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年终考核评优办法
1.2024年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年终考核评优办法 篇一
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创建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文明优美的生态环境、居住环境,经乡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依据
按照《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精神,根据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各站所、各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主体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按照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由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检查评比。考核结果报乡党委、政府审定。
第四条 考核原则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运用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站所、各村的工作目标考核,并同时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
1.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2.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3.根据有关规定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人员。
(二)制度建设
1.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细则。2.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经费落实,能够保障管理人员正常履职。3.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有受理群众举报机构,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复。4.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5.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档案制度。6.定期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三)宣传教育
1.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
2.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宣传载体报道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四)工作绩效
1.城乡环境及秩序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2.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完成情况 3绿化、美化、亮化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计分
依据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进行百分制考核。
第八条 考核方式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通过明查、暗访方式,采取交叉检查、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每月由乡纪委、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小组办公室、乡督查组组织不低于2次考核的方式进行,并按月通报情况。
第九条 考核程序
各村在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周二将自查报告送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小组办公室,乡督查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考核评价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含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同时,与上级检查、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考核细则
考核细则依据《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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