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申报技术服务(精选7篇)
1.文物申报技术服务 篇一
附件1: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
1.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和申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遴选、申报范围
3.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价值重大的。
3.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特别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3.3对下列文化遗产应予以重视:
3.3.1元代以前(含元代)保存较为完整的砖石结构建筑。
3.3.2明代以前(含明代)保存较为完整的木结构建筑。3.3.3内涵丰富的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
3.3.4具有中国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乡土建筑群。
3.3.5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具有显著民族特色和典型意义的不可移动文物。
3.3.6有代表性的近现代工业遗产、二十世纪遗产。3.3.7从时代和类别上衡量,在本地区数量稀少,或富有特色的不可移动文物。
4.申报总体标准
4.1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4.1.1对揭示史前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
4.1.2对反映古代历史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交流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的。
4.1.3对反映近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与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活动有关、具有突出价值的。
4.1.4对反映中国社会某一历史时期的美学思想、艺术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
4.1.5在建筑艺术、景观艺术、造型艺术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
4.1.6体现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变化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
4.1.7反映我国历史某一时期生态保护、灾害防御、聚落及城镇规划、工程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突出成就的。
4.2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4.2.1申报对象的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臵与环境等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其现状必须是历史上遗留的原状,包括始建时的状态、历史上多次改建状态和长期受损后残缺的状态,在整体或主要部分上能够真实地显示与其时代特征一致性。
4.2.2体现申报对象全部价值所需因素中的相当一部分必须得到良好保存,包括其周边环境,确保能完整地代表或体现申报对象价值的特色和过程。
5.申报分类 5.1古遗址
5.1.1古人类化石出土地点、古人类活动的遗址以及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点。
5.1.2史前聚落和古代村落遗址。
5.1.3古城址以及古建筑、建筑群遗址。5.1.4水利、交通、手工业(窑址、矿冶)、祭祀、军事等设施和构筑物遗址。
5.1.5水下遗址和水下遗存地点。5.1.6其他重要的古遗址。5.2古墓葬 5.2.1帝王陵寝。
5.2.2 其他重要的古墓葬或墓葬群。5.3古建筑
5.3.1宫殿、坛庙、衙署、苑囿、园林。5.3.2古城、堡寨。5.3.3宗教类建筑。5.3.4居住类建筑。5.3.5教育类建筑。5.3.6商业类建筑。
5.3.7民间祭祀类建筑。
5.3.8交通、水利、军事、手工业等设施及建筑。5.3.9其他类建筑。5.4石窟寺及石刻
5.4.1石窟寺及石窟群。5.4.2摩崖石刻、岩画。
5.4.3在原址独立存在的碑刻、石雕。5.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5.1重要历史事件或重要机构旧址、地点明确的纪念地。
5.5.2已故名人的故居、旧居、墓及纪念设施。5.5.3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含六十年代),具有民族传统的群体或单体乡土建筑。
5.5.4近现代工业、交通、通讯、水利、邮政、金融、商贸、文化、教育、宗教、体育、医疗、军事、航天等设施或代表性建筑。
5.5.5其他重要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6其他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
2.文物申报技术服务 篇二
关键词: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评价
我国是文物大国,文物存量巨大,保存形势严峻,文物保护任务非常艰巨[1]。近年来,科技作为文物保护领域重要的支撑力量,在该领域蓬勃发展。近十年来,尤其是进入 “十二五”时期后,政府在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方面均有巨大突破和提升。在此背景下,文物保护行业产生了大量的科技创新成果,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是其中重要的成果类型。其中,围绕文物本体所采用的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由于与文物本体直接作用,对文物可能产生的影响比较大,具有明显的行业特殊性,因此为了在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中保护文物安全,必须结合行业特点,对该类型的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开展评价工作。本文研究的是结合文物保护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行之有效的成果评价体系,对直接与文物本体相互作用的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进行有效评价。
1 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评价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1. 1 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评价具有特殊性
对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的评价具有特殊性,来自于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对技术的特殊需求,而这种特殊需求最终取决于文物的特殊性。
1.1.1文物的特殊性与其保护修复原则。
文物保护工作的对象是文物。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情况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作为历史文化价值的特殊载体,有很多特性,但从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的角度,主要关注文物以下的特殊性:
( 1) 珍贵性和稀缺性。文物作为重要的人类历史文化价值的载体,是非常珍贵的; 文物作为历史遗存,虽然总量巨大,但种类多,具体类型的文物数量其实是非常有限的,有的甚至是唯一的。文物的珍贵性和稀缺性使其具有极高价值和不可替代性,因此在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中对技术的选用,特别是与文物本体相关的技术选用要十分谨慎。
( 2) 复杂性。文物的复杂性来自多方面。首先,文物涵盖了人类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种自然或社会活动,其年代不同、质地不一。其次,即使是年代、质地、功能都相同的文物,由于其经历和环境的差异,也存在种类和程度不同的病害。另外,由于文物现有的保存条件和环境的不同,病害的发展速度也有很大差异。文物的复杂性导致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使用的技术也是复杂多样的,因此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的技术体系庞大,技术的针对性强、通用性弱。
( 3) 文物保存的 “永续”性。事实上,随着时间的延长,文物最终都会消失,但是文物作为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载体,需要通过文物保护工作尽可能延长其寿命——— “文物的最终消失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通过保护延缓消失的进程是完全可能的[2]。”之所以要尽量延长文物的寿命是因为: 第一,文物不仅要在当代,还要在后代中发挥其价值与作用; 第二,当前科技水平和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导致无法一次性认识文物承载的所有信息,许多问题需要时间探究; 第三,受到当前技术条件的影响,可能没有办法在当代解决所有的保护与修复问题,很多问题的解决需要等待技术的发展。文物的永续性导致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面临着更高的要求。
( 4) 脆弱性。文物作为历史遗留物,往往已经存留了千百年甚至更长时间,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其本身材质已经逐渐劣化,变得十分脆弱。加之随着文物的辗转及其保存环境的影响和变迁,文物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带有病害,有些甚至非常严重。另外,一些文物曾经经历过保护修复,历经一定的时间后人为的干预开始失效或不恰当干预开始显现出副作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文物的脆弱性。因此,对文物的任何处置都要非常小心,这也增加了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难度。
由于文物所具有的上述特殊性,使文物的保护工作面临着极高的要求,同时产生了巨大的难题。随着文物保护行业的发展,国内外专家学者都研究并提出了文物保护修复原则。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源于意大利,切萨雷? 布兰迪所著的 《文物修复理论》是文物保护科学化进程的理论基础。他将修复确定为美学、物质性、历史信息载体三个层面上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包括最小干预原则、兼容性原则、可逆性原则、可辨识原则和预防性保护在内的诸多修复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国际认同。在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和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复都“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对博物馆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另外,《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也提出了尽可能减少干预、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等保护原则。以上文物保护原则可能会因行业的发展阶段和区域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总体来讲都是要在尽可能少地干预文物本体的前提下存留其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
1.1.2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评价的特殊性。
根据以上所讨论的文物的特殊性和文物保护原则,文物对保护与修复技术的特殊需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 1) 对技术安全性要求突出。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安全性是指该技术在使用时使文物免受损害的能力。由于文物的脆弱性、复杂性、珍贵性和稀缺性,决定了对文物的任何处置都要非常谨慎。一旦保护修复技术使用不当,将会给文物造成非常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永久伤害,而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将随之受到严重损毁。因此,在开展文物保护修复工作时,保证文物的安全是前提。
( 2) 对技术有效性要求高。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的有效性是指技术能够达到预期功能设计的能力。技术的有效性是技术使用的根本意义所在,每项技术都有其适用范围。文物的复杂性导致作用于文物的保护和修复的特定技术适用范围窄,因此技术要达到有效性更加困难,而文物的永续性又为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的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考虑到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对技术的特殊需求,在文物保护行业产生大量技术成果的背景下,为安全有效地开展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必须围绕文物保护与修复原则,对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进行严格评价。
1. 2 我国文物保护行业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在20 世纪50 年代就提出了与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或者相似的概念。国家科委在1959 年发出的《关于总结鉴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通知》 可视为我国在国家层面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志[3]。此后国务院在1961 年发布了 《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并于1987 年、1994 年先后颁布和修订了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4,5,6,7]。但是该阶段的科技成果评价始终以服务科技成果鉴定的角色存在,并且政府是组织评价的主体[8]。2009 年,我国科技部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及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评价多元化需求,发布实施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了“政府主管、社会承办” 的新型成果评价模式[9],同时放弃以前三部鉴定办法沿用的 “鉴定”一词而采用 “评价”的说法,这表示我国的成果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
我国文物局曾在1991 年颁布了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试行) 》,但该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是在1987 年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背景下制定的,表现出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10],主要体现在: 成果评价工作由国家文物局及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并实施,评价手段主要为鉴定。显然,该办法已经不能够满足我国文物保护行业新阶段科技发展的需求。但我国文保行业还未建立适应当前行业科技发展现状的成果评价体系,目前主要靠技术研发人员在成果研发过程中的自我评价。自我评价明显的缺陷在于由于技术研发人员的专业限制,不能对技术成果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科学的判断。
文物保护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从科技管理部门的角度对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提出了一般性的量化评价指标,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是文物保护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不可照搬现成的评价体系,需要根据行业自身的特点量身定制。因为从文物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需要考虑文物保护工作中对相关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特殊需求,在对相关技术指标的选取中,除了考虑一般的技术成果的评价指标以外,需要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给予更高的关注。
因此,相对于目前我国文物保护行业科技现状而言,本行业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建设是明显滞后的。
1. 3 小结
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评价具有特殊性,因此,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成果评价体系,这也落实了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在附则中提出的 “试点地方、部门及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而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评价仍处于起步阶段,制度、体系都还不完善,相关研究也很少,因此对该评价体系建立的研究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文物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围绕技术安全性和有效性讨论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评价问题。
2 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评价的流程
2. 1 评价阶段的划分
文物保护和修复技术的研发是一个多阶段、长周期的复杂过程。在不同的研究阶段,其阶段性目标、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都是不同的,但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研究贯穿始终,特别是安全性问题,从研究开始就需要密切关注。若以整个研发过程的所有阶段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围绕同一评价目标开展成果评价工作有两个明显的缺点: 一是成果评价的难度大,评价的效果下降,评价结果不能充分说明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导致技术使用中不确定性仍然较大; 二是不能及时发现技术研发过程中的问题,可能造成科研资源的浪费。因此,为了保证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得以充分验证,需要从成果研发的全过程出发,分阶段对成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控制。
一项技术成果完成实验室研究之后,一般需要经过后续的试验和研究,最终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对于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而言,后续的试验和研究是指在文物本体或局部对技术进行初步使用效果检验,技术真正在实际中使用是其应用推广阶段。因此,一项保护修复技术成果从产生到最后使用的过程可以划分为3 个阶段: 实验室研究阶段,文物本体试验阶段,技术应用推广阶段。
( 1) 实验室研究阶段,是保护与修复技术的探索阶段。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从原理上说明该技术成果的保护或修复作用,并使用模拟试件或文物残片对该技术成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初步的探究。
( 2) 文物本体试验阶段,是指将实验室研究完成的保护修复技术成果,在文物本体上进行小规模试验研究,以进一步验证该项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成果的实验室研发工作主要是在模拟试件或文物残片上进行的,且实验室的环境是相对简单和可控的,但是文物实际环境和实验室环境毕竟有差异,因此,需要在文物本体上进行一定规模的、更贴合实际的试验,以进一步验证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3) 技术应用推广阶段,是指将技术成果在实际保护与修复工作中使用,并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的阶段。该阶段中首先需要开展技术的示范应用,将技术成果在选定的文物上,严格按照该技术的工艺操作进行技术成果的应用,该成果示范应用工程将成为该技术今后使用的标准和典范。技术的推广是指成果逐步扩大使用范围,该过程参照的是该技术成果的示范工程。
2. 2 评价流程
根据以上的研究内容,为了充分验证技术成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就需要在不同的阶段,围绕阶段性目标,根据本阶段的研究结果及时对成果进行评价,并且将上个阶段的评价结果作为下个研究阶段是否开展、如何开展的前提和依据。这种分阶段、环环相扣考虑成果评价的方法,能够将当阶段的风险控制在本阶段,最大程度上保证技术在文物保护与修复实际工作中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技术成果评价工作作为根据前一个研究阶段对成果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检验,同时作为后一个研究阶段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始终贯穿于整个成果研发的全过程。因此,在实验室研究之后、本体试验阶段开始之前,本体试验阶段结束之后、技术应用推广阶段之前都需要开展成果评价工作,这两个评价在本文中分别称为实验室研究评价和文物本体试验评价。文物本体试验评价基本已经能够说明技术成果在本体试验研究时段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但是对于保护修复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进一步检验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技术的应用推广阶段,技术已经在文物保护工作实际中使用,可以通过对该阶段中所使用的技术进行长时间的跟踪和监测,然后据此开展后评价工作,本文称为后评价。后评价除了能够在长时间内验证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外,随着技术推广范围的扩大、使用时间的增长,能够根据后评价结果对技术的使用方法规范以及成果的推广范围和方案及时作调整。实验室研究评价、文物本体试验评价和后评价三者共同构成了一项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的完整评价过程。因此,文物保护修复技术成果的研发与其评价的关系图1 所示。
( 1) 实验室研究评价。实验室研究评价是根据实验室研究结果对实验室研究所产生的保护修复技术成果的评价。其主要目的一是对实验室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做出验证和判断,这是成果进行后续阶段研究的前提; 二是根据实验室对成果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初步研究结果,判断成果进行文物本体试验的价值和可能性。
( 2) 文物本体试验评价。文物本体试验评价是根据文物本体试验的结果对文物保护修复技术成果开展的评价。通过文物本体试验,基本能够说明成果在实际应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文物本体试验评价是根据上述研究结果,对成果能够和是否有价值进行应用和推广做出判断。
( 3) 后评价。后评价是在技术实际应用之后,根据技术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和跟踪结果,对技术的长期、大范围使用效果的评价,这是贯穿于技术应用推广全过程的长周期后评价过程。后评价的目的有两个: 一是发现技术在大范围长时间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另一个是将其使用效果与可能有的同类型成熟技术对比,为技术的淘汰、更新或优选提供决策依据。
3 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评价的条件
以上评价体系的运转是一个极复杂的过程。除了评价体系运转的基本条件之外,还需要组织、制度和技术支撑。本文仅从评价工作开展的需要入手,给出评价条件建立的初步建议。
从整体上讲,为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少需要: 首先组建一个较高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技术评审机构,主要组织开展技术成果的评价工作;其次制定技术成果评价的管理办法,对成果评价工作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以下将分别说明不同的评价阶段开展所需的评价条件。
3. 1 实验室研究评价
为保证实验室研究评价能够顺利开展,要从实验室研究的过程入手,使试验对象标准化,研究过程规范化,降低由于不规范的试验过程和对象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便于技术评审机构根据研发者所提供的研究资料对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作出有效评价。因此,实验室研究评价需要以下条件: ( 1) 建立不同材质的国家文物标本库,保存各种环境、制作工艺、样式、保存状态等的同材质文物标本,为模拟试件制备机构提供参照; ( 2) 建立专门的模拟试件制备机构,为技术研发者提供标准化的模拟试件; ( 3) 建立非文物本体试验机构,主要负责开展该评价阶段中可能需要的验证性试验,为技术评审机构的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 4) 制定文物保护修复技术实验室研究管理办法,保障技术研发者在开展实验室研究、非文物本体试验机构开展验证性试验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3. 2 文物本体试验评价
文物本体试验评价开展的前提是完成文物本体试验。该阶段涉及到文物本体,需要专门的研究机构开展本体试验研究,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因此,该阶段的评价需要的条件有: ( 1) 建立文物本体试验机构,主要负责开展文物本体试验研究。该机构除了要具备文物本体试验的条件和能力之外,还要能够得到相关文物所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在文物本体进行试验的许可。 ( 2) 制定文物本体试验研究的质量管理办法,对本体试验过程进行规范,使本体试验能够尽可能真实地反映保护修复技术的水平。
3. 3 后评价
后评价开展的前提是技术已经完成应用推广。为便于后评价开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技术应用推广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管理: ( 1) 制定技术应用推广管理办法,对该过程中应用单位的选择、相关人员培训等方面作出详细说明和规范。( 2) 制定技术监测管理办法,对技术后评价中监测单位的选择、技术监测过程、监测结果的反馈等问题作出说明和规范。 ( 3) 建立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数据库,保存成果从实验室研发到应用的全部数据信息,一方面为技术的替代、更新等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也能够为以后相关技术的研发提供重要参考。
建立如此复杂的评价体系,是一个长期探索和完善的过程。目前可以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文物( 例如青铜文物) 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评价体系,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之后就能够形成比较完善的成果评价体系及运行的标准规范,进而推广至各个类型文物的保护与修复技术成果的评价中。
4 结语
本文首先从文物的特殊性出发,结合文物保护与修复原则,分析了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需求的特殊性及技术成果评价的特殊性; 其次根据技术研发的阶段性将技术成果的评价分为三个阶段,结合技术的研发过程说明了基本评价流程; 最后根据各阶段的评价需求说明了实现评价所需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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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让文物永存的数码新技术 篇三
以往,人们都是采用拍照或录像的方法从不同角度来记录文物、遗址、古迹等的面貌,并作为重要的资料加以保存。但是,传统的影像资料却不足以使我们或我们的子孙在多年后精确地复原所拍到的历史遗存。
如今,一种全新的三维激光扫描技术使上述问题得以迎刃而解:
三维激光扫描技术是用一束激光对目标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向进行扫描,它可以在保证毫米级精度的前提下,扫描水平视野320度、45米距离内的任何目标,记录下目标表面激光点的位置并将数据传送给电脑,然后在同一个坐标系中进行空间合并,形成立体的数字化目标(图1)。这样,人们便可以随心所欲地从数字资料中提取任何参数对目标进行任意剖面的分解、旋转、缩放、移动和观察。最重要的是,这些数据是精确而客观的,它不会因日晒雨淋而变形,也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模糊,可以永久保存目标的三维立体原貌。
比如,色彩随着时间推移的变化是看不清也道不明的。
广银珠、鸡牌洋绿、章丹、中国铅粉等11种颜料都是清代普遍使用的建筑颜料,可调制出21种清代建筑所常用的典型色彩,但如今要收集它们已十分不易。而通过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将颜色样品通过分光测色仪在垂直方向观测,获得其表面的光谱特性,再将这些采得的数据通过专门的色彩评价软件进行处理,便可很方便地记录下目标颜色的数值,也就是这21种色彩的标准化数据了(图2)。此后,纵然时光会使色样标准板发黄变暗、使颜料变质,但人们随时可以用现代颜料将这些颜色准确地复制出来,在多年以后完美再现清代建筑的色彩韵味。
4.文物保护技术专业 篇四
专业简介
学科:历史学
门类:历史学类
专业名称:文物保护技术专业
本专业是我国高等学校中最早设立的文物保护本科专业。该专业教育的特点是文、理科交叉与理、工科渗透,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文科学知识相结合;既掌握数理化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历史、文物考古的一般知识,又掌握文物保护材料应用、文物材质分析和文物保护修复等实际操作技能。
专业信息
培养目标:培养能在文物考古、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从事文物保护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课程:无机化学及实验、有机化学及实验、分析化学及实验、普通物理学、高等数学、中国考古学通论、文物学概论、博物馆学概论、科技考古学(陕西省精品课程)无机质文物保护、有机质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材料学、文物修复与保护实验、古建保护与维修、文物分析技术、文物与环境等。修业年限:4年。
授予学位:历史学学士学位。
专业就业状况
可到文化、文物、博物、环保、建设、公安、海关、旅游及科研、高校等部门,从事教育、科研、设计、开发、管理等工作。
院校分布(部分)
5.文物申报技术服务 篇五
【发布文号】文物博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2005-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
(文物博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已于2005年8月8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评审工作,根据《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阶段性检查、结项验收评审,以及招标课题中标后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科研课题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
第二章 初 审
第四条 科研课题的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复核两个阶段。通过初审的课题进入立项评审。
第五条 课题组织单位依据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填报的《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二)重点课题的选题和内容是否依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自由申报课题是否属于科研课题的支持范畴;
(三)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具备《课题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因违反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而被撤销课题。
第六条 课题组织单位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报送课题办,由课题办进行复核,遴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七条 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分为函审和会审两个阶段。通过函审的科研课题进入会审阶段。
第八条 立项评审应从科研课题的创新性、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研究方案、研究基础、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科研课题进行综合评价。
(一)创新性。根据课题申报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查新内容等,综合评价课题在理论、方法和应用等方面的创新值。
(二)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审阅课题选题和研究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课题是否切合国家文物局现阶段工作重点和长远目标。
(三)研究方案。依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前人研究成果、课题的难点和关键问题、进度计划等,综合评价课题研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基础。参照相关研究领域已有研究成果,考察课题组人员结构、负责人及成员的前期研究成果,以及完成课题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研究条件是否完备。
(五)经费预算。依据课题研究内容、工作量和难度,审核经费总额和科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九条 课题办从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与课题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进行函审。
参加每一课题立项函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
第十条 函审专家的函审结论分为推荐评审和不推荐评审两种。课题以函审专家过半数同意推荐评审为函审通过。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课题申报情况,组建该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
立项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文物局领导担任。委员会中60%以上(含)的评委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产生,其余评委由课题办根据课题会审需要另行聘请。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会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步骤。
初评由相应类别的专业评审组负责,终评由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名,组长和成员合计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由课题办根据课题类别,遴选随机抽取和聘请的评委组成。
专业评审组根据答辩和审议情况,进行记名投票,以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作为通过初评。
专业评审组对评出的拟立项课题按得票数高低进行优先排序,并提出经费资助建议,其中自筹经费的课题单列。
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向课题办提交终评结论,由课题办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将获准立项课题及经费资助意见在媒体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通过公示的课题,由国家文物局与课题组织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书》(以下简称“立项合同”)。
第十六条 未批准立项的课题,由课题办将归纳整理的评审意见,隐去函审专家和评审委员的姓名后,反馈课题申请人。
第四章 阶段性检查
第十七条 课题责任人至少每3个月应向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办汇报一次课题的进展情况,并提交工作简报。工作简报内容应包括:课题实施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课题组织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对其所组织课题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课题办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课题责任人须按立项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课题办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课题办在收到课题中期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课题的中期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课题的中期评审工作,由课题办组织,中期评审组负责完成。中期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并推举一名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中期评审组中应包括参加过该课题立项函审的专家或会审委员;如需增补成员,由课题办根据课题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二十条 中期评审组应依据立项合同和阶段性检查中的有关汇报材料,对课题研究中期报告的内容进行评议,审查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下一阶段研究内容和计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提出中期评审意见,并将课题研究中期报告和中期评审意见提交课题办。
第二十一条 课题办可根据需要,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有关抽查工作的安排,应提前一周通知课题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阶段性检查中发现需要调整或撤销课题的,依照《课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执行。
第五章 结项验收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课题组织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结项验收申请表》中规定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结项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课题成果形式、数量等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向课题办申请课题结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的结项验收评审分为函审和会审两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 课题办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与课题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进行结项函审。
参加每一课题结项函审的专家不少于3名。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结项函审专家在接到结项验收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向课题办提交书面结项函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课题办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提出的立项评审委员会产生办法,聘请专家组成结项验收委员会,完成课题结项验收工作。
结项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和成员合计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二十九条 结项验收委员会在评议结项验收全部材料,以及参考结项函审意见的基础上,对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在结项验收评审中,结项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要求课题责任人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条 结项验收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课题验收结论进行表决,向课题办提交表明结项验收结论的验收意见。
结项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以表决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验收结论为有效结论。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按立项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研究过程存在纠纷、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经费支出严重违反立项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二条 结项验收意见由课题办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审核通过后由课题办负责通知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
第六章 回避、保密、监督
第三十三条 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所有参与被评审课题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该课题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遇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课题评审时,不得参与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与被评审课题的负责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参与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四)遇到其它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性评审结论的,评审专家应予回避。
第三十四条 参加课题审核评价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
(一)保护课题组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评审材料,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课题评审材料的内容。
(二)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以及其它有可能影响审核评价工作公正性或损害国家和课题组权益的信息。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向课题办交回课题的评审材料、评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科研课题评审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科研课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国家文物局对参加科研课题评审的专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对在评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国家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6.文物申报技术服务 篇六
红色文物是跨越时空的历史文化凝固的化石,是历史的见证,凝聚着伟大的革命精神,保护中国的红色文物是我国各族人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有许多的红色文物古迹在保存的过程中历经沧桑,在经受自然灾害和一些人为的损坏后,必须利用一定的科技手段进行修复和复原。虚拟现实在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展示、修复和复原等过程中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
1 虚拟现实技术的定义及特征
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简称VR),是一项广泛应用于众多领域的高新技术,包括计算机、图像生成与显示、传感器、测控、通信、多媒体、人工智能技术和软件工程等,形成了一个综合的系统技术群[2]。所谓虚拟世界则是虚拟环境或给定仿真对象的集合[3]。
1993年,美国科学家用三个“I”简明地说明了虚拟现实系统的基本特性,即沉浸(Immersion)、交互(Interaction)和想象(Imagination)[4]。
沉浸性:过去人们只能从外部去观察计算机处理的结果。而有了虚拟现实技术带来的沉浸性,使人们沉浸在计算机系统所创造的虚拟环境中,具有身临其境的感觉。
交互性:人们在计算机系统创造的虚拟环境中,可以利用传感器头盔、手套、眼镜等与周围环境产生交互作用,更加主动地去感受这个虚拟的环境。
想象性:用户沉浸在虚拟的环境中,对环境中的事物的理性与感性认识都会提高,可以产生更多的联想。这些都强调了人在虚拟世界中的主导作用。
2 我国红色文物保护现状
中国有着丰富的红色文化遗产,这些文物对考古、人类文化、社会变迁、历史的研究都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加大了对红色文物的保护,投入资金建设大量的博物馆来更好的保护和展出。虽然对红色文物的保护工作在不断的开展,但仍存在很多的问题。一是占用大量的人力资源;二是在自然环境、运输过程、展出过程中,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三是当前落后的文物保护方法很难满足有效保护红色文物的要求。
3 虚拟现实技术对红色文物的保护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将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于红色文物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际作用。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1 提高文物保护的技术水平和再现文物古迹
虚拟现实技术是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首先,利用虚拟现实技术来展示红色文物,可有效地避免在运输及展示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的破坏。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可预先展现文物修复后的影像,对于实施怎样的修复技术,以及文物修复的过程和效果有重要作用。其次,通过采集影像数据,对文物重要资源的保存实现永久性。根据采集的数据信息,参考各方面的考古研究及文献记载,模拟出已经湮灭的红色文物古迹遗址,更加方便、快捷地地向世界范围内传播红色文化。还可以把文物古迹影像化,展示修复后的文物古迹原貌。虚拟现实技术不但可以让文物的保护方式更加有效,还可以通过虚拟影像与其他技术手段将其全方位的进行虚拟展览。还利用虚拟现实技术把大型的文物建筑群建立成3D虚拟景区。
3.2 突破时间、空间限制保存
虚拟现实技术由于有着更为容易实现的展示功能,因此能够满足更加广泛的观赏需求。利用虚拟现实技术让世界各地的人们直接观赏,而不用必须到真实的地点去观看就能够得到几乎相同的感受。同时,虚拟现实技术运用的是数字化的信息传播和保存,保存时间更加长久,这就使得文物古迹的展示在空间上几乎不受限制。有一部分红色文物古迹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文化闭塞的影响不方便进行转移或者处于有其他条件限制的区域,借助于虚拟现实技术可以更好的分享和保护这些红色文物。因此说虚拟现实技术突破了红色文物展示和保护的时间、空间限制。
目前,将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于红色文物保护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第一,利用该技术进行文物展示,文物的模型是否真实逼真,游客是否能达到很好的沉浸性;第二,有一部分虚拟现实的文物文件太大,不利于进行网络传播,还是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第三,过分追求技术方面,忽视了红色文物本身的内涵诠释[5]。
4 虚拟现实技术在南昌方志敏烈士陵园的应用
全景图是一种能覆盖大范围场景的宽视角图像,可利用专门的全景设备或者采用普通相机拍摄的图像拼接而成,目前一般采用图像拼接技术。全景图实用性很强,广泛应用于虚拟现实领域。虚拟现实技术在方志敏烈士陵园的应用就是利用全景图来实现的,如图一所示。
5 结束语
面对当前红色文物保护这一重要课题,必须充分利用当代信息科学中的各项技术,推动文物保护的数字化,才能快速提高江西省红色文物保护的技术水平。结合虚拟现实技术,创造出符合文物保护的条件,与我省红色文物保护的实际工作有机结合,建立起文物知识普及与文化传播的有效途径。只有在保护好红色文物的基础上,才能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素养、传承中华文明。
参考文献
[1]李德仁.虚拟现实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0(04):1-7.
[2]胡新根.虚拟现实技术综述[J].科技广场,2007,(05):236-238.
[3]张占龙,罗辞勇,何为.虚拟现实技术概述[J].计算机仿真,2005,22(03):1-3.
[4]Burdea·G,Philippe·Coiffet.Virtual Reality Systems and Application[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7.文物申报技术服务 篇七
中国书画艺术是世界公认的东方艺术瑰宝,是中国特有的国粹。特别是书画的表现形式和表现手法,其鲜明强烈的艺术效果和感染力,处处体现出浓郁的东方色彩和独特民族风格。在您欣赏艺术珍品,赞美艺术家的伟大的时候,有谁能够了解,这些古老灿烂的中国艺术珍品所给人们带来的震撼,是和装裱师的辛勤劳动密不可分的。正是因为装裱师的精心装裱,把书法绘画作品烘托得更加典雅、珍贵,充分延长了作品的艺术生命,提升了作品的艺术价值。
书法家或画家将作品完成时,仅仅是用纸绢这一薄如蝉翼、极容易破碎的载体,将其艺术思想、艺术手段及艺术效果等信息表现出来,对欣赏者来说并不完善,其艺术价值及艺术生命还没达到百分之百的完美地步,所谓“三分书画,七分装裱”的说法,形象地表达出装裱与原作是锦上添花的关系。再好的书画作品,如果装裱不好,其艺术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书画的装裱、揭裱,包括所有纸绢文物的修复技术都是中国古代文化、民族文化的宝贵遗产。它不仅是一门特殊的技术,更是一门涉及多学科的复杂技术。其特点是看似简单做时难。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它伴随着中国书画艺术走过了近两千年的从发展到成熟的漫漫长途,与书画艺术共同发展,而且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
历史上所有价值连城的书画艺术珍品和纸绢文物之所以能够保留到现在,装裱师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他们肩负着为书画作品锦上添花的重任,精通给所有纸绢文物去污去皱、防尘防潮、防霉防燥、防虫、防紫外光、加固等一系列技术。我们之所以应该感谢并尊重这些书画装裱师,是因为如果没有书画装裱师付出的辛苦和智慧,古代文人墨客流传下来的书画艺术珍品,以及所有纸绢文物就很难保留至今。
书画装裱,特别是旧书画揭裱和修复,包括纸绢文物的保护与修复技术,涉及的学科门类复杂、技术含量和艺术含量很高。真正的中国书画装裱师,决不仅仅是个裱糊匠,他必须是一个懂得多、会的多,博学博研,博通博精的艺术家。 揭裱、修复一件价值连城的纸绢文物,常常涉及到物理、化学、美学、文学、文字学、篆刻学、造纸、轻纺、色彩、文博研究、气象(候)研究等众多领域。特别是揭裱、修复艺术珍品和珍贵纸绢文物的时候,书画装裱师还要具备书法、绘画、金石篆刻的扎实功底。
因为所有的珍贵纸绢文物和书画艺术珍品都是年代久远,经过风吹、光照、尘袭、干燥、潮湿、霉菌、虫蛀等侵袭,都是又糟又脆,稍有不慎,轻轻一碰就碎,上千万元甚至是无价的艺术珍品就会毁于顷刻之间,给民族和人类造成遗憾。
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必须首先查明书画艺术珍品或纸绢文物的破损原因,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对“症”下“药”,尽量保持书画艺术珍品或纸绢文物的历史原貌,尽量保存其载体所遗留的一切文物信息和艺术信息,尽量延长书画艺术珍品或纸绢文物的寿命。不但要缺哪儿补哪儿,还必须一模一样。如果缺的是人物鸟兽的眼睛,就要补眼睛,如果缺的是题款和印章,就要补题款和印章。所以修补画面时,就需要装裱师懂得泼墨、写意、工笔等表现形式和表现手法。
如需修补题款,就需要装裱师懂得书法,知道真、草、隶、篆的写法,而且要功底深厚,因为每件书画艺术珍品上的题字都说不定用哪种字体,每位作者的字迹也各不相同。如果题款下的印章损坏,就需要装裱师懂得金石篆刻及博览古今群印,精通刀法布局,大篆小篆等古文字,因为必须补刻补摁印章。如果装裱师没有书法、绘画、金石篆刻的深厚功底,想做到“修旧如旧”是不可能的。
修补的每道工序,纸张的薄厚及横竖纹理,浆糊稀稠与生熟,缣绢纤维的粗细和色彩的浓淡轻重,以及行刷时用力的大小与快慢,去污去霉等等,全都是凭着书画装裱师的经验和感觉,是经师傅口传身授,自己长期积累,长期探索出来的。就连最简单的调浆糊、刷浆糊,也不是轻而易举谁都会干的。浆糊不能太稀也不能太稠,不能太生也不能太熟;太稀粘不住纸绢,太稠又揭不起来;太生太熟都会影响其粘合力度。行刷速度太快或用力过大,就会把书画艺术珍品或纸绢文物拉坏;行刷速度太慢或力度不够,又不容易将珍贵纸绢文物或艺术珍品之载体展平,各个环节必须恰到好处,其微妙程度是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很难表达清楚的。
纸绢文物在文博领域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大的,每个博物馆都有,特别是综合性的博物馆,几乎处处要和纸绢文物打交道。因为所有的纸绢文物——文献资料、公文档案、书籍报纸、旗帜绣品等都属这一范畴。书画装裱师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中国书画,凡属上述有文物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有艺术欣赏保留价值的纸绢文物,都是书画装裱所要面对的,书画装裱师责任重大,肩负着保护纸绢文物和保护书画艺术珍品的历史重任。
相对而言,书画装裱师的收入太低,社会地位太低。北京市技术工种有几十种之多,有高级技术等级的成千上万人。而具备中国书画装裱技术高等级的也就十六七个人。连故宫博物院的精英和老前辈包括在内,也超不过三十人。他们要修复的是中国书画艺术珍品及上千万元、几千万元一件的国宝级文物,而他们的收入却与一个普通的勤杂工差不多,这很不公平。装裱师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能力都是特殊的、尖端的,好的装裱师可以说是屈指可数。随着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加强,装裱师的责任自然会加重。希望有关部门的领导,特别是文化文物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的领导,也要提高这方面的认识。我们的高级书画装裱师,是我们的纸绢文物的保护神,是中华民族的骄傲!现有的从业人员已经寥若晨星,为数不多了。
目前,北京地区,甚至全国,纸绢文物的修复和装裱行业,处在青黄不接的断档状态。还需要靠寥寥无几的书画装裱师培养一批接班人,以继承我们的纸绢文物保护事业,使我们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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