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财务否决原因的总结

2024-12-07

IPO财务否决原因的总结(共1篇)

1.IPO财务否决原因的总结 篇一

创业板

一、持续盈利能力方面

1、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自有产品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低等)案例: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第六项: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所处行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案例: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项: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独立性方面

独立性存在严重缺陷

案例: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三、募投项目方面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等不相适应

案例: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七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四、会计基础和内控制度方面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对申报期财务报表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案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主板和中小板

一、持续盈利能力方面

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不确定 案例: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步瑞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冠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二、独立性方面

1、资产不完整

案例: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存在同业竞争 案例: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独立性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案例: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三、募投项目方面

1、募投项目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案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等不相适应 案例:无锡瑞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四、内控制度方面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报告期内没有有效执行。

案例: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五、诉讼方面

产品责任诉讼对未来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案例: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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