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公司简介范文

2025-01-10

银行贷款公司简介范文(精选10篇)

1.银行贷款公司简介范文 篇一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须知

1.利息划扣时间

借款学生于毕业后下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利息结算日为每12月20日,请于利息结算日前15天将利息足额存入建行帐户中,因代理行建行每年要扣除年卡费及小额帐户管理费,请借款学生在存入利息时多存入50元左右,以免因银行扣除两种费用后帐户余额不足而导致利息划扣失败,造成违约行为。

2.本金偿还时间及提前还款 借款本金偿还日期按合同规定时间偿还,也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办理时间和程序如下:①时间:1-10月(2月、8月除外)的1-10日。②程序:借款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提交申请后,由借款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存入学校指定的帐户中,同时将银行填写的《现金缴款单》第二联交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还款学生开具《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单》,还款程序结束。

3.展期办理

如因继续深造不能按时还款,请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同时提供《录取通知书》、个人办理展期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展期手续。

4.贷款学生网上查询系统

如果借款学生不清楚自己的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可登陆贷款学生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并在借款学生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直接通过系统申请变更信息并及时通知学校。系统登陆地址如下:

教科网:http://210.40.68.7/Dkmis_web/

公网(电信):http://222.85.179.36:8080/Dkmis_web/

5.贷款帐户注意事项

借款学生在归还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全部贷款本息前,应妥善保管学校统一办理的专门用于贷款的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得注销账户,否则造成相关损失一律由借款学生承......

担。如贷款帐户信息有变动,请及时、主动与学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得联系。另外,如借款学生贷款帐户初始密码未进行变更,仍是银行的原始密码,银行将无法从你的银行卡........................................中划扣利息,请未进行密码变更的学生必须于离校前进行密码更改,以免影响年末还本付息。.........................................

6.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者,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违约行为将通过《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直接载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所有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均可查看,各金融机构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连续违约90天,任何银行都不会为其办理购房、买车等金融业务和出国签证;情节严重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银行将定期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约者将出国无门,创业贷款无望,就业危机巨大,直接影响到其今后的生存和发展。

7.特别提醒

(1)关注贷款利率变化,及时调整还款数额。如借款学生因遗忘等原因未按时还款,请及时补还,以免多付利息且造成违约。

(2)如您的工作单位或联系电话、地址有变,请及时联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所在学院,以便及时提醒还款。

8.咨询方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851-6702372;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社会咨询服务站:0851-6701466。

贵州师范大学

2011年5月

2.银行贷款公司简介范文 篇二

一、银行贷款优势论

一种观点认为贷款具有优势, 即所谓的“银行贷款优势论”, 按照这种观点, 当最终借款人和最终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时, 任何最终债权人都面临“代理人问题”。由于银行贷款能够减少信息处理的费用, 降低监管企业的成本, 具有可以灵活、重复的贷款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 而且贷款银行能够有效的处理信息和监管企业, 降低代理人费用, 因此, 银行贷款比公司债券更适合于企业债务性融资的要求。

二、公司债券优势论

另一种观点, 即所谓“公司债券优势论”, 认为发行公司债券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原因主要有:第一, 能够降低公司债务成本。公司债券的成本主要是利率, 包括无风险利率以及由系统性风险、公司特有的风险和对信息不对称的补偿等决定的内容。对于规模较大, 声望较高、业绩好和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来说, 通过发行公司债券, 能够从资本市场上筹集到成本较低的资金。Cantillo和Wright (2000) 经过统计发现, 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是决定其选择银行贷款还是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重要的因素。第二, 具有价格信号作用。公司债券定价包含了比银行贷款更为复杂的的市场内容, 从均衡的市场价格反馈回来的信息能够帮助公司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相反, 单纯的银行体系下没有市场价格信号, 融资的实际成本可能大大偏离真正的风险调整后的成本, 使风险高的项目贷到相对低利率的贷款 (Rajan和Zingles, 2001) 。而公司债券具有独特的价格信号功能, 能够更好的进行资源配置, 使资金以最小的成本流向所需公司。第三, 降低参与者的金融风险。当不存在债券市场时, 金融市场的利率结构不是市场化的, 很难发展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 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就没有相应的工具来管理金融风险。Hakansson (1999) 提出, 持有长期负债的专业金融机构, 如人寿保险、养老基金, 发现没有办法买到长期资产来同长期负债相匹配时, 存在金融风险。第四, 受货币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银行贷款受到货币政策的明显影响。当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时, 银行贷款随即处于收紧状态。在这种宏观环境下, 如果企业过多的利用银行贷款, 其经营活动就将因银根收紧而处于资金紧张状态。与此不同, 公司债券的融资面向金融市场, 其资金由广大投资者提供, 即便在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条件下, 企业也能够从金融市场中获得发债资金 (所不同的是可能利率较高) , 因此, 利用公司债券融资受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小。

三、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的选择理论

除了以上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也有学者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研究, 提出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的对比优势不是一成不变的, 对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的优势是不一样的, 因此, 应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情况, 选择不同的借债模式。此即所谓的“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的选择理论”。

从微观上看, 公司对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的选择, 是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利用市场信号来优化融资行为两者之间进行比较的。Boot和Thankor (1997) 的研究发现, 如果“资产替代”的“道德风险”严重, 则公司倾向于选择银行贷款来增强监督;当“道德风险”很低时, 公司可以更多的向债券市场借债以利用价格信息优势。

从宏观上讲, 在公司债券市场比较成熟的条件下, 其一, 借款方和投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 从而使公众投资者能够方便的低成本的获得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 投资银行也能够将信息标准化的传递;其二, 规模较大、声望较高、盈利业绩强和有稳定现金流的公司能够承受发债成本, 并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同时, 这些公司的特有风险较低又降低了违约率, 因此, 能够有效利用债券市场的资金供给;其三, 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 如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 对公司债券品种有特有偏好, 能够提供有效的资金需求。因此, 从经济发展和企业融资方式对比来看, 发展中国家更适宜以银行贷款为主, 发达国家则适应市场为主的金融体系 (王一萱, 2004) 。

四、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

如果对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进行具体的比较分析, 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见表1) :

此外, 在公司债市场与商业银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上, 其总体经济背景及信息不对称程度也完全不同, 在表2中, 本文对这两种市场的发展环境作了比较。

从表1和表2中不难看出, 对于公司进行长期持续性大规模的债券融资而言, 公司债券更具有吸引力, 相反, 对于小规模的非经常性债券融资而言, 应倾向于选择银行贷款。在融资安排上,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适合于进行建设规模大、建设期长的固定资产投资, 而银行贷款更适宜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和短期投资项目。

但是, 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必须对公司实行有效的资金管理。由于公司进行的长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带来的现金流不可避免的处于不规律、不稳定的状态, 这与公司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债券期限是不匹配的, 如果公司不能利用策略性投资或短期借款的方式进行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公司就不能利用公司债券的长期融资的优势。因此, 与银行贷款相比, 发行公司债券在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要求要严格得多。

五、公司债券的优劣势分析

(一) 资金成本低

一是利率本身一般比银行贷款低;二是从付息方式上说, 公司债券一般一年付一次息, 或者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而银行贷款通常一个季度支付一次利息, 复利也相应增加了成本。

(二) 规模大

公司债券是一种集约性融资工具, 其主要优势是能够大规模融资。这主要是因为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是分散的, 而银行贷款的提供者是单一的, 公司债券可以通过众多的投资者分散信用风险, 而银行贷款则做不到。

(三) 期限长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 其显著特征就是期限较长。例如, 近年中国发行的公司债券年限大部分在十年以上, 个别达到30年, 这是银行贷款所不能比拟的。

(四) 资产流动性强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 是一种标准化资产, 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OTC) 进行交易, 这是银行贷款不能做到的。

(五) 资金供应者广泛

公司债券基金的供应者非常广泛, 既有社会公众个人, 也有机构投资者,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等;而银行贷款资金的提供者只能是商业银行。

另一方面, 与银行贷款相比, 运用公司债券融资也有其不利的方面, 主要表现在:一是本息偿还更具刚性;二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严格;三是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严格, 有较强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发行手续较为复杂, 一般需要获得监管部门许可 (审批、核准或者注册) 。

综上, 同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相比, 公司债券市场的出现和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与政府的隐性关系。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 政府往往为银行兜底, 这导致银行往往不关注其资产质量, 很容易的积累大量的坏账。在公司债券市场, 公司债一旦违约, 该公司可能面临破产的巨大风险;二是银行是高杠杆的企业, 同样的信贷规模, 他们所面临的风险程度高于公司债券市场;三是银行体系的信贷决策者少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决策者, 因此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出现大规模的腐败行为, 影响稳定银行体系的发展和稳定。

摘要:公司债券由于其所具有的公司治理、财务杠杆、股权控制等功能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融资体系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长久以来“重股轻债”的传统观念和资本市场制度监管的缺陷使得公司债券市场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块“短板”。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虽同为债务融资工具, 但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本文分析了公司债券同银行贷款相比的优势, 以期能为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公司债券,银行贷款,比较优势

参考文献

[1]Cantillo, M.and J.Wright.How Do Firms Choose Their Lenders?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2000, 13 (1) :155-189.

[2]Boot, A.W.A.and A.V.Thako.Financial System Architecture,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1997, 10 (3) :693-733.

[3]Hakansson, N.H..The Role of a Corporate Bond Market in an Economy and in Avoiding Crises, Working Paper,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4]Rajan, R.G.and L.Zingales.Financial Systems,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Growth, 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2001, 17 (4) :467-482.

3.银行贷款公司简介范文 篇三

摘 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符合法理的内在要求。在改制过程中,银监会对改制工作实施外部监管,其中包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和退出、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的合规性监管;对改制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进行监管;对筹建工作小组的改制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对改制筹建小组主体成员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以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外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09-03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概述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含义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风险性监管以及对参与改制主体的改制活动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在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都属于新兴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关于这两者的监管法律体系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来说并不十分健全。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由银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应由银监会对其进行外部监管。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原则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在我国并无先例,也没有相似经验可供借鉴,因此银监会在进行监管时必须使用特殊的原则和方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程序和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做了相关规定。银监会对改制的外部监管首先是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监管。实行市场准入监管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主体改制为村镇银行导致市场的紊乱。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需首先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性经营要求。其次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其治理结构、内部机制、经营状况以及信誉等都需符合相关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条件后便可申请改制。银监会还应对改制的过程进行监管,对筹建工作小组的资质进行检查,并全程监督筹建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便可决定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最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功改制为村镇银行后,银监会还应对改制后的村镇银行进行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法律价值

1.安全价值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的主要意义是,保护农村主体的金融权益,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促进农村各金融主体的公平竞争,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因此银监会的外部监管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安全运行、农村主体的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秩序价值

银监会的外部监管有利于改制的有序进行。银监会依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改制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要改制为村镇银行需符合法定的条件,改制过程也要严格遵从程序要求。若无银监会的监管,改制过程中必然带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观判断及动态,这必然使得改制处于无序的状态,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经济秩序。

3.发展价值

银监会对改制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只有适格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顺利改制为村镇银行。这样可以缩小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和其他村镇银行在资本、业务等方面的差距,保证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和其他村镇银行地位的平等,使其在公平的环境下开展业务并进行竞争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益,进一步服务“三农”。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监管

(一)准入监管

为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顺利改制为村镇银行,应当首先从市场准入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经营状况和主发起人。

1.经营状况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管是对其改制为村镇银行设立的一道门槛,是防止改制的混乱,保证改制后的村镇银行能正常运作。《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很明显,《暂行规定》中对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的要求十分高,而且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达不到这些标准,因此,银监会必须协同相关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慎性监管。

2.主发起人

《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有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其实为改制设置了更高的门槛。据调查,目前基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没有意愿去自愿成为改制的主发起人。无论是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质量、风险控制、人员素质等都存有疑虑,因而增加了成为主发起人的顾虑。另外,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是为了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在银行市场之外,隔离不同市场之间的风险。但是在《暂行规定》中对主发起人的具体持股比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很有可能原持一定股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联合起来对抗作为主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银监会在对主发起人的适格问题进行审查时,还应对其作为主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进行明确规定。

(二)市场退出监管

有准入就得有退出,否则当面临市场退出时,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规范金融主体运行机制,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分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具体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但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后,其市场退出必然有所改变。有关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市场退出,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同时,银监会在阐述“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监管措施的条文中对村镇银行的市场退出问题也略微提了一下。但是,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金融机构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关商业银行的退出机制明显无法满足村镇银行的实践需要。因此,银监会应明确村镇银行的退出流程,并对村镇银行撤销条件,破产清算的方式、步骤及具体的操作办法给予详细的规定,最大限度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1]。

(三)支农服务监管

无论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从其设立之日起就是为了服务“三农”经济,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银监会必须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后的市场定位进行明确。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必须立足于县域,服务“三农”,适应并不断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满意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银监会在当地的监管分局应在当地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建立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奖励机制,使改制后的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除了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进行监管,还应将对改制的风险性监管纳入监管范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银监会必须首先确保不能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当中。银监会对改制的风险性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蕴含着非法集资的冲动。非法集资作为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对地方的社会秩序以及市场金融秩序危害极大,在我国的《刑法》、《商法》以及地方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都明确对非法集资进行了明令禁止。因此银监会必须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合法性进行审查。另外,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也应进行审查,以防止坏账、死账的出现。

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仍会面临相应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无论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其所面对的贷款对象都是农民和中小企业,而农民和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复杂,缺乏以往的信用记录和相应的抵押财产。而一些贷款者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欠贷不还,往往利用各种方式逃账、赖账,极易形成信用风险。因此,在改制前,银监会必须对小额贷款公司原先的贷款客户进行资信审查,减少改制后坏账、死账的出现。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银监会应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保证其对贷款用户资信状况的了解。另外,可广泛开展一些信用评级活动,评选出“信用乡”、“信用户”等,并建立相关的奖励机制,增强农民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意识,为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流动性风险

农业生产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十分巨大,其面临自身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危机。因此,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农民大面积拖欠贷款,那么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都会面临巨大的危机。另外,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都受到了严格的地域限制,不能跨区域开展业务,这促使流动性风险更加突出。为防范农户经营风险,提高农户还贷能力,政府应该推动有关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1]。同时,政府应加大对村镇银行的财政支持并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解决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例如:村镇银行应该享有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相似的特定税收优惠,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进行减免。

(三)操作性风险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部门设置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均有别于正式的商业银行。一般说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部门设置较为简单,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并不高。但是村镇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其有严格的部门设置,工作人员的素质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后,部门设置没有改进,工作人员的素质没有提高,那么业务操作流程便会发生错误,极易导致操作性风险的发生。在改制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该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部门设置进行重新整顿以符合村镇银行经营的需要,对工作人员也要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强调内部合规建设,防范如账外经营等案件的发生。

四、对参与改制主体的改制活动的监管

拟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准入条件,其在改制过程中还应遵从《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筹建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的监管。《暂行规定》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因此,监管机构应对筹建工作小组主体成员适格与否进行审查,其中村镇银行的发起人的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监管机构还需要对小组成员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进行检测以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监管机构还应该对筹建工作小组的改制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于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管机构应该协同筹建工作小组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清产核资工作在改制准备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这涉及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与运营状况是否具备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因此,当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完后,监管机构对其结果也应该协同筹建工作小组进行复查。

最后,银监会对于筹建工作小组提交的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该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在审查过程中,银监会应该严格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在审查完后,银监会应及时对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决定。

参考文献:

[1]薛林,卫倩倩.村镇银行金融风险及其监管初探[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5).

[2]程凯,张庆亮.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的思考[J].银行分析,2010,(6).

[3]龚毅铭.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以风险分析为视角[J].经济视角,2012,(1).

[4]江眺,谢丹婕.浅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12,(4).

[5]陈颖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思考[J].金融与法,2010,(3).

[6]郑红红,李姣.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协作及监管问题研究——以温州金融试点政策为背景[J].法制与社会,2012,(5).

4.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 篇四

近日,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答记者问,以下是答问实录:问:银监会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背景、原因和意义是什么?答: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年来,各省依据《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迅猛。小额贷款公司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个别地区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为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按照《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的意见,银监会本着积极审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对“三农”和小企业的支持,进一步落实“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宏观调控政策将发挥积极作用。问: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区别?答:一是机构性质不同,村镇银行为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二是监管部门不同,村镇银行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三是出资人不同,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四是业务范围不同,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须满足哪些条件?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条件外,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主要有: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二是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规定“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三是考虑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要求,规定“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四是考虑支农和服务当地的要求,规定“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及“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五是考虑流动性风险和抵债资产减值风险的要求,规定“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时,为什么要继续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的条件不变?答: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县域及农村信用体系的现状。现阶段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县城以下广大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本质区别在于村镇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能贷款又能存款的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以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的客观规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基金会的覆辙。三是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吸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可以引进和利用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人

才、技术、网络优势,使村镇银行从设立开始就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从而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两年多的发展实践也证明,村镇银行能够稳健发展,坚持“主发起人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问:村镇银行准入事项审批由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但为何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还要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及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的评价意见?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和村镇银行的设立。虽然村镇银行的设立事项由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但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和日常管理,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更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为保证公司治理有效、内部控制严密、经营情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确保村镇银行的组建质量和进度,《暂行规定》要求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出具评价意见。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是否受到指标限制?哪些区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优先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提出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申请。为有效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等现状,确保村镇银行支农方向不变,加强和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设立村镇银行。(End)

5.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简介 篇五

浏览次数:126 日期:2012年4月12日 09:03

我国于1986年正式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美国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是亚行成员,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亚行的成员。建立亚行的宗旨是促进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合作,特别是协助本地区发展中成员加速经济发展。

亚行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董事会和亚行管理层组成。理事会是亚行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由亚行各成员派一名理事组成。董事会是亚行总部常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批亚行的日常业务。亚行管理层是亚行业务的具体经营者,由行长、副行长和各个业务局、办公室和代表处组成。

亚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各成员认缴的股本金、从国际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从成员筹得的捐款以及业务收益等。

亚行贷款的条件

亚行贷款的具体条件,很多地方与世界银行贷款相类似。具体分普通贷款条件和特别基金贷款条件两种。

特别基金贷款,也称亚行软贷款,其资金来源是特别基金。特别基金又分为亚洲开发基金和技术援助特别基金,前者是为人均国民总产值(GNP)低于670美元(1983年价格)的低收入、且偿还能力有限的发展中成员国或地区提供的长期无息贷款;贷款期限长达40年,含10年的宽限期,每年只收1%的手续费。后者是赠款,用于技术援助,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亚行行长有权批准35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援助项目。

亚行贷款的方式

(1)项目贷款。即为某一成员国发展规划的具体项目所提供的贷款。这些项目须具备经济效益好,有利于成员国经济发展和较好的资信等条件。贷款必须经过项目确定、可行性研究、贷款谈判、签署协定等一系列工作环节。

(2)规划贷款。即对成员国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提供的资金,以便通过进口原材料、机器设备等扩大该部门的生产能力,使整个经济结构趋于合理化和现代化。

(3)开发金融机构的限额贷款,也称中间转贷,是通过成员国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贷款。

(4)综合项目贷款。即对较小的借款成员国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这些成员国项目规模均较小,借款数额不大,为便于管理将许多小项目合为一个综合项目来办理。

(5)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即为了解决亚行所提供贷款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配套资金而提供的贷款。

(6)私营部门贷款。分为直接和间接贷款两种形式。直接贷款是指有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是没有政府担保的股本投资,以及为项目的准备提供的技术援助。间接贷款主要是指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限额贷款,以及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股本投资。

(7)亚行贷款与世界银行贷款比较相类似。在贷款周期、采购要求、支付原则、偿还条件等方面和世行贷款一样。在贷款政策、贷款方向、贷款范围等方面也和世界银行贷款基本一致。区别只是全球性范围的贷款和区域性范围的贷款,它们有紧密的业务联系。在使用亚行贷款时,可以参考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做法。在借贷项目安排上,也要有利于相互协调,因为亚行贷款受世界银行的影响比较大。

对华贷款政策要求与种类

根据亚行宗旨和中国的发展方针,亚行对华业务战略要点和政策是:

(1)提高经济效率。

(2)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

(3)内陆省份的经济增长和扶贫。

亚行贷款包括普通业务和特种业务。普通贷款也称为硬贷款,期限一般为10-30年,利率一般为浮动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特种贷款也称为软贷款,期限一般为32-40年,不收取利息,但要征收1%的手续费。普通贷款占亚行贷款的70%,主要用于帮助成员国提高其经济发展水平。特种贷款是亚行的优惠贷款,只借给那些GNP和还款能力较低的发展中成员。目前,亚行对华业务只有普通资金贷款业务。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谈判的贷款,亚行已在原利差的基础上提供40个基点的永久性减免,取消先征费(亚行在贷款协定生效后,一次性按贷款总额的0.5%或1%收取项目先征费),将承诺费减低至0.15%。包括亚行在内的国际金融组织降低硬贷款成本,是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我国利用亚行贷款项目将直接从调整政策中受益。

利用亚行贷款的国内程序及转贷管理

多年来,我国在利用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计划和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重要的建设资金渠道列入了国家的投资计划进行通盘考虑和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投资规划中就包括了拟利用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家发改委负责汇总制定这些规划和项目。为了加强我国利用外资的规划和管理,国家发改委从1991年起根据我国对世行贷款的计划管理经验,对亚行贷款项目也开始实行“三年滚动计划”的管理方法。所谓“三年滚动计划”就是未来三年利用亚行贷款的备选项目规划。该计划由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充分协商后提出,再与亚行讨论取得一致,报国务院批准。这个计划每年调整一次,更换和推迟那些条件差的备选项目,增加或提前那些条件好的备选项目,以保证项目谈判的顺利进行。

同世行贷款项目一样,亚行贷款项目也要符合国内、国外两个不同的程序,即既要符合亚行贷款程序,又要按照我国的建设管理程序进行报批。从国内程序上来说,申请亚行贷款的程序与申请世行贷款的程序是完全一样的,除需列入亚行贷款“三年滚动计划”外,业主单位还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移民安置计划报告、土地使用计划等,按程序报批。

按照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目前我国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包括世行和亚行贷款)由财政部统一管理,贷款的转贷工作也由财政部统一负责。

我国与亚行的合作

我国于1986年正式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成为其第48位成

6.银行贷款公司简介范文 篇六

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按照《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的意见,银监会本着积极审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依据《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除此之外,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主要有: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二是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三是考虑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四是考虑支农和服务当地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五是考虑流动性风险和抵债资产减值风险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将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 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 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7.银行贷款公司简介范文 篇七

2013 年7 月1 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67 号) 中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 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 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 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 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这一政策点燃了民营企业家的热情, 让抱有“民营银行梦”的企业家见到了曙光。 很多民营企业家对此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甚至已经有人通过相关渠道向银监会递交了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 现有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能不能改制为 “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果可以的话, 国发[2013]67 号文件将给小额贷款公司解决只贷不存、 无以后继的难题提供了一条更好途径。

二、小额贷款公司为何期待改制为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一) 政策措施不到位, 困境依旧

自1996 年由民营资本作为主发起人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之后, 中国的国有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商行都经历了股份制改革, 但是民间资本都没有作为银行主发起人的资格。 民生银行成为唯一的既具象征性又颇具讽刺意义的民营银行。尽管国务院2005 年发布的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非公36 条) 以及2010 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间投资36 条) 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成立银行等金融机构, 但在缺乏任何实质性操作意见的情况下, 这些鼓励措施最终不了了之。从某种程度上说, 国家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是持谨慎态度的, 即使在村镇银行这些国有资本并不愿意染指的鸡肋领域, 现有的制度依然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这意味着:民间资本要设立村镇银行, 必须由作为最大股东的银行机构也就是国有银行来牵头, 否则根本无法成立, 这成为民间投资进入银行业最大的制度障碍。

(二) 发起行持股比例调整, 改制成为可能

小额贷款公司为何对改制为村镇银行没有积极性而对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感兴趣?其关键是主导权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不愿意将苦心经营的公司几乎是无偿地拱手奉送给银行机构来共享成果, 去当没有主导权的小股东。而国发[2013]67 号中规定:“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等。虽然目前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设立方案还没有出台, 但这一政策给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带来了希望。如果“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适当, “民营银行梦”就能梦想成真, 从而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无米下锅”的困境。那么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民营持股比例多少为好? 笔者认为, 给民营第一大股东的股权越多越好。第一大股东占的股权多, 就会倾尽全力的维护民营银行的利益, 全心全意的为经营好民营银行而努力。 在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同意的情况下, 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可以参股, 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带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后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又能保证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有相当的控股权和经营主导权。

三、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风险

在风险自担情况下, 由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在实际操作上可能具有一定难度。 在各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吸储大战”夹缝中, 客观上将造成民营银行吸储能力大为减弱。 一旦自担风险民营银行操作不当而导致破产, 那么民众的存款就会不安全。 国家要有一整套政策和制度对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经营进行约束和控制, 否则民营银行就会出现大问题。 笔者认为, 由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 强调投资者要“自担风险”, 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防止经营失败的风险外溢。 这既符合投资收益和风险承担相一致的市场原则, 也避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 出现风险处置真空。 由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有三种主要形式。

(一) 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其参股的民营企业。近几年来, 民营企业不断出现造假、舞弊的道德丑闻, 而监管部门很难真正掌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真实动机, 很有可能出现审核方面的偏差, 如何避免银行准入时的道德风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原来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民营企业之所以愿意改制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 其动机可能有三个方面: (1) 融资便利。 希望进入银行业后为企业搭建一个融资平台, 使得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利用金融资源, 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2) 上市筹资。 将来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可能会上市套现, 这对参股企业来讲, 可以说是一本万利的事。 (3) 投资经营。 银行业在中国的发展空间非常大, 产业的前景很好, 回报率高。企业将银行作为一种产业, 通过经营银行来获取收益。但是, 回报和风险是对称的, 银行需要的是稳健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进入金融业肯定是毫无例外地希望得到丰厚回报, 这种暴利的心态可能使民营银行承受极大的风险。 上述因素使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在市场准入中存在道德风险就成为必然。

(二) 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1.经营权带来的道德风险。 自担风险民营银行主要是股份制形式的商业银行, 银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于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经营者掌握着经营权, 完全有可能只注重绩效与奖励的挂钩, 而不注意风险。为了取得自身的丰厚回报, 经营者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愿望更为强烈。 民营银行一旦投资失败, 绝大部分损失将由股东来承担, 当投资失败超过股东们承受规模和能力时, 风险就会转嫁给存款人, 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 甚至会引起社会动乱, 影响社会的稳定。

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 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等的, 很可能造成合同不完备, 经营者就有利用合同的漏洞和行为的不可预计性, 尽可能的选择以付出较少的努力就能够获得较高报酬的方式, 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经营者较股东掌握着更多的银行的信息, 银行的股东们如果不能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应当或需要知道的信息, 就决定了银行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必然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

(三) 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股东的道德风险

自担风险民营银行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股东为自己的企业融资, 尤其是目前在中小企业存在着融资瓶颈的环境下, 民营企业参股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缓解融资困难, 即希望通过参股银行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利用金融资源为自己的企业融资。 在这种情况下, 就很有可能出现把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当成“提款机”, 如果股东贷款过量并出现异常, 就会引发危机。一旦股东企业出现问题, 贷款无法偿还, 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就会面临倒闭的风险, 从而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四、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风险防范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以后, 其核心问题是自担风险。由于改制后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规模都比较小, 资本金少, 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而“自担风险”又意味着没有政府的隐性担保, 如果遇到挤兑则没有政府出面承担风险, 从而可能给股东和存款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风险防范不容忽视, 特别是道德风险的防范, 其措施如下:

(一) 建立有效的信用道德评价体系, 把好股东准入关

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时, 为了尽可能扩大投资资本, 可在原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上吸收银行机构、 有经济实力的民营公司及个人参股。但是在此之前, 由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完善, 必须规定投资组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大股东, 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 还是有经济实力的民营公司和个人, 在当地都要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这是防范自担风险民营银行道德风险的重要条件。

(二) 健全自担风险民营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 其信息披露的范围应包括董事会的结构、高层管理结构、基本的组织结构、 与关联公司交易的性质与范围、银行运营、财务绩效以及治理实践等。对这些信息要及时而充分的披露, 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这不仅有助于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 维护透明的市场环境, 也有利于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广泛的社会监督下, 推动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经营管理透明化, 提升自身的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和声誉, 增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公信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并为投融资及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更好地发展“草根经济”。

(三) 加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自律约束和舆论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法律框架下的行业自律, 行业内部和舆论要对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经营状况和手段进行监督, 营造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规范化经营和发展的最基本环境。

(四) 强化专业监管

充分发挥银监会监督、 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 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 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 形成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报告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作业工具, 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 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 健全非现场监测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 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协调一致, 真正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 现场检查为非现场监测的基本依据, 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 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在关联交易的监管方面, 第一, 将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关联贷款的余额与资本余额的比率控制在一个特定比率范围之内;第二, 对贷款条件的要严加控制。 确保关联贷款的发放条件不优于类似情况的非关联借款人的贷款条件; 第三, 从内部治理角度的防范出发, 关联贷款和股东贷款等的审批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当然, 关键还是在于进行事前的控制上,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控制和预防。

(五)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存款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 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 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 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 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无形中充当了类似于政府对国有银行的“最后担保人”角色, 有了这一制度作保障, 由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就可以弥补与其他银行在信誉方面的不足。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新组建的、 由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正常发展有着特殊意义: (1) 提高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竞争力。由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 其实力是无法与国有大银行相抗衡的。而存款人通常会选择规模大、实力强的银行。因此, 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在吸收存款及相关业务的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 尤其是在整个金融形势不好的时候, 存款人出于安全的考虑, 可能将大量存款从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转移到国有大银行, 这就加剧了由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经营困难。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将会减少人们对存款安全的过分忧虑, 增强了他们对民营银行的信心, 从而大大改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 增强民营银行的竞争力。 (2) 降低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带给银行体系的风险。 由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作为新生事物, 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 难免有个别经营不善者会面临破产倒闭。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稳定存款人信心, 防止悲观预期转化为挤兑行为, 构筑起一道金融风险的防火墙, 抑制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

(六) 制定民营银行的破产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必须有退出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有必要针对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市场退出做出专项规定, 以保证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市场退出合规、合法。谁来执行银行的破产清算, 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储户的利益, 如何才能够防止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转嫁道德风险等, 这些问题应当在制定法律时都应该做出规定。

五、结论

开办民营银行的社会呼声已久。国发[2013]67 号提出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是此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法的具体化。虽然目前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设立方案还没有出台, 但是可以预见除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以外, 其他的民营企业、投资担保公司及村镇银行等一系列的民间金融机构也都可以改制或者新组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出现, 将打破现有金融机构的格局, 其治理模式、行为方式、风险控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会促使金融机构竞争环境发生改变, 激发金融机构竞争活力。 只要制度设计得当, 准入条件合理, 日常运营监管得力, 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风险应该是可以控制的。

摘要:2013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67号) , 其中有“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与银监发[2009]48号文件一样, 这一政策的出台又激起了争论。本文解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对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的期待及改制为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可能性, 提出了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对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无米之炊”的困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自担风险,民营银行,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S].2013.

[2] .马光远.民营银行是金融开放的风向标[N].南方都市报, 2013-07-08.

[3] .陈周锡.高层开绿灯, 民营“银行梦”还要等一等[N].第一财经日报, 2013-07-03.

[4] .程吉生.试析银行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J].价格月刊, 2005, (12) .

8.银行争相发力商户贷款 篇八

浦发广推“融资易”

近期,浦发银行在全国多个城市进行“融资易”个人经营性融资服务的推介。据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总经理金家川介绍,“融资易“旨在通过个人贷款的形式为个人创业者提供融资。针对个私经济特点,“融资易”围绕企业主个人经营性融资需求,贷款涉及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融资易”在产品设计、服务上进行了多项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融资易”把商户作为了重要的客户对象,包括专业批发市场,具有全国或区域较高知名度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的商户,品牌代理商、品牌经营商等是这一业务的主要客户群体。

与之相对应的是,“融资易”在贷款担保方式上也进行了拓展,除了房产抵押,包括住房、商业用房、厂房等作为抵押物,存单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户还可选择商户联保、商位经营权质押两种新的贷款担保方式。其中,商户联保是指由3~5个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一种保证方式。商户联保的主要优势在于商户间由于利益共担,信息透明度将更高,从而降低了这一贷款业务的风险。另外一种贷款担保方式是商位经营权质押,但银行更加认可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蕴含较大市场价值的商位经营权。

在贷款金额和期限上,采用商户联保的方式,最高贷款限额为个人和家庭净资产之和,最长期限为一年;使用商位经营权进行质押,最高贷款金额为商位经营权认定价值的60%,最长贷款期限也为一年。

同时,作为一个系统的小企业主金融服务方案,“融资易”提供了多种配套的功能。如在还款方式上,除了可以选择本金等额递增、本金等额递减等多种还款方式外,还可配合经营需要,将贷款年限分成最多8个周期,每个周期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

同时,“融资易”系列产品可为小企业主提供“收付易”等配套服务:收付易终端可以与企业主的电话连接,还可以绑定货款收款银行卡号、固定电话号码等。对于小企业主来说,使用这个终端就可接受银联借记卡刷卡支付货款,也可以主动发起付款指令。

工行试水商户个人贷款

工商银行今年以来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试点推出了个人小额贷款业务。据工行披露的数据,截至目前,工商银行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个人小额贷款余额已超过26亿元。

据介绍,现阶段工行个人小额贷款业务主要面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产业集群中的个体工商户,如在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材及钢材批发市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商业街等有固定营业场所、经营持续、收入稳定的经营商户。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普遍缺乏抵质押资产的实际情况,个人小额贷款采取信用或保证担保的方式,无需抵质押。担保方式可采用自然人担保、经营商户联保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同时,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的特点,个人小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此外,客户还可以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灵活选择还款方式,既可以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周还本付息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也可选择更加灵活的“随心还”还款法。

民生“商贷通”全面升级

6月下旬,民生银行正式宣布,该行专门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产品商贷通”余额已突破2000亿元。同时,以“与小微企业共成长”为主题,正式发布小微金融2.0升级版。据悉,即使在今年货币信贷政策收紧的形势下,民生银行仍将全行新增贷款的60%投向小微企业。

“商贷通”的定位是向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的快速融通资金。最大的特色在于“商贷通”灵活的担保机制,民生银行可以接受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和联保等等,其中“联保”方式是民生最早推出的创新:在同一个商圈、将具有贷款需求的小企业、小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串”起来,联合进行担保。在民生银行“商贷通”中认可的自然人联合担保可由3个(含)以上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除此之外,“商贷通”业务对于申请人设立了一些必要的条件。如家庭实物净资产,如没有贷款的房产、汽车等价值不低于50万元;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话至少需要拥有3年以上的行业经验,并在固定经营场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原则上申请人需要在贷款申请地拥有固定住所;同时,申请人的结算账户需要开设在民生银行。

“商贷通”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设最高额的限制,如果提供抵押物的话,最高贷款金额则可以达到贷款金额的80%。期限的设定最长为10年。商贷通的贷款利率同样采用与客户议价的方式,据介绍,平均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础上调20%左右。

此次民生银行小微金融2.0升级版则从多个方面做出重大提升,如在服务范围上,从简单的信贷服务向综合金融服务转变;同时进一步主动提高保证、信用等非抵押方式在贷款结构中的比重,让更多无法提供抵押物的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支持。

泰隆网点下沉贴近商户

作为一家致力于小微企业客户的商业银行,泰隆商业银行从支行的选址上就秉承了贴近商户的目标。如泰隆银行在上海的首家支行就设在商户集中的闵行九星市场,该区域现有商户6500多家,之前却没有一家银行设点提供专门的服务。

9.银行贷款公司简介范文 篇九

一是政策宣传到位。为使申请人全面了解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登记政策,县局注册科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申请人宣传讲解相关政策,认真解答咨询。对于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向市局咨询或查询法律法规后,再予以解答。

二是跟踪指导到位。县局由专人负责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咨询受理,为申请人提供全程跟踪指导,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到填写登记申请表格、拟制公司章程等“一条龙”注册服务,使申请人顺利地完善登记注册所需材料。

三是协调扶持到位。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权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也需要办理金融机构管理部门的许可,县局主动帮助申请人与市注册分局进行沟通协调,使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登记注册。

在盘山县工商局的扶持和帮助下,5月25日,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2个法人股东和12个自然人股东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经营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这是盘山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7月19日,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10.银行贷款公司简介范文 篇十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用途】 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潢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对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的具体条件】

1.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外地户口但有本地有效居住证件,有固定居所;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

3.有与装修企业签定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4.在建设银行开有活期储蓄存款帐户;

5.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6.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借款额度】----借款人借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贷款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

【贷款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居民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纳税单、可用于还款的本行储蓄存单等); ?与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抵押物、质押物及权利凭证清单的权属证明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必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权利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担保的方式与具体要求】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必须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二)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

1)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AAA企业债券;

2)建设银行出具的储蓄存单;

3)建设银行认可的其它资产。

4)贷款期限不长于质押权利的到期期限。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是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公民。

?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出售、馈赠或再抵押。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有维护、保养、保证抵押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操作流程】

【贷款的流程示意图】(略)

贷款的流程示意图说明

1.1、借款人选定装修企业,并与装修企业签订《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2.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3.建设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4.同意借款人贷款的,办理有关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借款人 个人帐户;

5.借款人支付装修款;

6.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贷款偿还的规定】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起采取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人提前归全部还贷款本息,应当提前15天通知贷款银行,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贷款偿还的方式】

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每个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根据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建设银行从借款人活期储蓄帐户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必须在扣款帐户存有足额的存款,如扣款帐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还应及时提供新的扣款帐户;

?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贷款利率及每月还款额】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月均还款额表

(借款金额为一万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年利率(%)月利率(‰)还款总额月均还款额利息负担总和 半年5.584.65010279到期付清本息279

一年5.854.87510585到期付清本息585

二年5.944.95010630.56442.94630.56

三年5.944.95010942.20303.95942.20

四年6.035.02511279.52234.9912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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