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2024-07-27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共13篇)

1.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篇一

说明:专业好不好,主要看适不适合自己,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刑事技术是中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DNA检验、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像等。

1、刑事侦查技术专业主要课程

刑法、刑事侦查学、现场勘查、刑事影像学、痕迹检验学、文件检验学、刑事化验学、刑事侦查技术、基层公安机关实习、社会调查。

2、刑事侦查技术专业毕业后具备的能力

培养目标

培养掌握刑事侦查基本理论与技术,从事狱内刑事侦查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培养技能

狱内侦查技能。

3、刑事侦查技术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前景

监狱、劳教所及其管理部门的技术与服务岗位。

延伸阅读:

2.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篇二

关键词:刑事侦查,刑事侦查学,侦查手段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侦查部门针对刑事犯罪这一特定对象而进行的一切侦查和调查活动。刑事侦查学是随着近代国家制度、司法制度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封建专制国家中办理刑事案件, 采取纠问主义的诉讼程序, 实行坐堂问案和刑讯逼供。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反对封建审理体制的罪行擅断主义, 代之以侦查和公诉的制度, 将侦查列为诉讼程序载入法典, 并在侦查实践中日益广泛地运用科学技术的成就, 随之在学术上也出现了刑事侦查学。中国近代曾出版过有关警察科学的著作。这些著作多限于各种侦查技术手段的介绍, 还没有形成刑事侦查学的科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为了研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有效方法, 加强同刑事犯罪的斗争, 在总结中国侦查工作经验和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 建立了刑事侦查学。在大学法律系和政法学院中, 刑事侦查学是必修课之一。

一、刑事侦查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刑事侦查学》在汲取了古代侦查活动的精髓和学习国外先进的刑事侦查理论的基础上, 历经五十多年的发展, 形成了独立的知识体系。

早在原始社会后期就有许多著作对刑事侦查学作了较为细致的阐述。如《尚书·尧典》载:“帝 (舜帝) 曰:‘皋陶, 蛮夷滑夏, 寇贼奸宄, 汝作士”’, 这是我国有关侦查活动的最早记录。秦代的《封诊式》、宋代的《疑狱集》、《折狱鬼鉴》、《棠阴比事》以及唐宋时期的《洗冤集录》是我国刑事侦查学的主要文献, 记载了刑事侦查的程序、方法、技术以及策略等, 为《刑事侦查学》的知识结构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1893年, 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集当时刑事侦查理论与实践之大成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 (又译《犯罪侦查》) , 把犯罪对策与法医学、法毒物学、司法化学、人体测量法、指纹鉴定法、笔迹鉴定法和枪弹检验等技术融为一体创立刑事侦查学。随后, 刑事侦查学得到迅猛发展, 先后有各类刑事侦查教材面世出版, 刑事侦查研究机构也相继建立。

在我国, 从1954年开始新中国刑事侦查学进入创建时期, 一些政法院校相继开设了“犯罪对策学”课程 (即为现在的“刑事侦查学”) , 并翻译了一批前苏联刑事侦查专家的讲稿和教材, 成套的刑事侦查教科书也相继出现。1966—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 刑事侦查学研究遭到严重摧残, 尽管在1974年左右一些院校开办了刑事侦查培训班, 开设了刑事侦查课程, 但这一时期的教学研究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79年9月, 公安部治安局组织编写了第一本系统总结建国以来刑事侦查工作经验的教材《刑事侦查学》。同年, 公安部委托司法部在西南政法学院开办刑事侦查系, 其设立的刑事侦查专业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我国第一个侦查学本科专业, 在建立之初即开设《刑事侦查学》课程, 系统介绍刑事侦查学知识。1981年后, 各政法、公安、警察院校陆续编写了各自的刑事侦查学教材, 该课程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目前, 全国已有百余所高等院校开设了《刑事侦查学》课程。

二、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

(一)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1.研究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历史和现状, 不断探索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和趋势;

2.研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侦查对策;

3.研究刑事犯罪得逞的主客观原因, 制定预防犯罪措施;

4.研究他国刑事侦查学的理论, 经验和技术, 以丰富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内容和提高刑事技术水平。

(二) 刑事侦查学的内容

1.侦查技术。研究如何发现、固定、收取和检验痕迹、物证的原理和方法。其中有:同一认定的理论、刑事照相、痕迹检验、枪弹检验、文书检验、笔迹检验、刑事登记、外貌识别等。侦查技术又称刑事技术, 是在综合利用物理学、化学、生理学等科学技术原理和成就的基础上, 为了解决对一定的人或物进行同一认定而形成的一类专门技术。

2.侦查措施。研究实施各种侦查措施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其中有: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调查访问、查缉人犯、辨认、讯问等。

3.侦破方法。研究如何根据各类案件的特点, 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侦查措施, 以组织力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缉捕罪犯。其中包括:杀人案件侦破方法、放火案件侦破方法、抢劫案件侦破方法、强奸案件侦破方法、盗窃案件侦破方法、诈骗案件侦破方法, 等等。

刑事侦查学所研究的技术手段、侦查措施和侦破方法是密切联系的。侦查措施往往要利用种种技术手段, 侦查方法必须综合运用种种侦查措施和技术方法。其运用是否正确, 直接影响侦查和调查手段的有效性。运用得好, 可以收集到能够据以肯定或否定犯罪事实和审查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证据。所以, 研究刑事侦查学, 有助于提高侦查办案的质量, 使国家的侦查权、审判权的正当行使, 获得方法上、技术上的保证。

三、科学地进行刑事侦查决策

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者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把科学的实践观点作为认识论的基础, 把辩证法用于反映论, 正确在阐明了认识的全过程。它是指导我们正确进行刑事侦查决策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新时期刑事侦查决策的指导思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

1. 坚持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才能揭示犯罪规律。

刑事侦查工作中经常出现刑事犯罪活动在暗中进行, 难以发现, 无法对付的情况, 有些同志会觉得难破案是因为时间地点没有恰倒好处, 这些想法往往会给刑侦工作更带来肓目性。唯物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 世界是物质的, 物质运动是有规律的, 规律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的, 人们具有主观能动性, 是能够透过现象抓住规律的。刑事犯罪活动也不例外, 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必然要留下犯罪痕迹、物证, 要占用时间、空间。各种犯罪客体被侵害, 总要改变正常状态。只要我们掌握认识论思想武器, 对犯罪的种种现象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 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比较分析, 去伪存真, 去粗取精, 分析研究就可揭示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 正确地做出分析判断。因此, 只要我们认真勘察, 仔细研究每一个可疑点必然能找到蛛丝马迹。

2. 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

科学地进行刑事侦查决策, 不仅要用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作指导, 还必须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 (1) 调查研究, 发现问题。所谓问题, 即应有现象和实际现象之间出现的差距。所有决策工作的步骤都是从发现问题开始的。要想发现问题, 必须调查研究。要多依靠群众的力量, 走群众路线是调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侦查员必须首先去发现问题, 系统分析确定目标。收集信息, 科学预测, 全面衡量, 制定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安, 并善于抓住关键问题。这样, 才能为正确的决策打下坚实的基础。 (2) 提高刑事侦查决策能力, 及侦查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决策者的决策能力, 是科学进行刑事侦查决策的关键一环。在新时期, 作为刑事侦查的决策者首先应认真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次, 侦查员要搞好自身建设, 掌握系统的刑事侦查专业知识, 丰富的社会认识和必要的科学文化常识, 学习和掌握各种现代化的决策方法。其次, 要善于博采众议, 集合各方面专家和广大群众的意见, 大家一起互相讨论, 互相研究, 互相补充, 集思广益, 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 不可犯主观主义错误, 认真听取不同意见。要勇于负责, 敢于决断。刑事侦查时间性强, 最忌优柔寡断, 在关键时刻应有主见, 当机立断。不可坐失战机, 不失时机地进行决策。

做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侦查人员, 应是政治上坚强、有政策水平、懂法律、能辩证地思考问题、有组织能力和指挥能力、掌握现代科学理论和工作方法、能善于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的有文化、有知识的侦查专家高业务素质和侦破水平。

要做到这些, 首先要改变现有的侦查队伍的知识结构、文化结构, 有计划、有步骤地系统培养现有人员, 逐步提高文化水平水平。其次, 对新假如招侦查队伍的人员的条件应作必要的限, 提高整体侦查队伍的素质, 多为他们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

四、科学的刑事侦查决策的意义

刑事侦查是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要使犯罪得到及时有效的发现、证实, 制止犯罪的继续, 使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首要的任务是要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 事实准确的证实犯罪, 查获犯罪嫌疑人等。所有这些都要靠侦查工作来实现。

侦查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 侦查作为形势诉讼工作的特殊重要阶段, 需要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制止犯罪, 都开始于此阶段。它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 所以说, 没有审查, 便没有起诉, 没有起诉, 审判工作就无法进行。只有侦查工作进行了, 准备充分了, 起诉和审判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如果侦查不及时, 导致证据灭失, 就会使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审判。

科学的刑事侦查决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 实行科学的刑事侦查决策可以成功地侦破案件。一切侦查活动都离不开决策。制定刑事侦查的大政方针需要决策, 侦破一起刑事案件也需要决策。决策的正确与否, 又关系着刑事侦查工作的成败。一起刑事案件之所以能及时侦破, 决策正确是其首要条件。主要原因是侦查主体是否善于选择和运用最优决策。任何一个案件的侦查, 都存在着选用最优决策问题。侦查人员要努力提高决策的自觉性, 克服侦查中的盲目性和被动性。

3.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篇三

【关键词】电子信息 犯罪信息 刑事侦查 问题 对策

一、电子信息在刑事侦查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侦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人海战术为主的粗放型侦查途径,侦查方式单一,投入重点不突出,科技含量较低。侦查手段多依赖于调查访问、现场勘查等传统侦查手段,以消耗人力、财力、物力资源为主。虽然侦查信息化己在我国很多地区起步并发展起来了,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受根深蒂固的传统侦查观念的束缚和影响,侦查思维局限,往往侧重于从案件出发寻找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这一正向思维,具有明显的被动性。现实工作中,,信息技术和网络设备搁置在一边没人去用,而各种不合时宜的手工办公制度和工作模式依然照旧运行的现象仍随处可见。

(二)技术水平的限制

尽管近几年来各地公安院校已高度重视对公安专业人员的培养,各地刑侦队伍中公安院校毕业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但受各公安院校教学内容的局限性和侧重点的影响,公安院校毕业的侦查人员虽然专业知识水平相对较高,其计算机信息技术水平却普遍较低,大部分不能灵活应用侦查信息化的一些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然而,刑事侦查信息化依托的恰恰是计算机信息技术,侦查人员若不具备一定的信息化基础操作知识和技能,势必会影响侦查信息化的进程。面对全新的信息网络工具,许多侦查人员不知道在案件的实际侦破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出信息网络与应用系统的作用。

(三)计算机网络设备不足

要想实现侦查信息化,计算机网络设备必不可少。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为推进公安事业的发展,在加强公安机关建设方面,无论从财力上、物力上还是从人力上都投入了很大的精力,较以往有很大改善,很多发达地的公安机关己具备较多的计算机设备并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很多地区的基层刑侦队都装备不足,尤其是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偏远地区,设备严重不足,很大一部分乡镇一级派出所、刑警队还未实现宽带网络连通,计算机硬件条件也不好,有的刑警队连一台计算机都没有,这一现状与侦查信息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硬件设备的不足大大阻碍了侦查信息化的进程。

(四)信息技术欠发达

相对世界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在计算机网络方面的技术还相当不成熟,在信息技术的研究应用和信息管理水平等方面,我们还处于低水平状态。而在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真正能掌握并熟练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开展公安工作的侦查人员更是欠缺。计算机应用、网络技术上的欠发达导致了侦查的机关信息技术水平跟不上侦查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也影响了侦查信息化的有效实行和进一步推进。

二、电子信息在刑事侦查中应用的对策

(一)加强对设备和技术的建设,为刑事侦查信息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计算机网络设备投入侦查信息化是产出的必要前提,只有高投入才有高产出。计算机网络设备是信息通信、指挥调度及公安业务信息化管理和应用的基础,也是侦查信息化的基础。侦查信息化工作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与犯罪形势相适应,技术装备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及侦查信息化的进程。要想推进侦查电子信息化的水平,就必须加强对设备和技术的基础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添置计算机网络设备,不断开发和引进新技术,并将这些设备应用于现场勘查、局域网络、信息贮存、指纹查询、心理测试等各个领域,以此建立覆盖面广的网络信息系统,使网络贯通到每个侦查部门,使刑事犯罪综合信息系统面向每个侦查人员,从而推进侦查信息化的开展、普及和深入,切实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电子信息化意识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养,加快刑事侦查信息化的进程

添置设备、建立网络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在于实现资源共享,从而为侦查信息化的建设服务。因此,只有坚持“建用并举,以用促建”,才能全面推进侦查信息化进程。首先,要培养侦查人员的信息化意识。意识是主导人行为的动力源泉,只有增强侦查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使其利用信息破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信息化的优势。其次,侦查人员的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是实现信息化的基本条件。只有每个侦查人员都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才能有效开展侦查信息化,从而推进侦查信息化进程。这就要求各侦查的机关把计算机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大力开展信息化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使全体侦查人员掌握信息化作战的各项操作技能。

(三)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发挥协同侦查、联合作战的巨大威势

“信息协作”理念的提出既是对传统侦查协作的升华、延伸,又是采集信息不可或缺的手段。在犯罪行为日趋动态化的形势下,各地各警种应坚决摒弃划地为牢、各自为政的观念,切实搞好协作配合,多层次、全方位地围剿犯罪分子。在对付流窜犯罪、团伙犯罪以及系列犯罪中,加强地区、警种间以及侦查部门与通信行业、电信部门等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行全方位联系协作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通过提高信息的共享率,更有效地发挥信息在侦查工作中的巨大作用,充分发挥协同侦查、联合作战的巨大威势。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应打破警种限制、地域限制,实行诸警种联动、各区域协作,通过多种渠道在第一时间获取犯罪信息。快速反应,才能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处于主动地位,控制局面,立于不败之地。

(四)建立专门的情报信息部门,完善管理,落实机制

科技强警、信息强侦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人力、财力的支撑,更需要一套科学的管理模式来支撑。建立信息库相对比较容易,难度在于对信息工作的管理。针对目前全国普遍存在的信息管理手段落后的现状,建立一支专门队伍来从事信息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只有在良好的管理下,侦查信息综合系统才能日趋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化和人性化,才能更好地运转起来,为侦查工作服务。根据我国国情和侦查工作的现状,可设立部级、区厅级、地州市级、县局级四级刑侦信息机构和人员专门从事信息分析、研判、指导、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很多地区侦查部门暂无相应机构和固定人员来从事信息工作的情况,可先由信息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可成立情报大队,县区刑警队则成立情报中队。此外,可通过有针对性地向社会招收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引进一批网络研发运用专门人才或挖掘公安机关现有人才对其进行计算机培训,把各部门用非所学的计算机网络人才利用起来,调整到相应的岗位,把这部分人才培养成为侦查信息化的中坚骨干力量,使之成为信息化作战的智囊和核心,大力推进侦查信息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冯清枝,王志群.试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15(6):57-59.

[2]皮勇.论刑事侦查中计算机数据的保护[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2):55-62.

4.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篇四

当前经济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借鉴经侦实践成功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探寻解决对策,是经济犯罪侦查理论研究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侦查,对策

经济犯罪侦查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相比尚显稚嫩,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本文试从经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角度,对经侦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难点与热点问题作一评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经济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加强经侦协作,建立健全经侦协作机制,已成为经侦工作宏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有论者指出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经侦协作:在协作意识上,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在协作体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互联的组织网络,全面加强各警种间、各地区间、各相关部门间和国际间的协作;在内容方式上,积极探索丰富多样、不拘一格、高效灵活的模式。在协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时。无偿”‘的原则;在协作机制上,按照科学高效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发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齐。有的论 1

者从经侦部门在侦查办案中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角度、将经侦协作分为外部协作与内部协作;将经侦协作范围分为大陆各地经侦部门的区域协作,与港澳台警方的区际协作,与世界各国警方的国际侦查协作,并论述了上述五种类型经侦协作途径的内容和方式。上述研究与经侦协作机制建设实践颇为契合。

近年来,在侦查协作方面,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建立了以五大经侦协作区为基础的经侦协作网络。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建立了五大经侦协作区。各经侦协作区普遍制定了区域协作规定,明确了协作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经济犯罪涉及的经济领域较为广泛,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动加强与金融、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在联席会晤、信息传递、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

二、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建设

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是指经侦部门日常开展的直接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提供信息、技术等支持的基础性专门工作。有论者指出,要用现代化手段健全和加强经济犯罪信息资料的收集、储存、传递、检索和利用;要加强秘密力量建设;要加强侦查技术手段的建设。还有论者提出,要结合办案,把依法查处过的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资料和人员资料搜集起来,建立数据库;抓紧配备审计、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和文检专业人员等。笔者认为,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应充分借鉴刑侦部门开展基础业务建设的经验,周时紧密联系经侦工作实际,目前,应立足于建设侦查工作急需的项目,刑侦部门已有的并可供利用的项目,就没有必要再搞重复建设。

对于经侦基础业务的内涵存在较多争论,有论者认为包括经济犯罪情报资料、协作网络、隐蔽力量和侦查技术四个方面。有论者认为经侦基础业务应包括狭义的基础业务(即情报资料与阵地控制)和专门手段(即经侦特请、行动技术和司法审计)。经侦基础业务的内涵虽然尚无权威界定,但理论界和实战部门均认为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和经侦特精建设是经侦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经侦情报信息系统是将各种与经侦工作相关的信息、数据及各业务部门管理信息等进行规范,实现统一管理、分工收集、共享使用,同时,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充分共享的系统。目前,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尚无全国统一标准,有论者认为,该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经济犯罪案件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人口、逃犯、机动车等有关公安信息查询系统;工商、银行、税务等经济犯罪相关信息系统;法律法规数据库。卜」关于经侦情报信息系统的建设,有论者提出,在系统建设中首先要在经侦民警中强化情报意识;其次,要有广而全的立意,广泛、全面地收集情报资料;第三,要不断提高情报分析、研判、处理能力,善于在分散、隐蔽的情报资料中发现问题,发掘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第四,情报资料工作人员要有主动服务意识,主动将最新信息及分析。研判情况反馈给侦查部门。笔者认为,经侦情报信息系统作为金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金盾工程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在总结有关省市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经侦业务特点的公共行业标准,积极开发以犯罪嫌疑人、嫌疑单位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二)经侦特请建设。加强经侦特请工作是增强经侦部门主动进攻能力,提高侦查工作效率的需要。经侦特请建设应紧密结合经侦业务特点,满足侦控经济犯罪的需要。有论者认为,经侦特请建设在物建对象、布控的领域、层次、对象具备的条件等方面应不同于其他侦查部门特请。经侦特请建设应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慎重物建特情,确保特情的隐蔽精干,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经侦特情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是要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特别过硬的特请管理队伍。

三、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作为公安工作中的新兴业务门类,经侦工作无成型的模式可循。如何保证各项业务工作依法、高效、平稳运行,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经侦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事关经侦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提上了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工作日程。有论者提出,经侦业务工作要建立目标考核机制、破案责任制、支援保障机制、侦查工作模式机制、指导机制、激励机制、研究机制和培训机制人大机制,上述设想颇具见地,对经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

(一)制定规章制度,使经侦业务工作有章可循。经侦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工作中诸多环节无章可循的现象较为普遍,急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在相关立法尚未健全,统一的业务规范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胆探索,纷纷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的欠缺。

(二)规范经侦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有论者指出,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应严格把握三道关,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结案。笔者认为,经侦业务工作中亟待规范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的管辖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环节;案件立案、侦查环节;赃款、赃物保管、移送环节;侦查协作环节;情报信息、特请等基础业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为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必须将工作业绩与晋级、奖惩等挂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破案责任制、搭档制。同时,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必须将侦查工作置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实行重要环节的集体讨论制、审核制。错案追究制等。如有论者对侦查破案责任制进行了探讨。

(四)实行经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传递渠道。经侦工作情况信息的及时、规范、完整、真实传递,是上级公安机关掌握动态。正确决策的前提,也是各地公安机关相互沟通情况、借鉴经

验、共享信息的基础。须及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发、破案数,对犯罪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大要案件办理进程情况及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情况,新型案件及其作案手段。

四、关于经济犯罪侦查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初查的祛律依据。初查是指在立案前对犯罪线索进行的调查核实、由于经济犯罪案件中少有可供勘查的现场,犯罪危害后果较为抽象,公安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必须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才能判定是否有经济犯罪发生,进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这就使得初查应运而生。

5.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篇五

一、2012年以来涉及“两法衔接”案件的审理情况2012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及“两法衔接”案件179起,其中。案件类型复杂,涉及部门众多,总体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9.8%左右。

二、“两法衔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篇六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以下简称“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药品解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食品药品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做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并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各种工作机制。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同级或辖区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做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涉嫌犯罪案件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移送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3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后续的案件侦办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单位案件处理情况。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移送情况上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于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的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

第十五条 对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配合。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裁判情况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上述事实和证据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并在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重新处理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案件移送中涉及多次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专家名单等,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报。

第二十条 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食品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符合行政执法规范要求的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予以认可,可以作为该批次或该类型全部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涉案食品,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情形的涉案药品,可以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确有必要的,应当载明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药品的检验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医疗器械的检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食品解释》和《药品解释》有关条款规定不具体,以及适用尺度掌握有区域性差异问题,统一依照下述标准执行:

(一)属于《食品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一般按照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三倍以上为严重。没有具体限量标准的或者仅有定性指标的,根据检验结果,经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后认定。《食品解释》第八条“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参照前述标准执行。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有限量标准且与“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类似的情形。是否属于“类似情形”难以确定的,根据检验结果,经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二)符合检验不合格或检疫不合格其中一种的,应当认定为《食品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中的“检验检疫不合格”。

(三)属于《食品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中“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按照低于或者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50%为严重;没有具体限量标准或者仅有定性指标的,根据检验结果,经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后认定。

(四)《食品解释》第三条第(二)项及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持续时间较长”,一般理解为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

(五)按照《化合物经口急性毒性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性为中等级以上毒性的,属于《食品解释》第六条第(五)项的“毒性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含量已足以造成人体伤害的,属于“含量高”,对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人体伤害”,应经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后认定。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食品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有关非法经营司法解释规定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证明掺入或者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符合《食品解释》第二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即可直接认定涉案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符合第(三)、(四)项之规定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后认定。

(八)中药材、中药饮片储存过程中因养护不当导致霉变、虫蛀等变质或被污染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销售或者使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以所谓的祖传秘方、民间传统配方进行私自加工,不针对特定患者,配制、销售自制膏药、丸剂、散剂、胶囊剂、口服液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按假药论处,一般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货值金额超过1000元或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对《药品解释》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九条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按照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计算(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十一)对非法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以非法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十二)对无合法有效食品药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涉案食品药品合法来源,不能提供涉案合法账册、进货查验记录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定性为具有主观故意。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报告、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格式出具结论:

(一)假药案件,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

(二)劣药案件,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属于劣药(或者按劣药论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相关情形的,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的,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某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五)其他案件也均应写明认定涉嫌犯罪应当具备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食品解释》第八条“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及第九条“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对“主观故意”“假药”难以认定的,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在涉案物品依法处置前提出重新或补充检验检测、认定的申请。

第四章 协作配合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监管问题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食品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督办:

(一)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

(三)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建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的沟通协作机制。发布案件信息前,应当互相通报情况;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联合发布。

第三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动建立市辖县区间、部门间食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重大问题。

第五章 信息共享与案件联席会商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运用《鹤壁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第三十六条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审查、办理、监督实行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双轨并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将有关案件信息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录入信息平台。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安办建立联合会议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联席会议,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相互通报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件办理情况,综合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分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负责人均为召集人。一般情况下,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集为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筹备工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分别明确一名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负责具体协调沟通事务。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及依职权发现的线索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实行法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7.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篇七

一、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产生的影响分析

在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 是按照原有的刑事诉讼法为基础的, 对原有的条例进行了添加, 并将的元原有抽象化的条例变得更加的具体化, 这样不仅仅推动了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在给我国在刑事案件侦破的过程中带来了一些影响, 下面就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侦查工作的影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第一, 充分的体现了法制化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的以后, 可以将公安人员在审讯嫌疑人的过程中, 可以进行全程的记录, 并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件的进行短期内的扣押, 这样有效的避免了在传统审讯过程中不正确的行为发生。同时, 也推动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的发展, 也在逐步的完善我国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手段。

第二, 对侦查的范围和条件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我国对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安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 在特殊情况的时候, 可以将相关人员的身份等进行隐藏, 并且依然可以进行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但是, 在诱惑他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 就不可以使用对社会稳定和人生安全都有危害的手段。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 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经承认了线人和卧底的所在, 并且在较大的刑事案件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 在毒品刑事案件中, 一般利用线人的形式, 将公安机关的人员安排到整个毒品交易的过程中, 并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过程中, 将其罪案一网打尽。

第三, 我国公民的权利进一步的得到了保障。在刑事诉讼法修订是将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一定的添加, 其中对犯人的传唤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订。对审讯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过程中, 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这样的不仅仅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时候应用的权利, 同时也有效的避免了因为审讯时间过长, 打疲劳战术的现象发生。

二、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我国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策略

( 一) 遵循法律的原则进行案件侦查工作

在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 应当遵循依法办案的原则, 也是我国对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根本。在刑事案件侦破中, 从法律的程序侦查案件, 这样可以充分的展现法治和人权的理念, 并应用在各种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同时杜绝刑讯逼供、徇私枉法、人情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 要做到每一项的流程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将案件侦破的所有流程都充分的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身影。

( 二) 在侦查工作手段的应用

在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 手段是决定侦查工作好坏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有效的提高我国公安人员的侦查能力、效率、质量。当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 要适当对角色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转换, 要坚持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审讯的过程中, 审讯人员应当时刻注意自己的语言和情绪, 要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在审讯的过程中, 也要借助身体语言的形态, 这样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压力, 进而使刑事案件得到进一步的侦破。这样的不仅仅将刑事诉讼法得到有效的利用, 同时也有效的提高了刑事案件侦破的效率和质量。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本文对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我国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影响和应用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 同时也最终的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 为我国国民的日常生活提高了重要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易灿榕.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 2012.

[2]吴照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思路[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 03:38-43.

8.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篇八

关键词:痕迹检验技术;刑事侦查;应用

在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中,会用到很多的侦查技术,其中痕迹检验技术,在所有的侦察技术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办案的工作人员会利用痕迹检验技术的相关知识理论,对事件案发现场留下来的痕迹进行实时的监测,由此找出案件当中重要的破案线索,也就是会通过案件发生现场留下来的各种痕迹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与他的关系。在案件发生的现场,犯罪嫌疑人常常会遗留下一些足印、或者指纹等等,而这些物证非常有助于办案人员准确的找到犯罪嫌疑人,换句话讲就是说它们是非常重要的破案物证。在很多刑事侦查工作的过程中,都会使用痕迹检验技术。

一、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痕迹检验技术简单来讲就是,在刑事案件发生的犯罪现场,由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犯罪痕迹,其中主要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己的相关痕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其心理上等留下来的痕迹。而工作人员也是常常通过痕迹检验技术将这些痕迹综合起来,进而确定破案的方向。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刑事侦查案件中经常出现的痕迹。

1.足印检验技术

在形式侦查中有用到的痕迹检验技术有足印检验技术,这种检验技术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足印检验技术就是对刑事侦查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科学的技术,让工作人员在应用此技术的时候,能够对案件发生现场留下来的足印进行有效的收集,进而对其进一步的提取,作出相应的分析,然后让案件发生的实际状况以及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所有信息,收集起来并对其进一步确认的一种痕迹检验技术。比如说,在某一个刑事案件里面,有一位死者是一名男性,发现其尸体的具体位置是在一条铁路的旁边,后来经过工作人员对其尸体检验过后,发现这名男子在生前曾经引用过大量酒水,并且办案人员在死者周围也进行了勘测调查,发现不仅是在该案件发生现场没有找到任何搏斗痕迹,就是在案件发生的周围环境中,也没有找到任何搏斗的痕迹,所以,办案人员能够将这个案件的性质,初步认定是因为死者生前饮酒过度,最终致使其意外发生卧轨。但是负责侦查的工作人员发现在该男子的附近,发现了一些带了泥巴的足印,后对死者的尸体再一次进行了检验,发现该名死者所穿的鞋底根本就没有任何泥巴,因此工作人员对案件的性质进行了再次的探讨与研究,最终确定该案件很有可能是一项他杀性质的案件,而不是死者酗酒过量后的自杀案件。从上述这个案件里面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是有过精心的布置,所以认为自身的罪行可以就此逃脱,但是没想到负责侦查的工作人员最终是通过足印检验技术将案件的性质确定下来。

此外,刑事侦查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足印,进一步的将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身份特征确定下来。换句话讲就是,刑事侦查的工作人员,利用足印检验技术,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其身体的一些特征。具体一点来讲,就是通过足印的形状、大小以及足印在案件发生现场中的深浅程度等等,刑事侦查的工作人员都可以利用这些足印的基本特征,将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基本特征确定下来,比如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体重较重,那么这类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发生现场遗留下来的足印深浅程度就比较明显,简单来讲就是祖英会比较深;如果说犯罪嫌疑人的体重较轻,那么这类犯罪嫌疑人所遗留下来的足印会相对的比较浅一些;同样的,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工作相对来讲比较特殊,那么这类犯罪嫌疑人他所穿的鞋子就很可能会和他的工作性质有着密切的联系,工作人员也就可以根据他所留下来的足印进一步的缩小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范围,进而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等[5]。

除了上述两种作用之外,足印检测技术还可以给警犬提供一些线索,进而能够使警犬可以顺利的工作。众所周知,警犬是通过气味来寻找案件的线索。而在人体遗留的所有痕迹里面,足印中遗留下来的气味是最重的,而究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人体的脚步里面,会含有大量的汗腺以及大量的脂肪等物质,而这些物质也会通过鞋子,残留在我们的脚步当中,记我们每个人的足印里面,并且,地面上空气流动的速度非常缓慢,气味在足印上遗留下来的时间也会相对久一点,最终导致我们的足印上往往是人体气味遗留最多,既气味最重的痕迹。所以,刑事侦查的工作人员一般会选择运用警犬敏感度较高、准确性较高的嗅觉来进行案件侦查的侦察工作,进一步找出案件里面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

2.指纹检验技术

指纹检验技术一般是刑事侦查的工作人员,利用当前较为先进的仪器设备以及试剂,来对案件发生的现场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指纹进行相应的提取以及检验的一种先进技术。然后工作人员会再将指纹的有关数据收集起来,进而与数据库里面的所有信息进行相应的分析比对。指纹是一一对应的,我们每个人都拥有独一无二的指纹,而每个人的指纹也都是一一对应的,因此,这也是为什么将指纹用来作为识别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主要原因。同时,指纹检验技术在痕迹检验技术当中,占有着非常核心的地位。例如下面的某一个刑事案件[3]。

在20xx年3月的xx日,大概是在凌晨2点钟的时候,公安机关得到报警求助电话,贾某说自己在某环路线向南的转弯处,发现有一个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他上前查看之后,发现是一名女子,并且已经没有了呼吸,因此马上就给公安机关打来电话报案。负责值班的办案民警在第一时间到达了案件发生的现场,并在周围拉起了警戒线,以保护案件发生现场的痕迹,在案件发生的现场,工作人员发现该名死者的头部向西,其脚是向东的,卧倒的位置是在北面防撞墙根部,在距离该名死者头部300cm的位置以及该死者身体700cm的位置上,工作人员发现有很多的血迹,血流的方向不同,一个是从上往下的方向流动,一个则是从西向东的方向流动,并且血迹伴有摩擦状,因此办案的工作人员通过对案件发生现场的观察,察觉出血迹的形态以及出现的位置都是不正常的。并且侦查人员也在案件发生产现场不远的地方,发现了一个粉色的女士手提包,里面什么都没有,但是在包的外面细心的侦查人员发现,有被擦拭过的痕迹,并且还有一些血迹,后来经过检验之后,发现包上面的血迹与死者的DNA相同,证明是同一个人,既,这个包是死者生前用过的,侦查人员不仅发现包上面存有血迹,还发现包上面有两个人的指纹,一个是死者的指纹,另一个则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指纹,通过后期在数据库中的调查发现,这枚指纹是死者生前前男友的指纹,在警方的审问之下,该名男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李某交代,死者生前和他的关系比较暧昧,即使是分了手,也一直有着联系,后来李某因为赌博输了很多钱,所以他开始向死者借钱,但是死者一直说自己没有,这让李某恼羞成怒,一气之下将死者退下车之后,将其撞死抢包逃逸了。通过上面的案情我们可以看出,在这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正是办案的工作人员对现场以及周围环境的细心勘察,找出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最终抓捕了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指纹检验技术在于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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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水平

1.加强对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视程度

要想让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得到有效的提升,首先就是要加强对痕迹检验工作的重视程度。痕迹检验技术应当注重对于基层的普及,而相关的研究人员也应当积极的做好痕迹检验技术各项工作的开发与研究,刑事侦查的有关部门应当要积极的招收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根据我国现代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深入的研究痕迹检验技术,善于同国外发达国家的同行进行相应的交流与学习,进而学习更多、更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促进我国刑事侦查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同时我国还应当在有关实验室的建设方面,加大资金的投入,对有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进一步的开展专业技术的培训工作。还要对痕迹检验技术有一个较为合理的定位,有效的结合以往的经验以及实验数据,二者相辅相成,充分的发挥出其本质上的主观性,并且还要发挥出痕迹检验技术各方面的优越性能,简单来讲就是,刑事侦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痕迹后期的各项处理工作,让痕迹检验技术的各项优势能够叠加在一起。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一下刑事侦查工作基层人员专业技术的培训工作,比如说,可以把痕迹检验技术运用情况,还有对它的掌握熟练程度,都一起列入到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里面,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的痕迹检验知识扎实稳定,这对于刑事案件找出有力的证据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2]。

2.对于基础理论进行强化研究,对痕迹检验技术的有关法规进行完善

就目前我国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状况而言,我国当前对于痕迹检验技术的研究工作大多数是比较重视在案件发生现场的应用上,还有技术的一些方面上,换句话来讲就是,研究人员往往会是将主要的精力与时间,放在了刑事侦查案件的实际问题上,对于痕迹检验技术的研究也是在实际问题上进行的讨论,而对于痕迹检测技术的理论知识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跟不要说对其进一步的开展任何研究工作。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得痕迹检验技术与刑事侦查工作有时会出现脱节现象,进而导致案件发生的现场管理工作相对来讲比较混乱,所以,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痕迹检验技术基础理论知识的研究。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案例或者是实践,比如说,美国在刑事侦查案件发生的现场,通过对痕迹检验技术理论知识的研究,得出了很多重要的理论,并且他们研究得出的理论也有很强的实践价值以及实践意义,相对应的他们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搜索方法。我国在痕迹检验技术有关的法规上,也应该尽可能的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特别是法规的具体内容,要程序性的立法,进而减少刑事案件发生的现场,出现较为混乱的局面[1]。

三、结束语

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侦查案件中,重要的破案技术,也是整个刑事侦查案件里面,工作人员确定案件性质的有力帮手,对于刑事侦查案件的突破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主要讲述了足印检验技术以及指纹检验技术,而这两种检验技术是最常用到的痕迹检验技术,由此我们能够得出,办案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对痕迹检验技术全面的了解,才能够提升刑事侦查案件的办案效率。所以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对痕迹检验技术理论知识的重视程度,积极的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这样才能够更好为案件提供可靠的线索。

参考文献:

[1]张冠营.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1:21-22.

[2]李朋朋.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3,29:251+255.

[3]李宪,任鑫龙.分析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5,09:173+171.

[4]周飞,李轶斌,陈义.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317.

[5]于明洋.浅析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J].电子制作,2013,17:220.

作者简介:

平拉(1975.8~),男,藏族,籍贯西藏日喀则市谢通门县,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讲师职称,法学学士学位,研究方向:刑事技术、学生管理。

9.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篇九

刑事侦查中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即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杀人案件一般都具有下列特点: A.多有预谋准备过程。B.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

C.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

D.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较深的矛盾冲突。

故此,对于杀人案件而言,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它的这些特点来展开案件的侦查。

『案件的侦查步骤』

第一步:认真仔细的做好现场勘查(解读现场)

就通常而言,杀人案件的侦查都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所以,搞好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关键。

Ⅰ 认真勘验尸体现场(以尸体为中心,全面的对现场进行勘验,注意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并认真的进行分析):

1、凶犯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抵抗搏斗痕迹等。

2、杀人凶器。(要注意在犯罪现场以及现场周围仔细寻找,发现后,不要随意触摸。涉枪案件,还必须设法找到弹头和弹壳)

3、血迹。

4、凶犯的衣着和用品。(主要是指凶犯在作案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物证)

5、尸体附着物。Ⅱ 仔细地检验尸体:

1、衣着检验。

2、尸表的一般检验。

3、检验尸体现象。

4、尸体各部检验。另:尸体解剖检验。Ⅲ 深入开展调查访问:

1、发现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当时现场的情况、后来现场是否发生变动、以及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发案后,有哪些人到过现场,他们的言行表现如何。

2、死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政治态度、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与人是否有私仇或者婚姻、恋爱纠纷,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死者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作风,有无奸情关系和自杀因素,以及平时生活起居规律等。

3、死者在发案前的活动情况,当时的行动去向,是否有人搭伴,携带何种财物,有无反常表现。

4、在发案时间内,是否有人听到撕打、呼救的声音或看到有人进出过现场,发现什么可疑情况。

5、对于谋财杀人的案件,应详细了解损失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体积、重量、价值、新旧程度、特征,以及这些财物原来的存放、保管的情况等。

6、死者家属、亲友和周围群众有关案情的分析议论,诸如是自杀还是他杀或病死,哪些人有行凶杀人的嫌疑以及其根据。

7、如果被害者受重伤,应立即进行抢救,并设法询问其姓名、住址,遇害经过,凶犯的姓名、住址、面貌特征,使用什么交通工具,以及在搏斗过程中凶犯是否受伤,等等。

8、弄清凶器和其他现场遗留物的用途及来源,即查询这些东西是属于死者本人的还是他人的,是现场上原来就有的,还是凶犯作案时带到现场上的,还应进一步查明该凶器或遗留物生产制作的地区、单位和销售使用的范围。

9、若系无名尸体,应组织现场周围和有关地区的群众对尸体进行辨认、及时查明死者身份。

第二步: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

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应以辨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切忌过于进行主观臆断。对现场勘验、尸体或伤痕检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Ⅰ 判明致死的原因

犯罪分子行凶杀人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罚,往往伪造现场,制造假象。所以,侦破凶杀案件,首先必须查明死亡原因,判明案件性质。Ⅱ 推断作案时间 杀人案件的作案时间,主要包括凶手行凶杀人的时间、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和杀人后凶犯在现场上逗留的时间等等。Ⅲ 确定杀人地点

犯罪分子杀人后,为了逃脱罪责,常常采用移尸、匿尸或毁尸灭迹等手法,伪造现场,掩人耳目。在实践中,只有正确地确定杀人地点,才能顺利的发现犯罪痕迹物证,进而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手段和活动情况等作出正确的推断,而且有时还可能直接找到作案的犯罪分子。

Ⅳ 判断杀人的方法和凶器

简言之,就是要我们在解读犯罪现场时,弄清楚“用什么杀?怎样杀?” Ⅴ 判断凶犯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判断凶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研究凶犯是否熟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有奸情、私仇及其他特殊关系。据此,可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Ⅵ 判断杀人的动机

根据杀人动机,不仅可以判明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而且从杀人的因果关系着手,往往能够迅速排出犯罪嫌疑人。Ⅶ 推断凶犯的人数

作案人数通常是根据杀人的手段和尸体上有几种凶器所造成的伤痕,以及移尸的路线和距离,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的数量和种类,被抢或被盗走财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情况来判断。

最后,在综合以上各种情况、因素的基础上复原案件实施过程,从而展开案件的侦破。

侦查杀人案件的一般方法(策略)

一、调查摸底,排查犯罪嫌疑人

二、搜集证据,证实犯罪

三、采取措施,查缉犯罪嫌疑人

『途径策略』

杀人案件的侦破工作通常是在现场勘验和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其侦破的途径策略通常有如下几点:

一、从犯罪人遗留的痕迹物证入手开展侦查

二、从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形象)入手开展侦查

三、(针对某些因果关系不突出的)从查证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入手开展侦查 如:某些强奸杀人案件和盗窃杀人案件等。

四、从查证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入手开展侦查

五、从赃款赃物的控制入手开展侦查

六、从犯罪人的职业特征入手开展侦查

七、从犯罪人的反常表现等情况入手开展侦查

『案件的取证过程』(证实犯罪的关键环节:重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证实)1.查证(重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的可能性

2.收集、审查犯罪人或现场凶器等物品上的血迹及其他物证痕迹 3.辨认(对人、对现场的遗留物品)

4.各种刑事技术鉴定(工具、伤痕、枪弹、毒物、手印、脚印、毛发及其他现场遗留物品的各种相关鉴定等)

注:对重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往往涉及到秘密侦查工作,涉及内容如下: 1.秘密搜查;

2.秘密提取相关物证;

3.秘密辨认、鉴定所提取的相关物证; 4.跟踪监视;

10.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 篇十

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

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

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调查报告《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11.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篇十一

关键词:痕迹检验 刑事侦查 指纹 足印

在痕迹检验技术中,指纹、足印检验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指纹和足印痕迹检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但是却能够直接实现痕迹检验的预期目标,进而实现刑事侦查工作效率的提高。当前,国内刑事犯罪领域的发展趋势日趋多样而复杂,提高痕迹检验技术水平至关重要。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作用

1.有效发现、收集和整理犯罪现场痕迹。在刑事案件的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都会遗留下一些痕迹。这些痕迹的发现、收集和整理就是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现、收集和整理,可以实现再现犯罪活动现场的目标,从而为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能够确定痕迹形成机制与犯罪事件之间的联系。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种类型的痕迹,其背后都有独立的形成机制和产生的过程及方法,这些痕迹形成机制是与犯罪事件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只要有效地揭示出痕迹形成机制,就可以据此进行合理推断,进而达到还原犯罪事件和锁定侦查目标的作用。

3.能够直接指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身份。在犯罪现场之中,还有一部分痕迹是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直接相关,包括手印和足印等等。通过对这部分痕迹进行侦查和鉴定,可以直接缩小嫌疑人的范围,推断其体貌特征、年龄、职业、性别等,并最终通过分析比对详细准确地揭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二、指纹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作用

指纹是人体手指表面凸起的纹线,是由个体遗传基因与外部环境共同造就的。正是由于指纹的形成基础与众不同,因此指纹也就成为了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标志。在痕迹检验技术中,指纹痕迹检验具有下列几方面重要作用:

1.可以有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由于指纹信息具有唯一性,因此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遗留下的指纹进行提取和分析,并将分析结论输入指纹信息数据库,就能够实现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个人身份的目标。与其他痕迹检验技术相比,指纹痕迹检验无疑最为直接和有效。

2.指纹痕迹信息,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证据是认定犯罪行为的最直接依据。修订后的《刑诉法》对于证据的类型进行了重新规定,而指纹检验的结论就可以作为直接指认犯罪行为或被法院所采信的证据。特别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只要通过指纹痕迹检验技术,即可以推断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对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是至关重要的。

三、足印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作用

在现阶段国内痕迹检验技术应用实践中,足印痕迹检验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与指纹痕迹检验技术相似,足印同样也带有大量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在犯罪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的足印,也能够实现重要的作用。

1.足印痕迹检验能够有效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足印带有鲜明的个人体貌特征,包括年龄、性别、身高、体重,等等。例如,足印的深浅便与个人的体重直接相关,而足印的大小则可以作为判断性别和年龄的重要依据。

此外,通过对现场足印痕迹进行检验,还能够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健康状况和运动能力等,这对于明确侦查目标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2.足印痕迹带有鲜明的职业特征。犯罪现场遗留下的足印往往还能够集中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特征,其鞋底所带的花纹可以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可以据此作为指认犯罪嫌疑人身份的重要凭据。

3.能够为警犬提供参考线索。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遗留的足印,很多都是赤脚时所形成的,这对于警犬的侦查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足印的气味浓重,警犬通过灵敏的嗅觉,很容易实现辨识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目标。

四、对提高痕迹检验技术水平的建议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提高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水平,应对采取下列对策和措施:

1.对其他痕迹检验技术给予足够重视。对于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来说,除了要重视指纹和足印痕迹检验技术以外,还要提高对工具痕迹检验、枪弹痕迹检验等技术的重视程度,全面提高各类痕迹检验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根据新时期打击刑事犯罪工作的复杂性,及时更新原有的痕迹检验技术,满足刑事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2.全面提高痕迹检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对现有痕迹检验技术人员专业水平的培养,让他们定期接受专业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掌握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还要广泛引进社会优秀的专业人才加入痕迹检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优化知识和素质结构,提升痕迹检验工作的总体水平。

3.全面提升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有效性。要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等对于证据的最新要求,合理优化和改革现有痕迹检验工作模式,提高痕迹检验结论向刑事诉讼证据转化的效率,全面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刘黎明.动态中的同一认定.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02).

12.浅谈刑事技术在合成侦查中的应用 篇十二

现场勘查和数据采集是刑事技术的主要基础工作之一, 而在整个刑事侦查活动中都离开现场勘查和数据采集, 作为刑事技术民警无论在常规的刑事侦查还是现行打击犯罪新机制下的合成侦查均要发挥基础的作用, 尤其要科技侦查提供源头支撑, 发挥基础作用。在合成侦查中的刑事技术人员, 在现场勘查中重点要做好以下基础工作:一是要牢固树立现场必勘理念, 规范现场勘查程序, 切实做好刑事侦查活动的第一道工序。重点要加强现场痕迹物证、生物检材等源头信息采集力度, 尤其是对接触性可能遗留嫌疑人DNA信息的部位要提高采集水平, 提高源头信息采集的成功率;二是强化现场走访意识, 及时采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为下一步侦查提供初始依据。如:嫌疑人的基本特征、衣着特征以及可能驾乘的交通工具, 在现场有无使用通讯工具等方面。三是做好现场周围公安监控和社会面监控的点位及监控方向采集, 为视频侦查提供基础支撑;四是加强空中信息采集, 为技侦初查研判提供基础基站信息。

2刑事技术对合成侦查要发挥支撑作用

刑事技术在合成侦查中不仅要发挥基础作用, 更要发挥刑事技术支撑作用。一是加强现场分析工作, 通过认真仔细现场勘查, 全面刻画嫌疑人体貌特征和逃跑路线, 力争还原作案现场, 为合成侦查乃至整个刑事侦查活动指明方向;二是加强查询比对工作, 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和生物检材, 要查询、比对及时准确, 直接提供嫌疑人身份或为案件串并提供依据。三是强化案件串并工作, 刑事技术人员要会综合利用现场的痕迹物证、生物检材、作案手法、潜入方式等各类信息开展案件串并工作, 及时为合成侦查的下一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刑事技术对合成侦查要贯穿全程作用

13.材料研究方法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篇十三

冯恩科(091623)

(同济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804)

摘要: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的说明和分析,介绍了材料研究方法(扫描电镜、XRD、红外光谱、热分析、核磁共振、质谱分析)在盗窃、枪击、爆炸以及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关键词:扫描电子显微镜XRD 红外光谱热分析核磁共振质谱仪刑事侦查微量物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受大众传播媒介的影响,当前犯罪活动日益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即犯罪分子日益狡猾,他们为了逃避罪责,采取各种手段破坏现场痕迹,使传统的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提取率逐渐下降,给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困难。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多么狡猾,绝不可能将其犯罪的遗迹全部消除,必然会留下微量或痕量的物证。发现提取分析鉴定这些物证,可为案情分析提供可靠的依据,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为审判提供确凿的证据。微量的物证分析的样品量少、来源有限、种类多、范围广、未知程度大。物性分析不仅要求种属认定,还要要求确定产地、厂家牌号和批号,做出同一认定。物证鉴定结论事关重大,要求分析数据准确可靠,不能有任何差错,在侦破案件和实际斗争中,还要求尽快完成分析鉴定。

针对以上特点,解决微量物证分析鉴定中的技术难题,除了采用一般化学分析和仪器分析方法外,近年来主要应用和发展的分析技术是《材料研究方法》这门课程中所提到的一些研究方法和技术,在这里我总结了刑事侦查中微量物证分析常用的几种分析技术,并配以相应案例,让同学们对材料研究方法这门课程的实际应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增添学习的兴趣。

1、扫描电子显微镜

扫描电子显微镜由于放大倍率、分辨率、灵敏度高,同时具有快速、简便、检材用量少且不破坏检材等特点,是刑事案件技术检验的重要工具。如以下两个案例:

(1)在刑事案件和交通案件中,经常遇到被撞碎的灯泡残片,确定涉案中灯泡是在开灯或者闭灯状态时被撞碎,对案件的侦查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利用扫面电子显微镜对残存灯丝状态进行观察和检验,确定热断或者冷断,说明灯泡的开闭。

[1]2010年10月7日18时20分许,高某驾驶车号为冀RF0280的大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兴区京开高速路33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小货车(冀RB3610)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大客车上乘车人受伤。需要检验小货车(冀RB3610)后尾灯灯泡内灯丝断面状态。送检灯泡见图1。所送灯泡玻璃完好(见图1),内有两根接线柱,灯丝均从接线柱断开(见图2),灯丝残留在玻璃罩内,残留灯丝两端及接线柱上残留灯丝的表面均整齐,且断裂断缘面痕迹的边缘棱角清晰,均未发现热熔性球状体及受热拉伸变形,符合冷断拉伸变形,符合冷断的形态特征(见图3、4)。结论就是:所送肇事小货车(冀 RB3610)后车尾灯灯泡内灯丝断口呈冷断形态特征。图1 送检灯泡

图2 灯丝断开

图3灯丝端口1

图4 灯丝端口2

(2)确定水中尸体是溺死或非溺死是刑事侦察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通常用检验尸体内脏器官有无硅藻(水中的浮游生物)来判断,因其误差大、准确性差,常常给工作带来困难,准确解决水中尸体是否生前入水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但是环境扫描电子显微镜成功解决这一难题,并且准确度达到100%。

参照硅藻检验方法解剖尸体,取尸体的肺脏,肾脏,心脏,肝脏。取肺时先用缝线结扎气管,防止异物进入肺组织;肾脏连包膜一起取下,用干净容器装标本,将标本用10% 中性福尔马林(分析纯)固定,在边缘取下一小块(大小约3cm ×2cm),放入分析纯无水酒精中,一天后取组织块用刀子剖开直接放在AMRAY 3200C 环境扫描电子显微镜样品台上,在低倍下用背散射像对样本进行整体观察,逐渐提高放大倍数寻找组织切面上的异物(亮点),如有亮点将其放大,用能谱仪检测亮点成分,如有别于碳(C)、氧(O)、磷(P)、硫(S)、钙(Ca)等元素,就应是外来异物。如果异物较多,此尸体就是生前入水,反之就是死后入水。如图5所示[2]。

图5 生前入水尸体肺的背散射像, 亮点为外来异物

图6死后入水尸体肺的背散射像

2、X射线衍射分析

X 射线衍射分析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直接提供样品分子的结构信息,准确确定样品的具体组成。同时,XRD 分析还具有无损物证检材、制样简单、快速等优点,在刑事技术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近年来中草药价格持续攀升,尤其是部分名贵药材,所以有不法商贩就以假充真,用一些色泽、味道差不多的东西来冒充名贵中药。因此公安机关要对此进行大力打击,但第一步就是要鉴别出真伪,中药与西药不同,不是单一的化学物质,而是天然的动物、植物或矿物。对中药的识别从来是靠形象描述。由于形态的复杂性,在许多情况下容易搞错,一名多物及一物多名现象并不少见。而X射线粉末衍射谱具有指纹性,混合物的X射线粉末衍射谱是单一物相衍射谱的叠合,仍具有指纹性,因而可作为一种表征中药材的现代测试手段。图7(a)(b)

[3]分别是人参与冬虫夏草真伪品衍射谱的比较。

图7 真伪人参与真伪冬虫夏草的X射线衍射图

XRD 的应用非常广泛,理论上讲,只要样品具有晶体结构,就可以进行衍射分析。波兰法庭科学工作者者Jolanta[4]曾用XRD,结合显微红外、SEM/ EDX 法对受热后发生变化的纤维进行检验。Cortis[5]用XRD 对大量的可卡因样品进行了定性分析,利用衍射谱图指纹区的不同,可以推断出可卡因样品的来源。此外,油漆中的有机或无机颜料均可用X 射线衍射进行分析[6]。Massonnet[7]对瑞士1992 年到1993年间交通事故中提取的51 种多层油漆进行XRF 和XRD 分析,结果表明用这两种方法,只有两种油漆不能区分,区分率达到97%。

3、红外光谱

高分子材料往往是以一种或多种高聚物聚合改性而成,为了加工成型时获得更优越的机械性能,常加入各种添加剂、助剂、无机填料等,因此使得材料的品种繁多、性能各异,用途极为广泛,因而也频繁出现在许多作案现场。红外光谱凭借它独特的优势,有效地解决了此类物证的检验,而且在法庭科学领域也承担着重要的检验鉴定任务并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2001年4月18日[8],昌平县某路口,一辆白色面包车与一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在车前角提取蓝色熔融物,纤维检验检索得知,熔融物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并在死者衣服擦蹭部位也发现有相同熔融状韧性较强的物质,经检验比对,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与衣服纤维相同。破案后,肇事司机供认不讳(见图8)

图8 上曲线为PET标准图;下曲线为汽车上熔融物

4、热分析

热分析技术作为研究物质受热或冷却时发生的各种物理和化学变化的有力工具,已在许多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公安消防机构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热分析技术应用于火灾原因分析与鉴定。在严重烧毁的火场中,常见的有重要证明作用的痕迹物证大部分被毁灭,给火灾调查造成极大困难。为顺利展开火灾调查,就要寻找那些不易被彻底破坏而有一定证明作用的痕迹物证(如木炭、混凝土构件、金属等)。通过对这些物证进行分析鉴定,发现它们的特征及证明作用,以此为依据判断火场温度,分析火势蔓延方向,确定起火部位,认定火灾原因。

对火场上采集的混凝土样品进行热分析,可以测得其受火灾热作用后的吸放热性质和热重变化,把这些性质和变化与受火场影响的标准样品的热分析结果相比较,利用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推断这些样品在火场的受热程度。对普通钢筋混凝土标准样作热重和差

[9]热分析,热谱图如图9所示。

图9 普通钢筋混凝土标准样热谱图

【在升温过程中,钢筋混凝土分别在81~187℃,430~590℃和732~907℃三个温度区有失重和吸热峰。

(1)在8l~187℃,钢筋混凝土发生自蒸发作用,逐渐失去自由水。

(2)在430~590℃,钢筋混凝土中的Ca(OH)2发生脱水(Ca(OH)2→CaO+H2O↑),同时混凝土中的石英出现同质异相的晶形转化,即а—石英→β—石英。(3)在732~907℃,钢筋混凝土中发生CaCO3→CaO+CO2↑

(4)在降温过程中,在573℃附近出现一个放热峰,是β—石英→а—石英,它是升温过程中石英晶形转变的逆过程。

对火场上采集的混凝土样品按普通钢筋混凝土标准样品相同的测试条件作热重和差热分析。如果测得热谱图如图10所示,图10 混凝土样品的热谱图

将图10同普通钢筋混凝土标准样品的热谱图(图9)比较可知:缺少81~187℃的TG失重和DTA吸热峰,而430~590℃和732~907℃峰仍存在,证明试样在火场中的受热温度至少为187℃,但低于430℃。

5、核磁共振

对有些疑难物品用核磁共振分析,能取得很好结果。

某地区发生一起奸杀案[10],现场留下一料直径为143mm、厚1.3mm、边缘呈内倾式斜面,斜面宽1.8mm,具有黑色光泽的纽扣,经调查提取嫌疑人一条长裤,该裤前腹部一排纽扣共四粒,其中一粒虽大小颜色与原裤上三粒纽扣相似,但位置明显偏离,一眼可见是后补的,但无科学依据,为验证裤上原纽扣与现场相同而与后补纽扣不同,我们用EM360L核磁共振分光光度计,H核分析试验,获得成功,如图11至14。

图10为空白TFA溶剂,图12为原裤上纽扣,图13为现场提取纽扣,图13为后补纽扣,可见图12与图13扫描谱峰A、B、C 一致,与图14谱峰不同。

图11空白TFA溶剂

图12原裤上纽扣

图13现场提取纽扣

图14后补纽扣

6、质谱分析

应用质谱计,可从爆炸现场的碎屑中鉴定出炸药的品种[11],检测灵敏度为1 0-12g。季戊四醇四硝酸醋(PETN)的电子轰击(El)及化学电离(CI)质谱图(图15),为案件处理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指纹”,实验结果可与计算机中的谱图库相匹配,在几十秒内获得定性结果。不同来源的炸药具有不同的纯度、不同的组成,用HPLC / MS 方法不但可鉴定炸药中的主要成分,而且通过对组成的测定去判断此炸药的来源(图16)。混合火药TETRYTOL 中的二个组分: TNT(三硝基苯)和TETRYL(三硝基苯甲胺),HPLC既可提供它们各自的含量,亦可进行分离。负化学电离质谱(N C IMs)可供鉴定这两种化合物的“ 指纹”。应用这种技术可以迅速鉴定和比较各种炸药及火,如可用于子弹壳中的残留物与抢击受害者体内存留无烟火药的比较。

图15PETN 的EI(上)和CI(下)质谱图

图16TNT和TETRYL的HPLC/ NCI质谱 结语

以上就是材料研究方法在刑事侦查中应用最突出的几个方面,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物证分析鉴定的水平会不断提高,我个人认为微量物证分析将朝一下方向发张:

1、综合应用多种分析手段和技术,建立各类微量物证的系统鉴定方法。为了做到同一认定,只有利用多种分析手段,充分应用显微分析和各种联用分析技术,选择最佳分析程序,建立物证的系统鉴定方法,才能从有限的物证样品中,获得尽可能多的分析数据,使鉴定结果准确可靠,给同一认定提供必要条件。

2、用模式识别等先进技术和方法处理分析数据,提高数据的综合应用水平。物证样品类别、品种和牌号繁多,如果用多种手段和技术分析,将得到大量数据。用常规方法处理这些数据,很难得到预期的结果。若用模式识别等先进技术在多维空间确定分类界面,将充分利用各种分析数据使鉴定结果更加准确可靠。

3、进一步建立、扩展和充实各种物证样品数据库,以加快物证鉴定速度,提高同一认定能力。物证鉴定主要是比对分析,只有大量收集各样品,测其多种特征和分析数据,建立相应的计算机数据库和检索系统,才能有效地提高物证鉴定的速度和水平。如织物纤维数据库、火药数据库等等。

参考文献:

[1]李胜林等。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仪在刑事案件技术检验中的应用,分析仪器.2011年 [2] 张忠。环境扫描电子显微镜在检验水中尸体中的应用,电子显微学报。2001年 [3]马里敦。近代X射线多晶体衍射——实验技术与数据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 [4]Jolanta W.Identification of t thermally changed fibers[ J].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1997,85(1): 51-631 [5]Cortis G,Chessa C.The X-ray diffractometry,a methodfor cocaine samples classification[ C] / / Current Topicsin Forensic Science: Proceedings of the Meeting of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s,14th,Tokyo,Aug.26-30,19961 Ottawa: ShundersonCommunications,1997: 365-3661 [6] Curry C J,Rendle D F,Rogers A.Pigment analysis inthe forensic examination of paints.I.Pigment analysis byx-ray powder diffraction [ J].Journal of the ForensicScience Society,1982,22(2): 73-771 [7] Massonnet G.Comparison of x-ray fluorescence and x-raydiffraction techniques for the forensic analysis of automobilepaints[ C] / / Advances in Forensic Sciences: Proceedingsof the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s,13th,Duesseldorf,Aug.22-28,1993 [8]张淑芳,姜华.红外光谱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刑事技术。2001年第6期

[9]任松发,任汉信,陈延军.严重烧毁火场的现场勘查.武警学院学报,2001年第17卷 [10]杜定准,王张富.核磁共振分析技术在刑事检验工作中的应用,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2004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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