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2025-02-01

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共12篇)(共12篇)

1.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篇一

通 知

各位车主: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经公司研究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决定从2013年元月1日起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费,具体规定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场地及停车管理服务,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并随卡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一车一卡,凭卡放行。

二、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服从当班保安人员指挥,驶停入不影响交通和业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区停放3吨以上货车。

三、收费标准:

1、业主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60元,年票每辆每年6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80元,年票每辆每年800元。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累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不收费,2小时至12小时收费5元,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每天(连续24小时)收费。

4、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收费标准待小区内建好固定停车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费标准为2015标准。

五、本通知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篇二

关键词:电力部门,抄表收费,提高效率

1 目前电力部门抄表收费的基本情况

电费是用电户针对使用电量而上缴的相应费用, 同时也是电力部门的经济来源。因此, 需要定期从用电户的电表上核对出具体而准确的用电量, 以便于收取电费。这对于抄表人员来说无疑是一项艰巨而繁琐的任务, 因为电费的收取是有固定期限的, 所以要求抄表工作必须在期限内完成。目前我们国家的抄表收费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比较传统, 目前主要应用在一些小城镇以及边远山区的抄表形式———人工抄表;另外一种目前的应用范围还不是比较广泛, 主要应用在一些城市中———掌上机抄表。虽然掌上机抄表形式听起来比较高端, 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 其实不然, 所谓的掌上机抄表工作最终还是需要超标的工作人员进行每家每户信息的手工录入, 换言之, 这种方式与传统的人工抄表的本质是一样的, 工作效率并不高。

此外, 人工抄表的主观性比较强, 缺乏有力的监督和监管, 所以在查表的过程中, 实际的使用电量数据就不能够得到保证。比如一些企业与抄表人员相互勾连, 就会出现少抄的现象。同时, 由于工作人员本身的素质以及工作态度的问题, 也会导致在抄表的过程中出现漏抄和误抄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那么可能会影响电力部门的整体发展。

2 抄表收费的主要制约问题

2.1 入户难

抄表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抄表工作需要有业主的配合, 而在白天的工作时间, 业主也基本上在工作单位, 没法进行抄表工作, 而在节假日或者每天的晚上又是业主的休息时间, 业主不希望被打扰, 所以, 抄表工作的入户难就成为了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也给抄表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一户的抄表往往需要往返几次才能完成, 长此以往, 工作效率必然低下。

2.2 强度大

在我国的农村, 电表是安装在电线杆上部的, 在进行抄表工作时, 工作人员必须穿戴专业道具, 爬上电线杆, 才能完成抄表工作。这样不仅增加了工作的风险性, 同时也大大的降低了工作效率, 一天下来, 往往是抄表没有完成几户, 而工作人员已经大汗淋漓了。遇到雨雪天气和刮风等恶劣天气, 抄表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2.3 收费方式弊端

传统的收费方式是用户在每个月用电完毕后, 电力部门根据其具体的用电量, 进行电费的收缴工作。这种形式的电费收缴已经进行了几十年, 虽然取得了成效, 但是它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数据分析和对比, 并经过专业的数据分析, 将这种收费方式的主要弊端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1) 在收费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复杂性和不可靠性。对用电户的收费需要准确的用电量抄录, 但由于用电户的点多面广, 使人工抄表工作繁重复杂, 抄表的准确及时性差。 (2) 收费方式单一, 对市场多费率方面的需要能满足, 但对一些如按照用户使用量大小而实行阶梯价格收费的模式, 就出现很多问题, 主要是因为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还不能完成向用户提供可提供用户验证的当月用电量计录。

3 提高效率办法

3.1 采用先进的抄表收费系统

3.1.1 采用远程抄表系统

远程抄表系统采用低压电网作为数据传输的主要通道, 其安装和维修都比较方便且成本低, 易于扩充。该系统的投运不但能提高抄表人员的工作效率, 还能方便的使供电公司对负荷进行预测、线损自动计算、异常用电分析、相位平衡分析、设备故障检查等进行统计, 对处理意外停电、电能质量及漏计电量等用电纠纷提供了科学有力的依据, 通过采用远程抄表系统, 不仅降低了供电企业的成本, 还提高了整体营销管理水平。

3.1.2 网络电能表预付费管理系统

网络电能表预付费管理系统通过采用通信网将用电户一侧的电能计量装置虚拟投到供电企业管理者一侧, 实现电能表的无线计量方式和管理方式, 类似于手机、电话等费用计量及交费方式, 该套系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无需接触式的卡化预付费收费方式;具有方便的购电及查询详单功能;电能表充值的是电费金额, 内部自身进行费用与电量的计算, 像手机一样具备分时间段电费计算功能, 能自动实现调价功能及多费率转化;系统信息的传递通过加密手段具有安全可靠性;供电管理中心能实时准确的采集电能表中的电费、电量及电能表的运行状态等。

网络电能表预付费管理系统具有确保资金准时收回的作用, 该系统中的计量装置是预付费网络电能表, 它带有自动断电的执行机构, 待电费用完时它就会自动断电。该系统中信息明了, 不仅能从系统信息中及时掌握异常情况, 避免各种各样的管理漏洞, 还能方便的显示用户的购电费用及各时间段电价等信息, 方便用户;另外该系统通过网络传输数据, 通过网络对用电户的集中管理, 降低了供电企业的管理成本, 提高了供电企业营销的现代化水平。

3.2 加强对抄表人员的培训

供电企业收费的依据为抄表人抄录的用户的用电量, 抄表人的技能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供电企业的收益, 因此加强对抄表人员的培训是必要的, 可通过定期对抄表人进行培训、学习, 加强其对《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及营销业务技能、政策、法规等的学习, 并定期对抄表人进行考核来提高抄表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加强抄表人员对电能量采集系统的学习, 使其能熟练的利用供电企业的设备对用电户的用电量进行抄录工作, 并能及时处理各种用电问题。

3.3 加强抄表监督管理

抄表工作关系到电力部门的经济收益, 换言之直接关系到电力部门的生死存亡, 因此必须加强对于抄表工作监督管理的重视。首先要在符合国家基本规定的前提之下, 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经营运行模式等, 制定出具体的抄表工作管理细则, 其次, 要严格按照细则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那些严格按照细则办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工作成绩的员工要给予及时的奖励, 而对于那些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加强细则的执行力。这样既调动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也为高效的抄表工作奠定了基础。

结束语

总之全面提高电力部门抄表收费的工作效率是电力部门目前进行企业改革和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个电力部门应该逐步引进相关的远程抄表系统, 并将其与网络技术相互连接, 实现电子远程监控和自动化收费管理, 同时, 要加强当前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 逐步改变他们的观念, 使其更好的融入进新的自动化抄表体系中。

参考文献

[1]郭海峰.试论如何提高抄表收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J].科技与企业, 2013 (16) .

3.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篇三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幼儿园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教育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幼儿教育资源供需的矛盾。同时,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规范了幼儿园的收费行为。但总体看,幼儿教育基础还较薄弱,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一些地方的幼儿园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費、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一些幼儿园以开设象棋班、围棋班、珠算班、舞蹈班、绘画班等各种兴趣班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变相强制向家长收取费用。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政府责任,增加资源供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下一步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另一方面,要针对幼儿园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三部委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着“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一是明确将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对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一定预收费用等。二是提出了幼儿园收费审批的原则、程序、收费标准制定成本列支范围等要求。三是要求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要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四是规定了幼儿园的禁止性行为,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问: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幼儿园收费政策落实?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二是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将幼儿园收费作为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督促幼儿园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三是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畅通“12358”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问:政府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有何特殊收费政策?

4.营业收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营业收费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风险,完善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提高风险责任意识,防止被盗被抢事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所资金缴存管理

一、收取现金的缴存

(一)收费员每天收取的营业资金在银行收钞车到达营业所时必须全额移交收钞员,无银行收钞车上门收款的营业所必须将截止到当天16:30分前收取的营业资金派专人专车全额缴存银行。收费员每天必须在收费系统中作日结和日结后处理的操作,准确核对缴存资金、留存资金,并以“日结”金额作为缴存银行的资金。收费员必须合理控制“日结”时间,尽量做到缴存资金最大化,留存资金最小化。收费系统必须进行月结处理。

(二)为减少现金留存量,营业资金每日缴存银行后,原则上不再收取营业现金,具备POS收银机条件的营业所可刷卡缴费。因特殊情况收取的营业资金必须立即存入保险柜,次日一并缴存银行,严禁个人私自保管。

(三)如遇收费员轮休,必须将当日留存资金于次日全

部缴存银行,收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营业资金,若未按规定缴存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四)收费员在外出收费时,在结束当天外出收费工作后,无论收费数据是否录入收费系统,都应在当天将收到的资金及时缴存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资金。

(五)收费员收取营业资金必须全额缴存银行,不得将零钞作为备用金周转,所需周转的备用金(零钞)可到财务部门借用。

(六)为确保资金安全,收费过程中,柜台上整钞超过1000元必须立即存入保险柜。

(七)装有资金的收款袋应存放在保险柜中,不得随意放置,待银行收钞车到达营业所后再从保险柜中取出,在监控摄像器下移交收钞人员。收费员必须对收钞车车牌、收钞人员的工号牌、收钞人员留存的照片等逐一进行核对,同时办理交接记录。

(八)各单位选定的上门收款银行(或安保公司),必须签订上门收款合同或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或三方的权责界限。收款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资金缴存途中的资金风险责任。

(九)为保障留存资金的安全,各营业收费网点必须配备“三铁一器”,即铁门、铁窗、保险柜、监控器。监控探头必须对准保险柜,并随时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有条件 的收费网点尽量与当地公安系统形成联防。

二、收取银行支票的管理

(一)收费员收到的银行支票必须在当天上交财务部门,双方应办理签认手续。

(二)财务部门收到的银行支票必须及时递交银行,以确保资金及时入账。

第三条

收费记录错误修改

在收费过程中出现错误时,必须有录入人提出申请,经相关人员审批后,由被授权人在系统中用负数冲销收费记录,再重新录入正确数据。

第四条

收回的作废发票联、记账联加盖作废章,与开具的负数发票联、记账联一并交回财务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经批准可选择对外委托收款方式,选定的委托代收费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必须签订委托收款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各单位拟与委托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文本应报公司财资部,待财资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签定对外委托协议,选定的委托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并足额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对委托单位收取的资金,各单位营业网点要认真负责核对,并督促对方尽快把资金上交到单位收款账户,严禁私自留存资金。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掌握场镇供气和用户交费情况,单位财务指派专人监控每日收费网点缴存资金情况,并做好监控记录,收费网点每日传真交款进账单,发现实际供气量与实际收到的资金配比有疑点、疑问时,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并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九条

CNG加气站零星车辆及预购气用户的气款由收费员收取,发票统一由各站开票员开具;集团用户的气款根据各加气站的统计数据,统一在财务部门开具发票,由营销人员负责到各集团公司催收气款。当班收费人员收取的大钞,必须立即装入收银柜并随时上锁,钥匙由当班班长保管,收银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开取。对加气量大的单位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条

各加气班组在办理资金交接手续时,必须填制“日销售气报表”、“加气工交接班记录”等报表,同时将报表和收取的资金“封包”后交与下一班接班的收费人员,相互签字确认,做好交接记录。收费人员每天定时将本班组收取的资金和上一班组交来的“封包”资金缴存银行。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核对当天汇总的销售量是否与机读数和销售日报表相符,对各收费员缴存资金的银行回单与销售日报表中应收资金进行核对并签认。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每日将收集汇总的银行进账单以

及所开具的发票记账联、销售明细表上交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核对,以确保收到的资金与实际销售的气量、开据的发票金额一致。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收入稽核岗位,稽核人员应不定期地对各营业所、收费点、CNG加气站收取的资金进行现场稽核,检查收费员持有的资金余额与收费系统中反映的资金余额是否一致,是否及时将收到的资金缴存到指定银行,核查收费员发票使用情况是否真实,查看售气机的读数,核对CNG加气站当日加气应收取的资金是否与收费员实际收到的资金相符,核实每个收费员的资金余额是否出现异常,是否超限等。稽核人员每日应作好稽核记录,并将稽核记录装订成册保存。

如发现现金短款,则由当事人自行赔偿。针对出现的现金长短款现象,稽核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加以更正。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营业所上交的资金、发票记账联、收费系统中的报表等进行核对,三者完全相符以后才能以此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经常深入营业所、收费点、检查、帮助、指导、监督收款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是监管资金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是监管资金的直接责任部门,财务部门必须随时真实准确掌握收款账户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严禁收费人员将营业款挪作他用及营业款与私款混合使用,一经查证,按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财资部。

第十九条

5.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通过招标确定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协议确定的,报物业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内容、水平超出《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甲级)要求,按甲级收费标准上浮后仍未能补偿成本并取得合理报酬的,建设单位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招标,未实行招标的报物业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确认。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不得突破甲级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规划分期开发的普通住宅小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后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作适当调整:

1、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可实行独立管理;

2、后期项目与首期项目可以预售(销售)时间间隔超过两年;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

4、未与购房者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以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农转居公寓为主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丙级基准收费标准。第十三条为及时掌握物业服务成本收支情况,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作为成本监审对象,对其物业服务成本进行监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选用菜单式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照非住宅物业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

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可以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相应费用在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列支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按以业主为收费对象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中的停车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物业装修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

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除外)。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

6.兰州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后勤集团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行为,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组织听证、审批学校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组织校内收费检查,对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制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及管理收费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管理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及行为。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收费听证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事业性收费项目,指学校面向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 宿费、考试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审批。学校财务处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收费单位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主要面向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按成本计价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批。经批准的,学校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三)学校向师生收取的各类代收费用,以自愿为前提。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应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或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经批准的,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四)学校面向校外开展服务,如实验室对外开放、科研协作、出版刊物、资产出租、举办会议、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及对外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和预算收支报告,报财务处审批。经批准的,由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凡未经上述规定程序报批的收费项目,均为自立收费项目,属违规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四章 日常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收费项目每年修订一次,其中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修订;属于学校审批的项目,由校内实施收费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按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意见修订。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处向全校公布实施。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凭《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并出具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专职财务人员或本部门指定的专门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第十一条 对无证收费和不出具合法票据的收费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校内收费单位应按学校要求进行收费公示,在固定位置张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负责向缴费人解释有关的收费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有减免规定的收费项目,符合减免规定的缴费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减免。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校批准的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审批;

(三)学校批准的临时性收费项目,如会议费,由收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及时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收费单位有权按规定停止服务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各收费单位必须于7日之内将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进行收支核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私存、私放收费资金,严禁将收费资金存入个人银行卡,严禁以任何理由及形式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校内二级核算单位经批准收取的收费收入,必须按期汇缴学校规定账户,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查出的 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涉及没收财产的,从收费收入中扣除;涉及罚款的,由实施收费的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对全校的收费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二十条 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的;

(二)未经审批,自行变更收费标准、自行分解或合并收费项目,自行扩大收费范围,致使收费水平不符合经审批的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五)截留学校收费收入,未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规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的;

(六)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对检查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罚款,学校财务处有权从该单位自有资金中扣缴;对个人的罚款,可以从其本人工资、津贴或其他收入中扣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7.浅谈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问题 篇七

物业管理是现代城镇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一种模式。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严格的意义讲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业主们提供的是一种服务。

(一) 普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的关系。

原本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应该是有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 但实际上现在90%以上的物业公司是和开发商绑定在一起的, 在开发商还没有完全具备条件聘用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时候却已经让物业公司入住管理使后续管理上带来了一些问题, 另外在出现问题以后, 物业公司也不方便去严格地追究开发商的一些责任。现在很多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代开发商受过, 开发建设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很多问题包括它打广告时配套的一些有利条件, 还有就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有质量的问题等, 都遗留到物业的阶段才暴露出来。

(二) 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关系。

交房后, 物业公司将是小区的管家, 以后小区的很多事情都要靠物业来完成。如果物业公司能在楼盘开发时就进入小区了解小区开发的过程与情况针对未来的管理提出意见, 那么必然对未来的管理起到很大的帮助。但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有着这层次的关系, 当业主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售前的承诺没有兑现, 业主就只能对着物业管理公司发难, 问题解决不了就不交物业费。从而使业主和物业公司一开始就产生了对立的情绪, 物业管理公司处在了既服务于小区业主, 又与业主相对立的尴尬局面。

(三) 物业公司对于业主提供有偿服务。

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是开发商聘请回来的, 本应该帮助小区业主解决好跟房屋和小区有关的等等问题, 既然已经让业主交了物业费, 物业公司就更应该为业主的利益着想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所以遇到问题就会找物业公司解决, 一旦物业公司解决不了或是解决的不够好。业主自然就会有不交物业费解聘物业公司等想法。

二、普通小区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存在的问题

从业主方面讲:其一、业主不理解住房商品化房屋的维护保养成了业主自己事情, 对此观念还不能从根本上转弯过来, 把物业管理当作一种服务性消费来支出还有待时日。其二、由于业主并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因此他们不可能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这个系统性的有偿服务行为, 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只停留在表面上再加上一些物业管理服务是间接的和隐性的, 业主没有得到直接的利益或是得到不能立刻看到的利益, 业主就不承认物业管理公司所作的工作。目前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主要是保洁、保安、绿化, 同时还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全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并不知道责任主体的归属应是开发商或业主个人, 并不是物业管理公司。

三、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因

(一) 业主方面的原因。

一是一些物业管理服务是间接的和隐性的, 业主没有得到直接的利益, 就不承认物业管理企业所作的工作。二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因极少数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导致一些业主认为不交费也能享受到服务。三是部分业主因为邻里有矛盾, 如装修造成管道堵塞、噪声扰邻等都归罪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不善, 从而拒交物业费。

(二) 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

一是由于物业管理行业市场化进程滞后造成部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运行模式和机制与市场机制要求不协调, 加上物业管理企业由房管所转制和自建自管的多, 造成物业管理公司内部机制难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二是由于国家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没有统一规定, 已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实际操作性, 因此造成业主和物业企业在服务标准上认识偏差较大。三是由于80%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 所以当业主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售前的虚假承诺没有兑现。业主就只能对着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难。四是物业管理公司为物业费打官司等的时间太长牵扯精力太多, 所以不愿诉诸法律从而导致欠费问题得不到解决。

(三) 宏观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是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制度不明晰, 执行力度也不够。业主们想申请物业维修基金程序很繁琐, 拖延时间也很长, 导致工程被搁浅, 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生活。二是服务收费标准的欠缺。《物业管理条例》仅对住宅小区的物业进行了相应等级服务收费标准做了规定, 对高档小区、商业物业等非住宅性物业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四、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对策

(一)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执行力度物业管理各个方面都要建立

相应的规章制度, 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指导其完善管理服务标准, 提高服务质量, 对那些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资质等级弄虚作假的企业应加大整改力度, 切切实实站在业主的角度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的工作中, 应充分利用物业区域各

种空间和宣传形式, 向业主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知识, 以此来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进而就可以提高缴费率。

(三)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自身建设, 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物业管

8.加强源头管理 取消处理收费 篇八

《办法》制定顺应现实需要

随着餐厨废弃油脂具有了资源再利用性后,如可以作为生物柴油以及部分化工产品的原料,原有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对于餐厨废弃油脂的管理已经逐渐不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市场的不规范以及管理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导致近几年来“地沟油”回流餐桌的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广大市民对此也十分关注。《办法》顺应而生,将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油脂的源头管理,通过招标严格市场准入,从而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市场。

《办法》三大特点

与原有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将餐厨废弃油脂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的规范。主要特点有:1.将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理与其他餐厨垃圾等一般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相分离,在目前实践做法基础上,通过政府招投标方式合理控制收运、处置单位数量,严格规范市场化运作机制;2.强化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处置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形成闭合的管理链条,杜绝其非法外流;3.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巩固餐厨废弃油脂非法回流餐桌的整治效果,推动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取消餐厨废弃油脂处理收费规定

餐厨废弃油脂具有不同于一般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属性,为充分体现其资源属性,《办法》取消了产生单位缴纳餐厨废弃油脂处理费的规定,实行收运单位向产生单位进行收购,鼓励产生单位主动交油,从而避免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转卖给非法渠道。同时,为保障交易公平,具体的收购价格按照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收购指导价予以确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还需指导制定收购指导价。

源头从严管理

加强对产生单位的源头管理,是《办法》重点强化管理的一块内容。产生单位除仍然需要向绿化市容部门申报餐厨废弃油脂的年度产生量和种类外,还必须与相关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合同,并在收运合同中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收购价格等。

此外,产生单位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也将纳入许可监管体系。因此,如果产生单位未能按照《办法》要求遵守以上规范,将无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许可。

非法收运、处置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前期市场整顿的有益经验,《办法》明确以政府招投标方式来合理确定并控制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数量,对收运、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车辆、场地等都作出明确要求。通过严格的招投标条件,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监管,确保有序的收运、处置市场。

此外,如果有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将按照《办法》处以5~10万元的罚款;非法收运、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必须交给合法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收运、处置电子监控

对于餐厨废弃油脂在收运、处置环节的非法外流问题,《办法》确立了联单制度和电子监控两大针对性措施,以强化全程监管、形成闭合管理链条。

联单制度是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现场填写联单信息并确认的制度,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更为全面、有效地掌握、核查餐厨废弃油脂的流向。电子监控手段是对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和处置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要求收运车辆、储油桶、贮存和初加工场所以及处置场所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保持开启状态。这些电子监控设备还与绿化市容部门的信息系统实时联网,从而确保每一次收运、处置活动均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实时监控之中。

9.青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九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相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青海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对特定住宅小区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住宅物业服务原则上实行星级物业服务(共5个等级)。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实施所有5个级别星级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为暂定和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实施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服务。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以及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相对应,由市(州)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物业服务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相应服务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自行管理形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服务方式和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予以约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和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星级,以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 的服务星级、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标准相对应。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的内容

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等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人员费用。包括管理和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二)共有部位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费用,公共区域(含楼道)用水用电等。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保持环境卫生

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垃圾处理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监控设备和器材装备费用。

(六)办公费用。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在物业服务项目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年限分摊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的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

(九)其它费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十)法定税费。

(十一)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已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等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之外,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电梯运行费、卫生费、公共区域用水用电公摊、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相关费用未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共区域内因跑冒滴漏造成的水电差损由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可据实收取,但须向业主及时公布差损及分担情况。

第十五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空置房产,房屋装饰装修后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的,当期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征收,但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减免物业费的书面申请,约定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针对个体业主提供的非强制性、个性化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确定服务价格。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有偿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营所得收益作为业主的共有资产,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

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四章 停车服务及收费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停车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阶段及停车场地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停车物业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已出售、具有独立产权(或使用权)的专属停车位、车库,其业主应当缴纳停车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专有部分占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协商确定,也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并约定。专属停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照明、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未出售车库、车位的停车服务或承租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并约定,也可单独约定。

第二十二条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用于停车服务,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停车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作为全体业主共有资产,收益分配和用途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停车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向业主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自行出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并应向有管辖权的价格、住建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该小区物业星级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停车物业服务费标准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向小区业主收取费用时,应当出具相应凭据;费用征收、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

期公示,合同未明确的,应当于每年2月前公布上一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同时具有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就物业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实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有关事项、定期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星级服务标准要求的,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双方共同认可,当年物业服务费可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本地区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省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评定服务质量及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共商业区、写字楼、办公楼、宾馆饭店、工业厂房等物业服务可参照普通商品住宅物业实行星级物业服务制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四条 普通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可继续执行原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0.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十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的政策界定由各地制定。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每年公布。暂无条件制定物 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可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第九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因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询业主意见,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合理利润以及法定税费组成。

第十四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金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规定交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7O%。具体可由当地价格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集中供热运行维护收费等,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的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装饰装修服务费或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公共、或共有、或共用车场(库)特定空间停放汽车的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停放服务费;用于出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停放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出租人负连带交纳责任。

汽车停放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物业服务合同收取。停放服务费可以按车位(库)数量计收,也可以按登记的产权面积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算,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财务)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关于加强物业收费工作的思考 篇十一

关键词:物业;收费;探讨;管理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作为一种由企业提供的服务,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是有严格区别的,属于典型的经营性服务,其收费也属于经营性质的收费。但是,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以提供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收费,它与一般的经营性收费相比,也有一些比较明显的不同的特点。

管理模式的不一致,是造成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难的主要障碍。在同一城市,政府机关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费用由财政支付,不向居民收费,而集中开发的商业住宅区、杂居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均由住户负担,这就使居民对实施物业管理产生了抵触情绪,同时也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增加了困难。

情况复杂,差别大。物业管理从服务对象看,既有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又有商业办公楼和工业区的物业管理。仅住宅区物业管理,又分为老住宅区和新住宅区,产权分公产和私产。服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也都不同,收费标准和形式当然也不同,这种收费和服务内容的参差不齐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个重要特点。

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与个体特约服务收费并存。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因物业管理者为公众业主提供物业维修、养护、环境保洁和区域保安等多种内容的综合性服务,不分人,不按项,定期结算,一并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则按不同住户之约,一项一收,一事一结,前者笼而统之,后者一目了然。因此,重点是要强化综合性服务收费的监管,增加透明度,这是做好物业管理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服务个体的不完全选择性。综合服务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形式,在一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中,出现的缴费不齐与拒绝缴费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这种群体与公众群体之间选择服务方向不完全协调的反映。因此,做好物业管理收费,除通过必要的小区管委会形式来协调这一矛盾之外,更主要的则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调节经营者与住户之间的债务和收费之间的关系。

2.物业管理收费难的主要原因

居民对物业管理概念理解不清。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人们在得到住房、成为业主后,要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公约》,依照“谁消费、谁付费”的原则,明确各种交纳的费用。有些业主不了解物业管理的实质和内涵。由于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这种受客户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在物业服务消费观念上存在偏差,直接影响了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

有些开发商遗留问题多,物业管理公司受到牵连。开发商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给业主言过其实的承诺遗留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不是很了解,从而错误地把矛头指向物业管理公司,而他们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拒交物业管理费。

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差,不能够及时地为客户解决问题,只管理不服务,对服务承诺言而无信,未经业主许可变更服务合同等等,直接影响了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使客户产生大量不满情绪,并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来表示抗议。

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不规范运作。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在财务制度和管理上缺乏专业性,不能提交物业收费的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无法让业主了解他们所交纳的物业费究竟是如何构成和分配使用的。而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在出现纠纷后,常常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解决问题,如通过停水、停电或者暂停电梯使用来管制,这种行为明显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激化了矛盾。

有些业主的消费观念及道德素质有待转变。在居住小区内常有少数业主不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和小区物业管理规约,任意在公共场地乱停车、堆放自家杂物、践踏公共绿地、从窗口向楼下抛撒垃圾、制造噪音干扰邻居等,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受影响的业主又将这些现象归结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不到位而拖欠或拒交物业管理费,要对恶意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缺乏相应的约束。

3.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的对策

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品质。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专业标准和规范管理相结合,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把大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作为解决“收费难”问题的着力点。以“质价相符”为基本原则,掌握业主心声,持续改进工作,使业主获得“等值”乃至“超值”服务。

在全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意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要借助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对业主和客户,从行业法规和法律知识普及方面入手,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让业主理解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优越性和必然性,理解物业服务对物业保值增值、提高生活品质的重要性,使居民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正确消费观念。

妥善处理业主投诉:(1)构建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间的平等沟通的平台,并广泛征集业主的合理化建议。(2)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属契约关系,双方应依约行事,鼓励业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业主的维权意识。(3)以情动人。无论业主投诉情况是否属实,我们都要耐心对待,认真处理。

4.推进物业收费制度改革,采用灵活多样的收费方式

中国石油在全集团广泛推进收费制度改革,目前将要推行的综合收费卡制度,可以降低服务成本,大大提高办事效率。所谓综合收费卡制度,就是将居民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采暖费等统一存储在一个卡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月到指定代收代缴银行或收费部门,划卡结算。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照客户特点及喜好,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走访等多种形式发送缴费通知书,采取银行代扣、银行代收、上门收取、柜台收费等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真正做到客户缴费个性化、便捷化。

5.规范行业服务,建立行业的统一标准和监督机制

目前,对于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认定,可以通过规定的程序或服务双方的协商来解决,但对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认定,供需双方在认识上仍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迫切需要对整个行业的服务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为供需双方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和依据。这样,既为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保障,也能促进企业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6.加强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

从物业项目规划开始时就介入,参与物业建设项目的优化设计,对物业实施超前管理,避免物业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业主入住后因施工质量及配套设施不完善而造成的不满和由此产生的纠纷,从而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殷莉君.物业管理法律适用论文及案例选编[M]2005.08

12.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由及对策 篇十二

1 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由

1.1 法律法规不健全

行业规范不完善、不配套。从国家到地方, 虽然在行业兴起后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物业管理法规及其管理办法, 如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对不交、少交、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随着物业管理环境的不断变化发展, 逐渐不适应物业管理行业当前蓬勃发展的需要。虽然相关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渐认识到行业管理立法的重要性, 纷纷从不同角度着手制定相关的法规法令,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及实践与理论的脱节, 立法显得相对滞后, 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

1.2 信息不对称, 消费观念不成熟

双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无法使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正确的消费, 也正因为此, 导致物业管理部门的收费难。一是不能清楚的让业主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内涵。由于业主并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缺乏对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了解, 只停留在表面上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致使他们不能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这个有偿服务的系统详细的行为方案。目前业主对物业管理普遍认为其工作主要是对物业的保洁、保安、绿化, 同时还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可以找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同时也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使他们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错误的理解。二是业主的消费意识不够。生活生平虽然提高了, 但是更深层的观念却没有配套的建立, 部分业主还缺乏对物业管理也是一种服务, 也是以提供服务, 收取服务费生存的观念。“谁消费, 谁付款的观念”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动力。三是对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不清楚。部分业主没能很好地端正“一分钱一分货”的消费观念, 在没详细了解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运作的情况下, 认为物业管理企业营运利润过大, 作为业主“亏”得太多, 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要求过于苛刻, 以致容易对物业管理企业产生意见, 因而拒交物业管理费。四是部分业主心存搭便车心理。毋庸置疑的是:因为根据“经济人”假设的观点, 每个人都是经济人, 都希望支付最少的成本, 获得最大的收益, 导致了少部分业主心存搭便车心理, 能免则免、贪小便宜的心态。也由于物业服务具有社会性的空子, 服务对象是广大业主并不是某个单体, 所以物业公司并不会因少部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从而为贪图小利, 躲避、逃避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极少部分业主提供了便车。

1.3 前期开发遗留下来的问题

前期开发商遗留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开发商所采取的销售策略;开发商为了更好的销售楼盘, 在公关过程中, 夸大迎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另一方面是由于事物没有十全十美的, 开发商的楼宇也不例外;在业主分不清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关系的情况下, 使业主把楼宇质量的问题挂在物业公司的头上, 也正因为此, 给某些业主提供了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借口。

1.4 服务质量上的偷工减料

行业地位造成。由于行业缺乏相关的规范, 而且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晚, 物业管理缺乏专业化、规范化等方面的管理, 自然使有些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就不够专业, 不够规范, 不能使业主具有更高的效用。

缺乏专业的服务人才。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不在管理服务上下工夫, 缺乏专业的服务人员, 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让具有“一分钱, 一分货”观念的业主无法满意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 同样给某些原来就想不交费的业主提供不交费的空子, 导致物业管理缴费难。

2 完善物业管理收费的相关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不仅消费者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逐渐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且物业管理企业也对消费者收费难提出了要求。面对物业公司收费难的情况, 提出如下的相关对策。

2.1 不断健全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相关立法机关, 在其职能范围内, 利用手中的立法权力, 发挥立法机关的职责, 不断完善健全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 规范、优化行业, 推动物业管理向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使消费者更高的服务效用。一方面是对收费标准进行指标衡量;如对何种物业采取何种最低收费, 采取弹性收费等等, 通过立法的方式, 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是权利与责任相匹配;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在收费过程出现违法行为应负的责任做出相关规定。

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提高服务质量。一方面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讲, 通过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提起法律诉讼, 工作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提起诉讼前, 可以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以交流沟通的方式解决, 如果在此基础上仍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 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 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物业公司约束业主不交费等违约行为。另一方面是对于业主来讲, 通过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可以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 有助于业主客观地了解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压力, 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正因为此, 使物业管理在投标过程中, 提高物业管理投标的壁垒, 确立合法提供服务的观念, 规范物业管理模式。

2.2 双方坦诚相见, 加强相关宣传, 转变相关的观念, 建立和谐物业管理

通过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 建立良好的、和谐的关系, 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 坦诚相见, 避免业主因信息的不对称, 对物业管理知识的不了解而拒绝交费, 所以在加强销售宣传的基础上, 应对业主物业管理知识的配套宣传。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费收取的标准、开支的范围及服务的标准方案的展示, 通过公告栏、宣传栏等的形式对业主进行宣传, 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让业主知道根据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的法定义务, 交费合理、拒交可耻;让业主知道明白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 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影响其正常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 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2.3 加强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 减少收费难度

通过引入专业的人才或通过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以培训的形式, 增强物业管理员工服务的意识, 形成“顾客是上帝”的观念, 有利于企业自身形象的建设,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在物业中与业主建立和谐的管理环境, 让业主满意, 降低收费难度, 同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迈进, 推动了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同时也由于环境的不断变化等原因, 不断凸显收费难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收费难原因的分析, 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物业管理,收费,管理

参考文献

[1]邓炽南.浅谈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因与对策[J].经济师, 2008.7

[2]黄安永.物业管理实务[M].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199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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