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2024-09-09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共11篇)

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篇一

若羌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

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 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第十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 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日寸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行车事故统计,由各单位向公司安全科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

统计计算

第十六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o.5/N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八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九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二十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二条: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指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三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以上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责任率是指统计期内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率=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1 00%

实际事故次数

第二十五条:事故率是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1、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 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事故率=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2、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死亡率=

责任折合死亡人数

3、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受伤率=

责任折合死亡次数

4、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直接经损率=

统记期直接经济损失

5、百万车公里旅客死亡率(简称旅客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旅客死亡率=

统计期旅客死亡人数

程理人员必须立即携带工具(纸、笔、尺、相机)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情况,了解报案(交警、保险)情况,拍摄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撤离,应向目击者、当事人或交警了解现场情况,绘制事故现场图。在安全

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的同时,各级主管领导也须根据事故类型(附后)赶赴医院,详细了解伤者病情,准确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积极安抚伤者及家属的心情,及时与医生和院方沟通,尽力抢救伤者。

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事故处理赶赴医院分级制度,轻微事故:部门安全主管;一般事故:主管安全经理;重大事故:分管副总经理;特大事故:

总经理第六章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重新填报报表。

第二十七条: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如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直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相关术语含义:

翻车是指车辆(以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运行线路(以下简称;能量线)并改变了原来的姿态,其倾钭度或不离开地面的翻转度在90—720度以上致使车辆最终一侧或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侧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主要形态。

坠车是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2m以上的高度落下,或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多次2m以上高度的损落过程,最终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三种主要形态。

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它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或伤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车辆之间可分为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达弯相撞、右转达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运行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扎、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车轮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

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失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车辆间的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若羌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2.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篇二

目前为止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北京理工大学黄平等统计分析了1949年至2011年安全生产事故数据, 并从人、机、环与管理4方面分析了事故致因因素及其影响和危害, 提出对策与措施。黑龙江科技学院的张太发等统计分析了2000—2010年我国煤炭总产量, 煤矿事故的起数、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 研究表明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事故死亡人数不断降低[1]。湖南科技大学的汤德明等统计和分析了2010—2012年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数据, 提出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的对策和措施[2]。北京理工大学的李生才等对2013年上半年的国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3,4,5]。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的高建宁以1 500个案例为基础, 探讨了煤矿事故6类自然因素的分布特征[6]。本文重点对我国2013年国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以了解煤矿事故发生的类型、数量、原因及防范措施, 减少和控制事故, 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使煤矿管理者和技术人员更深刻认识到我国煤矿事故发生的特点及规律, 对预防和控制煤矿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1 事故统计

事故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 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远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7]。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可以得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就是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笔者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事故查询系统, 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或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等级, 对2013年国内煤矿生产发生的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情况进行统计 (表1) 。

从表1可以看出, 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总共有13起, 包括重大事故12起, 特别重大事故1起。这13起发生事故的矿井中, 百万吨级以上的矿井2个, 90万t/a的矿井有2个, 40万t/a的矿井有2个, 15万t/a以下的矿井有6个, 小煤矿占事故矿井比例的50%,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比例非常大。而且有1个国有矿井连续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和1起重大事故, 即吉林省通化矿业 (集团) 公司八宝煤矿, 2起事故的发生时间仅相隔2 d, 这在历年事故资料中也是少见的。13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虽然都未达到5 000万元, 但是几乎都在1 000万元以上,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其中有3起事故没有相关经济数据, 这是因为截止到2014年1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还未公布相关事故的调查报告) 。相对于百万吨以上的矿井, 小煤矿每班的入井人数较少, 事故发生时成功脱险的人数相对较少, 因此事故造成的死亡率就较高, 最高可达到100%。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致死人数为233人, 在这些事故中一次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下的事故有9起, 在20~30人之间的事故有3起, 30人以上的事故有1起, 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下的矿井发生重大事故的比例为75%, 1起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为36人。从分析可以看出, 煤矿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 事故分类

依照煤安字 (1995) 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 将煤炭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瓦斯事故、水害事故、顶板事故、放炮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和其他事故8类[9]。2013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类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 2013年国内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68起, 总共导致456人死亡, 其中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有55起, 致死人数为223人, 分别占事故起数的80.88%、死亡人数的48.90%。按事故类型分, 瓦斯事故31起, 占煤矿事故的45.59%, 死亡293人, 占死亡人数的65.13%;水害事故13起, 占煤矿事故的19.12%, 死亡76人, 占死亡人数的16.67%;顶板事故10起, 占煤矿事故的14.71%, 死亡25人, 占死亡人数的5.48%;火灾事故2起;放炮事故0起;机电事故2起;运输事故4起;其他事故6起。瓦斯、透水和顶板引起煤矿事故的概率较高。在2013年煤矿发生13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中, 由瓦斯引起的事故有9起, 所占比例达69.23%, 仅发生的1起特别重大事故也是由瓦斯爆炸引起的, 瓦斯仍然是煤矿安全生产中危害最大、死亡比例最高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煤矿工人安全意识的提高, “一炮三检”制度和措施的严格执行, 放炮技术的创新, 2013年没有发生由放炮引起的事故。而由气体中毒引起的其他事故却发生了几起, 这些事故有些是可以避免的, 如某矿井工人竟然没有配发、随身携带自救器下井。

3 事故分析

3.1 事故起数按年份及省份分布

对2004—2013年近10年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进行统计, 以每年事故发生起数为纵坐标, 以时间为横坐标, 绘出近10年国内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年份分布图 (图1) 。由图1可以看出, 发生重大事故起数最高的年份是2005年, 发生了45起, 此年份也是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最高的年份, 发生了13起。2004—2008年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起数分别有154起和37起, 2009—2013年发生的起数分别有63起和12起, 前5年发生事故起数总体比近5年多, 尤其是近5年发生重大事故的起数基本保持在12起左右, 近3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起数保持在1起, 2012年和2013年这两年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起数保持不变。这说明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趋于好转。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2008年12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规范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落实了事故责任追究, 防止和减少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010年实行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 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有效遏止违章违纪现象。

分析2013年68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省份分布特征, 以事故发生起数为纵坐标、以省份为横坐标, 作出2013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省份分布图 (图2) 。由图2可以看出,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不包括港澳台) 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有20个, 事故发生起数较多的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贵州、山西、辽宁、重庆和云南, 对应的事故分别为10起、7起、5起、5起和5起。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地方有9个, 发生事故起数较多的3个地方分别为吉林 (3起) 、黑龙江 (2起) 、贵州 (2起) 。由此可见,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主要煤炭能源生产基地;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等地质条件复杂的西南地区, 以及我国最大的煤炭基地———山西。

3.2 死亡人数分布

通过分析发生煤矿生产事故的20个省份, 可以得出2013年国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省份分布 (表3) 。

从表3可以看出, 煤矿事故导致死亡人数较多的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贵州 (78人) 、吉林 (72人) 、山西 (39人) 、黑龙江 (34人) 、四川 (31人) 。其中贵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 事故发生起数最高, 死亡人数也最多, 发生2起重大事故。贵州作为南方产煤大省, 40%的国土面积都蕴藏着煤炭。但这些煤矿的地质条件很差, 构造复杂, 断层多, 瓦斯含量高, 大部分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贵州小煤矿数量众多, 私挖滥采现象严重。煤矿管理水平低下、基础薄弱, 制约了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煤矿兼并重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降低事故的发生。但对于一个地方来说煤矿兼并重组十分困难, 贵州兼并重组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小煤矿较为分散, 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导致服务年限缩短; (2) 矿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高税收给企业带来了巨大负担。

4 结论

通过对2013年国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2013年国内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68起, 死亡456人, 其中重大事故有12起, 死亡197人, 特别重大事故有1起, 死亡36人。小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比例较高。

(2) 瓦斯、透水和顶板是事故起数在2013年煤矿事故中位列前三位。瓦斯最容易引起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3) 分析了近10年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 发现2004—2008年发生重大事故起数总体比2009—2013年多, 近5年发生重大事故的起数明显下降, 安全形势趋于好转。

(4) 2013年各省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表明, 贵州事故起数比较多,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事故较多省份是吉林。

参考文献

[1]张太发, 母丽华, 张鸿艳.煤矿事故的分析和预防对策的研究[J].中国矿业, 2012, 21 (3) :28-31.

[2]汤德明, 施式亮.2010—2012年湖南省煤矿事故统计分析及预防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3 (27) :36-37.

[3]李生才, 笑蕾.2013年1—2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 2013, 13 (2) :285-288.

[4]李生才, 笑蕾.2013年3—4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 2013, 13 (3) :285-288.

[5]李生才, 笑蕾.2013年5—6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 2013, 13 (4) :270-273.

[6]高建宁.我国煤矿事故自然因素特征分析[J].煤矿安全, 2013, 44 (3) :156-159.

[7]何学秋, 林柏泉, 程卫民, 等.安全工程学[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000.

[8]李克荣, 刘银顺, 周建新, 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11.

3.预防和远离生产安全事故 篇三

2007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506376起,死亡101480人。平均起来每天要发生1387起,死亡278人,从这组数字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虽然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是绝对数仍然非常高。去年,我省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5557起,死亡4202人,这两项指数还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数。因此,如何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大任务。今天,围绕预防和远离安全生产事故这个话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共求安全。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是很短暂甚至是瞬间的事情,但其所造成的危害是深刻而长久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其危害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4个方面:

1、对个人而言:健康和生命是追求理想,成就事业的基础,一旦发生事故而导致肢体残损,疾病缠身甚至失去生命,其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对个人来说其影响是最直接、最严重的。

2、对家庭而言:个人是家庭的一员,任何人对他的家庭来讲都是唯一的。生产者遭遇安全事故,不但可能使家庭丧失经济支柱,带来沉重的负担,也给家庭成员的感情带来严重的伤害。一个背负沉重债务包袱和残缺的家庭是没有幸福可言的。

3、对企业而言:发生事故则预示着面临巨大的损失,影响生产,损害声誉,严重则导致企业破产关闭,相关负责人甚至还要面临法律的惩罚。举个例子:2007年5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83.44万元。事后,该矿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矿长郝英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同时,相关部门依法没收了该矿非法生产销售煤炭所得1314.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2629万元,两项共计3943.5万元,并依法吊销了该矿相关证照、实施关闭。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发生事故的代价是十分巨大的,特别对于那些重特大事故,很多企业本身根本无法承受。

4、对社会而言:事故的发生容易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增加,激发矛盾和冲突。一个事故频发的社会,必定不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仍然有很大的差距,目前,发展经济仍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强调发展固然没错,但很多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落后,甚至有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为了追求利润,不顾职工生命安全,违法违规生产,导致事故的频频发生。

二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部分监管部门的领导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对于一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及时,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难度大,处罚过轻。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弱化,在安全生产的投入上也存在着严重不足的情况,使监督检查不到位。例如:2007年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2007年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这两起事故有个共同的特点,其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严重失职。应当说这样的例子是非常多的。

三是不少员工缺乏安全培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很多生产企业的一线员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再加上企业没有组织他们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缺乏相应的应急技巧,难以自救,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严重程度。

四是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但是目前国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安全生产立法显得滞后,国家现行的相关安全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制约作用十分有限,对那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业主缺乏震慑力。因而我国目前企业的安全管理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一种企业的自律行为,其安全管理效果因企业素质特别是经营者的素质不同有着巨大差别,这是当前各类事故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如何预防和远离生产安全事故

(一)突出重点抓教育总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说人为因素占了很大成分,真正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多。而所谓的“人”主要是指领导干部、生产管理者和职工。因此,我们要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重点来抓。

首先,作为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安全生产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连,而且与自己的利益也紧密相连,因为一旦出了安全生产事故,领导将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严厉处分,自己的前途也随之毁于一旦,人生价值的体现也将受到影响。

其次,作为生产者要做到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克服侥幸心理,自觉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排除安全生产的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是要让从业人员和群众真正了解所在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危险因素,树立起“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知识和防范能力,关键时还要有对不安全的生产环境说“不”的气概。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树立安全监督意识

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要搞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一方面要督促企业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安全隐患坚决做到原因清、责任明、整改到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监控职工安全生产;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设备的更新,要监督企业对日常的作业程序、操作规程进行深入检查和修订,并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防止任由员工按“老经验”“老方法”盲目操作,从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还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本靠法制。要加强安全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彻底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这些法律、规章、制度都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法令的约束和监督。作为企业,应当强化遵章守法意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的轨道;作为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更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加强安全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应当说,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党政及职能部门、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通力合作、协同作战、整体联动才能抓好。今年是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隐患治理年”,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对此,我们要从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全面排查,深入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隐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让“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深深烙印在我们每个人的脑海。

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篇四

(2017年7月)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

主要内容

一、2017年7月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2017年1-7月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2017年8月份防控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议

一、2017年7月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总体情况。

7月份,全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494起、死亡306人,同比分别下降36.5%和17.5%;环比分别上升11.0%和22.9%。发生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去年同期未发生较大事故;环比分别增加4起、20人,上升200%和285.7%;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19人。

7月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二)各行业事故情况。

1.农林牧渔业。7月份,全省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同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持平,环比分别减少1起,1人,下降33.3%和33.3%。

2.采矿业。7月份,全省未发生事故,与去年同期持平,上月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环比各下降100%。

3.商贸制造业。7月份,全省发生事故35起,死亡36人,同比事故起数分别减少9起、5人,下降20.5%和12.2%;环比事故分别— 2 —

增加13起、15人,上升59.1%和71.4%。其中:冶金机械等八行业发生事故16起,死亡17人,同比分别增加2起、1人,上升14.3%和6.3%;环比分别增加9起、11人,上升128.6%和183.3%。

4.建筑业。7月份,全省发生事故34起,死亡44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起,下降2.9%,死亡人数增加10人,上升29.4%;环比分别增加2起、17人,上升6.3%和63.0%。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发生事故20起,死亡25人,同比分别上升81.8%和127.3%,环比分别上升53.8%和108.3%;交通建设工程发生事故2起,死亡1人,同比分别下降50%和75%,环比分别下降33.3%和66.7%。

5.交通运输和仓储业。7月份,全省发生事故409起,死亡210人,同比分别减少275起、71人,下降40.2%和25.3%,环比分别增加35起、25人,上升9.4%和13.5%。其中:道路运输业发生事故403起,死亡205人,同比分别下降40.3%和25.2%,环比分别上升9.8%和15.2%;水上运输业发生事故2起,死亡1人,去年同期未发生水上运输事故,环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50%;铁路运输业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同比各下降60%,环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持平。

6.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其他13个行业。7月份,发生事故14起,死亡14人,同比分别减少1起、1人,各下降7.7%;环比分别减少1起、2人,下降7.1%和16.7%。

7月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各行业占比图

(三)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7月份,发生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其中:道路运输业事故3起、建筑业事故2起、商贸制造业事故1起;发生重大事故1起,即: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简要情况如下:

1.7月6日13时许,广河高速广州往河源方向74KM处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护栏侧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9人死亡、30人受伤。

2.7月4日,广州市乐广高速公路花都梯面区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至7月9日,事故造成3人死亡。

3.7月7日,韶关南雄市江头镇X338线5公里处发生一起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4.7月8日10时许,东莞市塘厦矿山起重设备经营部3名员工对位于企石镇铁岗村九龙井的龙门吊进行拆除作业时,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

5.7月11日,揭阳普宁市普宁大道南山路段一辆在路边施工— 4 —

的大型吊车发生倾翻,吊臂砸中一路过面包车,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

6.7月22日18时许,广州市海珠区振兴大街16 号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 区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 人受伤。

7.7月26日3点许,在肇庆市广宁县仁安路段(S263线165km+150m)处,号牌为鄂FFK106小型轿车与对向行驶号牌为桂B43996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四)7月份事故主要特点。

1.从事故总量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较大以上事故频发。7月份各类事故总量虽然同比下降明显,环比却分别上升11.0%和22.9%,尤其7月4日至11日不到10天的时间里,接连发生1起重大事故,4起较大事故,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2.从各行业数据来看,大部分行业事故环比上升,部分行业事故死亡人数环比上升尤其明显。商贸制造业发生事故35起、死亡36人,环比分别上升59.1%和71.4%;建筑业发生事故34起、死亡44人,环比分别上升6.3%和63.0%;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发生事故409起、死亡210人,环比分别上升9.4%和13.5%。

3.从事故发生地区来看,珠三角和粤北两个地区发生的事故占全省事故总量八成以上。珠三角地区发生事故309起,死亡194人,分别占总量的62.6%和63.4%,其中:重大事故1起、死亡19人,较大事故4起、死亡16人;粤北地区发生事故102起,死

— 5 — 亡71人,分别占总量的20.6%和23.2%,其中: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粤东地区发生事故48起、死亡27人,分别占总量9.7%和8.8%,其中:较大事故1起、死亡8人;粤西地区发生事故35起、死亡14人,分别占总量的7.1%和4.6%。

7月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分地区图

4.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频发。7月份发生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6起,其中3起涉及起重机械,2起涉及客运车辆,2起涉及重型货车。接连发生涉及起重机械的较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惨重,在我省非常罕见,需引起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2017年1-7月事故情况

(一)全省事故基本情况。

1-7月,全省共发生事故3917起,死亡2024人,受伤3267人,经济损失17862.5万元,同比分别下降21.6%、8.0%、31.7%和18.1%;发生较大事故28起,死亡115人,同比分别上升27.3%和42.0%;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19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上升5.6%。

1-7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二)行业事故情况。

1.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共发生事故3411起,死亡1535人,同比分别下降24.2%和10.7%。其中:道路运输业发生事故3360起,死亡1495人,同比分别下降24.5%和10.4%;铁路运输业发生事故16起,死亡13人,同比分别下降23.8%和38.1%;水上运输业发生事故18起,死亡13人,同比事故起数上升10%,死亡人数下降23.5%。

2.农林牧渔业发生事故17起,死亡(失踪)19人,同比事故起数下降19.0%,死亡人数上升35.7%,其中发生渔业船舶事故10起,死亡12人,同比事故起数下降37.5%,死亡人数上升33.3%。

3.采矿业共发生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各上升50%,均为金属非金属矿山业事故。

4.商贸制造业发生事故201起,死亡183人,同比分别下降3.4%和13.3%。其中:冶金机械等八行业发生事故75起,死亡72人,同比分别下降23.5%和31.4%。

5.建筑业发生事故210起,死亡216人,同比分别上升5.5%和

— 7 — 14.3%。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发生事故103起,死亡97人,同比分别上升15.7%和21.3%;交通建设工程业发生事故20起,死亡21人,同比分别上升42.9%和31.3%。

6.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其他13个行业发生事故72起,死亡65人,同比事故起数上升18.0%,死亡人数持平。

(三)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1-7月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28起、死亡115人,分别为:交通运输和仓储业20起(同比增加4起)、建筑业5起(去年同期未发生较大事故)、商贸制造业3起(同比减少1起)。发生较大事故的地区依次为:广州4起、汕尾3起、阳江3起、湛江3起、河源2起、东莞2起、肇庆2起、清远2起、揭阳2起、深圳1起、珠海1起、佛山1起、韶关1起、云浮1起;发生重大事故1起,即: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7月各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占比图

三、2017年8月份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建议

(一)近4年8月份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13-2016年的8月份,共发生较大事故39起,分别为:道路运输业30起、建筑施工3起、火灾2起、制造业1起、水上交通1起、渔业船舶1起、旅游景区1起。

近4年8月份部分典型较大及以上事故简要情况表

(二)2017年8月份较大及以上事故防范工作建议。

分析近4年历史同期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和7月份事故情况特点,结合实际,对8月份较大及以上事故防范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时刻绷紧防范较大以上事故这根弦。今年进入7月份以来,我省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先后发生广河高速公路惠州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广州花都“7.4”、韶关南雄“7.7”、东莞“7.8”、揭阳普宁“7.11”等较大事故,近4年我省历史同期发生各类较大事故39起,发生的行业领域涵盖了道路运输、建

— 9 — 筑施工、制造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火灾等各个行业领域。各地各部门务必要切实警醒起来,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时刻绷紧防范较大以上事故这根弦,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尽快扭转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提供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是迅速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8月份,我省正处于主汛期,连续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已经对我省各地造成较大影响。省安委会已印发7月至10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突出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迅速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加强路面巡查执勤执法,全面加强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工程车、校车、旅游包车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运输企业的监管监控,依法从严查处酒驾、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和节点的改造整改,完善道路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全力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彻查严处营运车辆违规挂靠、严重违章等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专业监管的力量,突出抓好电气火灾、高层建筑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因地制宜开展专项— 10 —

治理,全力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扎实做好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工作,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各级气象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之间、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之间的信息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

三是建筑业较大事故频发。今年1-7月建筑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大幅度上升,尤其是较大建筑施工事故频发,去年同期未发生一起较大建筑施工事故,现已发生5起,死亡33人,其中7月份就发生涉及起重设备(龙门吊、汽车吊、塔吊)的较大事故3起,死亡17人,形势非常严峻。从多起典型建筑施工事故原因分析来看,施工管理混乱、安全监管不力、勘探设计不足、施工存在缺陷、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因素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违规分包、“以包代管”、重点项目赶工期等则是建筑施工事故多发的深层次原因。建筑施工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重点加强对模架支撑、土方开挖、其中机械安拆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查施工现场无设计、无方案、不按照方案施工的行为,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突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督查检查,建立健全企业自查、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的规范化、常态化检查制度,真正在施工现场发现问题,促使参建各方主体履行安全责任;要夯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警、防范控制事故的能力,切实落实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 11 — 主体责任,做到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是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强化警示教育。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格事故调查和问责,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要求,做好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规定及时做好事故调查结案和调查处理结果公布工作,通过严厉事故查处倒逼责任落实,达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查处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5.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篇五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摘要:前言:安全问题长期困扰着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拥有3800多万建筑工人队伍,是从业人数最多同时也是人员流动性最大的行业之一,作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综合素质较差造成建筑行业事故频发.本文将对2001-2008年间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进行统计,从事故频率、伤亡人数,事故类型及严重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事故发生规律,为有针对性的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提供指导.作 者:曹英波 作者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第二公司期 刊:工会博览・理论研究 Journal:A VIEW OF LABOUR UNIONS年,卷(期):2010,“”(5)分类号:X947

6.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篇六

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填报“安全事故情况统计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事故情况统计表”由公司下属各事业部统一填写,上报到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填报一次,上报时间为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2013的“安全事故情况统计表”请于12月15日前上报。

二、“安全事故情况统计表”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请各事业部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

三、安全事故主要指已造成公私财产经济损失或已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

四、若在填报期限内无安全事故发生,零报表都要填写上报。

五、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内容,请与公司安委会办公室XXX联系,联系电话:XXXX。

XXXXXX有限公司安委会

7.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篇七

一、农机事故统计情况

以辽宁省为例, 2010年全省共统计上报农业机械事故65起, 死亡4人, 受伤58人, 直接经济损失53.95万元。从农机事故类型看, 大中型拖拉机3起,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14起, 手扶式拖拉机2起, 联合收割机2起, 其他农业机械44起;从事故发生原因看, 无证驾驶62起, 违法载人1起, 超速超载2起, 无牌行驶59起, 未年检4起, 操作失误33起, 机件失灵、设施不全16起, 其他4起。

2011年, 统计上报农机事故12起, 死亡4人, 受伤5人, 直接经济损失37.203万元。其中, 大中型拖拉机6起,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起, 联合收割机1起, 其他农业机械2起, 无证驾驶操作7起, 无牌行驶6起, 未年检9起, 操作失误6起, 其他1起。

两年均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死亡人数均未超出国家安委会下达的全省农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两年数据相比, 事故起数下降81.53%, 死亡人数持平, 受伤人员下降91.37%, 直接经济损失下降31.02%。数据显示农机事故呈下降趋势。

二、农机事故成因及态势

近两年, 随着国家对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的加大, 辽宁省农业机械增加迅猛, 农机事故统计数据虽显示农机事故呈下降趋势, 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安全隐患依然突出。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各种各样, 但从2010年和2011年辽宁省发生的农机事故分析,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人的原因

主要是指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辅助作业人员、道路骑车人及行人、机器周围人员等,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交通规则所致。

农机事故中, 驾驶操作人员造成事故的比重, 2010年、2011年分别占事故总人数的50.77%、20.69%。究其原因:一是法纪观念淡薄, 违章行车作业;二是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缺乏经验, 产生判断错误, 如2011年由于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秸秆还田机造成的事故占死亡人数的50%;三是技术不熟练, 应变能力差, 遇到突然情况措施不当;四是暂时性的过度疲劳、酗酒等;五是无证照人员驾驶、操作机械。

其他人的违章行为有:骑车人违犯交通规则走机动车道、逆行、截头猛拐等;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插路穿行;乘员超载;车不停稳上下车等。

2. 农业机械原因

主要是指安全装置不齐全, 性能差、不可靠, 机件失灵, 技术状态差, 带“病”作业等。

3. 道路原因

主要指坡度大、路面窄、弯道急、有障碍物、安全标志不全等。

4. 管理原因

一是安全监理水平低。2010年无证驾驶引发事故62起, 占总事故数的95.38%;无牌行驶引发事故59起, 占总事故数的90.77%;未年检引发事故4起, 占总事故数的6.15%。2011年无证驾驶引发事故7起, 占总事故数的58.33%;无牌行驶引发事故6起, 占总事故数的50%;未年检引发事故9起, 占总事故数的75%。二是法规制度不健全, 对人员缺乏安全教育, 措施不力等。三是新型农机及设施农业机械由于监管不到位, 事故呈多发生趋势。如2010年玉米剥皮机、卷帘机等其他新型农机具及设施农业机械引发事故44起, 占事故总数的67.69%。

三、农机安全监管新对策

农机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要做好农机安全监管工作, 应在充分认识农机事故成因及态势基础上, 准确把握新形势, 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职能作用, 落实安全责任, 以“平安农机”和“示范窗口”创建为抓手, 注重源头管理, 提升科技装备水平, 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部门协作。

1. 落实安全责任

一是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体系;三是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

2. 以“平安农机”和“示范窗口”创建为抓手

一方面, 会同安监部门, 严格考评标准、程序, 通过“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活动, 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硬件建设, 促进农机安全监管工作上层次。另一方面, 结合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 以“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为主题, 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示范窗口创建活动, 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队伍“三项建设”, 从而强化农机安全监管软环境建设, 促进农机安全监管工作上水平。

3. 注重源头管理, 消除事故隐患

一是大力开展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专项治理, 严禁给非拖拉机发放拖拉机牌照, 严禁违规跨行政区发放牌证, 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发放牌证, 严禁给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发放牌证, 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核发驾驶操作证;督导各地追究违规违法者的责任。二是依照“十二五”农机安全监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 切实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三率”水平。三是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组织基层农机监理人员深入乡、村针对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安全基础工作及宣教情况进行彻底检查, 全面消除农机事故隐患。四是随着设施农业装备的迅速增加, 调查统计我省设施农业装备情况, 强化设施农业装备安全监管, 适时开展设施农业装备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严防设施农业装备事故高发。

4. 强化科技支撑, 提升科技装备水平

以科技为引领, 寻找科技与工作的结合点, 注重挖掘工作中的难点、重点, 通过项目申报等形式增强业务工作的科技含量, 加强农机监理装备条件建设, 不断改善农机监理手段, 实现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现代化。一是多方争取资金, 不断提升科技装备水平, 努力实现高科技检测设备和考试装备的广泛使用, 提高检测及考试水平, 细致排查事故隐患。二是配置高端存储设备, 长久保存机车的检验数据, 以便科学地掌握机车技术状况, 科学掌控存在安全隐患机车。三是通过短信平台, 及时向机手发送农机事故处理知识、安全事故案例等信息, 警钟长鸣。

5. 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一是与相关部门协调, 共同建立农机事故信息沟通机制。二是提高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装备水平, 为科学、客观地调查处理农机事故提供基础条件。三是继续开展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培训, 实行资格管理。四是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模似演练活动。五是进一步完善农机事故报送、处理工作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科学、快速、准确地完成农机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通过系列措施的实施, 进一步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全面提升农机部门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6. 强化农机安全宣传

一方面, 充分利用春耕春播、三夏、三秋等农业生产季节, 结合“阳光”工程及“六个一”主题宣传活动, 通过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协会等组织对广大农业机械驾驶员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做到宣传教育经常化, 从而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安全生产意识、驾驶操作水平。另一方面, 加强对村民和学生的安全教育, 采取张贴农机安全宣传标语, 发放宣传资料、办宣传板报等形式, 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力度, 并让群众知晓在道路外发生农机事故后及时向农机监理部门报告, 从而形成全民抓安全, 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7. 加强部门协作, 构建农机安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8.浅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和对 篇八

关键词: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对策

一、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

一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安全意识不强,制度形同虚设。200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法律法规,它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我国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的标志。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些与《安全生产法》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发的《建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的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但就是在这么多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的过程中,我国各地的安全事故还是频频发生,先是盂南庄煤矿的瓦斯爆炸,造成厂62人命丧黄泉;接着是黑龙江省鸡西特大矿难,造成115人踏上不归之路。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灯会发生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广;同日,山西灵石煤矿又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2月15日下午,浙江海宁发生特大火灾,造成39人死亡,同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又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1人受伤的特大事故。这一系列的血案反映出一个共同的事故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在有些事故的现场,规章制度、安全标语随处可见,操作规程制定了一大堆,但在执行中都成了摆设,领导把规章制度当成了儿戏,工人一问三不知。

二是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于现状,造成安全隐患处处可见。安全管理会议大开、小开,安全管理的组织上建下建,但真正实干的太少,要么资金措施不到位,要么人员制度不到位。总之,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名存实亡。每当有上级部门来参观、检查、达标升级验收时,企业领导就大张旗鼓的抓一阵子安全,对职工考核严上加严。还郑重声明,谁影响了达标升级和考评,就砸谁的饭碗。可是,检查一过,又是一切照旧。有的企业安全生产刚刚取得一些成绩,就自以为安全管理的水平达到了最高境界,于是管理者从真抓实干到一般号召,职工也由高度警惕到慢慢放松和忽视,认为只要生产正常了,一切就都安全了,结果最后在大意中栽了根头,造成经济效益和生命财产的双重损失。

三是粗心大意、违章冒险,检查不细、整改不嚴,造成事故频繁发生。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在一瞬间的疏忽中,这归根结底还是预防意识不够。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只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粗心大意、违章冒险造成的伤害,这也是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原则。

另外,整改不严,检查不细也是造成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安全检查要么什么问题也没有检查出来,要么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不积极加以整改,安全措施项目上的资金投入比大海捞针还难,但请客送礼却挥金如土,结果安全隐患不断增加,最终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二、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要确立几种观念

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的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坚持安全法制教育经常化,组织好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领导、职工的学习培训,使各部门做到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同时,还要尽快健全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和安全监管的执法体系,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不断好转。

要想真正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下去,就必须要认真确立以下几个观念。

一是预防观。安全生产是关系人命的大事,任何疏忽大意都有可能酿成悲剧。有道是:“事未至而预图,则处之常有余;事即至而后计,则应之常不足”,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永恒的主题。“亡羊补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羊”毕竟丢了,且“补牢”是以“亡羊”为代价的。因此我认为:一切事故都源于隐患,唯有加强源头预防,才是根除隐患的治本之策。

二是基础观。从近些年来《安全生产法》的执行情况看,许多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实行,致使基础工作薄弱的局面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一些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置安全于不顾,该投入的资金不投入,该改造的设备不改造,该执行的制度不执行,该遵守的规程不遵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还在生产经营,最终酿成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因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

三是责任观。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所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实处,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基层单位建立起安全责任制,形成对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篇九

交通事故案例

2008年5月12日11时10分,湖南常德五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投资的黑麋峰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黑麋峰电站)二期绿化项目建设中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8.8万元。

一、事故概述

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5月12日11时10分;

事故发生单位:

1、施工承包单位:湖南常德五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强物业公司);

2、施工分包单位:常德百佳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园林公司);

事故发生地点:望城县桥驿镇黑麋峰电站专用公路5KM+400M处(从山下门卫栏杆起算);

黑麋峰电站二期绿化项目建设单位: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黑麋峰电站二期绿化项目监理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监理公司);

事故类别: 车辆伤害;

人员伤亡情况:死8人、伤13人(见附件三);

直接经济损失: 328.8万元(见附件四)。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情况:

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公司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法定代表人为李瑞师,公司安全负责人邓志华(总工程师),注册资本34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水电开发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投资建设位于望城县桥驿镇的黑麋峰电站,其筹建处主任为曾再祥。

2、黑麋峰电站二期绿化项目的中标单位情况

五强物业公司,是黑麋峰电站二期绿化项目的中标单位,是湖南五凌力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湖南五凌力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又是五凌电力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公司为独立法人,成立于2002年6月27日,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开发区五强基地内,注册资本668万元人民币,登记法定代表人:徐卫平,实际负责人:申群众,电站二期绿化工程项目办主任:冯平。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园林绿化的设计施工等,取得了湖南省建设厅发证的园林绿化二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湘园绿资0105),公司无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3、黑麋峰电站二期绿化项目的分包单位情况

百佳园林公司,从五强物业公司分包部分黑麋峰电站二期绿化部分项目,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15日,为五强物业公司子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权,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毛粟岗村,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电站二期绿化工地项目负责人:刘光祥、现场负责人:刘勇;公司经营范围:园林绿化的设计、施工等;2007年7月进行了年审,经营范围:可在省内承包20公倾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等。该公司于2006年8月7日取得了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发证的园林绿化资质(资质证书编号:湘常园绿资0016),等级叁级。

4、工程监理单位情况:

中南监理公司,成立于1988年2月,公司所在地:长沙市香樟路9号,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的二级机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法人代表为李玲龙,经营方式为咨询服务,公司于1998年被水利部审查批准为甲级建设监理单位、于2002年被建设部审查核定为甲级工程监理企业。

2005年1月,中南监理公司与五凌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了黑麋峰电站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合同(合同编号:HMF200506010)。根据合同规定,监理服务范围包含有相关的护坡、植被恢复等,即包括电站绿化工程等。合同采取总价承包方式,总价款为1996万元。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应设立安全文明生产机构,并配备有经验、国家颁发的资格证的专职安全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业主关于文明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等,合同签订后,公司在该电站工地设有监理部,由李坚任总监,监理部下设有安全管理部,省水电设计院的内退职工赵燕民被聘任为副部长并具体负责二期绿化工地项目监理。

(二)工程概况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黑麋峰电站位于湖南电网负荷中心长沙市望城县桥驿镇,距离望城县城公路里程为20km,距离长沙市区公路里程为30km,电站枢纽主要由上水库、输水发电系统和下水库三大建筑物组成,概算总投资35亿元,电站建成后将担负湖南及华中电网的调峰、填谷、调频、调相及事故备用等任务。2005年5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2005‟884号文核准该工程。根据DL5180—2003《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本工程按装机容量确定为一等大(1)型工程。为此,望城县成立了“望城县支持黑麋峰水电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支电办”),实施一个“窗口”服务工程建设的承诺。2004年开始,由建设方投资对在电站“红线”范围内主要用于为电站建设用的原上下水库之间的乡村公路(以下简称“专用公路”)进行了专门设计和改建。2005年7月,望城县人民政府以望政发[2005]54号文颁布了《关于对黑麋峰电站红线范围内实施封闭管理的通告》,2005年8月,改建工程竣工正式通车。2007年建设方又投资对“专用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了改善。

本次事故发生在电站建设附属工程之一的电站绿化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该工程由五强物业公司中标,并于2008年3月27日与五凌电力有限公司于签订合同,合同总价款为778万余元,合同约定:发包人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施工安全等有关施工文明事项;承包人应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其承包的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负责,要及时整改隐患,不断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应负的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承包人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发包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008年4月1日,五强物业公司在征得黑麋峰电站筹建处的同意后,将该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百佳园林公司,双方签定了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五强物经合字2008002,合同价款为458万元。

(三)驾驶人及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驾驶人

任胜文,男,1974年出生,身份证号:***233,住湖南省汨罗市高家坊镇永安村西洋坡组,持有准驾A2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252,发证机关: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995年10月4日初次领证,2003年1月24日换发新证,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体检。

2、肇事车辆

(1)、车辆状况:

无牌照蓝色东风牌自卸货车,系拼装车辆,发动机号:6309419054,无车架号,该车辆原为平板东风牌货车。事发后,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该车制动系统漏气,贮气筒中不能形成有效气压,导致整车制动失效;左前轮转向节平面轴承已损坏,转向不灵活(见附件五)。

(2)、车辆来源及在工地的用途:

2006年初,汨罗市城郊窑洲村的郑练军在屈原农场推山嘴码头以1.7万元买回后将其改(拼)装成自卸货车;汨罗市红花乡的周飞龙和其舅子许波合伙于2006年上半年以2.96万元从郑练军手中购得,不久, 许波退出合伙,该车由周飞龙一人所有,2008年3月,周飞龙以1.7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肇事司机任胜文。2008年4月,任胜文经人介绍带车到距家不远的百佳园林公司分包的黑麋峰电站绿化二期工程的工地去打工,主要负责拖土,有时,根据百佳园林公司安排,在上下班的时候,与公司的面包车一道在施工作业点和下水库出口之间接送做事的从业人员。

(四)场内机动车载人情况:

由于在工地做工的从业人员有时多达三、四十人,施工地点距场区出口(即下水库入口)有五、六公里路程,而施工单位百佳园林公司仅有一辆面包车负责接送,明显坐不下所有从业人员;另外,从业人员做事时大部分带有施工工具,面包车也不便装载,所以,施工工地的包工头在从业人员多的时候便安排在施工工地拖土的货车负责接送从下水库入口到作业点的从业人员。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现了这一情况,下发了相关文件,作出了禁止违规车辆在工区范围内行驶并载人的文字要求,但没有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来杜绝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发路段情况:

经交警勘查:道路为两车道水泥路面,中间划有虚线,多处急弯,事故路段坡度为8%—9%,路宽为6.1M,路肩宽为0.75M,道路南侧有一条水沟为0.6M。

2、事故现场情况:

任胜文驾驶的无牌东风自卸货车横摆在道路上,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在道路路面留有该货车左前角与路面的摩擦痕迹,长为16.00M,并且路面粘附蓝色油漆物质,还留有该货车左后角与路面接触的挫划印:左前轮侧滑印长为19.90M和右前轮侧滑印长为25.90M,该货车左侧留有与路面摩擦痕迹,驾驶室凹陷变形,中网右前大灯破碎,前挡风玻璃破碎,货厢右侧下部电瓶脱落,挡板外侧粘附有大量血迹(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见附件六)。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5月12日上午,为百佳园林公司做事的从业人员多达四十余人,11时,任胜文驾驶无牌蓝色东风牌自卸货车在工地内的上水库拖完土后准备收工,按照惯例,他要将在工地做事的部分从业人员搭载下来送至下水库的出口。他在上水库装载了5名从业人员后(其中2人坐驾驶室、3人坐货箱)顺“专用公路”往下接送,当行至场内湖溪冲水库工地旁时,在该地做工的周美良等16名从业人员也按惯例上了该车的货厢,调查询问中,百佳园林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刘勇、安全监察员刘国忠等说予以了口头制止,但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阻止车辆的继续行进, 11时10分,该车行至距下水库入口5KM+400M路段,由于刹车失效,加上任胜文处臵不当,造成货车翻车,致使周美良等5人当场死亡,蒋杰明等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当日死亡,周国安等1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任胜文在望城县桥驿镇杨桥村湖溪冲水库溺水自杀。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人拨打了救援电话,122处警民警和120急救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伤者送往163医院进行救治。望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县委书记黄佳惠等主要领导带领县公安、安监、宣传、卫生、当地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火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臵;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纪委书记陈宇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文树勋等也分别带领相关单位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县公安局局长陈定佳等局领导率民警在现场分成组织协调、情报信息、秩序维护、现场勘查、调查走访、重点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7个小组开展各项工作。五凌电力有限公司马上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配合现场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目前,伤者已痊愈出院,死者家属的赔偿工作已全部到位,社会基本稳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任胜文驾驶的无牌机动车机件不合格,致使车辆在行进过程不能有效地进行制动; 且在车辆制动失效后,未能采取正确、妥善的操作进行处理,致使车辆侧翻;

2、周美良等人违规搭载货车,驾驶人任胜文用驾驶的机动货车车厢违法载人行驶,发生事故后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各单位都制定了不允许无牌无照和机件不合格的机动车进场施工等制度,但均没有认真落实,没有按制度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督促,对工地施工人员租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无牌照、无行驶证的车辆施工作业和载人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

2、百佳园林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没有依法对任胜文等驾驶员和周美良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

3、五强物业公司和百佳园林公司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作业人员违规装载和搭乘货车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制止。

4、汨罗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打击非法改(拼)装汽车不力,取缔无牌无照车辆不力,对长时间使用私自改装的无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的情况未能发现并进行处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12”事故充分暴露了相关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非常淡薄,安全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相关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履行的缺陷,教训十分深刻,为严防此类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别是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督促执行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与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和约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重点抓好:一是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章程,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

自保互保能力,确保不违章作业,对特殊岗位需要持证上岗的必须坚持持证上岗。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禁止从业人员违规作业,禁止不合格设备设施进入作业场所,禁止无牌无照车辆运输,禁止用货车等非客运车辆接送从业人员上下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把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别是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共同督促各施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定期组织开展各单位的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杜绝无证人员上岗。

4、五凌电力公司要组织对黑麋峰电站所有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照合同要求认真检查双方在安全方面的履约情况;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检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防再发生事故。

5、汨罗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车辆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自拼装车辆、无牌无照车辆运营的严重违法行为,严防无牌无照车辆再存在,并按要求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10.安全生产事故感想 篇十

今天班前会厂里又向我们通报了一起煤矿事故。该事故是自4.9事故51天来,发生的一起由于人员不安全行为造成的死亡事故。此次事故发生在集团公司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期间,这不仅影响了活动的开展,又影响了现在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式。

我在学习了事故通报后,心里非常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次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公司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非常完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人的原因。此次事故典型的没有仔细观察作业环境就开始作业,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具体体现。

而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由“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引起的。“违章”就是不按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来做事,凭自己的个人主观意识来做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性违章;“麻痹”则是进一步违章,未认真分析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不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和规程,总认为自己这么做没什么大不了,自己是对的,图方便、图省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就表现在多方面,管理上的不负责任,监督上的不负责任,具体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即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体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有的人思想麻痹,开小差,放松了安全意识,就进行了违章作业。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因为你的不负

责任,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会给同事、领导、家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公司的财产带来多大的损失。

1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篇十一

道路交通事故18496起,死亡1903人,受伤13262人,经济损失8033万元,与去年同期比分别上升6.4%、1.6%、0.6%和9%;

水上交通及渔业生产事故48起,死亡或失踪106人,经济损失1167.3万元,分别上升6.7%、231.3%和97.2%;

铁路路外事故70起,死亡45人,受伤28人,经济损失52.7万元,分别下降7.9%、上升4.7%、下降9.7%和上升21.1%;

火灾事故3772起,死亡57人,受伤55人,经济损失3124.5万元,分别上升14.1%、42.5%、22.2%和下降3.5%;

工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27起,死亡183人,受伤67人,经济损失1830万元,同比上升51.3%、53.8%、4.7%和53.8%。

1-6月份,全省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起,同比增加3起,死亡失踪增加35人。3起事故分别是:

1、3月15日,上海新海天航运公司所属“恒春海”轮(散货船,总吨16623)在福州平潭海峡与闽连渔1873号渔船雾中相撞,渔船上除1人获救外,其余11人失踪;

2、3月28日,长乐市文岭镇阜山村的闽长渔F550渔船由长乐市阜山码头登记出港到海上收购渔产品失踪,船上10名船员下落不明;

3、4月13日,石狮市永宁镇梅林村的“闽狮渔3972”号渔船出海捕鱼,船上有14名船员,到20日在293海区(东经118°11′北纬23°19′)发现该船标记的冰盘,船只和船员失踪;

1-6月份,全省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55起,死亡、失踪221人,受伤50人,同比分别上升44.7%、57.8%和下降33.3%。具体情况如下:

1、1月1日,一部车牌为粤VY-1932的1.5吨小货车,在平和县山格镇土田村附近的村道翻车,掉入土田水坝中,车上9人中有7人死亡,2人获救;

2、1月1日,平潭县流水镇东尾闽平渔0034号在牛山岛附近海域作业时沉没,船上6人中3人获救,2人死亡,1人失踪;

3、1月9日,在省道202线永泰县清凉镇路段福建智网通讯

有限公司的一辆工具车冲入路边水池,3人死亡;

4、1月21日,漳州龙海市角美镇(角江线2公里处)一部广东农用车与一部无牌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3人死亡;

5、1月26日,漳诏高速公路龙海市白水路段,一辆丰田旅行车追尾一部农用车,旅行车上5人死亡,2人受伤;

6、1月26日,周宁县一私人小轿车途径沃外线30公里+100米处翻入霍童溪,4人死亡,2人受伤;

7、2月2日,泉州市运输总公司一辆客车在县道104线洛江区坪山隧道出口100米处与一部逆道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3人死亡;

8、2月7日,在国道319线漳州市南靖县金山镇,一辆旅行车与货车相撞,致使旅行车起火燃烧,旅行车上3人死亡,2人受伤;

9、2月8日,三明永安市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客运中巴在安溪县剑斗镇仙荣水泥厂路段,翻入路侧溪沟中,造成4人死亡, 2人重伤;

10、2月11日,漳州市诏安县一渔船在东经117°36′ 北纬23°36 ′,被一广东籍货船撞沉,船上7名渔民落水,3人失踪;

11、2月20日,在东经118°11′北纬24°08′处,一艘4500吨货船(武汉市仁和号)翻沉,船上15人落水,1人死亡, 2人失踪;

12、2月26日,一辆山东大货车在南平市延平区樟糊镇镜内冲出路外15米深的山沟里,造成车上4人死亡;

13、2月28日,漳州市东山县陈城镇澳角村一木质渔船从作业渔场返航,在北纬22 °57′东经117° 38′处被一艘不明船舶撞沉,6名船员全部落水,2名获救,1名死亡,3名失踪;

14、3月1日石狮市4名学生到水库游泳溺水死亡;

15、3月1日,古田县湖滨乡前山村一座白木耳加工房后的小河发生一起触电事故,4人死亡;

16、3月2日,将乐县煤矿白塔工区合作矿185水平洞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3人死亡;

17、3月3日,在三明市区马林桥路段,南平市武夷山客运公司大客车与皮卡相撞,5人死亡;

18、3月3日,平潭县北青乡的一艘渔船因主机失灵,触礁沉没,7人失踪;

19、3月3日,晋江市英林镇埭边村一个体铁制采沙船在海上失踪,造成3人死亡、3人失踪;

20、3月4日,泉州市惠安县百崎乡一杂货店发生火灾,3人死亡;

21、3月4日,闽侯县甘蔗镇一部两轮摩托车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农用车,摩托车上3人全部死亡;

22、3月5日,厦门市同安区一普通货车翻入农田,因驾驶员使用打火机照明,引燃油箱,4人死亡,2人受伤;

23、3月14日,在漳水线路段,一辆农用车越过中心线与另一部农用车正面相撞,造成4人死亡;

24、3月15日,上海新海天航运公司所属“恒春海”轮(散货船,总吨16623),在平潭以东海面撞沉一艘渔船,渔船上11人失踪;

25、3月15日,南京籍的“润达402”轮与泉州景程海运公司所属的“宏达508”轮在闽江口东引岛、西引岛之间水域发生碰撞,“宏达508”轮2人死亡,3人失踪;

26、3月16日,在云霄县道板云线风吹岭路段,两辆无牌无证摩托车发生相撞,3人死亡1人受伤;

27、3月21日,安溪县剑斗镇内发生土墙塌方,两辆摩托车路过被压埋, 3人死亡;

28、3月22日,一辆皮卡在319线连城庙前镇交会车时,撞上行人,3人死亡,2人受伤;

29、3月21日,新罗区梅林村陈龙彪炼铁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3人死亡;

30、3月23日,一辆小轿车在324线同安区洪塘镇路段因左前轮胎爆裂,撞上面包车,面包车上6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

31、4月2日,在324国道青口路段一辆货车与客车相撞,死亡5人,重伤2人,轻伤3人;

32、4月5日,闽霞渔2386号渔船在东经120°41′北纬26°35′失踪,船上共有8人下落不明;

33、4月8日,福安市下白石镇一艘维修中的5000吨货船发生火灾,8人死亡,7人受伤;

34、4月9日,罗宁高速公路罗源段一部发生翻车事故后,4人从车内逃出,被路过的一部集装箱车撞上,3人死亡;

35、4月13日,一辆面包车古田县卓洋乡发生交通事故,4人死亡,1人受伤;

36、4月13日,厦门杏林区锦湖运输站的大货车在324国道242公里+900米出因故障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维修,一部摩托车撞上其尾部,摩托车上3人全部死亡;

37、4月18日,宁德市八都一部正三轮车(载客4人)翻入桥下,3人死亡,2人受伤;

38、4月26日,长泰县陈港镇3名中学生在马羊溪上游一拦水坝内溺水身亡;

39、4月29日,江西省广丰县的一辆客车,,翻入建阳市小湖镇的一条河里,8人死亡;

40、4月29日,在永定县与新罗区交界处,一辆无牌摩托车与一辆大客车相撞,摩托车上3人全部死亡;

41、5月1日,一辆五十铃货车在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华坑路段翻车,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42、5月4日,仙游县一部大客车在福清市渔溪镇路段与小货车碰撞,3人死亡,3人受伤;

43、5月4日,一部解放牌大货车从漳州往山东,经龙岩市上杭县蛟洋中心坑路段时,撞向山壁,造成车上3人死亡;

44、5月7日,福鼎市俞山镇宜鸟村一艘12马力的渔船在日屿附近海域失踪,船上3人下落不明;

45、5月11日,宁化县镜内省道谢坊收费站发生一起4车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

46、5月12日,一辆由南平开往福州的邮政车在316线159公里+600米处侧翻后摔入18米的山沟中,车上3人全部死亡;

47、5月13日,闽莆运5026号运沙船放空返回南日岛途中与同向行使的小舢板发生碰撞,致使小舢板翻船,2人死亡,1人失踪;

48、5月12日,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厢式货车在国道324线135公里+300米处发生碰撞,摩托车上3人死亡;

49、5月15日,在惠安县的小咋岛与建屿岛之间,2艘装载海蛎苗的渔船因海面突然刮风而沉没,3人失踪;

50、5月24日,漳诏高速公路同三线579公里(云霄县常山段)A道,一辆大货车因轮胎爆裂冲出护栏,车上4人死亡;

51、6月21日,324国道113公里+800米处,一辆小轿车与大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小轿车上6人全部死亡;

52、6月21日,悦达起亚泉州汇佳公司一小轿车在同三线253公里B道(闽侯县境内)发生碰撞护栏的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53、6月26日,惠安县崇武镇一渔船在三沙外海被一艘运输船撞沉,造成4人失踪;

54、6月27日,县道115线6公里+550米处(百事可乐厂附近),一辆车牌号为乙V04837号东风车与一面包车正面碰撞,造成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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