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2025-03-20|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精选6篇)

1.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篇一

武湖街举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制讲座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10月19日武湖司法所组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普法讲座活动。活动在武湖农场招待所会议室三楼会议室举行。各分公司及生产队民调主任及民调员,综治、信访、各队妇女干部等共计80余人参加。这次讲座的授课人是武汉市普法宣讲团的高级讲师龚艺。

龚老师从征收制度概述、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和化解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四个方面,详细讲解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知识。针对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龚老师重点讲述了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主体地位,房屋征收程序,无证房的处理,利益各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征收过程中如何处理和化解矛盾作了细致地讲解,一是要宣传法律和政策,和谐完成征收;二是要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有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三是要理智搬迁,关注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真实体现和执行党的政策,把好事做好。同时,龚艺老师特别指出了新征收条例与旧拆迁条例交替阶段,具体实施需把握的政策原则以及补偿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在讲解如何化解征收工作中的矛盾时,龚老师从宣传法律和政策,和谐完成征收、钉子户的问题和强制搬迁三个方面深入浅出地作了解答。

通过此次讲座使每一位参会人员对新条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认识到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程序,有效提升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水平,为规范、有序的开展武湖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较强地指导作用。

武湖司法所所长所长陈代官表示希望这次讲座能够起到以会代训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掌握精神实质,特别是公务人员要树立依法行政的强烈意识,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

讲座结束后,武湖街政法委书记陈旭创布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一是要注意安全事故的预防。提高安全意识,是搞好安全防事故工作的前提;把握安全工作薄弱环节,是搞好安全防事故工作的重点。陈书记表示下阶段要积极开展安全意识的宣传活动和各个单位安全检查工作。二是要举行“六五”普法动员会,为“六五”普法开好头,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导。

2.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篇二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

(一)宅基地资源浪费

在农村中经常会存在一些旧时候的传统习俗,祖传的宅子留给下一代不肯出售,亦或是存有传统思想的农户喜欢占地,拥有多户住宅,有些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占地限制。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造成一定的宅基地资源浪费。因为我国宅基地的使用期限较长,所以有很多农户都拥有新旧两个宅子,而旧宅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不愿意拆迁,从而导致宅基地的闲置,就会造成宅基地资源浪费。宅基地资源的浪费使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无法得到充分的开发,造成资本损失。

(二)相应的救济法律程序缺失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而现实情况中,交易主体的利益往往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农村宅基地流转存在有限制,而宅基地的隐性流传现象较为普遍,因此法律对于此方面的救济有所缺失,造成宅基地交易市场的紊乱,这不利于我国建设和谐的交易环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未来发展。

(三)宅基地私下交易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我国宅基地的隐形流传已成为普遍现象,这虽然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循环,但是在另一方面却也带来了一些隐患。我国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为私人所有,不能公开交易,而很多农民们并不能好好的预估自己宅基地的价值,从而导致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被贱卖现象比较严重,这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循环。对于农户和集体来说都是损失。由于私下交易缺少明面的法律关系保障,而多数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交易往往会造成许多问题,不公正的交易甚至会造成社会矛盾。而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的增多也是妨碍社会安全的一大隐患。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行时的问题

(一)宅基地利益分配不均

宅基地流转时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利益问题,因为利益才会产生流转,而因为流转又会出现利益纠纷。所以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是出现矛盾的根源,也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利益主体是农民。大部分农民本身法律思想不强,面对购买者相对处于劣势,面对集体以及政府的权力时又处于弱势群体,所以在利益分配时经常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二)农民住房保障力度欠缺

住房问题一直是农民关注的重点问题,力度不够的住房保障,农民仍需要耗费许多精力物力财力才可以居住。而流转时的农民住房补偿机制也不够完善,以至于农民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经常会受到利益的损害。这也致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进一步进行有一定的困难。

三、面对新情况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合理设计

(一)建立一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时较为重视的原则

1. 遵循个人意愿原则

遵循个人意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应有权决定其所有权流传与否,或者流传给谁。这是其所有权的基本要求,也是宅基地所有权人应当享受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其自主权、处分权。政府和集体组织也需遵循其个人意愿,不得强制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同时,个人意愿也不是绝对的个人意愿,所有权人也应当兼顾大局,在保障自己利益的前提下为集体谋福。

2. 保护农民权益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农民在流转过程中最容易受到利益的侵害。因此在流转过程中应该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着重保护农民的利益,严厉抵制非法利用公权力剥夺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同时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给予农民相应的法律救济,以确保农民的权益。

(二)完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

由于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制度设置不够完善,经常会造成很多宅基地流转的矛盾。因此对于农村宅基地产权应当进行有序登记,避免重复赘累,制度的不完善势必会造成模式现在现实应用中的缺陷,配套措施与模式相结合和很重要。其次对于部分的违法多占的现象应该在法律上规定,在执行上落实,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进行全国统一管理。

(三)完善配套措施

1. 建立宅基地地价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把宅基地按照土地类型、处所等标准进行划分,并且登记入册,根据等级来进行评估价值,从而能够促进公平的交易。价格应该以市场调节为主,以免所有权人的利益受损。第二应该设立波动幅度,即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以避免哄抬价格或者压低市价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第三应该建立相应的而管理方案,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评估,以求得公平公正的交易。

2. 建立并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机构

如今社会发展迅速,当一个新的模式推出的时候,最需要的就是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让这个模式能够有次序、进行集中的管理。而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机构,一方面可以沟通买家和卖家,促进交易的快速化,加速市场流通,一方面还可以起到中间调停的作用,减少因私下交易而引发的个人矛盾,社会纠纷,法律纠纷。但同时,这个机构需要统一的专业化的管理才能够起到预期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吕军书,李茂.土地发展权转移视角下我国农户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路径选择[J].2014.11.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4.5.

[3]李力哲.农地征收中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J].黑河学刊,2013(4).

[4]么贵鹏,李昌宇.深圳市宅基地作价入股的经验借鉴及创新[J].经济前沿,2008-3-10.

3.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篇三

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法制构造

一、引言

上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农村开始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农用土地的责任制度,初次将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分离,这也是我国农地制度的第一次创新改革,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在初次的两权分离当中,与城乡二元分割的概念予以贴合,不仅实现了耕者有田可耕的局面,还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很大一部分农民的温饱水平,稳定农村社会的发展进程,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当一部分携带大量资本的主体开始进入到农村社会的建設当中时,大量的农民不再务农,而是开始进城打工,导致人地高度已经无法对应,农地流转的比例逐渐增加,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成为了当下农村中的常见现象。

基于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土地的考量上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这一指示明确规定了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进行重新的分离。其中所提到的两权再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上述现象的法律制度调整,对初次分离所产生的一系列不足予以补充的法律机制。两权再分离的目的明确,旨在调整初次分离下所导致的制度局限性。新一轮农用土地的改革已经开始,两权的再分离成为了我国农地制度调整改革的重大机遇,因此,法律与政策要进行适当倾斜,通过全方位的支持鼓励农地专用,对农村建设提供更为有效的成长空间。

二、农地两权再分离的目标

在农地两权初次分离的基础上,两权再分离旨在将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公有制实现方式继续延续下去,对农户承包权予以肯定并维护,同时稳定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将经营权进行大范围的扩展,以此来实现充分利用农地进行创新式的经营。

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使得农地的使用开始多元化,两权初次分离当中对农民和农地的平衡予以高度强调,但是随着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效益的逐渐降低,农地经营模式已经无法跟上市场化进程的脚步,导致大量务农人员为了个人与家庭效益,转而寻找更有价值的商业方式,使得农地无耕种。为转变这一现象,需要将均田承包下的小农格局予以转变,使得农地利用方式通过承包权的稳定与经营权渠道的扩张,将农民农地荒废率进行充分利用,加快农地的流转与集中。

其次,能够为农业现代化经营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当中,由于农民本身并不富裕,其很大的经济来源与资产均为农地,因此可以通过农地达成融资的基本条件。但是在农地进行融资抵押的情况下,一旦农民出现了资金困难、经营不善的窘境,将会彻底失去经济来源,因此以往的法律制度对农地融资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避免此类的情况发生。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预示着我国农地融资现状将翻开新的篇章,两权再分离后,农民可以享有长久并稳定的承包权,在将经营权抵押融资后,如果出现经营不善、无法清还债务的情况,农民也不会失去承包方的地位,而是将经营权予以延期,作为偿债的一种措施,保障农地的社会功能。另外,农民将经营权抵押融资后,还可以减少为现代化农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积累时间,为农业扩大规模、发展空间等方面提供更为有利的资金支持[3]。

三、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框架构造

农村土地改革与国家、社会、农民以及农村建设息息相关,因此在进行法制结构调整时应当寻找适当的契机进行谨慎的调整。

上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实施以来,承包经营权成为我国通用的一种概念,虽然这种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让人不解的因素,但是随后的一系列法制法规出台后,这一概念也逐渐固定下来。两权的再分离,将传统意义上的农地权利架构予以重新规范,对承包经营权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但是,其中存在着多重观点,其中包括:①承包权仅代表着一种资格,而经营权属于物权的一种;②承包权与经营权均为物权;③承包权为成员权,经营权为用益物权;④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拥有承包权的一方可以获得承包费用,而获得经营权的一方可以得到土地经营的收益。

其实这种概念的碰撞并不是两权分离后的初衷,而是要将两权分离后所具备的功能及目的予以分析。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以后,可以推动着农民及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其自身属于独立物权,其中包括几方面的理由:①能够确保经营权所有人的需求;②使得农地经营权的价值更为显著,为承包权所有人创造更多的收益;③承包经营权本身就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因此两权分离后,需要对这种物权属性予以延续,特别是经营权符合用益物权的特性,在延续后能够更加贴切的予以诠释。

四、结语

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代表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的进程步伐逐渐加快,对于农村当中的务农人员逐渐变为务工人员现象,两权的分离能够将农地进行充分的合理运用,进而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情况下,将土地进行良性流转,不仅能够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助力,还能够为携带资金的主体寻找更佳的发展空间,为我国的经济和谐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红宇.构建以“三权分离”为特征的新型农地制度[N].中国经济时报,2013-07-26:001

[2]沈轶伦.30多年前第一次飞跃之后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N].解放日报,2014-01-21:002

4.法制讲座讲稿 篇四

张军华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来给大家讲讲法治知识,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与大家共勉。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 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才能健康成长。

案例一:三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王某;18岁 张某;15岁 胡某;13岁

2004年,三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县中学,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9年11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60元; 第二次,2009年12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200元; 三人均参加了抢劫,所抢现金被三人用于吃喝花用。王某等三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张某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年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胡某应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我要说明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胡某不受到处罚,根据他的 2 情况可以送工读学校矫正。最后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6年罚款2000元,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2执行年罚款1000元,胡某免于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送工读学校矫正。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3 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中两人已满十四岁,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某、武某某盗窃案。

邱某,22岁,个体户。武某,17岁,某中学学生。贺某,14岁,某中学学生,刘某,13岁。2009年5月11日下学后,在邱某授意下,武某对贺某说:“电玩城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去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邱某授意于 6月15日上午,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邱某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某拿着,四个人上电玩城,回来后,只剩300元。案发后,邱某、武某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某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案例三在校生酒后伤人 抱不平亦属活该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张某16岁,某职中二年级学生。2009年3月22日晚10时酒后出宿 5 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年事告诉了同学艾某,让艾给处理一下,艾答应后,孙某就将张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艾某问这件事怎么处理,张某说:“你想咋办就咋办。”艾某就在张某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捣,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在张某被艾某达的时候,张某从口袋里掏出跳刀,用左手撕住艾的头发,在艾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搡将艾又捅一刀。致艾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发现其左腋下、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均被刺伤。经法医鉴定:艾某胸腹部被锐器刺伤,致双侧开放性气胸、肺破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87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张某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赔偿艾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刑法》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 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平心而论,这起案件应该给伤害别人的人和受别人伤害的人送上一副对联:

上联:酒后撞人 张某先不应该。下联:逞能耍二 艾某亦属活该。横批:法盲一对

这两个在校生,判了刑,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 同学们:听了节课,审视三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未成年人犯罪多数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走上了犯罪道路。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学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善慎独。看见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不报警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 7 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5.法制教育讲座演讲稿 王镇平 篇五

——城关小学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作为法制副校长很高兴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青少年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对犯罪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和心理素质。当前一个时期,青少年受犯罪的侵害和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近期全国几起校园侵害大案和我县云镇的学生杀母案已引起全社会重视。因此,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和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什么是法呢?法就是规矩,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就是国家的一种规矩,是国家制定的专门约束行为的一种规矩,是人们应普遍遵守的一种规则,我国有宪法、刑法、经济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我们每个人都很重要,特别是青少年。比如,有些青少年沉浸在网络游戏中,还有的青少年对一些小学生拦路抢劫,被押送公安局,其实,在我们身边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就拿镇安县来说,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方向发展,特别是在校学生违法犯罪问题很突出。曾多次发生中学生动刀子捅死捅伤同学的案件,发生抢劫、强奸、盗窃等刑事犯罪的案件。案例:①2008年2月18日晚,永乐

中学刘、汪、陈、彭、王、储、郑等八名中学生,结伙在永乐镇新城社区鹰嘴石路段拦路抢走二中王某等四名学生的现金176.50元。②2008年4月4日晚,县农广校冯、陈、杨、马、彭等五名中专班学生和白塔中学学生柯、高二人,在白塔中学门口抢劫中学学生彭某的一部手机(“三星”牌)。③2008年3月6日下午,白塔中学学生王某(男、16岁,米粮镇联盟村人)趁本村11岁的女学生沈某放学回家,在中途将沈某拉到路外树林里强奸。④2008年3月22日,云镇中心初一(4班)学生胡某(男,14岁),乘云盖寺镇三条沟村三组胡运祥家无人之机,入室盗走现金2100元。⑤2009年元月,二中高中学生毛某、李某与职中的一名学生多次盗窃绣屏公园和河南坡的太阳能灯价值达万元以上。

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首先)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其次)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

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导致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再和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 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懂得是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懂得分辨和自我保护能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纪律。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而青少年的成长,关键需要自己的主观努力,内因才是决定的因素。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是塑造青少年健康心灵与人格的重要条件。同学们应当积极参与道德建设和各种主题教育(如“孝亲敬老”、“五爱”教育等),以体验教育为途径,从小树立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2,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丰富个人精神世界,在自觉参与中使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危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

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以下几点:第一、学会自我保护。当遇到不法分子对你实施暴力伤害、抢劫或其他侵害时,应以最快的速度报警,使歹徒得到应有的惩罚;或寻求成年人来帮助;或采取对自己不会造成伤害的方式来应对你所遇到的危险,做到机智应对、巧妙周旋和适时避让,很好的保护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既不放纵坏人坏事,又能有效保护自己。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第二、遇事要冷静,不要冲动,要三思而后行,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会招惹不必要的麻烦或烦恼,不做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不做危害其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事,这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第三、交友一定要慎重,对品行不端、行为不良的人应当远离,对那些经常会有过激行为和违法犯罪念头的人应当远离,不可在一块混,避免受感染、受影响,做任何事都应充分考虑和估计后果,不要因为所谓“朋友”而盲目去干蠢事或将哥们义气帮忙打架,2002年暑假的一天下午,县城一个初中学生刘某为给其所谓的哥们帮忙打架,持刀将对方捅成重伤,后来他被判刑二年,父母承担了几万元的赔偿。2007年10月27日晚上,三个未成

年人和一个20岁的男青年在县河夜市摊喝酒,那个青年人提议“今晚上我们去干一票”。处于无知,充“哥们”,这三个未成年人接着酒劲盲目地跟着青年人到县城宏化街,一起抢走了一个小伙子的手机一部,他们刚走到彩虹桥就被110民警抓获。后来分别被判处5年、3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就是交友不慎所付出的代价和带来的后果。

总之同学们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6.幼儿园法制安全讲座讲稿 篇六

各位小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来和大家一起学习关于校园安全方面的课题,小朋友们,你们有没有信心通过今天的学习,变身成为一个“安全小卫士呢?有还是没有?好的,那我们一起来进入今天的学习吧。

不知道小朋友们有没有看过喜羊羊与灰太狼呢?那要是你们是喜羊羊,遇到灰太狼来的时候,你们会怎么办呢?(提问)“我要躲在屋子里不出来!”“我要快跑!”“找警察”。小朋友都好聪明好勇敢,你们说的都很很对,坏人要是来了呢,我们首先要先赶紧跑开(往哪里跑?怎么跑?)第一是“跑”。首先是涣散跑。向不一样方向,东南西北四散走开,跑得越涣散越好。方向一涣散,诶,这时候就轮到坏人为难了,我要先追谁呢?他这一思考,这样大多数孩子能够得以逃脱。其次是向有大人的地方跑,学校的安保、周围的教师、家长甚至是路人,叔叔阿姨大哥哥大姐姐,都是能够寻求维护的目标。假如被凶手追逐,不要直线出逃,要常常变向,呈之字形跑动。什么是之字型呢,小朋友们知不知道蛇是怎么样行动的啊?之字型就是蛇形,小孩的跑动速度不如成年人,直线出逃很简单被追上,常常变化不简单被抓到,并且能够随时在道路中寻觅妨碍,添加保命的几率。第二是“躲”。当违法份子手持屠刀在孩子们身后追逐,距离越来越近,孩子奔驰的速度不足以脱节成年人的追逐,这个时候就不能再空阔场所的直线奔驰道路,我们要挑选有妨碍物的穿插变线的奔驰道路,要懂得使用眼前的妨碍物,比如使用花坛、树木、桌椅板凳、垃

圾桶及路旁边停放的车辆或建筑物进行迂回躲闪。所以说,面对暴力袭击的时候,能逃就跑,跑不了就躲,跑不了和没处躲得时候,第三是“挡”。那如果真实跑不掉,被凶手追上了,那又该怎么办呢?那站着让他打吗?当然不是,我们要做的是拿起手中的东西或者身边的东西如书包、伞具等物品挡在头上,同时蹲下,假如没有书包或伞具,那么最少要用双手捧首蹲下,这样的动作能够大大下降自个生命的风险。(那小朋友们,跑开之后呢?要做什么?)要么先躲起来或者去找大人、老师或者找警察叔叔来。那这边问下老师们,你们要是遇到这样情况该怎么做呢?

1、报警。可按校园内的紧急报警按钮或拨打“110”报警电话。

2、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应变保护组的人员要在公安部门赶到之前,尽力与歹徒周旋,规劝其终止犯罪;同时学校要全力保护好在现场或附近的其他学生,按照平时演练的路线迅速疏散至安全的地方。

3、如有人员伤亡,人员救护组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尽可能的以最快的速度把伤员就近送往医院抢救,并通知家长或家属。

4、在警方到达现场后协助警方阻止暴力行为的最后实施。此外,学校在平时生活中,要召开家长会,联合家长探讨如何的更好保护孩子。有条件的话,还可以配备家长接送卡。每天上学,家长凭接送卡把孩子交给老师;每天放学,老师核实完接送卡,才会把学生交给家长带走。同时加强校园内保安的训练,加强值班巡逻,确保校园安全。严格门卫登记,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加强安防设备的维护,摄像头全程监控校园内外,确保角角落落的安全。在平时,老师还要给学生开展急救知识培训和急救技能学习,经

常组织进行实习与演练,这样才能在恐怖袭击面前不会惊慌失措手足无措。这边在问一下小朋友们,你们知道怎么找警察叔叔吗?警察叔叔的电话是多少呢?真棒。那既然说到打电话,那你们记得你们父母的或者家里的电话吗?那家里的住址你们知道吗?

小朋友们,刚刚我们说到跑,那我问你们一个问题,大家要是遇上很多人都往一个地方跑的时候,要是有人摔倒了,后面的人还继续往这边跑过来的时候,那你们说这时候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是不是就踩到摔打的小朋友啦?没错,那就是踩踏事件。那小朋友们,要是遇上踩踏事件,我们该怎么办呢?(念PPt内容)。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个动画片好不好,看看其他小朋友是怎么做的。

看完动画片,我再来问问小朋友们,你们怕不怕火啊,那要是遇到着火了,那我们怎么办呢?你们知道消防叔叔的电话吗?

那讲完了校园内的,我们再讲讲校园外的,回家的事情。小朋友们,你们是自己回家的还是爸爸妈妈来接你们啊?那要是有陌生人过来跟你说要你跟他走,我们该怎么办呢,要不要跟他走?再来看个动画片。不能跟陌生人走,对不对。

那你们回家的时候,有没有在街上看到红绿灯啊?那红灯的时候要怎么样呢?绿灯的时候呢?黄灯的时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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