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催收通知书(共6篇)
1.租金催收通知书 篇一
、:
本律师受xx市城关区 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你逾期仍未交付房屋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一、关于你的合同法律责任
1、关于逾期未交付房屋的问题
x年 月,xx市城关区政府发布《xx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兰城房征告第 号)公告,对城关区 进行旧城改造。你的位于城关区号住宅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委托人作为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于x年4月8日与你签订了《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已经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七、乙方(即 )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10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将旧房移交甲方(即委托人城关区 街道办事处)拆除,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手续交给甲方存档。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暖、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物业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暖、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物业等费用,并将相关结清手续交给甲方。”你方应当在x年4月 日之前将上述房屋交于委托人。但时至今日,你方仍未履行移交的义务,现已逾期241天,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2、关于未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问题
根据《协议》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你方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未按时搬出,每延期一天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日万分之四的比例赔偿委托方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方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截止到x年12月15日,违约金数额累计已达 元(日违约金为 元,逾期241天)。
你方违约后,委托人曾多次派工作人员与你联系、协商,均未得到满意的结果。因你方逾期未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整个徐家湾旧城改造项目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同时也给委托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二、本律师的意见
本律师代表城关区靖远路街道办事处正式要求:
1、请你自收到此律师函之日起立即将上述房屋交于委托人;
2、向委托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元;
3、向委托人赔偿逾期交付房屋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你方的违约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向你方进行追索。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x年12月15日
2.银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篇二
(第 次)
编号: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根据 年 月 日 号借款合同约定,贵方所借款项已于 年 月 日到期,截止 年 月 日有本金¥ 元,截止上次结息日有利息(含罚息)¥ 元尚未偿还。请于接到本通知 个工作日内,组织资金清偿上述债务,否则我单位将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依法清收,以维护我方利益。届时由此产生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贵方承担。
请贵方在回执上确认
请
沿
此
线
剪
下
**银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
(第 次)
编号:
**银行
贵方编号为 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第 次)已收悉,根据 号借款合同约定,我方所借贷款本金¥ 元,利息(含罚息)¥ 元,已于 年 月 日到期,尚未偿还。我方完全知悉、理解和接受《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第 次)之内容,我方保证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 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还款/担保义务,清偿所欠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因清收本借款产生的所有费用。特此函复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公章):
3.关于加强贷款催收通知 篇三
各信用社、分社、营业部:
由于省市联社加大了当年到期贷款回收考核力度,按月考核到期贷款回收率,2012年联社信贷部门将每月下发到期贷款明细表,按月考核贷款回收率,年末将按照月均回收率计算信贷奖励。望各社提高信贷管理意识。现将1月份到期贷款明细下发,各社要逐笔下发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不论是正常贷款还是已经转为不良贷款的都要积极回收,确保在1月份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9%以上。各社明细表是信管系统中导出的数据,其中不良贷款余额包含2011年12月29日上报的追加不良贷款。各社明细表要求主任、外勤副主任及外勤人员至少三人会签并加盖业务章,于1月5日下班前送至联社业务部。对于形成风险的贷款要求逐笔说明原因,形成风险贷款报告每月5日前由主任、外勤副主任、信贷人员会签后上报到联社。电子版上传业务邮箱。经联社研究决定,将到期贷款回收率作为基层社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到期贷款回收不重视,消极待工,影响联社总体回收率的基层社主任及信贷人员,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4.这样的催收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吗 篇四
嵇柳 2005-01-04 09:52:36
为保障社会信用链条的快速运转,法律设置了诉讼时效规定,要求债权人必须在债权到期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及时行使或主张自身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该项债权就失去了胜诉权进而退化为“自然权利”。可想而知,“自然权利”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觉悟”与“诚信”,与强制性的法律保护相比,实现的可能性自然要大打折扣。鉴于此,诉讼时效难免要被一些债务人充分“利用”,聊做拒不偿债的“法宝”,相应地,中断诉讼时效也成了债权人保护自身权利的基础前提。
时至今日,发送催收通知,仍然是贷款银行主张债权、中断诉讼时效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避而不见或拒不签收;二是贷款银行的具体操作中尚存在不规范之处。以A支行为例,该行在逾期贷款催收过程中,对于拒不签收催收回执的借款单位,采用现场公证催收,成功中断了诉讼时效。但已经签收的部分催收通知回执,既未按要求加盖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公章,也非单位法人代表签字,且信贷档案中,未见法人代表对签字人的书面授权。信贷经办人员表示,上述催收通知均系现场送达,未能加盖单位公章是因为公章由其法人代表亲自保管且法人代表外出,签字人为企业的财务科长。那么,这样的催收通知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吗?对此,该行信贷人员和审计人员持两种相反意见。
信贷人员认为,催收通知只要经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工作人员签字,就能证明已经送达并被对方所接受,贷款银行已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故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信贷人员还特别强调,在邮寄和电报催收中,既然签收人只是单位传达室的工作人员,就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那么,现场送达催收中由身处管理层甚至决策层的财务科长签收,比前者更具权威性,毫无疑问能够中断诉讼时效。信贷人员进一步表示,支行曾就此问题专门请教过当地律师,律师对此亦持肯定意见,认为无论是否加盖公章,无论由对方哪个工作人员签字,都足以中断诉讼时效。
而审计人员则认为,在贷款诉讼中,如果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提出抗辩,仅凭上述催收通知往往无法主张贷款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具体情形有三:一是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否认本单位工作人员曾在催收通知回执上签字,如果签字人已经调离,银行更是难以举证反驳;二是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否认签字行为是单位行为。理由很简单,签字人既不是法人代表,也没有经过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催收通知上又没有借款单位的公章,对方完全可以推说这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和职务行为;三是与公证邮寄催收所不同的是,贷款银行的权利主张行为缺少具有中立地位的第三方证明。在公证邮寄催收中,有两个独立的第三方:即公证部门和快递公司。相应地,公证邮寄催收中规定了两个生效条件:一是邮寄行为和邮寄内容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二是必须取得并妥善保存快递公司邮寄回
执。而前述现场催收中,除了催收通知回执外,银行显然无法提供中立的第三方来证实自己对债权的主张。
综合上述情况,审计人员认为,在贷款诉讼中,针对未加盖公章、未经有权人签字的催收通知回执而言,被判无效与被判有效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同时,针对上述情况,审计人员还特别强调了其余两个风险点:一是借款单位最后一次正式签收催收通知的时间,距今已超过一年,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尽快中断诉讼时效;二是对于催收通知回执上的签字,除了经办人员以外,贷款银行的其余各方均无法认定签字人是否确为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工作人员,难以有效防范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
5.租金催收通知书 篇五
沪公积金[2014]2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业务,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25日
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以下简称冲还租)业务,方便公租房承租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冲还租是指:职工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每月以转帐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冲还租业务的管理工作。
申请人承租的公租房项目所对应的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冲还租业务的受理和审核。该运营机构应当符合冲还租业务承办条件。
第四条(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办理冲还租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租本市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租房;
(二)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
第五条(共同申请人)
符合冲还租申请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委托提取金额)
委托提取金额不高于每月冲还租业务发起时的当月应缴房租、累计欠缴房租、违约金等租赁相关费用之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与自付部分扣款卡余额合计至少足够支付一个月的租金时,方可发起当月冲还租操作,并确保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10元以下金额。
第七条(办理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
(四)该租赁合同期内任意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五)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该借记卡作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支付时,用于补充支付的租金自付部分扣款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六)填妥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变更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变更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原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变更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变更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四)。
(二)变更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冲还租状态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自付部分扣款卡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四)续租变更租赁合同号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新公租房租赁合同;
4、新租赁合同期内任意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5、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第九条(终止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终止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三)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终止申请书》(见附件六)。
第十条(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委托申请
申请人仔细阅读《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须知》(见附件二)后,可向受理机构提出冲还租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见附件三);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书
确认《委托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变更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变更委托申请
冲还租委托期内,委托人如需变更原《委托书》信息的(委托人即承租人变更的情况除外),须向受理机构提出变更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书》(以下简称《委托变更书》,见附件五);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变更书
确认《委托变更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变更。《委托变更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终止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终止委托申请
冲还租委托期内,委托人如需终止委托,须向受理机构提出终止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终止书》(以下简称《委托终止书》,见附件七);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终止书
确认《委托终止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终止。《委托终止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委托提取时间和频次)
冲还租业务每月上旬(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发起一次。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一)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在一个冲还租委托期内,仅可对一套公租房办理冲还租委托,不得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包括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如需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提前终止冲还租委托。
(二)冲还租委托期内,该委托所对应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后,委托人须办理冲还租委托终止手续。委托人办理冲还租委托手续终止前,该委托仍然有效。
(三)办理冲还租委托后,委托人应确保按期支付全额房租,逾期未支付的按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冲还租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共同委托人和公租房运营机构应配合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五)冲还租扣款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6.欠款催收通知 篇六
致借款人:
年月日您与出借人(先生/女士)签订的合同编号:《xx协议》。依据该协议,出借人已按约向您提供了总金额元人民币的借款(大写: ),您应按期向借款人偿付本息。 依据《xx协议》相关规定,您的逾期还款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逾期达15天以上),截止本通知书送达之日,您应偿付的欠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具体如下: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您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出借人的权益,并可能妨害金融秩序及涉嫌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溯标准的规定》第69条。
请您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xx协议》约定的还 款方式清偿上述欠款。否则我司将协助借款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偿,包括 但不限于:向法院起诉或其他司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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