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劳动合同

2024-11-17

昆明市劳动合同(共9篇)

1.昆明市劳动合同 篇一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七)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月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乙方可以减少租金或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9-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9-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9-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9-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昆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________】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11-3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 充 条 款

———————————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名字):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或名字) 乙方【本人】

日期:

收租人签字:

年 月 日

昆明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 刘丰秋 联系电话: 13987666036 身份证号码: 530103196302161543

承租方: 董莲 联系电话: 13888799938 身份证号码: 5323291986072819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高新区昆明正大紫都城2幢9层907号 。

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57.67平方米,使用面积 46.99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2013 年 8 月 1 日至 年 8 月 1 日。双方合同的续签或解除,需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第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承租人拖欠租金时间累计达1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离,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房屋租金人民币 1200 每月,每季度交付一次房租。每次房租应提前 5天交纳,如遇特殊情况可双方再行协商,协商不成仍按该条款执行。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拿到钥匙后,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本合同期内的承租方权利。

2、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转租或合租房屋,应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出租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与网页文字、图片描述基本一致,否则承租方有权拒付租金。

2、出租方承诺其有权签订本协议并承诺承租方不受到任何其他主体提出权利主张,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负责承担。

3、出租方有收取房屋租金的权利。出租方在收取房屋租金之前,应向承租方出具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4、出租方收取租金后,应当保证承租方在租用期间使用房屋并保证出租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无理收回房屋,否则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承租方损失。

5、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 1200 元。

6、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1200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租用期内,承租方应保证出租方的房屋权益不受损害。

2、承租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使用房屋,不得将房屋进行转租或采取其他侵害行为。

3、承租方应当爱惜房屋内的家具等设施,不得故意损害,否则应当赔偿出租方相应费用。

4、承租方在租用房屋之前,应向出租方出具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5、承租方不得无故拖延交纳租金。若无理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 金 1200 元 。

第七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八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出租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承租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承租方需在第一次支付租金的同时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合同期满承租方结清:水电费和燃气费,且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承租方押金。

2、室内家用电器、家具用品正常损坏的承租方不予赔偿。家用电器等用品在保修期内的出现故障,由承租方直接与保修服务商联系免费上门维修。

3、出租方在交付房屋时,应结清该房合同期限之前发生的水电、宽带、物业等全部费用。

4、出租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承租方交纳的费用。

5、出租方若在租赁期满第二年调整租金时,应提前1个月向承租人说明。以便双方续租。

6、承租方在租期内宽带、物业、有线电视费用均由出租方支付。

7、补充

8、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调,作出补充规定,无协商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宜。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4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2份。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 签章)

2013 年 8 月 1 日 20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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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昆明市劳动合同 篇二

关键词:林区,非农就业,影响因素,Logistic模型,福建省三明市

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而非农就业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关键[1]。在当前城乡转型发展的新时期, 中国正经历着农业劳动力的快速转移过程[2,3]。长期以来, 农村人口数量庞大, 耕地资源相对有限, 导致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 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缓慢。较高的非农产业比较效益形成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推力[4]。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逐渐从农业生产向非农就业转移。农村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 不仅对农村劳动力自身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升具有重要影响, 而且对农户家庭收入的提高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 学术界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林业生产及周边环境的影响[5,6,7,8]、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现状[9,10]、非农就业对土地流转的影响[5,11,12]、非农就业的性别差异[13]等开展了研究。总体来看, 针对这一主题的研究颇丰, 但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动态性, 以及观察时间、地点、范围等方面的差异, 使研究结论受到很大影响。其中, 针对林区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较少。林区是以生长、培育、保护和经营林业生产为主的成片原始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地区, 我国林区涉及的地域范围很广, 包括东北林区、南方林区和西南林区。可以看到, 我国林区多分布在山区和落后地区, 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 劳动力转移较为滞后, 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林区人民的增收, 也影响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关注林区劳动力转非农就业, 不仅有利于逐步解决林区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还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体制。鉴于此, 本文选择福建三明林区为研究区域, 采用三明林区农户的问卷调查数据, 构建Logistic回归模型, 实证分析了户主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土地禀赋和家庭经济特征对林区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影响。

1 研究区域概况

三明市位于福建省西北部, 土地总面积229 万hm2。其中, 山地占总面积82%, 耕地占8.3%, 水域及其他占9.7%, 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2012 年, 全市常住人口250.4 万人, 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39.29 亿元, 城镇化水平达52.1%。三明市第一产业劳动力比例偏高, 三明市农业从业人员占乡村从业人员的63.37%, 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5.11%。三明市农村劳动力数量大, 且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缺乏现代产业所必需的文化和技术素质, 是三明市劳动力转移中的首要问题。

2 研究方法

2.1 调查方法

本文研究数据通过农户调查获取, 调查时间为2013 年1 月, 调查主要以入户直接询问并填写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象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 共抽取三明市将乐县和泰宁县的开善、梅口、大田、古镛、安仁5 个镇, 包括岩坑、廖元、鱼川、任宿、上际、麦坑、余坑、谢家坪、梅花、张公、蜈蚣壁、元洋在内的12 个村, 每个村抽取8 个农户进行一对一的入户访谈, 共96 户农户, 其中有效问卷84 份。农户调查的内容涵盖了农户家庭基本特征、教育培训情况、劳动力配置与收入状况、农林业生产、林下经济组织情况等方面。

2.2 分析方法

分析农户是否选择从事非农经济活动, 实质是研究一个二分类因变量与连续或分类自变量之间的关系。本研究利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城乡转型背景下林区劳动力非农就业影响因素[14]。为评价模型的拟合效果, 采用广为接受的Hosmer and Lemeshow指标 (HL) 评价模型拟合优度。Logistic模型形式如下:

其中, p是农户长期外出从事非农工作的概率, 为各项影响因素Xi的线性函数。但因p对Xi的变化在p=0 或p=1 的附近不敏感且非线性程度较高, 故引入p的logist变换:

其中, Logist (p) 为对数差异比, 在p=0 或p=1 的附近变化幅度大, 能够保证与Xi的线性关系。用其来表示p的形式如下:

2.3 变量选择

2.3.1因变量

本研究用1表示农户参与了非农就业, 且规定只要有劳动力外出从事非农就业, 且外出时间大于或等于1个月, 不管劳动力外出数量和构成, 都视为农户参与了非农就业。用0表示农户没有参与非农就业, 规定农户没有劳动力外出从事非农就业, 或部分劳动力外出, 但外出时间小于1个月[15]。

2.3.2自变量

借鉴国内外研究以及根据样本数据的特征, 可以将自变量分为户主个体特征 (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 、农户家庭特征 (包括家庭规模大小、未成年子女数、老人数、青壮年劳动力数) 、土地禀赋 (包括林地块数、人均林地面积、林地离家距离、农地块数、人均耕地面积) 、农户经济特征和林业政策特征5类共11个指标。各指标选取的理论依据具体如下:

1) 户主个体特征:①劳动力年龄越大, 由于身体条件已经难以适应城镇的艰辛工作, 更愿意留在家乡从事农林业经营[16,17];②受教育程度越高, 获得工作信息的能力越强, 所承担的找不到工作的风险也较低, 由此外出务工的成本就低[18]。

2) 农户家庭特征:①家庭规模越大, 赡养的人口越多, 经济压力就越大, 非农就业的可能性越大[10,15];②未成年子女数量越多, 其家庭成员需要腾出时间来照顾他们, 从而限制了外出务工[19];③老人替代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林生产和家庭劳动, 从而减轻了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④青壮年劳动力具有比较优势, 农户倾向安排青壮年劳动力从事非农经济活动。

3) 土地禀赋:①耕地越多意味着农户必将更多的劳动力分配到农业生产中, 从而对非农就业存在一定“排斥效应”[20];②农户林地资源越丰富, 相应的占有更多人力资源, 林业对劳动力的粘性越强[21];③由于分散农林业组织化程度低, 管理水平不高, 资源利用率低, 经营规模不经济, 农户为了获取最大化收益, 更倾向于外出务工[21];④林地离家较远会大大加重生产者的负担, 也给肥料、生产工具、林产品的运输带来了一定困难, 从而使农户从事农林业的意愿降低, 非农就业可能性增大。

4) 农户经济特征:由于农林业比较效益低于非农产业, 收入低的家庭更加渴望通过外出务工改善目前的状况, 迅速提高生活质量[10]。反之, 收入高的家庭可能更愿意在农村“享福”或是发展现代化的农林业, 其外出务工的意愿弱化[19]。

5) 林业政策特征:集体林改对农户增加林业生产投入具有积极作用[22]。林权改革后随着林权证的发放, 农户林地确权面积增加, 林地产权安全增长, 使得家庭主要劳动力更多地参与到了林业经营, 非农就业可能性减小。

通过自变量共线性分析, 进一步筛选出9 个指标 (表1) 。

3 结果与分析

被调查的84 户家庭, 人口合计391 人, 有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农户占76.2%, 没有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占23.8%。从事非农就业的农户年均收入为10.2万元, 未参与非农就业的农户年均收入约为8.3 万元, 农林业的收益明显低于务工收入。表2 为因变量和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 以及自变量对因变量的预期影响方向。

将上述变量代入模型中, 模型很好地拟合了数据 (表3) , 并得到了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模拟结果 (表4) 。

3.1 户主个人特征

“户主年龄”的系数不显著, 这与劳动力年龄越大, 越愿意留在家乡从事农林业经营的假设不一致。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当地农林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仍然较慢, 传统农林产业和优势产品组合化程度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均较低, 难以适应现代化农林业的需要, 导致农户从事农林业经营的收入过低。为了提高家庭生活福利, 有能力或有意愿非农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无论年龄如何都会选择外出务工。

“受教育程度”对非农就业的影响效应为正, 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 (表4) , 显著性较强。这说明其它条件相同时, 受教育程度越高, 林区劳动力更趋向于外出务工。一方面, 受教育程度越高, 劳动力获得工作信息的能力越强, 维护权利的意识也越高, 因此其留在城镇就业的机会越大。另一方面, 受教育程度越高, 则劳动力素质越高, 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就越强, 收入也就越高[18]。在被调查的样本中, 受教育程度在小学水平及以下的占51.2%, 在高中水平以上的仅3.4%。可见, 受教育程度偏低是制约林区劳动力外出务工的重要瓶颈。

3.2 农户家庭特征

“家庭人数”对非农就业的影响为正, 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4) 。林区农村家庭人口数越多, 其越可能选择非农就业。这说明其它条件相同时, 家庭人数越多, 所要赡养的人口越多, 劳动力承担的经济压力和责任就越大, 非农就业的可能性越大。

“未成年子女数”通过显著性检验, 并对非农就业有负的显著影响。说明如果未成年子女较多, 父母就需要腾出时间来照顾他们, 从而阻碍劳动力离开家庭外出务工。

3.3 土地禀赋

“林地离家距离”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林地离家距离”之所以不显著, 可能是因为调查样本户均林地离家距离仅为1.93 km, 步行或驾车前往耗时短, 不会提高林地的管护成本。因此“林地离家距离”变量不构成影响林农外出务工的主要因素。

“人均耕地面积”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主要源于当地耕地资源十分匮乏, 调研数据显示, 样本的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85 hm2, 低于全国人均水平 (0.093 hm2) 。调研时还发现, 当地的耕地多用于种植瓜果蔬菜, 自产自销, 不能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 很多地方通行的耕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在此也不能发挥规模效应。在此背景下, 耕地的多寡并不能影响林区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决策。

“人均林地面积”变量对外出务工呈负向影响。调研数据统计显示, 从林地拥有量上看, 人均林地面积为0.355 hm2, 户均林地面积为1.59 hm2;在拥有林地的农户家庭中, 多者通过灵活多样的林权流转方式承包林地达29.27 hm2, 少者将林地流出后仅余0.07 hm2。拥有林地面积小的农户, 林业经济生产的规模小, 总体效益难以上升, 倾向于外出务工。而拥有林地面积大的农户, 在充分实现规模经济的情况下, 实现了成本的下降和资源的节约, 提升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获得可观林业收入, 非农就业意愿弱化。

3.4 农户经济特征

“家庭收入”的系数显著为负, 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 (表4) 。即农户在林区的收入越高, 林农就越倾向于留在本地而不是外出务工, 其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长足改善, 消费水平也显著低于城市, 具有较高收入的农民能够支付农村生活的消费需求;二是城市里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不具有足够优势, 不能享受与户籍人员均等的医疗、教育、保险福利, 这种“二等市民”待遇大大提高了生活成本和精神成本;三是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现实需要迫使农民选择在农村就业。这不仅与Lee[23]和Todaro[24]提出的依据城乡收入差 (实际或预期) 来考虑是否流动的理论符合, 还与林区的现实相符合。

3.5 林业政策特征

“参加林改情况”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改革距离调查的时间较短, 林业政策的长期效益还没有显现出来。正如刘璨[24]所说, 一项集体林产权制度的影响是长期的, 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与其绩效之间存在滞后效应, 因此, 分析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的绩效需要假以时日[2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劳动力非农就业的长期影响还有待以后的追踪研究。

4 结论和建议

随着林农受教育程度的提高, 林农对身份转变的认识显著提高, 对职业化的非农化倾向明显增强, 对城镇因素的反应更加敏感和强烈。林区家庭类型以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为主, 家庭人数越多, 小孩越少, 劳动力流动率就越高。此外, 林地禀赋对林区劳动力流动过程有着显著影响。人均林地面积越丰富, 林业对劳动力的粘性就越强, 林农外出务工的意愿下降。非外出务工收入也影响劳动力流动过程, 务农收入和农村非农产业收入是农户决定其成员是否流动所参考的重要依据。因此, 重视微观层次的户主禀赋、家庭特征、农地禀赋和收入差异, 对于促进林区劳动力外出务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述研究结果, 本文建议:

第一, 鉴于教育对林区劳动力非农就业倾向的重要影响, 政府应加大对林区教育的投入, 加强林区农村的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 提高劳动力总体素质。农村劳动力因文化教育程度低和大多数人没有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只能从事简单的劳务活动, 非农就业收入较低。因此, 要普及义务教育, 开展农村扫盲运动,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不断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 形成完整的农村教育体系, 全面提高劳动力的综合素质。这无疑是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 增加农民收入的长远之策。

第二, 未成年子女对林农的外出务工有负的影响, 因此应高度重视外出就业林农的子女教育问题。政府应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解决好林农子女入学问题的政策。同时还应关心林区留守儿童, 凡是留守在输出地的林农子女, 输出地政府和农村组织应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其上学、生活等各项权利。这不仅是孩子成长的需要, 也是青壮年劳动力安心外出从事非农就业的重要条件。

第三, 在林区林地目前仍然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 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担负着农民的养老保障功能, 林农不会轻易放弃林地使用权。因此, 政府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 淡化林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从而为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创造条件。其次, 要积极引导林地要素在农户间流转, 鼓励林农通过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或有偿转包等形式, 转让其林地使用权。这样不但解决了务工农户的后顾之忧, 而且加快林地向“林业大户”集中, 促进规模经营的发展, 提高林农收益水平。

3.昆明市劳动合同 篇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昆民一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明通商场。

负责人罗杰。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青燕,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珍。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陆家棣、刘啸,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吴井社区双龙桥村股份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金荣,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褚建民,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昆明市双龙桥农工商综合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荣,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褚建民,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市明通商场(以下简称“明通商场”)与被上诉人张树珍、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吴井社区双龙桥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昆明市双龙桥农工商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7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明通商场的代理人王青燕,被上诉人张树珍的代理人陆家棣、刘啸,原审被告合作社、服务公司的代理人褚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合作社原名为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吴井办事处双龙桥村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出资成立了服务公司,服务公司又开办了明通商场。张树珍与明通商场在1999年以前建立了租赁关系,由张树珍承租明通商场新区82号铺面经营服装;该铺面的原承租人为案外人周金兰,后改为原告,原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发票现由原告持有,金额为5000元。1999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合作社、明通商场签订《双向承诺书》,约定:合作社、明通商场至少于2009年12月31日前,对商场经营户的经营权不作变动,但租金随行就市;保证各租户十年经营权不变,如有变化,愿意赔偿各租户十年租金。承诺书签订后,双方的租赁合同一年一签。2005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明通商场铺面租赁协议书》,约定年租金为19152元;杂费每月60元;保证金一楼5000元,二楼1000元,退场时损坏铺面及设施的,从保证金扣除,无上述行为的,退场时如数退还保证金;租期一年,由2005年8月30日起至2006年8月30日止,期满另换新协议。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按协议履行。2005年6月,官渡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明通商场进行整改;12月,该消防大队进行复查认为整改不合格,要求重新整改。2005年6月30日,明通商场、合作社、服务公司发出一份告经营户书,通知各经营户,租赁协议到期后,严格按协议书相关约定续签;明通商场与经营户于1999年12月1日签订的双向承诺书双方均应遵守,如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将按相关法律法规提送相关部门处理。2005年12月8日,合作社向各商户发出一份重要通知,主要内容为:商场改造后愿意继续留在新商场经营的商户可选择维持原《双向承诺》4年期租赁回迁方案,新商场建成后,4年的租金一年一交,租金及管理费不变;不愿意继续留在新商场经营的商户可选择一次性给予补偿,同时放弃明通商场使用权,即要求补偿就没有铺面的方案;由于新规划方案中一层建筑面积比原商场面积有所减少,将有40户商户无法回迁一层,因此最后来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的商户只能挑选2、3、4层的铺面。2006年1月21日,被告明通商场、合作社、服务公司通知各商户,于2006年2月20日停止商场一切经营,请各商户在2006年2月20日前腾空铺面并到商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所交相关费用的退还手续。2006年3月3日,被告委托拆迁公司强行将原告的铺面拆除,引起张树珍不满,原告张树珍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

1、支付违约金101689.53元;

2、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多收取的租金11189.50元、杂费558.60元,以及占道费1008元(后变更为720元);

3、承担案件诉讼费。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双向承诺书》及2005年6月30日三被告发出的告经营户书,三被告负有保证10年内原告的经营权不会发生任何改变的义务。因此,虽然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系一年一签,但基于该承诺书的约定,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须保持10年不变,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所涉商场自身存在火灾隐患,官渡区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05年6月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对明通商场进行整改。12月,该消防大队进行复查,结论为“未落实整改要求,复查不合格”,并要求继续整改,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由此可以看出,三被告系基于本案所涉商场自身存在火灾隐患并整改不合格的原因,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及终止双方租赁关系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拆除原告承租的铺面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回迁方案,因双方基于《租赁合同》和《双向承诺书》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是以特定铺面作为标的物所建立的合同关系,而回迁方案均属于在终止现有《租赁合同》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合同关系或获得相应补偿。因此,所谓回迁也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本案三被告虽然提供了回迁方案,但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拆除原告承租的铺面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双向承诺书》约定如改变10年经营权,三被告需按10年的租金赔偿原告损失。但就本案而言,三被告将本案所涉商场全部拆除重建的原始原因是消防部门的整改要求,且双方之间的《双向承诺书》系1999年12月1日签订,至三被告拆除铺面导致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已逾6年,原告已实际经营了6年,仅余4年可继续经营,故综合本案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酌情考虑违约金101689.53元。原告主张的多收租金、杂费、占道费及保证金因被告无异议,并愿意退还,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由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吴井社区双龙桥村股份合作社、昆明市双龙桥农工商综合服务公司、昆明市明通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张树珍违约金101689.53元;同时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及多交的租金11189.50元、杂费558.60元,占道费720元,共计119157.63元。”案件受理费2689元,由原告承担50元,三被告承担2639元。

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明通商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2008)官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中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金的判决内容;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对明通商场进行整改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且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经营权”,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2005年6月,官渡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认为明通商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求明通商场设置防火分区,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由于落实该整改要求必须拆除商场铺面,上诉人一方面向有关部门请示,一方面与承租人协商解决办法。2005年12月13日,该消防大队又出具了《复查意见》,认为上诉人“未落实整改要求,复查不合格”,“对逾期未改的消防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因此,按消防大队意见对商场进行整改已势在必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1993)8号文中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按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本案合同在履行数年后消防大队提出整改,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属“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按原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提出租赁回迁方案和放弃回迁的给予一次性补偿方案供承租人选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从证据“重要通知”、“回迁安置方案”可以看出:上诉人充分尊重了承租人的经营权,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留在新商场中经营,也可以选择得到补偿并退出经营。上诉人认为:在明通商场因为消防原因进行整改时,上诉人提出的两种方案或续租、或补偿,无论哪一种均未侵害到承租人的权利,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规定。因此,被上述人自行放弃选择,要求上诉人赔偿违约金是毫无依据的。

二、上诉人与另两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明通商场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其尚且无法承担实体责任,又如何与另两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上述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二审征询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两被告对原审判决确认事实的意见,上述当事人对一审确认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立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上诉人明通商场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租赁的商铺符合经营使用的要求,不得违反《消防法》的强制性规范,此即出租人保证其租赁物适租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须维持10年不变的租赁关系,由于上诉人明通商场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经消防管理机关限期整改仍未能达到消防安全的要求,在未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并终止双方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上诉人明通商场及原审被告合作社、服务公司擅自强行拆除被上诉人承租的铺面构成违约。据此,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实际经营年限,酌情判令上诉人明通商场及原审被告合作社、服务公司连带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以维持。至于上诉人明通商场认为本案应以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观点,本院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势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但在本案中,并未出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势,而是由于出租方对其合同义务的违反,且未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租赁铺面实施了强拆。关于上诉人明通商场所提出的回迁方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因此,有关回迁的问题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综上,对于上诉人的上述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明通商场能否承担实体责任,与原审被告合作社、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上诉人明通商场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其领取了市场登记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作为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组织,依法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以与原审被告合作社、服务公司连带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明通商场的上述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89元、保全费1128.98元,由上诉人昆明市明通商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杨 宁黄 超 代理审判员

4.昆明市劳动合同 篇四

【发布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日期】2009-05-16 【生效日期】2009-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昆明市

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6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

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第三条 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及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应当明确具体的部门(人员)负责辖区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农贸市场达标改造及规范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商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卫生、公安、农业、水利、价格、质监、综合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章 市场规划建设

第七条第七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 部分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昆明市主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余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第八条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当与周边区域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主城区报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余县(市)区报本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工商、卫生、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昆明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三章 市场开办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办公室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市场开办者职责,落实规范管理措施。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三)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市场内经营者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六)设立专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循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一)签订相关协议与台帐档案。建立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当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做好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当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水产养殖信誉良好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六)建立农产品清洁入市制度。督促经营者对蔬菜类农副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做基本的清洁处理,去除泥土、黄叶、烂叶等,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城垃圾数量。

(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农副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时,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做好治安、消防、建(构)筑物安全等相关工作。

(一)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协助市场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市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条件的市场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

(二)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五)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应当建立和落实由开办者承担市场保洁费、辖区办事处(村委会)参与组织、通过竞标方式确定保洁方的市场化长效保洁机制,做到长效保洁。

(二)严格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规范设置市场铺面、摊位,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摊、乱搭建、乱张贴。

(三)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当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完善“四害”综合防制设施。

(四)设立独立的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

(五)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落实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六)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位),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一)应当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天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当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有健康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四)经营活动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伪造数据和破坏铅签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经营范围:

蔬菜、肉类、熟食、鲜粮制品、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类、粮油米面、腌腊制品、水果等与食品有关的农副产品。

禁止超范围经营(土杂店、副食便利店、副食小超市除外)。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产品。

(二)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水产品。

(四)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和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商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指导督促辖区做好引摊入市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而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农贸市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准入制度,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肉类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计量监督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基础设施,实施达标整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6日起施行。

5.昆明市导游词 篇五

昆明海拔746米至4247米,面积15942平方公里,建成区98平方公里。直属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及呈贡、晋宁、安宁、富民、嵩明、彝良、鲁南、鹿泉八县。人口3635212人,有汉、彝、回、白、苗、蒙等25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12.6%,城市人口1611969人。

25万年前,古代人类活跃在昆明。13世纪以来,昆明成为云南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它是连接东南亚的中国大陆。古代南方丝绸之路。以及川滇越的枢纽和通道。昆明是伟大航海家郑和和人民音乐家聂耳的故乡。国防运动。121这种爱国民主运动为中国的民主革命做出了贡献。悠久的历史和多样的文化形成了今天的昆明。它历史悠久,名胜古迹众多,风景优美,名胜古迹众多,人文底蕴深厚,名人众多,开发较早,人脉众多。鲜明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昆明经济始终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综合经济实力进入西部先进行列。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卷烟、机电、生物资源、信息、贸易、旅游五大支柱产业。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构调整成效明显,特色突出。斗南花呈贡蔬菜有限公司。成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工业已形成以机械、冶金、烟草加工为主的体系,是云南省的工业基地,西南地区的重要工业城市。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商业、旅游、信息和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推动作用。

昆明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自然和人文景观的聚集地。它也是中国最好的旅游城市之一。得益于世博会,昆明在世界上的知名度得到了提升。夏天不热,冬天不冷,四季如春,花一年四季都在不停的流动。春城的名声。

昆明有美丽的山水。悠久的历史、众多的民族和独特的自然条件给昆明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物和景点。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个,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个,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6个,风景旅游区30个,旅游景点100多个,国家旅游线路11条,省级风景名胜区1个,云南特色民族风情区1个,大型民族村寨1个,温泉花卉50多个

有400多种花卉...昆明形成了集旅游、度假、娱乐为一体,以石林、滇池景区为重点,以安宁至石林公路沿线景区为一线,带动昆明全市,辐射全省的旅游体系。

昆明也是一个多民族的首都城市,有迷人的民族风情和众多的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互映衬,描绘出一幅神奇而模糊的画面。

昆明是云南省的交通枢纽和通讯中心,也是中国面向东南亚的港口。昆明机场是中国五大国际机场之一,有6条通往仰光、曼谷和新加坡的国际航线,1条通往香港的支线航线,约40条通往中国主要城市的航线,7条省内航线。省内有昆明至成都、昆明至贵阳、昆明至河口、昆明至南宁12条铁路干线,广通至大理、昆玉铁路。昆明的道路四通八达,5000多公里的道路通往全省各地和邻近省份。

6.昆明市近郊养生园林探讨 篇六

1 国内外概况

在我国, 自古园林就具有养生的功能。造园绿化, 是我国的好传统, 历代养生学家对于美化环境都有不少论述。古代人的园林生活已成为历史, 现存的园林也已变为文物, 尽管今天人们还热衷于游赏古典园林。但是, 古典园林的服务对象已经从庄园的主人及其家人变成大众和游客。20世纪90年代以来, 美国施行“健康促进政策”, 并在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上, 注重为了健康生活而设计, 但关注对象也是局限于私家庭院和别墅小区。

2 昆明近郊园林中人与自然如何协调

2.1 四时摄养

中国自古就在自然中进行养生, 道教和中医上都有这方面的论述。传统养生学更讲究“和于阴阳, 调于四时” (《素问·上古天真论》) 。天地万物都有个“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运动和变化的规律。人们想健康长寿就应该很自然地“应天顺时”。

(1) 邱处机在《摄生消息论·春季摄生消息》说:“春三月, 此谓陈发……高年之人, 多有宿疾, 春气所攻, 则精神昏倦, 宿病发动……若无疾状, 不可吃药。春日融和, 当眺园林亭阁虚敞之处, 用摅滞怀, 以畅生气, 不可兀坐以生他郁”。这是古人总结的养生经验。

(2) 夏日炎热, 邱处机在《摄生消息论·夏季摄生消息》说:“平居檐下、过廊、弄堂、破窗, 皆不可纳凉, 贼风中人最深。唯宜虚堂净室、水亭木阴、洁净空敞之处, 自然清凉, 更宜调息净心, 常如冰雪在心, 炎热亦于吾心少减, 不可以热为热, 更生热矣”。

(3) 秋天厉鹗在《秋日游四照亭记》写道:“献于目也, 翠微澄鲜, 山含凉烟;献于耳也, 离蝉碎蛩, 咽咽喁喁;献于鼻也, 桂气唵薆, 尘销禅在;献于体也, 竹阴侵肌, 痟痒以夷;献于心也, 金明萦情, 天肃析酲……”。是人们感觉较为舒适的季节, 可充分调动人的机体, 体会自然的趣味。秋季天气转凉, 但日照充分且阳光不强, 是户外活动的最好时期。

2.2 空间摄养

园林空间中的植物大多是以绿色为主色调, 绿色是中性色, 能使人心境平和, 加上花卉和色叶点缀, 平和中又有活泼。树叶吸收有害气体和隔绝噪音, 释放氧气。阳光透过山林产生大量的负离子, 有益身体。山林郁闭使氤氲之气不致散发, 增加湿度。建筑点缀依山就势, 源于自然、高于自然、美化怡情。

3 在昆明的近郊园林中养心

3.1 健康的心理需要养神

养生贵在养神, 喜怒忧思悲恐惊是人对外界事物的内在反应, 俗称七情。若七情太过, 超过人体自身调节的范围, 则会导致疾病。在郊野园林中的养生, 需要清静养神。近郊公园无疑是养神敛思的好地方。古往今来, 不知有多少志士文人面对壮美的自然景物和精美的人造园林, 歌以赞松, 诗以咏松。赞松之庄重肃穆, 傲骨峥嵘;咏松之历寒不衰, 四季长青。人与园林中的花木产生共鸣, 寄托情感, 更有利于平和心境, 融入自然。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 养生要静养心神是达成共识的。儒曰:正心;佛曰:明心;道曰:炼心。特别是道家, 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本土文化, 于怎样养生更有心得。《道家养生学概要》引天玄子曰“养心之大法有六, 曰心广, 心平, 心安, 心静, 心定。心广所以容万类也, 心正所以诚意念也, 心平所以得中和也, 心安所以寡怨尤也, 心静所以绝攀援也, 心定所以出外累, 同大化也”。

3.2 养成良好的与人相处习惯

正常良好的人际交往不仅是维持心理健康必不可少的条件, 也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园林为我们提供了交流所需的私密空间和宣泄所需的空旷地带。在园林中感悟《道德经》, 我们也能找到如何与人相处。

《道德经》说“功遂身退”、“圣人抱一”。越锋利的刀越容易卷刃。老子告诉我们物极必反, 启示我们适可而止, 进退有度。退而隐之不是退居深山, 而是要居功不傲。倡导一种低姿态的生活态度, 即委曲求全。

4 结论

人生于天地间, 一切生命活动都与大自然息息相关。人要与自然保持和谐一致, 天人合一。园林是城市中的山林, 是浓缩的自然, 园林将自然与人文协调统一, 达到物我两合之人才佳境。人在园林中进行养生应该遵循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运动和变化规律;以平和的心境体味深藏在园林中的审美规律和美学意蕴, 从而养心、养身, 更可以使整个园林营造成一个乐观健康的社会心理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冬梅.心境与园景——禅与园林关系探讨[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9

[2] 胥兴安, 李柏文, 班璇.养生小镇旅游产品开发研究——以昆明市永定镇为例[A].2010

7.昆明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篇七

一、评残前的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①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昆明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执行。

4、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昆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护理费:

8.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 篇八

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突发事件的受难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委托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需要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者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有损身体健康;

(二)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三)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应急救援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告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为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办理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工作;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人身伤亡的志愿者或者遗属;

(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

(六)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志愿服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优惠。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评选表彰优秀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志愿者协会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及境外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到本市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昆明市养老机构调查研究 篇九

一、昆明市养老机构现状

(一) 昆明市养老机构的基本发展情况

截至2012年年底, 昆明市户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87万人, 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为平均每年3.5%左右。其中, 空巢老人已达24万人以上, 占老年人口总数超过26%, 失能老人达19万多, 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2%以上①。随着昆明市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峻, 为了应对养老的需要, 政府和个人纷纷投资养老机构的建设, 使得养老机构的数目和规模在不断扩大, 总数从2007年的96所增加到2012年的117所, 相对应的床位数从2007年的5940个增加到2012年的14078个。

(二) 政府对养老事业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战略部署, 根据十八大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在“十二五”期间, 昆明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0%, 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支撑、社区养老为依托的多元化养老格局, 力争到2015年, 全市建有一所集医疗、康复、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各县 (市) 区建设一所功能设施齐全的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福利中心。实现每百名老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2张以上, 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市70%的城市社区和10%的农村社区。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昆明市共有养老机构117所, 其中, 农村66所, 城市51所 (公办6所, 民办45所) , 其中选取25份资料作为研究。被调查机构中, 公办养老机构占12%, 民办养老机构占88%。

(一) 入住率现状

从图1可以看出, 民办和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率有很大的差异, 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偏低, 与公办养老机构形成鲜明的对比, 公办民营两重天。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率明显高于民办养老机构, 主要因为公办养老机构总体规模大、设施完善、服务层次和质量高。另外, 有将近一半的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不足50%, 这是导致民办养老机构亏损的最直接因素。从调查中了解到, 老年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很多人不愿意入住养老院。

(二) 基础设施现状

1. 基本生活设施。

对于在养老机构中生活的老年人来说, 他们更加需要亲情的呵护和温暖, 而电话是现代社会最普遍最简单和最便捷的与外界联系的沟通方式。从表1显示的数据可以看出, 配备电话的养老机构仅占32%, 沟通方式电话的欠缺, 让老年人不能及时与亲朋好友联系, 时间久了可能会导致老年人的孤单和抑郁等众多不良心理问题的产生。然而, 电视是一种很好的解决老年人孤单的娱乐休闲设备, 可是配备电视的养老机构仅占56%。呼叫器能够帮助老年人及时地通知护工, 在老年人需要时给他们提供及时的安全又便捷的服务, 但是调查显示, 配备呼叫器的养老机构仅占调查机构总数的64%。橱柜、桌椅、热水壶、纸篓、痰盂等设施也是老年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 它能够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起居更加便利和温馨, 但是这些基础设备的配置都不够齐全。另外, 老年人由于年龄大、肢体活动迟缓, 房间内设置洗手间更是必不可少, 但此项设施的配备率仅占36%, 完全不能满足老年人生活的需要。

2. 基本体育设施。

老年人适当地参加体育锻炼能够强身健体, 娱乐身心, 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锻炼活动。由表2可以看出, 在调查的养老机构中, 体育设施的配备情况很不完善。在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太极、健身器材中只有健身器材的配置率最高, 达到了48%, 其中还有40%的养老机构没有任何体育设施, 这与老年人的体育锻炼需要相比, 相差甚远。另外, 据调查, 乒乓球、羽毛球等小型的运动器材, 一部分是老年人自己购买的私人运动器械。由此得知, 养老机构、政府和社会对于老年人的身体锻炼的重视程度不够。表2养老机构基本体育设施情况 (N=25)

3. 娱乐活动设施。

老年人除了身体锻炼之外还需要必要的娱乐活动, 增加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生活的丰富性。娱乐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才能展开, 根据老年人的身体、年龄, 爱好等特征在调查中侧重研究棋牌、书画、舞蹈、健身等方面活动。由表3得知, 棋牌室在所调查的项目中所占比例最大, 达到了84%, 这也是老年人娱乐的最普遍活动项目之一。其次, 书画室占到40%, 舞蹈室占到24%。除此之外, 阅览室、健身室、网络室所占比例更低, 均不超过20%。

(三) 资金现状

近年来, 政府在机构养老方面不断地加以重视和完善, 比如完善法律法规、减免税费、增加机构数目建设、提高资金补助等具体措施。但是经了解, 养老机构的资金缺口依然很大。除了政府在资金方面对养老机构的扶持之外, 社会力量的支持也是养老机构运营好坏的另一关键因素。

从图2可以看出, 养老机构接受社会捐助的程度明显不足, 仅有64%的机构偶尔接受过社会捐助, 另外还有36%我养老机构从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捐助。经了解, 在偶尔接受社会捐助的养老机构中, 绝大部分都是以实物捐助的形式, 且基本是在校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在老人节举行的亲情探望活动, 捐助物多是毛巾、水果、鲜花等物品。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业对养老机构的捐助基本为零, 也基本没有社会爱心人士到养老机构做护工援助。

(四) 人员服务现状

1. 每位护工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数量。

老年人是个特殊的群体, 具有抵抗力弱、患病率高且同时患多种疾病、日常生活能力逐步下降等特点, 因此照顾老年人是一项琐碎、繁杂又比较累的工作, 需要数目较多的工作人员才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对服务的需求。从图3可以看出, 有40%的养老机构每名护工平均要照顾3~5名老年人, 有32%的机构平均每名护工要照顾6~8名老年人, 甚至还有每名护工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数达到9人以上。目前社会普遍认同养老机构护工与老年人数比达到1:4.3为最佳。《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更是要求护工与自理老年人的比例为1:4, 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的比例为1:1.5。由此可见, 目前昆明市养老机构的护工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机构正常运行的需要。

2. 护工的培训情况。

老年人不仅需要日常生活服务, 也需要精神慰藉、家庭护理、娱乐以及康复治疗等更高层面的要求。从图4可以看出, 护工接受的培训包含最基本的基础知识、职业道德、心理护理、医疗护理和操作技能等内容, 培训基本到位。但是, 对于心理护理和操作技能培训的程度还不够, 仅占到总调查的60%和52%, 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另外了解到, 养老机构的护工工资很低, 平均在1000元左右, 他们大多来自下岗职工或农村妇女, 文化程度低, 年龄偏大, 流动性大, 缺乏专业的医疗护理知识, 难以提高服务质量, 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全面需求。

通过调查分析, 总结出昆明市养老机构存在如下问题:

(1) 养老机构资源不足与资源浪费并存。

(2) 养老机构基础设施不健全, 不能满足养老的需要。

(3) 养老机构运行资金缺口大, 来源渠道单一。

(4) 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数量不足且专业水平不高。

三、政策与发展建议

(一) 加大政府对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 是我国通往东南亚和南亚的重要陆上通道, 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四位一体”, 区域位置独特, 民族风情浓郁, 旅游资源丰富, 发展潜力巨大。因此, 政府应该出台具有地区特色的政策和措施来支持引导养老机构的发展。

1. 完善立法,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应以国家政策和发达地区养老事业为借鉴, 结合云南自身特点, 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在逐步规范现有养老机构行为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养老管理水平, 依法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同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经民政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政策鼓励和支持, 享受国家有关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待遇, 建立链条式的政府服务体系。

2.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对养老机构设定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及时排查监督, 责令改制。发现有损害老年人权益的养老机构进行必要的惩处, 同时, 奖励运营管理先进的养老机构。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照牌审核、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对养老机构的发展运营情况进行实时跟踪了解, 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以切实解决养老机构的现实问题, 促进养老机构良好运营和发展。

(二) 科学定位养老机构概念, 转变经营理念

目前, 各界对养老机构的相关概念、运行模式和意义尚不清晰, 导致一部分老年人十分支持这种养老方式, 相反, 另外一部分老年人对此就显得疏远了。对此, 政府应该规范养老机构的相关概念、运行模式和实施意义,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对社会化养老方式进行宣传, 使其被更多的老年人及其子女所了解, 使不同条件的人都能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断和选择。养老机构的创办者要转变经营理念, 只有充满爱心和奉献精神的人才能办好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温暖舒适的服务。对于民办养老机构而言, 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着比公办养老机构更多更复杂的问题, 养老机构必须要加强自身的建设能力。要想提高民营养老机构的机构能力和人员能力, 必须从营利性组织中借鉴现代化的管理思想和方法, 切实提高养老机构的综合管理能力。

(三)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

政府鼓励、扶持和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参与, 兴建养老院、护理院、老年公寓、老年之家、托老所等各种类型的养老机构, 满足不同需求的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 鼓励非盈利组织、企业、自助组织和社会志愿组织积极参与, 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大力推进养老机构社会化进程。此外, 福利彩票作为一种福利性收入, 应充分应用到需要资金和帮助的养老机构建设中来, 解决养老机构的现行困难。最后, 将国家补助和个人出资、组织参与、慈善机构资助、和专门老年基金会帮扶结合起来, 共同为养老机构的资金来源贡献力量, 解决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 促使养老机构资金来源多元化, 确保养老机构良好运转和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

(四) 增加从业人员数量, 提高服务水平

政府应和养老机构密切结合, 积极制定相应优惠政策, 努力改善养老机构的环境设施、提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及其机构运行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为从业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学习环境, 吸引更多的专业养老管理、护理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 从而增加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数量, 使得养老服务市场供需平衡, 保证正常的养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 政府鼓励大专院校设置养老护理和养老服务及相关专业, 鼓励和支持各类具有资质职业培训机构对养老护理和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对于技能过关和优秀人才给予积极奖励和补贴, 并采取更多优惠措施鼓励更多的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业, 以此建设一支由专业服务、志愿者服务、老年人互助组成的养老服务队伍。

参考文献

[1]于潇.公共机构养老发展分析[J].人口学刊.2001.

[2]施岚.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养老模式选择[J].保险研究.2008 (04) :14-16.

[3]陈卓颐.实用养老机构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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