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皖政〔2008〕9号)

2024-10-21

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皖政〔2008〕9号)(3篇)

1.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皖政〔2008〕9号) 篇一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8〕5 号 【发布日期】2008-03-19 【生效日期】2008-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闽政〔2008〕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环保局制订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发〔2007〕36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福建省环保局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总局《全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全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执行,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应监测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监测对象与范围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65%的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工业排放总量65%的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工业(集控)区污水处理厂。

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的市级重点监管的工业污染源。

列入年度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对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比对,按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监测数据作为监督性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第五条 监测项目

废水: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确定。废水监测项目应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与COD重点减排项目,要同时监测COD的去除效率。

废气: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应包括废气流量。对火电厂与SO2重点总量减排项目,要同时监测SO2的去除效率。

第六条第六条 监测频次

废水和废气均为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第七条第七条 监测布点与采样

废水污染源:第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项目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要和自动监测设备同步采样。

第八条第八条 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监测工况要满足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

每次监测时,每个测点监测一天,废水监测4到6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排放量及净化处理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监测工作原则上要采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各设区市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要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定,加强对COD、SO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管理,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定期检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统一、可靠。

第九条第九条 任务分工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原则上由设区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对于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能力的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抽调专人,负责配合同级环境监测站对监测的污染源进行总量减排核查(督查),填写《“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督查)笔录》、《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或《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取缔关停企业COD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取缔关停企业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等。设区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和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省环境监察总队对装机容量30万KW以上火电厂的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同时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进行抽查。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和同步抽测工作,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规定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并组织各地区的监测质量检查与抽测。

设区市环境监测站要开展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监测,编写专题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同时报同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汇总。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以沿江、沿河的化工企业为重点,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污染源按季度开展水质监测,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写全省专题监测报告。

第十条第十条 数据报告

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3日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数据录入、上报要采用国家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各设区市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要求,每半年收集、汇总有关核查(督查)报表,并填报辖区内《污染减排核查及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一览表》、《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消减项目一览表》、《结构调整COD减排项目一览表》、《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项目一览表》、《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减排工程项目一览表》、《关停小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削减项目一览表》、《非电企业结构调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一览表》、《管理减排核查表》以及《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和《SO2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定期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等进行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环保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

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监察机构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监测经费: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按比例补助;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省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所需经费从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设区市开展省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按比例补助;市级以下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皖政〔2008〕9号) 篇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火电厂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集团公司火电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所有火电厂(含内部核算、全资、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不包括境外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火电厂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以下简称总量减排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通过日常监督保障结果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二级机构实施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满分100分):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国家有关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核定数据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监督考核集团公司所有火电厂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和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数据核实各二级机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监督各单位生产管理环保统计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以集团公司日常环保监督情况和环保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建成投运情况、环保验收和性能验收文件、《总量减排项目完成工程建设工作确认书》,关闭落后产能时间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价细则详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根据总量减排责任书要求及环保部批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以下简称总量计划,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计划、重点减排项目年度计划和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年度计划),结合各二级机构上报的区域年度总量计划,集团公司每年制定集团公司总量计划,并分解下达给各二级机构,作为总量减排考核的主要依据。二级机构是区域火电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总量计划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各基层企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保监督检查工作由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负责,会同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和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联合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减排项目建设滞后、协调推动工作不力、减排设施建成后运行不正常等情况进行预警。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集团公司核定和评价、考核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总量减排考核采用年度考核的方式,由二级机构组织进行区域内所属火电厂的自查,集团公司组织进行公司系统重点单位的环保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对各二级机构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提交集团公司绩效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绩效管理办公室汇总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九条 总量减排考核工作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总量减排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次年一季度完成。年度的考核评分由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底考核评价组成。

第十条 总量减排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考核得分按零计算:

(一)年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有一项及以上未及时按目标责任书完成;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

第十一条 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结合集团公司综合类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国家评优中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推荐;在国家或地方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可由二级机构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一定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责任单位,在集团公司星级企业、先进企业等评定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相关二级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撤消集团公司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和在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员,由集团公司监察部、人力资源部会同科技环保部,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皖政〔2008〕9号) 篇三

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十

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粤环„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保障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我厅编制了•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减排监测 十二五 规划 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

建设 “十二五”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粤环„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保障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作为落实总量减排责任、实现减排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和制度保障。以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为重点,深入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和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大幅提升减排监测能力;建以致用,以用促管,使减排监测

体系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注重实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完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力求取得扎

扎实实的成效,保障总量减排目标实现。

——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努力克服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立足实际,制定计划,分阶段分步骤,集中力量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中的重点任务实施突破。

——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力度。同时,要求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开展自行监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创新机制、服务大局。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以建立有利于总量减排的长效监管机制为目标,大胆探索新机制、新模式、新制度,建设具有广东特色的减排监测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成“机制完善、覆盖全面、管理规范、能力一流、效益显著”的减排监测体系,为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自动监控系统不断完善。“十二五”期间国控企业全部实现在线监控。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率达到100%;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率达到100%;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有效性审核通过率达到90%以上;企业联网率达到90%以上;历史数据完整率达到90%以上。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实现自动监控数据直接传输至省环境监控平台。

——减排监测能力显著提高。到2015年,地级环境监测站达标率达到100%;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0%、其他地区达80%以上)。——支撑服务效益充分发挥。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在排污收费、总量核定、行政执法、环境统计等方面,使用率达到80%以上;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全面推动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为环境监管提供支撑。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科学谋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编制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计划并下发实施。

(二)完善监督性监测工作。

全面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新增国控企业以及新增两项总量控制污染物(氨氮和氮氧化物)的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推动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编制全省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报,并按时报送省环保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加强质量管理,对国控企业进行质控抽测,编制抽测报告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其他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编制本地区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报,并按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同级

环保局。

(三)加强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安装和验收。

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从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等全过程进一步规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工作,规范数采仪的安装,逐步实现现场端数据的多点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准确性、一致性、稳定性。按计划,完成对新增国控企业和新增污染物项目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和验收任务。

(四)强化现场端运行管理。

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比对校准,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核查,及时编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确保

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五)推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要求,认真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督促国控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环保部或省环保厅组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加强比对监测,完善比对项目,编写比对监测季报。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对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定期向社会公布有效性审核结果。不断提高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规范性,推动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在排污收费、总量核定、行政执法、环境统计等方面,使用率达到80%以上。

省环保厅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指导各地开展审核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其他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按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审核情况。

(六)加强能力建设。

加快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集中物力、财力促进有条件的二、三级站达标验收。到2015年,地级环境监测站达标率达到100%;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0%、其他地区达80%以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能力建设专项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努力提高监测水平,重点解决基层环保监测业务用房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推进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在省、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均已建成并通过技术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控中心软硬件系统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提高国控企业联网率和历史数据完整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解决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大力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二)理顺工作机制。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涉及规财、总量、监测、监察、信息等多个部门,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三)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要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包括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全省环保系统以及国控企业人员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安排好资金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要积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并协调省级财政部门按比例要求拨付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并按比例要求配套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各地要规范对减排监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杜绝违规使用现象发生。

(五)强化监督考核。

上一篇:大力弘扬奉献精神下一篇:律师事务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