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7-12

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9篇)

1.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 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1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区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健全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大量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流动人口进入社区,社区群众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社区组织建设显著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但也要看到,一些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

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我们要站在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全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服务于“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跨越式发展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制度建设,使其真正成为依法推动居民自治、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

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3.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到2020年,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三、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1.依法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民族团结;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的建议。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权益保障、安置帮教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3.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1.加快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辐射居民不超过3000户。现有规模过大或过小、管理人口过多或过少的社区,可进行适度调整。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要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2.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按照网格划分,选齐配强网格主任、楼院长,积极开展网格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网格、楼院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3.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适应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新要求,设立社区服务站,主要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府相关部门确需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任务全部纳入社区服务站统一受理或办理,并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行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三位一体”的社区工作机制。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1.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2.不断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民主选举程序,逐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覆盖面。到“十二五”末,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比例要达到50%以上,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工作者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1名达到本科学历。严格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换届选举,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并积极引导居民按照名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按相关要求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做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提倡在社区居住满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3.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 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坛论、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4.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群众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要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关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六、切实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建设

1.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每个社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重点抓好集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为民服务、居民活动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性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

不予批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由政府主导,通过置换、购买、改造、扩建等方式予以解决。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每个社区应有一个统一标识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社区居民委员会都要有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2.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大对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将社区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快“三维数字”社区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连接区、街道、社区三级,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化服务管理网络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逐步在社区建

立“一键通”、“一号通”呼叫系统,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信息化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网格、楼院长和广大群众的作用,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实有人口底数和相关信息,到“十二五”末要基本建立覆盖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三级信息化网络平台。

七、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1.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加强“一中心、两站”(即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文化服务站建设,搭建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平台,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经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服务,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要把社区养老作为社区重要功能建设来抓,将其纳入社区建设考核内容。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社区托老(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居家养老、老年公寓建设。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在就业、生产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强化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建设,帮助残疾人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服务,切实改善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2.开展多样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社区的覆盖面积、居民结构、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体、老年人和青少年的社区服务,努力提高居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要统筹各项社区服务,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提供无偿、社会化低偿和市场化有偿等不同形式的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社区养老等公益性服务设施。逐步建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

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八、正确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1.各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各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社区工作准入目录,上报审批,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协调解决;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审核批准进入社区的服务事项,社区一律不予承担。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切实减轻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搞评比。

2.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鼓励党员、团员、国家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加入志愿者队伍,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社区居民人数10%以上的目标。

3.完善社区民主治理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引进信誉

好、服务质量高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 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 合法权益。适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对会议做

出的 决定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其意见。

九、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障机制 1.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机制。1.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机制。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机制。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人员报酬经费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社 区所辖户数和社区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运转经 费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 人员报酬原则上不低于上全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并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2.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2.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要将社区居民 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 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 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民政部门每年要对社区工作经费的 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进行专项督查。

十、切实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要把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 1.加强组织领导。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 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街道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成员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 为街道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2.加强统筹协调。2.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 加强统筹协调。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建设推进机制。各 街道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分 管民政工作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召开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 议,研究部署协调社区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决定参与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定期或 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 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在社区建设 中的统筹协调作用。3.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3.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 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战斗力的基础,是

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 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加强 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 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为题,切实领导和指导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要以“三有一化” 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积极推进社 区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提 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健全社 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积极开展社 区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 中的先锋模范作用。4.加强社工队伍建设。一是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 4.加强社工队伍建设。加强社工队伍建设 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一般配置 5 至 9 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 作人员。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 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 的责任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或社 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责 任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 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业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 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 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 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二是进一 步加大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民政局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 会主任培训一次,2 年至少对其他成员培训一次。每 三是关心社 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 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 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 动模范,加大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推 荐到领导岗位。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使用、考核、监督、管理 以及进出机制,保证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相对稳定,对工作成绩突 出、居民群众满意的“和谐社区”和先进社区工作者,要予以大力 表彰。

2.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二

《若干意见》强调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和推广节能绿色建筑建材, 指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 缩短建造工期, 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 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 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力争用10 年左右时间, 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 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要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 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 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 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若干意见》还对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城市节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出: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 (高切坡) 、隧道 (地铁) 、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 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 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 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三

(一)落实建设(拆除)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制度,严格限制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多的运输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建设(拆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强化出土(拆除)工地现场监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新开工工地应安装完成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施工。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整改直至达标。园林绿化、水务、路政等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本行业工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规范管理。

(三)落实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施工工地要做到“三不进、两不出”,即: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要求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严肃处理。

(四)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公示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消纳许可证编号、处置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五)推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费和处理费预存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结算单拨付费用。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相对集中,便于统计和结算。

二、严格运输环节管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六)规范运输专用车辆。凡在本市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车辆必须符合专用车辆标准和本市环保要求,具有货箱密闭、举升定位、限速限载等功能。市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新车购置、现车改造补助政策,推广新车型应用。

(七)加强运输企业从业管理。严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从业管理办法,规范运输企业从业行为,对符合从业管理要求的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建立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设(拆除)单位选用规范的运输企业提供服务。严禁未达到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要求的车辆参与运输,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八)加强运输车辆审验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摸清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底数,逐车逐人建立台账。要严把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审验关,对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督促整改。要定期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驾驶证记分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情况的,由市政市容部门收回该车的准运许可证。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依法处罚并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同时,定期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通报。

(九)建立常态执法机制。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出土(拆除)工地现场和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常态执法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执法点位和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乱倒乱卸、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会同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责任,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给予曝光、停业整顿、吊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涉牌违法、超载、超速、闯红灯、违反禁限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日常设卡执法检查。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的核查力度。公安部门要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环保部门要深入运输企业和出土(拆除)工地,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

(十)建立联动处罚制度。利用道路、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非现场监控力度,依据车辆行驶轨迹,追查违法违规运输源头,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到公安交管部门调取违法违规运输车辆信息并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施工工地视频监控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资料定期提供给相关部门,由其依法查处。城管执法和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的执法部门,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检查记录、相关证据移转给相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动处罚,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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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处置场所管理,确保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十一)合理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度,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规范设置能力充足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解决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不足和乱倒乱卸问题。

(十二)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处置场所安全规范运行。

(十三)加大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治理力度。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检查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为其补办手续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各街道、乡(镇)要安排专人开展常态巡视检查,发现乱倒乱卸行为及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市市政市容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市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审批,积极支持项目建设;相关区县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各自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严格行政许可办理,在行政审批环节加强监管

(十五)严格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建设(拆除)单位在施工前,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标准核算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确定运输企业、处置场所,落实“两合同、一方案”(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合同,处置合同,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依法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十六)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企业需取得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在运输前向施工工地所属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准运许可证并随车携带,按照许可要求将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

(十七)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具备完善的现场处置方案、资源回收方案、场所位置图和布局图、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取得区县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后方可接收建筑垃圾、土方。

(十八)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源头严管、路面严查、末端严处”的原则,加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车辆准运许可、处置场所设置许可的监管,城管执法、市政市容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建立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具体负责信息汇总、协调沟通、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本区县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政务网搭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市市政市容部门提供建筑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和规范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名录和车辆明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出土(拆除)工地台账、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施工许可信息;市城管执法、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环保等部门提供相关执法信息,确保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将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定期公开违法违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二十二)加大联合管控力度。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执法绩效统计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市相关执法部门执法绩效情况;按照“月检查、月曝光、月排名”的要求,对各区县政府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货运企业及车辆规范要求,鼓励、引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市国资委配合行业部门督促市属相关国有企业落实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市监察部门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二十三)强化网格化管理。网格化城市管理监督员要加强对管理监督区域出土(拆除)工地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和记者参与联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举报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奖励。

(责任编辑:黄荔)

4.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四

来源: 作者:菏泽市人民政府 日期:06-07-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快政府工作节奏,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推进诚信政府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务督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是建设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的到位不到位,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成效,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关系到能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政务督查任务,强化督查职能,把政务督查工作作为促进政府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和建设诚信政府的必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政府决策和部署的督查落实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突出督查重点,把精力集中到抓好政府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上,保证政府决策快速落到实处。对政策、政令梗阻等现象要就地解决,做到全年性中心工作连续督查,阶段性工作跟踪督查,突发性事件专项督查。政府重要决策和重要部署出台后,各级政府督查室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做到既督又查,督到位,查到底,确保政令畅通。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上级政府督查室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凡规定报告内容和时限的,要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规定报告时限的,应在文件下发、会议结束后15日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在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全面真实地反映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要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对领导批示件办理的力度

认真办理省、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是建设诚信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承办力度,规范办理程序。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要严格按《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06)35号)规定执行,务必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副市长批示件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督办,重要事项或市长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在办理过程中,根据领导批示内容和要求,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限和办理办法。一般批示件七日内办结,相对复杂的十日内办结,比较复杂、涉及方面较多的一个月内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办理情况汇报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于反映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以政府、部门名义报市政府办公室或督查室。

四、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做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办理措施,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五定一包再回访”的制度,实行定承办单位、承办领导、承办人员、办复时限和办理质量,从承办到落实一包到底,答复后再进行回访。要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和谐办案”的原则,严格办理程序,规范办理行为,切实把好法律政策、文字格式、审核签发和办理函复“四关”。各级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调度催办,确保按时完成。

五、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政务督查是一项系统性、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改进方法、健全网络、培养队伍,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市政府办公室相继下发了《关于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部署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规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程序》、《领导批示件办理办法》、《督查事项责任追究制度》、《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及《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专报制度》等文件,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程序及要求,确保每项督查工作不漏、不拖、不误、不错。要严格实行督查事项责任追究制,对每项督查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即对于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第一次办理报告后,又以同样情况(基本没解决)第二次批办的,除限期办理外,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查找原因,分清责任。第二次报告办结后,以同样情况(基本未落实)出现第三次批办的,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调查处理,如发现上两次落实情况不实或严重失误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督查网络,创新督查方法,实行专报制度

为提高督查工作的实效性,要切实加强政府系统的网络建设,形成以市政府督查室为龙头,以县区政府督查室为枢纽,把督查网络延伸到部门、乡镇(办事处)。每个县设定2—3个乡镇和1—2个县区直部门做为市政府督查工作联系点,联系点的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督查工作联络员,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反应迅速、配合协调、高效运转的大督查网络。

要认真落实情况反馈专报制度。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传达贯彻后,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乡镇及县直部门联系点15日内必须将贯彻落实情况、取得的经验效果、存在的问题、建议、干部群众的反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同时对政府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每月一次直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全市情况分析汇总后,以《政务督查》为载体报告市政府领导并通报全市。

要努力探索创新政务督查的方式方法,提高政务督查的实效。切实把握督查立项突出一个“准”字,督查活动突出一个“快”字,督查手段突出一个“多”字,反馈结果突出一个“实”字。紧紧围绕建设诚信政府,确保政令畅通,争创全省一流督查工作这一目标,突出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件及“两案”办理两大工作重点,努力实现被动督查向主动督查转变、小督查向大督查转变、浮在上面单纯催办向现场跟踪督办的三大转变,形成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联合督查多管齐下的督查方式,从而使督查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实现新的突破,确保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

七、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全面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5.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五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特色缺失,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协调发展理念,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五)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完善相关技术导则。支持高等学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七)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的地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八)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九)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五、推进节能城市建设

(十二)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十三)实施城市节能工程。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明确供热采暖系统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大力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现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四)大力推进棚改安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完善土地、财政和金融政策,落实税收政策。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十五)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城市经验,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各城市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十六)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十七)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到20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增强公共交通运力。

(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全社会开放。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证照办理服务等方面,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十九)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确保饮水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二十一)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复城市自然生态。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建设森林城市。推行生态绿化方式,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广植当地树种,减少人工干预,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鼓励发展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

(二十二)推进污水大气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抓紧治理城区污水横流、河湖水系污染严重的现象。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着力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城市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深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社会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二十三)加强垃圾综合治理。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强化城市保洁工作,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大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通过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推行净菜入城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四)推进依法治理城市。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十五)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信息公开,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开展世界城市日、世界住房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二十七)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推进城市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和其他一系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二十八)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从青少年抓起,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将良好校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有机融合。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增强市民法治意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加强组织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定期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定期组织新任市委书记、市长培训,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中央提出的总目标,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城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6.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六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11-

21【实施时间】 2010-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72什么是编号?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0〕8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切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强化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与监管银行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强化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发生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附具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

(三)严格商品房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对意向买受人设置歧视性条件,应预先告知买受人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未告知导致买受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的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合同,并上传相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买受人明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房质量性能、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等,并将周边配套情况以销售现场公示方式告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或经依法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严格商品房交易行为监管。严禁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对取得预售许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同时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我市土地竞买活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一)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国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理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因规划调整、基础配套不完善等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制定解决方案,落实措施,督促动工。对已到约定开发动工时间但未构成闲置的土地,限期开发动工建设;对闲置1年未动工开发,并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罚;对闲置时间已满2年以上,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的土地,由国土部门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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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住房用地供地计划管理。国土部门要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情况,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加快住房用地供应。要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应保尽保、及时供地。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优先安排供地。

(三)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坚持净地出让。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集中统一在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让的规定,统一供地条件,规范交易流程,坚持净地出让,避免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坚持土地出让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设定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出让条件,确保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竞买人要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我市土地竞买活动。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3个月内再缴纳出让价款的20%,余款在合同签订半年内付清。合同中必须明确开竣工时间。

严格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并将规划调整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土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严格执行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和不能提供我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一)协作配合,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税务、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实现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共享,共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和房屋交易税收管理。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对普通住房按1%预征,对非普通住房售价不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

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的按1.5%预征,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按2%预征,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按2.5%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全部纳入发票管理。

(三)严格执行个人购房的有关税收政策。个人在成都市范围内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方可享受减半征收契税(即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方可享受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推广房地产评税技术在二手房交易计税环节的应用,规范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发展方向,体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员工公寓和农民工住房的保障要求,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2010年,中心城区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100万平方米,到2012年全市再建成保障性住房200万平方米。同时,在工业发展区、开发区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集中建设员工公寓和农民工住房。2010年,新开工建设75万平方米,到2012年再建成150万平方米。并通过收购、采购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制度。已具备租售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公开配售,做到方便申请、规范操作、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确保按时交房,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7.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七

《意见》对城市管网建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加强生态园林建设等逐一部署,并强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提高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在确保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专家认为,《意见》操作性强、目标明确、出台及时,非常有利于推进中国新型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一)

现状与需求差距巨大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的现状充满忧患。民众经常反映:下雨就淹,天阴就雾霾,工作日就拥堵。这一系列问题都说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众需求存在巨大差距。

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室主任、研究员刘勇的话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很多,概括起来是三个方面:第一,市政地下管网不足。第二,供水排水质量差,防洪减灾能力低。第三,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严重。除此以外,还有城市垃圾绕城等具体的生态环境问题。

“总而言之,城市基础设施的很多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质量低下的问题。”刘勇表示,在种种问题的背景之下,国家出台了此次《意见》。“这是促进整个新型城市化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措施。”

(二)

突出改善民生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首先与民生密切相关。

《意见》明确了六项重点任务:加强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热、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城市排水防涝防洪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加强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推进城市电网智能化;加强生态园林建设。

《意见》强调,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同时,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专家评价,这一系列要求找准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真正体现了民生优先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认为,“城市建设不能只搞地面建设,只搞形象工程,必须以人为本、为人服务。人是城市的主体,公共基础设施也理应为群众造福。如果不是民生优先,而是形象优先,就会大量浪费财政资源。”同时,她认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带动钢铁、水泥、建材、装备、仪表、信息等相关产业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市场空间,同时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意见》还对一些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时间表。如到2015年,36个重点城市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和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重要防洪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等。

安全为重是原则

近年来,地下管网事故、道路桥梁事故频发,严重威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城市正常运行。

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副院长邵益生说,“近年来,以水安全为代表的城市安全问题愈来愈严峻。城市供水系统好比是为城市输血的动脉,现有供水设施的输血能力满足不了快速城镇化的需要,必须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供水安全保障和支撑能力。”

为此,《意见》明确,“安全为重”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基本原则,要求提高城市管网、排水防涝、消防、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据邵益生介绍,截至2012年,我国城市已聚集了51.7%的人口和超过80%的经济总量和社会财富。他说:“城市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生命线,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损失巨大,而且影响全局。提高城市环境安全,既能造福广大群众又能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政府不再大包大揽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产品属性较强,资金大多由各级政府筹集。《意见》中提出,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大力推进。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城镇污水管网专项资金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要确保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可以看到,各级政府仍将是筹集资金的主要力量。

但在此基础上,《意见》特别提出,要进一步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这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打开了新的空间。《意见》提出,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表明基础设施建设将向市场开放,能够由民间资本做的,就将其拉进来,而不再由政府大包大揽。”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认为,依据《意见》,未来政府须拓宽各种融资方式,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

浙江财经大学校长王俊豪表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一方面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利于形成多元主体的市场结构,促进基础设施行业的企业改革,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与运营效率;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三)

融资体制改革亟需细则

然而,《意见》虽然顺利落地,但就目前情况来看,落实难度还是很大。

在刘勇看来,难点首先表现在城市化建设的标准提高。

综合管廊试点遇到的困境是这一问题的缩影。《意见》提出,要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全面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而综合廊道是一个很先进的概念,之前只是在舟山群岛等一些开发区试行,现在要全国推行,投资较大,如何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源就成了大问题。

在国内,江苏省的市政管廊建设起点高、速度快,既节约了城市土地和地下空间资源,又改善了城市综合环境,但其发展最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

据无锡太湖新城市政管廊项目负责人孙立勇透露,资金就是最大的问题。市政管廊的建设投资包括直接的建设投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反复开挖道路、更换管道和修复环境的重复投资以及因道路交通拥堵、停水、停电、停气等带来的经济损失形成的间接投资等,很难直接计算出一个具体的数值作为综合单价。如果没有资金上的有力支持,巨大的建设投资和高昂的运营管理成本都将成为制约市政管廊发展的主要因素。

另一方面,市政管廊的管理单位、运营费用以及收费定价政策等模糊、不确定,投资成本回收困难也给推进工作带来难度。目前,无锡市市政管廊的建设一般采用的是政府投资模式,市政管廊的运营管理成本来源却未最终确定。“管理责任落在哪一方尚未有明确定位,这必须要政府尽快落实”,孙立勇表示,收费也是一个问题。如果采用对入廊管线单位收取费用的方式,则可为市政管廊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但确定如何收费、收费标准、是否满足投资回报和运营管理维护基本费用的要求等一系列问题,尚难解决,这将成为未来市政管廊能否稳定运营的主要问题。

据了解,日本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共同沟建设费用由预约使用者和道路管理者共同负担,其中,预约使用者投资额占工程总额的60%~70%。因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业人士建议,在市政管廊政策立法的前提下,以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为基础,灵活运用BOT、TOT、ABS、PFI、PPP等新型投融资模式,逐步拓宽包括管线单位在内的社会各方资金的投资渠道,不断加大财政融资方式外的其他融资方式的比重,逐渐形成与收费机制相协调的、多元化的融资格局,是市政管廊长期稳定发展的保障。

王俊豪也建议,应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及其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方式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蒋震则强调,应该在引入民间资本的过程中严格资质审核,规范招投标程序,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解决立法滞后有待时日

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也是影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了解,西欧国家在管道规划、施工、共用管廊建设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如德国、英国因管线维护更新而开挖道路,就有严格法律规定和审批手续,规定每次开挖不得超过25米或30米,且不得扰民。日本也在1963年颁布了《共同管沟实施法》,解决了共同管沟建设中的资金分摊与回收、建设技术等关键问题。

而在我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地下管线的指导性意见是涉及到市政管廊建设的主要法律,虽然各地方政府在2005年后也开始陆续出台相关技术指引方面的文件,但较之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是滞后的。

立法有赖于观念的转变。刘勇举例说,“我们过去和世界银行合作时,就有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专家提出,中国的问题,特别是北京的交通堵塞问题,实际就是因为大社区造成的,宽阔的马路主干道把两边隔绝,城市居住距离很近却不能交往,因此,一定不要修太多的宽马路,可以有几个主干道,但主干道要建立适量的立交桥,不要影响城市居民之间的来往。”

刘勇说,这次《意见》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未来城市规划应该是小街区、高密度。“这个概念是解决中国交通问题的一项根本措施。”可是,这样的思想要落到实处,就需要我们快速转变观念、加强立法。

8.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八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改革,是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根本措施,是解决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到着力推进改革、以改革带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改革放到突出重要位置上,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用更大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

(2)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经济体制改革涉及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关联度高,综合配套性强。要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将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改革的部署贯彻到日常工作和各项发展措施中。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改革工作,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指导和推进改革。

(3)充实和加强改革工作力量。为保证改革职能的积极履行和改革工作的有效组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健全相应办事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承担综合改革工作的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谋划改革、指导改革、推进改革的能力,积极协助领导同志创造性地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努力做到有为有位。

二、做好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与协调工作,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

(4)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是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指导和推进改革的有效方式。要积极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对改革的中长期目标、阶段性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提出建议。要加强年度改革的总体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地区年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并落实责任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5)协调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要按照国务院和同级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和做好涉及面宽、影响大的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对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改革任务,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为主推进的改革,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加强业务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改革信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格局。对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专项改革方案,要主动履行好协调职能,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同级政府决策。

(6)为党委、政府部署改革工作当好参谋。要主动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定期、及时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深化改革的建议,并加强重要改革事项的请示。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提请党委召开常委会或政府召开办公会,对当地的总体改革和重点改革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并做好会议精神的组织落实、跟踪反馈。

三、健全机制,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

(7)探索建立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探索建立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和其他有效方式,研究本地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总体方案,论证、协调、衔接重大专项改革意见或实施方案,督促有关改革工作的落实,检查评估改革效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争取政府支持,探索建立更高层次的改革工作协调机制,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8)建立部门内的改革沟通协调机制。要推动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按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工作,并充分发挥综合改革工作机构的改革综合、协调和衔接职能。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年初要汇总本部门主抓的各项改革,向部门领导提出本年度推进改革的工作建议;年中年末要总结各项改革的实施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和推进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主抓的各项改革政策出台前,内部主办机构应事先征求综合改革工作机构的意见。

(9)探索建立有效推进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对一些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层次深、风险较大的改革事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试点,积累经验。其中,对国家已有明确改革方向和思路的改革事项,可按照部署、结合实际组织试点;对符合市场经济方向,但突破现行政策法律框架、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改革事项,要积极组织论证、协调,按程序报批后组织试点。要创新试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性综合改革试验与行业性改革试点等有机结合起来。

(10)逐步建立改革工作责任制。各项改革方案出台前,要明确提出相关的责任单位,并尽可能制定科学的改革绩效考核评估标准。改革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对各部门改革的监督检查。改革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评估改革实施效果。要健全纠正改错机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和评估意见,对问题较多的改革措施进行调整。发展改革部门内部也要落实改革责任单位,加强对本部门负责的改革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准确地沟通改革信息,加强改革工作交流

(11)建立灵敏、有效的改革信息沟通机制。每年5月、11月,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本地区推进改革的基本情况、体制创新的好做法、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要强化改革形势分析工作,把改革形势分析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形成全局性的改革形势分析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加强改革信息的采编和传递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互联的改革信息网络的步伐。

(12)加强改革经验的总结推广。要结合改革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相关领域的改革经验,推动本地区的改革经验交流,并及时将重要改革经验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选择重要改革领域,建立改革工作联系点,总结改革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反映并协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通过改革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典型经验加以推广。

(13)加强改革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深化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和实施情况、年中和年度改革进展、地方和部门推进改革的典型经验,探讨改革进程中的理论难点和政策走向,引导改革方向,促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多地关注和了解改革,营造全社会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9.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九

建设的安排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廉政文化建设,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着力培育廉洁价值理念,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崇尚廉洁的社会风尚,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思想保障和文化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教育;坚持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坚持继承创新、与时俱进;坚持重在建设、务求实效。

三、总体目标

按照“顺应大趋势、打造大品牌、构建大格局、营造大氛围”的总体思路,通过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积极推动廉政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大力培育和弘扬廉洁价值理念,树立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培育公民廉荣贪耻、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增强全社会大力支持、有序参与反腐倡廉的责任意识。

四、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

着力创建、命名表彰一批廉政文化示范点,巩固示范点创建成果,以示范点为引领,不断深化廉政文化“六进”活动。

一是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主题,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

结合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机关,扎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坚持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引导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廉政夜校”、“岗位廉政教育”等活动,创新载体,丰富内容,加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教育。大力宣传、表彰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是以“构建和谐社区、创建文明家园”为主题,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共创廉洁社区、共建和谐家园”等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充分发挥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文化设施的作用,培养一批廉政文化活动骨干,鼓励编排廉政文艺节目进行演出。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廉政宣传专栏和廉政广告牌。

三是以“敬廉崇洁,诚信守法”为主题,开展廉政文化进学校活动。

结合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青少年廉洁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在中小学思想品德类课程融入廉洁教育内容。针对青少年特点,定期开展各类青少年廉洁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使青少年学生增强“扬荣弃耻、敬廉崇洁”的意识。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把青少年廉洁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

四是以“树清廉村风,创和谐农村”为主题,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

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以创建文明乡镇、开展农村文明户评选、农村普法教育、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为契机,紧紧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党纪法规教育。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增强民主监督意识。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

五是以“诚信廉洁,依法经营”为主题,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把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融入企业党建工作和文化建设之中,建设反贪拒腐、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落实,广泛开展“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教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意识教育和勤俭办企业教育,使企业领导人员养成良好的从业操守。深入开展“反商业欺诈、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教育企业管理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六是以“清廉勤俭,健康文明”为主题,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

结合创建文明家庭,积极开展“人人倡廉、家家助廉”主题教育,通过发放“廉洁家庭”倡议书、评选、表彰“廉洁家庭”、“廉内助”、开展正反典型教育、编演文艺节目等活动,倡导清廉家风。大力弘扬“以廉立身、以廉治家、以廉教子”的优秀文化传统,把廉洁教育融入家庭日常生活,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创建“廉洁文明家庭”的积极性,为增强党员干部及其家庭成员抵御腐败的能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同时,要结合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围绕“依法办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优质服务”的主题,加强窗口行业廉洁教育,树立廉洁新风,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向全社会覆盖。加强国家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把廉洁知识和诚信要求纳入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二)积极开发廉政文化产品。

推动廉政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大力提高廉政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充分挖掘*县的历史文化,把***廉政思想融入文学艺术创作和城市开发建设,着力打造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深受群众喜爱的优秀廉政文化作品;精心规划建设廉政文化一条街等人文景观,让廉洁精神成为城市的灵魂。要结合推动全民学习读书活动,向公众大力推荐《***廉政思想教育读本》。要抢抓定军山国家级风景区建设的大好时机,提前谋划、精心设计,在景区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廉政文化景观,进一步挖掘并展现***勤廉思想的魅力,充分发挥基地作用,加强基地建设,力争在一、两年内把**祠教育基地建设成为全国第二批廉政教育基地。要结合实际摄制宣传本地正面典型事迹的专题片和剖析典型案例的警示片,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观看,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加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党政机关、党校、社科研究机构、学校要密切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理论创新,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三)进一步巩固廉政文化宣传阵地。

切实发挥大众传媒在传播廉政文化中的作用。县电台、电视台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创办

廉政专栏节目,广泛宣传反腐倡廉形势任务和工作成效,加强反腐倡廉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和有序参与反腐倡廉的责任意识;要深入开展廉政采风、专题报道、热点透视、言论宣传活动,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宣传报道力度。要加强反腐倡廉网站建设,推动健康向上的反腐倡廉网络文化。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廉政频道、网页,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关切的反腐倡廉热点问题。注重发挥移动多媒体、网络、手机广播电视等新兴媒介的优势,打造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廉政文化传播平台,采用受众易于接受的方式,不断提高廉政文化传播能力。

(四)大力拓展廉政文化活动平台。

各级各部门每年要集中开展一至二项廉政文化创建和推广活动,通过举办廉政文化征文、廉政知识竞赛、廉政歌曲创作比赛、廉政书画摄影大赛、手机短信征集发送、反腐倡廉文艺汇演等多种形式,形成规模,扩大影响。要创新形式,让影剧院、图书馆、**文化广场等场馆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

(五)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和舆情的监管。

文化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传播腐朽思想文化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新闻媒体要严肃新闻工作纪律,讲究对腐败案件的报道策略,坚决制止捏造事实恶意炒作、不明真相妄加评论、宣扬庸俗低级趣味等问题。纪检、宣传、监察、文化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处置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健全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构建惩防腐败体系工作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廉政文化建设发展规划。要进一步完善廉政文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统筹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二)落实责任,健全协作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宣传和文化广电等单位要发挥优势,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合力。县直机关工委、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经贸局、县妇联分别牵头负责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工作。县文化广电局、县委党校、县文联牵头负责廉政文化理论研究、历史廉政文化发掘、廉政文艺创作等组织工作。县直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方案,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加大投入,健全保障机制。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方支持的廉政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及党员教育经费支出,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实施廉政文化建设精品工程、开展重大廉政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资金。建立对廉政文化发展的政策扶持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创作廉政文化作品、建设廉政文化项目、开展廉政文化活动。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保障。

(四)严格考核,健全激励机制。

要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大力扶持和奖励为廉政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优秀廉政文艺作品和项目给予奖励。要通过组织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等活动,积极探索和总结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推动全县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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