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2024-08-20

反家庭暴力法讲座(11篇)

1.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篇一

同仁们:

今天,我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暨“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交流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经验,重点部署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这对全面推进全市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讲一些情况和意见。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积极会同各级妇联组织,认真组织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等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家庭平安,维护了社会稳定。据统计,20--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纠纷警情1000余起,直接调处800余起,依法处理112起,及时解救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230人次;共立各类案件28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22人。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110”报警处置为抓手,推进机构网络建设。全市公安机关依托“110”报警服务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等一线单位,构建了覆盖全区域、涵盖全时段的反家庭暴力处置网络。二是以规范执法为抓手,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立足岗位职能,围绕家庭暴力处置工作流程,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健全完善了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现场调查、治安调解等工作机制,形成了职责明晰、流转顺畅的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体系。三是以学习培训为抓手,推进能力素质建设。围绕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各地相继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轮值轮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民警学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政策法律、处置技巧和工作规范。

虽然公安机关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法律保护的缺失、社区防治的缺位和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抓紧抓实,常抓不懈。下面,我就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再提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宁和进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全面建设“四个--”的高度,充分挥职能作用,妥善处置婚姻家庭矛盾,积极预防和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将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性排查化解,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家庭暴力处置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健全完善家庭暴力处置工作机制。当前,要重点强化四个环节的工作:一要强化接处警流程。要充分利用家庭暴力投诉举报网络,切实做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一道关卡。二要强化调查取证。要切实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综合采取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全面搜集固定家庭暴力现场证据。三要强化治安调解。要牢固确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调解工作标准,改进调解工作方法,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力争将事端化解在前期,化解在萌芽状态。四要强化查处打击。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查处打击,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把握工作重点,全面组织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部署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滨湖分局开展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试点工作,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良好的缓解作用。日前,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妇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全面部署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全市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告诫要有度。要认真把握好家庭暴力告诫书发放范围和条件,真正领会告诫书发放的目的和意义,既要防止不讲原则、多发滥发,又要防止瞻前顾后、少发不发。二是执行要到位。告诫过程就是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教育过程,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民警对施暴者进行当面告诫,必要时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确保告诫到位。三是程序要规范。在贯彻执行中要严格按照规范执法的要求,做到严谨调查取证、严格审批流程、严密档案管理,确保告诫工作规范有序。

四、密切部门协作,不断提升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整体合力。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三个方面的协作:一要密切与妇联组织的协作。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报警投诉、联合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流通渠道,搭建联动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二要密切与检法部门的协作。对执行告诫制度存在异议的,要主动与检法部门沟通协调,严防以告诫代替行政或刑事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主动邀请检法部门提前介入,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三要密切警种部门的协作。公安派出所是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主体,社区民警要及时掌握辖区家庭暴力案事件情况,积极配合接处警民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具体承担告诫制度的实施。相关警种部门在110接处警、案件侦办、纠纷调解等工作中发现的家庭暴力线索,要及时移交属地公安派出所,督促并支持派出所及社区民警依法开展工作,不断提升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整体战斗力。

同事们,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是一项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部署精神,全力做好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为建设“四个--”,实现“第二个率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2.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篇二

家庭暴力, 可以说是我国历史原因所导致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受到几千年来儒家思想的潜移默化, “君为父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影响, 丈夫打老婆、父亲打儿子都是司空见惯的事, 根本与法律不沾边; 全国妇女联合会曾做过相关社会调查发现, 超过25% 的妇女曾受过家庭暴力, 年均10 万个家庭由于家庭暴力而支离破碎, 90% 以上的被访问者支持《反家庭暴力法》尽快出台。《反家暴法 ( 征求意见稿) 》 (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于11 月25 日在众望所归下的开始征集各方意见, 笔者仔细研究了征求意见稿以及我国学者的相关文献, 欲对不足之处提出个人建议。

二、公共利益的界限

征求意见稿的19 条规定: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 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本人认为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其一, 公共机关是“应该”而非“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在现实生活中, 一方面, 当地派出所承担的任务其实是相当繁重的, 需要进行治安巡逻、犯罪预防、户口管理、侦破等等; 另一方面, 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 人都会选择更利于自己的行为。因此, 倘若是提倡性条款, 实务中很可能就不会走书面告诫这个较为麻烦的程序。

其二, 应该在“征得受害人同意”之后, 才可以把告诫书抄送到当地的自治组织和妇联。由于告诫书以书面的形式阐述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情况, 这关系到隐私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主流学者对隐私权的看法, 告诫书属于受害人隐私中生活秘密的一部分, 在制定反家暴法时理应要考虑到对其进行保护; 这还涉及到公权力介入与个人隐私如何协调, 也就是“公共利益”界限问题, 即把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时, 一方面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统计我国家暴的具体情况, 这对立法、司法、执法的完善起到指导性作用; 另一方面, 随着法治程度不断深入, 私权的保护范围必将有所扩张, 告诫书需征得受害人同意才能抄送到当地基层组织。因此, 对于公权力介入与隐私权协调的结果, 笔者认为, 我们可以采用兼顾当事人隐私的形式, 由公安机关对于那些不同意抄送告诫书的案件进行匿名、化名统计, 送至相关部门进行整理。“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 协调当事人和公共利益的矛盾, 使得此款显得更合理化和人性化。

三、举证责任配置问题

征求意见稿23 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 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应改为“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 其他为例外的责任分配形式”。

在民诉证据规则中, 所谓的举证责任, 是以双方证据均不足或无法举证为前提, 如果一方证据充分的, 法院会据此直接判决。换言之, 举证责任是诉讼上无法确定某种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须的事实存在时, 由一方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虽然, “受害人身上留下的痕迹是很容易举证的, 例如他们会向法院提交医院的病历、司法部门的伤情鉴定等, 以此来证明自己遭受到的家庭暴力的侵害”, 但事实上往往是不够的。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证明伤害是由对方造成的, 即因果关系, 这往往是相当困难的。一般情况下, 被施暴者往往不会考虑到预防问题, 即在家里安装摄像头、录音笔等设备的; 而对于精神暴力, 主要表现为夫妻之间冷漠对方, 以及语言情感交流方面发生隔断、用肢体或语言侮辱对方, 甚至在无性生活或对方进行精神折磨等, 要证明自身由于对方的精神暴力造成精神损害, 这更是一个难上加难的证明责任。

因此, 我认为“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 其他为例外的责任分配形式”, 其目的是为法官审案和日后的司法解释出台进行原则性指导。仅仅规定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反家暴法颁布后、相关司考解释出台前,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结果往往可能会出现一些被施暴者无法通过诉讼来达到接济效果, 这是与反家暴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

四、小结

综上, 笔者认为, 公共利益的界限是做到尊重被施暴者隐私的前提下收集相关数据; 针对家暴本身的特殊性和立法宗旨, 反家暴法理应把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原则性指导。如此而来, 能为日后具体司法解释和法官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摘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草案) 》的颁布是我国亲属法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新突破, 但却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本文节选其中的19条和23条进行分析, 认为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 兼顾公权力介入与隐私权的利益协调;而针对家暴本身的特点, 反家暴法需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关键词:家庭暴力,公共利益,隐私权,举证责任倒置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 2012, 01:108-120+178.

[2]张文春, 田科.寻求私权与公权的和谐[J].人民论坛, 2009, 05:38

3.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篇三

案例:张某和刘某通过网络相识,婚前即发生了性关系。婚后张某一直怀疑刘某作风不正派,另有第三者,为此经常猜疑,对刘某实施打骂。特别让刘某不能忍受的是,刘某身体不适,张某将其捆绑强行发生关系。刘某欲与其离婚,可张某以杀刘某全家威胁,使刘某生活在极度痛苦中。

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定义更准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刘某可以依《反家庭暴力法》寻求救助,可以依《婚姻法》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

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

案例:姜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小武和奶奶共同生活,判归姜某抚养,赵某外嫁他省。不久姜某与带有一个孩子的离婚女子吴某再婚。再婚后,因奶奶生病,无力照顾小武,小武回到了姜某身边。姜某在外地打工,孩子由吴某照料。吴某偏向自己的孩子,经常以不听话为由,训斥小武,动手打小武,不给小武饭吃。村委会从村民中得知此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将一天多没有进食的小武救出,安排到附近一家福利机构。

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反家庭暴力法》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曹某嗜酒,酒后经常闹事、打老婆。一日下班后,他和哥们聚会又喝了不少。到家后,妻子谢某唠叨了几句,竟遭到他一顿暴打。谢某刚一还手,曹某顺手从茶几上抓起一个茶杯向谢某的头部砸去。谢某捂着头从家中跑出,向公安机关求助,去法院起诉离婚。

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4.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篇四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亮点一: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亮点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特殊保护很有必要,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

亮点四: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家庭纠纷的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等。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第三十五条明确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联系起来看,这增强了该项特别保护措施的强制力。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同时,将法院受理的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这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以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家暴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规定通常保护令,增加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保护令发挥作用有了更切实的法律保障。亮点九: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此外,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法律明确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先生回答中外记者有关反家暴法的问题。

《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我有一个问题,众所周知,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次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介入家务事,请问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进行反家暴?这些措施是否有助于破解现实中的起诉难、认定难和举证难?谢谢!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中国的俗语是真实的。从今年8月份反家庭暴力法进行初审,到现在的这次常委会二审通过,我深深地感到“清官难断家务事”深刻的含义。为什么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发展现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就是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难点,怎么解决这个难点,我们现在的法律主要从两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预防,二是制止。法律就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于制止,我们专设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和人身保护令两章。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我们采取了很多手段、很多措施。但是主要的措施是三项,这三项也是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一是强制报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我们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怎么规定?我们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怎么样?在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我们说的强制报告。

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所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

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我们法律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停止家庭暴力,规定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等。为了保证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法律责任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进行罚款,也可以进行拘留,这就是我们对家暴进行的制止。

借此机会我向大家解释一下,反家庭暴力法自从8月份初审以后,我们把一审稿在中国人大网进行了公布。公布以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有近9000人提出了四万多条意见,我们很感谢大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关注,也说明了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甚至野蛮行径强烈制止的要求。大家反映的意见都是好的,包括希望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希望增加家庭暴力的类型,这些意见都很好,有的我们接受了,有的我们没有采纳。为什么?我在这里给大家作一解释,就是我前面所说的,中国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我们制定这部法律时必须要综合考虑,我们要对反家庭暴力有一种旗帜鲜明的态度,要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但是我们又要考虑到,公权力对家庭关系这种私人空间的介入程度。对家庭暴力的现象要有有效的办法进行制止,但是我们也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大家普遍的认知程度及我国的发展状况,说到底就是要符合中国实际,我们要依法治国,我们还要以德治国,要通过正面的宣扬,宣传我们和谐的家庭关系。我们要考虑主管部门的意见,我们也要考虑其他部门的看法,我们要考虑家庭暴力这种单独的行为,这种不文明行为,这种不良现象,我们也要考虑整个国家制度的设计。在各种事项考虑的情况下,形成了目前的稿子。当然,我也相信,随着大家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的认知程度的统一,随着我们一定实际情况的条件成熟。我也相信,在一定的时候,对我们现在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进行修改,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更有用、更切合实际。刚才记者说了,规定这些内容能起什么作用?起码能起三个作用:一是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不能允许的,国家有这种态度,全社会有这种态度。二是通过制定这部法采取一些措施,我们有一种办法使家庭暴力不发生,进行预防。三是通过制定这部法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有手段,特别是有法律的手段,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整体来说,通过这些行动,最大的作用是促进我们和谐的家庭关系的建立。谢谢!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我想问一下,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成员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请问家庭成员的概念包括哪些人员?第37条有一个附则的规定,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怎么理解共同生活?包括哪些人?比如同居者和离婚后因住房条件限制,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前配偶,日间照料孩子晚上离开的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之间,是否算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前面说了,这次立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难点,就是家庭成员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种形式?现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家庭成员。但是具体到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就复杂了,这三种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之外人员,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员是指什么?前提还是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你提到第37条,是这么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这些是指哪些?比如监护关系、寄养关系,还有你刚才所说的同居关系,也在这里面,还有一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应该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但是为什么我们不点这些人员,为什么把这条放到附则中,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这部法律要管。但是家庭成员以外的这种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适用本法,是参照本法执行。二是为什么不把各种关系都点出来,大家都知道同居关系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们点出来以后,意味着这种关系是不是法律认可。法律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也是给以后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释留下一定的空间。谢谢!

美联社记者: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当中的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人实施的暴行。我想问一下,在这个定义当中,包括不包括同性恋的居住者?谢谢。

5.《反家庭暴力法》试题附答案 篇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A、2015 年12月20日

B、2015年12月27日

C、2015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施行。()

A、2016年1月1日

B、2016年2月1日

C、2016年3月1日

3、国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A、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B、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C、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4、家庭暴力指以殴打、捆绑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A、夫妻之间

B、家庭成员之间

C、父母与子女之间

5、反家庭暴力是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A、家庭成员自己

B、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C、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A、应当

B、不应当

C、不需要

7、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A、县级以上妇联

B、县级以上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 C、县级以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

8、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A、应当

B、需要

C、可以

9、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A、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B、可以以个人私事为由置之不理 C、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A、孩子不打不成才,可以打骂、体罚 B、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C、可以实施家庭暴力

11、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及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多选题)

A、村委会

B、居委会

C、加害人或受害人单位

12、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A不应当 B可以 C应当

13、(),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A家庭暴力情节较重 B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C家庭暴力偶然发生

14、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履行家庭义务。A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 B互相关爱,和睦相处 C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D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15、哪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A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 B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重病患者

C未成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

D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

16、防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等方面的侵害。A精神 B身体

C身体、精神

17、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给哪个部门?()A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B加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

C委员会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

18、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诉讼费用。A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 B施暴者加收或者全额承担 C案件免收

19、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机构是?()A县级以上妇联组织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

20、公安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如何处置?()A交由妇联组织负责照料看护 B由公安机关自己负责照料看护 C交由社会组织负责照料看护

D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2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A二十四小时内 B四十八小时内 C七十二小时内

D一百四十四小时内

6.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篇六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依据,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此,应政府号召由我作为代表为社区解读《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七大亮点,由此,大家应该怎样做自然不明自白。

一、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我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发现,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理论上一般认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比较常见的,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列举了这两种暴力形式。其他形式的暴力虽然发生几率比较小,但也仍然存在,为此,本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做定义解释时用一个“等”字进行了兜底。

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二、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此次还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三、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

对此,《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对不予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的责任人将被追责。

此外,本法还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本法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四、紧急庇护制度

长期以来,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的传统根深蒂固。受此思想影响,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包容性较高,在家庭暴力未造成严重后果前,对公权力是否应该介入,存在不同看法。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明确表明,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问题,家庭不能成为暴力的庇护所,国家公权力必须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有着其他部门机构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本法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

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如以“家务事不便处置”为由推诿出警的,将有可能被给予行政处分。

五、公安告诫制度,“家暴”类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将得以改善

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不构成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其适用往往要求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达不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伤害标准而处于公权力无法干预的状态,相当多的施暴者因此而有恃无恐并逐步升级,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告诫制度将达不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依据,有利于化解受害人的困境。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认定,使得“家暴”类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得以改善。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内容主要是通过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避免申请人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相关措施。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单列一章十个条文,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做了相应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暴法还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家暴受害者,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将保护令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对于严重家暴受害人有利于及时隔离,避免暴力升级。

七、“同居”等共同生活关系也适用

《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

有些人之间虽然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他们之间由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关系和权利义务,他们之间发生暴力的情况也比较普遍。

本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由此,根据本法总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

1、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相关组织应当予以调解;

2、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提出报警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如果受害者是女性还可以向妇联机构求助。

5、受害人还可以向邻居、双方的父母及其亲戚朋友以及社会的的专业人士包括婚姻咨询师、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等进行求助。以我多年的办案经验,通常情况下,发生家庭暴力,要及时求助于周围各方面的力量,如亲朋好友、各派出所“反家暴”投诉站、“110”报警中心、司法所、社区居(村)委会、各级妇联组织等,争取在事态还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好矛盾,也可以找各种咨询中心、心理中心进行询问。如果暴力情况恶劣,要注意收集证据。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7.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篇七

关键词:反暴力;反暴力法;家庭暴力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45-01

一、 社会事件及其影响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在增强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等前提下,却唯独对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迟迟未给予重视,几十年的改革开放生活中,越来越多有关社会家庭生活的不幸事件一再的发生,各种杀人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让我们不禁想问,仓禀实而知礼节,这是否已然成为了一句空话?难道,如今这样好的生活条件,还不能保障幸福的生活吗?为何有如此多的人,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二、某社会事件处理与引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联系

2014年的某刑事案件作为家庭暴力事件的一个有力的切入口,引起了社会大众对于家庭暴力的深切关注。

对于当事人来说,她最后杀夫的行为是她为了自己的家庭完整,忍受长期以来不断遭受的家庭暴力,是她精神不堪重负之下,走出的最后一步。但是纵观整个事件,20多年的家庭暴力,身体,精神的双重折磨,她所遭受的痛苦,与死相比,又差的了多少呢?正因如此,这起案件才会以5年有期徒刑结案,我想,这也正是应了一句古话“法外容情”,法律是公正的,严肃的,但社会却是一个充满人情,伦理,道德的社会,我们在运用法律判案的同时,更加要考虑到,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对于伦理,人情的评断,毕竟我们都是社会生活的一份子。

三、 我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解读

3月1日开始运用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主体,客体,内容,及纠纷解决机制等全面落实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中央立法部门不仅开始关注当前社会民生问题,更是要从源头抓起,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保障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各种人际,社会关系中相处的每一份子的物质与精神生活。

从我国加入联合国开始,外国就一直以我国的人权保障问题来对我国政治,经济等各方面施压,认为我国的死刑等制度是对公民最残忍的处罚,认为我国没有人权,但我想,从此次的社会事件以及法律的出台,却正好是对我国人权问题最好的说明,我們保障每一个无辜的人的生命,但同时我们对于每一个人也都是实事求是,联系实际的考虑问题,一个人被杀死,总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而我们要在不放过凶手的前提下,深刻的明白,之所以他最后会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结束别人的生命,其中暗含的难言之隐等,这才是从根本上遏制和处理事件最好的方法。

家庭暴力具有小众性,难发现性等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庭受传统文化的弊端思想的影响,人们总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默默地忍受着长期的家庭暴力,也不愿意寻找法律等途径救济。而周围的邻居,甚至朋友,知情人也很多,但有的或认为家暴很正常,有的认为与自己无关等各种原因之下,都对家庭暴力事件闭口不谈,也不对受害者施以援手,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 而此时,大多已难以挽回。

四、《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现实中的实施及其意义

不告不理一向是司法案件处理的原则,但这也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但是此次立法也严格明确了各大社会机构,基层部门等方面对于家庭暴力事件一定要关注,及时的报告,处理。这一举措也是在向全社会乃至全国传递这样一个信号,家暴不仅仅是家务事。

家庭暴力当然不仅仅是家务事,因为我们的社会不就是一个个家庭所组成的吗?如果说有一个家庭暴力事件,我们不去关注,不去处理。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那么,当你发生这样的事时,还有谁回来帮助你呢?那么我们的政府又该如何保障我们的生活呢?

五、《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在某种程度上,《反家庭暴力法》可以说是我国婚姻家庭方面里程碑式的影响,它的出台,对于保障妇女,孩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身体,精神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除去此前提到的身体上的暴力与恐吓等精神暴力,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反映,家庭中常出现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奔溃自杀的一大原因就是家庭冷暴力。

此前一篇名为《我就想和你说说话》的文章在网络广为流传,许多中年夫妻表示,结婚多年,两人越来越没有话语聊天,回到家也时常忍受彼此的冷暴力,最后只能选择离婚结束痛苦的生活。

除了这一种家庭冷暴力,还有一种就是许多妻子反映的无性婚姻问题。在一档情感调解类节目中,妻子一口咬定丈夫在外有了别的女人,因为丈夫回家从来不曾碰她,两人已经有长达1年多的无性婚姻,这使得妻子无奈万分,最后提起离婚诉讼。但其实,这个丈夫并没有未出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无性婚姻的影响绝不比出轨的伤害来的小。[6]

但因为家庭冷暴力问题,难以取证,难以立案,法官也难以判案,所以一直被忽视着。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我们在关注显性暴力的同时,也别忘了还有一种家庭冷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我们关注社会生活,人民家庭幸福的起点,而不是终点。但我也希望《反家庭暴力法》能够用得越少越好,这才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与期望。

参考文献:

[1]澎湃新闻记者 葛熔金 通讯员 温萱《澎湃新闻网(上海)》,2015年3月6号

[2]澎湃新闻记者 葛熔金 通讯员 温萱《澎湃新闻网(上海)》,2015年3月6号

[3]《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公布

[4]《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3月4日

[5]《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3月4日

8.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篇八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A)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A.家庭成员之间 B.夫妻之间 C.亲戚之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C)起施行。A.2015年12月27日 B.2016年1月1日 C.2016年 3 月 1 日

3.(C)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4.(C)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5.(C)、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A.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乡镇人民政府

6.(C)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A.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政府

7.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A),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A.批评教育

B.警告处分 C.记过处分 8.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A)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A.近亲属

B.朋友 C.邻居

9.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A)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出警记录。

A、110 B、119 C、120 D、121 10.(C)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B)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A、妇女联合会 B、法律援助机构 C、法律服务机构 D、残疾人联合

12.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A)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A.应当 B.不应当 C.自愿选择

13.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B)受理。

A.不予 B.应当 C.根据情况决定是否

14.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A)A.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所在省级人民法院管辖 C.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A)小时内作出。

A.二十四

B.十六

C.八

1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C)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A.一个 B.三个

C.六个

17.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A)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A.五 B.十

C.十五

18.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B)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A.五百元 B.一千元 C.二千元 19.“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是几月几日(B)

A、11月5日 B、11月25日 C、12月1日 D、12月25日

20.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D)。

A、分别处理 B、追究目标责任 C、首问负责 D、追究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家庭成员之间应当(ABC)履行家庭义务。

A.互相帮助 B.互相关爱 C.和睦相处 2.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ABCD)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A、殴打 B、捆绑 C、残害 D、限制人身自由 3.反家庭暴力是(ABC)的共同责任。

A.国家 B.社会 C.每个家庭

4.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BCD)相结合原则。

A、预防为主 B、教育 C、矫治 D、惩处 5.(ABCD)、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A、未成年人 B、老年人

C、残疾人 D、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

6.(BCD)、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A、人社局 B、工会

C、共产主义青年团 D、妇女联合会

7.(ABCD)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A、广播 B、电视 C、报刊 D、网络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CD)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A、民政 B、政法 C、司法机关 D、妇女联合会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ABC)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A、居民委员会 B、村民委员会 C、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D、妇女联合会

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ABC)等服务。

A、心理健康咨询 B、家庭关系指导

C、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 D、妇女权益保护知识教育 11.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ACD)。

A、调查取证 B、拘留 C、协助受害人就医 D、鉴定伤情

12.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ACD)等内容。A、身份信息 B、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 C、受害人事实陈述 D、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13.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BC),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A、被告

B、加害人

C、受害人

D、原告

14.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ABC)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A、出警记录

B、告诫书

C、伤情鉴定意见 15.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C)A.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B.有具体的请求 C.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16.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ABC)

A.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B.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C.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6

17、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教育妇女要树立“四自”精神,“四自”指自尊、自信和(AD)。A、自立 B、自重 C、自爱 D、自强

18、国家发展(ABCD)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A、社会保险 B、社会救助 C、社会福利 D、医疗卫生

19、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ABCD)妇女。A、歧视 B、虐待 C、遗弃 D、残害 20、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AC)。A、国民经济规划 B、妇女发展规划 C、社会发展规划 D、妇女医疗保健规划

三、判断题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2.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3.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4.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不应该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5.学校、幼儿园不能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7.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8.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9.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10.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公开。(×)

11.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12.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13.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1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17.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8.有些单位可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19.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9.反校园欺凌讲座稿 篇九

汶阳镇中心小学副校长 陈向阳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由于很多国家实行九年制的义务教育制度,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欺凌过程,蕴藏着一个复杂的互动状态,欺负同学会对同学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近年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多起校园惨案,让人触目惊心,以下是我整理的2015-2016校园欺凌暴力案例。

1、女生太邋遢引公愤遭群殴

重庆荣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初中女生兰兰在住校期间太邋遢,引起宿舍其他女生的“公愤”,5名女生对兰兰打耳光,想要“教育”兰兰,不料竟将其打成10级伤残(十级伤残最轻微)。

2、多人围殴女生事件

6月21日,江西永新县发生一起多人围殴女生事件,受到网友广泛关注。据了解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年龄都在12至16岁之间。

3、甘肃女生6分钟被打38记耳光

去年11月23日下午,QQ空间、微信朋友圈热传一则视频,视频中一个中学生模样的女学生被两名同学轮番掌掴,视频画面之外,不时传来阵阵狂笑。视频画面中,一名穿校服的女孩站在路边上,被几名年纪相仿、身穿同样的校服的女学生轮番掌掴。记者细数了下,在短短的6分多钟视频里,被打女生遭38次掌掴。据了解,这个视频发生在张掖市山丹县第二中学校外,而打 人者与被打者均为该校学生。

4、福建南安两初中女生暴力3分钟,小学女生被扇25巴掌

6月29日,福建南安水头,一小学女生被打视频流出,父亲认出女儿后报警。视频中,这段流出的视频,时长共3分40秒。视频显示,女生扎着长长的马尾辫,白衣黑裙,被10多个学生围着,两名女生断断续续,前后共朝前脸部扇了25巴掌。通过视频声音可知,其中一名女孩,一边动手扇巴掌,嘴里还振振有词地质问:“你不是说见我一次打我一次吗?”

5、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事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安徽怀远县火星小学13岁的副班长小赐因为拥有检查作业、监督背书的权力,向另外6个孩子要钱。钱没给够,就逼迫他们喝尿吃粪。据报道,经过走访,“副班长的王国”更多细节被披露,在事情败露后“副班长“还威胁要“弄死”其他学生。

案例好多好多,我不一一列举,以上参与有关人员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有的被劳教,有的被拘役,并有家长承担了相应的医药费,更重要的是,肇事学生的违法违纪计入公安“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该学生的违法违纪将记录终生,直接影视该生的就业、出国、当兵、入党、提干等,一句话“一失足成千古恨”。

下面我谈一下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索要钱物,不给就威逼利诱。

二、以大欺小,以众欺寡。

三、为了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伤害他人身体,侮辱他人性格。

四、同学们因“义气”之争,用暴力手段争短论强。如何预防校园欺凌以及遇到校园欺凌怎么做?

1、同学们的穿戴和学习用品尽量低调,不要过于招摇。

2、不要去挑逗比较霸道和强悍的同伴;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3、上放学和活动时尽可能结伴而行;独自出去找同学玩时,不要走僻静、人少的地方;不要天黑再回家,放学不要在路上贪玩,按时回家。

4、同学们的学习用品,写上姓名或做上标记。这样有利于证明这些物品都是属于自己的,甚至可能起到防止侵犯的作用。

5、积极参加自卫训练。情况一旦恶化,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总是好的。这些训练还可以大大提高同学们的自我尊严,减小他成为受欺负者的可能。

6、如果欺负仅仅是口头或网络上的,尽量不要理会那个侵犯者,学会忍耐。有时侯,侵犯者在得不到回应或是被欺负者并未因此而担惊受怕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失去兴趣,事情就过去了...如果情形继续,告诉侵犯者,他给别人带来的感受是什么,并且要求他停止他的粗暴行为。有些侵犯者面临挑战时,会收敛和停止自己的错误行为。

7、如果遇到校园欺凌,首先可以大声警告对方,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会受到法律纪律严厉的制裁,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大声告诉周围的老师同学关注欺凌者的行为,二是欺凌者大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心虚,洪亮的声音可以起一个震摄作用。如果对方还是继续欺凌行为的话,应适当自卫,而不是忍受挨打。

自卫的原则不是以暴制暴打回去,而是同样起一个震摄作用,以行动告诉对方我们不是软弱可欺的。一般欺凌者都欺软怕硬,若看到欺负对象奋起反抗,多会心虚停止攻击行为,而如果 被欺负者默默忍受,反而会让他更加得意忘形,从而持续攻击行为,直到达到目的为止。如果反抗后对方仍未停止攻击,应该在自卫的同时大声呼救求助,并且寻找机会逃走,保护好自身安全是最重要的。

8、如果遇到校园暴力,一定要沉着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当他在公共场合受到一群人胁迫的时候,应该采取向路人呼救求助的态度,这种办法会免去一些麻烦。真正等到事情发生之后,到了一个封闭场所里面就比较难办了。如果呼救或者反抗的话,可能会遭来更加激烈的一些暴力。

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要去激怒对方。唯一的就是麻痹对方,顺从对方的话去说,从其言语中找出可插入话题,缓解气氛,分散对方注意力,同时获取信任,为自己争取时间,寻找机会逃走,而不是准备在那儿忍受一切。

受到这种暴力以后,很多人都是被威胁报案的话会受到报复,但还是应该告诉孩子,碰到这种事情一个是不要沉默,再一个是不要再以暴易暴,要以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同学们,从现在开始,我们要更坚决地对”校园欺凌”说不!

有校园欺凌的学生,首先要意识到,欺凌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欺凌行为是无能的表现。其次不要故意攻击其他同学,无论还是比你更弱小,还是他做错了事,还是对有伤害,还是你看不顺眼,这些都不能成为你攻击他的理由,要学会通过合理的方法解决问题,学会宽容。中国有一句古话叫:‘谣言止于智者’。核心是“聪明和智慧的人能够将坏事控制住,不让它继续发展。”

被欺凌的同学也要站出来说不:当你被其他同学欺负时,首先你自己要勇敢反击;如果你还控制不住,或者对方太强势,学 会保护自己,然后寻求合理的帮助和解决问题,不要让他蔓延。让欺凌你的人得到有效的教育和处理。同时如果你有不恰当的行为,也要进行控制。我们就发现有同学在网上发表不合适的语言,而受到其他同学的欺凌。

我们也号召,其他同学拥有正义感,见到有欺凌的现在站出来说不。控制事态的发展,寻找合理的帮助。

同学们,人与人之间友好地相处,是我们终身要学习的一门最重要的功课。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差异,就会有有矛盾,同学们让我们用我们的理智、我们的爱心去化解这些矛盾,成为更加和谐和积极向上的大家庭,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在这个家庭里,少一些摩擦,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我们更有价值的学习和发展的活动中去!

10.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篇十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三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一)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

(二)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

(四)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到期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裁定。

第四十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详见: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或祝你幸福杂志社网站:www.znxf.com

11.反商业贿赂讲座的学习体会 篇十一

物资管理中心认真学习讨论《反商业贿赂形势与对策讲座》情况汇报

8月初,机关及所属分公司全体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分别学习讨论了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反商业贿赂形势与对策讲座》,观看结束后,大家很受教育,纷纷发表了自己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感想,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学习,气氛十分热烈。学习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一、准备充分、组织得当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中心充分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以及反商业贿赂在公司各岗位中的重要作用。教育片从商业贿赂的定义、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在我国的现状和产生的危害、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讲解。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惨痛的教训给每个人敲响了警钟。

二、增强认识、发表感想

一个多小时的观看结束后,在中心领导的带动下,每个人都发表了自己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感想。中心一名机关人员谈了自己的想法:“通过学习,看到了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打击商业贿赂,但程教授也说了我国在立法等发面还存在漏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希望国家继续加大力度来整治,具体细化到各个部门。”中心多名业务人员也谈到:“通过这次学习使自己对商业贿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国家对商业贿赂采取的宣传整治力度也颇见成效,但总是觉得和国外的许多国家还相差甚远,法律政策覆盖的范围不够广;还有就是只靠国家的法律制裁也是不够的,还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从我做起”的思想意识,把反商业贿赂落实到我们日常的管理工作当中,不管自己有没有权力,有多大的权力,都要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以身作则来影响和带动周围的人,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学习结束后,大家总结了中心在反商业贿赂中好的做法。一是制作了《中心廉洁从业和优质服务监督卡》300张,并发放给各供应商,以进一步树立物资管理人员廉洁从业、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良好形象。二是制定了《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守则》,从而进一步约束管理人员的采购行为,提高了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三是制作了《中心岗位台卡》,内容涵盖了廉洁从业守则和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并要求将台卡摆放在各岗位人员的办公桌上,进一步强化了管理人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意识。四是向a1、a2、b1级三个层面的供应商发放了《管理中心征求意见表》,征求对中心领导、科室及业务人员在业务素质、服务态度、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邮寄方式、直接反馈和投放意见箱三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报送。五是制定了《中心管理处罚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采购行为,加强了对物资采购和管理的监督,规范运作,降低材料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六是为加强管理,夯实基础,完善考核机制,制定了《中心党员干部及业务人员考核实施细则》。七是制定的《中心企业文化手册》中,明确列出了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承诺八条和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七条,为把廉洁从业始终贯穿于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支撑。八是在心开展了广泛征集“廉洁从业小故事”活动,并选出八篇优秀故事报送集团纪委,让廉洁从业的意识在每个人的心中深深扎根。九是组织中心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深入学习了《反商业贿赂警示教育案例》,并将文件打印下发至各科室,通过案例,鞭策物资管理人员的采购行为,真正做到警钟常鸣。十是中心纪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物资采购行为进行检查,积极预防和杜绝了物资采购和管理中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防错纠偏,标本兼治。同时,为保障五金、电料等三类物资的供货质量,管理中心同良阳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协议,中心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采购业务,为保证生产意外急需及零星急用料及时到位,又在各成员单位指定了一名专职材料员,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高,真正实现了阳光采购。

中心主要领导结合《反商业贿赂形势与对策讲座》的光碟讲座,以及管理局8月15日干部大会上曾局长提出的破解“六不”现象的大讨论(信息不灵、视野不宽、创新不够、运转不畅、执行不力、赏罚不明)和中心的实际,对广大干部职工提出了新要求: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规范有效管理上我们应该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实现阳光采购和批量采购带来的采购效益。要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做人,视手中权力为责任、压力、考验和挑战。要时刻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珍惜组织的信任和职工的重托,坚决不做出卖单位利益和毁损单位形象的事,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维护自身和单位的形象,把企业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努力搞好供应

基地建设,按照制度、职责和流程的要求,把中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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