉铁饭碗创建的巨星科技,其后发展成为亚洲最大的以五金工具为主营的企业。2013年,巨星科技实现营业收入26.5亿元,同比增长14.8%;实现净利润4.2亿元,同比增长50.5%。2013年12月,仇建平夫妇减持巨星股份,套现超4亿元。减持后,二人直接持股比例由22.4%变更为17.47%。仇氏夫妇同时通过持股85.6%的巨星控股,间接控制巨星科技48.22%的股份。
13崔根良
55亿元
总排名272亨通集团
男 56 出生于江苏吴江 硕士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公司总部:江苏吴江
主要行业:电缆、热电、房地产
上市公司:亨通光电(600487),
??2003年8月IPO;
??亨鑫科技(HXT.SGX,01085.HK),
??2006年5月新加坡、
??2010年12月香港IPO
2014年1月,亨通光电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7400 万股股票。亨通是目前国内唯一实现线缆产品全覆盖的中国500强企业,拥有了海洋光电传输线缆产品的关键技术。20世纪80年代末,崔根良从部队复员后接手了一个负债120万元、濒临倒闭的农机厂,并将其定位于电缆、光缆业,后发展为亨通集团。
13胡成中家族
55亿元
总排名272德力西集团
男 53 出生于浙江乐清
美国洛杉矶大学MBA
公司总部:浙江乐清
主要行业:电器制造、LED、能源矿业、投资
上市公司:广东甘化(000576),2011年2月收购
1984年,23岁的胡成中与南存辉一起投资创办求精开关厂。十年后,胡成中以浙江德力西电器实业公司为核心,组建了浙江省首个省批股份合作制电器企业集团—德力西集团。德力西集团持有广东甘化1.84亿股份,占其总股本的41.55%。2013年,德力西集团将其中的9200万股份质押给了银行。
15袁富根家族
51亿元
总排名307东山精密
男 63 出生于江苏苏州
公司总部:江苏苏州
主要行业:精密金属制造、LED制造
上市公司:东山精密(002384),
??2010年4月IPO
东山精密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约26.24亿元,同比增长44.48%;净利润2851.5万元,同比增长125.79%。业绩增长得益于新增LED业务的稳定增长。截至2013年底,袁富根、袁永峰、袁永刚父子三人合计持有公司64.35%的股权。东山精密2010年上市之时,主要产品本是精密压铸和精密钣金,后在2011年增添了LED生产线,主业在逐步转型中。
16金福音家族
50亿元
总排名312人民企业集团
男 63 出生于浙江乐清
华东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公司总部:上海
主要行业:电力设备、电器仪表
创业前,金福音在一五金厂当了5年厂长,1984年他来到上海,创办了上海京华机电商店。此后数年,京华机电商店的连锁店越开越多,在此基础上他成立了上海大华机电设备总公司。1996年他重组整合了多家企业,成立了上海人民企业,担任董事长至今。
16王水福家族
50亿元
总排名312西子联合控股
男 59 出生于浙江杭州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公司总部:浙江杭州
主要行业:设备制造、房地产、零售
上市公司:百大集团(600865),1994年8月IPO;
??杭锅股份(002534),2011年1月IPO
2013年,“西子系”旗下两家上市公司资本动作不断。杭锅股份筹划定增购买资产,后宣布失败;百大集团公布其大股东西子联合将控股权转让给西子国际,西子国际为陈夏鑫一人控股。陈是王水福的妻弟,两人一起创业。在西子联合中,王水福任董事长,陈夏鑫任总裁。另外,王与陈分别持西子电梯集团55.62%、44.38%的股份, 从而掌握杭锅股份44.99%的股份。陈夏鑫之妻谢水琴还另持杭锅股份 22.44%的股份。
16袁凯飞
50亿元
总排名312新世纪造船
男 62 出生于江苏靖江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公司总部:江苏靖江
主要行业:造船
因产能过剩,新造船价跌破盈亏线,2008年后,新世纪造船未获得新订单,曾一度停产。2013年3月以来,情况似乎有好转,新世纪造船和新时代造船共获得了40艘新船订单,包括备选订单和意向订单在内。不过根据最新市场传言,有些订单因价格和交货期问题并没有谈妥。
19任元林
46.9亿元
总排名373扬子江船业
男 61 出生于江苏江阴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公司总部:江苏江阴
主要行业:造船
上市公司:扬子江船业(YAZG.SGX,
??9116090.TWSE),
??2007年4月新加坡、
??2011年1月台湾IPO;
??*ST国恒(000594),
??2014年1月收购
2013年,造船业仍在寒冬,扬子江船业的资金面紧张。任元林资本运作频频,2014年1月,通过旗下企业和一致行动人接连入股*ST国恒和*ST中达两家公司,交易完成后,任元林持有*ST国恒12.08%的股份,为其第一大股东;同时将拥有*ST中达16%股份,与第一大股东不相上下。
20梁光夫/梁小雷
45亿元
总排名388春和集团
男/男 83/52 出生于浙江临海
-/法国巴黎大学国际贸易专业
公司总部:浙江宁波
主要行业:造船、海洋工程、资源、物流
上市公司:MAG(MAA.TSX),
2011年8月收购
2013年,春和集团旗下的MAG取得位于刚果的蒙哥钾盐项目开采权。MAG是春和集团于2011年收购、于多伦多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加拿大矿业公司。一直以来,梁小雷与其父梁光夫创建的春和集团都在跨界拓展,1995年起步于轻工业,8年后并购两家船厂组建了太平洋造船集团,3年后又打造出完全独立于造船之外的海工板块;随后不久,资源投资和远洋物流又出现在公司战略表上。在造船业寒冬,跨界转型与多板块联动成为其防御进攻战略。
20王伟耀
45亿元
总排名388沃得集团
男 51 出生于江苏丹阳 南京理工大学MBA、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
公司总部:江苏丹阳
主要行业:机械制造
上市公司:大亚科技(000910),
??1999年6月IPO;
??沃得精机(JWEG.SGX)
??2006年4月IPO
王伟耀1982年高中毕业以后开始创业,6年后创办丹阳市纺织附件厂。今日的沃得机电正是以这家固定资产只有几千元的小厂为基础,发展成了拥有8个子公司、一家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沃得精机是镇江首家境外上市企业。2004年大亚集团改制后,沃得公司持有大亚集团40%的股份,间接持有大亚科技股份。
20郑元豹
45亿元
总排名388人民电器集团
男 56 出生于浙江乐清
上海电视大学经济管理专业
公司总部:浙江温州
主要行业:低压电器、仪器仪表
人民电器集团以工业电器为核心产业,拥有12家全资子公司,85家控股成员企业,800多家加工协作企业和3000多家销售公司。其2013年总结透露,已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过15%,利润总额增长超过18%。2013年缴纳税收总额达1.91亿元。其掌门人郑元豹少时家贫,曾捕鱼习武。1995年,企业扩张时期,曾一举吞并66家企业,被业内称为“并购狂人”。
23王柏兴父子
44.5亿元
总排名413中利科技
男 58 出生于江苏常熟
公司总部:江苏常熟
主要行业:特种电缆
上市公司:中利科技(002309),
??2009年11月IPO
2013年前三季度,中利科技亏损逾2亿元,但最后一个季度,业绩惊天逆转:全年实现营收83亿元,同比增长31.30%;净利润1.5亿元,同比减少34.42%。其转亏为盈的关键是公司的光伏电站项目集中在四季度确认收入。其公告还表示,2013年度有一笔已销售的电站业务未在当年度确认,从而影响了2013年业绩,该笔交易净利润约2.1亿元,预计将在2014年实现。
24何亚民家族
44亿元
总排名415利君股份
男 57 出生于四川南充
公司总部:四川成都
主要行业:水泥、矿山专用设备制造
上市公司:利君股份(002651),
??2012年1月IPO
利君股份2012年登陆A股市场, 2013年实现营收8.87亿元,同比上升10.34%;净利润3.18亿元,同比上升8.78%,2013年分配现金股利4.89亿元,导致公司总资产比年初减少5.49%。何亚民及其女何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70%。
25陆永华
42.1亿元
总排名428林洋电子
男 51 出生于江苏南通 中国人民大学、
苏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公司总部:江苏南通
主要行业:仪器仪表
上市公司:林洋电子(601222),
??2011年8月IPO
2010年,陆永华将其一手打造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林洋新能源股权转让,全力助推主攻智能电表的林洋电子上市。2012年,林洋电子公告,投资1亿元设立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归光伏业。不过,再创的林洋新能源并没有选择资本集中的大型地面电站,而是定位于适合家庭用的小型光伏系统。
26敖小强
42亿元
总排名429雪迪龙科技
男 50 华南理工大学
公司总部:北京
主要行业:仪器仪表
上市公司:雪迪龙(002658),
??2012年3月IPO
拥有技术专长的敖小强,1998年创建北京雪迪龙,从事污染物、烟气监测及环境检测系统的研发。获益于环保政策,2013年,雪迪龙实现营业收入5.89亿元,同比增长55.60%;净利润1.34亿元,同比增长34.34%。当年11月,雪迪龙申请承担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已通过立项审批。
27张道才家族
41亿元
总排名437三花控股集团
男 64 出生于浙江新昌
公司总部:浙江新昌
主要行业:房地产、制冷、汽车零部件
上市公司:三花股份(002050),
??2005年6月IPO
三花股份于2013年二季度将之前收购的德国亚威科集团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溢价收购而形成的商誉为1.3亿元。2013年中报显示,亚威科集团已资不抵债,净资产为-14.96万元。三季度亚威科集团的亏损仍在扩大。2014年3月,三花控股减持三花股份463万股,减持后持股49.82%,张道才仍为控股股东。
28汪立平/钱佩新
40.6亿元
总排名439恒立油缸
男/女 48/49 出生于江苏无锡
大专/高中
公司总部:江苏武进
主要行业:通用设备制造
上市公司:恒立油缸(601100),
??2011年10月IPO
2013年6月,汪立平妻子钱佩新增持了恒立油缸48.46万股后, 表示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继续择机增持。12月恒立油缸公告,钱佩新已完成增持计划,共计增持了100.06万股,占总股本0.16%。增持完成后,控股股东家族合计持股75.48%。恒立油缸2013年整体涨幅并不抢眼,但其十大流通股东一直是机构云集,三季末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有两家社保基金、一家私募基金、光大证券及四家公募基金。
29孙平范
39亿元
总排名489慈星股份
男 45
出生于浙江宁波
复旦大学EMBA
公司总部:浙江宁波
主要行业:纺织器械制造
上市公司:慈星股份(300307),
??2012年3月IPO
孙平范1988年创办台州金星针织机械厂,投身针织机械生产。慈星股份公告,2013年盈利同比下降10%-25%,主要由于客户销售担保贷款违约导致公司为客户代偿款不断攀升,营业外支出及所得税费用大幅上升。2014年初,慈星股份先后公告与两家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进军机器人产业链、开展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和销售业务。
30李新炎家族
38.7亿元
总排名491龙工集团
男 63 出生于福建龙岩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公司总部:上海
主要行业:装卸及建筑机械
上市公司:中国龙工(03339.HK),
??2005年 11月IPO
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四
签订日期:2010年1月1日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湖南省一鼎环保有限公司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永州市光华工程机械租赁公司
乙方因为自身没有工程机械,所以所有工程所需要的相关工程机械,乙方只能向甲方进行租赁(甲方没有的设备除外),在乙方需要工程器械的时候,甲方给乙方以租赁方式提供机械设备。双方达成友好合作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所有机械:
日立挖掘机EX120-
5、EX200-6各一台,挖掘机MY100A-S一台,三一SY200-7挖掘机一台,推土机T14一台、ACBY三台、BMB-6三台,皮卡车BQ1021J6一辆,载重汽车CPNVH两辆,单斗挖机MQGJ一台,压路机YZ一台,光轮压路机3Y12三台,振动压路机OY012两台,混凝土泵车W206一台。
使用地点:乙方工程实施所在地点。
第二条:甲方为租赁机械配备操作手1名,其每人工资1500元/月,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责安排操作手的食宿,其食宿费用也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三条:租赁期限
由甲方工程进度而定,具体需另行起草合同。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乙方所有工程所需要的相关工程机械,全部由甲方以租赁方式提供给乙方,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另行起草的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2、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1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40小时(甲方免收租金天数对应的台班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间),确因工作所需超出240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按月租结算,如设备租赁期
不足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超出工作小时加班部分,另计收加班费。
第六条: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设备租赁期间,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10000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乙方。
第七条: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机械在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交货。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机械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机械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机械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八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燃油、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维修一次使用的配件1000元以下由乙方负责承担,在1000元以上由甲方负责承担。
2、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超过三天,每超一天,应免收乙方相应天数乘以8小时租金。
3、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机械运费的承担
租赁机械的进退场的费用、运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进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机械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在当日停机,如付款后继续租(使)用,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保证金额200%的违约金。
3、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法院,根据法院的有关程序进行上诉裁决。上诉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承租方(乙方):出租方(甲方):
5.机械加工设备租赁合同 篇五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根据乙方上级批准的项目和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向乙方租赁以下设备使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将所使用设备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三、甲方确保所租赁给乙方的设备为完好状态。如果设备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由乙方承担修理及维护费用。因出租方操作人员造成的机械故障事故,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租赁期满后由双方设备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状况,保证设备在交回使用权后是完好状态。
四、设备租赁期限为_____个月,租期从起止,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含税),由乙方在每月月末按期向甲方承付租金,如果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乙方设备使用权。
五、双方发生争执,可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6.生产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六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乙双方交付租赁标的物。
2、甲在向乙方移交标的物时要保持现有厂房、仓库、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完整,与建筑平面图和设备清单相符。甲方及其股东保证对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3、甲方现有聘用人员及其岗位,是否继续使用有乙方决定。
4、合同签订后,甲方不能将乙方租赁的标的物再转租给第三方,或建立新的抵押、质押、担保;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如转让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5、租赁期间,乙方对设备,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要及时保养、维修,保证租赁到期后完整的交付给甲方。甲方保证交付前厂房、仓库房顶不漏雨,窗户不破损。
6、乙方保证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及时缴纳租赁期间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各种税费。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租金,否则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7、租赁期间,乙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需对厂房设施进行改建、扩建,需经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费用双方协商承担,租赁期满,甲方付给乙方花费的成本价。
8、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债权债务及甲方的其他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9、乙方暂用甲方的经营手续,乙方注册自己的商标,商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10、租赁期间,易损件及一次性辅件(如三角带、保养油等)乙方照价支付给甲方费用,甲方所有的备用设备(如乙方使用的各型号电机、备轨、管网等)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更换下来的甲方整体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新添加的可拆卸的整体设备归乙方所有。
11、乙方租赁期间经营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生产所需原料 由乙方自行采购。生产产品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销售,销售货款归乙方所有。租赁经营期间利润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12、免责条款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其他甲乙双方无法抗拒的因素 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因城市改造拆迁,拆迁营业损失补偿归乙方所有。
13、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1) 因甲方原因(如所有权、债权债务、抵押、担保等)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按停产天数应收租金总额的二倍付给乙方。
(2) 合同到期,自动解除,乙方有优先续约权。甲乙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应按剩余期限内租金一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合同终止。
14、标的物的返还
合同到期,乙方按照租赁设备清单归还给甲方,乙方对设备的正常折旧不承担责任,但要保证在归还时设备和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合同终止。
15、未尽事宜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17、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或到县工商局备案,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7.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 篇七
一、农地租赁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地租赁的实质是一个合约缔结和履行过程, 实践中除了一般合约中普遍具有的问题之外, 由于我国相关土地制度的特殊安排, 在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合同的履行和权利救济等环节存在一些突出的法律问题。
1.租赁合同法律要件的缺失
(1) 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效力的不确定性。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故农地租赁的出租方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 不能是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租赁过程中, 承租方为了降低谈判和签约成本, 往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行政组织签订土地集体租赁合同。由于现阶段农业生产效益低和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 许多农户没有承包土地或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造成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地或农户没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租赁时, 往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在没有经过正当的议事程序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此类合同由于主体存在无权处分行为, 往往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便是当地村民以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便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为理由主张合约无效的典型事例。[1]
(2) 合同目的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 依法确认无效。该规定强调了承租方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不当行为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其中, 风险最大的便是改变土地用途和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两项, 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进行鉴别, 一旦农地租赁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方便可以强调承租方的不当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
2.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
(1) 出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农地租赁通常通过集体流转的方式, 出租方众多, 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与承租方产生利益冲突, 干扰甚至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出租方的不适当履行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部分农户由于长期生产、生活习惯养成了对于原有土地的依赖, 虽然土地出租了, 仍然会部分地利用原有土地, 这样就会给承租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实践中存在承租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 原承包户依然在土地上种菜、放养家禽、任意采摘果实等, 增加了承租方的管护成本。另一方面, 承租方往往会被要求雇佣当地农户参与农业生产, 由于生产经营的结果与自身的利益缺乏关联性, 部分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承租方的要求从事生产, 出工不出力。一旦承租方针对性地采取处罚措施, 便聚众闹事, 严重干扰了承租方正常的农业生产。
(2)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能兑现给出租方的收益承诺。部分承租方取得土地后, 便以种种借口拖延或减少土地租金的支付。聘用外地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 违反解决当地农民就业的承诺, 严重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 使得出租方失去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是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部分承租方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幌子, 拿到土地后实施的项目却全部“非粮化”、“非农化”。如北京郊区部分小产权别墅便是承租方借口发展林木生产取得土地后, 变相以生态大棚项目改变土地的用途。
3.合同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
合同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适当履行, 其中一项重要的保障便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土地租赁的目的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而规模化经营通常具有投资大、收益周期长的特征, 一旦合约不能履行, 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相关的投入、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和预期收益等。出租方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农户, 在现阶段国家严格限制土地用途和流转形式的前提下, 其拥有的土地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这些损失。同时, 承租方还将面临赔偿主体众多带来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出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租金损失和土地复耕费用, 同样面临不能合理赔偿的风险。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后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土地流转后承租方如果从事粮食种植、生态农业的, 承包合约终止或解除后, 土地复耕投入较少, 出租方的风险不大。如果流转后承租方从事养殖、农业观光、商业开发等对土地使用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承包合约终止、解除后, 土地复耕所需资金大, 甚至超过了承租方的投入和盈利。特别是当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时, 承租方通常无力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二、农地租赁控制的社会意义
1.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
对农地租赁的控制除了防止承租方改变土地用途, 维护国家农业产业安全外, 还要防止在土地集体租赁过程中, 部分企业“跑马圈地”, 垄断土地资源问题。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 部分承租方企图趁时下土地租金低廉的时机, 实现“跑马圈地”, 并借助政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政策, 获取资金支持, 通过打压和竞争的方式, 消除竞争者, 形成相对垄断, 然后实现公司包装上市, 并从二级市场上卖掉公司获利。[2]承租方本身不是为了发展现代农业, 而是一种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投机行为, 可能导致土地租赁价格的“虚高”, 一旦失败, 便可能导致土地投入不足或撂荒, 严重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2.保障出租农户的长远经济利益
农地租赁中, 一些地方出现了租金“低位固化”现象。通过租赁合同把每亩收益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有的合约长达20年, 租金基本上是参照出租时的种粮效益确定的。由于缺少公开竞价转让环节, 出租方未能与承租方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出现了“农户得利过小、承租方得利过大”的利益格局。农地租赁后, 未来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很多, 土地租赁期限较长, 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 增加种粮补贴等各种财政补贴, 再加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不断上涨, 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加。如果缺乏合理的租金调整等社会控制机制, 无疑会损害农户的长远利益。
部分农业投资人对集约化发展现代农业或生态农业预期过高, 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估计不足, 加之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和农业科学技术, 以致因严重亏损而破产, 给农民的预期收益承诺难以兑现。实践中, 一些承租方貌似财大气粗, 但实际投入农业的资金和给与农民的租金来源, 一是争取国家扶持项目和政策支持, 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退耕还林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流转补贴等;二是银行、信用社贷款;三是社会融资 (甚至非法集资) ;四是少量自有资金。[3]一旦经营困难, 便会出现拖延支付流转费用, 或减少土地投入, 进行掠夺性开发等“机会主义”行为, 导致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只有建立严格的承租方资格审查机制, 选择出合格承租人, 才能保障农户的长远利益。
3.降低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的影响
在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多是对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所惯行的行为方式的法律确认, 这些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特定时期执政党及国家农村或农地政策认许或鼓励下的实践产物, 因此, 不可避免的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探索痕迹, 这就决定了各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4]为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各地政府通过出台各种政策, 甚至出现超越法律规范的措施强力推进土地流转, 意图通过减少“农民”的方式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当“失地”农户在城市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时, 这种保障和发展的阶段性冲突将会导致出租方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租方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之间的法律权利冲突。面对农户的生存诉求, 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难以支持承租方“继续履行”租赁合约的主张, 当然承租方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形下, 应当建立长期租赁合约的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农户的社会保障, 降低这种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对社会的影响。
三、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制度的构建
住房的租赁管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租金限制的方式 (rent ceiling) , 即所谓的“第一代租赁控制”;另一种是租赁过程的控制, 这一模式下仍旧对租金进行控制, 但允许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适当地提高租金, 涨幅通常与通货膨胀同步, 同时加强了租赁合约的控制, 限制出租人解除租赁合约的权利, 形成了“第二代租赁管制”。[5]租赁管制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缺乏效率的一种经济安排, [6]但作为一种社会调节的手段, 如果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仍然能够有效的维护市场弱势方的利益, 从而实现其社会目的。借鉴住房租赁控制机制的经验, 可以在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租金控制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制度。
1.建立租赁合同的审查监管机制
租赁前, 要注意审查承租方的资格条件、农业经营能力水平、投资的资金来源、承担债务的能力等, 防止有的承租方为争取国家的财政资金的投入而实施“假流转”, 导致出租方农户利益受损。
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时,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是原承包户, 杜绝“代签”和“诱签”。一方面, 要明确收益分配机制。已承包农田的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户所有, 未承包农田的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防止利用集体协商的形式损害个别农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对土地租金的约定和合约期满后的土地复耕问题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要求承租方对于土地的恢复提供适当的担保。对于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利益和风险的归属与承担, 应在合约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中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就业问题应当妥善安排, 政府应当审查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 严格地方政府的职责, 规定地方政府在农地租赁中具有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如备案、登记、鉴证、指导合同签订及纠纷调解等,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租赁合同的监管力度。
2.建立租后行为的监督机制
流转后要加强对承租方土地使用的动态监管, 完善土地用途和土地投入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大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 确保承租方能够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和农地的保值增值。鼓励农业承租方与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形式, 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加强出租农户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就业扶持。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之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户而言是基本生存的保障。如果国家不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户在出租土地后不能获得基本生存保障, 将不可避免的造成这种土地蕴含的保障性和发展性的冲突。为了防范出租农户回乡与承租方争夺土地使用权, 政府应当围绕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等, 加强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使得返乡农民工能够在当地实现就业, 防止农地租赁纠纷的产生。
3.建立租金审查和调整机制
租金的管制一直是租赁管制的重要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土地租赁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租金调整机制。租金缴纳方式及数量的安排事实上是双方对未来风险的安排。当前的农地租赁过程中通常采取的是固定租金模式, 往往是以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价格作为租金的计算标准。这一模式下, 承租人承担土地产出的风险, 出租人则承担土地市场价值的风险。[7]不同于传统的地租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 现阶段出租土地的农户在市场经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能力严重缺乏, 再加上部分利益集团的诱导、胁迫, 致使许多情况下租金的安排对于出租农户长远利益不利。
为了减少将来由于不合理租金安排产生的冲突, 政府应当建立租金的审查监督机制。具体应当建立最低租金制度, 用以保护农户的当前利益;高额租金的预警制度, 防止承租人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租金的调整机制, 用于保护出租人的长远利益。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的增加来调整租金, 防止承租人通过合约获得土地自然增值产生的全部价值。租金控制和调整机制应当依据政府定期对土地市场价值的测算而制定, 可以借鉴国外公用土地租赁制度中地租价格和价值的计算方法, 为将来租金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8]
4.建立第三方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分担相关风险。针对现代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高投入而产生的高风险特性, 可以通过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分担市场风险。通过政府补贴方式, 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并逐步扩大保险的范围, 提高保障水平。针对农地租赁蕴含的当事人行为风险, 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经验,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 通过事先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担保, 从而降低租赁双方的经济风险。
四、结束语
农地是一项特殊的商品, 其特殊性为对农户租赁行为进行社会控制提供了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 农地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是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其次, 农地是农户的重要社会保障,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第三, 农地是永久存续的社会资产, 对其进行控制具有可行性。
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的具体制度, 不同于部分国家在住房租赁控制中的严格租金管制模式, 应当采取不直接限制租金数额, 主要着眼于限制和监督双方的履约行为, 同时为出租人提供市场化的租金参照标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尝试, 只是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在加大农业生产投入的同时, 政府应当增加农地租赁的监管投入, 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参考文献
(1) 杨正莲.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J].中国新闻周刊, 2008, (42) .
(2) 岛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伤农倾向值得关注[N].南方日报, 2009-03-13.
(3) 关锐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遍管理缺位亟待改善[J].农村经营管理, 2009, (03) .
(4) 李军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 2009, (08) .
(5) 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03) .
(6) 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7) 张五常著, 易宪容译.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8.文洪机械展出模切烫金设备 篇八
文洪机械以振兴民族工业为己任,致力于打造世界知名品牌。本次展会上,文洪机械将全力展示其全自动模切烫金机和全自动平压平模切机。
全自动模切烫金机
文洪机械生产的系列烫金设备的误差在±0 . 0 7 5 m m,最大速度可达5000张/小时,除了这两方面的优势,其在电化铝控制的智能化方面也可圈可点。而且,文洪机械的全自动模切烫金机除了具有普通烫印功能外,还可选配全息烫印功能,套准误差为±0.25mm。
全自动平压平模切机
文洪机械的全自动平压平模切机具有以下特性。
(1)从日本定制高品质、高速飞达头,最高速度达7500张/小时,模切误差在±0.15mm以内。
(2)采用倾斜式走纸台面,更加适合高速薄纸的输送及定位,配用拉、推两用侧规装置,可依照纸质选用,切换简便。
(3)主动力采用德国西门子电机以及日本安川变频器调速。
( 4 )模切部版框采用气动锁紧系统,方便操作,两套模切钢板由日本公司定制,硬度达H RC47~53,精准耐用。
(5)带有工作压力保护装置,最高压力300吨,超压停机保护。
(6)具有七条叼纸牙排,每条有10个进口精钢叼纸牙片及配套牙枕(日本生产航空铝材),牙排定位可做前后微调补偿。
(7)采用自动排(靠)齐装置,配以毛刷及喷气吹风系统,使纸张堆叠更加整齐、完美。
9.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罐车) 篇九
甲方(承租方):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2标第二项目分部 乙方(出租方):成都市金牛区金相机械租赁经营部
鉴于甲方承建的成渝客专线下工程部分土建工程项目,因工期紧,施工任务重,故甲方拟将工程施工所需部分混凝土的运输工作委托给乙方负责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地点、主要工程量、租赁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用途
1、工程地点:成渝客运专线DK90+704~DK105+180段,若甲方需要乙方配合完成甲方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任务,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具体运价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主要工程量:成品混凝土约25万方,实际数量以乙方承运数量为准。
3、设备数量及型号:乙方向甲方出租的机械设备为车况良好的进口五十铃、欧曼牌8~10方混凝土运输车,数量暂定4台,实际车辆需求量以甲方通知乙方进场的设备数量为准,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场的设备,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若前期包月阶段,乙方所出租车辆表现良好,甲方承诺包月期满,乙方进场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少于10台;若甲方因对乙方车况,人员、车辆管理等不满意,甲方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终止合同,乙方车辆自动退场,甲方按月租付清月租款,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用途:甲方承租乙方混凝土运输车用于甲方承建的成渝客运专线线下工程施工所需混凝土运输。
二、合同期限:
自甲方通知乙方进场至甲方主体工程施工完毕或甲方通知乙方退场时止,具体用车数量由甲方确定,乙方无条件服从调配,但甲方需确保乙方每台进场车辆施工时间不得少于五个月(乙方车况不佳或违反合同约定条款除外)。
三、单价、结算方式及付款:
1.单价:运距在5公里(含)以内的,砼运输单价为22.00元/m3;运距在5~8公里(含)时,砼运输单价为24.00元/m3;运距在8~11公里(含)时,砼运输单价为26.00元/m3;运距在11~14公里(含)时,砼运输单价为28.00元/m3;运
距在14~17公里(含)时,砼运输单价为30.00元/m;运距在17~20公里(含)时,砼运输单价为32.00元/m3。此单价含混凝土运输车的一切税费(车辆的税费)、保险费、油料费、保养费、折旧费、修理费、配件费、司机工资、伙食费、进出场费、税金(租赁发票)等全部费用,此单价一经确认,无论任何原因均不予调整。
每台车每月甲方向乙方保底结算运量为1300立方,不足时按每车每月1300立方结算租金,超过1300立方时按实际运输方量结算运费。当每台车每月实际运输方量不足1300立方时(非乙方原因),乙方实际运输的混凝土按合同约定的运距价格进行结算,差额部分甲方按每立方25.00元的价格给乙方结算,以补偿乙方损失。若因甲方便道路况较差,乙方车辆不能满负荷运输的,甲方不追究乙方责任,即不降低保底方量,乙方也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其他额外补偿。
构造物较长,跨运费区段的,以综合运距(构造物中心)划定运价;运输线路有调整的,按调整的实际运距结算。
2.结算周期:每自然月的26日至下月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第一个结算周期为车辆到达甲方搅拌站第二日至本月25日,最后一个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车辆实际退场前一日。
3.结算依据:以甲方砼站电脑打印票的砼方量为每车运输量,然后将所有车次量进行累加为每车当月总运送量。每车由甲方砼搅拌站电脑打印砼运输单,出站时由乙方司机签字确认,乙方司机交由施工方签认后的乙方结算持有联在每月26日由乙方交由甲方计划部进行结算,并由甲方开据收到数量证明及出示相应正式结算单。
4.税金:以上单价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税务发票给甲方。但发票金额应扣减燃油金额及司机工资。(包月的租赁费用乙方全额提供税务发票)
5.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为每月30日以前结算当月款,且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租金的90%(转帐付款或现金),余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在乙方车辆撤场前一次付清。若遇到业主拨款滞后,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但顺延不得超过21天,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且乙方可单方面退租,并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履约保证金累计达到每车25000元时,甲方每月全额支付乙方租金。
四、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要求
乙方所提供用于执行本合同的混凝土运输车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1.必须为容积8方以上的进口三菱、五十铃、欧曼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其中三菱、五十铃、欧曼品牌车的数量不能少于总车数量和的80%,且需经得甲方同意方可进场。
2.车况良好,无漏油现象,车龄不得超过四年。
3.乙方按实际工作量大小配备每车1~2名司机,且持有效证件上岗。乙方司机需服从甲方调度安排,24小时侯命,随叫随到。其工资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司机不听从安排延误甲方施工时间,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也可据此单方面中止合同。
4.乙方安排驾驶员按照国家相关机械操作规程和自身机械的性能使用运输车辆,对车辆的正常损耗及其折旧,乙方自己承担;因操作问题带来的一切事故及损失,甲方概不负责,一切后果乙方自理;乙方应派专人妥善保管、使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因保管不善造成乙方车辆损坏、丢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5.设备在出租前须由乙方提前保养、整修。施工运输期间加强保养及预维修,尽量在施工空档进行维修、保养,以能满足甲方施工需要。
6.每月给乙方每台车辆2天修车及保养时间。如由于乙方车辆原因造成每月每台累计超过2天时间停运,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车辆。故障车修养超过2天部分按天扣减本辆车的相应月保底量(即:每台车每天的保底量按1300立方/28天,不分大小月,每天扣减46.4方)。
五、包月
因前期甲方施工产能较小,乙方同意按月租方式出租四台混凝土运输车给甲方施工,租赁期限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至,此期间,每台运输车按人民币25000.00元/月结算,此费用含除动力油料外的一切费用,期间车辆燃油由甲方无偿提供,司机住宿场所由甲方负责安排,床上用品、生活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可以在甲方食堂用餐,甲方按照甲方职工的标准扣除乙方人员餐费。其余双方权利及义务同合同第“六”款条款约定。
六、其它事宜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运输线路或停车场所行运或停放,禁止乱行乱停,严禁破坏任何原有植被。乙方需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车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因乙方故意隐瞒事实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驾驶员须听从甲方人员(拌合站领导、调度、现场技术人员等)调度,并按甲方要求装料、运输、卸料。对于不服从甲方指挥的运输车辆,甲方有权进行每次500~1000元的罚款,对于乙方司机恶意冲撞甲方拌合站的,甲方视情况给予乙方每次1000~5000元罚款。
3.机械租赁期间,乙方所提供机械司机必须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不得非司机驾驶,杜绝任何事故发生。若发生事故,则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4.若施工中乙方私自倒卖油料或接私活,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5.运送沙浆及非乙方原因由甲方安排每车运送5立方以下的混凝土时,按本车的最大运送能力的50%按砼的相同运输单价进行结算。
6.砼及沙浆以外的运输使用:如拉水等,需另行临时商议价格并另行结算。
7.燃油及润滑油:燃油由甲方组织购买到工地并加到乙方车辆内,甲方按实际购买成本单价及乙方实际使用量确定油费,并在乙方当月的租赁费中扣除。其余附属油由乙方自行购买使用并承担全部费用。
8.乙方司机工资、住宿:乙方司机工资由乙方承担。住宿由甲方提供房屋及床铺并承担费用,床上用品由乙方负责。乙方司机在甲方食堂就餐,甲方按自已职工标准收取相应的生活费,并在乙方当月租金中扣回。如正在运输的司机由于工作原因延误吃饭时,甲方有义务送饭或留饭。
9.车辆维修及车辆规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修车场地。但如由于甲方施工需要,需进入当地政府规定禁入范围时,如需提供通行证等特殊证件时,则此证件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根据甲方施工安排,在运输砼时发生相关过桥过路费,则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10.由于乙方车辆故障原因造成砼不能使用时,甲方按400元/m3扣除乙方租金。如由于甲方拌合站或甲方原因造成砼不能使用时,甲方按正常运输的合同单价给乙方计算本车砼的运输费。
11.甲方无偿提供洗车场地,洗车用水,水管及洗车沉渣池供乙方使用。
12.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生产管理:甲方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制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及内部管理制度对乙方车辆及人员进行管理。但其措施及制度需由双方签认,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处罚单需有事实依据且及时送达乙方驻现场代表签字确认。
13.甲方有义务提供合格的施工便道及相关运输道路并承担费用。
14.在施工便道上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30Km/小时,对于超速行驶的车辆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在靠近居民区或夜间运输时,禁止按喇叭。
15.若甲方调度按照顺序派车,乙方人员每缺勤一次(修车等特殊情况除外),在每台车每月保底1300立方的基础上核减50立方。
16.乙方车辆在甲方油站加油,油价不得超过当地石油公司挂牌价,否则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补偿油料价差。
七、违约责任、效率、解决办法
1.合同签定及设备的退租:在整个合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终止合同。若确实需要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向对方发出请求,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否则若甲方违约,则多支付乙方每台进场车辆一个月的包月租金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若乙方因集体罢工、未经甲方同意自动退场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结算款的10%,最高限额每车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元(¥25000元))。乙方每台进场车辆最低连续租用时间不得低于5个整月。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执行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免除对方责任。乙方根据自身需要且在不影响甲方施工的前提下可自行更换设备,车辆数量不变,但必须经得甲方书面同意,由此产生的进出场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2.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租用期满双方履行完各自义务并结清、支付全部租金后自动失效。
3.合同纠纷的方法:友好协商不成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二份。
甲方(章):甲方代表:
乙方(章):乙方代表:
10.(承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十
发包方(甲方):上海南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条例,为明确设备承包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机械设备承包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开挖方量:
4、施工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5、承包方式: 包开挖、包钢铁、包机械设备、包安全、。
6、结算方式:工程承包以元/立方米单价计价,工程完工以实际施工开挖土方量结算。需二次翻运的工作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另计机械工作台班,双方现场签证。
7、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后,按相应比例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剩余款项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尾款后,三个月内结清。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量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或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证为甲乙双方的结算依据。
(2)乙方须配备合格的司机并持有效的机械操作证,二十四小时随叫随到,以保证甲方施工需要。司机的住宿、工资、伙食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3)设备在承包期间,乙方机械司机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因乙方司机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司机和终止合同。司机在作业期间对机械作业区和自身安全负全责。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规,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乙方负责设备的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设备的修理和日常保养费用由乙方自理。
(4)施工期间设备的燃油供应由乙方负担,其他附属油费用也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手续齐全(合格证、技术检验证等)。如因设备手续不全而被有关部门扣留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设备应保证外观整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满足施工需要,在设备出现故障且不能保证甲方正常施工作业时,乙方应提前采取措施、及时调换设备,保证甲方的施工进度。
(6)乙方的设备管理人员和司机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设备在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移作他用或离开施工现场。
(7)乙方设备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并保证便道钢板的平整、安全。接受甲方安全工作的监督。
(8)甲方不得强迫甲方机手违章作业或超负荷工作。
(9)甲方无权将乙方的设备转租、拍卖、抵押。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
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将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
(2)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该根据《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设备退场结算后合同自行作废。
四、其它: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办人(盖字)经办人(盖字)
地址:地址:
11.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篇十一
您好!我是一位退休在家的老人,1998年5月我把自家一处120平米的门头房出租给了一个远方亲戚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30年,租金每5年一涨,按市场价格确定,每半年交纳一次。开始几年我这位亲戚还不错,每次都按时把租金给我送来。但是近五六年来,他总是无故拖延,每次收租金都成了我和老伴的心病,往往电话打了几十个,跑上十几趟才能把他堵在家门口,把租金收上来。我们年纪大了,实在没有这份精力了。我听说,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了呢?
青岛 赵华闻
赵华闻:
您好!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其中第214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该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5月,是在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当时的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您这份租期30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您所说的,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的情况,您可以在每次到期之日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给他一段合理期限交纳房租,通知可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以便保留证据。如果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仍未交租金,您就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租赁关系,租金的及时交付总是出租人最关心的事情,建议您先把您的立场和难处向承租人阐述清楚,如果承租人并非恶意拖延,只是因为繁忙疏忽,您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等比较便捷的收取租金的方法,以便解决双方的不便,更好地履行合同。
商品房逾期交付 开发商可以免责吗
律师:
您好!我2009年6月购买了一套95平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则按日支付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写上了,如果因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因为购房合同都是房地产公司提前打印好的,也不允许我们购房人改动,我只能一字不改地签订了合同。不想,买房后快3年了,开发商才于最近开始交房。而且,开发商提出不能按时交房是因为这两年夏天气候不正常,雨天过多无法施工造成的,加之小区修改规划无法报批才导致不能交房,责任并不在他们,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所以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只能象征性地补偿业主3个月的物业费。我觉得这样的结果很不公平,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呢?
济南 吕婷婷
吕婷婷:
您好!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提前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文本。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这一条款无疑是免除了开发商自己应负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开发商提出的雨天过多,这一理由属于正常的气候现象,不是自然灾害,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至于小区修改规划未能获批,更是其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逾期交房的事实,并不能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而免除责任,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婚内夫妻间借款 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律师:
您好!我和妻子结婚12年,妻子娘家弟妹较多,日子比较困难,多年来我也一直帮助妻子的娘家。可是,什么事情都是有限度的,这些年来,妻子包揽了她弟妹上大学、找工作、买房等相当多的花销,我觉得难以接受。为此,我们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后来,我要求妻子的弟弟为我给他的10万元买房款写张借条时,妻子表示借条由她来写,算是她借我个人的钱,我们在借条中约定这10万元由妻子在5年内偿还给我个人。其实,当时我们夫妻间财产是一起管理使用的,我同意妻子来写借条,也是想给她一些约束,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现在我和妻子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我想请问,我可以凭这张借条找她要求还款吗?
烟台 刘刚
刘刚: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通过借款的方式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一方通过选择借款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的追求和其他需要,也是对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关系的和谐有益的,因而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您与妻子离婚后,可以凭当时两人达成的借款字据,向她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您的借条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
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
您好!我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住在婆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里。2001年,婆婆单位推行住房改革,我和丈夫拿出8万元钱购买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不过因为是婆婆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上仍然是婆婆的名字,但房子确是由我们夫妻出资并一直居住的。如今,我和丈夫的婚姻出现了裂痕,我想请问,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套房产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平阴 张伟
张伟:
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该处房产只能按照房产证的登记,归您婆婆所有。至于您当时出资的钱,可以按照债权处理,由您婆婆来偿还给您夫妻二人。如果出资时,您没有约定这笔钱的利息,而您这些年又一直居住这套房子的话,您婆婆是无需支付利息的。(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刘洪涛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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