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乡村(13篇)
1.法律进乡村 篇一
加委[2011] 号
中共xx镇委员会
关于上报《二〇一一xx镇“法律进乡村”
工作总结》的报告
县普法办:
现将《二〇一一xx镇“法律进乡村”工作总结》随文呈上,请审示。
附:二〇一一xx镇“法律进乡村”工作总结
中共xx镇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法律进乡村” 工作总结 报告
二〇一一xx镇“法律进乡村”工作总结
为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化“六五”普法规划的内涵,全方位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2011年以来,全镇6个行政村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大力推进了“法律进乡村” 活动的开展。
一、基本情况
xx镇共有6个行政村,40个生产合作社,1个社区,普法依法治理机构7个35人,普法对象7401名,法制宣传骨干45人,二、主要做法
(一)突出重点,提前部署。根据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安排,召开了“法律进乡村”活动联席会议,结合本镇实际,认真制定了活动方案,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对法制宣传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明确各单位的职责。
(二)各单位积极参与、协调配合,确保“法律进乡村”活动的顺利开展。按照会议要求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积极认真抓好落实,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选定业务较强的人员参加宣传。
(三)领导重视,宣传工作扎实有力。据不完全统计,全镇共发放宣传资料2.1万余份(册),张贴标语280余条,悬挂横幅28余幅,接待群众咨询250余人(次),共举办法制培训班8期,培训各类人员800人,宣传法律法规20余部。
(四)深入乡镇,开展多形式的宣传。一是利用传统节日赶集深入农村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律进乡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集市相对集中的地方摆放法制宣传展板、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设立法制咨询台解答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同时,法律宣传小组还深入田间地头、学校发放宣传资料和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二是积极组织普法成员单位的同志到各村进行法制宣讲,进一步拓展干部职工群众的法律知识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组织司法人员对农村“两委”和兼职法制宣传员进行培训。培训中,针对各村出现的焦点、热点问题,授课人员有争对性、有目的性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着重讲解了农民工外出务工注意事项、法律援助、《物权法》、《青海省信访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五)部门联动,集中整治针对农村出现的一些“老大难”遗留纠纷矛盾,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深入到实地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开展集中整治。并着重对农村一些影响学校周边环境较为突出的纠纷矛盾,以及“三农”问题,实行现场办公,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矛盾,即时查处各种侵农、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存在的不足
(一)个别单位领导对法制宣传工作重视不够,积极主动性较差,单位参加宣传工作的人员不到位。
(二)个别单位大局意识不强,下乡宣传小组人员不齐,工作开展力度不够。
2.法律进乡村 篇二
1 乡村规划的概念与发展
乡村规划指国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对一定时期内乡村住宅、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安排。
基于城市与乡村在空间用地布局方面的协调性和不可分割性, 各国规划法一般是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城市规划的基础上, 将乡村规划纳入调整范围, 形成覆盖城乡的规划法典, 以统筹城乡发展, 更好地发挥规划的作用。
我国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 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了乡村建设管理局,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农房建设工作,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成立了乡村建设处.但是这一阶段的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缺乏法律的规范, 只停留在政策性的行政管理层面。直到1993年国务院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乡村规划建设问题, 乡村规划制度在我国才有了法律依据, 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由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与1990年实施《城市规划法》相比, 前者的效力位阶低, 且其对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 这就造成了乡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脱节、分立, 乡村规划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居住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涉及到两个层面:行为意义上的乡村规划和结果意义上的乡村规划。前者指乡村规划的制定主体依据法定程序编制、确定、实施乡村规划的过程, 即乡村规划行为;后者指乡村规划制定主体所编制、确定的文本形式的乡村规划, 即乡村规划的内容。
2.1 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指乡村规划在法律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为。
作为一种新兴的规划类别, 学界少有对乡村规划行为法律性质的专门探讨, 而是将乡村规划 (或城市规划) 作为行政规划的一个下属概念, 着重研究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 目前学界有行政立法行为说、具体行政行为说以及具体区分说等几种观点。
由于行政规划的领域非常广泛, 其在制定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论述行政规划的性质, 因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涉及到乡村规划这一具体类型, 笔者认为应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结合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以及实施过程对其法律性质加以考量。
首先是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过程。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 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审批确定。可见, 我国乡村规划采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审批确定的模式, 是政府部门的职权之一。与此相对应的是, 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由代表市民利益的非政府组织确定规划的模式。如在美国, 地方市镇设立的独立于行政部门的城市规划委员会享有规划的确定权。
我国《城乡规划法》对乡村规划编制、确定程序的规定决定了乡村规划的编制审批为政府行政行为。因为政府编制、确定规划的过程是单方行为, 不针对特定的对象, 其结果是乡村规划内容的确定, 且规划编制、确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 这就排除了乡村规划归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因此, 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过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即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此外, 应强调的是,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亦规定在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这一规定打破了单纯由政府部门审批确定城乡规划的状况, 使村庄规划的确定具有了民间性, 突破了城乡规划固化为政府行政职权而忽视公众意愿的局限。因此, 村庄规划的编制、确定从作为纯粹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公权属性向私权自治属性过渡。
其次是乡村规划的实施过程。《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赋予相对人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或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即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 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此外, 乡村规划的实施还包括对违反乡村规划的, 有权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 乡村规划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职权从事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
2.2 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乡村规划方案只有经过特定的程序, 由有权主体批准以后, 才能正式生效。
生效的乡村规划表现形式为规划文本、图纸以及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的内容, 其表达的内容及要求与规划文本一致;附件主要包括对规划文本或图纸做出具体解释的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以下统称乡村规划文本) 。
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法律性质的探讨涉及到乡村规划的内容与形式两个层面, 即乡村规划内容的法律性质与乡村规划文本的法律性质。
首先, 乡村规划内容的法律性质指乡村规划中做出的各种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性质。由于乡村规划要对农村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这实际上是限制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自由。对于乡村规划的这一属性, 有学者认为属于公用限制, 即为满足特定的公益事业的需要而对特定的财产权赋予公法上的限制。更进一步分析, 此种限制可以细化为使用管制和密度管制, 前者是对土地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后者是对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容积率、基地面积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其次, 乡村规划文本的法律性质是指其属于何种性质的文件, 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结合《立法法》的规定, 因为乡村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 这就排除了其成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可能性。但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七条与第九条, 乡村规划一经批准公布, 则成为乡村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都应当服从规划的管理。因此, 乡村规划文本属于没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摘要:本文将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乡村规划指对乡村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与安排。其对规范农村土地利用, 提高乡村建设质量以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法律进乡村 篇三
农村创业并不是一帆风顺
26岁的年轻人吴勇智,当过兵,开过餐馆,去年5月,他回到老家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养了1000只的鸡,开始在农村发展自己的事业。每隔几天便会将自己养殖的土鸡和土鸡蛋包装好,送到镇上的快递公司,经由他们派发到预定的客户那里。
吴勇智:“自己开了个小餐厅,因为自己买菜买土鸡买不到,加上我们去年山上政府把水泥路修通了,我就说回来养鸡,我觉得山上的环境挺不错的。微博上有几个老客户,去年在8、9月份的时候到我们家来过,到微博上去宣传了一些,慢慢积累了不少客户。”
从做出决定到付诸实施的时间很短,他本以为广阔农村,大有作为,但是想法很美好,现实却不温柔。从去年到现在,虽然销量还算可以,但他一直没有扭转亏损的状况。吴勇智说:“虽然看上去销量挺不错的,但是客户也只有100多个。那时候没想那么多,就两万多块钱,老爸给了我一万多,一年多自己没收入,现在兜里面一分钱没有,我是一点技术都没有,去年死亡率达到百分之七十。”
近些年,像吴勇智这样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他们转变思维,将创业的地方选在农村。不过,到农村创业就能立马挖掘出金子的例子却并不如媒体报道的那般多。
并不是所有年轻人都适合
农村创业
随着农业向现代化发展步伐的加快,现实情况需要更多的年轻人到农村扎根发展,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年轻人都适合农村的土壤。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指出,到农村创业风险高、难度大,一定要综合考量自身的情况,不能仅凭一腔热血埋头苦干。
朱启臻:“今年年初有报道说,一个大学生回家创业,一年赚一千多万,类似于这样报道都误导了大家对农业的认识,好像农业也可以发财,这些报道一些是及特殊的及片面的报道,农业创业需要很多条件。我接触过很多的创业者,他们凭着一股热情,结果最后赔了很多钱,创业的积极性也受到极大的打击。”
年轻人需虚心
向农民学习种植经验
正是这样,对于创业的年轻人来说,如何弥补种养殖经验不足便成了他们最大的学问。在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山里辛庄村,86年出生的杜鹃就靠着这样的经验走出了一条成功之道。从09年回到村里,她就开始带领着当地53户樱桃种植户打品牌、抱团闯市场,取得了不错的收益。
杜鹃:“如果做农业生产,面临的很大的问题首先要与农民合作,处理利益点,对年轻人是一个考验。在生产环节需要积累一定吃苦耐劳的承受力,农业不会像新兴行业赚钱很快,更多需要的还是心理准备,很多人觉得农业很赚钱,都想做农业,但是很多人进来以后根本不像自己想象中那么美好。”
既要去得了农村,还要俯得下身虚心向农民学习种养殖经验。青年就业指导专家汪大正表示,如果说农村是大有可为的地方,也不是所有人都适合。
汪大正:“真正到农村创业,最好是有农村背景的最好,城里的人根本不了解农村,他的背景、习惯啊什么,遇到的困难不亚于创业的困难,就像小马过河一样,有的过得去,有的过不去,他需要付出的艰苦和适应的过程比熟悉的环境大太多了,要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分析,不要一哄而上。”
农村是创业的热土,但并不是乐土
农村是创业的热土,但并不是乐土。除了具备必要的知识背景和技能,到农村创业还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素质,以满足农村提出的更高要求。
4.法律进乡村领导讲话(一): 篇四
xx县地处xx省中部,地理位置人口等情况省略,大家自己酌情添加。“法律进乡村”普法活动启动以来,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发展,途经我县贵广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农村社会矛盾日益凸现,因征拔土地、房屋拆迁、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化解各种矛盾,我县针对农村普法的特点和难点,积极探索、拓展思路,采取八项措施,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我们的做法是:
一、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村“两委”法律素质
(一)加强村普法骨干、兼职法制宣传员的法制培训。近年来,我县为了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提高普法宣传质量,加大了农村普法骨干、兼职法制宣传员的法制培训。针对普法骨干参训人数多、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县依法治县办选派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业律师组成宣讲小组,在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工作指导性上下功夫,重点讲授了与农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义务教育法》以及调处农村矛盾纠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并指导他们建立健全农村“两委”干部学法档案。现“两委”成员中培养了一名熟悉基本法律的干部,全县共培训了159名村级法制宣传骨干。
(二)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织全县农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轮训。农村“两委”干部开展工作的对象直接就是村民,他们无论在田间地头、街头巷尾、村里大事小事、何时何地都跟村民面对面,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否,取决于农村“两委”,所以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村“两委”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关键。近两年来,我县均组织普法讲师团深入全县各乡(镇)逐一开展巡回法制培训活动,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也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的形式对“两委”干部进行培训,各乡镇党委政府积极协调配合,并经常性利用各种会议适时开展培训。据统计,近两年来,全县共对农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制培训400余场次,重点学习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年8月17日,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法律援助中心到洗马镇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对洗马镇机关干部、村“两委”干部进行了一次法制培训。参加培训的干部150人。培训内容主要有《信访条例》、《___省法律援助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以及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律师深入基层“送法下乡”为农村党员举办法制讲座。在第三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______县驰援律师事务所按照县委组织部的安排,选派骨干律师到各乡镇、农村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村委会成员举办法制讲座。律师就《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部分涉农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培训会上,律师还对党员干部们提出的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疑点、难点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受到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
二、开展“一学三讲”和“学法用法示范户”创建活动,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
(一)深入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户”创建活动。我县结合“十星文明户”的开展,深入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创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全县159个村中平均每村选出条件比较好的50户作为学法用法示范户。每户培养了一名法律明人。通过开展此项活动,教育农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并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开展了“一学三讲”法制教育活动。我县按照年初工作安排,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根据《______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在农村开展了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农民法制教育活动。有计划分步骤的重点学习宣传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农业法、种子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物权法、森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信访条例、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宅基地使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内容,教育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动,形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三、健全普法“三支队伍”、开展法制“四进村”活动,落实普法“五个一”工程,农村法制教育得到了有效推动
(一)我县在乡镇以司法所、综治办为依托组成农村法制教育宣讲团、农村法制文艺宣传队、村“两委”组建农村法制教育志愿者队伍这“三支队伍”,充分发挥了“三支队伍”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谷脚镇为配合搞好铁路建设,于**年5月由镇综治办、司法所牵头,组成农村法制教育宣讲团,林业、土管、公安派出所、法庭、农业服务中心、计生办(站)、畜牧站、水利站等部门共同参与,到被征用土地村民家中开展“送法进村”、“送法入农户”活动,耐心细致地给村民讲解了《土地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律法规,使村民充分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村民们纷纷表示将遵纪守法,支持国家铁路建设。
(二)为加强全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我县推出并落实普法“五个一”工程。一是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投入,已在全县每个行政村建立了一个法制宣传栏。二是每个村利用村委会办公室或村小学建立一间法制教室。三是每季度利用广播、法制课堂或村民大会等形式组织村民进行了一堂法制课教育。四是为每户发放了一本普法小册子或一份《告农民朋友一封信》。五是组织了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有效地推动了我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
四、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年8月29日,县委书记、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长习玉跃签发了《______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关于创建______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示范点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创建示范点的目的、意义、范围、任务,并提出了具体的条件和要求。确定龙山镇水桥村、坝上村为“法治示范村”创建村,制定了“五五”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年以龙依治办(**)11号《关于确定县法治示范点的通知》文件形式,又增加麻芝乡五里村、三元镇三合村为法治示范村,为我县“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法治示范村”顺利开展。县依法治县办公室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深入示范点指导督促有关工作的部署,做好典型的培育和经验总结。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我县继续推进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民主”和村务、财务公开“两公开”,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程序,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健全以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实行村党支部提出和管理村级事务的方案,“两委”联席会议研究论证提出决策意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民主决策制度;认真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创新民主管理方式,畅通民主管理渠道;规范村务公开内容,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保证民主监督工作落实,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健全充满活动的村民自治机制。村“两委”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时调处纠纷、矛盾得到化解、农村社会保持稳定。
(四)我县充分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三下乡”活动等,组织各级各部门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资料进村、法制信息进村、法制文艺进村、法律服务进村”等“四进村”活动,推动农村法制教育不断深化。**年5月15日,随着“法律进乡村”宣传车队的启动,拉开了______县“五月法制宣传月”宣传活动的序幕。我县为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推进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农村法治化水平,以“五月法制宣传月”宣传活动为主线,“四项措施”积极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一是组织县直等42家单位和部门分6个小组利用乡镇赶场天人员较为集中、宣传效果明显的优势对全县各乡镇进行巡回宣传。二是充分发挥“五五”普法讲师团在普法教育、法制宣传中的基础作用,积极组织讲师团成员到各乡镇,对乡镇、干部职工、村“两委”、兼职法制宣传员和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制宣讲,进一步拓展干部职工法律知识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在乡(镇)搞好“法律进乡村”宣传活动的同时,安排宣传小组中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农村“两委”、兼职法制宣传员和法制副校长进行培训,着重培训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面对面地开展法律讲座,接受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咨询。四是组织县直42家单位和部门利用场天人多、场面大、宣传效果明显的优势,在县城场天开展一次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0余份(册),展出展板40余块,专题片播放5个小时,横幅标语30余条幅,接待群众咨询500余人次。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农村司法、执法办案、开展法律服务中特别注重进行法制宣传,拓展办案的法制教育效果。不断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以街头巷尾、田边地头和农民赶集、布依“香花节”、“情歌节”、“斗牛场”、“歌会”为阵地,充分利用讲案学法、法制文艺等形式,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年9月6日,正值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七月半”,首届“______羊场孔雀寨香花节”也在羊场镇走马村孔雀寨隆重举行,周边十里八乡的万余名少数民族群众纷纷前来参加庆典。我县司法局、依法治县办等一行15人组成法制宣传队,带着宣传资料,驱车70多公里来到孔雀寨,把节日庆典作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宣传队员们或设立宣传咨询台、或穿梭于游人中间,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宣讲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等形式,向游人和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__自治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据不完全统计,此次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册),解答群众咨询50余人(次)。
五、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农村外出务工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
我县加强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法制教育的具体做法:一是充分利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时机,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培训。培训外出务工人员遵纪守法观念,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二是加强与外出务工人员的信息沟通与管理,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情况联系和登记制度,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学法守法、依法维权情况,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务工前法制教育培训。三是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老、弱、病、残及经济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他们排了忧解了难。
六、开展乡村“法律进校园”活动,加强农村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
(一)县依法治县办每年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综治委下发了《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实施方案》,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继续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我县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非常重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课时有保障,教材充实,师资队伍雄厚。法制副校长聘任工作完成后,县政法委、综治办、县依法治县办公室每年均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制副校长的综合素质,确保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制环境。在交通安全月期间,县公安交警大队广泛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面对面向农村学生宣讲交通法规。县司法局、公安局在每新学期开学时都选派业务骨干分别到各校开展法制讲座。麻芝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依托麻芝乡开展“平安麻芝”创建之机,深入到全乡各校举办法制讲座,向学生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毒品的危害、反邪教警示教育等法律法规知识。
七、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农村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
(一)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农村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和水平。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制教育与诚信教育结合,开展了“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
(二)围绕农村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素质。**年4月,针对我县摆省乡、谷龙乡、醒狮镇等乡镇出现矿山开采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配合有关部门到矿山开展法制宣传,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实现煤矿企业与当地群众“双赢”,维护了社会稳定。县环保局均对所有厂矿企业进行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培训。今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县31家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员共62人进行了《安全生产法》的培训,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依托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______普法网”宣传法律知识
(一)依托“______普法网”宣传法律知识。现在农村家庭电脑逐渐多起来了,自**年8月8日“______普法网”正式开通以来,很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欢迎,点击率逐步攀升。网站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共设网站首页、政务公开、队伍建设、依法治县、基层工作、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新法速递和留言等十个版块二十八个栏目。功能着力于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网上法制教育,引导公民“学法律、讲权利、讲业务、讲责任”,向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网络法律咨询服务,宣传报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全面反映我县法治建设动态,为农村广大群众提供快捷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二)依托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宣传法律知识。针对农村普法的特殊情况和困难程度,我们依托农村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这一覆盖农村的平台,创新性地在远程教育网络中增设法制宣传教育栏目。此栏目的开播,不仅受到相关远程教育主管部门的好评,还受到了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欢迎。湾寨乡摆勺村老支书罗盛英看过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后,高兴地说:“此栏目节目很丰富,我们可以不用买书、借书就可以直接学到很多的法律知识,希望这样的栏目继续办下去,并且越办越好”。
5.关于法律服务进乡村的调研报告 篇五
——关于法律服务进乡村的调研报告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历来是党和国家关注的大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不仅关系到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成败,也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国家的进程。为贯彻落实市、县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法治农村建设,强化法律服务基层,努力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镇司法所根据县级统一部署,探索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并针对该活动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现将此次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及农村治理中的诸多问题对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一)农村各类矛盾的不断突显
根据对2010年、2011年司法所接待的所有法律咨询及排查处理的各类矛盾纠纷的数据统计看来,农村中主要的矛盾纠纷分别集中在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务纠纷、合同纠纷。
其中土地纠纷涉及的人群最多,复杂性最高,处理难度最大。这是因为土地乃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民所有生产要素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今天,土地更是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随着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中央取消农业税并发农业补贴开始,农村中关于土地的矛盾一下子浮出水面,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剧而愈演愈烈。
其次是婚姻家庭纠纷。这一类纠纷并非特别集中在农村爆发,而农村在其经济落后的时代下,这一类纠纷也并不显得如此突出。随着现代思想、自由经济浪潮对农村的渗透,农村婚姻家庭观念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整个农村在今天这个时代表现出对离婚的高度宽容。不过,这一类纠纷在实际的矛盾化解中并不多见,唯在法律咨询过程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究其原因可能是婚姻家庭大多涉及隐私,人们更倾向于进行咨询,却不愿意让过多的部门介入进行化解。
此外,就是侵权纠纷、劳务纠纷所占比例较高,合同纠纷也占据一定比例。其中,侵权纠纷大多集中在交通事故以及邻里伤害案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各地在农村道路交通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善,我镇基本上实现了村村通水泥路。加上村镇之间有一定距离,农民驾驶摩托车、电瓶车、汽车的人数增加,从而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在这几年不断提升。邻里伤害则是由于矛盾发现不及时,化解不及时或者其他突发性问题导致积怨成忿,引发互相殴打的轻伤害案件,这类纠纷在日常咨询及公安委托调解案件中比较多。劳务纠纷的突显则是随着劳动力剩余和输出,农民纷纷脱离土地进入工厂、单位务工,或者为私人干活,从而发生工伤、劳资纠纷以及雇佣活动遭受伤害等。
(二)农民法律认知度的畸弱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中央和地方在法制宣传上的投入越来越大,特别是各类法制电视节目的播出,依法办事作为一种意识已经潜移默化地植入农民的大脑。农民对于法律已不再像从前那样陌生。权利、义务等法律名词已经耳熟能详并常常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听到这些词语从群众口中迸出,维权观念日渐浓厚。然而这种植入式的教育不过填鸭式的教育,法律观念被强行吹进农民的大脑,农民也似乎一夜之间明白了法律的意义,然而事实上在我们日常处理民间纠纷的过程中,却发现这些法律意识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意识背道而驰,甚至出现两种令人唏嘘的现象:
1、对法律断章取义,选择性理解和接受。我们在日常处理矛盾纠纷中是否有时碰到老百姓讲,“你们说的不对,我看过法条,和你们说的不一样”。事实上他们阅读的法条也没有错误,的确是正式颁布的法律条文。但是他们在理解上出现了错误,因为很多矛盾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而法律的修订伴随着共和国的成长从未间断,他们今天看到的法律从时间上来说并不适用解决当时的纠纷,因为众所周知“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例如,有一桩土地纠纷案件,在人民公社时期某村的土地被公社拿去办了企业,随着人民公社的撤销,行政级别的重新设置,该企业成为了镇办企业,企业所用土地被登记为镇集体土地,并且按照当时的政策给予了该村土地补偿。时过境迁,土地所含的价值越来越被人们看重,村民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这块土地在村里应该是村集体土地,要求收回该土地。这就属于理解错误了,用现有的法律去理解当时的行为,从而发生了性质认知的错误。当然,这类人群不可谓 不好,他们心中有着对法律的基本认可,如果能够予以正确的疏导和宣传,他们也能成为公民社会的支柱。
2、对法律信任缺失,司法不如人情关系。这可能并非农村社会的通病,而是整个社会的通病,但是在不如城市开放的农村,这种对司法不信任的心态更加明显。在农村,乡镇政府疲于应付越来越多的民间纠纷,法院则被弃置一旁。很多老百姓认为诉讼耗时耗力并且最后能否获得公正结果很难预期,还不如寻找政府部门协调或者不断信访解决。即便是最后走到了司法途径,还是要四处活动寻找人情关系网,以期获得偏向于自己的判决。对于这类现象,需要观念的转变,这种观念转变包括提高百姓对法律的认知度,也包括政府转变处理纠纷时稳定重于一切的思想。另外还需要体制的转变,让政府从调停者中释放出来,更好的做好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角色,政府和民间调解组织要引导久调不决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裁决纠纷,避免将民间纠纷转变为对政府的抗议。
(三)干部在农村治理中的法律意识淡化
广大农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和服务群众,是党和国家农村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者,是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领头人,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很大作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村干部存在自身素质不高、能力水平有限、工作不力现象,特别是存在着办事不讲政策,管理不循章法,工作随意性大的问题。
1、法律意识缺乏。这部分村干部可能限于自身文化水平的局限,以及长久以来的办事依靠经验、权威、资历习惯,在日常工作中学法的主动性不够,其法律素质甚至落后于部分农民群众,以致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一些合理合法诉求不能正确理解,有时被当事人提出的一些问题给难住,反认为人家是“刁民”,把矛盾纠纷越处理越复杂。另外在处理村务过程中因为法律意识缺乏,会出现随意出具证明或文件的情况,例如,在没有核实有关的档案,仅凭村民的陈述或与村民的交情,随意出具证明,导致以后涉案审理中出现了问题,这种事情变发生在我镇某个村委,曾被法院点名改正。
2、法律意识淡化。主要表现在情与法的错位,将情凌驾于法之上。其实这类干部法律意识是有的,但是长期在工作中养成的习惯,导致其处理问题的时候自动将法律屏蔽或让位于人情,从而导致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在面对同样喜欢讲人情的当事人的时候,他这种处理方式能够最有效的平息纠纷,但在面对只讲法的当事人的时候,反而好心办成坏事,使当事人认为村干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不公正,和稀泥。另外还表现在特事特办,花钱买平安,给百姓造成了错误的心理引导,从而导致法律权威的弱化。例如,我镇某村发生一起换房纠纷,前后屋村民宅基地置换并签订协议,但是其中一方获得置换地后并未拆除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对方要求拆除却被该村民以对方家的羊棚太臭影响其生活为由拒绝拆除。在处理过程中,调解这件事情的人员主张村委给应拆方一笔钱,让其不要争吵羊棚的问题,把房子拆了。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予以否定,因为拆除该应拆房屋为协议明确要履行的义务,用钱买平安只会在村民中产生误导,认为只要吵闹无论有理无理都能拿到好处。
二、粗放式法律服务对农村法治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但效果日渐式微。中国的农村法律服务是伴随着新中国普法规划进程一路走来。在这段期间,中国从原来长期受封建专制思想统治,文化不发达,缺乏法制观念的至酷中挣脱出来,日渐取得法制宣传教育的巨大成就。从“一五”普法侧重“十法一条例”的法律常识的普及,“二五”普法是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到“三五”普法重点宣传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四五”普法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努力实现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再到“五五”普法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普法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取得了巨大进展,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农村法治状况也随着普法的深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在此期间,乡镇司法所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在积极推进农村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方面,结合自身普法、法宣和调解职能,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目前,**镇农村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为:
1、利用法制宣传日节点,采用电子屏幕滚动播出标语,拉宣传横幅,广播、科普早市等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在12各村(居)委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在村(居)阅览室开辟有法律图书角,利用板报、橱窗等形式提供法律知识服务;
3、开展法律课堂,组织乡镇领导干部和村居干部、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
4、组织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与司法所、村居委结对,整合专业人才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及代理案件,并解决各类纠纷。
与**镇相邻的中兴镇,作为推进“法律服务进乡村、社区”试点工作的试点并已启动的乡镇,在农村法律服务方面做了更进一步的拓展。据调查了解,其主要服务形式为:
1、法制宣传的范围力度加强,从乡镇集市拓展到村居委,从借用时间节点宣传拓展到日常定期宣传;
2、提供法律咨询,从坐等百姓上门,到下村居为百姓上门提供咨询,每月定时定点在每个村居现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3、化解矛盾,从只处理村居委上报的矛盾到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积极参与指导各村居委的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4、加强基层干部培训,培训频率次数提升。
5、开通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将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在各村居公布,并制作法律服务便民联系卡。上述服务内容和形式的拓展和深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过去的几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确实在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上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不仅增强了百姓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自我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也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了乡村、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然而,这些服务的方式虽然不断优化,但是仍然显示出其粗放性,面对法律需求两极分化的今天——一部分人群渴望了解更多的法律只是,一部分人群对法律失去了信仰,这种粗放式的法制宣传其效果已日渐近于填鸭并流于形式,遭致了百姓的冷落。例如,我们在发放宣传材料的时候就会碰到这种尴尬局面,如果没有礼品的附送,部分村民百姓对于这些印满了知识的宣传单基本上不屑一顾,偶尔来领取的百姓也不过当作烧柴火的废纸用去而已。
三、适应新形势,探索农村法律服务思路的转变。
做好农村法律服务是构建法治中国的基础,农村法律服务伴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已经逐渐浸透到农村生产生活的每个角落,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为广大农村群众法律素养提升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为维护农村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如今,伴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和转变,农村社会矛盾也从简单转向了复杂,从经济矛盾转向了社会矛盾,从一般的民刑纠纷扩展到了行政纠纷,等等。因此,面对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的突发性、复杂性、多样性,农村法律服务的总体思路和方式方法都应有所调整和转变,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一)做好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服务的原则
1、服务内容以贴近农村需求为原则。提供农村法律服务也要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要应时制宜和应地制宜,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我们提供的服务内容一定要贴近农村需求。要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的实际需求,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一切法律服务的开展都要紧紧围绕农村这个主题。只有把位置摆正了,才能切实解决农村的实际问题,满足农村的实际需要。随着农村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我们的法律服务也要有所取舍,从法律蒙蔽期的广撒网式宣传转变为法律意识发展期的重点式专题类服务,将法律服务往深入精细的方向发展,让农民自己成为识法、断法,明辨是非,自我解决矛盾的理性公民。
2、服务形式以吸引群众共鸣为原则。前文我们已经讲到在过去的时期里我们粗放式法律服务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进入了发展的瓶颈,其效果日渐式微,不再能与广大群众取得共鸣,这一方面是内容不贴近需求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服务形式无所创新,老调頻谈,无法对群众产生吸引力和共鸣。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农村法律服务的形式应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突破创新,变宣传为讨论,变被动听取为主动参与,从而焕发其更大的生命力。
3、服务目标以推进农村民主自治为原则。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形式,它关系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育和发展。实现农村民主自治不仅为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也是培养一个理性公民社会的支柱。不可否认今天农村的民主自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这种自治并 6 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理想状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其中包括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等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农村法律服务的根本目标并不在于普及多少法律知识或者解决多少法律纠纷,而应在于推进农村民主自治的发展,培养农村和农民的自治能力和民主意识,使越来越多的农村有识之士参与农村的基层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村委会和村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等等。
(二)对于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方式方法的建议
笔者参加工作时间不长,进入司法所工作更是时间短暂。面对广大农村和农村中的诸多问题,经验并不丰富,以下所提出的建议也许并不成熟,只是有感于心而书于笔端,望与各位法律同仁共商:
1、做好农村法律服务,关键要做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一是要取得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和一致,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和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为村级管理建设提供必要的帮助、指导和监督;二是大力宣传选举法、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让干部学会依法管理、民主决策,让群众学会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确保村级事务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村民的参与权和管理权。
6.法治进乡村总结 篇六
一、创新普法形式,积极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农村依法治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头戏,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寻求符合实际有效途径和方法,我们为了有效解决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广泛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和依法治村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以农村集体财务、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和农业承包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实现了办事程序化。深入农村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治进乡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各乡镇集市相对集中的地方摆放法制宣传展板、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设立法制咨询台解答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针对各乡镇出现的焦点、热点问题,授课人员有争对性、有目的性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着重讲解了农民工外出务工注意事项、法律援助、《物权法》、《贵州省信访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二、创新服务方式
贴近农村实际,在服务中普法通过深入基层,在法律宣传、法律服务过程中了解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情况,使普法活动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群众解决涉法问题为目的,利用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建立一支经常性的深入农村进行法律服务的队伍,针对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定期到乡、村(宣讲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使优质的法律服务扩展到农村,让便捷的法律咨询延伸到群众中,真正做到法律援助到家、律师公证服务到家、法律宣传到家、矛盾纠纷调处到家。
三、突出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结合“法律进乡村(社区)”活动,在全县大力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重点在规范村(居)务公开方面下功夫。以丫江桥镇明月村为试点,全面开展清理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工作,起草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范本,组织村民进行讨论,同时将范本印发到全县各个乡镇,指导村(居)委会依法修正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断加强我县村务公开的考评监督,促使村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较好地推动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步伐。
四、存在的问题
1、个别单位领导对法制宣传工作重视不够,积极主动性较差,单位参加宣传工作的人员不到位。
2、个别单位横向联系不够,下乡宣传小组人员不齐,工作开展力度不够。
7.法律进乡村 篇七
1 法律意识谈薄、存在瑕疵的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 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 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 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 对法律适用的评价, 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 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 (2) 。就目前情况来说:少数民族集聚区的普法宣传都是用本民族语言和汉语进行大力宣传的, 尤其是乡村医师班的学生都是90后, 那么, 自然这些群体在法制宣传上有所耳闻目睹, 并且具有亲身感触, 甚至对法律行为产生后果的利与弊显然具有清醒的认识。但是针对乡村医师班的学生来讲, 绝大部分存在对法律意识的概念的模糊性, 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忽略其法律的尊严, 在维护自身的权益方面缺乏其法律意识。关键时刻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 无形中将法律意识抛弃在九霄云外。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一般有心理、观念和思想三个方面组成。其中, 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 也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 (3) 。从根本上来看, 该群体在法律意识的认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的观念。由于, 生产力水平低下, 征服自然界能力的较弱, 表现出该群体在成长过程中从思想上、观念上、心理承受能力方面对法律意识的综合参数的缩小。尤其是教育水平的落后也导致接受家庭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 往往面对现实采取消极的观望态度, 失去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2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变通不到位
习惯法是我国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经验总结, 并被民族成员广泛遵守或认可的, 是一个民族的主要特征 (4) 。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成长的该群体, 对平等和不歧视具有片面的考虑, 就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变通转化成国家制定法的合理运用存在一定的不理解和认识。平等和不歧视, 是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核心价值所在。斯大林说:“每一个民族的特点﹑特殊性是其在世界文化共同宝库中增添的贡献。一切民族不论大小, 都处于同等的地位, 每一个民族都是与其他任何民族平等的”。 (5) 在众多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 充分体现了对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确认和宣扬。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第2条指出“人人有资格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地提出了“不歧视”原则, 其第26条规定:“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 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对我国来说, 我国加入了多个国际人权公约, 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理应遵守这两项原则, 保护少数民族权利, 实现民族平等。这两项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也有所体现, 其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基于这两项原则, 少数民族享有与多数民族同样的权利。从法律层面上来看, 如此丰富的法律条款给予我们更多了解法律知识, 同时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努力维护自身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就存在的习惯法的升华和运用理应正确认识和把握, 避免该群体在法律意识方面对习惯法的误导和加以改善。
3 增强法律意识的出径
弗兰克说过:“人不是为法律而创设的, 而法律却是人并为了人才创造的” (6) 个人就是法律的基点, 法的主体是人, 规范的是人的行为, 调整的是人的社会关系, 实现的是人的价值, 人是法律的归宿。康德所言“人不是手段, 而是目的”的意义正在于此。卡西尔在《人论》中也说到:“人并没有与生俱来的抽象本质, 也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永恒的人性, 人的本质是永远处在制作之中的, 它只存在于人不断创造的辛勤劳作之中。因此, 人性是人自我塑造的过程。” (7) 人性塑造的过程是动态的, 不断发展的过程。无论遇到多大困难, 人类对正义、自由、权利、平等等法的价值的追求却从没停止过。人们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人类在斗争中取得的权利予以确认, 并在司法过程中实现自己的权利, 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法的价值。以道德为底线、法律为准绳。坚持引导该群体利用道德观念的支持和倡导该群体增强法律意识多下功夫, 正确寻找出路和打通绿色通道。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调整手段, 必然是以一定的人性为依据的。所以在利用法律武器是提倡和引领该群体正确使用的方法而非感情用事。法律意识则是法律素质的主观方面, 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 “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 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 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 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 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 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8) 。从自身的行为当中改变自我的法制观念有利个人的走向社会的发展。
严格地来讲, 该群体成长的地区均为民族聚居区和宗教意识相对强烈的环境中生存。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 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 “没有宗教的法律, 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 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9) 。但是, 往往在面临维护法律的尊严时, 该群体将宗教与法律混为一谈, 无法解释和运用, 最终忽略法律的功效, 导致自我无法面对法律行为产生的要件。
由此, 笔者认为:要想彻底改变该群体的法律意识性, 必须从理性出发, 从宣传法律知识为起点, 倡导国家制定法的重要性和法律的重要作用。最为经典的是古希腊圣哲亚里士多德的论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10) 。避免当今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大量冲击, 把更多农村青年教育和培养成为我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栋梁之才。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 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我区农村基层队伍的法律意识和改变处于低端状态的局面。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 要反对大民族主义, 主要是大汉族主义, 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 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日常教育当中要适时、有效、持续的加强和提高乡村医师班学生的法律意识, 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观念, 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合法公民。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美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和落实, 充分地保障了广大少数民族政治平等和权利平等, 这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有利于各民族间的团结和繁荣。要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首先要明确少数民族权利是一项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双重性质的权利。由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 使学生增强法律意识, 形成认同感。这些措施对维护民族团结、建立“依法治校”和谐校园, 国家统一和边疆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在当今新疆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具有历史性贡献。
4 结语
为了使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机构能够在短时期内得到改善, 满足广大农牧民朋友的医疗需求, 党和政府千方百计将医疗人才扎根在一线农牧区而采取的人才培养措施。通过发现该群体的法律意识的匮乏到增强需要一个过程, 在转变的过程当中采取实施有效的有力措施扭转其局面, 应理性对待, 在发展中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关注, 提高该群体的法律意识而努力。
摘要:本文就我院培养的大学专科阶段乡村医师班的现行运行模式, 进一步透视该群体的法律意识, 采取相关措施和手段提高和增强其法律概念入手, 禳解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乡村医师,学生,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80.
[3]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8.送法进乡村演出发言稿 篇八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送食品药品法律知识进乡村文艺演出”活动。这次演出活动以食品药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整个演出活动的主线,用老百姓喜欢的舞蹈、小品、快板等方式,向老百姓宣传食品药品法律知识。其目的是让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我们的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并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维护食品药品经营秩序,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使消费者用上放心的食品和药品,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9.乡村骨干教师进名校代表发言稿 篇九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使用上发言稿的情况与日俱增,使用正确的写作思路书写发言稿会更加事半功倍。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发言稿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村骨干教师进名校代表发言稿,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在这个飞雪眷恋、春风送暖的时节,我们 怀着激动而又兴奋的心情,走进了哈尔滨市名校——中山路小学。站在这里,首先感谢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教育研究院以及哈尔滨市中山路小学的.领导和老师们,为我们搭建的学习的平台,感谢中山路小学为我们这次学习所做的热情周到的安排,倍感荣幸的我代表所有来学习的老师们向你们真诚地道一声“辛苦了!”
走进名校,一睹名校、名师的风采,观摩名校的教学活动,从而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一直是我们梦寐以求的,同时,也为能和名师相识并近距离交流感到激动。这次进名校学习实践活动,为我们的专业成长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我们一定会珍惜这个难得的学习、提升的机会,保证遵守学习时间和纪律,在培训中及时总结、善于反思,以满腔的赤诚借助这个契机学习中山路小学全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并运用到今后的教育工作实践中,切实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此时,我非常高兴、也非常激动,结合此次学习研修活动,特作一打油诗送给大家:
万名教师进名校,欢欢喜喜来报到。
落实课标任务紧,虚心学习最重要!
课堂教学需革命,打造高效实践性。
跟班研修求创新,质量无往而不胜。
感谢哈市教研院,精心组织不怠慢。
中山路小学更辛苦,研修引领做贡献。
10.消委组织进乡村启动大会上主持词 篇十
今天,xx消费者委员在这里隆重举行xx分会暨消委组织进乡村活动启动大会,这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新时期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在基层建立消委组织,拓展维权网络,延伸维权触角,更加有效地保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出席今天启动大会的领导有: xx市人民政府副市长xxx同志,xx市工商局局长xxxx同志,xx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消委名誉会长xx同志,xxx市消委会会长**同志,参加启动大会的还有xx市各县市工商局的分管领导和新闻界的朋友。
今天启动仪式有九项议程,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市消委会常务副会长xxx同志宣读成立xx分会的批复。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市消委会会长xxx同志宣读xx市消费者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主席台领导为分会授牌,向维权员颁发证书、聘书。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维权员代表xx同志发言,大家欢迎!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请xx镇党委书记xx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第六项议程,请xx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消委名誉会长xx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第七项议程,请xx市xx副局长xx同志讲话。大家欢迎!下面进行第八项议程,请xx市工商局局长xx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第九项议程,请请xx市人民政府副市长xx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11.法律进社区总结 篇十一
中共xx镇委员会
关于上报《二〇一一xx镇“法律进社区”
工作总结》的报告
县普法办:
现将《二〇一一xx镇“法律进社区”工作总结》随文呈上,请审示。
附:二〇一一xx镇“法律进社区”工作总结
中共xx镇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法律进社区” 工作总结 报告
“法律进社区”工作总结
自“法律进社区”活动开展以来,我镇紧紧围绕“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社区依法治理”这一主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方法灵活、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进社区”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法律进社区”活动顺利上轨道。
“法律进社区”活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提高全镇群众的法律素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使“法律进社区”活动真正收到实效,我们切实加强了对“法律进社区”活动的领导,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职责,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法律进社区”活动扎实、有效、深入地开展。主要建立了三种保障机制:
1、领导保障机制。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开展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主题和内容、组织和领导、方法和步骤,并在去年9月份下发到各社区。其次,召开了由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法律进社区”专题会议,会上,对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进行动员。其三,明确规定镇领导负责 “法律进社区”活动工作。从而“法律进社区”的领导机制得到了保障。
2、组织保障机制。以“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为载体,并通过各村(居)民调解室,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从组织上保障“法律进社区”活动。
3、人员保障机制。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关键是配好负责开展活动人员,我们明确规定,活动办公室由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各社区支部书记负责牵头协调,相关人员负责具体指导、督查;还整合了派出所、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和社会上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力量。构建网络,整合资源,推进“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有序发展。
“法律进社区”活动开展以来,我们十分重视工作的网络建设和资源整合,并注重了活动形式和活动方法的多样性,推进全区“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工作网络。首先,建立了“法律进社区”活动的二级组织网络。一是建立镇、村(居)委“法律进社区”活动网络。开展形式多样活动。我们除了运用传统的群众喜闻乐见并乐于接受的方法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外,还积极启发并指导基层采用其它各种方法开展这一项工作。比如:每个社区设置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季度上一堂法制课、建一所法制学校和配好一套法律图书;开展法律文娱汇演活动,深受群众欢迎。我们还邀请市少教所和少管所老师进学校和社区上法制课,对青少年进行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这些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二)、长效管理,注重效果。
把“法律进社区”活动逐步引向深入“法律进社区”活动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强调“两个必须”和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两个必须即一是在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提高法律服务时必须紧贴群众生活。如: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中,了解到一特困户,妻子患癌症,丈夫下岗,孩子身体有病,为特困户解忧,发动大家捐款献爱心;二是在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必须注重效果,如“平安社区发现辖区内个别青少年不思进取,学校管不了,家长管不好,有危害社会的现象后,该中心村利用”法律进社区“活动有利契机,开设暑期青少年法制课,并邀请市少教所老师为300多名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收到了良好效果;“三个结合”即:一是“法律进社区”活动与文化、科技、卫生、体育、老龄等社会活动相结合;二是“法律进社区”活动与开展创建文明镇、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活动相结合,把“法律进社区”活动作为创建文明镇、文明小区的考核内容。
二、存在的不足
以上是我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以来工作回顾,虽然,我们在这项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进社区”活动是一项新的工作,部门之间关系还没有理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够到位,影响工作的深入;二是各社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工作停留在试点阶段,影响到“法律进社区”活动全面推开;三是部分单位领导思想上不够重视,影响到“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法律进社区工作通过试点,我们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全面开展,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贯彻《关于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扎扎实实地把“法律进社区”活动引向深入。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实施意见》扎实做好“法律进社区”的各项组织和协调工作,保证“法律进社区”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抓住节点,开展活动。坚持依法治旗,依法治镇方针,认真组织开展4月份的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8月15日的依法治旗宣传日、12月4日的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活动。
(三)健全制度,夯实基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五个一”项目。社区建立一个“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室;设立一个法制宣传栏;建立一所社区法制学校;配好一套法律图书;发展一支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围绕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深入开展民主法制教育“五进”(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贯彻,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为切入点,培育“四有”公民,促进市民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同步提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优化城市法治环境。
(五)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整合社会各种资源,为“法律进社区”搭台唱戏。1.以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和村(居)委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室为平台,为社区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以法律服务所为依托,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为本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3.以法律咨询、社会媒体为阵地,充分运用法律援助中心、电台、广播、社区板报等手段,开辟社区普法新阵地,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4.以社区法律志愿者队伍为基础,开展争做优秀法律服务志愿者竞赛活动。
12.法律进机关 篇十二
岳池县顾县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法律进机关”和“创建学习型机
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驻镇单位、村(社区):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法律进机关”和“创建学习型机关”的相关文件精神,提高机关公务员和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为主题,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开展“法律六进”
(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重点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教育全镇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自觉学法、讲法、用法,进一步增强我镇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为构建和谐顾县,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法律进机关”和“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使全镇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质量,为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本。
三、任务内容
“法律进机关”是指党政群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所有人员都要认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每年的法制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40小时。机关法制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侵权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参考资料为“六.五”普法《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四、方法措施
(一)完善制度,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带头作用。注重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不断提高全镇干部职工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纳入日常学习计划。镇机关要建立法制学习园地,统一印制学习笔记,要把专题讲座与加强法律知识的自我学习相结合,保证完成规定的学时任务。镇机关及下属单位每年法律知识讲座要保证3次,领导干部每年学法笔记不少于5000字,其他工作人员每年学法笔记应不少于3000字。
(三)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创新网络教育形式,为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学法提供便利条件。
1、组织开展好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法下基层、送法进工地等活动,全面提高我镇的法治水平。
2、开展好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镇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要把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干部职级晋升、公务员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依据。加速推进全镇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的规范化。
3、积极开展“法律进机关”和“创建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镇机关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实施,注意发现和总结先进典型,力争在全镇评选中,我镇多涌现出几个“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和“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
五、实施步骤
按照全镇统一安排,我镇“法律进机关”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1年6月至7月)。主要是按照全镇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顾县镇“法律进机关”和“创建学习型机关”实施方案和具体步骤,明确工作重点,进行任务分解,落实组织、宣传和发动等项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主要工作:一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制定“法律进机关”重点工作推进表;二是采取有利措施和有效手段,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三是适时开展专项检查、评比。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2月)。主要工作:一是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检自查:二是针对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和差距,认真抓好整改;三是认真准备,迎接县法建办的检查考核。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法律进机关”是“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我镇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将此项活动摆上重要日程,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协调运作的责任机制,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制度、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有档案。确保学法用法的效果。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三)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要善于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总结经验,推广“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开展。
(四)大力宣传,形成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媒介及简报、信息、局域网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及时进行法律进机关”活动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展示成就,通报情况,在全镇形成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的强烈氛围,推动我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3.乡村教师进名校培训感悟 篇十三
实验小学 韩冬梅
我很荣幸参加了这次乡村教师进名校培训。对我来说,这是我参加工作以来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也是一次难得的充电机遇。教育局给了我们提供了这个再学习、再提高的平台,让我们凑在一起互相交流,一起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学习的时间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天,但在教育教学方面自己也有一些触动和感悟。
一、先进的教学设备,优越的教学资源。
在参加班级活动中,我大开眼界。每位教课教师可以随时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课堂教学,形象生动。教师也可以随时上网查阅各种资料,形成资源共享,丰富课堂教学内容。而本次培训内容就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制作。经过培训,我深刻认识到:课改中把现代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整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教师进行考察。在现行教育中,伴随课改的深入,这就要求教师具备这项专业技能。对自身进行反思,本人的这项技能与现代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不断提高和学习。
二、宽松自然,真实、朴实、扎实、高效的课堂教学。
我听的是指导教师的常规课,并没有经过精心的准备设计,语言平实、扎实。整堂课看似宽松、随意,实则掌握严谨,抓住一点关键问题分散开去,围绕主旨问题展开全面分析,最后归结于一点,水到渠成,完成教学任务。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我在对比中找到了自己的差距,认识到自己在教学中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并决心把这种先进的教学理念带回自己的学校,引领自己的课堂。
三、增长见识,开阔视野。
在观课和议课的学习活动中,东风校的骨干教师为我们展现了精彩有课堂教学及评议课。她们的课或循循善诱,或因势利导,一切都出乎意料之外又在掌控之中;评议课教师又各有侧重,各自关注课堂教学的每个方面,或针对问题设计是否具有有效性深入评析,或是关注教学环节的设计是否具有有效性,提出自己设计策略对比品评,优化教学;或是注重教师课堂语言的评价是否具有有效性进行评估。评课议课团队教师经过互相的评头论足,深化课堂教学内涵,优化教学成果,剖析细致而全面,最终目的达到课堂教学的高效性。经过学习,我认识到什么是团队评课议课,怎样去开展评课议课活动,如何评价一堂课是否高效,增长了见识,开阔了眼界,四、树立终身学习观。
在总结会上,市教育局的领导指出:教师队伍还要重新资格认定,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是非常必要、重要的。这给我们教师敲醒了时代的警钟。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重要思想,接受继续教育,并落实到行动上来。教育是全社会的大事,但重担重要落在教师身上,时期在变,对人才的要求也在变,教师必须认清终身学习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性,自觉地建立终身学习的观点,工地实习日记,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大学生自我鉴定,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为此,我们还应增强长期学习。
五、要鼓励自己“学无止境”。
我要在教育教学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他人的新经验,大学生投简历技巧,使自己具有一潭源源不断的“活水”。如果不强化“自育”意识,力学苦练,做到“问道在先”“术业有专攻”恐非易事。“问渠哪得清如许,只为源头活水来。”
六、增进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