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用工合同(9篇)
1.劳务人员用工合同 篇一
用人单位(甲方):员工(乙方):
名称:姓名: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性别:
联系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为(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乙方试用期届满前,甲方或乙方未解除本合同的,则在试用期届满时,自动转入正式聘用期。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工种、其他普工)会计。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见乙方从事具体工作的岗位职责规定。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注册地或甲方现有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乙方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在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形下,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其具体工作岗位。
(五)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1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约定:
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或乙方提出加班申请经甲方核准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应超过三小时,但因乙方提出加班申请,在保证工作安全的情形下,加班时间可不受每日不应超过三小时的限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3、乙方确认:
自愿将除法定节假日之外/所有的延长工作时间即累计计入乙方可调休的休假时间(将在《工资单》中列明“积假”)。具体调休办法按《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执行。自延长工作时间所在月起三个月内,甲方无法安排乙方调休的,除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继续累计调休外,或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安排调休的,甲方应在自延长工作时间所在月起第四个月/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计发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工资均为税前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宝安区最低工资标准.1、乙方试用期月工资元/月(其中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加班费等);试用期满月工资元/月(其中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加班费等)。
2、其他形式:月计件工资=月基本工资+月效益工资+各种津贴+加班工资(如有)等(月基本工资标准为乙方当月出全勤并完成一定基本工作量所获取的工资。
(二)甲方每月日为发薪日,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三)乙方加班加点工资、假期工资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为每日按乙方月基本工资除以21.75计算,并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xxxxxxxxxxxxx公司员工手册》等有关规定计发。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保护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每年免费安排乙方健康检查
次。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须协助提供办理社会保险必要的证件、文件等,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每月直接自乙方工资中扣取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及结合《东莞市广业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并依《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病伤假工资;甲方未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的,应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依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劳动纪律
(一)乙方须遵守国家、省、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x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及甲方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所有的规章制度,由乙方签阅方式或甲方在公司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向乙方公示;
(二)乙方在工作期间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包括临时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临时分派乙方工作任务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xxxxxxxxx限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检查、考核和奖惩结果将以《通告》的形式在公司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向公司员工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签阅,乙方拒不签阅的,视为送达给乙方。
(四)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五)乙方应当严守甲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甲方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及甲方为履行合同义务对第三方负有的保密责任中所指向的保密事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该等商业秘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另行要求乙方签订《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书》。
八、本合同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将文件以递交乙方签阅的方式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xx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或其它规章制度的;
3、乙方工作中严重失职,酿成责任事故,或损坏甲方的财产(含代为第三方加工、存储、运输等的财产)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单次达5000元(含本数)以上,本合同期限内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达10000元(含本数)以上的;
4、乙方存在营私舞弊/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财物等其他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单次达5000元(含本数)以上,本合同期限内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达5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或给甲方声誉、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约定的;
7、乙方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约定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或克扣、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或未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经乙方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且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书的(适用已签订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依照本条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金、补偿金。依照本条其它条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后符合发放经济补偿法定条件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发放经济补偿金。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乙方正式聘用期一个月的月基本工资计元,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存在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情形的,甲方除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甲方应予以补偿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代通知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为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1)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不能获取甲方任何形式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因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导致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生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壹拾万元整,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须另行赔偿甲方超过违约金的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全额赔偿,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依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赔偿款、违约金等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资中扣减,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支付。
十一、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或本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手续。甲、乙双方未能在本合同期届满前续订劳动合同的,本合同即在合同期届满时终止。
(三)本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会同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结算工资等事宜。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所有的书面通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交对方签阅,对方拒不签阅的,可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或公告送达。其中,甲方向乙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也可采取在甲方公司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向乙方送达。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指印):
授权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2.劳务人员用工合同 篇二
2008年《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内容进行了规定。 该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根据全国总工会测算,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3700万。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工,有的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用工形式。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最为集中,金融、 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劳务工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两次执法检查报告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二、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1.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某集团公司所属7家电解铝企业中有5家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平均比例达30%。
2.大量劳务派遣工不在“三性”岗位上。大量劳务工所从事的岗位并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许多电解铝企业在电解工、阳极组装、铸造等基本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员工收入差较大。调研表明,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制员工,特别是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之间存在工资福利待遇上的较大差异。尽管在有的企业已经推行了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改革,但在福利待遇上仍没统一。
4.劳务派遣工流动性大。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因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缺乏归属感,不仅流动率非常高,而且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利益群体,他们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当其利益诉求难以满足时,往往会出现大规模的人员流动,不仅造成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且造成企业声誉的损害。
(二)原因分析
1.电解铝企业生产特性决定了企业采取灵活的用工制度。电解铝属于周期性行业,公司经济效益和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当经济形势好的时候,经营状况相对就比较好,当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经营的难度就比较大。因此,建立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是这个行业的基本要求。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遂被大量企业采用。
2.招工难导致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电解铝企业工作环境较差,劳动强度较大,并且由于工资水平与其他企业相比缺乏竞争力,导致招聘难成为电解铝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业在招不到正式工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劳动力缺口, 只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严格控制导致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的工资总额控制,工资总额的增加受制于企业效益增长。由于在企业核算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一般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核算而以劳务费的形式指出,不受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既可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扩张对人才和劳动力的需求,又可以规避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维护正式职工的利益。
三、《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制度法律修改对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影响
(一)修改后法律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工岗位范围,电解铝企业主营业务岗位将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辅业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禁止用工企业在主要工作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岗位定义,电解铝企业电解、阳极组装、铸造等主要生产岗位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自2013年7月1日期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对符合条件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也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修改后法律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电解铝企业用工成本将会上升
修订前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在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本次修改,使同工同酬原则得以细化,同工同酬的标准更加明确,用工单位尤其是之前在劳动合同制员工和被派遣员工之间实行不同劳动报酬分配方案的用工单位,需要及时调整不合理的薪酬方案,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风险。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提升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成本,电解铝企业需要考虑原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是否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如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则既可以使用正式用工,也可以考虑将相关工作进行劳务外包。如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避免和纠正“混岗” 使用的问题,即不能在同类岗位上既使用合同工又使用劳务派遣工。
关于同工同酬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的《劳务派遣制度与法律适用》一书认为:“同工同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在数量上相同。由于能力、受教育程度等个体差异,即使在同一岗位上,付出等量劳动,并不一定能创造等量价值,即使创造等量价值,也还存在年资、以往对企业的贡献等差异。我们考虑,同工同酬应着重强调对员工实行统一的分配制度,只要企业将派遣工与正式工纳入同一绩效考核和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内公平对待,就可认为做到了同工同酬。”
(三)修改后法律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大幅缩小
修订后的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要求为:(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门槛,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提升为200万元,并要求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否则不能经营劳务派遣。资质条件提高后,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生存与盈利空间,部分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将可能因资质不达标而被洗牌,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缩小。
四、对策与建议
修改后法律使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依据将不复存在,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劳动用工结构,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一)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界定“三性”岗位,加快调整劳动用工结构
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电解铝行业生产特性,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三性”的界定,对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比例等情况及相关信息,并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明确岗位属性,哪些属于主营业务岗位,哪些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对属于主营业务岗位的将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已使用及时进行清退。清退时对目前在岗且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转换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对于操作简单、可以计件的辅助性生产性岗位、长期休假的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对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将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的岗位管理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将对劳务派遣用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现阶段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比例。国家相关比例出台后,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二)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单位工资总额
国有电解铝企业现有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员工后,所形成的工资将不能再通过劳务费的方式支付,需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需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工资总额。中央企业需要向国资委争取增加工资总额政策,便于所属单位顺利调整用工结构。进一步理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九年制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要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强化二次分配,适度拉开同一岗位不同技能水平、业绩水平的绩效工资差距,逐步理顺岗位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对现有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梳理,督促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资质升级
国有电解铝企业要未雨绸缪,敦促现有劳务派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的增资和行政审批,对到期未能完成法定资质手续办理的,终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避免因与劳务派遣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对企业带来的风险。同时,在与新的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 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避免因与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不合法的劳务派遣用工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四)重视员工调查,预防群体事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3.用工劳务合同 篇三
乙方:
为加强四弟兄果园管理,树立员工以果园为家的观念,甲乙双方定力以下用工合同:
1、用工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一年。
2、员工工资:由甲方付给乙方每月工资人民币肆佰元整(小写:400元)甲方每月扣取乙方100元的工资作为保证金,满一年乙方无违反规定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
3、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安排,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果园。
4、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乙方必须按时按量的完成。甲方所安排的工作未完成之前乙方不能做自己的私活,私活不得影响甲方的果树生产。
5、甲方果园内水塘粪池较多,原则上乙方不能带小孩入内,如带小孩必须各自找人照管好,一旦发生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6、乙方在劳动过程中要爱护甲方的果树,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及时补栽。
7、乙方不听甲方的安排指挥,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撤离职守及旷工,一次扣当月的10天工资,旷工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所有工资,不在任用。
8、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后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4.个人劳务用工合同 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工种: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招用乙方为劳务用工人员。
二、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导,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甲方有权解除劳务用工协议。
三、乙方的劳动用工期限:_________________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承包工程的任务、承包工程的工程量及质量、承包任务的完成期限)。
四、乙方的劳动报酬: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间,每月30日前根据合格工作量的完成情况,经甲方审定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乙方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乙方执行计时、计件工资制,在计时、计件工资结算时,甲方将社会保险、福利费用计算在乙方的工资中。由乙方自行将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到社会保险部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七、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防护设施。
八、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九、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持一份。
十、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5.劳务用工合同书 篇五
(雇佣方)甲方:
(劳务方)乙方:性别:
联系方式:身份证:
依据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与工程发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和项目部的实际,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为___年,至_年_月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见第3条。
3.合同期限至本工程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责任
4.1为乙方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4.2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下达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
4.3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及办理签证手续。
4.4对本工程的施工作业质量、安全、技术、物资采购、作业进度进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4.5负责需要安装设备和所有材料的采购供应。
4.6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施工机具。
4.7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价手续,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
4.8监督乙方对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待遇等的实施。
5、施工作业标准
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5.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5.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后。
6、施工作业的检查:
6.1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随时接受甲方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乙方根据甲方通知书,限期返工或整改。
6.2隐蔽工程的作业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签认,不得自行隐蔽而转入下道工序作业。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甲方将根据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7、乙方责任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7.2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施工作业。
7.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7.4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7.5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上岗操作手续。进场时向甲方人事部门报送名单及相关上岗证明。
7.6乙方的施工作业人员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7乙方负责为施工作业人员交纳国家规定的应交的各种税金,并及时支付劳务人员费用。
8、施工作业的检查
8.1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随时接受甲方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乙方根
据甲方通知书,限期返工或整改。
8.2隐蔽工程的作业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签认,不得自行隐蔽而转入下道工序作业。乙方
如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甲方将根据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9、工程材料
9.1甲方按定额消耗量,根据施工组织和进度情况,供给乙方材料,材料经双方验收签单后,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派专人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旁站监督。
9.2在施工中,材料实际消耗量超出定额消耗量的部分,按市场价在乙方劳务工费中扣除。(其中
钢材按定额量节余5%以上,水泥按定额节余7%以上,未达到者视同超耗。
10、乙方应在施工作业中保护施工作业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
破坏。如有违反甲方及上级下发的有关环保条例的行为,甲方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三、工资保险待遇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项目工资
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
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
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
4、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5、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6、乙方的工资支付办法为:在每月的15日前计付乙方上月应领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可适当推迟支付工资。
四、劳动保护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场地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操作规程,遵守工程发包单位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相关规定。
五、工作时间
(一)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双方约定参照工程发包单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
(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甲
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二)项规定限制。
六、合同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
2、乙方在工作期间有打架斗殴、偷窃等违法行为的,有严重失职对甲方或工程发包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严重违反甲方或工程发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劳动纪律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甲方随时解除本合同。
3、乙方擅自离岗,连续三天不上班,本合同即行终止。
4、不论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均不支付经济补偿。
5、七、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工程发包单位或甲方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
6.矿山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实证研究 篇六
某矿山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经过40多年的发展, 目前已是该行业亚洲最大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科研、贸易为一体的大型联合企业。作为一家老国企, 使用非正式员工的历史比较长, 其中主要是劳务工用工, 目前分布在企业19个单位及处室。进入新世纪后, 企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企业领导经过深入分析提出了企业的发展战略, 即:“主业做精、实力做强、产业做大”。为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要求, 如何加强劳务工队伍建设, 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开展, 更好地为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服务, 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劳务用工情况调研
企业对已批准使用劳务工的单位的劳务用工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 就目前企业劳务用工历史、使用原因、用工来源、性质及岗位分布、费用情况等, 收集了较为详实的资料, 征询了用工单位的意见, 调研情况如下。
1. 企业劳务用工的历史沿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需要,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使用劳务工。从企业劳务用工的历史状况来看, 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即:探索期、规范期、完善期。伴随着这三个时期, 企业出现了三次劳务用工高潮。
探索期主要指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期。企业在1970年已经正式使用劳务工, 当时主要是家属工, 随着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的发展, 企业劳务用工数量不断增加, 企业出现了第一次劳务用工高潮, 其标志是成立了企业劳动服务公司, 劳务用工均归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
规范期主要指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期。当时按照国家规定, 企业职工身份划分为:全民所有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等, 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能存在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职工。因此, 企业为了安置大量的待业人员, 更好地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的问题, 出现了第二次劳务用工高潮, 这次劳务用工高潮的标志是:企业在1988年成立了集体性质的企业HG实业总公司 (以下简称:HG公司) 。企业将一些二级单位的开发企业划归HG公司管理, 各单位雇佣的劳务人员, 依然由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但人事关系隶属HG公司, 形成了HG公司今天对企业劳务输出的历史。随着经济的发展, 1992年HG公司为进一步调动非固定工的积极性, 经县劳动人事局批准, 将符合条件的201名待业青年转为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这样HG公司所管理的劳务工被分为了三类, 即:集体工、协议工和其他临时用工。这次劳务用工高潮不但形成了企业内部劳务用工的管理模式, 而且促进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还奠定了目前劳务用工的分布格局。
完善期主要指在21世纪初期至今。21世纪初期企业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 调整了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特别是从去年以来企业抓住难得的市场机遇, 确定了“主业做精、实力做强、产业做大”的发展战略, 使得企业开始出现了第三次劳务用工高潮, 其标志是劳务用工人员数量增加, 用工人员主要分布在生产或辅助生产岗位。其形成的原因是因为企业现有操作人员大量的退休 (内退) , 而企业又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为此, 企业改建、扩建了部分生产线, 短期内急需较多的操作人员所致。截至目前企业共批准使用HG公司劳务输出的集体工50人、协议工6人, 其他临时劳务用工735人, 合计791人。应当说这一时期企业对劳务工的管理日趋完善。
2. 劳务用工使用的原因。
劳务用工的使用原因较为复杂,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补充企业劳动力不足而使用部分劳务工。一是补充企业自然减员形成的缺员状况。近年企业为抓住难得的市场机遇, 改、扩建了部分生产线, 加之企业内退政策执行后自然减员大于新增人员, 为确保生产不受影响, 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在缺员的部分岗位临时雇佣劳务工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如机电修配厂等单位使用的劳务工。二是补充企业某些技术或专业岗位缺少较高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针对企业部分岗位对技术或专业要求较高, 而企业目前又无合适人员的实际情况, 临时雇佣了部分劳务人员, 如:金属精细制品厂雇佣的拉丝工, 子弟学校返聘的教师等。 (2) 部分岗位不适合配备正式职工而使用劳务用工。一是季节性生产的岗位, 为避免劳动力闲置问题, 因此, 临时雇佣部分人员既可保证生产、生活的需要, 又可以为企业节约费用。比较典型的如机电修配厂冬季供暖用工等。二是目前环境艰苦, 工作条件差的岗位, 使用了部分劳务用工, 比较典型的像工厂里的混矿等工种。三是一些社会化职能管理事务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家属委员会治安巡逻人员, 又如在东川河改道工程中短期使用的指挥工等。 (3) 特殊情况下批准使用的劳务用工。此类情况原因比较复杂, 既有企业为照顾部分职工的困难而使用的家属工, 如生活服务开发公司从事街道卫生清扫工作的劳务工等;又有经企业特别批准, 就企业某项工程等与当地政府或村民协商一致的情况使用的临时工, 如工程公司使用的部分公路养护人员, 东川河改道工程中临时使用的劳务人员等。
3. 劳务用工的来源。
企业劳务用工主要由以下5类人员构成: (1) 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企业本部及二级单位驻地附近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如机修厂使用的大部分临时劳务人员, 冶炼厂使用的临时劳务人员, 金属精细制品厂拉丝车间使用的部分拉丝工、企业招待所雇佣的部分厨师和服务员等, 这部分人员占劳务用工总数的大部分, 是企业劳务用工的主体。 (2) 城镇剩余劳动力。即非金属业企业的城镇户口人员。如生活服务开发企业使用的部分单身楼清扫工等, 这部分人员数量较少, 仅占企业劳务用工很小的比例。 (3) 企业职工家属。即夫妻双方一方为企业正式职工, 另一方户口在企业无正式工作者。如生活服务开发企业的卫生清扫人员等。 (4) 企业待业青年。即父母一方为企业正式职工, 且本人户口在企业无正式工作者。如企业招待所部分服务员等。 (5) 企业退休 (内退) 职工。即原为企业职工现已办理了退休 (内退) 手续者。这部分人员主要集中在比较特殊的岗位, 如家属委员会的治安巡逻人员, 学校返聘的教师等。
4. 劳务用工的身份。
按照传统习惯, 企业劳务用工有以下三类: (1) 集体工。是指经HG公司1992年通过县劳动人事局审批, 由待业青年非固定工 (审批时上班满五年者) 转为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2) 协议工。是指经组织批准招用的企业待业青年或职工家属, 其用工已经县劳动人事局审批备案, 并与HG公司签定劳动用工协议书的人员。 (3) 其他临时用工。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其他劳务用工。如临时雇佣的季节性用工等。
5. 劳务用工的岗位分布。
(1) 生产岗位。企业劳务工在生产岗位的共计154人。主要分布在金属炉料产品部:110人, 从事焙烧工、破碎包装工、压块包装工、天车工等;大厂:6人, 从事浮选工、磨矿工等;金属精细制品厂38人, 从事拉丝工等。 (2) 辅助生产岗位。企业劳务工在辅助生产岗位的共计255人。主要分布在金属炉料产品部:21人, 从事检修焊工、叉车司机等;露天矿:29人, 从事铁路养路工、清道工等;机修厂165人, 从事浇注工、炉前工、造型工、清铲工、打保温冒工、车工等;工程企业:40人, 从事公路养路工等。 (3) 后勤服务岗位。企业劳务工在后勤服务岗位的共计328人。主要分布在生活服务开发企业:116人, 从事清洁工、卫生工、绿化工等;企业招待所:72人, 从事服务员、保洁工、厨师等;金属炉料产品部:17人, 从事锅炉工、水化验工、上煤出灰工等;机电修配厂:105人, 从事泵工、捅煤工、除尘工、司炉工等冬季供暖工作;职工总医院:5人, 从事清洁工、洗衣工等。 (4) 其他岗位。企业劳务工在其他岗位的共计54人。主要分布在公安处:22人, 从事治安巡逻工作等;子弟学校:2人, 从事英语教学工作等;机动处:26人, 从事交通指挥工作等;离退休职工管理处:3人, 从事安灵苑的看护工作等。
6. 劳务用工的费用标准。
劳务工中大集体和协议工的工资标准较为明确, 具体执行HG公司岗位工资标准。其中:大集体工资由基础工资 (效益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 、工龄工资、津补贴等构成。协议工工资由基础工资 (效益工资、岗位工资) 、工龄工资、津补贴等构成, 其基础工资与大集体工不同, 只分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其他劳务工工资标准执行日工资标准或计件单价工资。其中日工资标准由劳务工所在单位及岗位的情况决定。计件单价工资是根据企业测算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标准执行, 如卫生清扫工按照每平方米0.1元的标准执行等。
7. 劳务用工的费用发放管理。劳务工工资的发放管理涉及的三个操作主体相关工作为:
各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的考核和发放工作。使用单位根据劳务工的日常工作表现, 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后, 将拟结算的工资额报企业劳资处 (属于HG公司劳务输出人员的劳务工工资, 还需报HG公司备案) 审批, 并按照审批的结算额发放到劳务工 (不属于HG公司劳务输出人员) 本人手中;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各用工单位工资的发放情况, 并协调与HG公司的劳务费用结转关系。
HG公司负责企业劳务输入人员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代扣代缴, 并定期与企业进行劳务等费用结转。
二、目前劳务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外包管理不完善, 存在多头领导无人不负责情况。
企业与HG公司及具体用工单位在劳务输入输出和使用管理上的关系未完全理清, 出现多头领导, 无人负责的情况。
2. 用工招聘不透明, 存在照顾性录用者。
各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务工的过程中, 标准不一, 条件多变, 存在照顾性录用者, 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导致招到岗位上的劳务工未必是最合适的人选。
3. 合同管理不重视, 存在劳动纠纷隐患。
一些劳务工使用单位在劳务工合同管理方面重视不够, 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 如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 有些单位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签, 有的单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4. 劳保工作不认真, 存在安全生产风险。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 2007年上半年, 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815起, 死亡1026人,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37起, 死亡144人, 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事故1起, 死亡29人。矿山企业由于技术工种众多、设施设备要求高、自然环境恶劣等客观原因, 属于容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 存在薄弱环节, 个别单位没有认真执行相关的规定等。这些问题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应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5. 考核管理不落实, 干好干坏一个样。
企业劳务用工存在考核缺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使用单位没有规范的劳务工考核管理办法, 导致日常考核管理大都流于形式;二是针对各单位劳务工的考核指标, 企业没有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考核, 这样造成企业无法保证劳务工的工作绩效, 同时给企业劳务费审批支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6. 用工管理不规范, 存在私自用工现象。
部分单位存在私自用工现象。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存在私自用工情况, 在没有经企业批准的情况使用了一些临时用工, 给企业劳动力管理带来极大隐患, 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杜绝此类问题的出现。
三、规避风险及加强管理对策分析
笔者结合企业发展状况从规范劳务外包管理、加强劳务工的保障和激励等方面, 提出如下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改进建议。
1. 结合企业实际, 用发展眼光看待劳务工问题。
企业应用发展眼光看待劳务工问题, 重视劳务工的管理。使用劳务工可以起到缓解企业岗位操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因此企业应将劳务用工纳入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中来, 建立造血机制, 未雨绸缪, 以适当缓解企业部分岗位人员不够的问题。
2. 企业应理顺与HG公司在劳务输入输出上的关系。
HG公司虽然与企业有很深的渊源, 但是随着环境的变化, 企业自身也要在内部管理流程方面进行优化, 同时应促使HG公司向专业劳务外包商转变, 企业应与HG公司明确约定, HG公司对劳务输出人员的各项管理要求, 应与企业先行协商一致才可以下文执行, 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3. 加强对劳务工的日常管理, 保证劳务工队伍质量。
(1) 严格招聘程序, 录用合格员工。企业做好岗位分析, 建立岗位标准和应聘条件, 规范劳务用工的招聘录用程序, 坚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面向社会, 公开招聘, 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劳务人员, 确保上岗人员符合企业要求。同时, 坚决清理各单位私自使用的劳务用工。为此, 应明确各二级单位劳务用工管理权归劳资科或主管劳资业务的部门, 统一归口进行管理, 真正实现监督到位, 杜绝非法用工情况的出现。 (2) 强化技术培训, 落实安全工作。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 能及时补充企业需要的操作人员, 同时也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除了组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培训外, 还应配合安全机构,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教育。劳务工必须经过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员工日常上岗操作, 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解、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并书面记录。定期组织劳务工进行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思想、安全演习等教育。劳动保护用品能够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有效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由于作业环境较恶劣, 对不同岗位配备不同种类的劳保用品更为必要。劳保用品选用原则根据我国1989年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 (GB11651—1989) 这一国家标准确定。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 监督采购足量合适的劳保用品, 并按照作业岗位特点定期予以更换或维修。 (3) 完善考核管理, 建立奖惩机制。强化对劳务工的日常考核。使用单位要根据工作岗位要求规范劳务工考核管理办法, 设立针对各岗位劳务工的考核指标, 同时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认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 对绩效优秀者予以奖励, 对绩效较差者予以惩罚。奖励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通过给予奖金、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表扬等方式实现。惩罚可以采取经济惩罚或精神惩罚, 如扣发工资奖金、批评教育、书面通报等, 发生严重劳动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要解除劳务合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善用薪酬手段, 进行有效激励。企业要制定针对性的灵活的薪酬政策和手段进行激励, 如:薪酬水平激励, 薪酬结构激励, 差别激励, 薪酬增长激励。 (5) 做好福利社保, 保障员工权益。劳动法对工时和休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人力资源部门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 结合不同岗位特点, 实行灵活的工时和休假制度。矿山企业生产一般不能中断, 作业人员实行倒班制工时,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HG公司根据情况制定劳务工保险办理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劳务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保障劳务工的生活权益和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1].孙健, 纪建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 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4
[2].杨蓉.人力资源管理,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3].张德, 吴志明.组织行为学,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4].王振华.矿山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全集[M].银声音像出版社, 2004
7.最新劳务用工合同模板 篇七
2021劳务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劳务派遣企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有关事宜,协商如下,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乙方及劳务人员三方关系
甲乙双方为经济合同关系,乙方与劳务人员为劳动关系。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劳务,并承担对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责任和日常管理职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劳务人员的条件及数量
1、年龄为18~40周岁(有特殊技能者可适当放宽),男性,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入场前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体验证明),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史。
3、操作技能符合甲方的工作岗位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机动车辆驾驶作业等)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数量为人。乙方人员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地点,因乙方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施工地点,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还要按每迟到一人罚款元进行处罚。
5、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乙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劳务人员花名册。
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应保持稳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调离、调换。乙方私自调离劳务人员,甲方按每调换一人罚款元进行处罚。
四、劳务人员作业项目及要求
1、劳务人员作业项目:。
2、乙方劳务人员要按照甲方对施工生产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程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目标,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
3、乙方应对劳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敬业爱岗教育,使劳务人员遵章守纪,爱护甲方财产,维护甲方声誉。
4、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发生劳务人员在甲方场所滋事,影响甲方人员正常生产、生活的,甲方可对乙方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五、劳务费用的结算
1、乙方提供劳务人员完成了甲方规定的生产任务后,甲方根据经甲方签字确认的乙方考勤,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劳务人员工资及乙方管理费用。其中:劳务人员工资按工种支付,具体如下:。管理费:甲方按乙方劳务人员工资总额的%支付乙方的管理费(含劳务人员的其他费用及社会保险费用)。
2、乙方应按月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后应将发放单据交甲方一份,作为甲方监督的依据,对无正常原因,乙方不发放或不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3、劳务人员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每月从管理费中扣留10%作为乙方管理保证金,如乙方管理达到甲方要求,次月返还一半,其余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返还,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给甲方带来损失,扣除罚款后返还剩余金额。
六、劳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待遇。
1、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劳务前,必须对劳务人员进行劳动安全、职业技能培训,达到上岗的要求。必要时乙方可书面委托甲方培训、取证,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乙方向劳务人员发放,甲方进行监控。
3、乙方的作息时间、作业方式与甲方同步。
4、乙方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5、乙方人员因工负伤或死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七、劳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务合同。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终止:
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合同的;
②劳务合同期限届满的。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务合同:①甲方施工任务提前完成或发生变化,在向乙方说明情况后有权提前解除合同;②乙方劳务人员不能胜工作,不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或严重违纪,身体状况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甲方有权退回乙方或提前解除劳务用工合同。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务合同:①甲方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致使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务人员身体健康,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②甲方连续3个月拖欠劳务费。
5、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劳务合同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劳务合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按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九、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2021劳务合同范本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施工内容
洞身土石方的运输。
第二条合同工期
工期以进洞时间开始计算,15个月以内完成。
第三条合同价款
第四条结算和支付
1、合同价款的结算:施工期间按建设单位批复的当期计量进度进行结算,工程完成后,进行末次结算。
2、合同价款的支付:当期工程价款按工程量结算单支付至70%,当期支付价款时,乙方需提供工人工资表,由甲方财务支付工资,支付工资后余下价款为乙方所得。工程完工,安全、进度能满足甲方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末次结算,结算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3个月内支付至90%。其余10%半年内付清。
第五条安全施工及安全事故处理
安全施工:甲方、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如乙方违章施工造成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甲乙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作出书面记录。
2、按照有关规定,甲方乙方应分清责任,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安全施工,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问题。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健康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乙方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乙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以及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时,如上班迟到半小时扣除每人每工作班50元,迟到1小时扣除每人每工作班100元,以此累计,当月迟到3次以上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期计价款的10%作为处罚。
2、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施工车辆进场(保证8辆出渣车,配备熟练的驾驶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调整。
3、乙方中途停工、怠工,甲方提出整改乙方仍继续违约时,甲方将扣除乙方总金额的20%补偿甲方的损失,并终止合同,要求乙方3日内退场。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调解或和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终止,双方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2021劳务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红水河镇公共租赁住房及市场监督局业务用房
二、工程地点:贵州省罗甸县红水河镇
三、承包方式:劳务清包方式(包括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外脚手架、安、密目网及其它安全措施器材)
四、承包范围
1、给定的施工图纸范围内±0.000标高以上自开始到竣工验收过程的土建及装修部分;并包含为完成承包内容内工程所必须进行的其他性辅助工作。所出人工由乙方出工和建筑所需的设备由乙方承担。
2、现场安全文明临建的搭拆
3、小型材料:扎丝、铁钉、胶带、焊条、铁丝、绑丝等五金配类。
4、材料:除钢筋、水、水泥、砂、石、砖以外的所有材料
5、工程种类;除水电、门窗、室外附属以外的所有分项工程。
6、鉴定合同时交合同履约金3万元。二层主体施工完毕后退还保证金。
五、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六、工程面积及单位:
1、此工程建筑总面积为___1649.61___平方米
2、计算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
4、工程承包价:每平方米420元。不包括各种税金及费用
七、付款方式
1、乙方6层封顶经质监部门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乙方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60%(二层封顶付20%,四顶封顶付2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20%),砌体内外粉刷、阳台、厨卫地面、屋面防水及砼保护层、散水结束再付20%。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10%。剩余10%三个月内付清。
2、甲方在付乙方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工人工资花名册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八、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一套完整图纸,并进行图纸交流,如有变更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负责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及周边关系的处理,给乙方营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对不合格工程勒令限期整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给乙方配备现场施工用电、用水。
4、保证原材料及时无误地供应到现场(钢材、水泥、大沙、石子、砖、等)。
5、保证按时给乙方拨付工程款。
2、乙方责任:
(1)、组建一支过硬的施工队伍,配齐各种技术人员,专职人员负责现场协调,安全文明施工,主要负责人保证吃住在现场。
(2)、上报施工队的人员名单,包括各种上岗证件,保证农忙季节不停工。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和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顶嘴、冲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须按时完成。
(4)、严格执行特种工种持证上岗,如:提升机工、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
(5)、严格规范施工,保证每个分项工程符合标准,凡因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人为因素造成罚款乙方自己承担。
(7)、建立安全责任制,负责到人。施工中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如酗酒、打闹、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等),如因此发生事故,将由乙方全权负责。
九、施工安全生产目标承诺:
1、杜绝安全事故,做到伤亡事故为零。
2、杜绝设备、火灾事故。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随甲方与建设合同同步实施。
4,、若出现安全事故1万元以内由乙方自己承担,高于1万以上上报建设单位及公司按责任划分处理。
十、安全合同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若因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工程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书面材料,双方各执一份。
(2)乙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
(3)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臵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十一、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公司现场标准化布臵的要求,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2、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3、乙方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时喝酒寻衅闹事。
4、如乙方未能按以上合同要求进行安全施工或故意拖延施工进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清场处理,清退按其完成工程量的60%结算。
十二、合同有效期:
自20__年月日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在乙方完成合同的工作内容及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废止,本合同书条款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本合同书条款的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劳务合同范本4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甲方)
劳务分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建筑面积:
2、分包工作限期:年月年日
3、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建筑单位要求的施工标准必须达到中级装饰等级。
4、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承包单价
a)承包方式:清包人工费
b)承包范围:所有室内外墙抹灰、外墙保温、闷顶和天沟立面保温及抹灰、楼梯抹灰及大理石铺粘、室内地面、屋面瓦、防水上保护层、烟囱抹灰及女儿墙抹灰(不包括天棚抹灰)。
c)本工程单价为/m2(按工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5、标准范围
除工程合同外另有约定:
a)如本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b)如因甲方材料供给及工费不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乙方人工浪费由甲方负责承担。
C)如因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承担
6、文明施工及安全责任
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总承包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责。
7、工具使用与材料管理
劳务分包人自带小型工具,其它大型工具及铝合金靠尺和消耗品由工程总承包方提供,现场使用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浪费材料,应作到工完场清,如乙方造成的材料浪费由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8、工期及付款方式
本工程由开工到每栋楼内外墙抹灰完毕,甲方应付给以完成工作量的70%工程款,苯板粘完及屋面瓦施工完毕,在付以完工程量的80%,其它项目完工及工人退场后应付剩余工程款的95%,余款等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9、其他
施工期间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期相应顺延。
10、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劳务合同范本5
订立合同书人: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正式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办理。
第二条乙方的职务或工种为:
第三条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第五条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5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
第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第八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保健制度,乙方可以享受有关劳保待遇。
第九条乙方的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定为等,并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津贴福利和奖励。
(二)甲方可参考下列事项调整乙方职等
1、乙方每月工作考核记录;
2、乙方工作职务(或工种)变换情况;
3、甲方盈利状况;
4、劳务市场供需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一般水平。
第十条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第十一条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且乙方不必补偿培训费。
第十二条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一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年月
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订立合同书人
甲方:
签约代表人:
(签字)职称:
乙方(姓名):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8.工人与劳务班组用工合同 篇八
甲方: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约地点:
因甲方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建设工程法规中有关规定,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 杭新景高速公路21合同段
二、工程地点:路基二工区
三、工程内容:
四、工期:开工日期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计个月。
五、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班组根据本班组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乙方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月薪¥(大写)¥(小写)
本单价,包括以下乙方应尽的义务中的各项。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实施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负责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报送。
(5)、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必需的模板及机具。
(6)、与乙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或事故实施处罚,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章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清理出场。
(7)、协助乙方协调外部各种事宜。
(8)、负责向乙方提供工人住房、床铺、做饭燃料、饮用水、电,燃料、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
(1)、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乙方负责对工程进行施工、维修、养护。
(3)、乙方对本工程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定性全面负责,并将施工中发现的工程设计中的任何错误、遗漏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要服从甲方现场人员和监理人员的指挥;并在进行每一分项、分部工程前,必须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方可进行;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妥善处理,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甲方的规定参加生产会,严格按照甲方安排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提供人员保证。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与甲方各业务部门
联系的人员及现场负责人要有乙方的授权。施工中乙方领导须常驻工地,甲方有权将不满足施工条件的乙方人员(包括现场负责人)责令退场。乙方须保证人员稳定,更换现场负责人需经甲方同意。若因人员因素影响工程顺利进行,后果由乙方自负。
(6)、乙方要认真做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做到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接受甲方安全管理,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自费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胶鞋等),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殊作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
同时要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安全知识的教育。施工期间乙方人员无论因公还是其它原因造成的伤、残、亡及其他事故或造成他人伤、残、亡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
(7)、甲方与乙方的一切业务往来,必须由承包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认可,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一切要求。
(8)、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业主、监理单位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意见、批示、决定等,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乙方须无条件接受、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压、拖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9)、自行负责协调对外关系,不得聚众闹事与当地发生纠纷和一切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后果由乙方自负。
(10)、乙方施工中,要保证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施工材料及机具要摆放整齐。
十二、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上述相应条款规定,乙方负责无偿修复或返工,直至甲方和监理、业主满意为止,由此引起的工料机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2条款执行。若乙方无力或不愿修复或返工时,甲方可自行安排施工队伍,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逾期违约金¥元。
3、乙方由于工程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因资金、人员投入不足造成进度计划严重滞后,经甲方警告,限期内又不改进时,甲方有权收回或分割乙方所承包工程,直至终止本合同,由甲方另行安排施工队伍。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负担新进场队伍的调迁费用。
4、若乙方违背第十一条第2款各项规定,除承担上述相应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违约罚款¥元。
十三、特殊条款: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束、保修期满、帐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3、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9.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制度问题与对策 篇九
主要从占就业人口比例、行业分布、派遣期限这三个方面介绍我国劳务派遣情况。
(一) 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的比例很高。
根据全国总工会最新的一份调查报告数据显示, 我国劳务派遣工总数已经高达6, 000多万, 占到我国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每年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数不断攀升, 以上海市为例, 2003年、2006年、2007年、2008年这四年的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比例分别为28.3%、33.8%、38.3%和39.7%, 2009年和2010年这两年仍呈现上升趋势。
(二) 分布行业较广, 制造业比例最高。
以上海为例, 劳务派遣工几乎遍布各行各业, 包括各类企业和学校、医院和事业单位, 涉及的职业、岗位门类齐全, 甚至一些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也在大批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从目前行业类型来看, 制造业比例最高, 占43.6%;从所有制类型来看, 国有企业最高, 占47.2%, 个别企业甚至高达90%。在全球产业分工格局下, 我国作为世界制造业基地, 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对于用工需求最大,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满足了制造的需要, 特别是在珠三角、长三角等东南沿海地区, 制造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比其他地区更高。
(三) 派遣期限长短不一, 以长期为主。
根据人保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数据调查显示, 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岗位较长的已超过10年, 大部分在2~5年之间。全总研究室在2011年的调查数据显示, 有40.3%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是2年期合同, 19.5%的劳务派遣工签订的是3年以上合同, 因此两项合计将近有59.8%的劳务派遣工签订了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设立条件不严格、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劳务派遣单位良莠不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除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形式以及最低注册资本进行规定外, 法律对设立条件并没有做出更多更明确的规定。
由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不严格、监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劳务派遣市场日渐蓬勃, 劳务派遣单位数量众多, 组织形式也多种多样, 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都有, 相当的劳务派遣单位资金少、承担责任的能力较差, 给劳动纠纷解决带来隐患。很多地方作为监管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却与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保持各种利益关系, 甚至“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官员的家属和朋友经办的”,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 又当裁判员。”有数据显示, 截至2008年4月, 我国劳务派遣公司有26, 158家, 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为18, 010家, 接近70%。而在新劳动合同法通过后, 更多劳动部门下属的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有的派遣机构运作起来和中介没什么区别, 办公设备和条件极其简陋, 办事人员配备也不足, 业内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也较差, 人才品质良莠不齐, 不利于劳务派遣制的良性发展。
(二) 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不明确导致劳务派遣泛滥。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条文中使用“一般”, 而不是“应当”, 更没有使用“不得”、“禁止”等禁止性术语, 使得该法律条文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不是非常明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种政策性模糊概述在实践中也难以界定, 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虽然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所谓辅助性, 即可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 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 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 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 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但抽象和模糊的概述, 操作起来仍然容易出现理解偏差, 以致现实中出现了大量滥用劳务派遣方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的现象。
根据全国总工会2010年的调查, 目前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6, 000多万, 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上海市总工会调查显示, 企业一线职工的80.4%是被派遣劳动者。大多数劳务派遣岗位都是长期性岗位, 有些甚至超过10年。浙江金华市总工会调研结果显示:该市邮政、电信、电力、银行等部门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普遍超过所谓正式工数量, 基本上在60%以上。许多企事业单位出于规避雇主责任、降低劳动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 纷纷采用各种方法置换正式职工身份, 将原应续签合同的职工改为派遣劳动者, 甚至采用逆向派遣, 将原正式职工改为被派遣劳动者, 或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 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全国上下尤其以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国有大型垄断系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最为严重, 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一时间,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劳务派遣泛滥成灾, 让本是辅助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却成为了各行各业普遍采用的重要用工形式。
(三) 雇佣与用工分离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正式职工的差别待遇。
劳务派遣最典型的特征是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只有劳务关系, 并不签订合同, 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由于用工单位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 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 在现实实务中劳务被派遣劳动者很难逃脱同工不同酬的厄运。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明晰, 一旦发生争议后, 劳动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 劳动者难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还是原先的那个人, 岗位还是原先的那个岗位, 薪酬、社保、福利、奖金全都大大缩水。除了同工不同酬的待遇差别外, 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职工其他的差别还有:派遣劳动者在更脏、更险、更累的劳动条件中工作, 缺乏教育培训的机会, 没有升迁机会, 无法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不能落实, 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权利受到限制, 缺乏归属感, 增加了派遣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等等。
三、发达国家劳务派遣用工规制
劳务派遣在各主要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确认合法但从严规制, 再到逐渐放宽的过程。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 各主要发达国家都保持了相对谨慎的态度, 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 并限止其发展规模, 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注重培训和管理, 并积极利用劳务派遣去规范临时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同时, 国际劳工组织也在新的国际劳工标准《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中明确要求其成员政府, 要保护以无良劳务派遣为典型形式的“隐蔽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
(一) 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
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 避免劳务派遣冲击甚至取代传统标准用工形式, 欧盟各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 仅仅让其充当标准用工形式之外的一种补充形式。
例如, 在欧盟的法律文件中, 劳务派遣被称为“临时中介工作”。美国法律将劳务派遣看成是“临时性雇佣”或“不确定工作”的一种形式, 它们通常是“企业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 因为需要更多特定的服务、产品或技术而发生的有条件的、临时性的雇佣”。意大利、希腊和西班牙立法禁止派遣机构从事营业性劳务派遣;美国、德国、法国仅允许在专业性、服务性以及特殊工作等临时性或季节性岗位小批量使用劳务派遣, 而不允许在传统制造业使用劳务派遣;韩国以需要专业知识、技术或经验为必要条件, 将劳务派遣用工限定在26个行业岗位, 并将劳务派遣时间限定为1年;若经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同意, 最多可以延长至2年;若超过2年时限, 视为劳动者被用工单位正式雇佣。此外, 各国劳务派遣用工仍然只是标准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 仍然处于次要地位, 所占比例仍然很小。据“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 (CIETT) ”的统计数据显示, 2004年被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 最高为英国5%, 澳大利亚为1.38%, 比利时为2%, 丹麦为1.2%, 芬兰为1.2%, 法国为2.1%, 德国为1%, 希腊为0.1%, 意大利为0.63%, 卢森堡为2.5%, 荷兰为2.5%, 挪威为1%, 波兰为0.22%, 葡萄牙为0.9%, 西班牙为0.8%, 瑞典为1%, 瑞士为1%, 英国为5%, 美国为1.93%, 日本为1.3%, 韩国为0.34%, 南非为4%。
(二) 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在劳务派遣的三角关系中, 客观上形成了“复杂雇主”或“双重雇主”的局面, 这对于劳动者维权或保护劳动者法定权益非常不利。尽管在法理上发达国家对于“复杂雇主”的认识有所不同, 但在法律上他们都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起法律规定的“雇主责任”, 即由二者共同分担标准劳动关系下, 雇主应该承担的对于劳动者的全部法定义务。
(三) 注重专业服务、注重培训、注重管理。
国外劳务派遣机构运作最为规范的是“人才派遣”, 这些“人才”员工大都是劳务派遣机构的“常雇型”员工, 许多被长期派遣。这些劳务派遣机构比较注重服务理念, 并且采取专业化方式运作。例如, 在瑞典和芬兰, 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做得很精细, 它们专门为IT行业提供技术和管理人员, 为医院提供护士、医生或私人保健服务人员, 为赌场提供蓝领员工等。为了提升服务品质, 它们的外派员工大都接受过专业和技能培训, 有的还进行轮岗培训, 以便提升外派员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在西班牙, 劳务派遣机构主要从事短期劳务派遣业务, 除了大型跨国公司从事多个行业的业务外, 国内公司一般只在特定行业或特定专业开展业务。在日本, 派遣企业正呈现出专业化、特色化经营的变化趋势, 特别是中小企业, 正朝着将职业介绍、企业战略咨询、人才派遣、人事外包、猎头等专项业务分开来经营的方向发展。
四、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政策建议
劳务派遣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 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建议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 加强监管打击力度。
(一) 完善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监管制度。
制定严格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对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采取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建立劳务派遣行业风险预警机制, 规定缴纳管理风险金和工资保证金。完善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变相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 制定完善的惩处措施。在法律上切断劳动保障部门等监管机构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利益关系。
(二) 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背景复杂, 存在的问题要求我国应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避免造成随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局面。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条规定过于抽象和模糊, 操作起来容易出现理解偏差。建议:1、按行业和职业来明确劳务派遣岗位的具体内容, 明文禁止对于那些涉及公共安全以及十分危险的行业设置劳务派遣岗位;2、实行劳务派遣备案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该将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不妥当的, 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及时纠正;3、制定各行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比例;4、严格限制劳务派遣期限, 如被派遣劳动者连续两次以上签订相同性质的劳动合同派往同一用人单位执行劳务派遣协议, 用人单位要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三) 明确劳务派遣中三方权利和责任。
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派遣制度中雇佣和使用分离的本质特性使现实中仍然存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卸责任, 导致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建议:1、落实用工单位对待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责任及处罚制度;2、细化雇主责任:对于不在用工单位控制范围内的事项, 如劳动者的招聘,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工资薪酬的发放, 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等管理由派遣单位单独承担责任;对于完全处于用工单位控制范围的事项, 如劳动者的任务分配、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休息时间、加班制度和加班报酬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遵守等, 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3、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派遣合同中违反法定义务的内部约定, 不具有对抗劳务派遣员工或其他受害人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李尚勇.发达国家劳务派遣用工制度[J].国际劳动, 2011.11.
[2]范丽娜.关于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讨[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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