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安全责任书(共13篇)
1.公共设施安全责任书 篇一
[摘要]由于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主权理论逐渐被公共服务的观念所取代,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服务的内容日趋复杂化、技术化、专业化,政府在提供社会服务时又不得不大量地利用各种资源,包括各种公共设施,从而能够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
大量的公有公共设施的存在,导致因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情形也增多。
本文简单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并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对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一、案情简介
湖南长沙市的张建云家的房子自从10月开始,三个月内七次被重型大货车所撞。
警方调查发现,老张家门前有两条路,一条是老路,南北走向的书院路;一条是东西走向的湘府西路,这条路是2010月1日才开通的。
两条路在老张家门前汇合,形成一个丁字路口,老张家就在这丁字路口处,但是车为什么会偏偏撞向他家呢?交警部门认为,发生车祸的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是司机对路况不熟;第二司机不知道前方是急转弯路口,在转弯时没有减速才造成了侧翻,撞向了老张家的房子。
在这之后,交警部门及时在老张家门前的这条路上设置了减速丘,并安装了限速标志以及事故多发的警示牌。
但效果并不理想, 2005年11月19日,老张家又被撞了。
接下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老张家竟然接二连三地发生了七次车祸。
经过仔细分析,交警部门终于找到了事故频发的一个原因,就是转弯的外侧低,内测高,形成一个反差,使得车辆转弯的时候,因为离心力的作用造成翻车。
在正常情况下,右转弯的路面应该是内低外高,但这个路面的情况则恰恰相反,是内高外低,正好是离心力和重力分力合在一起,导致车辆翻车事故频频发生。
专家和交警部门的观点一样,老张家所在的丁字路口路面施工不当是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但是从道路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到监理部门一直在相互推诿,使得老张至今仍然在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
从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案例。
近年来类似的案例时有发生,其中影响较大、较有代表性的有王烈风诉千阳县公路段损害赔偿案,南京机场高速公路案,重庆彩虹桥垮塌案等,围绕着这些案件,我国法学界也展开了热烈的探讨。
大家观点不一,众说纷纭,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问题:公有公共设施的含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否应纳入国家赔偿?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等。
本文也打算按着这个思路,对比国外有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经验,并结合“长沙”的这个案例,对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作一粗浅探讨。
二、公有公共设施的含义
我国法律上并未使用“公有公共设施”这一术语,学者们在讨论相关赔偿时使用的称谓很不统一,但大部分学者使用了“公有公共设施”这一术语。
公有公共设施包括“公有”、“公共”和“公共设施”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公有”的涵义,有学者认为公共设施以国家、公共团体或者其他公法人所有为限[1],私人出借或者借与国家为公共目的使用的公共设施不在此范围内。
如果因此类设施或者管理存在欠缺,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被害人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或者按照《铁路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向所有人请求赔偿,国家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有学者认为公有不以国家所有为限,不看重所有权归属,事实上处于行政主体管理状态者即可[2]。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设置和管理公共设施之所以成为国家的一项公务活动,在于它是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向公众提供使用的活动,国家所有权的存在与否并不是关键。
只要为了公众使用的目的,国家在事实上管理公共设施即应当适用相应的公法制度,而无论这种管理源自所有权、租借、法律授权甚至无权限的管理[3]。
比如,警察为追捕疑犯而临时借用公民的汽车,这时,虽然汽车的所有权依然是公民的,但是为了公共目的,此时汽车已处于国家事实上的管理状态中。
其次,对于“公共”的涵义,理论界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理解的“公共”认为仅以供社会公众利用为限[4]。
广义的解释认为,公共设施是为公共目的设置的物质设备,不以供一般国民使用为限,行政主体供自己使用之物亦包括在内。
笔者同意狭义的解释,所谓“公共”应当指国家为公务目的供一般公众使用,不包括专供行政机关自身使用之物。
因为前者是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属于公务,应当适用特殊的公法制度。
后者只是间接地满足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性质与私产管理行为无异,没有必要适用特殊的法律制度[5]。
再次,对于“公共设施”的涵义,是指有体物或者其他物之设备,不包括人的行为或无形的财产。
设施主要包括不动产,对于是否包括动产,学界存在争议。
综上,“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行政机关或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码头、堤防、下水道、车站、机场、自来水、煤气供应站等”。
[6]其实“公有公共设施”是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使用的名词,台湾地区1981年实行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台湾“国家赔偿法”本身对何谓公有公共设施并未解释。
日本《赔偿法》第2条采用了“公营造物”的概念,该条规定:“因道路、河川、或者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该概念是从德国行政法引入的。
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赔偿法中也存在类似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
例如,德国1981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草案)第1条第2项规定:“公权力主体对于因技术性设施之故障所生权利之侵害,亦负赔偿之责。”法国行政法中则有公共工程和公共建筑物等概念,与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有所重合。[7]
三、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赔偿的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专门立法,民事法律中也没有针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专门规定,国家赔偿法也没有涉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我国公民有权获得两类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而这其中并没有涉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对此给出的理由是“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而对于由政府设置并由政府实施具体管理的公共设施致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在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常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处理。
依照《说明》的指引,处理该类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2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民法通则》第126条做了补充说明,这一补充说明扩大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适用范围。
然而,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来说,这种补充说明虽然扩大了赔偿范围,减少了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有其积极意义,但它对于真正完善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四、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应当纳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1.公有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是一种公共服务,具有公益性。
由于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主权理论逐渐被公共服务的观念所取代,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服务的内容日趋复杂化、技术化、专业化,政府在提供社会服务时又不得不大量地利用各种资源,包括各种公共设施,从而能够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
这就意味着国家设置管理公共设施之类的行为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国家对公民承担的义务。
因此,国家的这种设置管理行为必须受到公法的严格约束。
既然设置管理行为本身已经受到公法的严格约束,那么相应的赔偿制度也需要考虑到公法的因素。
2.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应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3.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法律性质要求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瑕疵是政府疏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结果。
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义务,使公有公共设施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具有造成他人损害之风险。
此种情况下,国家应当承担责任。
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有的由具体某一行政机关负责设置、管理,有的则以公务特性或行政合同、行政委托的方式交由具备资格和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管理、维护。
但是公有公共设施并不因设置、管理者的性质而改变其自身性质,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应当由设置、管理者承担,因为设置、管理者只是被委托者,由国家选任、受国家监督而实施行为,故他们只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最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国家来承担。
4.适用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受害人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请求责任人承担特殊侵权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其存在的问题在于:(1)赔偿责任适用的范围只限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而公有公共设施的范围如前文所述,外延非常广泛,包括公路、铁路、桥梁、码头、下水道、车站等等,设置还包括一些无形的管理设施或设施的管理活动。
所以此条无法涵盖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所有类型,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利益。
(2)从归责原则方面看,如果相应的公共设施属于《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如果不属于,则一般适用该法第10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
这样的归责原则在实践中会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且难以体现法律对公务行为的特殊要求。
(3)管理机关自行承担责任的弊端在于,由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没有纳入国家赔偿,不能纳入国家预算,往往因经费困难而无力赔付。
5.行政不作为理论逐渐成熟。
过去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行政行为的存在为限,然而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不作为理论也逐步得到承认,并运用到实践当中。
所谓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机关负有某一方面的作为义务,而且本身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主观意志能力却怠于履行这种义务,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行政不作为虽不是主动侵害公共利益,但由于没有完全履行行政机关所应负有的职责,其不作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宣告其违法,并且责令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以弥补损失,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公有公共设施的侵权损害赔偿理由在于设置和管理方面的瑕疵,往往带有不作为的特征。
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加害行政,即让行政相对人一方负担了更多的风险。[1]
五、比较国外有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
1.日本。
被公认为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救济最有力的日本,在明治宪法时代拒绝对违法行政作用造成的损失由国家给予赔偿。
为了缓和这种主权豁免理论下公民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困境,日本法院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归入私经济行政的范畴,通过适用民法给予赔偿。
在大正时期(1912-1926)发生的德岛游动圆木事件中即以判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公共营造物的设置、管理瑕疵承担赔偿责任。
[2]1947年的日本《国家赔偿法》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这种国家赔偿责任,该法第2条第1项规定:“因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营造物的设置或者管理存在瑕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负责赔偿。”[3]日本确认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既然国家或公共团体建设道路、公路、学校等公共设施供广大国民利用,由于设施的瑕疵,利用者以通常的用法加以利用而发生无法预料的损害时,作为该设施的提供者就应承担责任。[4]
2.德国。
在德国,基于公私法的严格划分,公有公共设施的瑕疵责任仅在其涉及公权力主体履行公法上义务时,才由国家依国家赔偿法负责;对于邮政、铁路等非公法义务,由国家依民法负赔偿责任。
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国家对其因技术性设施的故障所产生的侵权行为,应该负赔偿责任;因违反对街道、土地、领水、违章建筑物的交通安全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德国试图对技术性设施致害赔偿建立一套统一的国家赔偿制度。
虽然该法因违宪而无效,但是表现出来的力图追求法律的系统化和照顾公共管理的传统和现实需要之间协调的精神,仍不失为德国法治的特点。
3.法国。
在典型的实行公私法二元分立的国家,则将国家行为分为权利行为、管理行为及统治行为,对于管理行为中由于执行公务、公共财产管理、国立学校、医院、公路造成的危险责任,判例法上承认国家赔偿责任。
[1]但是,法国并没有“公有公共设施”这一概念,类似表达为“公共工程”。
对于公共工程的损害赔偿,适用公法赔偿制度,由行政法院管辖。
这一制度在布朗戈案正式确立国家赔偿制度之前就存在。
法国的公共工程损害赔偿是一个范围极广的制度,它包括一切和公共工程以及公共建筑物有联系的损害赔偿,而且法院判例不要求这种联系关系密切。
六、从“七度生死劫”案件浅析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1.致害物须为公有公共设施。
根据前面关于公有公共设施含义的详细讨论,公有公共设施指由行政机关或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码头、堤防、下水道、车站、机场、自来水、煤气供应站等。
具体到本案,公共道路作为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之目的而设置的基本设施之一,显然是属于公有公共设施。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大量公共设施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对这类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问题需要分类分析。
2.该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须有欠缺。
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责任,以存在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为前提。
设置是指公有公共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的设立行为,如设计、建造、施工、装设等,扩充或者扩建行为也包括在内。
管理是指公共设施投入使用后,为维持其发挥预定的功能,以及维持可运营的状态而做的保存、维护、改良等。
设置欠缺,是指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时,即已存在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质量低劣等不完备的问题,致使公共设施的设置存在缺陷。
管理欠缺,是指公共设施在设置后,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使公共设施不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安全性。[2]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物”的侵权责任,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履行公务时的侵权。
这种物的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在于供公众利用的公共设施本身产生了致使损害发生的某种欠缺,而非设置管理该公共设施的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所以关于设置和管理瑕疵的判断标准,学界通常采取的是客观说,即对设置管理欠缺应进行客观的判断,唯以欠缺的存在、不安全状态的存在为标准,至于产生的原因如何,及设置管理者有无违反义务,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者过失,均不探究。
只要公有公共设施存在物理性欠缺,给利用者带来损害,便承认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导致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是该道路具有设置上的瑕疵。
经过专家和交警部门实地鉴定,路口设计是“反超高”状况,即转弯的地方外低内高,与转弯时力学基本规律要求的设置相悖。
这种违背基本力学规律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正常、合理行驶的车辆在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条件下将面临巨大的损害风险:不仅具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重大风险,同时也会危及自身安全,而这种致害的源头则是道路存在设置上的缺陷。
3.需因设置管理欠缺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这里有几个关键的问题需要注意:(1)损害事实,这是一切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构成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同样须具备这一要件。
并且这种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是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害,而不能是尚未发生的或者可预期的期待利益。
(2)构成这种赔偿责任,应以公民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为限,公民的其他权利受到损害,不应包括在内。
因为公共设施管理、设置欠缺,在一般情况下,所造成损害限于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不会造成其他诸如自由、名誉、姓名乃至债权、无体财产权的损害,损害事实不应予以扩大。
[3](3)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公共设施设置欠缺或管理欠缺,须是公民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须为公共设施设置、管理欠缺所引起的结果。
即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欠缺构成公共设施的危险性,该种危险性转化成现实的危害时,造成了公民人身、财产的危害。
本案有一个比较特别的地方:首先,导致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公路设置的缺陷只是造成车祸的原因,与居民的人身、财产的损失没有直接的联系;其次,公路存在的种种弊端并未导致损害的必然发生,即并非所有的车辆路经此地均发生了车祸。
这便成了政府及行政机关规避责任的重要理由。
但我们应注意到的是,在前面我们所述的因果关系链锁中,欠缺须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当欠缺并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欠缺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事实,以及第三人的行为或被害人自己的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如本案中道路的欠缺与车祸即第三人的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的结果,国家仍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
自然事实与他人或被害人行为形成了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对此,仍构成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2条对公营造物设置管理瑕疵致害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要公共设施管理或者本身存在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除非公共设施管理人能够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没有因果关系等抗辩事由,赔偿责任成立。
[1]我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仿照日本的立法例,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归责原则也是与判断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瑕疵客观说相对应的。
因此,受害者只需要证明公共设施存在瑕疵,自己的损失也是由于该瑕疵造成的,即可获得赔偿。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公有公共设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因此,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时,应当考虑对该类赔偿采取无过错责任。
5.赔偿义务机关。
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欠缺致害的责任既然为国家赔偿责任,其责任主体当然为国家行政机关。
然而,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抽象的机构,具体的赔偿请求应当向哪一级行政机关、哪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部门提出,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原则上说,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该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机关,谁设置或管理致害的公有公共设施,谁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就应由谁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就向该机关请求赔偿。
但是同一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并非同一行政机关施行,原则上由有欠缺的一方为赔偿责任主体。
如设置欠缺,应由设置机关为赔偿责任主体;如管理欠缺,则由管理机关为责任主体。
如果无法区分损害系由管理欠缺抑或设置欠缺所致,则视为共同欠缺所致,设置机关与管理机关为赔偿责任主体,共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共设施的欠缺既可认为是设置欠缺,又可认定为管理欠缺,而设置管理机关又不同者,两者均为赔偿责任主体。
2.公共设施安全责任书 篇二
随着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移动通讯设备等技术革新与应用, 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元化符号为主的媒体信息迅速在各应用终端传播。从“大众门户”到“定向索取”, 再到“个人门户”等。[2]
新媒体重新定义信息传播的时空观, 并在大数据时代飞速发展, 已经渗透到社会文化价值观的框架之中, [3]日益影响着社会上层建筑的结构和形态。媒介化社会传播特征使公共安全治理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通过研究公共安全治理中新媒体责任, 使其更好地助力公共安全治理工作。
一、新媒体环境下公共安全治理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公共安全治理中新媒体的积极作用主要有:第一, 通过安全教育来答疑解惑, 稳定人心。把政府“是什么、想什么、干什么”告诉公众, 维护和提升政府形象。第二, 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 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公开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 消除公众心理恐惧。第三, 监督政府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把公众利益反映给有关职能部门, 帮助政府及时了解民情, 发现、解决问题, 减少矛盾。
新媒体在为公共安全治理提供机遇和便利的同时, 也会使公共安全治理面临更多的风险和挑战。
(一) 新媒体恐慌不利于治理工作
新媒体恐慌是通过新媒体呈现和传播的社会恐慌心理。[4]新媒体传播和受众恐慌心理形成了新媒体恐慌, 并依存于“转型社会、利益诉求、报道失实”这三个社会环境之中。[5]
“媒体的呈现使得‘危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但信息传播本身受传播机制与危机语境的制约可能会拉动危机或风险”。[6]大数据时代, 个别媒体将真假现象混乱报道来博取眼球, 缺乏专业水准, 丧失媒体伦理道德, 过分渲染容易形成恐慌现象。
(二) 新媒体化抗争扰乱公共安全秩序
新媒体通过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移动电视和数字电视等打破媒介间的屏障, 消融媒介介质之间、地域和行政之间, 甚至传者和受者之间的界限, 具备媒体个性化、平台易操作、表现形式多样化、信息发布及时、交互性强等优势。由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不再由政府组织统一领导, 更多的是利用自媒体传播信息, 引发舆论, 在更大的空间寻求关注和支持, 挑拨煽动产生蝴蝶效应, 激化现实矛盾。
(三) 给网络犯罪预防和处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越来越多的新媒体已经不单单是交流信息的平台了, 颠覆传统媒体制度传播的同时, 新媒体与高科技的结合加大了犯罪率。[7]
新媒体的难掌控性和匿名性, 既是犯罪对象又是犯罪工具, 其分散性和隐秘性会对人们造成严重威胁:诽谤、恐吓、欺诈、骚扰、语言暴力、传播恶意谣言, 恶搞、人肉搜索等, 会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 对他人造成伤害。
二、公共安全治理新媒体化
公共安全治理主要是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维护与对社会冲突的和平化解。公共安全治理新媒体化意味着媒介化社会与转型社会并存, 新媒体传播对其工作影响越来越大, 使其治理方式和理念更加依赖新媒体, 两者互动日益明显标志着公共安全治理新媒体化时代已到来。新媒体已不再是单一的宣传工具, 其已从公关策略上升至战略资源地位。在一定情况下, 政府对待新媒体的态度等同于对待公共安全治理的态度, 政府对公共安全治理的所作所为都将在新媒体中呈现给公众, 给公共安全治理带来一定的压力。公共安全治理除了人力和社会资本之外, 如何正确使用新媒体, 协同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提升治理效能的背景资源, 值得研究。
三、公共安全治理中新媒体责任研究
达到有序、双向、参与、形象的目标, 既高度概括了公共安全治理媒介化的积极意义, 也是对其媒介化效能提升的一个预期目标。因此, 在尊重新媒体自身规律的同时, 要正视公共安全治理的现实需要, 明确新媒体责任, 有效规范媒体管理策略。
(一) 新媒体信息传播的治理
哥本哈根学派的一个观点:“安全也是一种言语行为。”[8]公共安全治理中新媒体的参与首先是有效信息的传播。
公众普遍缺乏安全责任意识, 对他们而言, 安全议题是由政府来建构的。新媒体的责任是怎样将安全议题上升到公共安全治理层面, 引导公众接受, 让社会主体参与进来, 实现媒介安全, 维护社会安全。
第一, 理清新媒体信息传播的治理职能。媒体宣传部门要强化国家政策方针的教育, 对敏感话题采取审核制度, 健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疏导不满情绪, 引导和培养公众正确使用新媒体。通信部门要加强对终端设备制造商、应用提供商的行业规制, 落实智能终端的实名登记制度, 给案件侦破和信息核查工作提供资源保障。警务部门通过整合互联网、警用专网等新媒体资源加强甄别和预警能力, 提高信息监测效率;明确警察角色定位, 加强警务和保安人员的法制培训, 严惩利用新媒体传播犯罪活动的行为。增强新媒体的传播力和公信力, 积极利用QQ、微博、微信、播客、博客等信息传播工具, 将新媒体传播作为政府聚积民间正能量的重要手段, 形成政府主导、媒体引导和公众参与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二, 搭建信息功能平台, 健全新媒体舆论预测预警机制。组建情报信息员队伍获取有效信息并对其进行辨析, 这样能提高公共安全治理的工作效率。新媒体信息功能平台的搭建步骤如下:
一是收集信息。组建专职情报队伍获得深层次的情报信息;运用抓取软件收集信息;加强各部门保卫人员收集实时动态信息;组织群众信息员获得不同时空情报信息。这样政府可以全方位掌握准确信息, 完善信息内容发表评论, 了解网络动态, 汲取理性观点, 表明媒体态度, 有针对性地实施舆论引导和监督。
二是发布信息。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 借助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向外界发布信息;设立专职新闻发布人员发布权威信息, 消除公众猜疑;加强对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等门户网站的建设推广, 对新媒体发布信息平台特点进行分析, 聘请舆论危机公关顾问提升社会公共安全事务信息透明度等, 发挥舆论正确引导作用, 有利于政府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 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交互信息。社会热点话题利用新媒体与公众意见交流, 官方舆论场、媒体舆论场、民间舆论场三方建立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紧密联系。
四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积极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政府借助新媒体与网民力量, 构建“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公共安全维护体系。通过主流媒体向海外发布权威消息, 邀请境外媒体工作者赴事发地进行信息采集和采访报道, 做好公共安全治理工作。
(二) 多渠道推进新媒体参与公共安全治理
法律对新媒体参与主体和利益方的权益保护不明确, 自身法律责任不清晰, 急需完善网络立法来规范新媒体的传播行为, 使新媒体舆论监管有法可依。
还可以通过采取立法、社会参与制度与保障机制管理等引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信息传播管理, 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社会力量、志愿者等多方形成伙伴管理关系, 能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利益, 使公共安全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这是善治理论的最好体现。
四、结语
公共安全治理中新媒体参与理论与实践已经表明:新媒体在公共安全治理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完善积极有效的新媒体参与制度, 促进新媒体与政府间相互配合、互相补充, 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安全事件, 解决资源型城市中出现的含公共安全在内的各类社会问题。
公共安全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 需要政府、新媒体和公众共同努力。对此, 应在立法的基础上健全新媒体参与程序, 完善参与机制, 促进公众参与。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参与经验, 学习先进方法, 从根本上落实和完善公共安全治理工作, 为建设一个安全稳定、和平民主、健康和谐的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摘要:新媒体对于公共安全治理的新闻报道具有很大的优势, 甚至领先政府部门发现问题。但是, 新媒体在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和挑战。本文重点对新媒体环境下公共安全治理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进行分析, 使新媒体最大化地为公共安全治理服务。
关键词:新媒体,公共安全治理,风险,挑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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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设施安全责任书 篇三
关键词:公有公共设施;行政侵权行政赔偿;无过错责任
一、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制度及其实践现状
(一)民事法律中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基础上将对象损害的责任范围扩展至构筑物、堆放物、树木及果实。《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物件损害在《民法通则》第126条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对象损害的形式、范围、责任主体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了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的责任,并规定,在有其它责任的情形下,上述三种所列之人在赔偿后可向其它人进行追偿。
(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实践现状
第一,法院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案件性质认定不一。对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案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对其性质认定不一,有按照民事案件来办理,也有按照行政案件来办理。如2000年发生的“胡少琼”案就是按照民事案件的性质来办理的。胡少琼雨天驾驶摩托车,因路面被雨水掩没,致使其在经过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护栏的公路排水沟内溺水身亡,该案是典型的因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而引起的国家损害赔偿案件。然而事实上,该案的受理法院将其定性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按照《民法通则》相关法条做出判决。
第二,依民法规定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主体难以确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的改革深入,近年来,相关公有公共设施跟随我国经济发展潮流进行民营化改革,这促使一些民营团体也成为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主体。然而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大部分公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甚至是难以厘清的。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将导致公有公共设施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如果在此情形下产生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问题,按照民事途径进行求偿,将会出现所有人、管理人、设置人等相关赔偿主体之间为了推卸责任,相互推诿、扯皮导致赔偿主体难以确定,进而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不利于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制度建构
(一)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确立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判断标准,与该损失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均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确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 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标准之下,确立责任的有无不是过错,而是损害事实,只要有损害及因果联系就有责任,无损害就没有责任。其目的在于切实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使从事高度危险行为的人能够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尽力保障周围人员的安全,更在于当损害发生时,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权利能够及时、有效得到救济。相对于公有公共设施而言,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及受到的损害与公有公共设施具有因果关系,被告若不能提出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身故意的抗辩理由时,被告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从《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因为违法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侵权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然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有的甚至是该设施本身瑕疵引起的损害。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便不可能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从而导致无法适用违法责任原则,这才导致我国公有公共设施在国家赔偿法上没有适用的余地。笔者认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致害引起的行政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引起的行政赔偿,虽然二者均属于行政赔偿,但是在产生损害的原因、归责原则的适用、赔偿主体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应该将二者区别对待。我国台湾有学者曾经对此做过详细的阐述,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有两种类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及因公务员执行职务或怠于执行职务之国家赔偿责任。前者为物的责任,后者为人的责任,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
(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一,致害物须为公有公共设施。在认定公有公共设施时我们还要厘清一点。
第二,须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存在欠缺。
第三,公民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第四,设置或管理有欠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一,不可抗力。在我国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二是社会原因,如罢工、战争等。
4.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责任书 篇四
(以下简称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在设置户外广告向渝中区城管办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依法全面落实该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层层分解,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在广告设置和使用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场地单位和广告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保证全面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严格按照具有法定的设计单位的该户外广告钢架图的各项指标要求,严密施工,禁止无证(照)工人作业,禁止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安装的安全。
三、对该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负责全面落实日常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检修、维护工作责任的落实,确保做到有专人随时对所设置的广告设施钢架、电线铺设、电线情况等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钢架锈蚀、电路老化、漏电等现象,消除一切安全隐患。杜绝广告设施发生火灾、垮塌、伤亡等事故,确保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四、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负责落实该户外广告设施的容貌管理,定期对该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洗和整容,随时保证其容貌整洁、美观。
五、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负责每半年对该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管理检查,并向渝中区城管办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场地单位(盖章)
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5.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书 篇五
一,在医院,院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院长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消防安全。
三,医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四,院内不得私拉乱接电器线路,增加照明灯具,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和明火取暖,防止增大电路负荷,造成新的火灾隐患。
五,保障院内的消防通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六,院内要建立健全防火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员要不断巡视查看,发现火险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得力措施,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院内所有装饰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八,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责任区为本科所分管的区域主要负责人。
九,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平时要对患者及陪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十,取暖期住院的病人及陪护人员,坚决杜绝使用电器设备,如:电褥子、电暖风更不允许使用电炉子及电饭煲做饭。如发现一次扣罚主任、护士长各500元,当班护士500元。二次以上加倍罚款,触犯法律、法规交予公检法机关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十一,院内关键部位必须按消防要求配备应急照明灯和安全警示标示。
十二,院内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落实好消防措施,防治火灾事故的发生。
违反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此责任状(一式两份)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乙方:
查哈阳农场医院
6.爱护公共设施标语 篇六
2、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不可破坏,你我做到。
3、爱护公共设施,提高自我修养。
4、以爱护公物为荣,以损坏公物为耻。
5、绿色的草地多美,小朋友的行为更美。
6、绿色的植物就是我们的宝贝,宝贝需要我们爱护它。
7、爱护公物,如宝如珍,公共设施,同享同乐。
8、爱护公物就是爱惜自己;破坏公物就是践踏自己。
9、爱护公共设施尽你我应有责任。
10、小草青青,小脚轻轻。
11、提高自我修养,爱护公共设施。
12、有了您的保护,才有明天的光明(指路灯)。
13、人人有颗公德心,爱护公物人人赞。
14、请爱护花草树木吧,它将还你绿色的生命!
15、为了你我的健康,请爱护树木。
16、除了你的记忆,什么都别带走。
17、公共设施齐享有,大家快乐乐悠悠。
18、爱护公共设施,人人有责。
19、除了你的笑脸,什么都别留下。
20、千万别踩疼了小草呦!
21、小草在成长,请勿打扰。
22、花儿对您微微笑,请您把路绕一绕!
23、脚不乱跑,小草微微笑。
24、我们和小树一起成长!
25、一物一景勿破坏,爱护公物齐关怀。
26、爱护公共设施,是你我应有的责任。
27、您热爱生活吗?请爱护美丽的花草吧!
28、小花多可爱,请你别伤害。
29、青青小草,踏之何忍!
30、让小树和我们一起快乐成长!
31、手下留情,脚下留青。
32、城市属于你,绿茵属于你。
33、爱护公物,珍惜资源,勤俭节约,共同发展。
34、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公共设施。
7.浅析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原则 篇七
一、公共设施设计原则
1. 功能性原则
功能性原则是公共设施设计中最基本的原则,它在使用者与公共设施接触的过程中满足使用者生理或物质的需求。公共设施的功能性是依据社会公众在公共空间各种不同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公共设施设计必须要具备与之对应的功能性。不同的空间场所的公共设施有着不同的功能需求,因此,要确定一个场所中公共设施要具备的功能,就要在该场所中进行一定的人群需求调查,来明晰该场所中要具备的具体功能需求。在进行设计时,还要满足人机工程学的要求,体现出功能的科学性。
2. 系统性原则
每个城市都有着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为人们的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条件。因为环境设计是一个复杂多元的学科,涉及到建筑、规划、工业设计、心理学等多门学科的内容,所以公共设施的设计不仅仅是取决于一门学科或专业,它的研究与设计必然是以整体系统设计思想为指导原则的。在进行公共设施设计时,不能仅仅考虑单一的公共设施,还要充分考虑公共设施与周边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城市公共设施必须符合整个城市的环境设计,结合特定的环境,在不同的公共设施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的联系,形成城市公共设施的系统性和独特性。
3. 以人为本原则
在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中,任何设计想法和构思都要以人为本,因为人是城市环境空间的主体,公共设施是为人服务而产生的。因此公共设施设计要以人为基本出发点,满足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体现出对人的呵护与关怀,解决人在城市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而且,在进行以人为本的设计时,更要考虑儿童、老人以及残疾人的特殊情况,体现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公共设施作为城市的“家具”,人与城市联系的“纽带”,它的设计不管是从整体还是从局部都应遵循“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
4. 个性化原则
所谓个性是指有别于其他事物的一种特质,公共设施的设计同样也要具备一定的个性化的特征,个性化设计原则的提出不仅是城市快速发展的必然,同样也是人们对于公共设施设计要求提高的结果。设计者在进行设计时不仅要满足人们的生理功能需求,也要考虑人们的心理审美需求,设计时应充分挖掘,研究公共设施与所处场所的个性因素,提炼出具有代表性的个性化符号或元素,使公共设施具有鲜明的识别性,凸显出公共设施的个性化内涵。
5. 合理性原则
在进行公共设施设计时,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不能人为主观的随意和盲目,因此就需要合理性的设计原则。在进行设计时必须要根据现存技术条件、经济成本和工业材料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更要避免人为盲目地追求形式主义,从而忽略了公共设施最基本的功能性,一件优秀的公共设施作品必然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所以要遵循合理性的设计原则。
6. 形式美原则
形式美原则是人们在创造美的过程中对美的形式规律一种抽象概括式的总结,它包括:对比统一、节奏韵律、对称均衡、比例尺度等方面内容,形式美的原则可以为城市公共设施设计提供美学依据,指导设计者更好地设计出符合人们审美标准的作品。只有灵活地运用形式美原则,才能使公共设施作品达到美的形式与内涵的完美统一。
7. 绿色生态原则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应符合一定的绿色生态原则,公共设施设计要尽可能的更加环保、生态、可持续,并且能循环利用。在公共设施设计的一系列过程中,要有效合理利用有限资源,尽可能使用环保绿色速生的材料,减少会产生污染的一次性材料。并且还要从功能、结构、拆卸等方面考虑,使部件和材料循环使用,把公共设施的绿色生态性与其功能、成本、质量等因素一同列入设计指标,使公共设施更加的绿色化、生态化、可持续发展。
二、结语
8.城市公共环境中的公共设施理念 篇八
[关键词] 城市 视觉传导 公共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主要是指城市环境中面向社会大众开放的生活、文化、起居娱乐、商业、交通、广场、体育、文化古迹、行政办公等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等。
一、公共设施普遍缺失问题
在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的街区和各类公共活动场所,我们都可以感知到用于公共场所作为视觉识别和导引的城市公共设施还十分匮乏,欠缺大量高水准的、艺术人性化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应用设施。
就石家庄市来看,自上世纪末以来,在公共视觉识别和传导系统的建设较以前有了较大改进和提高,并在视觉应用设计上开始讲究起来,正在逐步形成自己的城市特色,但就该设计和应用领域进一步的人性化、艺术空间化和公共传导化要求而言,还处在初始性的探索和推广阶段。其问题突出的反映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缺乏对城市公共设施和视觉传导的功能与设计价值在城市公共空间的理解与认识。第二,缺乏设计的美学意识并忽视对本土文化的挖掘,将其看做是工程设计之外和之后的小事情或作为可有可无的事项。第三,较多地注重单位性质及其外事部门的视觉导引的设置而往往忽略和轻视了和对社会公共场所设施的人性化与公益性建设。第四,较多注重经济实体或直接进行商业活动的单位及其商业广告性质的视觉标示物空间的视觉导引的设置,而大都忽略了非商业化的公共性视觉传导系统的建设。
二、确立公共设施的公益性视觉传导理念
我们的城市化建设迫切要求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在功能、经济、科技、信息、文化等方面符合当代社会公众的生活和生产交往的需求并能够融入到特定的城市环境及其审美文化之中,成为它们的一个有机的构成部分。具体说就是城市的公共设施中,无论是公共建筑、照明、道路、桥梁、车辆、通讯、标志物、绿化,还是公共卫生或安全设施、健身娱乐或休闲设施以及整体的公共空间环境,都不能缺失合理的和具有公益特性的设计与视觉传导规划。因为城市公共设施的系统化设计是实现城市生活和公共空间的人性化和效率化运作的基本保障。
同时,城市公共设施领域的公益性视觉传导系统,在视觉的“标识”意义和文化的“符号”意义方面又都同时承担着双重的角色和作用。一方面,公共设施作为视觉化的传导标识而存在,具有帮助人们对于具体目标对象、空间位置及环境特性等进行有效的指引和识别作用,同时也提供给人们对活动于其间的环境形态及功能作用的直接认知和帮助;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一种文化性的符号而存在,在提供给人们以某种感性形式的基础上去显露它们背后蕴含着的某种特定的文化内涵和人文意韵,体现着本土文化的装饰性和意象性,其创意与视觉意象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文化空间的规划品质。成为直接或间接向公众揭示其内在的文化脉络与时代风格的符号。成功而有效的“城市设施”的视觉传导设计必然构成城市环境中不同时期的公共性功能设计和公共性文化理念的复合体。它们在为市民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审美观念和行为方式,从而把艺术和文化最为生活化地融入到我们的任何一个社区、公园、剧场、博物馆、医院、商厦、学校、公司、车站。
再者,欲要提升和完善城市公共空间的视觉传导系统,我们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在城市公共空间视觉传导系统的认识和制度方面纳入到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管理的整体规划和法规之中,使之与城市整体的视觉形象及公共设施的建设整合配套,并实施长期而细致的专业化建设与管理。使之在起到既定的社会公益性的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广泛征集和采纳优秀的工业设计家和艺术家的成功方案,并通过政府权力去组织有能力的厂家进行竞标和生产。使尽可能完美的各类公共设施,充分发挥公共视觉传导系统和其他城市家具系列的设计美、材质美、工艺美等的社会公共效应。
三、确立公共设施的人为本理念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许多城市都加快了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石家庄市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也逐步开始注重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城市发展和人的关系,并开始通过开放公园、修建主题公园、街心广场、休闲步行街、城市绿地、停车场,道路、桥梁、通讯、标志物等方面用以满足市民的需求,但这距离一个大都市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还仅仅停留在城市设施建设的表面,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则在于我们是否把公共设施建设与设计的重点放在了研究公共空间、城市环境及现代人三者的关系上,是否将公共空间、行事行为及设施要素组成的行为场所作为了具体的探求对象。
我们知道,公共设施与人们的户外活动关系密切,这些设施虽然体量大都不大,却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起着理顺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作用。笔者认为,只要是“人”所使用的产品,就应在人性化方面加以考虑,这里的人性化设计即是设计产品的过程中了解人的需求,体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要充分考虑人的心理、生理因素,建立人与产品之间的和谐关系,最大限度的挖掘人的潜能意识,保护人的健康。作为公共设施在设计制造时把“人的因素”作为一个重要的条件来考虑,也就是在生理学和心理学两个方面进行全盘考虑,注重公共设施在安全、方便、舒适、美观等方面的评价,即以人性化的最大需求为主。
公共设施的人性化表现,说到具体上应当包括安全性、美观性、舒适性、通俗性、材质感、地域性和文化性等方面,因此,影响公共设施人性化设计的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环境因素、人的因素、文化因素以及设施本身的因素,而除了设施本身要求符合人体工程的功能性因素外,由于人性化的表现众多,所以其他公共设施的人性化因素应当是一个可变因素,例如地理文化的不同、民族与历史的不同、传统与宗教信仰的不同、使用环境的不同、使用者的不同都是体现人性化差异的表现因素,因此我们可从以下三个可变因素:自然环境、人文地域文化、使用人群来分析公共设施的人性化设计:
1.自然环境因素
公共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到周围的自然环境,注意设施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理顺自然环境与公共设施的关系,达到自然环境与人的生活的和谐统一。比如我们地处北方气候较为干燥,公共设施材料应多采用具有厚泽温润质感的木材,且冬季时间相对较长,视觉色彩较单调,因此在色彩设计上要鲜艳醒目,以调剂漫长冬季中单调的色彩,使为紧张生活所累的人们在漫漫寒冬也可以感受到心理上的温暖和视觉上的春天。
2.地域人文环境因素
公共设施作为一种城市文化的载体,传承着城市历史文化的基因。因此公共设施的存在除了理解设施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对其文化意蕴和风土人情的解读。不同的生活方式体现着不同地域的文化并表现出不同的生活习惯,而作为人们社会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必然会受这些不同生活方式的影响。因此除了其本身的功能外,它一方面是城市文化的显现,体现着本土文化的意象性,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文化空间的规划品质。另一方面,公共设施直接参与城市景观构成,是景观规划中的一部分。在进行公共設施的设计与建设时要尊重当地建筑的风格,从中抽取出诸如形态、色彩、文化等隐含的因素,运用到公共设施设计中去。
3.人的因素
人是城市环境的主体,因而设计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需要。在使用人群中老人、儿童、青年、残疾人有着不同的行为方式与心理状况,必须对他们的活动特性加以研究调查后,才能在设施的物质性功能中给予充分满足,以体现“人性化”的设计。如社区垃圾箱的开口,太高和太低都不便于人们抛掷废物,箱体太小则又会使污物外露,太大则不雅观又孳生蚊蝇,同时还要考虑防漏雨措施以及便于清洁工人清理等等。再如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关注残疾人的需要等,在人行道上开辟盲道,在入口楼梯两侧开辟轮椅通道等等,这些都是考虑到残疾人需求的人性化设计。
总之,尊重使用者,“以人为本”是在城市公共设施设计中一个需要自始至终贯穿的原则。我们在城市的公共设施建设与规划中,应按“人——公共设施——人”的顺序对我们的“城市家具”进行科学规划与设计,研究人与公共设施及环境关系的行为心理,在其功能中寻找最适合环境的平衡点,使公共设施系统同时具有功能、公共文化、游憩、生态等多种功能,而并不是不顾实际情况建造大广场、大草坪。
参考文献:
[1]翁剑青:城市公共艺术.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4
[2]杨文会:环境艺术教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9.爱护公共设施标语 篇九
2、爱护公共设施争做文明标兵。
3、爱护公物,如宝如珍,公共设施,同享同乐。
4、脚不乱跑,小草微微笑。
5、公共设施齐享有,大家快乐乐悠悠。
6、水是生命之源,请节约用水。
7、小花多可爱,请你别伤害。
8、全员参与、强化管理;精益求精、铸造品质。
9、爱护公共设施,争做文明标兵。
10、草木无情皆愿翠,行人有情多爱惜。
11、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气氛融洽,工作规范;提升品质,安全保证。
12、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13、一物一景勿破坏,爱护公物齐关怀。
14、人人有颗公德心,爱护公物人人赞。
15、爱护公共设施,是你我应有的责任。
16、建环保模范城市,创美好幸福生活。
17、爱护公共设施,提高自我修养。
18、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公共设施。
19、生产绿色产品,节约地球资源。
20、提高自我修养,爱护公共设施。
21、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你动一动手,不留下任何纸屑!
22、城市属于你,绿茵属于你。
23、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平衡。
24、保护生物多样性。
25、以爱护社区为荣,以诋毁社区为耻。
26、提布袋购物是一种时尚。
27、绿色的草地多美,小朋友的行为更美。
28、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
29、废旧电池随处丢弃的危害。
30、千万别踩疼了小草呦!
31、贯彻环保教育,宣导环保资讯。
32、爱护公共设施,是你我应有的责任。
33、企业求发展,环保须先行。
34、为了你我的健康,请爱护树木。
35、花儿用美丽装扮世界,我们用行动美化校园!
36、预防保养按时做,生产流畅不会错。
37、种树种草,有利环保。
38、小草青青,小脚轻轻。
39、以尊老爱幼为荣,以欺软怕硬为耻。
40、以爱护公物为荣,以损坏公物为耻。
41、增创环境新优势,再创汕头新环境。
42、贴近文明,靠近方便。
43、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不可破坏,你我做到。
44、让小树和我们一起快乐成长!
45、时时寻求效率进步,事事讲究方法技术。
46、绿色的植物就是我们的宝贝,宝贝需要我们爱护它。
47、除了你的`笑脸,什么都别留下。
48、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你动一动手,不留下任何纸屑!
49、青青小草,踏之何忍!
50、路灯明,道路清,伴您平安万里行。
51、索取资源力求简单,利用资源转换完全。
52、讲求实效、完善管理;提升品质,增创效益。
53、爱护公共设施,是你我应有的责任。
54、环境与人类共存,开发与保护同步。
55、无污染旅游——除了脚印什么都不要留下;除了记忆,什么都不要带走。
56、索取资源力求简单,利用资源转化完全。
57、请不好再来伤害我。
58、以爱护公物为荣,以损坏公物为耻。
59、请选用无磷洗衣粉。
60、小花多可爱,请你别伤害。
61、花儿用美丽装扮世界,我们用行动美化校园!
62、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的环境安全准则。
63、您热爱生活吗?请爱护美丽的花草吧!
64、花儿用美丽装扮世界,咱们用行动美化校园!
65、让小树和咱们一齐快乐成长!
66、地球是我家,绿化靠大家。
67、厕所卫生要注意,干净清洁常保持。
68、除了你的记忆,什么都别带走。
69、老毛病、要根治,小问题、要重视。
70、草木无情皆愿翠,行人有情多爱惜。
71、街心公园铜雕马,游客照相骑上它;公共设施齐爱护,人人有责视如家。
72、如厕后请冲水,不要乱丢杂物。
73、爱护公物就是爱惜自己;破坏公物就是践踏自己。
74、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平衡。
75、小草在成长,请勿打扰。
76、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公共设施。
77、绿水青山是我家,大家不要破坏他。
78、全员参与、强化管理;精益求精、铸造品质。
79、生产绿色产品,节约地球资源。
10.爱护公共设施作文 篇十
我们常常听到“爱护公共设施人人有责”这句话,从小的时候就耳濡目染,父母的言传身教,老人的忠言告诫。“爱护公共设施人人有责”这句话,早已深深的在我们的意识形态里扎下了根。很明显,那些随意破坏的人是违反社会公德,是要受到大家同声谴责的。
随意破坏公共设施,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难道爱护公共设施就那么难吗?我认为,必须不会很难。只要我们大家一齐行动起来,每人多一份心,多一份爱,多出一份力,公共设施也会美丽的展此刻我们面前。即便是你的举手之劳的呵护,也可换来公共设施如新的春天。那么我们的餐厅也会变得更加美丽整洁;我们的宿舍、我们的门窗、我们的床椅也会有如新的面孔展此刻我们的面前。说到底,最终受益的还不是我们自我吗!前段时间,我们餐厅的电视机机顶盒无原无故的坏了,检修后确定是摔的。我相信,不会是某一人故意的行为,唯有最大可能性就是在调试时不注意的情景下导致后果的产生。同志们,它也是我们大家在下班后能够放松、能够休闲的宝贵财务啊!它可是属于我们大家自我的啊!如果那一人稍加注意,我想就不会出现十几天大家都看不到电视的后果。它不是玩物,我们不应当拿公共设施来当玩物,更不应当去破坏它,我们应当去爱护它、去保护它。
今日的宿舍、食堂,在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已将墙面重新整理,刷上了雪白的涂料,贴上了整洁的墙砖。洗手间也换上了耐用的镀锌管、延时阀。这一切的受益都是我们大家自我,我们更应当去好好的保护它。
同志们,就让我们大家行动起来,为维护好我们的公共设施付出自我的一份努力吧。有谁不想有一个舒适、整洁的生活场所。
我相信,只要我们大家行动起来,把公司看成就像自我的家一样,奉献我们的爱心,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共同珍爱呵护每一件公共设施,让每一名员工都来分享设施带给我们的欢乐!
11.高校公共照明设施开关研究 篇十一
目的:为了研究高校公共照明设施开关的人机尺寸、色彩、导视等方面,让用户更准确地找到照明设施所对应的开关并方便使用,从而减少误操作,节省用户的时间,找到保护产品和节约能源。方法:通过实地调研分析,人机工程学人体尺寸、色彩和导视系统的运用,计算出照明设施开关的尺寸,合理利用色彩,推算出合理的具有导视功能的照明设施开关。结果:设施开关尺寸大小与人体尺寸、视距有直接的关系,色彩亮度对比度影响用户的使用,给用户正确指引,避免操作失误。结论:为公共照明设施开关设计提供理论依据,让用户更加准确地使用照明设施开关,延长照明设施的使用寿命,减少能源耗损,提高用户的工作效率。
关键词:
照明设施开关 导视 人机工程 色彩
中图分类号:TB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3-0069(2015)02-0112-02
1 提出问题
研究发现,当用户走进一间教室,一间陌生的房间,甚至是自己熟悉的房间,想准确打开或关闭其中一个照明设施是不容易的。不难发现,当自己想打开头顶那盏照明设施时,却错误地打开了其他的照明设施,而又不得不再将其重新关闭:当老师在讲课打开多媒体需要关闭前排照明设施时,却错误地关闭了后排的照明设施,以至于需要用户去依次验证哪一个开关是控制前排的照明设施。这样一来既耗损了照明设施的寿命,又消耗了能源,浪费了用户的时间,降低了用户的体验。
用户在使用公共照明设施开关时会出现操作失误。研究其中原因发现以下几点:
①开关安装分布与现实照明设施分布不对应。如图(1) -间教室照明设施分布情况。而开关则安装在垂直于照明设施平面的教室墙上如图(2),这样一来用户很难从垂直的墙面开关上找到对应控制的照明设施。所以用户在使用开关时会出现误操作,想要开启哪一个照明设施时,需将开关依次打开,直到触发所要开启的照明设施,再将其余开关关闭。同样的,想要关闭其中一个照明设施时,依次将开关关闭,在关闭后如果不是想要触发的照明设施,用户需将其开关重新开启,依次直到找到所想触发的照明设施。
②设施开关控制与所对应照明设施分布不符合人机工程学分布。如图(3)所示设施开关分布面与照明设施面处于平行时正确人机工程学的对应关系。如果设施开关随意排布而不遵循对应原则,用户在使用时就会出现操作失误。
③设施开关色彩与墙面对比不明显,使得用户寻找开关时不易发现开关的分布。当用户走进一间房间,首先应该看到明显的开关位置,在夜晚应该有夜光提示,在白天应该也是极其醒目的,而不是在需要找照明设施开关时才到处寻找。
④设施开关尺寸设计的不合理,使得用户进行操作时出现失误,或者造成使用不方便。有的照明设施开关过大或者过小,都不能使用户对其有一个整体的正确把握,从而造成用户的操作失误。
针对以上所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
2 设施开关尺寸
2.1 对于设施开关高度的计算
对于人体的测量如表(1)所示。得出人体臂长和视高度。视高在此取其均值1642mm,臂长去其均值334mm。
对于设施开关系统整体尺寸的把握,从人的视觉功能进行研究,用户在使用照明设施开关时最远的距离就是用户的臂长,而用户的最佳视角则是在300以内,如图(4)用户视角、视距和被观察物体尺寸关系如下:
式中:为视角,用分(’)表示;为被看物体上两端的直线距离;为眼睛到被看物体的距离。由上式可知,当角度(弧度值)比较小时,该角度的正切函数与角度(弧度)值近似相等,因此可以得出:
L取其用户平均臂长334mm,8取最佳视角300带入得D=175mm,
H=h+D/2,其中H为设施位置高度,h为用户平均视高,h取1642mm,将其带入,H为1729.5mm。
2.2 对按钮长度进行计算
对沈阳建筑大学学生进行抽样调查,调查对象500人,其中男性273人,女性227人,研究将压力计,对每名调查对象进行测试,将舒适度分为9个等级,即从-4到4。O为最佳舒适度,一4是因为指压力过小而带来的触感度差,4为因指压力过大而带来的触感度差。
查表得出按钮的最小阻力值,如表(2)
根据公式F=fL,将最小阻力F2.8N带入,将所测用户指压力f数值带入得出力距L,经计算得出表(3),由此得出指压力f为1.12N,力距L为25mm时,用户舒适度最佳。
由公式D=2L,D为按键尺寸长度,L为力距,得出最佳尺寸D为50mm。
2.3 对按键宽度进行计算
经查找GB/10000-1988给出的中国成年人手部尺寸5项,食指宽度为21mm经查表(4)得出控制器最佳间距为50mm。
单个开关宽度计算根据公式hi=l,计算,其中h,为开关宽度Il为食指宽度,得出h1=21mm,双开关宽度计算根据公式h2=211+12,计算,其中h:为双开关宽度l1为食指宽度,l2为控制器最佳间距,得出h2=92mm
3 设施开关色彩选择
色觉视野,人眼接收不同颜色所带来的刺激反应不同,所形成的视野也不同。视野由大到小依次为白、黄、蓝、红、绿。
合适的色彩组合是十分重要的,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辨认延时超过50%,用户就会增加35%的失误。设施开关起到的作用就是开启照明设施,所以无论是不是第一次进入这个房间,无论白天黑夜,都应该第一时间发现照明设施开关的存在,如表(2)所示。
得出结论,在白色墙面与白色开关的前提下,用绿色作为背景色,达到清晰和醒目效果,方便于夜晚使用,在其表层加入夜光效果。
4 导视设计
研究对于开关的导视研究分为两个方向:
①设施开关分布面与照明设施面处于平行状态。在该状态下,开关分布与照明设施——对应,当处于平行面时,将现实空间照明设施的排布与设施开关排布高度切合,符合用户的使用心理,避免误操作如图(3)所示。
②设施开关分布面与照明设施面处于非平行状态。因为处于非平行面,照明设施和照明设施开关对应就会出现错乱感,很难找到准确而又符合使用习惯的排布,在该状态下,对设施开关系统进行设计,采用平面图纸的形式,对设施开关进行设计,达到平面地图的效果,与现实照明设施排布契合。如图(5)所示。
5 结论
①照明设施开关设施整体尺寸高度D采用175mm,位置高度H为1729.5mm,长度尺寸为50mm,单开关宽度尺寸为21mm,双开关宽度尺寸为92mm。
②颜色选用绿色,和白色作对比色,提高开关的醒目程度。
⑧照明设施开关采用对应现实空间原则,让用户通过分布图,直观找到照明设施开关所对应的照明设施。
④通过研究提供照明设施开关设计的理论依据和保护照明设施的使用寿命,降低能耗,节约用户使用时间,增加工作效率,提高用户的用户体验。
12.浅谈公共设施的系统设计 篇十二
目前公共设施的设计并不能满足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人们迫切需要能够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提供便利的同时, 也能够美化环境, 体现城市特色并具有统一、和谐空间环境的公共设施。于是, 城市公共设施系统设计越来越被关注和重视, 对公共设施所在的空间环境的系统性、协调性的研究也十分必要。根据目前公共设施系统设计存在的问题, 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标准化、批量化的生产方式与系统化设计的区别
日本景观设计师平松清房坐在某公园的长椅上曾发过这样的感慨:“我现在正坐在一个公园的长椅上, 这是出自日本一个中型园林设施生产厂的普通长椅。这个地方和这个长椅之间并没有太多的联系, 我不明白为什么要把这个长椅放在这儿。而理由也许是由于推销员的努力, 将厂商的产品目录分发到每一位公园设计者的面前。即使一个单独的长椅也要与整个景观有明确的关系……”平松清房先生所提及的问题, 是目前城市公共设施大多未经过系统设计的原因, 它们各自以其自身的孤立相貌占据着独自的空间。这就是规格化、量化所产生的影响。这种观点是将经济放在重要的位置, 而非文化, 这是因为工业生产的标准化和合理化的必然结果。单个个体存在的公共设施不同于一般的家用产品, 它们是从属于城市特定环境相互协调的系统中, 可现在我们不管走到哪一座城市, 看到大多数的座椅、垃圾箱等设施都是一种形态, 包括色彩都一样, 缺乏特定的城市文化及其人们的审美文化。这就比如吃饭, 味道的好坏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吃饱。这种批量化的教义,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 受到极大的挑战, 这就要求设计师将设计和文化有机结合, 发挥自己极大的个性, 使按计划生产、按计划销售企业的意志和战略发挥正面作用, 将系统性、协调性的设计意识和形态、功能达到完整的和谐, 满足人们生活的需求, 使公共设施完美、合理的融入到特定的城市环境中去。
现代公共设施设计需要系统的设计思维原则。系统设计是要将有机秩序的系统思维方式通过设计的连续性、协调性和多样性以及特定符号的统一性、使用方式的统一性来塑造城市品牌识别的特征。公共设施系统化设计针对每一座城市或区域所处的位置、经济地位、产业特征、居民生活方式以及不同的发展时期是不一样的。经过系统化设计的公共设施在城市中会形成一张独具匠心的网, 将整个城市有机联系在一起, 烘托出城市的特色和风格。
二、公共设施系统设计原则
公共设施系统设计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设施功能和内部结构之间的关系、设施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等方面, 从整体设计目标出发, 运用系统分析、系统综合和系统优化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公共设施系统设计的原则主要有整体设计原则、区域文化原则、体验互动原则等方面。系统设计原则是维护生态平衡、解决人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是实现公共设施功能的有效方法。
整体设计原则
城市公共设施是构成城市环境的一部分, 它不是孤立存在的, 也不是单纯的单一个体, 是与环境相互渗透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公共设施作为一个整体空间的局部, 有着不断变化的特性, 能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所以具有平衡性特征;公共设施所形成的空间环境, 直接影响人类的活动, 同时也影响着其他环境, 所以具有联系空间环境的作用;公共设施作为一个整体环境中的单独个体, 要研究整个环境, 必须要研究各个部分的个体, 所以公共设施具有一定的整体包容性。所以在公共设施系统设计中, 要协调单个公共设施与整体关系, 激发在整体环境的活力, 体现较高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满足现代城市的发展。处理好公共设施与环境的关系, 使公共设施系统中的各个要素整合成统一的设计思想, 只有考虑到与各方面的环境相协调, 才能营造和谐统一的城市环境, 体现每个城市特有的人文精神和艺术内涵, 才能使人类户外生活的质量得以提高。
区域文化原则
文化是城市建设的灵魂, 城市文化是城市精神、城市价值的体现。在我国有“千古中国, 万种民性”之说, 区域不同, 民风相异, 同样, 城市所在的区域不同, 就产生了千差万别的城市文化, 塑造了一座座城市的个性化形象。这就决定了处于不同城市的公共设施设计是必要与该城市文化特征相关联。客观分析, 同功能的公共设施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实现形式;反之, 同形式的公共设施也只适合于特定的城市的文化特征。城市文化通过城市形象传达给人们, 人们则通过城市形象认识城市文化。所以说公共设施作为一种城市文化的载体, 传承着城市历史文化的基因, 同时也是城市空间的组成要素, 起到延续民众生活传统的文化功能。在公共设施系统设计中, 要重视、研究并发掘不同城市所特有的文化特征, 其目的就是将公共设施作为城市文化的媒介和功能的承载物, 使城市民众所特有的传统生活方式得到延续并被现代化。这样, 有利于拓宽公共设施的功能实现, 有利于丰富公共设施设计的形式特征。在进行公共设施设计时可提取城市文化, 体现在建筑领域的形态、色彩等隐含因素, 运用到公共设施设计中去。这样, 城市公共设施才能与城市文化相和谐、相统一, 将整个城市有机地连在一起。
体验互动原则
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 人们的思维观念也发生了改变, 作为公共设施系统设计的属性也逐渐朝着更加人性化、情感化的方向转变, 这里的人性化、情感化更多的表现在互动性上, 这种互动性主要是从人心里得到的感情流露。设计师只考虑使用功能, 忽视人精神心理上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随着时间的前移, 愉悦人精神的体验设计更能贴近人的心理, 更能激发人内心的美妙感觉, 更具有体验价值, 更能引领未来设计的发展趋势。设计要抓住最容易被感知的部分, 充分融合视觉、听觉、触觉与味觉等感觉, 利用其特性设计, 从生活与情境出发, 塑造感官体验及心理认同, 使公共设施更具有吸引力, 带来心理上的满足。
在特定的环境中, 人们对一个公共设施的体验是递进的, 首先是感官 (公共设施看起来如何) , 其次是行为 (也就是公共设施使用的感觉) , 最后是反思 (对公共设施的满意度, 就是公共设施能给人们留下什么) 。体验设计在广场这样一个环境中的运用, 所隐含的意思是, 比方说公共座椅, 人们第一眼看上去形态如何?其次能不能满足休息的愿望?最后是座椅所处的环境是不是能给人们留下什么?所以对公共座椅设计的思考, 重要的是我们要提供一种“座”得体验。这种体验主要来自于人们尽可能多的利用公共设施, 享受公共设施带来的乐趣。所以说, 公共设施系统设计体验互动的原则尤为重要。
结语
公共设施系统设计是现代城市管理的具体表现, 是城市硬件环境设施同软件设施表达的有机结合, 以无言的服务、无声的命令服务着城市的功能, 提高着城市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表达着城市的形象和魅力。利用系统设计的思维方式及其系统设计原则要本着“人——社会——自然”的系统规律, 使公共设施的设计真正从人的需求出发, 营造能使人的美好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发展的城市空间环境规律。
参考文献
[1]厡研哉.设计中的设计[M].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 2006
[2]鲍诗度, 王淮梁, 孙明华.城市家居系统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3]何人可.工业设计史[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5
[4]张焱.我国公共设施设计中的区域文化差异性研究[D].南京:南京艺术学院2009.
13.爱护公共设施作文 篇十三
此刻,每当人们在锻炼身体时,就常常发出这样的感叹:“早知此刻健身器材变成这样,何必当初不去爱护它们呢?”仅有秋千和跑步机是好好的,很牢固,其它都是左摇右晃的。
这不,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刚钻进被窝,准备睡觉,就听见唧唧扭扭的声音。之后一想,可能是外面谁在荡秋千发出的声音吧,真是吵得我难以入睡,真烦人!第二天早上,我一齐床,就去荡秋千,果然不出我的所料,就是秋千发出的唧唧扭扭的声音。我回到家中对外公说:“外公,打秋千时,秋千一向发出唧唧扭扭的响声,用一点油把它润滑一下吧!”吃完饭,外公就拿着机油筒和一个废旧的针管来到秋千旁,先用针管吸了点油,再向秋千的轴承处打了点油。从此以后,打秋千时秋千再也不唱难听的“歌曲”了。
作为小学生,我们也应当为环境保护献出一份力,爱护公共设施,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劝阻一些人不做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这是每个小学生应尽的职责。我们的力量虽然微薄,可是我相信,只要人人尽力,那我们必须能还修武一个宁静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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