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2024-10-31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精选14篇)

1.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一

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发表日期:2009年1月21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浙农经发﹝2009﹞2号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扎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效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

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它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农经管理机构、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肃执行纪律,违规必究;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以下人员有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长(或村级财务审批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村出纳(村报账员、村助理会计,下同),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农经员和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机构负责人,下同)、代理会计;

(三)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农经部门负责人、农经干部。

第五条

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一)县级农村财务管理及审计机构、人员、经费得到落实;

(二)村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三)结合实际制定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性意见和制度,明确管理要求;

(四)村级财务管理监督措施有力;

(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三年一轮审”制度得到落实;

(六)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乡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一)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建立或部门落实,农经干部力量配备与其承担工作量相适应;

(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得到保障;

(三)村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四)对村级财务管理要求具体、明确;

(五)对村级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措施有力;

(六)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内部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做到会计核算准确,监督有效;

(七)按规定编制、提交村级财务报表,及时与村经济合作社沟通村级财务情况;

(八)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制订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按规定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

(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务票据;

(四)按规定接受社监会(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监督;

(五)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规范;

(六)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八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三)赔偿损失;

(四)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区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对与直接责任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有关的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的连带责任人,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十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一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的区分和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主要责任。村级财务票据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要求制订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的;

(二)未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

(三)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四)违反规定任免村出纳、安排非村出纳管理现金或者非村出纳办理票据的;

(五)代收代付行为未按规定时间结报的;

(六)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七)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

(八)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九)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十)违规开支招待费的;

(十一)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十二)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财务的;

(十三)对上级或社监会(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十四)打击报复村财务人员和社监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五)不接受上级审计和乡镇(街道)监督管理的;

(十六)因领导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的;

(十七)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十八)不按规定进行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

(十九)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备案,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

(二十)其它违反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出纳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六)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村级统一收款收据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

(八)违反规定不及时报账的;

(九)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十一)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

(十二)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社监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主要责任。涉及社监会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未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村的村会计)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二)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对村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

(四)未按时做账的;

(五)未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的;

(六)未按时将各村财务管理状况报送有关领导的;

(七)违反规定将会计档案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

(八)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盖财务专用章的;

(十)未按操作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或网络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失丢损坏的;

(十一)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

(一)村级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

(二)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三)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库存现金的;

(五)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六)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七)对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八)各村银行存款印鉴未实行村出纳与代理会计分开保管的;

(九)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未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三)对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整改不力的;

(四)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五)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一)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未建立或部门未落实,农经干部配备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的;

(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不到位、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代理会计由农经员兼任,造成会计代理不能正常运作,影响村级财务管理与监督的;

(三)没有制定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监督具体规定或管理监督措施不力的;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农经部门负责人及农经干部负主要责任。

(一)未提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具体要求,导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不落实的;

(二)村级财务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失引起群体性信访和重复信访的;

(四)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未制定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具体要求,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

(二)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不力,引起群体性信访的;

(三)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经费未得到落实的;

(二)村级财务管理要求不明确,甚至未作出要求的;

(三)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引起群体性信访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财务审计、开展财务检查、受理财务管理投诉等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会计和村一级财务管理人员,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县级纪委及监察、农业、财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领导以上干部按管理权限处理;构成违纪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投诉、举报后,在6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经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辩。受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被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当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并扣除当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组织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二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 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 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 行政机关设立, 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 (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 以下统称保证金) , 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 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 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 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 一律取消。

(二) 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 要严格落实到位, 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 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 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 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 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 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 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 统一缴纳标准, 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 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 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 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 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 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 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 制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 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

(二) 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 (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 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办公室, 并抄送财政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清单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 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 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三) 创新完善管理方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等方式, 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 做好政策过渡衔接,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 加快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对诚信纪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额度) ;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 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 严格资金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程序, 加强监督检查, 严肃财经纪律, 坚决制止将保证金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抓好落实, 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工信、财政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配合的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机制,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明确任务分工, 加强统筹安排, 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严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 强化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问责, 建立形成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联席会议在四季度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将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并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各级工信、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涉企保证金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 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 加强对涉企保证金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 营造关心支持清理规范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3.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三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中央财政继续支持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并选择部分地区重点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推动地方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秸秆综合利用和地力培肥为主要手段,以耕地质量提升为目标,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加快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长效机制。

通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在上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直接还田和过腹还田水平大幅提升;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提高1%,耕地质量明显提升;秸秆能源化利用得到加强,农村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探索出可持续、可复制推广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模式和机制。

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集中连片、整体推进。优先支持秸秆资源量大、禁烧任务重和综合利用潜力大的区域,整县推进。二是多元利用、农用优先。因地制宜,多元利用,突出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利用重点,科学确定秸秆综合利用的结构和方式。三是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充分发挥农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扶持,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打通利益链,形成产业链,实现多方共赢。

二、实施区域

2016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根据秸秆综合利用和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两项内容确定实施区域。

围绕加快构建环京津冀生态一体化屏障的重点区域,选择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较为突出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10省(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北京、天津市可结合相关工作要求、立足自身财力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试点省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重点县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集中投入,提高试点效率。

其他省份主要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工作,要根据耕地质量实际状况,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选择部分重点县建设万亩以上的集中连片示范区,综合采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治理退化耕地等措施,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

三、工作任务

(一)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一是采取强力措施严禁秸秆露天焚烧。秸秆禁烧是倒逼秸秆综合利用的有效手段。一方面,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焚烧秸秆危害性的认识,通过政策鼓励扶持,引导农民自主自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另一方面,要层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秸秆焚烧起火点的卫星监控,加大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措施。

二是坚持农用为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和饲料化利用是增加土壤有机质、发展循环农业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秸秆还田规范,对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应补尽补,促进种养结合,推动秸秆机械化还田、生物腐熟还田、养畜过腹还田,进一步提高肥料化、饲料化综合利用率。因地制宜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食用菌种植等能源化、燃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工作。

三是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对已经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生物质燃油、乙醇、秸秆发电、秸秆多糖、秸秆淀粉、造纸、板材等,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积极研究加快产业扩张和技术扩散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率和利用水平。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各地要加快培育发展秸秆收储运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并将农机购置补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扶持措施与秸秆综合利用有机结合,形成政策合力,做大做强秸秆综合利用的基础平台。

(二)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

一是开展土壤肥力保护提升。通过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合理利用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提升土壤肥力。种植绿肥的可配套建设绿肥种子基地。

二是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开展南方土壤酸化、北方土壤盐渍化和东北黑土地保护综合治理。通过施用石灰、石膏、土壤调理剂,配套开展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培肥措施,每县建设万亩以上的集中连片示范区。

四、支持方式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中央财政根据试点省秸秆综合利用情况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试点省根据试点任务自主安排,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的地区,可采取物化补助和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促进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各省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提升耕地质量和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为中心任务,研究确定工作内容,及时制定省级方案,与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司充分沟通后,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各省试点总结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二)建立考核机制。农业部、财政部将建立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省的绩效考核机制,重点对秸秆综合利用率(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情况)、全国秸秆焚烧卫星遥感巡查监测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考核后三名的省份将退出试点范围。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各试点省也要建立对试点县的考评机制,实现试点县“有进有退”、资金安排“有增有减”,形成有利于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强管理服务。各地要加强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单位合作,不断优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模式,并加强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及时评价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效果。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动态管理,要重视政策宣传,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培肥地力和改良土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力营造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耕地质量保护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统筹利用好农机购置补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政策措施,综合施策,形成推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强大合力。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4.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四

和整改活动的通知

各中心所、供电所:

供用电合同是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维护供用电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是保障供电企业依法开展营销活动的基础。为进一步完善供电企业风险防范体系,有效化解营销工作中的法律风险,落实渭南供电局(关于开展供用电合同工作自查和整改活动的通知)[渭电营销字]„2010‟1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供用电合同工作自查和整改活动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供用电合同工作自查和整改活动的组织协调,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组 长:贺文革 副组长:梁会军

成 员:各中心所所长及营业员。

主要职责:负责供用电合同工作自查和整改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

二、活动时间及重点工作安排

本次供用电合同工作自查和整改活动于4月29日开始

至 6 月30日结束,采取自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各所自查为主。

三、工作要求:

1、各中心所要高度重视,任务分解,落实措施,要实行“谁签订,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整改,谁负责”的制度,强化工作质量考核。2、5月份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中心所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各中心所供用电合同工作自查和整改活动情况进行通报。

3、逾期未完成者将对中心所及供电所予以绩效考核。

附件:供用电合同自查和整改提纲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供用电合同自查和整改提纲

1、查供电方式,包括电压等级、频率、供电电源回路数等约定是否正确。

2、查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等信息是否正确。

3、查调度通信方式是否约定明确。

4、查供电设施维护责任是否划分明确。

5、查产权分界点是否划分正确。

6、查用电人自备电源安全责任规定是否明确。

7、查电价规定是否属实正确。

8、查违约责任是否规定明确。

9、查合同有效期有无规定,到期后是否及时修签。

10、查“约定事项”是否与相关法规有冲突之处。

11、查供用电合同类型是否适用正确。

12、查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或转签定正式用电合同。

13、查转供电是否有“委托转供电协议”。

14、查合同附件是否有效、齐备。

15、查合同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16、查合同签约人是否具备合法性。

5.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五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证监会决定组织证券期货行业内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各单位),于2006年4月至2006年12月,对证券期货行业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期货行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是使经营者普遍受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增强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性的重要措施。不正当交易行为是证券期货市场一些风险隐患产生的重要内在原因之一。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助于培育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文化。所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依照统一部署,扎实有序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自查自纠,使广大市场参与者普遍受到教育,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观念;使经营者的错误行为得到纠正,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使经营者的内控制度机制得以建立健全,形成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一)自查与自纠相结合。既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我检查,找准存在的问题,又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加以纠正。

(二)自查自纠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把检查不正当交易行为纳入各单位内部稽核、审计、合规监察、督察等日常监督工作中去,充分利用内部日常监督工作的经验和成果,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自查自纠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机制建设相结合。将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要求作为公司内控机制、权力制衡和员工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写入各单位的内部制度,逐步建立起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全面摸底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单位 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主要环节和表现形式,对所涉及的岗位、人员、资金等要认真理清情况,查找突出问题,重点解决损害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等问题。

(五)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这三项工作要同步进行,整体推进,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不能机械地划分为不同阶段。

(六)自查自纠与其他工作相结合。既要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又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还要针对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提出建立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议和措施。要把自查自纠与生产经营结合起来,做到“两促进、两不误”。

三、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和组织要求

(一)时间要求。从2006年4月到2006年12月,各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二)组织要求。各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法定代表人任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提出工作方案,按照以下分工报送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并接受其监督检查。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凡已经设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已向辖区证监局报送工作方案的单位不再报送工作方案。1.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提出工作方案报本单位注册地所在辖区的证监局;

2.各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工作方案报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3.各上市公司对发生在资本市场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报本公司注册地所在辖区的证监局;对发生在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按照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要求报送。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分工,加强与监管机构的联系和配合,及时按照要求报送自查自纠材料。同时,要负责组织各单位所属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等)搞好自查自纠,按照要求层层抓落实,逐级上报自查材料。

四、自查自纠工作主要环节

(一)进行宣传动员:原则上用3个半月时间,从4月-7月15日左右,4月,证监会已经统一部署和开始学习和宣传。

1.要结合实际,制定组织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对本辖区、本部门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做出具体安排。要进一步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到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胡锦涛、温家宝 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教育。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广泛开展宣传,积极为自查自纠活动创造良好空间,使自查自纠过程成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教育过程,成为一次自我查找突出问题、纠正错误的过程。

(二)调查摸底环节:原则上用半个月时间,从7月16日至7月31日。

从4月开始,很多单位已经配合监管部门做了大量调查摸底工作。各单位内部还要进一步调查摸底,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部门、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为下一阶段有针对性地查找问题奠定基础。

(三)查找突出问题:原则上用3个月时间,从8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单位要通过运用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方式方法,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按照中央要求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以下问题:

1.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4.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结合行业实际,各单位要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查找: 证券公司要重点查找,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开展以来,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等问题;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向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员工、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大额好处费问题;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为了拉项目,违规向发行人及有关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大额顾问费、公关费等费用问题。

上市公司要重点查找,在上市公司并购或重组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收购人或重组方支付的财物或者通过费用报销等其他方式收取财物问题;发行过程中向承销商、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等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支付费用或输送其他利益或收取不正当利益问题;向发行证券所必须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支付无真实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问题。在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中,公司相关人员将资产管理资金和收益存入个人账户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账户、账外暗中收取不正 当利益等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重点查找,为使基金代销机构扩大对基金的销售规模,向基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等问题;基金直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大额好处费问题。

期货经纪公司要重点查找,为做大交易量,将向机构客户返还的佣金或手续费账外暗中支付给机构客户负责交易的个人问题。

证券服务机构(含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重点查找,为争取中介业务,向服务对象账外暗中支付回扣或输送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个人收受合同外的额外费用或其他利益问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要重点查找,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账外暗中支付的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问题。

在工作步骤上,各单位应采取业务部门或人员自查、内部审计等监督人员复查(复查面不少于1/3)、单位领导成员审查(审查面不低于1/3)等工作步骤,保证对照检查取得实效。

(四)分类做出处理:原则上用1个月时间,从11月1日至11月30日。

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对属于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 的,各单位要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做出相应处理;对不属于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处理工作;对涉嫌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或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告监管机构。

(五)认真搞好整改:原则上用1个月时间,从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要与监管机构密切沟通,紧密配合,积极整改。

1.制定整改措施。各单位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本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2.扎实进行整改。各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的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做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对个别问题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提出时限要求。

3.巩固成果。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形成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六)评估验收: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2007年1月5日之前,要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评估验收。

五、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 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采取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大力配合监管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及时向相应的监管机构上报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生的重大事项。

要严格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按照监管机构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各环节都要出具书面报告,各单位责任人要签字负责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于2007年1月5日之前按要求报送相应的监管机构,记入各单位诚信档案备案。

中国证监会将派出督查组,深入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督促检查。对自查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将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响大的,必要时将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将批评教育,限期纠正。

附件:证券期货行业自查提纲

附件

证券期货行业自查提纲

一、证券公司

自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内部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 9 机制及其落实情况。

(二)证券经纪业务

1.向投资者收取的佣金是否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示?是否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如有,请说明给予方式、给予标准或金额。

2.是否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如有,请说明给予方式、给予标准或金额。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协议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如有,请说明支付方式、支付金额以及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投资银行业务

1.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有关人员从事投行业务时,是否在协议中明示有关收费金额?是否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金额。

2.证券公司是否账外暗中向发行人、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特别是支付无真实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金额。

(五)其他需要自查并说明的事项,如是否以”老鼠仓”等形式,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利益输送等。

二、期货经纪公司

自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内部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机制及其落实情况。

(二)经纪业务

1.是否存在未经协议向本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支付佣金?如有,请说明具体的方式和金额。

2.是否将机构客户的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如有,请说明方式和金额。

(三)其他需要自查并说明的事项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自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内部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机制及其落实情况。

(二)基金销售业务

1.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给代销机构的所有现金费用是否在代销协议中明示。

2.代销机构收取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的各项现金费用是否依据代销协议如实开具合法的商业凭证。

3.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向代销机构的有关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4.以直销形式销售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给予投资机构 的费用优惠是否在销售协议中明示。

5.以直销形式销售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向投资机构的有关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6.基金管理公司对于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费率水平以及各项销售费用的列支是否有明确、清晰的授权制度。

7.基金管理公司所有的销售费用(包括支付的佣金、回扣)列支是如何入账的,是否纳入公司内部稽核范围。

(三)其他需要自查并说明的事项

四、上市公司

自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内部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机制及其落实情况。

(二)证券发行

1.向承销机构、保荐机构及有关人员支付的财物是否在保荐协议、承销协议等合同中明示?是否在合同之外向承销机构、保荐机构及有关人员支付财物?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和金额。

2.发行人及有关人员是否账外暗中收取承销机构、保荐机构、有关中介机构向其支付的财物?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和金额。

3.是否向发行证券所必须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支付无真实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金额。

(三)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资产管理

1.资产管理协议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与证券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收取利益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和金额。

2.是否将资产管理资金和收益存入个人账户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账户?上市公司有关人员是否账外暗中收取了财物?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金额。

(四)上市公司重组并购业务活动

在上市公司收购或资产重组中,公司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收取收购人或重组方支付的财物?公司是否向收购人或重组方支付财物?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和金额。

(五)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审计等服务时,公司以及相关人员是否账外暗中收受或给予财物?

(六)其他需要自查并说明的事项

五、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等)

自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和有关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上述机构和有关客户支付的财物是否在业务合同中明示?是否在合同之外收取上述机构和客户的财物?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和金额。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账外暗中向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给予财物?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和金额。

(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是否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账外暗中支付的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和金额。

(四)其他需要自查并说明的事项

说明: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6.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六

宁教计„2009‟29号

关于开展教育惠民政策资金自查自纠 重点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市惠民政策督查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展惠民惠农政策资金自查自纠、重点督查工作的通知》(宁惠查„2009‟2号)和2009年全市纠风工作任务部署,为确保中央、省和我市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对教育惠民政策资金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1、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

2、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宿舍建设工程。

二、工作目标

1、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为原则,着重对中央、省和我市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重点督查。

2、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督查,找准教育惠民政策执行过程中存 1

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使教育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三、检查时限

2008年、2009年中央、省以及我市教育惠民政策资金落实情况。

四、检查内容

(一)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

1、年初预算和执行情况;

2、按规定设立特设专户情况;

3、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情况;

4、按有关政策落实配套资金情况;

5、截留、虚报冒领财政资金情况;

6、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①按《中小学会计制度》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情况;

②挪用财政资金情况;

③挤占财政资金情况(用于行政经费支出、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用于偿还债务等情况);

④用于义务教育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情况;

⑤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财产是否有登记造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是否有政府采购;

⑥虚列支出情况。

(二)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宿舍建设工程

1、工程项目预算、决算、验收情况

2、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①严格项目管理,是否擅自更改项目功能和面积情况; ②项目竣工情况;

③项目验收合格情况。

3、资金管理及到位情况

①建立健全中小学寄宿制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机制情况; ②县(市、区)财政按投资计划足额配套资金情况;

③寄宿制补助资金进入专户,单独设账,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情况;

④及时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进度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①领导重视,部门协调情况;

②建设项目按照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材料齐全情况; ③建设项目按规定对基建档案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9月20日—10月15日)。各县(市、区)要按照检查项目和内容,认真负责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并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含附件

1、附件2)上报市教育局计财科,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到ndjck2915661@126.com。

(二)重点督查(10月16日-11月15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对下属学校的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可采取听取被检查单位有关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的汇报,收集检查汇报材料,实地查阅相关政策文件、资料、账册,接受群众举报、进村入户走访群众等方式开展重点检查,要对所检查单位的惠民资金的拨付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全面掌握到位惠民资金的种类、数额和发放标准以及使用情况。实地检查结束后,要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同时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并于11月15日前将重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教育局计财科,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到ndjck2915661@126.com。

(三)总结整改(11月16日—12月5日)。各县(市、区)通过检查重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办法,并于12月5日前将总结情况上报市教育局计财科,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到ndjck2915661@126.com。

市惠民政策督查工作小组将会同市政府纠风办对各县(市、区)开展自查和重点督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把督查结果作为年终有关考评的依据之一。

附件1:2008、2009年教育惠民专项资金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

附件2:2008、2009年教育惠民专项资金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宿舍建设工程)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惠民 自查 资金通知

7.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七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我国科技新闻工作者科技新闻作品的创作热情,提高科技新闻作品的传播力,推动我国科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于2016年开展“光明杯”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评选活动。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作品申报范围和条件

1.本届参评作品系2011-2015年公开发表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体上的科技新闻作品、科技新闻栏目。具体如下:

【1】报纸、通讯社科技新闻作品:(1)消息类(2)评论类(3)通讯类(4)系列(连续、组合)报道类

【2】广播电台、电视台科技新闻作品:(1)消息类(2)评论类(3)新闻专题类(4)系列(连续、组合)报道类(5)新闻访谈节目类(6)新闻现场直播类

【3】新媒体科技新闻作品:(1)评论类(2)新闻专题类(3)新闻访谈类(4)科技新闻文章、微视频

【4】综合类:(1)科技新闻摄影(2)科技新闻专栏(3)其他

2.参评作品的内容须客观真实,具备科学性,同时要求主题鲜明,形式新颖,文字生动,通俗易懂,传播效果好。

3.导向正确,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产生相应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系列作品可整体参评,也可以其中一种单独参评,但必须另文介绍整套作品概况。

二、推荐渠道与办法

1.中国科技新闻学会单位会员或专业委员会推荐。

2.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传媒组织或机构推荐。

3.科技传播专家(正高职称)5名以上联名推荐。

4.通过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网自荐(5名以上正高职称科技传播专家评价意见)。

推荐采取单位推荐、专家推荐和网络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应根据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的评选条件,做好推荐工作,并由申报人本单位写明申报意见,加盖公章。单位推荐参评作品限1-3篇,个人自荐参评作品限1篇。

三、评选机构

1.中国科技新闻学会聘请科技传媒及相关研究领域的科技新闻传播专家、科技管理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3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

2.评委采取轮换制和回避制。

四、评选程序

1.由评审专家以通讯(如通过网络)评审的方式对参评者进行初评,并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依据得分高低,进入复评。

2.复审采取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进行。实到评委须达到全体评委三分之二的人数,方能召开评审会。

3.评委会在认真审阅推荐材料并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科技传播奖获奖作品。获奖作品须达到实到评委三分之二的票数。

4.获奖作品名单在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五、奖励

由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于2016年择机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金。

六、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1.《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推荐表》一式10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9份。

2.附件材料2套,包括候选作品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参评作品复印件。

3.打印或复印一律用A4纸。

4.所有参评材料须制成一张光盘(内含每位参评者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一张),与文字材料一起报送。光盘外包装盒上务必写上参评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存入光盘文件的格式如下:照片JPEG格式、文字WORD格式、广播(音频)WMA格式、电视(视频)WMV格式。

5.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享有无偿使用科技传播奖获奖作品所有参评材料的权利(含获奖者照片及作品)。

6.评选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科技新闻学会。

7.评选活动不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推荐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6年8月30日。有关报送材料(附件)下载请登录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网站:www.csstj.org.cn

七、联系方式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科技传播奖奖励办公室

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471-473室

邮编:100045

联系人:李松纬

联系电话:010-68598472、68598031(兼传真)

邮箱:kjxw@sina.com

附件:

1.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科技传播奖奖励办法(修订)

2.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推荐表

3.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专家推荐表

4.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系列(连续、组合)作品目录

5.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报送材料一览表

8.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八

一、充分认识开展关心关爱农民工活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是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我区实现“两个建成”奋斗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选择有效载体,用真心、付真情组织开展各类关爱活动,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广大农民工平平安安回家过年,节后高高兴兴外出务工,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督查工作

春节前,自治区派出四个督查组到全区各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力度,确保农民工欠薪案件在春节前一个星期内解决,让农民工足额领到工资回家过年。

三、认真组织农民工安全返乡过节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温暖农民工回家路”活动,使广大农民工安全回家过春节。各级驻外劳务机构要主动协调,帮助农民工提前买好车票,并教育农民工不乘坐“黑车”、超载车。农民工人数多且输入地集中的地方,可组织包车接回。近年来,每年春节前有超过10万农民工从广东骑摩托车回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加强与广东警方的协调,在返乡摩托车经过我区的主要路段加强交通管理,防止发生恶性交通事故。与广东接壤的梧州等市要组织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交通运输、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在粤桂交界处开设迎接我区农民工平安回家服务站,引领农民工进站休息,送上热姜水、热粥,提醒注意行车安全,让他们一回到我区境内就感受到家的温暖。服务站要配有医生和常用药品、摩托车维修点,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广泛开展走访、慰问农民工活动

春节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农民工家中走访慰问,与农民工交朋友,深切体察农民工疾苦,细心倾听农民工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乡镇要召开一次农民工代表座谈会,了解当地农民工外出务工情况,发挥农民工骨干力量的作用,引导更多农民工到优质企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减少劳动权益被侵害案件的发生。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态势,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为我区企业用工提供支撑。要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完善并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各级各部门的走访调研活动,还要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规划纲要(2013—2020)〉的通知》(桂办发〔2013〕24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持续推进“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3〕25号)精神,广泛听取农民工对开展“清洁乡村”活动的意见建议,广泛调动农民工建设美好家乡的热情,为深入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提供决策参考。

五、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活动

各地要利用春节期间农民工普遍返乡的有利时机,了解掌握农民工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将更多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覆盖范围。要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预防因平时积累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等矛盾问题在春节期间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案件。

六、大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9.关于开展在建项目安全自查的通知 篇九

沈阳铁建、工建集团:

按照王凡副局长要求,自即日起至5月31日止,由集团主管副总带队,对本集团所有在建施工项目进行全面质量安全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5月11—31日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内业资料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施工日志,进场原材料台帐、检测报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教案、试卷),作业指导书,三级安全技术交底,进场车辆审批情况、吊车年检手续、塔吊到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手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脚手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情况等。

(二)施工现场

1.脚手架安全检查:按《建设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要求,严格落实脚手架检查验收工作。基础是否牢固,横杆、纵杆、步距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扫地杆、剪刀撑、斜撑是否按规定设臵,对接、搭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连墙件安设是否符合要求,脚手板是否满铺、端头是否绑扎牢固,脚手架上是否摆放重物,斜道设臵是否规范,护栏高度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严格按国务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吊车支脚是否规范,进车辆和操作人员是否与审批车辆和人员一致,驾驶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现场是否由专人指挥。

3.消防安全检查:按中国铁路总公司防火办下发的《关于开展全路夏季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铁防火电„2017‟9号)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检查生产、生活区用电是否规范、电线是否老化、是否存在私拉乱接、是否存在超负荷用电,作业人员是否使用电褥子,是否在宿舍内吸烟,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1211”防火制度(1把焊枪2个人,1个灭火器1个接焊渣水盆)是否落实。

4.营业线施工安全:是否按规定设臵防护员、防护员是否持证上岗、防护备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执行“双报告”“三方控”制度,防护员是否按规定着装、防护员是否兼做其他工作、防护员站位是否符合文件要求,作业人员着装情况,是否执行1机1人防护制度,是否存在提前上道和扩大施工准备范围情况,作业人员下道距离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施工负责人是否在现场、施工负责人是否与施工计划上的人员一致,封锁施工各种标识牌是否按规定要求设臵,开通前是否对设备进行检查、设备质量是否达标,施工现场是否做到工完料净场清,方便门是否派专人看守等内容。

5.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阳台边,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路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防护设施是否安设到位,基坑防护是否到位施工现场与营业线是否实行硬隔离措施。

三、几点要求

1.集团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好此次在建工程施工安全自查活动。

2.集团公司对检查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问题要督促整改,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明确时限,建立问题库。

3.集团公司将检查情况于6月1日前报建设处(局网30邮箱)。

附:问题库样式

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问题库.xls

建设管理处 2017年5月10日

检查情况汇报样式

建设处:

按照建设处“关于开展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自查的通知”要求,沈阳铁建集团成立由主管副总任组长的检查组,对××××在建工程项目(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列出来)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各类问题××件,其中安全问题××件,质量问题××,消防安全问题××件,……,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检查组情况

二、检查发现问题

10.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十

集团公司属各级党组织、各分公司:

为深入推动集团公司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形成具有集团公司特色的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经验,根据《西藏交通集团公司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要求,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决定于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对集团公司开展民族团结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抽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抽查时间

10月1日 —— 11月30日

二、自查抽查内容

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情况;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信息和创建活动记录。重点看创建活动氛围,创建活动大事记、工作总结、活动图片等;

民族团结创建基本知识掌握情况

三、申报验收程序

填写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申报表;

民族团结模范集体XX年创建大事记、工作总结;

集团公司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并组织验收。

四、几点要求

集团公司各党组织、分公司要以党组织为牵头单位,所辖科室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上报集体,按照要求填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申报表》,模范集体按照不高于60%的比例要求上报,并准备好书面相关材料及相关档案资料,真实反映本支部、本部门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届时集团公司创建办将进行抽查。

11.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十一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推动情况,包括出台政策、召开会议、财政投入、专项行动、督导检查等;改善教育条件情况,包括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用餐需求、交通需求等;加强教育管理情况,包括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学籍管理、控辍保学,心理健康、法制安全教育,以及家校联动等;构建关爱服务机制情况,包括支持家庭教育、社区关爱服务、社会关爱活动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考虑和建议。

农村中小学校自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是否建立寄宿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工作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法制安全教育”“是否开展结对帮扶”“是否注重家校联动”等五项。

教育部强调,各地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密组织,深入开展自查。各省(区、市)要在自查基础上,于10月中旬之前在行政区域内集中开展一次留守儿童工作专项督查。同时,各地要全面排查留守儿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方案,推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将各项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去年全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37.5%

《中国青年报》消息 教育部网站近日公布的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 824所,比上年增加36所;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 559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7.5%,比上年提高3%。

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幼儿园20.99万所,比上年增加1.13万所,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5%,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5.4万所,比上年减少1.23万所,义务教育阶段共招生3 106.25万人,在校生1.38亿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2.6%;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学校2.57万所,比上年减少548所,毛入学率86.5%,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显示,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共1 294.73万人,农村留守儿童共2 075.42万人。而在2013年,这两项数字分别为1 277.17万和2 126.75万。在民办教育方面,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5.52万所,比上年增加0.63万所,招生1 563.84万人,比上年增加69.32万人。

公报表示,去年,教育系统紧抓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两大任务,在“破解”一些人民群众关切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取得了新成效,在培养学生成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新成绩。

武汉规定中小学校长同一学校任职不超过10年

新华网消息 武汉市公办初中、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每届3年至5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记者近日从武汉市教育局获悉,从即日起,不仅校长、副校长需要交流轮岗,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也要交流轮岗。

武汉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同一学校每次交流的校长、副校长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班子成员总数的30%。校长、老师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12.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十二

为了鼓励我国科技新闻工作者科技新闻作品的创作热情,提高科技新闻作品的传播力,推动我国科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于2016年开展“光明杯”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评选活动。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作品申报范围和条件

1. 本届参评作品系2011-2015年公开发表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体上的科技新闻作品、科技新闻栏目。具体如下:

【1】报纸、通讯社科技新闻作品:(1)消息类(2)评论类(3)通讯类(4)系列(连续、组合)报道类

【2】广播电台、电视台科技新闻作品:(1)消息类(2)评论类(3)新闻专题类(4)系列(连续、组合)报道类(5)新闻访谈节目类(6)新闻现场直播类

【3】新媒体科技新闻作品:(1)评论类(2)新闻专题类(3)新闻访谈类(4)科技新闻文章、微视频

【4】综合类:(1)科技新闻摄影(2)科技新闻专栏(3)其他

2. 参评作品的内容须客观真实,具备科学性,同时要求主题鲜明,形式新颖,文字生动,通俗易懂,传播效果好。

3. 导向正确,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产生相应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 系列作品可整体参评,也可以其中一种单独参评,但必须另文介绍整套作品概况。

二、推荐渠道与办法

1.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单位会员或专业委员会推荐。

2.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传媒组织或机构推荐。

3. 科技传播专家(正高职称)5名以上联名推荐。

4. 通过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网自荐(5名以上正高职称科技传播专家评价意见)。

推荐采取单位推荐、专家推荐和网络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应根据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的评选条件,做好推荐工作,并由申报人本单位写明申报意见,加盖公章。单位推荐参评作品限1-3篇,个人自荐参评作品限1篇。

三、评选机构

1.中国科技新闻学会聘请科技传媒及相关研究领域的科技新闻传播专家、科技管理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3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

2. 评委采取轮换制和回避制。

四、评选程序

1. 由评审专家以通讯(如通过网络)评审的方式对参评者进行初评,并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依据得分高低,进入复评。

2. 复审采取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进行。实到评委须达到全体评委三分之二的人数,方能召开评审会。

3. 评委会在认真审阅推荐材料并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科技传播奖获奖作品。获奖作品须达到实到评委三分之二的票数。

4. 获奖作品名单在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五、奖励

由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于2016年择机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金。

六、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1.《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推荐表》一式10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9份。

2. 附件材料2套,包括候选作品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参评作品复印件。

3. 打印或复印一律用A4纸。

4. 所有参评材料须制成一张光盘(内含每位参评者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一张),与文字材料一起报送。光盘外包装盒上务必写上参评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存入光盘文件的格式如下:照片JPEG格式、文字WORD格式、广播(音频)WMA格式、电视(视频)WMV格式。

5.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享有无偿使用科技传播奖获奖作品所有参评材料的权利(含获奖者照片及作品)。

6. 评选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科技新闻学会。

7. 评选活动不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推荐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6年8月30日。有关报送材料(附件)下载请登录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网站:www.csstj.org.cn

七、联系方式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科技传播奖奖励办公室

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471-473室

邮编:100045

联系人:李松纬

联系电话:010-68598472、68598031(兼传真)

邮箱:kjxw@sina.com

附件:

1.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科技传播奖奖励办法(修订)

2. 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推荐表

3. 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专家推荐表

4. 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系列(连续、组合)作品目录

5. 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报送材料一览表

13.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十三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实现纳税人自我修正涉税问题,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特开展纳税人涉税风险自查工作,请见到此通知的纳税人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关于本次在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1.本次排查的属期为2011年1月-2014年9月。

2.开展自查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17日。3.自查结果于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17日期间通过神州浩天申报接收系统随申报上传。(纯所得税户,2015年1月征期上传)

4.上传内容及操作说明:(1)随告知提示下载相应文件

(2)进入申报界面,打开《自查结果统计表》,如果下载的文件中包含dat文件或zap文件,点【导入】,选择已下载的dat文件或zap文件,确定导入;如果下载的文件中不包含dat文件或zap文件,直接填写《自查结果统计表》

(3)填完《自查结果统计表》后,点击【导出】

(4)点上传文件,选择需要上传的《自查报告》和其他附件(5)选择导出路径,完成导出,生成结果回收文件

(6)2014年11月申报时,申报系统会有回收提示,上传之前生成的回收文件即可,上传其他格式的文件一律无效 5.自查报告采取问答式,无问题的项目须填写“无问题”,有问题的项目须具体填写涉及的金额、税额及问题描述。

6.通过梳理涉税风险提示要点,发现当期问题的随申报进行相应调整;发现以前属期问题的,在2014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前往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开具《纳税评估、税务核查、税务稽查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传递单》后,在申报大厅办理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等业务。

14.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篇十四

关于“减负”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青教基【2013】2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能力,推动我乡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我校继续坚持以“让社会满意,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成才”为办学目标,成立了专项督查组,并对照《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专项督查自查表》有关考核内容,逐条进行了自我评定,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自查报告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我校创建于1976年,是一所公办中心寄宿制小学。目前全校共有3个年级4个教学班,在校生共181人,教职工21人,其中包括17名专任教师与4名支教教师,学历达标率100%。目前学校实行双语教学模式,共开设有藏文、汉语、数学、英语、科学、计算机、美术、音乐、体育、思想品德共10门课程,力求通过最合理的课程设置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出与时俱进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二、招生与分班情况

我校自建校以来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始终坚持以“让社会满意,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成才”为办学目标推行素质教育。为保证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平等的享有入学的权利,我校在招生过程中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从未提前招生、从未以任何招生考试或竞赛名义招生,更未将“奥数”同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学生入校之后不举行任何形式的分班考试,而是根据学生入学报

到的先后次序进行分班,不设立“实验班”“特优班”和其他变相重点班。一切入学分班程序都由校长亲自把关,接受广大学生家长的监督。

三、办学理念与日常管理

1、“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我们的理念

我们学校多年来教学质量一直过硬,这也使得我们有更多的空间探索如何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问题。“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就是把我们管理者和教师的目光从语数英学科教学成绩上看过去,合理安排课程设置,看到音乐、体育、美术、思想品德、科学、计算机等学科的重要性,努力保证这些所谓“副”科的教学质量。“多把尺子量人,多种称号奖人”的多元评价方式让学生在成长的黄金时期多方面得到发展。与之配套的教师综合考评杠杆,让老师们把教育教学的关注点、着力点放在了如何让学生全面发展上。现在我们各学科活动定期开展,各项艺体特长以兴趣小组的形式坚持每天一小时训练。多彩的校园活动丰富了学生的生活,使得校园文化更加蓬勃、生动。

2、精细化、人文化、条块结合——我们的管理

精细化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关键。我们实行教干包靠年级制、年级主任负责制和备课组长责任制,使管理和教学两大系统分工明确。每年级由一名一线教师任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日常事务的管理。学校每天有3名教干和科室人员值班,保证学生学习之外的日常生活。宿舍管理上严格作息时间,每天晚上9点——次日早上6点熄灯,午休时间为中午1点——2点,充分保证了小学生10个小时的睡眠时间;此外,要求每名学生每天按时参加早操和课间操,每天的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通过这样的计划安排不仅使教师同时也让学生明白健康与学习同等重要。

3、“抓课堂教学、抓教师素质、抓作业量监控”——我们的方法我校始终以课堂教学为重点,以教师素质为基本,以作业量监控为手段,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学的主体在教师,根据小学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特点,我们一直把教师课堂教学水平的提高作为教学教研工作的重点,以“和谐、高效”为目的,坚决反对以课后增大作业量或者占用自习课补课为提高教学质量为手段。为了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我校教务处成立了督察小组,由各个教研组组长对各年级各班各科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

1、2年级各科除布置适量读背作业外,不得布置任何书面形式的作业;3年级各科作业总量不得超过30分钟;任何教师不得无故占用自习课时间进行补课;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对于超量布置作业的教师要提出警告,严重违反者扣除奖金的20%。这一体制的成功推行,不仅有效地提高了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最重要的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课业负担。

四、自查自评,查找缺失

学校发展需要自省,通过对我校“减负”工作进行自查,我们发现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确实突出存在着一批问题:

1、占用“副”课的现象并未杜绝

部分教师思想上不够先进,仍然认为“主”课才是提升教学质量的唯一体现,为了赶进度未经教务处允许私自调课或直接占用音乐、美术、体育、计算机等课程进行补课。对此学校已制定方案,对于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调课或占用“副”课的教师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2、考试频率过高

目前我校实施的考试制度为每月1考,期中期末考试并行。一个学期所有考试共有6次之多,对此我校督导组已严令教务处对考试制度进行整改,禁止各科教师私自组织学生进行测验或按照成绩排名,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专项督查自查表》的规定集体安排考试。

总之,学校通过抓日常管理,抓教学质量,监控作业量,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课业负担,提高了教学质量。我们将以本次“减负”活动的开展为契机不断地自查自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如既往地努力拼搏、开拓创新,科学发展,为学生营造轻松、快乐、向上的生活与学习环境,让每位学生都能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江西沟乡民族寄宿制小学

上一篇:那一刻我哭了初中作文下一篇:初中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方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