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

2024-06-12

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共8篇)(共8篇)

1.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 篇一

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发证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改通报)对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做了强制性规定,要求内河船舶应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并具有<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本文从法规要求出发,简要介绍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处理方法以及检验发证,为内河船舶止确选用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配套设施、获得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提供有益的.参考.

作 者:伍志坚 Wu Zhijian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局船检处,广州,510700 刊 名:广东造船 英文刊名:GUANGDONG SHIPBUILDING 年,卷(期):2009 “”(2) 分类号:U6 关键词:内河船舶   生活污水   检验发证  

2.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 篇二

一、丹东水域船舶防污染形势分析

1. 丹东水资源现状及船舶修造业发展前景。

丹东地区水资源充沛, 水质优良。地区大小河流千余条, 淡水水域面积12.3万公顷, 海岸线长93.3公里, 海域面积36万公顷, 水资源总量90.3亿立方米, 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全省的4.5倍。2008年, 丹东水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省第一, 其中地表水鸭绿江各断面、近海海域各项指标均达到功能区划标准, 饮用水源达标率100%。2003年至2008年, 鸭绿江水质呈现越来越好的趋势。

为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规划, 丹东地区将建设集研发设计、高端制造、成套服务于一体的船舶制造及配套工业基地。计划到2013年, 造船能力达到150万载重吨, 修船能力达到100万载重吨, 初步建成船舶配套产业。到2020年, 造船能力达到900万载重吨, 修船能力达到200万载重吨, 建成产品门类齐全的船舶配套产业。另外, 在产业发展布局方面, 丹东地区将形成庙沟、鸭绿江西水道沿岸、西南航道等多个船舶制造及配套产业集中区。

2. 丹东水域船舶防污染的必要性。

随着水运经济尤其是边贸运输及船舶修造业的快速发展, 丹东地区船舶数量与日俱增。为了维持与提高丹东良好的水资源现状, 防止大规模船舶污染以及提高防污应急反应能力, 保障丹东旅游业及地方经济的发展, 亟需查找船舶防污染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总结经验并制定有效的防污染措施。

二、船舶防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缺乏一支专业的水上防污染应急反应队伍。

丹东地区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 很多码头没有应急清污队伍, 现有应急反应作业人员总体素质参差不齐, 整体水平不高, 部分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不能适应日益严格的船舶防污染应急需要。由于目前没有一支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专业水上应急反应队伍, 一旦发生大规模的船舶污染事故极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

2.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不健全。

目前, 丹东地区船舶强制保险和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没有建立或尚不完善, 尤其是内河船舶缺乏强制保险制度,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 污染损害和清污费用很难得到有效赔偿, 从而影响清污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甚至导致“谁清污, 谁吃亏”的不公平局面, 进而可能影响应急反应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

3. 船员整体素质不高, 防污意识淡薄。

目前, 在丹东水域从事运输的内河船舶大多为个体船舶, 船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 受到专业教育和接受再培训的机会少, 防污意识淡薄。部分船员习惯性地排放污染物, 对防污设备的使用掌握不熟练, 正常有效的维护保养不足, 缺乏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应变能力。虽然船舶已按规定配备了防污文书, 但仍存在对有关防污操作记录不规范等现象。

4. 防污设施配备不足, 缺少专项资金支持。

码头防污设施配备不足, 围油栏、吸油毡、收油机等设备在内河较少应用。一些船舶尤其是部分内河船舶在防污染设备的配备上不符合要求, 例如设备低于标准要求, 设备的安放不达标等, 从而很难达到理想的防污效果或设备的效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建议和对策

1. 建立一支专业的水上防污染应急队伍, 加强危防人才培养。

建立一支稳定的、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根本保障。一方面, 要建立和完善培训机制。根据具体需求制订培训标准和内容, 加强区域交流合作, 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通过专业的、定期的应急反应培训, 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另一方面, 要定期开展危防应急演习。通过演习检验设备的有效性及人员的反应能力, 保障各个环节快速、协调地运作;通过演习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进而改进完善, 提升整体队伍的应急专业化水平和实战能力。

2. 建立船舶防污染专项基金, 完善船舶污染赔偿机制。

地方政府可通过地方立法, 建立与完善船舶防污染专项基金制度和船舶污染赔偿机制。一方面, 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 例如政府每年准备一定的财政安排作为专项资金;吸引社会公众资助;强制要求有关船舶购买保险等。另一方面,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保证清污费用的核算能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进而提高保险公司开设船舶污染事故损害保险和船东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3. 加强与完善船员培训教育, 建立防污染协管员制度。

除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的培训外, 可不定期举办防污染专项培训, 提高船员对防污设备的操作能力, 规范防污文书的记录要求, 增强防污意识。通过媒体宣传、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 向广大船员宣传防止船舶污染的重要意义, 增强船员环保意识。建立防污染协管员网络, 积极发动广大船员和群众参与防污染管理, 鼓励对违反防污染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形成共管的局面。

4. 加强应急反应设备管理, 改进船舶污染物接收策略。

实行应急反应设备备案制, 相关部门准确掌握各单位所配备的防污设备清单、作业船舶概况、通讯设备及防污作业人员情况, 以便在清污行动中有效组织协调。

船舶不愿到岸排放污染物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经济和时间因素。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做法, 即在提高港口接收处理能力和确保为到港船舶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的同时将船舶排污费包含于港务费中提前收取, 其是否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污染物都要预先付费。进一步探讨和完善这一接收策略对提高船舶到岸排放污染物的积极性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5. 加大对防污设备的检查力度, 强化现场监管。

改变重证书轻设备检查的状况。着重检查船舶的油水分离设备、排油监控系统、标准管系、标准排放接头等设备。检查设备是否与证书所列一致, 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促进设备的更新与修复。

3.加强对内河船舶油污染的监管 篇三

内河船舶产生油污染的主要途径

船舶导致内河水域油污染的主要途径来自操作排油和事故溢油两方面。前者指船舶营运过程中向内河排放各种含油水及残渣,包括排放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重燃油分离的残渣和清洗燃油舱的残渣等;后者指船舶在航行途中因撞船、触礁、搁浅、爆炸、火灾或机器及船体损坏等原因造成油箱漏油或溢油。

防止船舶油污染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

船舶油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真正适用于内河的法规不多,虽然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实施细则,但它涉及面较广,就海事管理而言,其操作性较差。

2、船员防污染意识不高

虽然大部分船舶均已按规定配备了防污设施和防污文书,但其使用情况和保养情况不佳。对于装设了油水分离器的船舶,有的船员不知如何操作,有的知道操作也不实用,大部分的船舶防污设备缺乏正常有效的维护保养;部分船员随意排放污染物,还有少数船舶直接将舱底水排放人内河,造成水域污染。

3、油水分离器使用率低

根据《内河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要求,主机总功率大于或等于220千瓦的船舶,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主机总功率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船舶,在机舱配备污油桶(柜),装存机舱污油等。在船舶实际运营中,船舶油水分离器使用率低,有的甚至不使用。

4、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奇缺

按照《内河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要求,凡是未装设油水分离器的船舶,其油污水必须储存到船上指定的容器,且定期排给岸上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由于目前绝大多数港口、码头没有配备污油水接收处理设施,故大部分没油水分离器的船舶其油污水倒入岸边或由私人小船收购,有的甚至直接排入内河中。在检查中,海事部门也要求港口企业配备污水接收处理设施,但该设备造价高,使用过程中支出大,有了这些设备,港口企业增加了成本,因此,多数港口、码头没有装设或者装设了也很少使用。

5、航运企业对防污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

据了解,许多航运企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甚了解,没设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管理船舶防污工作,只抓经济效益,不重视环境保护,当发生污染对其处罚时,才意识到违法。

6、监管机构的管理手段有待提高

目前,各级海事机构对防止油污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技术力量薄弱,防污手段缺乏,效果欠佳,传统的管理是被动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了,必须不断提高管理手段。

防止内河船舶油污染的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督促建立健全船舶油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落实到有关责任部门,使其真正适用于内河,增强海事管理的可操作性,为海事执法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支撑。

2、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高船舶防污意识

海事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至港口、码头及船上,使港航企业与船员充分认识到船舶污染的危害性,提高船舶的防污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

3、加强对水运企业和船员防污染知识的培训

水运企业、船舶所有人和船员是防污染工作的主体,他们能否自觉做好防污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通过培训,使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提高防污技术水平。尤其是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本身如何及时、迅速、有效防止和控制溢油的污染,这些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是十分必要的,不可忽视。

4、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

在码头、港口、船舶加油站和水上服务区设置先进的更适合港口水域特点的接收设施、控制油污染的应急设备,并建设一整套监督、约束、奖励机制,使船舶污物接收工作能及时、有效、持续的正常运作,从根本上控制港口船舶污染物扩散的源头,降低码头前沿和作业现场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几率,目前杭州港航管理局在辖区内的2个水上服务区设置了油污水处理装置各一套,试运行结束后将推广至整个辖区甚至更广的区域。

5、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把好质量关

船舶建造时,其防污结构及设备的设计应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审核同意。海事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船用防污设施的质量进行调查,对那些质量过硬、运行稳定、售后服务做得较好的防污设备及时予以公布,供船舶建造选择设备时参考。

6、强化防污染现场监督,提高监控手段

各级海事机构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成立专业的船舶防污染管理部门,配齐有关专业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船舶污染行为。对一些机械设备老化、破损严重、易造成水域污染的老旧船舶,要加大检查力度,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者进行奖励,对污染者严厉处罚;同时通过VTS、GPS、视频监控等手段实现实时在线监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变“被动”为“主动”、变“亡羊补牢”式管理为“未雨绸缪”型管理。

7、健全船舶油污染应急反应体系

4.24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篇四

【颁布日期】 19920902

【实施日期】 1993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轮机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轮机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或轮机员)携带离船。

第五条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章名】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七条 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

第八条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第九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 轮机长全面负责监督审查轮机日志的记载及其保管。

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轮机长离任时,应由离任轮机长和新任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签字。

第十一条 轮机日志内页所列船舶主要资料和轮机部人员姓名表经轮机长审定后由大管轮负责填写。

第十二条 记录数据的精度应按该仪表的精度等级记载。

第十三条 轮机日志至少应每二小时记载一次。

航行中,由值班轮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停泊中,由值班人员负责填 写并签字。

【章名】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四条 轮机日志记录表格按右、左两台主机编制。如系一台主机,其参数一律在右主机栏内记载。

第十五条 值班记事栏应记载在值班时间内的下列内容:

(一)船长、轮机长的命令,值班驾驶员的通知;

(二)主机启动、停止的时间,正常运行时的转速;

(三)船舶靠离码头、进出港区、航行于危险航区及进行编解队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必须记载的车钟令;

(四)柴油发电机组、辅助锅炉及其它重要机电设备的启用、停止时间;

(五)驳油、驳水情况,燃油舱(柜)转换情况及轻重燃油转换的时间;

(六)机电设备发生故障及恢复正常的时间;

(七)其它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燃、润料耗、存量,由三管轮(不设三管轮的船舶由二管轮或由轮机长指定的专人)负责计算并记载。计算燃、润料耗、存量,不得使用估算数字或定额数字,必须按实际耗;存量严格填写。

第十七条 主机、柴油发电机组的运行时间,分别由大管轮、二管轮每日进行统计并记载。其它在轮机日志中有记载要求的设备的使用时间,在每航次终结后或适当时间,分别由主管人统计并记载。

第十八条 大事记栏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填写,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重要活动(如船舶检验、签证、进厂修理、试航、各种应变演习等);

(二)每日的检修工作;

(三)燃、润料加装、调驳的时间、地点、品种及数量;

(四)船舶防污染设备的使用情况,污油水的排放时间、地点;

(五)机电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及其处理经过;

(六)船舶应急设备的检查、试验情况;

(七)船舶固定消防系统的检查、试验情况;

(八)船舶重要设备的检修及进行明火作业的部位、审批情况;

(九)船舶重要设备的更换情况及主要技术数据;

(十)船舶交通事故、机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及其处理情况;

(十一)轮机部人员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二)其它需要记载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船舶停航或进厂修理期间,仍应继续填写轮机日志。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将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设备的修理以及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记入轮机日志。

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第二十条 长期停航或封存的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值班人员负责轮机日志的记载和保管。

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第二十一条 自动化无人机舱船舶,其轮机日志的记载,可参照本规 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章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轮机日志》分类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HJ-I(河船一类轮机日志):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二)HJ-II(河船二类轮机日志):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36.8千瓦至未满441千瓦的船舶;

(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船舶,适用河船三类航行日志HC-III。其记载内容可以从简,但必须能正确反映船舶的安全情况和运行情况。

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轮机日志》。

第二十三条 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在36.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另设有专用的《车钟记录本》(见附录二),用以记载主机转速的大小变化及时间。此记录本应视为轮机日志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的记载亦适用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主机设有遥控装置的船舶,当主机由机舱控制时,值班轮机员应及时记载车钟记录;当主机受驾驶台遥控时,则只按本规则第十 五条

(三)款的要求记载。

第二十四条 渡轮以及非从事运输的机动船舶轮机日志的格式及记载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构或交通部直属港航监督机构可予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 《轮机日志》用完后应在本船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章名】 附录一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格式

一、HJ-I类型

1.左翻页式大红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390毫米(横)×270毫米(纵)。

2.封面,上部中央印有“内河船舶”和“轮机日志”字样,各占一行;中部有船名空行和“第 册”各占一行;靠底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监制”字样,占一行,见式样图一。

3.封里,印有常用法定计量单位表,见式样图二。

4.内页第一张正面(扉页第1页),右上角印有“格式HJ-I”字样,上部印有一行字“内河船舶轮机日志”;中部印有四行字,分别为“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籍港”,每行后面均留有一横线空格;下部靠底印有一行“使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各字前留有适当间隔,见式样图三。

5.内页第一张背面(扉页第2页),印有船舶主要技术资料表,见式样图四。

6.内页第二张正面(扉页第3页),印有轮机部人员姓名表,共有四个栏目,分别为姓名、职务、到船任职时间、离船解职时间,见式样图五。

7.内页第二张背面与第三张正面以对开左右页形式组成日志记录正页的第1页,以后依次为第2页、第3页„„。页码印在右页右上角,每册200页。左页格式见式样图六,右页格式见式样图七。

二、HJ-II类型

1.左翻页式大红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190毫米(横)×260毫米(纵)。

2.封面,字样同HJ-I类型,见式样图八。

3.封里,内容同HJ-I类型,见式样图九。

4.扉页第1页,除右上角为“格式HJ-II”字样外,其他字样同HJ-I类型,见式样图十。

5.扉页第2页,印有船舶主要资料表,见式样图十一。

6.扉页第3页,内容同HJ-I类型,见式样图十二。

7.内页第二张背面与第三张正面以对开左右页形式组成日志记录正页的第1页,以后依次为第2页、第3页„„。页码印在右页右上角,每册200页。左页格式见式样图十三,右页格式见式样图十四。

【章名】 附录二 《车钟记录本》格式

1.左翻页式乳白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95毫米(横)×260毫米(纵)。

2.封面,上部中央印有“内河船舶”和“车钟记录本”字样,各占一行;中部有船名空格和“第 册”各占一行;靠底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监制”字样,占一行,见式样图十五。

3.封里,印有填写注意事项,见式样图十六。

4.内页第一张正面(扉页第1页),上部印有“内河船舶”和“车钟记录本”字样,各占一行;中部印有四行字,分别为“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籍港”,每行后面均留有一横线空格;下部靠底印有一行“使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各字前留有适当间隔,见式样图十七。

5.内页第一张背面(扉页第2页),印有车钟记录符号,见式样图十八。

6.内页第二张起为记录正页,页码正面印在右下角,背面印在左下角,每册共400页,见式样图十九。

5.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综合防治对策 篇五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综合防治对策

摘要:为加强对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的`综合防治,从美国环境保护局(Enviro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制定的实施标准和我国《环境保护法》、《宪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海船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内河船舶结构与设备防污染规范》等出发,根据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法律责任,尽早加入MARPOL 73/78附则Ⅳ的立法工作,以及有关船舶管理、港口与码头管理、流域管理3个方面的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对策,对我国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综合防治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作 者:董良飞 DONG Liangfei 作者单位:江苏工业学院,环境与安全工程系,江苏,常州,213164期 刊: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ISTICPKU Journal:JOURNAL OF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年,卷(期):,28(3)分类号:X736.1 X522关键词:内河船舶 船舶生活污水 流动污染源 污水处理技术

6.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 篇六

《内河船舶船员安全知识与技能》 培训测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 2 分,共 50 分)1、水上应急保护的优先权顺序是。A、人命---水上环境--船舶 B、人命--船舶---水上环境 C、船舶---人命---环境。2、航行中发现船舶即将搁浅或触礁时应立即,并尽可能。A、停车 / 抛锚 B、抛锚 / 停车。3、发现船舶火情后,船长应及时向 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持信息传达迅速畅通。A、交通主管部门 B、海事局主管部门 C、公安部门。4、是船舶各种消防系统的主干。A、水灭火系统 B、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C、泡沫灭火系统 5、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过程中,灭火器应始终保持 状态,否则不能喷粉。A、颠倒 B、横卧 C、直立 6、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 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手续。A、港口管理机构 B、海事管理机构 C、船舶服务机构 7、用水救火时,应考虑船舶的。A、操纵性 B、浮力及稳性 C、摇摆性 8、救生设备均应涂成。A、白色或橙黄色 B、红色或白色 C、绿色或白色 9、泡沫灭火器 应检查一次,换一次药。A、三个月、一年 B、半年、两年 C、半年、一年 10、干粉灭火器每半年检查一次,防止干粉受潮结块和漏损,若发现气瓶总重量减少 时,应更换干粉或充气。A、5% B、10% C、8% 11、航行中发现货舱起火,应立即,然后用二氧化碳固定灭火系统灭火。

7.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 篇七

(实施日期: 1993/01/01)交通部令第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管理,提高船员技术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船员的考试发证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面管理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船员考试大纲、专业训练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或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所属局(分局)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是考试发证机关。下级考试发证机关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其上一级考试发证机关确定。省级港航监督机构和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考试发证机关应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依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 凡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经体格检查合格,可申请船员考试。

第六条 船员考试包括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考核。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可进行口试。

对申请驾驶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和一、二等船舶船长考试以及轮机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定职考试的船员,须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对申请其他职务考试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七条 对按本规则规定考试合格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应给予签发或换发相应等级、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以下简称《职务适任证书》)。

第八条 《职务适任证书》是考试发证机关对船员签发的一种技术资格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对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其《职务适任证书》有效期最多可到该船员年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有资格在相应等级船舶上任职,但在拖轮、槽管轮、快速船任职,还需通过专业训练。

第二章 船舶等级及船员职务

第九条 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及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为:

(一)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1500千瓦(2040马力)以上;

(二)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600马力)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三)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147千瓦(200马力)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四)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36.8千瓦(50马力)以上至147千瓦以下;

(五)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或36.8千瓦以下,以及所有挂桨机船舶。驾驶专业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当所服务的船舶按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的等级高于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的等级时(快速船除外),则按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当所服务的船舶为50总吨以上的快速船时,其等级为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的等级高一等。轮机专业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但当所服务的船舶为36.8千瓦以上的快速船时,其等级为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的等级低一等。第十条 船员职务设置分别为:

(一)驾驶专业

1.

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

三、四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

3.五等船舶设驾驶。挂桨机船舶设驾机员。

(二)轮机专业

1.

一、二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

三、四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3.五等船舶设司机。

(三)无线电通信专业不分船舶等级,设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和话务员。

第三章 资历要求与考试科目 第十一条 报考一等船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航道与引航。第十二条 报考一等大副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第十三条 报考一等二副(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第十四条 报考一等三副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6)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三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第十五条 报考二等船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航道与引航;

(4)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六条 报考二等大副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七条 报考二等二副(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三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八条 报考二等三副(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6)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九条 报考三等船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条 报考三等大副(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一条 报考三等二副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三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第二十二条 报考四等船长(升职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造船轮机大意。

第二十三条 报考四等大副(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五等驾驶《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第二十四条 报考四等二副(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四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或持有五等驾驶《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或持有五等驾机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第二十五条 报考五等驾驶、驾机员

(一)驾驶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驾机员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12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2.考试科目:

(1)船舶驾驶常识;

(2)船舶机械常识。

第二十六条 延伸航线考试

(一)资历要求:三等以上船舶船长、驾驶员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经所报考航线连续见习6个月;三等以下船舶的,见习3个月。

(二)考试科目:

(1)避碰与信号;

(2)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七条 报考一等轮机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第二十八条 报考一等大管轮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基础理论。

第二十九条 报考一等二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造船大意。

第三十条 报考一等三管轮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理论;

(6)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三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船舶电器。

第三十一条 报考二等轮机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第三十二条 报考二等大管轮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第三十三条 报考二等二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三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第三十四条 报考二等三管轮(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理论;

(6)造船大意。

第三十五条 报考三等轮机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第三十六条 报考三等大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报考三等二管轮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三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第三十八条 报考四等轮机长(升职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第三十九条 报考四等大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五等司机《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和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第四十条 报考四等二管轮(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四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或持有五等司机《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或持有五等驾机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第四十一条 报考五等司机(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机械常识;

(2)机舱管理常识。

第四十二条 报考通用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持有一等报务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第四十三条 报考一等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持有二等报务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6)英语。

第四十四条 报考二等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船上见习无线电报务工作满18个月;或持有话务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第四十五条 报考话务员

(一)资历要求:具有18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船上见习无线电话务工作满12个月;或在话务台见习无线电话务工作满12个月并具有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或持有一、二等三副或三、四等二副及以上《职务适任证书》。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四十六条 高等水运院校毕业生参加船员考试

(一)船舶驾驶、轮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分别报考各等级二副、二管轮,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二)船舶驾驶、轮机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分别报考一、二等三副、三管轮、三、四等二副二管轮,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三)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可报考二等报务员,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第四十七条 中等水运学校毕业生参加船员考试

(一)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报考一、二等三副,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报考三等二副,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避碰与信号;

(2)航道与引航;

(三)轮机管理专业满毕业生,报考一、二等三管轮,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四)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报考三等二管轮,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五)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报考二等报务员,需具备在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无线电通信业务;

(2)译电;

(3)收报;

(4)发报。

(六)船舶驾驶、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报考四等二副、二管轮,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该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第四十八条 曾在军事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及报务工作职务的人员,在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上从事工作,申请船员考试时,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见习资历并出具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包括军事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在服役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其专业学历、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核准其参加除一等船长、一等轮机长、通用报务员以外的相应等级、职务的考试。

第四十九条 曾在渔船上工作的船员,在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上从事工作,申请船员考试时,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见习资历并出具渔船船员证书及渔业部门对其在渔船时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其专业学历、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核准其参加除一等船长、一等轮机长、通用报务员以外的相应等级、职务的考试。第四章 申请考试及发证

第五十条 船员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考试,应填具《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四张近期5厘米(二英寸)证件照片,递交由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十二个月以内有效,下同),交验《船员服务簿》、现有《职务适任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申请表》上签注对申请人的技术鉴定和审批意见。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准予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各科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一科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它各科的及格分数为60分。

第五十二条 船员经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三年内参加三次补考,全部科目不及格的,无补考资格。

第五十三条 经四等以上各等级初级考试(话务员考试除外)合格的船员,必须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见习6个月。见习期满后,交验《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等级、职务的《职务适任证书》。

第五十四条 持有一、二等三副、三管轮和三、四等二副、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的,可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升职换证,填具《申请表》并附两张近期5厘米证件照片,交验《船员体格检查表》、《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分别换发一、二等二副、二管轮和三、四等大副、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

第五十五条 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满前的12个月内,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职务适任证书》所载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所载职务或低一级职务满12个月;

(二)填具《申请表》并附四张近期5厘米证件照片,递交《船员体格检查表》,交验《船员服务簿》和有关证明文件。

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可换发与原等级、职务相同的《职务适任证书》。

第五十六条 年龄在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如仍需在船任职,应每隔一年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一次验证手续。

申请验证的船员。应由所服务的单位签署意见或出具聘用证明,填写《申请表》,递交《船员体格检查表》,交验《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予以签注。

第五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的船员,报考主管机关指定的考试科目合格后,换发与原等级、职务相同的《职务适任证书》:

(一)实际脱离水上服务超过60个月,但在不低于其《职务适任证书》所载等级的船舶见习满12个月;

(二)在《职务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担任其所载等级、职务或低一级职务不足12个月,但满6个月。

第五十八条 《职务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船员,自吊销之日起24个月后方有资格按本规则的相应规定申请与原《职务适任证书》等级、职务相同的船员考试。

第五十九条 《职务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毁损或遗失,经船员服务单位审查属实并出具证明,可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十条 船舶申请考试发证、换证、验证、补发证书,均应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缴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升职考试”是指持证船员申请参加与原《职务适任证书》所载船舶等级相同,而职务高一级的考试。

“升等考试”是指持证船员申请参加与原《职务适任证书》所载职务相同,而船舶等级高一级的考试(包括五等驾驶、司机报考四等大副、大管轮)。

“初级考试”是指船员申请参加各等级船舶最低一级职务的考试。

“定职考试”是指高等、中等水运院校毕业生,军事船舶和渔船船员按本规则规定申请参加确定其相应等级、职务的考试。

“延伸航线考试”是指驾驶专业持证船员申请参加延伸或扩大所持《职务适任证书》的航线签注范围的考试。

“考核”是指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所在单位的人事技术管理部门所作的技术鉴定,对该申请者能否适任其所申请的职务进行的审核。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船员实际水上服务资历不包括船员离船和调岸工作,学习的时间,但应包括本规则第六十六条所指的专业培训时间。专业培训时间不满6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船舶停航时间超过2个月的船员,水上服务资历按2个月计算;不足2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六十四条 持有海船船长、驾驶员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参加内河航线考试,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六十五条 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考试资格6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一)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提供假证明材料、伪造水上服务资历;

(二)违反考场规则;

(三)其他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经省级港航监督机构或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认可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应试船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七条 《职务适任证书》以及本规则中船员申请考试发证的有关表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的非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分别由长江港航监督局和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制定。其它水域的非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分别由各省级港航监督机构制定。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8.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 篇八

2003年

24.装有倒车舵的船舶,如欲使船向左横移,应使左舷螺旋桨______,右舷螺旋桨______,并将倒车舵操纵手柄推向左舷满舵,此是,用主舵来控制船首向,使其不发生偏转。A.正转/正转 B.正转/反转 C.反转/反转 D.反转/正转

25.船舶在风中航行时决定风压力大小的因素是:①相对风速和风舷角 ②水线以上船体正、侧面受风面积 ③空气密度 ④风力中心距船首的距离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 ~④

D.①③④ 26.在狭水道中航行的船舶,顺流过弯,应使船位保持在水道的:

A.中央 B.中央略偏凸岸一侧 C.中央略偏凹岸一边 D.A、B、C均可 27.船舶进入浅水区,其:

A.航向稳定性与旋回性都变差 B.航向稳定性与旋回性都变好 C.航向稳定性变好,旋回性变差 D.航向稳定性变差,旋回性变好 28.向右横倾的船舶在航行时,船首的偏转规律一般是:

A.慢速时向右偏转,高速时向左偏转 B.慢速时向左偏转,高速时向右偏转 C.都向右转 D.都向左转 29.同一艘船空载或压载时,其风动力中心位置比满载时要:

A.明显后移 B.稍有后移 C.明显靠前 D.稍微靠前

30.在水深和水道宽度受限制的情况下,船舶发生岸吸岸推的现象,下列哪项正确?

A.船舶越靠近岸壁航行,其保向就越困难 B.船速越高,岸吸岸推越小

C.水深越浅,其下沉量增加,易发生触底,但岸推岸吸现象反而变小 D.A、B、C都正确

31.一大船从小船左舷追越,当大船首平小船尾时,小船易发生:

A.首向左转 B.首向右转 C.船身平行吸拢 D.船身平行排斥 32.发生岸推岸吸现象的顺序是:

A.岸推、岸吸同时发生 B.先发生岸推,继而发生岸吸 C.先发生岸吸,继而发生岸推 D.岸推、岸吸单独发生 33.船舶旋回试验的目的在于测定:

A.船舶旋回迅速程度和所需水域的大小 B.船舶旋回初径

C.船舶旋回性及追随性 D.船舶旋回性及保向性 34.螺旋试验的目的是评价船舶______的好坏。

A.灵活性 B.旋回性 C.快速性 D.航向稳定性 35.推进器效率的通常值为:

A.0.95~ 0.98 B.0.6 ~0.75 C.0.5~ 0.7 D.0.4~0.5 36.船舶在驶靠码头操纵中要摆好船位,此时的船位用______来确定。

A.船舶距码头下缘的纵向距离和靠拢角 B.船舶距码头下缘的纵、横距离 C.船舶距码头下缘的纵、横距离和靠拢角 D.角度 37.一般船舶在控制抵泊余速时,哪一种做法不正确?

A.在保持舵效的前提下,速度尽量慢 B.淌航至泊位后端是控制余速的关键 C.首抵泊位旗时的余速以不超过2kn为宜 D.空载且横风较强时,余速更应降低

38.右旋单浆船顶风系单浮风力较弱时,应保持______L横距置于______舷以维持舵效最低

航速驶近,距浮筒约______L左右,采用倒车停船。(L为船长)A.0.5~1 /右 / 0.5~1 B.1~1.5 / 右 / 0.5~1 C.1.5~2 / 左 / 0.5~1 D.2~2.5 / 左 / 0.5~1

39.离码头作业中,在微风且码头前方无障碍物的情况下,船首摆开距离一般为______倍船

宽。

A.1 B.2 C.3 D.4 40.关于落锚时机,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船完全静止时 B.采用前进抛锚法时船速宜高 C.采用后退抛锚法为船略有后退趋势时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41.在什么情况下宜抛一字锚?

A.水流较急地区 B.旋回区域较大处 C.底质较差的区域 D.来往船只较多的狭水道 42.抛八字锚时,两锚的张口应:

A.迎风向 B.背风向 C.迎流向 D.背流向 43.单锚泊时,安全出链长度应:

A.大于或等于悬链长度与卧底链长之差 B.小于或等于悬链长度与卧底链长之差C.大于或等于悬链长度与卧底链长之和 D.小于或等于悬链长度与卧底链长之和 44.内河船舶抛锚松链时,应该:

A.逐步松链使锚至河底 B.一次松链使锚至河底 C.一次松链到锚泊时所需链长 D.A、B、C均可

45.船舶抛锚前控制本船余速十分重要,在港外锚地判断余速的方法是:

A.根据太阳来判别 B.根据山形来判别 C.根据雷达来判别 D.根据倒车水花来判别

46.绞锚时,锚链太紧绞不动且方向朝前时,若要尽早把锚绞起,可以:

A.慢速倒车 B.慢速进车 C.快速倒车 D.快速进车 47.在流向有变,宽度有限的水道适合抛:

A.单锚泊 B.一字锚 C.八字锚 D.平行锚 48.若发现本船在走锚,首先应:

A.通知机舱备车 B.放长锚链 C.抛下另一只锚 D.起锚,另找锚地锚泊 49.大风中辨别走锚的最有效方法是:

A.锚链始终处于吃力状态 B.感到船体受到异常冲击

C.从走锚中船舶正横附近的物标方位来判断船位 D.船体周期性的偏荡现象消失,风仅作用于抛锚舷

50.在洪水或走沙水期,锚泊船为了避免锚的埋没,要定期:

A.走锚 B.抛锚 C.活锚 D.弃锚 51.在许多船锚泊的锚地上抛锚时,宜选择在他船的哪一侧抛锚?

A.船尾 B.下风舷一侧 C.下流一侧 D.视具体情况而定 52.锚地最佳底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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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泥沙底 B.软泥底 C.卵石底 D.石底 53.船舶顺风掉头时, 应从______的方向掉头旋回。

A.下风岸往上风岸 B.上风岸往下风岸 C.任意 D.以上都不对 54.船舶在掉头前一般先驶向掉头相反一侧,这是为了:

A.缩小掉头范围 B.减小船舶冲程 C.拉大档子,增大旋回水域 D.以上都不正确 55.顺流抛锚掉头的操作步骤为:

A.停车淌航,操舵,短暂倒车,抛锚 B.操舵,停车,抛锚,倒车 C.倒车把船停住,满舵,抛锚 D.抛锚、满舵,快倒车

56.在潮流河段港掉头时,应选择适当的掉头时机,使得船舶抵达掉头地点时,潮流为:

A.急涨 B.急落 C.平流前后 D.任意时刻 57.领水缆的作用是:

①稳住船身,以免由于顶流,顶风使船后退

②在拖锚制动靠泊时,以免锚链作用而使船身后缩

③若码头较短,首缆缆桩在岸上较远处,可在外舷稍后处的带缆孔先带一根领水缆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①②③ 58.尾部出缆先后顺序,视具体条件而定:

①船舶重载,顶流较强时,应先带尾缆,然后带横缆及尾倒缆 ②若顶流较弱,而风从尾来,则以先带尾缆为妥

③船舶空载,吹开风强时,宜先带尾横缆,并尽快收紧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①②③ 59.船舶系浮筒,在有流情况下,采用______接近浮筒。

A.顺流 B.逆流 C.流向正横 D.任意方向 60.河船在泥质陡岸触坡停靠,其停靠点最好选择在:

A.陡岸的小凸嘴处 B.陡岸平直处 C.陡岸凹入处 D.水深足够的陡岸处 61.风流对船舶运动的影响相互不一致时,应:

A.主要服从于流 B.主要服从于风

C.结合本船载况,考虑影响较大的一方 D.能按无风、流情况处理 62.船舶系靠浮筒时,应先带哪一缆绳:

A.回头缆 B.前单头缆 C.后单头缆 D.以上都不正确 63.并靠他船时,两船间不应有______的横倾。

A.向并靠舷侧 B.向外舷侧 C.任何方向 D.ABC都不对 64.减少单锚泊偏荡的有效方法是: A.松长锚链 B.抛立锚 C.增加尾倾 D.以上都不对

65.单锚泊中,在风流作用下,可能产生偏荡,防止偏荡有效方法除抛立锚、八字锚外,也可以用______方法。

A.松长锚链 B.增加尾吃水 C.增加首吃水 D.A和B都可以 66.大风浪中的锚泊船,会产生偏荡,在什么情况下其锚链受力最大?

A.船舶偏离平衡位置最大时 B.船舶风舷角最大时 C.锚链与风的夹角最大时 D.以上都是 67.逆流掉头应选择以______掉头为好。

A.逆风向 B.主流向缓流 C.缓流向主流 D.顺风向 68.当强侧风来自船尾,宜采用______掉头为好。

A.进、退车 B.抛锚顺风 C.抛锚逆风 D.正倒车

69.大型空载顶推船队顺风掉头时,在掉头之初,风动力转船力矩______掉头。

A.有助于 B.阻碍 C.无影响 D.无法确定 70.船舶在港内拖锚淌航距离St:

A.与排水量成正比,与锚的抓力成正比 B.与排水量成正比,与锚的抓力成反比 C.与排水量成反比,与锚的抓力成反比 D.与排水量成反比,与锚的抓力成正比 71.吊拖船队的系结方式可分为软式系结和硬式系结,我国内河多采用______系结。

A.硬式 B.软式 C.半硬式 D.半软式

72.顶推船队的基本队形较多,在船队尺度相同的情况下,载重量最大的是:

A.梭形 B.燕式 C.梭形加边 D.分节驳

73.为保证吊拖船队具有良好的抗浪能力,编组驳船队应将重驳放在______作为______。

A.上风舷/首驳 B.下风舷/中间驳 C.上风舷/中间驳 D.下风舷/尾驳

74.右梭形顶推船队航行时,常发生向______偏转的现象,为了克服这一现象,顶推船需要

经常压______舵。

A.左/左 B.左/右 C.右/左 D.右/右

75.顶推船队空载航行时,受正横前来风作用,船队会出现______现象。

A.顺风偏 B.逆风偏 C.偏荡 D.航向不稳

76.为了在急需时能配合顶推船操纵船队,在编组顶推船队时,应将具有良好舵设备的驳船

作为靠近推船的:

A.顶驳 B.首驳 C.中间驳 D.边驳 77.吊拖船队中的拖缆越长,则被吊拖的驳船队的航向机动性:

A.越好 B.越差 C.保持不变 D.略有改变 78.拖带木排拖缆长度视航道条件而定,一般为 米。

A.25-35米 B.35-45米 C.50-55米 D.70米

79.拖钩位置愈靠近拖船的重心,拖船回转性能愈______,航向稳定性愈______。

A.好/好 B.好/差 C.差/好 D.差/差

80.顶推船队抛八字锚锚泊于航道一侧出航时,应先起______的锚,后起______的锚。

A.靠航道中心/航道侧边 B.航道内侧/靠航道中心 C.同时收绞 D.上述方法均可

81.吊拖船队在侧风中采用靠泊递送拖缆,拖船______接近驳船队。

A.应从上风舷 B.应从下风舷 C.可从任何一舷 D.从上游或下游方向 82.顶推船队在航行中各缆所受的张力,以下列何者为最大?

A.操纵缆 B.八字缆 C.舷拖缆 D.包头缆

83.在有风的情况下,拖船应驶靠锚泊中驳船队的______对拖船起拖有利。

A.上风舷 B.下风舷 C.任意舷 D.不能驶靠

84.八字缆系结点的选择,主要是推船与驳船队之间的问题,其出缆方向与船队中心线成______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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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 B.60° C.30° D.15° 85.顶推船队的操纵性能优于吊拖船队,主要表现在:

A.顶推船队的阻力小于吊拖船队 B.顶推船队的航速高于吊拖船队 C.顶推船队具有一定的制动能力 D.以上都正确

86.一般来说,船舶顶着大风浪航行,会产生剧烈的纵摇和垂荡,为了船舶安全,下述措施哪一个最好?

A.调整吃水差 B.压载 C.改向 D.减速和改向 87.大风浪中顶浪转顺浪时,转向应在较平静江面到来______开始。

A.时 B.之前 C.之后 D.任意时 88.船舶在自由横摇周期TR:

A.与船宽B成正比,与GM成正比 B.与船宽B成正比,与GM成反比 C.与船宽B成正比,与GM成正比 D.与船宽B成正比,与GM成反比

89.在碰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为了减小本船的碰撞损失,在操船方面应尽力避免______部位被他船船首撞入。

A.机舱或船中 B.船尾或船首 C.船尾或机舱 D.船首或船中

90.在航道中有沙包,且船舶剩余水深不足或水深与船舶吃水几乎相等,为防止搁浅,应采取的措施是:

A.减速 B.加车 C.转向 D.以上措施均可

91.被他船撞入的船舶应:①尽可能使本船停住,使破损处处于侧风以减少进水量 ②迅速关闭破洞舱室及四周的水密门窗 ③进行排水及堵漏工作 A.①②③ B.①② C.①③ D.②③ 92.船舶脱浅时所需拉力与______有关。

A.船舶装载量 B.船舶搁浅部位 C.主机马力 D.搁浅前后水尺的变化 93.船舶坐礁时的船体保护措施有:

A.在适当方向上抛锚固定船位 B.将各压载水舱注满水

C.A、B都正确 D.A、B都不正确

94.航行船舶发现有人从本船落水,应正确操纵船舶,立即______,再采取相应措施。

A.停车稳舵 B.停车,向左舷转舵 C.停车,向右舷转舵 D.转向 95.船舶航行中发生火灾,根据火灾发生的位置操纵船舶,火源在船尾,应:

A.迎风行驶 B.顺风行驶 C.傍风行驶 D.上风行驶 96.下列关于船舶发生失锚事故后,所采取的措施中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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