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对比

2024-07-05

公务员制度对比(8篇)

1.公务员制度对比 篇一

申论对比分析题该怎么答

华图教育 杨柳

在公务员考试中,相对于行测来说,申论是比较难的,也是得分比较低的,在申论里面,有一种题型,叫做对比分析题,这类题目其实有一定的历史了,在北京、广东等地的申论考试有所涉及,比如说2009年的北京考试中,有一道题目:“根据材料6、7、8的内容,比较分析新、韩、美三国提升国民文明意识,强化文明行为的做法”,这是一道对比分析题;在2010年的北京考试中,“依据给定材料,谈谈发展经济、保护环境、保障健康三者的内在关系”;在2012年的广东省考中,有一道题目:“所给材料提到了我们出租车行业“公司制”和“个体制”两种管理模式,请对比分析这两种模式的利弊”,这也是一道对比分析题。但是从这两年的河南考试来看,这两年在河南的考试中这种题型也经常会出现。比如说2013年的河南省考:“给定资料5介绍了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种模式,请分析这三种模式主要特点和它们的不同之处”以及2014年的上半年联考“分别位于材料3和材料4中的两处“下划线黑体字‘中国制造’”各有所指,请对比分析其异同”,都考到了这种题型,所以,作为河南公务员考试的新题型,需要引起各位考生的关注,今天,我们就对比分析题该怎么回答做一简单的了解。

对比分析题主要以以下三种形式出现:一是关系对比分析,让考生分析事物之间的关系;二是异同点对比分析,让考生分析异同点;三是利弊对比分析,让考生分析利弊。那么具体的题型和思路如下:

1、关系对比分析:整体表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对象之间的关系。比如让考生分析A和B的关系,思路如下:先找出A和B的整体关系,然后再具体分析A和B之间的关系,如果是让考生分析A、B、C三者的关系,那么思路如下:先找出三者的整体关系,然后再分别比较:A与B、C的关系;B与A、C的关系;C与A、B的关系。

2、异同点对比分析:概括各自的做法——对比罗列相同点——对比罗列不同点。比如让考生分析A和B的异同,思路如下:先概括出A和B的做法。然后把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分别罗列出来即可。

3、利弊对比分析:分析各自的优势——分析各自的劣势——得出有效解决方式。比如让考生分析A和B的利弊,思路如下:先分别分析A和B的优劣,然后将二者的优势进行结合,加入个人的看法即为解决方式。/ 1

2.公务员制度对比 篇二

1 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1 西方文官制度内涵

近代工业革命以后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英国开始逐步确立了文官制度, 但各国公务员的内涵却是有所不同的。比如英国, 称之为“文官”, 它包括上自政府的常务次官, 下至清洁工, 并且是经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文职人员, 但不包括政务官和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 行政部门的官员统称为“文官”, 而立法部门的参议员及雇员, 司法部门的法官, 均不在文官系列。法国将国家机关人员统称为“公务员”。日本的“公务员”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公务员”, 指在中央政府机关、国会、法院、国立事业单位等供职的所有人员;一种是“地方公务员”, 指在地方工作的相关人员。

1.2 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西方文官制度是在反对君主恩赐制和政党分肥制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的。当时欧美政坛以钱谋官、卖官鬻爵之风盛行, 直到19世纪中期, 首先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 产生了改革这种不合理官吏制度的要求, 最早形成了文官系统。“文官”一词最早出现于1855年《诺斯科—屈维廉报告》中, 由英文 Civil Service 转变而来。英国《文官统计资料 (年刊) 》解释:“文官是以公民身份为王国政府服务, 未在政治部门任职的工作人员;根据特殊规定担任某些其他职务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为王国政府服务, 从王室的年俸中支薪的工作人员。”英国文官制度建立以后, 专指经过公开考试, 择优录用, 无过失长期任职的国家公务人员。这种国家公务人员, 在法国称“公务员”, 美国称“政府雇员”。由于英国文官制度在西方国家中建立最早, 影响较大, 因此, 西方国家的公务人员制度都效仿它称文官制度。随后, 美国在1883年颁布了《联邦文官法》即《彭德尔顿法》建立了现代文官制度。美国的现代文官制经过多次改革后, 逐渐成为现代西方文官制度的典型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先后颁布了文官法或公务员法, 形成了西方现代文官制度的主流, 其中, 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美国和日本的文官制度。

1.3 西方文官制度的特征

(1)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原则。

这些原则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是在公务员制度中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基本要求, 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上。如美国1979 年施行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 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 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

(2) 功绩主义原则。

功绩制既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激励公务员勤奋和创造性工作的手段, 它强调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 而不是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等其他因素。它要求必须按照公开考试的成绩录用公务员, 必须按照工作的成绩提升公务员。功绩制体现了“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的思想, 实现了担任政府职位“机会均等”的原则。

(3) 政治中立原则。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两官分途”, 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 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 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 多数通过考试录用, 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 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 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得保持政治中立, 必须忠于政府, 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 不得参与党派活动, 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

(4) 职位的分类化。

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 为西方各国广泛采纳。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因事而分的职位分类, 分类依据主要在于职务或者岗位的客观需要, 美国最早实行职务分类。二是因人而分的品位分类, 主要依据公务员的个人条件分类, 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各有其优缺点。

(5) 法制管理原则。

法制管理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根本目的, 也是认识管理制度现代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西方各国都颁布了一系列的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如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 美国的《文官法》、法国的《公务员总法》等, 做到有法可依, 严格执行公务员法规, 对于违反公务员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2 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足

我国把“文官”称之为“公务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 我国开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并于1993年10月1日正式推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在我国, 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最大贡献, 就是确立了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 从而为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了制度条件。但是, 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官制度有着许多不足。

2.1 公务员法制化程度低

行政管理要法制化, 首先干部人事制度就必须法制化。这样才能摈弃“人治”的传统,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也才能使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具有民主、效率、法制的功能。为此, 我国顺应了当代人事行政改革和发展的历史潮流, 于1993年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 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 这些法规与西方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相比, 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够, 在西方实行文官制度的国家如加拿大政府颁布的《文官法》、《财务行政管理法》、《公务员就业法》、《公务员关系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 标志着加拿大的人事管理进入科学化和法制化轨道。英国有1855年颁布的《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 》和《吏治澄清法》, 法国除了《法国公务员总法》、《法国公务员总章程》以及《法国刑法典》, 还制定了以预防腐败为中心内容的《道义法规》, 同时, 法国政府还要求有关部门和公务员工会组织共同订立《道义总法规》, 并指示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专门的道义法规》而且在内容上也是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2.2 选人用人中考试制度不完善

首先, 录用制度设计不完善。这种不完善存在着对公民平等参加考录的诸多限制, 一些歧视性设限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不满。近几年, 在一些地方的公务员录用中, 存在着区域歧视、对象歧视 (如部分职位只录用应届毕业生) 以及在学历、年龄、身体条件等方面所作的严格的。许多有特长的优秀考生被这些歧视性的政策挡在了公务员队伍的大门之外。典型的案例是河南考生小卢因体检单的疑似“乙肝”被刷了, 最后将西安市公务员局告上法庭仍然没有获得被录用的资格, 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此予以赔偿。

其次, 竞争性不足, 走后门现象严重。公务员“入口”凡进必考制度没有得到坚持。出现免考或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 以考核代替考试, 以考调代替考录现象;利用考试与调任的空间, 出现了“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仅2001—2003 年, 全国新增公务员70万人, 但经过考试录用的比例只有62.7%, 乡镇一级的比例更低, 仅为 43.26%。各类关系、人情、面子等为录用中的变异提供了深厚的土壤。行政事务沾上了浓浓的人情味, 人情味逐渐浓结, 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在面试和复试过程中贿赂面试考官、“走关系”、“打招呼”, 以及行政首长干预录用等现象层出不穷, 大大降低了公务员招录的公正、公平和有序性, 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

最后, 考试形式和内容单调, 针对性不强。我国公务员考试, 实行的是国考和省考的政策, 仅仅分为A/B/C三套试题, 全国的统一性较强, 但是考试的针对性不足而且考试的内容过于庞杂, 和实际日常生活没有什么联系。对一般岗位人员主要以资格审查、了解专业能力背景为主, 重视专家推荐和面试, 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位本应该采用针对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考试内容和考试考核方式。如招录警察时, 要进行的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心理测试就要针对警察的特点设置, 能够有效考察出这些考生有没有当警察的条件, 而我国现在却是用考普通考生的试题去考警察, 没有针对警察这个特殊的岗位, 吃的是“大锅饭”。

2.3 我国公务员培训问题严重

首先,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于1993年正式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培训方面的规定仅有四条, 且只是对培训的原则、 种类、机构做出了纲领性的规定, 而 2006年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培训管理机构、管理细则、经费来源等相关内容也缺乏相应的说明。

其次, 对培训重要性认识不足, 激励机制不完善。虽然国家明确规定, 参加公务员培训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特别是在公务员的任职和晋升过程中, 上述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使得许多公务员参加培训学习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 严重影响着公务员培训的效果。对于公务员培训, 激励机制采用很少, 甚至没有,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大多是应付式的, 效果当然也不好。

最后, 培训内容缺乏实用性, 培训形式和方法单一。我国公务员培训教材过多, 侧重于对受训者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较少对公务员全面能力素质和技能的培训, 对行政管理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岗位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知识重视不够。在教学方式上单一强调课堂灌输, 集中听讲, 讲授方式不灵活。目前大多采用“培训=课堂+教材+讲授” 这种单向的、静止的、封闭的培训模式, 严重割裂了理论与实际、知识与能力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2.4 公务员的财产监督制度比较滞后

我国公务员, 特别是部分官员有一定的灰色收入, 这是导致各种腐败问题的很重要的来源, 广大老百姓对此是非常不满的, 甚至是零容忍的。灰色收入问题不是我国公务员所独有, 西方国家也有这方面的问题, 但西方国家主要通过财产申报制度, 通过制度法律法规, 比较彻底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例如, 美国以1978年的《政府道德法》为法律框架, 经30多年数次修改, 特别是在联邦政府道德署 (廉政署) 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后, 形成的一套较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和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的申报者, 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在我国虽然2006年全国两会,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领衔和其他9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 建议尽快通过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 弥补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这一缺陷, 但至今没有太大进展, 和西方的差距不小, 立法部门的推动也不够坚决。

3 西方文官制度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启示

西方公务员制度体现了现代西方宪政的理念和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 体现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共同特色, 它是西方国家在行政管理领域长期探索与实践的成果。西方的文官制度不仅为西方各个国家选拔人才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化建设也有着诸多的启发。

3.1 加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建立之初到现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成果仅有1993年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 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 这两部法律只是对公务员的宏观方面的一些宗旨性的规定, 没有对公务员的培训、工资、申诉等方面的具体方面法律的制定, 所以日常操作性不强, 针对性不足。为此, 我国急需制定一批关于公务员从进口到出口的各种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从而实现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

3.2 在“选”人方面, 用好的制度选人用人

从公务员队伍的入口着手, 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考录机制。以依法考录、公开考录、科学考录为重点, 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录方针, 创造广纳群贤、人尽其才、择优汰劣、充满活力、公平科学的选人用人环境, 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努力做到用人单位满意、考生满意、社会认可, 不断推进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再上新台阶。

(1) 完善录用制度设计。

当前,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设计不完善, 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录用制度设计, 录用制度设计必须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地域、户籍、身份等的歧视性规定要及时改正, 对于那些在录用中的违法犯罪要及时处理。用制度管人, 抛弃人治。

(2) 坚持公开竞考、择优录取的原则。

西方文官的选拔是向社会全体公民公开的, 凡是公民都可以通过参加考试, 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 进入文官队伍。西方的文官制度对官员的考核一般都有公正、公开、客观、民主等原则作为保障, 晋升也有一定的程序和途径, 从而使对文官的考核和晋升更加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例如, 瑞典、芬兰的公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开和平等竞争的原则, 在录用公务员或竞争职位时是开放性的, 一律面向社会突出强调公平、公正, 内部在职人员竞争职位时没有优先权, 可较好地解决一些人任职时间一长, 就向组织要求提职的问题。这些做法, 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干部方式, 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 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必须严格遵循公开竞考、择优录取的原则, 保证公务员制度的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民主性, 使考录工作真正成为在阳光下运行和“玻璃房子里的竞争”。

(3) 创新考试内容和方式, 增强针对性。

对于考试方法和内容不一定要有统一性, 更重要的是针对性, 做到按照公务员的工作与职位的不同采取多种考试方法。日本公务员录用考试共15种, 除了用得最多的是第Ⅰ、Ⅱ、Ⅲ 种考试, 还有录用国税、劳动基准监督、航空管制、外交等12种专门官员的考试, 而且每种考试的科目都不一定, 笔试试题的内容更加多样而不重复。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位应该采用针对不同部门 、不同领域的考试内容和考试考核方式, 做到针对性最强。

3.3 在“训”人方面, 用好的方式培训人

公务员培训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十分重视对公务员的培训, 加速对公务员的培训, 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更能培养更高一级官员。在培训方式上, 坚持分类培训、针对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实施不同内容、不同方式的培训。

(1) 健全法制, 完善制度。

公务员培训的制度建设必不可少, 没有这个制度, 培训便不容易顺利开展。在英国, 公务员培训方面有明确的法规条例, 这样在实施公务员培训时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我国法律对公务员的培训只有总体上的、原则的规定, 但对如何实施、如何操作无细节规定, 因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关于培训的专门法规, 使培训工作有法可依, 依法培训, 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2) 加强公务员对培训重要性认识, 建立配套的公务员激励机制。

国家不仅要明确规定, 参加公务员培训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把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加强公务员对培训重要性认识, 加强教育和宣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办, 真正的落实。与此同时, 还要配套的公务员激励机制。在建设公务员培训制度过程中, 要注意建立公务员培训激励机制, 增强公务员参训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我国必须把公务员培训的考试、考核结果和实际能力的提高, 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真正形成和完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 解决培训与使用、考核、奖惩的关系等问题, 真正形成优胜劣汰、功绩晋升、适人适用、竞争发展的环境。

(3) 丰富培训内容与方式满足培训需求。

在培训方式上, 要认识到公务员本身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势, 要打破教师单纯依据教材单向传授的传统教学方式, 转变为以课堂教学为基础, 以参训者为本, 综合运用“案例教学”、“小组研讨”、“行动学习”、“社会调研” 等现代培训方法, 引入教练和导师等新的职业角色, 调动参训者参与分享个人经验, 提高参训者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建立完善的培训机构, 创新公务员培训的新途径。

可以引入市场因素, 通过市场的力量做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例如在公务员培训充分体现市场化的特点芬兰、瑞典政府高度重视公务员培训, 要求公务员必须按岗位要求接受培训。但政府不设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 不供养专职的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 把公务员培训推向市场, 政府花钱直接向社会购买专业培训服务, 这种培训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各类培训机构只有符合培训需求、提高培训服务质量, 才能拿到培训订单。

3.4 监督人方面, 大力推广和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对公务员的监督工作应该从财产的监督入手, 财产监督的有效途径就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和任职届满后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个人及其家属子女的财产及变化状况的制度。2008年5月1日,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当时中国青年报社调查中心联合新浪网针对“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开展了一项3837人参加的调查, 结果显示:77.5% 的人选择了“官员财产情况”。要从将政策性文件上升到法律层面, 扩大和完善申报主体及内容, 完善申报时间种类及公开方式, 建立独立的受理与审查机构, 设定合理的违反申报惩罚力度这几个方面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做得比较好的, 比较早的是新疆阿勒泰地区。在新的财产申报制度监管下, 我们公务员的腐败问题就比较容易被发现, 同时, 对那些意欲腐败的公务员也起到威慑作用, 使之不敢任意腐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犹如又一柄抑制腐败的利剑出鞘。同时它是我们全面夺取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证。

摘要:西方文官制度作为一种科学、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 在人才选拔录用方面成绩斐然。本文基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背景下, 通过梳理西方文官制发展脉络、透视其鲜明特点, 对比分析了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的不足之处, 进而从公务员制度建设、选拔录用、培训优化、财产申报等方面提出发展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 加快推动实现公务员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思路借鉴和有益启示。

关键词:选官制度,文官制度,公务员制度

参考文献

[1]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 1998.

[2]苏廷林.当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1993 (24) .

[3]张磊.从西方文官制度发展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 (2) .

[4]刘然.西方文官制度与我国公务员制度比较[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1999 (4) :51.

[5]赵树贵.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条件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 1995 (11) :39-42.

[6]王英.美国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J].学习月刊, 2010 (8) .

3.境外公务员养老制度 篇三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务员在养老保障等待遇方面优于其他社会成员,是一个普遍原则。比如在美国,全社会养老金替代率为40%左右,而其公务员退休金最高者替代率可达到80%。大部分国外公务员在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大致在65%~80%之间,符合特殊情况者甚至可以达到100%。就保障项目来看,不少国家都对公务员结婚、生育、进修甚至供养亲属等都提供了补贴,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即规定,对于配偶年龄在55岁至61岁之间的公务员,给予相当于其退休金30%的额外补助。

对于公务员社会保障待遇适度从优,是从公务员职业实际情况考虑的必然后果。一方面,公务员的绩效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很难简单量化,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另一方面,公务员日常的工资通常不高。将退休金作为鼓励其廉洁工作至退休的激励手段,可以提升其整个职业生涯的收入水平。因此,一些国外公务员在职工资较低,退休金则明显高于同年龄其他劳动者。比如在日本,警察参加工作前五年工资比同期工人低很多,而退休后则可以过上较为体面的生活。放眼世界,各国都选择给予公务员较高的养老金、退休金。

整体上讲,公务员收入的优势在退休后体现更明显。比如,在德国,《明星》周刊调查了100种a公务员职业,收入最高的社保基金主席每月能领取11011欧元。2011年,德国居民月平均收入水平在2500欧元左右。通常来说,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可以达到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2%。而上述社保基金主席退休后,每月可以拿到7500欧元左右的退休金。而普通参与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的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以后领取的社保养老金,仅相当于其退休前收入水平的48%左右。

与此同时,境外公务员和其他职员一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都得到了较为合理的“打理”,以防存入的养老金遭遇“缩水”风险。在美国,最为著名的公务员养老金基金是加州退休公务员基金(CALPERS)。这支基金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专项立法于1931年建立、次年开始运作的,目的是为州政府雇员积累和提供退休养老金。它是一个以职业(州、市、县政府雇员以及学校的非教师雇员)为加入特征的年金计划,是区别于社会保障的、属于第二支柱的养老计划。

1939年加州通过立法,使所有公共机构和公立学校的职员加入退休保障系统。起初基金只能进行证券投资,1953年开始被允许投资房地产。1962年,基金会开始管理公务员的健康津贴,并为成员提供健康医疗金资助。基金由13位成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目前共有100多万成员和近60万受益人。基金根据成员的年龄、工作年数和补偿金上限为成员提供津贴,并为残疾人和死者提供抚恤补贴。

截至2011年年底,加州退休公务员基金共管理着2250亿美元的资产,其中的63%,即1409亿美元投向了主要用于股票投资的增长型基金,包括48%投向公募基金和14%投向私募基金。其余包括固定收益基金、房地产等在内的投资则占到37%。得益于近三年美国股市的回升,2009年和2010年的收益率仍达到12%。在基金绝对值方面,1985年底加州退休公务员基金的资产规模仅为327亿美元,但随着历年的投资运作和企业及个人养老金的不断充实,2011年年底的资产规模已经高达2250亿美元——为加州公务员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储备了充足的保障。

分立制与统一制的融合

无论采取何种机制,公务员的养老金一般都采取待遇确定的原则,以保障退休待遇的稳定性,避免个人承担养老基金缩水风险和长寿风险。在世界范围内,公务员与私人部门雇员养老金体系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完全分立制。公务员有专门的养老金体系,不参加私人部门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第二种是完全统一,公务员与私人部门雇员采取完全相同的养老金体系;第三种是分立和统一的逐步整合,在基本养老保险上两者完全一致,在职业年金上则采取分立体制。

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在接受调查的158个国家中,有84个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立的养老金制度,占53.16%。从地区来看,分立的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在南亚和非洲较为普遍,拉丁美洲和东欧地区以全民统一的制度占主导地位,北美和欧洲地区更多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统一、在职业年金上分立的混合体制。在美国,私人企业的职业年金纳入401 K体系,依靠基金机构投资做大做强“第二支柱”;公务员的职业年金体系则采取稳定待遇的原则,各州还纷纷建立公立基金机构进行打理,以对抗通胀风险和缩水风险(如前文提及的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

对公务员实行独立养老金制度的国家,绝大多数不要求个人缴费,而以财政作为主要的筹资来源。采取此类制度的国家,比较典型的有法国、德国、巴西、希腊、爱尔兰和波兰,等等。但是,这类国家也在面临着财政负担日益沉重的问题。从历史上看,这些国家公务员养老金制度的建立普遍早于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的养老金待遇往往高于私人部门。一方面,由于居高不下的养老金待遇和人口长寿的压力,这种独立的制度给财政带来日益增大的压力;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也存在阻碍人才流动的弊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们往往考虑到离职后没有养老金的问题,而不愿或不敢离开。

值得一提的是,采取部分统一、部分分立的混合养老金制度的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大多经历了一场养老金并轨改革。例如,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改革中,将过去覆盖公共部门的共济养老保险和覆盖私营部门的厚生养老保险并轨,形成全国统一的国民年金,使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养老金结构都呈现三层次结构,即“国民年金+收入关联年金+职业年金”。

但是,改革之后的公务员优待仍然比较明显。具体来讲,在日本,农民、个体户等自营业主只加入国民年金,每月缴纳定额养老保险。加入厚生年金的企业员工与加入共济年金的公务员,则每月按照固定的比例从工资中扣取养老保险费用,工作单位与个人折半负担。2012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内阁会议通过了一项法案,将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一元化。根据该法案,日本将分阶段提高共济年金的保险缴纳比例。在2018年,公务员与企业员工实现养老金相同比例缴费,私立学校教职员在2027年实现。

(摘自《检察风云》)

4.公务员制度 篇四

1、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科学管理而建立的一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即公务员制度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总称。是指党和国家为其政治和行政目的而建立的制度。

2、公务员权利: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权益,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3、公务员义务: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4、职位分类:以职位分类为分类对象,根据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5、品味分类:以人为分类对象,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多少为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人事分类制度。

6、公务员录用制度:指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民中,择优录用担任某种职务的制度。

7、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把这一活动与过程的有关事项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保证贯彻执行,就形成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8、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

9、公务员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证公正廉洁,防止因为亲属关系等因素影响工作,而对公务员在担任职务、任职地域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法律制度。

10、公务员纪律:公务员纪律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用于保障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简答题:

1、简要叙述我国公务员义务的主要内容:

1.获得履行职责应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简要叙述我国公务员权利的主要内容

答: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道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简要叙述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

1.目的不尽相同。申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人事权益,而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惩办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

2.客体不同。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范围不同。申诉的范围法律明文规定,主要涉及人事关系,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没有限制,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公务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进行控告。

4.程序不同。申诉有法定的较为完善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按照层级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

4、简要叙述公务员辞职与辞退的区别

答:1.辞职是公务员自己提出的,是自愿的行为,也是公务员的权利,而辞退是由国家机关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是国家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是国家机关的权力。

2.原因不同。辞职一般是公务员出于自身的原因如出国学习等由公务员自己提出的,而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辞退的原因是由于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情形。

3.后果不同。辞职享受其他法定待遇,但没有辞职费,并且公务员在辞职后还有一定的从业限制,如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而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同时也没有上述的再就业限制。

5、简要叙述如何完善公务员保障制度

答:1.健全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内容。一方面着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退休、工伤、医疗、生育各方面的保险制度。

2提高公务员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成立独立于机关外的社会保险体系,积极创造社会条件,确保公务员保险制度社会化的顺利进行。.3.完善公务员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监管。按照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进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在公务员保险基金使用监管上,积极借用国外措施,使保险基金在国家保证机制下保值增值,创造社会财富。建立由财政、审计、银行、工行等参加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严格审批公务员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建立统一规划与分散操作相结合的公务员保险管理机构。

6、简要述叙成为一名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答: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7.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职单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例分析。。

1、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找出原因 存在问题

提出改革方案 存在问题:

1、在工作中不能获得提升

2、所从事的工作不具有挑战性

3、努力工作不一定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4、对自己的直接上级的管理方法和风格不满意

5、工作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

6、组织不够公正

7、对单位内部工作不满意

改革方案:1、2、3、完善人才自主创业环境

4、建立严格的绩效考评和激励制度

5、明确规定岗位专业考试

2、如何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原因 存在问题 方案

5.公务员制度 篇五

2是指各级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3、,要求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突破职数限额。

4、职位聘任,是公务员机关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5、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6办理离开工作岗位的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7,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

8,即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洽谈工作、报告情况等活动中所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

一、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

1、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4、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5、我国的公务员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二、简述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2、民主公开原则

3、注重实绩原则

4、简便易行原则

三、简述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从横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四、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特点

1、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即实施奖励的是各级机关,奖励的对象时各级公务员

2、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五、简述公务员任职的方式

1、及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2、考任制,即通过考试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3、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4、聘任制,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

六、简述国家公务员的回避类型

1、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低职回避,任职回避的实施应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为前提,尽可能调整那些在本部门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相对较小的人。

3、公务回避,是通过限制与某项公务有利害关系的人,防止器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影响该公务的正常活动,为公务的顺利行使创造条件。

4、地域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

八、列举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公务员降职条件必须是本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公务员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本人不思进取,思想作风差,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二是本人缺乏履行现职的条件和能力。

七、列举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1、部内培训,即由各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机构组织培训,其培训的时间、课程设置和培训要求均要各部门自己确定。

2、部际培训,指由政府若干部门横向联合举办的培训。

3、交流培训,即通过人员的交流或学术的交流对公务员实施培训。

4、工作培训,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压担子,使其实际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5、学校培训,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

6、选择培训,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

九、列举公务员辞职的特点

1、辞职时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3、辞职的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为前提条件。

4、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

十、列举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异同

相同点:1.主体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主体都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

2、原因相同,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原因都是认为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3、目的相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共同目的。

4、性质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都是公务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

不同点:

1、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承办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2、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只要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提出控告

4、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

十一、简述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意义

1、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建立和推行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2、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充分发挥政府机关效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4、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有力保证

5、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

十二、简述国外公务员范围的划分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

十三、论述职位分类和品味分类的特点

职位分类:

1、职位是指事而不是人

2、职位存在于担任它的工作人员之先

3、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是由组织机构的规模、职能、任务、经费预算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4、每一职位有一定的名称、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晋升转任路线等。

5、职位并不意味着担任它的工作人员具有某种终身不变的身份和终身享有的待遇,工作人员只有担任某一职位的职务和责任时才具有相应的权力,享有相应的报酬。

6、职位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

品位分类:⑴在录用方面,重视录用者所具有的学历、资历、经验、能力⑵在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有的德才表现、所做贡献、能力水平。⑵在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有的德才表现、所做贡献、能力水平、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而不强调他们必须具有某一领域的特殊知识或技能。⑶公务员职务等级变化直接与其地位的高低及工资的多寡相联系。⑷公务员的交流不受所学专业、所熟悉工作限制,而且一般也不影响其职务级别,实行级随人走。

1、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

2是指各级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3、,要求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突破职数限额。

4、职位聘任,是公务员机关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5、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6办理离开工作岗位的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7,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

8,即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洽谈工作、报告情况等活动中所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

一、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

1、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4、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5、我国的公务员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二、简述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2、民主公开原则

3、注重实绩原则

4、简便易行原则

三、简述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从横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四、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特点

1、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即实施奖励的是各级机关,奖励的对象时各级公务员

2、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五、简述公务员任职的方式

1、及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2、考任制,即通过考试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3、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4、聘任制,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

六、简述国家公务员的回避类型

1、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低职回避,任职回避的实施应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为前提,尽可能调整那些在本部门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相对较小的人。

3、公务回避,是通过限制与某项公务有利害关系的人,防止器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影响该公务的正常活动,为公务的顺利行使创造条件。

4、地域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

八、列举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公务员降职条件必须是本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公务员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本人不思进取,思想作风差,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二是本人缺乏履行现职的条件和能力。

七、列举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1、部内培训,即由各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机构组织培训,其培训的时间、课程设置和培训要求均要各部门自己确定。

2、部际培训,指由政府若干部门横向联合举办的培训。

3、交流培训,即通过人员的交流或学术的交流对公务员实施培训。

4、工作培训,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压担子,使其实际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5、学校培训,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

6、选择培训,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

九、列举公务员辞职的特点

1、辞职时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3、辞职的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为前提条件。

4、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

十、列举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异同

相同点:1.主体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主体都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

2、原因相同,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原因都是认为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3、目的相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共同目的。

4、性质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都是公务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

不同点:

1、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承办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2、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只要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提出控告

4、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

十一、简述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意义

1、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建立和推行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2、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充分发挥政府机关效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4、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有力保证

5、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

十二、简述国外公务员范围的划分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

十三、论述职位分类和品味分类的特点

职位分类:

1、职位是指事而不是人

2、职位存在于担任它的工作人员之先

3、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是由组织机构的规模、职能、任务、经费预算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4、每一职位有一定的名称、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晋升转任路线等。

5、职位并不意味着担任它的工作人员具有某种终身不变的身份和终身享有的待遇,工作人员只有担任某一职位的职务和责任时才具有相应的权力,享有相应的报酬。

6、职位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

品位分类:⑴在录用方面,重视录用者所具有的学历、资历、经验、能力⑵在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有的德才表现、所做贡献、能力水平。⑵在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有的德才表现、所做贡献、能力水平、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而不强调他们必须具有某一领域的特殊知识或技能。⑶公务员职务等级变化直接与其地位的高低及工资的多寡相联系。⑷公务员的交流不受所学专业、所熟悉工作限制,而且一般也不影响其职务级别,实行级随人走。

1、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

2是指各级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3、,要求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突破职数限额。

4、职位聘任,是公务员机关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5、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6办理离开工作岗位的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7,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

8,即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洽谈工作、报告情况等活动中所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

一、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

1、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4、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5、我国的公务员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二、简述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2、民主公开原则

3、注重实绩原则

4、简便易行原则

三、简述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从横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四、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特点

1、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即实施奖励的是各级机关,奖励的对象时各级公务员

2、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五、简述公务员任职的方式

1、及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2、考任制,即通过考试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3、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4、聘任制,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

六、简述国家公务员的回避类型

1、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低职回避,任职回避的实施应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为前提,尽可能调整那些在本部门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相对较小的人。

3、公务回避,是通过限制与某项公务有利害关系的人,防止器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影响该公务的正常活动,为公务的顺利行使创造条件。

4、地域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

八、列举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公务员降职条件必须是本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公务员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本人不思进取,思想作风差,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二是本人缺乏履行现职的条件和能力。

七、列举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1、部内培训,即由各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机构组织培训,其培训的时间、课程设置和培训要求均要各部门自己确定。

2、部际培训,指由政府若干部门横向联合举办的培训。

3、交流培训,即通过人员的交流或学术的交流对公务员实施培训。

4、工作培训,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压担子,使其实际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5、学校培训,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

6、选择培训,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

九、列举公务员辞职的特点

1、辞职时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3、辞职的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为前提条件。

4、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

十、列举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异同

相同点:1.主体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主体都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

2、原因相同,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原因都是认为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3、目的相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共同目的。

4、性质相同,公务员申诉和控告都是公务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

不同点:

1、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承办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2、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只要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提出控告

4、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

十一、简述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意义

1、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建立和推行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2、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充分发挥政府机关效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4、规范公务员行为是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有力保证

5、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

十二、简述国外公务员范围的划分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

十三、论述职位分类和品味分类的特点

职位分类:

1、职位是指事而不是人

2、职位存在于担任它的工作人员之先

3、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是由组织机构的规模、职能、任务、经费预算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4、每一职位有一定的名称、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晋升转任路线等。

5、职位并不意味着担任它的工作人员具有某种终身不变的身份和终身享有的待遇,工作人员只有担任某一职位的职务和责任时才具有相应的权力,享有相应的报酬。

6、职位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

6.公务员考录制度 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和考核应执行如下规定: 录用

一、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二、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三、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五、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高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六、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七、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八、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九、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十、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十一、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考核

一、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三、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

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7.公务员福利制度研究综述 篇七

1 国外相关理论研究

1.1 关于福利内涵的研究

“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认为福利的含义较为广泛,对此他提出2个命题;首先,意识形态或者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福利的基本要素,福利本质上是人的一种主观感受和个人体验,这种体验包括满足感与不满足感;其次,福利有广义和狭义2层内涵,广义的福利指的是社会福利,狭义上的福利指的是经济福利。Beam认为福利是员工在组织中因担任一定的职位而获得的报酬,区别于工资、薪酬和奖金,通常与员工绩效无关,并提出弹性福利这一概念,认为弹性福利是“弹性薪酬计划”,员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自身的福利项目,如医疗保险、失业补助等福利项目,是一种自主的福利管理模式,其核心思想在于充分保障员工对福利选择的自主权,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1]。因福利的涵义较为宽泛,故庇古把研究重点主要放在经济福利上,以“经济人”假设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但仅侧重于经济福利上的研究所得出的福利概念范围相对较为狭窄,不具备代表性,有失偏颇。另外一位学者从管理学领域指出福利是报酬的一部分,并提出弹性福利这一概念,角度较为新颖,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福利的研究内容,但在关于福利的定义上,学者们并未达成共识,且在福利与薪酬这2个概念上,学者们没有做出具体的对比区分和揭示其本质区别,而是将福利与薪酬混为一谈,导致概念模糊,不易界定。

1.2 关于福利的特点及分类研究

米尔科维奇(2002)提出福利的2个主要特点分别在于:第一,福利是薪资的主要内容之一,与其他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员工的总薪酬。第二,福利不是按照时间来计算的薪酬。历史和国情的差异导致各国之间的公务员福利制度有所区别,但又存在共通之处。一是福利条目较为具体丰富,且更富人性化,如带薪休假、医疗保险等;二是制度日趋标准化与法治化,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有效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市场和经济的发展促使公务员福利制度越来越趋向于市场化和社会化,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约瑟夫·马尔托奇奥(2002)认为福利是一种边缘薪酬,属于非货币性质的奖励,并对福利进行以下分类。第一类是诸如员工的假期等,是一种工作时间外所获得的酬劳;第二类是日托补助,是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服务;第三类是如医疗保险等各种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保障计划。以上对福利特点的概括及分类较为具体,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福利的具体内容,如医疗保险、带薪休假等,同时也揭示了福利的内容及其本质。

2 国内相关理论研究

2.1 关于福利内涵的研究

国内学者也尝试从弹性福利这一角度来研究国内福利制度,与国外的弹性福利研究相比,两者存在一定的共性,但也有所区别。国内关于弹性福利制度的研究大部分是从企业的角度进行研究,从公共部门的角度进行的实际研究较少,而国外的研究较为具体和全面,涵盖了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的福利研究。此外,国内在关于福利制度的含义研究上,以学者李珊的研究较具有代表性,她(2012)[2]对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理论研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认为目前国内学者对公务员福利制度内涵的研究主要分为3种不同的观点及2个不同的角度。其中,3种观点首先为定义法[3],认为公务员福利是国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以集体福利设施、服务及发放补贴等形式给员工提供的各种报酬的总称(苏海南、杨燕绥教授,2008);其次为对公务员福利制度主要内容的回答,公务福利是国家为公务员提供的各方面的补贴,其中包括福利补贴制度、探亲休假制度、集体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最后是把行政组织机构的一部分消耗性开支归为消耗性福利,将其纳入公务员福利的组成部分。2种不同的角度主要是规制视角和激励视角。规制视角是通过法律、规章、政策、制度对福利制度进行控制和约束。3种观点主要是从规制视角的角度进行研究,而激励视角则是从激励的角度来研究公务员福利的激励机制及其作用。以上2种视角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内学者们研究的方向及侧重点。可见,学者们对福利制度的研究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尝试通过定义法的形式确定福利的内涵及其具体内容,这与国外学者的研究有所相同。学者们还提出了消耗性福利这一概念,但其所提出的概念相对宽泛,缺乏代表性。此外,没有将福利与薪酬进行深入对比区分,导致概念混淆,这是国内外学者研究所具有的共同局限。

2.2 关于公务员福利制度困境及改革方向的研究

本文通过阅读研究相关文献,梳理所获知识,归纳出国内学者们对当前公务员福利制度面临的困境及改革路径研究主要经历2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0年,学者们积极探索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改革路径,并提出3条主要的路径:首先将公务员的福利进行货币化,将公务员的福利待遇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变。其次将公务员福利社会化。这是指将原属于政府等各行政机构的福利内容转交给社会,从而提高公务员福利的社会化、市场化程度。最后改革消耗性福利。行政机关消耗性福利开支的范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交通消费、招待消费、通信消费等方面,并分为货币、服务、劳务等多种形式。改革消耗性福利固然可以改善福利制度不完善的现状,规范管理体制,但当前对我国公务员消耗性福利开支缺乏较为统一的界定,容易出现许多打擦边球的现象,导致改革措施难以真正实行。第二阶段是随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近几年来学者们结合当前实际,从根源上提出了一些更加注重于法制制度等建设的改革思路,如杨倩茹、邓亚楠(2012)[4]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视角提出当前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面临的困境:首先在宏观环境上,缺乏相关的理论研究导致经验不足,缺少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撑及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度及监督机制;其次从微观的角度而言,公务员福利制度市场化及社会化程度较低,导致政府财政压力较大,行业、地区、部门之间分布不均,落差较大,福利占公务员劳动报酬较大的比重。对此,两位学者提出其今后的改革方向主要是从宏观与微观层面进行,首先要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将公务员福利制度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次是加快与市场、社会的接轨,将公务员福利制度与市场、社会有效结合;最后要充分调动第三部门的积极主动性,加强其对公务员福利制度建设的参与及监督力度,确保透明公开化。当前,国内学界从关注实施公务员福利的货币化、社会化,以及改革消耗性福利再到追本溯源,逐步推进改革方式的演变,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和成就,为我国公务员福利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在研究对象与内容上,没有系统完整地提出较为全面的改革体制,有些学者提出的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建议尽管宏观架构较为清晰具体,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如消耗性福利等,但对于消耗性福利等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界限,故不具备较强的说服力与可行性。

3 结语与展望

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务员福利制度的研究为今后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改革和探索提供了借鉴,为今后的研究指明了方向,但是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仍然需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因此加强这方面的探索十分有必要。学者们在公务员福利制度的研究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对公务员福利制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现有的理论研究框架,而是应该发挥创新性,结合当前时代的发展潮流,与时俱进,从多角度全面研究公务员福利制度,可以尝试从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构成内容、影响因素、制定标准、福利与薪酬的区别等方面进行探索,丰富公务员福利制度的研究内容,多角度拓展研究新方向,从而建立较为全面、完善的研究体系。其次,研究方法不应只局限于传统的定性分析、文献研究等方法,可尝试根据具体需要运用定量分析法、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实证研究,用数据和事实说话,不断提高研究的信度,增强说服力。最后,通过研究非公共部门,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制度的相关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公共部门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提出更为全面、合理的公务员福利制度。

参考文献

[1]约瑟夫·J.马尔托奇奥.战略薪酬[M].周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李珊.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研究综述[J].学习与思考,2012.4(1).

[3]苏海南,杨燕绥.中国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8.浅析我国公务员申诉制度 篇八

关键词:申诉制度;公务员;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申诉制度

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做出的涉及其个人权益处理决定不服时,依法向申诉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审查原处理决定和重新作出处理的行为。是我国公务员在进行权利救济时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的一种。我国《公务员法》在第十五章中具体规定了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方式,其中关于申诉制度的规定为第90条、91条、92条以及第94条。第一,《公务员法》具体规定了可以申诉的事由,一共有八项:①处分;②辞退或者取消录用;③降职;④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⑤免职;⑥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⑦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第二,第90条还规定公务员何时可以提出申诉。公务员提出申诉有两个时间阶段,一个是公务员在申请复核之后,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不经过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内提出申诉。第三,规定了申诉的受理机关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关于处分的申诉处理机关为行政监察机关。第四、受理申诉的机关的处理期限为60日,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30日。第五、规定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人事处理的执行,以及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可以申请再申诉。另外,中共中央组织部以及人社部在2008年印发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为申诉制度提供了更为细化的规范指导。

受理机关立案后,成立申诉处理机构-临时性公证委员会,不公开处理申诉案件。临时性公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政府人事部门中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申诉制度中还包括再申诉程序,处理决定是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案件可以申请在申诉。

二、关于我国公务员申诉制度若干问题的分析

1.可申诉事范围不够广、不够明确

笔者在上一章中提到过可申诉事由的范围是以下八种情况处分:职务任免与升降中的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以及免职还有公务员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定期考核结果中的不称职情况;经济利益方面的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一项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虽然现行的法律规定较之之前的规定,扩大了提出申诉的事由范围,增加了取消录用、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障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等。但是,相对于实践中公务员权利侵害的复杂情况而言,现有的可申诉事由范围还是偏窄。例如,一是公务员人事管理方面,任用以及除不称职以外的定期考核未列入申诉范围;二是公务员经济利益方面,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参加培训、奖励未列入申诉范围。

2.申诉处理机构设置不够独立、缺乏公平公正性

《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申诉处理机关为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受理机关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为临时性机构,组成人员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可以看出申诉处理人员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理方面更加专业,但是这毕竟有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员的嫌疑。同为公务员救济途径的处理机关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人员组成方面就有借鉴意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既有当事双方代表又吸收了法律专家等加入,相互监督更能体现其公正性。

3.缺乏严格、公正的程序保障

申诉制度救济程序规定得过于粗糙,缺少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其公平公正。公务员在申诉过程中不能享有听证、申请律师、质证等司法诉讼中的权利。并且申诉处理过程不公开,不利于外部监督进行合理监督。并且时限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申诉及时有效的处理。例如,《公务与申诉规定(试行)》第21条中规定“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这其中的“及时”是要如何确定,而且没有时限规定,这样为申诉处理机关拖延审查提供了可能性。程序规定过于模糊,使得公务员处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公务员权利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申诉制度的若干构想

1.依据实践要求扩大公务员申诉范围

(1)将公务员职务的任职与升职列入申诉范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包括任职、免职、降职和升职。现有的《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法律规定中只将降职和免职列入申诉范围,而未规定任职与升职。在此,笔者认为,无论是降职与免职还是升职与任职,都是应列入申诉范围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从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的现实要求以及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建设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将任职和升职列入申诉范围已经拥有了现实要求和法律依据。

2008年中组部出台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公务员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作了进一步细化。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公务员实体权利救济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法律保障。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列入申诉救济范围内,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公务员人事任免工作,促进公务员任免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廉政建设发展。

(2)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全部列入申诉范围。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现有公务员申诉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仅规定将不称职列入申诉范围。正如上一部分中笔者阐述的将公务员职务的任免与升降的全部情况列入公务员申诉范围一样,作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依据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也应全面列入申诉范围,促进公务员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发展。

2.设置具有独立地位的机关专司申诉管理

“衡量一项为公民权益提供保护和救济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和成熟,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无保证此项制度正常运作,相对独立和负责的工作机构。”如今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并且,在我国司法改革完成、法院独立性得到保证之前,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是不利于公务员权利的保证的。笔者认为,专门性、独立性的申诉处理机关应具备一下两点要求:第一是保证申诉处理机构其机构设置体制上的独立性。第二是保证申诉受理机构的专业性。申诉处理机构,体制上的独立性体现在,其在人事、财政以及上下级从属关系上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中的一方。而申诉处理机构的专业性实质上为申诉处理机构组成人员的专业性。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具有独立性的专门机关来专门处理行政申诉以及复议案件,而不是由现有规定的做出决定的同级人事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来组成的临时申诉公证委员会来处理。同时,该机构的组成人员需要具备专业水准,行政专业与法律专业等人员都应包括在内。

3.完善申诉制度的程序规定

(1)完善公务员申诉的程序性权利。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正如上一部分提到的现有的申诉程序规定过于模糊,并且没有规定公务员在申诉过程听证、质证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在此,笔者认为,应当细化申诉制度法律规范的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公务员申诉程序权利。第一,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公务员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帮助自己处理申诉问题,可以在一定时候解决其自身的不便之处并且更加专业。第二,进行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有助于申诉处理过程的公开,有利于外部监督,促进申诉结果的公平公正。第三,参与听证,并且拥有答辩以及质证的权利,这样可以保证公务员更好的表达自身诉求、意见以及见解。申诉过程中公务员程序权利的保证,有利于对申诉处理的监督,维护申诉程序正义继而保证实体正义。

(2)完善申诉制度中时限的规定。申诉制度中时限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申诉程序更加高效有序的进行。而现有的申诉制度时限规定还存在模糊不当之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正细化。如第二部分提到的公务员申诉材料不足需要进一步补正的问题,处理机关的及时通知就是非常模糊的概念。建议改为在确定需要补正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申诉人的材料补正时限从接到需要补正材料时起算。另外,建议延长申诉提出时限至45日,这样有利于公务员更为充分的准备申诉事宜。申诉时限的合理规定是申诉程序高效有序进行的一大保证。

我国《公务员法》由于起步较晚以及传统的封建官僚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公务员权利保障方面还有很大的不足,在现有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务员自身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公务员权利救济的一大途径,其完善发展就成为重要部分。我国现有公务员申诉制度还需要我们通过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本国国情的实践要求不断的改革进行完善。同时作为公务员本身的公民也应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1]应松年.《公务员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

[2]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3]朱玲.《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

[4]金国坤.论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5)

[5]罗俊梅,冯媛媛.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完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2)

[6]于静.《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0条

[8]《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6条

作者简介:

上一篇:电子商务的安全下一篇:c学习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