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的小学英语作文

2024-12-26

行使的小学英语作文(精选9篇)

1.行使的小学英语作文 篇一

2.4.2《权利的行使:需要监督》

一、教材分析

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评价一项加强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改革措施,说明政府的权力不能滥用,行使权力要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本标准要求学生认识政府的权力不能滥用,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措施及意义。

二、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明确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和意义;了解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机制;认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了解“阳光工程”及其意义。

2、能力目标:提高归纳与分析的能力。例如,归纳监督政府权力的若干途径,分析政府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分析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的内涵等。学会辨证地认识问题。例如,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权力,正确运用权力可以造福社会,滥用权力可能滋生腐败。学会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了解权力的两面性,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念;认识人民监督政府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培养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政治素养和公民意识;了解相关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的信息,体会我国政府接受人民监督的意义;明确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作用,相信我们的政府是法治的政府。

三、教学重点难点

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四、教学方法

通过多媒体课件、实物展示让学生形象的掌握知识;合作探究,激发学生的兴趣。

五、课前准备

搜集相关素材,检查导学案的完成情况。

六、课时安排:1课时

七、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展示目标。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我们知道了政府及公职人员应依法行政,这只不过是法律法规给我们提出了刚性的要求,如果政府及公职人员不依法行政,我们应怎么办?这就是我们这节课所要探究的内容。

展示:文强涉黑案资料

(探究一)材料中文强涉黑,滥用职权说明什么问题?

(学生独立思考并回答)略

(教师引导)说明政府权力缺乏监督,我们这节课就来研究权力需要监督的有关内容。通过这节课的学习,大家要了解权力为什么需要监督,如何监督,有何意义。

(三)合作探究、精讲点拨。

(课本导读,让学生阅读课本,寻找四个问题的答案)

1、为什么要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2、如何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3、政府的“阳光工程”及意义

(学生阅读课本)

(板书)

一、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展示图片)学生思考:权力是魔鬼还是天使?

(学生活动)分组讨论,叫代表回答

(教师讲授)正如大家所说的那样,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运用得好,就可以指挥得法、令行禁止、造福人民;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

(教师转承)那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呢?

(思考问题)分析课本P47页两个观点,你认为哪一个观点正确?为什么呢?

(学生活动)全班学生分成8组讨论,选代表回答

(教师归纳)观点一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观点二重视民主对权力的监督。应把二者相结合。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板书)

二、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途径

1、关键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

2、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是监督的保证

(教师讲授)刚才大家选择的那些途径,其实也涉及到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那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都有哪些内容呢?

(教师指引学生看图)课本P47页图片,分清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展示例子,让学生判断监督的主体)共七张图片,让学生分析

(探究三)

1、罗彩霞的问题为什么能得到较快的解决?

2、良好的监督对政府工作还有什么意义?

(学生活动)略

(板书)

三、我国政府接受监督的意义

(教师指导学生在书上勾画)四条略

(教师转承)同学们既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学生又应该怎样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呢?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课本上就给了我们一个好建议:查阅“红头文件”。这究竟是什么一回事呢?

(展示相关资料)实物展示:红头文件

文字展示:北京及各省市向社会公开“红头文件”的查阅

(板书)

四、为政府的“阳光工程”喝彩

(探究四)

1、什么是“阳光工程”?

2、“阳光工程”有何意义?

(学生看书,自主学习)

(布置作业)你能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查阅我省或我市及我县的红头文件吗?

(四)反思总结,当堂检测。

教师组织学生反思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参照板书),进行总结。

设计意图: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小结,学生的概括过程也是检验学生对本节课理解程度的过程。再次明确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并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九、板书设计

关键直接原因

∣∣

怎么做←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为什么

∣↓∣

监督体系阳光工程现实意义

十、教学反思

课前备课时,预计到本框教学有一定难度,且学生可能受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所以预设问题尽量贴近学生生活与认知思维能力,关注困惑点,在教学中注重调动学生兴趣,以问题探究的形式来启发学生,充分体现了教学的基本理念与思路设计。这节课总体效果不错,达到了理想的效果。

2.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教学案 篇二

设计者:蔡东阳

审核者:王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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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 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

第一框 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

【学习目标】

1、理解依法行政的含义、意义

2、了解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基本要求。【教学重点】政府依法行政 【教学难点】政府依法行政 【复习回顾】

我国政府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______________,坚持______________ 的工作态度,树立______________的工作作风,坚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工作方法。【知识梳理】

一、政府依法行政:

1、政府依法行政的含义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由___授予,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据______________规定。

2、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意义

政府依法行政是贯彻__________方略、提高__________的基本要求。体现了__________ 的原则。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_ __ __ _ __ _ __ _ _ _ _ _ _ __;有利于加强_ __ __ _ __ _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______;有利于防止__________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______________建设。

3、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提高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做法

加强__________,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强______________,促进___________、___ 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审慎行使权力 科学民主决策

政府的决策是否科学,关系着国计民生。政府必须______________,坚持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我国政府正在推进决策__________________建设,以提高决策水平。【自主探究】 探究

一、(案例)——“我爸是李刚”在叫嚣什么? 通过李刚事件能认识到什么?

2010年,在河北发生的“李刚门”事件一时轰动,李刚是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一个公安分局副局长,也足以被他儿子拿出来吓唬人,这是在暗示我们,一个副科级的干部,掌握了多少权利资源。有多少人民的“公仆”,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利,做的是伤害民众而又免责的事?我们

第1页(共

1页)有理由相信,李刚门只是屡试不爽的公权滥用中的一次失误罢了。我爸是„仍将是某些

公子哥们的通行证。官二代有着优越的通行证,那我们这些不是李刚儿女的该如何在社会闯荡呢?

可想而知,政府的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和监督,就会导致滥用权力,滋生腐败。那么政府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呢?

探究二(案例)——“小贩大战城管”

2011年一月份的时候,有媒体报道商贩用对讲机“斗”城管的新闻:日前,北京懂三环华威桥京瑞大厦门口,每隔50米,便有一名卖烤红薯的商贩。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耳朵上都别着一只耳机。卖烤红薯的金师傅顺手从衣兜里掏出一个对讲机,耳机就接在上面。金师傅说,通过它,可以与1公里范围内的其他商贩互相通话,当一名商贩发现有城管时,便会通过对讲机统治其他人,及时躲避。一般情况下,半分钟内,红薯商贩即可统一撤离。

讨论:你认为面对城管与流动商贩的这种矛盾,城管应该怎样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呢?

探究

三、判断对错 判断(1):国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判断(2):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判断(3):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依法行政。()

判断(4):合法行政就是合理行政。()

判断(5)我国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要为人民谋利益,可以任意行使权力。()

判断(6)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利于保障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利益。()

判断(7)要广大人民的参与,政府的决策一定会科学、民主的。()判断(8)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有利于决策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爱惜民力。()

【合作探究】

探究

一、镜头一:某市政府以发展地方酒业为由,下达文件给全市各机关、团体,要求单位在接待工作中使用当地酒厂生产的酒,并按照各单位的规模,对顶应达到的指标。

镜头二:某市政府为奖励纳税大户,宣布该市企业凡是纳税额超过50万者,其法人代表若发生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可免予追究责任。

1、两市政府作出决定的理由正当吗?说说你的看法?

2、政府滥用权力会给国家、家庭、个人造成什么危害?

3、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如何行使权力?

【自主检测】

1、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这一要求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体现()A. 对人民负责原则 B.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C. 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D.依法行政

2、各级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是因为()

① 依法行政关系人民利益 ②只要严格依法行政,就能消除腐败

③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④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原因 A.① ③ B.② ③ C.① ④ D.② ④

3、我们正在着力打造的法治政府,就是要按依法行政的要求,行使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职能。政府之所以要按依法行政的要求行使职能,主要因为()

A.行政机关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随意性很大。B.行政机关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C.是否依法行政关系到政府的权威,人民的利益。D.有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

4、某县修公路需要占用村民承包地,在没有与村民达成协议情况下,将庄稼毁掉,于是,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责令县政府对原告作出合理赔偿。这一事实表明()

A.政府不能完全代表人民利益 B.政府行政职权收到司法监督 C.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行政 D.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不容侵犯

5、一个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几名小摊贩占道贩卖日用品,不仅影响附近商店的正常营业,还造成了交通阻塞。城管执法人员依照《城市综合治理管理条例》,没收这些小摊贩的商品。对此正确的认识是()

A.是合理合法的,因为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B.是合法行政,但欠合理,应当先对小贩讲清道理 C.体现了政府的高效便民和诚实守信 D.侵害了小商贩的合法权益

6、加强政风建设要求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这表明()

①为人民服务是依法行政的宗旨 ②政府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③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 ④接受群众监督是消除腐败的根本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特别提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三者有什么关系?

区别: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依法执政是党最基本的执政方式。(也就是说,行使主体不同)

联系:三者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都体现了法律的尊重,崇尚法律权威;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都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体现 择善言而听, 择善行而从 择善人而交, 择善书而读, 高一政治导学案

设计者:蔡东阳

审核者:王建欣

班级:

姓名:

使用时间:

AACBBA 讨论:你认为面对城管与流动商贩的这种矛盾,城管应该怎样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呢?

⑴同情小贩谋生艰难,不予理睬。⑵给这些小贩讲道理,说明占道经营的危害性,劝其离开。⑶没收这些小商贩的商品。

城管对游贩的管理,重在疏导,而非堵死。降低从业门槛,互相理解,商贩是为了生计,城管是为了也是为了城市美好而努力。政府强调以人为本,这点对次是背道而驰的,城管人员对流动商贩穷追猛打的做法不可取。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些场所,国外有很多自由市场每天只收一两元的管理费,值得学习,再次,要完善法律法规,小商贩们要依法经营,城管人员要依法行政。

合理行政不等于合法行政。合法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严格性、绝对性,合理体现行政过程中的灵活性和人文精神。

答案:1、镜头一理由不正当,这种行政命令是滥用权力。作为一种地方保护主义,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本地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履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职能,必须遵循经济自身发展规律。

镜头二理由不正当,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滥用权力。否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利于营造遵守交通法则的社会范围,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滥用权力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给国家造成损失。同时也给家庭造成巨大创伤,影响个人的前途,甚至有许多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3、(1)政府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行政。

(2)政府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科学民主决策。(3)政府公职人员要置身于民主和法律的监督之下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3.学生正确行使消费权的讲话 篇三

——柳树中学2018年“质量月”活动的国旗下讲话

全校师生:

大家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正确行使消费权,齐抓共管安全质量”,近期,遂宁市教育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8年“质量月”活动。该活动的主题是“全民关注质量,质量服务全民”。我们柳树中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近期也将积极的开展“质量月”活动。多年以来,学校行政一直高度重视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安全质量,在后勤分管领导何校长、陈主任的部署下,学校专门组织了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学校食堂、理发室、洗衣房、热水系统、直饮水、油印室等后勤服务部门进行质量安全排查,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活动,提高服务人员的安全服务水平,提高后勤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保障全校师生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的秩序。在此基础上,学校行政、后勤处、德育处多部门联合行动,将本次后勤服务提升的重点放在学校食堂的安全质量的监管上。一方面,学校投入大量的财力,把学校食堂建成了全省一流的示范食堂,我校的食堂设施设备完善,功能齐备。另一方面,学校后勤处严把食堂的进货关、验收关、清洗消毒关,严控食堂厨师的操作流程,坚决及时处理食堂的剩菜剩饭,确保全校师生吃上安全、健康、营养的饭菜。第三方面,学校加强食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热情服务,微笑服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学校多方举措,齐抓共管后勤服务的质量安全。那么,我们同学们也该积极树立“正确行使消费维权”的观念。通过前面的介绍,同学们要对我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安全放心,特别是对我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质量放心。如果同学们对我校的后勤服务有良好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全校的同学首先要做到“理解”二字。俗话说:众口难调。学校食堂的大锅菜的口味不能让大家百分之百的满意,这是正常的。每位同学都有不同的饮食习惯,东西南北中,干洗咸淡辣。学校食堂的师傅用辛勤的汗水菜做出了来的食物,只能兼顾绝大多数学生的口味。从数量上来说,同样一份饭菜,对男生来说有特别是体训生,可能略有不够;但是,对女生来说是吃不完的,造成不必要地浪费。这些问题还请同学们多多理解。学校一贯坚持的原则是,一定要让每位同学吃饱,但不浪费。我们学校也要求食堂服务人员贯彻和落实学校的一贯主张,以满足每位同学的膳食需求。其次,我们要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食堂的饭菜让你不太满意时,首先应该向食堂的投诉热线汇报。学校在每层楼的入口处都设置了食堂的投诉电话,方便同学们反映情况;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同学们可以向你的班主任老师投诉,向你所在的年级的年级主任投诉,如果问题实在无法及时解决,你还可以向学校校长信箱投诉或者直接找向校长当面投诉。只有这样,同学们的问题才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得到合理的解决,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同学们,正确行使消费维权,构建绿色校园、和谐校园,责任在我们每个人。

柳树中学第四周值周组

4.高一政治权利的行使知识点 篇四

1.对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①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就能造福人民,滥用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 ②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

A.政府接受监督,有利于做出正确的决策,有利于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清正廉洁;有利于建立起一个具有威信的政府。

B.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怎样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

①最关键的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体系A.一靠民主B.二靠法制 ②建立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内部监督体系:A.上级政府 B.法制部门 C.监察部门 D.审计部门 行政外部监督体系:A.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B.人民政协的监督

C.司法机关的监督 D.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E.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③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政务公开)

3.怎样树立政府的威信?(政府怎样做到为人民服务?)

政府树立威信,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A.审慎用权,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B.政务公开,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与人民群众保持和谐关系

C.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业绩

D.政府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坚持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如何实现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的良性互动?

公民:公民要依法行使政治权利,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有序参与政治生活,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公民要自觉履行政治性义务,不断提高责任意识。

政府: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能,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要审慎用权,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5.从根本上讲,一个政府能否具有威信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

5.行使的小学英语作文 篇五

<一>、老师:同学们思考一下为什么要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首先,请同学们随我来一起看一个视频

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涉受贿6000万元

• 4月10日,原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北京检方提起公诉。检方称,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公共财产、国家和民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刘志军仅仅是众多贪污腐败的官员之一,像他这样落马的官员还有很多,例如胡长清、文强等等。

设问:那么,这是不是说所有掌握权力的人都是贪污腐化分子呢?如果不是,请举出具体的人物或事例说明。(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教师也列举一些如牛玉儒、任长霞、等人物事迹。)

老师:刘志军和任长霞等都是拥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运用权力上却有着截然相反的表现,前者贪污腐化,后者造福一方,这说明了什么? 结论:权力运用得好,就可以指挥得法、令行禁止、造福人民;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

老师:这就是我们今天讲的第一个知识点,对权力监督的必要性,通常我们分析原因,除了要分析必要性,还要分析什么呢?对了,是重要性。或者称为是意义呀,那么加强对政府权利的监督,它能产生哪些方面的意义呢,请同学们看课本47页,再结合我们刚才说的刘志军案,请同学们仔细的想一想,加强对政府权利的监督,它能产生哪些方面的好处?

首先,刘志军案告诉我们什么?如果能够加强监督,有利于什么?能防止什么行为?对啦!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有利于保障官员的清正廉洁,建立廉洁的政府; 那么在监督之下,还会促使官员干什么?对了,提高他的工作效率和行政水平,建立一什么样的政府?建立一个高效的政府。那么大家再看,以上两种行为,他的最终的受益者是谁呢?人民,所以它能够更好的尊重民意,做出什么样的决策?正确的决策,建立一个民主科学的政府,从而就真正的做到为谁用权?做到权为民所用,建立起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有权威的政府,从而帮助我们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老师:既然加强对政府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既是必要的,又是重要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学会对政府进行制约和监督,那么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呢? 接下来我们进行第二个探究点。

<二>、如何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老师:在今天,我们的党和政府、以及人民,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但是,我们仍会时不时地发现一些腐败官员“浮出”水面。

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你在商界为了挣钱,我在官场为了当官;你在商界需要权力支持,我在官场需要经济支持;我支持你经商,你支持我从政;我的官越做越大,你的钱越挣越多。”

原广西玉林市委书记李乘龙说:我的权力太大,监督机构对我形同虚设。

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说:我当上副省长以后,就好像小猫关进牛圈里,天马行空,来去自由。

原哈尔滨市前常务副市长朱胜文:“大家一辈子不要做贪官。(我)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为什么不断会有熟悉的官员落马?我感觉制度上的漏洞还是太多。”

老师问:政府官员出现严重滥用权力现象原因是什么?

(学生讨论归纳:个人思想问题;群众没发动起来;缺少包公那样的铁面无私的清官;事前没有监督;制度规范不周全;)

教师:

思想根源:长期以来不注重思想意识改造,法治理念淡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滋生是产生腐败的思想根源。

制度根源:缺乏必要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滋生腐败的制度根源。老师:分析原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寻找有效的措施,那么怎样才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2、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措施(1)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那么如何建立这个机制,一靠民主,具体说来,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人民能够真正约束掌权者的行为。

二靠法制,加强法制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就要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掌权者办事具有可遵循的统一规范,确保权力按法律行使,合理运行。

老师:同学们想一想,民主和法制是否可以割裂开来?

学生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只有民主没有法制会造成无政府主义; 只有法制没有民主则会导致专制。两者最终都会丧失民主,都不可能建立和健全对政府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所以,民主和法制缺一不可。通过刚才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体系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那么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呢? 下面我们来看两幅图片。

(对于权力的监督问题,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对此都有深刻的论述,但是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路。对这两种不同的思路你是怎样看的?)

请同学们看书P47页,讨论观点一和观点二。

(2)建立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

总结:一位是孟德斯鸠,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另一位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王充,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西方观点代表权利的内部监督,而王充的观点代表外部监督,要把二者结合起来。

我们不能说这两种观点谁对谁错,也不应该把它们割裂开来,长久以来的探索和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应该把两者统一起来,对于权力的监督,我们既要内部的监督也要外部的监督,从而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监督体系。

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①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等。

②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可以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③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司法监督。

④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政府行政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时,群众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到司法部门提出行政诉讼。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的监督权;民主监督的方式: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

⑤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主要通过党纪监督。

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法制、监察、审计部门是政府内部的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加强廉政监督、执法监督、效能监督,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三、为政府的“阳光工程”喝彩

过渡: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我们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那么作为政府本身,在监督面前又该秉持什么样的态度?

生:(略)

师:政府应该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打造阳光工程,建立阳光政府,那么什么是“阳光工程”呢? 1.“阳光工程”的含义

我国政府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师:开放“红头文件”查阅,政务向社会公开,表明我们的政府对自身的信心日益提高,更是政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直接体现。类似开放政府“红头文件”查阅这样的政务公开行为,我们把它统称为“阳光工程”。开放“红头”文件的查阅是“阳光工程”的一个重要内容。

“红头文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因为政府机关发布的公告、政令等经常以带有红色字体开头的文件形式印发,因此得名。

“阳光工程”:从2002年12月1日起,中国人、外国人都可以到广州的省档案馆免费查阅政府的红头文件。

北京等城市的街道、广场、社区随处可见的电子触摸屏,可供查询法律、政务信息、红头文件。

2003年镇江大市口城市客厅又添新景:每晚8时准点播放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内容,引来不少市民观看。

2006年2月南京首创“权力阳光”运行机制

2007年6月江苏“阳光政府”工程核心政府网站中文域名开通

2008年5月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温家宝首次与网友在线交流提出:政务和官员财产收入公开。

2009年2月杭州余杭政府出台《“阳光行动年”活动实施意见》,全面启动“阳光行动年”活动

2.“阳光工程”的目的和意义

师:开放红头文件,打造阳光工程是政务公开、政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

目的: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文件,一方面是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是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师生一起探究教材P48的三个镜头,教师引导学生从开放“红头”文件的查阅所表明的意义入手,思考总括政府接受监督的意义。)政府接受监督有什么重要意义呢?(学生讨论发言,教师归纳)

(1)有利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2)有利于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教学总结(采用结构图的形式)

这节课我们明确了为什么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应该怎么样去监督。监督不仅要靠机制:民主与法制,还要靠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6.《权力行使》学案 篇六

第四课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

4.2 权力行使:需要监督

【自学提纲】

一、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探究与共享

二、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1、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2、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1)有效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是

(2)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①一靠,二靠,二者缺一不可。

②,就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人民能够真正约束掌权者的行为。

高中政治

1③,就要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

化,使掌权者办事具有可遵循的统一规范,确保权力按法律行使,合理运行。

3、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1)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的监督,的民主监督,和的监督,的监督,的监督。

(2)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的监督等。

4、政府接监督的重要意义

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

(l)才能

(2)才能

(3)才能

(4)才能

三、为“阳光工程”喝彩

1、政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表现—— “阳光工程”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为了方便群众对政府和公职人员进

行监督,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了的透明度。向群众开放政府“红头文件”

查询的举措,被人们称为“阳光工程”。

2、政府制定和发布文件的目的(1)一方面是

(2)另一方面是

3、“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

(2)有利于

(3)有利于

【问题诱思】

判断:只要公开政府信息,就能实现对政府的监督。

提示:(1)观点的合理性在于看到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

有效的监督。

(2)但题中的观点没有看到要充分地监督政府的行政权力,仅仅靠公开政府信息还远远不够,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健全权力运行的各种制约和监督体系,要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监

督体系.(3)总之,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一靠民主,二靠法制。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知情

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人民能真正约束掌权者的行为。

【思维拓展】

我国拥有监督权的主体

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部门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监督;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人民检察院——专门法律监督; 公民——社会监督;新闻单位——舆论监督; 监察、审计部门——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等等。

【易混易错知识点区分】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1)按监督主体分类

【典型例题讲解】

背景材料:2014年3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

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就关于腐败问题提问:社会上有不少人担心中

国的反腐败会不会是一阵风?去年我们也查出了不少贪

官,这是否说明中国在制度方面还存在着某些缺陷?此

外,政府下一步在反腐败上还会有什么新的行动?

李克强:中国党和政府反腐的意志和决心是一贯的。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取得新成效,我们会坚持不懈地做下去。对于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我们实行的是“零容忍”。中国是法治国家,不论是谁,不论职位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惩治。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用制度来管权、管钱。今年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而且要加快推进“权力清单” 公布,界定权力的边界,防止滥用权力。对于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些领域,比如像土地出让金收入、矿产权的转让等,我们要全面审计,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性措施,让权力寻租行为、让腐败现象无藏身之地。

问题探究: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寻租行为、让腐败现象无藏身之地”,运用政治生活的有关知识回答当前我国采取了哪些有效途径来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

教师提示:

(1)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即一靠民主,二靠法制。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加强法制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坚持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2)建立健全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它包括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上级政府、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多种监督形式。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性措施,让权力寻租行为、让腐败现象无藏身之地。

(3)公民民主监督的合法渠道: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新形式、新方法。

【尝试构建知识结构体系】

【知识测评 巩固所学】

[基础巩固]

1.广东省委书记在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上强调,反腐败的核心问题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关键是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科学化。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

A.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B.加强法制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C.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D.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2.“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这是人们对社会上某些权大于法、违法行政和以权压法的政治现象的讽刺。他给我们的启示是①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②和谐社会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③制约权力的关键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④对权力的监督既需要民主也需要法制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④D.①②④

3.漫画《层层把关》给我们的启示是

A.接受监督就能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B.防止腐败的关键是要保证舆论监督

C.防止腐败要建立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

D.公民要学会正确行使监督权

4.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赋

予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但是又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

A.权力是人民赋予的B.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C.权力是把双刃剑D.权力必将导致腐败

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需要限制和规范,是因为

5.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称要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坚持“两手抓”,一 要揭露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二要关注重大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体制制度创新。这说明加强审计工作①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治理腐败 ②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③加强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④可以从外部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A.①③

[能力提升]

6.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曾经说过:“当政府不受欢迎的时候,好的政策与坏的政策都会 同样地得罪人民。”这就是西方政治学的“塔西佗陷阱”定律。这一定律给我国政府的启示①倾听群众呼声,科学民主决策②切实履行职责,树立政府威信

③限制行政权力,扩大人民权利④严格依法执政,自觉接受监督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7.12年12月7日和8日,习近平视察深圳。海外媒体认为习近平此次视察展示了中共新 领导集体坚持改革开放的决心。30而立的深圳,被赋予对国家改革、扩大开放等重大举措的先行先试权。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首先在全国探索“行政权三分”的全新政府架构,即将政府职能部门分为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三大板块,协调运行。这一举措

A.抓住了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

B.有利于防止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C.可以保证政府工作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D.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减少行政决策失误

8.2013年3月,某县在修建公路时,须经过村民陈某的承包地。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 下,毁掉了陈某种植的苹果树两亩多,后象征性地给了陈某2 000元的补偿。陈某多次找政 府有关部门讨个说法却未果。

运用所学政治生活知识回答:

(1)你认为陈某可以通过哪些具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少列举合适的4条。)

(2)当前我国采取了哪些有效途径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和监督? B.②④C.①②D.③④

【学后反思】

(本节课你有什么收获?有不明白的地方抓紧解决!)

(附:参考答案1.D 2.D 3.C 4.C 5.C 6.A 7.B

8.(1)打行政职能部门的热线电话;到政府网站进行维权;通过信访举报制度维权;通过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将自己的意见反映给人大代表等。

7.行使的小学英语作文 篇七

资产拍卖中如何保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朱志强

一、优先购买权及其行使前提

(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某项特定财产时,得以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优先购买权的类型主要有:(1)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4)法律特别赋予的优先购买权。比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金融不良债权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法律赋予相关地方政府或者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见,我国民商法规定的法定优先购买权,既涉及到房屋等物权转让,也涉及到股权和特定债权的转让。在出卖人出卖某项特定财产时,法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不区分具体的交易方式,即无论是当事人双方自主交易转让(如协议转让)或公开转让(如拍卖,包括司法强制拍卖转让、招标转让、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等),优先购买权制度均得以适用。本文仅讨论在拍卖程序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

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即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并不仅仅意味着“同等价格”,至少还应包括相同的付款条件或方式、相同的付款期限等其他条件。在拍卖程序下,优先购买权人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遵守相应的拍卖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拍卖规则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交纳竞拍保证金、在拍卖日到达拍卖现场等。从实质上看,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基于一定的原因而对第三人受让权利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合理地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法律需要考虑第三人与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可以理解为“相同条件”,即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应遵守第三人应遵守的全部交易条件。

二、拍卖程序下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

(一)履行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义务

对于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期限,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相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笔者认为,该通知期限仅适用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协商转让或变卖程序,并不适用于股权拍卖转让的情形。在拍卖程序下,只需在拍卖日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其“合理期限”应为其他股东有足够的决策、竞拍报名时间为衡量标准。对出租房屋的出卖或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于上述冲突,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确定,即在拍卖程序下,承租人的通知期限为拍卖日的五日前。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其法律后果在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也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并不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保障优先购买权人权利的行使

在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人因享有在一切交易条件确定后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的权利,可坐享其他竞买人博弈结果的权利,并非必须参与举牌竞价,关键是在竞买人最高报价出现后,拍卖人如何保障优先购买权人权利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依该规定,拍卖过程中,在出现最高应价时,若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即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动权在优先购买权人,拍卖人无需主动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受让意愿。为保障优先购买权人权利的行使,防止拍卖成交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在拍卖实践中,笔者建议在存在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场合,当最高竞价出现,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后仍无更高出价者应价拍卖师落锤确定成交前,拍卖师应直接当场征询优先购买权人是否买受。若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不愿意买受或拒绝表示,则拍卖师落锤确定成交,买卖合同在上述最高出价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成立并生效。若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愿意买受,则所有竞买人可继续应价,直至确定不变的最高竞价后,由拍卖师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最终买受人。

三、拍卖中优先购买权冲突的解决

8.行使的小学英语作文 篇八

现代检察制度是随着国家将刑罚权分解并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侦查、起诉与审判职能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规制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是现代检察制度诞生的一个重要起因。从制度渊源看,公正应当是检察权的权力秉赋。我国检察机关又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也因此决定,追求国家刑罚权的公正行使,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作为督促国家刑罚权规范运行的检察机关本身对检察权的行使应当是公正的,并且应当能够明察刑罚权运行中的不规范现象。但检察权的行使者同样是具有利益追求和偏好的“经纪人”而非绝对的“理性人”,检察权一旦作为一种公权力在社会中运行,必然具有其他公权所具有的扩张性和侵犯性,同样需要外力的制衡,需要排除权力运行中的外部干扰以及其他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在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的诸多要素中,检察管理不是直接影响检察权公正行使的要素,它在促成检察权公正行使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因此容易被忽视。事实上,检察管理以对检察资源合理调配和检察事务合理安排和部署的方式,为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创造条件,检察管理与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存在严密的逻辑关联。本文拟对检察管理在促成检察权公正行使中的功能,传统检察管理模式在保障检察权公正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进行阐释。

一、检察管理在促进检察权公正行使中的应然性功能

检察管理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实现检察职能和检察活动的目标,依法运用组织领导、计划调控、决策指挥、沟通保障、激励创新等手段,对各种检察资源进行调控和运用的活动。检察管理的内在机理表明,检察管理是通过对直接影响或者制约检察权公正行使的各项要素的调配和组合间接地推动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各项检察资源的组合形式不同,其所产生的推动检察权运行的效能就可能不尽一致,即便是同一项检察资源如人力资源的不同组合形态,在检察权运行中可能发挥的效能也不一样。因此,检察管理在推动和保障检察权公正行使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能忽视的,要在深入研究和深刻认识每一项检察资源以及各项检察资源的不同组合形态在推动或者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检察管理对检察资源的调配效能,实现各项检察资源的优化组合,从而为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发挥保障、调节和矫治功能,为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创造条件。检察管理的应然功能包括:

(一)保障功能

即检察管理者通过对检察资源的调配和组合,挖掘和调动检察人员的创造性,提高其他检察资源的使用效率,为检察权的公正运行提供人力、物资和技术等方面保障的功能。检察官是检察权的行使主体,但检察权一体化的运作机制又决定检察权的运行不是依靠单个人的力量来实现的,不同检察官的组合所产生的效能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境遇下,同一检察官主体发挥的作用也不尽一致,检察管理通过对检察人员的调配和使用,提升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的创造性。同时,检察权的运行还需要其他检察辅助资源如检察经费、检察技术、检察信息等要素的支撑,检察管理者按照检察活动基本规律的要求,以及实现检察权公正运行对各项辅助性资源的需求量,为检察权的运行提供充沛的资源供给,避免因资源供给不足而使检察权的运行轨迹发生异变,为检察权在法定轨道上运行提供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最佳组合的保障性供给,确保检察公正的最后实现。

(二)调节功能

“调节”即为适应客观情势的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所进行的调配和节制。检察管理对检察权公正运行的调节功能,就是根据既有的检察管理模式对检察权运行质量和效能的影响度,亦即,根据对既有管理模式在检察权运行中所发挥的效能的评估指数,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对上层建筑各要素提出的要求,社会公众对检察公正状况的满意度,适时地对检察管理的模式、内容、重点乃至方式进行调控的功能。检察权要依靠检察官的推动方能按照特定的程序运转起来,检察官在推动检察权运行中投入的精力,以及检察官的心智状况影响检察权的运行质量,同时,检察权的运行质量又与其他检察资源的供给状态密切相关。在相对恒定的时间段内,检察管理者使用的检察官是特定的,配备的其他检察资源的量也是固定的,特定的检察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相互作用形成检察权的运行质量。如果检察权的质量状况能够满足检察公正的要求,检察管理者自然应当维持既有的管理模式。反之,如果检察权的运行状况与检察公正的要求相去甚远,或者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问题,或者出现手段与目标相悖的情形,则应当根据检察权公正运行对检察官素质以及其他资源状况的要求,适时地进行调适,直到能够满足检察权公正运行的目标为止。可以说,检察权的运行质量应当成为检察管理发挥其调节功能的直接诱因,同时也应当成为影响检察管理改革乃至整个检察改革的重要动因。

(三)矫治功能

检察管理对检察权运行的矫治功能,就是通过对检察权运行中出现的偏离法治标准的现象进行矫正和纠偏,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功能。检察管理中对人的管理,是通过对检察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调配和使用,间接地实现对检察执法活动的规制,并通过处罚或者调换检察执法中的违法违纪人员,警戒其他检察人员规范使用检察权,将检察权的运行定位在法治轨道上。对事管理中的案件管理,则是按照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和法定标准和程序,直接对检察办案以及办案结果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核,检测检察执法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的现象,并对发现的与法治准则相悖的现象进行纠偏,确保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对事管理中经费和技术等的保障性管理,是通过对检察办案中需要的经费和技术等的管理和调适,确保检察执法办案不至于因技术和经费短缺而诱发执法不公或者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间接地为检察权的公正运行提供保障。检察管理对检察权公正运行的矫治功能,尽管是防治检察权脱离法治轨道意运行的治标性措施,但只要矫治功能发挥得及时准确,就能纠正检察权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非理性现象。

检察管理直接作用的是对检察权运行质量有制约力的检察资源,通过对检察资源的调配和使用为检察权的公正运行施加影响,也正是由于检察管理对检察权运行质量的影响是间接的,检察管理在检察权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检察权的运行机理以及制约检察权运行质量的要素看,检察管理应当定位为制约乃至决定检察权运行质量的一个根本性要素。在检察体制和检察机制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检察管理是决定检察权运行质量的关键因素,这应当成为定位检察管理在检察权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调,但这一理念要得到社会的认同,尤其是要得到决策者的认可,并使其真正成为影响和制约检察权运行质量的实践要素,还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指出的:些先进的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使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当检察管理能够影响和制约检察权运行质量的观念真正为社会公众特别是检察人员的普遍认同,才会沉淀为一个社会及其成员稳定的深层心理结构,才能规范着他们的思想、态度、价值取向和判断方式等各方面。如此,检察管理在推进检察权公正运行中的应然性功能的发挥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二、现行检察管理模式在保障检察权公正行使中的问题

由于检察管理的直接对象是静态的检察资源,并通过各项检察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组合,间接地推动或者影响检察权的行使,检察管理在促进检察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是隐性的,因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正是由于检察管理与检察权公正行使这种隐性的逻辑关联,导致了检察管理模式革新的滞后,致使现行的检察管理模式在本质上依旧属于传统管理模式的范畴。而正是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固有的弊端,制约了检察权的公正行使。

(一)在对人的管理上,存在两大弊端

一是完全按照行政管理的模式对检察人员进行管理,忽略了检察官作为司法官在行使职权中应当具有的独立性特征。对检察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是检察管理的重要内容。尽管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的领导体制,但检察机关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机关的范畴,检察官属于司法官,也因此决定应当采用司法官的管理模式对检察人员进行管理。但长期以来,我国沿用公务员式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对检察人员进行管理。没有按照检察人员中不同身份类别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混淆了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身份差别,无法从管理模式上体现检察官的司法官属性,更无法从管理上凸显检察官在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

对检察人员采用公务员式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会强化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冲淡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培植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化文化氛围,强化检察人员对行政首长的依附性心理,弱化检察官的独立性心态。对行政首长依附性心态的强化,会使检察人员养成一切按照行政首长意志办事的习惯,弱化检察人员钻研检察业务、提升检察技能的进取心。而检察技能的降低必然会影响检察执法水平的提升,使得具有浓厚司法属性的检察办案活动演变成单纯的“上命下从”式的行政活动,使检察办案偏离司法活动正常的运行轨道,从而降低办案的质量,影响检察权的公正行使。检察办案中出现的违法现象乃至接连发生的冤错案件,在表层上是刑讯逼供和违背诉讼规律所导致的,但在本质上无不与行政式的检察管理模式,以及这种管理模式所具有的负面效应密切相关。

二是对检察人员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标准不清晰,人治主义色彩浓厚。管理权限和评价标准是对检察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标志,但我国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模式,既没有从制度上明确哪些人应当是上级检察院管理的对象,哪些人是本院管理的对象;也没有在制度层面明确检察人员的评价标准,检察人员的管理在整体上处于粗放式状态。譬如,由于没有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院的院领导属于上级检察院管理的对象,各上级检察院必然不会建立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管理台帐,到推荐产生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候选人时,只能采取征求离任检察长意见,或者通过与其他干部谈心了解的方式,或者根据上级领导以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平时的印象确定推荐人选。惟一能够引起检察人员关注的就是干部的提拔晋升模式。如果每次选用的都是忠厚老实、踏实做事、检察业务能力强的人,则能引导其他人把注意力集中到钻研检察业务、提升检察技能、提高道德修养上。如果选用提拔的都是些投机钻营、检察技能平庸的人,则会让那些爱学习、肯钻研、德性修养好、检察技能强的人感到失落,只能把其他人的注意力也引导到关注领导的兴趣爱好上,久而久之,会淡化检察人员的进取心,无助营造检察机关内部和谐、稳定、爱学习、肯钻研、重工作业绩的氛围。

我国检察机关现行的干部使用机制在本质上是科学的,着力于将那些优秀的想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的人提拔到领导岗位上,但由于平时的管理没有跟上,没有建立起检察人员平时表现和工作业绩的管理台帐供查询,只靠个别人的推荐或者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着,或者只看民主推荐时的票数高低,这些都无法完全保证把那些真正优秀的检察人员推到领导岗位上,尤其是个别检察业务能力强、但工作方式简单而得罪其他人的干部,在推荐和提拔时往往“光荣”落选。凡此种种,都会磨损检察人员钻研检察业务、提高检察技能、提升职业伦理境界的劲头,必然会磨损检察人员秉公执法的信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法不公,以及发生的冤假错案,不是每一个错案都能依靠检察官个人的能力所能避免,但如果每一名检察官在检察环节能够尽心尽力地把好每一个关口,而不是趋炎附势地盲从行政指令,或者揣摩上级领导对案件的态度,其中的一些不规范执法的现象,甚至有些错案或者悲剧是能够避免的。

(二)在对事的管理上,我国当前的检察管理模式存在着背离检察规律要求的现象

一是上级检察院领导权内涵的模糊侵蚀了下级检察院的独立办案权,从而影响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办案是检察机关对事管理的核心目标,办案又是检察权运行的直观体现。检察权的运行质量决定检察办案的准确程度。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也是确保下级检察院正确运用检察权的重要保障,但上级检察院的对下领导权具有特定的含义,其核心内容是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决策以及政策性指导。但现行的制度规范并没有明确上级检察院对下领导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哪些事项属于上级检察院决策的对象,哪些事项属于下级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范畴,导致在领导权的行使上任意性较大,存在只要上级检察院想管的事,就得由上级检察院说了算的倾向。这种现象的存在会增强下级检察院的惰性和对上级检察院的依赖性,下级检察院的独立办案权会受到上级检察院指令的侵蚀,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热情受到影响,遇到问题不是积极想办法解决,往往坐等上级院“亲临指导”,或者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盼望上级检察院的批复使问题迎刃而解,而上级检察院在没有阅卷,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仅凭下级检察院的一纸请示就对案件的处理下达结论性意见,远离司法规律中亲历性规律的要求,其结论与案情的距离相差可能较远。而下级检察院由于习惯了上级检察院的各种批复、指令和指导性意见,独立办案乃至独立思考问题的意识逐渐在退化,钻研问题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在个别地区检察院部分检察人员中渐渐消失,这些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检察办案的质量,检察权的公正行使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二是对检察权运行过程实施的间接监督,导致检察权运行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不能被及时发现,检察执法的公正性因此受到影响。对案件进行直接管理是检察业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也只有对案件进行直接管理,才能及时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与公正要求不相符的问题。对检察办案进行直接管理,其实质是要建立对检察权运行过程进行直接同步监督的机制。长期以来,由于受“重打击,轻保护”思想的影响,过于重视刑法的保护功能,延缓甚至是疏忽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进程。在此背景下,案件办理过程只好由各业务条线进行管理,各业务条线实施的案件管理实质上是一种单纯的结果审查。此外,还依靠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检察权,从而达到规范检察权公正行使的效果。尽管纪检监察监督是一种权威性较高的监督模式,但它是被动地通过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事后查处,间接地实现对检察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在发现检察权运行中的问题上存在不及时、不精确,甚至不能发现等问题。作为公权力的检察权同样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等特征,要防止因检察权的扩张性和侵犯性可能诱发的执法不公乃至侵权现象,就必须建构对检察权的运行过程实施直接监督的机制。过去在检察环节发生的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以及在检察环节不能检测出发生在侦查环节的侵权现象的缘由之一,就是缺乏对检察权的运行过程实施直接监督的机制,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最后生成。

三是检察经费保障对行政权的依赖性,影响检察执法中的独立决策,从而影响检察权的公正运行。检察独立是检察公正的前提,决策独立是检察独立中的核心内容。如果不能保证检察权行使中的决策独立,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就会打折扣。经费保障又是影响检察权独立行使的重要因素,将检察经费与地方政府分立,有利于排除行政权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干扰。也正是因为看清了经费保障与司法独立的逻辑关联,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无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也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司法经费大都是由中央财政负担或者由中央(联邦)和省(州)级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排除因司法经费短缺而可能引发的.行政权对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干扰。长期以来,我国检察经费保障实行“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即检察经费不是由中央财政统一核算拨付,而是由各级政府予以拨款解决。仔细解读实践中频频出现的冤假错案,有相当一部分冤错案件的发生是因为行政干预而造成的,而检察机关接受行政干预的重要原因则是因为检察经费保障上对同级政府的依赖所致,这是制约和影响检察权公正行使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检察管理促进检察权公正行使的路径选择

检察管理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是检察管理保障检察权公正运行的前提,但检察管理功能的发挥需要特定的条件作保障。只有按照检察权运行内在规律的要求建构检察管理的各项机制,使得对检察资源的调配和使用符合检察规律的本质要求,检察管理蕴含的功能方能正常发挥。现行的检察管理模式所以存在上文提及的种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又直接导致检察管理功能的萎缩或者丧失,而影响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最根本的缘由在于现行的检察管理模式违背了检察规律的内在要求,为此,就必须对管理模式中违背检察规律要求的环节和要素进行改革,以确保检察管理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创造条件。

(一)在检察队伍的宏观管理上,建立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现行的公务员式的行政管理模式抹掉了检察官与其他检察人员的身份差别和职业差异,冲淡了检察官在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导致作为专司检察职能的检察官的重要性还不及其他综合、后勤管理人员,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损伤检察官的职业忠诚度,磨损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一些优秀检察官放弃检察执法岗位,而流向综合部门或者干部管理部门。管理学的基本原理说明,只有采用与被管理者身份属性相适应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方能最大限度地激发被管理者的职业尊荣感,也才能激发被管理者的创造性。检察工作是由不同岗位组成的,包括检察官岗位、检察辅助岗位、检察技术岗位和检察行政事务岗位,由此决定,检察人员是由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技术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等不同身份属性的主体组成的,对不同身份属性的主体必然要采取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在检察机关,检察官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惟一主体。在应然层面,其他人员是为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检察权的运行质量与检察官的专业素能、心智状况紧密相联。这就要求建立一种能够充分调动检察官工作热情,保障检察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管理机制。既然检察官是司法官,就应当用司法官的管理模式对检察官进行管理。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种以司法官管理模式为主导,兼采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管理的检察管理模式,要通过与其他检察人员不同的管理模式凸显检察官在检察机关的主体身份,要从检察官准入、晋升、考核,以及检察官待遇等方面体现检察官在检察机关较高的职业地位。要通过与检察官身份属性相适应的司法管理模式激发检察官对检察职业的忠诚度,激发其产生担任检察官的职业自豪感和尊荣感,促使其珍惜自己所获得的职业身份,谨慎使用手中拥有的检察权,逐渐养成用法律标准衡量一切的法治思维模式,养成眼中只有宪法和法律的职业习惯,充分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立志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律尊严,并且,告诫自己通过其职业内活动和职业外活动,饯行法律的精神,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体现法律的内在品格,如此,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就有了执法主体心智上的保障。

(二)在检察人员的微观管理上,建立检察人员履职和道德表现的管理台帐

建构公平合理的用人机制是检察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优秀检察官脱颖而出的先决条件,也是建构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引导检察人员积极向上的风向标。我国现行的检察用人机制在总体上是科学的,能够将业务能力强、职业伦理水准高、为广大检察人员所认可的优秀检察官推荐到合适的岗位上,但由于长期以来奉行的粗放式用人管人模式,疏忽了建立检察人员平时履行职责情况的台帐,更没有建立检察人员道德表现的管理细账,而习惯于用年终述职考评代替平时的精细化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检察人员平时的行为举止给人留下的印象,以及他所接触的人物的影响力大小往往成了决定其能否得到提拔重用的关键因素。

要克服传统用人机制的弊端,为领导决策提供客观充足的素材,避免滋生选人用人中的主观臆断,就必须建构检察人员平时履职情况和道德表现的评估和管理机制,确立按照工作业绩和道德形象选人用人的客观标准,努力使检察人员和决策层面都认可客观的用人标准。确立客观的用人标准,一方面可以为选人用人提供客观实在的评价和决策依据,摆在决策层面的都是实实在在的内容充实的备选材料,而不是抽象的概括式的没有具体工作业绩和道德表现的空洞的备选者,使得选人用人中的仅凭印象决策的主观人治模式没有生存的空间;另一方面,可以为检察人员提供可资遵循的行为规范,使其明白怎样行为就能达到可预期的目标,将那些真正热爱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的注意力引导到潜心工作和不断提升道德素养以及组织管理能力上来,使其能够通过与其他同事的比较找到自身的差距,通过努力不断修补自身的缺陷,在检察机关形成努力进取的工作氛围,在检察人员中形成比工作业绩、比检察技能、比办案质量、比道德修养的良性循环机制,如此,检察人员综合素养的提升就不再是空泛的托辞了,检察权的公正行使也就有了人力资源和权力行使主体的保障了。

(三)在检察业务的管理上,深化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

检察执法的精确度源于执法主体的素能和法定的检察权的运行轨道。检察执法主体的素能越高,执法的精确性就越有保障;法定的检察权的运行轨道越精密,检察权的运行质量就越高。在前两者发生变异而使检察权的运行出现偏差时,就需要建构完备的监督机制,及时将偏离法治轨道的检察权拉回到法治轨道上。案件管理实质是对检察权运行实施全程同步监督的有效措施。将检察办案由传统的条线式管理,变成由案件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质上是案件管理体制的革新。案件管理机构要真正发挥对检察办案的全程监督效能,还必须建构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案件管理机制,才能将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置于案件管理部门的监视和管控之下。检察业务统一应用软件的开发运用和信息化平台的建构,只是监督检察办案过程的基础和前提,仅仅是为案件管理主体提供了获悉检察办案信息的渠道。

要实现对检察办案的过程监督,还必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建构能够及时发现案件办理中的错误、以及将发现的错误反馈到检察业务部门、并督促各相关检察业务部门纠正错误的机制,这才是案件管理发挥其监督效能的关键和核心。它要求从制度上明确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办案的监督职能、各检察业务部门具有接受案件管理部门监督的职责和义务,明确案件管理部门对发现的错误移送检察业务部门审核纠正的时限,以及各相关检察业务部门纠正错误,并将有关情况向案件管理部门反馈的时限。要使这种机制真正运作起来,就必须为案件管理部门配备检察技能较强,并且具有较高的协调能力的检察官,惟此,才能确保案件管理机制发挥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检察办案中错误的功能,从而实现对检察权运行中偏差的及时修补,将检察权的运行严格钳制在法治的轨道上,确保检察权的公正高效运行。

(四)在对下级检察院的管理上,增强各下级检察院独立办案和独立决策的意识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同时,又确立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权,合理划定上级检察院的领导权和各下级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边界,确定好领导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范畴,既是检察权公正行使的前提,又是明确上下级检察院各自职权范围的要求,更是锻造各下级检察院独立决策意识的基础性条件。

但现行的对各下级检察院的管理中,存在上下级检察院各自的职权范围不清晰的弊端,上级检察院的对下领导权和各下级检察院的独立办案权的范畴没有具体的制度规范予以厘清。也正是由于上级检察院领导权与下级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边界不清,一定程度上导致各上级检察院领导权的膨胀,引发了各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的过分依赖,在执法办案中一遇到问题,就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也正是由于这种因职责范围不清晰而产生的凡遇到问题就坐等上级批复的机制的存在,弱化了各下级检察院依法独立办案和独立决策的意识,更弱化了各下级检察院积极采取措施,强化队伍管理,组织督促检察办案人员钻研检察业务、提升检察技能的进取意识,降低了各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中的决策效率。如果能够按照检察权公正行使内在机理的要求,明确上级检察院领导权和下级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合理边界,从制度上划清各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中必须自己解决的问题范围,明确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问题种类和条件,则能够明确上下级检察院在检察权运行中各自的地位以及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责,并且能够督促各下级检察院养成依法独立办案、独立思考和独立决策的意识,督促各下级检察院采取措施提升执法能力,逐渐减弱其执法办案中对各上级检察院的执法依赖性,由此提升检察办案中的决策效率。

按照检察权公正行使的内在机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管理权限,具体包含信息知悉权、工作部署权、办案指挥权、业务考评权、检察培训权和督促权等权能。而下级检察院则应当享有独立办案权、有限的请示权、质疑权和建议权等。如此,则能够清晰地划定上下级检察院各自在检察权运行中的权力边界,尤其是明确下级检察院享有独立办案权和有限的请示权后所能够产生的功效,因为,独立的办案权和有限的请示权意味着办案中要能够独立决策,独立决策要求有能力应对执法中遇到的各种疑难复杂问题,不能动辄向上级请示,这就必然催促各下级检察院采取过硬措施提升执法能力,提高检察执法者的检察技能和伦理素养。当各下级检察院的整体执法能力和职业伦理水平都提高了,其决策水平和决策的效率也必然得到提升。而在其他条件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检察技能和伦理素养的提升必然催生精细化的检察执法,而检察执法精确度的提升本身就意味着检察权公正行使程度的提高,同时,决策效率的提升本身也意味着公正的实现。

(五)在检察经费的管理上,加快检察经费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

检察权的运行状况与经费保障状况高度相关。现行的由同级政府提供检察经费的保障体制必然带来检察执法者的执法犹豫,检察执法决策者往往因担心同级政府削弱对检察经费的供给量,而不得不顾及行政机关或者同级党政领导个人对检察办案的态度,由此而造成了不敢大胆执法,或者造成相同的事项不能相同对待,类似的案件不能按同一标准处理等非法治现象。通过改革检察经费保障体制以减少同级政府或者同级党政领导个人对检察执法的法外干预,其重要意义已得到广泛认同。省级以下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的必要性已经得到包括决策层面认可的广泛认同,并且已经开启这项改革的调研论证和方案制定。

由原来的同级政府提供经费保障,转变成省以下检察院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是检察经费管理权限的重新调整,是检察经费保障的体制性转变。在检察经费管理权限由现行的同级财政负担,改变为由省级财政统筹的体制性问题明确后,最为关键的是要建构由省级财政向省以下检察院拨付经费的机制,这是更为复杂的问题。无论是采取由省级财政部门向分市院和区县检察院直接拨付检察经费,还是由省级财政先将全省检察机关所需要的经费总额拨付省级检察院,再由省级检察院根据各分市院和区县检察院的实际需要进行二次分配,都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机制甚至是体制性问题。如果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将经费下拨给省以下各层级检察院,无疑会增加省级财政部门的负担,会造成省级财政部门人员和机构编制上的扩张,还会产生省以下检察院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汇报经费需求的状况,形成司法机关向行政部门汇报经费需求乃至办案工作的非法治现象。如果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全省的检察经费先拨给省级检察院,再由省级检察院按照所辖检察院的实际需求进行二次调配,又会大大增加省级检察院计财部门的工作量,需要增加省级检察院计财部门的人员编制和机构数量。

9.试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 篇九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不良状况,引发了对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争论此起彼伏,特定的诉讼模式又源于特定的诉讼目的,仅从理论上给我国民事诉讼进行彻底的模式定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因各种传统诉讼模式均利弊共存,舍弊取利势在必行。目前,切实充实民事诉讼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

中将当事人处分权置于何种位置是区分诉讼体制优劣的标志。民事诉讼到底是为了追求实质真实,或是为了维护私法秩序,还是为了解决纠纷?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者亦根据不同的学说采取了各自认为合适的态度。但彻底将发现客观真实作为唯一目的而形成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严惩缺陷已成为共识。此时主动寻求国家公力救济的当事人在其中几乎处于无权“说话”的地位,法官好象充当了对两个争斗的小孩进行严厉批评教训的家长,这样以来法官职权主义发展到“超职权主义”的程度。几千年的行政、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法律制度导致司法专横的不可动摇。新中国建立的司法制度又深受苏联司法制度左右,再加之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致使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得不成了完全“乖乖听话的小孩”。此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长久地被我国诉讼法学界奉为经典原则,而这个“事实”又历来被定位于客观事实。然而,通常又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私心,要完全靠当事人提供事实是无法实现的,于是法律赋予了法官各种权力去挖掘“真实”而置当事人于不顾。实践和理论发展至今,学者们的反思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们带来一线曙光,终于有人明确提出“民事诉讼要发现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信赖的真实,是当事人所选择的真实”,将当事人推上了整个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将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根本,当事人处分权才有适当合理的位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限制的弊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为许多人坚持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从原来的职权主义更多地倾向于当事人主义的法律依据。然而问题就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个关键的限定语上,对此法律没有再作任何更进一步的解释,只是在民事诉讼某些阶段上对当事人处分权作了些更为严格的限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又接踵而至。于是要让当事人处分权得以现实地行使又变得艰难。民事实体纠纷当事人即使其与纠纷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但要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得以其适格的起诉导致诉讼程序启动为条件。对此,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纠纷当事人不起诉则法院无权启动诉讼程序。这是纠纷当事人在诉讼前对自己可能实现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的处分,国家不加任何干涉,“准当事人”的处分自由是可以依法实现的。然而,一旦诉讼程序启动后,对诉讼程序进展的决定权到底在诉讼当事人还是在法院?笔者认为,这种决定权本应是当事人处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当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这种决定权才能体现当事人处分权的完整,也才能体现一国民事诉讼体制的优越和完善。而且,由这种决定权而牵涉到法院是否有权追加当事人、当事人因庭外达成和解而撤诉是否要经法院的全面审查许可、法院主持调解是否依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等一等系列与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有关的诉讼制度方面的问题。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将这种决定权归于了法院而非当事人,结果导致诉讼体制内部矛盾的产生,当事人一旦走上诉讼这条路,即被束缚手脚,实质上民事诉讼处分权的行使就受到了严格限制。法院是否有权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主要指广义当事人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对原、被告各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而仅仅是该案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独立请示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该第三人申请参加,无可厚非,但我国法律却又规定了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追加,且此种情形下“该第三人”必须参加诉讼。试举一例加以分析:王某诉吴某财产损失赔偿一案,起诉状列“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吴某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赵某与该案有牵连,继而将其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判决结果“被告吴某和第三人赵某分别赔偿4000元和6000元”。可见,法院的判决显然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则。与此同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参加到诉讼中就必须在原告或被告之间作出唯一的支持选择,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法院特权而主动为诉讼的原当事人挖掘了一个合作伙伴或是一个责任分担者。从某种角度上讲,这是法律对于被害者或弱者的同情,但同时法律忽视了第三人的权利,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无意中又导致了司法审判权的任意扩张。我国规定的撤诉许可制度更值得深究,按该制度,无论一审撤诉还是二审撤诉,毫无例外地须经法院审查,如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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