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经费管理

2025-03-17

药物临床试验经费管理(精选8篇)

1.药物临床试验经费管理 篇一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认定的,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简称“试验专业”)是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通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专业。

第三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和现场检查等。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简称“资格认定”)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对申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条件,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评价,作出其是否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决定的过程。

第六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急危重症诊疗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处置能力;

(四)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

(五)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临床试验用药房、资料室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六)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七)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八)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九)具有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的培训、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

(十)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近三年按照GCP要求开展过上市后药品的临床研究,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受试者人数;

(十一)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任务的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和专业特长,结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实际需求,申请相应的试验专业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一致。

第八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填写资格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资格认定申请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资格认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概况、专业科室和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技术能力与设施情况、医疗及临床研究中患者或受试者损害的防范和处理预案、伦理委员会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其资格认定申请资料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审工作时限为___个工作日。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资格认定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概况、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与负责人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及人员情况、研究人员参加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伦理委员会情况、实施药品临床研究的情况、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形式审查工作时限为___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受理审查工作时限为___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简称“核查中心”)对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制定检查方案,需要补充资料的,必要时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补充资料。资料审查工作时限为___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核查中心组织对申请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资格认定审核意见。审核工作时限为___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资格认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工作时限为___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食药监总局对通过资格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办理公告工作时限为___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未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或专业,如其再次申请资格认定,间隔时间不得少于___年。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运行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所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对本机构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机构办公室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应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

机构办公室负责对本机构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业务管理。组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相关制度建设、培训以及考核等工作,对本机构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业务管理,统筹药物临床试验的立项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管理、临床研究协调员管理以及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财务部门进行项目经费管理等。

第十九条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保障受试者安全与权益,保证临床试验质量。

同一试验专业原则上不得同时进行不同申办者相同品种处于筛选期间和治疗期间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

第二十条研究者负责所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项目管理、具体操作和质量控制,是受试者安全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同一研究者不得同时进行五个以上处于筛选期间和治疗期间的药物临床试验,特殊情况须予以专门说明,经机构办公室同意,伦理委员会批准,并书面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卫生计生部门。

第二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要求审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保持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独立性,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向核查中心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书面报告上一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整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不得自行将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工作转交其他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接受境外监管部门检查时,应提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抄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四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于每年___月___日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上一各试验专业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查评估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随机检查、有因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应相互通报并分别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自查评估情况及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依程序、按标准实施。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督检查可与药物临床试验注册现场核查结合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规或GCP要求的问题,应准确记录和取证,作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定期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年___月___日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上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可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随机检查、有因检查或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违反有关法规或GCP要求的问题,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等处理决定。___年内不再受理被取消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的资格认定申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中的严重违规行为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将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第五章定期评估

第三十一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定期接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评估。定期评估原则上每___年一次,首次定期评估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通过资格认定后___年。

第三十二条定期评估的内容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组织架构及变更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设备设施及变更情况、人员定期培训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变更情况、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开展及管理情况、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及变化情况、伦理委员会的换届与培训情况、伦理委员会规章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变更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情况、既往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与反馈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按照GCP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与复核检查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实施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将定期评估有关书面申请资料及电子资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并于定期评估期限届满___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定期评估申请和自查报告。

未按期提交定期评估申请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逾期后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定期评估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填写初审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表和申请资料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

第三十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定期评估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机构补正;对于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等监督检查情况,填写形式审查审核意见,并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列表。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接收定期评估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受理审查工作时限为___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核查中心对定期评估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综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既往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定期评估技术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选取一定数量的申请机构,由核查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对通过资格认定后首次申请定期评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均应组织现场复核检查。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定期评估情况进行会审。定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整改后再评估和不通过。

第四十条对定期评估不通过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取消其相应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对整改后再评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知申请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时限为___个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可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整改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再评估。整改后再评估仍不通过的,取消药物临床试验资格。

第四十二条对定期评估不通过或整改后再评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与试验专业,自通知之日起,不得再新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

第四十三条通过资格认定后未开展过药物临床试验的试验专业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定期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第六章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资格认定现场检查、定期评估现场检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统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与定期评估现场检查的计划,以及检查人员管理,核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监管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等现场检查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现场检查前,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检查组。检查组由不少于___名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从检查员库中选取;必要时可安排相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检查员不得从事相关的有偿咨询活动,应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并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提前做好现场检查有关准备工作。

核查中心组织实施资格认定与定期评估等现场检查时,应提前通知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可各选派___名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出示检查通知原件,确定检查程序和范围,落实检查的进度安排,宣布检查纪律、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配合检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指派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

第四十九条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检查方案如需变更,应报请检查单位批准。

第五十条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汇总所发现问题,进行综合评定,撰写现场检查报告。

第五十一条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机构宣读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可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二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由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公章;有观察员参与的现场检查,观察员应签名。如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不能达成共识,检查组应记录说明。

第五十三条被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限期整改的时限为___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可向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十四条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程序、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等存有异议时,可直接向检查组提出或在___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单位申诉。

第五十五条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将被检查机构提供检查的资料退还被检查机构,必要时可保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第五十六条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向检查单位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有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有观察员参与的现场检查,观察员应签名),并附每位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不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专业,在遇到突发性疾病、特殊病种等确需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参加预防性药物相关临床试验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一次性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军队所属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形式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申请资格认定的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___年_月_

日起施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___〕___号)同时废止。

2.药物临床试验经费管理 篇二

1 承担临床试验情况

截止到目前, 我院已完成Ⅱ~Ⅳ期药物临床试验27项, 在研项目63项, 覆盖了肺癌、头颈癌、胃癌、肝癌、肠癌、肾癌等各个部位的癌症。在机构负责人主管院长的领导下, 严格根据GCP、ICH-GCP和国家法规要求组织实施临床研究工作, 多次通过国家及省内有关部门的审核。我中心以入组速度快、完成质量高获得国内外专家和申办者的认可, 在多次稽查中都顺利通过。我院参与的多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也均代表了目前肿瘤治疗的最高水平及热点。

2 管理

2.1 项目管理

我院对临床试验的管理贯穿临床试验全过程。申办者若有意在我院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机构的临床研究协调员就会及时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 然后由协调员将情况向机构评审小组汇报, 由小组决定是否承接该试验并确定PI, 再与申办者进行沟通, 达成共识后, 接受申办者提交的申请临床试验的相关材料, 并将资料递交机构办公室秘书。随后PI提出研究小组成员, 机构对送审材料及研究小组成员资质进行审核, 通过之后, 递交伦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取得伦理批件后, 申办方与研究者初步拟定协议和经费预算, 签字确定后递交机构办公室秘书, 并呈交机构负责人签字生效。项目正式启动时, 组织所有参加该项目的人员召开项目启动会, 由申办方讲解该项目的背景、入排标准、操作流程、CRF表的填写、SAE的报告流程、GCP法规等内容, 使参加研究的人员都明确项目流程、各自的职责和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确保临床试验科学有效地进行。在项目开展过程中, 机构办公室不定期对试验项目质量、项目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研究者予以整改并给予书面答复。对违背方案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机构办公室将与相关部门协商, 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培训。研究协调员应与申办者保持良好的沟通, 及时向其反馈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情况, 及将申办者的最新信息反馈给科室, 并随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检查。项目结束时, 将多余的药品及相关资料退还给申办方, 该项目的原始文件、知情同意书、SAE报告、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 完成各项交接。我院从项目申请开始就进行严格把关, 自始至终, 以保护受试者利益为核心, 确保药物临床研究数据真实、过程规范。

2.2 人员培训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临床试验水平, 确保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化, 保障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 机构通过各种途径, 对医务人员进行GCP培训, 院领导及机构负责人也亲自参加培训班的学习, 除把大家送出去学习也邀请专家来我院对GCP知识及临床试验常见问题的处理进行强化讲解。到目前为止, 我院已有440人获得GCP证书, 其中国家级的9人, 省级的133人, 院级的298人。

2.3 药品管理

临床试验药品经机构药库验收合格后, 研究护士按一定的基数填写领药单领取试验药品, 做好登记, 专人专柜、上锁保管, 每天记录药品的温度、湿度, 定期检查核对发放数量和剩余药品数量, 专册登记, 提前更换即将过期的药品。配发药品时, 认真核对处方是否合格, 内容包括试验名称、受试者姓名、药名、剂型、剂量、用法是否正确, 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当接到临床试验结束的通知后, 停止对该药品的发放, 清点剩余药品数量、GCP处方数量, 核对药物发放记录表, 核对无误后, 将剩余药品退回药库, 所有信息记录在案。

2.4 文件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文件是新药进行临床研究中形成的一系列资料, 这些资料是研究者遵循GCP的证据, 没有记录就没有发生[2]。各项目正在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料包括药监局批件、药检报告、伦理委员会批件、临床试验合同文本原件、临床试验方案、CRF表、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 这些资料由研究护士负责分类、登记、存档保存。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文件存放在专业的专用文件储存柜, 所有文件应按照试验项目的不同, 专柜上锁保管, 保证安全便于查阅。已完成的临床试验资料应及时归档, 不得随意外借, 随处摆放, 以免丢失遗漏。

2.5 SOP的管理

SOP作为标准化操作规程文件, 它的建立是医院药物临床试验发展的必然, 有利于提高药物试验的质量, 使操作标准化, 减少主观和偶然的误差。SOP建立后, 在临床执行过程中, 须对其本身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 使SOP永远处于最新的状态。实时的记录是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依据, 是遵循GCP的证据, 也是反映临床试验过程中执行规程的情况与结果, 只有存在记录, 才能证明相关行为发生过, 才能在发生任何问题时追根溯源, 才能证明试验是按照GCP、有关法规、SOP及试验方案进行的。SOP制订后, 即成为在药物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 需要不断培训, 让所有参与研究的人员能够理解, 并严格遵守, SOP最好印成单行本或放在明显位置, 以方便参阅。SOP的制订并不是一劳永逸, 需要在试验工作中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 对偏离的记录要及时修订。

3 讨论

我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医院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在我国的大量开展, 我院及时抓住契机, 由于医院各级领导的重视扶持, 及机构内成员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和不懈努力, 我院的药物临床试验水平得到了专业人士的认可。但我们仍应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扩大医院的学术影响力, 增强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为我国新药审评和批准上市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依据, 为人类健康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局令第3号) [S].2003.

3.论药物临床试验的侵权责任 篇三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在医药领域,以自然人作为试验对象,以验证新药物疗效的研究行为。药物临床试验为医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如何在保障受试者的权利方面却遭受了阻碍,侵权责任的出现为受试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带来了福音,是救济受试者最重要的途径。

二战时期,《纽伦堡法典》的制定解救了纳粹集中营里的囚犯,《赫尔辛基宣言》提出的基本原则为国际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规定的制订提供了重要依据,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禁止非法人体试验。[1]除国际法规外,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也专门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了相关立法,且以施行多年。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虽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所体现,但并未涉及药物临时试验侵权责任。

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与试验者签订的药物临床试验所构成的侵权责任区别于一般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于医生对于病人的治疗过程中,而药物临床试验构成的侵权责任发生在验证新药物疗效的过程中,两者之间有完全不同的目的,在我国,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定、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定过错推定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在学术界,对于药物临床试验的侵权责任存在不同的声音,有的学者认为药物临床试验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受试者是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且在试验中获得相应报酬;有的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复杂,数据及信息量大,受试者缺乏专业的医学理论知识,对试验者的过错举证存在困难。而笔者认为,药物临床试验构成侵权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的特殊形态即过错推定责任。不能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虽然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获得一些潜在收益,并有些许报酬,但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一直受控于申办者和试验者的安排之下,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专业的医学理论知识,举证试验者存在过错确实困难。无过错责任同样不能适用在药物临床试验的侵权责任中,无过错责任为受试者规避了责任风险,但将全部责任归于试验者,会严重打击药物临床试验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医学事业的长远发展。与此同时,试验者为合理分担风险,一般会为受试者购买保险,但采用无过错责任则会大大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使保险公司望而却步。[2]

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行為,即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申办者、试验者等对受试者进行了药物临床试验的行为。②过错,主要是知情同意问题,也就是试验者在药物临床试验进行前或者进行过程中,没有完全履行告知或说明义务,也就是告知义务履行瑕疵,“告知义务履行瑕疵是指研究机构或者研究者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生物医学研究伦理规范的要求,安全、适当、充分、及时履行对受试者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履行瑕疵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药物临床试验进行前,向受试者说明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内容、试验方法、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等,这是主要的告知义务。其次,在试验进行的过程中,同样也需就受试者不明白或者突发的情况进行告知或者说明。一般情况下,判断试验者是否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的标准为理性研究者标准,此标准意为一个正常的理性研究人员对于受试者的告知标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试验者应当根据受试者的理解水平和接受能力,以适合的方式来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并应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告知和说明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内容、注意事项、潜在风险等一系列问题。若试验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则存在过错,在诉讼中,试验者需就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进行举证。此外在试验过程中发生不能遇见的风险,也属于过错。[3]但是,对于已经具体、明确告知受试者,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试验风险属于受试者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不属于过错的范围。③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向来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关键点,在药物临床试验中更是这样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性和试验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困难程度。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相比较试验者,在试验中处于的弱势地位,试验数据和记录等材料也是由试验者保存,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试者很难收集试验的相关材料进行举证,况且,试验者也可以通过销毁数据材料或者更改数据材料的方式,让受试者无法提供有力证据。鉴于此,笔者认为,在药物临床试验这种特定领域,基于研究者和试验者之间存在的落差,可以减轻受试者的举证责任,即只要受试者能够对自己接受药物临床试验的行为和身体或肌能产生的损害之间有盖然性说明,受试者就履行了举证责任。[4]④损害后果,药物临床试验的损害后果同一般的医疗损害后果相同,即《侵权责任法》16条的相关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致受试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致受试者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参考文献:

[1]周凯莉,中国每年800多种新药进行人体试验[EB/OL].人民网.[2014-11-21].

[2]满洪杰,论人体医学试验中的民事责任[J],法学论坛,2012,27(5):113-120.

[3]司文洁,李莉,论人体医学试验中的民事法律责任.[J],医学与社会,2015,28(6):84-93.

4.药物临床试验备案资料范文 篇四

一、资料封面(封面格式可参考附件1)

1.标题: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2.试验药物名称、临床试验批件号、方案号、试验编号

3.备案人姓名、联系方式、所属部门、职务

4.备案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日期、加盖公章

二、资料目录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2.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3.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及研究者信息

4.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意见

5.知情同意书样本

6.已确定的试验方案

三、资料内容(编页码或做插页)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2.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一般指临床试验批件持有者,a)如委托CRO,需提供CRO资质、申请人与CRO的委托合同;

b)如临床试验批件转让,需提供批件持有者和受让方的合同及受让方资质。

3.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及研究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信息表):a)负责单位、计划完成病例数和主要研究者姓名、所属科室;b)参加单位、计划完成病例数和研究者姓名、所属科室。

4.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意见:

如有分中心伦理审查意见需一并报送。

5.知情同意书样本(包括签字页):

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说明——列出变更内容。

6.已确定的试验方案:

a)需提供申办者和研究者签名页;

b)国际多中心试验:需提供中、英文版本;

c)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说明——列出变更内容。

附件1:

申请事项分类:药物临床试验备案

试验药物名称:*****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号:2011L0000

1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号:CH 2011 001

药物临床试验试验编号:CA2011 001

***药物对***适应症的疗效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双模拟、平行对照、多中心临床研究

备案联系人: **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138********

所属部门及职务:医学部肿瘤药物组项目经理

邮编:210001

传真:

地址:市**区**路**号

备案单位: ******公司(加盖公章)

备案时间:

附件2

药物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及研究者信息表

5.药物临床试验经费管理 篇五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委会心血管药物对策专题组

(按姓氏笔划排序)

刘国仗 吴宁 胡大一 陶萍 诸骏仁 郭林妮 郭静萱 游凯

Ⅳ.抗心律失常药

心律失常可以发生在器质性心脏病或无明显心脏病的患者。心律失常发生机制复杂,临床上常分为缓慢或快速心律失常。缓慢心律失常引起临床症状或伴有血液动力学障碍时,常需要安装临时或永久起搏器。快速心律失常的种类很多,机制是单个或多个折返环激动,单个或多个异位节奏点主动兴奋,或是触发活动。抗心律失常药主要用于快速性心律失常,目的是终止快速性心律失常的发作及预防其再发。

七十年代订正的Vaughan-Williams分类方案将抗心律失常药按药物的主要电生理-药理作用分为四类。Ⅰ类是钠通道抑制剂,其中再分为ⅠA、ⅠB和ⅠC三个亚类;Ⅱ类是β受体阻滞剂;Ⅲ类有延长复极时间作用,现认为与钾通道抑制有关;Ⅳ类是钙离子拮抗剂。不属于上述四类而有治疗心律失常作用的药物可称为其它类,如洋地黄制剂、阿托品及腺苷等。分类虽然按药物的主要药理作用划分,但是未能体现一种药物的多种电生理-药理作用及疗效和副作用的多样性。但是上述分类表达简单,基本体现了药物的主要作用,至今国内外临床上仍在普遍应用。

九十年代提出的“西西里策略”(Sicilian Gambit)在Vaughan-Williams分类的基础上,以心律失常发生机制和药物作用的离子通道为基础,扩展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分类,但目前尚不适宜在临床普遍应用。

一、病例选择

入选条件要根据药物的特征及试验目的而定。基本要求:一是心律失常的表现比较恒定而便于评价,二是保证安全。诊断心律失常的种类应有可靠的证据,一般通过心电图及动态心电图检查获得正确诊断。为观察阵发性心律失常的预防疗效,需要对发作的频度、持续时间及间隔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如室性早搏(室早)每分钟或每小时多少次,或者室性心动过速(室速)发作连续多少次以上等。患者的主诉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依据。

心律失常发生太少者,由于不易观察而不宜作为对象。心律失常的基础心脏病也须在入选条件中加以规定。对有自愈趋向的疾病,如急性心肌炎,除非以安慰剂对照,一般不列为评价对象。有些情况下特地规定急性心肌梗塞后患者为对象,如在CAST试验中[19]。心功能也是常须考虑的条件,除非专为研究药物对心功能的影响,由于多数抗心律失常药有抑制心功能的作用,一般不考虑重度心力衰竭患者为对象。对有严重肝或肾脏疾病者、严重疾病试验期间有寿命影响者、对药物过敏者以及孕妇、乳母均不作为研究对象。

二、试验设计

设立对照组并随机入选病例是获得科学结果的关键。当前的临床试验除了用安慰剂作对照,不少试验将一种确知疗效的药物作为对照进行比较,以便了解另一试验药物效果的优差。有条件可采用双盲或交叉盲法。对照可以是平行也可以是交叉的。无论平行或交叉设计,都应该随机分配。在进入随机之前都有一个导入期,如原已用过抗心律失常药则尚需有一个冲洗期,该期长短视原用抗心律失常药的半衰期长短而定,应历5个半衰期。一般的抗心律失常药半衰期较短,冲洗期为2周;但如原服用胺碘酮,则至少须有5个月的冲洗期。冲洗期间给安慰剂。

三、疗效评价

根据1979年中西医结合会议制定的疗效标准:显效为心律失常消失或减少90%以上,有效为心律失常减少50%以上,无效为未达到有效水平。若治疗后心律失常比治疗前增多则属于恶化,或反映药物有致心律失常作用。按此法可以统计达到显效、有效、无效的病例数及其百分比。

对设立安慰剂或有效药物作对照组者,应该统计各组治疗后的心律失常发生频率数的差别,并对治疗组与对照组作统计分析,以了解有否达到显著性。对快速持续的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房颤)用药物转复为窦性心律,除了观察窦性心律的转复之外,还要统计用药剂量、开始用药到转复成功的时间等。

对一种药物疗效的评价,不仅是统计其对心律失常控制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降低总死亡率,至少不能增加死亡率。对于高危心律失常,如心肌梗塞或心力衰竭合并的室性心律失常,药物对心脏和总死亡率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减少心律失常率及降低死亡率都是评价抗心律失常药物疗效的重要指标。

四、评价疗效的方法

许多种类心律失常自身变异性大,例如室早的次数在2天间计数的差别可达到85%;又如持续性房颤中自行恢复窦律者可达20%~30%,因此须设立对照组并随机选样,把各种影响因素均衡分配到各试验组。

可靠而客观的检查方法能够评价药物对心律失常控制的疗效,同时了解药物的毒副作用。下列是目前常用的方法。

1.静息心电图:常规12导联心电图是最基本的评价方法,尤其是观察药物的毒副作用,如延长PR间期、QRS时间和形态、JT和JTC间期及频率、QT和QTC间期及频率变化等。

2.动态心电图:动态心电图用以辨识并计算异位搏动的性质和次数。异位搏动的阳性检出率随记录时间延长而提高,一般至少要连续记录24小时,短于24小时就可能遗漏较多的阳性结果。记录要求用磁带盒或高容量固态记录盒,能够将24小时的心脏搏动全部记下,不能采用低容量固态记录盒,以免丢失信息。室性心律失常这类每日间变动较大的心律,有时要求连续记录48小时。用动态心电图衡量药效时,记录的次数或间隔则按试验的设计而决定,至少在入选前、随机入组时、治疗结束时各检查一次。在设计中有剂量调整者,则每在剂量调整后须检查一次,检查时间视药物作用长短而定。

3.心电生理检查:折返性心动过速有自然发作史者,应用心内电生理程序刺激法往往可以诱发与自然发作相同的心动过速,并可用以评价短时间内药物的疗效。电生理检查主要用于快速或高危室性心律失常患者。

单形性室速、心室颤动(室颤)或疑为室速引起的晕厥,电生理检查时应重复诱发两次以证实是否和自然发作相同。电生理检查应用正规的程序刺激方案。高频率的成串刺激一般少用。

有效标准是,使用药物以后再用相同的程序刺激不能诱发室速或诱发出来的室速连续不超过15个心室搏动。反之为无效。

4.运动负荷试验:随年龄增长,运动诱发室早的机率增加,但没有临床诊断疾病的意义。临床上有持续性室速者,在运动中多数诱发的是反复室早,10%~15%可诱发室速。室速患者用药后,运动试验仍可诱发连续15个以上的室性搏动时认为药物无效。

房颤患者中60%~70%在运动时心室率增快,应用地高辛、β受体阻滞剂或维拉帕米后,运动时的心室率可以降低,提高患者对运动的耐力。因此运动试验可用以评价药物控制房颤心室率的效果。

ⅠA、ⅠC及Ⅲ类药物有延长QT时间(包括QRS延长、JT正常或二者均延长)的作用,运动可能使上述作用更为显现。

以上各种方法中,临床上主要采用动态心电图检查,其它方法只作为必要时的补充。

五、抗心律失常药的致心律失常问题(proarrhythmia)

抗心律失常药物试验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安全性。药物直接对心肌细胞的电生理作用既能治疗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心律失常,如ⅠA类中的奎尼丁,ⅠC类的普罗帕酮或氟卡胺及Ⅲ类的索他洛尔都可能延长和离散复极时间,导致扭转型室速的发生。

致心律失常的机制、发生率、定义及预测高危性的心律失常目前都不清楚。就现在所知,心脏病情严重、心功能障碍明显、电解质和机体内环境不平衡及合并用药都是诱发的不利因素。致心律失常在严重的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速/室颤)患者较轻度的心律失常患者更易发生,在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者较高于此值者更易发生。

在确定致心律失常问题前,必须除外原有的心律失常的恶化。若确认为致心律失常,则应立即停药;若是原有心律失常的恶化,则需要加药或改药。目前对致心律失常判断通用Morganroth[20]的判断标准:(1)出现治疗前没有的心律失常,包括①缓慢心律失常,涉及窦房结、房室结及希浦氏系统,引起相应的传导起搏障碍,②室上性早搏及室上性快速心律失常,③室早>5次/小时,④非持续性或持续性室速,⑤扭转型室速,⑥室颤;(2)室性心律失常增多:①室早增多,用药前每小时1~50次、51~100次、101~300次、300次,分别增加10倍、5倍、4倍、3倍,②非持续性室速的平均每小时频率比基线时增多10倍;(3)室速或室颤频发,难以终止;(4)治疗开始后或剂量增加后发生猝死。

Ⅴ.抗心力衰竭药

心力衰竭(心衰)不是一个独立的疾病,是各种病因心脏病的严重阶段。心衰的临床类型,按起病发展的速度可分为急性或慢性心衰;按心衰发生的部位可分为左心、右心和全心衰竭。治疗心衰常用的药物有正性肌力药、利尿药和扩血管药。近年来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结果表明,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能降低心衰患者的死亡率,β-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滞剂的应用也有一定发展。

一、病例选择

轻-中度慢性心衰患者常是药物长期观察的适宜人群。研究也需要老年患者的资料,故60岁以上患者应有一定比例;对女性患者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在内。心衰的类型必须统一,入选指标必须具体客观。如严重心衰多指心功能Ⅲ或Ⅳ级,左室射血分数(LVEF)<30%。排除指标要设计周全,对死亡率有影响的因素:如心源性休克、严重室性心律失常、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肥厚性心肌病、未修补的瓣膜病等宜剔除。其他,如近期发生的心肌梗塞、近期行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转流术或经皮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等,以及可能增加死亡率的因素及有限制运动或影响心衰症状的疾病:如周围血管疾病、肺病、关节炎、慢性肝或肾脏疾病以及没有控制的高血压等,均不宜入选。初选病例后,应设立用药前观察期,该期至少2周,一些大规模临床试验要求2~3个月。观察期内可接受基础治疗,如利尿剂、强心甙或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等。必要时允许合用硝酸酯类,但不可使用其它血管扩张剂。

二、试验设计

多采用公认已知有效的药物对照,或选择作用相似的同类药物中疗效确实的药物作为对照进行比较。

三、观察疗效的终点

结合心衰的临床特点及药物动力学,宜将近期疗效和远期疗效区分开来。

1.近期疗效:目前多以1个月为一个疗程,着重以临床症状、血液动力学异常的改善为终点,如评价静脉制剂治疗急性心衰。

2.远期疗效:多以3~6个月为一个疗程,不但观察临床症状的改善,而且考虑患者运动耐量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也有以心衰的再住院率及心衰用药量的增加作为次要终点,但这些事件的判别往往带有主观成分,需注意。

无论近期疗效还是远期疗效,其终点均应包括死亡(所有原因引起的死亡)和心血管事件的发生(如肺水肿、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等)。近年来的临床试验表明,某些正性肌力药物能改善急性期的血液动力学,但长期应用则增加了死亡率。

四、评价心功能的方法

选择评价的方法要依心衰的临床类型而定。目前临床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心功能分级:(1)应用美国纽约心脏学会(NYHA)分级法。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过度的或不相应的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Ⅱ级:轻度体力活动受限,静息时无不适,日常体力活动可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Ⅳ级:不能无症状地进行体力活动,休息时可有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都会加重不适。必须认识到该分级法主观性强,仅适用于左心衰和收缩性心衰者,而不适于单纯舒张性心衰和右心衰竭者。(2)Killip分级,以临床症状及体征来判定。Ⅰ级:无心衰的征象;Ⅱ级:轻度至中度心衰,心尖部舒张期奔马律,肺野50%以下有湿音;Ⅲ级:严重心衰,肺野50%以上有湿音或出现肺水肿;Ⅳ级:心源性休克。Killip分级仅适用于急性心肌梗塞的心衰。

2.血液动力学监测:以右心导管或Swan-Ganz导管监测右房压、右室压、肺动脉压、肺毛细血管楔压、心排血指数、肺及周围血管阻力。压力监测需注意:(1)0点的校正;(2)测定任何压力均应在患者平静时进行,若有呼吸性压力波动,应连续记录一个呼吸周期的图形,求其平均值;(3)保持管道的通畅;(4)测心输出量,应取3次均值,且3次差异应在10%以内。

3.心衰症候群的全面评估[21]:由受试者和医生双方评定。按不变,轻度、中度、明显改善,恶化分级。

4.LVEF:应用平衡法心室造影或二维超声心动图测定。(1)用平衡法心室造影所测LVEF正常值为60%±7%,此法重复性好,相关性也佳。显影剂采用 99m锝-红细胞体内标记。要坚持仪器与药物的质量控制。操作中须注意:①在30~45°左前斜位时,左、右心室是否分得清楚,如左、右心室分不开,应改选其他体位以便计算;②心电图导联接触是否良好,如果导联与皮肤接触不良,则门电路采集不成功。(2)超声心动图采用单平面Simpson氏法,此法不受心室几何形状的影响。测定时应注意:①患者左侧卧位30°或平卧位(以图像清晰为准);②连接心电图,显示心尖四腔切面;③房颤患者,须连续测定10个LVEF值,取其平均值。

5.左心室舒张功能测定:大多采用多普勒超声心动图,指标为等容舒张时间(IVRT)、舒张早期充盈减速时间(DT)和E峰、A峰、E/A比率。左室前后负荷及心率均可影响E峰、A峰、E/A比率和DT。

6.运动耐量测定:采用活动平板或踏车运动试验,以症状限制极量或心率限制次极量强度为运动终点。应用核素心血管造影、超声心动图测定LVEF或连续测定呼吸终末气体的O2和CO2浓度,衡量患者对运动负荷的反应。观察指标:运动总时间、运动作功量[1代谢当量(MET)=3.5ml*min-1*kg-1]、运动时LVEF增高程度、运动时最大氧摄入量(VO2max)和无氧代谢阈(AT)。老年人、平时活动少和肥胖者的心脏作功限度原来就降低,评价时要考虑到。

7.生活质量评分:在临床研究中,生活质量已变成一项与疗效相关的检测指标。生活质量通过自行评估的调查问卷,以正常日常活动中的心理、生理状况来表达。国外多采用明尼苏达心衰生活调查表[22]。此表是否适用于我国患者有待商榷。

8.6分钟步行试验[23]:理想的试验要有温度控制的通廊,受试者由通廊一端走向另一端,在指定的6分钟内,记录下能走的最大距离。在初选时进行2次步行,并至少休息1小时后再进行,以使受试者熟悉试验过程。在基准期再至少步行2次。若4次距离的差异在10%以内,则4次的结果可作为基础值。如差异大于10%,则需增加1次试验。该试验尤适宜老年人、体弱者、严重心功能不全者,而对轻度心衰者不敏感。达到步行距离150~425米为入选标准,步行距离<150米或>425米者宜剔除。

9.9分钟踏车(运动)试验[24]:设备采用带里程计的踏车装置。按标准方式进行,倾斜度为6.7%(6°)。受试者以一定的速度,踏完最大里程,每3分钟作为一个间隙,记录其里程,必要时,中间可休息。一般2周内完成3次。该法简便,便于督视,适宜于轻度心功能不全者。

对急性心衰主要观察心衰症候群、血液动力学指标的改善及急性期死亡率。

对慢性心衰,除考察心功能分级、LVEF的变化外,要有运动耐量的指标。对慢性患者的随访,每2周要进行一次,记录其心脏事件。每2~3个月要复查步行或运动试验。试验结束前再评价LVEF值,LVEF值评价的方法前后要统一,检查条件要一致。

Ⅵ.抗心肌缺血药

抗心肌缺血药指以治疗心肌缺血为主要目的的药物,也称抗心绞痛药。心肌缺血的主要原因是冠心病,心绞痛则是冠心病发展到临床上有一定症状的阶段。抗心绞痛应与抗心肌缺血同样要求,不仅为缓解心绞痛,而须达到抗心肌缺血的目的。引起心肌缺血的机制有多种,包括冠状动脉内粥样斑块和血栓形成、冠状动脉痉挛、心肌内小动脉病变。但是,以防止动脉粥样斑块形成或消退动脉粥样斑块、防止血栓形成或消除血栓的药物通常不列为抗心肌缺血药,而分别列入调血脂药和溶血栓、抗凝血、抗血小板药等范畴。因此,抗心肌缺血药主要是扩张冠状动脉、促进冠状动脉侧支循环、改进心肌代谢、减轻心肌负荷的药物。

一、病例选择

一般选择有心肌缺血证据,例如有阳性冠状动脉造影、运动核素显象、心肌梗塞史、心电图上特征性改变包括运动试验阳性(运动后ST段呈水平或下斜型降低,J点后0.08秒降低≥0.1mV)的患者。稳定性心绞痛患者比较适于研究抗心肌缺血新药,无症状性心肌缺血患者亦可入选。不稳定性心绞痛患者作运动试验必须小心,除非以不稳定性心绞痛作为研究的指证,不宜作为对象。年龄在18~80岁。

新药临床方案设计研究中,常以下列作为排除标准:(1)育龄妇女、怀孕或哺乳妇女;(2)有心力衰竭、中或重度贫血、血压剧烈波动;(3)不稳定心绞痛或有心肌梗塞前兆、近3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4)卧位收缩压<100mmHg(1mmHg=0.133kPa),卧位、立位舒张压>110mmHg;(5)明显的心动过缓(<50次/分);(6)

二、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左束支传导阻滞;(7)活动性肝病或明显肾功能障碍;(8)运动试验中收缩压未能持续升高;(9)使用或将要使用β受体阻滞剂、钙拮抗剂、长效硝酸盐、或其它抗心绞痛药;(10)对试验药或其同类药有过敏史;(11)有肺功能障碍、间隙性跛行或运动性疾病,不适于作运动试验者。

二、试验设计

通常采用平行对照或交叉对照法,对照药用已知的有效药。进入试验药使用前先有一冲洗期使先前应用的药物作用消除,其长短取决于原用药物的半衰期,此时给安慰剂,一般为2~4周。在此期间建立基础状态。当有心绞痛发作时含用硝基甘油片,并记录片数,但不用以预防心绞痛或胸闷发作。此期结束即进入试验期或治疗期。治疗期内随机给治疗药或对照药,给药应采取盲法(双盲或单盲)。治疗期不应短于4周。在安慰剂冲洗期末,进行一次运动试验;到治疗期末再作一次运动试验,并将二组结果进行比较。如拟进行交叉对照法,则在上述阶段结束后再给安慰剂2周,然后各组分别交换药物治疗,疗程同前一治疗阶段。在第二个治疗阶段前后分别作一次运动试验。

有些设计,在进入研究时先停用原先应用的药物1周作为冲洗期,再继以1周安慰剂服用期,然后进入治疗期。在冲洗期与安慰剂期间作一次运动试验。

在研究方案完成后撤除试验药时,须注意撤药反应,此时可逐渐减量并代以其它有效药物。

三、评价心肌血供的方法

心肌的血供来自冠状动脉,冠脉病变可以存在于较大的动脉及分支,或存在于小分支。冠状动脉造影可估计冠脉的病变,有助于判断心肌血供,但更多地反映冠状动脉主支或大分支的血管表现,而对小分支及心肌的血供状况则较难反映,故该法常用于评价调血脂药、溶血栓药对动脉粥样斑块的作用。

当前用于评价心肌缺血的方法包括临床观察和客观检查。前者主要用于有临床症状者,而后者无论有无症状均适用。

(一)临床观察

1.心绞痛史:记录心绞痛的发作状况,包括次数、发作时间、持续时间、程度等参数。但由于心绞痛是一种感觉,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对这种感觉的敏感程度个体差异较大,可比性较差。药物评价宜将各种参数量化,而心绞痛的程度则很难精确地进行量化。轻度的心绞痛是胸闷,而胸闷的特异性又很低。因此,在有症状的患者进行抗心肌缺血药评价时虽常采用此法,但不作为决定性的方法。

2.硝基甘油应用史:试验过程中常记录硝基甘油的耗用状况,包括应用次数、时间、用量。该方法的参数可以量化,便于比较;但因患者对心绞痛、胸闷症状的判断存在主观性,导致硝基甘油的使用存在主观性,从而影响评价的可靠性。故该方法在评价抗心肌缺血药时虽常用,也不作为决定性的方法。

(二)客观检查

客观检查是判断抗心肌缺血药的决定性的方法。目前常用的方法和指标主要有二类,一类以心肌缺血时产生的心电变化作为检测指标,另一类以心肌缺血时的核素分布变化作为衡量指标;其中以心电变化指标最常用,检查可在静息和运动状态下进行。

1.静息心电图:适用于有缺血性ST段降低及(或)T波倒置的患者。治疗后ST段回升0.15mV以上,或主要导联T波倒置变浅达50%以上,或T波由平坦转为直立,均反映治疗有效。

2.心电图运动试验[25~27]:应在标准化的运动前后作心电图进行比较。运动的方式通常采取活动平板或踏车,二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前者缺点为心电图基线有时不稳、血压测量不便;而后者对于不会骑车的人,下肢很快疲劳而达不到目标心率。其工作要求如下:(1)设备:活动平板或脚踏车须是合格产品,定期进行度量核定。运动中要求有多个(至少有3个)心电图导联连续记录,能自动监测ST段变化。心电数据由计算机分析报告。每3分钟能监测血压一次。必须备有供氧、除颤、插管、输注抢救药物等设备。(2)运动方案:人体摄氧(VO2)与作功成正比,静息时约为3.5ml*kg-1*min-1,此称为1MET,常用于表达运动所达到的耐量。常用的运动方案采用随时间而分级增加运动负荷。活动平板试验应预先设定运动程序,通常用Bruce方案和其修改方案。踏车试验中用功率计中的瓦(W)表达,常从20W开始,每分钟一级增加20W;对重度心绞痛从10W开始,每分钟一级增加10W。(3)对有明确冠心病者终止运动试验的指证为[27]:①症状限制,如胸痛、过度疲劳、虚弱、呼吸困难;②ST段变化,缺血性ST段下降≥0.3mV或在无Q波导联的缺血性ST段上升≥0.1mV;③出现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室性心动过速、房室传导阻滞、心动过缓)或心率反常性减慢;④收缩压的不正常升高或收缩压的持续下降。(4)观察指标:运动前静息时及运动高峰时的心率、血压、心率与收缩压双乘积;运动达到的最大无症状时间;运动期内最大ST段降低幅度(静息时如无ST段变化,取ST段呈水平或下斜型降低的幅度;如静息时已有ST段变化,则为二者的差)及其时间;运动到ST段降低0.1mV的时间;运动达到最大运动量的MET数,即运动的耐量;运动中的心律变化。(5)疗效判断:对上述量化参数的运动前后数值比较,进行统计学分析,作出结论。如拟作非量化的评价,则有效标准为:静息或运动试验心电图示缺血性ST段降低,治疗后回升0.15mV以上或运动耐量上升一级。运动达10分钟或达到最大年龄相关心率而无缺血性心电变化,认为无心肌缺血表现。

上述心电图运动试验的各项参数均为美国和欧洲标准,我国的适合指标尚待研究总结,临床应用中需酌情考虑。

3.动态心电图:24小时连续记录心电图,适用于症状少或不能进行运动试验的患者。至少记录2个反映不同部位心肌的导联,并由计算机分析24小时ST段降低的量;比较治疗前后ST段变化的量,进行统计学分析,作出结论。

4.核素心肌显象:心肌摄取亲心肌核素示踪剂的量与局部心肌血流灌注成正比,观察心肌显象中放射性浓集稀疏的程度被用于衡量心脏各部位的血流灌注。应用的设备为γ照相机,常用技术为单光子发射断层扫描。最常用的示踪剂为201铊和99m锝的化合物。核素心肌显象也有静息与运动二种方法。运动试验同样采用活动平板或踏车,运动的方案与心电图运动试验相似。核素心肌显象可以检出不同部位的心肌灌注状况,但其判断未能完全量化,可以有观察者间的变异。

以上各种方法中,以心电变化指标衡量心肌缺血的方法最为临床常用。

Ⅶ.溶血栓、抗凝血和抗血小板药

近年来,血栓形成在心血管疾病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基础和临床研究的证实,血小板激活和凝血酶形成在许多和血栓相关的病理生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得到广泛的共识。溶血栓和肝素、阿司匹林辅助的抗血栓治疗在临床得到广泛应用,大量多中心临床试验不但证明这些药物对血栓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近10年来,由于这些药物的应用,使近、远期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和病死率明显下降。溶血栓、抗血栓药物种类繁多,作用于纤维蛋白溶解(纤溶)与凝血的不同环节。

一、溶血栓、抗血栓药物分类

溶血栓药即为纤溶药。抗血栓药主要为抗凝血药和抗血小板药[28],分述如下。

1.纤溶药[29]:所有纤溶药都是纤溶酶原激活剂,在体内激活循环的或与纤维蛋白结合的纤溶酶原形成纤溶酶,使纤维蛋白(原)降解,溶解已形成的血栓。纤溶药包括尿激酶(urokinase,UK)、链激酶(streptokinase,SK),不具有纤维蛋白选择性;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t-PA单链alteplase或双链duteplase)、单链尿激酶型纤溶酶原激活剂(scu-PA)即前尿激酶(pro-urokinase,pro-UK)、重组葡萄球菌激酶(recombinant staphylokinase)及其衍生物等,具有纤维蛋白选择特性;乙酰化纤溶酶原-链激酶激活剂复合物(anistreplase,APSAC)是具有相对纤维蛋白选择特性的纤溶药;近来,新的纤溶药也已应用于临床,主要特点是增加了纤维蛋白亲和力和延长了半衰期,包括t-PA的变异体(reteplase,r-PA和TNK-rTPA)、嵌合型纤溶药、抗体导向纤溶药和磁导向纤溶药等。

2.抗凝血药[28]:(1)间接凝血酶抑制剂(抗凝血酶Ⅲ依赖性):肝素、低分子肝素;(2)直接凝血酶抑制剂:水蛭素及其衍生物等;(3)凝血酶生成抑制剂:因子Ⅹ抑制剂、因子Ⅶ抗体、组织因子途径抑制物;(4)重组内源性抗凝剂:激活的蛋白C、抗凝血酶Ⅲ、肝素辅因子Ⅱ、组织因子途径抑制物;(5)凝血酶受体拮抗剂:凝血酶受体拮抗肽;(6)维生素K依赖性抗凝剂:双香豆素类;(7)去纤维蛋白原制剂:去纤酶。

3.抗血小板药[28]:(1)环氧化酶抑制剂:阿司匹林;(2)血小板膜糖蛋白Ⅰb 受体拮抗剂:单克隆抗体、Von Willebrand 因子样肽、Von Willebrand 因子多聚抑制剂;(3)血小板膜糖蛋白Ⅱb/Ⅲa 受体拮抗剂:噻氯吡啶(ticlopidine)及其衍生物氯吡格雷(clopidogrel)、单克隆抗体(阿昔单抗)、KGD环肽(integrelin)、艾替巴(eptifibatide)、拟肽类衍生物如lamifiban、tirofiban、口服制剂如xemilofiban;(4)其它:纤维蛋白降解产物、前列环素、前列腺素E1及其类似物、一氧化氮和硝酸盐类制剂。

二、病例选择

(一)应有具体、客观、能够简便实施的入选标准。

1.溶血栓药:急性心肌梗塞溶栓的入选标准[30]为:(1)持续胸痛大于30分钟,舌下含服硝酸甘油不缓解;(2)2个以上肢体导联,连续2个或2个以上胸导联ST段上升大于0.1mV;(3)发病12小时以内。

2.抗血栓药:例如为观察某抗凝血或抗血小板药对不稳定性心绞痛的治疗效果,应明确规定不稳定性心绞痛的范围和程度,如(1)初发劳力性心绞痛、恶化性劳力性心绞痛;(2)48小时以内有2次以上的心绞痛发作;(3)Braunwald分级ⅢA、ⅢB;(4)有心肌缺血的客观证据:① 胸痛伴心电图ST段上升或降低≥0.1mV,或倒置T波假性正常化;② 既往患急性心肌梗塞、行经皮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PTCA)或冠状动脉旁路转流术(CABG);③ 既往冠状动脉造影明确了冠心病的诊断。

(二)排除标准

1.溶血栓药[30]:(1)已知出血倾向;(2)活动性消化性溃疡;(3)2个月内接受大手术或创伤;(4)出血性脑卒中病史,>6小时~6个月的缺血性脑卒中(包括短暂脑缺血发作);(5)感染性心内膜炎;(6)高度怀疑有夹层动脉瘤;(7)肝或肾功能不全;(8)妊娠;(9)未控制的高血压(≥180mmHg/110mmHg)。

2.抗血栓药:如对不稳定性心绞痛的抗栓观察可包括(1)CPK-MB大于正常上限2倍;(2)有抗凝禁忌者;(3)梗塞后心绞痛;(4)依从性差;(5)6个月以内作过PTCA或CABG者;(6)准备行PTCA或CABG手术者;(7)24小时以内应用静脉肝素抗凝者。

另外,还应规定入选病例在何种情况下退出试验,何种情况下终止试验用药而不停止观察。如入选后冠脉造影结果正常,则规定退出研究。应特别留意行PTCA和CABG手术者,如在观察期内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必须手术治疗者,列为主要终点事件;如为其它因素选择了手术治疗,则此例应退出研究。

三、试验设计

必须选用已知有效的经典药物作为阳性对照,并且采用已知最为肯定的给药方法及疗程。如肝素最为肯定的给药方法是静脉用药,根据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或活化的全血凝固时间(ACT)调整剂量,而低分子肝素则多采用皮下给药法;在上述二药作对比时,亦应采用各自肯定的用药方法。

理想的所有试验都应有安慰剂对照,但安慰剂的应用宜慎重。由于溶栓的疗效已十分肯定,如欲证明一种新的纤溶药疗效,不宜单用安慰剂作对照。溶血栓与抗血栓药不宜或不能作自身前后对照。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和PTCA患者不宜设用药前观察期和安慰剂期,也不宜用交叉试验。尽量采用双盲法,但有的药物难以作双盲处理,如皮下低分子肝素和静脉肝素的对比研究、纤溶治疗和急诊PTCA的对比研究等;但必须随机分组。

四、评价疗效的方法

(一)溶血栓药

1.观察终点:溶血栓药观察的主要终点可定为溶栓后30天死亡、脑卒中;另外视研究目的不同,可观察冠脉造影下梗塞相关血管再通、溶栓对心脏功能的影响、再梗塞、其它出血并发症等。复合终点可定义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死亡加脑卒中。

2.观察指标:评价纤溶药再通率一般以90分钟冠脉造影为“金指标”,GUSTO试验证明TIMI Ⅲ 级的预后明显不同于TIMI Ⅱ 级,现多采用TIMI Ⅲ 级作为纤溶再通的标准[31]。如观察纤溶治疗后血管有无再闭塞,常规应作3次冠脉造影,第一次肯定为血管完全闭塞,第二次为纤溶后血管开通达TIMI Ⅲ级,第三次确定血管是否发生再闭塞。而对再梗塞的观察则无须冠脉造影,心肌酶学指标是必须的。又如对心肌缺血的观察,动态心电图指标要比患者感觉更加可靠。

观察指标时间点的规定也很重要,如链激酶纤溶治疗存在追赶现象,虽90分钟冠脉造影链激酶溶栓再通率低于t-PA,但至3小时这种差别已不明显。对再闭塞的观察也应规定时间,纤溶后再闭塞的发生率随时间而增高(5%~30%)。

安全性观察指标包括轻度出血和严重出血:轻度指小量出血,经一般处置可止住或无需处理,无需停用溶血栓或抗血栓治疗;严重出血指大量出血需输血或出血危及生命,如脑出血、腹膜后出血或出血使血色素下降50g/L。

3.使用纤溶药的实验室监测指标[32]:纤维蛋白原定量、纤维蛋白降解产物测定、凝血酶时间、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激活的纤溶酶(PL)与α2抗纤溶酶(α2-AP)结合成1:1复合物(PPI)灭活,PPI是纤溶激活的重要标志物,血浆纤溶酶原随纤溶消耗。D二聚体是交联的纤维蛋白降解产物,是血栓溶解的特异标志物。

(二)抗血栓药

1.观察终点:在无急性心肌梗塞的不稳定性心绞痛患者和施行血管重建手术的患者,30天~6个月的死亡率只有3%~5%,欲证明某种抗血栓药在死亡率方面有显著性差异是非常困难的,此时可采用死亡和非致命性心肌梗塞作为主要终点。另外可将几项事件合并作为复合终点,如在不稳定性心绞痛患者,观察死亡+非致命性心肌梗塞+需急性血管重建率,或死亡+非致命性心肌梗塞+难以控制的心绞痛的发生率。复合终点中各事件的重要性并不一致,有些事件的判别带有主观成分,如难以控制的心绞痛和需急性血管重建率。

2.观察指标:实验室指标选择主要依据药物的作用机制和试验目的而定,与药效和副作用有良好的相关性,应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和良好的质控。另外,血红蛋白定量、红细胞压积和血小板计数与出血合并症有关,应作为常规。口服噻氯吡啶应常规监测血白细胞的变化。

3.使用抗凝血药的实验室监测指标[33]:近年研究中常测定凝血酶原片断1+

2、凝血酶-抗凝血酶Ⅲ复合物(凝血酶形成)和纤维蛋白肽A(凝血酶活性)等血浆标志物,作为抗凝血药的疗效指标。

肝素皮下小剂量应用可不监测,中等、大剂量皮下注射和静脉注射必须监测。常用ACT、aPTT监测,血浆肝素浓度测定也能反映肝素的抗凝活性。而低分子肝素常规剂量对aPTT影响不大,监测可用抗因子Ⅹa活性。

双香豆素类抗凝药物(如华法令)为口服制剂,主要影响外源性凝血系统,监测采用凝血酶原时间(PT)。每一种凝血活酶都应标明国际敏感指数(ISI),以便计算国际标准化比率(INR),INR=PTRISI,其中PTR=患者PT/正常参比血浆PT。

水蛭素是直接凝血酶抑制剂,通过对凝血酶的结合和灭活发挥抗凝活性,可以aPTT监测调整用药剂量,观察疗效及其安全性;另外,还可用酶联免疫的方法检测水蛭素的血浆浓度。

4.使用抗血小板药的实验室监测指标[33]:血小板粘附、聚集和释放(包括合成),在血小板膜表面和血浆出现一系列激活标志物,如GMP-140(P-选择素),并可伴有血小板数量的变化。流式细胞仪也被用来观察血小板的活化状态。

阿司匹林不可逆抑制血小板的环氧化酶,使血栓素A2的合成下降,常规小剂量应用无需监测。噻氯吡啶抑制ADP诱发的血小板聚集,监测可采用出血时间、血小板计数和血小板聚集试验,应观察血白细胞数量的变化。

血小板膜糖蛋白Ⅱb/Ⅲa拮抗剂阻断引起血小板聚集的最后通路,对它的作用评价主要采用血小板聚集功能,以抑制率80%左右较为理想,还应观察血小板计数、出血时间[34]。

五、随访与资料整理

应明确规定出院随访的时间点和随访时限。如在家里用药,除监测出血倾向外,还需注意和改善患者的用药依从性。详细记录失随访者的原因与例数。整理资料尽量做到指标客观化,如冠状动脉造影对再狭窄的观察,读片人应不掌握分组情况,要求判读结果有较好的符合率。

志谢 本文承顾复生、陈在嘉、戴玉华教授提出宝贵意见

本项建议制定工作得到以下公司的支持协助: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天普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红惠医药发展公司、赫美罗 赫司特集团医药公司、杭州赛诺菲民生制药有限公司、法国施维雅国际公司

6.药物临床试验经费管理 篇六

中国现代医生

2017 年 3 月第 55 卷第 8 期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常见问题与应对策略

赵同香 马丽萍 王海英 向平超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北京 100144

▲[摘要] 目的 回顾和总结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为我院后期临床试验项目管理积累经验。方法 对我

院已结题的 27 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项目核查,发现临床试验中常见问题后,对问题进行分类,并针对各类 问题提出相应对策。结果 我院药物临床试验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伦理审查、知情同意、方案实施、数据记录、药 物管理和生物样本管理等方面。

结论 加强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管理是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的关键。

[关键词]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核查;过程管理;试验质量 [中图分类号] R9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7)08-0146-03 Comm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drug clinical trial project ZHAO Tongxiang MA Liping

WANG Haiying XIANG Pingchao Drug Clinical Trial Institutes Office, Peking University Shougang Hospital, Beijing 100144,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review and summarize the common problems in the course of drug clinical trial, and to accumulate experience for the late clinical trial project management in our hospital.Methods Project verification was carried out on 27 drug clinical trials which had been finished in our hospital.After the common problems in clinical trials were found, the problems were classifi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for various problems were put forward.Results The common problems of drug clinical trials in our hospital were mainly focused on ethical review, informed consent, program implementation, data record, drug management and biological sample management.Conclusi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drug clinical trial process is the ke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drug clinical trials.[Key words] Drug clinical trial;Project verification;Process management;Test quality

每一种新药上市前都必须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

验机构,认定专业有泌尿外科专业、内分泌、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普通外科共 5 个专业,承担Ⅱ~Ⅳ期新药临床试验。截止 2016 年 1 月 1 日,共接收药物临床试验项目 56 项,其中结题 27 项。对结题的项目进行项目核查,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

1.2 方法

[1,2]试验的质量直接关系公众的用药安全与生命健康。

如何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是医药研发企业及政府医药监管部门共同关心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用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要求,2015年 7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对 1622 个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现场核查暴露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深层次的种[3]种问题,引起各部门的深刻反思。本文通过对我院已结题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项目核查,分类归纳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应对策略,为我院后期临床试验项目管理积累工作经验。

聘用第三方稽查公司,对已结题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项目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研究者文件夹、知

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原始数据溯源等所有临床试验资料,并以核查报告的形式反馈给机构办公室,机构办对问题进行分类,针对各类问题提出相应对策。结果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来源

对结题的 27 项试验项目进行项目核查,并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伦理审查存在问题 2项、知情同意存在问题 4 项、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 6

项、存在数据记录与报告问题 9 项、试验药物管理存在问题 7 项、生物样本存在问题 4 项;其中,1 项项目 我院于 2012 年 6 月被 CFDA 批准为药物临床试

通讯作者

CHINA MODERN DOCTOR Vol.55 No.8 March 2017 中国现代医生 2017 年 3 月第 55 卷第 8 期

·医院管理 ·

结束后相互修改对方完成的数据,对数据修改后研究者未签署姓名和时间,同时,受试者日记卡非受试者本人填写,研究者对报告的医学判定为异常,存在临床意义时,未复查,或未在病例报告表中记录为 AE或SAE;(3)1 项项目的受试者鉴认代码表未记录筛选失败的患者信息;(4)2 项项目的部分检查结果不能溯源。同时存在伦理审查和试验药物管理的问题,1 项项目在知情同意、方案执行过程、数据记录与报告方面同时存在问题,2 项项目在数据记录与报告、试验药物管理方面存在问题,1 项项目的方案执行和数据记录、试验药物、生物样本同时存在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2.1 伦理审查

伦理委员会主要对试验项目进行科学性和伦理性审查,以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核查发现问题:

(1)1 项项目的伦理委员会成员人数和组成结构不合理;(2)在 1 项项目中,伦理会议审查记录不规范,如

伦理审查会议记录中发言委员只有姓氏(委员姓氏有重复)、没有姓名全称等。

2.2 知情同意

目前,所有的受试者均在参与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前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包括知情和同意两个过程[6][4,5]

2.5 试验药物管理

试验用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

照药品或安慰剂,试验药物的管理是否规范,会直接影响临床试验结果的质量。项目核查发现问题包括:

(1)3 项项目中,药物的接收、发放、回收与使用登记不规范;(2)1 项项目中,应急性治疗药物或对照药等药物无接收、保存、发放、使用和回收记录;(3)1 项项目中,药物接收、发放表、回收表及库存记录与原始病历、CRF 记录等无法完全一一对应,无法反映药物实际使用情况;(4)1 项项目的药物的管理、接收和发放人员未授权;(5)1 项项目的药物存储温度记录表上没有明确储存冰箱号码和地点。

[9,10],核查问题包括:(1)2 项项目的知情同意书缺乏受试者和研究者的联系方式;(2)1 项项目的知情同意过程未在原始病历的病程中体现;(4)1 项项目中,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未让受试者及时重新签订,同

时,患者签署知情同意时间晚于研究者签署时间。

2.3 方案执行过程中问题

试验方案是由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制定的,是临床试验实施的依据,方案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包括:(1)1 项项目中,知情、筛查、入组和试验给药的时间有交叠,特别是入组与排除标准对应的筛查结果未完全获得的情况下已入组给药;(2)1 项项目中,针对新版方案获批生效后入组的患者,研究者未按照新方案开展研究;(3)3 项项目中,受试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使用了方案中禁止使用的药物,但未在研究病历中记录;(4)1 项项目中,由于未及时记录,当研究团队中人员出现变更或任务分配变化时,相应的任务分配表、培训记录表和研究方案签字页等签署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

2.4 数据记录与报告 [7]

2.6 生物样本

《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

行)》中对生物样本的保存、实施、数据分析均作出明确

[11]

规定,项目核查问题包括:(1)1 项项目在检验部门缺少样本接收、保存记录,同时,项目报告缺项、缺

页;(2)1 项项目研究者没有在报告上签名和日期,同

时,签署日期早于报告日期;(3)2 项项目样本采集、检

验和审核时间逻辑混乱。应对策略

通过对已结题的项目进行核查,发现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伦理审查、知

情同意、方案执行过程、数据记录与报告、药物管理和生物样本管理 6 个方面,其中,出现频次排在前 3 的

问题依次为:数据记录与报告、药物管理和方案执行过程中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应对策略,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3.1 定期召开质量控制会议

药物临床试验工作需要各部门的配合,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办公室规定定期召集各专业科室、伦理委员会和医技科室召开质量控制会议,就各专业在项目开展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报;各科室交流讨论,并制定出解决办法,保证临床试验顺利开展;同时,也避免相同的问题在不同专业之间重复发生。

3.2 加强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培训

研究者作为试验方案的执行者,对临床试验数据

CHINA MODERN DOCTOR Vol.55 No.8 March 2017 147

GCP 规定,“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

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应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和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和规范,要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假如填写错误,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7,8]。数据记录过程的问题包括:(1)5 项项目的病例报告表(CRF)中的记录内容与原始病历中记录内容不一致,主要是前者内容简单,其中,漏记合并用药 项、漏记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AE)1 项,漏记严重不良事件(severe adverse event,SAE)1 项;(2)1 项

项目 CRF 修改不规范,授权相同时段的研究者在研究 ·医院管理· 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起着重要作用;在试验的过程中,研究者之所以出现漏签字、漏记和漏报等各种不规范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对临床试验意识不高及对GCP 不熟练。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

院制定 GCP 培训计划,分模块、有针对性地举办相关培训,并进行考核,从而提高研究者意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和行为。

3.3 完善质控机制

质量控制贯穿于药物临床试验的始终,是一个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连续过程[14,15][12,13]

中国现代医生

2017 年 3 月第 55 卷第 8 期

制药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引导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走向良性的发展道路迈出了关键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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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沈玉红,张琼光,王白璐.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介绍与分析[J].中国药理学杂志,2016,32(23):2206-2208.,根据项目核查发现的问题,我院机构办修订了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标准操作规程,从项目立项审批、启动、运行和试验用药物管理到结题归档各环节,细化质控内容;并注重加强对一级质控(专业质控)的管理,避免专业质控流于形式,从源头发现问题。同时,机构办聘用第三方稽查公司对在研项目进行稽查,将第三方稽查与医院内部质控人员的质控相结合,从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质控监管体系,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

3.4 推进信息系统(clinical trial of management

[4] 姚战鹏,王婧雯,金鑫,等.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中的伦理

问题与对策[J].中国药房,2012,23(21):193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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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局令第 3 号)[EB/OL].http://,2003-08-06.system,CTMS)建设

药物临床试验的信息化是临床试验管理的必然趋势,CTMS 系统的优势在于:便于进行各种查询、统

计分析以及表格输出打印,使项目过程规范、流程清晰,管理高效、减少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失误、避免重复性工作[16]

[8] 刘萍.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失真性辨析[J].中国中药杂志,2014,39(34):4873-4875.[9] 沈玉红,张正付,李正奇.药物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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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管理特点[J].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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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2011]482 号)[EB/OL].http://,2011-12-02.常见问题及规范实施办法探讨[J]. 中国药物应用与监测,2013,10(1):51-54.

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药房,2011,22(22):2093-2094.

。我院于 2015 年 3 月引入 CTMS 系统,通过此系统对项目的申请、在研、中止和结束进行有效监管,对研究者试验过程中入组、检查、用药、AE 和 SAE

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减少因操作失误、书写不规范和手工计算等导致的错误,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更好地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总结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行为负有监督职责,对

我院已结题的试验项目进行核查,回顾和总结试验过程中常见问题,为我院后期临床试验项目管理积累经验。药物临床试验结题后发现问题,再进行修改,即可能存在造假行为。所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通过加强过程管理,定期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完善质控机制和信息化管理等,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目前,我国已全面启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并逐步成为常态,凡待上市的药物必须开展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17]

[12] 汶柯,白楠,梁蓓蓓,曹江,等.药物临床试验记录文件中,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压力,但这对规范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乃至整个药物研究发展工作、重建药物研发生态环境、推动

148

CHINA MODERN DOCTOR Vol.55 No.8 March 2017

[13] 安贺娟.《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培训在科室药物

临床试验工作中的应用[J].解放军药学学报,2015,31

(5):466-467.[14] 郭韶洁,赵秀丽.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存在若干问

题的探讨 [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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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沈玉红,张正付,张琼光,等.药物临床试验 “三级质控 ”

体系的常见问题与改进建议[J].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2016,35(10):721-723.[16] 温雯,姜春梅,郎丽杰,等.基于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管理

系统的临床试验全程管理[J]. 中国医院管理,2015,35

(5):55-57.

[17] 陈海波.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问题出在哪儿[N].光

7.药物临床试验经费管理 篇七

新药研发是一个漫长而又耗钱的过程, 而新药的临床评价是这漫长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其质量、效率直接影响新药的开发进程。要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 承担试验的医疗机构责任重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认定制度是我国特色, 只有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从事新药临床试验工作, 认定的机构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制定相适应的制度、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 该法规的实施应能使得我国临床试验水平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提升。但随着新药开发的难度越来越大, 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 目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粗放式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 特别是信息方面的落后, 我们必须与时俱进, 采取科学的信息化手段, 建设好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

1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管理现状

1.1 数据获得基本人工方式实现

数据是临床试验的核心内容, 真实完整是结果是否可靠的根本, 数据的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是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电子化管理是国际药物临床试验的趋势。近年来, 随着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发展, 基于网络的电子数据获取 (electric data capture, EDC) 方式将成为今后临床研究数据获取的主要方式。国际上药物临床研究出现了电子化临床数据管理模式, 数据的收集、录入、核查、整理已经不再采用纸型的病例报告表 (CRF) , 而是以电子CRF (e-CRF) 的形式收集数据, 并通过系统实现了临床试验全程信息管理的自动化, 极大地提高了临床研究效率, 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更好地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临床试验都采用等试验完成后再由数据管理部门组织数据双份录入, 不能及时进行临床试验的数据和安全监查, 对临床试验数据的采集缺乏时效性、试验过程中的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这些不足之处都会对最终的试验结果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1.2 临床试验病历未纳入医院信息化管理

通过认定的药物临床机构绝大部分为三级医院, 信息化程度很高, 基本实现了电子病历, 电子处方, 电子检验、检查申请, 电子检验、检查报告。但药物临床试验的病历未纳入医院大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受试者疾病等信息仅为CRF上设计的内容, 如为住院患者或门诊挂号患者其信息不能全面在临床试验中体现;检验、检查申请单还是人工书写, 容易出现信息错误;检验、检查结果未能电子输送, 靠人工传递和录入。

1.3 临床试验项目无法实现实时监控

对各专业和各在研项目进行实时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 内容包括项目运行管理, 试验药物管理, 受试者风险管理, 受试者筛选、入组、随访管理, 数据记录管理, 资料管理等诸多方面。通常一家机构拥有几个至几十个专业, 相当多的机构在研项目多达100个以上。这么多专业和项目对机构的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单靠增加人力既不现实, 也不科学。

2 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信息系统的构想

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 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立信息化平台已势在必行, 以加速与国际接轨。下面, 结合湘雅三医院现状谈谈临床试验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和质控体系的建设。

2.1 建立符合国际要求的质量控制标准

目前湘雅三医院实行的质控主要为按质控表的内容, 在试验申请、合同签署、试验启动、试验前期、试验过程中、试验结束时、试验资料汇总归档七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同时执行每个专业周汇报和质控查房制度。在此基础上, 本文将设计适合我国体制、符合国际标准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标准。依据ICH-GCP和FDA的要求, 参照FDA稽查表和大型制药企业的稽查表对现有的质控表进行完善, 质控除进行文档查阅和数据核对, 增加对研究者的问询质控, 问询内容和方式实现标准化。实现网上即时、在线质控。质控员随时在网上调阅受试者的研究病历、CRF、医院原始病历, 检验、检查数据等, 核查数据的一致性、方案执行的依从性、数据修改的规范性。完善质量控制SOP, 对质控员的质控行为进行规范。规定质控员在什么时间点、进行哪些质控内容, 并形成标准的质控报告。

2.2 建立药物临床试验运行与管理信息平台

该信息平台基于医院HIS、LIS、PACS系统, 并与检验、放射、B超等科室联通, 与医院住院系统、门诊系统、健康管理系统平行又相互联通。该平台分为四个部分:伦理委员会、机构办公室、各专业 (包括Ⅰ期) 及检验检查科室。信息平台具备以下功能:自动甄别受试者信息、防止重复试验和超间隔试验、检验检查申请条码化、检查结果无纸化、随访时间自动提醒、EDC、数据修改可溯源、SAE实现电子报告、试验资料存档电子化、质量控制在线化等。信息平台构建示意图如图1所示。

2.3 建立适合国情与国际接轨的药物临床试验SOP

目前各药物临床试验均制定了管理制度, 设计规范和各种类型的标准操作规程 (SOP) , 但这些管理文件系统, 大部分是互相抄袭, 没有遵循“怎么做, 怎么写, 怎么写, 怎么做”, 写的与实际做的不相符, 不切实际, 无法在工作中实施, 有的甚至与国家的规定不相符, 更谈不上与国际接轨了。因此,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文件应在原有文件基础上, 依据我国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规定, 参考欧美知名的临床研究中心SOP模板, 并依从ICH-GCP的要求起草SOP等文件。召开学术研讨会, 邀请国外临床试验专家和国内知名CRO公司的资深监查员和稽查员, 讨论SOP国际化程度和可操作性。制定并执行新SOP, 所有SOP实现中英文对照, 便于国际交流和接受国际的监查与稽查。同时将工作SOP与信息平台建设相结合, 通过信息系统保证SOP的实施。

2.4 建立受试者信息数据库

随着临床研究的发展, 受试者群体越来越大, 如不及时加强管理, 有可能出现职业受试者, 这样既影响试验结果, 又不利于受试者健康, 因此, 有必要加强受试者的信息管理, 建立受试者信息库。机构所有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均进入数据库, 其相关的人口学信息、疾病信息、药物干预信息以及遗传信息均将录入数据库, 数据库具有查询和统计功能。

2.5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管理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管理平台可以通过B/S体系结构实现, 药试机构在内部网设立专用服务器, 建立大型数据库和管理网站, 各机构、各专业通过B/S平台登录界面进入管理系统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信息存取、浏览、统计、分析、汇总和交流, 以实现药物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的网络管理, 加强临床试验信息的实时监控, 各临床医院之间, 医院和药试机构之间, 可通过因特网访问管理网站, 实现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资源共享。

3 结束语

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国内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管理模式, 管理现状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我们要站在整体提高我国新药研发与质控水平的高度, 采取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科学的信息化手段, 与内部网和因特网相融合, 建立符合国际要求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标准、操作规程、运行与管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实现药物临床试验的现代化管理。

参考文献

[1]占永平.医院信息系统应用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王白璐.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评价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 2012.

[3]张勋, 宋苹, 唐雪春.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现代医院, 2009.

[4]徐帆, 徐贵丽, 徐昕明, 寇苏.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系统中质量控制体系的设计与应用[J].中国药房, 2012.

8.药物临床试验经费管理 篇八

【摘要】目的:探讨将品质圈管理应用于临床静脉药物配制中的效果。方法:分别选取200名在本院接受临床静脉给药治疗的患者作为对象。应用品质圈管理前接受治疗的100名作为对照组,应用后接受治疗的患者作为观察组,对比2组差错发生率、患者满意度,并比较管理前、后护理人员成绩评分变化情况。结果:观察组差错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患者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管理后,护理人员成绩评分显著高于管理前(P<0.05)。结论:在临床静脉药物配制中实施品质圈管理可有效提高护理人员专业技能,使得差错发生率得到显著降低。

【关键词】静脉药物;配制;品质圈管理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5-0091-02

静脉给药为临床治疗中应用极为普遍的一种给药方式,我国该种方式的应用比例超过70%[1]。静脉药物配制工作中出现差错会导致严重后果发生,轻则影响治疗效果,重则直接威胁到患者生命安全。因此,加强对临床静脉药物配制进行科学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次研究中,将品质圈管理应用于临床静脉药物配制中后,取得良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200名在本院接受临床静脉用药治疗的患者作为对象,根据应用品质圈管理前、后,将患者分为对照组、观察组,2组均为100例。对照组性别:男59例,女41例;年龄:最小24岁,最大78岁,平均(45.4±2.1)岁。观察组性别:男55例,女45例;年龄:最小23岁,最大76岁,平均(45.9±1.6)岁。组间患者一般资料对比无显著性差异(P>0.05)。应用该种管理前、后的护士为同一组护理人员,最小年龄为22岁,最大为28岁,平均(25.8±1.6)岁。

1.2方法

①组建品质圈管理小组:由15名护理人员组成品质圈,护士长为圈长,工作职责为负责相关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分析调查结果。其中有1名为记录员,2名为监导员,其与人员均为圈员。②主体确定:该品质圈主题确定为“临床静脉药物合理配制”,主要目的是提高临床静脉给药的合理、安全性,降低不良事件发生率,促进患者早日康复,提高患者及其家属对该项工作的满意度。③现状调查及原因分析:随机选取200名患者作为对象,分析其在接受静脉给药过程中不良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对该项工作的满意情况。④实施具体管理:首先,明确岗位职责,改善药物摆放环境。对原有操作环境布局进行合理调整,第1 组使用药物与其他几组药物分开放置于操作台上,提高药物配制的便捷性和准确性;其次,规范用药配制流程。以床号、组别作为根据对药物进行分类摆放,并加强对药数量实施仔细统计与核对,便于能够及时发现存在错误,同时使药物摆放更为整齐、明了,缩短药物配制时间,降低失误。再次,重复对药物进行审核。选择于人员密集度较高的时间短实施药物审核,最大限度降低药物摆放错误率。最后,对药物配制环节进行合理改进。因药物配制操作台存在局限性,在摆放药物过程中,如不精心进行调整,极易导致错误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该环节工作进行科学改进和严格管理。每次完成1瓶药物的配制之后均需将液体前移,降低药物配制失误发生率,同时还可有效降低配药失误导致的药品浪费,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性。

1.3效果评估

选用医院自制理论及实践技能考核方案对护理人员实施护理成绩评分。考核内容主要为静脉治疗知识、临床治疗常见静脉用药、静脉输液操作、药物使用方案、液体更换等。理论、实践技能满分均为100分。采用医院自制满意度调查表对患者满意情况进行评估,满分为100分。非常满意:分值大于80分;满意分值在60~79范围;不满意:分值小于59分。非常满意率+满意率=满意度。

1.4统计学方法

数据统计学分析均以SPSS20.0版本统计软件进行,计量资料以 ±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对比有显著性差异。

2.结果

2.1差错发生情况比较

在临床静脉药物配制中应用品质圈管理后,观察组在治疗过程中静脉给药差错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组间差异对比有显著性(P<0.05),见表1。

2.2满意度情况

观察组患者的满意度为100%,对照组为89.00%,观察组明显高于对照组,组间比较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见表2。

2.3护理人员考核成绩情况

应用品质圈管理后,护理人员理论、实验技能考核成绩均有明显提高,与应用前相比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见表3。

3.讨论

临床静脉药物配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临床治疗的安全性以及效果。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的住院接受治疗的患者中,有20%~80%左右接受接受静脉注液治疗,其中,内科治疗中,有80%均选用静脉用药方式[2]。在静脉用药配制方法上,多数医疗机构均还选用传统的方式。静脉药物配制工作质量及效率对患者健康及生命安全均会产生一定影响[3]。但是在传统配制方法的应用过程中,药物配制空间无法得到科学优化,应用该合理性还有待于提高,同时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人力资源浪费问题,这都为药物配制差错的发生埋下诸多隐患[4]。因此,将有效的管理方式和应用于临床静脉药物配制中极为重要。目前,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不断加强对品质圈管理的实际应用以及应用效果进行深入研究[5-6]。本次研究主要是针对本院实际情况组间品质圈小组,并根据主要目的明确品质圈工作的主题以及重点,对医院临床静脉药物配制工作现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实施深入性分析,然后再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护士长对临床静脉药物配制工作存在问题以及制定的应对措施进行进一步的评价和分析,然后在实施具体管理措施。针对临床静脉药物配制工作实际,主要从岗位职责、药物摆放环境、用药配制流程、药物审核、药物配制环节等加强管理[7-8]。通过将品质圈管理应用于临床静脉药物配制工作,可促进护理人员对临床静脉药物配制相关知识有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提高其工作操作技能,提升其差错防范意识。同时,通过实施品质圈管理能够更好地对临床工作工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并制定措施有效的应对和改进措施,使团队合作意识得到有效激发,进而促进务实、高效的品质圈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应用品质圈管理还可对护理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重点进行明确,使护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把握各个操作流程以及查对流程,进而有效预防护理差错事件发生,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本次研究中,应用品质圈管理之后,护理差错发生率得到明显降低,患者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与应用前比较均存在显著性差异。同时,应该该种管理后,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均得到显著提升。

综上所述,在临床静脉药物配制工作中应用品质圈管理,可促进该项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保证患者接受静脉给药治疗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周红兵.持续质量改进在临床静脉药物配制中的应用[J].大家健康(学术版),2014,08(02):182-183.

[2]丁荆妮,李小林.品质圈管理在保障妇科化疗用药安全中的应用[J].护理管理杂志,2013,13(08):592-593.

[3]覃海坤.浅谈静脉药物配制中心细节管理的实施[J].中国实用医药,2013,08(03):272-273.

[4]陈凤莲,朱芳,邓燕,等.静脉药物集中配置中心药物配制环节质量控制[J].中外医学研究,2014,12(32):160-161.

[5]利惠珍,常亚杰,吴龙艳.三级质量控制在门诊静脉药物配制管理中的应用[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4,11(05):155-156.

[6]王牛民,封卫毅,魏友霞,等.运用精益管理提高我院静脉药物集中调配中心的配制质量[J].中国药房,2016,27(04):498-499.

[7]赵小玉,刘桂秀.静脉药物配制环节的持续质量改进[J].护理学杂志,2016,31(08):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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