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及重组协议书(12篇)
1.股权转让及重组协议书 篇一
××市×××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及股权
转让协议书
作者:徐永平律师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市×××有限公司、×××
债务承担人暨股权出让人:(以下简称丙方):
×××、×××
股份受让人:(以下简称丁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鉴于:
1、兹因乙方拖欠甲方到期债务无力清偿,丙方作为乙方的股东,自愿出售其所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含资产,下同),并用股权转让所得款项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部分债务。
2、丁方有意收购丙方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前提是乙方除本协议明确外,无其他任何债务。
3、甲方同意丙方在以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清偿乙方对甲方所负的债务后,甲方放弃应未受清偿的债权向乙方、丙方进行主张的权利。
4、本协议各方同意通过(1)乙方将其对甲方所负债务全额转让给丙方,(2)丙方将其所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3)丁方应付丙方的股权转让款按丙方指定直接支付于 用以清偿丙方因债务承担而应付甲方的款项,合同当事人全体于协议背面签名,以示认可本协议
(4)甲方在收到以股权转让款清偿的债务后,放弃未受偿的债权。
现经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为明确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协议如下:
1.债务的转移
协议各方同意,乙方将其向甲方所负债务,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详见债务清单)转让给丙方。
2.股权转让
2.1丙方将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转让于丁方,股权转让所得款项按照本协议 的规定清偿丙方因受让债务所欠甲方的负债。
2.2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1020万元(大写:壹仟零贰拾万圆整)。须明确,乙方向××银行所借并以乙方土地抵押的贷款人民币770万元(大写:柒佰柒拾万圆整)及贷款利息(暂计10万元)在股权转让后仍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丁方为乙方垫付的应付工资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在股权转让完成作为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相应部分。故丁方实际需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圆整)
2.3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3.1丁方应当于2013年2月 日将股权受让款预付至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账户(下称“指定账户”)。
2.3.2指定账户为:×××(以下称“收款人”)姓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2.3.3除本协议约定丁方收回已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外,股权转让完成后,丁方按2.2规定预付至指定账户的款项,即作为丁方已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且乙方也不再对甲方负有任何债务,但股权转让未能完成者除外。
2.3.4收款人在收到丁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在股权转让完成日前不得动用,且应当保证该款项不被冻结、划拨或因其他措施而使该款收到限制和/或损失。
2.3.5在股权转让完成日后,收款人应按照本协议3的规定向甲方其他人员合同当事人全体于协议背面签名,以示认可本协议
分配该笔款项。
2.4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办理
2.4.1丙方应当于甲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当日即与丁方一同向乙方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予以一切配合与协助,以确保变更登记顺利办理。
2.4.2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且丁方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为股权转让完成日。
2.4.2如不能于丁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且在2013年2月7日前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并生效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丁方所付款项由收款人全额退还丁方。
3.债务的清偿
股权转让完成日后,收款人应当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应当优先支付的费用和向甲方每个人(含收款人本人)清偿债务:
3.1优先清偿的费用
3.1.1甲方中×××、×××已提起诉讼并保全财产的诉讼及保全、代理费用包干补偿10万元。
3.1.2应付法律服务费用20万元。
3.2向甲方每个人(含收款人本人)清偿债务:
3.2.1实际受让款项=实际所欠该债权人款项×[(1000-20)万元/债权总额].3.2.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原结欠的应付款人民币50万元,该款按上款规定方式由丙方中的×××收取后进行实际清偿给付。若不足于清偿本协议签订前×××公司实际存在的应付款的,由丙方无条件承担支付义务,否则因此造成丁方及丁方受让股份后×××公司损失的,丙方应负全面赔偿责任。
4.撤诉与解除保全
4.1鉴于甲方中已有人员就有关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在丁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丁方通知甲方现已提起诉讼及保全的人员,股份受让登记部门已正式受理股份转让登记之当日最迟次日,甲方中已提起诉讼的人员应当向法院撤销诉讼,并撤回保全申请。
合同当事人全体于协议背面签名,以示认可本协议
4.2如丁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三日内,甲方中已起诉人员未能提交撤诉和解除保全的,丁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届时丁方所付款项由收款人全额退还丁方。
5.承诺与保证 5.1甲方承诺与保证
5.1.1所持债权真实、有效;
5.1.2按本协议约定受偿后,对于未收清偿的债权自愿放弃,并承诺不再向乙方、丙方、丁方提出债权主张。5.2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5.2.1所列债务真实、有效;
5.2.2除按本协议确认的债务外,乙方无任何其它债务。若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后,发现乙方本协议订立前仍负有本协议之外的其它债务的,应由丙方承担,由此造成丁方损失的,丙方并应赔偿丁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5.3丙方的承诺和保证
5.3.1按本协议约定与丁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并清偿债务;
5.3.2积极协议丁方办理股份转让变更手续,履行各项配合义务; 5.3.3除按本协议确认的债务外,乙方无任何其它债务。若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后,发现××公司本协议订立前仍负有本协议之外的其它债务的,应由丙方承担,由此造成丁方损失的,丙方并应赔偿丁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5.3.4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及收款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自行分配处理股份转让款以清偿债权、支付费用,在本协议附件债务清单范围内清偿的款项,即作为丙方已收到的实际款项。5.4丁方的承诺和保证
5.4.1按本协议约定与丁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5.4.2按本协议约定方式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
5.4.3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含收款人)返还股权受让款,或主张赔偿。6.本协议的解除
6.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者外,本协议的解除须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方能合同当事人全体于协议背面签名,以示认可本协议
解除;
6.2甲方任一债权人再行提起诉讼或诉前保全,本协议得以解除,但届时甲方违约人员其本人应当就协议解除给丁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向丁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6.3因乙方、丙方等非丁方原因致股份不能变更到丁方名下的; 6.4非因甲方原因致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受偿债权的。6.5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履行的。7.本协议附件
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8.本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签署后,于丁方按本协议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后成立,自股份转让变更为丁方后生效。
协议各方于以下签名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债权人(甲方):于以下签名
×××、×××、××× 债务人(乙方)于以下签名:
××市××××××有限公司(盖章)×××(签名): 债务承担人暨股权出让人:(以下简称丙方):
×××(签名): ×××(签名): 股份受让人:(以下简称丁方):
签名: 签名:
合同当事人全体于协议背面签名,以示认可本协议
2.股权转让及重组协议书 篇二
所谓股权重组主要是指我国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的情况。可以将股权重组分为两种形式, 即:股权转让、增资扩股, 简单而言就是企业的存量结构的调整与增量的股权融资。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股权重组都存在对外和对内两种类型。对内主要是将企业的存量股权转让给本企业的高管、其他股东, 或者是企业的高管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来增加股权的持有。对外主要是引进战略投资者, 而这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在众多改制实践的过程中, 对内的股权重组一般带有较强的股权激励的性质, 主要是为了稳定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和管理团队;对外进行的股权重组主要是为了实现资金的筹集、或者是为使企业的发展搭上通往资本市场的顺风车。在很多成功的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 企业通过股权重组不仅能够有效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还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修复损坏的财务指标, 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很多企业通过股权重组解决了资金需求的燃眉之急, 引进了高端人才, 实现了个人利益、股东利益、企业利益的有机结合, 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 在股权重组的实践中, 有的企业既进行了存量股权转让, 又进行了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增量融资, 这种行为最终导致企业的股权出现大幅的波动和变化, 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更对企业的财务活动造成了影响。例如:有的企业心存“捞一把”的心理, 利用股权增值大做文章, 通过高溢价对外出售股权;还有的企业借着股权重组的幌子, 大搞非公开发行而触犯了法律;还有的企业由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从而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这些都将对企业的财务活动造成影响。
二、股权重组财务效应分析
很多成功的股权重组的案例都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一些连年亏损的企业最后摆脱了财务危机, 逐渐转为盈利, 为企业下一步的良好运行奠定了基础。从效应理论的角度来看, 股权重组提高了企业内部资源的使用效率, 为企业带来了更高的经济效益, 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保障了重组后企业的高效、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股权重组后带来的财务效应如下:
1.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
偿债能力主要是衡量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企业保持正常的偿债能力是其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 如果企业的负债较高, 那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健康、稳定发展。流动比率是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值, 如果企业的流动比率较低, 则反映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较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Χ100%, 如果资产负债率较高, 那么反映出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较低。二者都是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 很多企业的速动比率、流动比率、资产比率不断趋于正常化, 这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实现了较高的水平。
2.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改善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 从而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就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有的企业通过股权重组提高了企业的获利能力, 在摆脱企业负债的基础上步入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中。
3.提高了企业的营运能力
营运能力是反应企业营运效率高低的财务指标。有的企业由于资产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较低, 而使得企业的营运能力较低。在对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 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的债务危机, 更提高了企业的营运能力。
4.提高了企业的成长扩张能力
企业的成长扩张能力主要是反映企业在市场中发展潜力大小的财务指标。有的企业在经营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债务危机, 最终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 自身的销售收入、总资产、净利润增长率出现了负增长, 严重的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 如果这种恶性循环继续下去必将使企业走向破产的边缘。在进行股权重组后, 从根本上缓解了这些问题, 有效恢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从而保证企业的良好扩张态势。企业的成长能力增强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的资源配置
在企业资源投入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实现股权重组能够使企业的资源配置产生收益最大化的效果;在企业产出不变的情况下, 实现股权重组后使企业的资源配置投入成本费用产生最小化的效果。例如:A公司与B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后, 按照约定书中的规定, A公司对B公司注入了优质资产, 并将自身的资源与B公司的资源进行了整合, 借助B公司这一平台扩大了覆盖面, 使得公司的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
综上所述, 企业对在上市前的股权重组目的一定要明确:其目的不在于募集资金, 而在于更好地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为此, 要坚持三个“一定”原则, 即“比例一定要适当、价格一定要合理、程序一定要规范”。因此,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 对各项经济指标、财务指标产生了影响, 激发了公司的发展潜力, 这是值得其他上市公司借鉴的。
三、基于股权重组的财务效应提升建议
1.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后续管理
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对股权进行分置改革处理后一定要注重对资本市场的管理, 只有管理得当、管理得好、管理到位才能够有效保障股权重组产生的财务效应。但是, 对相关资料的研究显示, 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长短会对股权的分散程度造成严重影响:如果资本市场的发展时间较长, 那么股权就会越分散;如果资本市场的发展时间较短, 那么股权也就越集中。纵观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及西方资本市场完善, 尚处于初级阶段, 因此这样的资本市场还比较集中, 但是这也很容易出现一家独大的现象, 并对股权制度的平衡性产生影响。另外,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比较滞后, 有的上市公司在做出决策时经常无法理性地分析市场, 从而造成上市公司大股东非正常股权重组行为的发生, 而这种行为的出现也将对上市公司的经济利润产生影响。因此, 上市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股权分置改革, 并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后续管理, 以此为契机保障上市公司能够获得高额利润。
2.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完整性
正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 在我国股权市场中还存在着一些黑幕交易问题。同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也不规范、不完整、不充分, 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改善将使我国的股权市场出现畸形发展的态势。因此, 必须加强对股权重组的严格监管, 以此来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理性、完整性、充分性。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成功经验和形式, 例如:采用规范化的表格实现信息披露。
3.加强对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
为了突出企业的股权激励机制, 一方面, 要减少行政干预, 另一方面要保证企业中小股东的利益。随着企业的激烈竞争, 很多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提升而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凝聚人才力量和人心, 使企业内部少数人的奋斗成为一群人的奋斗, 使少数人的事业成为企业大部分人的事业, 以此来实现在企业内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因此, 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激励规模、减持股份等方式来提升企业股权激励的自主决策力, 从而推进股权激励的实现。另外, 为了解决大小股东之间潜在利益冲突, 一定要防范由于股权激励过度而影响中小股东的股权价值, 防止通过盈余管理和市场操纵而侵害中小企业股东利益的发生, 切实推进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对于企业的管理层而言, 为了能够尽快获得股权激励, 行权时长越短, 管理层就越倾向于尽快实现企业的既定业绩指标, 从而实现管理者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如果股权激励的时长持续太短, 那么管理层会通过提高企业短期盈余的方式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这样企业管理层的注意力将集中在企业的短期发展上, 为了眼前的既得利益不择手段, 而企业的股东也很难看出管理者对企业长期发展做出的贡献。
总之, 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很多企业采取股权重组的方式。而在重组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一定的财务效应的形成。因此, 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良好的财务效应必须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后续管理、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参考文献
[1]龚文, 黄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 (9) :165-166.
[2]谢德仁.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与财务效应研究: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 2013, (3) :19-26.
3.重组及融资项目财务顾问委任协议 篇三
致:
尊敬的:高度机密
关于:项目重组及融资安排
1.项目
1.1我们得悉拟上市公司拟进行下列项目(下合称『重组及融资项目』):
在境外首次公开发售股份:及
将其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我们深感荣幸能获贵司邀请参与重组及融资项目。为此,我们特致此委任函以订立
TOBO与)有关重组及融资项目之委任协议。
2.委任函与标准条款
此委任函附有一份标准条款(下称『标准条款』)。标准条款属此委任函的一部份,并与此委任函构成TOBO与甲方就重组及融资项目所订立的委任协议,标准条款中与本委任函不一致的,以本委任函为准。
3.委任
甲方现委任TOBO为重组及融资项目的财务顾问(Financial Advisor)。TOBO现同时接受上述委任。
除非签订本协议前已委任或事先取得TOBO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委任第三方作为重组及融资项目的财务顾问或承担类似职能的角色,不论所委托的角色是联席或是独家的。
4.协议期
4.1除非按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或续期,本协议经TOBO和甲方签订后立即生效直至2010年12月31日(下称『终止日期』)为止。
4.2终止日期届满后,各方可以书面形式延续本协议,但TOBO有权收取额外财务顾问费,具体金额和付款条款应与甲方磋商后确定。
4.3 本协议在下列任何一个情况发生后即告终止:
1终止日期届期满而未有续期;或
2在无损TOBO根据本协议或有关法律可行使的权利或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下,任何一方认为另外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可以书面形式立即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按照本委任函第4.3条的规定终止后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委任函第6的规定除外;除非本协议各方另行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协议终止前发生的违约行为应负的责任,亦不影响任何一方就其他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发生的违约行为
应享有的权利,甲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向TOBO清付本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费用、税项和其它开支。若甲方并非因TOBO严重违反本协议而根据本委任函第4.3.3条终止本协议,甲方在本
协议终止后起计连续1年内,不可就重组及融资项目聘任TOBO及其联属公司以外的人,担任TOBO根据本协议担任的任何职能,否则甲方应立即向TOBO支付违约费,其金额相等于(财务顾问费之金额)。
5.服务范围
5.1 TOBO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委任期内提供下列服务(下称『指定服务』):
1.为甲方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深入了解甲方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计划;
2.统筹其它中介及专业机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与甲方商讨和确定重组方案以及重组及融资项目的整体策划和范围;
3.与甲方和其它专业或非专业顾问商讨、决定和因应实际情况所需调整股份制改造方案(注:此项只适用H股公司。)和拟公司的股东售股方案;
4.尽力在2008年1月30日或以前为甲方募集不少于人民币万的私募融资金.5.对纳入重组及融资项目范围的企业和资产就上市或出售可行性评估和分析:
6.如有需要,负责与中国有关监管机构就重组方案进行专业沟通,协助甲方与中国有关监管机构就重组方案商讨所有有关事项。
5.2TOBO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服务只限于指定服务,不包括就任何法律、税务、会
计、土地房产评估或其它专业或技术问题提供意见或服务。
5.3在提供指定服务过程中,如TOBO认为有需要或更合适,在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委派其联属公司代为提供指定服务。该等受委派的联属公司在提供指定服务时受协议下TOBO的权限,其发生的全部杂项开支按标准条款第__条的规定由甲方负责。
5.4TOBO对该等受委派的联属公司在提供指定服务时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并负责就上述委任向该等受委派的联属公司支付报酬。TOBO终止上述委派无须通知甲方。
6.费用
6.1 财务顾问费用
甲方应向TOBO支付数额为于扣除相关费用、税项和支出后的集资或股权互换总额的百分之()的财务顾问费(下称『财务顾问费』),作为TOBO担任重组及融资项目的财务顾问的报酬。税款及其他费用依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6.2从本协议生效直至2010年1月20日为止的甲方所有经甲方书面确认通过TOBO获得的集资额度或股权互换总额均应向TOBO支付数额为集资额度或股权互换总额扣除相关费用、税项和支出后的百分之()作为TOBO的财务顾问费。
6.3 专业或非专业顾问费用
甲方和TOBO理解并同意:甲方会支付在重组及融资项目中所有相关的专业或非专业顾问费用。如TOBO成功为甲方募集所需资金,TOBO同意从财务顾问费中扣除以上甲方所支付的相关专业或非专业顾问费用。
7.其它专业或非专业顾问
在签订本协议前若有任何专业或非专业顾问(包括其它财务顾问或担当类似职能的专业或非专业顾问),已被委任参与重组及融资项目的工作,甲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前书面通知TOBO。
TOBO要求聘用或TOBO聘用专业或非专业顾问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论该顾问是否代表或受聘于甲方或拟上市公司或TOBO。
若甲方接受及同意此委任函连同标准条款所订立的协议,请甲方在此委任函下方盖章签字。
顺颂商祺!附件:标准条款
甲方(盖章):代表签署
代表签署:签署者姓
名:签署者职衔:
日期:12月24日
TOBO(盖章):
代表签署:签署者姓
名:签署者职衔:……………………………………
4.项目及财产转让协议书1 篇四
转让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千佛山街道办事处
济南千佛山海鲜副食品市场(以上二单位合称甲方)
受让方:山东华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经协议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青龙峪生态林果观光健身园”项目及该项目形成的相关财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财产来源及项目概述:
“青龙峪生态林果观光健身园”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大南营村,系2003年8月6日,由历城区西营镇大南营村(以下简称:大南营村)与济南市历下区国际税收研究会(以下简称:税收研究会)、历下区司里街街道办事处(现变更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千佛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千佛山办事处)签订合同,由税收研究会、千佛山办事处以租赁方式开发建设大南营村青龙峪,租期50年;另租用大南营村土地2亩建设停车场,租金共计143万元,已足额交纳。
2006年6月经协商,合同三方同意税收研究会将在该项目内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济南千佛山海鲜副食品市场(以下简称:海鲜市场)。同时,千佛山办事处亦授权海鲜市场全权负责包括对外招商引资、联合开发等项目开发建设工作。
同年6月29日,海鲜市场与山东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建设该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共同投资施工建设。
2008年山东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山东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将开发建设该项目的出资权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山东金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8月济南千佛山海鲜副食品市场与山东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及山东金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开发建设‘青龙峪生态林果
健身观光园’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山东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及山东金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部退出该项目并结清所有账目。至此,该项目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为甲方,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及该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地上物(未取得产权证书)财产全部归甲方所有(详见附件)。
该项目目前的建设手续仅有(1)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四荒使用权证书》;(2)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3)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党委和政府《关于协助开发建设青龙峪生态林果观光健身园的复函》;(4)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5)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土地管理所和济南市历城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青龙峪项目的批复》。
现该项目已完成开发建设了独立及连体别墅共计42套,总建筑面积11337.11平方米;另建设了道路、桥梁、仿古楼阁、仿古凉亭、供水供电、景观绿化、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具体有形财产见附件)。
二、该项目现有财产情况
(1)可供出售别墅13套,建筑面积2955.91平方米;
(2)所有附属配套设施(以附件1所列为准)。
三、其他未确定因素:主要是本协议甲方与大南营村签订原始租赁开发合同时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问题。对于这100万元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支付或赔偿。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该项目及所有财产(含土地使用权)采用一次性全部转让方式,转让价款为700万元人民币,具体支付方式为:
1、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时支付1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付200万元。2、2012年12月31日付清余款400万元。
五、双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签订并支付首期价款后,乙方即取得上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附件所列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及管理权,有权自主处理其财产权及管理权的相关问题,不受甲方任何制约。
2、乙方取得该项目后,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合理化调整及增建地上物。
3、乙方取得该项目后,必须按照甲方与大南营村所签租赁开发合同中关于对山区林木予以保护的相关约定,保护好青龙峪的自然生态环境。
4、乙方取得该项目后,有权自行组织物业公司对项目内所有住户进行有偿物业服务及其他有偿服务行为。
5、双方确认的交接基准日前,涉及该项目所有的债权、债务皆由甲方予以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交接基准日后新发生的债权债务皆由乙方予以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关于与大南营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问题,由甲方予以处理解决。
六、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甲方将所有涉及该项目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政府批准文件、房屋建造资料、与相关其他人的各类合同、该项目财产清单等资料等一并交于乙方。乙方接到后三日内,甲方将具体项目及财产一并交接给乙方。
七、特别声明:
1、开发项目暂定名为:青龙峪生态林果健身观光园。该项目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大南营村,位于西营镇大南营村约0.5公里处,为独立流域。四至为:东南西北四至以分水岭为界。山口南以小庙南墙为界,山口北以地头北为界吧,西以河东岸沿为界,总面积为1000亩(详见测绘平面图)。
2、甲方确保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并提供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四荒手续、林权证、西营镇政府建设手续),并证明年限。
3、甲方负责在乙方受让该项目及该项目形成的相关财产时,一并将办好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及全部资产交给乙方接管。并安排熟悉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好当地事务。
4、交接过度时间中,甲方负责协调、完善好村镇界限问题,同时负责维修好水、电、边界网等相关问题,在2011年12月31日必须达到正常使用水平。
5、在乙方接管前,对于甲方与济南人本草实业有限公司及甲方与张晋签订的有关合同,甲方负责将有关合同中的甲方变更为乙方山东华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协助乙方山东华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济南人本草实业有限公司、张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对于甲方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使用权协议,由甲方在乙方接管前办理转到乙方名下,并由甲方在乙方接管前主持召开业主会议协商变更合同主体,取消房屋使用权协议中的第六条条款,明确乙方在接管后的权利和地位。
八、特别约定:
1、为保证项目及财产顺利交接,保证该项目内工作的连贯进行,双方约定:原在该项目工作的甲方三位工作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2)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继续留在该项目内工作6个月,期间该三位工作人员接受乙方管理,其工资报酬由甲方支付;期限届满后由甲方调回重新安排工作。
2、鉴于该项目实际施工人蔡国状尚有部分零星施工项目因种种原因未进入工程审计范围,该项工程款的结算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并承担该款的支付,与乙方无关。
九、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善意履行义务。甲方违约不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及相应财产,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5%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拒绝接受该项目及相应财产。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5%违约金,如非能力原因,合同继续履行。为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甲方有协助、协调关系的义务,如果因甲方不尽协助、协调义务而导致项目无法施工进行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已付款项。
十、争议的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处处,协商不成,可在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
5.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 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遵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达
成以下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
一、协议标的物:乙方目前所居住的房屋及使用的土地。
二、房屋及土地的位置、面积:乙方的土地及房屋位于十三
里桥乡桥南头卫生院隔壁,土地面积:,房屋面积:。
三、转让价款及返迁价款支付:土地作价四万元整。甲方不
支付乙方现金,甲方在购回乙方的房屋及土地后重新进行开发建设,乙方返迁。甲方重建房屋由甲方自行设计、确定面积。乙方确定返迁新建房楼层、方位:甲方确定给乙方的返迁房屋价款在乙方原返迁前的房屋面积
平方米以内,以每平方米价款确定,超出面积以外部分由乙方支付甲方价款,乙方应付甲方价款从乙方转让的土地价款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支付。乙方支付完全部价款的时间为甲方建起三层之前。
四、甲方建设房屋时间为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违约责任:甲方如在约定期间内不能完工,将按同期银
行存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
乙方在约定期间不能支付余款,将不予返迁,待余款支付完毕后方可返迁。
六、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有关产权证照交付甲方。本协议一式两份,一经签订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
6.股权转让及重组协议书 篇六
煤炭企业集团的组建、煤炭企业的重组已经成为煤炭企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整体资产转让的重组形式就成为企业重组的重要方式,本文意在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整体资产转让的内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 1 8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本文所指的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人的转让企业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接受企业,而且转让企业不解散,转变为投资公司,继续以独立纳税人的地位存在,并且成为接受企业的股东之一。
如果企业将"非独立核算"的营业分支,比如一条或几条生产线、多项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转让出去,换取接受企业的股权,则属于1 1 8号文规定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作为资产销售处理。
如果企业将"非法人"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厂的经营活动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一个或几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接受企业,并且将取得的接受企业的股权及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转让企业的原股东,转让企业解散(清算或不清算),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 1 9号文)规定的企业分立。
如果作为“独立法人”的转让企业将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负债转让给接受企业后,将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其原股东,转让企业只解散不清算,则属于119号文规定的吸收合并或兼并。
二、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税务处理
根据118号文第四条第一款,从转让企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分解为按资产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然后再按相当于资产公允价值的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进行所得税处理。
整体资产转让包括应税整体资产转让和免税整体资产转让,免税整体资产转让是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一个特例。应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举例如下。
例1:A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债务整体转让给B企业,A公司账面净值12000万元(账面资产总额16000万元,公允价值26000万元,负债总额4000万元),取得B公司的普通股10000万股(简称B股,每股面值1元),公允价值20000万元,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包括银行存款1 000万元,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票市价1000万元(500万股),全部负债4000万元也由B企业承担。这里应该注意的是,1 18号文和1 19号文提到的"股权支付额"一般是指接受资产的企业的股权(在三角合并中也可以包括接受企业母公司的股权),但不包括接受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合计为6000万元。
因为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股票的票面价值。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没有面值,则按其在接受企业记入股本的会计账面价值计算)的比重高达60%(6000/10000),大于文件规定的20%的免税条件,因此,该项整体资产转让属于应税整体资产转让,按税法规定,A公司应作为整体资产销售处理。A公司在整体资产转让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见表1。
(单位:万元)
转让企业A公司应确认存货销售所得2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1000万元(假设本年度股权投资收益和其他投资转让所得大于该损失),固定资产转让所得5000万元(不考虑税费),无形资产转让所得4000万元。全部资产转让所得10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交所得税10000×33%=3300万元。
为了便于理解,本例将10000×67%=6700万元计入盈余公积项目。
由于A公司有关资产已确认所得或损失,取得的股权和非股权支付额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同时,由于A公司已将有关资产增值作为应纳税所得确认,B公司可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B公司接受A公司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如下:
三、资产整体转让的特例——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
1 18号文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 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例2:A公司在整体资产转让前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同例1,B公司除支付本企业的普通股B股10000万股(公允价值25000万元),另外取得C公司的股票公允价值1000万元(500万股),银行存款500万元。
A公司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为15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股权支付额的面值=1500/10000=1 5%,低于20%,符合免税转让的条件。
A公司转让整体资产的所得=25000+1000+500-16000=10500万元。
因为本例中有500万元银行存款属于现金资产,如果完全免税,不确认与现金资产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则必须将原资产账面价值按下列方法分配到换取的各项资产上:
取得的B公司的股权占全部支付额公允价值的比例=25000/26500=94.34%
B公司的股权应分配的计税成本=16000×94.34%=1 5095万元
取得的C公司的股票应分配的计税成本=16000×(1000/26500)=603万元,所持1000万元C公司的股票的计税成本是604万元。
取得的银行存款"应分配的计税成本"=16000×(500/26500)=302万元
很显然,给现金、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现金资产分配计税成本是不可理解的。因为虽然118号文和119号文都规定符合条件的免税改组交易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这不是完全免税,而是部分免税。与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必须确认并征税。
本交易中,转让企业A公司取得交换补价,因此,其取得的B公司的股权的计税成本应该按下列公式计算:
A公司整体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一非股权支付额+已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
应确认的与取得的银行存款相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全部资产转让所得×(取得的银行存款/取得的全部交换支付额的公允价值)=10500×(500/26500)=198万元
应确认的与取得C公司股票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0500×(1000/26500)=396万元
A公司与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应确认征税额的资产转让所得合计为594万元。
因此,取得的B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16000-1500+1 98+396=15094万元
本例中,A公司整体资产转让的增值10500万元,其中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部分的594万元应确认征税,剩余的9906万元增值,通过将取的公允价值为25000万元的B公司的股权的计税成本压缩为15292万元,从而继续作为未确认的增值隐含在A企业持有的B股中,继续保留在A公司。
限于篇幅,B公司接受A公司有关资产时的账务处理过程此处从略。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应纳税的整体资产转让,还是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B企业用C企业的股权作为取得A企业资产的支付额的行为,应视为转让C企业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7.公司资产及股份转让协议 篇七
转让方:
受让方:
公司由某某、某某两人投资注册成立,其中某占股份90%,某玉占股份10%。现双方就该公司股份整体转让充分协商,自愿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该公司占地面积多少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工业用地,现已履行挂牌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已建两幢厂房、一幢三层办公楼、门卫室一间、配电房一间、厨房一间,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该公司全部资产为上述土地及厂房,除此以外没有其它资产。
二、经双方商定该公司上述所有资产估价为人民币多少万元,转让方以人民币多少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该公司全部股份给受让方。
三、此协议签订日之前该公司全部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若因此造成受让方损失,转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协议签订日之后该公司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若因此造成转让方损失,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协议签订之日,转让方应将该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公章及财务章当场交付第三方保管。
四、受让方交付转让方人民币壹拾万元作为合同订金,此款在该协议签订之日当场付清。
五、此协议签字生效后10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次性交付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此款交付完毕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工商部门履行该公司股东变更手续,所有涉及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六、剩余全部款项即人民币叁佰捌拾万元受让方应在某日前一次性付给转让方。
七、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转让方应将该公司拥有土地、厂房等全部资产实际交付给受让方,土地、厂房等产权证办理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八、此协议一式叁份,转让方、受让方、工商部门各留存一份,签字当日起生效。
九、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管辖。
8.增资及股权比例调整协议(范本) 篇八
甲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
甲、乙方系宁波有限公司股东,经200年 月日的董事会决议增资,公司投资总额由万美元增至万美元,注册资本由万美元增至万美元,投资方按不同比例增资。甲方增资万美元,以方式出资,其中20%在营业执照变更前到位,其余部分在年内全部到位。乙方增资万美元,以方式出资,其中20%在营业执照变更前到位,其余部分在年内全部到位。
增资后,双方股权比例调整为:
甲方由所占公司股权有%调整为%,出资万美元,乙方由所占公司股权有%调整为%,出资万美元。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公司盖章)
9.品牌代理权及店面转让协议 篇九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甲方将其“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的品牌代理权,以及位于_________________店面的经营权及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就其有关事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品牌代理权转让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将其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的品牌代理权永久性转让给乙方,甲方(代理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品牌在该地区的唯一权利人。
2、转让后,甲方不再享有“_________________”在该地区的代理权利,不再承担代理义务;乙方在享受代理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代理义务。
3、乙方在支付转让费用后,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在“________________”总公司的代理权变更手续,变更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4、乙方受让后,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转让本代理权。
5、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的秘密的义务,在签订协议后,不得泄露该品牌的技术秘密与商业机密。
6、甲方保证在签订协议后,不在该品牌注册经营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品牌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二、店面转让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将现位于辽____________________店面及所有物品转让给乙方,(含___个月房租、库存商品、未施工订单、屋内设施、文件、工具、生产施工设备、广告等)转让于乙方。
2、乙方支付转让费用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甲方承担,并点交所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取暖费、员工薪资。
三、付款方式
转让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订金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签订协议时,乙方需支付甲方“_____________”品牌代理权及店面所有权的转让款________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完成在“______________”公司的代理权及工商、税务的变更手续后的当日,再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费______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____。转让款由甲方按照收到款项的时间开具收据。
四、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
4、物品清单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由此店面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电话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10.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协议 篇十
甲方(转让方):昆明市西山区**新村股份合作社
乙方(受让方):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过集体讨论,按照合作社工作规则,一致同意对外转让合作社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与乙方协商,就标的物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物内容:
1.甲方拥有面积为4464.9m 2的昆官完国用(2005)第105201048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商业用地,宗地号14;拥有面积为2886.9m2的昆官完国用(2005)第105201048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商业用地,宗地号16;以上两宗土地共11.028亩(7351.8m2),甲方将此11.028亩(两宗土地宗地图作为本合同附件)转让给乙方。
2.甲方享有弥勒寺村委会建筑面积为561.03㎡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昆政房(官)字第9500527号;及自己拥有的11.028亩土地上投资建盖的临时房屋商铺,甲方将以上房屋移交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11.028亩土地款:
11.028亩× 160万元= 人民币17644800元(大写:壹仟柒佰陆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2、甲方向乙方转让建筑面积为561.03㎡的房屋所有权(昆政房(官)字第9500527号),转让费用为110.04万元(大写:壹佰壹拾万零肆佰元整)。
3、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由甲方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的11.028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租房协议未到期的,甲方承诺将房屋腾空移交给乙方。
4、乙方向甲方支付11.028亩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254800元(大写:壹佰贰拾伍万肆仟捌佰元整)。房屋拆迁及商户搬迁费由甲方包干使用,超出由甲方承担。
5、乙方支付给甲方社员生活经济补偿费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佰万元整)。
综合以上各项乙方支付的款项总价为人民币28000000元(大写:贰仟捌佰万元整)。
付款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全部款项。
6、经上款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使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银行实施监管。合同签订后由银行根据以下条件向甲方解付。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给甲方总款项的30%即人民币捌佰肆拾万元整;办理完土地(265.53m2除外)和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后,银行解付总款项的40%,即壹仟壹佰贰拾成元整;办理完土地移交手续后争银行解付总款项的30%,即捌佰肆拾万元整。所有款项甲方必须开具发票给乙方。
三、昆官完国用(2005)第105201048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为265.53m 2)属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乙方代甲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及转让过户手续,所产生的出让金及补办过程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无
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11.028亩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办理;房产转让过户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相应证件配合办理完成。
五、在土地在转让及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及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由乙方实施拆除。
七、甲方负责地上建筑物租户的迁移,负责将房屋腾空后移交给乙方。
八、土地证转让到乙方名下的时间:双方应于2006年 9月15日前将本协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办到乙方名下。
九、土地及房屋的交付时间:甲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11.028亩土地及腾空后的地上建筑物(包含561.03㎡有证房产)移交给乙方。甲方保证所涉的土地移交乙方时,该土地和房产没有权属争议,没有债权债务纠纷,没有抵押担保事项。
十、乙方充分了解本次交易所产生的风险
本次转让的11.028亩土地使用权系道路两侧土地,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在此土地上新建房屋,可能会发生退让道路,相邻建筑物保留一定间距而使得实际利用土地变小,政府在考虑城市总体规划时,如果发生以上交易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乙方迟延支付本协议款项,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土地证过户或者迟延向乙方交付土地,每迟延一日按
乙方已付款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保证本协议土地没有权属争议并且甲方已征得村民同意转让,否则由甲方承担乙方已付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经济损失。
十二、本协议在乙方交付全款到甲方账户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全部经济、信誉损失,并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
甲方:昆明市西山区**新村股份合作社乙方: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1.股权转让及重组协议书 篇十一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总则
1.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的使用权,甲方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2.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
3.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4.甲方保证对本协议的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同时甲方将此交易标的物出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程序征得了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5.甲乙双方经多次沟通协商
二、交易标的物概况
1.交易标的物中的宗地位于,地块编号为,宗地面积为平方米,(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
2.该宗地块的用途为:。
三、转让价格及方式
1.本协议交易标的物整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小写0元)。甲乙双方对此成交价格均无异议,乙方再无须为此交易标的物向甲方
支付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以方式向甲方支付交易
标的物转让总金额的%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协议交易标的物转让总金额的%,待甲方
为乙方办理完毕交易标的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
筑物、附着物产权变更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完剩余的全部转让金额。
3.如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转让款,则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须在本
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本协议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到甲方的银
行账户内,甲方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号。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则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责任,乙方
均不负责。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
方承担;
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该交易标的物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建筑
物、附着物产权变更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在本协议规定的转让过程中提供交易标的物转让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齐备的移交给乙方。
4.甲方应自交易标的物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日内,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并负责清理完毕交易标的物之上或之内的所有非乙方人员及物资。
5.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的向甲方支付转让款项。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交易标的物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变更的审批手续。
7.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应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建设。
五、期限届满
本协议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地震、战争、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2.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七、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合同出让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2.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协议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3.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的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3.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规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5.本合同签订地点:。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12.船舶股份转让及合伙协议 篇十二
由黄付德、陈兴良等人共同投资建造的一艘自卸运输船,在简阳养马汇宇公司长期从事废石运输业务。经股东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原股东黄付德、陈兴良、凌伟、何志容、段利长与现股东罗华协商:由原股东按自卸船造价的10%,即8.3万元人民币,转让给罗华。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
2、现在船舶股份是:罗华10%,黄付德36%,陈兴良18%,凌伟18%,何志容9%,段利长9%。
3、自卸船在简阳养马汇宇公司运输期间,船舶日常经营生产,安全等由罗华负责,并且由罗华驾驶。在工作中船员应注意安全,坚持佩戴安全帽,穿救生衣。驾驶员的一切待遇,按养马大多数驾驶待遇计算。
4、自卸船在经营期间都由罗华驾驶撑船,如果中途罗华不撑了,罗华的股份同时让出,由原股东持有。
5、船舶经营时间是:只要简阳养马汇宇公司在经营,自卸船就要营运,公司不经营了,股东共同协商船舶去向。船舶的一切事宜均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理。
6、本协议一式12份,股东各执1份本协议,股东签字生效。
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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